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14篇)
1.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篇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5月16日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所作的批复,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条文式表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细化具体操作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释: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下级税务机关在适用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认为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解释。
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实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拟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条款,避免与本机关已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九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
起草部门认定送审稿属于重要文件的,应当注明“请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文本;
(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制定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少起草说明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五)是否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或者程序;
(七)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
对审查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政策法规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
政策法规部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一)认为送审稿没有问题或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审查通过意见;
(二)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求意见,或者对重大分歧意见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三)认为送审稿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送审稿进行合规性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送审稿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起草部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审查存在不同意见且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经其他机关会签后,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第二十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所述发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或者宣传材料等形式,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时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对实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映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一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审查,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本辖区内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三条 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说明;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督促整改和考核等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资料齐全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予以备案登记;资料不齐全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报送。
第三十六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提交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纠正或者补正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纠正或者补正。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或者补正,并于规定时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 对未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书面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 日常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集中清理:
(一)上级机关部署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或者法律、法规进行重大修改,对税收执法产生普遍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以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后,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清理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听取有关各方意见。
第四十五条 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分类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灭失;
2.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1.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2.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
3.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的;
3.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行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改的,应当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日常清理结果;在集中清理结束后,应当统一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清理结果后,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应进行清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或者废止,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负有督察内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合规性评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同时废止。
2.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篇二
1.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律
学校的发展是受社会需求、经济发展、教师资源、学生资源、地理条件、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制约的。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办学质量和水平。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结果是各种因素的综合展现。因此, 学校的管理者要在认真研究制约学校发展的各个因素的内涵和各因素之间内在联系的基础上, 根据不同阶段的各项工作实际, 制定客观的学校管理规范, 才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学校的管理者在制定各项规范时要充分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要以师生的发展为本, 要把学校的规范管理和人文管理结合起来, 使师生从内心里理解和认同管理规范, 自觉地遵守和执行管理规范。管理者要通过科学的规范尽力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 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一师生的潜能, 充分发挥每一师生的主观能动性。
2.符合教师劳动特点和个体发展规律
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主体, 教师的劳动是教学的关键。在学校里, 教师既是被管理者 (从领导的角度看) , 同时也是管理者 (从学生的角度看) 。因此, 教师是学校管理过程中的中心环节, 没有教师的有效劳动, 再好的规范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教师所从事的教学活动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周期性、创造性和示范性等特点。学校在制定管理规范, 尤其是针对教师的管理规范时, 一定要重视和研究教师劳动的特点。比如, 由于教师处于教育者的地位, 在学生的眼里他们是榜样。加之青少年模仿性强, 这就决定了教师劳动具有示范性特点。教师本身的思想品质, 业务水平, 作风仪表乃至一言一行, 都时时刻刻给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一特点要求学校在制定管理规范时, 要时刻注意到教师的言行对学生的影响作用, 示范性要求教师在各个方面要为人师表, 以身作则。
在教学过程中, 每位教师都是在相对独立的情况下, 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的。由于他们的内在素质各不相同, 使他们的外在教育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注重授课的扎实性, 有的注重讲课的艺术性, 有的注重课堂效率, 有的重视课下辅导, 有的善于形象化, 有的善于抽象化等等。同时每位教师作为教学的主体, 自身又有不同的追求, 有不同的发展目标, 有不同的发展需要。所以, 制定管理规范, 要尽可能考虑到教师的个体差异及个性的发展, 尽量为每位教师的发展提供较充分的发展空间。
可见, 学校管理者在制定管理规范时, 要在尊重教师的劳动, 尊重教师的人格和个体差异的基础上, 关心教师的劳动过程、关心教师的生活、关心教师的发展, 最大限度地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 才能促使教师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在制定各种规范时, 要尊重教师, 依靠教师, 发展教师。
3.符合学生身心发展和认知规律
学生发展是学校教育的最终目标, 学校的发展, 教师的发展最终都是为了学生的发展, 学校的各项规范最终都会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学生。因此, 学校制定各种规范都应以学生为中心, 一切为了学生, 为了一切学生, 为了学生的一切应成为我们制定规范的一个重要理念, 使规范最终起到服务学生、发展学生、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目的。
中学时代及小学高年级的学生在思想上和生理上开始逐渐走向成熟, 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处于初步形成阶段, 对身边的一切事情也有了自己的一些认识和判断。一些比较抽象的知识开始进入他们的视野。在制定《学生课堂规范》和《学生行为规范》等有关学生方面的管理规范时, 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 要有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和知识结构的完善, 要尊重学生差异, 要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同时学校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范, 强化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要让学生明白在学习和生活中如何做人和如何处事, 尽力使学生主动接受规范, 通过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习品质。
4.符合学校各部门运行规律
按学校的教育功能和特点, 学校的管理一般可分为教务管理 (教导处) 、德育管理 (德教处) 、行政管理 (办公室) 、后勤管理 (总务处) 等和相关团体组织管理 (如工会、妇联、团委、学生会等) 。德育管理为首, 教务管理为中心。各自都有其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在制定规范时, 要在尊重学校整体运行规律的前提下, 充分体现各自的规律和特点, 体现主次和它们的内在联系。如教务管理, 就要以质量管理为重点, 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 培养学生全面发展。要想提高教学质量, 就必须遵循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如教学的目的、任务和内容受制于社会需要;教与学相互影响与作用;教学的效果取决于教学诸要素构成的合力;要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水平;传授知识要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等规律。这些是教学管理者设计出教务管理方面的科学规范的重要依据。
注重激励原则
如果从学校管理规范对被管理者的要求和评价上划分, 规范可以分为两类, 即奖励性规范和惩罚性规范。但不论那类规范, 都应该充分尊重被管理者 (师生) 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注重体现规范的激励作用。尤其是惩罚性的规范, 虽然它可以对被管理者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 但在学校管理规范中也应适当使用。并且在制定一些惩罚性规范时, 要切实考虑到被管理者的感受和心理承受能力, 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被管理者产生反感或抵触情绪, 尽量减少或消除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要尽可能地让被管理者认识到, 我惩罚你, 但我仍然尊重你, 惩罚不是为了要收拾你, 而是为了更好的激发你。事实上, 要使管理规范科学化、有实效性, 就必须强调管理规范的“人性化”。坚持注重激励原则,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目标明确原则
每一项规范的设制, 都要明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规范, 制定这个规范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明确了目标, 更有利于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学校的各项规范, 要让有关的人员明确地认识到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应该做到什么程度。
学校的整体管理规范应该明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 学校的各具体管理规范应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管理和发展目标。并且各部门的具体目标应该服从学校的整体目标。学校整体管理规范的目标明确, 会对学校的整体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 有利于提高全校师生的凝聚力。各部门管理规范的具体目标明确, 有利于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 也有利于规范的充分有效落实。如制定《学生宿舍管理规范》时, 应该有“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洁”。制定《学生校园文明规范》时, 应该有“爱护校园花草树木, 保护校园内一切公共设施”, 制定《教师课堂常规》时, 应该有“不迟到、不早退, 无故不准中途离开课堂”等。
需要注意的是, 目标明确是要求目标应具体、可执行、可操作, 而不能模棱两可, 但这并不意味着目标定的越高越好。学校各项规范的目标应符合学校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目标应是被管理者注意或经过努力能够做到和实现的, 否则就可能形同虚设, 失去了其实际意义。这就要求管理者要疏通各种信息渠道, 认真了解和收集有关方面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并对它们进行认真的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在这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规范, 目标才可能是科学的、合理的。
创新发展原则
学校管理规范的创新性重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形式上多样性
规范的展现形式不要过于单调、古板、要采取多样形式。有的可能需要较强的严肃性, 如《师生集体会议规范》等。有的可能需要图文并茂, 如《中学生文明礼貌规范》等。最好采用大家乐于接受、容易理解的规范形式, 这样有利于促进人们去自觉的遵守规范。
2.内容上预见性 (前瞻性)
在学校管理的过程中, 根据学校的发展方向, 确定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管理者要善于根据各种现实情况做出一些预测, 对学校可能发生的不良现象和问题, 要明确应该采取的可行措施和具体要求, 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进行相应的完善。
3.方法上灵活性
一是制定规范的方法上要灵活。要长期性和阶段性相结合,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形式和内容相结合等。二是落实规范的方法上要灵活。要行政方法和经济方法相结合, 制度管理和人文管理相结合, 激励方法和惩罚方法相结合等。
协调互补原则
学校的发展是一个整体, 教学是学校发展的中心环节, 但其他各个部门, 如后勤、德教、图书馆、实验室等也是学校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使学校得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学校的各个部门就应相互配合、协调互动、共同发展。因此, 在制定学校管理规范时, 应避免顾此失彼、搞单打一。要克服一些部门的管理规范缺失的现象, 同时也要防止各部门在管理上相互冲突、相互抵消的现象发生。否则就可能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推委的不良后果。作为学校的管理者, 尤其是一把手, 要有学校发展的“一盘棋”思想, 在安排制定学校的整体管理规范和各部门的管理规范时, 都应充分考虑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使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这是学校和谐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
3.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 海事;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公共管理;公共政策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作为海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海事规范性文件要真正适应海事发展的需要,征求意见环节的作用十分重要。
1 征求意见对于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意义
对于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而言,征求意见环节的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此可以看出,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而参与制定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构成民主立法和民主行政的重要部分。
(2)是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人民群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愿望也日益强烈。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的海事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也必须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让人民群众参与进来,使规范性文件能够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3)是建设服务型海事机关的需要。公共政策与公众利益相关,制定政策前征求民意是最基本的步骤之一。在当今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时代,理应更重视民意。只有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呼声,才能使规范性文件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而这也是建设服务型海事机关的基本要求。
(4)有利于提升海事机关的公信力。通过参与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人民群众可以对海事管理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能及时对有损公众利益的条款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对海事工作是一種监督和促进,有利于增加海事工作的透明度,提升海事机关的公信力,树立海事机关公正、公平、公开的良好形象。
(5)有利于扩大海事管理的影响力。面向人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海事管理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海事管理工作,给人民群众最大的知情权、监督权,不断扩大海事管理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对征求意见环节的明确规定。作为海事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性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只在第15条第2款中提到:“法规部门收到海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后进行审查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征求意见只是可选择程序,并不是必经程序。目前也没有其他文件对征求意环节见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这导致部分海事机关在制定海事规范性文件时,征求意见环节的随意性较强,甚至直接跳过该环节。
(2)存在征求意见“走过场”的情况。少数海事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官本位思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内对外征求意见时,不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认为发文对象越少越好,征求意见期限越短越好,反馈的意见越少越好。这造成征求意见这一环节存在一定的“走过场”情况。
(3)意见反馈不及时或敷衍了事。或由于长期形成的惰性,或由于日常工作繁重,部分单位和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的文件时,存在应付的心态,并不下发和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以个人意见代表单位意见,直接由经办人员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给出意见敷衍了事;有的单位和部门反馈意见很不及时,在征求意见单位催要时,故意拖延甚至回复称没有意见;有的单位和部门虽然反馈很及时,但填写的内容不是意见,而是吹捧之词。这些现象均反映出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也是科学发展观未深入落实的表现。
(4)渠道不畅导致群众难以参与。对于公众而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知晓和了解是参与制定的先决条件。海事机关目前征求意见的渠道主要有发文、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其中,直接发文至相关单位和网上征求意见是较普遍的做法,座谈会等形式则利用较少。这就导致只有收到发文的单位才有机会参与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网上征求意见的受众虽然理论上是社会公众,但我国上网人数毕竟有限,规范性文件的利益相关人可能并不知晓可以从网上了解规范性文件并发表意见。
(5)民众参与意识不强。尽管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升,但参与政府决策的意识还较为薄弱。由于长期缺乏对意见处理的反馈机制,相当一部分人心存疑虑,往往不愿发表意见。
3 完善征求意见环节建议
(1)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鉴于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环节存在随意性,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制定过程的各个环节,特别是要细化征求意见环节、征求意见的时机和对象、不同类型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时间长度、操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征求意见和反馈方式等,并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甚至是行政法规,从制度上保证征求意见环节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2)畅通征求意见渠道。征求意见的重要步骤是将征求意见的内容和要求告知征求意见的对象。建议通过发文、网上公告、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的信息。为保证征求意见的针对性,应尽可能地发文给利益相关人,并明确说明意见反馈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3)建立健全意见处理反馈制度。征求意见的目的是将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海事行政管理的目标相统一,进而实现和谐的海事管理秩序,因此,意见汇总分析后,应将相关处理情况通过发文、网站公告等方式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或个人,让他们知晓自己提出的意见是否被采纳。此外,要留出一定的时间接受意见提出人对处理情况的质疑或异议,并及时给予解答。
(4)委托第三方征求意见。为确保征求意见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公正性,制定海事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考虑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意见征求,特别是一些涉及范围较广、影响较大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为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及时修订提供参考依据,使其与时俱进,始终切合海事工作的实际需要。
(5)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事项,可建立健全听证制度,直接听取公众意见。对专业性、理论性较强的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一方面,确保海事规范性文件最大限度地符合民意,另一方面,有助于扩大海事机关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6)加强审查队伍建设。制定海事规范性文件工作量大、任务繁重,需要一批具有较高素质且相对稳定的专门人才。目前海事机关中绝大部分海事规范性文件审查人员另有其他工作,因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能出现交差了事的情况。为此,建议加强海事规范性文件审查队伍建设,海事机关应设立专职审查岗位,选派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专业、法律素质。
(7)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虽然“十一五”期间海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但是相关单位、人员参与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意识和积极性仍有待提高。要面向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推动其自觉参与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此外,可以考虑建立激励机制,对参与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篇四
确答案
单选题:
1、(单选题)为了规范()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A.文件 B.行政规范性文件 C.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D.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行政规范性文件
2、(单选题)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其()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并公布。
A.议事协调机构 B.所属部门的管理机构 C.派出机构 D.法制机构 正确答案:法制机构
3、(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和适当性负责。
A.公开性 B.可行性 C.合法性 D.广泛性 正确答案:合法性
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15 B.8 C.10 D.5 正确答案:10
5、(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等,但不得使用()。
A.细则
B.意见
C.条例
D.通告
正确答案:条例
6、(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形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
A.10日后施行
B.立即施行
C.30日后施行
D.20日后施行 正确答案:30日后施行
7、(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本机关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以()为准。
A.会议通过的日期
B.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日期
C.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
D.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日期 正确答案: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
8、(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制发文件。
A.制定机关办公厅(室)
B.制定机关法制机构
C.制定机关的上级部门
D.不一定 正确答案:制定机关办公厅(室)
9、(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A.3年
B.2年
C.5年
D.8年
正确答案:5年
10、(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凡是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A.公开征求意见
B.风险评估
C.起草调研
D.专家论证 正确答案:风险评估
多选题:
11、(多选题)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等,不适用《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A.奖惩决定
B.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
C.人事任免决定
D.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正确答案: 奖惩决定 ; 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人事任免决定;
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多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
A.备案报告
B.备案说明
C.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D.主要内容解读 正确答案: 备案报告;
备案说明 ;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13、(多选题)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A.有错必纠
B.公平正义
C.权责一致
D.公众参与 正确答案: 有错必纠; 公平正义;
权责一致
14、(多选题)备案审查机构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的,应当责成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机关予以()、()或者停止执行。
A.清理
B.撤销
C.废止
D.改变 正确答案:撤销; 废止
15、(多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编辑出版()、()、()的规范性文件汇编,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A.正式版本
B.精装本
C.民族文版本
D.外文版本 正确答案: 正式版本; 民族文版本; 外文版本
16、(多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中明确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A.行政处罚
B.行政许可
C.行政强制
D.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
E.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正确答案: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17、(多选题)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全面和()的要求。
A.简洁
B.规范
C.醒目
D.准确 正确答案:
简洁;
醒目; 准确
18、(多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和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进行合法性 审查。
A.制定权限
B.制定程序
C.制定主体
D.制定依据
E.制定内容 正确答案: 制定权限; 制定程序; 制定主体; 制定依据;
制定内容
19、(多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就()、()、()和()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A.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B.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C.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D.规范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正确答案: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规范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20、(多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起草调研、()、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和()程序。
A.公开征求意见
B.合法性审查
C.备案
D.风险评估 正确答案: 公开征求意见;
合法性审查;
备案
判断题:
21、(判断题)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2、(判断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中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内容。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3、(判断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4、(判断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5、(判断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不需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6、(判断题)对于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7、(判断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决定。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8、(判断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可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交会议决定前,一般不需要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9、(判断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0、(判断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商一致。
A.对
5.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制定与更新医院临床诊疗工作指南/规范的管理规定与程序
为促进临床诊疗工作更合理、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我院需要更新的临床诊疗工作指南/规范,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一、医院各科室要根据医学的发展需要,定期对临床指南及规范进行更新与改进,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的指南及规范,具体工作由科室主任负责,在本科室内落实完成。
二、医院由医医务部、科教科牵头成立医院学术委员会(由医院主要专家组成)及科室医疗技术管理小组(由科室主任及临床医师组成),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理论和技术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包括提出临床指南/规范准入政策与建议,以及临床指南/规范准入有关的咨询工作。
三、严格规范临床指南/规范的临床准入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使用的新临床指南/规范,首先须由专业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实用性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临床指南/规范更新申请表”交医务部(办)审核和集体评估。
四、批准程序及监管规定:
1、首先由专业科室结合本院实际情况,遵循新临床指南/规范的临床实施原则,制定、更新本院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规范,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2、各科室申报材料完善后15个工作日内,由医务部、科教科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并出具评估报告及建议。
3、通过审核的更新版临床指南/规范,科主任负责在科室落实执行。
6.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设臵税收管理员,落实管户责任制应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原则;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片区管理与能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一)能够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能够掌握相关的会计核算业务和财务管理知识;
(三)熟悉各项工作规程、手续制度和岗位职责;
(四)具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一定能力和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查账技能;
(六)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从事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户源结构、税源分布、纳税申报、生产经营以及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级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调查核实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并依法核定纳税人适用税种、税目、申报方式、使用发票种类等事项。
第七条依法对注销户进行清理检查,重点监控纳税人关、停、并、转、歇业、复业等情况,清理辖区内漏征漏管户。
第八条对未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催报催缴。
第九条依法对外地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登记查验、发票缴销和税款清理等工作。
第十条对纳税人使用发票和税控装臵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
第十一条依法提请并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十二条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税前扣除等事项以及欠缴税款、税款核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
第十三条依法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委托代征税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定期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税源分析和预测,并形成税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根据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约谈或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处理建议;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异常情况,提出评估建议;涉嫌偷税的,提出稽查建议。
第十七条负责对所辖纳税业户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采集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税收管理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工作职权、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工作责任和考核程序及方法,促其认真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在落实管户责任时,应指定至少两名税收管理人员负责,同时确定主管责任人和协管责任人,明确各自职责,实现工作互补。
第二十三条主管地税机关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以及其他各类申请事项时,应由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实地调查核实结果均要形成书面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需要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的税务文书,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文书送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税收管理员要树立依法服务意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主管地税机关要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行为,统筹安排税收管理员到户进行的调查核实、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辖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提出管理或行政执法建议,并按授权和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臵、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或未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的;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
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欠税纳税人处分资产,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企业申报不实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不符合税收减免缓、死欠核销和税前扣除条件的;
其他需提出管理或执法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辖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程序提出稽查选案建议:
有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评估分析的问题或疑点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进行解释和说明,又不愿自查纠正的,或纳税人拒绝约谈核实的。
第二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在实施日常检查时,如遇到稽查局查处举报、交办、转办等案件的情况,应立即终止检查,同时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移交给稽查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本着“公开公正、注重绩效、便于操作、奖惩兑现”的原则,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监督考评机制,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行为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为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税收管理员的各项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并按照各项管理要求和标准进行量化,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建立岗责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税收管理员的设臵应综合考虑本单位的税源结构、户源数量、地域分布和业户大小,以及税务人员的数量、素质等因素,按照“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实行分类管理,合理配臵资源。
第三十三条按照能级管理的要求,科学测试和评定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级,按照管户区域、管户类型、管户业务素质要求,合理划分岗位级别,按能定岗,以岗定责,建立和强化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对税收管理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洁行为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具体轮换规定和任期时间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当地征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7.制定规范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篇七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业是我国金融领域中的弱势领域, 远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目前, 农村金融的突出问题体制不顺、机构单一、效益弱小。
㈠农村金融服务存在严重缺失
经过十多年来的金融体制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机构基本撤完, 信用社作为仅存的农村金融机构的确是独木难支。即使部分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机构还有农业银行机构存在, 但自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以来, 其在农村基层网点又经历了程度不一的撤并, 金融服务重点也逐步向城市集中。目前出现了以信用社为主体的单一农村金融体制结构。也就是说, 能够全面覆盖农村乡镇的金融机构仅为农信社一家, 面向农村服务的金融机构也仅有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 而农业保险、农村投资性金融机构基本上为空白。
㈡受机制影响或利益驱动, 农村地区资金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
这个问题集中表现在县域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等机构, 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也存在此类问题。以民勤县为例, 2008年6月末, 该县国有商业银行存贷比仅为26.2%, 上存资金10.74亿元;邮政储蓄转存款2.53亿元, 农信社区外拆借资金2.14亿元, 三项合计15.41亿元, 占到该县存款总额的55.2%, 贷款总额的119.8%。表现出了较强的“抽水效应”。
㈢农村地区金融投资利润低、风险大, 从根本上导致农村金融发展缺乏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 农村金融面临着相对更大的金融风险, 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农村居民的收入很不稳定, 经济状况透明度低, 整体抗风险能力差;农业生产季节性因素强, 农产品收益不可预知因素多, 风险难以控制。这两个因素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控制具有相当的难度, 资产损失率相对较高。
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很不完善
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是单一的银行信用, 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机构在农村地区基本属于空白。完善的金融体制应该涵盖政策性金融、投资性金融 (资本金融) 、商业银行性金融、合作金融、保险等, 能够提供农村各类经济主体所需要的从投资资金需求、流动资金需求、风险资金需求、小额信贷、保险理财到各类型中间业务及新型业务品种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不能仅仅局限于单纯而传统的储蓄、信贷和结算服务。但目前, 受到我国总体金融结构不完善和农村金融特殊性因素的制约, 农村金融体制远不能称为完善, 尤其是农业保险和风险投资服务缺位, 大多数地区农业保险服务空缺, 种粮农民及种养大户一旦遭遇旱灾、虫灾、疫情等自然灾害, 农民群众将会遭受重大损失。同时, 农业产业化风险性投资缺位, 大额高风险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融资需求因其高风险性和低抵押担保难等因素的制约, 难以获得信贷支持。
二、新农村建设中, 农村差异性金融需求特点及发展趋势
㈠差异性金融需求分析
农业产业化带来的农村金融需求嬗变, 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差异性金融需求特征。从其实际表现看, 这种差异性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农村地域差异。农村地区地域广阔, 农村自然和生产条件差异明显, 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存在区域不均衡, 农村金融需求必然存在着地域性差异。落后地区的农村经济相对封闭, 农户收入实物收入占多, 农业生产主要维持简单再生产, 农户的储蓄和负债能力都很弱, 金融需求主要表现消费型的生活需求, 以应对大项支出和临时性支出;中等发达地区的农业生产急需规模扩大和质量提高, 经济结构正在向多样化发展, 资金需求增大, 需求结构走向多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程度高, 农民就业和收入已非农化, 收入水平高, 对农村金融的需求主要表现为对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需要, 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工商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二是服务对象差异。农村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 造成了金融服务对象的差异性。这一方面是需求主体形成的差异性。目前的金融需求者既有传统农户、一定专业化经营规模的实体, 也有农村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他们的商业化程度不同, 资金需求量也不一样。另一方面的需求是不同产业形成的差异性。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传统的单一种养业产业结构为果品、畜牧、副业、蔬菜等多元化产业结构所代替, 不同产业对资金的需求有不同特点, 形成了多层次的资金需求。
㈡多元化需求的发展趋势
一是资金需求更趋多样化。首先, 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由更多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向更多的满足生产需要转变;其次, 农村资金需求已不再局限于一般农户, 种养大户、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等将会日益成为资金需求的主体;再次, 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农村住房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智力教育和培训、医疗保健等事业项目, 也都需要有多种资金来源支持。二是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大。随着农村经济产业不断升级, 结构不断调整以及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 农业生产正从原有的简单再生产转向扩大再生产, 并由发展劳动密集型向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 生产经营方式也正由粗放型转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也会越来越高, 这些都对资金产生越来越大的需求。三是资金需求周期延长。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 农业生产不再局限于春种秋收, 而是大量种植各种高效经济作物。经济作物一般生产期较长, 所需资金的周期需要也随着延长。此外, 农业产业化带来的产业链条的延长使得资金需求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供、销的各个环节, 如果其中某个环节缺乏相关配套的资金支持, 农产品就难以实现增值和正常流通, 生产经营的循环受到影响, 延长了对资金的需求周期。
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 要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要解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问题, 必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关键是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既包括商业金融也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 又包括银行也包括保险、证券、期货、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信托等在内的完善体系。
㈠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架构
着手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的研究与制订工作, 为多元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提供操作平台和政策依据。尽快制定农村金融发展规划, 确定具体实施目标与计划。逐步探索建立农业风险投资机构, 满足大型农业生产项目的资金需求;建立专门性的农业保险机构, 为农业产业化生产提供保险理财服务;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扩展商品期货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 降低会员准入门槛, 为大中型农业生产项目提供风险对冲交易平台;明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职责, 改变目前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交叉的现状。
㈡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性
单一机构形成了区域性的农村金融服务垄断, 这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有效满足是极为不利的。垄断经营降低了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服务品种的动力和积极性, 业务经营惰性也随之增加。据调查, 目前在农业银行未设经营网点的乡镇, 信用社垄断了本地的农村金融市场, 服务态度下滑、强制性入股、农民贷款便利性下降等问题随之产生。其实从市场竞争和货币政策传导的角度上讲, 竞争性的缺乏会使垄断机构经营管理能力停滞, 甚至下降, 形成区域性金融发展的梗塞, 导致市场调控手段的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失灵。所以, 增强现有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是十分必要的, 而最有效的手段为放开多种所有制资本进入这一市场的限制。
㈢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及配套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是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相关要求进行的。从2004年起连续五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多种所有制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其目的是通过社会各层次、各主体的努力, 解决农村金融困境难题。目前, 银监局对村镇银行试点刚刚开始, 还存在政策法律定位、管理空白的问题, 如“村镇银行定位全功能银行, 但其风险监管和业务拓展未有明确法律界定”。这些都暴露出相关机构在信息交流、工作协商中的不同步和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滞后。作为金融业主管的人民银行和银行管理部门的银监局, 应该加强协调沟通, 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 推广成功经验, 扩大试点范围, 以尽快取得农村体制金融的突破。
㈣改善现有农村金融的服务能力
8.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本科教学;规范;督导;保障机制
高校是国家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又是高质量人才的内控系统,欲达其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标,必须建立起自身的质量监督与控制系统,同时要建立起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准和规范,从而保证人才培养处于良好的制度环境、管理氛围和监督体系之中,保障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才辈出。本文试图从质量保障和监督控制两方面来论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义、措施和效果。
一、建立起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体制
1学校要科学规划,准确定位,确立正确的人才培养目标。每所大学由于发展的历史、设立的学科专业种类、所处的地域、服务的目标等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定位和办学指导思想。从层次定位来说,有“研究型”、“教学型”、“职业培训”等之说;从学科专业范围来说,有“综合型”、“多科型”、“单科型”等;从目标定位来说,有“世界一流”、“国内一流、世界知名”、“在某些学科领域有影响力”等。每个学校首先应结合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制定远期和近期发展规划,合理准确地定出目标,以便在治校办学之中体现并实施。
要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各专业特点,精心设计教学方案与结构,优化培养方案,坚持本科教育的基础性、宽口径的专业性、科学思想与人文教育的双重性、共性与个性的兼容性、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性。以整体优化培养方案各个环节的要求和安排,整体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整体优化本科教育全过程。
2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师资队伍。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师资队伍建设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也是学校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教学质量保障的重要一环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正所谓“名师出高徒”。学校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引进一批优秀教师,建设学术大师队伍和教学名师队伍。更为重要的是,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热爱教育事业、学术水平高、掌握教学艺术、具有最佳教学效果的骨干教师队伍。 一流大学的关键在于有一流的名师,这对于一流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加强师德建设,培养教师良好的师德师风,对于学生的引导与熏陶都十分有意义。加强教师的任课资格审核,通过岗前培训、试讲试练、集体备课、示范讲课、切磋讨论、业务培训、讲课比赛等,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通过教师参加科学研究、企业生产、重大工程项目和社会调查等,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培养创新意识与能力,使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等处于良好状态,保障教学工作。
3建设良好的教学条件,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要重视发挥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的作用,以国家教学基地和示范中心为依托,统一规划,建设一批有特色的课程、专业教学基地和高水平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使之成为创新型、国际化、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成为大学生自主设计实验,提高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基地,在教学中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为人才培养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平台,营造重实践、强能力、善创造的氛围,使学生勤于动手、乐于实践、善于创新、富于创造。
加强数字图书馆和校园信息化建设,为教学提供大量优质的资源资料,利用现代网络和多媒体技术,提升教学水平,提高教学效果。通过组织教师编写教材,及时将最新的科技成果和学术思想引入教材,更新内容、优化体系。同时按照精品课建设的要求,为学生提供主电子教材、辅助教材、资源库、网上答疑与提交作业、实验、相关知识链接等服务。
4有效进行教学组织与管理。在教学运行中,要按照教育教学规律精心组织教学,要对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调整、运行等做出严格的程序规定,并利用校园网等多媒体供师生学习与查询,增强教学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培养方案执行的规范性。根据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单科分级教学、弹性学制、主辅修制、双学位制等制度,倡导并鼓励教师开展启发式、开放式、讨论式、案例式等研究型学习,在教学方法上要将单一·的知识传授向加强创新能力培养转化,在教学内容上注重学科交叉、渗透、分化、整合和知识更新。
二、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机制
有效建立以校、院两级督导组为主体,师生共同参与,科学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有力保证。这是教学系统中的反馈控制部分,需要把原本抽象的宏观建设目标、任务要求和考核标准进一步具体化,形成易操作、可考察分析的评价指标体系。这一体系应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完成。
1建立教学的专家督导体制。对教学质量的督导监控是一个全面的、动态的、发展的、多因素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工程,它必须伴随着教学活动的展开而进行,随着教改的发展而发展,必须从教学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去监控。首先,要建立一支经验丰富、素质精良、爱岗敬业的督导队伍,能掌握标准,懂得要求,善于找出问题,乐于指导改进;其次,要有科学的督导检查指标体系,教学组织、教师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板书安排等,有恰当的要求和权值;再次,应有严格合理的督导检查程序,要可操作,易执行,还要达到使师生了解,自觉执行,以充分调动师生积极性,使教学活动正常进行,高质量地运转。
2建立有效的学生评价机制。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是统一体。学生对教学水平与质量具有重要的发言权,学生是反映教学质量的重要信息来源,是评价和反馈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渠道。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网络反映等各种形式,及时了解学生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材选用、教学方法、实验实践、考试考查等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教师授课和教学情况加以反映、分析和综合。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评价体系与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掌握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教书育人及教学效果。同时,也能了解学生自身的一些情况,如上课的积极性、出勤情况、课堂纪律、教学内容重要度及难度的认识等。也可作为评优奖励教师的依据之一。
3适时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学校培养人的目的是要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建功立业,发挥作用,其人才是否是高素质的,是否掌握了应备的知识,具备较强的能力,适应社会的需要,要在场所、企业等用人单位访问调查,取得社会反馈。可以采取座谈访问、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着重了解毕业生在工作后的表现,分析其在校培养体系与过程、培养模式与管理的相互关系。从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知识结构、协作精神等方面了解毕业生,反馈给学校,以指导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
三、做法与效果
近年来,我院在制定规范、强化督导,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
1做法。首先,根据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规律,制定教学的标准,如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班主任工作条例等,从教师资格的认定、师德修养、专业发展,教师教学工作量等方面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保障教师的教学水平。其次,出台若干管理制度,如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学生守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考试考查工作细则,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与评审办法,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易于组织实施,效果明显。再次,表彰先进,奖励优秀。坚持开展教书育人、最满意教师、优秀教学成果奖等的评选,对做出突出成绩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丰动性。最后,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借助“985”、“211”等重大工程的建设,加大教学投入,建立若干教学基地,开发精品课程,改革和优化教学内容与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具有强烈责任心和良好创新能力的优秀教师队伍,切实保障教学质量。
2效果与评价。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实践,构筑了良好的教学平台,形成了规范有序的质量保障体系,有标准可依,督导有效,达到了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并重,教学质量的保障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同时共用,建立了良好的教风学风,研制出一大批内容丰富、手段先进的教学课件和精品课,涌现了钻研教学、效果好、敬业奉献的教师队伍,学生刻苦努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得到大大加强,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一次性就业率达99%以上,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和认可。
9.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篇九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10.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篇十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6月20日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其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规范的名称。对于制定条件暂不成熟又急需制定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前可以冠以“暂行”两字;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位法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上位法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 2 — 第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
(二)行政处罚项目;
(三)行政强制项目;
(四)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计划制度。政府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下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于当年十二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少而精的原则,拟订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上位法或者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未列入计划但确有必要在当年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审查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计划项目。
— 3 — 第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时间等。对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延期报送或者需要取消的,起草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届满的当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或由一个工作部门会同相关的工作部门负责起草工作;重大复杂的规范性文件也可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当组成由其负责人负责,法制机构、业务处室人员参与的起草班子,具体实施起草工作。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可邀请有关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起草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商市政府法制部门共同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及调研工作方案。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公开方式。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电子文档;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
— 4 — 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对于不同意见的采纳和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
(三)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四)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对照表;
(五)调研材料和其他参阅材料。
报送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共同起草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如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上位法及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与本级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协调;
(四)是否正确对待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限期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初审并修改后,应当就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
— 5 — 相关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也可以发送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政府公共信息网、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组织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持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将有关工作部门的意见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处理建议一并上报,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采纳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及法律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也可以简化以上制定程序。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起草单位负责报告文件起草情况,市政府法制部门作法律审查工作说明。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报送市长
— 6 — 签署,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市政府公报、政府公共信息网,也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普遍遵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在公共媒体上登载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解读。
第二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关系到社会安全和稳定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后,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市相关部门或辖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解释性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其中冠以“暂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两年;以“通告”方式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一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实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理由和具体依据,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定。市政府法制部
— 7 — 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延期施行以及期满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二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进行实施情况评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七条规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8 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镇江市行政措施制定程序规定》(镇政发〔2002〕17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文件
制定△
规定
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1.规范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篇十一
一、世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趋势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综观世界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了解世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趋势,对于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优惠税种由多税种优惠逐步向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为主转变
就优惠税种而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为吸引外商投资而出台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还出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优惠政策,但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由于直接税占比普遍较高,因此,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为主。据统计,多数发达国家直接税占据税收总额的“半壁江山”。这其中,又以所得税为主。而发达国家为了吸引投资者,普遍采取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降低税率、加速折旧等多种措施,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有效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二)政策作用重点由产业优惠向营造支持创新创业环境转变
为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于某些特定产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曾针对某一行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但随着产业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依靠税收优惠政策成长起来的产业不仅可能因违背WTO等相关国际规则而受到指责,而且单纯依靠某一产业也很难完全支撑起整个经济的增长。为此,发达国家将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转向优化政策环境,给予国内、外投资者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上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也曾出台过针对高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对研究开发等费用的减免上,进入新世纪后,发达国家逐渐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向支持创新创业转变,给予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扶持,支持其发展。
(三)优惠手段由直接优惠为主向直接与间接优惠并重转变
从优惠政策的手段来看,与发展中国家主要使用优惠税率、减免税收等直接形式相反,发达国家所运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相对灵活多样。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既有减免税、优惠税率等直接形式,也有税收抵免、加计扣除、亏损结转、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形式,并且间接优惠占据主导地位。对比两种优惠方式,通常来说,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优惠方式更加简便易行,具有确定性,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倾斜、补偿企业损失上。从长期来看,直接优惠是在税基已确定的基础上进行,与企业投资活动的相关性较小,在政策导向和政策效应上存在局限性。间接优惠方式是以较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的,它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通过对企业征税税基的调整,从而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鼓励企业从长远角度制定投资或经营计划。间接优惠是前置条件的优惠方式,管理操作比较复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司所得税优惠方式侧重点不同的原因。
(四)区域优惠政策由优先开放地区向落后地区转变
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为主,通常情况下,他们会将国内较为开放或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作为优惠区域,对外国投资者实施优惠政策以吸引其前来投资。而与之相反,发达国家的区域优惠政策相对较少,而且主要针对的是落后地区,以支持落后地区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为重点。如法国,为支持特定区域发展,给予当地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科西嘉(Corsica)地区成立的雇员不超过30人的企业,2004—2007年分别可以享受80%、60%、40%和20%的公司所得税减免;对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在44个法国大陆欠发达地区成立的企业免税;对于2009年12月之前在优先区域的新办企业给予开办之日起23个月的免税期。正是由于两类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不同,所以在区域优惠的对象选择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趋势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趋势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大规模制定与实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体制的转化而逐渐推开和深化的。几十年来,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高新产业发展,带动科技进步,实现国家阶段性政策目标,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从其变化来看,大致呈现以下趋势:
一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由超国民待遇转向国民待遇。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超出国内企业的优惠政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内外资企业税制趋于统一。首先是内外资流转税制的统一、进出口税收制度的调整,以及内外资所得税制的统一,并向国家鼓励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的优惠政策。
二是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梯度推进,并与产业税收优惠相结合。在早期,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大体按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梯度递减方式,初步形成了东部沿海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高于其它地区的政策格局。之后,在中央做出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差距。
三是逐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自1999年以来,为了提高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对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转制、高科技产品发展、科技研发、高科技含量设备和产品进出口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政策特点及效果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税种多,既有所得税优惠也有流转税优惠;二是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三是实行区域化、产业化的税收优惠,并且以区域化的税收优惠为主;四是税收优惠面向各类型经济体,以外向性税收优惠为主。
具体对我国经济产生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吸引了大量外国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效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二是有效鼓励了企业提升科技含量,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三是有效带动了地区发展。
(三)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层级过低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层次较低。当前我国大部分优惠政策都是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规法律条文中。而在实际的税收工作实践中,更是存在着诸多地方政府基于地方经济发展等目的而越权制定的各种法制外税收优惠措施,以至于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甚至同一所有制企业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政策,不但造成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而且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二是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当前大部分优惠政策表现为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出现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规定中,缺乏统一和长远的规划。
2、税收优惠不能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不能有效满足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资企业所得税除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少量优惠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优惠内容较少;二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全面的身份赋予型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客观上诱导了外商投资于周期短、高回报率的项目,借助税收优惠待遇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高收益。从而使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于我国迫切需要发展的高科技产业的比重较少。
3、优惠手段过于单一
相比发达国家灵活运用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多种手段,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手段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税率优惠与减免,对于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等间接优惠手段使用的较少。据有关部门统计,当前我国税收优惠项目中,95%以上的项目属于直接优惠,间接优惠项目所占比重不足5%,这种优惠政策格局更适合于盈利企业,对于那些投资规模大、期限长、获利小、见效慢的项目投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迫切需要丰富优惠手段,加大间接优惠力度,鼓励纳税义务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积极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4、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导致纳税人不愿享受
近年来,我国为支持创新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上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虽然这些政策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十分有利,但许多本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出于对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与相应监管制度的担心,宁可纳税也不愿申请享受减免税,从而导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来十分困难。
5、税收优惠缺乏科学论证与规范管理
一方面,税收优惠的设置事前缺乏可行性论证,事后缺乏实施效能分析评估。正是由于优惠政策的设置缺乏科学规范的评估分析制度,从而造成部分政府设置税收优惠项目在实践中收益极少、效用低下。另一方面,对税收优惠的规模缺乏预算管理。通常情况下,发达国家都对税收支出进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与控制,这样既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对税收优惠的监督作用与控制作用,又能够对支出的规模和支出方向进行预算、平衡和控制,并对税收支出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但受多种因素限制,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没有实行预算管理。公众不知道税收优惠的规模与结构,也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有效控制,政府本身也对实行新的税收优惠的支出规模、财政承受能力无法准确估计。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一)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建设
立法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是确保税收优惠的规范、公平、透明的有效途径,为此,必须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进程,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要尽快提升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二是清理整合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归集整合,由国务院单独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法规,对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范围、内容、方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三是规范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按照合理分权的原则,采取中央授权的方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优惠政策管理权限。
(二)正确看待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区域发展条件和发展需求的差异性,有利于激发区域发展比较优势。二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发挥了中央和地方特别是地方发展积极性。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角度,为促进某一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地方发展的基础、特点和需要,调动了地方发展积极性。三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了改革的地方探索与试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必要准备。
但也必须看到,近年来,为支持部分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有关部门和地区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地区间相互竞争的局面,并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优惠不公平的问题。在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税体系的情况下,区域税收优惠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为主,辅之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而这些税都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本来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统一税率,而在区域优惠政策框架下,不同地方出现不同的优惠幅度,这自然就造成优惠不公平的问题。事实上,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不同区域能够基于各自比较优势形成良好的合作发展格局。地方比较优势不仅包括自然资源禀赋、区域位置等客观要素,也包括发展环境等相对主观因素,而税收政策就是地方发展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具有完善的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上,地方税能够体现出一部分地方差异,基于地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构成了地方比较优势,也就不存在优惠不公平问题。因此,规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表面上所理解的简单限定时限进行清理或禁止出台新优惠政策,关键是要形成一个能够正常反映地方发展比较优势差异的机制,而不是短期清理或禁止。规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与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分税制等改革相协调。
在此背景下,应该以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为目标,对落后地区实行更有针对性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更有效地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努力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有必要在清理、规范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实行更大力度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税率、税基减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工具,并注意与产业政策结合,出台更有针对性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落后地区加快发展。此外,为更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合作互动,还应增强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联动性,以推进产业转移承接、推动区域间要素流动和优势互补、推动区域间经济交流和交融等为目标调整优惠政策。
(三)出台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当前有关部门主张减少区域税收优惠,更多地实行产业优惠政策,这一观点在某些程度上是不符合国际规则的。因为如果对某一产业实施大规模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导致其受到WTO补贴与反补贴的指控。此外,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依靠某一产业是很难维持经济的快速增长,要对整个产业进行全面升级,产品质量全面提升,这就需要更多的企业具备强劲的创新能力,为此,应该以建立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为主要方向,更多侧重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为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应更注重为具有较强基础性和适用广泛性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提供支持,减少对个别产业的扶持性优惠。
(四)丰富优惠政策手段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降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手段,近年来,开始重视加速折旧、投资抵扣等间接优惠手段。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间接优惠手段相对较少、范围也较窄,对调动企业研发和再投资积极性作用较为有限。为此,未来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应该进一步丰富,加大间接优惠范围和力度,合理运用直接优惠政策,努力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切实减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方向的企业负担。要进一步扩大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计扣除的范围,加大对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的直接优惠力度。
(五)建立规范的政策评估与预算制度
要建立规范的优惠政策审批程序,并对拟发布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决定其取舍,对已经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要进行正确的分析评估,对一些共性问题积极解决,对骗取优惠的违法乱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加快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努力核算和控制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款损失,正确评价优惠政策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2.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篇十二
关键词:金融危机,会计规范,会计信息
1 美国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
波及整个世界的一九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爆发的经济危机,美国股票在市场中大幅下跌。几周时间后,纽约证券交易所中的所有股票下跌幅度达到50%,带来了约260亿美元的损失,与一战中美国支出的费用几乎持平。流通中的通商,交换贸易的手段被冻结,到处分布着制造业的残骸,也使农民找不到产品销售的市场。多年储蓄化为乌有。
2 亚洲金融危机
泰国于1997年7月2日,正式宣布启动并实行浮动汇率制,由此导致的金融风暴,波及东南亚。8月,马来西亚一向坚挺的新加坡元也受到冲击。放弃保卫林吉特的努力。虽然印尼最晚受“传染”,但金融风暴对其造成的危害却最为严重。10月下旬,国际炒家移师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其矛头直指香港联系汇率制。随之,在11月中旬,东亚地区的韩国也有金融风暴爆发。17日,韩元对美元的汇率下跌率达到1008∶1,创下纪录最低点。韩国政府在21日求助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暂时这场经济危机被制止。1997年的下半年日本一系列证券公司和银行陆续破产。因此,东南亚金融风暴就变成亚洲金融危机。
3 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现状
3.1 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客观原因
(1)应用计算机记账给会计人员带来的一些问题。因会计人员对新引入的计算机知识了解少,虽然对会计业务的操作相当熟练,仍很难将计算机知识和会计知识综合起来运用,产生了会计人员在对了解和处理信息上的漏洞。(2)导致会计信息不能充分、真实的反映企业业绩的一个客观因素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技术本身的局限性。(3)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又一原因是社会审计监督不力。
3.2 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主观原因
(1)个人利益。有些会计工作人员没有遵守应有的会计职业道德,不能坚持应有原则,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忘记了自己的根本权利和义务,还有的为了私人利益知法犯法,同领导一起作弊。因而得到升迁、薪金、奖励等私人利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保障。(2)企业利益。在与会计信息的相关利益中处在首要地位的是企业利益。
4 经济危机下对会计规范制定的反思
4.1 在经济危机中需要客观看待会计规范的作用
不可否认,会计准则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府、投资人及债权人的决策,相反,这些决策同样会使多方的利益关系受到影响,完全无误的准则是很不现实的,经济危机可在一定程度上会计准则改变后得到缓解。“在危机中对会计准则进行适时合理地调整,可提振市场信心,有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行。会计准则并不是引发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经济危机更不可能靠会计准则得到解决。例如,发生80年代银行危机时,多数人认定15号公告带来的后遗症是70年代的会计准则,它只是延迟了危机,并没有消除危机。
4.2 在危机中发现会计规范的缺陷
在历史的条件下会计准则得以形成,会计准则的局限性在危机中使人们重新认识。如上文所述,80年代金融危机的发生,公允价值认为它在反映金融机构财务状况上,比历史成本更迅速、更真实。这一轮次贷危机过程中,公允价值的缺陷暴露无疑。在经济形势金融业利润好时,夸大了对经济的乐观预期是由公允价值计量的利润被高估;在金融业利润经济形势不好时,常低估了资产市场定价,甚至低估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盈余数据,以公允价值计量体现的会计信息有很低关联性,这就使投资商对金融环境的认知更为悲观,以致受其误导。所以,是财务报表的提供并不是61-0451公司全部的公允价值信息,而是仅仅将公司各种资产要素的公允价值信息提供至公允价值会计,这就说明公允价值会计体现的公司价值同样具有相对性。
4.3 需要构建更严密的会计概念框架
确保投资人利益是会计准则的实质,危机中制定会计准则的机构极有可能以服从于政治需要为目标。为预防危机中的“救火式”的准则,因此应建立一个作为制定准则的理论基础的会计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简称CF),使具体的准则间的内在逻辑保持一致性,有助于将公众利益通过FASB体现出来。从理论上角度分析,通过研究CF,使的会计准则的科学化思想逐渐得以确定,系统整合了现有会计理论研究,更加集中了财务会计理论的内容研究,同时也防止了经济危机中的会计准则成为危机“替罪羊”的尴尬局面的出现,使会计准则获得了信任和权威。
5 经济危机下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对策
(1)健全关联的会计法律制度。要减少法律法规中模糊的条款,使处罚和量刑的根据细化。(2)加强政府监督及社会审计监督的实际作用。我国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督、人民银行、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进行监督和检查,进行的宏观调控。(3)在制定会计法规、会计准则时,应该避免本身的不确定性,最后应该确定会计准则对会计环境变化有较为科学和具有一定超前的分析及预测。完善目前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体系,最后建立符合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要求和企业改革步伐会计信息的体系。(4)加强培训及教育的力度,加强会计行为整体的素质和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的能力。要自觉抵制做假账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
我们要相信会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行,随着我们社会的整体素质逐渐提高.从其根本上确保了会计的信息质量时代将会很快来临。要切实的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不断提高会计的信息质量。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不要一蹴而就,我们大家需要在会计界人士和全社会中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亚洲金融危机的会计原因[J].
13.通知:中医服务规范标准正在制定 篇十三
屠志涛表示,随着中医健康服务业的推广,国家对于从事中医健康服务业人员的资质、服务模式、内容都在规范。“中医的服务还是医疗服务,跟一般的服务还是有区别。现在国家局也在制定一些标准,我们也在配合,在一些区县开展一些试点,怎么对从业人员培训,怎么能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怎么避免一些服务纠纷的产生,这可能还需要很多工作要做。”
至于之后是否会将推拿服务纳入到中医管理的体系中,屠志涛表示,现在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牵头,很多部门在合作。“是不是完全把人员都纳入到中医行业来管理,现在还不明确。”
各类中医服务需求量持续猛增
1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篇十四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实施方案,风险防范
一、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既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实现总体目标而建立的保障系统。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工作,重点要完善制度, 明确责任,理顺流程,控制节点,加强监督,下大力气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规范财经秩序,有利于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单位基本情况
1. 主要职能: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2. 组织架构:以单位内部实际设立的机构为准。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内部控制规范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内控规范领导小组和内控规范工作小组
1. 内控规范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内控规范日常运行,监督内控规范运行的有效性,总体安排内控规范各项工作,推动内控规范实施工作全面进行,对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分阶段对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成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2. 内控规范工作小组
内控规范工作小组是在内控规范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落实内控规范方案实施,负责单位层面及业务层面内控规范的制定,负责《内部控制手册》的制定,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内控规范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成内控规范实施工作计划。
四、内控规范实施工作计划
( 一) 前期准备阶段(2014 年1 月~2014 年3 月底前)
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内控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落实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单位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做好培训学习,于2014 年4月底前将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方案报省局规财处。
( 二) 组织实施阶段(2014 年4 月~2016 年6 月底前)
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 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 有重点、分步骤实施。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梳理工作流程 → 明确业务环节 →查找业务风险 → 制定风险防控措施,进而修改相关工作程序。 归纳起来就是制定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 评估单位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这对性的应对措施, 最后通过流程化执行程序予以实现。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实现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有效衔接, 制定完成本单位的《 内部控制手册 》 。
实施中要本着重点经济业务控制建设先行,其他经济业务控制建设后续跟进的原则,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2014 年底前完成预算业务和收支业务控制的建设,2015 年完成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控制建设,到2016 年6 月底前全部完成我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 三) 总结提高阶段(2016 年7 月~2016 年12 月底前)
总结实施经验,形成工作报告提交省局。 接受省财政厅、省局对我院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各项制度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指导和评估。 结合省财政、省局对我院内控规范评估结论,整改存在的问题,重新梳理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 《内部控制手册 》的各项制度,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五、内部控制规范建立的程序、方法及具体内容
( 一) 内部控制规范建立的程序和方法
1. 了解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经济活动管理结构
2. 对单位业务活动的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找出风险点
3. 根据找出的风险点、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来选择具体应对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4. 采取有效监督措施切实保障各项制度得到贯彻实施
5. 对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不断完善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通常采用以下八种控制方法:即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法、内部控制授权审批控制法、归口管理法、 预算控制法、 财产保护控制法、 会计控制法、 单据控制法、 信息内部公开法。
(二)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具体内容
1.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1)建立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联合办公机构,充分发挥经济活动相关部门或岗位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作用,财务本身不能监督。
(2)建立内部控制的工作机制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重点关注一是过程的分离,二是岗位的分离;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建立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制度;建立决策纪要的记录、流转和保存制度; 建立决策执行的追踪问效制度。
(3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确定“预算、收支、资产、采购、基建、合同、内部监督”等七个关键岗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关键岗位轮岗制度, 把好人员入口关,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4)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
财务信息的编报应遵循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 账务处理应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确保预算编制、 审批、 执行、 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建立财会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 建立完善预算编制的组织管理体制; 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明确审批要求,完善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重大预算项目采取立项评审方式。
(5)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信息化是将内部控制的内容、程序、控制方法等主要元素,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固化到信息系统中,从而实现内部控制体系的系统化与常态化。
实现内部控制信息化除了实行归口管理以外,还要借助外力-软件公司来实施, 条件具备时可考虑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
2.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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