补充协议-广州产权交易所

2024-10-11

补充协议-广州产权交易所(共3篇)(共3篇)

1.补充协议-广州产权交易所 篇一

知识产权补充协议

文件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决窍、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条 其他事项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2.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补充协议(精) 篇二

本补充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为甲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补充条款,本协议与《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追加丙方为乙方分期付款购车的担保人,丙方自愿为乙方分期付款所购车辆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后不能按时偿还甲方分期款项、续保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按期偿还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如乙方连续两个月逾期还款或者累计三个月逾期还款,则视为乙方丧失履约诚信和履约能力,甲方有权扣收车辆,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扣收车辆;车辆收回后五日内,乙方应将所欠车款全部付清,否则甲方按市场价格变卖;车辆销售款全部用于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收车费用及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丙方全部承担,否则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乙方未按《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中第六款约定按时续保,则视为乙方违约。如保险到期之日,乙方仍未续保,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所欠车款全部付清;否则甲方有权扣收车辆,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扣收车辆, 甲方按市场价格变卖;车辆销售款全部用于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收车费用及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丙方承担,否则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违约金为乙方所欠甲方全部分期款项的 30%,收车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 10000.00元)。

4.如乙方违约,丙方作为担保人及时催乙方进行还款,全力协助甲方收扣乙方所购车辆,以维护合同履行减少损失。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手印后生效。甲方:经销商

3.补充协议-广州产权交易所 篇三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乙方:客户

为协助客户控制延期交收业务市场风险,甲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有权对乙方所持有的符合条件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执行强行平仓。双方在签订《代理个人客户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协议书》(下称“原协议”)的基础上,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变更原协议第8、13、14、30、31、32、33条有关强行平仓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

删除原协议第8条。

第二条

将原协议第13、14、30、31、32、33条的内容修改如下:

2.1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持有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执行强行平仓。

(一)乙方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小于0的;

(二)乙方持仓量超过交易所或甲方限仓规定且未及时减仓的;

(三)乙方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2.2 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是度量客户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是否充足的风险指标,用资金充足率计算乙方未平仓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风险。

资金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为:

资金充足率=(可用资金+留存保证金+合约盈亏)÷留存保证金

可用资金是指客户保证金账户内可用于提取资金和可开新仓的资金。

留存保证金是指甲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减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甲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根据甲方公示的保证金比例计算;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根据交易所规则及公告的保证金比例计算。

合约盈亏是指乙方所持有合约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产生的盈利或亏损,以及已平仓未清算盈亏。

甲方系统根据交易所递延合约最新价格计算乙方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以及乙方交易所需保证金,并按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乙方应及时予以关注。

2.3 当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小于1时,乙方只能平仓不能新开仓。乙方应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直至账户资金足以覆盖所持仓位。当乙方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小于0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在剩余交易时段的任何时点对乙方所持部分或全部合约进行强行平仓。

2.4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无法 在第2.3款约定的时段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甲方有权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后交易时段内的任何时点继续对乙方剩余待强平持仓头寸平仓。

通常情况下,强行平仓由甲方业务系统自动完成。甲方业务系统按乙方所持有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各个多头持仓与空头持仓分别计算其市值,按市值从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2.5 甲方执行强行平仓时,如强行平仓委托数量大于当前可允许的平仓数量,且乙方自行委托的平仓挂单在甲方强行平仓前未全部成交的,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未成交委托后进行强行平仓。

2.6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只要成交价位和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或处置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2.7 当市场情况发生波动或交易所因节假日等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有权对交易保证金比例或强平保证金比例进行相应调整。乙方应当在甲方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保证金。

2.8 强行平仓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由此形成的损失,仍由乙方承担。

2.9 如乙方已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甲方向乙方发送预警短信、待强平短信、强平挂单短信等进行提醒;如乙 方未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但开通网上银行或贵金属高级交易终端,甲方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提供日结单以备乙方查询;如乙方既未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功能,又未开通网上银行或贵金属高级交易终端,则乙方应在每日交易结束后于甲方营业时间内前往甲方柜面查询交易资金账户资金充足情况。但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收到上述短信,或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查询日结单,不应作为乙方未补足保证金或对强行平仓不知情的抗辩理由,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10 如乙方已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则甲方按照乙方授权短信接收人的手机号码,提交电信运营商向乙方授权短信接收人发送预警短信、待强平短信、强平挂单短信等短信通知,即视为通知义务已完成;如乙方未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但开通网上银行或贵金属高级交易终端,则甲方将交易日结单备至乙方可查询状态,即视为通知义务已完成;如乙方既未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功能,又未开通网上银行或贵金属高级交易终端,则甲方向乙方提供柜面查询交易资金账户资金充足功能,即视为通知义务已完成。如因乙方预留号码错误或不符合甲方短信发送要求,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与原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义务不变。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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