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散文(共9篇)
1.拆迁散文 篇一
惠民拆迁
阳光拆迁
和谐拆迁 “西工模式”创造城中村改造的“西工速度”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利用3至5年时间将全省有条件改造的城中村全部改造完毕”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加快全市城中村开发改造的工作要求,区委、区政府和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结合实际,采取“政府指导、村为主体、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本着“最大限度让利于民、公开公正实施操作、和谐平安顺利拆迁”的原则,扎实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创造了城中村改造的“西工速度”。目前,西小屯、东涧沟、五女冢三村拆迁改造工作圆满完成,项目建设工作正有序实施;史家屯协议签订达到90%以上,腾空房屋正在拆除;瞿家屯村协议签订实现60%。其他各村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正扎实开展。
一、西工区城中村和城中村改造基本情况
西工区现有10个城中村,全部集中在洛北乡,分别是:东下池。西下池、瞿家屯、西小屯、东涧沟、五女冢、金谷园、史家屯、大路口和西工村(其中西工村作为村庄,在2008年前已基本不存在)。上述各村庄北靠310国道,南至洛河,东接定鼎路,西临涧河,总面积约9平方公里,共约1万户民宅和企业,常驻人口约3万余人。
2008年3月,西工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成立后,开始积极实施城中村整体开发改造工作。2009年6月,区委、区政府和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先期实施西小屯、五女冢、东涧沟三村改造工作(简称“三村改造”)。经过招商引资、制定方案、集中宣传、纠错补漏、协议签订 和房屋拆除等阶段,截至2010年12月,三村全面完成2003户民宅和64家企业的协议签订和房屋拆除工作任务,共拆除各类地面附属物约70万平方米,将建设约260万平方米的高档商业设施和高档住宅。目前,西小屯、东涧沟、五女冢三村各项建设工作正有序实施。
2011年初,区委、区政府进一步加大城中村改造工作力度,将洛北乡东下池、西下池、瞿家屯、金谷园、史家屯和大路口村等六个城中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区委、区政府和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从3月份开始,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分两个批次对上述六个城中村先期进行了入户丈量、确权登记。到5月底就全部完成7904户民宅和企业的丈量和集中汇算工作。
史家屯村整体开发改造协议签订和拆迁改造工作自今年6月29日开始,截止8月16日,1127户村民群众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占全村拆迁总户数1242户的90.7%,协议签订工作实现大头落地;腾空房屋拆除工作正有序进行。瞿家屯整体开发改造协议签订和拆迁改造工作自今年8月3日开始,截止8月16日,不到半个月时间,567户村民群众就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占全村拆迁总户数956户的60%。
二、西工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要做法
西工区委、区政府和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始终坚持“政府指导、村为主体、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本着“最大限度让利于民、公开公正实施操作、和谐平安顺利拆迁”的原则,按照“村民利益最大化、村集体利益保障化、开发商利益合理化、政府服务无偿化”指导思想,充分调动村级组织和村民群众积极性,动员广大干部和社会各界力量,全力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实现了城中村改造协议签订的 快速推进和拆迁改造和谐顺利进行。
(一)坚持村为主体,制定符合实际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切实做到惠民拆迁。在城中村改造中,我们始终坚持村为主体,按照“4+2”工作法的要求,将城中村改造及其政策的制定这样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交给广大村民。村两委作为拆迁主体,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实行拆迁费用大包干,激发了村级组织积极性:一是广泛发动群众,充分调动了村级组织和广大村民群众的积极性。各村先后通过召开各个层面会议、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群众对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和建议。使城中村改造一开始就得到村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二是积极征求意见,制定优惠补偿安臵政策。各村拆迁改造项目组根据各村实际,在充分借鉴洛阳市和外地经验基础上,本着“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的原则,在拆迁补偿安臵方式标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住房保障、生活保障、福利保障方面,都给予被拆迁群众更多利益,最大程度地让利于民,实现了村民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赢得村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村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均高票通过了《整村开发改造拆迁补偿安臵方案》,为后续拆迁工作奠定的很好的群众基础。三是精心组织运作,确保各个节点工作衔接有序进行。以村两委会为主体成立拆迁项目组,精心组织,协调运作,及时妥善解决拆迁改造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村委会积极组织村民签订协议并组织进行房屋拆除,切实发挥了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工作队员、党员、村民代表、积极分子不仅全身心地投入入户丈量和协议签订工作中,任劳任怨,无私奉献,而且自家带头丈量、带动亲属、亲朋好友率先丈量、签订协议,以自己的 实际行动教育、引导、带动村民群众,使涉及拆迁的各种内部矛盾由难变易,促使工作进展迅速。
(二)坚持阳光透明,拆迁改造全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切实做到阳光拆迁。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到政策家喻户晓。在西小屯、东涧沟、五女冢、史家屯、瞿家屯村整体拆迁改造和各村入户丈量过程中,指挥部宣传组先后编写了完整的宣传册,制作了VCD光盘,先后撰写了500多期宣传材料,向村群众发放了20万多份宣传单,出动了流动宣传车,悬挂了1500多条横幅标语,制作了200多块展示板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答村民群众提出的疑虑和问题,并在《洛阳日报》、《洛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形成了层次有别、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的放矢的宣传思想工作特色,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让拆迁改造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二是做到程序、内容、结果公开,接受村民群众监督。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和各村项目组指挥部,协议签订前,分别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表决通过《整体开发改造拆迁补偿安臵方案》,使为整村开发改造奠定坚实的法理基础和群众基础;同时将所有被拆迁户的入户丈量调查表、拆迁安臵户型图、总平面图全部张榜公示。协议签订中,及时进行纠错补漏,严格执行政策,确保“一把尺子拉到底、一个标准执行到底”。协议签订后,将村民签订协议、腾房交钥匙的顺序和结果及时进行公布。三是拆迁改造的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各村改造中,我们还聘请区纪委、区检察院、区法院,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对拆迁改造进行民主监督,通过设立现场举报箱、监督电话等形式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拆迁改造工作的阳光透明,也赢得村民群众的信任和信赖。
(三)坚持社会稳定,及时解决村民提出的各种合理诉求,切实做到和谐拆迁。一是注重做好信访评估,为项目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指挥部和各项目组在拆迁之前搞好信访评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入户发放调查问卷,现场设立征求意见箱,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为拆迁改造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二是发挥抽调工作队员入户丈量和协议签订的主力军作用。队员们按照“包宣传发动、包政策落实、包入户丈量、包签订协议、包搬迁拆除、包信访稳定”要求,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打消群众顾虑和观望情绪,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三是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扎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在拆迁改造中,我们坚持做到政策解释到位、问题解决到位、困难帮扶到位、矛盾调解到位,注重把信访变成教育、帮扶、引导群众的平台;针对村民中存在的家庭纠纷、财产分割等矛盾,联合区法院成立“矛盾调解小组”和“巡回法庭”,在村内积极为群众调解矛盾,理顺情绪,帮助村民签订协议。
(四)坚持政府指导,集中民智民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切实做到帮民拆迁。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节点,制定严密工作计划。区委、区政府、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依托各村两委会,结合区、乡抽调的科级领导干部,先后成立了各村拆迁改造项目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和工作总体要求,把握节点,倒排工期,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有条不紊。二是抽调工作队员组成 工作组,深入细致开展群众思想工作。在改造工作中,区结合各村实际和工作进度,先后抽调从区直委局、乡、办事处抽调1000余人(次)干部奔赴拆迁改造第一线,参与入户丈量和拆迁改造工作。明确每个项目组、工作小组和工作队员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进度,既确保了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稳步推进,也使干部队伍在拆迁改造工作的大“熔炉”中得到锻炼。三是认真履行监管和协调工作职责,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加强对开发商的资金监管,确保土地抵押贷款和房屋预售资金必须保证用于安臵房建设,并督促开发商首先开工建设拆迁安臵房建设,保证安臵房建设的资金、质量和工期。积极做好涧河蓝线确定、文物普探与地质勘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现状集体建设土地全部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工作,妥善解决了220KVA、110KVA变电站位臵确定和高压走廊迁移等制约城中村改造和项目建设问题,为各村改造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调动全区积极因素,形成强大合力,全力做好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得到了全区上下的支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到各项目组入户丈量和拆迁改造刚工作一线视察、调研、指导工作;区委、区政府及时抽调工作队员全力支持;区四大班子领导经常到一线慰问看望工作队员;区直各委局、办事处在自身工作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主动抽出本部门优秀骨干人员到城中村一线,以实际行动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西工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特点与成效
一是补偿安置政策优越,群众实惠“多”。区委、区政府,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和各村拆迁改造项目组本着“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 的原则,在拆迁补偿安臵方式标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住房保障、生活保障、福利保障方面,最大程度地让利于民,实现了村民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赢得村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二是坚持实行村为主体,村民热情“高”。村两委作为拆迁主体,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实行拆迁费用大包干,激发了村级组织积极性。以村两委会为主体成立拆迁项目组,精心组织,及时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了村级组织的作用。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工作队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积极分子带头签订协议,使涉及拆迁的各种内部矛盾由难变易。
三是宣传思想攻势强大,舆论氛围“浓”。指挥部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并将强大的宣传攻势贯穿于城中村改造全过程,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到各种宣传方式“无孔不入”,各种宣传内容“铺天盖地”,实施正面引导,形成了强大的攻心态势,有效宣传了政策,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争取群众理解支持。
四是积极解决村民诉求,和谐拆迁“稳”。坚持“阳光操作”,确保公开透明。切实做到了政策解释、问题解决、困难帮扶、矛盾调解“四个到位”,真正体现了西工区为民拆迁、靠民拆迁、亲民拆迁、帮民拆迁、和谐拆迁的宗旨。
五是工作队员开拓进取,团队精神“强”。在拆迁改造中,区、乡、村先后抽调1000多名工作队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指挥部与项目组之间、指挥部各部门之间、项目组与各小组之间、各个小组之间、各工作队员之间,既有明确职责分工,又互相支持配合。采用各种行之有效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从而赢得了 村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通过拆迁改造,不仅形成了开拓进取、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拆迁工作团队精神,而且造就了一大批工作能力强的工作队员,使之成为西工区各行各业工作中坚力量。
六是各项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速度“快”。由于各项工作扎实,村民入户丈量和协议签订工作都呈现出开局良好,进展迅速的良好局面。西小屯、东涧沟半年时间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和房屋拆除;五女冢短短两个半月,村民就完成协议签订搬家兑付和房屋腾空拆除;东下池、西下池、金谷园、瞿家屯、史家屯、大路口村仅用两个月时间,就全部完成7904户民宅和企业的入户丈量、集中汇算工作。史家屯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协议签订率就达到90%以上;瞿家屯村半月时间,协议签订超过60%。这样的丈量速度和协议签订速度在洛阳市是少有的,在外地也是少见的。
西工区在城中村拆迁改造中,由于注重项目的科学决策,注重制定符合实际和民意的拆迁补偿安臵政策,注重加强宣传舆论的引导,注重各个环节的安排部署,注重发挥抽调工作人员的主动性,注重发挥监管、监督和协调作用,注重扎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不仅实现了各村和谐顺利拆迁,也达到了群众满意、政府满意和开发商满意“三满意”目标。
西工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2011年8月17日
2.拆迁散文 篇二
本专题主要介绍的是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并且包括了拆迁补偿原则,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陕西省建筑物拆迁补偿办法等内容,并且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推荐阅读:
一、房屋拆迁活动的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可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
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国土资源局;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局(市拆迁办)。
2、按项目性质分:可分为市政道路拆迁,房地产开发拆迁,社会事业拆迁,工业项目拆迁等。
二、目前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2、《江苏省城市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2002年24号公告)
3、《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
4、《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估价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淮建发[2005]23号)
5、《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30号)
6、《关于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淮价服[2005]203号)
7、《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淮政发[2006]31号)
三、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四、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体制
1、国务院条例第5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省条例第3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5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资金;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包含项目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①货币补偿;②产权调换。具体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八、如何认定土地和房屋是否合法?
1、土地的合法性和土地面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为合法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合法土地面积。
2房屋的合法性认定:依据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③市区1985年的测绘图。进行认定。
九、始终达不成协议的怎么办?
1、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
2、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调解;
3、拆迁管理部门下达《行政裁决书》;
4、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强制执行。
中顾网房产纠纷律师简介:
张海亮律师 北京朝阳区 电话:*** 张海亮律师,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国家英语六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职于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张海亮律师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精品意识,深化自己的专业背景,在公司法律方面,如股权转让、企业改制、破产清算、收购并购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张律师始终坚信,集体的力量的是无穷的,所以特别注重打造自己的专业团队,以确保能够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客户的事务。在执业过程中,张律师敏锐地注意到,对于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特别犯罪,有人由于没有经济方面的背景,实际上他们对这些案子,是显得捉襟见肘的,因此张律师决定利用自己的优势,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然而关注民生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应尽的的义务,张律师特设了民生维权专栏,为大众服务。本专题主要介绍的是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并且包括了拆迁补偿原则,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陕西省建筑物拆迁补偿办法等内容,并且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推荐阅读:
一、房屋拆迁活动的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可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
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国土资源局;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局(市拆迁办)。
2、按项目性质分:可分为市政道路拆迁,房地产开发拆迁,社会事业拆迁,工业项目拆迁等。
二、目前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2、《江苏省城市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2002年24号公告)
3、《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
4、《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估价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淮建发[2005]23号)
5、《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30号)
6、《关于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淮价服[2005]203号)
7、《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淮政发[2006]31号)
三、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四、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体制
1、国务院条例第5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省条例第3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5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资金;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包含项目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①货币补偿;②产权调换。具体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八、如何认定土地和房屋是否合法?
1、土地的合法性和土地面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为合法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合法土地面积。
2房屋的合法性认定:依据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③市区1985年的测绘图。进行认定。
九、始终达不成协议的怎么办?
1、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
2、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调解;
3、拆迁管理部门下达《行政裁决书》;
4、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强制执行。
中顾网房产纠纷律师简介:
3.拆迁散文 篇三
【摘要】
直管公房面临拆迁,共居人能否作为被拆迁安置人,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
【案情简介】
陈某有两子甲和乙,陈某生前承租有一处公房,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甲,甲、乙一直居住于此,后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此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交付拆迁获得一笔拆迁款。现乙起诉至法院,认为被拆房屋原属于公租房,我作为共同居住人,理应享有拆迁利益,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甲辩称,父亲死后承租人变更为我,后我按照房改的优惠政策取得产权,乙只是借住在此,不属于拆迁安置人,不应该享有拆迁补偿款。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自父亲去世前一直在被拆迁房屋中居住,直至甲成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应确认为承租人的共居人口。甲按照相关政策购得被拆迁房屋是基于原先的承租关系,该购买行为应为承租人代表全体共居人口共同购买,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应为全体共居人共同共有,故乙应为此次拆迁的被拆迁人,有权分得拆迁利益,判决甲需支付乙享有的部分拆迁款。
【律师评析】
4.拆迁散文 篇四
2014年底,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承接了一宗涉及自建房拆迁的案件,自建房拆迁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将这一案件的基本案情收录如下,以供大家交流。
关于
罗甲诉河北市乙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房屋
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一案之基本案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罗甲之委托,代理其与河北市乙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一案。我们在调查取证以及参加庭审后,兹依据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酌:
位于原河北市某区140号内共有房屋六间,其中三间有产权证书,另外三间属于自建房屋,自建房屋中有东房一间系原告罗甲于1984年自行建造并长期居住至拆迁之时。2003年10月,经河北市乙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北市某区某地一带进行居住区绿化带征地项目拆迁工程,原告罗甲长期居住的东房位于拆迁范围之内。在拆迁过程中,原告的哥哥丙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与安置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拆迁协议书,之后,罗丙搬迁离开了原房屋,原房屋被拆迁人拆除。
原告在拆迁人入户调查即量房时即已向拆迁人申请了拆迁补助,后经多次与拆迁人就上述拆迁补助事宜协商后没有结果,原告于2014年5月提出了拆迁裁决申请,经被告河北市乙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该局以原告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且该房屋已经灭失为由,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其拆迁裁决申请。
原告对该通知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经河北市某区人民政府审查,复议机关认为:罗甲作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因此其不是被拆迁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是正确的,并进一步认为:虽然《河北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有关规定》规定了拆迁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但该规定没有规定对此类纠纷解决应当由拆迁裁决主管部门裁决,因此罗甲提出的拆迁裁
决申请超越河北市乙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理拆迁裁决的范围,复议机关以上述理由对罗甲的复议申请予以维持。
原告罗甲不服上述不予受理的通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经贵院受理,现本案庭审工作已经结束。
代理人: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
2014年12月8日星期三
5.拆迁散文 篇五
2018这些拆迁行为被禁止,先给钱后拆迁,农民这下可以
放心了!
导语:在现实生活中拆迁方的拆迁行为是否规范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因此国家对拆迁的相关程序有严格的要求并明确禁止了相关不合法的拆迁行为。国家曾明令禁止以下拆迁行为,今天圣运律师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明文禁止:先拆后补!【法条链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家明文规定,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这一政策主要是纠正过去的拆迁中一些地方为追求拆迁进度,采用行政手段在没有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要求被拆迁户先让房,没有达成一致的部份等房屋让出或拆除后再协商,往往造成许多补偿纠纷。违背“先补后拆”原则的情况非常多,为了真正的落实拆迁补偿,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明文禁止:拆迁补偿款不合理!【法条链接】: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拆迁公益房屋和租赁房屋等特殊情形,“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征收补偿必须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地方不能随意偏离。明文禁止:暴力强拆!【法条链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拆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上述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此可见拆迁单位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给予广大被拆迁人以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国家禁止非法强拆逼签,若有违背责任人员将面临法律的追究!明文禁止:手续不全就拆迁!在目前的拆迁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不少拆迁方并未办理合法的手续便开始征地拆迁,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拆迁过程复杂严格,拆迁程序环环相扣,缺失任何一个手续都会对被拆迁人的权利造成影响。这些环节缺一不可!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绝达成协议或拒交土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上述拆迁程序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失,缺失便意味着此次拆迁手续不全或是侵害了被拆迁的权利!就拿征地公告来说,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最后,圣运律师提示大家,拆迁补偿的争取是一个整体性和专业性的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前期采取了不恰当的维权方式,反而会使后期的维权举步维艰,因此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在维权之前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步步为营。
6.拆迁问题 篇六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及郊区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 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征地数量大。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基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考虑,把保护土地及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对农用 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占一补一”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但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一窝风”的建开发区,不论项目有无或多少,先“圈” 地再说,导致粮田荒芜、土地闲置;有的地方征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先用后征或边用边征;有的地方在招商时对土地争相压价,恶性竞争,使土地资源流失。各类 开发区遍地开花,使我国耕地锐减:我国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2年的18.89亿亩,已低于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到2010 年全国耕地保有量的19.2亿亩,对我国粮食安全已亮起了“红灯”。
(二)补偿政策较乱。一是在农村,征地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了样;乡与乡、村与村,甚 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也不一样,造成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二是在城镇,居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更乱。有些地方在不同时期 以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出台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造成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上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 样的情况,引发了不少纠纷。三是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农民与城市居民进行比较,这在城乡结合部位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 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层村委会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其处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规定不 能享有分配权,有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享有分配权,也有规定享有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 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四)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 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就随意在房子 上写上很大的“拆”字,甚至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有的工作人员把思想暂时不通的拆迁户称为“刁民”,把确有困难的 群众称为“钉子户”;有些地方把拆迁工作交给“拆迁公司”,甚至随意出动警力;有的地方搞株连,象前段时间出现的“嘉禾事件”可谓恶劣之极了
二、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政绩观的偏差。在一些地区,GDP是衡量干部政绩的最重要的指标,GDP的增长率影响到干部的升迁。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 顾本地实际情况,置长远利益于不顾,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杀鸡取蛋、竭泽而渔,只管自己“政绩”显赫,而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 源过量消耗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无视我国人地矛盾突出的国情,认为在经济发展的热潮中认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 大量占用耕地。在资金短缺、科技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土地几乎成了有的地方扩大投入、增加产出的唯一选择。于是出现了很多开发区“开”而不“发”,“圈”而 不“用”,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 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在这
个文件实施之后,各省条例作了修订,但有的市、县却未作相应修订,这样就使 有些地方法规存在一些与国务院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又如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 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 不一致,那就更是法律所鞭长莫及的了。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 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 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还有虽然土地多年前已被征用,但房屋一直没有拆迁,这部分已经成为居民的拆迁户,是按照农民拆迁还按照城市居民拆迁,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 留问题亟待解决。
(四)、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不够配套,引起群众上访增多。例如在就业保障方面:按照现行政策,征地拆迁农民转为 居民,领取了劳动力安置费,就视同安置就业,有的人因为领不到待业证,同时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养老保险方面:现行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投保年限必须交费满15年,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5年的就不能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这就意味着男45岁、女35岁以上就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在子女就 学方面:各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学生上学都有免缴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拆迁户子女原来学校和新购房学校所在地往往不一致,对学生入学有不同的规定,被拆迁人 在购房期间,因办理户口和房产证需要一段时间,这期间拆迁户子女上学就成问题,且其子女上学必须交纳一定的赞助费或借读费用。
三、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何谓正确的政绩观?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 民。所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充分考虑城 市建设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做到干一任的工作,想几任的事情,切忌使现在的“政绩”成为后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时、贻害一世的事情。我们作 决策、定思路、想问题、做工作要常思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谋利益。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少 数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越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扭曲的政绩观 在作怪。
(二)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 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是为什么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呢?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其一 是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其次是规范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 法可依,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同时,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三)妥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坚持执法为民。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 加以解决。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 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地方领导干部要进行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适当提
高农村补偿标准和对 确有实际困难的“一籍多户”进行照顾等等,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 迁群众的“公仆”。
(四)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在多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首先,要在 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 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 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 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五)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拆 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 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 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提供良好的配套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划弥补,提供更多的社 会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拆迁群众的帮扶工作。一是提供就业保障。预防因被征地拆迁户不能就业,“坐吃山空”。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 机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二是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解决跨区域拆迁户子女就学问题。教育
部门可以加强协调,制定统一的办法,妥善解决跨区购房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确保拆迁户家庭的子女能够及时就近按同等条件入学。
7.工程拆迁承包合同 篇七
承 包 合 同
工程名称:恒信伟业“凤凰大厦”项目拆迁工程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
劳务承包人: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2010年月日
工程拆迁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地:玛纳斯县
甲方: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将“凤凰大厦”项目旧房屋拆迁工程委托乙方进行拆迁,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定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名称、内容:
1、工程名称:恒信伟业“凤凰大厦”项目拆迁工程
2、工程地点:玛纳斯县凤凰西路以北、青年路以南
3、承包方式:大包干,工程不得二次转包。
4、拆迁范围:玛纳斯县凤凰西路以北、青年路以南、规划光明路以西、规划永安路以东。我公司项目红线内的平房(23户)。
5、拆迁要求:
①、地面建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
②、按规范要求施工,将自然地面以上部分全部拆除清运干净。③、现场拆除旧物的变卖或处理由乙方负责。除无机物(砖、石、土墙)就地平整,有机物必须全部清除场外。
二、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制定拆迁计划、拆迁实施方案,报甲方审核后备案。
2、乙方必须保证拆迁资金足额到位,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它用。因拆迁资金缺口不能正常完成拆迁工作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拆迁范围内涉及的市政、环卫、人防、水电、管网、通信等设施均有乙方负责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4、乙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必须在施工现场搭建安全设施,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凡进入拆迁工作现场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保护现场公共设施的安全;如发现特殊障碍物和不确定情况时,须及时向甲方反映。
5、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死亡、环境污染、扰民等以及其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均有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拆除工作中必须保证工作人员到位,随时配合甲方拆迁办公室工作。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排的指定房屋进行拆除施工,不得随意拆除未指定的房屋。
7、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5000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无息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对拆迁范围内、外不属于拆迁的设施、地面、设备以及需保留的与相邻方的围墙要保持完整,不得破坏或造成倒塌;因施工而损坏的要恢复原样。
三、拆迁费用的核算及拆迁时间
1、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拆迁补偿费元。
2、拆迁时间以甲方与所有被拆迁户签订完拆迁补偿协议后三日
内截止。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若没有按甲方要求施工,甲方将不予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2、在实施拆迁工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延误每天2000元承担违约责任。在清运垃圾过程中,如乙方未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发现一次处于2000元违约金。以上违约款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因甲方原因或天气因素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工期可适当顺延。
五、其他未尽事宜及施工中发生的争执,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8.拆迁法规知识 篇八
(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土地和拆迁案件引起关注,被征地人、被拆迁人与征地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因此,为了能更好的化解双方矛盾,本律师将定期给广大被征地拆迁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讲座,让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也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征地、拆迁相关的补偿费并不是由政府和开发商决定,而是要经过征集意见、听证等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
与征地有关的补偿款有以下几项:
征地补偿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土地和拆迁案件引起关注,被征地人、被拆迁人与征地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因此,为了能更好的化解双方矛盾,本律师(北京郭律师,QQ:631009067)将定期给广大被征地拆迁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讲座,让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也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征地、拆迁相关的补偿费并不是由政府和开发商决定,而是要经过征集意见、听证等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
与征地有关的补偿款有以下几项:
征地补偿款: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地上建筑物及青苗补助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以上计算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新建设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土地被征收后失地村民可选择的救济途径!征地、拆迁法律讲座
(二)说起征收土地就不得不提起“具体行政行为”,那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呢?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4要素:
1、由行政机关实施。2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
4、涉及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
政府征收土地也是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在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分类里属于“剥夺权利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土地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4要件,1、土地都是由政府来征收。
2、征地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不需要经对方,也就是被征地村民的同意。
3、被征地的村民是特定的,从一个村到几十个村不等,但被征地亩数是能确定的,失地村民的人数也是能准确统计的。
4、征地剥夺了村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1)主体不合法;(2)滥用职权;(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4)没有确凿证据;(5)程序违法。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如果政府在征收村民土地过程中有以下行为:无权征收而征收土地、超越职权征收土地、未批先征、少批多征、不按法定程序征收土地、不按法定标准给予村民补偿、不给失地村民落实社会保障等等,就属于以上所说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而可以统称为“违法征地”。
碰到违法征地村民有哪些救济方式呢,这也是本讲座要主要讲解的,主要有两种救济方式: 第一、提起行政复议。
失地村民可以从知道政府征地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受理,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从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机关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征地行为;
2、限期履行在征地中未履行的义务;
3、撤销征地行为;
4、变更征地行为;
5、确认征地行为违法。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跟据以上法律规定对省部级单位的征地行为必须先到省部级单位进行原级复议,而不是直接到上级请求复议,一旦请求国务院复议,国务院的复议决定就是终局裁决,对此申请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提起行政诉讼。
失地村民如果对主管单位的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征地案件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前置案件,所以必须先进行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种类:
1、维持征地;
2、撤销征地或者部分撤销;
3、限期履行在征地中未履行的义务;
4、变更征地行为。
村民对一审裁决不服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种类: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对生效的判决仍可以向主管法院申诉
以上内容是要为了让失地村民知道正确、合法、理性的维权方式,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不再盲目,通过理性的方式维权。以后也不要与征地政府发生激烈冲突,不要引发群体性事件,不要围攻、堵截征地政府和有关人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更不要采取自焚等危害自己身体的行为去引起关注。我国有很完善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再加上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失地村民的权益一定会得到维护。在此也提醒失地村民,以上内容只是征地、拆迁维权中非常微小的一部分内容,不代表村民了解了以上内容就能自行复议和诉讼,为了不错过复议和诉讼的最佳时机,也为了避免村民自行复议诉讼无果后,给接手案件的律师留下顽疾,建议失地村民第一时间与专业律师联系一保证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中被拆迁人应得到哪些补偿与安置费用如何计算!讲座
(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知道拆迁应获得哪些补偿和计算方式后,还需要掌握与此相关的概念和规则,以便被拆迁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估价机构产生有3种方式,1、投票,2、协商,3、抽签。
评估的时间点: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怎么办: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9.拆迁散文 篇九
成功中止强拆进程
文章来源:蔡晓仪
【案情简介】
年近七旬的陶然女士(化名)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拥有合法房屋,面积200余平方米,系上世纪80年代自己修的老房子,一家人长居于此,安稳度日。然而,于2011年初,因该地块要开发建设商住楼,陶然女士的这套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一家人的平静生活被彻底打破。由于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标准过低,双方一直都没有达成协议,期间遭遇多次威胁、破坏等暴力拆迁行为。
2013年11月,开发商单方向夷陵区房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提出以总价五十多万的价格对陶然女士进行安置补偿,折合每平米补偿总价仅两千多元,而当地距离陶然女士房屋不远处的楼盘开盘价已经接近七千元每平方!眼看自己的合法房屋即将面临低价强拆,陶然女士心急如焚但又不知如何应对,经多方求助,最终找到专业拆迁维权的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委托团队中办案经验丰富的程东胜、张波律师代理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篇:分析案情抓重点,《房屋拆迁许可证》浮出水面
介入本案后,程东胜、张波律师立即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律师的目光锁定在了2014年1月夷陵区房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答辩通知书》上。该通知书附带了开发商提交的《行政裁决申请书》,其中载明开发商于2011年1月取得夷陵区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显然,这份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将会成为本案维权的关键,律师当即决定就此展开法律程序。
办案第二篇:针对《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复议,证据资料纷至沓来
2014年1月,针对夷陵区房管部门向开发商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两位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宜昌市房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无奈官官相护,2014年3月,宜昌市房管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夷陵区房管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对于这样的结果,久经沙场的律师并没有感到意外,更重要的是,根据此次行政复议中对方提交的材料,律师成功获取了有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立项许可、规划许可等重要证据资料,而下一步的维权行动也尽在安排之中。
办案第三篇:维权行动环环相扣,成功中止强拆进程
2014年3月18日,两位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另外,针对行政复议中获得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立项许可、规划许可等文件,两位律师指导当事人于2014年3月28日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被受
理后,律师立即起草了《中止审理申请书》,由当事人依法向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2014年4月24日,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诉讼。至此,夷陵区房管部门的裁决程序事实上也已经中止,而律师下一步将继续对立项、规划、收地等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和诉讼,从而将强拆进程持续中止下去,维权之路也将越走越宽。
【律师说法】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来实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本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即企图通过行政裁决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从而以开发商单方确定的不公平标准进行补偿。面对这种情况,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普通老百姓往往手足无措,而一旦错过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的期限,则难逃强拆的厄运。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专业拆迁律师的介入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案中,程东胜、张波律师通过环环相扣的法律程序,最终成功中止了行政裁决,使委托人免遭强拆,从而为委托人的拆迁谈判争得了时间和筹码,对于提高补偿的维权行动至关重要。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简介: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是以征地拆迁业务为核心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在成立之初已具有成熟的优秀律师团队。京平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具有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资历深厚、学习能力强。多年的实践使团队已摸索出一整套成熟的维权方案,深受委托人的信赖。
京平律师成功主办过数千起拆迁案件,独创“拆迁维权三段论”,成功达到了增倍补偿的效果;多次参加由国内知名学者教授参与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立法研讨,并开创了律师维权推动地方政府修改地方规章的先河,为中国土地拆迁法制进程作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