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记录(共10篇)(共10篇)
1.煤矿领导带班记录 篇一
永晟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区下达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各部门长。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及部门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在井口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全部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 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8、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9、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0、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调度室会同安全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与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
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检科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安全矿长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旬由安全部收集后,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考核50元。
6、安检科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交由安全矿长对档案录入情况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检科录入电脑后,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检科负责收集、保存。
8、矿调度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
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否则给予调度所长罚款200元。
9、安检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0、历年纸质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长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11、本制度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2.高岭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 篇二
通 知
矿属各单位、科室、矿业公司、锦源公司、监理公司: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实时掌握井下安全施工动态,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的要求,现将《高岭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岭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2.高岭煤矿科级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3.高岭煤矿区队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领导 带班 制度 通知 郑煤集团高岭煤矿筹建处安全通风科
2011年6月1日印
发共印20份
存档2份
附件1:
高岭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化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确保现场监管到位,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和《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带班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 筹建处主任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确保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章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四条 矿井在正常或非正常建设期间必须有一名矿领导带班下井,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施工的责任人,入井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每到一处检查后必须向调度汇报,每班汇报次数不能少于3次,否则,按没带班论处。
第五条 领导带班下井后,必须把保证本班安全施工作为第一责任,要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施工状况。
第六条 井下作业地点在开口、贯通、安装、回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阶段,带班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确保矿井当班安全施工。
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 握当班井下的安全施工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紧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第八条 每天零点、四点班必须有一名安全生产系统矿领导下井带班。
第九条 筹建处主任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次数以调度室每月安排的班、次为准,调度室每月26日前下发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
第十条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携带人员定位卡,入井前在井口进行登记,入井后按规定填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
第十一条 领导带班升井后必须真实、规范填写下井带班记录。如矿井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分析事故时要严格查看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填写内容,对于违反规程规定的施工、作业过程出
现的重大隐患和险情没有查出或查出没有制止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规定追究当班带班下井人员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安通科每班必须安排人员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发现的问题,对于当班不能落实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纳入闭环管理,并跟踪落实监督整改。
第十三条 安排有带班下井的领导,带班期间不能下井带班,必须向常务副主任请假,批准后,由本人负责联系同级别领导代替,并负责向调度室值班主任说明情况,调度室要认真做好记录。调度室安排副井口调换井口领导下井公示,不允许安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带班,如发现将按未带班处理。
第十四条 无故不下井带班、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代替填写各项带班记录,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十五条 调度室每月要制定带班领导下井检查路线,带班领导要按安排的路线进行检查,确保每月都能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检查、巡视一遍,特殊情况,带班领导可根据井下实际情况调整检查路线。
第十六条 调度室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并定期修改完善各项带班制度。
第三章 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第十七条 交接班地点。带班在井下中央变电所进行交接班。第十八条 交接班时间。
(一)四点班:16:00~16:30之间。
(二)零点班:0:00~0:30之间。
(三)捌点班:8:00~8:30之间。
第十九条 交接班时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向下一班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按规定填写矿领导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一)带班、交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交接班日期、时间、地点。
(三)本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交接班结束后,接班领导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并把上班安排的问题、隐患处理情况向调度室说明。
第二十一条 调度室要及时把领导接班和交班的时间如实填写到领导带班下井汇报记录上。
第四章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带班领导下井前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升井后到调度室填写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
第二十三条 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一)带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带班日期(时间)、班次。
(三)当班到达的作业地点或行走路线。
(四)井下安全状况及发现和存在的问题。
(五)发现和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通科负责登记汇总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人员定位系统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下井带班登记记录、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由调度室负责保存;领导带班下井查出的隐患整改档案由安通科负责保存。
第二十七条 领导下井带班各项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必须保存1年以上,1年以后需要销毁的必须请示主任同意。
第五章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机运队每班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当班带班领导姓名、职务。
第二十九条 调度室每月5日前要把上月领导带班下井工作
计划以及计划完成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携带人员定位卡,入井前在井口进行登记,入井后按规定填写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以便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矿领导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听取职工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反映、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和各项记录,对违反带班下井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情况。
(三)领导带班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隐情的处置情况。
(四)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存档情况。
(五)对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矿设立举报电话(69713339),受理有关举报;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对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违反带班规定,对相关人员处罚述如下:
(一)煤矿领导每月带班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罚调度室2000元。
(二)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一次罚责任者1000元。
(三)未按规定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罚责任科室1000元。
(四)领导带班下井查出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未落实的,一次罚安通科500~2000元。
(五)带班人员入井前严禁喝酒,查出一次罚款1000元。
(六)空岗或擅离职守一次罚款5000元。
(七)有关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根据情节罚款200~10000元。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检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如发现违反下井带班制度的,除集团公司处理外,矿另扣发当事人季度安全、生产全部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矿给予一
定的带班补助,对查处“三违”和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重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六月一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有关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即行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高岭煤矿筹建处。
附件2:
高岭煤矿科级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化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确保现场监管到位,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和《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带班领导,是矿所属各单位正副科长。第三条 筹建处常务副主任对落实科级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科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章 科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四条 矿井在正常或非正常建设期间必须安排有至少一名科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施工的责任人,入井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每班汇报次数不能少于3次,时间不能低于8小时,否则,按没带班论处。
第五条 带班领导下井后,必须把保证本班安全施工作为第一责任,要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施工状况。
第六条 井下作业地点在开口、贯通、安装、回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阶段,带班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确保矿井当班安全施工。
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 握当班井下的安全施工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紧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四)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第八条 领导带班下井以调度室每月安排的班、次为准,调度室每月26日前下发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
第九条 领导带班入井后在中央变电所填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
第十条 带班结束交接班后必须到调度室真实、规范填写下井带班记录。如矿井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分析事故时要严格查看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填写内容,对于违反规程规定的施工、作业过程出现的重大隐患和险情没有查出或查出没有制止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
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规定追究当班带班下井人员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安通科每班必须安排人员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对于当班不能落实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纳入闭环管理,并跟踪落实监督整改。
第十二条 安排有带班下井的科级领导,带班期间不能下井带班,必须向常务副主任请假,批准后,本人负责联系同级别领导代替,并负责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情况,调度室要认真做好记录,调度室安排副井口调换井口领导下井公示,不允许安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带班,如发现将按未带班处理。
第十三条 无故不下井带班、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代替填写各项带班记录,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十四条 调度室每月要制定带班领导下井检查路线,带班领导要按安排的路线进行检查,确保能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检查、巡视一遍。
第十五条 调度室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并定期修改完善各项带班制度。
第三章 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第十六条 交接班地点。带班在井下中央变电所进行交接班。第十七条 交接班时间。
(一)四点班:16:00~16:30之间。
(二)零点班:0:00~0:30之间。
(三)捌点班:8:00~8:30之间。
第十八条 交接班时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向下一班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按规定填写科级领导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一)带班、交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交接班日期、时间、地点。
(三)本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交接班结束后,接班领导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并把上班安排的问题、隐患处理情况向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条 调度室要及时把领导接班和交班的时间如实填写到领导带班下井汇报记录上。
第四章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领导带班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领导下井带班记录:
(一)带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带班日期(时间)、班次。
(三)当班到达的作业地点或行走路线。
(四)井下安全状况及发现和存在的问题。
(五)发现和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 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通科负责登记汇总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人员定位系统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由调度室负责保存;领导带班下井查出的隐患整改档案由安通科负责保存。
第二十五条 领导下井带班各项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必须保存1年以上,1年以后需要销毁的必须请示主任同意。
第五章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机运队每班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当班带班领导姓名、职务。
第二十七条 调度室每月5日前要把上月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计划完成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为强力推进科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监督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监督考核奖惩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郑煤集团高岭煤矿各项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三十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科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列入每月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听取职工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反映、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和各项记录,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是否完善;
(二)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情况;
(三)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四)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存档情况;
(五)对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定期向职工公示领导带班下井完成情况,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形式如下:
(一)调度室在副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当班带班领导姓名、职务,接受下井职工的监督;
(二)调度室每月5日前在公示栏公示当月领导干部带班下计划完成情况;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十六条 综合科要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科室管理人员、队干跟班下井作为季度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因其它原因未完成下井规定次数的,要有书面说明和请假条,由分管领导签字,常务副主任同意后,到综合科备案,否则,按未完成下井带班次数论处。
第三十八条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携带人员定位卡,入井后填写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以便监督考核。
第三十九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矿设立举报电话(69713339),受理有关举报;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对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科级领导带班下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职处分,两年内不予提拔:
(一)无故不下井带班的;
(二)带班下井档案弄虚作假的;
(三)下井带班次数未完成规定的(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四)不填写或代替填写带班下井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向领导请假私自找人代替带班下井的;
(六)带班人员入井前喝酒的;
(七)空岗或擅离职守的;
第四十二条 有关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发当事人季度安全、生产全部风险抵押金。
第四十三条 领导带班下井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矿给予一定的带班补助,对查处“三违”和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重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六月一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有关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即行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高岭煤矿筹建处。
附件3:
高岭煤矿区队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区队领导经常深入井下,深入一线,检查区队作业循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隐患和违章行为能及时被发现和消除,确保区队安全施工顺利进行。根据《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带班领导,是矿属各区队队长、支部书记、副队长。
第三条 筹建处常务副主任对落实区队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确保区队每班都有副队级以上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章 区队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四条 井下区队在施工期间必须安排有一名副队级以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带班领导是当班本单位安全施工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当班安全施工完全负责,入井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每班汇报次数不能少于3次,时间不能低于8小时,否则,按没带班论处。
第五条 区队队长和支部书记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6
次,区队其他领导带班次数不再规定,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一名副队级以上(含副队级)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必须把保证当班本单位负责的区队安全施工作为第一责任,要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施工状况。
第六条 所属责任区域的作业地点在开口、贯通、安装、回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阶段,带班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确保本单位当班安全施工。
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施工状况,研究解决井下安全施工存在的问题;
(二)现场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杜绝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所有作业地点的安全施工。
(三)当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险情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等应急措施,并按程序逐级向上汇报。
第八条 区队领导带班下井由各队自行制定计划表,每月26日前将带班计划表上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按照带班下井计划严格落实。
第九条 队长、支部书记、副队长带班入井后在作业地点填
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记录。
第十条 带班领导每班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记录。如发生安全施工责任事故,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规定追究当班带班下井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安通科每班安排人员落实各区队带班人员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对于当班不能落实完成的并跟踪落实监督整改。
第十二条 安排有带班下井的队长和支部书记,带班期间不能下井带班,要向常务副主任请假,批准后,本人负责联系同级别领导代替,并负责向调度室说明情况,调度室要认真做好记录。但必须保证每月带班次数;安排有带班下井的副队长,带班期间不能下井带班,由本队队长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副队长代替。
第十三条 无故不下井带班、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代替填写各项带班记录,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十四条 调度室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并定期修改完善各项带班制度。
第三章 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第十五条 交接班地点。在井下所属区域作业地点现场交接班。
第十六条 交接班时间。
(一)四点班:15:30~16:30之间。
(二)零点班:23:30~0:30之间。
(三)捌点班:7:30~8:30之间。
第十七条 交接班时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向下一班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一)带班、交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交接班日期、时间、地点。
(三)本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交接班结束后,接班领导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并把上班安排的问题、隐患处理情况向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条 调度室要及时把交接班情况如实填写到综合调度台账上。
第四章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领导带班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一条 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当班不能消除的,由安通科负责登记汇总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
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人员定位系统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由调度室负责保存;当班不能消除的隐患整改档案由安通科负责保存。
第二十四条 领导下井带班各项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必须保存1年以上,1年以后需要销毁的必须请示主任同意。
第五章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调度室每月5日前要把上月区队队长和支部书记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监督考核奖惩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郑煤集团高岭煤矿各项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区队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列入每月绩效考
核。
第二十九条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听取职工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反映、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和各项记录,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是否完善;
(二)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情况;
(三)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四)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档案存档情况;
(五)对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 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十二条 综合科要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矿设立举报电话(69713339),受理有关举报;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对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队长、支部书记、副队长领导带班下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职处分,两年内不予提拔:
(一)无故不下井带班的;
(二)带班下井档案弄虚作假的;
(三)下井带班次数未完成规定的(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四)不填写或代替填写带班下井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向领导请假不带班下井的(请假条必须交调度室);
(六)带班下井检查过的作业地点有隐患没查出或查出没有制止,出现重伤事故的;
(七)带班下井出现晚下井、早升井的;
(八)带班人员入井前喝酒的;
(九)空岗或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有关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队长、支部书记,扣发当事人季度安全、生产全部风险抵押金;副队长根据情节罚款1000~3000元。
第三十七条 队长、支部书记领导带班下井汇报次数不够3
次的,罚款500元,不给予订带班工。
第三十八条 对领导带班下井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查处“三违”和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重奖。
第八章 附则
3.煤矿领导带班记录 篇三
字号:[ 大 中 小 ] 发布时间:2010-10-08 来源:山西煤炭信息网
晋煤安发【2010】1134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省煤炭厅通过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进一步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矿领导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深刻领会其各项条款的内涵,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积极制定相关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省厅出台的《实施细则》,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制定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于10月30日前报省煤炭厅备案。
三、加强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同时要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煤炭厅备案,同时抄送山西煤监局。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市、县煤炭局要制定所监管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各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县、市煤炭局备案,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每日要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各市、县煤炭局所监管煤矿每日要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局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布制度。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局要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对于未按照带班计划完成带班下井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领导,要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加强煤矿企业内部考核与奖惩。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并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县级每月、市级每季、省级每半年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和地方煤炭集团公司要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二十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省煤炭厅接受举报单位: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
举报电话:0351-4115432
通讯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金港大酒店12A层
邮政编码:030012
电子信箱: mtjczd@163.com mtjczd@163.com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露天煤矿领导现场带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4.煤矿领导带班记录 篇四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管理规定,扩大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人员范围,明确施工现场安全带班职责和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1.2 依据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 号)和《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及2015年底安委会会议等要求,结合局生产经营布局和施工项目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一类企业及其所属四级机构、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
1.4 1.4.1 基本原则
局总经理、三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四级机构总经理分别是落实局、三级企业、四级机构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全面负责。企业领导施工现场带班检查
局总部/三级企业/四级机构施工现场带班检查人员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副书记/工会主席、其他副总经理、总会、总经。1.4.2 2.1
2.2 2.2.1 要求
每月初,各级领导自行安排月度带班检查计划。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月
/ 4
度带班检查要求的,需及时调整,确保年度带班检查总时间满足要求。
2.2.2 各级领导施工现场带班时间见《中建二局企业领导施工现场带班时间标准》(见附表1)。现场带班检查时,应填写《企业领导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见附表2),并分别在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和项目部存档备查。现场带班检查相关记录应保存至项目竣工后至少6个月时间。企业领导应优先到下述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1)发生安全事故及其它负面影响的安全事件的; 2)现场管理被政府处罚及业主投诉的; 3)发生险情的;
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5)工期进度紧的; 6)安全投入比例不足的; 7)技术难度大的; 8)边、远、散、小项目; 9)重点监管项目。
2.2.4 各级领导带班检查应不断扩大检查项目覆盖面,避免重复去同一个项目。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带班检查隐患整改,并存档相关记录。局领导人员带班检查隐患整改情况经三级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以书面形式报局安全管理部存档。检查内容
各级领导带班检查应深入施工现场,督促项目落实管理规定和安全措施,消除隐患。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传达贯彻近期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
2)检查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 3)检查企业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协调消除险情或严重隐患; 5)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
/ 4 2.2.3
2.2.5
2.3
3.1 项目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人员
大项目部:项目经理、书记、其他领导。项目部:项目经理/执行经理、书记。
3.2 3.2.1 要求
施工现场只要从事施工作业活动,就应安排项目部领导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项目部编制带班生产计划表,明确带班生产人员安排、工作时间、任务等,提前告知相关负责人。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表带班生产时,应向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请假,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3.2.3 项目部带班生产人员每月现场带班生产的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现场带班生产时,应认真填写《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记录》(见附表3),并存档备查。现场带班生产相关记录应保存至项目竣工后至少6个月时间。
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置标牌,公示当日带班生产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带班生产职责 带班生产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3)发生突发事件及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应急抢险及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考核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企业及机构安全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每月统计现场带班完成情况,在安委会会议上公布。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领导带班完成情况与其年薪挂钩,考核兑现。5.1 5.2 附则
本办法由局安委会负责解释。各公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4 3.2.2
3.2.4
3.3
5.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领导值带班制度 篇五
(1)公司带班领导为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管理人员。
(2)值班人员为公司的库房的值守人员,烟花爆竹仓库白天必须保证有一位值班人员,晚上必须保证至少两名专职值班人员。
(3)正常下,每周安排一次公司领导带班,节假日、和进入库比较频繁的时期,每天安排一名公司领导带班。
(4)安全管理人员于每月末对下月公司值班、带班领导进行安排,并建立领导值班、带班信息栏,在公司办公室明显位置公布。
(5)值班、带班领导如有特殊情况或其它工作安排时必须向其直接上级请假,并与其它值班、带班人员调换,确保有1名公司领导和带班。
(6)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交接的事项或建议等,认真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中。
(7)公司经理定期组织对值班、带班领导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擅离职守、不遵守值班带班纪律、不按规定填写值班带班记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由于失职、渎职造成事故且后果严重的,给予其行政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带班领导值班巡查制度 篇六
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在学校原有的制定中重新修订值班巡逻制度,现将修订的值班制度公布如下。
一、值班制度
值班制度是学校加强管理,保障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维护师生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手段。学校采用 “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安保人员24小时坐班的“三位一体”值班模式,细化为学校行政值班、学生管理值班、门卫和巡查值班三种形式。
1、值班安排 学校行政值班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行政人员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周六和图书馆教师中午值班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学生管理和青年教师值班由团委负责安排,晚自习值班由年级组安排,节假日值班和门卫和夜间巡查值班由保卫科负责安排。
2、值班职责 带班人员为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要务必保证电话畅通,督促各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值班岗位职责,做好全校24小时的安全保卫和学生管理工作。对值班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解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值班教师要按时到岗,忠于职守,加强对午休、晚休、晚自习的管理,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值班期间发现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保卫科值班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和警惕性,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对进出校园的人、车、物要做好检查和登记。所有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私自离岗,更不准私自找人顶替,如遇特殊情况,须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二、巡查制度
巡查制度是杜绝学校安全事故的最有效办法,为了确保学校的绝对安全,学校建立了24小时校园巡逻制。
1、巡查安排 学校巡逻分为白班和夜班,白班巡逻由综合治理办公室统筹安排的值班领导、教职工负责。夜班巡逻由保卫科处安排的保卫人员负责。
2、巡查职责 白班巡逻人员应根据职责要求,在学生入校、离校、体育大课间、午休、自习课等重点时间段对重要部位加强监督管理,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在学生进出校期间要在校门口、教学楼前执勤,节假日放学时要对各教学楼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清校工作。夜班巡逻人员要按时到岗做好交接班工作,按时开锁各栋教学楼、办公楼及各场馆的大门,查巡各楼门窗、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做好防火、防盗,保护好公共设施、财产和物资的安全。定时对校园各处进行巡逻,细致地检查每—个角落。认真做好巡逻记录,保护好师生员工宿舍区、生活区的安全。
三、责任追究
7.带班领导责任书 篇七
为确保学校平安,为学生创建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学校领导在带班期间要完成下列任务,并确保带班期间学校财产和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如出现责任事故将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1、带班领导是当日学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常规检查及师生人身安全、公共财物安全及校园内其他安全,全权处理任何突发事件。
2、带班领导应妥善处理值班期间全校发生的一切问题,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告知校长或副校长,并配合领导做好有关事项。
3、负责检查、督导当日其他值班人员及全校课任教师到岗、守岗及履行职责情况,如实作好教师签到和学生量化管理的各项记录。
4、值班期间,做好安全督查工作,对门卫、宿舍、食堂、厕所、操场、教室等多方面的安全隐患和卫生状况检查,做好早起、早操、早读、课堂、辅导、饭间、晚自习及就寝等时段的教学与安全检查,要特别巡查晚自习放学至熄灯铃期间,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5、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发现学生缺勤、早退等现象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班主任,督促班主任及时与家长联系,妥善处理。
6、带领值班班主任做好寄宿学生的查寝工作,及时清查学生在宿舍就寝情况并做好记录。杜绝学生夜间外出。
7、学生在校发生伤病或有危险时,带班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处臵工作,实施救护,并报告校长、通知班主任和家长。
8、值班人员未按要求值班的,除按学校相关制度处罚外,还要承担未按要求值班所带来的一切行政和经济责任。
9、严格按照《领导组成员及班主任值班表》值班,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教学工作除外),必须亲自给校长说明情况,征得批准后,自行找好顶班领导,方能离校。
10、带班期间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保证信息畅通,特殊情况关机或开机不接电话的,以失职论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值班期间要恪尽职守,如遇有重大事件和外来骚扰或暴力事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4511005或110,并迅速通知校长。由于反应迟缓及值班时不能按时到岗或空岗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对值班人员不督促、不检查,致使值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要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镇里固乡初中(盖章)校长(签字):
带班领导(签字):
8.学校带班领导工作职责 篇八
1、领导实施轮流带班制,每天保证有两位领导值班,挂牌上岗。
2、值班领导负责如下检查项目:
(1)晨午检。早上中午提前半小时到校站在大门口,做好晨值班工作。(2)接待。积极热情接待好学生家长来访工作。(执行首问负责制)(3)卫生。检查卫生工作,督促各班打扫清洁区,保证校园的整洁。(4)巡课。检查各班早辅导教师到职情况,上课时要巡课,及时了解各班上课情况,老师有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抓好课堂教学常规。
(5)早操。检查体育教师、班主任的到位情况、评比各班早操质量。(6)就餐。每天吃饭前整理好队伍,饭前都要训话,强调就餐纪律和午间管理的有关要求。
(7)课间。课间要巡视,做到安全第一,杜绝学生到花池、草坪等绿化地带玩耍,禁止学生追逐打闹,做到举止文明,轻声细语。
(8)放学。放学时两位值班人员要在主要位置指挥各班放学,做到出校园的顺序由低到高,放晚学时学生全部放完后方可离校。
(9)公物使用。值班领导要以校为家,维护学校公物的使用,节约水电,确保不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3、值班领导要及时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4、值班领导的检查记载要及时反馈给相关处室。
5、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不许饮酒,打牌,不准离校,如果值班领导有事不能值班,要找班子其他成员替班或换班。
6、值班期间因领导失职,发生问题、出现事故,要追查有关领导的责任。
建湖县开发区小学 二〇一四年二月
巡 课 制 度
为更好地实行学校精细化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行为,实现教风学风的良性循环,以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根据学校管理实际,本学期将试行巡课制度。
一、巡课的意义
建立和实行巡课、巡岗制度,逐步使学校教学工作管理走向精细化、科学化,使教学常规要求内化为教师的自觉行为,更好地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巡课的内容
1、师生课前准备情况。(教师上课是不是空手,学生课前准备工作如何)
2、教师执行课表情况。
教师是否有脱岗或中途离开课堂现象。
3、老师课堂行为表现情况。
是否坐着上课,是否对学生放任自流、是否在课堂中打瞌睡、抽烟、接听手机或听音乐等有悖于课堂常规要求的现象。
4、课堂教学的组织纪律。巡课人员将检查教师组织教学的情况,检查学生课堂执行纪律情况,重点关注学生学习状态。(如学生注意力是否集中、是否做和上课无关的事情、是否有打瞌睡现象、是否随便和周围同学讲话、吵闹、课堂气氛是否活跃等)
三、巡课办法
1、每天一人。不上课的情况下每节课都要巡课。
2、巡课的重点在课堂教学情况。
3、巡课人员因事不能履行职责,可与其他组别的人员调换。
四、巡课人员职责
1、巡课人员要认真学习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巡课记录,记录的文字要具体典型、实事求是。
2、本着负责认真的态度,及时解决巡课、巡岗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提出建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3、巡课人员应认真地了解所发现的问题及其可能产生的原因,及时和有关教师交流。
4、巡课人员发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向校长室报告,或向职能部门汇报。每周一行政例会中反馈巡课情况,交流普遍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5、凡发现教职工上课时有重大责任问题,学校将根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教职工公示。
建湖县开发区小学
9.进化中心学校领导带班职责 篇九
一、带班时间:时间从带班当天教师上班时间起到下一个带班教师第二天上班时间止。
二、管理范围:
1、早晨校车对接工作。
2、早自习管理各项工作。
3、南大门保卫工作。
4、全天南大门管理工作。
5、值班、值宿工作。
6、工人管理。
三、具体要求:
1、值班期间住校管理学校各部安全工作,不得离校。
2、值班期间要挂牌,要勤巡视第二项规定中的六个工作岗位,并及时检查,督促各岗位人员挂牌上岗,各尽其职。
3、及时记录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并将情况向首长汇报。
4、及时填全、写细在班期间存在的问题(写在带班记录“其它”栏目中)及建议,不得弄虚作假,给学校工作带来不便。
5、值班期间不得请假,不得外出参加各种宴请,不得外出校门办事,对学校各部安全工作要负完全责任。
6、在班期间不得饮酒,中午不得睡觉,要对校园、教室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如有校外人员闹校要及时果断处理突发事件,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8、值班期间要负责接待来人来访,来校办事人员及上级领导,并负责,对学校基本情况要做到“一口清”。并负责介绍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9、值班期间协助本院校长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等。
10、值班期间不得聚校外人员进校娱乐,饮酒。
11、放学后杜绝校外人员进校游逛,玩球或校外住宿生进入校园。
12、值班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并自找替岗人员,出现问题追究原岗替岗双方责任。
13、值班期间负责检查,督促各岗位安全工作记录,要如实填全,定细并在记录上签字。
14、每天晚自习结束前负责打开前院两个照明灯,组织任课教师,值宿教师护送学生到南大门外交给家长或校外业主。
15、晚自习期间负责安保工作,禁止校外人员到校,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16、值班期间,自行安排伙食在校内解决,严禁到校外用餐,擅离岗位。
四、当班人要严格按着第三项“具体要求”中的条款执行,如出现漏岗、迟到、早退等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当事人要负经济和刑事责任。
五、按着规定实行一岗三责,即当班期间出现问题要追究带班领导和值班教师的责任。
六、带班领导负责上班前学校南大门安保工作,组织一名教师负责与校车对接,杜绝进校学生外出,严禁下车学生不进入校园,避免院内、门口事故发生;组织另一名值宿教师看护早自习前楼房、后楼学生,杜绝出现安全事故。
七、还班期间要严格执行住校时间,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如被学校领导检查一次不在岗罚款200.00元;如被派出所、乡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查到一次不在岗罚款500.00元。如当年有一次罚款处分本考核不得评优。
八、当班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责任感去工作,不得掉以轻心、玩忽职守,如出现漏岗、失职、不作为而造成严重后果要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九、带班领导负责早晨南大门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上级领导来校检查的接待工作,另一名值宿教师负责前后两栋楼内早自习前的学生的自习管理工作,督促学生上好自习,杜绝再现安全事故,自习教师上岗后值宿教师可以用餐。
十、带班领导带班当天串课、不上课,携带对讲机在门卫室办公,接待来办事的家长,处理相关事物。如需学生及家长见面,带班领导与相关人员联系,在警务室见面。
十一、杜绝家长及外来人员进入教学楼,特殊情况向主管副校长汇报,登记后方可入内。
10.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篇十
为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保障公司生产工作的安全、高效、连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2职责
2.1公司领导带班职责
2.1.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抽查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1.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车间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1.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1.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2.1.5做好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巡回检查工作,负责指挥当日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发生的事故要积极组织伤员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2.1.6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安全工作,并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当班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处理情况。2.2车间领导值班职责
2.2.1布置当日生产时必须同时交代安全,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规定,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2.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组织班组员工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2.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汇报;
2.2.4要认真检查人、物、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及时上报处理;
2.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要求
3.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处级)每天必须保证一人24小时在厂值班,如与节、假日有特殊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3.2公司级领导配以机关部室领导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组人员带班,需进行换班、替班须提前报公司调度,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生产技术部统一安排;
3.3车间领导按照排班顺序每日轮流值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需进行换班的,车间要提前报公司调度;
3.4带班、值班领导每天早上8:30前到生产调度室签到; 3.5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值班领导交待清楚。交接班必须当面进行,严禁短信、电话交接班;
3.6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处理,应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并坚守岗位至有人接班;
3.7公司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车间值班领导对当日安全生产直接负责;各级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恪尽职责;公司领导带班期间下现场巡检不得少于3次,带班和值班领导必须到关键装置和重点部分检查并填写记录;
3.8加强夜间值班的检查、监管,对于大修、开、停车时带班、值班领导要在现场监控。
4处罚
4.1对值班人员迟到、早退的,每人次罚款50元,带班、值班期间外出,未按照请销假制度履行请假和替班的,按照严重违纪处分;
4.2对值班记录填写不认真或交班不清楚的,每人次罚款50元; 4.3带班、值班领导不下车间检查、不履行职责,每次罚款100元;弄虚作假,忽视生产安全的,经查明后按照严重违纪处分;造成事故者,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4.4对突发异常情况不能做到及时汇报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突发异常情况处置不积极,造成事故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附则
5.1安检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制度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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