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

2024-07-02

湖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共8篇)(共8篇)

1.湖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 篇一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2006-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6修正)

(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第六条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下列人员的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七条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第八条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秘书长。

第九条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省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当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其为代理省长。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其为代理院长。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省辖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批准撤换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省辖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省辖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名人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

提请任命的,同时附报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提名理由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免职的,同时附报免职理由等材料。

提请撤职的,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提请任命省人民政府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必要时,可以委托提请机关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到有关部门和提请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可视情况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召开会议,听取并审查提请机关关于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以及公示的有关情况的汇报,形成审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事任免事项时,有关机关或部门介绍人选的有关情况;讨论其他人事任免事项时,提名人或其委托人到会汇报提请拟任免人员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就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举行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经主任会议决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印发书面审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有关机关或部门派人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拟任人员有可能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提请机关调查落实。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已查清的,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提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辨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汇报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到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

(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审议时无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进行合并表决;有异议的,可以对有异议的拟任人选单独进行表决;

(三)通过其他任免案时,应当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一次表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应当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

任免案和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下人员当场颁发任命书:

(一)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

(四)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下列人员颁发任命书: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任命,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请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任免后及时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免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交由本省省级新闻单位公布。在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公布。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一般应当在新的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一、二次会议上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办理免职手续。

除前款规定外,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其职务分别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注销,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或者改变名称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由省人大常委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任命厅长、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出缺时,省长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湖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 篇二

一、成立高校预算委员会的意义和目的

高校成立预算委员会就是要使预算编制“科学、规范, 合理、合法、合规”, 应从预算实施、预算控制和预算调控入手, 实现“定权威、定规则, 增加透明度, 科学论证、科学规划”的目标, 同时实现以下五大目的。

(一) 预算编制

预算管理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之一, 预算委员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立预算委员会是对新型预算管理办法的探索与实践, 更是学校领导层对于民主治校、科学理校的重要举措。成立预算委员会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预算的编制。传统的部门预算, 部门之间类似一种平行线的关系, 横向联系不多, 部门之间为各自满足自己“经济人”的基本需求, 造成了部门与学校之间目标函数的不统一。成立预算委员会, 可以使得预算编制在业绩衡量标准上不局限于单一的财务指标, 重视非财务指标的作用, 兼顾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统筹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 克服业绩评价上片面性和局限性, 加强预算的评价、激励作用。

(二) 预算监控

预算监控是指预算委员会, 在预算实施过程中, 全程进行审查, 体现出国家、社会号召和提倡的“阳光预算”、“透明预算”的要求。预算监控是预算执行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关键是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制度, 实现由上到下逐层监督、约束与激励。除学校专门监查、审计部门外, 预算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上应担当这份检查、督察职责 (2) 。

(三) 预算协调

不参考其他部门的预算就不可能准备好本部门的预算,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的预算协调是必要的。通过组成一个包括不同部门代表的预算委员会, 就能够监控部门预算编制的进展并解决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预算委员会应当为预算设定指导原则, 通过开会研究预算的预测来复查部门预算, 制定一份主预算, 成为整体上的问题解决者, 并确保整个预算过程及时有效地完成。

(四) 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是围绕确定的预算目标组织实施的, 其基本的职能是通过严格规范的控制过程, 衡量工作, 评估绩效, 纠正偏差。学校预算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平衡预算的杠杆作用, 增强管理职能, 提高办公自动化手段, 及时反馈会计信息, 为学校财务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预算委员会从本质上说, 它是高校的一个内部审计机构, 主要职能是实现全面预算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确保公允。预算委员会可以有两种定位:一种是参事、参谋机构, 是单纯的智囊团, 没有决策权;另一种是参谋的基础上附加一定的决策权限。

(五) 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 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预算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预算目标进行预测, 审查、研究、协调各种预算事项。预算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预算会议, 是确定预算目标、对预算进行调整的主要形式。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项: (1) 根据本校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 制订学校年度预算指标。 (2) 制定有关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度等相关文件。 (3) 组织学校有关部门或聘请有关专家对目标的确定进行预测。 (4) 审议、确定目标, 提出预算编制的方针、程序和要求。 (5) 审查各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及整体预算方案, 并就必要的改善对策提出建议。 (6) 在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发现部门间有彼此抵触现象时, 予以必要的协调。 (7) 将经过审查的预算提交校党委和校行政, 通过后, 下达正式预算方案。 (8) 接受预算与实际比较的定期报告, 在予以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善的建议。 (9) 根据需要, 就预算的调整加以审议并做出相关决定。 (10) 对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或问题进行调解。接受预算与实际比较的定期预算报告, 审定年度决算。审议预算奖惩办法和兑现方案。其他预算管理事项。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高校预算委员会工作的要点

(一) 不断完善预算监控与协调机制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预算委员会派出委员或委托委员会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地通过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通过抽查会计档案、原始凭证、财务部门内部账务系统中的预算指标使用等方法, 全面、实时监控预算执行过程。学校预算指标一经下达, 各级组织必须按计划执行, 绝对不允许超计划开支。

学校的预算方案经校党委、校行政讨论通过后, 由学校财务部门严格执行, 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增减, 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预算, 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学校预算方案的制定主要是靠预算委员会, 预算的执行主要是学校财务处, 而预算执行的监控主要靠预算执行委员会的全体成员。预算委员会的各位成员, 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拥有超脱于所在部门的法定地位, 在工作中应站在学校而不是自己个人或所在部门的高度, 从长远和全局出发, 将学校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 竭尽全力地分析学校经费收入和支出的数据、预算执行情况, 客观公正地评价经费使用的效果, 提交、提出科学、合理、正确的建议和议案。

(二) 做好事后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1. 基本方法。 (1) 成本效益分析法; (2) 成本效用分析法; (3) 比较法; (4) 公众评判法。

2. 绩效评价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 (1) 前期准备阶段:确定评价对象、成立组织机构、下达评价通知书、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2) 实施阶段:资料收集和初审、现场考察、综合评价。 (3) 撰写和提交报告阶段:撰写报告、提交报告、及时总结、资料建档。

3.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程序。 (1) 部门在编制支出预算时, 填写《部门项目预算支出申报书》, 设定绩效目标; (2) 确定被评价的部门或项目; (3) 部门撰写绩效报告; (4) 评价部门完成绩效评价, 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并报财政部门; (5) 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高校预算委员会的工作思路

(一) 基本支出预算规范化

预算委员会成员首先将自己所在部门的有关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到委员会, 形成基本数据库和项目库的重要数据, 有助于委员会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要提前一年编制, 即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层层审查论证, 不断完善, 最后报到校党委、校行政, 学校最迟必须在每年9月份确定各高校下一年度预算。然后, 预算委员会通过会议, 将预算指标合理分配。学校一般可将经费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第一步要确定这两种经费的合理比例以及两者有效的调整系数。接下来, 由于人员经费一般相对稳定, 因此工作的重点是通过收集汇总各位委员的个人意见, 对公用支出中的办公费、会议费、福利费和设备购置费的各自占比进行分配。工作中, 委员会根据历年的支出情况分析, 各项支出在预算中都会占有相对固定的比例, 形成了经费分配的相对稳定性和科学性。学校在下达一级学院经费指标时应采取的科学的预算方法, 主要依据是学生数, 同时还可考虑培养成本系数等指标 (3) 。

(二) 项目支出预算科学化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 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经费支出账按“目”级科目用多栏式账页记录各预算单位支用数。同时对上级下达的专项经费按项目设置明细账, 以达到准确反映各预算单位使用经费情况的目的。这种账务处理方法能够较完整地反映学校各方面的预算实际支出情况。

(三) 推进政府收支分类与预算科目改革, 在部门预算基础上生成按不同方法分类的预算数据

政府收支分类与预算科目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 政府收支分类是确定预算科目的前提和依据, 预算科目是政府收支的明细化和具体化。每种预算编制方法各有优缺点, 其中认为“零基预算”方法对高校来讲是一种既先进而又切实可行的好方法。因为高校经费的来源主要靠收取学生的学费, 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几乎为零。在编制预算时, 高校就不会受到财政拨款的限制, 不像公办高校为了多得财政拨款, 形成只增不减的“增量预算”, 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内各部门之间存在一种“讨价还价”的“博弈式”关系, 造成分配不公的现象。高校中这些现象几乎不存在, 这为实行“零基预算”提供了必要前提 (4) 。

(四) 完善预算法规

除了坚持“财务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外, 高校还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毕竟个人能力有限, 高校仅靠财务负责人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把关显得势单力薄, 另外还必须依靠财务部门的其他人员、审计部门的审计人员和全校教职工乃至社会的有关机构协助财务负责人共同行使监督职责。构建高校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就成为高校强化资金使用后进行评价的当务之急。

四、结语

总之,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 学校预算方案的制定主要是靠预算委员会, 预算的执行主要是学校财务处, 而预算执行的监控主要靠预算执行委员会的全体成员。预算委员会的各位成员, 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拥有超脱于所在部门的法定地位, 在工作中应站在学校而不是自己个人或所在部门的高度, 从长远和全局出发, 将学校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 竭尽全力地分析学校经费收入和支出的数据、预算执行情况, 客观公正地评价经费使用的效果, 提交、提出科学、合理、正确的建议和议案。

摘要:当前高校部门预算主要是针对高校在其发展过程中依据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情况的计划。高校下属各部门之间争夺学校的有限资源, 预算控制乏力, 削弱了学校的竞争能力;有些项目实施从短期看可能会造成学校的资金紧张, 但从长远看却可能是学校科学发展的必需投资或必要保障, 需要根据战略发展目标对学校的经济资源分配做出科学统筹安排。文章主要探讨高校预算委员会成立的意义和目的, 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高校预算委员会工作的重点和对策。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高校预算委员会,财务

参考文献

3.湖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 篇三

为加强新时期高校党的建设和群众工作,密切高校干群、师生感情,促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高校和谐稳定,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湖北省委决定今年在全省高校开展“两访两创”活动,即高校管理干部(重点是院系和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访谈所有教师,教师访谈所有学生;创基层党建工作先进,争做优秀共产党员;创教育事业发展先进,争做优秀人民教师,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活动方案要求,“两访两创”活动分为先行试点、全面铺开和总结表彰三个阶段。从今年5月份开始,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师范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黄冈科技职业学院等八所高校开展了先行试点活动,目前试点已结束,并达到了预期效果。

张昌尔同志在听取专题汇报后,对前期的试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下一步活动全面铺开准备工作提出了要求。他指出,在高校开展“两访两创”活动,提出院系以上领导干部要访谈所有教职工,教职工要访谈所有学生,做到两个“全覆盖”,这是省委加强高校群众工作的一个创新之举,在全国是第一家,我们在充分肯定试点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还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活动全面铺开提供重要借鉴。

张昌尔同志强调,试点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但成果的巩固和运用工作则刚刚开始。要进一步做好访谈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要着力建立健全高校科学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师生诉求表达机制、社情民意调研制度、领导干部接访和走访机制、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突出问题综合协调机制、困难师生的帮扶机制等。要继续把“两访两创”作为做好湖北高校群众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稳定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举措来抓。为确保活动全面铺开有序开展,省委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高校工委要抓紧时间做好全面铺开的有关准备工作,重点做好顶层设计,抓紧动员大会的筹备,以及发挥好试点高校的引领示范作用。

张昌尔同志要求,在活动全面铺开后,要切实兑现两个“全覆盖”的承诺,对长期在外学习的教师和求职的毕业生,可以采取电话、QQ、飞信、电子邮箱等方式开展访谈,确保一个不漏。要高度重视领导、专家带头访谈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访谈工作深入开展。要将访谈活动和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做到两促进、两提高。要在活动中解决了一批问题、出一批成果。

4.湖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 篇四

<一>.总论

自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生助理委员会(前身为学工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诞生于2012年3月31日那一生机之春时,此时此刻学风管理部也就犹如慈母十月怀胎的婴儿一样呱呱坠地,它出生了。而从它坠地之日起,注定肩负起学生工作(我部职能:早操管理、上课考勤、晚点名、及引领学风学纪等工作)的光荣使命,开始摸索自己独立与呵护并行的成长历程,经历路途坎坷与短短峥嵘岁月,但是步调始终坚定铿锵,斗志昂扬,苦乐相伴,风雨兼程地向成功目标迈进,这其中,有志之士见证了它从弱小年幼到渐渐成熟、焕发生机的蜕变,它长大了。

这一年,我们有被人误解而背后的圈点;

有被人故意刁难而默默地“寻乐”;

有被不屑一顾的“无所谓”;

有被漫不经心地“配合”;

有被无数陌生电话打断的苦恼烦闷;

有因制度不成熟、流程不缜密的“自食其果”; 有因犯糊涂而招来麻烦事的苦苦自责; 有„ „

但是,这一年,我们拥有的更多是:

别人一句温馨的问候,“辛苦了”; 别人被解释后善意的微笑,“懂了”;

别人内心深处自发的赞许,“为大家好,了解”; 别人配合工作而给与的快乐满足,“这个,哦,知道了”

别人给与建议而真诚的谦虚,“谢谢,努力改”;

还有我们自己的:

有漫漫早晨早操那段睡眼朦胧的平凡日子; 有大伙完成工作后的如释重负; 有为工作废寝忘食后饱餐时的快意恩仇; 有相互勉励共同奋斗的战友深情; 有奋斗到很晚回寝路上的相互解压和调侃; 有把11点回寝当做习惯后的自得其乐; 有共同工作战斗时的默默配合; 有相互对视刹那间的心灵神会; 有部门内外活动时的惬意轻松;

有领导的关心,老师的呵护,同学的支持,朋友同事的理解„„

总之,这一年我们一路经历了许许多多,内心装进了许许多多,书包沉重了许许多多,朋友多了许许多多,日志说说发表了许许多多,你我他情谊深了许许多多,人生历程前进了许许多多。

这一年我们好像真的富有了,因为我们拥有了那么多别人“木”有的“许许多多”,属于奋斗得来的“许许多多”。

但不管怎样,“许许多多”的背后是大家集体汗水和智慧的结晶,是我们秉承“脚踏实地做事,公正无私为人”学工宗旨的例证,是信念与责任的诠释,是“勤情一家人”的再现与放映。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也。往而不可追者,年也;去而不可得见者,亲也。过去的半年,青春的回忆,充实的经历。

虽然长路漫漫,我们仍会上下而求索,只因为我们是一个“勤工人”。

虽然前路满是荆棘,我们仍信长江后浪推前浪,必有后来人,一届应比一届强。

虽然任重而道远,我们仍将素其位而行,不得不弘毅,正如我们的口号;“我们,肩并肩,共树新学风;心连心,同铸中医魂。

学风管理部走过的这半年有太多的太多,我坚信它为老勤工及现在的学助会增添了奇妙的一笔,也将作为其成长历程中最坚实的一步。怀揣着一颗复杂而敬畏的心写下曾经那些辛酸而辉煌的记忆,我想为学风管理部,也为学助会或者老勤工人留下一份属于自己的独特印迹,或许自己或别人没有贡献完自己的智慧,但是我们仍不会后悔,并自信地说一句“我曾经在这奋斗过,努力过,量力而行的尽力过,我不后悔。”也许说得太过谦虚甚至自卑了,但我们的心声如此,谨以此寄托。

<二>.各种具体工作总结

早操工作总结

早操各种始于2012年3月中旬,在将近3个月的早操工作中,部长们和干事们同甘共苦,携手并进。一起在 问题出现及解决、制度修改与完善、流程增补与规范并付诸于实践中摸索前行,形成了早操工作初步的路子,其结果详见《早操风采展》

学风活动总结

学风活动立足于学风管理部,为本部门提供交流、沟通、了解、融合、互信而建设的一个平台,同时发扬勤工精神,展开学习、学风、纪律建设及引导,以自身模范引领中医风气,也面向学助会全体共同开展交流工作。作为本部特色平台,我们以“有所学、有所得、有所悟”为宗旨,推行零距离心灵沟通,快乐轻松学习而共同进步,一言以蔽之“寓学于乐”。

本学风活动共开展了四期,分别以“认识”、“交流”、“快乐学习”、“穿越”主题来增加部门内的相互认识、交流和沟通。其预期效果及最终成绩较理想,氛围轻松热闹,能打成一片,加强了沟通,发挥它的桥梁纽带作用。部门干事相知相熟而成朋友甚多,部长与干事们融洽和谐,全无等级辈分,更多的是朋友。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更多的是思考。

1、类似学风活动的平台很适合大部门的情感交流建设。此平台可以防止部门干事多只有单纯的工作联系而无生活多元联系,而使部门变味,缺乏以前“勤情一家人”的感觉。保持勤工的优良传统、独特风格、亲情管理以更适合以人为本的趋势。

2、策划人才、活动组织人才、主持人才、气氛营造人才等可谓捉襟见肘。干事能力的水平不足致使活动质量、吸引力下降、漏洞百出。

3、学风活动的定位应该是文化建部,文化强部,制度管部的坐标,可惜重视不够,因而成为一道遗憾。部门应有它本身的特色,才有生命力和感召力,不是工作管理上联系人而更多地是以一种文化实力影响人。

4、工作时间、精力等导致的出勤、延期等矛盾,境地尴尬。

5、希望继续保持类似的平台,创新体制,不断注入新鲜血液。

上课考勤检查工作总结

此工作是我部主管的,开始于五月份,共突击检查了12个班级(未查的未计入内,本来安排14个班,有2个班更换上课时间),涉及护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临床医学院、针骨学院、人文学院、检验学院的10级、11级班级。相关院系在月初得到通知后,在本月的突击检查中均出勤率良好。同时干事在课间检查,课程多为专业课,也有思政课,面较广,同时老师和班级相关负责人对本工作配合良好,态度友善,请假规范,记录备案也尽详细,流程及格式已经摸索出且已定型,初步奠定了上课考勤检查工作的工作基础。

本工作无重大失误和缺陷,只是在涉及的课程应当多元化、加大突击性,信息相互明确并确认,同时详尽备案,做到有据可循。另外做好信息保密的工作和信息反馈的确认工作,加强警示和监督作用,干事也要从中自律和能力等多方面的考验和提升。

部门内外活动及总

一、值班工作与机纪检工作

本部门干事在涉及的办公室、艾条加工、信息交流平台和人文楼卫生检查等值班工作出现迟到、旷到现象,甚至在艾条加工处的值班情况尤为严重,致使四月份纪检排名为倒数第二,可谓是相当辛酸。

而涉及本部门早操检查、寝室卫生检查的出勤率良好,坚持至始至终。但在学风活动开展时出勤率不甚理想,请假人太多而往往延期更是辛酸(由于太极比赛),此学期讨论机制和解决方案。

二、羽毛球比赛

本唯一的全体活动——羽毛球比赛,三十多人的大部出勤的不到十人,导致种子队员不足而取得“速度之王”,结局何其惨烈,可谓更辛酸。

三、例会

例会迟到的现象也有,纪律不甚理想,纪律整风势在必行。

总体感觉本届干事的积极性、纪律性、时间观念等在下滑,从各种不理想的事不得不引人思考,其中有部长们之过,也有干事们之错。总之,纪律的弦永远得绷紧。

〈三〉工作展望 学风管理部工作展望

本学期学风管理部的工作重心在查早操和上课考勤抽查上。经过这一段时间的辛勤忙碌,这两块的工作已经步入模式化。而学风管理部的工作内容还有学风活动、晚点名,这部分工作有待充实改善。

希望新的学期,能够着重抓学风活动工作,让查早操、上课考勤、晚点名工作以学风活动为依托,从而建设学校良好的学习氛围。目前的工作想法:便是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学术知识交流会、轻松一刻三部分来充实学风活动。具体来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的对象是各班班级负责人,借这个机会不仅可以对新进入大学的学生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建议由老师来讲),而且还可以向他们介绍查早操、上课考勤、晚点名的意义及其工作的相关流程,以方便以后工作的开展。学术知识交流会的对象是学生助理委员会内部成员,比如:可以选几个课题,让大家私下里查阅相关资料,交流会时大家可以大胆的相互沟通交流自己的成果,可以为学助会内部成员提供一个相互学习沟通的平台。轻松一刻的对象也还是学助会内部成员,主要是给大家提供相互认识沟通的平台,让大家在平时忙碌的学习和工作中,可以享受片刻的快乐和欢笑。关于上课考勤、晚点名、仍然建议以抽查的方式进行。以上便是对学风管理部的工作展望。

(注:希望大家能够多提宝贵建议,充实学风活动。)

组织部工作展望

5.湖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 篇五

2021年我校共青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按照团十八大和团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工作部署,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中突出青年思想政治引领,在开启“十四五”的新征程中坚持服务青年成长,在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团中提升共青团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团结带领全校广大团员青年建功学校“双一流”建设,以优异的成绩献礼建党100周年。

一、深化思想政治引领,讴歌建党百年伟大征程

——广泛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不忘初心紧跟党走”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共青团员开展“青春向党奋斗强国”主题团日活动,基层团支部开展“同心共筑百年梦,继往开来新征程”团支部立项活动;围绕党史学习教育主题,在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史学习系列活动;开展“青年五四奖章”“自强之星”“向上向善好青年”等评选表彰活动,举办“音颂百年党史聆听世纪回响”语音作品创作、“诵读百年经典不忘初心使命”红色经典诵读领学、“共绘百年路,砥砺忆峥嵘”百米画卷、“赓续百年峥嵘,同筑五四华章”暨“五四青年风采展”、“研究生风云人物评选”“榜样的力量”等新时代青年榜样致敬建党100周年活动。

——深化“青年大学习”行动。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核心业务和看家本领,将学习党史教育走深走实。用好党带领人民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等生动教材,围绕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来的伟大成就,推动实施“五个‘一百’工程”:百场报告进校园、百篇征文上网站、百部视频线上展播、百位青年典型分享、百场青年参观寻访活动。确保全校“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平均学习率达xx%以上。

——掀起庆祝建党100周年宣传热潮。加强建党100周年宣传内容供给,组建若干新媒体工作室,青春福大”新媒体矩阵增设“奋斗百年路启航新征程”“音诵百年党史”“百年瞬间”等专栏;做优做强共青团新闻舆论宣传,更为广泛、更有深度的宣传报道福大青年和福大共青团在庆祝建党百年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的主动作为与积极风貌;举办“百年筑梦新时代,勇担使命新青年”暨第七届“青媒体•星使命”论坛、记者文化节等,巩固提升宣传骨干队伍的整体素质。

——持续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完善“青马工程”课程体系,推动落实《关于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意见》,加快团校课程体系改革进程;统一规范化培养标准,优化实践载体,固化行之有效的评价、淘汰、跟踪等机制,注重课程资源整合,设置初阶、中阶、高阶课程,分层分类培养;组建理论宣讲团,组织学员深入开展调研实践,在服务奉献中展现青年担当,献礼建党100周年;推进院级“青马工程”建设,逐步实现“青马工程”xx%的团员覆盖比率,为党培养和输送青年政治骨干。

二、服务青年全面发展,践行建党百年育人初心

——服务青年就业创业。开展“百年历风雨,不遗铸学风”学术科技节活动,继续完善“学校—学院—基层团支部”的立体化共青团创新创业教育服务网格。以“挑战杯”、“创青春”等双创龙头赛事为抓手,继续完善“立项—提高—验收—传承”的项目式培育闭环。注重引入校内外优质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资源,进一步扩大共青团创新创业导师库规模。深化“千校万岗”就业服务行动,持续面向困难学生群体开展就业精准帮扶,开展大学生就业实习“扬帆计划”,加强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建设。

——引领志愿服务风尚。以献礼建党100周年为主题,举办“建党百年,志愿礼赞——让志愿回归初心”系列活动,构建“价值塑造、制度建设、项目实践”三位一体的志愿服务体系。突出价值塑造,打造“学党史葆初心”“初心教育”“初心铸魂”三大宣传工程,借助雷锋月、项目大赛、座谈会等活动,切实营造浓厚的志愿服务氛围;推进制度建设,实现培训制度体系化、项目管理制度多样化、志愿者培养制度个性化,力争全年培训x万人次,培育xx个左右优秀项目,学生志愿服务注册率达到xxx%;创新项目实践,打造“社工+志愿者”模式,力争在关爱儿童、阳光助残、为老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形成x-x个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用志愿行动向建党百年献礼。

——深化实践教育。广泛组织青年学生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感悟中国共产党百年峥嵘岁月,自觉融入国家社会发展大格局。开展“定格家乡百景”视频、摄影作品大赛,鼓励学生探寻家乡红色遗址,回顾在党领导下的家乡巨变。鼓励学生返乡后在疫情低风险地区,就近就便宣传“四史”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展扶贫助困、支农支教、社会调研等实践活动。注重青年劳动观引导,倡导学子积极参与家庭劳动、宿舍卫生打扫、疫情防控、爱心支教等劳动实践。

——美育体育齐头并举。以庆祝建党100周年作为切入点,策划推出2021年迎新晚会、跨年晚会两场校园精品主题晚会;开展“百年礼赞•青春献礼”红色文化艺术节活动,举办“百年芳华,青春艺彩”高雅艺术进校园、“织音筑梦,同心向党”第十三届校园十佳歌手大赛、国际文化节、第二课堂、“青春向党,献党百年”百团巡礼、星级社团评选、校级辩论赛等文化活动;响应时代号召,注重将爱党爱国教育与体育发展有机结合,持续开展“三走”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开展举办篮球、环校跑、游泳等群体性体育竞赛。组织“风云望百载,辩声振校园”校级辩论赛,聚焦学业发展、校园生活等辩题展开辩论活动,引领校园思辨文化。

——发挥关工委育人功能。及时吸收壮大关工委队伍并发挥其育人功能,深入开展以“讲好入党故事,传承红色基因”为主题的“读懂中国”活动,组织树人讲师团宣讲,充分发挥“五老”亲历者、见证者、实践者的优势,扎实开展“四史”教育;推动“杰出校友回母校”活动落地,通过杰出校友分享个人发展如何融入国家社会发展,言传身教激励青年成长成才;实施青蓝工程,鼓励“五老”志愿者和青年辅导员、青年干部“结对子”,关心青年教师、青年干部的成长;持续开展创建五好关工委活动。

——弘扬红十奉献精神。以庆祝建党100周年作为切入点,开展“初心筑梦,礼赞百年”系列活动。做好禁毒防艾项目,积极探索“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力争全校禁毒防艾知识普及率达到xxx%;通过校园献血日、造干宣讲会等活动普及“三献”知识,增强捐献理念认同感,力争校内知识覆盖率达xx%;推进急救大赛、急救进宿舍等工作,实现每间宿舍至少x人掌握cpr、包扎等基础急救知识,打造急救品牌;借助体验教室、同伴课堂等载体,构建“体验式+情景式”互动平台,全面普及生命健康安全知识。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团,履行建党百年庄严承诺

——认真组织“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青团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对福建工作和14次指导关怀我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制定校团委“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实施方案。校团委机关团干在强化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分组深入基层团委开展工作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推进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推动共青团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地落实落细。

——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持续推进“智慧团建”工作:制定智慧团建专项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跟进全校“智慧团建”关键数据指标,开展2021智慧团建工作先进个人与集体的评定工作;实施“团支部活力提升”工程,开展“同心共筑百年梦,继往开来新征程”团支部立项活动,鼓励团支部创先争优,持续开展“星级团支部、星级团员”等评定工作,开展第三届团支书微团课比赛;推进新时代团员先进性教育,利用新生入学等环节加强团员意识教育;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抓好党团衔接,落实推优入党工作,探索建立党、团组织联合认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工作机制,密切校院联系,加强对推荐对象的联合培养考核。

——深化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创新。规范学生会组织架构,科学设置工作部门,严格学生会工作人员遴选条件和程序;落实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规范有序召开学(研)代会;建立日常调研制度,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定期开展职能部门专场座谈会,“五四”期间组织校领导面对面活动;推动从严治会常态化,完善述职评议制度,落实《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修改《xx大学学生会工作人员考评细则》,加强对学生会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完善组织协同机制,每月召开校院学生会联席会,评选优秀学院学生会,加强校院联动。加强与学生社团的联系合作,鼓励有专业特长的学生社团承办学生会组织举办各类活动。

——推进学生社团管理革新。完善《xx大学学生社团工作手册》,进一步规范社团管理工作。依托动态考评和社团年审工作,严把社团数量关和质量关,加强社团新媒体平台审核备案,完善社团星级评比制度。严格社团负责人换届遴选要求,落实岗前培训和任前考试,加强队伍建设。规范业务指导单位对社团重点活动的扶持及业务指导。配强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建立指导教师库,开展社团指导老师工作量考核工作,压实社团指导老师工作职责。

6.湖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 篇六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发布日期】2007-07-28 【生效日期】2007-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的供应和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沼气的管理以及国家规定不属于燃气管理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采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第九条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第十条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用气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

(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

(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

(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鼓励使用安全节能型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单位燃气用户以及在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

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由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报送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燃烧器具的检测结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其安装维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燃气使用要求;负责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执业或者承揽相关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接到用户安装维修申请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服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对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燃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确保燃气供气安全。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燃气设施应当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三)擅自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采石等作业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资料,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地下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必须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并承担相关的抢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公安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无间歇抢修,直至排除事故隐患。

发生燃气泄漏等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立即入户抢修又无法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依法实施入户抢修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纳入社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用气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恶意欠费的,予以催缴。拒不改正的,在提前24小时通知后,可以对该用户暂停供气。安全隐患排除或者欠费结清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燃气的运输单位及配送机动车辆和驾驶、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不履行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检查、指导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以及答复处理用户查询、投诉等职责的;

(三)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

(四)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

(六)燃气用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组织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公众有关投诉、举报,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的;

(四)未严格履行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燃气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燃气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管网及附属设施。

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炊具、制热、制冷、烘烤等燃烧器具和相关的调压、截断、点火、节能、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7.湖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 篇七

1 心理委员的角色定位与工作职责

1.1 心理委员的角色定位

在心理委员的角色定位问题上, 已有研究认为, 心理委员承担着志愿者、同行者、学习者、示范者和宣传者5个角色[1,2]。志愿者是指心理委员要具有高度负责、乐于助人的品质, 有主动为广大同学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愿望和热情, 能够自觉自愿地帮助同学解决成长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心理困扰。同行者是指心理委员在帮助身陷困境的同伴认清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一个与同伴共同学习、领悟、体验、分享和反思的过程。学习者是指心理委员通过接受专业培训, 掌握助人的方法和技巧, 培养心理自助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示范者是指心理委员往往都是心理健康、乐于助人、责任心强、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比较强的学生, 他们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 能够在班级中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宣传者是指心理委员通过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使同学们增强自我心理保健意识, 提高心理素质, 营造和谐融洽的班级心理氛围。有的学者还提出心理委员扮演着4种角色, 即班级同学的知心伙伴、心理观察员、心理活动组织者以及学生与老师的心理信息传递员[3]。

1.2 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

已有研究认为, 心理委员所担负的工作职责[1,4]主要包括: (1) 在班级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营造和谐融洽的班级心理氛围; (2) 积极开展朋辈心理咨询, 主动帮助同学解决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心理困扰; (3)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及院系安排部署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建档工作, 定期排查班级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 及时进行干预, 若有必要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4)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助人技巧。总结起来就是关注、倾听、宣传、报告4个方面。所谓关注, 是指关注同学们的情绪、行为变化及心理健康状况, 及时发现不稳定的因素;所谓倾听, 主要是指倾听同学们的忧愁和烦恼;所谓宣传, 是指在同学们当中大力宣传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 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所谓报告, 是指要及时将不良状况向辅导员或心理专家反映, 以便于他们为出现心理困惑的同学第一时间提供帮助。另外, 有的学者把心理委员工作职责总的概括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络员和朋辈辅导员[5]。

2 心理委员在角色定位与工作职责中存在的问题

2.1 多数心理委员对工作职责认识不清、角色不明确

当前学校普遍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 但这些工作职责空泛的内容较多, 定性的、可以考量的内容较少, 导致心理委员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难以把握分寸, 搞不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 如多数心理委员简单地认为其主要工作是对有心理问题的同学进行心理辅导。此外, 心理委员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 如有的心理委员认为自己是混入学生内部、专向老师打小报告的“奸细”, 是同学们的“心理垃圾桶”等[6]。

2.2 多数心理委员对工作不认可, 职务形同虚设

据调查, 心理委员普遍对自己的工作不是很满意, 在工作中无法获得成就感和自我价值感。他们认为心理委员的工作大都浮于表面化、形式化, 没有实质性地深入开展工作。与班级其他班委相比, 心理委员的工作比较清闲, 基本没什么事做, 主要承担的工作还是协助学校及学院开展一些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另外, 心理委员流动性也较大, 工作不能保持连续性, 很多心理委员工作时间1 a不到。

2.3 心理委员在履行心理排查工作时的问题

调查发现, 心理委员在履行心理排查工作时出现很多问题, 如有些心理委员在进行心理排查工作时保密工作不到位, 工作方式不到位, 甚至有的心理委员直接将心理排查表交给排查对象填写;部分心理委员因担心被自己上报的学生对自己有意见, 因而去征求上报学生的意见, 这些做法对本身就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心理负担, 也使得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更难展开。

2.4 心理委员无法担当心理咨询师角色

研究发现, 学生对心理委员工作普遍不认可, 对心理委员的工作能力大多持否定、怀疑的态度。如果出现心理困扰, 一般不会去寻求心理委员的帮助, 而当心理委员主动关心他们时, 反而引起学生的警惕和戒备。据调查, 大部分心理委员表示自己曾经帮助过的有心理困扰的同学都是自己比较熟悉或关系比较好的同学, 但咨询效果都不是很理想, 原因是缺乏有关心理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在进行朋辈心理咨询时, 主要还是讲大道理, 不能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技能来帮助同学。

2.5 心理委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多数心理委员表示曾参加过学校有关心理委员的培训, 但培训次数不多, 感觉培训的效果也不理想。据心理委员反映, 刚开始心理委员对培训兴趣很高, 但培训之后发现培训无法学到自己想要了解的知识, 理论与实践无法结合起来。此外, 学校对心理委员的培训也没有形成系统、每次参加培训的人数太多, 培训次数也少, 因此心理委员对培训的积极性也不高。

3 讨论

3.1 心理委员的工作定位应是面向绝大多数心理健康的学生当前, 过分关注心理委员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作用, 而忽视心理委员的主要角色是学生这个问题。心理委员的主要任务是学习, 也需要完成学业, 他们时间不多, 精力有限, 能力不足, 知识匮乏, 能做的主要是一些基本的帮助。心理委员的角色定位不是帮助一切应该帮助的人, 而是帮助那些可以帮助的人[7]。高校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是普及性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主要面向绝大多数心理健康的学生[8], 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在整个大学生群体中只占一小部分。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统计数据来看, 大多数学生咨询的主要问题是发展性问题, 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所占比例很低[9]。因此, 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重点不是直接解决心理问题, 而是发现和反映问题或协助解决问题。从大部分心理委员反映开展主题班会效果较好的情况来看, 也证实了这一点。

3.2 心理委员不是朋辈辅导员, 无法承担心理咨询职责 心理服务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多数心理委员经过简短培训后让其开展工作难度较大。因此, 他们无法承担心理咨询师的角色。心理委员的职责与定位不应是“小小心理咨询师”或“朋辈辅导员”, 他们的工作重点并不在于个别的心理咨询或辅导, 而在于推动班级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且以发展性的心理需求为主, 而朋辈心理辅导员则通常以个别的心理咨询或辅导为工作重点, 通常要帮助大学生同龄人解决一些轻度障碍性的心理咨询问题, 因而面临更大的工作风险, 需要有心理学、咨询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大学生担当。与朋辈咨询相比, 心理委员相对淡化心理咨询功能, 而突出针对团体心理的知识宣讲和普及、氛围营造、信息获取等功能, 可以降低其犯专业过失的风险[10]。

3.3 应慎重考虑让心理委员承担心理排查工作 多数心理委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学习, 他们的心理知识和能力有限, 在进行心理排查工作时, 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往往不能准确把握心理排查的标准。在心理排查工作的保密性原则上也存在很多问题, 如有的心理委员在心理排查工作中没有做好保密工作, 结果让排查对象知道, 而同学们对心理问题大多比较敏感, 尤其是对有心理问题的同学来讲, 更加忌讳别人说自己心理有问题。因此心理委员在进行心理排查工作时, 如果工作方式不到位, 保密工作不到位, 不仅不能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反而加重学生的心理负担。建议高校最好不要安排心理委员负责心理排查工作, 而应由相应的教师来担当。

3.4 心理委员相关制度有待完善, 工作需进一步深入 当前, 有关心理委员的工作体制还不健全, 相关的管理考核、培训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该制定明确合理、切实可行的心理委员工作职责, 这些工作职责应该是定性的、可以考量的, 而不是空泛的、定性的。目前, 大部分普通高校没有开设心理学专业, 缺乏心理学的师资, 开展培训工作的多为本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或心理咨询员, 由于对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与定位不准确, 而过多地将咨询工作下移至心理委员的工作中[10]。在培训方面对心理委员的培训内容应注重实践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 让心理委员切实掌握心理学相关知识和技能, 使心理委员的工作深入下去。

在强调心理委员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性时, 同时也应看到心理委员的主要角色是学生这个问题。既然他的主要任务是学习, 就不可能承担心理咨询师的角色。对于心理委员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不能过分夸大也不能完全否定, 合理定位班级心理委员的角色和工作职责, 是充分发挥心理委员作用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徐浩.高校班级心理委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2010, 5 (5) :11-12.

[2]李笑燃.高校班级心理委员制度建设的思考.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2009, 38 (2) :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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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葛健, 覃爱苗, 刘来君.关于班级心理委员的思考.今日南国, 2010, 154 (4) :18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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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莉.某理工科院校280例心理咨询案例分析.中国学校卫生, 2010, 31 (8) :950-951.

8.湖北省高校武术社团发展对策研究 篇八

【关键词】高校;武术社团;对策研究

武术社团作为学生课外组织,是课堂教学的重要延伸,它让不同院系和专业、有着共同爱好的人群在一个稳定的团体中找到组织和归属感,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坚定了其参与该项运动的决心。它是高校教学活动的必要补充,是当前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

近年来湖北省各高校武术社团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和不足,因此,对高校武术社团进行正确的引导既是公共体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本研究正是在基于此,通过问卷调查、专家访谈、文献资料等研究方法对省内部分高校武术社团发展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着重对促进其进一步良性发展的对策进行分析讨论,以便更好的指导和推动武术社团发展。

1湖北省高校武术社团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武术社团虽已广泛存在于省内各高校,但从运作方式、组织与管理模式、参加及组织活动的影响力等方面看,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由于组成形式具有较强的自发性和随意性,社团组织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加之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往往不能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社团组织与管理随意性强,开展活动的形式单一缺乏计划性,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和平台欠缺。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多数社团客观上存在着经费紧张,来源渠道单一,教练员参与力度不足、场地器材较为缺乏等现实问题。

2湖北省高校武术社团发展对策研究

2?郾1构建校团委主导、校体育部门协同参与社团建设管理的新局面

《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各级党委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高校学生社团工作的领导。高校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个工作计划之中”〔1〕。社团活动已日益成为团委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而校团委除了在宏观上对社团管理和发展进行把控外,还须依靠相关专业院系协作参与社团的术科建设。而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社团挂靠制和指导教师聘任制正是在坚持学生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实现以校团委为主导,体育部门协同参与社团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社团管理机构,主要工作包括:社团活动审批与监督、社团注册登记与注销、社团招新与宣传报道、社团经费管理、社团骨干培训、社团评优评先、工作学习交流等,同时着力于打造系列精品社团活动品牌,积极鼓励并支持社团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社团活动,是团委、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一体两翼”团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社团挂靠制就是在校团委的统一管理下通过学校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据社团项目类别将其挂靠至相关院系部门,由挂靠单位从专业上对社团的术科建设进行把关以保证该社团在其所在的领域内规范而正确的运行;而指导教师聘任制则是根据学生要求从挂靠单位推荐由校团委定期为各社团聘请指导教师负责各社团具体日常活动的指导工作,并由校团委组织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及发放酬金。

2?郾2以公共体育教学为基础、以体育高级班为平台发挥社团连接课堂内外的纽带作用,探索推进社团发展的新模式

以公共体育教学为基础,将武术社团纳入高校体育课程改革范畴,将武术社团与武术运动队建设相结合,是体育管理部门参与社团建设的进一步深化,是探索社团发展新模式的大胆尝试。

首先,公共体育教学的有效进行是营造良好校园运动氛围的重要手段,是社团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群体运动基础。2002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纲要》明确提出:“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应该具有自主选择课程内容、自主选择教师、自主选择上课时间的自由度(简称为“三自主”选课)”〔2〕拉开了普通高校公共体育教学改革的序幕。“三自主”的选课模式最大程度提高了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群体活动也在校内蓬勃开展,而将多种运动项目引入运动会并将比赛平均分配至各月;将传统的秋季田径运动会转变为贯穿全年的综合运动会等多种形式逐渐形成了“周周有活动、月月有比赛”的良好校园体育氛围,为社团活动提供平台的同时也为其发展坚实了群体运动基础。

其次,以高级班为社团高水平展示平台,促进社团专项技术水平提升。体育高级班是公共体育改革分层教学成果的重要体现。它是在公共体育教学的基础上由教师挑选具有一定专项基础的学生组成教学班级每周进行一次以提升运动技能为目的的训练课。在自然教学周期内,高级班是公共体育分层教学的重要形式,而在竞赛周期内则从中挑选队员组成代表学校最高运动水平的运动队。因此,它是普通高校运动队的常态存在形式。

最后,体育社团则是处于公共体育教学与体育高级班之间的重要连接点。公共体育教学为社团发展营造了运动氛围,而体育社团则是连接体育课堂内外的重要纽带,是公共体育教学第二课堂重要阵地;体育高级班是学校体育的高水平展示平台,是社团体育技能提升的上一级目标,而体育社团又反过来是高级班人才选拔的重要阵地,是高校运动队重要的后备人才基地。因此,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不仅为探索高校体育社团发展的新模式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探索高校公共体育教育改革和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2?郾3立足本校通过社团活动搭建交流平台

社团活动既是学生施展才华、锻炼能力的好机会,同时也学生提供了交流的平台。在“走出去,请进来”之前,社团首先应立足于本校的发展,努力打造自身的品牌活动,做好社团发展的根基。如湖北经济学院不仅打造了“春之声”和“秋之韵”两台精品社团活动品牌,同时还打造了“经院武魂”这一武术专场活动,深受师生好评,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的同时也为社团提供了交流平台,为其“走出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郾4成立高校武术社团联合组织,共同促进社团发展

湖北省高校武术社团的发展不能在各高校单打独斗的传统发展模式下进行,而应在立足于本校发展的基础上尽快成立以大学生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为督导的湖北省高校武术联盟,并建立在高校武术联盟主导下各高校武术社团相互协作的发展模式。高校武术联盟的成立有利于加强各高校间的长期联系,便于切磋交流、合作表演、组织比赛及资源共享等并形成一定规模,吸引社会的关注,从而推动社团的发展。

3经验与启示

3?郾1校团委主导体育部门参与社团管理的模式符合社团发展的需要

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挂靠制和指导教师聘任制三者的有机结合,是体育管理部门参与到学生社团发展建设中来的重要手段,开创了各部门协同参与社团发展建设的新局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校管理部门对社团进行组织和管理的重要形式,从宏观上对社团的日常管理和建设发展提供了指导规划,让原本处于自发状态的学生活动有了组织的保障。而社团挂靠制和指导教师聘任制则通过校级部门的合作利用院系的固有资源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学生社团发展中面临的诸如经费、场地、指导教师等客观问题,而社团的存在反过来又成为院系相关专业实践第二课堂的重要阵地,真正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3?郾2公共体育教学、武术社团和体育高级班协同发展是“体教结合”的新尝试

公共体育教学改革后的体育教学是传授体育基本技能的主要途径,它既是社团存在和发展的必要群体基础,同时也是营造普通高校运动队建设所需的良好群体运动氛围的重要途径;而体育社团则是连接体育课堂内外的纽带,是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因为社团的存在,学生可以依据不同的运动项目形成群体,从而有组织的进行课余训练及社团活动,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提高运动技能的同时也创建了更多展示平台,从而使体育社团成为当前普通高校运动队建设的重要后备人才基地和第二训练课堂。

因此,公共体育教学、武术社团和体育高级班协同发展是“体教结合”的新尝试,它既能推动武术社团的发展、创新了社团建设模式,同时也为高校体育课程改革和普通高校高水平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3?郾3通过相关赛事加强社团交流、促进技术提升、推动社团发展

纵观省内,目前适合普通高校大学生的武术竞赛项目主要是由省教育厅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湖北省大学生武术比赛”,虽然此赛事在参赛组别、奖牌数量、组织规模上逐年扩大,但由于高校学生群体基数大,参与者逐年增加,仅此一项赛事已经很难满足众多高校武术爱好者的需要。2010年由武汉体育学院武术协会牵头组织的“湖北省高校武术社团邀请赛”已形成约每届18支固定队伍和150名左右运动员参加的规模。因此,成立高校武术联盟并推动其组织的针对性赛事,有助于社团间的交流和技术的提升,从某种程度上推动社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共青团中央?郾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文件)〔G〕?郾2005年1月13日?郾

〔2〕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郾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教体艺〔2002〕13号)〔G〕//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文件汇编(1991-2005),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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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健?郾普通高校学生体育协会的管理和发展策略研究〔J〕?郾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郾2003?郾07?郾

〔5〕岳广凤、李波?郾普通高校大学生体育社团与高校体育课程改革的研究〔J〕?郾辽宁体育科技?郾2010?郾02?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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