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发展原则

2024-12-18

协调发展原则(共8篇)(共8篇)

1.协调发展原则 篇一

以教育推动社会进步

2018国考面试:沟通协调类问题答题原则

一、阳光心态原则

雨果曾说:“世界上最宽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当我们在工作中面对矛盾与冲突、争执与误解时,以一种积极的、善意的心态来理解他人,也许就能看清他人的真意并不是我们起初想象的那样。即使他人存在一些过错,也应该用一颗宽容的心来包容他。宽容不是无奈的产物,也不是妥协的象征,更不是失败的选择,宽容是最值得赞美的心灵旗帜。搬开别人脚下的绊脚石,有时恰恰是为自己铺平道路。

举个真题的例子来说明在面试题目当中如何体现我们的阳光心态。

例题:单位人事调整,领导把你从一个热门部门调到了一个冷门部门,你怎么想、怎么办? 有的考生回答说:“既然领导将我从一个热门部门调到了冷门部门,我会服从领导的安排,不会埋怨,更不会自暴自弃。”这样的态度还是比较端正的,但这话听起来却不是那么令人舒服,好像是看在领导的面子上才勉强接受的,表面上是服从领导安排了,而且表明不会埋怨和自暴自弃,实际上还是认为这是个极其不好的事情,否则何以跟“自暴自弃”联系在一起了? 有的考生上来就一句“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这位考生肯定觉得自己满腹诗书终于得到了用武之地,满怀信心地走出考场,实际上等待他的应该是令人惊讶又失望的分数。这位考生用如此悲壮、如此严重的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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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谈论单位对自己的人事调动安排,好像领导是故意在考验他,安排他去“冷门部门”是不怀好意的。

积极阳光的说法应该是要对单位的人事调整表示理解和配合,如“调我去所谓的‘冷门部门’我会欣然接受,这是领导给我的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单位里每一个部门都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家认为的‘冷门部门’,可能是部门的工作受公众关注的机会较少,或者是工作默默无闻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或赞誉。到这样的部门,更是应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积极融入部门,争取能将平凡的工作做到让群众100%满意。相信只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所谓的‘冷门部门’终会体现出它的价值,得到大家的认同。”

这样回答显示出考生能善意理解领导用意,能积极调整自己的心态,并决心付诸行动,积极地应对挑战。这就是阳光心态在沟通协调类题目中的运用。

二、自我反省原则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意即“我每天多次自我反省:为别人办事是不是尽心竭力了?和朋友交往是不是做到诚实了?老师传授的学业是不是复习了?”曾子不是孔子的弟子中最聪明最有悟性的一个,但他这种“吾日三省吾身”的态度使他备受孔子器重。反省是一种品德,常常反省自己的人,做事效率会越来越高,朋友会越来越多,学问会越来越精进。我们在处理工作中的人际关系时同样要如此,遇事先反省自己是否存在不足,不苛求他人做到完美。

例题:如果你是领导,下属总是越过你向你的上级汇报工作,反映问题,你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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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行政单位的办事流程是非常严谨的,工作安排也是层层部署,一般来讲下级只对自己的直属领导汇报工作,层层上报,一般不允许越级汇报工作。频繁的越级汇报会导致中层领导的执行监督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并且会极大地浪费上级领导的宝贵时间,浪费行政决策资源,降低行政效率。题目中你的下属总是越过你向你的上级汇报工作,这是工作机制出现问题的危险信号,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怎么样才算是高度重视呢?是找来下属责骂一顿?还是苦口劝解一番?在行动之前,要先反省一下自身是否存在问题。

【参考答案】

首先,我会对发生这种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第一,可能我平时在工作中过于严厉、独断专行,不能够设身处地地体谅下属,只是一味地批评下属,使得下属怕遭到批评不敢跟我汇报工作。对此,我会及时进行自我反省,主动征求周围同事的批评意见,并努力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多给下属鼓励和指导,使他们能够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我还需要认真反省自己是否在之前的工作中不尊重下属的功劳,在向上级领导汇报时过多地将下属的功劳当作自己的成果,掩盖了下属的功劳。如果确实有,我应当主动地承认错误,并请求领导的批评,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多给年轻人展现自己才能的机会,使他们能在工作中获得更多的成就感和认同感。

第三,下属的越级汇报行为也许情有可原,但我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越级上报是违反组织原则的,一方面这种行为轻易地否定了直管领导的权威;另一方面,给上级领导造成了过多的工作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对此,我应当对下属这种违反组织原则的行为给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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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提醒、批评,并讲明道理,相信下属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之后,能迅速改正,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三、工作优先原则

在工作环境中沟通的目的是更好地互相配合,共同实现工作目标。所以,不论遇上什么沟通障碍,首先需要将工作放在首位。考生要明白在工作中不是为了一团和气而去沟通、去协调人际关系,而是要围绕工作任务的完成和集体向心力的形成去沟通。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某一环节缺失的紧急情况,这时候互相推诿责任,急于澄清事实,撇清关系等做法都是不应当的,而是应当学会在工作中互相补充,本着工作优先的原则,先完成紧急的工作任务。

例题:如果你的下属没有完成工作,反而说你没有把问题交代清楚,你会怎么处理? 【参考答案】首先,工作任务没有完成,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我会尽快采取弥补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尽可能地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其次,我会积极地反思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

第一,可能由于我没有充分把握好下属的能力差异,造成了在安排任务时没有做到“因材而用”“人尽其用”。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做到合理用人。

第二,我可能没有充分认识到任务的艰巨性,造成下属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第三,可能我在具体工作中跟下属沟通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随时关注并及时发现问题,造成任务没有及时完成。此外,对这位下属应当进行适当的批评,并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通过良好的制度约束下属,激发下属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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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主动原则

积极主动指的是主动为自己过去、现在及未来的行为负责,不受情绪或外在环境的过多影响,同时以由内而外的方式来创造、改变,积极面对一切。面对工作中的沟通障碍或者人际关系的紧张,我们经常会为自己找借口“我不小心忘记了……”:“我迟到是因为……”“我刚来什么都不懂……”我们每天都在为自己辩解,与此同时也放弃了积极努力改变未来的机会,更可能造成人际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日积月累,其他人与你的合作就可能形成习惯性的障碍。

其实在任何环境中,积极主动既包括主动承担工作甚至是承担不利后果,也包括主动与他人配合,积极想办法改善紧张的关系。例题:你新到一个单位,同事对你不是很信任,领导也只是交给你一些琐碎的事情做,请问遇到这种情况你怎么办? 新公务员到单位报道之后需要一段时间熟悉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和单位同事,这段关键时期可长可短,适应能力较强的人可能在一两个月之后就可以完全融入新的集体,并能够与同事融洽地交流和配合工作。但适应能力较弱的人可能经过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仍然与同事格格不入。时间的长短固然和新单位的工作环境、工作流程以及同事关系的复杂程度有关,但最主要还是取决于自身的主动性。

【参考答案】

我新到一个单位,对于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尤其是新同事都需要尽快熟悉。同事们刚开始对我不信任,领导也只是交给我一些琐碎的事情做,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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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管同事刚开始对我的印象如何,我都不能灰心气馁,而要礼貌、热情、大方地对待每一位领导和同事,主动自我介绍,注意和同事交流方式的多样化,比如,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积极为大家服务,争取让大家尽快地熟悉我。

其次,工作不分大小,也不分高低,只要是能对集体有帮助的就是有用的工作,再简单琐碎的工作也要有人认真地完成。对待工作我会兢兢业业,越是简单琐碎的事情越是要严格要求自己百分之百做好,并且可以从琐碎的事情中慢慢留心单位的工作流程,熟悉各部门的同事,还可以思考这些琐碎的事情的意义,以及如何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改善工作流程等。

最后,相信一段时间之后,同事们会慢慢熟悉我,领导也会交代更重要的事情给我,我会一如既往地争取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集体多作贡献。作为一个新人,我会尽快学习成长,争取不掉队,不拖集体的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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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篇二

坚持走新型城市化道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逐步形成区域经济优势互补、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格局。

(一)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态

提升都市区和城市群功能。加强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义乌都市区建设,集聚高端要素,发展高端产业,带动周边县市一体化发展,加快形成杭、甬、温三大都市圈和浙中城市群。杭州要充分发挥科教文化和休闲旅游等综合优势,建设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全国文化创意中心、电子商务中心、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打造长三角重要的中心城市。宁波要发挥产业和沿海港口资源优势,推动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发展,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和能源原材料基地,打造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和长三角南翼经济中心。温州要发挥民营经济优势,建设以装备制造为主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商贸物流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基地、国家重要枢纽港和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成为连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城市。金华—义乌要发挥特色产业集群和专业市场优势,聚合发展主轴线,建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加快推动浙中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带动浙西南乃至周边地区的发展。

做强省域中心城市。加快省域中心城市人口、要素和产业集聚,增强城市经济综合实力,优化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把区域中心城市培育成为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集聚辐射能力强的大城市,形成城市集群化发展的格局。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县级市培育成为区域中心城市。湖州要发挥临湖和生态优势,加快南太湖区域综合开发和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建设,打造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和连接中部地区的重要节点城市。嘉兴要发挥近沪和临湖、沿湾优势,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打造运河沿岸重要的港口城市和现代化网络型田园城市。绍兴要发挥历史文化和产业优势,建设长三角先进的工贸基地,打造江南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宜居城市。衢州要发挥对内开放门户和区域性交通枢纽作用,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区和特色产业基地,打造浙闽赣皖四省边际中心城市。舟山要发挥海洋和港口资源优势,建设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打造大宗商品国际物流基地、现代海洋产业基地、国家级海洋科教基地和群岛型花园城市。台州要发挥民营经济和沿海港口优势,建设临港先进制造业基地、民营经济创新和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打造长三角南翼节点城市。丽水要发挥生态优势,建设绿色农产品、特色制造业基地和生态休闲养生旅游目的地,打造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浙西南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提高县城集聚能力。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基础设施、资源配置及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县城人口集聚、产业集中和功能集成,完善“省管县”财政体制,进一步加强县(市)政府的社会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推进扩权强县改革,提高县城集聚和辐射能力,推动县域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变。培育中心镇和小城市。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度发展的原则,分类引导和培育现代小城市、都市卫星城、专业特色镇和综合小城镇。突出中心镇的片区中心作用,引导周边乡镇组团式发展,促进中心镇的人口集聚、空间拓展、产业转型,提升中心镇生产、流通和生活的综合功能。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全面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建成一批管理水平高、集聚能力强、服务功能全的现代小城市。

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集约节约利用城市土地,统筹地上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切实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加快建设省域城际轨道网络和综合交通枢纽,着力整治交通拥堵等“城市病”,推进“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改造,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全面推行“数字城管”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健全城市公共服务。弘扬独具特色的城市人文精神,不断提高市民素质。

(二)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增强农民创业增收能力。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开展现代农业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大力发展乡村生态旅游,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和农村服务业,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大力发展乡村精品农业,推进特色专业村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级组织服务功能。

深入推进村庄整治建设。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构建农村生态人居体系、生态环境体系、生态产业体系和生态文化体系。按照生产要素集中、人居环境优良的要求,培育建设2500个左右的中心村。积极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推进连线成片村庄整治建设,力争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和

绿化等整治建设覆盖全省村庄。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推进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对规划保留、尚未整治的10000个左右一般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文化特色村。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高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水平。

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加快乡镇、中心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支持供销社、信用社等机构在中心村建立网点,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加快“千村千社便民工程”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和广电惠民工程,继续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广电站和邮政所建设。全省绝大多数农民能够就近享受到文化、体育、卫生、培训、幼教、养老、通讯、邮政、气象等基本公共服务。

(三)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市化格局,引导人口、经济向适宜开发的区域集聚,保护农业和生态发展空间,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对人口密集、开发强度偏高、资源环境负荷过重的部分城市化地区要优化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人口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化地区要重点开发。对影响全省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农业条件较好的农产品主产区和生态经济地区,要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开发。对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要禁止开发。

实施差别化区域政策。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加快制定实施分类指导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环境等政策。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政策,逐年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等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实行按主体功能区安排与按领域安排相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投资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按领域安排的投资要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修改完善现行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鼓励、限制和禁止类产业。实行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科学确定各类用地规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

完善考核评价办法。按照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科技创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评价。重点开发区域要对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质量效益、节能减排和城市化等实行综合评价。生态经济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要突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粮食生产能力等方面的评价。禁止开发区域要全面评价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

(四)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大力发展山区特色优势产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山区资源,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绿色食品加工和低碳环保产业。深入实施“兴林富民”工程,加快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林分升值改造和林业产业化,建设富裕的生态屏障。积极发展乡村生态工业和来料加工业,大力发展森林、观光、运动、休闲、养生、民俗等乡村旅游,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门路。加快建设“山上浙江”,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加大欠发达地区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新一轮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力度,加快欠发达地区交通、水利、能源、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优先发展教育,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欠发达地区创业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小县大城”战略,促进人口“内聚外迁”,加快生态城镇建设。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山区、海岛地区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支持景宁加快建设成为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

3.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篇三

1994年——2003年全市地税组织收入情况(单位:亿元)

依法治税规范精细

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如何严格执法,如何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大内部制约,这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在积极探索的课题。市地税局甘为人先,自念紧箍咒,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的总抓手和突破口来抓,目前初步建立起了执法责任清晰、执法程序规范、评议考核科学、过错追究到位的税收执法责任运行机制,在强化税收执法、促进依法治税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实现了各执法环节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建立起了一种“齿轮传动式”工作机制,对税收执法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使执法权力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良性循环中。

管理方式实现了质的飞跃。税收执法责任制运用先进的过程管理理念,依托信息化手段实施监控考核,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盯人”、“人管人”等粗放、低效的传统管理方式,实现了人员、机制、机器的精细化有机结合。

队伍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执法责任制着眼于“治内”,对每一位税务干部起到了较大的触动作用,普遍形成了“只有学得好、才能做得好,只有做得好、才能罚得少”的意识,充分利用工作和业余时间刻苦钻研税收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在全系统形成了比业务、比技能、比执法水平的浓厚氛围,执法过错被纠行为逐月下降。

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执法责任制建立的这种权力与责任紧密对应的机制,扭转了过去行政执法中重权轻责的意识,促进了由“权本位”向“责本位”观念的转变,工作质量明显提高。仅从去年的数据看,全市企业申报率达到99.78%,入库率达到91.92%,个体申报率达到95.4%,入库率达到99.93%,各项指标均超过省局规定标准。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得到了省局、国家税务总局的高度评价。3月20日,在厦门召开的全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市地税局于波局长作为唯一代表介绍了淄博地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经验;8月21日,全国十省市执法责任制运行效应实证分析课题研讨会在淄博市地税局召开;截至目前,全国税务系统的10多个省市局到淄博地税学习执法责任推行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淄博地税积极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经验,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纳税服务高效优质

服务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作为窗口行业的地税部门更要树立服务惟先的观念。因此,淄博市地税系统始终坚持税收服务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全方位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形式。探索完善有效的税企联系制度。市地税局在全系统建立了百家企业联系点,由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联系,及时倾听纳税人意见,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开源助力。

全面推行“一窗式”服务。将原来分散在各个窗口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发售、税款征收、政策咨询等服务内容整合到每一个服务窗口办理,实现窗口职能由一岗一责服务模式到一岗全责服务模式的转变,极大的方便纳税人。

积极构建和完善“淄博网上地税局”。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办理,使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就可办理有关的涉税事项。积极推行纳税评估,实行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逐步建立完善了税收信用体系,促进了纳税人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深入开展“爱心提示服务”、“服务预约制”、“跟踪回访制”等活动,使执法的过程变为服务的过程,进一步密切了与纳税人的关系,实现了征纳双方的零距离沟通。大力提高服务效率。市地税局对每一项审批事项的每一个环节,都明确规定了办事期限,大大缩短了涉税审批期限。如市局规定,接到企业减免税申请后,资料齐全、情况属实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需报省局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接到上级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批复到下级或企业等。同时,以建设“学习型、务实型、服务型、廉政型”地税机关为目标,在全系统先后推行了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等15项工作制度,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市税务部门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十年来,全市地税系统共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70亿多元,为淄博经济的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12366为您服务照片)信息化建设成效凸现

科技加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新一轮征管改革方案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市地税局全面实施科教兴税战略,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初步建立了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四大子系统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信息技术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

2001年,建成全市一体化的三级计算机广域网络,全系统配置服务器58台,小型机2台,计算机1100余台,计算机配备率达每百人98台,夯实了信息化建设的基础。特别是近几年,确立了以“信息化建设为龙头”的总体工作思路,建全了电子报税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决策分析指挥中心,开发的“基于数据仓库技术的税务智能分析管理系统”,2002年8月,顺利通过了省科技成果鉴定,2003年荣获淄博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构建了一个由多个软件系统组成,覆盖行政管理、税收管理的方方面面,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大型综合工作平台;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形成了外部与国际互联网、市政府、四个专业银行、工商局、国税局的联接,内部覆盖市县乡三级地税机关全部工作站点的大型网络系统;实现了全市征管数据的市级大集中,信息共享和处理应用能力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目前,全市电子报税注册户数达到37971户,通过电子申报入库税款占到了正常入库税款的95%以上。该局信息化建设走在了全省地税系统乃至全国税务系统的前列,2004年1月,被国家税务总局表彰为“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

文明建设硕果累累

市地税局针对新形势下干部职工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以营造昂扬向上的地税文化氛围,精心打造文明创建精品为核心,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

以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为主题,先后开展了“人人都是发展环境,事事体现地税形象”、让“纳税人满意在办税厅”等活动和“假如我是纳税人”专题讨论,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并结合行业特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编印了“文明服务手册”、“文明服务公约”和“文明办税八公开”等,形成了倡文明新风、树地税形象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参加扶贫济困献爱心活动,帮抚3名功臣安度晚年,帮扶26户特困职工脱贫,资助13名女童上学。几年来,全市地税系统捐款捐物达500余万元。

以建设文明“细胞”为基础,在领导班子中,开展了争创“先进领导班子”活动,各级领导班子带头改进作风,率先垂范、廉洁自律,班子成员思想上合心、言论上合拍、工作上合力,上下形成一个声调,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感召力不断增强。在历年的民主测评中,局党组和班子成员均被评为优秀;在基层党组织中,开展了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在青年团员中,开展了争创“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在干部职工中,开展了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业务能手”等活动。同时,还积极与法院、检察院、驻军部队等开展共建活动,形成了全员参与创建、共同创造文明的局面。以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为载体,创造富有特色的税收文化环境。充分利用革命纪念日、传统节日、党团活动日,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集思想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文化娱乐活动。先后开展了“闪光的人生”、“解放思想干事创业”演讲会,“地税之春”、“明天更美好”文艺会演等大型活动。陶冶了职工思想情操,凝聚了人心,激发了士气,培育了团队精神。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市地税系统先后获得了诸多荣誉,“山东省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局机关及7个区县局先后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有3个区县局获“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百佳班组”和“全国巾帼建功文明示范岗”等称号。全系统连年在全省地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中位居前3位,连年在行风评议中被评为优秀单位。全局先后有20余项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名列前茅,系统内外有16个经验现场会在该局召开。

4.高中地理区域协调发展教案 篇四

本节内容以“西气东输”为例,让学生认识到,资源跨区域调配不仅要关注对资源调出区和调入区的影响,而且还要关注对资源调配中所涉及的有关区域的影响。

“举例说明资源跨区域调配对地理环境的影响。”? 要求学生通过实例分析资源跨区域调配对调出区和调入区地理环境的不同影响。这种影响需从利弊两方面分析,从而教给学生看问题要“一分为二”,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

由于自然条件的地域差异很大,我国资源的空间分布很不平衡。在区域分布上都存在着相对富集和相对贫乏的现象,与目前的经济地理格局不相适应。东部沿海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却面临着资源短缺的困境;西部广大地区资源量丰富,却因资金短缺、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而得不到大规模开发。为了尽快改变这种局面,更好地利用我国现有资源,我国先后实施若干资源调配工程。这对我国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教材“实施西气东输的原因”,主要介绍了我国东西部能源资源分布、生产和消费的地区差异。通过比较强调天然气作为能源具有的特点,来突出它在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意义。这是本课时的重点也是难点。

教材“西气东输对区域发展的影响”,是在学生了解天然气资源调配原因的基础上,对西气东输工程的意义具体分析和概述,这是本节内容的重点。教材运用大量资料,介绍了西气东输工程对东、西部地区的影响。强调西气东输不仅仅是一条输气干线,而且为沿途各省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契机,真正体现了西气东输工程不仅实现了“东、西部双赢”,还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课标要求] 举例说明资源跨区域调配对区域地理环境的影响。

【知识结构】

SHAPE MERGEFORMAT

第一课时 资源跨区域调配的原因(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使学生了解天然气资源的特点,我国天然气资源分布和利用开发现状,学会分析跨区域资源调配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过程与方法

通过对我国天然气资源利用开发现状的分析,培养学生地理逻辑思维能力;通过学生阅读分析图表文字信息,提高学生归纳和把握事物重点的能力。通过活动设计,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和探究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我国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分析,培养学生全面、辩证看待问题的能力。

【重点难点】

重点:分析实施资源跨区域调配的原因。

难点:掌握西气东输工程实施原因的分析方法。

【教学方法】

教法:研究性学习与高中地理课程整合。

1.课前各班分小组自主探究源于该课时地理课程的研究性学习小(微)课题。

2. 通过课前导学案复习与该课时地理课程相关内容及预习该课时地理课程内容。

3. 通过课内导学案进行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展示交流、教师引导、点评。

学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

1.请同学们根据课前导学案自主学习,独立复习、预习重要知识点。

2.借助课内导学案进行小组合作学习,对重点问题和案例进行小组讨论、分析、归纳。

3.课前自主探究源于该课时地理课程的研究性学习小(微)课题,加深对地理内容的理解,拓展知识面。

4.把自己的疑难问题、易错题、易忘知识,及时整理在导学案中。

【教学过程设计】

【温故知新】布置[课前预习学案]:

课前各班分小组自主探究源于高中地理课程的研究性学习小(微)课题:

1.资源跨区域调配的背景

2. 实施西气东输的原因

二、复习及预习内容

复习交通运输方式和布局;预习实施西气东输的原因。

【教学过程】分发课内探究学案。

【导入新课】材料导入

[学情预设:先让学生看“世界石油资源分布及流向图”

然后再展示“中国油气等资源分布图”和“中国人口、城市分布图”通过对初中区域地理相关知识的再现,引导学生对图片进行仔细地观察、比较,按从世界到中国由远及近的顺序,从整体直观感知资源区域流动的方向和初步感知资源调配的必要性]

(从资源的分布和消费来看,资源的跨区域调配存在着必然性)

合作探究一:油气管道建设的区位条件

阅读材料1:

材料一 教材P82图5.1 西气东输线路示意

材料二 “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起始于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边境,经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到达中国霍尔果斯。该天然气管道将与正在建设的“西气东输”二期相连,构成一条横贯东西的中国天然气“主动脉”。

【讨论与活动】

西气东输油气管道建设的区位条件?

我国西部和中亚油气资源丰富;管道沿线地势起伏较小,工程施工较容易;沿线地质较稳定,地质灾害较少;沿线多经过城市,市场消费量大;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人口稠密,油气资源的需求量大。

5.浅论执行异议发展与协调 篇五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论执行异议

钟 琼

执行异议,又称为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执行异议解决的问题是执行标的权利归属问题,属于实体问题而非执行程序问题。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或制度,所以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

一、执行异议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规定》)第70条至第75条的规定等都是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

二、执行异议的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其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如典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地上权等)。因执行异议制度的目的就在于让那些认为因执行行为而致自己实体权益遭受侵害的案外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则非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三、执行异议的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执行实务中,执行员审查执行异议的方式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认真审查后,一般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1、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继续执行。

2、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3、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四、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的缺陷

我国民诉法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赋予了相关案外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对于纠正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是向执行员提出的,由执行员进行审查,案外人不能通过诉讼解决,削弱了该制度在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对民诉法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该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明显存在缺陷:

1、案外人因其实体权利受侵害而提起保护其权利的主张,本质上应是一个独立之诉,案外人是不能通过诉讼解决的,这显然与诉权的基本理论不符。另外,案外人向执行员提出异议,由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程序”在法律上居于何种地位,案外人在这种“审查程序”中又享有何种程序上的权利,都不能从理论上予以说明。

2、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根据民诉法规定中的“理由成立的”,可以“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是不能变更或撤消原判决,从法律上讲该判决仍然是有效的,依照判决既判力的理论,原判决仍有现实的执行力。另外,如果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后,案外人可否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参加,其在诉讼中又处于什么地位,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决定再审后,案外人一般都没有参加诉讼,更谈不上处于何种地位。有学者认为,再审程序提起后,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条件的,应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案外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提起再审程序为条件,这与第三人制度的法律特征不符,在理论上也难以自圆其说。另外,如果再审程序是二审程序,案外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实际上就剥夺了其提起上诉的权利,这与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也是相悖的。

3、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运行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实践中一般由执行员一人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负责审查与处理,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一般也是采取书面形式,很少经过开庭审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是否决定报请院长中止执行,一般都由执行员一人决定,这种

方式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片面性,缺乏必要的司法监督。如果执行员作出处理决定而强制执行是错误的,如何对案外人提供司法救济,存在理论上的矛盾。如果案外人寻求司法救济,则在诉讼中无法确定被告。一方面,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行为显然不构成侵权,其获得的执行标的有判决书为依据,其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行为,是受司法追诉之豁免的行为,因此其也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案外人将无从寻求司法上的救济,只能寻求公法上的救济,即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此虽有规定(《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1条),但从法理上讲由人民法院承担错误执行的赔偿义务仍值得探讨。因为在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是受益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应承担错误执行的赔偿义务。但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现行规定,在执行中,法院是以自己名义为强制执行,从实现国家司法权的角度讲,这一职权又是不可避免。因此,这一理论上的矛盾层面为法院承担了其错误执行的赔偿义务,从法理讲,实际上是将私人的纠纷转嫁给了国家,国家因行使公权力而代替私人承担了司法上的义务。

由此可见,对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进行改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很有必要的,它对于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五、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

(一)构建执行异议听证制度

在现行立法前提下,如何才能让执行异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是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执行工作中引入执行听证制度,不失为完善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一个有益补充。所谓“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活动。目前我国《行政处罚法》等多部法律都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具有的公开性、阶段性、审查性、有限制性等特征,较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在执行工作中引入执行听证制度,对我国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大有裨益:

1、可使案外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可使法院执行透明度增加,真正实现“阳光执行”,减少当事人和群众对法院的误解,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3、可促进执行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提高执行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改善执行法官理论知识局限于执行的情况,有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

4、有利于及时有效查清涉案事实,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和质量。

确立执行听证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严格把握听证原则,力保执行效率和质量。

⑴坚持限制执行原则。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仍然可以采取或者继续财产保全措施,但必须停止对标的物的处分,直至执行异议审查结束并作出处理决定。

⑵坚持风险分担原则。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拍卖、交割、权属确认等执行过程中都存在较大风险,其中以执行异议的处理为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及避免使法院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责任,在执行阶段,应由执行员主持,根据谁主张财产权利谁提供风险担保的原则,为当事人设定风险责任。这样可以制约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提出执行异议,拖延时间,逃避债务,规避法律。

⑶坚持公正和效率原则。处理执行异议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纠正错误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根据,对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全面平等的保护。听证程序要注重时效性,不行随意违反时间限制;要注重听证程序的可操作性,促使公正裁决的顺利作出;注重听证程序的规范性,力求听证程序各环节的要求明确,法律行为及裁判文书规范。

2、严格对听证程序各个环节的审查和执行

(1)明确确立执行异议听证主体及参与对象,告知的有关事项。(2)确立执行异议申请提出的时间,一般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须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并按举证原则,在十五日提交相关证据。(3)确立应否起动听证程序。由负责听证的法官对原案执行员移送的执行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执行异议的对象是

否存在;异议人的资格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异议证据。符合听证申请条件的应当正式受理,并通知执行异议的申请人,对不符合听证申请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申请听证人如主张实体权利要求确权的,属异议之诉,应通知申请人另案诉讼解决。(4)确立听证人员及时间。听证由专职法官负责,听证主持人一般由一名专职法官担任,如果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听证法官目前一般从执行机构中选定专职法官担任。根据案情需要,还可以在审判庭中选定资深法官担任执行异议的听证法官。听证参与人包括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案外第三人、听证的代理人及证人等其他听证参与人。听证法官确定后,对听证时间进行确定。一般以当事人听证申请之后15日内进行听证为宜,并在听证会7日前通知有关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同时告知参与人有关权利和义务。(5)参照民事诉讼庭审程序,举行执行异议听证,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执行异议不适用调解。(6)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合议庭一般应在十五日内评议并作出书面裁决。认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阐述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分别作出中止执行标的物及解除、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的书面裁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听证材料并入原执行案卷。

(二)完善立法,确立执行异议之诉

一切问题的根源都在于执行异议制度本身,必须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彻底改革才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中,都赋予了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如《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8条规定:“对于强制执行的标的物,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妨碍标的物转让或者交付的权利时,可对债权人提起请求不准许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主张在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上有阻止让与的权利时,可以向实施强制执行的地区的法院提出异议之诉。”此外,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5条也规定:“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者,得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如债务人亦否论其权利时,并得以债务人为被告。”笔者认为,在我国要处理好执行异议,须设立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予以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不准强制执行的诉讼。国外也有学者称之为第三人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立法应明确的有关问题。

1、提起异议之诉的主体,笔者认为,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以下权利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l)所有权人。如强制执行侵害了案外人的所有权,案外人为排除妨害,保护其所有权,当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共有物之共有人。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尚未分割之情形下,如其中一部分共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查封拍卖时,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强制执行。(3)抵押权人。在抵押物已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之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拍卖抵押物而为强制执行时,抵押权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4)质权人。质权人作为案外人在质物遭受强制执行时,应受法律之保护,以排除对其行使质权产生妨害的强制执行。(5)留置权人。基于合法理由取得留置权的人作为案外人,在留置标的物遭受强制执行时,可以提出排除对其留置权的行使产生妨害的执行异议之诉。(6)典权人。尽管我国民事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典权,但我国司法实践虽然和民法学说中都承认房屋可以作为典权的标的,因此对于典权人应给予保护。(7)占有人。占有人不是财产的所有人,但在其实际占领控制之下的财产如遭强制执行,作为案外人其亦应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维持实体法上对物的支配权的稳定状态,而使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趋于有序化。

2、提起异议之诉的管辖,笔者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原则上应由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法院与作出生效裁判法院不一致的,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处理。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也可避免程序冲突。

3、异议之诉的被告确定,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被告的确定可以依情况而定。如果执行债务人不反对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案外人的异议只是针对债权人的,应以债权人为被告。如果实体权益的争议发生在案外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则应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4、对异议之诉的审理和监督,笔者认为应严格遵循诉讼程序中有关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定。异议之诉应由审判庭审理,审理时不中止执行程序的进行,以免债务人借异议之诉拖延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已开始的强制执行可以不停止。但案外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发现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有充分理由,或不停止执行会对案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时,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案外人应在向法院递交停止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同时,向执行法院提供与执行标的等额的财产担保,执行法院与受理异议之诉的法院不一致时,可以通过受理法院向执行法院转交申请书。不符合以上条件,执行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案外人在起诉时,应对原诉的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提出诉讼请求;应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要就其诉讼请求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并预交诉讼费。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异议之诉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予以驳回。审理后,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判决不予支持诉讼请求,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异议理由成立的,则应作出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宣告不许就执行根据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强制执行;判决一经作出,原执行程序即应停止,并撤销已就执行标的物所为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的审判监督也应适用有关审判监督的法律规定,以促进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6.努力加快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步伐 篇六

**街道办事处是合川区商贸旅游重镇,旅游资源丰富,风景秀丽,人杰地灵。壮丽的自然山水风光、独特的江城都市风貌、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为我办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为加快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突出特色,科学规划,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1、突

出旅游特色。

**街道辖区内有驰名中外的**古战场遗址、甘泉滴乳、三佛寺等众多旅游景点,2006年创建了“世代思居乡村旅游驿站”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重庆市把**古战场遗址作为八大特色旅游区之一,合川区委、区政府提出要凭借**和涞滩古镇,打造休闲旅游名城,为**街道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加快城乡统筹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乡村旅游业发展推动城乡统筹。

(1)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餐桌农业等是现代农业发展,转变着乡村旅游的理念,丰富着乡村旅游业的内容,为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世代思居乡村旅游驿站建设,就是将城乡统筹与乡村旅游的有机结合,乡村旅游成为城乡统筹的助推剂。

(2)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多种载体作支撑

城乡统筹与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多种载体作支撑。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新农村的快速推进加速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近年来,我办建成农家乐28个、度假村6个、花卉苗木园3个,基本形成了乡村休闲度假网络,辖区内年接待旅游20万人次。乡村旅游业发展缩短了城乡差别,新农村建设成为城乡统筹的有力措施。

3、整合资源,科学规划。

(1)加快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规划是成败的关键。杭州宋城、上海青浦、苏州唯亭、锦江三圣的先进经验表明:规划要力求体现丰富的文化内涵。世代思居旅游驿站的规划,是以中国农耕历史文化为基点,以高新农业技术、观光农业为重点,以农业生产过程、农村风貌、农民劳动生活场景为资源,它的建成,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2)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每个规划应该管较长的时间,使规划既有长远的稳定性,又有眼前的可操作性。世代思居整个规划体坚持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融合的理念,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山区、丘陵、平原、城郊的地形地貌特色,采用“众星拱月”的布局形式,既节约土地,又独具特色,美观大方。

(二)突出重点,打造特色,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一是以城市建设为重点,推动城镇化建设取得新突破。协助推进北城商贸文化区和东城休闲旅游度假区建设、包装东岳高尚住宅区,打造三佛滩佛教文化。

二是以思居工业拓展园为重点,推进工业化建设取得新突破。按旅游要求,加快思居工业拓展园建设,抓好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招商引资,建设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的特色工业经济园区。

三是以新农村建设为重点,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突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家园建设,实施乡村公路通畅、通达工程,完善“三纵十横”公路骨架网络。突出蔬菜、水产、生猪、蚕桑四个重点,大力发展生态观光农业,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切实增强扩大农民就业、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

四是以**景区协建和世代思居乡村旅游驿站建设为重点,推动乡村旅游取得新突破。整合资源,优化环境,打通“一环”(花滩路——石泉路——合武路旅游环线)、培育“一心”(虎头寨农耕文化中心)、整合“一片”(思居片区的农业旅游),重点打造安祖花会、石泉晚钟、龙湖垂钓、思居驿站、虎头农耕、金色果园、滨江水岸等七大主要景区,恢复建设思居古驿站,规划发展不同规模和档次的乡村酒店、川东民居、餐饮业,同时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指导,规划管理,努力形成优质、特色的世代思居休闲旅游度假群,努力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7.一、区域协调发展落实行动方案 篇七

为贯彻落实好新时期地委、行署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统筹协调、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根据大署督查〔2017〕6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此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一带一路”建设、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为引领,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创新完善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推进全区统一市场建设,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为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坚持从解决当前影响我区区域发展的突出问题入手,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工作进入规范化轨道。2018年,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体制健全、运转高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形成高位统筹、部门联动和县、区、林业局发力的区域协调发展

—1— 新格局。

三、实施步骤

1、(2018年1月—5月)成立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区域合作工作规划,联络与我区经济发展差异性大,互补性强的省、市,开展政府高层互访对接交流活动,建立多层次协调机制,不断扩展交流合作领域。(2018年6月—12月)突出产业对接,推动生态旅游、绿色食品、生物制药、水经济和绿色矿业、森林碳汇、文化等优势产业融合互补,共同打造先进生物及医药健康、大数据等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力争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的区域一体化合作发展新格局。(发改委、商务局、行署办牵头;旅发委、绿色产业发展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碳汇资源管理部、文体局、农委、科技局、农林科学院、规划院,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2、(2018年6月—12月)依托区域合作工作规划,着眼共建共享,着力实施科技园区、创新基地、技术市场、创新联盟等共建行动,面向第三方招商,吸引高端项目向我区落户,力争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形成驱动可持续发展的新动能。(商务局牵头;绿色产业发展处、创业办、发改委、工信委、园区办、农委、工商联,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3、(2018年1月-5月)制定区域间人才培养、干部交流对接、就业合作等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6月-12月)通过干部相互挂职、干部人才培训、高端人才共享、开展劳务就业合作等—2— 方式,积极推进干部人才交流合作,形成长效机制,共同打造人才高地。(组织部、人社局牵头;党校、教育局、科技局、职业学院按分工负责)

4、(2018年3月前)按中俄双方会议纪要约定,将建设洛古河大桥协定草案上报国家交通运输部,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尽快履行协定草案国内审批手续。同时,请外贝加尔边疆区政府加紧协调俄罗斯联邦运输部,争取早日在两国国家层面签署协定草案。(2018年4月前)在哈尔滨市举行中俄会谈,并各自邀请两国交通运输部代表参加。(交通局牵头;外事侨务办、漠河县按分工负责)

5、(2018全年)深入分析制约我区口岸开通发展问题,适时到绥芬河、黑河进行考察口岸发展情况,寻求值得我区借鉴的成功经验。加强与省口岸办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漠河口岸复关工作推进工作取得进展。(商务局、交通局牵头;外事侨务办、园区办、漠河县、加格达奇区按分工负责)

6、(2018全年)推进韩家园至黑河铁路、漠河县至满归铁路等铁路项目;国道瓦拉干至樟岭(塔漠界)段公路、国道樟岭(塔漠界)至西林吉段公路公路等项目;漠河机场改扩建、呼玛县、塔河县通用机场建设等项目建设,保障区域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交通局、铁道办、发改委、加区铁路车务段,各相关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3—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地区分割和隐形壁垒,推动形成全区统一市场,促进各类生产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加强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制定实施和优化调整,打造和依托必要的改革开放平台,深入实施跨区域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努力探索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新路径、新方式。

(一)开展产业务实合作,努力延伸产业链条。

1、加强水经济和绿色矿业产业合作。推动我区水经济和绿色矿业与对口合作区域生产企业有效对接,推进产用结合、产需对接和产业链上下游延长及整合;支持鼓励对口合作区域先进制造企业到我区设立研发制造基地,打造探、采、选、加产业链条。(国土资源局牵头;地林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2、加强森林生态食品产业合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以基地为基础、以职工为依托、以网络为纽带,打造集基地建设、源头追溯、质量认证、品牌推广、市场营销于一体的绿色产业发展联盟。鼓励对口合作区域企业在我区建设森林生态食品产品基地;加大我区绿色纯天然品牌建设和“中国森林生态食品”推介力度,在区域内开展森林生态食品展销等活动,拓宽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开拓国内市场。鼓励、支持区域内龙头企业率先发起联盟,带领合作社、职工和农民,加快建设标准化—4— 种植、养殖基地和加工企业。

(绿色产业发展处牵头;地林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3、加强生物医药产业合作。加强野生资源保护和抚育,尽力恢复野生中药材资源种群数量,使我区成为寒温带道地药材种质资源库。支持对口合作区域企业到我区建设具有代表性医药加工企业和科技机构,形成动珍贵野生药材资源保护、药材药源基地、药材精深加工、药材产品研发创新、药材流通五大体系。努力把大兴安岭地区建设成为资源独特、绿色天然、技术前沿、产品领先、产业集聚的国际寒地生物“产业谷”和中草药保护开发“集散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地林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4、加强旅游和健康产业合作。坚持“信息互通、客源互送、优势互补、合作互赢”的原则,合力打造战略旅游品牌,努力实现旅游合作一体化目标。本着旅游资源共享,客源互送的原则,支持对口合作区域旅游投资商和骨干企业整体开发我区优势旅游资源,开发优势旅游产品;依托品牌展会及媒体资源,以展位互换、媒体互访等形式搭建互动平台,共同宣传推介旅游品牌和产品;引导旅行社、景区推出优惠政策、加强深度合作,不断扩大客源互换规模。积极推动区域内旅游企业间的合作,完善和加强旅游协会之间的联系、合作及信息交流,为旅游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积极做好旅游客源互送,保证给对方提

—5— 供优质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营销让游客“放心”而来、“顺心”而游、“称心”的旅游环境。积极鼓励和推动区域内有实力的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或松散旅游企业或旅游企业组织,促进旅游企业取得更好的旅游经济效益。同时,依托旅游平台和我区良好的资源优势、产业基础,与对口合作区域共同发展养老、医疗等大健康产业,支持有关医疗机构间开展合作。(旅发委牵头;文广新局、农委、绿色产业发展处、民政局、卫计委,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5、加强森林碳汇产业合作。与对口合作区域合作开发林业碳汇新项目,以旅游业为平台吸引大企业购买碳汇量开展碳中和,促进解决生态补偿问题,提升我区森林资产价值。(碳汇资源管理部牵头;地林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6、加强文化产业合作。坚持把文化交流与文化发展需求相结合,本着联动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兼具我区地方文化特色的节目、艺术精品为基础,拓展文化交流的内容和形式,发挥我区自身文化资源优势和文化影响力,通过开展版画、书画、女子管乐、鄂伦春非物质文化等文化交流活动,吸收借鉴区域内发展丰富的文化发展成果,博采众长,推动我区文化进一步发展。(文广新局牵头;地林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二)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实现区域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6—

1、推进铁路项目建设。推进富裕至加格达奇电气化提速改造工程,力争纳入铁路总公司2018年开工计划;推进韩家园至黑河铁路、漠河县至满归铁路、长缨至-兴安口岸铁路工程、古莲至洛古河铁路二期工程等铁路项目前期工作,争取2018年有突破性进展,“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设。(加格达奇区、呼玛县、漠河县牵头;铁道办、发改委、加区铁路车务段按分工负责)

2、推进公路项目建设。推进国道瓦拉干至樟岭(塔漠界)段公路、国道樟岭(塔漠界)至西林吉段公路、国道呼玛至十八站段公路、省道连崟至阿木尔(长缨)段公路、二十八站至金环岛(龙江第一湾)农村公路、省道新林至兴华公路等项目建设,年末前完成相关计划任务。(交通局牵头;各相关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2、推进漠河口岸建设。加强与省口岸办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将漠河口岸纳入国家层面进行推进。与阿穆尔州政府举行会谈,加强与俄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层面的沟通联络,共同努力,全力推进口岸工作,争取2018年年底,漠河口岸复关推进工作取得新进展。(商务局牵头;外事侨务办、漠河县按分工负责)

3、推进洛古河大桥建设。启动项目国内可研、初设编制工作,待建桥协定正式签署后,向国家发改委报批项目可研,向交通运输部报批初步设计。(交通局牵头;外事侨务办、漠河县按分工负责)

4、推进机场项目建设。全力推进漠河机场改扩建项目前期

—7— 手续审批,争取年内开工建设。全力推进呼玛县、塔河县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年底前完成选址报告编制、批复等工作。(漠河县、呼玛县、塔河县按分工负责)

(三)构建区域创新新格局,打造区域发展新引擎。

1、强化与揭阳市一体化发展,打造区域增长极。——推动合作园区建设。高标准推进“揭大合作产业园”和“揭大双创示范基地”等重要平台载体建设,共同推动合作园区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园区办牵头;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两地政府行政效能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共享、交流、提高,推行并联审批,加快政务服务“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行署办、法制办、编委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工商局,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2、共促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创业创新水平。

——加强科技研发与转化合作。建立区域科技会商制度,协调解决区域科技合作中的重要事项;鼓励与对口合作区域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定期组织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对接等交流活动。(科技局牵头;工信委、人社局、职业学院、农林科学院等按分工负责)

——加强高校院所交流合作。鼓励与对口合作区域高校开展科技交流,促进区域间科技成果转化,共同设立创业创新基金,—8— 支持创新成果在区域内转化;引导鼓励区域内高校开展学科建设合作和联合培养学生合作,定期组织师资交流和学生互访,研究开展学分互认共享,开展职业教育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局牵头;职业学院、科技局、工信委、教育局、人社局按分工负责)

——加强创业创新合作。积极引进对口合作区域优秀的专家、团队、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赴我区创业创新。(创业办牵头;工信委,科技局、人社局、工商局,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3、搭建合作平台载体,探索共赢发展新路。

——加强合作园区共建。探索按照管理输出、政策引进、产业嫁接、财税分成等方式,在有条件的区域发展“飞地经济”和“分园区”。(商务局、园区办牵头;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人社局,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加强多层次合作体系建设。支持与对口合作区域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展交流合作。通过联合组织招商队伍、联建招商网站、委托招商等方式,共同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强区域内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推动我区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开展跨区域经营;依托大型洽谈会等展会平台,共同宣传推介名优地产品。在商超互设“名优地产品销售专区”,大力推广品牌产品。(商务局牵头;绿色产业发展处、创业办、发改委、工信委、农委、工商联,各县、区和林业局按分工负责)

—9—

4、实施相互挂职培训,推进干部人才交流。

——加强干部交流与培训。组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区域间开展相互挂职;结合实际,注重本地人才培养,依托各类培训平台,邀请知名企业家、学者对我区党政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专项培训;支持我区定期赴外招聘优秀毕业生。(组织部牵头;党校、职业技术学院、编办、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按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俄经贸合作力度,推动对外开放型经济迈出新步伐。

1、搭建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第五届中俄博览会。组织企业参加边境合作洽谈会、阿穆尔州国际洽谈会、亚欧商品展销会、莫斯科绿色食品展、中国(绥芬河)国际口岸贸易博览会等展会,拓展俄远东市场。利用建设龙江丝路带和哈欧班列开通运营机遇,加大对莫斯科、对彼得堡等欧洲部分市场开拓力度,通过中俄双方企业对接洽谈活动,开拓贸易新渠道,增加贸易额度。

2、推动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阿玛扎尔林浆一体化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建成投产。

3、经贸合作区建设。按照《黑龙江省境外经贸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要求和国家级经贸合作区标准,为北极星林业经济贸易合作区申报国家级境外园区。

4、出口基地建设。依托我区农业生产优势,打造对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扩大对俄农业合作领域。

—10—

5、培育壮大对俄经贸主体。以对俄工业园区和对外投资重点项目为载体,努力培养一批加工型、外贸型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争取在仓储、物流、进出口加工等领域引进有规模、有实力的外埠经贸企业到我区投资兴业,利用我区口岸过货,增加我区贸易额度,保证口岸开通后持续过货能力,保证口岸常态化开通。

6、加强能力建设。组织我区外贸、对俄投资企业参加省电子口岸平台的培训和推广工作,切实提高外贸、对俄投资企业人员技术和操作能力。

(以上六项工作由商务局牵头;园区办、外事侨务办、漠河县、加格达奇区按分工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跨地区跨部门重点项目、重大工程、重要事项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落实地委、行署有关部署,及时向地委、行署报告重大事项。

(二)强化政策扶持。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动态、研究承接路径,积极对接并研究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着力改善投资营商环境。对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园区和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用地、用电、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11—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适时反映对口工作动态,分享发展成果,努力引导形成全社会支持区域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加强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项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做好对区域规划与区域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强化重点项目建设、重大事项落实的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地委、行署报告。根据地委、行署总体要求,积极研究出台并落实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政策和具体举措。

六、考核评价办法

区域协调发展相关考核工作由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工作。2018年底,对承担工作任务的县、区、林业局和地林直相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各地各部门对口合作项目谋划储备的数量、领域、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入园企业数量、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指标。将此项指标纳入到地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指标考核。

8.协调发展原则 篇八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全球化与中国立法发展二

实现享有充分的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理想和长期以来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立法确认的根本价值。把保障和充分实现人权作为中国立法的观念明确确立下来,是90年代以来立法新发展的成果。过去,尽管中国宪法和其他立法对于公民权利予以了全面、充分而真实的规定和保障,但是人权这个概念并没有被完全接受。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正式以国家文书形式全面确认并阐述了中国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政策;1997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首次以执政党的最高纲领性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和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把人权这一基本价值引入中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当中,引入到了法治以及立法领域,使中国立法原有的关于保障权利和自由的观念更加明晰化、更加符合国际立法发展的时代潮流。1991年以来,立法的人权观念得以逐步确立,并被贯彻在中国的许多立法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修改,都体现了中国立法的人权保障观念和内容。在国际领域,继中国批准或者参加了18个国际人权公约之后,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些立法措施,表明了中国对国际人权的进一步认同和对国内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强化。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立法观念

公共领域与私人范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国际上以及多数国家立法中通行的做法。即使在过去中国国内法上完全不承认私法存在的年代,中国的国际法学界仍然保留着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划分的原则。这足以证明,在国际通行的概念、范畴乃至整个话语体系和习惯规则面前,单独一个民族国家的文化抵制和话语排斥是多么的无能为力。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已逐步突破了闭关锁国的藩篱,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立法观念中却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是因为受到前苏联法律理论影响的结果。在前苏联,学者们根据列宁于1922年确立的政治原则:“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由此只是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合同的权力,„„而是把我们的革命法律意识运用到‘公民法律关系’上去”,否定了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前提与标准。所以苏联长期以来排斥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和划分。受苏联政治观念的影响,出于中国计划经济和政府集权管理的需要,过去的立法观念认为,一切法律都属于公法,而不存在任何所谓的私法。这一理论适应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由于要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有必要根据市场经济的性质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

规范这两种关系而形成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差异,是指导现代中国立法按照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的不同性质和要求进行立法的依据。制定公法性质的法律,目的在于规范、制约公权力,保证公权力依法授权和合法行使;制定私法性质的法律,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合法取得和平等、自主地行使。此外,还要加强公

法与私法相结合方面的立法-社会法的创制。应当说,中国在这三个方面的立法都有缺失,特别是在体现公法控权、私法自治、社会法能动的特征要求方面,尤显不足。

在全球化背景下,划分公法与私法的立法观念对于中国立法发展具有重要地指导作用,为中国借鉴国际立法标准建立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必要的立法理论基础。

(四)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的观念

全球化时代,经济的一体化对各国发展本国经济的国内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现了“国际法的国内化”,“即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以及国内法的国际法,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所流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由于某种原因转变成为一种国际潮流,在受到它们影响的国家或地区乃至全球流行。”国际法的国内化,国内法的国际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都是全球化时代立法发展的一个特点和主要内容,加入或者卷入全球化过程的各个国家,概莫能外地要受到影响。

中国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经济的合作与竞争,在立法上就必须转变过去闭关锁国的观念。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对于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起草1954年宪法时,毛泽东提倡学习、研究和借鉴外国宪法的经验,为中国立法与国际接轨提供了范例。1953年12月下旬,中共中央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一行到达杭州。从此,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在毛泽东亲自领导下,起草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1954年1月15日,毛主席给在北京的刘少奇及中央有关领导写了一封电报,通报了起草宪法的工作计划,并要求他们参阅各国宪法。电报的内容是:少奇同志并中央各同志: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已于一月九日开始。„„“为了在二月间政治局便于讨论计,望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抽暇阅看下列主要参考文件:(一)一九三六年苏联

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四)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锟宪法,一九四六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五)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有何意见望告。”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所有的重要立法,几乎都参考、学习或者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在许多立法论证材料中,都附有一定数量国外相关立法的资料。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则和基本国情的前提下,立法与国际接轨,是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加速建成现代化国家的一条捷径。然而,过去有人用“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标准和思维看待这个问题,认为国内立法包括经济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是中国法学界“自由化”的表现。这种看法,表面似乎很“坚持原则”,很“马列主义”,实际却思想僵化,十分幼稚,极大地掣肘了中国改革开放基本决策的实施,阻碍了“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实现。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对人类文明、特别是政治文明成果的借鉴和继承,是发展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中国要制定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它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我们转变立法观念,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及其条件进行立法,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举措,可以大大加快中国立法的发展步伐。

从另一个角度看,“接轨”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法律的趋同化”。法律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其表现是在国内法律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化的活动等等。”法律的趋同化不仅表现在私法领域,而且在公法领域也

有所表现。如在宪法领域,代议民主制、选举制度、权力分工与制约制度、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度等,在宪法中都有体现;又如,在诉讼法领域方面,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教授约阿希姆?赫尔曼认为,中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至少在6个方面与德国刑事诉讼法有着明显的相似之处。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学习和吸收了国外立法的许多经验,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取消反革命罪等等。1997年对中国刑法的修改,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认为,这部刑法的修改:“总结了我国实施刑法的经验,吸收了国外刑事制度中的许多有益规定,法律条文也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从而形成了一部„„符合现代刑事立法趋势的刑法典。”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大多数立法,在论证、调研、起草、审议等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学习和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在跨世纪前后的司法改革中,有关庭审制度、证据制度、法官衔级制度、司法人员考试制度、死刑执行方法、法律援助制度,法锤、法袍、眼罩等的使用,以及监狱制度的改革等等,都体现了与国际接轨(或者叫做回应全球化挑战)的特点。从一定意义上看,21世纪合格的立法者,应当具备了解、知道、比较、学习、借鉴、参照国外立法经验的能力(这是依法执政、民主宪政立法和全球化立法的必然要求)。立法须有外国相关资料和经验的背景,这似乎已成为中国立法的一种趋势,缺了这个环节,法案就难以获得通过。立法的接轨或者立法的趋同,反映了中国立法观念的重大转变,这种观念的更新,更有利于中国立法发展加入到全球化的进程中,当然,这一进程同时也会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建构和中国法律本土化过程产生巨大冲击。

二、全球化时代中国立法发展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中国立法既需要面对并且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关注全球经济一体化对国际立法和中国国内立法产生的强大冲击和影响。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中国的立法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解决。

(一)立法发展如何实现中国国情与全球化的协调统一

应对全球化挑战,学习、借鉴外国和国际上的立法经验,必然会产生如何与国情相适应、相协调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中国立法必须立足于自己的国情,即:

1、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创建时期,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

2、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有待加强和提高;

3、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几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有自己独特的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标准,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国立法的本土资源十分丰富。另一方面,中国是在一个开放的全球化时代进行立法,中国立法还应当注意与全球化协调一致。全球化是一个充满悖论的过程:世界经济与国家利益的冲突、理性认识与民族感情的价值危机、“西方化”与现代化的不同理解、物质的富饶与道德的低迷、社会的富裕与贫困的两极分化,全球化与本土化,国家主权的削弱与全球治理的勃兴,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与防止国际恐怖主义,尊重国家主权与防止干涉内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等,都严重地困扰着处在全球化进程中的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甚至每一个个人。

这些现象在中国立法发展中也会表现出来。例如。传统中国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在价值、结构、行为等方面的不一致如何协调;中国法的民族性与世界立法发展的国际性怎样互补;在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源短缺等现实因素对立法形成制约的条件下,如何保证立法更多地参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国加入WTO带来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影响、制约甚至左右中国立法的发展方向、过程和具体立法的命运。尤其是在“把全球化定性为多元主义的过程,一种经济、政治、文化纵横交错的非固定流体”的情况下,中国立法发展将面对法律多元主义的冲击和挑战,在民主、人权、法治、宪政、平等、自由等法文化观念方面,与西方价值观以及其他文化的价值观念发生既相互影响、交互作用又相互冲突的势态。中国立法发展要找到解决上述矛盾的办法,将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在立法过程中,实现中国国情与全球化的协调统一,所遵循的理念和原则应当是:首先,坚持从国情出发,任何时候都应当立足于中国传统与文化、历史与现实、经济与社会、人口与生态等基本国情,使立法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的土壤;其次,尊重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规律和形成的规则,只要中国仍然坚持改革

开放政策,打算继续在国际社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谋求本国的国家利益,就应当认识并把握全球化的规律,加入全球化进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接受全球化的“游戏规则”;第三,接受全球化游戏规则与从中国国情出发,应尽可能地实现协调统一,通过立法方式将全球化的法律规则转化为中国国内法的条款,取得中国国内法的法律效力。如果两者发生冲突,一般应当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来处理。由于中国在这个问题上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可以考虑在下次修宪(或者以其他基本法律的立法方式)时做出原则性规定或者解释。

(二)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全球化所具有的渗透力和冲击波,与中国的进一步扩大开放和下放权力等政策相结合,对于中国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而言,常常意味着更加开放、更加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权。中国经济改革出现的经济主体多元化、经济利益多样化的现实,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不断强化和发展,都会在立法上表现出向中央争取更多立法权力的倾向。实践业已证明,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始终贯穿着地方权力日益扩张、中央权力逐渐式微的特点,突出地表现为地方以各种方式扩大其立法权限。

如何才能找到一个中央和地方都能基本接受的立法权限划分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还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在实体上,立法法划分的中央权限,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改革开放、调动地方和基层积极性的需要,适应全球化时代权力向下的趋势,还值得研究。在程序上,立法法确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被解释为“划出专属立法事项,只是说明,这些专属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对上述专属事项予以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在专属立法权范围内开展立法,对专属立法权之外的其他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仍然可以制定法律。”这种解释,值得商榷。众所周知,在划分立法专属权的国家中,通常还有“共有立法权”和“剩余立法权”的部分,如果专属立法权只具有排他性,而没有自限性,它对专属立法权之外事项还可以制定法律,那么,“共有立法权”和“剩余立法权”范畴就没有必要了,因为所有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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