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会议纪要(共12篇)
1.安全生产奖励会议纪要 篇一
审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会议主持词
(2011年9月XX日)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王晓东
同志们: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用地难、融资难、电煤保障难等突出问题,战书书记、克志省长高度重视我省融资工作。为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使金融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省主基调和主战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省金融办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现请大家来共同审议本《办法》。
今天会议主要有两项议程,下面我们逐次进行:
会议第一项:请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金融办主任周道许同志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作说明。
会议第二项:请各参会同志发言。
同志们:刚才,周道许同志就《办法》的起草工作作了说明,各参会同志作了发言,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办法》,增强《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提三点要求:
第一,会后,金融办要尽快根据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并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
第二,《办法》颁布后,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坚持大局意识,发扬奉献精神,继续为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主基调和主战略服务,将全省金融工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当前,全省正全力抗旱保民生、促发展,以弥补自然灾害对我省工业、农业生产造成的重大影响。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贷款规模,要按照年初与项目业主签订的贷款协议,尽快到位承诺的贷款资金,争取到更多的贷款规模,以实际行动支持贵州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明年年初,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等单位要严格坚持《办法》规定的考评指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金融机构进行考评奖励,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充分调动全省各金融机构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今天的会议议程全部结束。谢谢大家!
散会
2.安全生产奖励会议纪要 篇二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 永远要从零做起。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 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张德江在17日下午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总结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基础上, 进一步发现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提出工作重点, 为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基调、指明方向、明确抓手。
安全生产5个特征
2012年, 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延续了前2年持续稳定好转的态势, 呈现出几个特征。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将它概括为5个特点, 他指出, 一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逐步牢固确立, 二是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是依法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见成效, 四是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五是科技支撑进一步增强。这5个特征在2012年全年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得到了明显体现。
首先,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下发后, 江苏省提出了在全国率先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安全发展目标, 云南省把安全生产纳入评价考核市县经济发展水平的前置指标, 重庆市积极推进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建设, 河南省将安全河南创建列入省委年度工作要点和10项民生工程, 真正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其次, 广东省、安徽省坚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重大事故一票否决, 湖北省所有市州政府一把手担任安委会主任, 新疆自治区建立地州市政府一把手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制度。各地将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放到重要的位置。国务院安委办向各省 (区市) 政府和新疆兵团领导班子发出32份工作建议函, 一省一策, 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
第三, 地方党政用铁的面孔、铁的手腕、铁的标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并开展“回头看”, 继续保持依法打击治理的高压态势。据统计, 2012年全国共打击典型的非法违法行为144万余起, 责令停产整顿企业10.2万多家, 依法关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4.2万多家。
据此,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 2013年各省 (区市) 要针对危化品运输、长途客运安全监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等难点问题,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法机制。运用集中执法、专项督查、异地检查等方法, 加强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基层“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检查, 督促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严肃追责“四个一律”措施。建立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 将非法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 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立“打非治违”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促使各类企业依法依规搞好安全生产。
第四, 煤矿安全是重中之重,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防范治理瓦斯、水害、火灾等为重点, 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加强煤矿事故分析、通报、警示工作, “一矿出事故, 万矿受教育”;推动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和煤炭资源整合重组。
第五, 提升科技对防范事故的支撑能力, 由传统的安全管理方式, 向法规标准引领、先进技术装备支撑、安全科技创新驱动的新方向转变。部署实施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 即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一批可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
面对挑战攻坚克难
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成绩, 杨栋梁局长总结为“双下降、3下降、4下降”, 即事故的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3下降, 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相对指标4下降。
张德江副总理对近些年安全生产成绩的取得, 概括为6个必须坚持, 即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必须坚持选好抓手、强化实效;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必须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必须坚持依法治理、科教支撑;必须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但是我国作为第二大经济体, 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 事故多发易发, 杨栋梁局长举了一组数据, 同一时刻, 在公路上行走的约1亿人, 地下交通大约4 000万, 飞机上约80万, 火车上2 000多万, 建筑工地干活的人约4 000万, 还有其他等。2012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约33.7万起, 死亡7万1 983人, 平均每天大约发生各类事故950起, 大约200人在事故中丧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发生59起, 平均6天发生一起, 频率比较高;亿元GDP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 仍然是发达国家的数倍甚至十数倍。
“每天处在高风险的状态, 发生事故的几率很高, 安全管理、控制以及科技水平还不能遏制事故;工业亿元增加值的死亡率比服务业高0.02%, 安全保障能力的产能还不高。”杨栋梁说, “麻痹思想是最大的隐患, 10次事故9次违法。”张德江副总理也提到,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80%以上是非法违规违章作业, 做好打击治理非法违规违章作业, 80%事故的苗头和隐患就制止了。
安全基础总体薄弱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不适应;部分企业生产方式相对落后, 与安全发展要求不适应;高危行业员工技能素质偏低与安全生产的要求不相适应;监管监察力量不足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不适应等“4个不适应”, 道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与期望存在差距的实质和关键。同时面临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 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严重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 宏观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严峻挑战, 安全监管人员要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必须攻坚克难。
取得很好成效的“打非治违”工作也依然成为2013年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杨栋梁局长指出:“‘打非治违’这项工作是牛鼻子, 决策得好, 抓得好。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 起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全国因非法违法所造成的较大以上事故比例由2011年的72%, 下降到2012年的44%。张德江副总理强调, 2013年打非治违工作依然要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未达标的企业, 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和责任人, 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 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责任人, 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落实十八大 防患未然
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坚持依法治理, 深化“打非治违”, 强化科技支撑, 夯实安全基础, 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 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一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双下降”;二是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继续下降;三是反映安全发展水平的4项相对指标持续下降。
“十八大”报告中, 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要求是“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此次会议就这2方面的要求, 给出了2013年安监系统所要做的工作。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会议要求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 加大安全投入, 完善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构, 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和现场安全管理, 依法保障企业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安排部署, 以农民工、班组长和企业“三项岗位”为重点, 加大培训力度。持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对逾期没有达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要加快推进安全责任、政策法规、科技信息、宣教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目前已经建立的各项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等职责。
除此之外,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将在网络报纸相关媒体上开辟“书记、省长谈安全”专栏, 发挥省级党委政府“一岗双责”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组织召开“打非治违”推动会, 再总结、再动员、再部署、再督查, 组织部级领导开展新一轮督查;成立调查小组, 调研制定中小矿山企业用工制度, 改变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用工制度随意、工人素质低的现状;搭建平台, 集中人才优势, 建立专项基金, 鼓励安全科技创新, 推进“科技强安”, 强化安全保障能力等。
杨栋梁局长强调:“从零做起, 从基础抓起, 从源头抓起, 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的功夫, 每一天每一刻都要防患于未然, 让国家、人民和大家平安幸福。”
3.安全生产奖励会议纪要 篇三
增加适用部门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修订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和先行奖励金额 为降低行政风险,《办法》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由案件立案时启动改为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可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增加了保密条款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4.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篇四
总则
1.1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1.2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部门或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力、管理混乱而造成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公司或部门以及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遵照国家执行“问责制”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1.4对公司管理层的奖励和处罚由总经理审批,对总经理和领导层的奖励和处罚由董事会审批,董事长签批。
1.5公司对部门、工段和领导的奖励及处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称安管组)审定,公司总经理签批。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和处罚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 ,由总经理签批。奖励
对安全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做出贡献的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公司、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改善劳动 条件或防止工伤事故和员工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2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劳动卫生防护方面采取措施得力,使公司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人员。
2.3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并及时消除,避免事故发生的,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全检修、设备安全运行做出贡献的。
2.4在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含救火)中做出突出贡献、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
2.5敢于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进行批评教育取得效果达到消除隐患,并向上级反映的员工(包括操作工和管理人员)。
2.6符合以上2.1款至2.5款的人员,按200----2000元给予嘉奖。
2.7 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控制目标、指标的部门、工段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中有关规定执行。
2.8 在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50----200元奖励。处罚
3.1对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及损失在5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相关责任人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事故主要责任者要处以罚款500----5000元,另给一定的行政处分。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对责任者(违章者)给予处罚: 造成人员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严重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待岗15天。
对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已整改但结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部门(包括外包单位),追究部门、工段、外包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处以500元或以上的经济处罚,罚款后仍需整改。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章行为,则由部门或工段提交安全办审核,由公司办直接安排就地待岗一个月以上,并再次参加相关安全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酒后上岗的生产作业人员 在高处或危险作业场所进行打架、打闹的作业人员 严重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无故未参加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及考试不合格就参与生产作业并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不服从现场安全人员管理或在同一生产岗位现场屡次违章的操作工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办理安全(动火作业票)就组织动工,并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组长或机长)含外包单位。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违章行为,按现场违章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同一班组内经常出现同一类型违章的,组、机长要负责任,并处以100元罚款; 在严禁烟火的场所抽烟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进入生产现场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不符合生产作业要求的着装进入生产车间的罚违反者50元;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挪作他用的,罚违反者100元,设备员、组、机长、安全员未发现或自己发现未及时监督恢复者,罚设备员、组、机长和安全员各100元;
操作大型机械的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刊杂志、睡觉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罚违反者50元;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罚违反者100元; 没有焊工证擅自动火焊割作业的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 电焊机二次线或接头铜芯裸露,未作包扎绝缘,罚违反者50元;不按规定安全要求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周围五米内有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留下火种存在事故隐患的,罚违反者和批准者各100元;
在金属容器和锅炉内检修作业,不戴安全帽和不使用低压安全电源的,罚违反者和班组长各100元;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违反者100元;
没有驾驶证偷开叉车、汽车、抓车、铲车者,罚款100元,对纵容者罚款200元,或虽有证但开快车撞伤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另给行政处分; 未拉闸停电、未挂警示牌就进行设备、电气检修作业,罚违反者各100元; 未拉闸停电、派人监护就进入给料槽处理卡料,罚违反者和指挥者各50元; 不走安全通道,横跨高速运转的皮带和设备,罚违反者50元; 上班打瞌睡或擅自脱岗者,罚款50元;
使用工具器前未作常规检查,罚使用人50元;
操作链条葫芦时,禁止链条打扭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下方,罚违反者50元; 吊物捆轧不牢,吊装方法不当或吊物上堆放悬挂不牢固的零星物件,罚当班起重操作人员100元;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无安全措施的罚指挥者审批者各100元;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砂轮面不戴防护眼镜,使用钻床、车床戴手套者,各罚款50元;
不准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罚责任者50元;
禁止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打手机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就动火,罚违反者50元;不关乙炔、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的罚违反者50元;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罚责任人50元; 原料堆场和生产厂区不准用明火取暖,违者罚款50元;
严禁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罚违反者100元; 射线作业区未设警示标志的,罚工段长和安全员各100元;
生产车间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存在有触电危险的,罚工段电气员和值班电工各50元;
制胶操作工使用甲醛配料时不戴防毒口罩的,罚款50元; 在粉尘严重区域工作的员工不戴口罩的,罚款50元;
边班作业的操作工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或交接不清就下班的,罚款50元; 操作台有杂物,操作工不搞清洁卫生就下班的,罚款50元。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性违章行为,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不经过安全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新员工上岗的,罚安排责任人100元; 使用民工不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就安排有危害作业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没有特种工种合格证或虽有证但未及时年审过期仍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罚公司办负责人100元;
高处作业区域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的,罚车间责任人100元;
凌空处和坑凹处无安全防护栏,罚管理辖区域负责人和安全员各100元;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示牌和警戒线,夜间无警示红灯的,罚管辖区负责人100元; 原料场和成品库安全通道堵塞,三天以内不处理的,罚原料场和成品库负责人200元; 原料场转运车辆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罚原料场负责人200元;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未配备足够消防器材或配备已过期失效的,罚消防专干和安全办主任各100元;
易燃易爆仓库间距或与明火道路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要求的,罚安全员100元;
氧气库、乙炔库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具,通风不良,罚仓库管理部门负责人100元; 制胶车间或热压车间排气扇坏了不及时维修或更换的,造成车间通风不良,罚工段组长100元; 热压工段液压站漏油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罚设备员100元;
热能工段锅炉房和热磨车间高温高压设备设施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如氧气、乙炔等),罚工段设备员100元;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的,罚责任人、作业班组负责人各100元;
公司、部门、工段领导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章指挥生产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
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伍的,罚签合同的部门负责人500---1000元;
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罚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各100元;
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安全员发现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不予制止、纠正或不进行处罚的,罚责任管理人员、安全员各200元; 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属违反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生产部门没有认真贯彻文明生产各项制度的,追究部门、工段负责人责任并给予50元处罚; 生产现场的车辆(包括单车、摩托车、叉车、抓车、铲车、小汽车)没有停放在指定区域的,属私人的给予车主50元罚款,属公司的给予当班司机50元罚款;临时用电设施不规范(乱拉导线拖放在地上,绞在金属架上或与其它线交织在一起以及露天乱装闸刀开关等),追究分管班组长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
临时技巧、维修措施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材料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回收的,追究架了搭设负责人(包括外包工头)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生产现场的钢丝绳、吊装用具乱丢乱放,造成生产现场摆设不整齐、不安全的,追究其使用班组负责人责任并给予50元处罚;
生产现场属物资供应部回收的油筒或其它物品不及时回收,造成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追究物资供应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100元罚款;
生产现场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不明显,没有标明维护时间或未定期检查的,追究公司消防专干责任并给予100元处罚;
生产现场没有做到文明生产“五清”或不及时把废弃物送到指定地点的,追究当班责任人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
生产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的不回收,造成现场管理混乱的,追究生产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100元处罚;
生产工段工具房或备品库工器具、备品配件摆放不整齐,有易燃易爆物品或烟头垃圾的,办公室不整齐、不卫生的,给予管辖区责任人50元处罚;
各种仓库内物资摆设不整齐,不分类定位摆设,不清洁不卫生的,给予仓库管理员和仓库负责人各50元处罚;
油库地面漏油,不及时清理干净的,给予仓库管理员和负责人各50元处罚; 生产现场没有足够的卫生设施或无专人负责保持场地整洁的,给予该辖区管理负责人50元处罚;
现场生产工作人员没有按公司统一规定着装或不佩戴工作牌的,给予违反者50元罚款; 生产部、技术部、各工段设备员监督工作不到位的,或安全员对安全文明生产监督工作不到位的,给予责任人或安全员50元罚款。附则
对员工的安全、文明生产奖励由部门、工段分管安全负责人申报,生产技术部(安全办)审核后统一制表,经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签批后发放,从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励资金中列支。对集团各部门和各公司领导层的奖励,由人力资源中心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考核统一制表,经集团管理者代表签批后发放。
对于各项的经济处罚,由生产部、技术部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开具处罚通知单 送财务部、办公室备档, 由公司财务部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行政处罚由公司办公室统一 按规定办理。篇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明安全责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
1、公司所属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负责制。
2、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公司对安全奖惩制度的执行落实。
3、公司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三、安全奖励与处罚
1、安全资金的来源:
(1)公司给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资金。(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工资总额的1/100提取。(3)公司内部各类安全罚款。
2、奖励项目和标准
安全奖励的主要项目有:年终安全责任兑现、各类安全活动奖励、月奖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为:(1)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兑现奖:公司与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2)各类活动奖励:按上级部门要求和安排,结合公司开展活动的实际效果,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考核奖励,按次发放。公司安全主要责任者为***元/次。
(3)月度安全奖励:月度安全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逐月考核,按季度发放。公司主要责任者为***元/月。
3、奖励范围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4)在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处罚
6.4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6.5 公司及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建帐,公司安全监察部直接控制使用。6.6 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公司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6.7 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6.8 安全施工具有一票否决权。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6.9 对发生人身、机械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给予单位(部门)领导和专职安全员以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四、考核
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由安全保卫办公室在每个末根据历次安全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经理部批准,给予奖励或处罚。篇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之)安 全 生 产 奖 罚 制 度
二oo六年七月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其工作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人行为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综合保障能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励
凡隶属于公司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管理工作扎实,成绩显著。可参照下列条件给予奖励500—5000元。
1、分公司、项目部被省、市、局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或被授 予文明工地的。
2、分公司、项目部(车间)在局、公司组织的定期检查考评中被 评定为优良等级的。
3、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科研、革新、改造方面有突出贡献或 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4、在预防事故、消除险情或积极控制事故、及时组织抢险的有功 人员。
5、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反映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有功人员。处罚
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管理松懈、措施不力、隐患严惩的,对有关集体或责任人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处罚500—5000元。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方面:
1、凡在上级检查的安全考评中,被定为不合格工地或不文明工地 及受到通报批评的。
2、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无安全、文明责任人、未按规 定配备现场安全员。
3、作业人员入场未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提供不出有效记录资料。
4、特殊工种人员及机操人员未经培训,擅自安排从事作业。
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
6、危险作业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7、对上级发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不落实,逾期不整改。
8、发生工伤及重大事故苗子,隐瞒不报,无“四不放过”记录。
9、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无记录资料。
(二)现场安全设施方面
1、现场施工用电未按规定实行三级供电、二级保护,未采用标准 电箱。
2、外输架空线路安全间距不能满足施工时,未制定有效的防护方 案和措施。
3、施工临街、巷、居民区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洞口、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脚手架低于作业面。
5、拆除作业区不设警戒、无人监护。
6、电器、井架、脚手、机具未经验收通过而使用。
7、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
(三)个人行为安全方面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20—2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高处作业或清理过程中乱抛物品。
3、架子工、电工、焊接工、机械操作工未经培训无证操作。
4、赤膊、穿高跟鞋、拖鞋、酒后上班。
5、翻爬脚手、井架,井架吊篮乘人上下。
6、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挪动安全防护设施。
7、材料堆放严重超载、垂直运输严重超载。
8、现场线路架设不规范、电器装置不齐全、不完好。
9、违章使用电炉、利用碘钨灯烤火取暖。
10、禁火区域违章动用明火或吸烟。
11、操作时木工园锯、平刨、车床、刨床、钻床带手套。
12、施工现场发现小孩(处罚监护人)。
13、工地随地大小便、随倒垃圾。
14、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未配置消防器材。
15、不服从现场指挥,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附则
1、奖惩程序以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三级为执行主体,凡受奖惩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由其上一级负责实施控制,按规定进行下达或收缴,签发奖惩单时经办人须签字确认。
2、公司、分公司应建立安全奖惩专项基金帐户,具体收缴、兑付 统一由财务部门提供有诳凭证,不得挪作他用。
3、严格规范执罚的时效性、严肃性,凡发出处罚通知后,七日内
必须如期到帐,逾期不缴则按每天5%加收滞纳金。超过十五日则处罚,在工程款中扣除,并给予内部通报,4、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5、本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本项目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制度。
第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单位、各部门经理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切实履行好所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整治工作。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本制度把《地服矿违章处罚制度》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项目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项目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公司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项目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目标控制指标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励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六条 安全奖励重点体现在与作业现场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生产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 安全奖励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 实行奖励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惩罚为主、教育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励
第九条 奖励范围、对象
公司各施工项目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条 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
1.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事故目标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5.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6.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先进个人奖、进步个人奖、特别贡献奖。
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流动红旗,流动红旗每一个月评比一次,定奖每次人民币10万元。
2先进个人奖:每人次奖励人民币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3.进步个人奖:每人次奖励人民币1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4.特别贡献个人奖:每人次奖励人民币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流动红旗。
1、内业资料齐全、安全培训别开生面、题材新颖、效果良好。
2、对公司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积极参加,认真落实,并取得实效。
3、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现场文明生产、生活区文明生活。
4、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查处力度大,坚持在安排每一道工序前,进行安全分级确认,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5、本月违章现象在九个单位中发生的最少,罚款额度最少的单位。
6、隐患整改及时,闭环率最高。
7.依据《地服矿、乡办矿综治项目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表》得分最高者,授予流动红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评比先进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敢于制止、举报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得到单位表扬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成为他人学习的榜样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评比进步个人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1.对安检部发出的指令执行能力强,工作态度端正。
2.能够带动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本月的安全指标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取得良好成绩。
3.能够快速熟悉本岗位职责,业务能力强,消除安全隐患及时。
4.不需要上级详细指导,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个人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在改善“人、机、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解决防止损害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事故损失者。
6.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7.维护本项目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奖励应重奖在生产一线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生产的领导,技术人员,安全主管人员和安全管理个人,严禁平均分配,获先进集体奖项目部将奖金分配名单上交一份到公司安全检查部备案,由安全检查部不定期监督奖金发放工作。
六、奖金来源:
安全奖励资金由财务部设立并建帐,由安检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6.渔船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篇六
关于印发《渔船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镇(街道)水产站(渔船安全管理办公室)、渔业公司(社)、局有关职能科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渔船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生产稳定态势。经局研究,决定制订《渔船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暂行)》,对渔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进行奖励,对违规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的进行处罚。现印发给你们,请知悉遵循。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瑞安市渔船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渔船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生产稳定态势。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的原则是从严管理,奖优惩劣,搞好安全生产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的,不执行渔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混乱,对安全隐患漠视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停产整顿、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
一、奖励制度:
(一)对镇(街道办事处)水产站、渔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表现优秀,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在全市渔业系统内通报表彰,并予奖励。
(二)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渔船,可全额享受国家的柴油补贴,正常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对成绩显著的,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奖励。
1、业主能达到全年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全面履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的;
2、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的;
3、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制度的;
4、全年无违规违章(包括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记录的;
5、全年未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惩罚制度:
(一)对镇(街道办事处)水产站、渔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疏忽、不到位。或在安全责任制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市渔业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及负责人渔业系统评优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业主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方可享受国家的柴油补贴;情节严重的,吊销渔船老大驾驶证书或停止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
1、业主未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和渔业安全生产制度的;
2、不服从渔业主管部门渔业安全生产领导的,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和培训的;
7.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篇七
一、为进一步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鼓励在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部门及人员,追究违法、违规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人员,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讲评会,根据安全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结果,按季度安全工作予以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的按进行经济兑现表彰,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隐患的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部给予奖励:500元—1000元。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得力,一年内无伤亡事故,经检查四个季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火灾的有功人员。
3、发生事故在抢救过程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更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得成效的。
四、对下列违法、违规的分部、分包工程人员根据情节给与罚款处理。
凡形成严重违章、重大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10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
对存在严重违章、重大隐患的分部、分包工程单位处罚10000--20000元。
凡形成违章、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50--300元。
对存在违章、隐患的分部、分包工程单位处罚2000--10000元。
五、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重大隐患
1、施工中未做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或操作队伍未执行交底。
2、外租机械未进行安全交底。
3、管线勾头、打堵等危险作业,施工队伍未执行方案。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非电工操作。
六、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不全,内容无针对性。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签认。
2、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复查、整改。
3、班组每周安全活动记录不全。
4、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无明显标志,或旗、哨不全。
5、现场人员未按规范要求使用临时用电设施、电炉和 电热器具。
6、施工现场内吸烟。
七、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隐患
1、开挖沟槽(基坑)等土方施工,超过1.5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支撑等措施。
2、人工开挖沟槽(基坑)时掏洞,或自下而上拓宽沟槽(坑)。
3、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除开挖的沟槽(基坑)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设置夜间警示红灯。
4、顶管坑开挖深度超过2米不支撑,或支撑不符合安全规定。
5、顶管架子无拉结,平台周边无防护。
6、顶管管前掏挖超过安全规定。
7、暗挖掘进作业未严格按确定的方案实施。
8、拱架安装作业面未保留足够的核心土,或未及时采取喷护措施。
9、深井、地下隧道、管道施工未有通风措施,未进行毒有害气体监测。
10、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飞跳板。
11、脚手架未按规定设十字盖或未按规定与建筑物做拉结。
12、桥面等高空临边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
13、预应力钢束张拉不符合安全规定。
14、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抛物料。
15、管子、小钢模板、大小方砖、电信电缆块码放高度超过规定高度。
16、电锯、电刨无防护措施。
17、夯土机械未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操作扶手未采取绝缘措施。
18、各种起重吊装机械(挖土机、砼泵车等)在高压线下方作业。
19、乙炔瓶、氧气瓶和焊距间的距离超标准。
20、独立配电系统未按规定采用三项五线制接零保护方式。非独立配电系统的接地、接零保护方式的做法严重违反有关标准、法规。
21、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装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
2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分级配电方式。
23、施工现场配电线路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
2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施、线路为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存在严重问题。
25、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2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不符合国家标准,不按规定选接漏电保护装置和接线破损不符合要求。
27、现场的照明系统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未按要求选用安全电压。
28、施工现场的地下构筑物,各种地下管线未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
29、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30、施工现场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16.7.37人工挖扩桩孔施工,未执行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
八、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隐患
1、沟槽(基坑)等土方施工放坡、支撑不符合安全规定。开挖深度超过2米,未设置上下人行爬梯。土方施工中,在坑、沟、槽1米以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距沟槽(基坑)边1米以外堆土高度超过1.5米。沟槽(基坑)边沿的杂物未清除。
2、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未设置防护盖或围栏和警示标志。
3、顶管工作坑支撑、平台、架子搭设不符合安全规定。
4、向顶管平台上推管子时,管前未按规定使用掩木。管子顶进时顶铁上方和两侧有人,或顶进中发现顶铁弯曲起拱,仍继续顶进。
5、脚手架施工中基础不垫板,立杆、大小横杆间距或操作面防护不符合标准。脚手架基础不垫通板,或用其它小规格材料代用垫板。脚手架、防护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允许临时拆改,未及时修复。
6、人行马道、运料马道的宽度,坡度、防滑条间距不符合规范。
7、安全网支搭不严密,网底距下方物体的垂直距离不符合标准。安全网在使用过程中,连接松动未及时修复,未及时清理安全网内杂物。
8、中小型机械传动部分防护设施不全或损坏。
9、卷畅机钢丝绳未做过路防护或使用开口式滑轮。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途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也未采取防止重物坠落的措施。
10、吊装用的钢丝绳断丝、磨损超过标准,死弯、断股、油芯外露仍继续使用。
11、电动葫芦无高度、水平行程限位装置。
12、各种施工机械驾驶室内超员乘人或违反规定在其它部位载 3 人。
13、各种起重吊装机械在高压线一侧作业时,臂杆、吊具与高压线无足够的安全距离。
14、使用夯土机未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无专人调整电缆。
15、现浇砼所用振捣器未进行绝缘摇测,未采用两级漏电保护。
16、潜水泵放入水中或从水中提出时,未切断电源。使用非绝缘材料吊挂、拉拽潜水泵。
17、临时架空线未采用绝缘铜线,或使用绝缘铜 线成束绑扎敷设。
18、施工现场的电源箱装设高度不符合规范的规定。配电箱,开关箱的装设违反有关规范标准。各类电源箱未按要求实行分级配电,统一编号管理,未加锁和内、外部脏乱。
8.6、安全生产考核与奖励制度 篇八
1、现场作业中,上岗定位、定位负责,表现优秀者奖励50元,反之则处罚50元。
2、现场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奖励100元,反之则处罚100元。
3、现场作业中,狠抓“四标七清”总做,表现优秀者,奖励100元,反之则处罚100元。
4、现场作业人员,发生脱岗、串岗现象,处罚200元。
5、所有人员班前4小时及班中饮酒处罚500元。
6、现场作业中,现场吸烟处罚500元—1000元。
7、所有人员在岗位上嬉闹、打瞌睡、干私活处罚200元。
8、作业现场骑自行车接听手机、对讲机者处罚100元。
9、认真检查区域内消防器材、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处理者奖励100元。
10、严禁在关下或吊杆下通过,违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11、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处罚1000元。
12、货物的收保发工作,严格执行“四不发,五不收”原则。表现优秀者奖励100元,反之处罚100元。
货运商务部
9.安全奖励制度 篇九
1、总则
1.1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除对各类违章,各类事故坚持重罚外,对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给予重奖。
1.2远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鸿金工贸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部成立安全奖励考评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副经理,技术负责,安全员、质量员为组员,负责安全奖励考评事宜。
1.3安全奖励根据一季度各项安全检查结果为依据,结合平日巡查记实,评比的分数,参照工程量完成情况,确定奖励数额。
2、奖项设置及标准
2.1特殊贡献奖
2.1.1特殊贡献奖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报材料,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签字,确认报安全奖励小组讨论,由安全奖励小组组长批准。
2.1.2特殊贡献奖奖励范围
2.1.3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做出特殊贡献者,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的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得到推广和应用,取得成效的有功人员;
2.1.4在施工现场发现重大机械、设备、火灾、危机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或抑制事故蔓延,积极参加抢险降低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2.1.5对重大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找出问题并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方案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176
2.1.6安全特殊贡献奖奖励额度一般控制在500元—2000元之间。
2.2安全先进单位奖
2.2.1根据月季考评分数,全年得分情况由项目部安全员推荐,项目部考评小组讨论通过,一个施工班组。
2.2.2奖励数额为:施工班组3000元/年
2.3先进个人奖
2.3.1每年12月份按施工单位职工人数1%的比例进行评选,递交事迹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安全部门签字,由安全奖励小组审批。奖励额度为1000元/年
2.4安全管理奖
2.4.1安全管理奖是根据考核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整体情况而设的奖项。
2.4.2奖励办法
2.4.2.1由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班组一次奖励1000元。
2.4.2.2由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受到检查组总结会上口头表扬的班组一次奖励2000元。
2.4.2.3此项奖励执行中要谨慎,要综合考察受奖单位的一贯表现。
2.5月份考评奖
2.5..1此项奖励是本项目部从备用金中施工班组预留的安全保
10.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严密的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举报人原则上应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不能确定行业管理部门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也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举报。
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对于群众举报案件,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上级部门可直接查办或指令立案查处部门限期办结。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有关部门联合办案,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立案查处部门办结的群众举报案件,对署名举报人应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予以反馈。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立案查处部门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对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有关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案处理。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立案查处部门负责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额度由立案查处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举报人奖励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查处被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的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对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11.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篇十一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目的
为使企业能够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激励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2.职责
2.1安全部负责编制及修订本制度 2.2各职能部门监督制度的实施 3.建议及举报范围
(一)建议:凡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类建议
(二)举报范围: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五类:物品胡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七类: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八类: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4.建议、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兑现奖励。5.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由公司车辆安全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车辆安全部。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6.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处。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
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7.奖励标准
根据建议或事故隐患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车辆安全部申报,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8、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安全费用中支出。
12.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篇十二
一、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节约能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评为一年无事故获荣誉奖;被局、市、省评为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分别奖200元、500元、1000元奖金。
2、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抢救中有立功表现的,奖500~1000元。
二、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罚: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罚100~500元。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罚200~1000元。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致事故发生的,罚100~500元。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者嫁祸他人的,罚200~1000元。
5、对批评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100~500元。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要求而造成事故的,罚200~500元。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罚责任人200~500元。
8、发生事故后,不能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罚200~1000元。
三、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伤事故超过公司的控制目标,一般事故月频率超过1.30/00,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班组。
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罚款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不系帽带者罚20元;现场5人以上不带安全帽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100元。
2、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临边和陡坡施工(基准高2m以上)必须系安全带,违者罚款50~100元。项目部未提供安全带的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100元。
3、距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高层建筑应在首层和每隔四层设置一道固定的安全网,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违者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100元。
4、参加施工的人员,严禁洒后上班作业,违者罚款50~100元。
5、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和场内机动车辆司机必须持证操作,违者罚款50~100元。
6、“四口、五临边”部位必须有防护设施和醒目的安全标志,违者罚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100元。
7、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项目施工负责人同意,违者罚款100元。
8、进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严禁穿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违者罚款20~50元。
9、临时施工用电,应在电源总开关线设触电保护器或漏电开关,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装置,违者罚值班电工100元;现场架空线路对地距离不低于3m;不允许电线绑在钢脚手架上,违者罚值班电工50元。
10、在电源和用电两端,应装设开关箱,开关箱应防雨,对地高度不低于1.5m,违者罚电工50元,遇有临时停工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违者罚款50元。
11、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保险丝,禁止用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50元。
12、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胶鞋,违者罚款50元。
13、凡在高压线通过的地方,必须满足安全距离,并有防护措施,经供电部门同意方可施工,违者施工员、安全员各罚100元。
14、电焊机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必须有罩壳,要有随机开关,一次侧电源线使用的橡皮电缆不超过5m,二次侧使用的橡皮铜芯软电缆长度不超过30m,违者罚电焊工50元。
15、卷扬机必须有绳筒保险,前轧后攀桩符合要求,使用点开动开关,违者罚款机电安装人员50~100元。
16、卷扬机前面必须视线清晰,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卷扬机与第一导向滑轮距离不少于15m,违者罚款安装人员50~100元。
17、龙门架、井字架揽风绳必须用钢丝绳,禁止用麻绳、钢丝、钢筋等代替,高度10~15m的要设一组揽风绳,每增加10m加设一组;揽风绳禁止拴在树木、电杆等物件上,违者处罚施工小组100~500元。
18、龙门架与井字架,装设吊篮必须有外落门冲顶限件装置、断绳保险装置,违者罚施工组50~500元。
19、悬挂吊篮的钢丝绳围绕挑梁不得少于3圈,卡头的卡子不少于3个,违者罚安装机修工30元,严禁乘坐吊篮上下、违者罚操作者和乘吊篮者各50元。
20、木工机械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罩,圆盘机上有防护罩壳,平刨上必须有护手装置,违者罚款50元。
21、木工棚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不准吸烟,不准有明火,违者罚款50-100元。
22、垂直运输设备、起重机械安全装置、限位、保险必须灵敏可靠,路基路轨符合要求,钢丝绳不超过断绳标准,违者罚施工班组100-500元。
23、脚手架堆砖不超过三侧砖,每平方米不超过270kg, 楼板上堆砖不超过一侧砖,每平方米不超150kg, 违者罚款30-100元。
24、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禁止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100元。
25、木工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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