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库合同

2024-09-02

供应商库合同(精选6篇)

1.供应商库合同 篇一

车库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号,租赁给乙方使用。

2、该车库租赁期年月年月日。

该合同到期时,乙方如需续约,须提前天告知甲方。

3、该车库租金¥元整(大写:),乙方应于年

月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完租金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证明。

4、乙方向甲方承诺:车库如在租赁期内受到人为损毁,乙方应负责维护、赔偿;乙方承担租赁期内车库使用的电费、水费。

5、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保证车库完全符合使用目的,并保证租赁期内没有任何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甲方应及时出面清障、协调,相关费用完全由甲方支付。同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6、双方违约的处理:甲方中途终止合同要3倍赔偿乙方余下的租金;乙方中途退租甲方不退租金。

7、甲方负责缴纳包烧费、物业费、车库门及门锁的维修费等。

8、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住址:住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2.供应商库合同 篇二

随着我国投资的持续高涨, 建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产值利税都有大幅增加。通过对近些年来建筑业产值与增加值幅度的比较, 不难发现建筑业增加值占总产值的比例在下降, 在建筑业中居主体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利润率也是徘徊不前, 有些企业甚至下降, 究其原因主要是落后的工艺流程制约企业发展、各方协调成本高、施工材料浪费, 等等。鉴于供应链管理技术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成本高、效率低、浪费严重等问题, 同时能够降低经营风险, 促进多方合作, 供应链管理方法日益成为建筑企业关注的焦点。有专家学者认为, 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的核心在供应链中流动的存货, 所以物流运营管理本质上是存货资产管理, 这充分说明库存管理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其他物流活动都是围绕如何降低库存、减少成本来展开的管理活动。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零售商开始采用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的供应链战略来进行企业之间的联盟, 供应商管理库存又逐渐开始在电子制造企业中应用, 也在化工企业, 如巴斯夫应用化工、杜邦等有所应用, 那么供应商管理库存在建筑领域能否应用?如果能, 需要哪些条件, 又将如何应用呢?

二、供应商管理库存 (VMI)

(一) 供应商管理库存。

供应商管理库存是一种有效的库存管理策略, 最初由宝洁公司和沃尔玛公司发起并采用, 宝洁公司是生产企业、零售商的供应商, 沃尔玛公司则是宝洁公司的零售商, 这是建立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性战略。VMI的主要思想就是实施供应厂商一体化, 供应商在零售商的允许下设立库存, 零售商将商品数据的变化随时传递给供应商, 供应商根据这些数据决定未来的货物需求数量、库存水平和补给策略;供应商拥有库存控制权, 即由销售资料得到消费需求信息, 供货商可以更有效地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 控制库存水平。

(二) 供应商管理库存的条件

1、VMI的技术支撑。

实施VMI对上下游企业的技术能力提出了要求, 其运行需要众多技术的支撑, 现代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VMI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1) VMI的信息技术支撑体系:原始数据采集技术、数据传输技术以及数据存储技术等。VMI通过Internet、EDI、POS、条形码技术等作为技术支撑, 使上下游企业能够实时获取并处理各种外部信息与内部信息, 从而提高整个供应链的快速有效的反应能力, 获取市场竞争的时间与空间优势, 创造供应链条上的企业利润。VMI的重要特征就是信息共享, 因此说信息系统是整个VMI的神经系统。

(2) VMI的运行管理技术支撑体系。VMI系统中的运行管理技术主要包括需求预测技术和补货配送技术。

a、需求预测。需求预测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下游企业要协助上游企业做库存管理决策, 准确的预测可以使上游企业提供明确的商品, 提供给谁, 以何种价格、何种方式提供, 何时提供等, 预测需求时的参考因素有:下游企业订货历史资料、下游企业平常的订货资料、下游企业的生产计划等可以作为未来预测的需求、外部历史资料各种市场情报和市场信息。

b、补货配送。用以指派可利用的成品库存以满足顾客需求, 计算产品出货达到的成本效益, 通过实际实时库存的配置, 改善顾客服务, 降低库存水平及最小运输成本, 有效的管理库存量。它所产生的补货计划是依据需求预测得到的结果、并与下游企业约定相关的补货规则:如最小订购量、经济批量、配送前置时间、安全库存、配送规则等, 在补货订单方面, 系统可以自动产生最符合经济效益的建议性配送策略:如运送量、运输工具的承载量及配送时间。

需求预测和补货配送是供应商管理库存运营流程的核心, 加上企业信息化中ERP系统的订单管理和生产制造功能, 在综合运用各种信息技术的基础上, 共同支撑起VMI的运作流程。在这一流程中, 实现了下游企业库存状态的透明化、共享化, 使得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的库存状态能随时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及时制定、调整补充库存计划;在订单处理方面, 由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一起确定订单业务处理过程所需要的信息和库存控制参数, 然后把订货、交货和票据处理各个业务功能集成到上游企业, 通过建立订单处理的标准模式, 使得业务处理标准化、程序化。

2、VMI的契约支撑。

VMI只能以强调合作和签订契约作为实施的基础, 因为在上下游企业间没有组织机构和行政隶属关系作为支撑, VMI上下游企业在平等、自愿、互利、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签订合作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共同协商最低库存量、补库数量等关键性指标。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整个供应商管理库存所做出额外投资的成本, 由下游企业和上游供应商按比例共同承担; (2) 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所带来的供应链利益的上升, 应由双方共享, 特别是在双方企业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的前期阶段, 可能会使得供应链上游的利润大部分被下游买方企业所攫取, 所以在短期内下游企业应该让渡部分利润给供应商来保证其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的积极性和信心; (3) 在整个供应商管理库存实施过程中, 规定一系列的条款来规范双方企业的行为:如例外条款的拟订:一旦出现例外事件需要及时通告双方, 通告的渠道和方式;付款条款的拟订:包括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的规定等;罚款条约的拟订:包括供应商如果在运输配送中出现差错, 将如何对其实施罚款;下游企业如果传送错误的产品销售信息将如何对其实施罚款等; (4) 关于操作层面的协议:供应商和下游企业通过协议, 来确定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过程中前置时间、订单处理时间、最低到货率、补货点等一系列操作层面的问题等。

3、VMI的理念支撑。

VMI中除了上述的技术支撑和契约支撑之外, 还存在着理念支撑, 理念支撑体现了VMI的本质:如合作、共赢、联盟等, 只有营造起企业间相互信任的氛围, 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共赢。双方为了与合作伙伴协同, 很多时候都能够做到自愿妥协, 并帮助合作伙伴实现目标。

VMI的支撑体系中, 理念支撑坚定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意愿, 可以融合上下游企业的文化, 并指导上下游企业的战略转变和组织转型, 使供应链条上的企业紧密结合在一起。契约支撑保证了VMI的合作机制, 稳定了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 为VMI的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信息与管理技术支撑可以实现VMI的运作流程与渠道, 如果没有技术支撑, 即使建立了契约支撑, 信息也无法处理和传递, 上下游企业也难以进行沟通和协调。

除此之外, 还包括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所必需的物流方面的配套支持:下游企业产品的仓储和上游企业运输、配送资源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分析

(一)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库存特点分析。

现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库存主要是围绕项目施工进行的, 建筑材料主要是原材料库存, 有少量半成品, 没有成品——建筑物库存;原材料库存主要是在各施工现场, 库存分散, 一般如钢筋等主要材料各现场都有大量库存, 重复库存占用大量资金, 公司集中库存主要是工程施工中起辅助作用的周转材料、加工机具等;各项目部仓库一般设在施工现场, 原材料仓库堆场要根据工程的需要进行转移, 一般工地原材料堆场要进行2~3次搬运转移, 从而造成人力、时间资源的浪费;各工程的原材料是由客户需求拉动, 若没有重大设计变更一般变化较小, 需求预测较为准确, 在过程控制中为保证工程的连续性, 一般有大量的原材料库存。

(二) 现代建筑施工企业选择VMI的动因

1、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的要求。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 保证施工生产连续、降低产品消耗是降低生产成本的前提和关键。而为了保证原材料的稳定, 建筑企业往往加大库存的投入, 这必然占有大量流动资金, 降低企业效益。因此, 在建筑企业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就成为建筑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

2、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的同时保证物资供应可靠性的需要。

通过供应商管理库存, 可以提高建筑企业物资供应的可靠性。同时, 建筑企业产品的资金含量高, 企业在人力、管理方面的投入较大, 这也迫使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外包, 建筑企业选择VMI正是一种适应供应链管理和符合建筑企业自身特点的业务外包模式。

3、消除分散库存带来的资源积压、浪费。

现有的施工项目部的分散储存, 占用了大量的资金与实物资源, 造成资源的浪费, 建筑企业通过集中主要原材料采购, 并实施集中加工配送的新型生产供应模式, 为供应商管理库存实施提供了条件, 从而能减少库存储备, 增加资金周转。

4、供应商管理库存的优势。

与其他库存管理模式的比较, 供应商管理库存能为建筑企业带来其他库存模式所没有的优势, 可以实现施工项目部的及时化生产。建筑企业库存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实现零库存, 即企业将自己的库存转移给其上游供应商。在科技发展的今天, 零库存完全是可以实现的。在供应链库存管理理论中可供建筑企业选择的模式有联合管理库存 (JMI) , 这是一种基于协调中心的、风险分担的管理模式, 它体现了战略供应商联盟的新型企业合作关系, 在这种管理方式下, 任何相邻节点需求的确定都是供需双方协调的结果, 库存控制成了连接供需的纽带和协调中心, 若建筑供应链管理采用联合库存管理模式, 要涉及供应商、承包商、施工项目部、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 由于设计单位多, 需要协调的关系多, 信息传递以及各方反应不及时、意见不一致时很难做到快速反应, 保障供应;持续补给 (CRP) 是一种基于客户需求的库存补给策略, 它通过加强供应链中有效的信息流通, 上游企业得到下游企业的需求数据, 并利用这些数据, 在维持一定的库存水平基础上, 在约定的时间间隔内准备发货, 建筑企业的施工特点决定了原材料的耗用很难仅用约定时间来保证;协同规划、预测和连续补货 (CPFR) 是利用Internet通过零售企业与生产企业的合作, 共同做出商品预测, 并在此基础上实行连续补货的系统。在我国, 协同规划、预测和连续补货的研究与应用基本处于空白, 实施难度较大。

四、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

建筑企业如何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 关键在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能满足供应商管理库存的条件、建材供应商方面在合作中能否得到实惠。

(一) 实施条件

1、建筑企业条件

(1) 库存场地。现在的建筑企业集团为了向管理要效益, 开始进行业务流程的改组, 实施信息化改造。在物资供应方面实施集中采购, 由集团统一将集团下属施工项目部的主要材料统一采购, 主要是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大宗材料, 这些材料一般是由集团物资部门统一采购, 供应商根据要求按时按量送到需要的施工项目部;根据建筑施工与材料加工技术的发展, 建筑材料逐步走向场外加工——运输配送——现场组合安装施工的模式, 这为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创造了条件:诸如钢筋、木材等材料要在施工现场外加工, 就要有加工场地、库存储备, 有库存场地就为供应商管理库存提供了仓储条件。为此, 建筑企业需要成立物流供应加工中心, 加工中心的集中加工储存场地可以免费提供给供应商存储原材料, 供应商根据库存信息变化及双方协议及时组织货源补充库存, 保证建筑企业的正常生产。供应商也可以动用库存为其他客户提供服务, 但要在库存变化信息中反映出来, 不能记在建筑企业的账户上, 供应商动用库存首先要保证建筑企业的生产需要。

(2) 信息交换。随着建筑企业信息化的发展, 会计电算化与企业信息化等要求对材料进行编码处理, 每一种材料都有相应的编码, 这使得建筑材料信息的录入、储存、传输、应用等极为方便快捷, 为供应商和建筑企业之间的信息交互传递与共享等提供了条件, 诸如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难以像零售商场里的商品那样都有条形码, 能实现POS录入或无线射频技术进行录入, 但根据产品编码人工录入是可以实现EDI在Internet上传输, 能满足供应商管理库存数据信息要求。

(3) 持续需求。建筑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消耗一般较稳定, 需求预测较准确, 施工项目生产计划一旦确定, 材料需求的时间与数量就更容易确定, 供应商根据项目生产计划就可以做库存补充计划, 如果有多个施工项目部同时施工, 供应商可根据各施工项目生产计划汇总后制定补充计划, 库存信息系统中的库存数量及时反映出建筑企业的生产耗用状况。只要建筑企业存在生产活动, 就会有持续的原材料需求。

2、供应商的条件。

供应商“补送配货”主要是根据建筑企业项目生产计划, 制定物资需求计划, 根据库存数量与预计消耗数量制定补充库存计划, 根据实际消耗与补充计划安排组织运输补给, 保证建筑企业生产加工的需要。

3、双方的契约合作。

在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的模式中, 双方的相互信任是彼此合作实现供应的基石, 如果没有了诚信, 双方就失去了合作的基础, 一切都成为空谈。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双方要按照经济合作的模式签订合作协议, 在合作协议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库存量控制、补库数量、时间以及双方结算时价格等关键性指标, 此外, 双方还要对运作的程序以及出现非正常情况做出预测以及补救办法等。

(二) 实施流程。

根据以上分析, 在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具体的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说明: (1) 建筑企业下属施工项目部的生产计划提供到企业物流供应加工中心; (2) 建筑企业物流供应加工中心将项目生产计划与供应商沟通, 供应商制定库存补充计划保证库存数量, 以保证建筑企业的生产加工; (3) 加工中心根据项目部生产计划进行原材料加工, 直接动用库存; (4) 原材料被耗用, 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5) 供应商访问库存信息; (6) 供应商根据库存信息判断是否需要补充库存; (7) 供应商安排车辆组织货源补充库存; (8) 加工中心定时、定量将加工好的半成品配送到指定的施工项目部; (9) 供应商在保证建筑企业生产的前提下也可以动用库存; (10) 建筑企业与供应商定期结算。

五、结语

通过研究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和供应商的条件得出以下结论:建筑企业不但能满足供应商管理库存的条件, 而且有些条件更有利于双方合作:建筑企业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不但理论上可行, 而且在实践操作上同样可行, 这为建筑施工企业实现项目部及时化生产, 实施物流供应链管理提供了契机。

参考文献

[1]建设部综合财务司, 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发展态势分析[R].2006.

[2]鲍新中等.物流运营管理体系规划[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 2004.3.

[3]周睿.供应商管理库存 (VMI) 在电子制造业原材料库存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咨询导报, 2007.4.

[4]刘尚明.化工企业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的研究[J].物流科技, 2007.5.

[5]丁伟东, 胡燕祝.供应商管理库存支撑体系研究[J].物流技术, 2006.3.

[6]赵雪锋, 郭志涛.建筑企业库存管理研究[J].建筑经济, 2006.7.

3.供应商库合同 篇三

关键词:中标通知;单方承诺;书面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法务实践中,针对并非《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发包方通过招投标流程已选定供应商,为保证业务开展的正常进行,在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发包方要求的产品/服务。但由于预算或事项紧急等原因,发包方与中标供应商未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署书面合同,为此,中标供应商也要求发包方出具书面函件(常见形式有《付款承诺函》、《通知函》及《授权委托书》等)对接受其提供产品/服务及发包方应该支付价款等事宜进行确认。故对于该等发包方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情形下,向中标供应商单方出具书面函件的行为性质的认定[1]之研究对指导公司法务实践、规避公司经营风险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书面合同前双方交易行为的法律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据此,只要是招标投标活动,都需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不论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因此,即使发包方进行招标的项目,并非《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但是只要发包方通过招标投标程序选择供应商,就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的规定,发包方在确定中标的供应商并向该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发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公司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的供应商也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定标标志着招标投标程序的结束,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定标属于承诺,即招标人同意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由中标人承揽。至此,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承包人与发包人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分别提出了要约与做出了承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2]但此时,合同仅成立,尚未生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在发包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前,合同尚未生效。签订书面合同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招标投标程序中合同形式的要求,是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发包方与供应商之间并不存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对公司和供应商并不具有拘束力。

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拘束力,更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拘束力,而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招投标合同的法律拘束力。故,对这种法律强制力的违反所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3]。如果发包方不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不能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双方欠缺合同基础,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能当然地认为是在履行招投标项目。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双方很容易在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权利义务等事项上发生争议,不利于双方权益的保障。

二、发包方向中标供应商出具单方函件的法律风险分析

发包方应供应商要求单方出具函件,对其向发包方提供产品/服务以及发包方应该支付价款等事项进行确认。单方出具函件,本质上是对发包方与供应商之间实际存在但欠缺书面合同的交易关系中发包方应承担义务的确认。该等函件一经盖章即对发包方有约束力,如果届时发包方未能按照所出具函件的内容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供应商可据此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成为供应商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证据。由于发包方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书面合同,没有对供应产品/服务的质量标准、供应商的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因此仅有发包方承诺而供应商并没有对提供服务/产品的具体要求做出承诺,缺少对供应商的约束。在此情形下,如果供应商供应产品/服务不符合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发包方存在因欠缺有效合同依据而无法要求供应商承担有关责任的法律风险。实践中,一方任意毁标造成书面合同无法订立的纠纷并不鲜见[4]。

三、发包方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的行政处罚风险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75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若供应商要求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与供应商订立合同(若由于内部财务预算等原因不签订或最终未签订不能当然对抗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发包方存在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并且,供应商或其他投标人可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发包方,增加了发包方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四、未签订书面合同向中标供应商出具单方承诺文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发包方应尽快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遭受行政处罚

如上所述,既然发包方通过招标投标流程确定了供应商,并且发包方与供应商在事实上存在供应产品/服务的交易关系,建议发包方尽快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化在具体文字条款中,以便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防止实际存在的交易关系因欠缺有效的合同基础而引发争议。同时,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能够防止供应商及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以发包方“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由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进而避免发包方因为未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而遭受行政处罚。

(二)发包方出具函件的同时,要求供应商以相应的函件进行承诺和确认

若确因情况紧急在签订书面合同前需要与供应商进行供应产品/服务的交易,建议根据招投标文件中的条款就有关交易事项(包括交易标的物、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时间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通过由双方分别发送函件的方式进行确认。在发包方向供应商发出函件之前,应当要求供应商向发包方出具函件,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产品质量标准、交付要求等)及违约责任的承诺。

(三)补充完善招投标文件的相应条款

发包方未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的主要原因多是由于预算或事项紧急等,若不能尽快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建议今后在招标文件中补充如下内容:在未签署合同之前,供应商有义务按照发包方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并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发包方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要求,同时在招投标文件中补充完善违约条款,以防止中标人违约。

应当说明的是,招标文件虽有上述内容,但发包方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及时与供应商签署书面合同,否则既不能对抗供应商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权利,也存在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林善谋.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78.

[2]黄强先.建筑工程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2.

[3]曹富国.中国招标投标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269-271.

[4]毛亚敏.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论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完善[J].政法论坛,第20卷(4).

作者简介:

4.供应商库合同 篇四

引入合同制用工 激发队伍活力

--关于招聘合同制人员参与守库押运的思考

守库押运工作是银行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守库押运队伍是银行的一支极为重要的队伍。长期以来,广大守库押运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安全意识,扎实工作,防范了库款守押工作的安全隐患,确保了库款安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守库押运工作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但同时由于用人机制不畅,队伍人数减少、素质降低等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有效的通过引入合同制用工,破解这些难题,激发守库押运队伍活力,成为当前紧迫和重大的现实问题。本文从宜春市的实际出发,作了如下思考。

一、守库押运的工作形势

随着人民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基层人行安全保卫工作潜在的问题逐渐显露,这给基层人行保卫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新的形势和挑战。具体而言是以下三个方面:

5.材料供应商合同 篇五

因 武汉弘路六万吨重钢生产项目部团风基地工程施工需要,由乙方向甲方供应(材料名称)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和总价(以表格的形式列明)

6.五金长期合作供应商合同 篇六

天津中财型材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确定双方之间有关销售、承包等的基本事项,特签订基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交易的基本原则

甲、乙双方为了共同的发展,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2条 基本交易合同和个别合同

本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的交易合同

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个别合同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的除外

第3条 个别合同的内容

个别合同规定的物品的名称、数量、交付日期和交付场所等。

第4条 个别合同的成立

1.甲方向乙方发出订单,乙方承诺时即个别合同成立(订单包括:电子邮件形式、传真、采购员电话通知等)。

2.自乙方收到订单之日起1日内,若乙方未对订单作出拒绝承诺的意思表示,则视为乙方

对甲方发出的订单作出承诺。

3.只有甲方采购员才能向乙方提交货物订单,未通过甲方采购员乙方私自将他人告知的货

物送到仓库,一经发现对乙方处以2000元/次罚款并退回该货物;若第二次发现处以4000元/次罚款,出现第三次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第5条 提交交易

甲、乙双方开始交易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下列文件各两份提交给甲方:

1.公司概况和产品目录

2.给甲方供货的价格及质量保证书。

3.乙方所代理的一些品牌的资质证明。

4.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章交付价格

第6条交付价格

1.交付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价格协定后由双方确认,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双方都不得单方面调整价格。

此价格表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修订,但由于市场变动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随时调整。乙方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调价申请,在新的价格未确定之前,乙方不得单方面延迟或停止供货;未经甲方允许,乙方私自上调货物价格,一经发现,对乙方按500元/次进行罚款,同时对高出部分予以扣除;若再次发现,则在前面规定的基础之上对其按该订单1%进行罚款,超过3次,则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3.乙方在确定甲方订购的标的物的规格后如附件中无此物品的报价的,应立即将报价单提

交给甲方。

4.关于附件的品种,需要可定期进行更新,新增部分价格经双方确认、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 交付日期

第7条交付日期的遵守

1.交付日起至根据个别合同规定乙方应将标的物送交甲方指定场所的期限。

2.乙方应该严格遵守个别合同中关于交付日期和交付数量等的规定。

3.若乙方要提前交付标的物的,则应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

4.若乙方确定不能在规定的交付日期交付的,则应立即通知甲方,等候甲方的指令。

5.原则上交付日期为两天内(从甲方通知乙方订单已下开始),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乙方

要在收到订单一天内告知甲方,再行商定交付期。

第8条甲方原因造成交付日期的变更

若甲方因不得已的原因希望变更交付日期的,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9条 交付日期的保证

若乙方不能按照规定的交付日期交付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损害赔偿。一般按照此批货物价值的3‰/天扣款并且赔付相应损失。

第四章 交付

第10条 交付

1.乙方应将标的物置于适合运输保管的包装内,并附带甲方指定的凭证交到甲方指定的场

所,送货单上必须注明订单上提供的物资申报单号及申报部门,否则由此导致结账日期延长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提供的送货单,字迹必须规整,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必须准确无误,且送货单

上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签字确认。

3.甲方接受乙方交付的标的物的日期为甲方要求乙方交付的日期。

4.乙方交付物品必须是双方协定的厂家,品牌,价格,不得私自更改。否则按照物品原价的2倍赔付,并且负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5.包装和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11条 货物的接受及检查

1.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后 应向乙方提交收讫的凭证,以仓库收货人签字为依据。

2.标的物的质量首先按照物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标准。特殊要求的要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3.若决定不检验,则甲方将本条第一款的书面证明提交给乙方时视为交付。

第12条 替代品的交付等

标的物在接受第11条第2项的检验后被认定不合格的,则甲方应通知乙方,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交付替代品或按甲方的指令处理。

第13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

1.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有关第12条不合格品的退货通知时,应立即在甲方指定的期限

内取回不合格品。

2.若乙方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取回不合格品的,则甲方可以退还乙方,或对不合格品进

行废弃、变卖等处理,因退还、保管、废弃、变卖等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不合格品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损毁或变质时、损害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因甲方故意

或严重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14条 特别采用

1.标的物在按照第11条第2款检验后被认定不合格时,甲方若判断仍可以使用时,可以

向乙方提出降价处理。

2.降价的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15条 所有权的转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乙方转移至甲方;

1.第7、8条规定的交付时间

2.订单规定的特别采用时间

第16条 风险承担

第15条规定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前,若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灭失,、损毁或者变质时,损害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风险除外。

第五章 质量

第17条 质量

1. 乙方在交付标的物之前应进行检验,保证标的物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

2. 对于质量和交付标的物不合要求的,乙方有义务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8条 瑕疵担保责任

1.第15条规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后,在标的物的使用年限内,若发现标的物

存在质量瑕疵的,则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令,自行承担费用对标的物进行修理或提供替代品。

2.前项规定并不妨碍甲方解除该个别合同或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若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则乙方应协助甲方查明原因、制定改良方案,努力阻止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的重大瑕疵,则乙方承担前2款规定的责任。

第六章支付

第19条支付

根据第15条所有权转移后标的物的物价款的支付,由甲方根据双方另行协商同意的支付条件进行支付。(见附件)

第20条质保金和冲抵

1、乙方在供货初期向甲方提供10000元的质保金,在合同结束时退还给乙方。

2、甲方对乙方具有的有偿供应材料的价款、垫付款、损害赔偿金等,可以和甲方对乙方应付货款的支付债务进行冲抵。

第七章一般事项

第21条法令的遵守

乙方在履行个别合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并恰当地履行。

第20条保守秘密

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处获得的技术资料、图纸以及其他一切技术情报保密。未

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或让第三人使用。

2.甲乙双方对因本合同及个别合同所获得的对方的业务上的一切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披露

或泄露。

第22条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义务,即标的物制造配送的全部或

一部分委托给第三人。

2.乙方即使委托给第三方生产,提供标的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须履

行的义务。

第23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亦不得以此提供担保。

第24条通知义务

若乙方发生以下情况,则应立即通知甲方:

1.住所、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其他第6条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时

2.与交易相关的业务转让或受让时

第25条解除

1.任何一方发生以下情况时,另一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1.被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组成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或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进入清算程序

3.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被第三人提出破产申请

4.决定解散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公司合并、分立或公司全部义务或主要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被相关国家机关责令停业超过3个月

7.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或由此可能的其他情况

8.全部资产或主要资产被国家机关查封或被第三人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

2.甲、乙双方在对方违反本合同或个别合同时,应给予对方30天的履行义务的期限催告对方履行。若对方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3.本合同解除而个别合同仍然有效时,除有特别约定,该个别合同仍适合用本合同。

第26条合同解除后的措施

1.个别合同解除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令处理标的物。

2.乙方仍然有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在第18条所规定的期限内的应该承担的义务的赔

付责任。

第27条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25、26条的规定

解除合同时,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或个别合同的约定,或由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损害赔偿。

第28条第三人损害

乙方因标的物或个别合同的履行危害第三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安全等、或造成损害时,或者与第三人发生争执时,乙方应负责决算。但因甲方的责任除外。若甲方对第三方进行了赔偿,乙方应当在甲方作出赔偿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作出相应赔偿。

第八章其他

第29条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相关的疑义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30条管辖法院

甲方与乙方就本合同及个别合同发生的相关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1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___ 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期满前一个月以前,甲、乙双方若未另行通知,则按本合同相同条件延续一年,其后亦然。本基本交易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签署后各执1份。

甲方:天津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委托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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