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共9篇)
1.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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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赔偿应提交哪些材料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那么申请行政赔偿应提交哪些材料呢?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申请行政赔偿应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赔偿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
二、行政赔偿申请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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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三、行政赔偿办理时限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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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追
诉
期
是
几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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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后
公
章
更
换
去
哪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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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概念 http://s.yingle.com/w/xz/622799.html 行政拘留就有罪吗 http://s.yingle.com/w/xz/622798.html 行政处
罚的地
域
管
辖
有
何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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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口惠而实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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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检察院信息公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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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签字有法律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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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行政复议 http://s.yingle.com/w/xz/622791.html 上访的过程中,我们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2790.html
申请减免滞报金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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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为什么要将复议申请期限由原来的十五日延长至六十日 http://s.yingle.com/w/xz/622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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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用法律手段对抗行政违法行为 http://s.yingle.com/w/xz/622787.html
治安案件指定管辖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w/xz/622786.html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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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几个亮点与遗憾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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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监察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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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扑救不是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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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是否可补充收集证据 http://s.yingle.com/w/xz/622777.html
行政处罚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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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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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http://s.yingle.com/w/xz/622774.html
简谈我国监督制度应遵循的“七”字原则 http://s.yingle.com/w/xz/622773.html
补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2772.html 非属恶
意
逃
债
能
强
制
执
行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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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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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务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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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按哪一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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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2767.html
被行政机关罚款或没收财物后应索要正规单据 http://s.yingle.com/w/xz/622766.html
法治精神的要素 http://s.yingle.com/w/xz/622765.html 看守所出所的程序是什
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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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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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继续治疗费支付方式的法律缺陷 http://s.yingle.com/w/xz/622762.html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程序 http://s.yingle.com/w/xz/622761.html
行政处罚管辖原则 http://s.yingle.com/w/xz/622760.html 不妨引入以实际业绩定公务员的待遇制度 http://s.yingle.com/w/xz/622759.html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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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http://s.yingle.com/w/xz/622757.html
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查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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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对人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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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行政复议程序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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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立法宗旨 http://s.yingle.com/w/xz/622753.html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18)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z/622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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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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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能“节约” http://s.yingle.com/w/xz/622750.html
行政执法特征 http://s.yingle.com/w/xz/622749.html 福建建筑人员信息公开在哪个网站查询 http://s.yingle.com/w/xz/622748.html
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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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有何规定 http://s.yingle.com/w/xz/622746.html
倒卖进口许可证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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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互联网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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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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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 http://s.yingle.com/w/xz/622742.html
乐清市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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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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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检查重点调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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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案程序 http://s.yingle.com/w/xz/622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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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篇二
1.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请示文件。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高等及中等学历教育需经所属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隶属关系行文上报。申请设立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出具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并按顺序列出附件目录。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申请表样式可从教育部网站下载,需一份原件)。申请项目要按单一专业分别填写表格。合作专业必须在本校已设置,专业名称应与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名称相一致。如外方专业名称与中方不一,可在专业名称后注明专业方向(外方专业方向名称)。表格中“教育教学”一栏是核心内容,要详细说明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安排(注明外方授课课程)、考核方式和教学管理等,并论证所举办课程专业在实施地所具有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
3.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两个文本均需原件)。协议需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如不是法人签字,需附法人授权签字委托书。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
4.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资质证明或法人证明。外方资质需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论证材料。如提交外方教育主管部门证明还需附中文翻译件。
5.如颁发中、外方证书或文凭,需提供中、外方证书或文凭样式及中文翻译件。
6.双方共同商定的专业教学计划。要注明在境内教学阶段外方授课情况(要求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1/3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在境内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1/3以上)。
7.如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已开展合作办学,请递交已办理机构或项目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批文的复印件,以及已开展合作的中国教育机构对合作情况的总结或评估机构对合作情况的评估论证报告。
8.申请表的mdb电子文档。此电子文档在教育部网站主页的“中外合作办学”栏目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操作员编号和密码均为admin,以学校名称(可含专业或课程名称)为文件名上报生成文档。
3.申请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篇三
1、商品、服务商标注册:
(1)填写《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加盖公章。
(2)未填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加盖公章。(3)未填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加盖公章。
(4)商标图样一式13张,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还应交黑白墨稿2张。图样要便于粘贴,清晰、洁净、黑白分明。图样最好用影印件,也可用纸印刷或照片代替。报送的商标图样,不得带有“注册商标”或“注” “R” 标记,不得有商品名称、服务项目、企业名称、商品和服务行业的通用标志、优质标志及其它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5)如果商品名称、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服务用的国际分类,则应附送商品、服务项目说明书,以便确定类别。
(6)营业执照副本或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7)有关证明文件:
a、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b、申请卫生材料商标注册的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卫生材料生产证明文件。
c、申请生产农药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批准生产的许可证。d、申请卷烟、雪茄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e、申请报刊杂志及书籍名称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省级报刊管理机关签发的报刊登记证。
商标注册指南
一、手续
(一)提供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标志商标或其他组合商标等)12份;
(二)法人申请需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需带身份证及私章。
(三)缴纳商标申请注册费2000元。
(四)查询有无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查询分为电脑查询(费用为80元/个)和传真查询(中文160元/个。英文为240元/个),查询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二、程序
(一)上述手续完备后,即在商标事务所办理相关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等)。
(二)商标事务所对商标申请书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本所编制商标申请书件等,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三)商标局在收到该申请后,即编制受理文号,加盖受理印章并通知本所。商标事务所收到上述受理通知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对已受理的申请,商标局将进行审核,如审核中有什么问题,本所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商标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4.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篇四
在民事案件中,当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以国家的强制力保护自身权益得以实现。
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据:(1)执行申请书和有关法律文书;(2)最好提供确切的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存款,以及其他执行标的物的存放、存储地点,这样可以最快的进行执行。
5.申请成立基金会需要提交的材料 篇五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草案及电子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监事表》和《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提供的外国居民、组织的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外国当局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公证机关对其公证的文件、中国驻外机构对其认证的文件和合乎标准的外文本及中文译本。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包括拟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理事会成员名单明细表(职务、姓名、当前工作单位)。
6.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提交材料 篇六
目录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页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页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页
1.2.四、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应不少于2年的固定经营场所);提供办公设施清单(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文件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页
1.2.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页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页
1.2.其中: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仅限于第一次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
七、经营情况以及上财务审计报告………()页
八、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页
1.2.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页
十、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页
1.2.十一、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页
1.2.十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页
十三、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页
7.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篇七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时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换证、变更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2份);
5、经卫生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新申证企业提供企业负责人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培训计划(外部培训不少于40小时/年);换证企业提供上一年企业负责人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培训证明(1份);
7、法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注:由某个公司投资的提交该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多个投资个人的提交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治理结构图(明确标注质量负责人、化验员)(1份);
9、厂区周边环境布局图,厂区平面图、功能间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各1份);
注:①厂区平面图、功能间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可合并: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②食品生产企业的库房面积应与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使用面积合计大于150平米。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米。10、11、产品工艺流程图(标明关键控制点,配料或投料工序必须为关键控制点)(1份);(1)使用自有厂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该厂房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使用的证明;(2)租用厂房的应提供依法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的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出租方产权证明;(3)新申证企业(含迁址换证企业)应提供乡镇街或以上政府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企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2、距离企业生产厂房100米以内的排水渠(包括灌溉渠、河道、养鱼池等非排污沟渠),企业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企业所在区县水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
13、新建及改扩建食品生产企业(列入《建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来管理名录》的),需提交加盖当地环保部门印章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14、企业生产设备购买发票、购买合同或固定资产台账与产权自我声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换证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台账;新建或扩建企业提供设备购买发票和购买合同)。
15、企业检测仪器、设备购买发票、购买合同或固定资产台账与产权自我声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16、17、委托检验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质量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工程师以上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年以上食品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需由任意第三方证明)(1份)
18、检验员(2人以上):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10年以上的检验经历证明(原始检验资质证、劳动部门证明、原主管部门证明、培训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19、20、质量手册(1份)中
至少10人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及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企业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健康证要对应(申请书中所填写的主要人员,必须提供劳动合同)。21、22、23、液态饮料生产企业需明确填写产品包装规格。
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定义所涵盖的产品是否与所申请单元完全一致。对产生废弃油脂的食品企业应提供与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无害化处理单位签订《天津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协议》。
24、对细则中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如:矿泉水、白酒、食用酒精、乳制品、碳酸饮料等企业需提供细则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注:
1、企业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法人手章。
2、企业在上报申请材料之前应到工商局核实企业生产地址是否符合办理营业执照要求;
8.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篇八
料?
答: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3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6、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8、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7年06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建房[2007]1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为了加强我区的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保持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房地产处。
联 系 人:李兰芝、谢 东
联系电话:0771-2264302、2264312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经济实体。包括专营、兼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
第四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已有开发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包括暂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已有开发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
(一)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人员达到一级资质标准的,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人员达到二级资质标准的,可承担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人员达到三级资质标准的,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人员只达到四级资质标准的,可以承揽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规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暂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 本自治区以外的省(区)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自治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逐级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企业情况备案表(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验副本原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验副本原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驻桂管理人员(包括财务、工程、销售等)负责人身份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六)开发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申报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分正本和副本。
第十条 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折算前提是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7.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不足部分可用在建项目的土地款及土建工程款进行折算,其中土建工程款占折算总额的50%以上。)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八)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三)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亦可用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折算,前提是已竣工面积需达2.5万平米以上;不足部分可用在建项目的土地款及土建工程款进行折算,其中土建工程款占折算总额的50%以上。)
(四)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八)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三条 申请核定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六)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七)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核验,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三)企业章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
(六)企业董事会成员、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八)办公场地证明。
第十五条 临时聘用(聘用期不足1年的)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六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正、副本,原件领新定级资质证书时交会原发证部门);
2、经上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核验,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3、上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4、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未开工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在建项目的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完工的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以房地产投资额折算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评估报告。属于联合开发的业绩,申报企业须提供以双方名义办理的项目有关证明,包括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投资款证明,立项、规划、施工、竣工、销售环节等相关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核验,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并提供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劳动保险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申请暂定资质不需提供社保证明)。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已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第十八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企业按原资质等级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已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应当按照企业的经营业绩、资金及人员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需提交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具有开发项目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决定给予企业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 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报告;
(二)《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上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并提供有单位为所聘用人员开具的劳动保险证明;
(五)项目立项文件及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
对于延长期限超过2年,有项目但又未达到定级条件的,企业需重新申报暂定资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必须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或注销手续。分立、合并后需要并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事项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原资质条件或有不良经营行为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9.发明专利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篇九
一般来说,发明专利申请的提出与实用新型类似。
向专利局提出一项专利申请,通常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请求书;
2、权利要求书;
3、说明书;
4、说明书附图;
5、说明书摘要;
6、摘要附图。
此外,根据情况的不同,可能还要提交:
7、费用减缓请求书;
8、专利代理委托书,等等。
当然,如果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则所有这些工作都将由专利代理人来完成,你要做的是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协助专利代理人理解你的发明。这里常常有个误解,有人认为申请专利时对某些内容需要保密,于是对专利代理
人也不讲,结果造成代理人对发明的理解不准确,而影响了专利的授权或保护,其实,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实质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存在保密义务,如果你不放心,还可以和专利代理机构另外签订保密协议,你可以和代理人商量,对某些技巧希望保密,而代理人只有在全面理解发明的基础上,才能权衡利弊,获得较合理的保护范围。对于涉及微生物的申请,还要做下列事项:
1、在申请日前,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
2、在请求书中注明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微生物菌种的分类命名;
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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