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印发2011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1.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印发2011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篇一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荣誉驾驶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公交[2007]58号
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
省厅制定下发的《江苏省荣誉驾驶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好《办法》,确保取得实效,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荣誉制度,是我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驾驶人管理制度的一项创新举措,对激励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倡导良好的驾驶职业道德和文明守法风尚,建设和谐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荣誉驾驶人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队成立由洪维志总队长任组长,分管车管、事故、秩序、科研工作的总队领导参加的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在车管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也 — 1 —
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和办公室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请于5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025-83526453)。各支队每季度要向总队报告一次贯彻实施情况,总队将定期对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并纳入对各地业务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
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实行荣誉驾驶人制度是对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人的鼓励和褒奖,分三个等级授予,受众面较广,目的是鼓励广大驾驶人积极争取、保持荣誉,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和各种可利用的手段、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向荣誉驾驶人学习的浓厚氛围,在驾驶人中形成人人争当荣誉驾驶人的生动局面。
三、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荣誉驾驶人管理工作由各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涉及交通违法记分、交通事故、“黑名单”列管等的查询,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各地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其他条件的查询事宜。各市要在车管所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荣誉驾驶人申请、报批和证书、证卡的发放,落实荣誉驾驶人管理的各项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驾驶人协会在荣誉驾驶人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交巡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四、创新理念,提升服务水平。荣誉驾驶人是模范遵章守纪的先进群体。各地要创新管理理念,拓展服务空间,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让荣誉驾驶人深刻体会荣誉的重要价值,倍加珍惜荣 — 2 —
誉称号,激励广大驾驶人争当荣誉驾驶人。路面执法中,对于荣誉驾驶人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各支队车管所要设立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可设立荣誉驾驶人业务办理专区,为荣誉驾驶人办理各项业务提供便利。
五、统一要求,规范操作程序。
(一)各地要在国际互联网各自网页开设《荣誉驾驶人》专栏,发布荣誉驾驶人授予条件、申报程序等规定,提供《荣誉驾驶人申请表》下载。
(二)申请授予荣誉的,由驾驶人填写《荣誉驾驶人申请表》(式样附后),并提交驾驶证复印件和2张1寸照片及1张2寸照片。荣誉驾驶人授予条件查询应由各地交巡警部门负责,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前往有关部门查询、出证明。
(三)对外省转入我省的驾驶人,领取我省驾驶证的时间应当符合《办法》授予条件中交通违法记分周期。
(四)拟授予荣誉驾驶人公示由各地在本地交巡警互联网上进行,公示期15天。授予荣誉驾驶人的,除在本地交巡警互联网上发布外,还统一在总队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网荣誉驾驶人公告栏发布。申请在总队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网荣誉驾驶人公告栏上发布或撤销荣誉驾驶人的,由各市填写《荣誉驾驶人公布/撤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电子表格格式报总队(FTP:
10.32.7.190/gy/荣誉驾驶人)。申请发布荣誉驾驶人信息的,还应当提供荣誉驾驶人数码照片。
(五)荣誉驾驶人荣誉证书、证卡由总队统一免费提供,各地提前上报所需数量,由总队通知专门厂家制作发放。
(六)总队将开发荣誉驾驶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黑名单”管理等系统联网,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对荣誉驾驶人进行管理。各地对已授予荣誉驾驶人的要进行跟踪管理,至少每半年审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按程序撤销。
(七)各地每年在荣誉驾驶人中抽取不少于100名进行奖励,抽出的荣誉驾驶人名单报总队备案,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八)荣誉驾驶人信息由总队统一提供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联动管理单位,落实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附件:
1、《荣誉驾驶人申请表》
2、《荣誉驾驶人公布/撤销申请表》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印)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本厅厅长,有关处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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