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精选15篇)
1.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 篇一
外资企业提前解体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体清算
一、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公司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第45号)
二、申请解体清算
(一)申报材料
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区县商务部门请示文件;
3、申请书(说明清算原因、清算组成员及清算原则);
4、企业权利机构决议(董事会、股东会或投资者);
5、原合同、章程或章程(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审计报告(上一)(复印件);
8、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9、商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办事程序
1、企业向注册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注册地商务部门权限的,审核后出具批复,并录入企业解散清算的信息。属于需报市商务委的,出具请示文件;
2、需报市商务委的,企业将上述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委。审核后出具批复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限上企业报市商务委审批,并录入企业解散清算的信息。
三、注销批准证书
(一)申报材料
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申请表(附后)(企业盖公章、区县盖章);
3、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利机构确认);
4、报纸公告(天津日报、公告期45天)原件、复印件;
5、清算批复(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副本1在手同时缴回)。
(二)办事程序
1、企业将上述材料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属于区县权限的,由区县审核后,进行录入和操作企业终止信息,并生成出具批准证书注销回执,盖单位审批章。
2、属市商务委权限,企业报送上述材料,市商务委审核后,进行录入和操作企业终止信息,并生成出具批准证书注销回执,盖单位审批章。
3、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工商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注意事项
1、企业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2、清算中债权债务、义务都应妥善处理并完结,清算报告中权益应归零。
3、进入法律程序终结的,委托保管资产方应妥善保管并提供相应清单,并签字盖章。
4、外商投资的公司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被司法裁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5、企业在清算中提出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应符合《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第45号)规定的条件并重新办理审批。
2.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 篇二
漫游是移动通信网络与固定电话网络截然不同的一个关键特性, 它使用户能在世界任何国家的签约运营商之间使用自己的手机进行通信, 因此, 运营商之间需要交换这种漫游用户的通信记录, 以便向用户收取通话费用。漫游计费清算主要是通过对多种格式的漫游清算话单文件进行采集 (传输) 、校验、查重、批价、分拣、下发、结算处理等处理, 实现归属和拜访电信运营商之间的通信费用清算。
三大弊病制约漫游计费清算系统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 企业内部建立了庞大的子系统群, 由于初期缺乏统一规划, 企业内部多套系统之间不能互联互通, 漫游计费清算的各个环节如校验、查重等在不同的漫游系统 (如网间漫游、国际漫游) 下孤立存在, 无法共享。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企业能够迅速响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及时调整现有的业务流程, 而目前企业IT架构无法支持多变的业务流程, 抑制了企业的发展, 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烟囱式、垂直化的建设模式, 造成各个系统资源共享差。
由于各个应用在开发之初都是基于某个需求来驱动, 因此在设计时仅考虑当前系统的实现, 随着需求变化, 业务线增加, 系统不断增多, 各系统就成了一个个垂直的烟囱, 基于各漫游业务线建设的系统存在太多的相似性, 系统的资源如话单查重组件、话单传输组件等在笔者所在的公司的多套清算系统, 十多条业务线中都重复存在, 造成系统资源复用难度大, 同时重复运维也带来运维成本高。
2.跨系统和跨部门的“长流程”被阻隔, 无法实现端到端流程, 集成度低。
目前各个漫游计费清算系统的调用流程都是分散的, 以实现具体应用的“短流程”居多, 如话单预处理流程, 而跨系统的流程尚未实现自动衔接, 如话单传输系统、话单预处理系统和话单下发系统的各个“短流程”或应用都是分散的, 无法支撑端到端流程的全贯通, 从而形成一个个的“信息孤岛”, 集成度不高。
3.系统间关系纷繁复杂, 耦合度较高。
由于系统建设的历史原因, 系统间的数据依赖强, 接口技术纷繁复杂, 系统间调用成本高, 耦合性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采用SOA技术将原有功能采用OSB (Oracle Service Bus) 封装为服务进行复用, 采用BPEL (Business Process Execution Language) 构建端到端流程, 集成各个分散系统并采用统一的接口技术降低系统间的耦合度。
系统设计借鉴SOA
基于SOA技术构建的漫游计费清算流程集成平台将十多条漫游计费清算业务线设计成十多个端到端的流程, 每个流程由封装现有组件应用的服务组成, 服务之间通过定义良好的接口进行通信, 同时通过门户展示的方式对这些服务和流程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监控。因此要求该系统的建设目标和原则要求如下:
1.搭建漫游计费清算流程集成平台, 构建统一的企业服务总线和流程引擎。
2.服务可复用, 一般服务按粒度大小分为基本服务、合成服务和组合服务三种, 基本服务组合成特定功能的合成服务;基本服务按照一定的顺序组合成组合服务, 服务粒度越小, 可复用性越高。
3.服务松耦合, SOA封装现有组件应用为服务, 并采用中立的接口定义和契约将之联系起来, 中立接口因为没有强制绑定到特定的实现上而独立于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和编程语言, 使得服务是松耦合的。
4.实现典型功能的服务注册、管理、发布、封装、复用, 以及流程的监控和管理。
根据以上建设目标和原则, 采用TOGAF (The Open Group Architecture Framework) 做企业架构规划, 并根据TOGAF for S OA的S OA参考架构SOA Reference Architecture九层标准架构为技术蓝图, 结合漫游计费清算业务实际情况, 采用Oracle的SOA产品 (如企业服务总线OSB和流程引擎) , 构建的流程集成平台的应用架构如下图1所示。
该平台共分为四大块, 不仅达到了建设的目标要求, 也遵循了建设原则。
流程集成平台门户展示层
采用开源的门户框架Liferay, 创建基于JSP CSS+Java Script/j Query的用户层访问界面。用户通过门户对漫游计费清算流程集成平台的服务、流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并对实时情况进行监控和运维。门户展示层共分为三个模块:
●SOA服务管理
主要对设计时的服务和运行时的服务进行管理, 主要功能有服务的发布/注册、服务目录管理、服务信息更改、服务注销、服务状态管理、服务信息查询和服务监控等。
●SOA流程管理
主要是对设计时的流程和运行时的流程实例进行管理和调度, 主要功能有流程的增删改查和流程实例的起停和增删改查等。
●SOA监控运维
主要是巡检平台应用运行情况、流程运行情况、服务请求情况和事务处理情况, 对出现异常的情况进行监控和报警, 同时汇总生成健康报告和分析报告, 并将健康情况和告警量等信息予以展示。
流程集成平台业务流程层
采用Oracle的SOA Suite产品实现统一的BPEL流程集成, BPEL流程通过同步或异步的方式调用企业服务总线OSB上的Webservice服务, 并通过一定的顺序将这些基础服务、合成服务和组合服务编排成可实现特定漫游业务线的流程, 如网间漫游计费清算流程、国内漫游计费清算流程等, 同时合成展示在门户上的人工工作流程, 真正做到端到端的流程集成。
流程集成平台服务层
采用Oracle产品搭建OSB服务总线, 将遗留系统的组件应用封装成通过JMS接口与OSB通信的服务, 通过OSB的再次封装, 以标准化的服务供流程引擎或者第三方系统调用, 如封装成Webservice服务。服务层负责统一的接入遗留系统 (如网间、国内和国际漫游系统) 组件并集成入流程引擎供门户管理和监控。
流程集成平台基础组件层
基础组件主要包括日志管理、事务管理、异常处理、发布订阅和转换器等, 用以支撑上述核心功能服务管理、流程管理和监控运维模块正常运作。
技术架构设计分层
根据上述逻辑架构, 采用合适的技术进行实现, 技术架构图如图2所示。
该平台门户使用公司的CMSZ Framework fo Portlet框架进行开发, 核心是Struts+Spring+i Batis, 但是集成了Liferay门户, 该框架运行于Tomca容器中。门户中的服务管理和流程管理模块调用Weblogic JMX规范与运行于Weblogic容器中的流程和服务进行通信从而实现对运行时流程和服务的管理和控制。
该平台流程采用Oracle11g产品SOA Suite中的Oracle BPEL Process Manager进行编排BPEL流程, 流程开发使用JDeveloper Studio进行, 例如网间漫游计费主流程由话单上发传输子流程、话单预处理子流程和话单下发传输子流程按照先后顺序组成。而话单上发传输子流程和话单下发传输子流程都复用了话单传输服务。流程最终运行于Weblogic容器中SOA domain中。
漫游计费清算服务由OSB服务封装层和业务组件层组成。OSB服务封装层承担服务封装、消息流转换与预处理、协议转换等功能。业务组件层主要负责具体的业务逻辑处理, 包含通过队列交互的C++应用组件与基于Axis2框架的Web Services等。OSB封装层支持丰富的协议接口, 包括HTTP、JMS、FTP、SMTP等常用协议。服务请求者与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这些协议接口进行通信, 使得由OSB封装的服务具有松耦合、复用性强等特点。
BPEL流程设计规范
漫游计费清算主要业务通过BPEL流程进行集成, 采用BPEL 2.0规范。BPEL是一种基于XML的语言, 用来描写业务过程的语言, 被描写的每一个单一步骤, 由Web服务来实现。外部可以调用Web服务的方式来对BPEL流程进行调用。BPEL提供了企业业务流程编排和执行的行业标准。使用BPEL设计的业务流程将一系列离散的服务集成一个端到端的业务流程, 大大减少集成过程中的成本和复杂性。
漫游计费清算各个业务线流程由BPEL进行集成, 每个业务线由一个数据清算主流程对各个子流程与服务进行集成, 子流程由基本服务、合成服务等组成。
BPEL流程调用服务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one-way调用, 即调用后不需要返回请求结果, 另一种是双向调用, 即调用后需要返回, 后者又分为同步调用和异步调用。两种双向调用以预处理流程为例。每个流程实例从前端流程活动到后端服务组件之间的协调采用Correlation机制实现, 即每个流程实例上下文中都有一个惟一的Correlation ID, 以确定每个流程实例的独立性。
流程集成提升整体运维指标
该平台通过门户管控运行在Weblogic容器上的流程和服务, 用户通过运行在Tomca中的统一门户界面操作流程和服务, 后台通过Weblogic JMX规范对运行在Weblogic容器中的BPEL流程和OSB服务进行访问并执行相关的操作。其中B P E L流程的实现是通过H T T P协议访问OSB上的代理服务, 代理服务再调用业务服务, 业务服务通过JMS与已经封装好的网间漫游清算系统C++应用组件进行通信, 完成流程对底层已有系统组件应用的调用。该平台现已实现并处于运维阶段, 前台门户各个功能模块以本地Portlet的方式集成入统一门户, 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定制自己常用的操作功能界面。
漫游计费清算集成与管控平台已经部署并行, 通过调研原清算计费运维平台的运维效率, 新一代计费清算集成与管控平台在运维效率有明显的提高并且运维成本大大降低。
1.服务调度效率
基于SOA集成的漫游清算流程并行半年, 总共运行172007次, 数据清算主流程平均调起时间为0.056s, 如表1所示为数据清算流程中主要服务的调度时间。SOA服务对服务的调度时间平均不到0.1秒, 整个数据清算主流程平均总共调度时间为0.727, 可见SOA调度使用时间对整个业务流程处理影响是非常小的。
2.运维效率
基于SOA的清算集成管控平台通过统一化的流程管理与服务管理, 更加容易实现服务质量的监控预警。相比老原计费运维平台需要针对不同产品线进行各自的监控与管理, 基于SOA的清算集成管控平台通过统一平台进行监控实现异常流程中问题快速定位与解决。
3.运维成本
3.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篇三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4.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 篇四
资金流程说明
购买类(包含认购、申购、定投业务)交易业务及资金流介绍
T日客户认购基金:
申请失败:无资金流动。
申请成功(T日): 认购申请成功实时扣客户款。
确认失败(T+1): 申请报送给基金公司后T+1得到购买结果为失败时退客户款。
确认成功(T+2):确认成功的交易通常为T+2划付购买款到基金公司。
对于净额交收给基金公司的基金,本行自结转交易手续费的情况
资金流程: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
户
对于全额交收给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定期结算手续费给行方的资金流向
资金流程:基金公司指定户 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户
基金认购结果失败:退还给客户,退款金额包含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认购部分成功:退款失败部分给客户,退款金额包含失败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认购结果成功:成功部分+认购期利息为确认份额。
T日客户申购基金:
申请失败:无资金流动。
申请成功(T日):申购申请成功实时扣客户款。
确认失败(T+1):申请报送给基金公司后T+1得到购买结果为失败时退客户款。
确认成功(T+2):确认成功的交易通常为T+2划付购买款到基金公司。
对于净额交收给基金公司的基金,本行自结转交易手续费的情况
资金流程: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
户
对于全额交收给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定期结算手续费给行方的资金流向
资金流程:基金公司指定户 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户
定投业务流程和资金说明: 定投申请业务流程:定投申请成功生成定投计划。定投扣款日业务流程:
购买类资金总体流程图如下: 赎回类交易资金流程
T日客户赎回基金:
赎回失败:无资金流动。
赎回成功(T日):无资金流动。
借:无
贷:无
确认成功(T+3):货币基金赎回T+1日交收。
1)借:基金公司回款专户
贷: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2)借: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贷:客户账户
确认失败(T+1): 借:无
贷:无
资金流程图:
现金分红流程
现金分红资金流程:T日现金分红,T+1日划付资金给客户
1)借:基金公司回款专户
贷: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2)借: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贷:客户账户 资金流程图: 手续费、尾随佣金类资金流
在与基金公司约定时间结算手续费。
资金流程图:
与基金公司结算尾随佣金
尾随佣金流程图:
三 基金业务资金相关批处理介绍
5.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 篇五
一 功能介绍
1.1.1 功能说明
资金清算负责签约客户、TA方、基金系统及核心之间办理资金划拨、支付结算、存欠款项的有效清偿。
资金清算主要包含三个主要步骤:
(1)系统将提供签约基金客户返款功能,其中返款交易包含以下内容:基金认购失败交易、基金申购失败交易、定时/定额申购失败交易、基金赎回交易、TA强行赎回交易、现金分红交易、基金比例配售认购交易、基金募集失败交易、基金清盘交易和基金终止交易。
(2)给TA方划拨交易资金,主要划拨交易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申购业务、基金认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交易。
(3)给予各分行划拨代理费的信息,各业务的代理费由TA计算。(4)尾随佣金按基金公司进行清分。
1.1.2 业务规则
(1)赎回,强行赎回,现金分红,认购(比例配售),募集失败,基金清盘,基金终止,以及分行代理费划拨需要在TA给我行划款成功后,才能从手续费账户中给客户返款及给分行手续费划拨,系统需提供手续费账户的维护功能,基金申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基金认购,基金分红与TA方的资金划拨,可根据约定交收天数来划款。
给客户返款包含以下两种。
1.TA确认申请失败交易,由基金系统从指定归集户中给予客户返款。
2.TA确认成功的交易(如赎回,现金分红),由基金系统从返款户给予客户返款。(2)根据每日交易信息,基金系统提供相应划款报表文件,运维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支付系统划拨给各TA结算账户。
(3)如果返款失败则以报表的方式统计反馈错误的原因。
1.1.3 银行帐户设置
以代销诺安基金(TA代码32)为例,系统帐户设置步骤及关系如下: 1.银行帐户设置
设置基金业务需要的账户,用于银行与客户,银行与基金公司的资金划转。
2.基金系统帐户类别介绍
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用途:用于本行销售对应TA的基金产品的收款专户,认申购定投款的销售资金归集户;
帐户应用场景: 客户购买基金产品(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基金定投扣款成功)收客户款。资金流向:客户帐户 ====》 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2 基金公司确认客户买入基金产品交易失败时返还客户购买款。资金流向: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客户帐户 3基金公司确认客户买入基金产品交易成功时划手续费款(手续费不交收基金公司的基金)。
资金流向: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手续费专户 基金公司确认成功认申购、定投基金交易实际资金交收给基金公司收款户。
资金流向: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基金公司收款专户
详细信息如下图:
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用途:用于本行销售对应TA的基金产品赎回分红的兑付款专户,赎回成功、现金分红、认购结果部分成功退还客户款的兑付帐户,接收由基金公司来款,划付给客户;
帐户应用场景: 接收客户赎回成功、现金分红、认购退还款项。
资金流向:基金公司 ====》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2 兑付给客户的赎回、分红、认购失败或者部分成功款。
资金流向: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客户帐户
详细信息如下图: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户:
用途:接收基金划来的手续费资金或者由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划入的手续费资金。
资金流向:基金公司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户 详细信息如下图:
基金公司收款户:
用途:基金公司指定的收款户,用于划付给基金公司资金款项时接收本行的资金。
资金流向: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基金公司收款户
详细信息示例如下图:
2.银行账户与TA进行关联(基金划款账号设置)
如下图所示:
设置说明:
每一家基金公司指定好设置好的四个相关帐户,用于资金清算使用。
二 基金资金类业务资金流程
资金流程说明
购买类(包含认购、申购、定投业务)交易业务及资金流介绍
T日客户认购基金:
申请失败:无资金流动。
申请成功(T日): 认购申请成功实时扣客户款。
确认失败(T+1): 申请报送给基金公司后T+1得到购买结果为失败时退客户款。
确认成功(T+2):确认成功的交易通常为T+2划付购买款到基金公司。
对于净额交收给基金公司的基金,本行自结转交易手续费的情况
资金流程: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
户
对于全额交收给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定期结算手续费给行方的资金流向
资金流程:基金公司指定户 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户
基金认购结果失败:退还给客户,退款金额包含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认购部分成功:退款失败部分给客户,退款金额包含失败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认购结果成功:成功部分+认购期利息为确认份额。
T日客户申购基金:
申请失败:无资金流动。
申请成功(T日):申购申请成功实时扣客户款。
确认失败(T+1):申请报送给基金公司后T+1得到购买结果为失败时退客户款。
确认成功(T+2):确认成功的交易通常为T+2划付购买款到基金公司。
对于净额交收给基金公司的基金,本行自结转交易手续费的情况
资金流程: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
户
对于全额交收给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定期结算手续费给行方的资金流向
资金流程:基金公司指定户 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户
定投业务流程和资金说明: 定投申请业务流程:定投申请成功生成定投计划。定投扣款日业务流程:
购买类资金总体流程图如下: 赎回类交易资金流程
T日客户赎回基金:
赎回失败:无资金流动。
赎回成功(T日):无资金流动。
借:无
贷:无
确认成功(T+3):货币基金赎回T+1日交收。
1)借:基金公司回款专户
贷: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2)借: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贷:客户账户
确认失败(T+1): 借:无
贷:无
资金流程图:
现金分红流程
现金分红资金流程:T日现金分红,T+1日划付资金给客户
1)借:基金公司回款专户
贷: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2)借: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
贷:客户账户 资金流程图: 手续费、尾随佣金类资金流
在与基金公司约定时间结算手续费。
资金流程图:
与基金公司结算尾随佣金
尾随佣金流程图:
三 基金业务资金相关批处理介绍
6.企业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分析 篇六
一、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特点
(一) 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 其会计目标尽管仍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但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是能够及时、客观地向清算小组、人民法院、债权人以及相关参与者提供有关破产企业的债权偿付与资产变现等破产的会计信息, 对实施破产程序过程中的合法性、公平性与有效性进行监督, 对破产企业相关清算行为进行规范, 进而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破产清算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存在着差异, 具体表现为:
1、内容不同:
财务会计主要提供企业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而破产清算会计主要提供破产清算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债务清偿、清算损益等方面的会计信息。
2、使用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而破产清算会计的信息使用者则包括债务人、普通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政府部门及其它利益相关者。
3、提供的用途不同:
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不仅向投资人和债权人报告资产的有效利用情况, 而且向未来和潜在的投资人和债权人提供预测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信息, 从而使未来或潜在投资人和债权人据以作出合理的投资和信贷决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对投资者来讲主要用于确定投资损失, 对债权人来讲主要用于确定债权损失程度和可收回债权的数额。
(二)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 也就是破产清算期间对于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与持续经营阶段相比, 破产清算企业资金运动的显著特征就是单向运动:从破产财产估价、变现至破产财产、进行债务偿还, 分配完成后资金退出企业, 这些反映出资金的运动是单向, 不存在循环和周转。因此, 破产清算企业的资金运动实际上主要由两方面组成, 一是资产变现;二是破产财产分配, 主要包括用企业有效的经济资源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这实际上是资金流入企业和流出企业的两个阶段, 这种资金的流入与流出构成了破产清算企业的资金运动, 即为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二、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前提
(一)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 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但在破产清算会计中, 其会计要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 会计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佟玉凯等认为,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六项内容构成;唐国平等认为, 应以企业清算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为基础确定清算会计要素。因此, 确立清算会计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资产, 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 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 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 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二) 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假设是对会计领域存在着的某些尚未确知的事物所作出的合理判断。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假设、会计分期假设、持续经营假设、货币计量假设。破产清算会计由于其特殊性, 以上四项会计基本假设中只有货币计量假设成立。
1、会计主体假设。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 由清算小组控制破产企业, 代替破产前的会计主体, 进而扮演控制会计主体的角色。对于破产清算会计主体, 在新的《破产法》颁布之前, 会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在新的《破产法》颁布之前, 以破产清算组作为破产清算会计主体, 是有法律依据的, 《企业破产法 (试行)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并对人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由此看出, 当清算组进入破产企业起, 清算组就代替了破产企业法人主体的资格, 成为破产清算会计的行为主体, 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是破产企业。但由于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因此, 新《破产法》颁布实施以后, 破产管理人会计主体取代了破产清算组会计主体。
2、关于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 意味着企业已无法以正常的形式连续地经营下去, 最终终止持续经营假设。虽然必要的合同将继续覆行, 个别的经营活动也将继续进行, 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止, 在此情况下, 持续经营假设显然不再成立。因此, 破产会计否定了持续经营假设, 而确定了停止正常经营假设。
3、关于会计分期假设。
破产清算的情况下, 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为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日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日, 在此期间, 企业已无经营成果可供列报, 不再需要分期的时间性假定。破产会计核算是一次性的, 不存在持续性与周期性的核算, 因此应终止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的会计分期假设。故破产清算期间假设具有随即性的特征, 即破产清算期间假设取决于破产清算程序实施期间的长短。
4、货币计量假设和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假设和货币计量是会计的基本特征, 企业无论是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还是破产清算状态, 货币计量都是企业会计的基本前提。在持续经营状态下货币计量包含着币值不变的假定, 但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 破产清算会计虽然继续使用货币计量, 但币值不变的假设显然不再适用。以清算价值来计量破产财产是破产清算会计假定。
三、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中相关项目界定分析
(一) 会计主体与会计行为主体的界定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并未消失。依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 不得擅离职守。”, “破产程序结束后, 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仍然存在, 并且是破产清算会计的主体。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受法院的委托履行清算职责的工作机构, 它不是破产清算会计的主体而是其行为主体。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 破产企业与清算组会计处理的划分
我国目前有关破产清算会计规范有《清算准则》、《暂行规定》, 其中《暂行规定》中分别规定了破产企业与清算组的会计处理, 是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直接依据。
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内容主要包括:1、资产的清理登记, 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的核实;2、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 进行年初至破产日的账务处理, 及截止破产日的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 并将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3、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
清算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是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资产, 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如实的记录。
四、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相关处理内容与程序分析
(一) 破产企业财产、债权及债务的清算工作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 应以破产企业原资产负债为基础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 并按破产清算会计的要求确认与计量破产资产和破产债务, 编制清查后资产负债表。
(二) 变现资产和计算损益
破产财产变现是破产清算会计中的重要工作。破产财产的变现方式主要有拍卖和出售两种。对这些方式的选择, 应与变卖对象、市场状况、债权人权益等相结合, 灵活掌握。
(三) 清偿债务和分配财产
破产债务清偿包括中途清偿、终结清偿和追加分配与清偿。财产清偿顺序则是先扣减破产财产中的抵消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破产费用, 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债务: (1) 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以及按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 (2) 清偿所欠税款; (3) 清偿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时只有在清偿完前一顺序的债务后才能清偿后一顺序的债务。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 则按比例向债权人清偿。由于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 使得其程序本身不存在剩余资产的的分配。
(四) 编制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报告
破产清算会计报告主要包括破产清算资产负债表、破产清算财产表、破产清算损益表和破产财产分配表。破产清算资产负债表是破产清算会计应编制的主要会计报表之一, 根据具体情况, 可以选择在破产清算开始日编制或者在清算期间编制;破产清算财产表是破产清算资产负债表的附表, 是更加详细地反映破产清算企业财产的变现情况期的报表;破产清算损益表一般在破产清算结束时编制, 是反映破产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所发生的损益具体情况的报表;破产财产分配表又称债务清偿表, 是反映破产清算企业分配破产财产以及清偿债务的报表, 是破产清算会计所特有的报表。
五、破产清算会计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的界定
破产财产、破产债务与正常的财产、债务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所以辨别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给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问题。但是, 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又是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会计要素, 也是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所以, 要正确界定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是实施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会计核算的前提。
(二) 破产企业财务状况方面
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不同, 计价基础不同, 导致提供的会计信息有所不同。
正常经营企业以历史成本计价, 而清算期间按照规定应以清算价格对破产财产进行估计, 编制财务状况估算表。其目的:1、估计资产的变现损失, 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资产市价之间的差异。主要通过估计资产的市价进行, 计算账面价值高于市价的损失。2、估计负债的清偿损失。确定可清偿的负债、可供清偿负债的资产价值, 进而估计因资产低于负债而产生的清偿损失。
(三) 清算组实施的会计工作
《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清算过程中清算小组所进行的会计事项有变买资产、清理费用、土地转让、清偿负债等等。
(四) 会计档案方面
破产清算中, 清算小组是破产会计的行为主体, 而破产企业是破产会计的主体。所以, 在档案保管方面存在着移交问题, 即企业宣布破产时破产企业与清算小组之间关于会计档案的移交, 破产清算结束时清算小组与人民法院或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之间的会计档案的移交工作。
总之, 新的企业破产法使企业的破产清算行为在法律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但是,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规则尚未得到全面修订, 这给破产清算会计工作带来难题, 也对新法的实施产生制约, 应引起会计界足够的重视。所以, 应当从理论与具体的破产案例实物操作中, 需求破产清算工作难题解决的方法, 以便推动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摘要:由于国际经济的不景气, 我国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企业因资金链等诸多因素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 导致众多企业不能适应现行的经济体制而面临被兼并或破产, 针对这一情况, 我国目前尚未有一套完整的破产会计处理规则。在实务操作中, 为了更好把握破产清算会计, 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以期不断提升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的工作水平。
关键词:破产,破产清算,清算会计
参考文献
[1]李艳玲.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1 (16) [1]李艳玲.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1 (16)
[2]韩伟模.企业兼并与破产会计[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8.[2]韩伟模.企业兼并与破产会计[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8.
[3]栾甫贵.企业破产与清算实务[M].东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3]栾甫贵.企业破产与清算实务[M].东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
7.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 篇七
1、挑选/预订展位。根据展会主/承办方的展位图纸,挑选好展位。然后填写《参展企业展位申请表》,传真或交寄给展会主/承办方。
2、缴纳展位预订金。通过现场交款或汇款等方式缴纳展位预订金。展会主/承办方收到展位预订金后,会向参展企业出具《展位预订书》和展位预订金收据。
3、缴清展位费余款和所有参展费用。缴清费用后,展会主/承办方向参展企业出具《展位确认书》、《参展商指南》以及参展费用发票。
4、布展。一般而言,展会开展前两天,参展商即可进入展会场馆进行展位布置、搭建。
5、展出/交易。
6、撤展。展会最后一天撤展,展会主/承办方对撤展起止时间会有个规定。另外,撤展时需要向展会主/承办方开具撤展证,方能出展馆。
8.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 篇八
2012-8-16 中国会计网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迁移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因所处环境发生了变化,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从正常的应纳税所得额转为企业清算所得,因此其计算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而私营企业由于存在个人股东,其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可对个人进行财产分配,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下面举例说明私营企业清算需注意的涉税问题。
某私营有限公司由甲、乙两自然人投资成立,其中甲占60%投资额,乙占40%投资额。2010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废业。
一、该企业清算前资产负债表如下。
(一)资产情况:各类资产合计72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万元,存货45万元,固定资产原值19万元,累计折旧13万元,固定资产净值6万元,应收账款20万元。
(二)负债情况:各类负债50万元,为应付账款。
(三)所有者权益情况:所有者权益共计22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2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元。
二、清算期间,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一)处置各类存货收入50万元,存货处理完毕;固定资产未处置,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可变现价值合计10万元。
(二)收回应收账款13万元,另有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7万元,已报税务机关批准核销。
(三)支付应付账款42万元,另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8万元。
(四)发生清算费用5万元,清算税金2万元。
(五)企业剩余财产由甲、乙投资者按各自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企业所得税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9]388号),又将清算所得计算公式具体化为: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清算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2.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交易价格比较好理解,就是资产处置所收回的资金。而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资产未处置时的评估价格,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按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作为可变现价值。但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如果企业未处置的资产较少,而强令其进行资产评估,可能引起税企矛盾,这需要有关部门出台进一步的政策。但起码企业账面存在未处置的房产等大额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并查清资产去向,同时注意缴纳销售(或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3.应收款项的处理。企业清算时,应对应收债权进行回收清理。经清算确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清算损失,但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进行审核审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收款项”不得确认为清算损失。在填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时,经报批同意核销的应收款项,其“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栏内为减除该应收款项的余额;未经报批同意核销或未报批的应收款项,其“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栏内填应收款项的净值。
9.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若干财务问题 篇九
企业破产清算就是指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依法清理, 估价、变卖或者其他的处理方式, 对所涉及的债务按规定清偿, 对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的活动。
一、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的几点财务问题
1. 破产企业的财产评估管理缺乏规范
企业破产财产指的是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时企业所拥有的全部的可以用以进行财产清算与债务清偿的财产的加总。由于目前我国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评估缺乏规范性, 一些企业会在依法宣告破产之前对企业财产部分转出或者藏匿, 造成企业破产后用以债务清偿的资产减少, 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清偿组与相关部门之间因为利益驱使, 使得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缺乏规范性与公正性, 财产评估变成了一种形式。造成破产资产资产流失甚至是流向个人。
2. 清算组在财务处理中的缺陷
清算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 对于破产资产的清算等财务知识没有掌握, 清算经验不足, 再加上对清算组管理松弛, 造成清算组人员责任心不强, 人心涣散, 人员庞杂, 工作效率极其低下, 这样就大大增加了破产资产清算的时间, 增加了清算的费用和清算成本。另外, 由于对于破产企业财产清算缺少监管机制, 有些清算小组对于在破产办理时发生的费用虚报、假报, 胡乱收费, 胡乱花钱, 使得清算资产大受损失, 清算效率低, 质量差, 违背了破产清算的目的。
3. 企业破产清算时的阻力较大
对于这些破产企业, 有些企业缺少对企业破产的相关政策的了解与熟悉, 所以在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时不主动配合清算小组的工作, 甚至会为了私人利益而阻挠破产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工作, 使得清算小组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阻力较大。另外, 还有一些破产清算小组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清算规定聘请相关的专业清算人员进行破产清算, 例如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一些财务人员等专业人员, 只是随意的聘请了非专业人员, 这些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清算经验, 导致在清算过程中使得清算工作杂乱无章, 没有明晰的工作计划, 整个清算工作不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对企业破产清算中财务问题的几点建议
处理好企业破产清算的工作, 合理、高效的解决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 对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高效性、规范性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对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问题, 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 严格规范清算小组, 使清算人员职业化
破产清算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对专业知识要求很高, 首先必须熟知相关的财务问题才能确保把这项工作做好, 其次还要具有丰富的破产资产清算经验。我国应该考虑将破产资产清算这项工作职业化, 如同税务师、会计师一样必须要求去的相应的职业从业资格才可以进行企业破产资产的清算工作。在国外这种把清算人员职业化的做法早已实施, 我们国家也应当将其职业化, 这样才可以得到高质量的破产资产清算人员。所以想要确保破产资产清算工作的合理高效运作, 就必须把破产资产清算工作专业化, 建立起作风严谨、工作负责的高素质破产资产清算小组, 确保破产资产清算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进行, 这样既保护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2. 完善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制度
当前我国的破产资产评估制度尚不完善, 缺乏公正性与权威性。这很容易使得破产企业在资产评估时故意调低评估值来逃避债务责任, 因此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制度。要建立独立的审计制度。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由破产资产清查小组聘请, 如果两者事先利益结合, 就会使得评估资产值降低, 大大降低资产评估的意义, 因此为了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 可以强制要求破产企业在聘请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征得半数以上主要债权人的同意方可聘请。使得最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3. 加强破产费用的管理
加强破产费用的管理, 就是要求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小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不得支付与该活动无关的费用, 所支付的费用应符合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对于资产清算小组的工资支付要事先确定是否已经在其在职部门领取了, 如已经领取, 将不再重复发放。在破产资产清算过程中, 资产清算小组要始终坚持节约费用的原则, 尽可能的减少破产费用的支出。破产费用的各项预算应由债权人进行会议审核它的合理性。破产清算工作结束后, 也需要将破产期间的费用开支情况交由审计部门审计。对破产的费用进行有效管理,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督力度, 饼设置对应的制裁措施。
4.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加强社会监督
对破产企业涉及的相关的破产法, 要进行完善, 加大法律监管力度, 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对于破产所涉及的活动要做到公开透明。在社会监督方面, 社会公众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的有效监督, 增强社会的监督力度, 提高破产清算相关工作的质量, 有法律和公众的共同监督可以更加促进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参考文献
[1]韦永福.论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千财务问题[J].时代金融 (下旬) , 2011, (12) :2-3.
10.企业清算审计报告 篇十
2.收件人,是“××公司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
3.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已审清算会计报表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即清算资产负债表的日期是××年×月×日;清算损益表期间是××年×月×日——××年×月×日;清算财产分配表期间是××年×月×日——××年×月×日。
(2)双方责任,清算会计报表及清算方案的编制是××公司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清算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4.范围段。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清算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2)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清算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在编制的清算会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清算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
(3)实施的审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5.意见段。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清算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和公司法、破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清算期的财务状况,损益情况,和财产分配情况。
6.注册会计师签名及盖章。审计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7.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8.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是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签发会计报表的日期。
11.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浅析 篇十一
一是增值税。对处理公司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经营方式进行增值税处理:按处理公司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法计提销项税,根据销项税减进项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对处置为已使用过的且已经依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以及处置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处置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注销清算时,对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也不得抵减清算过程中应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二是营业税。对公司处置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以及地面附着物,应当按“销售不动产”项目缴纳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的行为,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项目缴纳营业税。
三是土地增值税。对公司处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就收入扣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部分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旧房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即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外,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财税[200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起至转让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三项: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条例》中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起至转让止的年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上述四税及附加均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财税[2006]号文件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四是印花税。对产权转移证书,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五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的核心是对企业财产(资产)的清理处置。税法规定,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要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变现,确认增值或者损失。确认清算环节企业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应按其可变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清算期间,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其公允价值。对于清算企业没有实际处置的资产,应按照其可变现价值来确认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一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一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一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一商誉一以前发生的亏损。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一资产计税基础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不包含企业以前欠税。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不能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是个人所得税。可供分配剩余财产,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欠税等税款并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企业清算后,清算净所得加上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等,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分得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均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对处于第二清偿顺序的“所欠税款”是指企业清算前的欠税,而并非是处置资产过程中的新发生的税收。对清算处置资产时产生的税收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于清算程序中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是属于清算费用,应当优先受偿。另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处于第二清偿顺序的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收债权优先;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后的,担保债权优先。
为什么税务局不能申请企业破产清算
税务局不能成为破产申请人,理由如下:
第一,说到破产债权,就必须要说到我国税收债权理论的由来,我国税收债权论实质上算是引进的西方国家的税收债权说,然而,西方很多国家在采用税收债权说时,现今认为:既然税收债权能够享有一般债权所有的权利,那自然其在受偿时,也应按一般债权处理。
例如德国最新破产法里与旧破产法相比,就不再将税收债权列为优先破产债权,而将其作为一般债权对待,而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也将税收债权改为一般破产债权。
在中国,立法上虽然采用了税收债权说,然而却仅仅是部分性采用,例如在我国,税收债权被认为具有优先性,而不是一般债权。
此时,如果税收债权享有一般债权所有的权利,然而在承担义务时(即清算偿还时),却不能对等的承担义务,反而优先受偿,很明显显失公平。
第二,税务机关并非通常意义上破产法的债权人。税务机关由于其本身是公权力的代表,且税务债权本身也是通过公权力的立法所形成,因此与一般的债权人相比,有其天然的局限性,此时,把税务机关等同于一般债权人,享有一般债权人权利,并不适格。
例如:在破产清算时,有和解与重整,而和解与重整中,相关债权人为了长远维护自身债权的清偿,有时会进行债务豁免与债转股,然而作为税务机关,却不可能进行债务豁免与债转股,在和解与重整中,除非偿还欠税,否则税务机关只会投反对票,而本身根本没有权力投赞成票。
说的直白点,就是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和解与重整中,虽然表面上可以进行豁免企业债务或者债转股,然而实际上,完全是不可能的事,说白了,税务机关就是一个表决时永远只可能摇头反对的角色。
既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本身无法真正参与到企业和解与重整当中,此时,却让一个受限的债权人(税务局)完全享有一般债权人的权利,未免不切合实际,更是对企业的不利。
即便是民法上,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也是限制的,然而在税收债权破产清算时,却不加任何的限制,这与破产法第一条所说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明显是相违背的。
第三,从法律规定来说,税务机关也无权进行破产申请。
有观点认为,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清算,而税务机关属于债权人,所以有权利进行破产清算。
那么事实上是不是这样呢?税收债权在民法上的权利,是不是直接按照民法规定施行就可以,而不需要法律授权呢?
首先,税收债权虽然属名字有债权,然而其实质不过是形成的欠税,与税收强制、税务检查一样,都是行政法规定下产生。这与一般意义上,行政主体的民事行为是截然不同的,例如,税务局买一台电脑,在电脑买卖中形成的债权与税收债权,毫无疑问是不同的。既然这不属于民事上的债权,自然,其权力的行使、处分就是需法律的授权。
其次,我们可以看下征管法第五十条,专门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如果说,税务机关的在税收债权中是债权人,可以当然的享有民法上债权人的权利,那么完全没必要在征管法中专门授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
因为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情况下,征管法再授权,岂不是多此一举?
再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对于第二款的规定,实施细则释义中是这么解释的:“赋予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的权利。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且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参加清算以保证国家税款优先权。”
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实施细则通过法条形式赋予了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的权利,而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说,由于税收债权是一种行政性的权力结果,所以其行使都需要行政法律的授权,而征管法在对税收债权如何享有民事一般债权权利也确实进行了明确授权(例如行使民事上的代位权、撤销权以及参加破产清算权),但是,并没有授权税务机关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毫无疑问,税务机关没有权利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上面说的都是理论与法理上,下面笔者再来说下实务上的问题:
第一,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不能为国家带来任何好处。
由于税务机关拥有税款优先权与税收强制权,因此,在企业欠税时,完全可以通过采用税收强制权,来征缴税款,而没任何必要去进行破产申请。毕竟,比起破产申请清算,税收强制毫无疑问是相对来说见效快的措施。而且,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与税收强制相比并不能为国家多带来一分钱的税款,而只会增加更多繁杂的手续。
在明明有更有效的手段下,却舍近求远,进行破产申请,这很明显与行政效率原则相违背。
第二,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害。
税务机关由于其天然的地位,说白了就是屁股决定脑袋,因此,如果其在企业欠税时,进行破产申请时,不可能会去考虑企业未来经营前景,也不可能想着如何才能利于企业,而是由于自身有着在破产中税款优先权,因此,只会考虑如何快速收缴税款,从而在不顾企业可能的未来经营良好前景下,直接进行破产申请。
而在现在这种经济下行情况下,很多企业资金链都处于随时断裂状态,可以说,有许多老板,完全是靠着信誉才能借贷维持企业的生存。而这时候,一但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受理,都将会给企业信誉造成巨大损害,从而可能成为压倒企业的致命稻草,让企业因此,资金链断裂,最终真正破产!
第三,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不能降低执法人员风险。
有观点认为,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可以核销长期欠税,从而降低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
那么,事实上是不是这样呢?我们知道,作为行政机关,不能为了保全自己,而至百姓于不顾,因为政府的职责,就是服务百姓。然而如果税务机关,为了降低自己的执法风险,而采用破产申请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害的手段,这明显与我们政府的服务宗旨相违背。
即便退一万步说,采用了破产申请,是不是就一定会降低我们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呢?
我们知道,如果不想让税务机关人员肆意行使这种破产申请,那必然会造成巨大损害,因此,作为税务机关,为了规范防止税务人员肆意行使,必须会出台一些内部文件规定。
而现在,很多检察院经常会以税务部门自己出台的文件规定来定税务执法人员的罪责。而如果税务部门出台一些破产申请的规定,且不说其可操作性有多强,仅凭着多数税务执法人员根本不了解破产法,这时候,必须会让许多执法人员遇到更加未知的执法风险。
当然,这里可能会有人说,那税务机关完全可以不出台相关规定嘛,但是如果不出台具体操作规定,以现阶段基层执法人员的水平,试问有几个敢说能精通破产法,能依法操作?
因此,认为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能降低执法风险,不过是笑谈而已。
第四,“清理僵尸企业”不是税务机关进行破产申请的理由。
首先,清理僵尸企业有很多方法,为什么一定要通过破产申请呢?工商有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有非正常户处理,为什么就非要采用破产申请的形式呢?
12.企业清算所得课税:问题与对策 篇十二
对企业清算所得进行课税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它不仅能保障股东、债权人、职工等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能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但是如何加强管理, 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这就需要找出“病因”, 然后“对症下药”。在实务中, 企业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非常多, 下文仅从清算义务、债权人监督、、注销与清算, 这三个角度进行探讨。
1、企业清算义务缺乏强制性。
对企业清算义务的履行, 我国现行法律虽有所规定, 但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企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对清算义务人并没有什么实际约束力, 即使其不履行清算义务, 也只需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与否全凭清算义务人的良知。清算义务人完全可以钻法律不健全的空子, 逃避法律的制裁。
2、清算缺乏债权人的监督。
企业清算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后机会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清算除外) , 企业的清算过程理应有债权人参与和监督。然而, 在非破产清算中, 对于债权人参与企业清算的权利该如何行使、怎样保障等问题法律几乎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事实上, 我们经常会发现由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企业清算公告的次数、公告所需媒体覆盖范围以及逾期申报债权的补救措施, 许多企业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已清算完毕。
3、企业未清算或清算失实而已注销。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时必须经过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但是没有经过清算就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存在, 清算时逃漏税款, 出具虚假清算报告的现象也不少。多数企业能够在注销这一环节偷逃税款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 税务机关不参加清算, 无法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清算实施有效监督。
找到病源就需要对症下药, 笔者针对上文讨论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1、明确企业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可以从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次规定其清算责任, 以此来督促清算义务的履行。在行政责任方面, 对于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企业, 公司法可以规定由企业工商登记机关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自警告之日起1 5日内组织清算, 如果限期内仍未清算可对股东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相关税务机关直接对其进行清算。在民事责任方面, 股东未履行义务对于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 可以比照侵权责任, 要求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情节特别严重, 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 可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义务主体产生更大的威慑力。此外, 还需规定在清算结束后, 企业股东须对清算期间的事项负责,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加强债权人的监督。
债权人也是企业清算时最好的监督者。在企业清算开始时, 应当设立债权人会议, 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债权人会议代表对企业行使监督权。同时, 法律赋予每一位债权人都有了解企业清算情况, 就资产处理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组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假使企业清算期间持续时间较长, 清算组应定期向各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汇报企业清算的进展情况。最后清算结束时, 企业清算报告必须经全体债权人书面认可, 并将其作为企业注销登记的必备法律文件。
3、强化企业清算的最后一道防线—
中的监督作用, 要求主管税务部门必须参与企业的清算过程。对注销企业的清算过程进行监督, 并对以往涉税情况进行稽查。同时强调纳税人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之前, 必须先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其次, 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税务部门应与工商和公安部门加强合作, 将企业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编码, 三者同时对企业的经营、清算、注销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生重大偷骗税行为后, 便于公安部门及时抓捕责任人。根据纳税人编码, 工商部门可防止有重大偷骗税行为而注销的企业的法人代表重新注册新公司。
最后, 加强对注销企业的账簿、完税凭证等纳税资料的管理。对擅自销毁账簿、完税凭证等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加大处罚力度。在法律上规定税务部门对注销企业有事后追溯权,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性质规定追溯期。
参考文献
[1]、钟三宇.论公司解散清算僵局的成因及其司法救济[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6) :883-886.
[2]、徐伟, 李玉文.我国企业清算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完善[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8 (3) :30-31.
[3]、顾向东.浅谈法人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常见的三个税务问题[J].财会学习, 2008 (5) :54-55.
[4]、张晓琛.论公司清算障碍的原因及预防[J].法制与社会, 2009 (7) :152-153.
[5]、徐伟, 李玉文.我国企业清算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完善[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8 (3) :30-31.
13.企业破产清算税收处理 篇十三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
我们先来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60号提到企业清算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包括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但是,这里,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需要在被清算的企业层面和投资者层面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里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破产清算中的一个核心要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知道,在企业资产的清偿顺序中,债权人是优先于企业投资者受偿的。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了,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投资者已经无法得到任何清偿了。因此,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其该项投资已经全部发生了损失。此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14.关于进一步规范票据清算操作流程 篇十四
件
津农商会„2013‟4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票据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的通知
滨海分行, 各中心支行, 各直属支行:
为提高我行票据清算业务水平,规范票据清算操作流程,根据人行对我行2012年票据清算业务的整体评价,结合人行票据清算业务培训重点,现将业务实践中难点、要点加以总结归纳,请票据管理和经办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提高票据清算工作水平。
一、申请参加票据交换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织票据清算业务操作人员参加由人行票据清算中心指定的票据打码机服务公司举办的票据打码机操作培训。
(二)参加人行票据清算中心组织的有关票据清算系统、网络退票系统操作的培训。
(三)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同城票据清算申请表》,经人行票据清算中心同意且盖章后,一份交中心留存,一份交人行支付结算处备案。
二、票据交换提出业务
(一)提出行在柜台上接收客户交来的他行票据,经审查进账单的收款单位确为本行开户单位,以及进账单大小写金额与票据大小写金额均相符后,应立即加盖票据交换章,准备提出。
业务提示:票据交换章不得遮盖票据磁码域。错误案例:
(二)磁码打印内容及顺序:
1、票据号码域:6位。
业务提示:录入票据号码后6位,票据无号码录入6个0,不得跳过。
2、提入行行号域:9位(地区号2位、系统号2位、交换号4位,校验位1位由打码机自动生成。系统号:01人行、02工行、03农行、04中行、05建行、06交行、07中信、08招行、09商行、10渤海、11农发、12浦发、13农商、14大连、15光大、16北京、17浙商、18盛京、19平安、20国家开发、21兴业、22民生、23华夏、24滨海农商、25邮储、26银联、27上海、28哈尔滨、29齐鲁、30锦州、31威海、32河北、33广发、34中德、35宁夏、36廊坊、37进出口、40蓟县村镇、41北辰村镇、42华明村镇、43津南村镇、44西青国开、45新华村镇、46银联商务、70外资)。
业务提示:可通过天津票据清算中心票据交换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查询清算号正确与否或是否存在,避免因清算号已注销等原因导致人行退票差错发生。
3、账号域:14位。
业务提示:实际账号不足14位的打码机自动在高位补零。无账号的录入14个0,不得跳过。超过14位的截取账号后14位。
4、交易码域:2位(外币借记:40支款凭证、45借记退票;贷记:90进帐单、95贷记退票。人民币借记:00支票、01汇票、04同城委托收款、08其他、09退票;贷记:50进帐单、52信/电汇、53税单、55跨行转汇、58其他、59退票)。
业务提示:按照中心要求,为提高银行间票据清算交换工作效率,提出机构应按照真实票据类型打印票据交易码。
5、票据金额域:11位(含角分、实际金额大于11位,采用分割打码提出)。
业务提示:分割打码是指使用多个票据专用白信封,磁码、提入行号、账号、交易码均按照实际票据打印,将金额分割打印在白信封上,使得每张白信封金额均小于11位,合计金额等于实际票据金额。将实际票据放入第一个白信封内,将分割打码白信封顺序排列放入提出票据中提出。
票据磁码域打印实例:
(三)打印提出卡、批控卡和日记账
1、打印批控卡:操作时以200笔为一批,不足200笔也应为一批。借、贷方票据可以穿插进行。
批控卡实例:
2、打印提出卡:每场提出票据经分批打码完毕,用打码机打印一个提出卡进行总数控制。
提出卡实例:
3、批控卡、提出卡磁码打印内容和顺序:(1)提出行行号:9位(内容同提入行行号)。(2)标识:6位(批控卡为888888;提出卡为999999)。(3)借方金额:12位(批控卡为该批合计金额、提出卡为总计金额)。
(4)批控卡批号:2位(表明第几批);提出卡批数:2位(表明共几批)。
(5)借方票据数:4位。(6)贷方票据数:4位。
(7)贷方金额:12位(批控卡为该批次合计金额、提出卡为总计金额)。
业务提示:核心系统提出汇总借贷金额与提出卡借贷金额应核对无误后方可提出,以避免提出业务改卡。
4、日记账:所有票据和提出卡、批控卡打印完成后,打码机将自动生成两联日记账,一联交换单位留底,一联附打码票据提出。
业务提示:应将较清晰一联日记账附打码票据提出,以方便中心核对。
清算票据码放实例: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必须对全部打码票据、批控卡、提出卡、日记账加盖交换章,并在批控卡、提出卡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2、提出票据时,批控卡、提出卡和日记账必须同时提出、缺一不可,批控卡、提出卡不可漏打码、不可混用,日记账必须打印清楚。
3、票据打码域不得污染、不得有铅笔涂改字迹,打印的磁码不得擦花、打印重码、磁码错位,避免因票据打码域、磁码问题,造成拒票。对于拒票的修改,中心将收取拒票费。
4、定期更换磁带。
5、以专用口袋提出票据,袋内只能放三张薄纸传票,不得折叠,袋内票据不得高出口袋1厘米,附有软联票据及退票必须放入专用口袋打码提出。
6、交换单位打码机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并由服务公司提供备机,使用备机时,开机后必须输入本行行号;不要误输入本行第一张提出票据的提入行号,中心对于账务有误的交换单位的提出卡将进行修改,并根据修改内容进行收费。
7、及时清洗交换章,避免长时间使用造成盖章的上下或多张票据粘连。
8、本外币业务在共用一台打码机的情况下,应坚持“人民币提出卡打印结束、数据清除后,再开始外币业务处理”的原则。
9、提出票据不得夹带大头针、回形针、订书钉等铁质物,避免损坏清分机设备。
收费通知单实例:
改卡通知单实例:
(五)拒票案例:
1、磁码打印模糊
2、磁码打印错位
3、清算号不存在
4、金额模糊不清
(六)信件交换业务
信件交换范围为:各交换单位提出的计入清算差额的交换信件及网络退票实物信件。
1、计入清算差额的交换信件是指提出行在对一个提入行提出多笔不能直接打码的同类票据时,以计数单汇总数据,并将汇总金额在计数单上打码提出清算,将实物票据装入专用信封提交提入行。
2、信件业务的提出操作:
(1)填写信件清单,列明提出总数,且提出总数要与所列明细汇总相符。
(2)计入清算差额的交换信件上的提入行号必须与提出信件清单所列及对应打码计数单上的提入行号一致。
(3)填写提入行票据清算号:系统行号(2位)、票据清算号(4位)。
(4)网络退票的实物票据装入网络退票的专用信封,只能晚场提出。
业务提示:
1、提出交换信件不可夹带打码票据。
2、各种信封不能混用,且不能使用旧的信封,凡再发现使用旧信封的,中心做退回处理。
三、票据交换传递工作
(一)操作要点
1、检查票据袋是否破损,如有破损,及时联系传递公司更换。
2、在票据袋锁片号码单上加盖交换章,放在票据袋透明窗口内,锁片号码单号码与票据袋锁片号码保持一致。
3、各交换单位与快递公司要建立完善的交接登记制度。
4、中心收票截止时间:午场13:00;晚场19:30。
5、票据袋锁片和号码单的发放工作由中心负责,中心会将锁片领用单及锁片实物装入交换单位提回票据袋中,通过票据传递人员送至各交换单位。交换单位清点无误后在票据袋锁片领用单上签收确认,交票据传递人员带回中心。
票据袋样式:
(二)检查要点
1、票据袋是否完好,“锁片扣”有无损坏,锁片颜色是否为红色,锁片号码与号码单号码是否相同。
2、检查提入票据、差额表是否为本行应提入的。业务提示:发现清算袋破损、票据不符等情况应及时与中心联系,不得拒收。信件交换提入行清点提回信件总数,与提入交换信件清单所列总笔数进行核对。如有问题,及时与信件的提出行联系。
四、退票业务操作
(一)网络退票:各交换单位只可将可采集图像的支票通过网络退票系统办理退票业务。
(二)实物退票(午场):仅限于有午场交换的单位之间的退票,且要把退票与退票理由书装入专用口袋(白口袋)打码提出。
(三)传真退票:未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进行退票处理的,可采取传统的传真退票方式。
业务提示:由于清分机清分票据造成的票据污染或撕裂等现象时,不允许做退票处理,可及时与中心联系,由中心开据证明。
票据清分污损证明:
五、网络退票接收
(一)登录网络退票业务处理系统,接收本单位退票。
(二)核对报表数据与提入的网络退票实物票据,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与票据退出行进行联系,并通知票据清算中心。
业务提示:
1、各交换单位必须在网络退票系统运行时间内完成退出、接收业务操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撤消应撤消的退票业务。
发送业务的窗口关闭时间:15:40;接收业务的窗口关闭时间:15:50。
2、按照系统提示,及时修改用户密码。
六、支票专用打码机维护保养
(一)日常使用注意事项
1、机具使用的墨盒、磁性色带应保持常用常新,应每月更换未使用完的色带,对于短时期内未使用导致风干的墨盒用湿布擦拭喷墨口,保持正常喷墨;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墨盒必须进行更换。对于各行一次性采购的墨盒、色带不应过多,避免因长期存放导致墨盒、色带无法正常使用。
2、支票专用打码机应放臵在水平工作台上,日常使用中应保持周边整洁,避免将机具暴露在灰尘或潮湿的环境中,在不使用机具时应加盖防尘罩布。同时不应在机具上堆放其他物品,机具周围避免摆放液体器皿,防止损坏机具。
3、严禁使用不在维护保养范围内的老旧机具,如网点清算单位还存在使用老旧机具,应及时进行更换,杜绝因机具落后产生票据清算交换差错的情况。
(二)机具维保服务注意事项
按照我行与支票专用打码机服务公司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机具维保服务公司负责对每台打码机进行定期维护。维护周期为市区(各直属支行)每个月一次,郊县(滨海分行、各中心支行)每两月一次。接到报修电话后维修人员应于2小时内到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故障排查。当时不能将机器修复的,应提供备机一台供我行使用。针对合同条款,我行清算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
1、我行支票专用打码机出现故障,应立即联系维修人员,要求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场对机具进行维修,或提供备机供我行使用。
2、如维修人员未定期到场对机具进行维护,各清算单位应及时电话通知,要求维修人员进行机具例行巡检。
3、各清算单位应保存维保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同时做好维保人员定期维护记录和应急故障排查记录。对于服务公司未定期上门维护或未及时排查故障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并上报总行会计结算部,由总行与维保公司进行沟通协调,督促维保公司落实合同条款。
请各清算单位结合以上业务规范,切实落实整改工作,有效降低我行提出提入票据拒票率,杜绝账务性错误,严格执行支票打码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票据清算业务经办人员必须经票据清算业务培训、支票专用打码机操作培训并通过柜员网络学习的平台业务知识考核方可上岗。各清算单位应积极安排票据管理和经办人员利用晨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票据清算工作要点,对票据清算工作质量,各清算单位会计条线负责人要常抓不懈,总行将定期通报各清算单位票据清算工作统计分析情况,将票据清算差错率纳入会计委派管理人员考核。我行要力争在2013年将票据清算交换工作水平提高到全市金融同业先进水平。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会计结算 规范 票据清算 操作流程 通知
内部发送:行长办公室, 会计结算部, 国际部, 营运运行部, 营业部, 稽核监察部 联 系 人:邸晗 联系电话:83872411(共印2份)
15.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 篇十五
一、现阶段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结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政令规范的完善和发布, 国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结算工作逐渐走上正轨, 变得更加严谨有序。在此前提下,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好。但随着房地产行业和附属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众多问题也浮出水面, 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点:
1. 对计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 由于本身具有的复杂属性, 使得土地增值税的结算工作异常艰难。土地增值税的结算不但包含总收入、扣费总额和一些应缴赋税, 还包括房地产开发周期过长导致的资金动态不明确以及资金流动去向不明等问题。这些问题, 都极大程度的影响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相关部门需要收集资料, 并更加严格的要求结算模式。所以, 这给计算工作人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2. 房地产行业中土地增值税结算任务难度系数有所增加
如今的房地产市场, 在以经济化发展和良好社会效益为目的的前提需求下, 不断调整发展模式, 有一些房地产合作商已经通过建立临时合作关系来调整发展模式, 确保业务发展和执行。此种状况确实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的混乱, 在土地增值税缴纳方面更是出现投资者撤资问题, 这些都增大了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收纳的难度。
3.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结算工作公平性没有保证
大量数据和实践经验表明, 房地产行业中仍存在一些项目款项不能结清的状况。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发现, 一些房地产项目出现不及时结算的现象, 除此之外就是违规住房, 没有相关手续就入住, 这些问题都是如今房地产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结算的核心管理
1. 明确结算对象
土地增值税依靠通过国家审核的房地产可开发项目为基础来结算, 特别是分期开发项目, 是要以分期为前提进行结算。通常情况下, 开发项目包括两类, 一类是普通住户, 一类是非普通住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住户类型不同, 税收也不同, 土地增值税需分开结算。这种收费模式极大的提高了税务局的工作效率, 也使得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结算更便利快捷, 排除了因不同付款方式而导致的周期不明、本金难定的问题, 明显降低了结算的难度。
2. 确定土地增值税的结算条件
(1) 行业必须进行结算的情况:房地产项目完成且销售成功的、住房转让并未办理完工结算的、直接移交房屋使用权的。
(2) 税务局可直接要求房地产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的情况:房屋转让面积大于等于可出售面积的87%, 已完成接收的房产或按照上述比例未达87%但余下自用或者出租的, 在三年使用期内, 虽获得销售权但并未销售成功的, 缴税人并未按照登记缴税且想申请取消税务登记的, 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结算工作, 之后才能取消税务登记记录。这项规定有效的避免了房地产中介利用以上手段假装未结算清土地增值税并想延续的情况发生。还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少缴晚缴税的方式来逃避土地增值税的纳收, 例如, 已经完成工期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延迟办理过故意拖延不办理的。这些情况确实可以延缓结算, 但长此以往极有可能影响房地产公司的正常经营, 更甚至担上违法拖欠税务的危险, 实在没有必要。
3. 确实保证土地增值税扣除的凭证真实有效
在进行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办理结算工作时, 在扣掉土地使用权需负担的费用、项目开发成本、开发中转费、房屋转让租金税金时, 必须保证凭证合法有效;不能予以提供真实证明的, 禁止报销土地增值税前期开发准备费用、原材料买进费用、建筑装修费用、基本设施费用、开发中转费用以及不能出示相关证明或材料的项目所有费用, 税务局可按照国家规定, 对比以上要求自行进行结算扣费。还有一些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开发结束后故意不领取建筑发票进行账户结算的, 都是故意降低土地增值税, 或用各种办法逃避税务结算的行为, 政府税收部门没办法解决, 只能依照已税率征收税款, 这些都导致了税款的减少。这项政策, 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证明或凭证, 对于那些没有真实凭证的公司, 不予以报销资格, 只有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证, 才能接收发票报账。这有效的解决了公司延迟缴税偷税漏税的问题。该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的结算也有极大帮助。与此同时, 也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完结后与配套设备融合结算归业主拥有的、免费移交政府的、公共事业单位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事业的居委会、派出所、气象站、停车场、变电站、水力风力发电站、医院、学校、体育馆、幼儿园、养老院、邮局、通讯公司等的公共设施的成本费用, 予以扣除报销。针对其他项目需共同承担费用的, 根据类别, 进行具体划分, 按建筑面积或其他可行方法进行结算批准和成本费用扣除。
4. 确定销售收入中同等销售的状况
这项要求可以有效的避免企业把成品房当福利或年终奖金分配给员工, 或者以房抵债以及商品房保留自用且不履行收入要求的发生。如果是用商品房抵消工程资金, 只做了账面记录而未按照收入要求进行。这些都有偷税漏税的嫌疑, 同时也是房地产公司逃避税收的常用方式。除此之外就是房屋产权未曾转移或出售, 却擅自用于他用的情况, 在土地增值税结算时, 未收入记录无法结算, 而导致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5. 确定税务中心鉴定机构的真实度, 并要求税务局严格监督税务中心
这项要求, 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税务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 严格按照税务鉴定规范标准进行, 对中介部门素质、办理人员资历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 确保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及税收鉴定的法律效益, 严格按照操作标准进行, 确保税务局能认同。
6. 明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多投入资金量大, 工程工期长, 所以, 针对这种情况, 必须采取独立专门的缴费方式, 进行账本抽查、核定征收。若出现下列情况可酌情征收赋税: (1) 符合规定要求理应有账册登记而实际未有的, (2) 擅自破坏账册且不提供纳税记录的, (3) 即使有账册但项目模糊不清, 资金去向不明确的, (4) 虽符合结算条件, 但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段内缴费的, (5) 实际花费低于报销账册总数的。
7. 对申请土地增值税的申请材料做相应的要求
这需要相关单位提供房地产公司基本资料例如以往土地入股测评报告、资金流动详细说明, 项目基本资料包括开发立案批准回复、五证说明, 开发工程基本资料包含投标中标说明、工程合同详细介绍、财务规划可能性, 财务方面的基本资料比如银行贷款额度, 投资商信用额度, 以及还款利息计算报表, 销售方面重点是商品房出售详细说明等。
三、结束语
如今社会发展速度持续加快, 经济发展异常迅猛, 房地产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机遇, 因而房价迅速上涨, 我国为抑制房价上涨, 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 来调控房价市场走向。其中, 增大税收额度便是一项重要举措, 在抑制房价上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土地增值税作为税收额度里最关键的一部分, 发挥着重大作用。因而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公司才逐渐重视起了土地增值税结算工作, 这也给税收局减轻了负担。
参考文献
[1]肖迎春.房地产企业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算管理[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6, (11) :327, 329.
[2]李明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解析[J].中国外资, 2014, (3) :179, 181.
[3]孟繁璋.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讨论[J].财会学习, 2014, (1) :48-49.
[4]黄晓瀛.房地产企业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算管理[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 (8) :250-251.
[5]张欣.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流程及注意事项[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3, (23) :249,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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