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2024-12-26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10篇)

1.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篇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个体)章程(草案)说明:

1、本章程示范文本是国家民政部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2、文档中的黑字均需保留,红字为说明性文字,要根据实际更改或删除;

3、以A4纸张双面打印。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必须写明:莆田市××区(县)××街道(乡、镇)××街、路、大道(村、居)××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开办资金:××万元(最低叁万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二)×××××××××××××××;(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德化商会章程(草案) 篇二

(德化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2010年9月 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宁洱县德化商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社会组织,是党联系行业、社团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行业、社团组织的助手。

第二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一切活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为构建和谐德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宁洱县德化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当地政府大政方针政策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经济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1-

起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发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咨询等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各类纠纷;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服从政府价格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从事商业、企业、个体工商、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本人愿意可成为宁洱县德化商会的会员。

第六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必须办理入会和退会手续。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和管理办法,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七条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宁洱县工商联是德化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它的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条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三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

大会闭会后,是德化商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宁洱县德化商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县工商联备案。

3.某化工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篇三

项目

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目 录

第一项修改内容:股东会的职权(原《公司章程》中第十四条)..............2 第二项修改内容: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原《公司章程》中第十五条)......2 第三项修改内容:董事会职权(原《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三条)..............2 第四项修改内容:董事长职权(原《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五条)..............3 第五项修改内容:临时会议召开时限(原《公司章程》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段)..3 第六项修改内容:董事会会议记录(原《公司章程》中第三十条)............3 第七项修改内容:监事会职权(原《公司章程》中第三十五条)..............4 第八项修改内容:劳动人事制度(原《公司章程》中第四十六条)............4

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XXXX年XX月公司第X届股东会第X次会议通过)

第一项修改内容:股东会的职权(原《公司章程》中第十四条)

第一条 提请股东会批准,在股东会职权中加入以下三项内容:

(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二)根据需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第二项修改内容: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原《公司章程》中第十五条)

第二条 提请股东会批准,在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中加入以下四项内容: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项修改内容:董事会职权(原《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三条)

第三条 提请股东会批准,在董事会职权中加入以下七项内容:

(一)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二)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以及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对外投资、出售资产等事项;

(三)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四)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

(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项修改内容:董事长职权(原《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五条)

第四条 提请股东会批准,在董事长职权中加入以下四项内容:

(一)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将《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表述由“检查董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改为“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五项修改内容:临时会议召开时限(原《公司章程》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段)

第五条 提请股东会批准,将《公司章程》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段的临时会议召开时限由十个工作日,改为五个工作日,即“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六项修改内容:董事会会议记录(原《公司章程》中第三十条)

第六条 提请股东会批准,将《公司章程》中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中增加以下一项内容: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七项修改内容:监事会职权(原《公司章程》中第三十五条)

第七条 提请股东会批准,在董事长职权中加入以下两项内容:

(一)审核和验证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时,可另行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进行复审;

(二)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项修改内容:劳动人事制度(原《公司章程》中第四十六条)

第八条 由于《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故提请股东会批准,将《公司章程》中第四十六条公司职工辞职申请提出时间由提前三个月,改为提前三十日,即“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三十日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4.深圳陕西同乡会(章程草案)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同乡会的名称为“深圳陕西同乡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ShanXi Association”,简称为SSA(以下简称为同乡会)。

第二条

本同乡会由陕西籍人士在深圳地区投资、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及企业自愿结成,是以推动深圳与陕西两地文化、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同乡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深圳,和谐陕西,促进深陕两地文化和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同乡会的目标是:凝聚乡情,团结一心,共享资源,共谋发展;

互通资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

以信為根,以人為本,和谐团体,稳健发展。

第四条 本同乡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同乡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同乡会的业务与作用:

(一)协调在深会员企业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并成立法务部;

(三)成立群工部,组织会员不定期开展本会的大型宣传活动,文娱活动,丰富精神食粮,营造家的温暖;

(四)成立自愿影视工作组,筹拍一部陕西人在深圳的大型电视剧;

(五)培养先进,树立标杆企业,推选明星会员,为会员建立学习的榜样,掀起比学赶帮得蓬勃风貌,发挥“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的传统精神风尚;

(六)建立同乡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的工作网络,为企业的发展开拓投资、融资、立项等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为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牵线搭桥;

(七)筹办培训机构,为同乡会企业培训人才,为个人会员提高技能素质,提供良好的就业和发展渠道,真正体现同乡会的乡土氛围,使得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各展所长,各得所需,达到陕西人在外一家亲的效果;

(八)设立为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排忧解难的机构,依法尽最大的能力尽可能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九)努力开展会员诚信自律建设,形成陕西同乡会诚信自律乡风乡貌的文化氛围;

(十)充分发挥网站的技术优势,加强对同乡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十一)创办会刊,建立会徽,会标,打造具有陕西文化的品牌产品加以推广,抱团做大做强(团集一心做大做强),产生共赢的理想效应;

(十二)建立与国内外兄弟协会、同乡会的交流与联系的平台;

(十三)以同乡会为中心,建立商圈服务体系,为在深和来深陕籍人士提供质优价廉的生活服务环境和工作旅游环境;

(十四)在西安建立办事机构,为返乡人士寻谋发展,招商引资,搭建服务桥梁,加强与本省政府的沟通与联系,提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信息;

(十五)成立单身会员约会场所及信息交流平台;

(十六)建立评选表彰先进会员机制,激励激进会员的责任感,使命感,使得本会健康、持续、长久蓬勃发展;

(十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同乡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单位会员须为陕西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同乡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个人会员须为陕西省籍或旅居陕西3年以上,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且在深圳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同乡会组织并能够积极参加同乡会活动;

(四)执行同乡会决议。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同乡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登记审核;

(四)发给会员证;

(五)秘书处每季将新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同乡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参加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会员无需缴纳会费,可以鼓励成功企业家赞助费用用作同乡聚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同乡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构成:

(一)现任会长、副会长;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三)同乡会秘书长;

(四)各分会会长及分会秘书长;

(五)同乡会本届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代表分配额为每百名会员一名,由各自所在区域或选举单位全体会员选举产生,选举得票数超过本选区会员人数一半,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同乡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制订或修改章程进行表决;

(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进行表决;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同乡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工作开展之前,监事会需对相关候选会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进行30日公示,从而确保各类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同乡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同乡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同乡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同乡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同乡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同乡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同乡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同乡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同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当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以上,将从现任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同乡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同乡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同乡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同乡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同乡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同乡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侯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同乡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本会秘书长。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由同乡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变更和增补。本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变更和增补:由同乡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变更和增补。本届中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同乡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同乡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同乡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同乡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同乡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同乡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同乡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同乡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同乡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六条 本会现成立一下机构:

(一)秘书处。协助秘书长完成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推动,落实工作成果。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工作的全面开展。执行和落实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三)群工部:负责会员发展和各项群众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四)法务部:处理所有本会涉及法律问题的相关事宜。为各类活动提供相关法务信息的依据和建议。快速有效的建立一支本会的法律精英队伍和顾问团队。

(五)其它应该建立的部门或工作组。。

第五十七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条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地区或特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包括: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内部刊物;

(五)接受社会十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六)重大的学术活动;

(七)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对特定区域和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出国交流活动;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依据本会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同乡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5.县羽毛球协会章程草案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羽毛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县性群众单项体育组织,系非营利性自愿组成的群众体育组织。

第二条 **县羽毛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遵守体育道德风尚。团结全县羽毛球爱好者、努力发展羽毛球运动,推动羽毛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市县羽毛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和他们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条 **县羽毛球协会会在**县体育局主管和**县民政局监督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县羽毛球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羽毛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羽毛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按照**县体育行政机关有关规定,举办县内羽毛球竞赛和业余训练,向有关部门提出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三)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羽毛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后实施。

(五)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羽毛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吸收全县各行业羽毛球运动爱好者,且有一定技术基础的人员为协会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性的从事羽毛球项目的活动;

第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羽毛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县羽协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羽协领导人;

(五)审议**县羽协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全面负责羽毛球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开展地区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第十八条 各专项小组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会长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协会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各类商业比赛,为协会积累资金;

(二)推广和宣传全县计划性羽毛球比赛,协助赞助商做好赛事推广广告事宜;

(三)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推广群众性羽毛球活动,组织各类群众性羽毛球大赛。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性羽毛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县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会费收入;

(三)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第二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羽毛球项目的发展,促进羽毛球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协会配有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一人兼任。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的监督。资产 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比赛

第二十七条 **县羽毛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羽毛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在**县羽毛球协会注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加**县羽毛球协会举办的正式羽毛球比赛。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长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县羽毛球协会秘书长、专项小组的所有活动,均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县羽毛球协会秘书长。

6.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英文译名:×××,缩写。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地方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团体设立的目的是:×××。(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全称)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成都市××区(市、县)××街道号×幢×楼×房间号,邮政编码:××××××。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建议: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建议: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有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由×××担任。)。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元/年,个人会员:×××元/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8

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7.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篇七

青年志愿者协会

(草案)

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古丈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县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古丈县委的领导。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和会员章。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县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及为人民服务的青年自发组织成的团体,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八条:为城乡发展.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区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维护和代表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法制建

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规划各个时期全县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并协调全县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组织举办全县大型活动。第十二条:开展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三条:开展与湘西自治州、省内、国内及海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十四条: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大专项青年志愿者队伍。为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志愿者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培养青年志愿者,培训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第十六条:定期编印古丈县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刊。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1. 会员有参加本协会会员大会,在会议上有选举、被选举、发言、讨论、提议的权利。2. 会员有参与本协会举办的各种会动,并展现自身能力的权利。3. 会员有适时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4. 会员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5. 会员有作为某项活动的发起人,向理事会申请协助活动实施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1.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及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2.会员有认真执行本协会所分配任务的义务。3.会员有维护协会名誉的义务。4.会员有贯彻协会宗旨,发扬协会精神的义务。

第三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会日常工作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其下设会长、副会长、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策划部、联络部、网络部。第二十条:会员大会作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员必须严格执行其决议,在其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第二十一条: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及其领导下的各职能部分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活动,作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职责:

1.通过及修改本会章程。

2.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总结本会工作。3.选举及罢免本会日常工作机构人员。

4.对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各项工作予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日常工作机构职责:

1.主持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2.认真执行会员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3.组织对会员工作的考评和监督。

4.对不执行或违反本会制度的会员进行处理。

5.对本会各项工作予以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职责:

1.2.3.4.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监督各部门工作开展。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代表本会公布会员大会的决议。评定各职能部门的办事细则及其它法规。

代表本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示工作,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职责:

1.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本会某一方面工作。2.负责所分管工作的监督及指导。

3.及时了解所分管工作的工作进度,财务状况等。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做好各项会议的准备工作及会议记录、会议考勤,具体安排本会的常规工作,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对本会财务进行管理及对活动经费进行分配,管理协会档案等文件。

第二十七条 宣传部职责:

对本会各项工作和活动进行对外宣传以提高本会的知名度,负责利用县内的广播、报纸、网络及各种媒体进行有关的宣传和报道。第二十八条 外联部职责:

负责本会开展外联工作,为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筹措资金,联络活动地点及与各兄弟社团加强联系与交流,为本会的各项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十九条 策划部职责:

负责本会各项活动策划书的草拟及与办公室细拟策划书,做好与办公室及宣传部的协调工作等。第三十条 联络部的职责:

与办公室一起做好例会及会员大会的组织、联系工作,制订协会通讯录,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在协会人际关系网建立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网络部的职责:

负责各项活动电子资料的收集,网上宣传协会,为各项活动提供电脑技术支持的工作,并协助其他各部开展工作。

第四章 会务

第三十二条:会务严格履行本会宗旨,达到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目的,会长应该严格督导各部,并领导会员举办各项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宣传本会建设发展成果,制订协会发展计划。

第三十三条:会务执行

会员大会通过的协会发展决议,会长必须督促各部门贯彻执行。第三十四条:会务总结

协会每年应进行会务总结,形成会务报告书,包括本年度活动进行、经费计算、目标完成情况、奖励先进,由会长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协会干部

第三十五条:本会干部依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进行选拔产生,由会员大会通过,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

2.热爱社团工作、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能起模范作用。3.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保证质量完成所负责的工作。4.作风优良、团结会员、自觉接受监督、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章 奖惩制度

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违纪处分条例

为使协会制度更加完善,进一步提高志愿者的素质并使今后的管理工作更方便,特制订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处分违纪会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会员本人对定案事实持有异议可提出复查核实。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分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勒令退出协会、团内处分。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1.拒绝服从会长、副会长及各部安排的志愿者一次给予警告,两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勒令退出协会。2.无条件拒绝服从上级安排的,不得参加“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定。

3.召开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成员大会,无故缺席者,不得参加“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定。

4.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且情节严重者,将给予一定的团内处分。5.损坏协会名誉,严重破坏志愿者形象者勒令退出协会,并公开向协会道歉。6.志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对象的钱物,否则将取消志愿者身份。7.对受到批评仍不悔改者一律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撤销志愿者身份的处罚。

评优:优秀青年志愿者 1.政治思想好,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在志愿者中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主动协助会长做好工作,做好协会内会长交给的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第七章 经 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是以服务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事业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资助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经费使用范围为维持本协会正常工作运转;需要特别资助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第四十三条:经费的筹集个管理办法:建立古丈县青年志愿者基金,进行协会经费的统一筹集和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基金组织根据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具体执行;接受政府财务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和修改,并呈报上级部门。

8.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谊会成立于2012年x月x日,全称:酒都仁怀“饮水思源”大学生协会合马镇大学生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为了规范联谊会的组织、管理,保障联谊会的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联谊会的性质:合马镇大学生联谊会是一个由我镇在校大学生自发组织成立,并接受合马镇人民政府及酒都仁怀“饮水思源”大学生协会指导监督的大学生团体(自)组织。

第四条

联谊会的宗旨:通过开展各种大学生联谊交流和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加强我镇在校大学生、高中生、中学生之间联系交流,促进我镇在校学生(大学生,高中生,中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发展,引导我镇在校大学生奉献社会,回馈社会,服务家乡。

第二章

职责功能及任务

第五条

组织开展各类学生联谊交流活动,团结凝聚合马镇大学生群体。

第六条

组织开展各类大学生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引导合马镇大学生奉献社会、服务家乡。

第七条

搭建大学生实习就业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各类实习就业信息。

第八条

协助有关大学假期学生实践活动团队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

第九条

在合马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完成上级有关工作安排。

第十条

指导带领我镇大学生活动的开展。

第十一条

我会的基本任务

“四个之间,七个建设”任务:

1、大学生与大学生之间的文化交流建设、信息交流建设和实践交流建设;

2、大学生与乡民之间的科学文化传播与交流建设、信息传播与交流建设以及经验交流建设;

3、大学生与中小学生之间的学习经验交流建设;

4、大学生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处理;

“三连带动”培养更多大学生基本任务:

1、大学生与高中生建立长期的一对一交流关系,就其生活学习问题提供免费指引与辅导,将其归为联谊会发展对象,立志将其培养、引导为新一代大学生;

2、大学生与中学优秀学生建立长期的一对一交流关系,就其生活学习问题提供免费指导与辅导,将其归为联谊会发展对象,立志将其培养、引导为新一代高中生,进而成为大学生;

3、高中生与中学优秀学生建立长期的一对一交流关系,就其生活学习问题提供免费指导与辅导,将其归为联谊会发展对象,立志将其培养、引导为新一代高中生,进而成为大学生;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合马镇在校大学生,(含应届就读的高中生);凡合马镇在校高中生,包括合马籍高中学生与合马辖内就读的高中学生,在校成绩优异(原则上排名在校前20%的列为“三连动”发展对象的),品德优良者;凡在校就读的初中生,包括合马籍初中学生与合马辖内就读的初中学生,在成绩优异(原则上排名在校前10%的列为“三连动”发展对象),品德优良者;在承认本联谊会章程的前提下,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本联谊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认真详细阅读学习本联谊会章程。

(二)在承认本联谊会章程的前提下,填写联谊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并上交秘书处审核。

(三)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正式成为会员。由秘书处登记会员个人信息留底,并在网站(网址:)上注册会员,并通知其参与相关活动。

(四)如未能通过审核,将由秘书处退回申请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因相关工作开展需要,联谊会特邀我镇团委干部加入联谊会,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种联谊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享受联谊会资讯及所提供信息资料服务。

(四)对联谊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获得联谊会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六)进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按要求关心联谊会工作,积极参加联谊会活动;

(三)联系更多的在校大学生加入联谊会;

(四)以身作则,维护联谊会声誉。

第五章

退会

第十七条

主动退会:由于个人工作或者发展需要,会员在未满会员期限时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经秘书会同意后主动退会成功。

第十八条

自动退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与联谊会组织的活动与会议,即被视为自动退会。大学生正常毕业后,如无担任联谊会其他工作职务,即被视为自动退会。但在不与正式会员权利冲突的情况下,正常毕业大学生在履行相关义务的前提下,仍可享受部分会员权利。

第十九条

勒令退会:会员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经秘书处上报理事会决定,给予该会员勒令退会处罚,并由秘书处进行相关备案工作。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条

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联谊会理事会由名誉会长,在任正副理事长,联谊会助理,各部正部长,高中部连动主任,初中部联动主任组成联谊会理事会,并代表联谊会成员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两年。综合学生面临的各项任务,原则上处连动主任外的职务由大学生担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酒都仁怀“饮水思源“大学生协会审核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副部长及连动主任的聘任;

(六)联谊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七)行使联谊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指导带领我镇学生开展相关工作;

(九)指导带领各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活动。

(十)向酒都仁怀”饮水思源“大学生协会及合马镇人民政府用书面或口头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议

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具体通讯形式召开。

二、常务负责人会议

由在任正副理事长,联谊会助理,各部正级部长,连动主任参与,就联谊会日常工作进行讨论和决定。

常务会议中秘书处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及做好会议记录。

三、联谊会例会

由全体成员参与(连动部由主要负责人参与即可),就联谊会当前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公示!秘书处严格考勤及做好会议记录!如需请假者提前给各部部长请假!

四、部门会议

由各部门自行组织,传达理事会决议及相关活动的讨论,增进部门感情。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的产生

联谊会下设秘书处,外联部,组织部,宣传部,高中连动部,初中连动部在理事会的指导下负责联谊会日常工作开展,并带领组织下属各部门开展工作。

各部门下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若干名,主要由在校大学生组成并运作; 各部成员须由联谊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连动部成员就其发展方向加入到相应的部门,并建立“三连动”培养关系。日常工作由连动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部的职能

坚持“三桥梁一中心”。

(一)做好理事会与会员之间信息传递的桥梁与纽带;

(二)做好我镇会员之间互助互勉的桥梁与纽带;

(三)做好在校大学生和家乡团组织沟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四)做好服务会员和管理会员的工作活动中心。

(五)在理事会的指导带领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活动,并协助其他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活动。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联谊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大学生自筹;社会各界捐赠;团组织支持及政府资助。第二十九条

联谊会一切活动所需经费皆须上报秘书处。

第三十条

联谊会经费收支由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书面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每年向联谊会成员汇报财务状况。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5日内,上报酒都仁怀”饮水思源“大学生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联谊会章程于2012年x月x日经合马镇大学生联谊会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五条

联谊会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联谊会理事会。

9.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篇九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性质:“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工联谊会”是由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在大连理工大学党委领导下,以交流、咨询和联谊为主要活动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宗旨:团结、友谊、协作、交流、学习、进步。致力于凝聚、服务广大青年教工,以大连理工大学全体青年教工的共同成长为目标,促进青年教工的沟通理解,加强跨领域、跨专业、跨学科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青年教工队伍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三条原则:本会开展的一切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爱国、爱校为前提,遵守大连理工大学校纪、校规。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推动我校青年教工的交流,为青年教工学术交流、教学研讨、学习互勉、增进友谊搭建平台。

第五条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及时向学校反映青年教工的合理要求、意愿和建议,维护青年教工的合法权益,为青年教工排忧解难。

第六条推进校内、校际青年教工的学术交流,组织学

术报告和科研讲座。

第七条关心青年教工的成长,为青年教工创造思想交流和文化娱乐的良好环境,组织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文体活动和联谊活动。

第八条配合学校组织好青年教工的社会实践活动及进修学习。

第九条做好学校有关政策的宣传,了解青年教工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动态,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条指导和管理学院或学部分会的活动和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根据自愿原则,凡在大连理工大学工作且年龄在40岁以下的正式教职工,填写《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工联谊会会员登记表》后均可加入本联谊会,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工联谊会章程》;

(二)热爱学校,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声誉;

(三)服从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安排,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积极为联谊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四)为其他会员提供各种信息资源,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五)发展新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本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二)具有本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召集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无偿享有本会和其他会员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源;

(五)对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通过书面申请,可自愿退出本会;除任期内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外,年龄达到40周岁的会员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为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每两年召开一次,其任务是: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长;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通过重要决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及理事组成,理事由各学部或学院推荐产生,一般由学部或学院的分会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与顾问若干名。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学术部和活动部。全体理事除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外,均划归各部(处)。各部(处)具体职责如下:

(一)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本会文件和文案的起草、收发和保存,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联系会员,发

布信息,维护本会网站及其他相关数据;

(二)学术部负责会员教学研讨、学术交流和科研咨询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活动部负责会员社会实践、考察调研及各项联谊活动的组织;

各项活动由对应部(处)牵头,各部(处)及全体理事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合作完成。

第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至多两届;各部(处)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各部(处)负责人在任期内可由任意理事提议弹劾、理事会表决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各项选举和决议的确定均以“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大连理工大学人事处提供日常经费和特定活动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接受学校和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处负责经费管理,由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十三条所有经费支出需提供正式发票,日常经费和特定活动经费由理事会开会通过,并由理事长签字报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工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由筹委会协商、推举产生。

10.电子商务协会绿化分会章程草案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本协会名称为:黔西县电子商务协会绿化乡分会。

本协会由绿化乡有志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大数据大潮中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各类单位及个人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中疑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黔西县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黔西县电子商务协会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黔西县电子商务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办公地点:黔西县绿化乡乡镇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

一、研究黔西县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的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交流管理经验;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全县各区域间的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热诚为广大用户服务;

八、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的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登记。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分会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如政策新闻发布会等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培训活动及书刊、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或由理事会作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项等;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和网上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和业务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电子商务发展思路。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和企业的拨款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兴办实体的收益和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量力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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