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2024-09-11

法学法律调查报告(精选9篇)

1.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篇一

调查目的:关注酒后驾驶对自身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对酒后驾驶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时间:20xx年3月18日—20xx年4月18日 调查地点:律师事务所、交警队等。 调查对象:法律工作者、干警等。

调查方式:本调查报告采取网上收集资料、电话、面谈等方法进行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xx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在峨眉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和某交警队进行了关于酒后驾驶的社会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酒后驾驶的基本情况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酒后驾车的原因,在交警部门的帮助下,我在网上从个人角度和社会监管角度分别做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显示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从驾驶人个人角度来看,依次是朋友的怂恿,占44.65%;侥幸心理,占24.73%;以为自己酒量大和技术高,占30.62%。从社会监管角度看,依次是:现有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大、占29.87%;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占27.00%。从客观因素来看,依次是担心车辆停放在外不安全、占24.65%;担心次日早上需要用车、占19.53%。此次调查共有194名网友提交了调查意见,其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共134人,占94.69%;中青年网友居多,31到40岁的占44.51%;学历层次丰富,大专以上学历占到70.79%,高中及以下的占29.21%。

根据来自网上的调查显示,有93.45%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24.68%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驶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38.6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46.7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的14.61%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这里我们来区分两个概念: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其实,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根本没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到0.8mg/ml以上了。一般来讲,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能已经超过0.8mg/ml了。

二、酒后驾驶的危害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了“远离酒后驾驶”的活动,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未饮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分别为0.75秒、0.56秒和0.56 秒。在饮一听350毫升啤酒30分钟后,酒精开始在体内发挥作用,同样的机器测试结果显示,三人的反应时间分别提高到1.22秒、1.38秒和1.05秒。实验证明交通事故的危险度随着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 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包括:

1.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觉角度为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煞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车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公尺,若是时速100公里,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公尺,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根据研究指出:呼气酒精浓度达0.25mg/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50mg/dL)以上,将产生复杂技巧的障碍、驾驶能力变坏,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二倍。而在呼气酒精浓度达 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11%即110mg/dL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十倍;其实身体中酒精浓度在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急促、呕吐等。

3.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人的手、脚触觉反应较平时降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容易失控,驾驶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一辆车时速60公里,一秒钟跑出16.67米;若时速100公里,一秒则为27.78米,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

4.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操作错误增加,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的驾驶人,越不能正确思考和判断车宽与路宽的关系,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三、酒后驾驶的防治对策

我国对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篇二

2009年3月19日, 教育部发出《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研[2009]1号) (后简称《通知》) , 对法律硕士重新进行了定义, 明确分非法学和法学两类, 考生除要符合学术研究生报考条件外, 其中, 报考法律硕士 (非法学) 专业学位要求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 报考法律硕士 (法学) 专业学位要求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新增的法硕招收的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有利于培养专门化的具有更精深法律业务技能和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 (1) 4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特别适用于法学毕业生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作为开设此专业学位学校的指导性文件, 也正式标志着法律硕士 (法学) (又称法本法硕) 这一学位的诞生。 (2)

有些人认为这一学位的突然设立是为缓解法学低就业率的压力, 特别是金融危机使就业压力增大之后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措施, 甚至猜想几年之后这一学位可能消失。因为这样一个新学位的产生并没有体现《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之中, 在一年以后, 教育部发布了《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才特别规定了法律硕士 (法学) 的招生条件, 规定两者之间可以互相调剂, 而事实上在2009年法科研究生的招生就已经这样做了。在教育部的《通知》中, 要求各招生单位以当年的研究生数为基数, 按5%-10%的比例减少学术型招生人数, 调减出的部分全部用于增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 (3) 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 满足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

法硕 (法学) 专业已招收三届学生。2009级的学生均由报考法学各个专业的学生调剂组成。2010年法硕 (法学) 专业研究生大多仍是以报考法学各个专业的学生调剂组成。法硕 (法学) 专业演化为考生报考法学各专业研究生失败后的保障性选择。 (4) 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对法律硕士 (法学) 这个新生事物的关注应当从其产生的原因转移到如何科学合理地安排其培养方案的设计上来, 才能进一步实现法本法硕的设立意义, 从而真正发挥这个学位创设处的效果。

二、法律硕士 (法学) 发展的瓶颈

(一) 法律硕士 (法学) 的“先天不足”

2009级第一届法本法硕学生均是由报考当年法学硕士而没有达到最后分数线的学生调剂组成, 由于是第一年一些学校也将本科为非法学的学生调剂为第一届法本法硕的组成部分。在《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并没有出现法律硕士 (法学) 的这样学位, 而在2009年却产生了第一批法律硕士 (法学) 。2009年4月, 法律硕士 (法学) 的培养方案, 即《全日制法律硕士 (法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后称《指导性培养方案》) 仓促出台, 与法律硕士 (非法学) 的培养方案相差不大, 因此, 法律硕士 (法学) 暴露出“先天性”的不合理性, 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上:

1. 课程设置中选修课与必修课学分设置不合理

法律硕士 (法学) 的招收对象为法学本科毕业的应届生或非应届生, 即在本科进行了14门核心课程的学习, 而在《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有再次将其中11门同样的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安排, 既是对宝贵的两年学习时间的浪费, 同时重复的课程磨灭了学生上课的兴趣, 使逃课率增加。

另一方面, 必修课程过多, 限制了选修课程的学分。在研究生阶段, 学生适当根据兴趣突出自己的专业方向, 有利于具体问题的研究, 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找到竞争优势。同时, 每个学校的特色不同, 选修课应当根据学校的优势及地区优势进行特色化安排。这里笔者所说的专业方向并非像法学硕士那样分具体的小专业的 (如经济法硕士, 宪法学硕士等) , 而是指相当一部分学校进行了法律方向的选择法律硕士 (法学) 经济法方向等, 主要是为了方便特色课程的安排与导师的辅导。

2. 实习期限过长

在《指导性培养方案》中, 法律硕士 (法学) 的实习要求是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5个月。其初衷是为了体现专业型硕士的实务能力, 但是显然在短短的两年时间 (包括上课、论文、找工作) 里, 将给学生带来各种安排上的压力, 反而不利于实习目的的实现。

2010年, 为法律硕士 (法学) 开始第二年的招生, 共有多达113个大学都开始招收法律硕士 (法学) 的学生, 大部分却仍然采用了2009年教育部过于笼统的《指导性培养方案》, 并没有具体且特色化的培养模式。

(二) 法本法硕的外部困境

法本法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 其发展的另一个瓶颈则是社会的承认度。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法本法硕在就业时的尴尬。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2009级在寻找工作时的访问调查了解到, 这种外部困境体现在:

1. 相应的公务考试职位中没有对应的对法律硕士 (法学) 的要求。

在报考国家公务员时, 各岗位对专业的要求还停留在只有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 (非法学) 的划分中, 对法本法硕学生的报告造成了困扰。也说明国家单位并没有了解这个新设学位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 (非法学) 的区别, 也就不能再将来的工作岗位中发挥其特色。

2. 在除了国家公务员的相关法律工作中, 大部分单位没有正确认识法本法硕。

近些年来, 法律硕士 (非法学) 的培养也暴露了许多问题, 由于没有四年本科的法学教育, 其综合性在缺乏有力的法学基础上发挥有限, 而法律硕士 (法学) 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某些单位对法律扎实基础的要求。与法律相关单位并没有认识到这点。法律硕士 (法学) 的毕业生在工作面试时, 往往要负责解释其学位设计和培养模式。

作为法律硕士 (法学) 的发展, 其经历着高校师生的认可度挑战和校外社会的认可度挑战。这作为法律硕士 (法学) 发展的外部困境, 限制着法本法硕的发展。因此, 教育部也提出要求, 各招生单位要在专业学位教指委的指导下, 通过多种形式, 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性质、特点、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宣传力度, 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在校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以及未来职业发展方面等考生最关心的问题的宣传, 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专业学位, 吸引优秀生源报考。 (5)

三、法本法硕中的改革与创新

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决定和教育部的通知中可以看出, 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型硕士的结构调整成为今后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 各种类型的专业型硕士出现体现了这种趋势。然而, 这种改革预期的顺利实现, 还需要教育部和各高校在具体的培养模式中继续探索。在法律硕士 (法学) 诞生的两年中, 也有高校针对法律硕士 (法学) 进行了教育的创新改革。

(一) 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法科特班为例

法律硕士 (法学) 创立的改革背景, 激发了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科特班”这个培养模式创新的诞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季卫东院长的主持下, 经过长期的调研论证, 决定自2010年起试办法学本科背景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特班 (以下简称“法科特班”) , 为法学本科背景的法律硕士教育的专精化探索新的模式。

“法科特班”是指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从第三学年结束后开始分流, 依据学生前三学年的成绩积点排名的顺位以及学生的自愿报名情况, 通过免试推荐和综合素质测试, 择优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生源, 从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 以本硕贯通培养的方式让学生接受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 以包括本科阶段合计六年的连续时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以及更好的就职前景。 (9)

“法科特本”对于培养真正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科学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3+3的学制安排。

法律硕士 (法学) 的培养要求达到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 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然而, 在两年有限的时间内, 要完成学分要求和论文, 压缩的实习时间有限, 并且不合理过长的实习安排有可能会造成学生的弄虚作假。再者, 对于经历过大四的研究生而言, 在保研和考研的过程后, 由于目标的缺失, 大四大部分的时间利用率低。而3+3学制的出现能弥补以上两点。“使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在时间上更好地得到衔接, 在内容上更精深、更充实, 并为实务训练以及海外名校留学或研修提供体系化的合理安排。” (10)

2. 独特的课程设置。

在3+3学制的良好衔接下, 省去大量的基础课程教学, 能相应地增设法律操作技巧课程和法学前沿领域课程;而在跨专业选修领域, 上海交通大学的“法科特班”将尝试利用上海交大其他专业课程的开设选, 学生可以跨专业、年级修课。由于课程教学的整体学分控制, 大量的自由时间为学生留下足够的课外时间进行阅读、思考、讨论、预习和复习以及在特定专业方向上拓展自我发展空间。而专业实习为期6个月也能够真正实现。

(二) 以华东政法细化专业方向的法律硕士 (法学) 为例

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硕士 (法学) 的培养模式在方向划分上发挥了学校及上海地区有优势, 将专业方向分为法律与金融、法律与国际经济、刑事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管理和民商事法律理论与实务。这样的划分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中专业必修课的安排上。每个方向的专业必修课分为专业深化课程和复合课程。以法律与金融方向为例, 规定在专业深化课程——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融资与并购法、银行业务法、保险法、金融监管法中任选4门;在复合课程——高等数学概论、金融学概论、法金融学、会计学概论、资本市场概论、金融衍生工具专题、证券投资与风险投资专题、公司理财概论、企业管理概论中任选4门。同时, 在法律实践课中也分共同实践课和专业实践课。

这样细化专业方向的作法, 无疑提高了法律硕士 (法学) 学生在工作市场中的竞争力。特别是跨专业的必修课程即复合课程中, 拓宽了法本法硕的就业选择, 并能结合上海作为金融和贸易中心的地区优势, 作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培养模式调整。

在以“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为主题的第六届全国法学研究教学与管理研讨会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力宇教授认为法律硕士 (法学) 的培养应当以本校的实践为例, 培养方案应当给各学校留有自主空间, 应兼顾各校办学条件的差异, 必修课大体一致但选修课应有自主余地。 (11) 然而, 令人遗憾的是, 法律硕士 (法学) 的培养模式的改革只是在个别高校有所体现。大多数高校没有认识到法律硕士 (法学) 的培养是整个法学教育培养模式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高校不应当把招收法学本科背景的法律硕士当做上面压下来的任务, 对《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基础上不进行探索和研究, 造成对学生的不负责任。

四、结论

从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和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现实出发,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的发展重点。 (12) 法律硕士专业引入职业教育理念是可喜的, 但制度的设计却疏忽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不同于美国的法律教育, 我国存在着数量庞大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13) 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在2011年6月发布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 法律大类的本科毕业生以79.1%的就业率再次排名就业率最后一名。法律硕士 (法硕) 的设立的确为大量法学本科毕业生提供了新的选择, 但只有做好具体的培养方案设计, 才能使学生不后悔这种选择, 同样实现优质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比例的调整, 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 笔者与课题研究小组的同学对高校的法律硕士 (法学) 的同学进行了交流, 发现在两年时间里, 同学的观点发生了变化, 开始理解作为法本法硕的学习目标和特色, 也迫切希望更加科学和特色的培养方案能够实施。为此还需要校方与社会的支持, 尝试着改变法律硕士 (法学) 的“先天不足”和外部困境, 发挥其应有的特色。

摘要:2009年教育部对法学研究生学位进行了创新, 在学术型硕士学位法学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学位法律硕士 (非法学) 之外, 新设了一种专业型硕士学位———法律硕士 (法学) , 即法本法硕, 针对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在近三年的现实中, 大多数高校并没有重视法律硕士 (法学) 的培养模式研究, 仅仅依靠《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笼统规定, 因此在法本法硕的培养中暴露了一些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法律硕士 (法学) 的培养模式研究是每所开设这个学位的大学法学院的重要任务, 从学生的利益出发, 体现以学生为本, 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硕士 (法学) 的这种学位创新在中国法学教育结构性改革中所起的作用。

3.法学:做个阳光“法律人” 篇三

答:一言概之,法学是一门专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学科。它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和要素,又要研究法的时机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是一门涉及社会规范、社会关系、社会问题的实用型社会科学。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具备三大基本技能:一是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二是具备缜密的法律思维;三是具有解决争议的能力。学生具备了上述三方面的技能,大可以经国济世,小可以维护权益、化解矛盾,有能力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问:本科阶段的核心课程有哪些?

答: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总论、物权法、债务法总论、刑法总论、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务总论与公司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

问: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什么样的特质?

答:一是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二是有较强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三是有严密的逻辑思辨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需要学生多进行实例研讨,多进行社会实践,多进行文书写作。书面表达能力对于一个法律人而言尤为重要。比如,作为一名律师,你的思维要通过清晰明了的语言文字准确地表达出来,才能让你的当事人、法官明白你的意思。而口头表达能力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显得非常重要,否则就很难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小编插话:无论是《离婚律师》还是《律政俏佳人》都告诉我们,正义、聪明、勤奋加能言善辩,是优秀法律从业者的标配呀!

问:社会上是否有对法学专业的认识误区?

答:社会上不太了解法律专业的人,可能会认为学习法律就是背条文,很枯燥。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研习法律,固然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这需要一定的熟记,但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原理的理解和运用,以及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些离不开对实例的研习。而讨论案例、研讨法律问题是一件十分有趣的事情,我相信同学们学习了法律以后会体会到的。

问:在法学专业的学习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困难是什么?

答:我认为最主要的困难是社会经验的缺乏。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带有很强的社会性、伦理性。对于缺乏生活经验的年轻学生而言,要理解这些规范并予以正确的使用会面临很多困难。这就需要学生在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多学一些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管理学的知识,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同时应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尽可能多地了解现实社会,这样就可较好地将规范应用到实践中。另外,法学学生还将面临被称为“世上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学生想要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范围很广,很难考,如果不下苦功是很难通过的。这对学生来说是压力,也是一种鞭策。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通过司法考试的复习,学生也能巩固所学知识。

小编插话:“世上第一考”,听起来是不是“鸭梨山大”?学习法律是一条漫长的辛苦的道路,但在路的尽头,是自身明辨是非,是社会更加和谐,是国家长治久安。

问: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主要是面向哪些行业,哪些职业种类?

答:法学院培养从事法学研究、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律师事务、企事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毕业生就业主要去向是政府行政部门、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成为律师、法官或者公司法务人员。

(本文改编自浙江大学出版社《教授带你“逛”专业》)

4.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篇四

物流配送中心体系构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名:

专 业 班 级 : 10级法律事务专业一班

实习单 位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

指 导 教 师 :

完 成 日 期 :

2013年4月

摘 要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大学生活的最后一个学期,我去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进行了实习,时间是2013年2月18日至4月19日,我的工作岗位是法务助理。实习期间,我很珍惜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求教,进一步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理解。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大学三年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的充分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但同时我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我会在我以后的法律学习实践生涯中我会再接再厉,努力的学好用好法律知识。

关键词:物流配送;体系构建;法制化

一、实习目的

在高职高专职业教育中,实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亲身接触社会,我们可以从中检验大学三年法律事务专业课程的学习情况;将理论与实际很好的结合在一起,将大学三年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对所学知识行梳理总结,增强感性认识,并且进一步巩固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总结大学三年的学习经验及体会,亲身感受从一个学生转变到一个职业人的过程,为今后走向工作岗位或更进一步的学习奠定良好基础。

二、实习单位简介

1.实习单位性质

百事可乐公司 Pepsi CO.,Inc.全球最大的食品与饮料公司之一。资产总额约 151亿美元,居世界大企业第75位,职工26.6万人,业务遍及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总部设在纽约市。公司附属机构近百个,主要有百事可乐饮料公司、弗利托-莱公司(快餐馆)、啤咂餐馆(供应意大利式烘馅饼等)、北美运输公司和威尔逊体育用品公司等。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菲多利休闲食品、百事可乐饮料、佳得乐运动饮料、纯果乐果汁和佳格麦片食品。公司的系列产品中,年零售收入在10亿美元以上的品牌有17个。其中,在中国经营的主要品牌包括:百事可乐、美年达、七喜、七喜劲柠佳得乐、乐事薯片、都乐鲜榨果汁、果缤纷果汁等等。

2.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简介

我所在的工作岗位是法务助理,主要负责:中英文合同起草、审核及管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 为公司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法律文书撰写,参与必要的司法程序;协助公司法务完成其他与法律相关事项。

三、实习内容

1.工作能力

我所在的岗位是法务助理,这个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主要有:热爱法律事业;良好的民商法、经济法基础;有很好的条理性,以便管理法律文件及合同;做事认真细致,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能够承受工作压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礼仪修养,善于交往,注重团队合作;普通话标准,有良好的沟通理解能力以及基础英文阅读能力;基本电脑操作能力,能熟练地使用OFFICE等办公软件;有较强的责任心、耐心,执行能力强;有较好的文字处理能力;热情大方,有亲和力,办事沉稳、细致;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应变能力;有良好的工作态度,有上进心。

2.主要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岗位名称:法务助理

工作任务与职责:

一、日常法律咨询,分析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法律疑问,对问题本身性质做出区分,在法律专业领域内予以解答。

二、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明确,为企业建立一整套合同体系进行规范,以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三、协助公司法务针对具体的法律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出具的关于该问题的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的书面法律文件。

四、对企业与客户之间纠纷产生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解及分析,向企业提交正确有效的应对方案。

五、参与商业谈判,对不利于企业的条款或因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巨大损失。

六、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针对企业不同的职能部门,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全体部门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日常的经营行为。

七、在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前,对另一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并向企业提交对方的资信信息。

八、协助解决劳动争议。

九、合同及应收帐款管理。

十、协助建立企业管理制度。

十一、协助处理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各种事宜。

十二、协助进行律师见证,即对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

十三、陪同公司法务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四、实习收获、总结及体会

为了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进行了实习。我是2013年2月18日至4月19日,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进行的实习,实习的岗位是法务助理。企业法律事务涉及的法律面很广,实践性很强,我到企业里实习,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弥补了课堂教学的不足,增加了一些新知识和新体会。

光阴荏苒,岁月如梭,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法务助理岗位的实习已有两个月的时间了。这次的法务助理岗位实习,是我第一次完全意义上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积累了工作经验,历练了自己。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也把自己平日所学应用到了这次实习当中。这次实习对我来说是一份无价之宝。它对于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是我人生中一段重要的经历,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从别人的身上学到很多很多的知识、道理。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的充分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但同时我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因此,总结如下: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两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律专业教学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律专业教学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实习期间,我的工作岗位是法务助理。因此,平日的工作就是协助公司法务处理单位所涉及的一切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配送中心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其中我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所述:

一、日常法律咨询,分析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法律疑问,对问题本身性质做出区分,在法律专业领域内予以解答。

二、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明确,为企业建立一整套合同体系进行规范,以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三、协助公司法务针对具体的法律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出具的关于该问题的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的书面法律文件。

四、对企业与客户之间纠纷产生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解及分析,向企业提交正确有效的应对方案。

五、参与商业谈判,对不利于企业的条款或因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巨大损失。

六、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针对企业不同的职能部门,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全体部门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日常的经营行为。

七、在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前,对另一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并向企业提交对方的资信信息。

八、协助解决劳动争议。

九、合同及应收帐款管理。

十、协助建立企业管理制度。

十一、协助处理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各种事宜。

十二、协助进行律师见证,即对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

十三、陪同公司法务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活动。等等。

在实习过程中我还学到了很多公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在实习期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公司法律制度完善、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法律风险源分析预防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合同等文书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知识,和强化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笔。我虽然没有在法院等机构实习,但我也学到了很多其他方面而在这些机构里接触不到的东西。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通过实习,我在我所学的法律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三年以来法律专业学习的知识水平。我真正的理解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的意义。只有到实际中去,才能更加深刻的去理解理论知识中的的深意。很感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能给我们这个难得的机会,这次实习使我受益匪浅,为我以后的工作积累了经验,为我以后的职业生涯奠定了基础。

同时,通过此次实习,我也认识到了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本来在学校里自以为学得还不错,但一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是多么的无知,这时我才真正领会到学海无涯的含义。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比如:在实习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多而杂,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要拥有渊博的法律知识,而我的知识量还远远不够,今后就要加强对这方面的训练。对各种法律条文做熟记于心,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再比如:作为应届毕业生的我们,普遍还存在社会经验少、阅历浅,对法律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周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等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的这些问题,给予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我会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每一件职责内的事情,弥补自身的不足,凡事慎思笃行。在两个多月的实习中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法律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就目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法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我的法律专业的角度,大胆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强化法治意识,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领导十分支持法律事务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通过深入开展普法活动,使全体员工逐渐培养起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法律事务工作要更积极地参与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配合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在合同签订与履行、投资项目等工作中严格把好法律关,完善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使法律工作能从实质上维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各种手段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定期组织员工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际经验方面的能力,取得法律资格证书,这样才能搞好的维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的权益。建议上级部门能够多组织些相关的培训和交流,学习先进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并进行交流推广,以其之长,补己之短。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的法律工作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离目标还相差甚远。在上级部门的关心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领导的支持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将继续按照上级集团的要求,克服困难,夯实基础,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事可乐配送中心的法律工作进一步加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我校文化以及法律文化的传播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我的母校介绍法律专业,使他们走近大职院了解大职院。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毕业实习的结束意味着从此走上实际的工作生活,我的所学究竟能在其中起多大的作用?检验才刚刚开始。实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悟了很多,这是一段难忘的日子,我相信有了这次实习经验相信经后的工作生活走得会更从容些。

我认为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律专业教学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律专业教学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因此,我建议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当代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技能,将理论与实际结合。把大学的法律专业教育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联系起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律专业的兴趣,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律服务人才。

5.法学本科法律史推荐书目 篇五

初学类

《寻找法律的印迹——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余定宇著,北大出版社,2010。《中华法苑四千年》,倪正茂、郑秦等著,群众出版社,1987。

《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杨一凡、刘海年编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古律寻义》,刘星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獬豸的投影——中国的法文化》,郭建著,上海三联书店,2006。《法意3000年》,赵明著,法律出版社,2007。

《法苑谈往》,洪丕谟著,上海书店1991。

《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陈夏红著,2006。

《骷髅说话——〈洗冤集录〉与奇案侦破》,王大伟著,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法学野渡——写给法学院新生》,郑永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9-1 《走不出的风景》,苏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

1名家经典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陈顾远法律史论集》,范忠信等编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国外学者

《中国刑法史研究》,[日]西田太一郎著,段秋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华帝国的法律》,[美]布迪,莫里斯等著,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93年版。《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贺卫方等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张中秋教授选编

《中华帝国的文明》[英]莱芒•道森著,金星男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法律文化

《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范忠信等著,人大出版社,1992。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0月版。

《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梁治平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范忠信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法意与人情》,梁治平著,海天出版社1992年12月版。

《法律文化史研究》、《法律文化史谭》,何勤华著。

史料类

《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

《名公书判清明集》,陈智超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

6.法律作业: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练习 篇六

一.民法部分

1、某市水产公司欲购买一套办公用房,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后,一直未获得批准。该公司因办公急需用房,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由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用公款在某写字楼购买一套办公用房,共花费60万元。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帐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水产公司交付了房屋,水产公司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后水产公司委托李某负责安排装修,两个月后,装修结束。李某下海经商,将这套房子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在转让时,李某明确表示该房是个人购买的,并出示了有关权利凭证。张某对水产公司出资买房之事并不知情,在到房屋登记机构核实该房确实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同李某办了房屋过户手续。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以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返还房屋。

请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分析:张某是否有返还房屋的义务?请说明理由。

2、某建筑公司分别向甲、乙、丙三个水泥厂发函,内容为:我公司现急需大量的优质水泥、贵厂如有货,请速复函告知水泥的型号及价格,我公司如觉合适,将派人前往贵厂看货、洽谈。三个厂收到函后,分别复函给建筑公司,告知建筑公司本厂生产水泥的价格、型号,建筑公司认为甲厂的条件突出。在建筑公司接受甲厂条件的第二天,乙、丙两厂分别将水泥运到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建筑公司拒绝,乙、丙两厂遂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建筑公司是否应向乙、丙两厂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 万元。甲见乙出价高,于是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造成甲蒙受谈判等费用的损失达3000余元。甲一怒之下,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赔偿上述损失。

请问:乙是否应对甲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4、某材料厂经理王冬因经营不善造成公司亏损,被董事会解聘后,又以原材料厂名义与老客户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材料厂验货时发现是一批伪劣冒牌商品,便以王冬没有代理权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此时,贸易公司方得知经理已经换人。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材料厂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传王冬到庭。王冬说:“当时贸易公司总裁说,有一批进口优质原料,因急等用钱,想便宜卖了。他们还给我看了样品。由于知道厂里正好需要这种原料,只想最后给厂子办件好事。订合同时也没好意思说经理不当了。哪想到事情会这样。”经查,王冬的陈述属实。

问:(1)王冬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这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二.刑法部分 1、1998年6月14日,李某驾驶“东风”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在出某单位大门时,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该单位保卫人员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走。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可李某不但不停车,反倒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驶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请问:对李某的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如何认定?为什么?

(提示:必须具体说明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四种类型中的哪一种,如笼统地答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将不得分)

2、吴某,男,20岁,宋某,男,25岁,二人均为农民。因缺钱花,二人商定去抢赌场。2006年10月29日晚10时许,吴某手持菜刀,宋某手持铁榔头,窜至甲村准备抢赌场,恰因赌博的人都不在赌场而未抢成。11月2日晚11时,二人又手持凶器,来到乙村,打算抢乙村的赌场,因当晚未设赌局,又未抢成。11月6日凌晨2点,二人又持凶器窜至丙村,因赌场已收场,人员已散,也未抢成。后二人被村民揭发,被抓获归案。

问:吴某与宋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3、刘某(女,20岁)于某日回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郑某(男,25岁)相遇,郑见刘后即起淫心,刘一边应付,一边向前走,走到山脚,刘见前面有一堵墙,下面有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说到墙那边去吧。到了粪池边,郑要刘先脱下衣服,然后自己脱裤子,当郑一只脚着地,一只脚抬起脱裤子时,刘乘机将郑推入粪池,粪水淹没郑的头顶。郑不会游泳,大喊饶命,几次用手抓住粪池边沿想挣扎着上来,均被刘掰开手推下。刘一面不让郑抓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到郑无力再抓时,刘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村民,并带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郑已淹死在池内。

试结合上述案件分析以下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为什么?

4、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2001年6月3日,纪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纪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也是年轻人)不满,双方遂争吵,纪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对方为首的一个小青年猛刺两刀,将对方刺倒在血泊之中,对方当场死亡。纪某见此情景,想杀人偿命这是自古规律,立即外逃。

当天夜里,在回家准备外逃物品的路上,纪某看到一个大款模样的人手提皮包,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随即掏出匕首威逼持包人交出财物,把包和手机抢走,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

纪某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感觉风声已过,胆子又变得大了起来。2002 年8 月至2003 年3 月,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40000余元。2003年6月27日纪某被抓捕。

请问:纪某对上述三种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请分别说明理由。

7.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篇七

一、法律是否存在漏洞

(一) 西方法理学流派的观点

自古希腊起, 西方的法学研究就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热闹局面。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这三大学派起着领头军的作用。但对于法律是否存在漏洞这一命题, 三大法学派的观点各异。

自然法学派认为, 实体法从属于高级法, 任何实体法都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理性、本性等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不只规则, 还有凌驾于规则之上的公平、正义等抽象的高级法。当法律规则缺失时或适用法律规则违背人类理性、公平和正义时, 司法人员应以抽象的原则解决问题。所以, 法律是无所谓有漏洞的。

19世纪的实证分析法学派抨击了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认为法与道德相分离, 法律存在是一回事, 它的优缺点又是另外一回事, 即就是“恶法亦法”。代表人物凯尔森认为法应当试图回答是什么和怎么样, 而不是回答应该如何。他坚持主张把一切非法律因素从法学理论中排除出去, 建立一个真正的纯粹的法学理论①。哈特也坚持了实证分析法的基本立场, 认为“法律规则存在空缺结构, 这意味着很多东西留待法院或者官员去发展, 他们根据具体情况在分量不等的利益之间做出平衡”。②可见, 分析法学认可法律存在漏洞, 而且还尝试着填补这一漏洞。

19世纪末的社会法学派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与千变万化的社会之间的关系。该学派的集大成者庞德深化了埃利希关于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的论点。“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那么他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③可见, 庞德认为法律并非是无所不能的, 社会控制还得依赖习惯、舆论和道德等。

(二) 本文立场

由此可见, 自然法学派认为, 法律不可能存在漏洞, 因为存在高级法, 由正义理性来解决法律问题。但是, 高级法该如何获得呢?什么是正义理性?依据谁的正义理性呢?这些空洞的口号让人无法把握, 很容易陷入“人治”的误区。我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已有过深刻的教训, 所以这个立场要不得。而社会法学派虽然也认为法律存在漏洞, 但是它太关注社会中的非法律因素。这样, 法律就失去了独立的品格, 很容易异化为舆论、政治意愿的玩偶, 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相比之下,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我们目前分析法律漏洞所采取的最佳立场。只有这样, 我们才不会专注于虚无而又空洞的价值;法学才不会成为其他社会规范的附庸;我们才能在法律规则和事实之间形成一种互动。

二、法律漏洞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法律漏洞是法律体系上违反计划之不圆满状态。④我国是有着制定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 法律本身的调整计划就是对应该纳入法律调整的法律事实给予调整或者法律对既定事实做合理安排, 即就是追求一种圆满。但是这个计划会出现纰漏, 不能实现法律调整计划的圆满性。通常来说, 法律漏洞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第一、法律概念模糊不清, 导致界限不明。为了追求抽象性和概括性, 内涵和外延都明确的法律概念很少。如“显失公平、情势变更, 应知、明知”等法律概念。但是在具体适用时, 什么情况才是显失公平、什么样的变化才是情势变更, 怎么辨别应知或者明知?当事人、律师、法官等不同主体都会做出不同的解释。此时, 很多法律事实都处于游离状态, 得不到相应的判定。

第二、应要调整的法律事实未纳入规范, 产生法律上的“盲点”。此时, “新型”的法律纠纷, 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去规范。

第三、对同一事实存在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 并且不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原则得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 虽有法律规定, 但效果和没法律规定一样:都使人无从适用。

第四、法律虽有规定, 但若适用该规则可能得出匪夷所思的结果或者违反公平公正等原则。如引发争议的“泸州遗产案”。根据法律规定, 遗嘱是合理有效的, 第三者有理由获得继承权。但是这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因为公众不能接受破坏别人家庭幸福的小三得到遗产而合法妻子却不能, 并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将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这就产生了遗嘱是否对第三者有效的法律漏洞。

三、法律漏洞的应对之司法对策

因为法律漏洞的存在, 若严格依法办事, 社会中出现的冲突和纠纷将得不到及时解决。所以若要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 我们必须让社会冲突和矛盾得到一个解决的出口。本文将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阐述法律漏洞的司法应对策略。

(一) 微观的法律漏洞司法对策

微观层面的对策, 是指法官在适用具体法律规则时, 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使应用的法律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一, 类推适用方法。类推适用是指当受理的案件在法律上未有规定时, 法官采用类似案件的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类推适用得严格依照以下两种操作方法, 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相似。首先, 比较现行案件和类似已决案件的异同点。二者的相同点必须是在法律评价上具有本质性的重要, 而不同之处则是可以忽略的。其次, 判断相似点之间的关联性。相同的属性愈多, 推出的属性相同性也就愈大, 结论也就愈接近正确。

第二, 目的性限制方法。法律为尽可能多地囊括社会现象而以极度抽象、概括的语言制定, 所以一个法律条文的文义可能很宽泛, 将不该适用的案件包括在内。但是依照法律条文的目的, 是不该包括这类案件的。若法官依字面意思而置真实目的于不顾, 往往会导致适用规范的结果与法律追求的目的相反。因此, 法官适用此类规范时, 应根据已知的规范目的来限制条文的含义。

第三, 目的性扩张方法。立法者由于认知能力有限, 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涵盖某一类型。所以, 法律在适用该类型条文时, 将不为原规范文义所涵盖的类型, 包括在该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内。这是言不尽意文义表达的有限性和立法意图冲突不可调和时的一种填补方法。

(二) 宏观的法律漏洞司法对策

宏观的法律漏洞司法对策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整合法律原则、价值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或者为实现个案正义时, 我们可以考虑法律原则的适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可追溯到法的价值目标层面。由于人的需求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 决定了法的价值多元化, 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正义等价值。但是这些价值具有有序性。当低位阶的价值和高位阶的冲突时, 高位阶应受到优先考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某一价值在个案中获胜, 但并不代表在其他个案中也优先适用。此时, 就得借助法官的理性思维能力, 综合考虑并平衡法益, 采取最轻微侵害的价值目标。

第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案例发布制度。判例存在于普通法国家, 但这并不排除像成文法国家的适用。我们可将判例视为成文法的例外,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发布制度。首先, 由二审法院收集经二审程序解决的有关法律漏洞的疑难案件。这里把法院限定为二审法院是有理由的。因为上诉法院的法官素质都相对比较高。经过二审, 法律问题会得到比较透彻的论证。其次, 上诉法院将此类案件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 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一些具有普遍意义和现实性较强的案例, 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布。最后, 在案例发布后,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若形成司法实践, 最高院可将该类问题以法律解释的方式发布。该解释不仅可以成为日后相关立法宝贵的参考资料, 而且还可为相类似的案件提供指导。

制定法永远都只能是对理想状态的无限接近, 而不能同现实完全契合, 所以法律漏洞现象不可避免。对于法律漏洞的补充, 司法实践者任重而道远。在上述论证的司法对策中,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贯穿着法律漏洞填补的全过程。但是, 无限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为所欲为的解释或架空法律。所以, 在实践中, 法官首先要端正信任法律的心理底线, 再本着“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的编制材料, 但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的合理态度来发挥其司法权。当然还要有必要的外部监督。这样, 法律漏洞才有可能得到补充。最后, 我们也要坚定地相信, 我们能运用自己有限的理性为在法律漏洞面前遇到困惑的人们排忧解难。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西方法理学三大主要流派是否存在法律漏洞的观点的分析, 肯定了法律是存在漏洞的, 并且我们应该站在分析法学派的角度看待该问题。其次, 文章阐述了法律漏洞的概念及四种表现形式。最后, 对症下药, 从微观、宏观两层面论述了填补法律漏洞的司法对策。

关键词:分析法学,法律漏洞,司法对策

参考文献

[1]吴丙新.法律漏洞语境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 (05) .

[2]黄建辉.法律漏洞类推的适用[M].台北:台湾蔚理法律出版社, 1998.

[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8.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篇八

关键词:新法律现实主义;勃兴过程;中国法学;反思;借鉴

一、前言

从法学和法治角度进行分析,当代中国法学还面临着许多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法学教育及研究的方向,还关系着法学的学术品味及学术价值。在目前学派众多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学术立场上还是指导理念上,各种学说、方法论、流派等都不能只看其中的一面,所以多元化的标准最为合理,但是在根本性的问题上,这些方法之间毕竟有一些地方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很难对其做出选择,也很难以中和,所以本文在不否定其他法学方法的前提下着重的评价了美国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倡导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并以此来对我国的法学进行反思。

二、新法律现实主义的诞生

在2004年的6月,在美国一群法律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聚集在麦迪逊威斯康辛大学,在此并举行了一次重大的会议,该会议主要讨论了一个新法律现实主义者的研究日程创制模式与创制概念,这次会议日程主要提到了“一个关于寻求构建法律问题因素、政策及经验性研究的三重进路,和老一代法律现实主义者研究的东西一样,但也有不同之处,即在法律领域中沉淀了新一代的独特见解。”随后,在2005年斯图尔特·麦考利教授发表了一篇堪称宣言的论文,即《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随着该论文的发表,“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学流派迅速在美国国土上蔓延,因此斯图尔特·麦考利教授也被称为新法律现实主义的领军人物。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为随后的美国法学和社会研究领域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

托马斯·J.麦尔斯与卡斯·R. 桑斯坦曾在《新法律现实主义》中提到,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出现以及新法律现实主义者正在实践卢埃林的预想,即对事实与结果进行大规模定量分析,即新法律现实主义研究希望从大量数据的基础上与可验证的前提下来探索司法裁决的本源。与此同时,新法律现实主义的研究主张了定量分析研究,重视数据和实践,这让新一代的法律现实主义者可以去研究并实现老一辈法律现实主义者的理论和思想,让老一辈的设想有了实现的可能性。除此之外,新一代法律现实主义研究在新的社会环境和学术背景中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和推广。作为法律和社会运动的新成果,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发展和形成主要建立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之上,它的兴起有一点水到渠成的感觉,也是时代发展催生的新产物。

三、新法律现实主义的特征

(一)立场的中立性

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中,新法律现实主义者提出了一种法律乐观主义的理念,并将该理念作为了新法律现实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该特征被看成是政治对法律的独立性侵蚀的一种回应。在新法律现实主义的研究中,新法律现实主义者积极的评判现有法律中的缺陷和不足,也在研究现有法律对国家内外的变革产生的积极作用,新法律现实主义要求了在法律的研究上要善于运用社会学的力量和工具,让基层对社会和法律的运转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再者新法律现实主义者在研究过程中认为要重新对政策交涉与法学研究进行思考,并认为这是向着实用主义方向前进。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服务于政治,政策利用法律手段得以实施,这使得法律的独立性无法得以彰显,那么相对的法學研究也必将成为服务政治的工具,那么法学研究也比较丧失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研究成果也不具备客观性,所以新法律现实主义不仅要让基层认识社会和法律的运作程序,也要将法律和政治之间的关系理清,以保证新法律现实主义研究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二)进路的经验性

新法律现实主义的研究提倡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经验性研究方式,它主张的是“上下贯通”的研究。所谓的“自下而上”的经验性研究指的是从社会的基层的生活中遭遇的事实入手,前提是没有经过法律职业或没有经法院渗入的事实,从基层开始探讨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规范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但也不否定“上层”研究,以达到分析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形成的目的,客观的进行评价。采用“自下而上”研究进路的对象通常是很广泛的,研究的范围也比较广,如法律影响力的研究,法律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关联等,所以这一研究进路一般都超出了正式法律的研究范围。所以新法律现实主义者对正式的法律影响力时刻保持怀疑的态度,也应该采取经验性的工具来寻求正式法律分类的途径。同时,“自下而上”研究进路还需要研究者对统治集团与权力主体保持高敏感度,忽略这一点那么研究必将不完整,成果也将不具备科学性[2]。

(三)视野的全球性

新法律现实主义提倡的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虽然它不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个准确的标准和定律,但也不会对同类问题给出同一的答案。我们知道每个国家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文化是不同的,那么政策的确定、法律的定义也将有所差异,但也必然是通过事实来验证的。而检验新法律现实主义是否成功关键在于新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全球化问题的担当。从全球角度来看,新法律现实主义所要承担的责任便是构建或创新出一种适合全球化时代的“自下而上”的研究进路,并不断的研究制度的操控者和决策者。由于国与国之间的差异性,任何一个国家照搬美国的法律制度的尝试必将失败,为了实现新法律现实主义促进全球民主的法制进程这一目标,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根据各自情况进行自我完善或改善,如本土化的法律研究。

(四)方式的综合性

法学是一门高深的独立学科,但是法律缺不是独立存在的个体,使得法学研究必然不能将法律因素和其它因素分离,也不能忽视人们生活对法律的影响。加上新法律现实主义经验性研究包括的内容广泛,研究范围也较广,不仅要涉足社会领域和法学领略,还需要对两者的结合做出更多的研究,关注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这必然会使得新法律现实主义的研究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通过综合性的研究和对话,新法律现实主义者能够构建出跨学科的理论,并使新法律现实主义的认识出现多元化。如有的学者不避讳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局限性和治理的有限性,但也极大的终结了法律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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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人们对于新法律的现实主义意义的探索越来越多,而且变得日益兴盛。由此可见,现代人类对于新法律的现实意义的追求很迫切,引起了当前国内对于新法律的现实意义的追捧热潮。那么对于新法律的现实主义追寻的重大意义在哪?为什么值得如此之多的人去探索,值得思考,下面就针对新法律的现实主义意义进行讨论。

(一)学术贡献意义

之前的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对某一项社会活动、经济计划以及管理方式进行检验,需要依靠其是否能够实现可行性价值与可欲性的理想一致,并且可以有效的促进这一价值在社会活动中的实现。提出的理想与价值可以有效的促进这些理想的实现,证实该计划的可行性。曾经新法律的现实主义在美国引起了大众的研究,它体现了固守法学的逻辑以及基本原理,但是这些仍然缺少了社会的实践,只有贴切实际生活的法学,才能够完成使用第一手资料对其客观事实进行论证和研究。新法律的理念给我们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研究领域,同时还有很多的学者不断的强化自身的法律自治性,以确保不会受到社会的影响,因此新法律现实主义所强调的研究社会的互动问题时,对于传统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和改革。由于一些学者意识到法律的实效性要借助其背后所存在的道德和价值基础才能实现。

(二)理论限度意义

新法律的现实主义给我们塑造了一种多元化的研究手段,使得人们能够在研究中发现法律存在的局限性,同时使得我们对于法律不会盲目崇拜,还能够对法律背后的利益链条具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根本上实现对社会、环境进行关注,但是法律又有着其自身的缺陷,另外新法律的现实主义存在着理论上的不足。

1、法律延伸

新法律现实主义作为法律的延伸,其一直都是采用经验性的研究方法,同时新法律的现实主义强调的不是某种假设性的观点,而是通过事实来证明,使得他们相信事实本身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新法律的现实主义可能要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离,非常容易形成新法律现实主义中所倡导的事实而被抛弃。

2、法律风险

针对新时代法律现实主义进行批判时,很可能造成人们很难寻找出哲学上的回击点,也可能会因此变得一蹶不振,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过去的法律理念中现实主义没有对法律的性质和概念进行一个预先设定。当然在新法律现实主义中也未从哲学上实现假设和思考,因此当被质问哲学的问题时,可能也会因此被迷惑。研究中没有以哲学的经验作为基础时,其存在着很大的研究风险,而且研究过程中仅对较大的数据材料以及事实现象等重视较难,难以实现全面对素材细节进行描述[3]。

3、法律独立性

新法律很多都是从老一辈的法律发展而来,其既存在着一定得共性,同时也具有一定得独立性,因此在此期间需要吸取更多的教训,同时需要远离政治上的被动,才可以有效的实现新法律主义者对其立场给予不确定性回应。新法律现实主义理念的确立应在理性和权利之间,那么这就需要在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当代中国法学和法治的反思

所谓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得失,那么新法律现实主义其实就可以被看作为一面镜子,通过它来反映出法学理论上的问题,有利于我国对于法治理念的研究。目前,我国在法律的研究上存在着很多的现代化情绪以及规范,这些均与我国建设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具有很大的关联。法制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着法律移植,通过引进外来的法律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尽管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西方法和法治的一种社会共识趋势。到目前为止,法律移植依然是法学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移植概述

很多国家的法律,在建国初期都存在着法律移植,尤其是今天法律移植成为主导,很多的政治当权派将其作为统治人民的工具。目前也有很多的决策者和权利主导者通过法律移植来实现其政治企图,很多的法律移植逐渐渗透在人们的立法改革之中。法律规则以及制度的设计者需要重视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考察,不断对本国的国情实施调查,以满足法律移植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国的情况进行改善。

(二)法律中心介绍

随着社会制度不断完善,对很多制度都进行了移植,国家政府部门在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体现了社会对于法律的需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法律教育制度、法学研究以及法律职业等群体进行法律移植均所有扩大。国家之间的权利博弈中极易出现国际接轨现象,同时这也可能造成法律在移植过程中没有中心可言,极易造成轻率移植。

(三)法律中心論的重要性

法律中心论断以及法律的形式主义占据了主要的话语权,并且对法学和立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不论这些概念背后牵扯的利益究竟是什么,从人民的角度来看,不会去关心法律的道德基础如何,也不会去追究社会环境以及基本的事实。法律研究学家提出了法律信仰、法律学家共同体等概念也无法解决这一现状,有时候也会被这些理念所支配,遭受现实的嘲弄。由此看出法律在进行变革的故从中离不开法律中心论,其中心论要依据当国人民的特色以及现状才能够完成制定出符合要求的法律。

六、结束语

总体来说,新法律现实主义可以对传统法学方法进行思考,新法律现实主义并不否定法治的功能和价值,但同样不认为法治是万能的,新法律现实主义也没有主张非法律手段和非正式的制度来代替法制,而是寻求一种多元化的路径。对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新法律现实主义的研究方向应该是法制和社会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目前的法学情况来看,新法律现实主义代表的是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经验性的实证研究,这是研究理论本质的基础和起点,而并非是意识形态和结论。

参考文献:

[1]何志鹏,高宇,徐晓等.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展望——中国法学教育2008年年会综述[J].当代法学,2012,22(6).

[2]苗连营.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路径之反思[J].河南社会科学,2010,(5).

[3]王学辉.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的政治背景——通往中国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J].行政法学研究,2010,(3).

9.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篇九

一、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基本特征的是

A、社会公益性

B、技术规范新

C、国家强制性

D、国家引导性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法的基本特征

2.首次将“法”界定为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工具的学者是

A、亨利•梅因

B、马克斯•韦伯

C、卡尔•马克思

D、罗斯科•庞德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3.下列不属于大陆法系别称的是

A、民法法系

B、日耳曼法系

C、罗马法系

D、央格鲁法系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大陆法系的概念

4.我国刑法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则所包含的逻辑结构要素是

A、假定和行为模式

B、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C、假定和法律后果

D、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5.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新原则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法律的溯及力

6.我国X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X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法规性质上属于行政法部门

B、该法规制定后,不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该法规虽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仍具有效力上的普遍性

D、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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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知识点】中国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的正式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分

7.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甲破坏供电设备,导致其地发生大面积停电,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法院审理时认为,甲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院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属于

A、历史解释

B、文义解释

C、体系解释

D、限制解释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法律解释的方法

8.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吧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对此,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立法者都应当从自然科学家中产生

B、立法者应该在制定法律时多听听自然科学家的意见

C、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尊重科学性和规律性

D、立法者不必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而应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考虑立法问题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法律制定的原则

9.某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某利用其掌握的城市居民低保资格复核权,收受申请人好处费,被上级机关撤销主任一职,陈某受到的法律制裁属于

A、行政处罚

B、刑事制裁

C、民事制裁

D、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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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法律制裁、行政制裁

10.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司法活动范畴的是

A、交通警察处罚交通违章者

B、司法局审查发放律师执业证

C、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

D、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

11.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

B、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都采用三段论的推理模式

C、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最被严格禁止的D、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

12.李某因车祸致双腿残疾,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全责。李某遂向法院起诉,除要求王某赔偿30万元医疗费外,还主张对她因车祸向受侵害的“正常行走权”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主张的“正常行走权”属于法定权利

B、王某赔偿30万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C、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因王某的肇事行为而产生

D、交通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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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

13.甲、乙双方在油画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一试三份,经双方鉴定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约定中包含了合同生效的条件 B.该约定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

C.该约定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义务性规则 D.该约定不关涉甲乙双方行为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法律规则中的种类

14.在我国,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活动中,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是

A.法律编纂 B.法律清理 C.法律汇编 D.法典编纂

【参考答案】 C

【考查知识点】法律制定的特征

15.最早提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分类的学者是

A.蒲莱士 B. C.西耶士 D.洛克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宪法的分类

16.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体现的宪法基本原则是

A.法治 B.权力制约 C.人民主权 D.人权保障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宪法原则

17、关于我国的宪法监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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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国务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

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18、下列关于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工作方式

B、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其组织形式

D、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其最高原则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爱国统一战线

19、甲与同村另外四名选民在外打工,不能回原籍参加镇人大代表选举。甲的下列做法,符合我国选举法的是()

A、口头委托在原籍的同村选民乙代为投票

B、与另外四人共同委托同村选民乙代为投票

C、书面委托同村选民乙按照甲的意愿代为投票

D、经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同意,由同村选民乙代为投票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委托投票

20、下列关于我国“八二宪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我国采用修正案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始于“八二宪法”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B、“八二宪法”和四个修正案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现行宪法

C、“八二宪法”仍将国家机构一章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前

D、“八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五四宪法”好的传统与基本原则,废弃了“七五宪法”与“七八宪法”中不适宜的内容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82年宪法的特点

21、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职权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是()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自治条例 D、单行条例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职权22、2012年6月,我国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根据我国宪法,设立三沙市的权力属于()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海南省政府 D、民政部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国务院的职权23、2012年7月1日,在国家主席胡锦涛的监督下,梁振英宣誓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据此,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说法,正确的是()

A、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对国家主席负责

B、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C、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由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中国公民担任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特别行政区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25.下列选项中,违反我国宪法平等权要求的情形是

A、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B、某大学将“具有博士学位”作为招聘教师条件

C、某民营饭店在门口贴出通告“本店谢绝公款消费”

D、某中央国家机关将“具有北京户口”作为招录公务员条件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公民的平等权

26.2012年“两会”召开前夕,公安机关从涉嫌参与一年前的非法集资为由,逮捕了全国人大代表甲,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

B、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

C、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加,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报告

D、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加,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参考答案】B(考研教育网整理)

【考查知识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27.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此项规定体现的宪法权力是

A、劳动权

B、财产权

C、社会保障权

D、休息权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28.下列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权或相互间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

B、中央军委主席须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C、国务院制定行政法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国家机关与人大的关系

29.下列关于国家主席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

B、国家主席的任职年龄须年满40周岁

C、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位

D、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国家主席

30.《竹书纪年》记载“夏帝芬三十六年做作圜土”这里圜土是指

A、法庭

B、监狱

C、刑罚

D、刑书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 夏朝监狱

31.下列选项中,属于西周司法责任制度的是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A、三宥之法

B、三风十愆

C、三赦之法

D、五过之庛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西周司法官责任制度

32.春秋时期,郑国大夫私自修订法律,并书之于竹简,称为“竹刑”。这位大夫是

A、邓析

B、叔向

C、子产

D、范宣子

【参考答案】A(考研教育网整理)

【考查知识点】竹刑的修订者

33.《法经》中规定量刑原则的篇章是

A、盗法

B、网法

C、捕法

D、具法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法经》的内容

34.秦始皇三十三年,咸阳令审判一起盗羊案件时,误将系羊绳圈的价值计入赃值,与秦律规定的计赃方法不符。依照秦律,该县令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其所触犯的罪名是

A、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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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纵困

C、失刑

D、擅刑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秦律中的罪名

35.汉武帝时期颁布的“六条问事”,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A、民事法律

B、监察法律

C、经济法律

D、诉讼法律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六条问事的性质

36.据《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延昌三年,冀州阜城之民费羊皮为葬母而卖女为婢,按律当死。此案在朝野引起巨大争议,后经宣武帝权衡各方意见,做出最终裁决:“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关于此案判决所遵循的法律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亲属相犯,罪不至死

B、为伸张孝道,可特赦罪责

C、诏令与律条冲突时,须依律断案

D、子女的人格从属尊长,不受法律保护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北魏时期法律原则

37.首次明确区分律和令,从而解决了秦汉以来律令混杂问题的古代律典是

A、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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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新律

C、北齐律

D、北魏律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晋律的内容

38.依照唐律的规定,因“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是

A、误杀

B、过失杀

C、斗杀

D、戏杀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唐代六杀”

39.为防止冤错案件,宋朝规定在犯人翻供且所翻情节关系重大时,案件改由另一司法机关重新审理。该制度是

A、翻异别推

B、鞠谳分司

C、三司推事

D、履冤理雪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宋朝法律制度(考研教育网整理)

40.元朝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普通司法机关无权管辖,须由专门机构审理裁决。该专门机构是

A、理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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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理寺

C、宣政院

D、大宗正府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 元朝专门审理机构

41.明洪武三十一年,某省布政使上书皇帝,嘉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依照《大明律》的规定,该上书行为构成的罪名是

A、内乱

B、左官

C、奸党

D、谋大逆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明朝奸党罪

42.清朝光绪年间,某官员甲因犯罪而被发配新疆,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甲被判处的刑罚是

A、发遣

B、刺配

C、充军

D、流刑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清朝刑罚制度

43.清末变法修律中,清廷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该草案共分五编,其中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的部分是

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A、总则

B、债权

C、物权

D、继承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大清民律草案》内容

44.、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普通法院实行的司法审级是

A、三级两审制

B、三级三审制

C、四级两审制

D、四级三审制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司法审级

45.人民代表会议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渊源,该政权组织形式确立于

A、土地革命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参考答案】C

【参考答案】

【考查知识点】

二、多项选择题:46一63小题,每小题2分,共36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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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渊源的说法,正确的有

A、少数民族的习惯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澳门属于根本法

C、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

D、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际惯例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47.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社会法部门的有

A、彩票法

B、知识产权法

C、劳动合同法

D、法院组织法

【参考答案】AC

【考查知识点】法律体系

48.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广

B、法律规则一般较具体,法律原则比较抽象

C、法律规则相互冲突时,法律原则可以成为解释法律规则的依据

D、法律规则是司法裁判的依据,法律原则不能直接在司法过程中适用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49.2012年6月我国完成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地方的改革工作,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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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这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B、这有利于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利益的干扰

C、这符合宪法关于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定性

D、这符合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参考答案】

【考查知识点】

50.A、B、C、D、【参考答案】

【考查知识点】

51.下列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

A、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取得

B、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出生而取得

C、外国人在中国只具备行为能力,不具备权利能力

D、我国境内的无国籍人也可能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参考答案】AD

【考查知识点】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52.下列选项中,属于美国联邦政府宪法原则的有

A、议会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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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限政府

C、分权制衡

D、联邦与州的分权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联邦制的特点

53.下列关于宪法优位的说法,正确的有(考研教育网整理)

A、法律必须受宪法的约束

B、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C、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宪法依据

D、宪法优位要求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上遵循法律优位原则

【参考答案】ABD

【考查知识点】法治原则之宪法优先

54.国务院制定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该规定的宪法依据包括

A、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B、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C、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2004年宪法修正案

55.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中,涉及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内容有

A、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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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人人平等,即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C、民族平等,即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

D、地区平等,即各行政区域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选举的原则

56.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下列选项中,对这一规定理解正确的有

A、该规定属于合理的差别对待

B、该规定与宪法平等原则相抵触

C、政府对残疾人差别对待须负举证责任

D、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措施应当是必要和适当的【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社会保障权

57.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于该条文,下列理解正确的有

A、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B、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C、“依照法律”包括对国家征税权的约束

D、该条中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公民的纳税义务

58.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A、村民委员会实行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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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C、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D、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节、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村民委员会

59.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包括

A.一断于法

B.刑无等级

C.轻罪重刑

D.明德慎罚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战国时期 立法指导思想

60.根据宋朝的法律规定,能够继承家庭财产的人包括

A.庶子

B.命继子

C.在室女

D.出嫁女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宋朝财产继承制度

61.下列选项中,以六部官制作为分篇体例的国家律典有

A.《宋刑统》

B.《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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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清律例》

D.《大清现行刑律》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六部官制体例

62.下列选项中,属于《大清新律例》规定的刑罚种类的有

A.流刑

B.管制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参考答案】CD

【考查知识点】《大清新律例》刑罚种类

63.下列关于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立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确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

B.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C.吸收了外国民法的最新学理

D.肯定了包办买卖婚姻习惯的效力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中华民国民法》立法特点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6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参考答案】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考察基点、作用对象、存在方式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等方面存在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着一定的差别。但是这两种作用又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卫华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考查知识点】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65.简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及其表现

【参考答案】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即最高人民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表现为:((1)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2)业务领导。(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业务进行考核评比。

66.简述《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考研教育网整理)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的过程中制定的,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历史意义在于:

(1)《临时约法》作为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2)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3)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临时约法》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和严重的缺陷,其中既有立宪观念的问题,也有具体条文和立法技术的问题,但这些并不影响其历史意义。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67.近年来,有些人民法院在推进和谐司法过程中,推出了制裁文书中的“法官后语”,试图体现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结合,下文是一起案件的案情判决和法官后语:

黄某因意外死亡,黄某单位分别给予其父母和其妻周某的补偿款2万元和9万元。黄父、黄母拿到2万元补偿款后,诉诸法院,要求儿媳周某另行返还部分补偿费用于养老,法院最终判决周某给付原告1万元,并在法官后语中写到:“法律虽然可以公正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替代感情,真诚以待、敬老爱幼、互相帮助、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今后应深思的问题和共同努力的目标。”判决后周某主动将1万元给付黄父和黄母。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什么是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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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受到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其中包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考查知识点】法律文化的概念、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改法官后语反映了哪一个层面的法律文化?

该法官后语是否体现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结合,为什么?

68.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行为。”

请结合材料分析下列问题:

(1)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可能限制公民哪些宪法权利的行使?宪法对这些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2)为什么行政强制行为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

【参考答案】

(1)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通过制定法律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只能设定法律保留以外的行政强制。而且,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强制必须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应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前提下为之。如果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应事项已制定了法律,而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得再增设行政强制。

69.《唐律疏议 断狱律》:“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见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过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问题:

(1)唐律处理疑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依照唐律的上述规定,疑罪分为哪几种情形?

(3)唐律关于法官处理疑狱的规定是什么?

(4)如何评价唐律的这一规定。

五、论述题:70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70.联系当前实际,论述现代法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参考答案】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意味着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现代法治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制约国家公权力的运行从而达到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现代法治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之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法律之上原则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的法治原则,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是法治的首要条件。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要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这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

权力保障原则是指法治国家要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目标。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以确保结果的公正,具体包括回避新祥旭官网http://www.xxxedu.net/ 制度和程序公正。

【考查知识点】法治的内涵、法治国家与法治的基本原则、法的价值、法治国家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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