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2024-12-01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共15篇)(共15篇)

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篇一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它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依法将电子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包括票据信息、背书人信息、被背书人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背书流转,在被背书人发起回复之前,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可操作票据,背书人可撤销背书申请,被背书人可回复(签收或驳回)背书申请。此时,系统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如背书人先撤销背书申请,则该背书申请已撤销,被背书人不能再进行背书回复操作。

3、如被背书人先发起背书回复,则该背书申请按照被背书人的意思已签收或驳回,电子银行承兑背书人不能再撤销该背书申请。电子银行承兑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在电子银行承兑出票人或背书人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篇二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现为我国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诸多便利,极大地提升了银行的作业效率。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票据业务开始发展起来,并承担着经济发展过程中支付结算、资金融通以及信用保证等多种作用,也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途径,有利于优化银行的资产负债机构,做好管理工作。过去,我国的票据业务大都以纸质票据为主,使用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我国传统的纸质票据业务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商业汇票业务的恢复及推广阶段。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率批准部分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的第一笔同城及跨省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成功办理。之后,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带动下,其他商业银行也开始推行承兑退票贴现业务,票据业务也逐渐步入了恢复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票据业务的制度建设阶段。为了保证银行票据业务的顺利进行,国家相关部门也逐步完善了票据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包括《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推动了商业汇票业务的制度建设。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扩大了贴现率的浮动程度,促进了票据业务发展法律框架的形成,也有力地保障了票决业务的发展秩序。

第三阶段,票决业务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票决业务朝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票据业务总量快速增长。在票据业务市场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票据业务的运行机制也在逐渐成熟,业务也朝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日益扩大,除了原有的国有银行之外,很多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开始投入票据业务中,市场主体扩大、活跃程度进一步提升。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加之各种政策的支持,我国传统的纸质票据业务开展起来,繁荣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增加了市场的活力。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传统的纸质票据流程繁杂,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二、电子银行承兑业务及其优点介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传统的纸质票据业务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克服纸质票决业务的风险,提高汇票业务的交易速度,提高业务开展的透明度,我国银行开始大力推行电子汇票业务。电子汇票业务的出现及应用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标志着我国的票据业务朝着现代化、电子化的方向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现及应用更是为票据业务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作为重要的票据种类,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先由承兑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在经过承兑银行的审批通知之后,银行要保证承兑申请人在指定日期将确定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清晰地表现出票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与传统的纸质实物票据不同的是,电子银行的承兑汇票中网络从传输的形式代替了人工传递,电子签名的形式代替了实体签章,计算机录入的形式代替了手工书写,从而实现了出票、流转以及承兑等全过程的电子化。

电子银行承兑业务适用于的采用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国内贸易往来,开票方和收票方都要开通网上企业银行,才能确保往来结算的顺利。同时,该种承兑业务适用于一年期以内的贸易结算。与纸质汇票相比,电子银行的承兑汇票优点较多:第一,票据业务的交易效率更高,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交易活动,汇款的速度较快,不会出现票据丢失等情况。第二,票据的运作成本会进一步降低。电子票据不需要承担原来的快递费用,传递成本、在途成本等都大大降低。电子化的管理模式也使得承兑人能够及时掌握资金的流向,管理成本也会不断降低。第三,操作风险较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全国性的金融业务运行系统,该系统的安全保障及灾备保障能力较强,有效地杜绝了纸质汇票流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第四,电汇票据管理方便。电子化的信息管理模式能够实现承兑申请企业内部信息与承兑银行之间的有效对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及效率。第五,电汇票据的托收方便。第六,电汇票据的使用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促进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进一步降低市场融资成本。总之,相比传统的纸质汇票来说,电子银行的承兑汇票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三、电子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意义

电子承兑汇票业务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首先,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发展质量,从而为我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电子承兑汇票的开具必须遵循“真实票据”的基本原则,从而密切票据业务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票据本身就具有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的双重功能,能够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持。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能够加快资金的周转与商品的流通,推动国际贸易往来;能够为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支持力度较大,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其次,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环境。电子银行的承兑汇票能够有效地记录承兑人或者出票人汇票支付的信用信息,包括“好评”或者“差评”信息。历史信息储备功能的应用也会使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违约人将会承担较高的违约成本,从而进一步培养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观念。再次,有利于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努力地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能够研发出更多的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产品,创新贷款模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

第二,电子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票据市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传统纸质汇票的继承与发展。电子票据的信息要素是以数字电文的形式存储的,并依靠网络进行支付阶段的、传递的效率较高、安全性良好。电子票据的应用能够推动我国票据市场的统一,有利于构建规范有序的票据市场。

第三,电子承兑汇票的应有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功能。该项业务有利于提高货币市场的运行效能,建立统一的电子化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票据市场,促进货币市场体系的健康协调发展,提升货币政策的传导效能。同时,电子票据业务也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和货币金融业务的协调发展。

第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加快金融机构电子业务的创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本身就带有创新性的特点,促进了票据结构的创新多元化发展。电子票据具有全电子化的特点,将组合融资、现金管理等充分融合起来,协调资金流与商品流的运行。

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代替纸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必然会代替传统的纸质汇票,这是金融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限制性因素的影响,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票据法》不能满足电子票据发展的基本要求,很多票据形式仍然处于法律框架之外,不利于电子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电子票据业务的办理必须依托各种网上银行和票据系统,同行业之间的流通存在不畅。从行业内容来说,电子票据内部主要类型的业务发展处于一种不平衡的态势。从安全性能方面来说,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分依赖网络系统,网络系统如果不稳定就会影响电子票据业务处理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进而导致各种安全隐患的产生。

未来,相关单位必须要加快制度建设,规范各种票据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子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要加快纸质票据的电子化进程,提高电子票据业务的处理进程,从而完全实现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的转化。在实践过程中,要充分总结电子票据推广和使用的经验,做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应用引导工作,提升各个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汇票业务的积极性。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展将会取得较大的进展。

参考文献

[1]李忠霞,刘彦雷,王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北金融,2016(03)

[2]沈杰,宋根苗,陈吟.制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推广的因素及对策建议——以蚌埠市为例[J].金融会计,2015(11)

[3]聂清华.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瓶颈和对策[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01)

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篇三

一、 在业务核算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

贸易企业在业务核算中,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问题主要有漏计、少计汇票贴现成本等,致使相关业务到期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在进口业务、代理进口业务中与下游客户的结算,在内贸业务中与上、下游客户的结算,当企业与客户谈定价格时,一定要考虑支付方式对价格的影响,要在明确支付时间的同时明确支付工具,而不是简单的约定为“收到货物XX天内付清货款”。支付工具的不同,会使业务最终结算的收益大不同。如某贸易企业的一笔进口业务,向国外客户订购2500吨某商品,进口后价税约合人民币3940元/吨,共支付了现金985万元,旋即将这批货卖给了国内客户,单价4000元/吨,收到国内客户金额为1000万元的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员以为该笔业务盈利15万元,实则不然。如果将1000万元的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需向银行支付利息1000×3×4.5‰=13.5万元(以2013年2月26日贴现市场行情计);如不贴现,向上游客户支付的985万元的现金,如是自有资金,资金成本为985×3×2.17‰=6.41万元,如是银行贷款,资金成本为985×3×4.67‰=13.80万元。因此,在业务的初始评估中,必须充分考虑支付工具的差异带来的收益差异。

在业务核算中,现金支付和票据支付的收益差异因金额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不一而差异很大。以1000万元交易金额为例,以现金支付不会产生收益,若将1000万元存在保证金账户开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需开支的财务费用为0.5‰ ,即1000×0.5‰=0.5万元,而产生的存款利息为1000×6×2.333‰=14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例),企业可增加收益13.5万元。反之,若企业支付的是现金,收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则在业务成本核算中不仅要考虑现金收付的时间差异引起的资金成本,还必须考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无条件的远期支付票据,贴现时的利息成本。由于各银行对贴现利率没有统一标准,且变动频繁,在业务实践中,交易双方可以约定以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某一基准时刻某一银行的贴现利率作参考,或者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时间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的时间差异考虑进现金收付的时间差异成本中。

二、 在汇票交付中的常见问题与处理

贸易企业在结算中,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可能发生的问题主要有汇票背书不完整、汇票交接手续不规范等,致使企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一经银行开出,作为支付工具,一直在交易各方手中流转,直到进银行贴现。这种由前手至后手的流转,由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不再通过银行,充分体现了票据流通的便利性。但这种流通便利性,风险也蕴含其中。

在业务实践中,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在交付时,背书或交接不周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如某贸易企业经“中介人”介绍向某供应商定期购买一批货物,前几笔业务均通过银行向供应商划付货款,最近一笔购货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在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时,该企业将空白背书的票据交给了“中介人”转交供应商,供应商也口头认可其作为“客户代表”。后来,该企业发现收到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向供应商提出交涉,而供应商则辩称其公司未收到货款,所谓“客户代表”不是其公司员工,不代表其公司行为,结果引发了一起复杂而繁琐的争议。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应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贸易业务中,汇票背书的连贯性反映了前后手之间的交易关系,在交付中,仅有背书人的签章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犹如放弃声明谁应是该票据的受让权利人,而任由接收方处置就留下了风险敞口。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交付的是空白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上面未载明所交易客户的名称;二是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所谓的“客户代表”,未取得盖有所交易客户财务签收章的签收证明。这些都使票据的合理流向、有效交接可能产生问题,也给风险发生时票据流向的举证带来了重重困难。

究其原因,一是对重复的业务掉以轻心,以为以前没有出现过风险的业务今后也不会出现风险;二是过于相信“中介人”,以为任何手续交给其代办都可靠;三是怕麻烦,担心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记载上发生书写错误;四是接受对方对银行承兑汇票空白背书的要求等等。在基于交易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交付中,完整背书和安全交接是重要环节,关系着业务的安全运转,贸易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尊重票据的特点,遵守汇票操作的规定。

三、 在汇票接收中的常见问题与处理

贸易企业在结算中,接收银行承兑汇票可能遇到的问题主要有汇票伪造、汇票背书和记载不规范、汇票到期前被挂失等,致使企业到期无法收到票款。

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联次、颜色和规格的式样,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应当齐全,各项签章符合相关规定,背书必须有效并且连续,汇票的期限符合规定,如汇票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汇票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出票日期至到期日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等。如银行承兑汇票的交付方不是汇票的出票人,贸易企业还要了解其汇票的来源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市场上通过民间非法买卖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般不可以接受,因为一旦贴现不成,贸易企业在向前手追索时遭遇的困难会更大。

贸易企业即使收到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也不能保证在汇票到期时就一定能收到票款。汇票在到期前被假挂失,是一些不法分子常用的诈骗手段。如某贸易企业于2012年6月收到前手背书的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履行合同交付了货物,由于期间贴现汇率较高,汇票便被锁进保险柜,在10月份汇票到期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却被告知该汇票已于8月底被挂失,且票款已被冒领。经查,其前手于4月份与该汇票的出票人建立了交易关系并取得汇票,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企业并取得货物后,立刻到付款地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声称其汇票遗失,要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法院由于并不能了解其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的事实,因而予以受理并立案,并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由于该企业身处异地没能及时看到公告,且付款行也不知期间汇票为何人持有,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法院便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持法院判决向付款银行取得了票款并逃匿。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篇四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下称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经办票据贴现业务的行社的票据行为,是经办行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申请人(下称持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在经办行社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结算往来的法人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经办行社的

信贷政策;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六)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七)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持票人须提供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经过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三)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四)上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五)公司章程中规定具有经营决定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书面决议(成员签字);

(六)持票人提供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正本复印件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以核对);

(七)经办行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期限、金额、利率

第七条 贴现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期限计算至汇票到期前1日,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八条 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第九条 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查审批

第十条 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相关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对汇票是否真实有效、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是否挂失止付、是否公示催告等内容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二)审核汇票上的要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三)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经办行社。

第十一条 承兑汇票审核后,相关审查人员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交还经办人员,经办人员继续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是否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经办行社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第十二条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按审批权限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章 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后,相关材料应退回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

台账,并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 贴现业务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应按重要有价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十六条 承兑汇票到期,会计部门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十七条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会计部门在收到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贴现业务经办部门,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由于票据真实性、合法性等操作性及技术性问题引起的承兑行拒付或纠纷,由会计部门会同贴现业务经办部门解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5.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错误的解决办法 篇五

关键词:承兑汇票背书 票据贴现 票据公司

百姓金融网:随着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日益增多,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与委托收款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由于人们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不了解或印鉴上的问题,使银行承兑汇票的解付变得困难起来;许多银行承兑汇票因背书或委托收款出错导致了票据的不能解付。最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可见,规范解决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出错的解决办法势在必行。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错误的原因:

1、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目前共有2种不连续的方式。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a转让给b,b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2、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农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xx工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3、背书转让给个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作为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排除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可能,主要审查:

1、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单处签章。

2、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出错,直接导致了承兑的不能解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相关法律,与读者商榷下列解决办法:

1、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具体表现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通过a、b、c三家企业的书面证明,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又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转让给c公司时,在原本属于自己公司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公司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通过上述条款,a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c公司。这样,通过依法举证,证明了c公司的票据权利,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其他背书错误,以此类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

6.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篇六

一、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凭证的填写

各银行的托收凭证样式都是统一的,只是印刷不同,因而不能通用。凭证需要填写的有:

1、委托日期:即该凭证送交银行柜台的日期;

2、付款人全称: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所以,此处即为票面显示的“付款行全称”栏内付款行行名;

3、付款人账号:付款人账号栏不填,由银行查询填写;

4、付款人地址:若票面有付款行详细地址则按地址填写,如没有,需要查询到该付款行隶属于何省何市(或县);

5、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栏与“付款人”栏一样,均为承兑行行名;

6、收款人全称:即为收款单位;

7、收款人账号:为收款单位送交托收银行本单位账号;

8、收款人地址:收款单位隶属省、市(县);

9、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单位送交托收行行名;

10、金额:票面金额大写、小写;

11、款项内容:“货款”等;

12、托收凭据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并需填写托收的本张承兑右上角的汇票号码;

13、附寄单证张数:此栏有些银行不要求填写,有些银行要求,所附寄的即为本需托收汇票,一般写“一张”

本托收凭证共五联,要求复印填写,每张填写内容一致。填完后在第二联左下角指定处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二、补齐汇票后背书栏

银行承兑汇票后的被背书栏理论上由每手背书人填写,但在实务操作中到期托收的汇票后被背书栏常常是空白的,需要由到期托收人逐栏填补以前各家被背书栏。这样做危险非常大,万一将某家名称填错,需要追溯至该家由该家出具证明并在同张证明上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三个印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期最长为六个月,在这期间,完全可能经手几十家。一旦写错,需要追溯证明的时候,对方公司很可能和本企业没有任何业务联系,连联系方式都无法找到,就算找到对方也可能置之不理导致托收方无法托收。所以,除了“慎之又慎”别无它法,在填写之前,请先凝神静气,或者祈祷一番。

三、在最后被背书栏加盖本公司预留印鉴

7.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篇七

一、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和套利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用方式:一是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金不足, 从而节省现金流支出;二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可放大信用, 用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金;三是企业资金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 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近两年银行承兑汇票使用方式出现了新的特点:大量企业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和套利交易。主要有以下方式:

第一, 将库存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取得的资金归还高息贷款。根据目前的贷款和票据贴现利率, 票据融资比中期贷款成本低。目前票据贴现月息在1.4‰左右, 而6个月期银行贷款月利率则约为4.05‰, 利用票据融资成本远低于直接贷款成本。

第二, 利用利率倒挂存在的套利空间获取套利收益。在这种方式下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 企业先进行短期定期存款, 再以存款作为保证金要求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对外进行支付, 持票者随时可以要求贴现, 贴现利息由开票企业承担。现在的半年期定期存款月息为1.65‰, 而票据的贴现月息在1.4‰左右, 6个月的利差为1.5‰。由于贴现息比银行存款利息低, 从而开票企业可以获取票据贴现利率和定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利差。对于企业而言, 即便是全额保证金承兑, 也存在非常可观的套利空间;如果使用部分保证金承兑, 则套利空间更大;第二种方法, 企业将短期内即将到期的应收承兑汇票质押, 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支付, 应收承兑汇票到期后收回的资金存入银行计算存款利息, 待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用于兑付。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时间差获取存款收益。

二、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套利交易会计处理

[例1]甲企业2009年4月1日在某银行借入一年期贷款100万元, 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32%。半年后甲企业将该贷款归还, 转而贴现库存的6个月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票面金额为100万元, 月贴现率1.4‰, 半年期贷款利率为4.05%。

2009年4月1日

(1) 借入一年期贷款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长期借款1000000

(2) 销售商品收到6个月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借:应收票据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00

2009年10月1日

(3) 提前归还借款

借款利息=1000000×4.32%÷12×6=21600 (元)

借:长期借款1000000

财务费用21600

贷:银行存款1021600

(4) 贴现6个月后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应收票据1000000

贴现息=1000000×1.4‰×6=8400 (元)

借:财务费用8400

贷:银行存款8400

甲企业提前归还中长期贷款, 改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方式融资, 可以减少利息支出13200元 (21600-8400) 。

[例2]甲企业2009年4月1日在某银行存入6个月定期保证金100万元, 开出6个月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0.5‰支付。当日甲企业购买乙企业产品一批, 货款854700元, 增值税额145300元, 使用当日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2009年7月1日, 乙企业因急需资金向银行提出贴现请求, 根据甲、乙双方企业的约定, 由甲企业支付贴现息。月贴现率1.4‰, 半年期定期月息1.65‰。

2009年4月1日

(1) 存入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借:银行存款——保证金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 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1000000×0.5‰=500 (元)

借:财务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500

2009年4月1日采购时

借:原材料854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00

贷:应付票据1000000

2009年7月1日乙企业贴现时

甲企业支付贴现息=1000000×3×1.4‰=4200 (元)

借:财务费用4200

贷:银行存款4200

2009年10月1日

(1) 借:应付票据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 保证金6个月定期存款利息=1000000×6×1.65‰=9900 (元)

借:银行存款99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9900

通过这样的套利交易, 甲企业不占用企业资金就可完成购货交易, 且还能从中获取套利收益5200元 (9900-4200-500) ;而对卖方而言, 乙企业可以不付出任何代价 (贴现息4200元完全由甲企业承担支付) 就取得全部货款100万元。因此, 这样的交易对买卖双方都有利。

[例3]假定例2甲企业2009年3月31日在某银行存入6个月定期保证金100万元, 开出6个月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票面年利率4.8%, 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0.5‰支付。当日甲企业购买乙企业产品一批, 货款834188元, 增值税额141812元, 使用当日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2009年7月1日, 乙企业因急需资金向银行提出贴现请求, 根据甲、乙双方企业的约定, 由甲企业支付贴现息。月贴现率1.4‰, 半年期定期月息1.65‰。

2009年4月1日

(1) 存入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借:银行存款——保证金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 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1000000×0.5‰=500 (元)

借:财务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500

(3) 2009年4月1日采购时

借:原材料8341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1812

贷:应付票据976000

(4) 2009年6月30日, 计息

利息=1000000×4.8%÷12×3=12000 (元)

借:财务费用12000

贷:应付票据12000

(5) 2009年7月1日乙企业贴现时

票据到期值=1000000× (1+4.8%÷12×6) =1024000 (元)

贴现息=1024000×3×1.4‰=4300.8 (元)

借:财务费用4300.8

贷:银行存款4300.8

(6) 2009年10月1日, 应付票据的归还

借:应付票据1000000

财务费用12000

贷:银行存款1012000

(7) 保证金6个月定期存款利息=1000000×6×1.65‰=9900 (元)

借:银行存款99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9900

这样, 甲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就没有套利收益, 融资成本=12000+500+4300.8-9900=6900.8 (元) 。

通过例3可以发现, 如果购货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带息票据, 根据目前的短期定期存款利率和贴现率, 购货方将难有套利空间。

比较例2和例3, 只要保证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大于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和贴现息, 购货方就有套利收益;销售方既能不付任何代价及时收回货款, 又能和购货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由于银行基本是收取100%保证金, 因此对于银行来说既有收益, 风险又可控。这样的套利交易, 购买方、销售方和银行三方都可以从中获益。

[例4]甲企业2009年4月1日在某银行将三个月内即将到期的不带息应收银行承兑汇票100万元质押给银行, 质押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0.5‰支付, 甲企业与银行协议商定质押到期后的存款利率为月息1.2‰。以质押后取得的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开出6个月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0.5‰支付。

2009年4月1日

(1)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 支付质押手续费

质押手续费=1000000×0.5‰=500 (元)

借:银行存款——保证金1000000

贷:短期借款1000000

借:财务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500

(2) 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手续费=1000000×0.5‰=500 (元)

借:原材料854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00

贷:应付票据1000000

借:财务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500

(3) 2009年7月1日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借:短期借款1000000

贷:应收票据1000000

(4) 2009年10月1日

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借:应付票据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三个月的利息收入=1000000×1.2‰×3=3600 (元)

借:银行存款36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3600

企业将应收承兑汇票和应付承兑汇票巧妙地结合起来, 便可以获取融资收益=3600-500-500=2600 (元)

企业应充分运用库存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功能, 认真比较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与开出汇票手续费、质押手续费、贴现息及票面利息, 只有利息收入大于利息支出, 才能获取融资和套利收益。对企业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和套利交易的会计处理, 必须充分、完整地考虑到其涉及的所有业务, 真实地反映企业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套利的损益情况。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8.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篇八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现状

1.银行承兑汇票的概念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目前我国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汇票的最长期限可达1年)。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兼具有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2)在经办银行机构开立存款账户;(3)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4)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5)信用良好,在银行无不良记录;(6)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3.银行承兑汇票的功能 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它具有票据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结算功能;(2)支付功能;(3)汇兑功能;(4)信用功能;(5)融资功能。 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市场发展状况 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使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20多年来,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成为各商业银行获取巨额利润的重要来源和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新的结算工具,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了一个新的手段。票据市场的发展,在改善企业融资结构、满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优化银行资产配置、提高货币市场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自推广应用以来,已成为企业的重要融资工具,同时在缓解商业银行的资金压力、增加保证金存款和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等方面,得到了各家商业银行的认可。但是随着这项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欺诈活动及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案件有明显反弹趋势,有些风险已成为金融业潜在的风险。 当前,商业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 1.存在操作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风险主要是付款人支付风险和票据行为风险。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要式文件,只要要式合法,银行必须无条件付款。如果票据要素有瑕疵,而经办人员没有审核出来,就会产生风险。由于银行机构间竞争日益激烈,各银行机构为争揽业务而满足自身增加保证金存款,提高中间业务收入,使部分企业过量办理承兑汇票,造成票据集中到期,导致银行垫付资金。具体表现为:一是银行在签发承兑汇票时放松了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大量签发、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或不能确认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办理承兑业务;二是银行为了多办贴现业务,放松了贴现审查条件,疏于贴现资金流向监控,造成贴现资用途不当,使银行信贷资金遭受一定的风险和损失;三是高风险的信贷业务有向低风险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转嫁风险的趋势,大量的信贷资金进入承兑保证金,也是银行被迫垫付资金的原因之一。 2.在商品交易的真实性核查上存在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交易背景基础上。如果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作基础,实际上就是银行资金被企业套取。有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以虚假商品交易的方式获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由持票人到银行办理贴现,贴现资金最后又回到出票企业,给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来风险。而且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提出承兑申请肘,如果开户银行对出票人的商品交易合同、资信情况、偿债能力把关不严,为这种不真实的商品交易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那么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极可能出现坏账,而使银行承兑汇票转为逾期贷款,形成不良资产。 3.存在欺诈风险 由于票据业务的迅速发展,利用票据诈骗银行资金是当前金融业务中的一个新的风险源。近年来,犯罪分子的票据诈骗手段越来越隐蔽,方法也越来越多,若银行审查不严或操作不当,就会落入陷阱形成风险。一是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一方面,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汇票即克隆票,以假乱真,在兑付环节上如果在审核和查询票据稍有不慎,就会使犯罪分子得手,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另外,如果出现内外勾结现象,就会有真票据、假行为的另一种意义上的“假票”,同样会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用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的办法变造金额较大的汇票。二是票据调包,以“做生意”的幌子,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据替换掉真票据。三是伪造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关联企业签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 4.存在信用风险

有的企业在欠其他单位货款时,虽然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但却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以缓解自身资金压力,节约财务费用。由于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现象日益增多,银行一时难辨真假,形成潜在风险。同时由于各银行之间结算标准执行不一致,导致银行发生承诺违背。这种现象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随意压票,个别银行对异地或跨系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解付托而不付;二是无理拒付,一些银行对外地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不规范、难以辨认真假为借口,拒绝办理承兑业务,使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者到期能否回收款项的风险也在逐步增大。有些企业还款意识淡薄,恶意占用银行资金,造成银行垫款的风险。 5.存在内控风险 有部分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本身不完善,核算手续不严密,管理制度不落实,管理松弛,容易产生风险隐患。个别商业银行受利益机制驱动,放松了内控管理,淡化了风险意识,在票据业务经营过程中,为了在某些特定时点和时段完成业务指标,通过银行间及企业的配合,以多次承兑、贴现、多次循环对开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派生出数倍、数十倍的金额巨大的存款及票据业务,“创造”出大量的信用,这对于银行完成“业绩”意义重大,但却扰乱了金融秩序,产生了较大的金融风险。为企业循环、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无效商品交易合同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出票人和贴现申请人为非贸易合同的签订人,为贸易合同不真实或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办理贴现,为同一号码增值税发票办理多笔贴现,存在较大的风险。 6.存在利率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具有高度信用保障、使用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在我国票据市场占有重要地位,受到了越来越多客户的欢迎,也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新的业务领域。但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利率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当国家货币政策变化,央行收紧银根,控制再贴现额的总量或是提高再贴现率时,票据市场资金紧缩,如果此时将持有的票据转让,可能导致利率损失。二是部分银行盲目发展和非理性竞争造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不断走低,甚至出现了个别低于再贴现利率的违规行为。2005年至2006年期间,有少数银行的贴现利率低于保证金存款利率,不合理的利率水平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也使商业银行利润空间大为缩小,实际上已违背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防范及对策建议 风险防范是票据市场永恒的主题,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从推广应用之时就伴随着风险的产生。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是相对的,只要我们准确把握它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是能防范风险的。为维护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根据其存在的不同风险种类、特点和性质,疏导和管理并重,分别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立长效风险管理机制,就能在经营活动中有效地控制、防范与化解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1.加强内控管理,强化岗位制约,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善、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体系和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经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环节主要有信贷审查和审批、会计签发、临柜复审等环节,因此,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就应当包括信贷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管理等各个环节。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应加强信贷和会计部门独立的防范风险、检查监督能力,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作为一项重点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堵塞漏洞,防止经济案件的发生。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银行的营业机构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特别是票据调查、审查、经办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和履岗能力,实行岗位分工,严格执行双人审票制度,严禁一人兼岗或混岗操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及保管凭证、印章的前台会计人员要相分离,形成内部制约,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从制度上保证风险得到控制,防患于未然。 2.加强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及交易合理性审查 由于近年来票据业务的迅速发展,以及票据带来的诸多利益,企业时常提供虚假报表,因无法提供足够有效担保,就采取互保、联保的形式,降低了支付能力,无法及时兑付到期承兑汇票,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将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转嫁给了银行。这就要求银行信贷调查人员在签发前应深入实地查看企业账簿及报表,真实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发展前景及信用状况。同时,要认真审查商品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加强对企业购销合同的审查。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是以企业有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真实的商品交易又以企业的购销合同来体现,因此严格审查企业的购销合同尤为重要。审查企业购销合同是否真实,主要审查合同的购销单位名称、账号与银行承兑汇票的收付款人的名称、账号是否一致,用途是否是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结算方式是否是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等。 银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降低准入条件和标准办理票据业务,严禁为异地非授信客户办理贴现及承兑业务。要加强对承兑申请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实现风险关口前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的原则,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工作,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的合理性,严防持票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信用。 3.规范票据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票据的操作风险是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最直接的风险,为防范操作风险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和完善全面、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既要把票据业务纳入信贷部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授权授信管理,又要加强会计部门独立的防范风险和审查监督作用;坚持双人调查、双人审查和双人审批;加强业务检查、辅导和监督,纠正违规行为,杜绝各类隐患,保证票据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2)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用章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和汇票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出入库、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坚持印、押、证分管原则,禁止出现“一人多岗”、“审贴不分”的情况,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和变造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等重大操作风险。 (3)加强票据审验和查询查复环节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票据审验人员的上岗资格和专业能力,严禁以票据查询代替审验,避免出现单人审验情况。要规范查询方式和程序,对大额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坚持双人实地查询。 (4)避免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确保资金安全

银行信贷人员要审查申请企业和关联企业在申请日前后是否有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对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偿还意愿及偿还能力如何,并检查已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在短时间内进行了贴现,贴现资金流向是否又回到了出票单位。检查出票人、贴现人、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关联公司等,是否有在出票、贴现过程中双方或多方签订借款合同等现象。要分析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用途,发现承兑资金存在风险苗头,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银行不会发生垫款,形成不良资产。

4.加快票据市场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票据管理,提高风险综合防范能力。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合规性管理,规范票据市场秩序,加大宣传和指导检查力度,强化对不规范办理票据业务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制度健全、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完善的目标,在完善区域性票据市场建设的基础上,吸收更多市场主体,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另一方面,不断进行业务创新,积极扩大票据市场业务品种,进一步完善票据市场的信息提供、票据咨询及鉴别等服务功能,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规范票据业务竞争,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印制、登记、报价、交易、查询、鉴证机构;加快票据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降低票据交易的成本,有效防范票据犯罪,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5.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 商业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承兑保证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不得降低业务标准,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账户和其他账户串用;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和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落实。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必须是出票人的自有资金,不得以贷款缴存保证金;不得逆程序先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缴存保证金,要关注企业是否将承兑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现象,要关注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是否用于支付对应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挪作他用、是否将保证金专户与出票人其他账户串用、是否提前支取保证金等。同时,要对保证金账户要专人专户管理,办一笔承兑汇票开一个保证金账户,汇票到期后无条件承兑,保证金账户自然销户,真正反映银行承兑汇票的来龙去脉。 6.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对银行承兑汇票真伪和贸易背景资料的识别技能;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法规制度、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计算机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政治学习、岗位练兵、业务比赛等形式,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有效识别真假承兑汇票和各类诈骗手段;强化银行员工的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范道德风险;加大培训力度和强度,及时更新培训内容,紧密结合最新的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相应的培训、学习,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加强从业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及风险防范意识,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温海英.我国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防范对策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06-20.

[2] 孟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1,(2).

[3] 张文选.浅析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EB/OL].中华会计网校,2011-01-26.

[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

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S].2011-06-24.

作者简介:许祥彬(1962-),男,江苏滨海人,风险经理,从事金融管理、金融风险控制等研究。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滨海支行)

9.银行承兑汇票过期承兑申请 篇九

我单位收到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发的号码为____________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_________元,付款人:__________________,付款人账号:__________________,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收款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款人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收款人开户行为: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应注明的票面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我单位会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该银行承兑汇票过期未承兑。我单位确认此汇票为我单位收款,请解付银行解付,出现的任何纠纷由我单位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财务章)(法人章)

10.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篇十

概述

1、操作流程贴现业务受理

2、资金申报

3、票据审查

4、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5、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6、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7、签批

8、合同盖章

9、支付流程

10、信贷台帐登记

11、办理提交材料

1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如何计算不带息票据贴现

13、带息票据的贴现

14、举例

15、计算天数

16、概述

17、操作流程 贴现业务受理

18、资金申报

19、票据审查

20、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21、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22、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23、签批

24、合同盖章

25、支付流程

26、信贷台帐登记

27、办理提交材料

28、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如何计算 不带息票据贴现

29、带息票据的贴现

30、举例

31、计算天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负责帮企业贴现有银行,也有一些货币金融服务机构。通常在本地银行贴现费用比较高,考虑到贴现成本,于是衍生出由金融机构代理贴现。手续比较简便,贴现的利率低于本地银行。全国最大的一家货币金融服务机构在上海,全称为上海普兰投资有限公司,其业务覆盖全国各省市。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具体程序:

1、查询验证企业已背书好的汇票

2、我公司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

3、企业确定款到账;

4、收票;

5、交易完成。需带物品:需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法

人章,财务章,公司委派代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名片。.贴现业务受理

1、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2、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其中包括: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贴现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

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票据复印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由客户经理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交清算岗位办理查询。

4、清算岗位根据承兑行确定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交换向承兑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则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5、收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人查复书后,市场营销岗位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6、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企业,需持开户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至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开户(临时帐户)手续。

7、客户经理进行票面初审,检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完整;审核完毕后客户经理填写票据收执,陪同客户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票据审核岗位;票据审核岗位在核对票据原件和票据收执后,在票据收执上加盖收讫章,交由客户保管。

8、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票据交易文件进行初审,客户经理填妥《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并签字,负责电话查复的客户经理在电话查复一栏中签字。营销主管进行复审并在审批书中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客户经理在特殊事项说明一栏中注明,并由营销主管签字确认。营销主管复审完毕后,客户经理交各项跟单资料至风险

审核岗位,并办理交接手续。资金申报

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票据审查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风险审核岗位对票据交易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贷款卡进行查询。查询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跟单资料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跟单资料瑕疵的处理方法。风险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客户经理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业务数据,并打印制作贴现凭证。

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票据审核岗位剔除因票面因素和跟单资料因素无法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后,对剩余的票据根据交易文件审核后均合格的票据的贴现凭证、经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审批表等进行利息复核,并计算本次业务的实际划款金额。票据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签批

客户经理将已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批表交授权签批人或最高签批人签批。合同盖章

客户经理填写用印单,将已填写完整的贴现协议书同已签批的申请审批表交风险审核岗位盖章。支付流程

客户经理将依据填写完整并经过最终签批的申请审批表和贴现协议书一并提交资金调拨岗位,资金调拨岗位根据交易合同上的户名、开户行、帐号及申请审批表上的实际划款金额填写资金调拨通知书。

票据审核岗位向客户收回已加盖转讫章的票据收执,清算岗位根据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会计凭证,并向客户划付资金。

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和一份已填写完整的交易合同交给客户。信贷台帐登记

业务办理完毕后,由风险审核岗位负责信贷台帐的登记和到期收妥资金后销账的工作。

贴现是指票据贴现机构以完全背书的形式购买企业持票人能证明其合法取得、具备真实交易背景、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行为。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一般情况下,银行及金融机构会审查下列文件,贴现申请人应予提供。

一、资格类文件

1、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2、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介绍信或工作证。

4、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二、银行承兑汇票及其跟单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2、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3、相关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应提供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能查询到该企业上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需提供即期的相关报表。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文件,由贴现机构制作统一格式。

1、贴现申请书。

2、贴现凭证。

贴现金融机构内部流传文件,由贴现机构制作统一格式

1、票据收执。

2、查询查复书。

3、贴现审批表。

4、贴现协议书

银行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Discount Charges)是承兑汇票持票人以未到期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同意给予现款,但银行要根据贴现率和承兑汇票的剩余天数,计算并从汇票金额中先行扣收一部分款项,这部分被从承兑汇票金额中扣收的金额就是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x贴现率x贴现期 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利息公式: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举例

汇票金额10000元,到期日2006年7月20日,持票人于4月21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利率3.6%,则贴现利息=10000*90*3.6%/360=90元,银行在贴现当日付给持票人9910元,扣除的90元就是贴现利息。(注意: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一年一般按360天计算,故要除以360)

贴现利率一般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而且贴现的办理手续比贷款简单,能满足企业资金急需时的融资要求,汇票也具有较高的流通性,银行也比较愿意办理贴现业务。计算天数

一公司于8月15日拿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面值1000000贴现率2.62% 签发于上年的12月30日,到期日为10月29日,贴现息如何计算?

贴现天数,为从贴现日起至到期日的天数,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头的,如果是异地的话要再加3天,碰上休假要顺延.16(16-31日)+30(9月)+29(1-29日)=75天,也可17(15-31日)+30(9月)+28(1-28日)=75天

贴现息=75*1000000*(2.62%/360)=5458.33

〔例〕2004年3月23日,企业销售商品收到一张面值为10000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5月2日,企业将上述票据到银行贴现,银行贴现率为8%。假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则票据贴现利息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10 000 x(1+6% /2)=10 300(元)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其贴现天数应为144天(30 +30 +31 +31+23-1)

1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篇十一

一、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现状

总体来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缓慢,使用率偏低,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融资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数量较少

在中央银行及各银行机构的推动下,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呈上升趋势,但占比较小。商业汇票中,企业更愿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和资金量不到商业汇票总量的10%,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过高、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过低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目前经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极少,许多银行机构两至三年未办理一笔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较窄

目前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主要集中在石油、电力、钢铁等国家重点发展的交通、能源等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信誉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大型跨国公司。其次是在一些关联企业或者产业链中上下游关系紧密的企业如棉麻公司与棉纺织厂之间,织布厂与服装厂之间使用。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客户的共同特点是企业规模较大、信用等级较高,企业财务管理力量较强、买卖双方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双方相互信任。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性较弱

受票人一般只接受关系密切、且规模较大的合作伙伴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接到票据后多是到银行申请贴现或到期收款,背书转让的较少,且主要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为避免票据风险,企业一般不愿接受异地企业承兑或转让的商業承兑汇票。

(四)银行对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持“谨慎”态度

主要表现在:一是开办谨慎,目前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机构较少,其中绝大部分是经营较为灵活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是准入谨慎,办理此项业务的银行一般只向规模较大、信用等级符合一定标准、且拥有相当数量存款的优质客户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并纳入授信额度;三是出售凭证谨慎,几乎所有允许客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都将一次出售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数量严格控制在一本(25份)范围内;四是办理贴现谨慎,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相比,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需要对承兑人、贴现申请人有更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在本行开户、信用等级必须在AA级以上、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的违约行为、为本行授信企业等)和对相关资料更为严格的审查。

二、当前阻碍商业承兑汇票推广的难点

(一)客户认知度低

通过对部分企业负责人、财务会计,银行会计、银行信贷人员的调查发现,企业、银行有关人员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功能及使用知之甚少,制约了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与使用。同时,目前的结算工具、结算渠道较多,客户可选择的余地较大,客户在办理资金结算时,必然选择其相对熟悉、信誉度高、更安全、可靠的结算方式,往往把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最后的选择。多数银行表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仅作为其向优质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服务,更多只起到丰富其信用产品的意义。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基础薄弱

一是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总体状况不佳,面对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对方单位只有在能够充分确认承兑方信用状况、或得到银行贴现承诺的前提下才予以接受,同样基于以上原因,商业承兑汇票向第三方进行背书转让就更加困难。二是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估机构,不能为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可靠的信用保障,造成贸易双方因无法获知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而不敢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三是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长,影响兑付因素多,企业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性都决定着商业承兑汇票能否到期支付。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而企业经营的稳定性难以有效控制,很可能出现承兑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付款时企业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况。异地企业由于不能确切了解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企业的真实情况,因而不愿意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即使接受了,也因不易背书转让出去,一般都要求在签发地银行办理贴现以取得现金。据调查,目前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两手或两手以上的极少,票据的支付结算、流通转让及加速资金周转的功能自然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三)受利益驱动,企业和银行均缺乏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动力

企业在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贴现利率往往高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造成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必须付出较高的资金成本,才能获得相同的资金量,使得企业不愿意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商业银行认为,在目前所谓“优秀”企业较少的情况下,给那些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做主办行,贴现利率仍只能低于直接贷款利率,“优秀”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在本行贴现,等于减少自己即期收入,再加上对企业监测的成本大致相当,所以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四)贴现手续较繁琐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度普遍不高,贴现银行因担心到期后资金不能兑付而形成新的不良资产,因而在办理贴现时,不但提出交纳全额保证金、资产抵押等条件,而且对企业信用级别、规模、经营状况等有硬性条款规定并通过层层审批来规避风险,使得持票人在办理票据贴现时普遍感到手续繁琐,时间长,使用不便。

(五)对商业承兑汇票违约的惩诫机制不健全

目前,《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承兑汇票违约、无理拒付等行为处罚力度显得偏低、手段落后,持票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被拒绝承兑的,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到期日或提示付款人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等,而未提及因未获得资金给持票人造成的损失弥补和相应的处罚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持票人为收回帐款,往往可能付出比同期银行利息高得多的收款成本,如:车旅费、诉讼费、住宿费、活动费等等;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往往利用法律漏洞,以破产清算、业务终止为名,逃逸债务,转移资产,往往造成持票人“官司嬴了却拿不到钱”的结局,使持票人对商业承兑汇票信心不足,往往采取私了或自甘利益受损的办法来收取款项。

三、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建议

商业承兑汇票与其他支付工具相比,具有集融资功能和结算功能为一体的优越性:首先,商业承兑汇票完善了票据市场结构,打破了银行承兑汇票独占票据市场的局面,改善了商业票据业务发展过多地依赖于银行信用、票据风险过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现象。其次,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方便,由企业签发、企业承兑,无须到银行网点和柜台办理,节省了手续,灵活性高,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第三,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无须缴纳承兑手续费,还可以通过支付信用票据化遏制货款拖欠。持票企业既享有付款请求权,又享有追索权,企业收回货款更有保证,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一)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的准入机制

商业承兑汇票得以推广的核心在于增强商业承兑汇票的流动性,使得持票人可便捷办理转让或贴现。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起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或制定信用评级的通用办法,以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度,正是增强商业承兑汇票流动性的关键。在业务拓展初期,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的准入机制,明确必须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才能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或由各商业银行明确予以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签发企业的具体范围,以此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社会认可程度。此外,可考虑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环节制定保证金制度和抵押担保制度,切实疏通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渠道。

(二)强化市场与法律的双重惩罚机制,健全商业承兑票据市场退出机制

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人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可考虑建立市场与法律的双重惩罚机制,通过采取银行体系内部的联合制裁以及外部的法律惩罚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大幅增加出票企业的违约成本,使其自觉维护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对于屡次签发到期不能及时兑付或超期限、超限额签票的企业,可由有关部门给予取消其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资格的处罚,确保商业承兑汇票的公信力。同时进一步完善法规。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对票据违约、无理拒付等行为处罚力度显得偏低的现状,建议及早完成《票据法》的修订工作,加大处罚力度,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完善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建立无理拒付、拖延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增强违约支付的社会关注程度,加大对违约企业的惩戒力度;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故意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每日票据金额0.07%的罚款。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创建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

要逐步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信息档案,做好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及时发布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风险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指导企业正确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作为推广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步骤,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全方位的企业信用服务平台,解决区域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企业之间缺乏交流以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交易成本。。

(四)完善货币市场交易机制,提供商业承兑汇票的再贴现

为鼓励商业银行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应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交易机制,研究并制定对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对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可适时由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切实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地位,促进社会信用建设的良性循环。通过贴现、再贴现政策倾斜,积极引导企业签发和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推动商业承兑汇票的广泛使用。

(五)提高各方的认识,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创造良好的环境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最直接的信用工具,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联系,在促进资本的横向融通,加快商品的生产与流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和发展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职责。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票据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企业及整个社会都充分认识到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优越性,积极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商业承兑业务的市场营销,确立信誉等级高、发展业绩好的大中型企业为重点推广对象,可以选择并鼓励一些资信状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業在商品交易中签发、承兑、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以推动企业间正常的信用发展,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同时银行应适当提高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规模,并对资信状况不同的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贴现率,降低企业向银行融资的依赖,以此鼓励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达到培植商业信用、均衡发展商业汇票的目的。

1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篇十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广大中小企业迎来了自身扩大发展的春天。然而, 企业的发展速度需要具有充裕的资金作为保障, 否则资金这一瓶颈会极大地限制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我国多次的宏观调控中, 广大中小企业更容易受到调控紧缩的影响, 其贷款满足额也随之呈现下降趋势。在这样的宏观经济背景下, 如若人民银行连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将会加剧。在经过08年金融危机之后, 广大中小企业如果期待更大的发展空间, 经受住更严峻的挑战, 就必须切实解决好融资难的问题。随着我国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 各大中型金融机构开始关注这一领域, 同时各企业也将融资的期望寄托在拥有较多优势的银行承兑汇票上。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由在承兑银行已经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 然后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由银行审核后承兑, 保证在指定期限内无条件支付相应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帮助企业在短期内实现有效融资, 并且同其他融资渠道相比, 成本较低, 鉴于此, 这一融资方式也成为了不少企业重点考虑的融资渠道。但是从目前已有的现实经验来看, 这一融资方式也不是无懈可击, 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风险。所以, 对于企业来说, 做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合理确定自身的融资方式,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来说至关重要。

二、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实现企业短期融资的主要考虑因素

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 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对于融资成本的估算。一般来说, 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业务是目前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的两条最普遍的途径。对于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估算将直接比较出那种方式更具有优势。其次, 如果企业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 需要考虑承兑付款程序对于融资成本的影响。只有在比较结果显示融资收益大于所需要支付成本时, 这样的融资方式才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同时还要根据企业本身的资金情况与当下的经营环境来灵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力争实现融资成本的最小化。比如, 当企业的净现金流量较大的情况下, 采购货款可以通过全额质押签发的银行汇票支付;当企业的承兑汇票收入金额较大时, 则可以采取对缝签发来获取更多的利息收入。最后, 还需要考虑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对于企业的影响, 主要包括对企业负债结构和经营资金承受能力的影响。企业在选择承兑融资时, 要考虑自身资产负责率的指标状况, 对于产出值较大, 本身资产负责率较低的企业来说, 这方面的影响不大。由于承兑融资是企业的一种远期付款承诺, 这就需要企业对承兑到期付款时的现金流进行客观合理地预测。

三、运用银行承兑汇票实现企业短期融资的优势

(一) 手续简便, 审核时间短, 帮助企业实现快速融资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门槛较低, 手续简便, 效率高, 能够帮助企业快速实现短期融资。在银行信贷的申请流程中, 往往需要企业提供足够等级的信用标准, 如果达不到要求, 便不能顺利地申请到贷款。但是, 如果企业选择采取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就基本上不会受到企业规模的限制。这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个获取融资的可行途径。另一方面, 如果企业申请银行贷款, 则需要提供企业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等待审批的结果也需要至少三个月的时间, 这对于瞬息万变的商业竞争无疑是过长的时间成本。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则只需要较短的时间, 主要原因是此种融资方式风险较小, 管理便利, 银行的接受程度较高, 因此可以大大缩短融资的审批时间, 帮助企业在短时间内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二)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能够降低融资成本

企业通过借助银行信用, 采取承诺远期付款的方式, 应对企业短时间内的资金压力。企业通过对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的深入研究, 进行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来说, 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不需要相关抵押,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只需要向银行交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同时,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 并且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取的资金可以少缴纳一部分利息, 经过测算, 与申请同等额度的贷款相比, 可减少利息支出大约30%以上。另一方面来看,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还可以实现企业扣税, 也能降低企业的风险管理费用。具体来说, 我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只有在将所购货款支付完毕之后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只要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就可以从开出之时就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样的提前抵扣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流动资金, 这在现金为王的商业市场中是一项重要优势;银行承兑汇票还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市场中应收账款的风险, 大幅度降低坏账发生的可能。企业不需要再负担应收账款和资产管理的费用和相关工作, 自然就大大降低了管理费用。

(三) 有利于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力度, 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 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银行承兑汇票应用在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中可以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比如, 利用它可以有效地控制资金的流向和流量, 防止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资金流失, 同时还可以更规范地实施资金筹划, 从而达到最合理的库存结构。对于卖出货品的企业来说, 为现有的或者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这一方式, 可以吸引更多的买家, 从而提高销售额, 维持并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对于买进货品的企业来说, 利用远期付款的方式, 可以在现有的资金额度下购买更多的货物, 降低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减少资金的占用, 对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有着积极影响。

四、运用银行承兑汇票实现企业短期融资的劣势

(一) 增加企业的远期偿债压力, 需要对远期现金流进行合理预测

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远期的付款承诺, 也就是说需要企业对远期的债务集中承担偿付压力。在瞬息万变的商业市场中, 企业要想对于自身未来的现金流量有一个较为准确的估算是有一定难度的。企业必须通过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收支项目, 对于每一笔资金流向都要清晰地掌控, 以此来保障企业远期的资金收支平衡。如果企业一旦发生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乃至基本的生产经营都是严峻的考验, 稍有不慎, 就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危机。

(二) 企业如果过量持有银行承兑汇票, 容易出现企业现金不足, 资金周转困难

企业选择大量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财务管理行为。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 有很多项目都涉及到现金支出。例如员工薪酬的支付、原材料采购、水电费支付等等。对于一些规模较大, 业务涉及范围广泛的大型企业来说, 对现金的需求量会更大。因此, 如果企业大量地将现金用于获取银行承兑汇票, 会给企业的日常支付带来困难, 不仅难以降低财务成本, 还可能会让企业陷入困境。

(三)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

企业为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达到利润最大化, 就必须有效地控制自身的财务费用。虽然银行承兑汇票在很大程度上也相当于现金的一般等价物, 但是距离变现却还有一定的时间。一旦企业由于大量持有承兑汇票而出现资金短缺, 而这时又需要对自己已经到期的债务进行偿还, 就只能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来应对, 这样的方式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费用。所以, 对于企业来说保持一定的现金存量是必要的, 大量获取需要等待变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不可取的。

此外, 票据贴现市场因其自身属性存在较大的变动风险。比如2011年我国票据贴现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贴现利率及额度的巨大波动, 主要是受市场整顿和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 贴现率从年初的月息0.5%左右蹿升至年底的1%, 相当于贷款利率从年利率6%波动到12%。这对企业来说也是难以预判和掌控的财务风险。

五、结语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 银行承兑汇票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在企业的生产流通领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已经成为广大企业重点考虑的融资、支付工具。在银行承兑汇票大规模使用的今天, 我们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 合理使用承兑融资方式, 降低融资成本, 从而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同时, 还必须充分了解应用银行承兑汇票会涉及到的风险, 了解该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特点, 在此基础上, 采取对应措施防范相关风险的发生或是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鉴于此, 做好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管理工作, 对企业成功实现短期融资有着十分重要的商业意义。

参考文献

[1]季新燕.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风险初探[J].金融纵横, 2006 (8) .

[2]杨子强, 王晓青.信用的组合与分离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的逻辑[J].金融研究, 2006 (10) .

[3]于亚楠.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降低筹资成本[J].冶金财会, 2007 (11) .

13.银行承兑汇票要求 篇十三

为规范公司业务员收款,现提出以下要求:

业务员收承兑时,必须要求客户在银行承兑背书处加盖背书,加盖财务章,法人章(背书的最后一手应是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的客户,不能将上家的汇票不经背书直接给我公司,这样的汇票是不合法的,且不能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检查要点

一、手数要求:背书手数越多,判断越困难,如果其中一手背书或签章出现问题,需要补办的手续越多;

一、汇票票面要求整洁,无破损、污点,粘单与汇票大小一致,粘贴紧密;

二、票面正面检查:

1.票面整洁、无涂改现象,2.年月日书写规范:如2011年2月10日,正确书写为贰零壹壹年零贰月零壹拾日,不能简略(1、2、10月前加零;1-10、20、30日前加零),3.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4.出票银行(付款)印章加盖清楚,特别是行号清晰,且无断口、重影、模糊等情况,5.核对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签章是否一致,6.核对收款人名称与第一背书签章加盖是否一致,7.出票人加盖印章要清晰,且无断口、重影、模糊等情况,8.如直接收款人为我公司,应核对名称、开户行及帐号是否正确。

三、背书检查:

1.背书是否连续,如:A-—B——C,不能A——C,2.盖章规范: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应在背书人签章规定的规定的方框

内,日期可不填写,3.盖章加盖要清晰,且无断口、重影、模糊等情况,4.被背书人填写要清楚,书写要规范(如没有填写可以),5.背书的最后一手应是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的客户,不能将上家的汇票不经背书直接给我公司,这样的汇票是不合法的,且不能背书。

四、背书粘贴要求:

1.粘贴要规范,一般一个粘贴单只能背书二手,如超过2 手需要再做粘贴单,大小需要与汇票一致; 2.粘贴单上要有“粘单”二字;

3.粘单与汇票、粘单与粘单之间粘贴要紧密,且需要骑缝章(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 4.骑缝章加盖:清晰、无重影、模糊、分裂等现象;

五、说明的检查和要求:

针对以上检查情况,凡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均需要补文字说明,票面基本内容:票号、出票日期、金额等,并注明原因,主要一点是“愿对以上产生的结果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加盖印章: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盖章同样要清晰、且无断口、重影、模糊等情况。

天津元华友汇包装有限公司

14.银行承兑汇票 篇十四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主要用于延期付款的结算。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可以办理贴现。承兑期限最长6个月。

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签发并申请银行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全国通用。▲ 办理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办理程序:

(一)出票人申请,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二)信用社对出票人及其担保情况和承兑风险情况进行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

(三)出票人按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

(四)签订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和担保合同等信贷合同;

(五)出票人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收款人等要素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并签章;

(六)信用社对汇票要素进行审查,无误后加盖印章,交出票人。▲ 注意事项

15.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篇十五

一、某商业银行协助公安机关冻结银行承兑汇票案情简介

1. 基本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27日, 山东省某服饰公司为江苏省江阴市某针织公司签发了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银行承兑汇票由某银行承兑 (下称承兑行) , 汇票到期日是2009年4月16日。随后, 该汇票先后经过11手转让, 涉及山东、山西、河南、江苏、黑龙江5个省份, 最后由吴江市某纺织公司背书给黑龙江某银行 (下称贴现行) 办理贴现。该银行在承兑汇票到期前, 向承兑行寄送了汇票原件和托收凭证提示付款。承兑行以公安机关冻结为由出具退票理由书 (2009年2月27日, 山西某公安机关依据并未在票据上背书的个人报案冻结, 冻结期限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09年8月26日止, 理由是此银行承兑汇票因涉嫌刑事诈骗) , 拒绝向贴现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承兑行和贴现行多次通过解冻申请书、律师函等方式向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冻结, 而公安机关依据案情涉案金额大, 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继续予以续冻。协调无果后, 2010年5月, 贴现行将承兑行告上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承兑行支付票据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山东省某服饰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符合关于票据制作的法律规定, 为有效票据。经服饰公司申请, 承兑行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栏内签章, 表明到期无条件付款, 依法成为该汇票的承兑人, 承兑汇票到期后即成为该汇票的第一付款人, 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该银行承兑汇票经数次背书转让, 最后持票人为贴现银行。汇票的历次背书是连续的, 且贴现银行取得汇票是基于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 其取得汇票后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作为该汇票的付款义务人, 应向最后持票人付款。公安机关以该票据涉嫌诈骗并冻结, 但不能成为承兑行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鉴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及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所负有的无条件付款之义务, 遂依法判决承兑行向贴现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款及利息。

2. 案件当事人的观点争论

本案的庭审阶段, 原告贴现银行和被告承兑行依据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情况各抒己见, 争议非常之大。

(1) 原告贴现行的观点: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 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 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 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 依法举证, 证明其汇票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 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八条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 (银发[1998]229号) 规定:“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应当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除下列情况的票据外, 承兑行不得拒绝付款: (一) 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 (二) 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 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的票据; (四) 持票人取得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显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公安机关冻结票据不是法定的退票理由。

而且, 贴现行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 严格按照《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贴现业务, 贴现申请人提交买卖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依法审慎审查贴现申请人的票据及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及时办理票据真伪查询, 经审查票据真实、要素齐全、背书连续, 贴现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贴现行及时支付相应的对价, 系完全的合法持票人。

(2) 被告承兑行的观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执行工作, 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 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 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 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 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可见, 只要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具备, 银行就要配合冻结, 不予付款, 否则银行就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明确规定, 银行只是负责形式审查。只要有权机关提供有效的存款冻结通知书及经办人员证件, 程序合法, 手续齐全, 银行必须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承兑行坚持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并及时对持票人出示退票理由书, “无过错、无责任”, 不应承担贴现行的任何资金损失和利息费用支出。

虽然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从票据的无因性出发, 依据《票据法》等相关规定支持了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但对公权力的冲突与碰撞---本案的焦点问题“公安机关冻结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合法?”仍然没有正面评判。

二、商业银行协助冻结银行承兑汇票案例评析

在现行的票据法律体制下, 体外票据交易行为趋利性强, 诚信缺失, 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和监督。一旦出现风险, 往往采取虚假报案、恶意挂失等行为将风险传导到银行。本案作为当前票据纠纷的代表性案例, 同目前大多数票据纠纷一样, 焦点在于如何维护票据的无因性特征和对有权机关冻结银行承兑汇票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准确界定。

1. 票据的无因性界定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 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强调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 票据的基础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 (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 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票据行为法律效力的无因性。票据的制作交付和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要件, 就成立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是票据的原因关系有瑕疵或被撤销, 也不影响合法流通票据的效力;二是行使票据权利的无因性, 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 一般只要持有要求齐全、背书连续的票据即可, 无需证明基础交易关系的成立与存续;三是特殊的票据转让切断抗辩制度。《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显然, 对抗持票人, 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本身。

基于多方面因素, 在无因性问题上, 我国票据立法是欠科学的。1996年出台的《票据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与票据法配套而出台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在票据的无因性上采取了保守的态度和过渡性安排。规范票据行为的部分管理性法条仍然强调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性, 即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不可分离, 票据行为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其是否具备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而且还取决于是否有票据基础关系及票据基础关系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例如《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等均有相应的规定。然而, 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制度的支柱和灵魂。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 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 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 使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大大降低, 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 从而能够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确立, 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 发挥了票据的种种功效, 加速物资有序流动, 促进经济高效运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 我国对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最终给予法律确认。即2000年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总是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 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公安机关冻结汇票的分析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 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系指银行应有权机关要求, 协助其对银行承兑、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非基于票据关系原因而冻结支付票款的行为。对于银行存款的查冻扣权限均为法定, 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证券法》及相关管理条例等。目前, 关于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冻结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两种流行观点:

一是有权冻结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该冻结权限是否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冻结止付呢?目前虽未有明文规定, 为维护公共利益, 应从广义上理解, 汇票上也存在着一种付款请求权, 在性质上与存款、汇票一样, 故也可冻结。而且,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在司法实践中均在实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审查义务。同时, 《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了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考虑到法律法规和实践执行现状, 多数银行对于冻结银行承兑汇票行为, 选择按规定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只要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具备, 银行就配合冻结银行承兑汇票, 不予付款。

二是无权冻结说。票据具有文义性、无因性的特点, 为保障票据的合法流通, 维护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不应对《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作任何扩大解释。有权机关冻结也并非无条件的, 除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中的“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这一要求之外, 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权机关冻结原因是持票人的前手涉及刑事案件, 然而如果汇票已经被背书转让, 前手已经不具有相应的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定, 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且可不受票据当事人间债务纠葛的影响。持票人也是善意取得票据, 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因此公安机关冻结该张汇票的做法有失妥当。

司法实践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在法经【1992】42号文件中明确地阐述了以下意见:如持票人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 则有权持票要求承兑银行兑付, 有关司法 (行政) 机关无权冻结该汇票。199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务会纪要,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票据冻结止付问题, 提出以下审判指导意见: (1) 发生票据诈骗或民事欺诈行为时对票据冻结止付的, 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 一旦票据背书转让, 就可能有正当持票人, 在不能控制住票据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冻结止付, 就可能损害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冻结止付只能对仍然在票据基础关系人手中的票据进行, 对已经背书转让出现了正当持票人的票据, 不宜采取冻结止付票据的财产保全措施。 (2) 人民法院在涉及票据的财产保全中, 应尽量控制票据, 如果不能控制票据, 人民法院出于需要可以向金融机构发止付通知书。但查明有票据的正当持票人时,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票据的冻结止付措施, 以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八条和《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分析, 笔者更倾向于维护票据的无因性特质, 实践中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当事人申请冻结止付票据时,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审查外, 还应审查票据是否仍在与申请人有基础关系的人手中, 然后才能作出是否准许冻结止付票据的裁定。倘若被申请的票据已转让至与申请人无直接基础关系的人手中, 且持票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则不能再适用冻结止付措施”的规定, 有权机关与金融机构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 有条件的采取冻结银行承兑汇票措施, 而不应一概而论, 依法维护合法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银行协助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建议

1. 商业银行协助冻结银行承兑汇票面临的法律风险

由上述判例及法律法规分析可见, 司法审判实践中坚持票据无因性, 对于公安部门等的“停止支付通知书”之类的冻结支付, 并不认同, 银行无法以其作为拒付抗辩依据。同时, 对流通中的票据, 接受公安部门等的银行承兑汇票冻结支付, 无论是处在承兑行的角色还是处在贴现行的位置, 银行实际上处在两难之中, 面临诸多风险。

作为承兑银行, 如果协助有权机关冻结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拒付后, 在无证据证明持有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的情况下拒绝向其付款, 将面临被起诉并承担支付票款及赔偿逾期支付利息损失的风险, 也影响其在银行同业间的信誉和在社会上的声誉。如果不协助有权机关冻结票据, 承兑行必然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作为贴现行, 合法持有票据被有权机关冻结止付时, 贴现资金不能及时收回, 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耗费大量的人财物力, 往往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的结果, 得不偿失。

2. 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1) 国家应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票据管理法律法规, 明确票据的无因性。同时, 加大调研力度, 对《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出台明确司法解释, 对“冻结银行承兑汇票”执法行为出台明确的、规范的、可操作强的指导意见, 从而实现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有机统一。

(2) 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下, 对于除人民法院以外的有权机关, 要求对已经背书转让且处于流通中的票据冻结止付的, 承兑银行应主动向其告知理由。银行不能擅自冻结流通中的票据银行协助冻结止付, 而只能有条件的对仍然在票据基础关系人手中的票据进行, 对于已经背书转让出现了正当持票人的票据, 原则上不宜采取协助冻结止付票据的措施。对于当时已确定最后持票人为犯罪嫌疑人的, 可根据公安机关等要求在票款划付时协助止付。对于公安机关坚持要求银行协助冻结银行承兑汇票的, 经办人员在解释过程中应注意服务态度, 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留存协助执行的资料和证件, 以备应对诉讼。

(3) 贴现银行应对目前复杂的票据纠纷形势有充分的认识, 严格按照既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 规范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避免在票据被冻结拒付时, 因自身过错形成资金损失。同时, 面对有权机关冻结情形时, 应和承兑银行积极向执行部门或其上级机关申请解冻, 根据进展情况选择采取诉讼方案, 避免出现赢了官司, 由于冻结通知不能解除, 造成法院执行时产生公权力的冲突, 票款实际得不到有效执行。

摘要:依法协助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执行工作, 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也是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的必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义务, 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 由于实践中存在个别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甚至冲突和交叉, 个别有权机关执行依据不明、程序不清等现象, 导致银行在协助执行中无所适从, 给自身造成重大的声誉风险和财务损失。笔者以一件银行协助公安机关冻结银行承兑汇票案例, 从承兑行 (付款人) 和贴现行 (合法持票人) 维权角度进行实务剖析, 进而从票据法理论及法律角度进行客观论证, 最后从立法层面和银行实务操作层面提出建议, 旨在抛砖引玉, 期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 保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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