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选8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篇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全市工商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及干部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提出如
下意见。
一、加强理论建设,坚定理想信念
理论建设是党的根本建设。必须把理论武装放在全市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1、加强道德修养。各级领导班子要引导干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领导干部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带头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活动的必读书目,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转变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或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工商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增强宗旨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讲政治、顾大局,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注重发扬“挤”和“钻”的精神,努力加强领导科学、科技知识、社会管理及现代经济知识、最新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
2、坚定政治立场。各级领导班子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领导班子及干部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始终,适时开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各级工商干部高举旗帜、实践宗旨,用心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威。各级工商干部在事关政治方向、事关政治原则的问题上必须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和关键时刻必须旗帜鲜明,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3、加强教育培训。各级领导班子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对工作用心;对同事宽容;对家庭负责;对组织感恩;为人厚道;处事低调;做官平和”。要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和把握系统内矛盾的特点和规律,注重研究系统内外应对突发事件的典型案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驾驭复杂局面的本领;要结合工商干部队伍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针对性地加强各级干部包括在职离岗创业人员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全员知荣辱、明是非,树立崇高的职业操守,倍加热爱工商事业,倍加维护系统和谐,倍加珍视工商形象。要坚持领导班子理论学习制度,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做好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内容,确保学习实效。
二、加强作风建设,增强系统执行力
4、发挥市、县区局机关带头作用。要进一步发挥市、县区局机关的模范表率作用。市、县区局机关要围绕“提高机关效能发挥表率作用”这一目标,重点解决机关干部在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机关干部政治坚定、维护大局,团结协作、纪律严明,与时俱进、务实创新;要着力提高机关效能,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写短文,切实为基层当好表率。市、县区局机关干部要牢固坚持“以人为本、严管厚爱,关注基层、关爱民生”的执政理念,落实定点联系基层等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扑下身子,埋头苦干,少说多做或只做不说,不摆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不回避问题,不夸大成绩。
5、密切联系群众。各级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检验的政绩,以此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下基层时间至少两个月。各级干部要摆正心态和位置,克服浮躁情绪,抛弃私心杂念,立足工作岗位,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同心同德维护好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6、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会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实话实说,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和问题,剖析性质和原因,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认真执行上级党组成员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
7、坚持谈心制度。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与机关科室和下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谈心。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在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变动、职务调整或者面临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以及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遇有较大困难时,应及时与其谈话,给予提醒和帮助。
三、完善组织制度,提高团结协作的能力
8、坚持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班子要建立和完善议
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篇二
5月初,住建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后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强化绿线管制,保障公园绿地性质,确保公园姓“公”,严禁“以园养园”、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等。该《意见》一出,社会反映热烈,各界拍手叫好,认为这是政府推进执行“八项规定”的新举措。
(一)公园私用侵害公众权益
原建设部2005年2月3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公园是城市绿线管制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改变公园的功能;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湿地公园、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
然而,不少公园或因“差钱”,或因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总会以冠冕堂皇的理由从事盈利性活动。有些公园管理者引入了过多过滥的商业活动,还有的管理者疏于管理,放任吹拉弹唱者携带扩音设备入园活动,造成噪音扰民。更严重的是,部分公园建起了隐蔽、私密的高档会所,为一些官员从事腐败活动提供了环境。
众所周知,公园属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是享受国家特殊补贴的非盈利设施,管理方占用公共用地建立私人享受的高档消费场所,这种做法是以权谋私,侵犯了公众的利益。隐藏在公园私人会所内的腐败行为,更是引起了公众的不满。人们纷纷呼吁有关部门要注意公园乱象,严加治理。
(二)维护公园公共属性
为此,住建部下发了《意见》。
《意见》强调,要强化绿线管制,保障公园绿地性质。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严禁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意见》还要求各地开展公园运营管理专项检查,对公园中存在的出租公园房屋及设施设备给私人经营,违规建立为少数人服务的餐馆、会所、茶楼等情况进行整改,并将侵占公园用地、在公园内搞违规建设和非法经营、移植大树古树、举办动物表演等纳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考核和复查的重要内容。
杜绝不切实际的“洋”设计
《意见》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即公园设计要杜绝盲目建造高价设计和不切实际的“洋”设计。
《意见》要求,公园要多样化,符合市民需求,确保设区城市至少有一个综合性公园。在保护、改造提升原有公园的基础上,按照市民出行300~500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各省市要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城乡统筹建设、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确保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在设计方面,《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防止将公园变成游乐场;严格控制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等,杜绝盲目建造雕塑、小品、灯具造景、过度硬化等贪大求洋现象。
(三)需强有力的执行权
《意见》发布后,住建部进一步要求各地建立公园登记注册、普查清理、督查整改等动态监管机制,各省级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公园建设管理及跟踪督查情况上报住建部。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园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不过,住建部城建司园林绿化处负责人表示,“由于国家没有相关法律,住建部作为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只能从行业管理需要提出要求,却不能对曝光的私有会所、高档酒店采取惩处措施。主要依靠各地政府和公园管理部门的自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园管理人员说,其实,一些地方政府对公园管理不够重视。“公园的好坏,很少与政绩挂钩,地方也就没动力。公园是事业单位,生存依靠行政拨款,由于投入不足,便要求公园有创收,以弥补资金缺口。如北京紫竹院公园,维持公园运转的确需要大量资金,他们一年有1100万的‘创收’要求,不得不在园内开展一些经营性项目。”还有业内人士透露,公园内的高档会所背后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很难撼动。在寸土寸金的城市,公园和绿地都是开发商和一些利益集团虎视眈眈的对象。“公园本身没有决定权,都是听上面的意思。”也正因如此,许多网友认为,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手段,高档会所和餐馆不可能自动退出。
财政支持才能治本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认为,政府有令就要必行,应有具体的解决时间表和解决途径,不能无限期拖延,最后变成一个“烂尾工程”。
某公园负责人李军说,“以园养园”,用商业项目租金贴补公园维护经费的模式,是历史遗留问题,但这种模式也并非一无是处。公园的维护、安保、保洁,都需要大量经费,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有些公园被交由公司运营,公司没有得到一分钱财政拨款,因此,园内商业建筑的租金收入,就成为维持公园和企业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解决‘以园养园’等问题,不是不可能。关键是,首先要解决好公园建设、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其次,各地政府要在机制上保证公园景区有‘能力’抵挡住各种诱惑。”李军认为,只要政府对公园的公益服务给予足够的政策扶持、统筹规划、资金投入,免费开放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园的‘公益性’一直缺乏明确界定、有力支持。”南京大学城市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城市文化旅游开发研究所所长胡小武表示,要保证公园公益性,政府应该进行财政拨款;存在经营行为,就不符合公益性定位。
如何实现公园公益性,破解现实的经营模式之困?胡小武认为,首当其冲的是,有必要厘清公园及其管理机构的“身份界定”。显然,“以园养园”的模式,目前在法规层面已经失去了合法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和质疑。真正实现公园姓“公”,就要对公园的规划和建设进行统一监管,确保其“公益存在”。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及其他免费开放的公园的维护和管理经费,由政府财政拨付保障,而非当前由公园管理机构在公园管理、经营上“唱主角”的模式。
临时建筑不妨设过渡期
管理体制重新理顺后,应对公园重新进行总体规划,明确每一块地的功能,对公园用地内的餐饮商业项目、临时建筑将进行清理,最大程度地维持公园的公益性。
“目前,公园内餐饮娱乐项目,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也不宜叫它们马上搬出去。”李军认为,不妨对这些项目设立过渡期,到期后,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项目,都将被清理出公园。在三年过渡期内,主管部门也将对这些设施进行监管,要求它们避免扰民,同时不得设置过高门槛,变味为私人会所,将普通市民拒之门外。另外,公园内的餐饮商业项目,大部分经营场所都是临时建筑。这些临时建筑,有些也是符合公园功能定位的,如果一概拆除,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对临时建筑也可以设立过渡期,到期后,公园管理部门根据公园总体规划和该建筑的实际情况进行清理,符合规划要求、有合理性的临时建筑,可以保留,并申请改为永久建筑;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临时建筑,将予以拆除。
条例需要上升到立法
有业内人士认为,公园管理无法可依,是这些现象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
在胡小武看来,对公园景区利用配套的公共建筑从事资产经营,并进行规范和限制,“在这方面,国内一直以来都没有相关法规;而利用物业资产出租获得回报,也就成为许多公园景区长期以来的‘路径依赖’。”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公园建设管理的法律,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的依据目前仅有国务院1992年出台的《城市绿化条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变迁,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与管理要求。
住建部城建司园林绿化处负责人表示,“我国急需出台一部能够全面规范公园建设管理的法律。我们也一直在推动立法。”
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nlc202309031249
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篇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 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五个四”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深化联网应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为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做到“五个四”和认真落实“五个更加”,打造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信息工商,建立更加和谐监管执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迫切需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贯彻落实“五个四”和“五
个更加”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重点,统筹推进。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建设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和效能工商的部署,准确把握“五个四”的深刻内涵,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工作要求,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不同业务系统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方式集成创新,加强政府部门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综合业务平台,建成“国家经济户籍库”;加强内联应用,基本形成全系统各层级、各条线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推进外联应用,基本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信息与外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打造公众服务平台,基本实现社会公众对企业登记管理基本信息的网上查询。
(四)基本原则。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全面统筹、整体规划的原则。注重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做到不同区域、不同业务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坚持科学分类、重点监管的原则。加强信用记录,完善监管分类,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通过整合、融合、改造、提升,做到监管、应用、服务协同推进。
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科学分类,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五)夯实数据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和“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监管信息,确保系统内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同一数据的一致性。按照“谁主管、谁归集,谁维护、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大力加强总局和省级局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执行总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到“十二五”期末实现数据准确率、完整率均达到99%以上的目标。
(六)完善监管分类。《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按照守法诚信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充实信用分类监管标准。按照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设置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按照行业风险程度的情况,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和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行业企业,设置重点、热点行业企业。按照区域重要程度的情况,对在商业集中区、旅游区、地下空间、校园周边等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置重点区域企业。按照动态警示的情况,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检测或者监测中涉嫌违法、申投诉、举报、立案未结案等需要加强监控的企业,设置预警企业。将企业守法诚信、行业风险、区域重要程度、动态警示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现科学多维分类。
(七)提高监管效能。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加强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将现代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推进业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整合系统、整合软件、整合数据、整合操作,将制度固化在信息化流程中,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制度的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下之间、地区之间、业务之间有机统一,形成监管合力。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新监管措施,丰富监管内容,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三、整合资源,业务协同,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
(八)加强监管信息内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准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流通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管理等业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监管信息的记录、归集和日常维护工作,将相关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消除信息“孤岛”,实现静态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与动态的监管执法信息的相互关联、有机统一。
整合监管执法资源。以企业登记数据为基础,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唯一定位标识,以履行法定职责为主线,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整合、对接工商行政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的业务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之间监管业务信息的高度融合和一体化,形成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监管业务平台。
(九)强化监管信息内联应用。加大应用力度。根据工作职责和监管需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的信息,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手段,确定监管任务,明确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措施。加强联动监管,根据整合的监管信息,形成综合监管体系,发挥综合监管效应。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属地监管紧密结合,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加强属地监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拓展应用范围。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提示、警示、检测、监测、限制、处罚、监控、申投诉、举报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激励力度,让守法诚信的企业时时得到便利,加大对信用不良企业的约束力度,使违法失信的企业处处受到限制。提升应用水平。积极探索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建立实用数据分析模型,分析辖区市场主体总体质量和经济秩序状况,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预见性参考,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投资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
四、信息共享,监管联动,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
(十)推进监管信息部门共享。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实际,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不断扩大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的范围,逐步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的整体效应。
健全完善“国家经济户籍库”。积极参与国家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法人、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建设,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信息资源支撑。按照地方政府安排,积极参与做好地方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息归集工作,推动地方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十一)推动监管信息外联应用。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部门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的重要途径,充分运用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监管的重要信息资源支撑。参考和依据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堵塞部门间监管漏洞,实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的市场监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依法公开企业信用情况,增加企业失信成本,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打造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法向社会提供企业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力度,努力提升信息综合运用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筹推进,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县(市、区)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干部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识、责任和能力。
(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市场主体准入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以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基础的企业法人数据库;依法实施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管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负责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直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直销违法案件、传销违法人员及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直销行为的监管,加大打击传销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规范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
务行为监管、合同监管、经纪人监管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抽样检测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广告监督管理、广告监测、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案件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
信息部门负责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开发建设技术支撑平台,整合登记监管数据,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共享、数据交换效能。
基层工商所要根据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建立综合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分工职责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建立综合监督机制,细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岗位工作要求,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对工商所属地监管的考评机制。研究制定区域性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评价办法,对经济户口管理、监管信息归集、联网应用等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加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内联应用和外联应用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5.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篇五
幼儿园门卫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校(园):
为全面落实安全工作学校主体责任,有效推进校园安保工作,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我市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现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雷州市中小学幼儿园门卫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雷州市中小学幼儿园
门卫管理的意见
校园门卫是保障学校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和重要屏障。为切实加强校园管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局、公安局联合督查校园门卫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门卫管理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门卫人员工作职责,严把校门第一关,把一切隐患拒之门外。门卫人员在上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管失控。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确保每天24小时有人值守和值班电话的畅通,及时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
二、认真选配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各学校(幼儿园)应选聘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心理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处理突发事件经验和能力的人员担任门卫工作,对年龄大或对工作敷衍塞责、责任心不强、不能坚守岗位的门卫人员,要坚决清退或调整。要加强门卫人员的理论和技能学习,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门卫人员上岗要规范制服,文明执勤。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责任心强、具有“战斗力”的护校(园)队,协助门卫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继续完善门卫防护器械配备和校园技防设施。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齐门卫制服、钢盔、橡胶警棍、钢叉、防刺手套、防刺背心、武装带等器械设施(原则上每名保安应配备一套,门卫人员较多的学校应不少于3套)。争取下拨专项资金,提升校园门口监控视频质量和安装校园手动报警装置。门卫室要设置全校监控视频。要争 取条件实现学校监控系统与公安监控系统联网。
四、切实加强对学生进出校园的管理与监控。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严格的请假批准制度,学生在校上课期间进出校园,必须征得班主任同意,并签发准假条;未经班主任批准,严禁私放学生外出。遇来访者需将学生带离校园的,必须确认来访者的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让学生离开校园。
五、严格规范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管理。要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对来访者身份证明、事由、被访者姓名、来访和离校时间等进行严格登记,并认真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即日起全市统一使用,见附件1)。要主动询问来访者并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络,待校(园)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进入学校,并引导其尽量不进入教学区。严格禁止精神病人和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校园。要建立外来车辆进出校园验证和登记制度。对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要进行严格登记,并认真填写《车辆进出校园登记表》(即日起全市统一使用,见附件2)。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要限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校领导批准,门卫应禁止校外机动车出入。门卫要对进出学校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要教育师生员工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支持门卫人员做好护校工作,服从学校管理。
六、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严禁小商小贩进入校园。未经学校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向学生进行各类广告宣传以及营销活动。
七、规范校门开关时间,抓实门口值勤护导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健全门禁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在学生上学进校或放学离校高峰期,要安排2至3名门卫和 值班人员在校门外值守,切实维持好校门秩序。允许上学早到的学生进入校园,引导放学的学生及时回家。学校放学以后,门卫要检查教室及校园里有无学生逗留,发现有学生逗留要及时劝返,特殊情况要通知班主任做好送返工作。学生进校、出校完毕,应及时关闭大门。
八、建立门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学校门卫遭遇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确保遇险时能有效应急。要严格落实报告制度,门卫对校门口及其周边各种情况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值班领导,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时与公安等相关部门联系,积极取得帮助支持。
九、加强门卫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门卫管理制度并上墙(含门卫人员工作职责、值班安排、联系电话、门卫管理制度、门禁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等)。门卫室应保持整洁有序,防护器械要放置于安全、方便取用的位置,各类物品摆放要整齐。
十、加强门卫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督查通报。市教育局、公安局将定期对学校(幼儿园)门卫管理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门卫设置不规范、门卫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责令整改,整改后仍然存在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要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学校(幼儿园)也要建立考核、督查、谈话制度,定期对门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1.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
2.车辆进出校园登记表
6.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篇六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5〕6 号)、《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教〔2012〕3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幼儿园保教人员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严格保教人员准入制度,合理配置师资。各幼儿园教师和教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类人员须具备相应资格:专任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保育人员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卫生保健员须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园长应具备中师以上学历,3 年以上的学前教育工作经历,同时须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要加强幼儿教师信息备案管理,完善教师录用制度。各幼儿园聘用教师等专业人员,须报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注册录用。各幼儿园教师变动须及时上报备案登记。每年教体局将对全区各幼儿园教师资格信息核查,查证幼儿园聘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严肃处理。
三、要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保教人员行为。各幼儿园必须坚持幼儿为本,师德为先,加强幼儿园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保教人员要将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保护幼儿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平等对待每个幼儿,不得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发掘和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例,激励保教队伍不断地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形成人人争做师德标兵、个个争当优秀教师的良好氛围。
四、要创新培养培训机制,促进专业化成长。各幼儿园必须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 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学历进修, 提升保教队伍整体素质和教育保育水平。要加强园长后备干部培养,积极参加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提高培训及研修,进行政策法规、规范管理、专业知识等专项培训,不断提升园长、举办者的教育和管理能,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
7.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篇七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切实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 抓住时机, 开创工业节能新局面。
“十二五”以来, 各地区、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部署, 继续推进节能降耗各项工作, 为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一季度, 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同比增长3.84%, 增速低于去年同期6.56个百分点, 环比下降1.6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6.95%, 工业节能形势有所好转。但必须清醒认识到, 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实现面临严峻挑战, 去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73.74%、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工业能耗的78.9%, 远高于世界主要经济体在工业化过程中的最高占比, 且还呈上升趋势。为此,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当前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放缓、高耗能行业能耗增幅下降的有利时机, 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坚决采取有效措施, 从根本上扭转工业能源消耗高、增长快的被动局面, 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建项目管理, 从严把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和节能评估审查 (以下简称能评) 关。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1]42号) 相关要求,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审批机制, 进一步加强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解铝、金属镁等行业新增产能;加强多晶硅、风力发电装备制造行业统筹规划, 实施行业准入, 防止产能盲目扩张。从严把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关, 对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改造升级项目, 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引导企业加强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效益、促进节能降耗;对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达进度要求的地区, 新上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全行业先进水平。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 切实发挥能评的前置性作用, 遏制高耗能行业能耗过快增长势头。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 切实加强高耗能行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把好能评关。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审查批复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要将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分解到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切实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验收和考核。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不予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 暂停对该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充分发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 对按期或提前淘汰、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按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加大扶持力度。
四、加快建立和实施超能耗限额企业惩罚性电价政策。
按照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国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77号) 和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978号) 有关要求, 各地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基于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惩罚性电价政策机制, 对单位产品 (工序) 能耗超过限定值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要加强政策协调和落实,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扩大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产品范围, 提高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 加大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惩罚性电价收入应优先用于支持被惩罚企业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等, 发挥好惩罚性电价政策对促进高耗能行业能效提升的政策效应。
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鼓励各地区利用当前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减缓的有利时机, 实施以“上大关小”、“减量置换”为主要内容的节能技术改造。通过对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炼油、冶炼等产能或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升级改造, 置换为技术先进、能耗排放低的大型项目, 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区域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和置换项目管理, 对企业、区域依据关停产能规模及其能耗、排放总量提出的节能减排“减量置换”方案进行审核,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并加强对置换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
六、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
明确企业节能主体责任, 督促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每年能耗实现下降1%。切实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 开展企业能源管理绩效评价, 推进能效水平对标达标, 建设和实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 完善能源管理制度。重点产品单耗和工序能耗达不到限额标准的企业, 应强制进行能源审计, 限期整改。中央企业集团要加快建设本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推进下属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化工企业建设能源管理 (管控) 中心, 实现能源高效合理利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工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 对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在线监测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 (管控) 中心建设、能耗在线仿真系统建设等项目的支持。
七、实施更加严格的能效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发布全国产业能效指南, 参照国际先进水平, 实行更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提出主要行业能效指标, 作为节能评估审查、淘汰落后产能、产业转移的主要依据之一。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产业实际情况, 制订和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和产业能效指南。在产业转移和承接过程中, 低于全国产业能效指南中行业平均能效水平的落后生产能力, 严禁转移到中西部地区。
八、加强节能降耗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级节能监察机构, 把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作为常态化工作, 制定年度监察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对重点用能企业涉及的28项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以及电机、风机、水泵、压缩机等高耗能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按照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 及时公布超标企业名单并将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纳入惩罚性电价实施范围, 督促企业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机构人员队伍、制度、设施等能力建设。
九、加快建设工业园区能源集中供应设施。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各类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应建设能源、供水公共共享设施, 通过能源 (热、冷、电、汽等) 、水资源集中统一供应、梯级利用, 对废水、污泥、废物等实行集中处理, 提高能源、水资源利用效率, 降低单位产品能源、水资源消耗和废水、固废排放量。在符合条件的园区, 应集中建设大容量、高效率、低污染热电联产机组代替各企业分散式的小锅炉及自备小机组, 实现集中供汽。
十、积极支持工业企业余热余压发电上网。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等行业企业建设余热余压发电上网设施, 提高自供电率, 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企业余热发电上网政策, 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并网、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 大力推进工业企业余热余压发电上网, 为保障工业用电平稳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8.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篇八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改革,是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根本措施,是解决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要充分认识到着力推进改革、以改革带动全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改革放到突出重要位置上,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用更大力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
(2)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经济体制改革涉及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关联度高,综合配套性强。要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将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改革的部署贯彻到日常工作和各项发展措施中。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改革工作,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指导和推进改革。
(3)充实和加强改革工作力量。为保证改革职能的积极履行和改革工作的有效组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健全相应办事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承担综合改革工作的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谋划改革、指导改革、推进改革的能力,积极协助领导同志创造性地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努力做到有为有位。
二、做好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拟订与协调工作,加强对改革的总体指导
(4)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是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指导和推进改革的有效方式。要积极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对改革的中长期目标、阶段性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提出建议。要加强年度改革的总体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地区年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并落实责任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5)协调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要按照国务院和同级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和做好涉及面宽、影响大的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对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改革任务,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为主推进的改革,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加强业务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改革信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格局。对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专项改革方案,要主动履行好协调职能,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同级政府决策。
(6)为党委、政府部署改革工作当好参谋。要主动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定期、及时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深化改革的建议,并加强重要改革事项的请示。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提请党委召开常委会或政府召开办公会,对当地的总体改革和重点改革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并做好会议精神的组织落实、跟踪反馈。
三、健全机制,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
(7)探索建立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探索建立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和其他有效方式,研究本地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总体方案,论证、协调、衔接重大专项改革意见或实施方案,督促有关改革工作的落实,检查评估改革效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争取政府支持,探索建立更高层次的改革工作协调机制,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8)建立部门内的改革沟通协调机制。要推动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按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工作,并充分发挥综合改革工作机构的改革综合、协调和衔接职能。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年初要汇总本部门主抓的各项改革,向部门领导提出本年度推进改革的工作建议;年中年末要总结各项改革的实施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和推进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主抓的各项改革政策出台前,内部主办机构应事先征求综合改革工作机构的意见。
(9)探索建立有效推进改革试点的工作机制。对一些涉及面广、触及利益层次深、风险较大的改革事项,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试点,积累经验。其中,对国家已有明确改革方向和思路的改革事项,可按照部署、结合实际组织试点;对符合市场经济方向,但突破现行政策法律框架、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改革事项,要积极组织论证、协调,按程序报批后组织试点。要创新试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性综合改革试验与行业性改革试点等有机结合起来。
(10)逐步建立改革工作责任制。各项改革方案出台前,要明确提出相关的责任单位,并尽可能制定科学的改革绩效考核评估标准。改革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有效方式加强对各部门改革的监督检查。改革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有关方面评估改革实施效果。要健全纠正改错机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和评估意见,对问题较多的改革措施进行调整。发展改革部门内部也要落实改革责任单位,加强对本部门负责的改革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准确地沟通改革信息,加强改革工作交流
(11)建立灵敏、有效的改革信息沟通机制。每年5月、11月,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本地区推进改革的基本情况、体制创新的好做法、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要强化改革形势分析工作,把改革形势分析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形成全局性的改革形势分析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加强改革信息的采编和传递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互联的改革信息网络的步伐。
(12)加强改革经验的总结推广。要结合改革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相关领域的改革经验,推动本地区的改革经验交流,并及时将重要改革经验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选择重要改革领域,建立改革工作联系点,总结改革的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反映并协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同时,通过改革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典型经验加以推广。
(13)加强改革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深化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和实施情况、年中和年度改革进展、地方和部门推进改革的典型经验,探讨改革进程中的理论难点和政策走向,引导改革方向,促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多地关注和了解改革,营造全社会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推荐阅读: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06-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意见(20102024)10-19
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07-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11-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06-23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10-13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教研活动的实施意见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