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及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等管理制度

2024-07-11

消防及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等管理制度(精选8篇)

1.消防及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等管理制度 篇一

实验小学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保管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物品入库严格按验收要求,核对进库物品规格、质量、危险标识和数量后方可入库。对无检验合格证和无危险标识的物品不得入库。

3.建立仓库物资明细台帐,做好出入库登记,做到日清月结。

4.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禁忌物不得同库存放。剧毒品严格按照规定,专库存放,储存在规范的库房内;油漆、天那水等易燃液体必须专库储存;氧化性物质要与易燃液体或酸性腐蚀品分开储存。

5.每种危险物品都应有明显的名称及标识,按垛分别存放。6.在仓库的主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配置消防器材。

7.垛堆距离应符合要求,货堆应距离地面15cm,堆距≥10cm,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墙距≥30cm,柱距10cm。

8.物品装卸、搬运应做到轻装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流动。9.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10.包装容器应在国家定点厂家采购,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泄漏、残缺、变形、变质,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11.库房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窗户,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2.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养护,做到以下几点:

1> 保持储存场所的温度不超过25℃,湿度不得超过85%。

2> 每天对储存仓库检查,检查内容:堆垛牢固,有无泄漏,有无异常,有无刺激性气体,包装有无破碎。3> 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4> 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13.仓库严禁吸烟,违规罚款。

14.保持储存场所清洁,散落的物品要及时按规定方法处理。

爆炸品、危险品仓库安全保管制度

(1)“五双”制度。“五双”即双人保管、双把琐(匙)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领用。

(2)出入库登记制度。无论何人进出库区都须详细登记。

(3)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有分工,职责明确,记录详细,及时整改

(4)清点帐物制度。保管员每周清点,保卫和物资部门每月清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禁止吸烟制度。进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机动车入库,排气管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禁止拖拉机进入库区。

(6)安全操作制度。搬运装卸及堆装易爆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开箱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应在专门的发放时间内进行。

仓库保管人员的’一日三查’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一日三查”,即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前检查。

查垛码是否牢固,查包装是否渗漏,查电源是否安全,查库内温度,在雨雪天时候有雨雪进入库房等。

危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在贮存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库房进行检查,将杂物清扫干净,并整理好贮存垛位,堆放炸药类、索类成品箱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2、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分垛堆放。

3、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4、所有民爆器材的出入库都必须详细登记。入库时,必须查验购买证,验收运输证,登记车辆牌号和有关内容,出库时,提货人先登记(包括车辆牌号等内容),交验提货单;严禁凭电话、白条发放民爆器材;严禁无正当手续出入库民爆器材。

5、变质、失效和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旧民爆器材不得入库。代储存的民爆器材必须有相关协议和提货手续。

6、如遇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禁止一切收发活动。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8、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必须分开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9、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原则。

10、库房管理严格执行“十防、十二无”的原则。

11、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认真履行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购买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及时入库。由保管员、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保管员、押运员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2、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民爆物品,保管员不得入库。对库内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库,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储存库必须落实双人双锁规定。

3、领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料单》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发放。爆破员持“IC卡”,依据“谁爆破、谁持卡、谁领取”原则,领取爆炸物品,领取人、上岗证、IC卡必须一致。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单卡当日不得超过200发,不得分发他人使用。出库后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与保管员共同签字。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未经POS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4、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库房。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5、当日发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字。发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出库数”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时填入《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或单独存入爆破员专用爆炸物品储存箱内,次日继续使用。

1、领用爆炸物品的五大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质和爆炸规程,必须持五大员上岗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2、采煤队使用民爆物品,领用时必须有采煤队开出的领用单,加盖公章,经理章,队长提供实量。

3、领用单必须有队长和领用人的签字,领用人必须是打炮员,外人不得代替领用。

4、领用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安全员的护送下,安全员包装带入。

民爆器材运输与储存管理

第五十四条

运输管理

1、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严格按照GB50089、GB4387、JT617—2004的要求及有关交通安全规则执行。

2、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行车路线,应由企业安全保卫和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确定,不应随意更改。

3、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道路应坚实牢固、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坡度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应按照国家交通规则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4、采用汽车运输危险品时,应使用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专用运输车(不包括在生产厂厂区内和到总仓库之间的运输)。不宜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运输车应执行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严禁带病出车,车辆应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2)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3)车身外应有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4)采用厢式专用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5)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6)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运输时,汽车的排气装置应安装在车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7)车厢内不应有撒漏药剂、酸、碱等残余物质;(8)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9)允许雷管装在保险箱内用普通车辆运输时,保险箱应符合GB2702规定。

5、采用电瓶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电瓶车应符合防爆要求,变速调节点应有可靠措施,避免明火窜出,制动应灵活可靠,所有电器部分应绝缘良好,并设有照明、警笛等装置。

6、采用铁路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除执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装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编组。所有解体作业、工厂、铁路、车站和线路所,都应设在单独地段,其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总仓库区、销毁场等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2)装载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应有非危险性货车隔离,隔离车数规定为:由蒸汽机车牵引时,应有2辆货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隔离;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应有不少于1辆货车隔离。装有起爆器材与装有工业炸药的车辆之间不少于1辆货车隔离。蒸气机车与有爆炸危险物品的装卸站台或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之间不少于2辆的隔离车距离,内燃机车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距离;

(3)机车进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和民用爆破器材总仓库区时,应设有防止明火危害的装置或措施;

(4)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民用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7、采用水路或航空运输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8、人力手推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装载质量不宜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手推车运输炸药粉时,应保持清洁、干净,及时清扫渣;装药高度不应超过车厢高度,药粉不应撒落地面。

9、人工传送起爆药时,应有专用道路,传送使用的工具和作业人员应有明显标志;行走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0、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机动车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和民用爆破器材总仓库区内的行车速度不应超过15km/h,前后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不应超车、追车;在道路不平、视线不好、人员聚集的地方,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1、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12、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13、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14、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的人员,应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经营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调整。

15、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应在入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行速速度应按JT618—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17、民用爆破器材装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2)当建筑物内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

(3)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4)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5)普通汽车装车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且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6)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7)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乘人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

18、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9、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时,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2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需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审核承运单位是否具备运输危险品的安全条件,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

第五十五条

储存管理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民用爆破器材仓库设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门岗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5、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应另库存放。

6、中转库、总仓库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险性建筑物入口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警示标牌应符合《WJ9049—23005》第7.2.4的规定。

7、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各种民用爆破器材包装应是完整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8、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9、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

(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 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3)堆放炸药类、索类民用爆破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0.6m。

10、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表。

11、生产企业严禁在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内开箱取产品。取试验样品应在仓库管理人员参加下,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启箱工具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2、维修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方可进行。

见附表: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同库存放、同车运输表

第七条 保卫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入生产区、库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非涉及公司工作以及本区域范围的人员随意进入。外来人员车辆需进入上述区域时,必须持有安全部门核发的通行证,车辆按规定加戴防火帽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并由接待部门派人陪同,经执勤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准进入。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进入,通讯工具必须关闭。

第八条 生产、作业过程中,门卫执勤人员要对出入人员、车辆以及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违禁物品要当场扣留,并立即报告所属部门领导,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或违纪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

生产、作业过程前后,门卫执勤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区域定时不定时进行全面巡查,重点部位实施重点检查。

第九条 加强危险品生产岗位、储存日常管理。作业前,生产车间、部门要按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作业中,所有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严禁开启设备后擅离职守或干与作业无关的事情,严格定置管理规定,物就其位,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工库房,严格上下道工序的管理和衔接,做好交接统计工作,保证投入产出的一致;作业后,工序危险物品全部放入指定地点,生产工房不得留存或放置。

第十条 凡属危险工房、重点危险岗位都必须采取重点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防范设施,并时刻保证防范设施齐全有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品仓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红外线报警装置和防盗设施,达到“四防”要求。建立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有关车间、职能部门要密切关注危险工库区操作人员思想动态,教育职工和谐共处,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治安防范思想教育,有效预防治安隐患的发生,逐步形成群防群控治安防范网络。

第十三条 工库区治安防范安全检查纳入公司安全检查范畴,也可由武保处单独组织进行,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检查、执勤、巡逻等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十四条 运输民用爆破物品必须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选配押运人员,使用专用运输车。武保处押运员负责装卸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运输全过程对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发生物品丢失、被盗和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运输部门负责专用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配有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十六条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摔掉、拖拉与抛掷,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域内维修车辆;准确计数计量,实际载重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在大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爆炸物品装卸作业。

第十七条 押运人员和驾驶员不得携带烟火,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携带与爆炸物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第十八条 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途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押运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确需中途加餐、过夜等事宜,需停靠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地点,并安排人员看管,不得在居民区、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押运员要办理交接手续,监督收货单位进行货物验收,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危险品的装卸、运输、押运、贮存安全管理

1.危险品的装卸、运输、押运、贮存安全管理由实施部门负责组织与管理,并通知相关参与人员遵守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与检查。

2.危险品的装卸、运输、押运、贮存人员须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懂得危险品的性能,熟知相关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在教育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业发布的有关爆炸物品装卸、运输、押运、贮存技安操作规程,从事装卸、运输、押运、贮存的部门可进一步制订实施办法细则,并严格管理之。

4.危险品装卸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4.1不论危险品采用何种装卸形式,装卸搬运必须遵守“轻拿轻放,稳走慢行”的原则。严禁磨擦、撞击、拖拉与抛掷,或用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纸箱包装产品的装卸严禁提拉作业。如发生倒垛或车上甩下的破损箱包,应隔离处置。

4.2危险品运输装卸应执行下列规定:

4.2.1运输雷管车厢底部应加衬软垫,且装车高度应低于车厢护栏10厘米以上; 4.2.2其它危险品装车高度不得超出车厢护栏三分之一包装箱; 4.2.3码放应整齐平稳,车厢应遮盖蓬布,并捆扎牢固; 4.2.4准确计数计量,实际载重量不得超过车辆的额定载重量。4.2.5在大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爆炸物品装卸作业。5.危险品的运输与押运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5.1公司外危险品运输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准运手续,且危险品运输不得采用三轮车、无防火帽的柴油车,并严禁使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

5.2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准混装其它物品,尤其严禁雷管与炸药混装;

5.3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配有消防器材,并悬挂危险品明显标志;夜间行车应有前后红灯警示;

6.装运危险品的车辆禁止在生产区、生活区、闹市区停靠;公司外运输应严格按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得检修机车电气部分或添加油料;必须停靠时应远离居民点和建筑物;运输途中与前后车距不应少于50米;

7.爆炸物品对外运输应由保卫部门配备2名押运人员。押运人员与司机不得携带烟火;押运人员不得乘坐包装箱上;车辆不得捎带其它人员和物品;中途押运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确系中途加餐等事宜在选择安全可靠点后,应交替值守;

8.产品送检包装符合GB2702---90《爆炸品保险箱》规定,可由送检部门派出人员履行押运职责;

9.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司机应有三年以上的机动车安全驾驶经验,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要求证照齐全。

10.危险品的仓储应遵守: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同库贮存的基本规定; 11.库存危险品必须按名称、批号、入库日期分垛存放,并设有明显标志;坚持入先出原则,严格出入库手续,日清月结,做到帐、物、卡相符。

12.危险品贮存不得超过库房额定安全存量;仓库内应留有不小于1.2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墙及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米,炸药包装箱堆高不得超过1.8米;雷管包装成品堆高不得超过1.6米;并做到防爆、防爆、防盗、防火、防破坏、防鼠咬。

13.产品取样严禁在库房内开封、打包,应在库房管理人员参与下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堤外指定地点进行,且开箱作业不允许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黑色金属工具开启。

2.消防及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等管理制度 篇二

一、民用爆炸物现存问题

就目前而已, 民用爆炸物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 非法私自制造的相关爆炸物品层出不群。更具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11、12条相关规定, 申请对爆炸物进行生产, 必须具备一些硬性条件, 但是, 因为在巨大利润的吸引下, 很多人不顾危险, 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取得生产许可, 或在没有领取到生产许可的条件下私自建厂, 为了增加利润, 厂内的安全条件根本没有达到基本标准, 给生产带来的极大危险[1]。

第二, 民用爆炸物的存储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众多的不安全因素。其中,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0、42、43条对相关存储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仓库内, 并且按照相应专业的技术对其设置防范设施。但是部分商家在巨大利润的趋势下, 知法犯法, 明知道存储条件是爆炸物保护的核心要素, 却对其忽视, 为了减少成本, 选用不合格的存储仓库, 没有防护措施, 导致危险频发。

最后, 民用爆炸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众多的不安全因素。根据我国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 运输威胁爆炸物品, 必须持有“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数量与品质有明确的要求。许多商家或购买者在运输过程中不注重对其的防护措施, 造成了忽视, 如丢失爆炸物, 或爆炸物应剧烈颠簸引起静电等[2]。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能量属于人可控范围之内, 并可以推动人类的生产, 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就会造成燃烧甚至爆炸。一般容易引起这种突发情况的“激发能”有以下几种:第一, 化学激发能, 它包括由化学反应而出现的放热反应;第二, 高温激发能, 它包括热辐射等反应;第三, 机械激发能, 它包括由于机械摩擦而出现的火电能量;等。

因此,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过程中有明确的相关要求, 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要尽可能的排除容易引发激发能的物质与环境条件, 设备环境要保证密封, 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管理之上;第二, 当发生不可避免的火灾或爆炸反应时, 应该尽最大可能隔离“激发能”源;第三, 出现某些不可避免的点火源时, 应该采取一切工程措施, 减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不必要的伤亡与损失。

三、相关处理措施

面对复杂的生产情况,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对其做到安全控制。

第一, 在工业炸药领域, 其生产安全控制的措施有, 生产装备中的基本设备以及存储工位, 应该对其设置可靠的温度。对其安装蒸汽压力控制装置与自动报警系统, 同时在工厂内部要装备最先进的自动灭火装置;在最大可能的条件下, 尽量减小乳化器的的级数, 同时要尽可能的降低其转速, 从而实现转子与定子之间距离的扩大;炸药在传输过程中要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相关人员安排、设备的安全制度等要严格制定;对核心设备应该使用科学合理的技术, 实行定期的维修, 并不断地更新[3]。

第二, 在工业雷管生产领域, 其生产安全控制的措施包括, 对脚线以及火药头的制造, 以及一些容易应发火灾危险的物品, 必须建立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做到防火在源头;相关制造的厂房, 必须装备有完善的防静电设备, 严禁出现静电反应;;对雷管装药、压药装配以及检验等工作, 必须做到防尘、防毒, 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工作环境的绿色无毒;此外要严格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防止出现超量、超时生产, 导致出现爆炸物堆积存放, 药物泄露等威胁。

第三, 对相关的制作公司, 建立相应的全程跟踪系统, 并配有相应的制度。在整个生产过程中, 要做到定时定量生产, 对重点物品制造工程进行全程的安全跟踪, 防止堆放爆炸物。此外要深入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并在此过程中不断的优化行业管理制度, 相应的直属单位, 如公安机关、质量检查机关, 定期组织开展相应的检查, 排除一切容易引发危险的隐患, 相关消防措施要做到细化, 将防护与救援连成一体。

最后, 要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 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技术, 如消防技术、生产工业化技术、入库登记技术以及信息系统汇编系统, 使生产、防护、救援形成三维一体的产业模式。

通过上述措施, 可以有效的实现从源头, 到生产过程, 直至运输的防控与管理, 提高民用爆炸物的生产环境, 与生产的安全系数。

结论

综上所述, 民用爆炸物的生产与管理工作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 而是需要不同单位与结构元素相互作用才能实现合理有效的运行, 因此, 要通过不同的手段与方法, 最大程度的降低生产危险, 以推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义雷.演化爆竹火灾爆炸事故分析与预防措施[J].中国科技信息, 2011, 13 (6) :97-102.

[2]段露清.炸药事故频发:让我们如何管理它[J].安全与健康, 2013, 21 (17) :21-23.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防止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公安部认为需要的其它爆炸物品。

三、凡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项目部所属各班组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本项目从事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主要负责人,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规定,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发现此类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公司保卫处。

二、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质安科长职责: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措施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监督本项目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保管员在发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编码进行详细登记,领用人需认真填写相关信息。登记资料应当永久留存。

四、爆破员的职责: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安全操作细则;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清退爆破器材库,严禁私自留存,严禁炸材留在工地上过夜。

五、爆破器材安全员职责:严格二十四小时守护值班制度,不得睡岗、脱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要严防死守,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手段,切实做好值班守护工作,严防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被抢的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一、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的爆破员担任。

二、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活动。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所在单位应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并报公司保卫处。

三、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四、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数,剩余的要当天退库。

五、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第四章 奖惩

一、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经单位申报,项目部核实,可随时获得奖励范围在5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爆炸事故发生者。

2、在发生爆炸事故时奋力抢救、见义勇为、避免或减少伤亡和损失者。

3、检查发现重大爆炸隐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重大事故者。

4、举报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失线索的相关人员。

二、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班组及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部将给予经济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运输、销售、储存民用爆炸制品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爆炸物品使用班组管理失控,造成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流失的,对班组处以一枚雷管5万、一节炸药2万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安全员,经检查发现脱岗、睡岗串岗的,第一次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即待岗学习,调离工作岗位。

4、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爆破人员无证上岗的,对其班组给予1万-5万元的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发现安全隐患并下发了《安全隐患通知书》不及时整改的班组,将处以2万-5万元的罚款。

6、爆破员将剩余爆破器材擅自销毁、挪作他用和爆破后未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未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清退爆破器材库,而将炸材留在工地上过夜,将对该班组罚款5万—10万元,对管段技术员罚款1000—5000元。

7、施工中利用工作便利擅自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盗卖爆炸物品,一经发现罚班组5万—10万元,对管段技术员罚款2000—5000元,并将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所产生的后果及经济赔偿或相关部门的罚款全部由班组自行承担,单位不在留用相关责任人员。

8、爆破员不按设计药量进行施工爆破的,对该班组罚款2万—5万元,对管段技术员罚款1000—5000元元,发生事故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9、炸材搬运时雷管、炸药未分开的每发现一次对该班组罚款5000元。炸材使用前未将炸材放入储存箱的或随意乱放的每次处班组罚款1万元,对管段技术员处以罚款1000—3000元。

10、在运输途中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使用翻斗车、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的,对该班组处以罚款5000—1万元。对现场主管、技术员处以罚款500—1000元。

11、直接接触炸材人员必须保证炸材远离烟火,如有违者,对该施工班组处以罚款5000—20000元,现场技术员或主管技术员在场而不制止的处以罚款1000—5000元

12、夜间未经批准从事装药及爆破作业的,对施工班组处以罚款10000元,管段技术员处以罚款500—1000元。第五章 附则

一、以上对班组或个人的罚款,由项目部安全部下发罚款通知书,班组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七日内将罚款交项目部财务科。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总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的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公司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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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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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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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分管安全生产、使用、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公司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取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公司安全部门每年初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6、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相应的登记,考试卷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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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执行两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公司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两级巡回检查,分为公司火工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火工品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4、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5、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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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1、为尽可能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过程的风险,必须严格定员定量制度,做到: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各类物品定区放。

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须配备足够的保管员、警卫员,进入库房必须严格控制定员。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核定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仓储过程严禁超储。

4、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须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格式设置库房的标识牌。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库房时,须认真阅读库房标识牌,告知库房危险,严格遵守定员定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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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

6、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7、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8、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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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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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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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2、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3、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4、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5、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6、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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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1、库内严禁烟火。

2、民爆物品库房必须安全可靠,库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防湖、房

3、库房储存量不大于设计内容。

4、不同种类的民爆物品,不能共存的分开存放,严禁混存一库,炸药箱堆高不能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为限不超过1.2米,间距不少于0.3米,箱堆与墙壁间距不小于0.5米,人行通道不小于1.3米,雷管箱放在木架上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能超过1.5米,若放在地面,高度不能超过1米。

5、为使通风、防静电,箱下应垫绝缘胶皮和方木或木板,箱号、批号应朝外面,便于查看。

6、民爆物品应按照到库先后顺序存放。

7、落实民爆物品库“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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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公司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3、公司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职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库房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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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2、爆破员、安全员到仓库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上签字,爆破员应当凭本人IC卡领取,不得用他人IC卡冒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3、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不应将雷管和炸药放在衣袋里,领到民用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4、电力起爆时,(1)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2)电爆网络不应使用祼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络应与大地绝缘。(3)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应小于2.5A,直流电不应小于2A。(4)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络。(5)起爆网络的连接,应在工作面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5、导爆管起爆法:(1)导爆管网络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导爆管网络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2)用电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可以用电雷管反向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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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3)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应采用垂直连接。

6、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7、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安全员应当填写《现场爆破清单》,如实记载当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在《现场爆破清单》上签字,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不得存放在作业现场、工棚等非专用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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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1、一般规定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进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络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得新起爆。(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2、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络完好时,可重新起爆。(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3m;对于浅

5m。为确定平行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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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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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1、爆炸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私自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存放,2、库房内的爆炸器材数量不得超过库存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变质的、过期的和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的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的派出所,县公安局,在派出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4、销毁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和销毁情况,要写出书面材料分级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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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一切危险物品带入井下,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1、检身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大胆负责,认真检查所有的出入井人员,防止一切不利于安全生产的物品流入井下。

2、如发现携带烟火入井或私拿各种集体财产出井者,必须严格制止并交保卫科清查原因进行处理。

3、凡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整齐,并佩戴好自救器等安全防护用品,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决不准入井。

4、检身工有权对任何出入井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抗拒检查者,立即交保卫科严肃处理。否则,如检身工不检查或徇私情一经查出,立即调离本工种,并给予重处。

5、对出入井人员要严格细致登记,随时掌握当班入井人员和出井人员的动态,而且必须把当班出、入井人员的详细情况及时报矿调度室。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立即开除。

6、不准徇私舞弊,不准空班漏检,不准脱岗,更不准盲报,而且每班必须把入井人员的详细情况,按工种填到井口入井栏内。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严肃处理。

7、加强工作责任心,要求坑口的检身工必须端正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决不准粗心大意,确实掌握好

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出、入井人员的动态。

8、加强对涉爆人员的检查,防止其超量或私自携带火工品出入井,9、雷管、炸药必须装在专用箱内,分类存放,分别由专人携带出、入井。

处理瞎炮后,若发现电雷管,必须交给放炮员,由放炮员用专用箱携带出井,交回库房。

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熟悉掌握所保管的易爆物品的性质。

2、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的有关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按品种的要求堆放,库 房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3、严格按爆破物品的规定进行发放,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建立台帐,做 到帐物相符。

4、保持库内清洁,严禁堆放杂物。

5、爆破器材轻拿轻放,分别发放,特别是雷管要作好防静电保护,要按 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

6、爆破器材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高度。

7、新入库的爆破材料要逐箱逐件进行检查,按规定做好性能检查、变质 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能入库。

8、经常检查库内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盗设施。室内温度不得超过 3 5℃,相对湿度不得超过 75%,硝铵炸药相对湿度不得超过 65%。

9、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做好记录,妥善 保管。

10、库房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1、严禁穿钉子鞋和易产生静电服装的人员进入库房和发放间。需进入 库和发放间的人员必须佩戴好防静电装备。

12、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管理和消防、防盗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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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 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3、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 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4、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 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

5、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

6、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应和押运员应共同 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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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 [1999]1382 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的有关规定。

2、运输爆破器材应采用合符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3、汽车的排气装置已调整到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 4kg 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

4、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每次出车前,必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出车。

7、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 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 40km/h。遇不利气候,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 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进入仓库区、生产区的车辆车速 不得超过 15km/h。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 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 10m 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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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运送爆破器材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9、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驾乘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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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物品仓库区域内不准存放下列物品:(1)其它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2)有毒或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3)燃料或可燃材料;(4)来历不明的爆炸品。

2、爆炸物品堆放 爆破库房内储存的器材,要做到堆放整齐、牢稳、便于 通风和便于搬运。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超过 堆 1.8m(纸箱包装的工业炸药堆高不宜超过 5 个箱高),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大于 1.6m。

3、在储存过程中,爆炸物品受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影响,发生物理变化、化学变化和生物作用,在质量上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做好保管养护工作也就是使这种变化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季节性变化,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4、库房储存保管的任务不仅要保证出入库的物品数量准确,也应保证所储存物品的质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民爆产品的正常使用。

5、储存正常产品的库房不得存放过期、变质、回收的 民爆器材或其它物品。变质和过期的民爆器材应及时清理出 库,经造册登记、制定处理方案、报批后,予以销毁。

6、严格执行仓库的管理的双人双锁的规定。建立人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警卫措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的工作。

7、严禁在库内开箱分零或更换包装,如需开箱或更换 包装应在仓库土堤外进行。严禁用工具直接撬开箱盖,雷管 分零宜在专门的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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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进行。

8、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应着棉质或防静电工作服作业,严禁穿带铁钉皮鞋、高跟鞋进库。

9、定期捡查和维护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其使用 性能完好。定期捡查和维修仓库防雷、防静电设施,确保其有 效性。定期检查仓库的建筑物、电气线路、排水系统、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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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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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为提高公司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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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7、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8、公司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9、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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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警卫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有关值班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值班管理台帐,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加强安全保卫和防护工作,防止爆炸物品自爆或被盗,真正做到防患未然。

3、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严禁无关人员以及闲杂人员进入库区。

4、库区及库区周围要严禁烟火,库区的消防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仔细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值班时间酗酒、睡觉,必须两小时巡查一次,对炸药库房的门、锁、窗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5.消防及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等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确保住店宾客及员工的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确保饭店的财产安全,对可能发生或正发生的爆炸物品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积极防范,迅速消除隐患,做到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能及时扑救,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报警程序

(1)迅速用电话通知饭店总机,讲明发现爆炸或爆炸物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同时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讲清,不要轻易动爆炸物品、尽可能保护、控制现场。

(2)总机值班员接到报警后,详细记录报警人的姓名、部门、时间、地点和发现爆炸或爆炸物品的情况,并立即呼叫下列人员到现场:

①安保部经理、工程部经理、房务部经理。

②总经理、副总经理、值班经理。

③发生爆炸部门的经理及饭店驾驶员。

2、各部门人员到场后的职责

(1)安保部立即组织力量,布置以爆炸或爆炸物为中心的警戒线,控制现场。楼层客房区域可关闭防火门,请示领导同意后报告辖区派出所。公安人员到场后,听从公安人员指挥。配合公安人员做好工作,随时将现场情况报告饭店领导。

(2)工程部关闭就近可能引起爆炸事故的设备,撤走现场附近可以移动的贵重物品。

(3)总经理、副总经理立即组织临时指挥部,根据各部门汇报的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项工作,统一下达指令,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扑救,布置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4)值班经理,房务部经理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部门工作,详细记录现场处理经过,负责向客人解释发生的情况和安定客人情绪的工作。

(5)发生爆炸部门的经理负责组织疏散事故发生区域的客人及行李物品。

(6)司机做好出车准备,随时抢运伤员送医院抢救。

3、要求:

6.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沅陵县公安局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原则,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承担管理、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条

各涉爆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涉爆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抢、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事故工作,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第二章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第五条

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八《爆破安全规程》、饲。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爆炸物品仓库必须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并办理储存许1证后方能使用。

第七条

仓库建设必须做到:(1)建筑结构坚固;库门实行双门双锁并向外开启。(2)库门包铁皮并使用防撬锁套。(3)窗户用直径14毫米以上铁棍横坚焊为一体,间距不大于15厘米并装入墙内。(4)安装防盗报警设备和通讯联络设备。(5)雷管库地面垫胶皮垫,炸药库地面垫木板。(6)库内通风、消防、避雷、照明设备齐全有效。(7)围墙、刺网良好并落实人员检查维修。(8)及时清除库区杂草和其它易燃物。(9)配足警卫人员,每班不少于3人,配备自卫性武器,能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10)切实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有条件的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临时储存爆炸物品的发放点,只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存量,当班未使用完的,应及时退库;严禁在发放点过夜存放或转交给下一班。

第八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爆炸物品购买,要按照国家物资部门的供销合同,凭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指定的经销单位购买。到本县市外购买时,必须经出售地公安机关在备注栏内盖章后方能有效。严禁私购私销、代购代销、自产自销,严禁非法转让或换取其它物品。,第九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运输爆炸物品,要凭单位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承运单位方能按照爆炸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指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运输车辆要使用全封闭运输车,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奋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币。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运输爆炸物品要有押运人员护送,押运入。得少于 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从火药库向施工现场运送,或从施工现场回收退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押运要求进行,严防丢失、被盗、被抢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爆炸物品的存放。

火药库内炸药、雷管的存放要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按其品种、规格分别存放。火药库应设专职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员。要严格落实保管员职责和制度并做到:库存量与帐簿相符,帐目清楚规范,最大存量不超过核定存量,帐目日清月结;帐目保管期限为5年以上。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加大现场使用环节管理力度。向现场运送太.药必须使用雷管、炸药专用箱并落锁,雷管箱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背送且需2人以上同行或由押运员护送。火药可指派专人背送。

2、实行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品须持本人爆破员作业证和区队长签字的领料单,领取当班生产需用量,保管员、班组长对领取的雷管、炸药的数量以及使用、退库的数量认真核实无误后在工作日志上签名。爆破员必须将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回库房,严禁在爆破现场和其它不允许存放的地点私存。私放、乱扔、乱放。

第三章 涉爆人员及队伍管理

第十二条

涉爆人员要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担任。法轮功练习者、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等政治不可靠人员。品行上有劣迹及生理有缺陷的人员不得从事涉爆工作。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把政审关。

第十三条

涉爆人员必须由正式职工或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并签定劳动协议、合同的人员担任。短期合问工、临时工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涉爆工作的人员必须以专门培训考试后,填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单位公一安分处审查同意后;再上报公司公安处和邯郸市公安局审批办理作业证件。在施一工所在地办证的按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一支专职爆破员队伍,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除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外,其他单位的证件无效。

第十六条

对涉爆人员,每年一考试,每年一市证,每年一政审,以保持涉爆队伍的纯洁。涉爆人员离岗和调出,要收回证件上交发证机关。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第四章 爆炸物品的收缴与销毁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现场使用环节管理,加大废旧(瞎)雷管的收缴力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与人工分拣相结合的方法,从源头上抓起,严防废旧(瞎)雷管的流失。

第十八条

对失效的废旧雷管和炸药。以及因施工结束而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详细登记,提出销毁和收缴万案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按指定地点上缴和妥善销毁。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涉爆单位,对公安机关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限期整改,确实一时无法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此暂行办法,造成火工品流矢、被盗、被抢和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7.华家沟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篇七

二O一三年元月

目 录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爆炸物品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3、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4、仓库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5、安全检查制度

6、安全办公会制度

7、定员定量制度或规定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10、安全保卫制度

11、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12、民用爆炸物品发放制度

13、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14、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5、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定期教育,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工具和手段进行深入持久的安全教育。

2、安全培训班,包括一般安全培训学习班、安全知识专业讲座等。

3、安全技术学术论会、座谈会、事故分析会、案例讨论会。

4、与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同步进行现场教育。

爆炸物品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一、分管爆炸物品的负责人,对本辖区或单位爆炸物品管理负具体领导责任,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措施落实。

二、必须熟知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对爆炸物品管理的条列、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三、负责组织制定购买、使用爆炸物品计划。

四、负责组织爆炸物品贮存、使用的安全检查,对管理、使用人员进行技术训练及安全教育。

五、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对发生的被盗案件、爆炸事故,积极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经常了解保管、使用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熟悉、掌握所保管易爆物品的性质。

2、严格按照爆炸物品有关管理规定,在划定区域内按品种、间距要求堆放。单一库房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储存量。

3、严格按危爆物品规定执行手法和多余退回制度、并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4、保持库内场地清洁,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5、发放炸药雷管、导爆管等民用爆炸物品时应轻拿轻放、分别发放,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出厂时间和有效期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在指定或允许的地点加工民用爆炸物品时,严禁挤压、撞击、摩擦、抛掷及混装。

6、炸药、雷管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高度。

7、对新购进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逐箱检查包装情况,按规定做性能检查,变质和性能不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8、经常检查库区并做好库内通风、防潮工作,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相对湿度不宜超过75%,存放黑火药、硝酸铵、硝铵炸药的室内,相对湿度不宜超过65%

9、对失效、过期、由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10、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闲杂人员入内。

11、严禁穿铁钉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12、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1、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库房,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民爆物品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物品。

2、出入库的民用爆炸物品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部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3、值班员应定时或不定时的巡回检查,应注意仓库门窗、消防、避雷等设施和仓库区域有无异常情况。

4、值班员有特殊事情必须请假,但必须有接班人员到位才能离开。

5、值班员上下班或有事离开都必须向接班人交代当班情况和注意事项。

6、值班员每小时必须巡视一次库房周围附近情况,发现可疑人员或其它异常都必须及时地告知调度室。

7、值班员对进入库房爆破工执行发放,退库监视,协助保管员做好工作。

8、值班员对参观人员进行登记、审查领导批准的通知单。

9、值班员做好交接班记录,必须完善处理接班中的一切必须处理的问题。

安全检查制度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民用爆炸物品库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对事故进行预防,全方位、多角度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定实际、定人员、定措施进行处理。

2、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全组织机构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库区实施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库区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3、库区主管每周检查一次库区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报警系统、防盗等安全装置,并督促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各种装置、设施可靠有效的使用。

4、对各种检查中发现“三违”要立即制止,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做好安全检查的各项记录,并按“四定”(定资金来源、定措施、定项目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对于一时整改不了的,指定整改计划并组织整改,整改期间要指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办公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当月安全经营工作。

2、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安全办公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意见,研究处理有关安全工作的突发性问题和事件。

3、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邀请公安等部门参加,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4、做好会议记录,以备督办检查。

定员定量制度或规定

1、爆炸物品储存库实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不得超员超量。

2、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3、进入库区正常人数不能超过6人,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入库人数时,要向主管领导申请统一后方可入库。

4、库存爆炸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制定定员的管理规定。

6、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矿领导批准后,由矿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

7、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位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8、三班制工作人员,不准顶班、替班、换班。严禁岗位无人,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9、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好交接手续,由双方班长签字或盖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库区安全消防设施配置工作,要做到人防、犬防、技防、消防工作全面到位。库区设管理人员2名,属于正式员工,且需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取证;库区喂养警卫犬2只,加强戒备;炸药库和雷管库库房门口挂设报警器,当有异动时,报警器自行报警;库区设置各类消防器材,消防桶、消防铲、消防水、灭火器一应齐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按矿《消防保卫部门安全责任制》履行职责。

2、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管专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撤除、移动和改装,并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和更新。

3、库内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及废品。

4、禁止使用电炉,生活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

5、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区内禁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并加强巡视。

6、建立管理怎人承包制,确保避雷、消防设施完整,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定位、定期,“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

7、发现火患按属地原则立即处理;发现火警报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处理;发现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根据火势情况组织报警,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险情应请示上级领导,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1、变质物品储存库区为禁火区,火源必须严格管制。

2、禁火区内严禁抽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焊、电炉,严禁携带打火机及其他引火物品进入。

3、禁火区内若发生仓库设施损坏(金属部分)需使用焊接维修时,必须先经公司领导批准,再报县消防部门审批。

4、动火动焊审批手续完整后,必须有消防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方可动火动焊。

5、仓库设施维修好后,焊接设备及其他引火物及时撤离现场,做好清理打扫工作后,报消防部门注销。

安全保卫制度

1、炸药爆炸是快速的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的热量和气体,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炸药库是炸药集中的地方,因此对保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要求,特别是政治上应进行严格审查,应选用忠诚、老实、可靠人员,并随时掌握它们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做思想工作和调离,以防发生意外。

2、严格管理制度,制定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保管、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到人,相互监督,共同促进。

3、储存库要严格按规定配置各种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池。库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四防”、“四把关”。即“人防、物防、犬防、技防”和“储存关、审批关、使用关、退库关”。做到严格管理、严格发放、严格使用。

4、储存库周围的围墙设置警报系统和通讯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和报告。

5、保持储存库周围环境的清洁干净,及时清扫周围的垃圾及清除四周的杂草。

6、严禁外人和无关人员进入储存库禁区。对领取爆炸物品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严格按上级规定要求发放爆炸物品,确保储存库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1、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时间过长,致使爆破器材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但爆破器材是否需要销毁,应当经库房保管员和试验人员的检验,不能把有效期作为惟一标准。

2、经过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要求及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需要销毁的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原因、以及计划销毁的地点和时间,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3、销毁场地必须在专用空场内进行,销毁场地应尽量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方,场地周围50m内,要清除树木杂草等可燃物,防止销毁时引燃可燃物体,发生火灾。

4、销毁方法

a、爆炸法销毁:如果被销毁的炸药能完全爆炸,同时不宜用其他方法销毁时,则应采用爆炸法销毁,一般一次销毁量为10——15kg,炸毁工业雷管时,每次不得超过1000发。

b、焚烧法销毁:对没有爆炸性或已失去爆炸性,燃烧时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以采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必须详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

c、溶解法销毁:溶解法每销毁15kg炸药,所需水量一般为400——500kg。

5、禁止将爆破器材装在密闭的容器内燃烧。

6、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7、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掩避体至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8、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民用爆炸物品。

9、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10、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11、销毁爆炸物品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专人负责销毁工件。

民用爆炸物品发放制度

1、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领取爆炸物品。

2、由班组长和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一人领炸药,一人领雷管(用雷管箱装好)。发放员严禁把雷管、炸药同时发放给一人。发放员私自把雷管、炸药同时领取给一人,处罚50元/次。

3、发放时间:早上8:30以前,下午16:30以前。

4、发放员必须如实做好爆炸物品登记雷管编号填写清楚,领取人必须现场看清所领物品,核实后在领取登记上签字。

5、爆炸物品库房为特殊场地,严禁任何人把带有火源的物品带入库房,违者一次处罚违约金50元,领取人严禁把烟、打火机等违反库房规定的物品悄悄丢在库房内,如有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6、发放员、领取人要相互理解各自岗位规定,严禁吵架、打架,应互相尊重、礼貌相待,如有一方违反,每次处50元。

7、发放员、领取人要爱护库房一切物品,严禁损坏公共财物,如有违反,照价赔偿。

8、发放员、领取人如有问题不能解决,应立即向矿办公室反映等待处理。

9、以上制度,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1、爆炸物品的发放人员必须把爆炸物品发放给有资格的爆破人员,严禁发放给其他人员。

2、爆炸物品运输管理严格按运输管理要求作业。

3、井下使用爆炸物品操作要求严格按井下放炮规定作业。

4、爆破员严禁把爆炸物品转交给他人,严禁私自带爆炸物品离开岗位。

5、当班使用不完的爆炸物品应在下班时退回炸药库。

6、不同雷管、炸药型号严禁一起使用。

7、过期爆炸物品和爆炸物品已变质的,严禁与新鲜爆炸物品混用。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 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专人在场监督。

2、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3、禁止民用爆炸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

4、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5、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民用爆炸物品。

6、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7、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8、分层装载民用爆炸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

9、用吊车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10、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民用爆炸物品。

11、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时 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两本账、两人发药制度,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2、库房内民用爆炸物品的对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⑴民用爆炸物品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⑵民用爆炸物品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枕木; ⑶民用爆炸物品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民用爆炸物品包装箱与墙距宜大于0.2m。

⑷民用爆炸物品的码放,不宜超过1.6m。

⑸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⑹库房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总容量。⑺民用爆炸物品的保管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遗漏和失盗,必须要严格验收、发放、领用和退回手续,账目要清楚。

⑻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3、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65%),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各门锁是否正常,账物是否相符;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

4、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位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5、严格领发手续。无主管工程师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不发,严格按先入库、先到期先发放,后入库后到期后发放的原则执行。

6、在爆炸物品储存库内只允许原包装发放,拆散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发放间内发放。

7、对散落在库地面的粉末,要及时清扫处理。

8、保持库房内外的整洁,库区范围内要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避雷设施,不得丛生杂草。库区四周要有防火隔离带。

9、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库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与管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8.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篇八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二00九年五月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于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为民爆器材行业依法行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但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表明,一方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和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安全管理规定;另一方面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又发生了新情况和新要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爆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准入门槛,民爆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了重组整合,生产技术和安全设施都有了重大进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补充;再就是将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会更加有利于标准作用的发挥。

为此,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于2007年提出了编制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程》立项报告,经民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论证,原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同意,于2007年申报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列入了2007年国标委计划,计划编号为2007-4949-Q-307号。本课题原计划于2008年底完成标准报批稿。

本项目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主要参编单位有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北方天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国科安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物产民爆器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主要参编人员有杨祖

一、张利洪、肖月华、高晓莉、乔枫革、王建国、王春乐、曹晓宏、秦卫国、马福民、尹利、韩永宏。

2008年9月,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以民爆标技委秘书处名义向 27个单位和标技委委员发出征求意见,共收到11个单位(个人)反馈意见120条修改意见(见附件)。编制组经过二次专题讨论采纳了大部分建议,形成了本次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依据

(一)标准编制原则

1、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方针的原则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具体内容有:企业安全机构、人员设置有明确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坚持“三

同时”;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劳动保险;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企业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考核上岗;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管理的范围、内容;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事故管理等。

2、保留原行业标准的基本内容,但安全管理要求坚持与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的原则。

在总则和综合管理章节中基本保留了原行标的内容,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近几年颁发的有关规章,增补和修订了相关条款。

3、坚持宏观控制与微观放开的原则

继续坚持涉及共性的安全技术问题、社会公共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必须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要求仍留由企业制定操作细则。

4、考虑适用面广的原则

尽可能覆盖行业安全管理和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内容的安排上仍保留行标的8个章节,即总则、综合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贮存与运输、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预案与事故管理,同时覆盖了民爆科研方面的内容。

5、坚持规程的定位准确原则

2007年发布实施的《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对民爆工程建设的安全技术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标准尽可能不再重复列出,只是保留了对安全设施进行操作和管理的规定,并尽量使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二)标准编制依据 本标准主要依据有: 1、2007年国标委计划,编号为2007-4949-Q-307号;

2、近几年来国家和行业陆续颁发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实际状况。

4、近年来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5、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三、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由行标修定为国标,与行标相比较主要修改和增补了以下内容:

1、名称:民用爆破器材更名为“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使之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一致;在企业前加了生产、销售作定语,主要适用 2

于生产和销售企业。

2、范围:略作修正;补充民用爆炸物品科研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3、引用标准:增加了本标准中引用的有关标准;对于国家有关部委和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尽可能在标准中直接引用其规定的内容,而不再引用其文件号;

4、术语和定义:根据本次修订的实际需要,列出了适用于本标准术语的相关标准的名称,以及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5、总则

1)在4.6条中增加了“企业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后,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置。

2)在4.7条中引入了WJxxxx《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6、综合安全管理

1)增加了5.14的内容“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企业安全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等活动中,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2)在原 5.15 条“安全检查制度”内容中,修改为“企业应按照WJxxxx《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视频监视系统设置通则》的要求设置监视系统,同时应建立危险点安全检查制度,分级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整改措施”。

3)在原5.16条的企业生产管理要求中,修改为“企业应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的品种和产量,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产、超时、超员、超量。当恶劣天气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

4)5.18条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即将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前的审批做了应经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试生产,安全方面应符合的具体要求。

5)5.19 条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投产前,安全方面应达到的条件分别做了规定。

6)增加5.20条,对拆除报废工房和生产设施做了规定。

7)增加5.22条,根据目前科研创新活动的实际情况,对新产品、新设备(处于研制阶段的0、I类生产专用设备,II、III类生产专用设备除外)、新材料、新工艺等科研创新活动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8)5.23条,将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进入危险区的人员管理合并到一条,并将内容做了新的要求,其中本企业非本职区域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其它危险区域,其理由是有利于生产秩序、安全防范等管理;并建议对其它各类人员采用不 3

同颜色的服装或鞋帽或胸卡等予以区分,更有利于管理和监督。

9)增加5.25条,对企业在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和危险等级、改变生产能力和关键生产工艺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出具咨询意见。

7、生产工艺

1)在基本要求中,6.1.4条中规定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都应结合本企业实际编制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其内容要求参照附录A。在6.1.4条中,把企业在对不增加品种和产能的原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行为,规定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批准后方可实施,改变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如何来组织审查验收则由各地省级主管部门来确定。

2)在技术要求中,根据民爆行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近些年来的事故教训补充了以下规定

(1)依据原科工委民爆局发布的委爆字【2007】112号《关于改性铵油炸药安全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硝酸铵粉碎加工过程中有机物的加入以及工艺条件下硝酸铵感度有明确规定。本标准6.2.2规定,严禁在硝酸铵粉碎、加热干燥、溶解等原料加工工序中混入有机物;因工艺特殊要求需要加入有机物时,有机物质加入量(质量含量)不应超过0.2%,只是考虑到在此加入量下,硝酸铵的爆轰倾向性不显著,可不作为炸药,国外许多国家也是这么处理的。对加工后的硝酸铵是否控制不得有雷管感度问题争议非常大,如在膨化罐内的膨化硝酸铵、改性塔内的改性硝酸铵均具有雷管感度,且目前又无解决办法,经编制组反复讨论,最后决定本标准不做规定。

(2)在危险物料输送装置的安全性方面,根据2007年重庆某厂试生产改性铵油炸药时着火燃烧的教训,在6.2.7条中增加规定了严禁选用轴承包覆(埋设)在粉状危险药剂中混药、输送;输送螺旋和混药设备应选择有利于泄爆、清扫、应急处理的密闭方式。

(3)吸取河北某厂1.12点火药粉碎混合爆炸事故教训,在6.2.9条中对粉碎混合单质炸药或烟火药剂的加工,做了较详细的规定,本标准引用主要内容。

(4)依据原科工委民爆局发布的委爆字【2007】123号《起爆药、工业雷管半成品生产安全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6.2.10条中,对工业雷管装填生产线做出要求:新建工业雷管半成品装填生产线应具备人机分离、自动添加药、自动在线检测、自动剔除废品、自动安全报警、自动安全连锁、可靠防止工序间殉爆的连续化生产功能;现有生产线也应逐步实现以上功能。工业雷管装填生产线生产能力,单班年产不应超过3000万发,两班年产不应超过5000万发。

(5)根据近几年来生产事故教训,在6.2.13 条中规定,生产线危险工序的抗爆结构应具有民用爆破器材资质的甲级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或经抗爆试验验证;在连续化生产线工序之间传送危险物料,应有可靠的防殉爆、传爆措施。

(6)依据原科工委民爆局发布的民爆器材生产专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6.2.15 条中规定,乳化炸药(含粉状乳化炸药)连续化工艺用的乳化器不应采用二级机械搅拌乳化。

8、设备与设施

1)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两点:在7.1.1条中,规定新研制的民爆物品生产专用设备,应通过省级及省级以上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验收(评审)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合格评价结论后方可在生产上试用;危险等级为0类和Ⅰ类的工业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应同时具备前述两个条件。在7.1.2和7.1.3条中规定,企业应按照WJxxxx《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选用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

2)在机械设备的一般要求中,将输送粉状工业炸药的螺旋输送机规定螺旋叶片和槽体两者之一宜采用非金属材料或用非金属材料衬垫。

3)根据近五年来乳化炸药生产中发生多起重大爆炸伤亡事故,且主要原因与乳化器有关联的事实,在7.2.1.3条中规定了目前国内技术水平下的乳化炸药乳化器的主要技术参数,并以规范性附录列出。

4)结合目前各地区对防雷设施检测不同的要求,以及防静电措施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在7.7.9 条中规定:防雷接地装置应按照当地气象部门规定定期进行检测。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干燥季节着重考核上限电阻值,湿润季节着重考核下限电阻值。防静电地面、台面等装置应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查。各工序、工位的静电接地线(系统)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9、作业场所

1)在生产现场,定置定位、有序操作是民爆器材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在8.1.2条中规定:工房内设备与工作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工序间物流传递、方便操作、设备维修和操作人员安全疏散。物流、人流不宜交叉,宜设置各自通行路线和标识。

2)对生产现场的定员、定量管理增加了工业炸药及制品生产线操作工位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不得超过附录C的要求,起爆器材生产工位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不得超过附录D的要求。其中工业炸药及制品定员、定量是参照GB50089-2007的规定编制的;起爆器材生产定员、定量是根据事故损失最小原则以及近几年民爆行业开展的“四超”安全大检查积累的数 5

据确定的,只要精心安排,是完全可以执行的。

3)增加了两条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要求。8.3.4条“

应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对操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8.3.5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操作人员,至少每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发现不宜胜任操作岗位的应及时更换”。

10、运输与储存

1)对于采用铁路运输的有关要求,合并为“采用铁路、水路或航空运输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理由是各有关部门均有各自的规定,不再具体列出。

2)厂区内人力运输危险品时,在9.1.8 条中规定,载质量不宜超过200kg,较原规定减少100 kg.有利于安全操作。

3)火雷管被取消后,塑料导爆管雷管产量上升显著,塑料导爆管的存贮和运输量也明显增加,考虑该产品根本无整体爆炸的可能性,正常条件下的燃烧性能与塑料相似,又考虑《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同库存放管理中已经将导爆管比照导爆索处理,故本标准仍与其保持一致。

11、事故管理

事故等级的划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考虑民爆行业的特点,有许多燃烧、爆炸、中毒事故达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都不到等级,笼统划在一般伤亡事故中又难以反映真实性,为了给行业管理提供借鉴和数据积累,故在一般伤亡事故等级再下划出伤害事故等级,即把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划为伤害事故,要求企业统一上报;并相应规定了此类事故上报的期限和方式。

四、其他有关问题

1、本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完全一致;

2、重大分歧意见已基本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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