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是什么贸易术语

2025-02-07

fob是什么贸易术语(8篇)

1.fob是什么贸易术语 篇一

一、基本概念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SHORTHAND EXPRESSION),它确定了买卖双方相关费用、风险及责任的划分,以及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是贸易中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主要国际惯例

主要惯例有三种

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O.RULES 1932)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C.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通则》英文为INCOTERMS 2000,(ICC PUBLICATION NO.560)

国际商会简称ICC是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三个单词第一个字母大写.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TERMS三个单词合并而成。

三、当前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贸易术语惯例

① 是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 1990》或《INCOTERMS 2000》

② 国际商会于1919年成立,会员分布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球具有重要影响的世界性民间商业组织,它是联合国的一个高级咨询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③ 中国于1994年11月获得国际商会成员国地位。

④ 《INCOTERMS 1990/2000在世界上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合同及L/C中。

四、FOB 贸易术语

1、定义:FOB是FREE ON BOARD三个单词第一个字母的大写,中文意思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具体装运港名。

2、适用运输方式:海运和内河运输。

3、关键点:风险划分点,交货点,费用划分点均在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轮船舷(实际操作中为装到船舱内)。

4、卖方的主要义务

A、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装船通知。

B、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商检证,原产地证等)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报关、出口订仓等)。

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到船舱内为止)。D、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已装船海运提单)。

5、买方的主要义务

A、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B、负责订舱或租船、支付运费(海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实际业务中买方告知卖方其在装运港的货运代理,并要求卖方向其订船,海运费为到付,由买方支付,通常买方支付的海运费较卖方自己订船要便宜10-20%)。C、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配额在进口国同样由买方向国内行政机构申领)或其他核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D、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装运港船舱内以后的)E、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6、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贸易合同中注明启运港:启运港应为海港或河港(南通、重庆港等为内河港)B、贸易中要求卖方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风险和费用的转移点即为装运港指定的船舱内。

C、船货衔接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仓储保险等额外费用由谁支付。

D、装运港的装货费由谁承担,即THC费用由谁支付,国际贸易原则为谁付海运费谁支付THC费用。

E、和美国客户以及其他美洲客户订贸易合同时注意客户在确定价格条款中选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这个贸易惯例还是国际上通行的INCOTERMS 1990/2000这个惯例。因为同一个FOB术语两个惯例的解释不同,双方风险、费用、责任和义务都有很大区别。

F、和客户协商争取其只能指定船公司或船代公司,争取货代由我方按排,目的港货代也应由我方货代指定,这样可以大大减轻贸易风险。

五、CIF 贸易术语

1、定义: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组成,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装运船舱内),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适用运输方式:海运和内河运输,贸易国(货物最终运抵的海港或河港)。

3、关键点:风险点、交货点在启运港船上,费用划分点至目的港港口船上。

4、卖方的主要义务

A、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B、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C、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D、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E、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F、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已装船提单等。

5、买方的主要义务

A、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6、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概念上的误区:CIF和FOB,术语中交货点及风险点都是在装运港的船上,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到船上即完成卖方义务,装运后货物可能发生的风险,卖方不再承担责任。卖方将保险单、提单等交由买方,风险索赔等就由买方去办理。

B、订舱配载:CIF条件下卖方自主订船,选择船公司货代,自付运费,码头费等,一般不接受买方指定的货代/船公司等,实际业务中客户会选择国外服务较好的马士基、APL等知名船运公司,一般在和买方确认好运费,船期后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买方指定的货代出运。

C、卖方在装运港办理保险,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选择协会或中国保险条款,保险单银行交单时要背书转让给买方。

D、卸货费用:码头作业费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条款,启运港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目的港的费用则由买方承担,E、装船通知以及货物的中转、到港日期等。

1、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取得海运提单并将主要货运单据给银行或自行交由买方,承保保险取得保险单支付海运费以及装运港杂费后即完成全部交货义务。

2、卖方在装船后给买方充分的已装船通知。

3、卖方无保证货物必然到达以及确保何时到达目的港的责任。

4、卖方无货物装船后的损害、受潮、灭失等承担责任。

5、若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损坏或灭失,买方仍须凭单付款,买方可凭提单向船公司/船代,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坏赔偿而不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

6、实际业务中买方以货物在中转港,未按时中转、掉箱,货物在途中两次或叁次中转延误到港日期影响其成衣/成品交货索赔误工费、空运费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应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就注明卖方无装船后保证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以及无法保证何日中转的义务。

六、CFR/CNF 贸易术语

1、定义:CFR/CNF 是COST AND FREIGHT三个单词的其中一个字母组合而成,中文意思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必需的海运费,交货后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自交货时已转移至买方。

2、适用运输方式:海运及内河运输(至贸易国的目的港,海港,河港均可以)。

3、关键点:交货点、风险点在装运港船上,费用划分点,海运费付至目的港船上,保险由买方办理并支付。

4、CFR/CNF和CIF买卖双方义务的区别

CFR/CNF合同中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由买方自行办理。

其他义务和CIF是相同的。

5、实际义务中的注意点

A、风险点的转移:风险点为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舱内,风险点即转移到买方,国此买方必须在此之前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因此实际业务中卖方应于装运前和国外买方就如何发装船通知以及何时发装运通知,商定办法,贸易合同中也应注明装船通知的发送内容,方式,发送时间等。

B、港杂费,装运港的港杂费,THC费用由卖方承担,目的港的港杂费,提货费等由买方承担。

C、其他注意点同CIF注意点一样。

七、FOB/CIF/CFR的共同点

1、三种价格术语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中国长江河运,美国五大湖地区河运)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

2、三种价格术语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实际为船舱内)风险点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船舱内)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3、费用点:卖方均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

4、提单:卖方均需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

5、装船通知:装运前后卖方均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6、风险点: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即转移到买方。

7、目的港的进口清关,费用等均由买方负责办理;装运港的装船,陆运,出口报关,办理许可证等均由卖方办理。

8、卖方都有在装运港安排订舱、配船的义务。

八、FOB和 CIF价格术语的不同点

1、价格术语后港口性质不一样,FOB后的港口指卖方所在国的海港或河港,而CIF 后的港口指买方所在国的海港或河港,CIF 价格术语后目的港后应注明港口所属国别,如维多利亚港,在香港有,英国有,巴西有,必须加注国别来区分。

2、费用构成不一样,报价不一样。FOB价格是考虑货物从原料购进、生产直到出口报关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同的一切费用和利润为止,而CIF则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和保险费。

3、THC码头作业费的支付对象不同。按照谁支付海运费谁支付THC费用的原则,FOB价格条款中THC费用应由买方承担,CIF中THC应由卖方承担,现行国内THC标准为20„柜370元,大柜40‟为560元,THC费用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注明由谁支付。

4、保险费支付、办理不同:FOB、CNF 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应于装船前通知买方;CIF 保险由卖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条款,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

5、价格术语国际惯例不同,FOB 价格在美国惯例和国际商会的1990及2000年通则惯例,CIF大多数为国际商会的1990年/2000年惯例,订立贸易合同或客户开出信用证中注意加以区别。

6、空运货物:FOB 卖方只承担货物上飞机之前的所有费用空运费,空运目的港费用由买方承担。

CIF 卖方除承担FOB空运费用外还需按买方要求承担空运费以及对货物空运投保保险。

空运货物自装运港交付后货物所有权即转移至买方。

7、租船订船不同:FOB价格由买方指定船公司/船代公司甚至货代公司安排船运,买方能否及时租船订舱,会影响卖方的及时交货以及银行交单等。CIF价格则由卖方自主选择船公司或货代公司。

8、装船通知告知买方时间不同:FOB价格和CNF在装船前告知买方,装船内容、装船细节以便买方有充足的时间办理货物海上保险而CIF是由卖方投保可在装船后几天内告知买方装船通知。

9、装运后跟踪服务不同:FOB价格术语由于是客户指定船代/货代,其二程三程中转一般由买方负责办理,而CIF价格术语,为给卖方提供更好的服务一般由卖方及时联系货代船代将中转情况,目的港代理资料,何时到港等资料告知买方。(但CIF 价格中卖方并无此规定义务,一般实际操作中买方会有此要求)

10、不可抗力风险不同:索赔难度不同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若货物已装船,在装运港或运输途中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卖方提交的单据与L/C规定有“不符点”遭到开征行拒付货款情况下FOB、CNF和CIF所承担的风险不同。

在CIF术语上是卖方办理保险,在启运港投保,在客户拒付退单的情况下,卖方可凭保单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

在FOB和CNF情况下是买方办理保险,保单在买方手里,保险公司又大多在国外,卖方难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尤其是FOB术语上,卖方要找买方指定租船订舱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时准确取证就更难。

在当前实际出口业务中客户指定货代/船公司的FOB术语业务相对较。

2.fob是什么贸易术语 篇二

国际贸易术语是买卖双方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关键, 而贸易术语FOB、CFR、CIF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所以对贸易术语FOB、CFR、CIF的良好掌握和有效应用显得至关重要。贸易术语是划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界限、成交价格、争端解决等方面交易内容的关键, 作为传统贸易术语的FOB、CFR、CIF是FCA、CPT、CIP发展起来的基础, 也是最常用的成交条件, 对其的合理应用可以为国际经济贸易提供便利、减少争端。

1.1 贸易术语FOB、CFR、CIF的介绍

贸易术语是在多年的国际贸易交易实践中不断归纳而来, 因此形成了很多不同的国际惯例。其中,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经出台并且相对于《2000通则》有了较大的改革和进步。

《2010通则》将《2000通则》中的13个贸易术语, 变为11个, 并以运输方式分为: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 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 和适用于水路运输的术语, 包括FAS、FOB、CFR、CIF。新通则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讯息具有同等效力, 并增加了贸易术语使用说明等方面的内容, 贸易术语FOB、CFR、CIF就包含其中。FOB术语, 全称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也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在实际贸易业务中习惯称之为“离岸价格”, 采用这种贸易术语时后面应注明装运地名称。CRF术语的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即成本加费用, 也称运费在内价。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顾名思义, CIF价格包括商品价款、保险费和运费。CIF后接指定的目的地名称, 因此有人称之为“到岸价格”, 在实际业务的应用中我们可知这是一种错误的说法, 因为采用CIF术语时卖方只负责把合同规定货物运往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

1.2 贸易术语FOB、CFR、CIF的相同点

同为国际贸易术语的FOB、CFR、CIF因设立的基本原则相同互有相似之处可从以下几点来看:

1.2.1

FOB、CFR和CIF均试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因此交货地点为装运港。

1.2.2

因为FOB、CFR和CIF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上运输方式, 所以只需要船公司作为其唯一的运输负责人, 而不涉及由航空公司或联合运输经营人来负责运输。

1.2.3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不同, 在《2010年通则》卖方只承担货物装运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 而买方负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所有的风险。

1.2.4

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下, 卖方应提供的单据有商业发票和与海洋运输有关的运输单据, 如可转让的海运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或内河运单等。必要时还应该按规定提供证明其所交货物与合同相符的证件。

1.2.5

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下, 卖方自己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等出口手续, 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1.2.6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都只要出口方及时在约定地点将符合规定的货物装上船、交付切合要求的单据并且及时发出已装船通知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1.3 贸易术语FOB、CFR、CIF的不同点

1.3.1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装卸费用负担者不同, 以FOB术语签订合同时需要标明装船费用由何方负责, 以CFR或CIF两种术语签订合同的, 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

1.3.2

FOB术语后接的是装运港的名称, 而CFR和CIF术语接的是目的港的名称。

1.3.3

在CFR和CIF术语条件下, 卖方办理运输手续和支付费用, 在FOB术语条件下, 由买方办理运输手续和支付运费。

1.3.4

在FOB、CFR术语前提下, 如果买卖双方贸易合同中没有提及保险相关内容, 那么保险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保险相关事宜与卖方无关。而CIF术语前提下, 在买卖双方贸易合同中附有保险条款, 那么卖方负担保险的手续和费用, 但此时属于代办保险。

2 贸易术语FOB、CFR、CIF的应用

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各种贸易术语的各项规定对确立交易双方的责任、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现实意义。贸易术语经过多年的发展, 涵盖的内容愈发全面具体, 术语种类也在不断增加。每个贸易术语都有自己独有的特性, 对于买卖双方各有利弊。国际间贸易的目的就在于取得双赢, 所以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交流中找到最适合双方的贸易术语, 使得双方都能够满意地达成合作共识。

2.1 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2.1.1

以FOB术语成交后, 卖方的最基本义务就是及时在规定的地点完成货物的装运, 即船货衔接问题。根据《2010通则》规定, 出口方应尽到通知义务, 进口方在接到出口方的通知后就应该安排船只前往装运港, 如果因进口方没有合理组织运输事宜产生了损失, 应由进口方负责。但是, 如果是因出口方没有按时准备好货物, 而造成双方利益受损则由出口方负责。

为了避免因船货衔接问题所带来的损失, 我们应明确交货时间和装运港。首先, 应该规定具体的装运期限或者规定在收到凭证或货款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也可以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并且在合同中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其次, 应规定具体的装运港或目的港名称, 注意是否有不同的港口使用相同的名称以及内陆城市的不可操作性, 以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在特殊情况下, 买方因某种原因不能够派船或及时派船到达装运港时, 可以委托卖方代为办理运输事宜, 因为是以FOB贸易术语成交, 所以此行为属于代办性质, 租船订舱产生的费用及风险仍由买方承担。

2.1.2

按照CFR条件成交时, 《2010通则》规定了卖方要负责支付船只运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费用, 但是到达目的港后将货物运下船的费用由谁承担就成了买卖双方应该协商的一项重要问题。在采用班轮运输时, 装卸费包含在运费中, 由卖方来支付, 买方提货时不必再支付, 所以此种情况不会产生卸货费用的争议。但是在采用租船运输时, 卸货费应由买方还是卖方支付就产生较多争论和解决方式。

2.1.3

在CIF贸易术语中, 卖方承担办理保险的义务, 办理保险的前提是明确险别, 不同的险别, 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 保费也不同。CIF术语仅适用于海上运输, 卖方办理保险的原因是为了避免海上风险导致的海上损失, 但是国际贸易中有很多的险别可以选择, 如:基本险别、附加险别、特殊附加险别等。

具体办理何种保险呢?根据《2010通则》规定, 买方应该注意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想要附加一种或多种的保险, 则需要与卖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或者由己方承担额外的保险费用和风险。为了免于发生争端双方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注明卖方所应承保的险别和保额, 卖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保险相关事宜, 超出《2010通则》规定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1.4

象征性交货问题也是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应该注意的, 象征性交货是指, 卖方只需在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完成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的装运, 并交纳有关贸易的相关文件就完成了合同义务, 而不负责货物按时、完整的抵达目的港。买方凭单证支付货款, 若货物与合同描述不同, 买方即使已经支付货款也可以依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需要注意的是, 即使卖方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 也出具了相关的单据, 但是如果提交单据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时间, 买方就有权拒绝接受。

2.2 贸易术语的选用

国际贸易实践中, 买卖双方应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来选择贸易术语, 既要体现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 也应该考虑贸易术语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及其版本, 并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以及哪个版本, 若发生争端应适用何种国际贸易惯例, 从而防止不必要的贸易纠纷与争议。

当然, 国际贸易术语是由几代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总结、归纳而来的, 所以涉及的方面很广, 并不是一、两个注意事项可以概括的, 以下介绍部分合理选用贸易术语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2.2.1

为保护和促进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 多数国家政府鼓励本国企业采用FOB术语进行货物、原料的进口, 而出口采用CIF术语。

2.2.2

货物的运费是货物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影响着进口货物的价格, 也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关注的重点, 基于此贸易术语的选用就尤为重要了。理论上说, 当运费价格高时一般倾向于让对方承担运费来保障本企业的利益, 即进口方倾向采用CIF或CRF贸易术语以降低购进的成本。此点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尤为显著。

2.2.3

由谁进行出口手续的办理, 也是我们选用贸易术语是应当考虑的。一般因为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都为出口商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货且由出口商办理出口手续, 可以为进口商解决其不甚了解出口国政府的出口政策和相关规定的问题, 由卖方办理繁杂的手续来节约进口方时间成本, 获得最大的利益和保障。

2.2.4 贸易术语的正确选用能够促进资金融通和周转, 即:

若我方为进口方, 采用即期的支付方式来支付货款, 应选用FOB贸易术语来缩短资金周转的期限, 因为运费到付, 可以减少开证金额和有关费用。反之, 采用远期支付方式时, 应选用CIF术语, 因为运费由卖方负担, 有利于资金融通。

2.2.5

在选用国际贸易术语时, 还应该关注本国和对方国家的进出口规定、外汇管制和贸易政策等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信息, 以其为基础来选用对我方具有最大利益和最适用的贸易术语来达成交易。

2.2.6

了解国际市场中相关产业的行情, 充分收集此类信息可以使得我方在国际交易中具有主动权, 如:若在国际市场中我方的行情较好, 那么我们便可以以此为支点, 来与对方协商采用对我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反之, 则可依情况适当接受对对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已达成交易。

3 结语

综上所述, 贸易术语是达成国际贸易合同的一种工具, 我们应该学会灵活运用, 不应过于刻板的按照术语的规定去从事国际贸易工作, 在交易过程中还是应该注重与合作伙伴的交流, 贸易术语并不是一项强制的规定, 我们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来不断的完善它, 形成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方式。但应该注意的是, 双方达成的协议应明确列在合同中, 以免在贸易中产生争端和纠纷给双方带来时间和资金上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易贤军.常用国际贸易术语的异同[J].北方经贸, 2012 (08) .

[2]玛依努尔·阿不力米提.浅析《国际贸易实务》课中常用国际贸易术语[J].企业导报, 2014 (18) .

3.fob是什么贸易术语 篇三

钱静媛 三亚理工学院

进入本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采用FOB的成交方式越来越多。据权威机构统计,国际贸易合同中FOB成交方式采用率排在其他十二种成交方式之首位,尤其是在大宗干货和石油等特殊货物贸易时多以FOB成交。20世纪80年代以前,CIF术语成交是当时我国出口贸易的绝对主流。但是,自从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出口贸易一跃成为世界贸易第一大国,主要的成交方式也有所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产品出口以及国内服装企业产品出口采用FOB成交方式也达到80%以上。

一、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原因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如果按FOB术语成交,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办理海运保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用装船通知及时将买方指派的船名、装船地点、交货品名及数量和船舶预计开航和抵达目的港时间及时通知买方。根据2010年新颁布的《INCOTERMS》,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也意味着买方必须自该交货地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成交成为当前我国出口贸易的主流。我国外贸企业也热衷于FOB这一古老的贸易方式的原因何在?究其原因,除有部分进出口人员对FOB成交方式的风险认识不足之外,我认为还有更深的原因。

(一)FOB成交方式容易操作

首先,采用FOB,出口方只要把合同中所指货物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规定数量,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上即可。卖方从此就将货物运输责任和风险转移给买方了。表面看来FOB程序简单,责任和义务不多。

其次,卖方容易控制成本,容易操作。更深的缘由是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发生以来,汇率波动加大,世界航运市场货运价格变化加大,商品的价格波动明显,从而使企业的进出口项目风险和利润难以驾驭和控制。进出口企业需要具有熟识金融、贸易、法律的高层次人才,来运作和熟练掌控其他国际贸易术语进行货物贸易的活动,但在我国,许多进出口企业,甚至包括一些大型国企,都缺乏这样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因此出口企业出于无奈选择责任和义务相对简单的FOB成交方式。

(二)FOB是作为国外客户实施进口贸易的首选

国外客户从自身利益出发,以选择FOB作为国际贸易进口合同成交方式的首选,并加以坚持,而国内企业随之改变初衷。对于买方而言,FOB的好处真是不少。就正常的贸易来说,FOB的确定就意味着由买方自己租船订舱,可以在最合适的时段,委托自己最中意的货运代理或承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并得到最好的运价。FOB由买方负责保险的投保,在所运输货物发生货损时能最有效的与承运人沟通。能投保最有效且保费率合适的,通常是与自己公司有历史渊源的保险公司。当货物需进行理赔时,能迅速有效的进行理赔。据国际船东组织的一项统计,对实施海洋运输的货物来说,80%以上的进口方以FOB为首选成交方式。如果采用CIF等“象征性交货”的成交方式,并不是进口商所乐意接受的。

(三)国内保险费率与工作效率没有优势

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保险费率较高,这大概是业界共识。有货物发生意外和出现货损时,国内保险索赔手续复杂,理赔时间过长。有时人为的因素也会干扰了客观的评价。进出口双方特别是进口方从保险费率这一角度出发,倾向采用FOB国外的进口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有利于提高出口项目的效率以及利润率。

总之,大多数外贸企业面对大幅波动的运输成本以及剧烈波动的汇率,没有专门的人才对运输成本和汇率风险进行预测并加以控制,从而采取了程序较为简单的FOB方式。本文试图通过细致分析FOB合同出口的风险,对FOB贸易术语出现风险的环节有更加明确的了解,进而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和手段来避免或降低风险。

二、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初看起来,采用FOB成交方式似乎出口方风险很小,但这仅仅就贸易术语本身而言,任何贸易不能脱离世界经济的大环境。现在美国金融危机还未彻底过去,欧洲金融体系又岌岌可危,信用体系面临严峻考验,使FOB合同的执行带来诸多的变数。以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数据为例,近年来出口报损愈来愈多,出口坏账大幅增加。价格和汇率大幅波动使原本诚信欠佳的进口商撕下了“诚信”的面纱。2009年9月以来,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已累计接到9起钢材、铝材等大宗货物的出口报损案件,平均涉案金额为280万美元,除个别案件外都是以采用FOB作为成交方式的。那么为什么问题都出自同一种成交方式FOB呢?

分析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船货衔接风险

根据惯例,贸易合同签订后,卖方准备生产备货,买方开始申请开立信用证。一旦信用证开立,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通常在开证后的28天之内,对于卖方来说,时间紧急不可有一点懈怠。如果对特殊商品,一旦备货不畅或许可证和其他出口所需文件不能按期开立,免不了耽误了正常的发运日期。在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如果买方所定舱之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并给予了卖方提前的通知,而卖方因货未备齐或由于其它原因,也许就差几个小时就能备齐所有出关手续,原本采用其他成交方式极易解决的问题,在使用FOB下却成了难以解决的死结,会导致货物未能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应承担未按合同履约的后果。如果买方延迟派船,问题虽出自买方,但麻烦与风险也不小。卖方要增加仓储费用,增加退关、退箱等一系列的繁杂手续,增加时间成本。

2008年11月,我国某省某公司跟国外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买方需于翌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翌年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国外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未接到对方派船信息。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卖方向买方提出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5月5日,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通知卖方货船已抵达厦门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起诉到法院。最后通过庭外和解,卖方最终没能得到他所应得到的所有赔偿。

(二)买方指定境外货运代理风险

在FOB成交的条件下,买方一定会指定出口国货运代理,承担办理租船订舱、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与所指派的船公司一般都有着特殊的关系。如果卖方把关不严,买方想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是很容易办到的。在FOB成交方式下,如果货代办理租船订舱,他只会向卖方出具货代提单,而买方自己则握有船公司海洋运输提单。如果买方有意诈骗,他可先担保提货,货到手后再拖延付款。并尽力去寻找借口,比如说质量有瑕疵,规格不准确,单证缮制有不符之处等,制造种种麻烦,拖延至信用证过期,或错过规定的交单期。结果卖方只能要求买方申请把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展期,这必然增加大量费用。对于进口不诚信的商家来说,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他们可能制造各种借口把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信用改为D/P、D/A等商业信用结算。这时,卖方手中如果只持有结汇之用的货代提单,而没有船公司提单的话,买方则无法去银行赎单,卖方则可能处于货、财两空的悲惨局面。

2007年3月,中国一家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一百二十万美元的货物出口合同,成交方式为FOB上海,结算条件为D/P atSight,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意兰公司。由于此前中国公司与该美国公司用L/C结算方式签订出口合同,并通过意兰公司运过两单货,没出什么差错。但2007年3月此单合同签订结算条件已更改,却未引起中国公司的注意,中国公司没有对意兰公司进行详细资信调查。中国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将包括三份正本货代提单在内的全套货运单据通过中国的托收行交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经调查,发现货在美国已被买方提走。公司一面和买方交涉,一面派法律顾问前往上海,对货代公司采取行动。后发现意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其实意兰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为一家运输咨询公司。

(三)买方作为托运人的风险

在FOB成交方式下,如果买方所指派的货代将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写成买方,而卖方没有及时纠正和更改,风险就更难以控制了。此时买方指定已有良好关系的承运人,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买方在所办理租船订舱委托书中,以自己作为托运人,那么在海洋运输提单上没有任何卖方的的痕迹。这时买方可以提单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随后卖方就是手持这样的提单去船公司提货,船公司也不会换发货物提货单。如果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法院也会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因为托运人栏内写的那一方才是权利人,拥有处理货物的权力。

使用买方作为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有巨大的风险,同样,在海洋提单上使用“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也要高度警惕。如果使用的是买方为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或这样的买方指示提单“to order of buyer”,会直接导致买方无单提货。这样的提单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纠纷,如果卖方在随后的纠纷处理中将货物退运,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都会造成难以逾越的障碍。在“买方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和“to order of the buyer”指示提单项下,只有买方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而卖方无权过问货物的处置。

(四)买方不办理保险的风险

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中,海运货物保险是由买方办理的。如果采用FOB条款,又不采用行之有效的银行信用结算和信用保险,假如遇上不讲信用的买方,或履行合同时又遇上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就有可能不办保险。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或货物灭失,货物未办保险,卖方损失可就悲惨了。

分析我国出口合同中的FOB或CFR价格条件成交国的情况表明,中东、南亚、非洲、美洲等国家风险最高。他们以中国的货运险费率过高,坚持按FOB或CFR成交,但他们往往又不办理货运保险,以躲避保险费用的支出。货物到港后直接赎单提货。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货损货差,本应该由保险公司负担的风险,转嫁给了出口人。

2008年,浙江杭州一贸易商与马来西亚进口商签订了FOB条款与D/P结算条款的贸易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口商有意不办理保险。但船舶在航行中意外失火,将船舶所载货物大部烧毁。在索赔过程中,出口商遇到了极大麻烦。根据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的惯例与规则,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短少和灭失,仅承担有限的赔偿,出口方不能从承运人那里得到全部补偿。进口方躲避了保险费用的支出,而出口方由于合同执行前期的不慎,最后承受了巨大的诉讼风险,更有可能蒙受巨额的经济损失。

(五)选择商业信用支付方式的风险

FOB成交合同情况下,如果不采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和信用保险的话,卖方承担的收汇风险是极大的。应尽可能选择信用证为支付方式,除非买方愿意100%预付款。采用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风险相对较小。采用商业信用的货到付款、T/T和托收的结算方式,如果不加以出口信用保险相配套,出口风险不可避免。

我国某公司2000年向美国Gateway公司出口工艺品。通过熟人介绍,第一笔货物的合同,得到圆满执行。这笔出口合同,进口商美国客户坚持要以T/T付款,称这样节约费用对双方有利。考虑到一些特殊因素,中国出口商就答应了美国客户的要求。出口商在装完货后将提单用EMS寄给美国客户,客户很快将货款USD11,000汇给中方,第一笔交易顺利完成。一个月后客户返单,并再次要求T/T付款,中方同意,三个月连续4次返单总值4万4千美金,成交方式是FOB DALIAN,目的港为墨西哥。由于中方疏忽,在出货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美国客户在FOB条件下,没有正本提单,却从船公司轻松提货。待4票货物全部出运后,在向客户索款为时已晚,4万多美元如石沉大海,白白损失。

三、出口方采用FOB的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

FOB条款的签署要建立在买卖双方的绝对信任和默契配合上,所以出口方在签订FOB贸易合同之前,要充分做好交易前的准备,要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

第一,选好贸易伙伴,严格规定合同内容。充分分析和掌握FOB条款的风险,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不同程度的风险控制,这是出口商在签订和执行国际贸易合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的必修课。对于那些不知信誉底细的客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尽量不选FOB方式或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配套措施如出口信用保险等。对于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不可过分地掉以轻心,要随时关注他的业务变化,并设立风险控制底线,不可将敞口开得太大,以免掉进恶性循环的泥潭。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费用及损失。如果采用合同信用证结算,力争规定可接受租船合同提单和卖方有权用仓库收据代替提单向银行议付等,以防在情况极其不利的时候,出口方尽可能挽回损失。

第二,运用事前控制风险途径,规避合同风险。注意运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这两种事前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在成本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第三方力量,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通过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利用保险公司较为完整的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实施对买家信用以及近期资金周转情况的调查,更好地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强应收账款监督管理,规避合同风险。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损失补偿机制,可以更加稳健地经营进出口业务,当风险事故产生时,通过代位权的转移,由保险公司从不同渠道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

第三,做好与银行的沟通,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指导。选择支付方式时尽可能争取采用预付款的T/T方式或L/C方式。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轻FOB价格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即便如此,也还是要积极主动接受银行的指导,以避免意外风险。譬如先收钱后给货的付款方式应该是无风险可言,但不要仅凭所谓的银行付款单的传真件就将货付运,银行付款单作假时有发生,最起码要通过银行核实到货款确实是付往你的账户上了。L/C属于银行信用,增加了一层银行保险,但也要对进口方所在地付款行的资信状况做详细的调查和跟踪,以免进口方与银行联手以保函形式先行提货。如有可能,甚至可要求由第三方资信状况良好的银行作保兑行,或设定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保证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能顺利结汇。L/C支付条件下还要严把单据质量关,杜绝单据不符点,严格控制担保议付。

第四,严格控制运输风险,拒绝接受货代提单和买方托运人提单。还要拒绝接受“买方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并对“to order”指示提单加以限制,不要出现如“to orderofbuyer”的指示提单。在L/C支付条件下,可接受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To orderof xxx bank)。在商业信用的结算条件下,慎用提单收货人栏中“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To order of xxx bank),因为银行在此时只是一个货款托收办理的机构,不承担其他义务与责任。另外,提单背书转让时,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否则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卖方想要对滞于目的港码头的货物进行处置,将会遭遇巨大的困难。

总之,FOB贸易术语目前在出口交易中采用得最多,作为出口方应充分了解其带来的风险并灵活处理FOB术语下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FOB条款下,不管采取什么样的防范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并不能完全避免。譬如很多时候双方对国际贸易术语内容自行延伸以适应交易的需要,这也会改变FOB合同的性质,在此不做赘述。应尽可能在不同的情况下灵活采用《INCOTERMS》其他条款,以有效地避免采用FOB出现的上述风险。

[1]William Tetley“. Seven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Construction)of Bills of Lading”[M].Antwerp:Liber Amicorum Robert Wijffels,2001.

[2]张宏宇.《论FOB贸易术语的应用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06(9).

[3]郭静.《FOB出口合同卖方的风险与防范》中国商界(Business China)2009(3).

[4]徐晖.《FOB、CIF价格条件下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0(08).

4.专业术语caf是什么意思 篇四

CAD (Computer Aided Design)计算机辅助设计 运用计算机软件制作并模拟实物设计,展现新开发商品的.外型,结构,色彩,质感等特色。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辅助设计应该不仅仅适用于工业,还被广泛运用于平面印刷出版等诸多领域。

CAE 计算机辅助工程(Computer Aided Engineering)计算机辅助工程 是用计算机辅助求解复杂工程和产品结构强度、刚度、屈曲稳定性、动力响应、热传导、三维多体接触、弹塑性等力学性能的分析计算以及结构性能的优化设计等问题的一种近似数值分析方法。

CAPP(Computer Aided Process Planning) 计算机辅助工艺过程设计 是一种将企业产品设计数据转换为产品制造数据的技术,通过这种计算机技术辅助工艺设计人员完成从毛坯到成品的设计。

5.fob是什么贸易术语 篇五

国际经济与贸易属于经济与贸易类。该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学生毕业后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主要研究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企业国际化经营、国际商务与全球营销、国际贸易风险分析与规避,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制定国际化经营战略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分析手段。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具有深厚的人文底蕴,宽厚的国际经济、商务、法律、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宽广的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进行跨文化交流,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融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有理想、有抱负、能从事国际商务经营、管理和研究工作的国际化、复合型高素质专门人才。

6.fob是什么贸易术语 篇六

一、贸易术语的概述

(一) 贸易术语的内涵及作用

贸易术语 (Trade Terms) 又称价格术语, 可以用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加上指定的地点来表示, 它的确定意味着买卖双方在交货与接货过程中有关责任、风险与费用的划分, 用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根据《2010通则》, FOB天津表示,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天津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并承担货物装到天津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贸易术语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 但它是合同签订的基础。贸易术语的确定, 可以简化买卖双方合同磋商过程中的交易内容, 从而减少磋商费用, 以及缩短洽谈的时间, 并有利于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端[1]。

(二) 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为了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 一些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经过长期的努力, 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1932年的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在1928年华沙会议上制定, 并在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进行修订的是专门解释CIF合同的。《1941年的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是由美国九个商业团体共同制定的, 1941年制定, 1991年被再次修订, 一共解释了六种贸易术语EXW、FOB、FAS、CFR、CIF、DEQ;《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为《2010通则》, 于2010年10月在国际商会巴黎年会上通过, 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是国际上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影响力也相对较大。

二、《2010通则》下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一)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 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

海洋运输在所有运输方式中占主导地位, 而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都适合于海运, 因此, 这三种贸易术语采用比较普遍, 是国际贸易中常用且主要的三种贸易术语。

2. 交货地点相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船上。FOB后加指定装运港, CFR和CIF后加目的港, 但《2010通则》规定, 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船上, 如CIF London, London虽是进口国目的港, 但并不意味着卖方在进口国目的港才完成交货任务。

3. 风险划分点相同

《2000通则》规定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 而《2010通则》改变了“船舷为界”的传统风险划分方法, 规定三种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上, 将交货地点与风险划分点进行了完美的统一, 即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任务时, 货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也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案例:以FOB成交的合同, 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 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这种货物受损应由谁负责[2]?

该案例涉及FOB术语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2000通则》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FOB、CFR和CIF, 均强调风险划分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所以本案例中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 那么过了船舷界, 买方就应对此损失负责。

但《2010通则》为与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相对称, 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 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 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3]。这批货物在甲板上摔破, 当时装船过程还没有结束, 卖方风险还没有转移, 撞破的责任由卖方负担。

4. 都是象征性交货

在很多教材中, CIF常被称为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以至我们常常会误认为其他的贸易术语就是实际交货的性质。实际上, FOB、CFR也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没有问题, 买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而无须保证到货。但对于货物本身固有的问题, 卖方也难咎其责, 只不过是货物有关状况不作为卖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对于货物的问题, 卖方可就合同中的索赔去进行相应的处理。

案例:有一份CIF合同, 货物已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在装运港装船, 但受载船只在运输过程中因触礁沉没。事后当卖方凭有关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 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 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该案例中买方无权利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CIF是象征性交货,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没有问题, 而无须保证到货, 买方就应支付相应的款项。

5. 报关手续的办理

《2010通则》对11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中, 只有EXW与DDP的报关手续比较特殊, 其他的9种都是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买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 术语的变形

在承租船合同中, 船方一般不承担装卸费, 这就必须要明确装卸费由哪一方负担。FOB的变形主要是为了明确装船费用的划分。传统说法是, 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是用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与风险的划分。而《2010通则》指出, 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规定贸易术语的变形仅仅限于费用的划分, 还是包括风险在内。

2. 价格构成不同

三种术语中, CIF报价最高, CFR次之, FOB较低。这是因为与FOB比较, CFR报价中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而CIF与CFR比较起来, 报价中除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外, 还包括保险费。三者之间的关系是CIF=CFR+F=FOB+F+I[4]。

3. 卖方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

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风险大小相同, 但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是不同的, 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CIF>CFR>FOB, 这与三种术语的报价高低是相辅相成的。

4. 装船通知的时间不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都涉及到卖方的装船通知, 但FOB、CFR术语下买方要负责办理海上运输保险, 所以卖方应在装船前告知买方装船的内容及装船的细节, 以便买方及时投保。但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海上运输及保险, 所以卖方可在装船后几天内发出装船通知。

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在实务中的选用

(一) FOB、CFR、CIF选用时要考虑的因素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报价不同, 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也是不同的, 如何在实务中选择这三种贸易术语, 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 船货衔接

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而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船先于货物到达港口, 这就会产生相应的空舱费、滞期费等;如果货先于船到达港口, 则会产生相应的仓储费。因此, 船货衔接的问题, 在FOB术语中显得尤为重要。对于CFR和CIF术语, 卖方可以根据备货情况自行安排船只, 所以船货衔接的风险就很小, 并且卖方可以选择合适的船公司, 从而节省码头的仓储费, 缩短收汇时间。所以, 从船货衔接这个角度看, 出口业务中, 出口商会优先选择CFR或CIF。

案例: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产品, 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 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 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 以致延误了装运期, 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5]。

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 租船定舱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 但其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本案例中A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 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 买方以延误了装运期为由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2. 运费、保险费收入

CIF术语下, 卖方可选择国内船公司或货代办理运输, 并选择国内保险公司对货物投保, 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 而进口业务中选择FOB术语也可达到同样的目的。

3. 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FOB术语下买方指定相应的船公司或货代办理运输事宜, 若约定为记名提单, 并以买方为托运人时, 则容易产生无单放货的情况。

案例:中国与某外商签订FOB术语合同, 约定提交“记名提单”, 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地后, 进口商出具担保函, 向承运人提货, 承运人确认进口商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后允许其提走货物, 结果进口商提完货后逃之夭夭。

这是一个典型的出口商因选择FOB+记名提单方式下而遭到严重损失的案例。然而, 在CFR和CIF合同下, 卖方可以选择资信较好的船公司或货代,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运输中的道德风险, 从而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较少。即使出现单证不符, 买方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 卖方也不会落到货款两空的境地。

因此, 综合以上几个因素的考虑, 出口方选择有利于自己贸易顺序是CIF、CFR、FOB, 出口方选择CIF术语最为有利、CFR次之、FOB风险要大一些。进口方的选择顺序恰恰相反, FOB优先、CFR次之、CIF最后。然而, 一笔贸易合同签订时只可选择一个贸易术语, 这主要取决于进出口双方在谈判磋商中的实力和双方的贸易意图, 在具体业务中不能一概而论地去选择某种贸易术语, 究竟选择哪一种贸易术语成交, 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 对FOB、CFR、CIF三种术语适时地灵活运用。

(二) 选用FOB、CFR、CIF三种术语的具体策略

1. 严格调查贸易商的资信

无论选择哪一种术语, 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都是对外成交的前提条件。买卖双方可委托咨询公司、往来银行进行调查, 也可委托专门保理公司去进行。掌握了对方的真实资信状况后, 在进出口业务中就可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灵活地运用贸易术语对外成交。如运价看涨, 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 可以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 如按F组术语出口, 按C组术语进口。

2. 选用术语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对于以FOB和CFR成交的合同, 买卖双方为了相互配合, 共同做好车、船、货的衔接, 以及便于买方及时办理海运保险, 卖方要尤其注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2010通则》规定, FOB和CFR术语下, 卖方要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以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损失或灭失, 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 那么卖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

案例:某公司按CFR术语与美国客户签约成交, 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8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 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但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5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4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 货物灭失, 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该案例中我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在CFR条件下, 投保手续由买方办理。卖方在装运后应该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由卖方承担。因为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导致买方不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未能及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因而风险由我方承担。

3. 注意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贸易术语是确定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 但它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 FOB、CFR、CIF成交的合同都是装运合同, 但如果交易双方签订的CIF合同, 同时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或货物完好为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这实质上就不是真正的装运合同, 而是到达合同。所以, 无论选择哪种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 对于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运输中相应的风险和费用的理解, 都是以合同约定的为大。《2010通则》对有关术语的解释只起补充作用, 除非通则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受到其约束。

4. 选用贸易术语应与付款方式相结合

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支付方式时, 尽量不要选择CFR和FOB术语, 因为这两种术语下卖方没有投保的责任与义务, 而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 如果市场行情不利于买方, 买方拒收货物, 就有可能不办理保险, 这样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对出口方而言就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如果可采用FOB或CFR术语成交, 卖方争取以T/T (预付货款) 的方式先取得货款, 然后再交付货物, 或卖方考虑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在实际的出口业务中, 出口商应尽量选择CIF与L/C付款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外成交, 这是因为CIF术语下是卖方去投保, 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 且L/C是银行信用, 可以将买方付款的风险转化为银行凭单付款, 这种做法尤其适合开发新客户, 对客户资信了解不够的情况。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1:18.

[2]崔艳.浅析案例教学在贸易术语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电力教育, 2010, (6) .

[3]范冬云.《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剖析及其教学应用[J].对外经贸实务, 2011, (10) .

[4]李左东.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268.

7.fob是什么贸易术语 篇七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共列出十三种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

E组:启运

(一)工厂交货(EXW)本术语英文为“EXW 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的风险、责任、费用都是最小的。

F组:主要运费未付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采用这一交货条件时,买方要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启运的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卖方。《2000通则》规定,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制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即可,若交货地是其它地点,卖方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无需卸货。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与《90通则》不同的是,《2000通则》规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费用改由买方承担。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组:主要运费已付

(五)成本加运费(CFR)

本术语英文为“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七)运费付至(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组:到达

(九)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Quay(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义务如下:支付运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承担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和多式联运。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贸易术语的作用

8.贸易术语翻译 篇八

当事人最好明确指定交付地点,同样也要明确到达指定地点的费用及风险由卖方承担。买方承担在双方协定地点或指定交付地点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使用该术语时应注意:

a)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装载货物,即使在实践中卖方更适合负责装载。即使卖方装载了货物,那也应由买方负担所需费用和风险。当卖方拥有良好的装载条件时,强制卖方负担风险和费用装载货物的FCA(货交承运人)通常更加适用。

b)基于EXW对出口的规定,买方必须明确卖方仅仅有义务在买方需要办理出口时提供帮助,但没有义务为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

c)买方对向卖方提供货物出口的相关信息负有限责任。然而,买方也许会需要这些信息,例如税款及目的报告。

2.Free Carrier(FCA)“Free Carrier”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其所在地或指定交货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指定交付地点,因为到达指定地点后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计划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指明卖方所在地的地址为指定的交付地点。如果当事人计划在另一地点交货,则应指明另一明确的交货地点。

FCA要求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然而,卖方并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负担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3.Carriage Paid To(CPT)“Carriage Paid To”是指卖方在约定地点(如果当事人间约定了交货地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合同并支付运费。当使用CPT, CIP, CFR 或 CIF等术语时,卖方承担其将货物交付指定承运人前所有风险和费用,而当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后,由买方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此术语有两个关键点,因为风险转移和费用在不同的地方转移。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指定风险转移至买方的交货地点以及卖方必须订立合同运输货物所到的指定目的地。如果多个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目的地,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那么当货物被交给完全由卖方选择的、买方无法支配的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发生转移。如果当事人想要风险在最近的驿站转移,他们需要其订立的销售合同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指定约定目的地中的具体交货地点,以及货物运送至该地点所需费用由卖方负担。建议卖方订立与上述决定适宜的运输合同。除当事人事先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根据其运输合同负担了有关货物在指定目的地卸载的费用,其无权要求买方偿还相关费用。

在需要办理清关手续时,CPT要求卖方应负责货物的出口清关。然而,卖方并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负担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4.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是指卖方在约定地点(如果当事人间约定了交货地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合同并支付运费。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买方应该注意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此术语有两个关键点,因为风险转移和费用在不同的地方转移。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指定风险转移至买方的交货地点以及卖方必须订立合同运输货物所到的指定目的地。如果多个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目的地,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那么当货物被交给完全由卖方选择的、买方无法支配的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发生转移。如果当事人想要风险在最近的驿站转移,他们需要其订立的销售合同中予以说明。

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指定约定目的地中的具体交货地点,因为货物运送至该地点所需费用由卖方负担。建议卖方订立与上述决定适宜的运输合同。除当事人事先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根据其运输合同负担了有关货物在指定目的地卸载的费用,其无权要求买方偿还相关费用。

在需要办理清关手续时,CIP要求卖方应负责货物的出口清关。然而,卖方并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负担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5.Delivered at Terminal(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终点站将已从运输工具上卸载下来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终点站”包括不论是否有屋顶的任何地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场地或公路、铁路及航空的货物终点站。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港口或目的地并在终点站卸载货物的一切风险。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指定终点站,或约定港口、目的地终点站内的具体交货地点,以及货物运送至该地点的一切风险由卖方负担。建议卖方订立与上述决定适宜的运输合同。

此外,如果当事人想要卖方承担从终点站到另一地点运输和装卸货物的风险和费用,应使用DAP术语或DDP术语。

在需要办理清关手续时,DAT要求卖方应负责货物的出口清关。然而,卖方并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负担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6.Delivered at Place(DAP)“Delivered at Place”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运输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

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指定约定目的地中的具体交货地点,以及货物运送至该地点的一切风险由卖方负担。建议卖方订立与上述决定适宜的运输合同。除当事人事先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根据其运输合同负担了有关货物在指定目的地卸载的费用,其无权要求买方偿还相关费用。

在需要办理清关手续时,DAP要求卖方应负责货物的出口清关。然而,卖方并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负担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当事人想要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负担任何进口关税和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应使用DDP术语。

7.Delivered Duty Paid(DDP)“Delivered Duty Paid”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已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在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要负责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清关,负担任何出口和进口关税和一切相关海关手续。

DDP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术语。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指定约定目的地中的具体交货地点,因为货物运送至该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建议卖方订立与上述决定适宜的运输合同。除当事人事先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根据其运输合同负担了有关货物在指定目的地卸载的费用,其无权要求买方偿还相关费用。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进口手续,建议当事人不要使用DDP术语。

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承担进口清关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应使用DAP术语。除在销售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任何增值税或其他进口所需税款应由卖方负担。

1.Free Alongside Ship(FAS)“Free Alongside Ship”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的船边(如码头或驳船),即完成交货。当货物运至船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买方自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指定装运港内的装运点,因为到达该地点的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这些费用和手续费根据港口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卖方必须将货物运到船边或取得已交到船边准备装运的货物。这里的“取得”适合于多层次链条式销售(线性销售),在商品销售中尤为普遍。

如果货物装在集装箱内,那么卖方通常应在目的地而非船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FAS术语并不适用,而应使用FCA术语。FAS要求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然而,卖方并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负担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2.Free on Board(FOB)“Free on Board”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按此送交的货物,即完成交货。当货物已运至船上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买方自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

卖方必须将货物运到船上或取得已按此送交准备发运的货物。这里的“取得”适合于多层次链条式销售(线性销售),在商品销售中尤为普遍。

FOB不适用于货物在装船之前移交给承运人的情况,比如集装箱内的货物通常在目的地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FCA术语。

FOB要求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然而,卖方并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负担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3.Cost and Freight(CFR)“Cost and Freight”是指当卖方将货物运至船上或取得已按此送交的货物,即完成交货。当货物已运至船上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

卖方还必须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合同并支付成本和运费。当使用CPT, CIP, CFR 或 CIF等术语时,卖方承担其将货物按照所选规则指定的方式交付承运人前所有风险和费用,而当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后,由买方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此术语有两个关键点,因为风险转移和费用在不同的地方转移。合同中通常会指定目的港,但可能并未指定风险转移至买方的装运港。如果装运港与买方有特定利益,则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在合同中确定。

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指定约定目的港中的具体交货地点,因为货物运送至该地点所需费用由卖方负担。建议卖方订立与上述决定适宜的运输合同。除当事人事先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根据其运输合同负担了有关货物在指定目的港卸载的费用,其无权要求买方偿还相关费用。

卖方必须将货物运到船上或取得已按此送交准备发运的货物。此外,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或取得这样的合同。这里的“取得”适合于多层次链条式销售(线性销售),在商品销售中尤为普遍。

CFR不适用于货物在装船之前移交给承运人的情况,比如集装箱内的货物通常在目的地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CPT术语。

在需要办理清关手续时,CFR要求卖方应负责货物的出口清关。然而,卖方并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负担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指当卖方将货物运至船上或取得已按此送交的货物,即完成交货。当货物已运至船上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卖方还必须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合同并支付成本和运费。

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买方应该注意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此术语有两个关键点,因为风险转移和费用在不同的地方转移。合同中通常会指定目的港,但可能并未指定风险转移至买方的装运港。如果装运港与买方有特定利益,则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在合同中确定。

当事人应尽可能精准地指定约定目的港中的具体交货地点,因为货物运送至该地点所需费用由卖方负担。建议卖方订立与上述决定适宜的运输合同。除当事人事先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根据其运输合同负担了有关货物在指定目的港卸载的费用,其无权要求买方偿还相关费用。

卖方必须将货物运到船上或取得已按此送交准备发运的货物。此外,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或取得这样的合同。这里的“取得”适合于多层次链条式销售(线性销售),在商品销售中尤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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