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共13篇)
1.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一
渝办发〔2012〕18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财税政策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鼓励百姓创业兴业,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统筹城乡、富民兴渝进程,遵循公平待遇、同等支持、注重实效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财税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创办民营企业的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重组扶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二)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预算总额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三)对“十二五”期间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财政补贴。
(四)新办民营企业,凡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在2015年以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涉及市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区和笔记本电脑产业的生产性用房(含车间和仓储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民营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民营企业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九)积极争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从事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民营企业减轻税负。
二、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政策
(十)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担保机构和银行扩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贷款规模,对民营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融资给予贴息及担保费补助。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上市,按其缴纳的税收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进入“新三板”挂牌以及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对其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对外投资按境外投资流量给予支持,对重大海外并购项目适当贴息,对海外资源回运给予运费补贴,对境外参展、市场开拓等给予相应资助。
(十三)民营企业“走出去”,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
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按税法的规定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四)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十六)对民营企业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七)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十八)对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举借资金所发生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三、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十九)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民营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民营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二十一)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民营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三)民营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二十四)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民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
(二十六)对民营企业销售自产的特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者提供特定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者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七)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
入总额。
(二十八)民营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十九)对从事动漫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除广告业、娱乐业外)的,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民营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出口动漫软件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减轻民营企业纳税困难的政策
(三十)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十一)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三十二)民营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十三)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四)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审批后可给予一定的减免。(三十五)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民营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可叠加执行。
六、鼓励民营企业用工的政策
(三十六)对安置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三十七)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十八)对为安置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微型企业,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民营经济△财政税收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6日印发
【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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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二
一、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分析
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目标是“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重点,努力建设成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渠道,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要载体,促进区域经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支撑,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三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定位: 成果转化与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与集聚基地。
这三个基本功能定位从宏观角度明确了大学科技园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同时我们还应该立足大学科技园所在区域的区域特点,并结合大学科技园自身的特点,对大学科技园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定位进行具体的分析,从而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 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
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大学科技园应利用高校科技、人才等各项资源以及良好的创业环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这应该是大学科技园的核心功能。大学科技园应结合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将科技园孵化企业的发展方向与区域发展需求相对应,以市场为导向,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功能。大学科技园的这种孵化功能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
第一种途径是直接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大学科技园可以利用大学原始创新优势,依靠大学的技术和智力支持,积极鼓励和支持师生或校外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或创新项目到科技园创办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各种支持,并加速企业的成长,最终将其推向社会。
第二种途径就是扶持处于初创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在技术、资金、管理、市场等各方面都显得比较薄弱,他们不得不借助政府或高校的力量来实现技术创新和实现企业的前期发展。对此,大学科技园可针对企业的薄弱环节,通过技术引导、人才支持、资金资助、提供前期的场地等基础设施及相关的咨询业务和优惠政策,使其逐渐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 二)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平台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是区域经济发展中区域创新的核心内容,也是大学科技园工作的核心。我们前面提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实质上也是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表现。大学科技园自身特点和有限的地理空间决定了大学科技园不可能成为大规模的生产基地,其主要适合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因此,大学科技园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吸引包括高技术企业、研发机构以及科技人才在内的大量创新要素聚集,围绕区域经济发展需求,进行技术创新或开发研究,形成区域内高新技术创新基地。
同时,由于自身体制、机制的束缚,高校与市场联系不紧密,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因此,大学科技园应成为高校与市场和企业的桥梁,以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并提高转化的成功率,从而真正成为高校成果转化的平台。
( 三) 创新创业人才的培育基地
大学科技园应立足区域人才需求,成为创新创业人才的培育基地。这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大学科技园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中可以培养出一批有作为的企业家和发明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培育创新、创业人才的过程。二是有利于在校学生的培养。大学科技园的建立有利于弥补目前高等教育功能的不足,改变过去高等教育“以传授知识为中心”的传统办学模式。在教学中可以通过科技园使学生接触到企业研发、管理第一线,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创新、创业和企业管理能力,有利于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同时大学科技园还可以积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各类优惠政策及服务,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平台。三是有利于学校教育向社会的延伸。大学科技园可利用大学丰富的教学资源,通过专家指导、集中授课、现场教学、开放教学资源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复合型人才。
( 四) 综合服务功能
大学科技园的要素包括技术、人才、资金、土地、外部环境等多个方面。上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平台”和“创新创业人才的培育基地”等三方面功能定位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与人才两个方面,而资金的引入、土地的利用等其他方面,在科技园发展中同样也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这几个方面形成了科技园的“综合服务功能”。可以这么说,综合服务功能就是为上述三大功能的顺利实现提供保障服务。大学科技园应通过制定政策、创新制度、政策引导等手段,引进各种服务机构,建立服务系统,进而营造出适合高科技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的创业环境、技术环境、人才环境、资本环境、市场环境、信息环境和办公环境等,创造出最优的孵化空间,促进官产学研金结合,最终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
综上所述,我们就可以将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概括为四个方面: 孵化功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功能、人才培育集聚功能和综合服务功能。而大学科技园作为依托高校的企业组织,它的建设是一个主要涉及高校、企业、政府三方的系统工程。大学拥有技术和人才优势,专注于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同时组织园区的规划建设; 企业作为投资发展的主体,是资金的提供者和市场的开拓者,从事各种创业服务和高技术生产; 政府作为制度和环境的供给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以资金、政策、行政导向来推动大学与企业的结合。三方相互协作,共同进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共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大学科技园如何将三方的目标变成统一、协调的行动就成为大学科技园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最终决定了科技园能否充分实现各项功能,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厘清科技园的发展定位和管理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园的各项功能。下面我们就结合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谈谈如何厘清科技园的发展定位和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科技园的各项功能,促使科技园进一步发挥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融入区域经济,明确科技园的产业发展定位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区域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推动者,它的发展无疑会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必须重点培育和发展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因此,大学科技园应充分明确孵化功能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功能,融入区域经济,明确科技园的产业发展定位。
首先,大学科技园在确定自身产业发展定位,引进、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区域产业政策。大学科技园作为高校服务经济社会的平台和载体,应根据自身优势,依据高校所处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将大学科技园的发展规划与区域发展规划有效衔接,促进两者深度融合,根据区域经济产业发展的需求承接高新技术创新成果的转移,形成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产业转型、优势培育为导向的融合机制,使大学科技园成为推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助推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
国家出台的各类发展规划,如《“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为高校和大学科技园更好融入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契合点。不同区域、不同高校的大学科技园应结合自身所处区域、自身所在高校的学科优势,明确所处区域经济发展重点,从而科学地确定大学科技园的产业定位和企业孵化发展重点,通过优先对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支持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以我们四川省的大学科技园为例,对于地处四川的大学科技园就应结合四川发展所提出的七大优势产业、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立足西部,进一步思考四川省如何在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中发挥作用,并结合四川经济发展需求,依托高校的优势学科,根据特色学科的行业特点来确定大学科技园的产业发展定位,形成具有区域特色和产业特色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平台,进一步推动大学科技园在创新孵化中形成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发展模式,从而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推动四川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产业结构整体优化改善、调整四川产业和科技布局、促进四川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其次,大学科技园还应明确自身在产业链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对大学科技园的认识存在着一个误区,就是将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定位与地方政府的高新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同,将科技园作为高校科技产业的一个大规模生产基地,这实际上是对大学科技园功能认识的误解。大学科技园的主要核心定位应该是依托高校的科技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对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进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孵化,而不是自己去做产业化,把自己变成高新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学科技园和高新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都是国家、地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但二者定位不同: 大学科技园强调的是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中小企业的孵化。它的发展主要是充分依托高校的技术创新优势和人才优势,着眼于产业链中的技术创新、小试、中试直到成果转化与孵化等上中游部分,活动的中心工作是技术创新和成果的转化、孵化,起创新中心和孵化器的作用。而高新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强调的是产业化,其发展主要是利用良好的投资环境或政策优惠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服务对象一般是成熟的技术和企业,着眼于产业链中的规模化生产与推广,活动的中心是大规模产品生产,起生产基地或产业化基地的作用。因此,大学科技园的核心任务是孵化科技企业,强调的是孵化或转化; 而高新区的核心任务是产品的生产和推广,强调的是产品化和规模化。
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创造者和驱动者,二者的发展并不冲突或矛盾,而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协同发展。大学科技园利用科技创新优势和人才优势,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和经济需求,开展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创新研究,加速创新要素的对接和互动,使大学科技园成为服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转化、孵化和服务平台。高新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则利用良好的投资环境或政策优惠,为大学科技园孵化的中小企业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对接平台,使大学科技园孵化出来的中小企业在这里迅速成长、壮大。二者协同发展,共同推动产业的优化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创新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加快区域经济发展。
三、理顺园区管理体制,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运作机制及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大学科技园基本都已按照《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了独立的法人实体,一般是成立高校的资产公司,采取独资或合资的方式成立大学科技园公司来运作大学科技园。因此大学科技园在运行管理上带有明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双重属性。这样就使得大学科技园在实际运行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两个明显的误区: 要么把科技园视为高校的附属机构,使科技园的管理、运行呈现出明显的企业单位事业化管理特征,如工作观念和思路还未放开,管理理念、方式与行政事业机关基本没有差别,大部分的工作更多的是根据学校或主管部门的行政性指令来进行,内部非公司化运作成分大,忽视市场、企业的需求,缺少工作主动性和开拓市场的积极性; 决策程序错位,学校班子会议替代董事会会议,人事任免等决策判断更多地从学校角度考虑,而不是从市场角度考虑,办事流程繁琐复杂; 资产财务难有自主权,对已划拨的资产或科技园资产随意进行“内部”调配,资金流转根据学校需要,而不是市场需要。要么把科技园视为单纯的盈利企业,只看到其盈利属性,而忽视科技园在促进科技转化、推动高校为社会经济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科技园作为经营性资产进行考核评价,以每年向学校上缴利润作为大学科技园的主要考核指标,过于追求房租等短期收益,缺乏从事创新服务的动力,将大学的技术创新与科技园的科技转化、孵化功能相割裂,导致高校科技资源与产业资源分离。这两种认识误区就导致目前大学科技园的管理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无法引导大学科技园实现既定的功能定位,导致科技园创新服务能力不足,发展缓慢,难以充分发挥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因此,要提高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转化、孵化能力,实现科技园的四大功能,进一步发挥科技园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就必须自我创新,理顺大学科技园与依托的高校之间的关系。大学科技园虽然依托高校,但它并不仅仅是高校的一部分或附属机构。大学科技园公司作为科技园管理运营的独立法人实体,需要向入园企业负责,承担物业管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孵化、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等工作以及园区创业基金的管理和科技园的市场策划、招商引资、资本运营等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根据市场、企业当前和潜在的需求进行企业化的独立运作。同时,大学科技园还要通过市场化运作盈利,以维护自身高效运行。这就要求依托高校对科技园的管理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因此,依托高校应在积极支持科技园建设的同时,通过组建科技园公司等方式,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运作机制及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科技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确保高校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确认科技园公司是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的独立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对科技园的管理,按资产关系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使之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激发科技园的活力,提高科技园的运作效率,增强科技园的市场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科技园各项功能,使大学科技园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
同时,充分发挥高校的资源优势,将高校的教学科研功能与科技园的成果转化与孵化功能、人才培育功能相结合,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对科技园开放高校的教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图书馆、研究中心等软硬件资源,增强入园企业的创新与研发能力,实现大学科技园的高效运作。
四、提升服务质量,发挥桥梁作用,构建高校、企业、政府协同发展的创新体制
大学科技园作为涉及高校、企业、政府三方的系统工程,必须实现三方目标的统一和行动的协调。而三者之间的合作、协调则是通过大学科技园这一媒介或桥梁来实现的。通过大学科技园使高校与企业结合,一方面实现了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 另一方面使企业得到了技术创新所需的人才和技术。政府则通过对大学科技园的引导和政策支持,为高校和企业的结合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既有利于高校和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孵化高技术企业,也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实现三方的共赢。因此,大学科技园应积极提升园区服务质量,通过综合服务功能的实现,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利用大学科技园这一载体,依托高校的科研创新优势和人才优势,以企业为核心,充分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共同构建一个高校、企业、政府协同发展的协同创新体制。
( 一) 建设园区中介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建立完善的协同创新体系离不开发达、多元的中介服务。目前大学科技园的服务内容大多以物业管理、注册代理、政策申报等基本性服务为主,而在市场拓展、金融投资、财务代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增值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则明显不足,这使得科技园创新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因此,科技园应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培育或引进诸如融资担保、法律事务、财务管理、专利商标代理、行业交流、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拓展增值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的园区中介服务体系,为入园企业的高效运行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加速入园企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同时也要改变园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行政官僚作风严重、专业服务能力不强的状况,通过管理人员培训、建立相应激励机制等办法提高园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管理水平,从而提升服务质量。
( 二) 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支持是大学科技园功能得到正常发挥的重要保证。因此,大学科技园应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落实园区内各项优惠政策,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入园企业的孵化和成长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科技园应与依托高校一起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向政府争取各类优惠、扶持政策,为大学科技园和入园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首先,大学科技园的发展需要足够的发展空间,应积极与政府沟通,争取通过城区改造、土地置换、土地优惠等方式,为科技园的建设提供空间。同时整治周边环境,改善交通条件等。其次,在工商、税务、金融、知识产权、激励和贸易政策等方面对入园企业给予优惠和支持,开辟入园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对入园企业进行全面扶持,降低入园企业的创业风险,引导入园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大学科技园及入园企业的发展。第三,科技园应积极、主动为入园企业在企业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科技合同登记、代理退税、申报项目、资金资助、融资服务方面开展服务,将各级政府为企业所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起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 三) 建立园区信息管理平台系统
完善的公共信息平台是构建协同创新体系的重要保障。科技园应着力建设一个包含科技人才、科技成果、技术咨询、成果转移、园区企业、政府信息乃至中介机构等在内的公共信息管理平台,使之能为高校、企业、政府等提供强大的信息服务支撑,为高校科研人员和企业提供最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及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等最新动态。这些都可以为高校、企业、政府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同时,要加强与其他园区的交流,大家共同参与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区域联网互动,信息共享。
总之,科技园应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主动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运作机制及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进一步发挥自身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摘要: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和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个重点任务就是服务区域产业,支撑经济发展。本文对大学科技园功能定位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发挥大学科技园对区域经济的推动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议:融入区域经济,明确科技园的产业发展定位;理顺园区管理体制,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运作机制及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服务质量,发挥桥梁作用,构建高校、企业、政府协同发展的创新体制。
关键词:大学科技园,功能定位,区域经济,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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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成薛孝,黄小勇,饶庆林.大学科技园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南昌大学国家科技园为例[J].企业经济,2012(5).
3.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三
宾县认真组织学习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挖掘其思想内涵,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确定了统一的工作思路,即明确一个认识——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是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实现两个目标——实现把干部群众团结和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下的目标和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获得新发展、取得新成效的目标;把握三个原则——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发挥四个作用——充分发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思想引领作用、舆论推动作用、精神激励作用、文化支撑作用;落实五项工作——扎实推进理论武装、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逐渐壮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工作思路。
一、扎实推进理论武装工作,突出“三个提高”
扎实推进理论武装工作是当前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在新形势下,促进理论武装工作规范有序、扎实有效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要力争实现“三个提高”。一是提高理论学习质量。以各级党委中心组为龙头,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实地调研等形式,提高理论学习的实效性。建立科学的理论学习责任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学习氛围。对各级党员干部在理论学习上应学的重点书籍、重点篇目,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质量。二是提高理论宣传能力。组建一支过硬的理论宣讲队伍,深入开展中国梦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中国梦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进企业,推动中国梦入脑、入心、入行动。加强对宣讲队伍的培训,要定期、不定期地把教授、学者、专家请进来,举办面对面的辅导,把那些理论素养高的干部送出去,送到高等院校短期培训,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宣传能力。三是提高理论研究水平。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用结合,及时将理论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推进工作的成效。建立必要的理论学习与研究成果奖励机制,褒奖优秀的理论人才和优秀的理论成果,对那些从实践中总结提炼出的对实际工作有较强指导性的理论成果要加强推广,从而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研究水平。
二、有力掌控舆论引导工作,突出“三个增强”
舆论引导工作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当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掌控舆论引导工作要做到“三个增强”。一是增强正能量的传播率。借助各种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成果,把干部群众的精力凝聚到改革发展、经济建设上来;深入挖掘社会发展中的先进典型、生动事例,发挥典型对鼓舞人心、推动工作的重要作用,弘扬主旋律、占领主阵地,增强正能量的传播率。二是增强负面消息的消减率。建立一套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协同作战的突发公共事件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做到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公开透明、及时引导,准确研判、权威发布,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思想疑虑,有效化解负面影响,使党和政府的声音始终占据舆论制高点,从而增强负面消息的消减率。三是增强网上舆情监测的掌控率。加强网络舆情采集分析、研判和监控,充分利用博客、微博等新兴媒体,捕捉新闻线索,了解社会焦点,实现及时的舆论引导。对网络上的错误观点,要组织有效的批驳和斗争,确保网络舆论可管可控,切实增强网上舆情监测的掌控率。
三、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突出“三个创建”
精神文明能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必须突出“三个创建”。一是突出文明县城创建。紧紧抓住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契机,着力提高文明县城创建水平,努力打造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文化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二是突出文明村镇创建。按照《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标准,大力提高文明村镇的创建力度。着力抓好“星级文明户”评选工作,抓好文明生态村、文明小康村的创建工作,利用农村文化阵地,结合民俗节日开展活动,引领农村社会生活新风尚,努力打造环境优美、设施精良、人文气息浓郁的美丽乡村和宜居小城镇。三是突出文明行业创建。以创建文明单位为目标,以诚信建设为突破口,结合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治理,重点整治食品药品、公共场所、窗口部门存在的问题,在文明单位中开展“六个一”活动,全面提升干部职工的职业素质,塑造良好的服务形象,塑造一流的工作秩序。
四、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突出“三个引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就是要通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全面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要突出“三个引领”。一是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引领社会风尚。成立党员、青年、学生、老年、巾帼等多种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在全社会开展常态化的“三关爱”志愿服务活动,把“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中,让志愿服务活动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形成人人争当志愿者的社会新风尚。二是以宣讲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事迹引领社会思潮。开展文明礼仪与道德模范“五进”活动,通过宣讲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生动事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领人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三是以争做美德少年引领未成年人素质提升。充分抓住学校的主阵地,开展“做美德少年”、“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向国旗敬礼”网上签名寄语、制作节日小报等一系列活动,引领未成年人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学会爱国守法、学会明理敬人、学会助人为乐,促使其思想道德素质全面提升。
五、逐步强化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工作,突出“三个投入”
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需要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逐步壮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规模是满足人民文化需求的必由之路,必须以政府为主导,突出“三个投入”。一是投入精力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活动。党委和政府需投入大量精力,制定详翔实的群众文化活动规划,培养一大批文化骨干人才,借助全民健身日、民俗节日等有利时机,引导广大群众开展广场舞、团体操比赛和各种季节性的文体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品位。二是投入资金逐渐丰富文化资源。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增加对文化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推动文化资源向基层、农村倾斜,满足人民的基本文化生活需求;加大对艺术村、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阵地的建设与改造力度,加强对历史遗迹、出土文物的保护与利用,满足人民的深层次文化需求。三是投入政策壮大文化产业项目规模。投入政策扶持农民画、剪纸等传统文化产业,使其不断壮大规模,形成品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发展现有的本山传媒影视基地、红瑞包装等新兴文化产业。同时不断引入与本地文化脉络相承的文化产业项目,推动文化与科技、旅游、信息等产业融合发展。
做好新形势下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对于基层宣传部门来说,任重而道远,我们一定会在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引下,扎实工作、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奋发有为,努力开创宾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新局面。
4.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四
来源:考试吧(Exam8.com)2010-10-24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豫人社[2009] 271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
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职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现将目前我省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归纳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期问题
1999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4年)、2000年及以后取得B、C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3年),或者2005年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或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60分的,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不受原有效期的限制;其申报或聘任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仍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取得省级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
转换系列(专业)评审的人员,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须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要求;其它转评人员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二、考核问题
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非国有单位未进行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三、申报学历问题
(一)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破格条件进行评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学科分类,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从职称申报的角度,我省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但有些特殊专业如医学、外语、理学、工学等应严格要求本专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学历专业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参加工作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从取得学历之日起满两年后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满两年可破格申报。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申报时须提交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职学习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但没有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人员,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方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任职年限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后,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聘任,从实际聘任起开始计算任职年限。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
五、申报问题
(一)破格申报问题
为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鼓励高层次人员来我省工作,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方面一等奖的主持人,经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省职改办批准,可以破格1-2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人员(卫生系列除外)可以越级申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任职年限破格。任职年限破格人员申报时,须提交用人单位的专题推荐报告和2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学历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仍允许学历破格申报。
(二)转换系列申报和申报两个资格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经转评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整建制转为中学的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教师,不需进行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中学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论是否变动,只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可参加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资格和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也可申报评审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工艺美术等实行社会化评价的系列(专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在医学院校或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既担任教学任务又从事卫生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教师系列和卫生技术两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先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系列须与本人编制性质相一致。
4、申报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坚持单位主体工作岗位优先,聘任时以单位主体工作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岗位为准。不允许同一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任职资格。
(三)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军队转业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确实具备担任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条件,可在单位岗位限额内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人员自享受直接申报政策起4年内可在一个职务系列(专业)、一个职务级别内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申报的最高职务级别为副高级,逾期按低一级职务申报。
直接申报人员按相应系列(专业)的破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委会主要考核其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四)在党政机关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公务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控制在审计、会计、统计、工艺美术、翻译、档案等系列(专业)。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首次申报参照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的规定执行。
(五)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且可自主申报的系列(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等),申报人员须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方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持执业资格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
(七)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以及学校地处县(市)城区以外的高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时,支教工作可暂不作要求。
(八)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和业务考试严重违规违纪的,3年内不得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限制申报范围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答辩问题
(一)根据《关于完善破格和单列岗位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我省有关规定,需要答辩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二)参加答辩的范围:
1、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卫生、计划生育、农业系列等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
2、申报农业科研、社会科研、自然科研、党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务人员;
3、破格申报人员;
4、越级申报和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人员;
5、申报直接认定副教授人员;
6、转换系列(专业)申报人员;
7、小学高级教师转评中学一级教师后,晋升中学高级教师的人员;
8、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
(三)评委会要认真组织好答辩各环节工作,加大答辩在评审工作中的权重。专家对答辩情况要作出总体评价,并区分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以切实发挥答辩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
七、论文外审问题
逐步推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论文外审制度。除全日制本科院校教师晋升教授实行论文外审外,从2009年起,对申报社会科学研究、新闻、出版系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论文实行外审。在召开评委会前,高评会所在部门对申报人的2篇鉴定论文(附电子文档)统一编号,每篇论文请3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权威专家进行隐名审评。专家审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八、科学技术奖认定问题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2000年及以后科学技术进步奖须由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评选、颁发,加盖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公章。凡没有正式奖励文件,以评委会名义发放的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九、中评会管理问题
中评会必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备案,其中设在省辖市的中评会以及无主管单位的中评会,由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办理资格证书;设在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办理本部门所属单位人员的资格证书。
十、《任职资格证书》补发问题
《任职资格证书》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丢失证书作废的遗失声明(注明:姓名、性别、任职资格名称、评审通过时间、证书编号、丢失时间)。补发证书须个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补办高级资格证书还需省辖市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持遗失声明(原件)按证书办理程序和原证书编号办理补发手续。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情况属实、符合补发要求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补发的《任职资格证书》正页右下方应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别。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职称政策执行。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来源:考试吧(Exam8.com)2008-7-1 2:11:00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豫人职〔2005〕12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关于做好2005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5号)和《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2004]9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考试的范围
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中学、小学教师和申报艺术系列(美术专业除外)的人员,申报评审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仍不作要求。
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律师、公证、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等系列(专业)的人员以及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国际商务专业除外)的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时,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全国或省内通用标准。
需转换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外,外语不作要求。
二、考试的语种、专业类别和等级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开考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每个语种及专业类别分A、B、C三个等级。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确定参加考试的语种及专业类别。
国家未开考的古汉语和医古文仍由我省统一组织考试,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同时进行。考试分正高、副高、中级三个级别。
三、考试的对应级别
(一)A级的适用范围
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申报其它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B级的适用范围
1、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3、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4、申报未设正高级职务系列的(工程系列除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除高教、科研、卫生系列外,申报其它设置正高级职务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C级的适用范围
1、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2、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除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外,申报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含参加全国及省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拟聘人员)。
(四)下列人员可选考古汉语或一门外语
1、申报图书资料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申报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艺术系列美术专业从事国画创作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下列人员可选考医古文或一门外语
1、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前(不含1977年)正式参加并一直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进入中医药学校学习及中医学徒人员;
2、按照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卫政字[1978]1583号文件规定吸收到全民所有制中医药机构中的人员(即1979年统招人员);
3、申报或聘任卫生系列中医、中药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四、考试合格标准的确定
从2005年起,对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免费发放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参加我省组织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
五、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免于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外语考试期间从事援外工作或经省政府批准在国外考察访问不能参加当年外语考试的人员。
(三)经组织选派进疆工作或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人员。
(四)通过BFT高(A)级考试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五)出国留学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六)当年年底年满50周岁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七)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八)通过BFT中(I)级考试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九)在企业(不含企业中的事业单位)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获得本专业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者
1、省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省辖市科学技术奖一等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限前3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限前3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其他业绩特别突出,取得显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需填写《河南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辖市人事局或省直厅(局)审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六、2004年之前参加职称外语(含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5.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五
水产油库、所属各加油站:
自2011年4月份颁布《中国石油广西北海销售分公司2011年 度“五型”班组创建活动方案》以来,分公司上下齐心协力,各油站 根据实际情况布置工作,“五型”班组创建已初见成效。为确保“五 型”班组创建顺利推进,顺利开展第四季度工作,现将创建工作的要 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创建工作以各站工作的标准为基准,以255条规范标准为基础进行量化;
二、各阶段“五型”班组打造目标。10 月底之前至少按照要求完成2个班组的创建,11月底之前至少按照要求完成4个班组的创建,12月25日按照要求完成“五型”班组创建工作;12月底分公司对各站创建班组进行验收;
三、各站逐一打造“五型”班组;对各站打造最好最成功的班组验收后树立标杆;
四、验收标准。每个型的的验收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71-80分为合格,81-90分为良好,91-100分为优秀。
五、奖惩措施。获“五型”班组标杆的加油站给500元奖励并给予表扬。验收合格达到4个型以上的加油站分公司给予300元奖励并给予表扬;验收合格不足2个型的加油站罚款3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6.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六
发布日期:2012-02-03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食〔2011〕666号
【发布日期】 2011-12-31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一)职责分工
变更中的受理、现场核查、许可检验、审核、审批、证书和副本的打印、送达等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工执行。
(二)办理要求
1.企业名称变更
(1)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是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审查形式:书面审查。
(3)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审查并签署意见(设区市局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打印证书→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2.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1)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需县级局盖章确认);二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是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不含仅在原地址前增加行政区划名称)。
(2)审查形式:书面审查。
(3)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审查并签署意见(地市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打印证书→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3.生产条件变更(包括生产场所搬迁、改造,增加新的生产车间,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改变)
按照省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736号)规定执行。
4.产品变更
增加产品,且执行标准发生变更,但单元及生产条件没有发生改变(生产条件改变的按前款执行)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是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四是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五是增加产品的执行标准。
(2)审查形式:一是书面审查;二是对新增产品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3)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许可检验→审查并签署意见(地市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5.检验方式变更
(1)自行检验变更为委托检验
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与承检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复印件。
审查形式:书面审查。
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审查并签署意见(地市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打印证书→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2)委托检验变更为自行检验
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检测仪器设备表、出厂检验有关管理制度、出厂检验人员的检验资格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审查形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审批流程:企业申请→受理→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及其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并签署意见(地市负责受理的申请)→省审查中心审核→省局审批、打印证书→设区市局打印副页。
二、将关键岗位人员的持证情况纳入生产许可审查项目
2011年以来,设区市及县级质监局根据省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闽质监食〔2011〕218号)要求,加强了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食品添加剂配料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目前,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已基本通过考核并取得了《培训考试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鉴于关键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已告一段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29号令)关于申请人应当“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规定,省局决定,2012年元月1日起,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中,加强关键岗位人员能力的审核。
(一)2012年元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许可申请资料须包括本单位产品质量管理员和食品添加剂配料员(无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除外)的证书复印件。仅证书复印件无法提交,其他条件符合受理要求的,先予以受理,但要书面通知企业现场核查时一并提交证书复印件,并由审查组带回、装订存档。
2012年4月1日起,凡没有提交证书复印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于2012年元月1日以后提交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组现场核查审核《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的1.4.2、1.4.3条规时,要分别核验产品质量管理员和食品添加剂配料员证书持有情况。相关人员未取得证书的,相应条款按照“不符合”进行判定。
(三)为确保生产许可及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对于关键岗位人员申请考核取证的,各县级质监局要及时组织。
三、检验机构发现接收的样品存在问题(如抽样错误、样品损坏、封条破损)无法检验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具体问题并盖章后转至受理部门处理;发现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无法检验的,应及时向受理部门反馈,并根据受理部门意见进行处理。
四、经审核,现场核查、许可检验不合格的结论符合规定,申请人名称、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无误的,上报省局办理不予许可手续。
7.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七
日前,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新青瓷系列国家标准, 具体修订完善了《日用青瓷器》《陈设艺术青瓷器》《纹片釉青瓷器》《食用青瓷包装容器》四部分系列标准。新标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 现行青瓷系列国家标准于1985年开始调研准备, 1989年发布。随着青瓷生产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技术, 以及市场对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 原青瓷系列国家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青瓷生产行业技术发展的需要。2013年3月, 国家标准委启动青瓷器系列国家标准修订工作, 2016年4月8日, 国家标准委员会专家、宜兴市质监局专家, 以及相关青瓷生产企业负责人参与的青瓷系列国家标准实施推进会最终敲定新青瓷国家系列标准。
此次修订的新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青瓷器的产品质量等级:分为优等品、合格品两种。检验规则上, 将产品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采用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 (记件法) 检验。《日用青瓷器》部分修改了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规定, 增加了微波炉适用性、冰箱到微波炉适用性、冰箱到烤箱适应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陈设艺术青瓷器》部分增加了吸水率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8.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八
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管和决策是法律法规赋予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要职责,及 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执行出资人的意见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企业重大事 项管理等一系列制度,都对相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便于各企业把握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规定,更好地加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现就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及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改革改制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
2、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
4、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
5、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上述皆为审批事项。
二、企业投资发展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2、企业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3、企业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4、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产权或购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重要设备;
5、企业开发国有土地;
6、企业投资计划、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分析报告;
7、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
8、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
9、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机构情况;
10、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本执行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11、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情况;
12、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资产营运报告。
上述1-5项中属于主业内重大投资及非主业项目的为审批事项,属于主业内非重大投资项目的为备案事项;6-12项为备案事项。
三、企业融资担保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重大融资计划;
2、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
3、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担保和抵押;
4、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及其子企业的担保情况。
上述1-2项为审批事项,3-4项为备案事项。
四、企业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2、企业职工薪酬提取方案;
3、企业工资总额年终清算方案;
4、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明细情况;
5、考核指标及相关分析、考核期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及发生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因素、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分析。
上述1-3项为审批事项,4-5项为备案事项。
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
2、企业确定或变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运用计划;
3、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
5、企业月份、季度、半年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7、半年和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8、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回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
9、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对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报告;对履行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
10、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有关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情况和执行结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内部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管理情况;
11、企业发生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法律纠纷;
12、企业预算管理组织机构情况。
上述1-4项为审批事项,5-12项为备案事项。
六、企业资产处置等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数额较大的单项资产处置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等重要资产处置;
2、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
3、重大财产损失;
4、企业向市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各类突发性事件;
5、企业报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事项。
上述1-2项为审批事项,3-5项为备案事项。
七、相关要求
1、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工作实际情况,予以及时调整,不断规范完善。
2、企业重大事项,由企业负责报告。属审批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并附送必要 材料。属备案事项的,企业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企业应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承办部门、责任 人和审签程序。
3、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4、企业按照章程规定决定重大事项时,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5、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需要报请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负责审核并上报。
6、市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7、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有股东代表、董事,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减年薪、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 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2)不按照市国资委回复意见在本企业决
策程序中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3)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4)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8、国有参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国资监管政策和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9、市级事业单位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9.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九
范管理的意见
庆政办发[2004]43号
颁布时间:2004-5-28发文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社区建设的强力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地位越来越重要。为了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理顺各种关系,加强规范管理,保证社区建设健康稳步发展。具体意见如
下: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基本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2、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3、引导居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建设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4、扶持和发展社区服务业;
5、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6、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公益事业;
7、加强社区救助保障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8、反映社情民意,评议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政务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关全局的临时性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协助管理职责
除了基本职责以外,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抓好政府部门延伸到社区的、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其
它公共管理工作。
二、履行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一)凡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全面履行其职责。政府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强指导和服务。
(二)凡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外的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社区具体情况,在保证充分履行好基本职责的前
提下,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2、费随事转、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即对协助管理的工作,相关部门既要安排任务,又要创造条件。有专项工作经费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所需经费或用品;社区在协助完成任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部门承担;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量的大小,享有一定利益。具体比例与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岗位设置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社区具体情况设置岗位。原则上设置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设置社区服务、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和综合管理5个基本岗位:
1、社区服务岗:负责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健全社区服务网络;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重点为老年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户等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服务;开展社区教育和文化体育
活动。
2、劳动保障岗:负责组织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职业指导、灵活就业岗位的开发,离退休人员社会
化服务等工作。
3、社会救助岗:负责对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接待、调查、公示和申报工作;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劳动。
4、综合治理岗:负责协助抓好社区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搞好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开展群众性社区治安巡逻活动,实现群防群治。
5、综合管理岗: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印信及日常事务管理,筹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协商议事会议;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组织社区居民评议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政务工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微机录入各种信息和情况;管理社区资产,实行居务公开。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岗位可以一岗一人,重要岗位也可一岗双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以外的协助管理职责或临时性工作,在遵循相关原则的基础上,由社区工作人员兼抓。
四、社区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政府部门和社区自治组织要结合业务部门工作职责和社区工作实际,明确权责,认真抓好责任落实,加强规范管理。
(一)要实行社区准入制。部门向社区安排社区基本职责之外的工作,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报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主管县、区长审批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部署,各部门不得直接安排任务。要减少各种会议。各部门原则上不得直接召集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工作会议,确需参加的会议,由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把关。
(二)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档案资料。各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区基础档案,力求精炼、准确、统一、实用。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社区直接上报工作计划、统计报表、情况汇报等文字材料。精减社区文字档案资料,确需建立书面档案的,由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关。社区基础工作及综合报表以微机录入为主。
(三)要减少各类检查和考核。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纳入全市“星级社区考评体系”,每年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社区建设相关部门参加,进行综合考核。各部门不得制定单项硬性指标对社区进行检查和考核,或直接在社区挂牌子、设岗位、安置工作人员。
(四)要加强监督落实。结合星级社区考评,同时检查各相关部门按照原则延伸职能的工作情况,对不按程序审批、增加社区工作负担的,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全市通报。建立社区民主监督制度、群众举报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及时反映各相关部门转变职能、服务社区、减轻社区负担的工作落实
情况。
10.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十
工作的通知
黔扶领办通〔2016〕1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层层签订责任状”的要求,各市(州)就贫困人口减少、收入增加,贫困县、乡、村退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五个一批”和“十大行动”等脱贫攻坚目标,与省委、省政府签订了2016年《脱贫攻坚责任状》,同时,省委、省政府委托各市(州)党委、政府与所辖县(市、区、特区)签订了2016年《脱贫攻坚责任状》。为做好相关工作,确保2016年脱贫攻坚贫困退出目标任务完成,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贫困退出目标任务(一)贫困人口减少
一是2016年全省贫困人口减少预期目标100万人、工作目标115万人,按照115万人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退出标准:贫困人口脱贫以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有安全住房、家庭无辍学学生为主要衡量指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的地区,凡纳入低保的家庭,视为脱贫人口。二是2011—2015年已实现“减贫摘帽”及2016年拟实现“减贫摘帽”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幅不低于4.3个百分点。(二)贫困村退出
退出任务:2000个。按国定标准退出,退出标准:贫困村贫困发生率下降到5%以内。(三)贫困乡(镇)退出
退出任务:120个。按省定标准,退出标准:贫困发生率下降4.3个百分点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考核标准。(四)贫困县退出
退出任务:六枝、独山、赫章、水城、镇宁、黎平、丹寨、锦屏等8个重点县按省定标准退出;桐梓县、湄潭县、凤冈县、赤水市、西秀区、瓮安县等6个片区县按国定标准退出。省定标准:贫困发生率下降4.3个百分点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考核标准。国定标准:贫困发生率低于4%。
(五)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以《脱贫攻坚责任状》目标为准。
二、退出程序(一)贫困人口退出程序
按照年初拟定退出对象、年中全程帮扶、年底按程序退出的总体要求,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退出,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在本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经乡镇审核后在各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县确定后在各村公告,报省、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二)贫困村退出程序
按照“乡申请、县审核、市(州)备案、省抽查”的程序进行。(三)贫困乡(镇)退出程序
按照“县乡逐级申报、市州考评、省级核实、社会公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认定”的程序进行。(四)贫困县退出程序
按照“省总体规划、县提出申请、市州初审、省级核查、公示公告、报国家备案”的程序进行。
三、完成相关工作时间安排(一)贫困人口退出程序
每年11月15日起,各县启动当年贫困人口退出相关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对年初标识的当年计划脱贫贫困人口帮扶信息、收入等脱贫相关支撑数据进行登记。(二)贫困村退出程序
每年12月10日前,乡(镇)完成当年计划退出村退出的相关支撑数据登记工作;每年12月中旬,县开展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作标识。(三)贫困乡(镇)退出程序 每年12月10日前,当年计划退出乡(镇)完成退出相关支撑数据的登记工作;每年12月中旬至月底,市(州)开展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作标识。
(四)贫困县退出程序
每年12月15日前,当年计划退出县完成退出相关支撑数据的登记工作;每年12月底至次年1月初,省开展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作标识。
四、2016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考核(一)主要考核内容
1、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退出,贫困人口减少,贫困县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2、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退出精准度。
3、精准帮扶。考核群众对进村入户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4、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二)数据来源
3、精准帮扶。省委组织部对驻村工作队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情况考核结果。(三)考核评分
1、考核方式。采取季调度、半年检查、第三方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一是实行过程检查。省扶贫办对各地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季调度、半年检查,将省扶贫办掌握的各地开展工作情况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反馈情况作为考核依据。二是实行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办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平估,将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三是实行年终考核。2017年1月初,省扶贫办主要以电子信息为依据,对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相关要求完成对各地的考核评分,如有必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2、评定等次。省扶贫办根据对各地的考核得分以市(州)为单位评定等次。贵阳市和贵安新区不参与排名,其他8个市(州)中,排名1—2位的市(州)为A等,排名3—6位的市(州)为B等,排名7—8位的市(州)为C等,未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精准识别精准度和精准帮扶满意度低于考核要求10%以下的、或本发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违法行为的,不得参与等次评定。(四)考核结果运用
1、严格奖惩。对考核为A等的市(州),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并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考核为C等的市(州),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批评;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市(州),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委、省政府进行预警通知、约谈提醒和诫勉谈话;对不能参与等次评定的市(州),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委、省政府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11.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十一
穗地税发〔2000〕225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个人销售住宅减免营业税政策
(一)对销售二手楼(普通住宅)减免营业税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农〔1999〕804号文,详见《广州地方税务公告》1999年第六期P3)的第二点、第三点的第1项、第2项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9〕495号文,详见《广州地方税务公告》第六期P7)的第一点的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执行。
(二)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问题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是指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规定》(粤府〔1991〕57号),在广东省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和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内,以个人名义报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颁发《准建证》,自己出资建造的住宅(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下同),包括以个人名义自行结合申报联建的住宅。个人住宅的用地标准,属于城市、县城镇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
农村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宅免征营业税范围,暂比照郊区及县城以下建制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标准规定处理。
个人销售超过用地标准建造的自建自用住宅,其超过用地标准部分,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
(一)房改房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单位干部、职工的房改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无钱建房、购房,从未实行房改,而采取由本单位干部、职工集资,以本单位名义报建或由本单位出土地,本单位干部、职工集资报建的住房建成后,凡由单位严格按房改政策规定房改面积标准分配(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比照房改房规定,暂免征营业税。过去已征的不退。上述分配(出售)的集资建房,凡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房改面积的,其超过部分,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未超过的部分,凡单位过去未实行过房改政策的,则不论以何种价格结算,均暂免征营业税。
(二)经济适用住房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下同),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其免征营业税问题,应按省建委、计委、财厅、省地税局、人行广州分行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消化我省空置商品房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011号,以下简称“粤建房字〔2000〕011号通知”)规定执行,即:对我省境内城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凡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以下简称“价格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销售的,在2000年底前,比照房改房规定暂免征营业税。过去已征的不退,未征的不予补征。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指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尚未销售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凡按国务院办公厅办发〔1999〕62号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91号通知以及粤建房字〔2000〕11号通知要求,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的,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内,给予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照顾。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组成原则,按“价格通知”规定办理。
四、其他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
(一)积压空置商品住房,不论其建成时间是在1998年6月30日前或后(仅适用于此点规定),凡经主管部门批准改为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在1999年8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内销售的,均暂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在1999年8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偿还到期袋款本息的,按“粤建房字〔2000〕011号通知”要求,与贷款银行或项目投资方协商,依法签定合同,用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按现值)抵偿债务,经有关部门将积压房地产和其他资产确权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投资方的,给予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照顾。
五、减免营业税审核问题
(一)广州市区的个人销售二手楼(普通住宅)和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减免营业税,由我局委托的代征单位审核;广州市属四个县级市的纳税人按房产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明确的规定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积压空置住房,除按《关于贯彻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第二点第2项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物价部门发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批准书》影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把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改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改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批文影印件和物价部门发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批准书》影印件,连同申请免税报告送交房产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销售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解困房)的,应提供各级人民政府的批文影印件和物价部门发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批准书》影印件,连同申请免税报告送交房产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把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确权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投资方抵偿债务的,应提供双方签定偿还债务的合同或法院判决书的影印件,连同申请免税报告送交房地产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六)销售房改房的免税手续
1.销售房改房纳税人,依照《转发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60号)的规定办理。
2.销售本文第二点第(一)比照房改房暂免征营业税规定执行的集资房的,应提供报建批文和分配(出售)住房有关资料的影印件,连同申请免税报告送交房地产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七)办理免税手续送审的影印件均要求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六、其他事项
(一)“商品住房”的界定: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普通住房,以及别墅、度假村、豪华住宅和连同住房一齐销售的车库;但不包括立项的建设项目属于工业、商业用房、车库等等的非商品住房。
(二)报批建设项目类别属商品住房,报批后凡改变用途不属商品住房的如车库、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等,均不属免税范围。对未有改变用途的商品住房,其不作单独销售的公用车座,商品住房价格已包括在内,属于免税范围;但对单独作价销售的车库、车位,则不属免税范围。
(三)本文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以及“普通住宅”的认定,以“通知”明确的条件为依据。
(四)属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的纳税人,如经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批准集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的,应到发展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凡经批准给予免税的纳税人,取得免税收入时,仍要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的可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则应照章缴纳。
(六)各区征收分局请分别于今年7月15日前和明年1月15日前,将本区的免税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列报送市局以便汇总上报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市(区)销售不动产减免营业税情况表
12.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十二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653号 【发布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65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市局下发做好土地增值税结算税款工作以来,各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管理水平,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办理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时间问题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对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可由纳税人提出清税申请,并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即可办理清税税款手续,清算期限为3年。对未销售面积的成本都不允许在清税时进行分摊扣除。
二、关于清税专项审计工作范围问题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文件精神,除下列项目以外,均须在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一)污染扰民搬迁项目和国家征用收回项目;
(二)转让存量房地产;
(三)2001年1月1日之前已经竣工并完成清税的项目。
三、关于调整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比例问题
为了简化征管手续,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对纳税人预售除公寓和别墅以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预售公寓、别墅,预征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在此之前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一律在待项目竣工后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四、关于简化污染扰民搬迁行政审批项目资料问题
为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工作,取消部分申报资料,重新确定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关于实施污染扰民搬迁有偿转让原厂址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文件;
(二)房地产合同、公证书;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有关的税费缴纳凭证(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等)
(七)《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一式四份;
(八)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二ОО三年十二月十日
13.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方向 篇十三
为推动我县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发展,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提高灵璧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明确各部门目标责任,现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土地报批征用、地籍勘桩定界、土地地价评估、土地挂牌出让、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城乡规划的编制、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现场技术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城乡建设环境,拆除违章建筑,美化亮化灵城,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度,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2012年既定的目标任务,签订目标责任状,每周进行一调度,每月进行一考核,每季度进行一小结,年终进行总结,严格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奖优罚劣。
二、建立财政保障机制
县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首先保证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和重点工程建设费用。保障现场办公经费和征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国土部门要加大土地挂牌出让工作力度,实现有目的、有计划、有准备、有秩序地供地,盘活闲置国有资产。各单位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吸引外资,为城乡规划建设创造雄厚的经济基础。-1-
三、建立民主决策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乡规划都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凡城乡重点工程项目、重要地段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特别项目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规划建设用地的核定、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方案都要报灵璧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的投资和实施必须经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成立安全监督站,以保障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设工程在开工前,要办理工程报建、安全报监、图纸审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履职。工程竣工后要落实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建立协调协作机制
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现场办公室,由政府办、开发区、灵城镇、建设局、国土局、城管、公安局、房产局、交通局、环保局抽调专人联合办公,协调各部门在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发生的各项工作事务。对各部门的目标任务进行督促落实、总结上报、传达指令、责任考核,协调解
决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提出参考性意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施工环境,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六、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县人大、政府、县政协、纪检监察以及其他各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规划建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及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上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凡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都要依法进行公示,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舆论媒体监督,坚决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实施,确保城乡规划建设顺民心、合民意、铸精品、保廉政的精品工程、传世之作。
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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