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公证书(共12篇)
1.房产赠与公证书 篇一
房产赠与公证就是公民将属于本人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如果要办理“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房产赠与公证申请表。并须提供下列证件: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人的房产所有权证原件;
3、赠与人必须提供赠与书或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书和赠与合同,必须详列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以及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赠与物等。赠与物要写的具体明确,如应写明坐落、结构、面积、产权证登记号码等;
4、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赠与房产的声明书;
5、受赠人不满法定年龄的,应当由受赠人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其办理;
6、公证员要求与其相关并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房产赠与公证书 篇二
一、办理按揭房屋赠与合同公证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关系处于最重要的地位,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这四项权能构成了所有权的全部内容。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 是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具体表现;他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也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而不属于所有权中任何一项权能。抵押权的设定意味着抵押人放弃了自己对抵押物处分的权限, 尽管从法律上讲抵押的财产仍然属于抵押人, 这个所有权实际上已经受到了限制, 因此它不是一个完全的所有权。因为这个原因就不能再把它当作一个没有抵押的财产来处置了。因此我们不能无视抵押登记的存在, 在办理按揭房屋赠与公证时还是要按物权法第191条关于在抵押期间,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事先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二、在抵押期间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赠与按揭房屋, 此赠与合同是否无效
首先看一下《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不得转让抵押物。可见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但并不要求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二是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以便受让人考虑是否接受负担抵押权的抵押物;三是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其次看《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条对转让抵押财产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 而不是如担保法规定的仅仅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 同时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二是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除非受让人替代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债务消灭了抵押权。
我国《合同法》第52条对有关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了列举性说明, 其中第 (五) 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目前对于《担保法》第49条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那么要靠公证员的主观判断吗?每个公证员的主观判断又不可能完全相同。为统一办证标准, 消除公证员执业困惑, 笔者认为应结合《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定, 如果不能满足受赠人代为清偿消灭抵押权的条件,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赠与合同应作为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按无效处理。特别是赠与的按揭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 并且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近亲属关系, 受赠人不可能不知道房屋已抵押的情况, 因此其签订的赠与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三、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按揭房屋的情况下, 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5条的效力区分原则, 只证明赠与合同的有效成立
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 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 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 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 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 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 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涉及的是赠与合同目的的实现, 而非赠与合同的生效。因此是否进行所有权转移并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是确定的。
但前提条件是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同时还要履行告知义务。公证法第27条规定,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 审查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为此我们在办理按揭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要告知当事人赠与的财产依法要办理登记手续的, 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否则赠与的财产所有权不能转移。
3.离婚房产赠与的法律适用解析 篇三
2005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王某乙。2009年10月,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王某在婚前购买的一套面积为116平米的房屋,房屋产权属男方所有,离婚后,该房屋归女儿王某乙所有,由李某和女儿居住,离婚后男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2012年1月,王某与李某双方进行了复婚登记。2014年12月,王某与李某再次离婚,并且王某明确表示撤销对王某乙的赠与。2015年1月,李某作为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将该住房归婚生女王某乙所有,王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法第186条亦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上述规定,赠与房屋等须办理登记手续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在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由于王某明确表示撤销赠与,依法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李某在离婚时约定,将王某个人所有房屋无偿赠与女儿王某乙,是基于离婚进行财产处分的赠与行为,与普通的赠与合同存在区别,即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因素,也不排除为迅速离婚而作出重大让步的因素,如认可王某撤销赠与的效力,则损害了李某和王某乙的合法权益,违反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因此,王某撤销赠与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意见
本案实体争议的焦点是王某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产生认识分歧的根本问题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条款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婚姻法》,而解决该问题首先就要明晰何谓离婚房产赠与这一前提基础。
(一)理论解读:离婚房产赠与的涵义
离婚房产赠与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婚姻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针对离婚房产赠与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的同时对个人所有房产或夫妻共同房产进行赠与的情况十分普遍,因此理论研讨不能规避这一问题。具体而言,离婚房产赠与是指夫妻一方以离婚为目的,将其个人房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归属其所有的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或第三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从定义上看,离婚房产赠与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兼具离婚财产分割与赠与的双重属性,有着鲜明的身份特征,而这种鲜明的身份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离婚房产赠与协议基于身份关系的变动而生效。我国《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将赠与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详细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告生效,赠与人就应当实施赠与行为,除非赠与人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其中更明确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不可以撤销的,赠与人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所以,撤销制度本身就可以证明赠与合同生效的节点是双方达成合意。但是在离婚房产赠与中,赠与人无偿赠与则不单单是纯粹的赠与,这种赠与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双方以离婚为目的,即这种赠与可以视为将解除婚姻关系作为赠与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1]依据《合同法》第45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离婚房产赠与条款生效的时间为婚姻关系解除之时。本案中,王某初次离婚登记完成时,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其所签订的将房产赠与给婚生子女的协议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虽然王某与李某之后后经过了复婚和再次离婚的过程,但之前签订的赠与协议已经生效,而且双方在复婚和再次离婚时对该赠与协议所涉及的房产没有作出其他约定,房产赠与协议继续有效。
2.离婚房产赠与协议具有“有偿性”。离婚房产赠与虽然与赠与合同一样,都属于财产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财产赠与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一般赠与合同为一方纯获利益,而不负担义务的单务合同。虽然赠与人无偿赠与也是有原因的,赠与人往往是为了获得其他更为隐性的利益,但这种“有偿”非基于合同本身,也不能够成为合同的基础,只能算是赠与人的赠与动机。然而,在离婚房产赠与中,赠与人并不是纯粹的无偿赠与,一方赠与房产的目的或是为缓和矛盾尽快获取婚姻关系的解除,或是对离婚后子女抚养一方的财产补偿,或是对婚姻感情的补偿等,不论是何种目的婚姻双方都需要各自履行一定的义务,受赠一方并不单纯只享有权利,也需要履行与对方离婚的义务并且承担离婚的法律后果。[2]本案中,王某将房产赠与给婚生子女的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常见,赠与人往往出于缓和双方矛盾,尽快达到离婚目的而作出将房产赠与给婚生子女的意思表示,也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受赠方王某乙的监护人李某需要与王某履行法定离婚手续并抚养王某乙,才能获得房产。因此,离婚房产赠与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赠与相区别,不能不加区别地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实践操作:离婚房产赠与的法律适用
由于离婚房产赠与协议的身份性质,产生了以上两种争议,即离婚房产赠与协议到底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还是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不同的法律适用会出现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
首先,本案离婚房产赠与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排除适用的是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对此学界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仅指纯粹的身份关系协议,而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协议则不被《合同法》所排除。另一种理解认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同样应当包括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协议,即离婚房产赠与等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更为恰当,离婚房产赠与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是对身份关系的变更,其所作出的财产协议仅仅是变更身份关系的附加条件,应认定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婚姻法》。只有《婚姻法》没有特殊规定才可参考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本案中,王某赠与房产的条款是其与李某所签订的一揽子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的解除是不可分割的,因此若《婚姻法》对离婚房产赠与条款有规定时,则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的规定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认可了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双方都应依照协议内容分割财产,不得随意反悔,除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6条对夫妻间房产赠与进行了明确,“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又将赠与问题引致适用《合同法》第186条,赋予赠与人除特殊情形以外的任意撤销权,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所应适用的司法解释。
1.赠与人在离婚之前通过签订协议书直接作出房产赠与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赠与人实施赠与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赠与人赠与房产的相对人是第三人,则是普通的赠与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不涉及适用《婚姻法》的问题;若赠与人赠与房产的相对人是婚姻另一方,则应当根据《司法解释(三)》的明文规定,引致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在这两种离婚房产赠与情形中,是否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则需要看其所作出的赠与是否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即主要看赠与发生之后,受益方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3]例如,若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念及昔日感情将其个人财产给予李某,后离婚,则王某应当享有任意撤销权;若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将个人房产赠与李某,同时约定如果离婚则由李某抚养婚生子女,后双方协议离婚,则王某与李某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王某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2.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签订的包含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的一揽子离婚协议中含有房产赠与内容的赠与。由于赠与协议包含在离婚财产分割之中,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不可分割,是双方离婚时对各自财产以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直接认可协议的拘束效力,在无可变更、可撤销等特殊情况下,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协议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仅约定了将房产赠与给婚生子女,还约定了由李某独自抚养婚生子女等离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揽子的离婚协议,王某不能撤销该赠与,应当积极配合李某进行房产权属变更。
总之,司法人员应当首先判断房产赠与是否属于以身份变更为基础的离婚房产赠与,若赠与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为一般的赠与合同,则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反之,则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赠与人的赠与属于离婚房产赠与的,还应考虑房产赠与的发生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还是在离婚时发生的,根据赠与协议签订的目的、背景,分析其是否需要对方给付一定的道德义务,若是在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包含房产赠与的条款或是赠与房产的基础需要对方履行道德义务,则赠与人则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注释:
[1]参见田韶华:《夫妻间赠与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学》2014年第2期。
[2]参见吕春娟:《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载《天津法学》2012年第4期(总第112期)。
4.赠与房产合同 篇四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房屋(房屋的位置、面积、产权号,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房屋房产所有权证编号及其记载的主要内容)。
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5.北京房产赠与新规定 篇五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过去,假如父母想将把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子女,在过户之前必须先去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之后,才能去支付公证费。但是今年7月之后在北京,房屋赠与将不再需要公证,只要双方都到场就能办过户了。
除此以外,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发布的7月1号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当中,还推出了多项便民举措:比如,购房者可以抛开开发商,自行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证等等。不过,面对各种便民的“减法”,消费者在鼓而呼之后也需要认真的斟酌,避免背后的法律纠纷隐患。
崔女士最近就在办理房屋过户,其中有关的公证费用虽然只有1000多,但是她还是很欢迎取消公证。
崔女士:省掉公证费是一方面,因为公证费它是按房子的比例,我那个房子小,我是办一次可能1000多块钱,那房子要是大呢,那肯定就是对老百姓来说也是一个数吧!最主要的是省时间,因为你要是办公正的话你跟着要等好长时间,我上次办那个公证我等了一个多月。
谈到取消公证之后,是不是会造成一些纠纷?崔女士有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如果赠与合同是你情我愿的,是不是公证并不重要。如果公证的是亲属关系,更是有很多其它方式能够证明这种关系,没必要要通过公证来证明。
崔女士:一开始做继承的时候,它那个关系就是靠档案,就靠单位的档案,我单位的档案,还有我父亲单位的档案。因为我父亲的档案里可以调出来我跟我父亲是父女关系,然后他跟我继母是夫妻关系,而且我父亲和我继母他们有那个结婚证,就可以证明他们俩是夫妻关系,所以就证明我跟我继母的关系。
不过,在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魏华文律师看来,问题似乎并不那么简单。在她看来,即便以后办理房屋赠与过户,公证不再是必要条件,但是公证还是作用的,是否选择公证还要因人而异。
魏华文:赠与是无偿行为,除非双方另外有约定,赠与人可在权利转移之前撤销合同,但是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就不得撤销。所以,房屋赠与不再需要公证,对于受赠人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说,如果房屋赠与合同没有办理过公证,那么赠与人可以在办理过户之前撤销这份赠与合同,这份合同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就不能再根据这份合同要求赠与人实施赠与行为。但是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那么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这份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就可以依据这份合同要求赠与人将房屋赠与给他。
换句话说,在没有办理过户之前,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更让人踏实。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按北京现行限购政策,受赠方须具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过户登记完成后,获赠房屋将计入受赠人家庭的房屋拥有套数。但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赠与房产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的审核,比如父母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家庭房屋总数没有增加,所以无需审核购房资格。
这次新规另外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今后购房者可以避开房产开发商代办房产证这样一个环节,自行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证。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建议,是否自行办理房产证还是需要“因开发商而异。”
以前,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商先办理初始登记,也就是办理大产权,然后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也就是办理每户的房产证。由于办理登记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也就是开发商和购房人要一同办理,开发商往往会以“房产证”抵押在银行、手续繁琐等诸多理由,拖到最后期限才给业主办理房产证。所以在开发商不配合的情况下,购房人无法单独申请办理自己的房产证。张大伟解释了这其中的奥妙。
张大伟:期房一般开发商都是用作抵押的,所以有可能开发商会获得两部分资金,一个是抵押的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的时间,另外一部分就是购房者交的这部分钱,在短期内也有可能是在开发商的帐面上,被其他用途使用,这个也是之前的一些问题。
新规实行之后,购房者可以自行到北京市建委办理房产证,其中的税费等等就也就不再需要经过开发商。这样一方面要求开发商,必须要抓紧时间,另外一方面,购房者可以很快的拿到房本。不过张大伟还是建议说:
6.房产赠与合同与撤销权 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一、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7.房产赠与公证书 篇七
近年来, 笔者所在单位因房产继承公证前来开具证明材料的人逐渐增多, 多数为证明房产继承中家庭成员关系。在提供档案服务的同时, 我们发现人事档案记载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现进行归纳总结并希望能为档案界同仁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一、核实人事档案时存在的问题剖析
1. 档案材料中家庭成员填写不全。
人事档案的履历材料和各类登记表中的家庭成员栏内, 许多人填写的家庭成员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 有的家庭成员栏内只填写了自己的配偶及子女, 忽略了填写父母情况, 反映不出全部亲属关系。第二, 有的家庭成员栏内只填写了在世的成员, 对于过世的家庭成员情况常常未填写。第三, 有的因填写材料时个别子女尚未出生, 导致家庭成员栏内子女填写不全, 家庭成员填写不完整。人事档案里未曾填写的家庭成员会造成亲子关系证明时的复杂性, 材料的缺失阻碍了继承公证的有序进行, 而公证部门在核实材料时通常格外重视上述这些没有被提及的被继承人父母或子女情况。
2. 档案材料中家庭成员姓名写法不一致。
早期填写的人事档案里, 时常出现一卷档案里个人姓名写法不一致现象, 多则三、四种写法, 甚至有些姓氏的写法也不一致, 例如“傅”和“付”、“兰”和“蓝”等姓氏的写法, 还有一些早期的档案材料里姓名通常用同音字或谐音字书写。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历史原因外, 更主要的是被继承人知识水平偏低, 加之早期填写档案材料时的不重视、不正规, 甚至有些人事档案材料不是本人填写的, 这些都导致了人事档案材料的失真。然而, 随着公证手续的正规化、严格化和复杂化, 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姓名的写法有着严格要求, 一卷人事档案里的家庭成员姓名前后写法不一致, 特别是与身份证、户口本的姓名写法不一致, 将有碍继承公证的顺利办理。
3. 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不完善。
继承公证时, 公证部门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 然而一些早期结婚的已退休或已去世职工, 其本人没有结婚证或结婚证遗失, 民政部门也无法证明其婚姻关系, 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家属则选择到被继承人原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开具证明[3]48。然而, 档案里所记载的婚姻关系不能证明其整个婚姻状况。现阶段, 我国结婚、离婚、再婚都不需要单位证明, 单位并不完全掌握职工的婚姻状况, 特别是职工退休后的再婚状况[4]46。这些后形成的材料无法及时收集到本人档案, 使档案记载内容不够全面, 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带来很大阻碍。
4. 档案材料记载前后不一致。
人事档案里无法体现的内容以及档案材料的不完整直接影响继承公证, 甚至导致无法公证。一些档案材料的记载前后不一致同样阻碍继承公证的顺利进行。例如由于某个子女夭折, 导致后期填写的档案材料与前期填写的不一致, 在后期填写的档案材料中不再显示前期填写过的该子女, 而对早期的一些死亡人员, 公安机关也无法证明其死亡情况。一些办理继承公证的家属希望档案部门对这种记载前后不一致情况予以证明, 但作为人事档案部门必须尊重档案历史记载, 依照档案材料实体出具证明。
5. 继承公证相关人员档案意识淡薄。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过程中, 有些前来办理继承公证的人员要求自己查阅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 这与人事档案查阅规定相悖。人事档案具有保密性,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因此, 权衡人事档案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工作中的难点, 既要本着查阅人事档案的严肃性, 又要以利用档案为主要目的, 为查阅人提供档案服务。公证部门对继承人提交的材料在办理过程中要核实取证, 然而部分工作人员在核实人事档案时不了解阅档规定, 对档案材料乱折乱画, 严重影响了人事档案的使用寿命。
二、核实人事档案时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继承公证在核实人事档案家庭成员关系时存在的问题, 通过提供档案利用工作中的有益尝试, 提出如下对策。
1. 如实、准确填写档案材料。
档案材料不完整直接影响公证办理, 给办理继承的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 而被继承人填写个人档案材料时很容易将这些材料填写完整。因此, 每个人在填写档案材料时一定要注重填写完整, 特别是父母情况, 已经故去的父母也要如实填写并注明;档案材料的填写内容一定要前后一致, 特别是父母及子女姓名的写法, 应严格按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填写。这不仅为自己办事方便, 也为他人及个人子女利用档案提供便利。人事档案部门对已形成的档案材料要认真审查核实, 发现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一律退回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填写或补办。只有把好材料入口关, 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档案内容不完整和不一致现象, 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
2. 建立有效的阅档机制, 规范档案管理。
房产继承涉及问题较多, 房产继承公证中建立规范的阅档机制非常重要。首先, 要有完备的阅档手续, 查档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户口本等相关证件, 家庭成员比较复杂的要全部成员都到现场或电话告知开具证明材料的档案部门。其次, 要严把材料的出口关, 对一些直接拿公证部门开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材料来被继承人单位盖章的, 要认真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并复印留存。尽管日后公证部门还会派工作人员核实被继承人的档案材料, 但档案部门也必须保证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3]50。最后, 要有严明的阅档纪律, 在房产继承公证取证中, 除公证人员可以阅档外, 其他任何人都不可阅档, 只能由档案工作人员代为阅档, 并如实告知档案中记载的家庭成员状况, 复印相关证明材料给继承人, 做到以人为本, 贯彻以档案利用为最终目的的服务理念。
3. 注重收集工作, 完善档案内容。
一般情况下, 职工退休之后就不再收集其个人的相关档案材料, 档案中也就不再有新的材料补充进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人们对档案的各种需求越来越多, 形式也趋于多元化, 已有的人事档案内容匮乏, 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为适应当前人事组织工作及人们的利用需求, 实现人事档案价值, 档案工作者要竭尽全力做好材料收集工作, 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变坐等上门收集为上门索要。档案收集工作中必须疏通渠道, 主动与有关材料形成部门联系, 建立收集制度, 向材料形成部门宣传材料收集的意义, 保质保量做好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档案人员还应不断研究各类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 及时主动催要档案材料, 把握收集工作的主动权。只有这样人事档案材料内容才能完善, 人事档案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个人的真实全貌, 满足人事组织工作等需求, 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4. 依据档案事实办事, 维护档案的严肃性。
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材料不完整直接影响公证的办理, 而有些档案历史记录则会给继承公证增加额外证明程序。一些被继承人子女常会要求档案工作人员略去部分有争议的档案记录, 直接在公证部门开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材料上予以盖章证明。这种做法绝不允许,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依据档案事实办事, 任何违反档案纪律的行为都不准发生。随着房产继承公证的正规化,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程序也越发复杂, 然而实事求是的准则不能改变, 继承人依据事实办事可为后期公证部门查档核实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档案工作人员虽然只负责提供档案, 但是应该有强烈的责任心, 对从档案中提取的材料, 要保证其真实性[4]46。只有依据档案事实办事才能维护档案事业的严肃性, 档案才可以真正合法有效的发挥其凭证作用。
5. 建立保护档案意识, 延长档案使用寿命。
档案有其使用寿命, 如果未能足够重视档案保护工作, 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则会遇到许多困难。作为档案工作者, 必须了解工作对象、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做好本职工作。此外, 还应该积极向领导和业务人员及大众宣传, 让他们认识、了解、熟悉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得到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为了有效利用档案, 合理保护档案势在必行。对档案管理人员, 保护档案不仅是职业要求, 更是行动指南, 工作中时刻都要以保护档案为己任。对档案查阅人员来说, 获取所需的档案材料信息是最终目的, 建立保护档案意识是查阅档案的前提条件, 查阅档案的任何人都应保守档案秘密, 严格遵守查档规定, 禁止在档案中乱折乱画、乱作批注。保护档案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 在思想上建立保护档案意识, 为档案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
摘要:核实取证是继承公证的重要环节, 从家庭成员信息取证的角度提出人事档案的重要性, 着重探讨房产继承公证中核实人事档案时存在的各种问题, 并提出人事档案工作中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房产继承公证,核实人事档案,存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张小乐.浅议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J].法制与社会, 2011 (27) .
[2]杜振东.继承公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 2010.
[3]徐耀清.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J].中国公证, 2010 (7) .
8.房产赠与公证书 篇八
将房产赠与亲生女儿 岂料竟是他人孩子
彭怀宇与彭雪姣为都是上海人,有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彭莉莉。后来,两人在上海一繁华地段购买了一处商品房。签订合同后,彭雪姣提议购买房屋时,将女儿登记为房屋共有人,彭怀宇一口应允。2002年4月,彭怀宇将女儿、妻子登记为房屋的共同权利人。
随着彭莉莉一天天的长大,亲友觉得她与彭怀宇并不相像。每次聚会,朋友们总是拿彭怀宇开玩笑:“你女儿长得怎么不像你啊?千万不要是帮别人养了女儿,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起初,彭怀宇只是一笑了之,认为这只是朋友的戏言而已。他也想过,登记结婚5个月后妻子就生下了女儿,但因结婚前与妻子偷尝过禁果,于是,对此并没有当真。
可是,说的人多了,彭怀宇不免泛起了疑虑。彭怀宇便将女儿比了又比,越比越觉得女儿不像自己。每每想到这里,彭怀宇心中便是一阵酸痛,但他还是希望这不是真的,便试探着询问妻子。对于丈夫的询问,彭雪姣总是一口回绝:“别瞎说,女儿不是你的还能是谁的?”彭怀宇发现,妻子在回答问题时,总是闪烁其词,这更增添了彭怀宇的疑惑,他便经常责问妻子,夫妻间的矛盾也由此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0年4月6日,彭怀宇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彭雪姣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彭怀宇提出对女儿进行亲子鉴定。为了缓和矛盾,心存侥幸的彭雪姣同意了彭怀宇的要求。在征得彭莉莉的同意后,他们三人赴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了彭怀宇为彭莉莉的生物学父亲,认定彭雪姣与彭莉莉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即彭怀宇非彭莉莉的亲生父亲。
7月9日,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准予彭怀宇与彭雪姣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彭雪姣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离婚判决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真相大白引发纷争 撤销份额成为焦点
婚虽离了,可是,每想到司法鉴定结论,彭怀宇的精神几乎崩溃。疼爱呵护了21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彭怀宇彻底心冷了,决定将赠与女儿的房屋权利讨回。7月29日,彭怀宇以已确定彭莉莉并非自己所育,对赠与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以彭莉莉为被告,以彭雪姣为第三人,将她们推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赠与彭莉莉房屋的份额。
彭怀宇诉称:本人同意将彭莉莉登记为房屋权利共有人,是基于彭莉莉系亲生女儿而为。由于彭雪姣的不忠行为,使他精神受到极大打击,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也让他对彭莉莉身份的确认产生重大误解,从而使他作出了违背意愿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本人赠与彭莉莉的系争房屋1/3份额。
彭莉莉及彭雪狡辩称:因彭怀宇起诉时间距赠与行为发生已有8年,故其撤销权已消灭;即使彭怀宇能够行使撤销权,也仅能撤销系争房屋1/6份额的赠与。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怀宇在与彭雪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并将彭莉莉也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之一,可以推定,彭怀宇系基于彭莉莉为彭怀宇的亲生女儿,现彭莉莉已确定非他亲生女儿。可以认定,彭怀宇对其赠与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其对彭莉莉的赠与依法可予撤销。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彭怀宇对彭莉莉房屋房地产权利的赠与。
一审判决后,彭怀宇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5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判决撤销彭怀宇、彭雪姣对彭莉莉房屋产权的赠与。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热。据《齐鲁晚报》报道,在山东省青岛市,“70后”“80后”是亲子鉴定的主要人。鉴定申请人群中,有33%的人源于怀疑孩子非亲生,但仅有4%的人得到孩子非亲生的结果。此外,为了索要抚养费、寻亲和继承遗产而做亲子鉴定的占到了5%。一些离异夫妻,男方不承认孩子是亲生的,继而推脱抚养义务。而亲子鉴定在有些遗产继承中,也是必须要走的程序。以领养为目的的亲子鉴定,占到了申请人群的1%。
一起因非亲子事件引发的置产赠与纠纷,随着二审的判决而结束。我国《物权法》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遵循按份共有按绝对多数决的原则,共同共有按全体一致的原则。《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度,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及夫妻约定的例外情况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对夫妻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夫妻双方一致的同意,否则,处分便无效。在本案中,房屋系彭怀宇于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怀宇与彭雪姣同意彭莉莉为房屋共有人并记载于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基于彭莉莉是彭怀宇与彭雪姣婚生子女的一致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对彭莉莉所作的赠与。在彭怀宇不同意赠与彭莉莉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彭怀宇与彭雪姣不再有赠与财产的一致意思表示,彭雪姣对彭莉莉的赠与也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彭怀宇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因此,彭怀宇以彭莉莉并非其亲生为由,要求撤销在系争房屋中对彭莉莉的赠与,该主张合乎情理,依法有据。
本案在亲子赠与纠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的裁判提醒我们:夫妻双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夫妻一方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一方可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赠与。如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夫妻对该他人的共同赠与,而不应仅判决撤销意思表示瑕疵一方对该他人的赠与。
戴新华(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木非木 nclxp1111@163.com
9.房产赠与公证书 篇九
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房产赠与同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赠与才算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具体步骤是: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产赠与过户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契税是房屋现值价格百分之三,领取契证。
(三)房产赠与过户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在赠与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相关知识链接
☆房产赠与的流程
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赠与手续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件;(3)房地产权证;(4)赠与书及公证书;(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房产赠与和继承中的税费
前段时间开征遗产税的讨论,让胡先生的心里也打起了“小九九”。胡先生的家庭情况有点特殊,自己和前妻离婚之后,女儿一直跟着妈妈生活。虽然胡先生又重新组成了新家庭,但是丝毫没有减少对女儿的疼爱,他准备把自己名下的另外一处房产给女儿当作婚房。胡先生有两个方案,一个是让女儿先住进这套房产,以后立下遗嘱由女儿来继承;一种方案是直接将房产赠与女儿。两种方案该如何办理,其中涉及到的费用有多少?胡先生真有些搞不清楚。
其实不止是胡先生,涉及到房产的继承和赠与,其中的税费孰高孰低,具体的过户手续如何办理,都是许多人所关心的问题。除此之外,在产权证上加入丈夫、妻子或是子女的名字,离婚时在产权证上“除名”,这些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的“加减法”,具体的手续和费用,也不为人们所熟知。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杨女士,为读者做一一解答。
房产继承过户费用尚低
杨女士告诉记者,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非交易性房产过户时,最经常接触到的是房产的继承过户。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如果是以前的外销商品房,必须要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杨女士提醒办理过户的继承人,免得多走冤枉路。
现在有的被继承人会留下遗嘱,在继承权的公证上也分成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这种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这样的遗嘱,一定要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否则很难认定它的真实性,很可能不被采纳的。”
公证费有多少呢?在上海市公证处的网页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办理完继承权的公证,就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的登记了。
因为继承房产涉及到了税收的问题,房地产中心要求继承人必须到被认可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的评估。评估费的收取,国家有专门的标准,使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来计费。这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候采用的累进税率原理很类似,也就是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办理继承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杨女士所说的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
我们就以胡先生的这套房产为例,面积50平方米,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下来,评估价格为30万元(胡先生缴纳的评估费为300000×0.5%=1500元),办理继承的话,继承人需要缴纳的公证费用为6000元,合同印花税为150元,加上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各项税费加起来有6255元,加上评估费共计7755元。赠与房产还需缴纳契税
与房产的继承过户不同,房产的赠与还需要缴纳一笔契税。其中具体的手续和费用是这样的。
首先房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份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也就是赠与书。然后,赠与人和受赠人要带着这份赠与书和房屋的产权证,同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房屋赠与的公证。
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了两笔费用,一笔费用是公证费,和继承权公证一样,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也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于200元。沿用胡先生的例子,除了1500元的房产评估费,他的房屋赠与公证费是6000元;还有一笔费用就是杨女士所提到的契税,目前上海市对契税的征收比例是房屋评估价值的1.5%,那么胡先生或是他的女儿需要支付的契税就是300000×1.5%=4500元。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有房屋赠与的申请书,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原来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材料以及缴纳的契税收据。这个环节需要缴纳的费用还有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上文中我们已经计算过了,这笔费用加起来为255元。
交易形式加入子女姓名更省费用
“原来宝宝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么麻烦!”新近添丁的李莘夫妇,原来准备在儿子周岁的时候,把儿子的名字也加到房产证上,作为完美家庭的见证。拨打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咨询电话,电话那头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把子女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面,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简单。
也许不少人会认为,房产是我们自己的,宝宝是家庭的新成员,把他的名字写进产权证,还要通过赠与或交易的方式?
“的确是这样,在房产证上增加产权人,并不像大家想象地那么简单,想加就加,想减就减,而是要依据一定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像你们要把儿子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只能通过赠与或是交易的方式来办理。”杨女士这样说。
赠与或是交易?那岂不是把父母的名字从产权证上“挤”出去了?不是的,在这个时候可以采用部分赠与和部分产权交易的方式,把一定比例的产权过户给子女,其中涉及到的税费也是按照这个比例来计算。
如果是按照赠与的手续来办理的话,可以参照上文中对于房屋赠与的手续来进行办理,不过不同的是,如果产权证上已经有夫妻双方的名字,把子女的名字加入产权证,假定子女的受益额为房屋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其中所需要的公证费用、契税都相应按照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一来计算。
☆房产赠与协议
房屋赠与协议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
房屋规格
房屋面积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姓名)使用。
第二条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的租赁合同,除非×××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年月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协议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受赠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10.房产赠与公证书 篇十
案例: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到期的16万元借款,法院判决陈某还款,因其下落不明,无法执行。陈某与妻子刘某共有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1998年4月11日刘某去世后,无其他继承人,陈某以刘某名义将房屋卖给蒋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蒋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张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诉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审查不严,错误发放所有权证,影响了其债权实现,要求撤销已颁发给蒋某的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原告张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效力所及范围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从性质上讲属于对人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张某对陈某享有债权,就是属于对人权。而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许可,是物权变更行为,物权属于对世权。张某对陈某以刘某名义出售的不动产,不享有所有权,也未设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张某对该房产不享有追及力。所以,原告张某与被告房屋登记机构许可交易的不动产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联系。是否许可该不动产转移,对原告向第三人陈某实现债权,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不符合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条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一、该房属于陈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是属于陈某和刘某的共有财产。
二、登记机构不能为死者办理交易过户登记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刘某去世后,其民事行为能力自动终止,继承开始。其财产应由继承人继承,在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由新的权利人与第三人蒋某进行房产交易才符合《继承法》和房产交易的有关规定。陈某以刘某名义出售房屋无法律依据,房屋登记机构给蒋某直接办理权属登记是错误的。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规定,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有权人死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继承登记,直接以产权人名义申请交易过户的转移登记,造成登记错误,这类案件实践中比较常见,法院一般会判决撤销转移登记。
发生这种登记错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继承后又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为图省事,少交继承登记发生的手续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直接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二是继承人有多人的,其中某个继承人为了侵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直接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交易手续,试图一人独占全部售房款;三是继承人有多人的,其他继承人默许一个继承人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交易手续,后来由于家庭内部或继承人内部纠纷和矛盾出现,其他继承人再明确表示反对;四是依据其他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资料办理登记手续,后来发现该文件或资料错误而导致登记错误;五是债务人将房产证、身份证、土地证等资料交给债权人,后来债务人死亡,在债务人的被继承人没有办理继承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持有关证件直接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过户手续。
三、蒋某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张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张某未对陈某与其妻共有的房屋设定抵押,因此对陈某处置的房屋无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如果蒋某系该房屋的善意有偿取得人,则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对蒋某的权利予以了认可。
四、不告不理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本案中,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审查职责,违法办理了房产权属登记,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张某不具有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但如果与此过错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受理,即只有当事人起诉,法院才受理。
11.房产过户公证书范本(共9篇) 篇十一
委托人:
1姓名:xxxx 性别:男 份额:100% 身份证号码:xxxx 受托人: 1姓名:张xxx性别:男身份证号码:xxxx 2姓名:毛xxx性别:男身份证号码:xxxx 的房产,现委托上述人员为我的代理人,任何一人均可单独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 20xx年0x 月 0x日至 20xx年08月07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2. 到银行办理赎楼(还清银行借款)、终止授信额度及办理关闭随借随还系统等相关手续,在有关文件上签名,并领取《 房地产证 》、《 房地产买卖合同 》、购房发票、保险单、贷款借据、还款凭证、付清楼款证明书等相关资料。
8.收取上述房产售楼款全部或部分放在受托方或业主帐上,偿还上述向银行赎楼借款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人:
20xx年xx 月0x日 我(们)(50%)、(50%)拥有位于深圳市 龙岗区横岗镇xxxxx,房产证号:深房地字
篇二:房产买卖委托公证书样本 委 托 书
我们委托人系夫妻关系,位于xx市xx区xxxxxxxxxxxxxxxxxx号(权xxxxxxx)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所有。现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成都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全权委托xxx办理如下事项:
一、出售或出租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查档,并代收售房款、按揭款或租金。如果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此房,协助买方办理有关按揭的一切事宜。
三、缴纳维修基金,并办理维修基金的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
委托人: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成都蜀都公证处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谈话地点:成都市成捷房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谈话人: 记录人:贺文君
陈生高,男,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
石桥镇红山村五社2号,身份证编号:***159。
问:你们是否签署有上述委托书?
问:你们现在神志是否清醒?是否自愿?有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答:清醒,自愿,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问:委托原因?
答:出售或出租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查档,并代收售房款、按揭款或租金。如果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此房,协助买方办理有关按揭的一切事宜。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转移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宜。缴纳维修基金,并办理维修基金的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括领取终结房款、拆迁安置等)。
问:上述房屋是否被查封、赠与、转让或存在其他权属纠纷?
答:无上述情况,如有虚假我们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问:上述房屋如何取得的?
问:对于受托方办理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如何约定?
答:对于受托方办理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问:公证处证明在你们在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你们应保证委托事项的真实性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们是否清楚其法律意义?
当事人: 委 托 书
委托人: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成都蜀都公证处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谈话地点:成都市成捷房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谈话人:记录人:贺文君
当事人:谢大芬,女,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10栋2单元 12号,身份证编号:***729。
问:你是否签署有上述委托书?
问:委托事项?
答:到银行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和国土证及办理上述房屋的退保手续并代收保险费。问:委托谁去办理? 答:委托何小平办理。
问: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所签署的文件及缴纳的费用如何约定?
答: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的资料,签署的相关文件及缴纳的合法实际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问:公证处证明在是你在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你应保证委托事项的真实性和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是否清楚其法律意义?
答:我已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你处在出具公证书后交予受托人即可。
当事人:
篇三:房产买卖委托公证书样本 委 托 书
一、出售或出租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
合同、查档,并代收售房款、按揭款或租金。如果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此房,协助买方办理有关按揭的一切事宜。
三、缴纳维修基金,并办理维修基金的转移登记等相关
四、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
委托人: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成都蜀都公证处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谈话地点:成都市成捷房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谈话人: 记录人:贺文君
陈生高,男,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
石桥镇红山村五社2号,身份证编号:***159。
问:你们是否签署有上述委托书?
问:你们现在神志是否清醒?是否自愿?有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答:清醒,自愿,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问:委托原因?
答:出售或出租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查档,并代收售房款、按揭款或租金。如果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此房,协助买方办理有关按揭的一切事宜。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转移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宜。缴纳维修基金,并办理维修基金的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括领取终结房款、拆迁安置等)。
问:上述房屋是否被查封、赠与、转让或存在其他权属纠纷?
答:无上述情况,如有虚假我们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问:上述房屋如何取得的?
问:对于受托方办理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如何约定?
答:对于受托方办理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问:公证处证明在你们在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你们应保证委托事项的真实性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们是否清楚其法律意义?
当事人:
委 托 书
委托人: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成都蜀都公证处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谈话地点:成都市成捷房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谈话人:记录人:贺文君
当事人:谢大芬,女,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10栋2单元 12号,身份证编号:***729。
问:你是否签署有上述委托书?
问:委托事项?
答:到银行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和国土证及办理上述房屋的退保手续并代收保险费。
问: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所签署的文件及缴纳的费用如何约定?
答: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的资料,签署的相关文件及缴纳的合法实际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问:委托期限为多久?
问:公证处证明在是你在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你应保证委托事项的真实性和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是否清楚其法律意义?
答:我已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你处在出具公证书后交予受托人即可。当事人:
篇四: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
1、房屋产权过户根据地方各有不同,有些只需要登记产权证人签名,有些同时需要审查产权人的婚姻状况,若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产权人配偶共同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各地产权处的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委托书
委托人:?申请人a?,性别:?a性别?,身份证编号:?a身份证号? 受托人:?申请人b?,性别:?b性别?,身份证编号:?b身份证号?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提前归还银行贷款;
2、代为领取该房屋的《他项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5、代为向派出所申请该房的户籍关系核查情况证明;
6、查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7、代收房款及协助买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相关手续;
8、办理交房等相关事宜;
9、到产权处(或税局)交纳相关税费及手续费;
10、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委托人(签字):
签订时间:
4、建议在办理委托公证的同时,要将你父亲的身份证、户口册等原件寄回,如果原件无法寄回的,可以同时办理一个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否则即便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也可能因没有你父亲的身份证而被拒绝(这是《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上产权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的要求)
欢迎参阅:hi.baidu.index_jsp 公证委托:公证委托是具有法律认证效力的,所以必须委托人和受托人手持身份证原件在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场的前提下,而且我们的是房屋买卖效力授权公证委托,是必须持有房产原件的。
公证授权委托和一般委托区别在于,一般的委托可以是手写的,可以是没有第三在场的。
你在公证授权委托办理完成之后,要通过正规快递公司把公证授权原件快递你的母亲。
贰、代为支付/收取房价款;支付房价款时,将境外汇如之美金兑换成人民币。
篇五:卖方公证委托书样本 委托书
委托人:甲
委托人:乙
被委托人:丙
1、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房产管理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关过户税费;
2、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转让签字手续并领取房产证;
3、配合买方办理该套房产的贷款按揭签字手续并代为收取按揭款;
4、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和解除抵押并领取房产证;
5、与买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6、在上述房产发生纠纷时代为诉讼、开庭、和解、执行等;
委托人:
年月日
篇六:房产公证书范本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公证书
()××字第××号
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房屋×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
公证员(签名)××××年×月×日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七: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甲方有坐落在××镇××街××号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共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字第××号)及该房占用范围内的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一并出售给乙方,达成合同如下:
三、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
甲方:
乙方: 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 公 证 书
(201×)×证字第00号
申请人:××,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申请人:××,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申请人:××,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经查,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000、000与000于二o一×年九月十七日来到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贵州省印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年九月十七日
篇八:房产赠与过户流程与合同范本 房产赠与过户流程与合同范本
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房产赠与同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具体步骤
房产赠与过户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准。
房产赠与的流程
亲属间的赠与房产过户流程
根据《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不征契税,当然最划算,但过户手续只能在产权人去世后才可办理。遗嘱继承也是如此,即使做了遗嘱公证,产权人在去世前还是可以随时变更继承人。
事实上赠予未必比房产买卖过户更省钱,如果房产的产权证或是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满5年的话,还是办理房产过户更划算。办理房产过户需要交纳1.5%的契税(非普通住宅为3%),双方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无偿赠与的房产过户流程
办理公证。
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赠与合同】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赠与人:、男、岁、住(下称甲方)受赠人:、男、岁、住(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与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二、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
赠与人:
受赠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房产赠与协议二 赠与人:
受赠人: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
房屋规格
房屋面积
第二条受赠人的义务
第三条赠与房屋的交付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五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协议约定义务的。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赠与人: 受赠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篇九:委托公证书范本 委托公证书范本(卖方)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12.如何房产继承公证 篇十二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产赠与公证书】推荐阅读:
房产继承赠与买卖07-15
房产赠与合同参考10-31
关于房产赠与的法律法规06-10
房产赠与合同无效五种情形参考07-20
结婚前对房产进行公证流程08-22
公民赠与合同09-13
股权赠与合同协议08-10
股份赠与协议协议08-17
股份赠与协议范本10-24
分红权赠与协议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