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申请程序及

2025-01-05

转正申请程序及(共13篇)(共13篇)

1.转正申请程序及 篇一

财务制度-----资金申请及审批制度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财 务 制 度

(征求意见稿)

财务部制度

借款是指尚未取得正式发票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因工作需要且

借款金额超过RMB500元方可从公司借款,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

申请单”→递交所属部门经理审批→递交综管部审批→递交财务部审

批→递交总经理审批→财务领取借款。

1.根据借款目的不同,详细填写借款申请单中的申请事项

① 出差借款,须同时递交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财务审核后退还借款收据;

② 交际费(饭费)借款,须写明目的、客户名、本公司参加人员

名单;

③ 采购借款,须写明供应商详细名称、所购物品,后附比价单;

④ 所有的预付款应以借款的形式支付,并后附合同、协议的复印

件,付款后应取得收款方的统一收据;

⑤ 现金借款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1000元的款项必须

用支票、电汇结算。(不包括业务招待费)

⑥ 原则上所借现金超过RMB1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特殊

情况财务部视资金情况安排当天付款;

2.借款申请人在财务部领取借款时,要在“借款申请单”上注明日

期、金额、姓名。

3.现金借款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结算;支票、电汇借款必须在10个

工作日内结算;出差借款在出差结束回到公司后7个工作日内结

算。

4.为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收回借款,借款人应按照预定还款日期及

时到财务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财务部应严格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对逾期不报帐多次催款不还的借款人,财务

部有权从借款人工资收入中扣还借款。

5.所有借款人员在每年末12月8日前必须办理归还钱款手续,因工

作业务需要继续借款的于次年1月第三个星期四重新办理借款手

续。长期备用金的借用及前帐未清的再次借款,必须经总经理审

批。

第三项 结算制度

各部门的费用、采购到货、付款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正式发票后方

可结算,流程如下:填写“结算单”→递交所属部门经理审批→递交

综管部审批→递交财务部审批→递交总经理审批→递交财务结算。

各部门申请结算须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结算单”,阐明申

请结算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结算单” 应后附有效、齐全的费用发票,或其他需要补

充的资料如:合同、协议、报价单、比价单、请购单、入库

单、税单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财务部审核这些附件符合要求后才能支付款项或结算;

(2)财务统一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周二、每周四,请按此安排

提前作好申请手续;

(3)为掌握资金运转情况和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对供

应商的结算付款定为每月的15日(遇休息日顺延),原则上

采用电汇方式统一支付。供应商指提供修理、动力、办公用

品等供应商;如供应商资料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财务部;

(4)有关现金的使用范围:各部门申请费用时,财务部原则上是

以支票、电汇形式支付,除却一些零星的支出(金额在RMB1000元以下的费用)或借支的差旅费。对于金额较大,而且需以现金支付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准:

 收款单位是私人或小型个体单位,本身没有对公的帐

户。

 个人预先垫付并在本制度规定使用范围内的费用

如属上述情况之一者,在填写“结算单”、“借款单”时应注

明清楚,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四项 单据填写、粘贴规范

一、填写规范:

公司目前使用的单据有“借款申请单”、“结算单”、二种。

每种单据在填写、审批时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审批,禁

止使用圆珠笔填写、审批单据。每种单据应当填写齐全、清晰,金额大小写一致。原则上不得涂改和使用修正液、带涂改。

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应有我公司全称,日期、内容齐全、印鉴

清晰金额大小写一致;

1. 其他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国家规定可以收据替代发票的也应当具备齐全的抬头、内容、金额、印鉴等项目;

2. 结算单右上角须写明“后附单据x张数”,如无请填写“0”

张。

二、粘贴规范:

1. 各种须粘贴单据应当粘贴在“粘贴单票”上面,紧依左侧

整齐粘贴;

3. 粘贴顺序按票面日期顺序粘贴;

4. 结算单后附票据顺序:借款收据•发票•交货明细•入库单•

合同协议•其他资料。

本制度于2013年月日实行,原公司各种借款、结算、报销

等有关制度、办法、要求、通知、注意事项同日停止执行。

制定:财务部

审批: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为本制度的常规解释部门。

2.转正申请程序及 篇二

1 美国大学申请

不同于我国高考模式为全国统一考试和统一录取, 录用标准也仅仅存在于学生的高考分数, 美国大学招生体制主要为学校自主录取、学生自由申请。下文拟简介美国大学申请程序。

1.1 美国的标准化考试

美国并非没有“高考”, 很多学生会参加SAT (Scholastic Assessment Test, 学术能力评估测试) 或者ACT (American College Test, 美国大学入学考试) 这样的标准化测试, 以期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中国的高考以及各个中国大学或者招生联盟相比, 这样的测评成绩并不是“一考定终身”。学生可以在学校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之前, 多次参加此类考试。

美国大学判断学生是否优秀,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标准化测试得分情况、班级排名、被认可的学生成就、领导证明能力、艺术才华证明、体育能力证明、国外生活经历证明”[1]11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各个大学并未把标准化测试看作是判断学生是否有资格被录取的唯一重要指标, 即使“学生在标准化测试中得了高分仍未考上高等学校的例子屡见不鲜”[1]10。而学生的背景, 也就是综合素质能力, 在招生评估因素中, 却是最重要的。因此美国大多数院校, 并不强制要求学生参加此类考试, 不像中国很多大学变相推出了不同的“小高考”, 增加了学生的考试压力。

1.2 统一的网络申请程序

虽然各个学校自主招生, 根据不同的治学理念和标准来选择学生, 但是其申请流程, 却没有太大区别。很多美国学校都可采用网络进行申请, 因此为了简化申请流程, 很多学校会采用一些公用的网络申请系统。美国学校普遍采用的网络申请系统有:1.Common Application 2.Apply Yourself 3.Emark 4.Apply Web.5.一些区域性或者学校特有的自己的网申系统。

以采用院校最多, 体系最完善的Common Application为例, 在这个系统中只要提交一份完整的申请表格就可以同时递交给多所其他有院校, 从个人信息、学术背景到文书写作, 基本问题和要求都是相同的, 省时省力。有些大学可能会要求学生额外提交一些信息, 那么只需要提交一份学校要求的Supplement就行。其他的一些纸质材料, 比如存款证明, 成绩单或者考试成绩等等, 均可以直接邮寄给校方审核即可。Common Application中的老师推荐环节, 也是可以一份多投, 可以通过邀请老师提供纸质推荐 (由网络系统生成带有学生申请ID的教师评价表格, 经学生打印后, 提交教师填写) 或者网上推荐 (网申系统发给学生填写的教师EMAIL中, 网络推荐表格填写的链接, 由教师直接登录填写对学生的评价)

而Apply yourself (美国研究生申请最常用的网络申请系统, 一多半的学校都在使用这个系统) 和Emark相似, 两者和Common Application不同, 甚至可以直接上传成绩单, PS (Personal Statement, 个人陈述) , CV (Curriculum Vitae, 简历) 。和Common Application相同, 它们最简便的就是可以让推荐人直接登录自己的EMAIL进行推荐。虽然这2个系统, 还无法做到和Common Application一样强大, 但是因为众多院校采用, 因此准备了一所大学的申请, 基本上, 另外一所大学的, 也就不难准备了。其他一些网络申请系统和以上网申系统功能大致相同, 只不过使用的学校范围数量会有所不同。

有了这些网络申请系统, 学生足不出户, 只要在家里就可以提交一切申请, 提交各种学校要求的材料。同时也方便了老师的推荐, 这样强大的网络系统支持, 为美国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提供了非常便捷支持。

1.3 申请文书题目

面向所有申请者, 申请文书题目较为开放, 并不会因为信息量的问题, 影响学生的发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学校可以豁免申请费用。

除了老师的推荐, 各种奖项证书的证明之外, 美国院校录取委员更希望通过通过文书:个人陈述、ESSAY写作, 希望从文书中看到的是申请人是一个怎样的人, 其综合素质如何:性格、爱好、品质、处事方式、对大学教育和大学校园的期望、世界观、价值观、甚至是想象力等等。而美国大学申请中的很多文书题目, 并未考查学生的知识点, 抑或是信息的掌握有多少, 都是要看申请人的自我分析以及评价如何, 从这一点出发, 所有申请者的起点是一样的, 没有优劣势之分。下面Common Application中本科申请文书6个既定题目 (多年一直未变) , 学生可以人选其一进行写作:1.Evaluate a significant experience, achievement, risk you have taken, or ethical dilemma you have faced and its impact on you. (评述一次重要的经历、成就、冒险或面临的道德困境, 及其对你的影响。) 2.Discuss some issue of personal, local,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concern and its importance to you. (讨论一个你个人、地区、国家或国际事件及其对你的重要性。) 3.Indicate a person who has had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you, and describe that influence. (说明一个曾经对你有重要影响的人, 并描述他/她对你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4.Describe a character in fiction, a historical figure, or a creative work (as in art, music, science, etc.) that has had an influence on you, and explain that influence. (描述一个曾经对你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小说人物、历史人物、或者艺术、音乐、科学等创作性作品。同时描述他/她对你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5.A range of academic interests, personal perspectives, and life experiences adds much to the educational mix.Given your personal background, describe an experience that illustrates what you would bring to the diversity in a college community, or an encounter that demonstrated the importance of diversity to you. (学术兴趣、个人观点、生活经验都能有效增加教育群体多样性。说明你的个人背景, 描述一个个人经验, 由此说明你能增添大学的多样性, 或者说明一个文化多样性的校园对你的重要性。) 6.Topic of your choice. (任意题目。)

从以上题目, 我们可以看出, 学生即使遇到一些比较大的话题, 无话可说, 也可以找到适合自己论述的题目, 展示自己。这一点上, 让不同背景的学生, 都有话可说, 轻松的展示自己。这一点充分显示了, 美国大学申请录取的公平原则。

1.4 申请费用豁免

美国很多大学都会收取30美金到200美金左右的申请费用, 对于很多靠打工赚取学费的美国学生来说, 一次申请选上6所左右的学校的话, 确实也是一笔开支。但是很多学校为了减免学生的负担, 会给选择网申的学生减免申请费用, 据统计, 有39所大学, 无需学生支付申请费用。另外, 每个学校, 都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豁免申请费用, 因此在经济上也替学生节约了费用。

2 中国目前自主招生录取程序的现状分析

2.1 变相的“高考”

在高考一统天下, 一考定终身的主流环境下, 自主招生的流程和时间安排, 被很多中学教育者认为打扰了中学的教学秩序。而各个学校的花样繁杂、经常更换的招生录取流程, 使得学生战线拉的过长, 辗转各地参加各种面试、测试, 无论从体力, 财力还是精力上, 都存在很大的浪费。有的考试, 因为有类似“小高考”的性质, 再加上中学教学目前还是无法摆脱高考的束缚, 也无法开设一些应对自主招生的一些能力培养课程。脱节的课程, 名校的光环, 使得学生和家长不惜一切代价投入到这些考试中, 很多受到一些应运而生的自主考试培训机构, 的误导, 经济上也有很大损失。

2.2 自主招生公平性缺失。

公平性缺失主要体现在试题内容的安排上, 话题集中在适于城市学生的题目上, 缺少能够广泛适用不同区域各个阶层学生的的开放性题目, 比如并未考虑到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学生, 因为交通闭塞, 师资有限, 造成的学生信息量缺乏的问题。虽然, 像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 也开始关注农村学生, 在2012年的自主招生中提出“圆梦计划”, [2]8但是在其计划中, 仍然对于学校和招生对象做了限制, 虽然做出了尝试, 其“覆盖面小、主观决断性因素在评价中所占比重过大等, 仍然有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的空间”。[2]9另一个体现缺乏公平的例子是招生对象范围。很多大学还是主要依靠中学的推荐, 为了能让学生在高考中获得加分, 增加名校升学几率, 各个中学一般会推荐那些有望在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而成绩平平但综合能力较强的学生, 可能因此无缘自主招生的机会。

3 结束语

中国现在进行的自主招生有着与美国大学申请与录用的某些相似点, 但是自主招生的条件还比较苛刻, 录取过程也不透明, 录取原则有不公之处。虽然, 美国的大学申请源于其发达的经济和完善的招生体制, 我国现在的国情和条件还无法允许像美国那样进行完全自主录取, 但是其申请流程的简化和公平, 以及申请程序所体现的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确实值得我们借鉴。

摘要:简要概述美国大学申请程序并分析了美国大学录用过程中考察的重点和标准。指出我国高校自主招生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论述了美国大学申请程序的简洁与公平原则对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积极借鉴作用。

关键词:美国大学,申请程序,高校自主招生

参考文献

[1]Melcher T.美国本科留学解读第二版[M].袁锐, 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9.

3.美国大幅调整在签证申请程序 篇三

这些调整包括,自2003年3月3日起,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在中国的4个领事馆将不直接接受有关签证的咨询和进行非移民类签证申请面谈预约,这些事务过渡给在中国的签证话务中心。签证话务中心将改进对签证申请人的服务,包括为签证申请人提供便利的联系通道和准确及时的签证手续信息。打电话者将可获得有关各种非移民或移民签证种类以及申请程序方面的信息。新手续规定:打电话的人需付少许费用以得到话务中心的服务。最初费用大概是54元人民币,可通话12分钟。所有时间超过12分钟的电话,需再付54元以获得另一个12分钟时段的通话。如果这12分钟用不完,下次还可继续使用。致电人可使用信用卡、借记卡、银行汇票及邮政汇款方法付费。具体通过3条途径: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借记卡的号码在电话上输入以启动所需服务;银行汇票和邮政汇款——申请人可将任意一种形式的汇款寄往话务中心,10天后可打电话至话务中心以获得服务;使馆正在与中信银行商讨另一种付费选择,即申请人可直接从中信银行购买话务中心电话卡。话务中心的电话号码将于2004年3月2日对外公布。

美国使馆特别强调,非移民签证的面谈时间将不再以直接打电话给美国使馆或各领事馆的方式来预约。

另一项调整是在未来几个月的时间内,美国驻华使馆及各领事馆将对大部分非移民签证和移民签证的申请人进行指纹扫描。据称,领事官员在与签证申请人面谈时,申请人在窗口只需将两个食指放在一个小的扫描器上,其食指即被电子扫描。扫描不需印油。申请人如拒绝提供指纹,他的申请将以“申请不完整”而被拒签。

下列申请人可免除指纹扫描:14岁以下儿童,79岁以上老人,A—l,A一2,G一1,G一2,G一3,G—4,c一2和c一3种签证申请人(通常这些人员为外国政府官员因公赴美,政府代表赴国际组织公干,或者这些人员经美国过境),以及去美国紧急治病无法前来进行指纹扫描的个人。

4.城市申请低保待遇条件及程序 篇四

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族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3、申请人家族中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1)按有关规定,认定属于不具备工作能力或工作条件(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的对象等);(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先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计划。

(二)有下列情况的家族,不予或取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可核定的家族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参照水、电、话费等消费情况);

2、拥有非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的,非因城建拆迁等原因近期出资购买商品房,新建房有二处以上或对住宅进行非必要性装修的,有购买股票或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私立收费学校的;家族成员有经常出入娱乐消费场所的;饲养观赏性宠物或配戴金银等高档首饰的;

3、家族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的;

4、不配合低保核查人员入户核查或“审核”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族有更换或新购家用非生活必须设施的;

6、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族生活困难且仍未改造的,后因其他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反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对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通过社区居委会或直接)向住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族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就业情况、家族成员合影等)报所属社区居委会。

2、初审。(1)社区居委会或厂矿单位受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进行调查评审,在社区等公共场所公布第一榜,并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其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材料必须齐全。(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开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厂矿单位)公布第二批名单,同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抽查,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要经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或厂矿单位公布第三榜,并由县民政部门发放低保领取证及银行存折。

(1)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低保申请和收入证明;(2)低保申请写明困难理由、真实情况、申请事项;(3)将以上材料交社区居委会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5.申请英国留学程序及注意事项 篇五

(申请通知书阶段)

1准备申请材料及申请阶段

(1)第一阶段:

*确定申请学校和专业

*仔细填写个人信息表(见附件)

*结合顾问给您的在读证明模版,调整为适合自己的在读证明(见附件)*成绩单(中文或中英文版)

准备好以上资料后,文案开始制作申请材料,材料制作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学校不提供官方翻译的在读证明及成绩单,文案制作好英文版后,将再发给您,请您拿着中英文件去学校盖章)。

(2)第二阶段:在文案制作材料期间,您需要准备提供以下材料 *提交雅思/托福成绩单复印件或扫描件

*提交各种荣誉、等级、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提交发表或出版物复印件或扫描

*提供作品集(艺术设计类专业适用)

*学校/单位落款的信纸一打、信封10个

翻译制作本阶段材料,需要2个工作日(以上资料如有,请尽量提供)

(3)第三阶段:递交申请

*提交由学校开具的有学校印章的在读证明及在读成绩中英文原件,申请几所学校就准备几份(适用于在读学生)

*毕业证及学位证书及成绩单的公证件或学校开具的有学校印章的中英文

原件,申请几所学校就准备几份(适用于已毕业大学生)

*英国有的好学校,在申请时需缴付金额约为50英镑的申请费(具体金额参见各学校要求)。申请费缴付方式如下:

a国际汇票—注明收款人全称,即:申请学校英文全称,及需要缴纳的申请费数额;

b信用卡支付—具有国际支付功能的信用卡,提供如下信息给你的咨询顾问:信用卡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卡号、信用卡类别(VISA & MASTER等)、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背面末三位数、信用卡账单地址(推荐使用信用卡支付)

提交申请阶段,需要1个工作日

(4)递交申请后

*不同学校和专业,对申请材料的评估各有差异,存在补充申请材料的可能,学生需及时准备好,以便我们尽快补交给学校。

*学校受理周期约为8周,越好的学校受理时间可能更长。如果学校受理周期过长,我们会及时跟催,以便让您可以尽早得到申请结果,并及时通知您相关信息。

2通知书到达后

(1)回复学校

如果您同时申请多所学校并获得多个通知书,我们最多可以回复接受两所学校的录取。

(2)交纳回复确认押金

正课通知书一旦到达后,越来越多的学校要求在较短的规定日期内回复并收取一定的押金(除拒签和开学前未达到入学条件外押金一般不退,入学后抵进学费)。请您务必在规定的截至日期前两星期回复我方,否则错过了回复日期,学校会取消学生的通知书。同时,如果您申请多所好大学,每所学校的通知书发放的时间不同,有可能面临必须提前做出交押金的选择。

(3)押金数额

押金一般约为500-2000英镑(具体参见学校发出的通知书)押金缴纳方式如下:

a电汇:根据学校提供银行帐户信息,到银行办理电汇业务;

b国际汇票:注明收款人全称,即:录取学校英文全称,及需要缴纳 的押金数额,购买好汇票后,我们将用国际快递(DHL)邮寄到英国,该快递资费需学生自付;

c信用卡支付:具有国际支付功能的信用卡,提供如下信息给你的咨 询顾问:信用卡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卡号、信用卡类别(VISA &

MASTER等)、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背面末三位数、信用卡账单地址。3申请学校住宿

(1)申请时间

一般学校收到回复后,即将录取名额为您保留,同时可以开始申请住宿。请您和顾问联系在6月前完成申请,以防止无法申请到学生宿舍,尤其 是伦敦地区的大学住宿十分紧张,请务必3-4月前将申请报给顾问。

(2)申请方式

网上在线申请,或邮寄申请表申请,详见顾问发给您的住宿介绍及申请

要求。

(3)申请费

一般多数学校在申请宿舍时就需要缴纳200-600镑左右的押金,该押金 在将来的住宿费中扣除。(押金缴纳方式与接受通知书押金方式相同)

4申请语言通知书

(1)申请语言通知书所需材料

雅思/托福成绩单复印件/扫描件、护照首页复印件/扫描件、申请费。

(2)申请程序

雅思/托福成绩出来后,请第一时间告诉您的顾问,如没有满足直接入读正课的要求时,将需要申请语言课程,同时提交(1)项资料,一般申请时要交付学校500镑左右申请费,该押金从将来学费中扣除(押金缴纳方式与交正课押金方式相同)。

(3)申请语言最佳时间

语言申请受理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左右,但越来越多的好学校受理申请语言时间为8周。打算申请语言的学生,请在三、四月提交雅思成绩。5换无条件录取通知书

(1)达到语言条件

当雅思/托福、GRE/GMAT(个别学校需要)成绩满足您的通知书要求后,请尽快复印或扫描给您的顾问。

(2)学术条件

大四在读的申请学生请务必在课程结束后离校前,将学位证﹑毕业证、大

学完整成绩单及平均分证明的中英文版加盖学校红章(各两份)办理完毕,并尽早交给您的顾问。

(3)护照首页复印件/扫描件

(4)受理周期

我们收到您提交的(1)、(2)和(3)项资料后,将尽快与英方的学校联系,将您的有条件通知书更换成无条件通知书,周期约为2周或以上。

其它四件重要事项

a关于雅思的安排

(1)留学生需选择A类的雅思考试,雅思成绩的高低,决定您是否需读

语言课程及读语言课程的长短。

(2)如果在我们签订合作协议时,您还没有雅思成绩,请尽早作安排参加

雅思考试。有的学生可能第一次雅思考试由于不适应考试等因素会造成分数偏低,所以尽早参加雅思考试, 可以让自己获得更多考到高分、发挥出高水平的机会。通常我们建议学生第一次考试安排在7-9月份,第二次考试可以在12前,如有必要,第三次考试可定在来年2月左右,特殊情况请与您的顾问确认考试时间。

b办理护照

(1)没有护照的学生请在准备办理留学后,第一时间自行到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护照。如护照临近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有效期少于6个月)请及时延期或更换护照。

c存款的准备

(1)确认语言课程或硕士课程的开学时间后,以开学日期为准,至少在开

学前4-5个月存好您的留学担保金。

(2)担保金的要求:

1、存入第一年学费和生活费的总合,一般约为25-3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定期存款;

2、请存在留学申请人本人名下;

3、对存款银行不限,您可选择任何您认为方便的银行存款。

d签证时间的安排

(1)使馆规定,以开学日期为准,学生最多可以提前3个月申请签证。

(2)由于英国开学的季节性很强,签证时间十分集中。为了保障您能尽早

获得签证,我们会在您获得通知书后提醒您尽早准备签证材料,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金吉列留学公司英国事业部

6.项目工程款申请支付办法及程序 篇六

拨付款方

(简称甲方)收取款方

(简称乙方)根据______工程,《项目工程管理目标责任书》第六条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约定,为便于经办人工作,特约定该项目工程款申请支付及程序,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工程款支付办法:(注:凡该工程建设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款等〉统称工程款。)

1、甲方按实际收取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扣除应收取的管理费__%,代缴税费__%,预留质量,安全保证金__%,其他风险保证金__%,共扣除及与预留__%的剩余工程款,预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实际拨付到甲方账户的工程款后,每笔付款应先扣除,甲方应收取费用,代缴费用及预留款后,同时回收乙方所欠甲方材料、设备和周转材料租金及派驻项目人员工资等,应收费用(发生则扣)后,方为乙方可使用的工程款。乙方在此总额和实际已完成工程进度的工程量额度以内,提出付款申请,同时办理相关确认和委托手续。

3、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有,乙方编制的用款计划,并提交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节点各阶段工作量完成报表,经甲方有关人员审核后,按甲方的财务拨付款相关规定办理。

二、付款程序

1、乙方按当期批准的用款额度,提出申请付款报告(用款计划)

2、具体程序为:项目部提出申请付款报告及用款计划——提交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施工进度节点,各阶段工程量完成报表——项目部当期可用额度内,付款预案——提供当期工程施工主要实物使用量,及分专业阶段预结算清单——专项班组计划付款清单——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报甲方财务部预审平衡——报主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将最终批准情况反馈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调整,平衡确认后,通知财务部——财务得到项目责任人确认意见后——按不超过批准额度进行支付,若使用现金需预约——相关人员鉴证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民工工资领款签字名册返回财务资金部保存。

三、申请支付款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人工费:工人工资上月发放清单(本人签字)和当月拟发放工资名册,送甲方有关部门(劳务管理或通过劳务公司结算按不超过__%,的额度代收劳务票据费1%,可不提供票据)。专业分包的分项施工,必须提供合法真实、合理有效发票。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工程材料部分:(1)乙方应提供相匹配的材料发票,抬头应为甲方公司名称相一致,同时要提该材料购销合同,合格供货商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其法人单位公章。在甲方备案以后,同一单位,再次供货,可只提供与其名称一致的,合法有效的材料发票。(2)乙方在提供大宗材料,工程设备等,有效发票冲账时,同时还应提供已进入现场材料的《进仓单》《供货清单》及现场验收人员确认签字的凭证材料。

3、施工机械租赁,周转工具租赁等费用报销冲账时,应提供相关租赁合同,机械注册登记证,安装验收备案书,出租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其法人单位的公章及其名称一致的租赁发票。同一设备,周转工具,再次收取租赁费时,可只提供与其名称一致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发票。

4、专业分包付款:①应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及该企业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资料;②提供已完成工程量阶段预结算清单,并经项目责任人签字确认的资料,和与其合同名称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工程相关发票。

四、其他:

1、乙方其他费用,应由乙方提供有效发票,经甲方有关人员审验后,甲方财务部门方可付款。但不得使用政策明令禁止报销的餐饮、娱乐等与工程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发票冲账付费。

2、提供的发票必须合法、真实、有效。乙方所提供的发票,若被有关部门查出为虚假,不能使用的,甲方有关部门因此而受到处罚,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拨付款方:长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甲方)委托人:财务资金部签字

收取款方(乙方): 项目目标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

7.转正申请程序及 篇七

专利权评价报告解读:规定和效力

根据2010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权利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2015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专利权评价报告实际上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

在诉讼中,当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的有效性持肯定意见而被告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理由或证据并不充分时,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更倾向于不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在海关备案、展会或电子商务平台维权、专利权许可、质押、转让与入股或者在申请临时禁令或者保全的时候,如果权利人能够应要求或者主动提供说明专利有效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更容易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或者达成交易。

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利于相关部门或者公众评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避免权利滥用,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缩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

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争论和批评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也引起了一些争论和批评。

首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是否应当扩展到第三人?有人认为,对请求人资格的限制阻碍了有利害冲突的第三人主动了解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 但是,如果第三人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那么在此情形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采取单方程序还是双方程序?如果采取单方程序,则权利人没有任何陈述意见或者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错误的机会,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威性减弱。如果采取双方程序,则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引入了更加复杂的准司法程序。

其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有效性作出的一种单方的判断意见,没有给予权利人严格的程序保障。不管其对专利有效性的评价如何,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综合案情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中止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诉讼中,当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的有效性持肯定意见,而被告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理由或证据与专利权评价报告引用的理由或证据不完全相同,并且看起来比较充分时,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是否应当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决定了其能够发挥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

最后,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给出的意见可能与后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意见不一致,导致权利人和公众的信赖利益受损。

关于补充实质审查程序的构想

笔者认为,为了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员已经做了大量实质审查工作,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现有的程序设计很难利用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业优势进而充分发挥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作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中长期的发展方向,补充实质审查程序是一种可行的探索。

补充实质审查程序指的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或者在授权后、行使专利权之前,权利人应当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应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时候没有请求实质审查,那么该专利申请经过包括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初步审查程序后即予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补充实质审查后作出授予专利权、驳回专利申请、确认专利权或者驳回专利权的决定。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驳回决定进行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补充实质审查程序为申请人或者权利人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来陈述意见和寻求救济。经过该程序授权或者确认有效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如同发明专利一样具有很高的稳定性。对驳回决定不服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的程序设计符合我国目前的专利申请实践,并且能充分发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补充实质审查程序进一步提高了专利权的稳定性,可以较之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有效地阻拦无效的专利申请,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高,防止权利滥用,减少诉累。除特别情形外,法院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假定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进而减少中止侵权审理的次数,缩短审查周期。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经过补充实质审查后驳回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驳回决定进行复审。这样的程序设计与发明一致,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一致。

由于保持目前的初步审查后即予授权的制度基本不变, 预计在庞大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专利中,有维权意向并请求补充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和专利仅仅占其中的一小部分。所以不至于过分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负担,从而延长审查周期和影响权利人行使专利权。如果是授权后的补充实质审查,那么其程序设计不会与海牙协定产生冲突。对于授权前的补充实质审查,在审查周期的把控上,则需要协调海牙协定的要求。

8.申请生产许可证程序及需资料 篇八

下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填报

三、上报给潍坊市质监局,潍坊市质监局上报给省质监局,或潍坊市质监局不予受理,直接上报到省质检局。省级部门进行审查,许可机关实地核查,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再次,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一、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三、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

六、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七、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

八、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九、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

(一)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 实地核查工作应当由核查组组长填写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许可机关,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二)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将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住所、生产地址、食品添加剂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书;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许可自然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第三章 生产者质量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六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

第三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以下生产管理记录:

(一)生产者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

(二)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和清洗消毒记录;

(三)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其中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生产者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产品保质期超过二年的,保存期限应当不短于产品保质期。

第三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成分或者配料表;

(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五)贮存条件;

(六)产品标准代号;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

(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识读。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第四十一条 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管理情况自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等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档案,详细记录生产许可或者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 对生产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七条 对生产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核实生产者自查报告的疑点问题;并依法对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被监督检查的生产者应当指定工作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生产许可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的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9.英国留学签证申请程序及材料准备 篇九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英国留学,当同学们拿到英国院校offer后就要开始准备留学签证,那么英国留学签证要如何准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育路出国留学网留学顾问整理了相关资料共即将去留学的学生参考。

申请程序

申请人递交完整的留学签证申请材料→所属辖区签证申请中心(采集十指指纹及数码相片)→英国驻华使馆签证处或当地英国驻华领事馆→所属辖区签证申请中心→申请人本人(本人亲自领取/委托代理人代取/通过申请中心快递)。

英国签证材料清单

1.填写完整并签名的签证申请表

2.署名签字的护照

3.签证费用(人民币2090元)注:签证费根据汇率会有所浮动。

4.2张近期护照照片(要求近半年拍摄,白色背景彩照尺寸为45mmx35mm)

5.录取通知书和CAS

6.大学本科毕业证、学位证中英文件(英文翻译件加盖学校公章)或大学在读证明(中英文件,加盖学校公章)

7.大学4年(或者3年)的成绩单或高中3年的成绩单(要求英文件并盖有学校教务处或大学公章)。8.英语语言能力证明

9.学习成绩单

10.学习计划或个人自述,内容涵盖期望申请的课程,个人学习能力及学术成就的综述,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综述,个人对所申请课程的理解,申请该课程的动机,为什么选择该学校,本人背景对该课程的适应程度,个人的经济支持能力,完成学业后的职业发展计划等。

11.担保人工资银行账户(如果适用)

12.担保人个人所得税税单

13.资金及其来源证明(请注意所有银行存单必须与其存款证明书一同递交)

14.担保人在非公有企业单位所需文件材料)担保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资报告,半年或一年的税单。

英国留学签证材料的目的是证实你是个真正的学生;有足够的资金支撑学业和生活;有学成归国的意向。如果你的英国留学签证材料准备充分,那么拒签的可能性就不大。育路出国留学网随时欢迎学生来电咨询关于英国留学签证的问题。

10.印度司法环境及强制整顿程序 篇十

印度追偿案件特点

印度案件多存在贸易纠纷,且印度买家善于利用当地司法环境不利于出口方的特点恶意拖欠,因此出口企业在对印出口时应提高警惕,充分利用合同条款维护自身利益,并对印度司法环境进行了解,在遭遇风险时合理运用和解手段挽回损失。

拖欠和拒收案件为主

2007~2009年中国信保新增印度短险追偿案件95宗中,拖欠案件60宗,占比63.2%;拒收案件35宗,占比36.8%。2007~2009年拒收案件占比呈上升态势,2010年以来已经s出现多个针对同一印度买家的系列拒收案件,涉及十几个国内出口企业,给中国信保和中国出口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买家信用问题明显

长期以来,印度买家信用较差一直为国内出口企业所诟病,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收到货物后提出无根据的质量争议,利用当地的特殊司法环境恶意拖欠货款、或者干脆关闭公司从而逃避债务等。除此之外,由于印度海关规定货物到印度港口后的滞港期只有30天,过期货物将被拍卖且货物退运、转卖需要得到原买家提供的不反对声明,一些印度买家常常借机拒收货物,等待30天滞港期过后再以较低的价格从海关拍下货物,或是以此为要挟要求高额折扣。

非诉和解为主要追偿手段

印度法律制度受政治经济环境所限较为落后,普通民事诉讼的推进困难重重,对国外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的力度很弱。因此在处理印度案件时,我们通常都会采取和解方式,通过给予买家一定折扣或者延长还款期限来最大限度地为国内出口企业及我公司挽回损失。

印度司法环境

印度诉讼程序时间长,诉讼费用和举证成本较高,对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力度偏弱,整体司法环境对国外债权人利用司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十分不利。

印度诉讼困难重重

普通民事诉讼无审期限制。虽然印度的法律制度大多移植自英国,但在司法效率方面却非常低下。由于印度普通民商事诉讼法中未对法庭的审理期限做出合理限制,导致印度法院案件积压严重,平均诉讼时间约8年。诉讼本身即存在不确定性,而长达8年的诉讼时间使诉讼面临更高的风险,因此绝大多数债权人对在印度诉讼丧失信心。

诉讼费用较高。诉讼费用通常包括律师费、法庭费、翻译费、送达费等。印度法庭费用并不高,按照诉讼标的额不同从几百美元到几千美元不等。相对而言,由于专业从事诉讼的律师较少且多数按小时收费,印度律师费用较高,通常为标的额的5%左右且会随着诉讼时间延长而不断增加。

举证成本较高。根据印度诉讼法规定,在印度诉讼时,作为原告的国内出口企业必须按照法庭要求派员赴印出庭作证,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由于国内出口企业对印度诉讼程序不熟悉,而且语言上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在前期必须进行大量准备工作,并支付较高的差旅费用。

印度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力度偏弱

印度虽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签署国,但是其国内仲裁法对国外仲裁裁决ss承认及执行做出了诸多限制,规定只有其“交互执行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才能在印度获得直接承认和执行。虽然印度国内法律多次对其“交互执行国”名单进行修改,但是中国尚未被列于名单之上。国内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要想在印度获得承认及执行,需当地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这个过程将至少持续2年的时间。

综上所述,印度司法环境对国内出口企业十分不利,因此我们在处理印度案件时通常会选择非诉和解的方式。这主要是利用我公司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以及印度律师的谈判能力,以此与债务人达成和解方案,进而监督债务人如期还款。这种非诉和解的追偿方式虽然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或多或少给予买家一些折扣,但相比于诉讼追偿的高额费用和巨大风险,接受和解方案从保护债权人经济利益方面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强制整顿程序——印度追偿利器

虽然印度案件追偿以非诉和解为首选追偿方式,但通过多年摸索,我们发现运用强制整顿程序(Winding Up Petition)能够为一些债权债务关系较清晰的案件提供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案。

案例回顾

国内电子产品出口企业A公司2008年年底~2009年初陆续向印度买家B公司出运8票货物,涉及发票金额近40万美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OA30天。应付款日过后,B公司提取货物却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在无法追回欠款的情况下,A公司遂将案件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进行海外追收。案件受托后,中国信保指示印度当地律师要求买家尽快付款,而B公司继续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一直怠于提供相关证据。经与A公司沟通,其坚信质量不存在问题,律师判断买家提出的质量问题纯属托词,因此建议向当地高等法院对B公司提起强制整顿程序。法院受理申请后向债务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对拖欠原因做出合理解释或者立即与我公司律师达成和解方案,否则将对其开始强制清算程序。收到法院传票后,B公司立即联系我公司律师,希望庭外和解,最终全额支付欠款,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强制整顿程序

强制整顿程序,规定在法院受理原告的申请后,被告需要就未付款原因做出合理解释,一旦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则会要求其立即付款,否则无论被告公司是否已经符合破产要求,法院将会启动对其的破产清算程序。

强制整顿程序并非适用于所有印度追偿案件,根据印度法律规定:只有在原告可以证明其债权无争议且买家无力偿付时,才能针对法人企业提起强制整顿程序。

强制整顿程序相比于普通诉讼程序、非诉和解及其他追讨手段而言,主要有以下3点优势:

时间短暂。相比于普通诉讼8年左右的诉讼时间,强制整顿程序通常只需2年左右法院即可做出最终决定,大大节省了出口企业的时间。

费用可控。根据我公司与印度合作律师的协商,针对强制整顿案件,律师通常会收取一笔前期固定费用,并在追回欠款后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相比于普通诉讼较高的诉讼费用,债权人在前期可以较好的控制费用支出。

施压明显。相比于非诉和解方式,强制整顿程序中债务人若无法提出有效的抗辩或者还款,其正在经营的公司就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清算的风险,这无疑会向债务人施加更大的压力,迫使其重回谈判桌,与我方商讨和解方案。

强制整顿程序在拥有上述诸多优势,给出口企业追回欠款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出口企业需要加以注意:在法院受理我方申请后,即使买家无法提出有效抗辩,若其无偿付能力,也会任由法院做出清算命令,进而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此时作为无担保债权人的国内出口企业获得破产分配进而挽回损失的希望将大大减小。

11.转正申请程序及 篇十一

这是所有国家都首要满足的条件,接下来小编详细给同学们介绍一下去新加坡留学条件有哪些。

新加坡留学费用并不贵重,新加坡学校收取的学费和其他国家相比更为便宜。每个人都能付得起学费。与其它国家相比,新加坡留学费用具有竞争力。学费的数量,以学生的年级、学校和课程而定。获得新加坡政府助学金的海外学生一年需支付1980新元,便然而在理工学院就读,但他们在完成课程后需要在新加坡工作3年。未获得新加坡政府助学金的,每年新加坡留学费用则为9800新元。大学一年的学费6050-17000新元不等。

申请条件:

6-16岁可申请入读新加坡政府中小学

16-25岁可申请入读新加坡理府理工学院

12.转正申请程序及 篇十二

1﹑登录外经贸局网站,在网上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好并发送;

2、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出来盖公章,A、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C、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D、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市外经贸局信息中心(深圳市福田保税区英达利科技数码园A栋八楼)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信息录入费¥30.00元)

3、如果经营范围没有“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准备好以下资料到所属工商分局办理变更营业执照。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C.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D.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范围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F. 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

G. 营业执照注册费及工本费110.00元

4、办理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变更:

国税税务登记证收费15.00元

地税税务登记证收费15.00元

5、到海关企业管理处办理注册备案证明所需提供文件及资料:

A.《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管理人员登记表》;

B.报关专用章印模(要到公安局备案刻章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批准证书、法人身份证、刻章登记卡);

C.《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D.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国税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F.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卡);

G.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H.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I.企业合同章程或公司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

J.市民中心领取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三个工作日。

6、到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A.《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B.《税务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认定通知书;

D.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E.出口经营权证书(海关办理的)及其年审记录(证书的背面);

F.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

7、办理名录采集、电子口岸IC卡

A、窗口领取企业登记表、银行合同

B、到银行盖合同章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营业执照

E、国税税务登记证

F、对外贸易登记表

G、海关注册登记表

H、法人、操作员、经办人身份证

I、授权委托书

J、带齐以上资料到市民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需经过6个部门的审核。三个工作日¥7148、进口购汇(深圳书城人民银行大厦2楼)、出口核销(深南中路商业银行大厦3楼)出口:A、单位介绍信、申请书(自己写、打印)

B、《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C、营业执照

D、组织机构代码证

E、海关登记证明书

进口:窗口领取表格填写好基本资料:

A、营业执照

B、《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C、税务登记证

D、组织机构代码

E、外汇登记证

F、注:电话要填座机,并且一定要正确(三天后去开户银行查有无录入,以后直接在网

上扣款)

9、检验检疫登记证明书检验检疫大厦2楼(联合广场)26路

A、先网上备案:《自理报检单位申请表》需有申请编号

B、营业执照

C、组织机构代码

D、对外贸易经营权

费用合计:884元

1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及程序研究 篇十三

关键词:侦查人员;庭作证制度;程序研究

一、侦查人员的概念与出庭身份

关于侦查人员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侦查人员即警察。笔者认为侦查人员与警察在概念的外延上具有巨大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因此笔者认为,侦查人员的概念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内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人员。

侦查人员的出庭身份也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性质,也影响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及出庭作证程序一系列问题。新刑诉法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后,学界对于侦查人员的身份界定存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人员作为案件侦查的参与者,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具有作证的资格和能力,出庭应当作为证人。具体来说,又分为定罪事实提供者的证人,量刑事实提供者的证人以及程序事实提供者的证人。①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人员出庭应当视作公诉人的辅助者,其名义上以证人出庭,但在实质上却是与控方进行控诉职能的合作关系,是一种不具有证人本质的公务行为的延伸。②第三种观点认为,侦查人员仅仅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出庭作证。③第四种观点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而非证人身份。但其出庭后说明的情况属于证据,因此是出庭作证。④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其身份绝不等同于普通证人。第一,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表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用语上,使用的是“出庭说明情况”,而非“出庭作证”,这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的出庭作证不同的重要特点。第二,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回避制度第(三)项中,强调了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证人的情况下需回避的情形,这一条的规定,也体现了侦查人员与证人身份相互脱离的要求。侦查人员作为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供者,也是证据搜集的见证者,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并提供证据,又要证明犯罪事实,从作证的性质上看,有自己为自己作证的嫌疑,因此侦查人员的身份不应認定为证人身份。第三,当前我国的诉讼模式为线性模式,公检法以“流水线”的方式分工合作又互相制约。而侦查人员作为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其证明效力,在被告人及辩方看来,是值得怀疑的。因此,从侦查人员的身份界定来说,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人员不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人,其出庭作证在实质意义上是履行职务行为,是审判前侦查行为的自然延伸,是辅助公诉人完成公诉任务的追诉犯罪的行为。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与内容

侦查人员在出庭身份上不同于普通证人,其作证范围自然也不相同。普通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是针对案件的实体性事实作证,涉及到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作证的重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既包括了普通证人对于实体性作证的要求,还包括了证明案件程序性事实的要求。某种程度上来讲,更主要是针对程序性事实作证,即不仅证明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还要证明其合法性。作证的重点在于证据的证明能力。

作证的范围决定了作证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具体内容从实体性事实方面主要有:①目击的犯罪事实;②制止或抓获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过程;③被告人是否存有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情节;④其他实体性事实。在程序性事实方面主要有:①搜查、扣押、辨认等活动的过程;②讯问、询问的手段及过程;③案件证据的搜集、保全过程;④其他程序性事实。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问题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代表侦查人员需要每案出庭,否则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前文提及,侦查人员作证主要针对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此为参照,侦查人员出庭的情形也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考虑:一是实体性问题。侦查人员目击犯罪发生过程,制止或抓捕了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当关于犯罪过程存有争议影响定罪的时候,侦查人员需出庭作证。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自首以及在供述犯罪事实时的态度,是否在抓获、拘留及逮捕过程中存有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即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存有争议时,侦查人员需出庭对所知情况予以说明。二是程序性问题。主要包括:①对于言词证据的争议。如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于指控罪名否认,指出被告人供述笔录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时候,侦查人员需出庭就讯问的方式及过程向法庭说明情况。如辩方所取得的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与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出入较大,真假难辨之时,或者辩方认为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暴力非法取证的情形之时,需侦查人员出庭予以说明情况,便于法庭判断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②对于常规的取证方式存在的争议。如对于搜查、检查、扣押、辨认的活动或制作的笔录存有异议的时候,侦查人员需出庭就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笔录制作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对于一些影响案件审理的关键性证据,是否为原物,是否遭到破坏存有争议,需侦查人员出庭对证据的提取、固定、保管的合法性予以说明。③对于特殊侦查行为的争议。对于有些侦查行为,可能存有卧底侦查,监听,诱惑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辩方对于一些通过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存有争议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出庭阐述其侦查行为的过程,证明获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然,有些秘密侦查手段按照规定不宜公开,属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什么情况下需要侦查人员对于特殊侦查行为出庭作证,需要法庭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侦查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证人作证豁免权,是指在法定情形下,特定公民享有的拒绝作证或者拒绝他人作证的权利。⑤侦查人员虽然不是普通证人,具有作证的特殊性。但同样具有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笔者认为,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涉及国家秘密的;②涉及到未侦破案件的;③涉及到侦查工作技术手段不宜公开的;④涉及到黑社会、毒品及其他重大案件,影响到侦查人员本身及亲属人身安全的。由于我国立法没有明文规定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因此以上仅仅作为原则性情形来考量,在案件审理需要侦查人员必须出庭的情况下,可以变通侦查人员的出庭方式予以解决。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提请侦查人员出庭主要有三种方式: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侦查人员出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但决定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并且由人民法院负责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出庭的方式应为书面通知,将出庭的时间、地点、理由及作证要求予以记载。

程序被启动后,侦查人员需做好出庭准备,熟悉庭审流程,作证的内容以及在庭审中质证的相关要求。

(三)出庭作证流程

笔者认为,为体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严肃性,公正性,侦查人员应穿着制服出庭作证。由于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不是普通证人,其席位牌应为“侦查人员”以区别证人。其陈述证言方式和质证过程具体如下:侦查人员入席后,审判长需核对其身份,对其作证资格,作证能力进行进一步核查,确定其作证身份。告诉出庭侦查人员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并要求其在如实陈述并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按手印。随后侦查人员要将作证内容予以客观陈述,并随后接受控方、辩方的轮流发问。审判人员也可以就某些事实进行补充性询问。侦查人员只需对前文提及的作证范围里的内容予以真实回答,对于其他无关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在控辩双方即审判人员结束发问后,审判人员应询问侦查人员有无补充,如果有,将继续前文流程,如果没有,审判人员宣布侦查人员作证完毕,侦查人员在认真阅读核对作证笔录后签字按章。最后,在法警指引下侦查人员离开法庭。

(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采纳及排除标准

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不同于法定的证据制度,也不同于西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而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证明标准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此种标准就是“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的态度。⑥我国刑事诉讼在实际上是遵循的一种印证模式,其要义是法官对于单个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仅仅是基于其自身的可信赖程度,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有足够证据在证明点上与此证据相一致,则可以采用。如果是孤证,则对孤证不可采信。

虽然有学者对于印证模式的科学性持有异议,但采用自由心证还是印证模式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在司法实践基础上,探讨出庭侦查人员作证证言的采用和排除标准。笔者认为,对于侦查人员的作证证言,涉及到实体性层面的,如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应当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则可以采信。对于证言涉及到程序性层面的,也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通过印证的方式予以采信或者排除。如果其证言不能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即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证言不应被采信。相应的,有关证据也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或是证据获取程序本身采用了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的,应当予以排除。

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保护及惩戒措施

《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保护措施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笔者认为对于侦查人员的保护措施,可以参照证人保护措施,但同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来说,有庭上保护和庭后保护两方面。庭上保护,就是在庭审过程中尽量减少侦查人员的身份信息曝光,保障其人身安全。这一点上,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西方的“隐蔽作证”制度。隐蔽作证,或称隐名作证,秘密作证等,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特定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不暴露证人的身份信息、面貌特征甚至是声音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法庭隐蔽设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现场闭路电视,电脑多媒体等,使证人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讯问、质证并履行作证义务。这种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作证制度,也是一种证人保护的措施。通过对侦查人员采用蒙面,变声,变相等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视网线等设备,使侦查人员不在法庭露面,但同步作证并接受质问,以达到本人出庭作证的效果。200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由于被告人坚称没有贩毒,公诉机关申请一名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庭采用了屏蔽证人面部这种隐蔽作证的方式,进行了出庭作证,也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庭后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侦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保护。比如签订的证人保证书材料在归档时妥善保存,在判决文书上网中要隐去侦查人员的个人信息等,最大程度上减少侦查人员身份信息曝光,保护其人身安全。第二,对于侦查人员的职业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如实陈述,在客观陈述上造成了对公诉机关不利的后果,其所在单位也不应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者在个人待遇上对其作出不利决定。公诉机关也对其不应追究责任。对于侦查人员因信息泄露可能造成的人身危险,有关单位应采取改变其身份、变更工作内容,调离原单位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三,扩大保护范围。不仅仅对于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对于其相关亲属,在侦查人员作证期间也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第四,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制度。交通、食宿等按照规定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侦查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有义务出庭作证,推动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应当出庭”的规定,但并未规定侦查人员拒绝出庭的惩戒措施。因为侦查人员身份的特殊性,不同于普通证人,其惩戒措施也不可简单参照证人拒绝出庭的惩戒措施。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比较可行的方法,是由人民法院向侦查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对侦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当然,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出台具体的措施办法,给予侦查人员拒不出庭作证惩戒措施的立法支撑,以解决侦查人员拒不出庭的惩戒问题。

注释:

①安文霞.《出庭制度作证研究——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背景的分析》.载《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

②陈瑞华.《论侦查人员的证人地位》.载《暨南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③郭晓伟.《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想》.载《福建法学》,2012年第3期

④陈兵.《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构想——基于司法实践的考量与设计》.载《上海市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

⑤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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