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共12篇)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篇一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 隐患界定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数量或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路段。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指道路陡坡、弯急、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或某一路段。
第三条 排查重点
(一)陡坡、弯急、连续下坡、视距不良、临水临崖、路侧险要等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沟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县、乡、村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减速设施,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道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违规占道堆物、停车、作业、经营等行为;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四条 责任分工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安委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原则开展工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监管责任,以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为主。
(一)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三)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四)县安监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建立信息档案,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会审核通过。
第五条 督办落实
(一)县安委会负责按“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原则,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会审,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整改方案,交办相关部门和各镇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县安委会治理整改方案要求进行落实和治理,治理结束后报县安委办验收销号;
(三)县安监部门负责对排查确定和挂牌督办整改的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督查督办,对报请验收销号的隐患进行销号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一季一排查一交办一通报和半年一检查、年底一考核的工作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将《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县安委办。县安委会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召开工作会议,对排查出的上一季度安全隐患进行会审、制定整改交办方案和通报治理情况。考核工作由县安委办按照《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实施考核。
(二)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县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1、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2、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交通事故的;
3、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在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篇二
1 安全隐患排查意义和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 集团公司把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研究列入年度科技发展项目, 并下达了《计划任务书》, 要求通过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实践, 使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这项工作的开展, 实现了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的压力的层层传递, 使安全管理由事后处理向超前防范转变, 切实消除了现场存在的隐患, 给职工创造了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 实现了公司的消灭重伤以上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安全目标, 最终使公司安全状况得到改观。
2 安全隐患排查的实施过程
按照鑫龙公司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程序, 实行规范化操作和管理;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 切实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使安全生产的压力得到层层传递;研究安全隐患发生和发展的规律, 及时排查和治理现场安全隐患;研究开发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管理软件, 实现安全隐患信息的快速传递、反馈和查询。
通过以上的安全隐患排查体系, 确立了公司、矿、区队三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研究制订了《安阳鑫龙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责任, 明确了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程序, 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执行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给予行政和经济追究;还组织制订了《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规定》, 确定了煤矿安全隐患的认定标准, 对隐患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把2项制度以及国务院446号令和上级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文件整理装订成《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手册》, 下发到基层煤矿, 做到了管理人员人手一本, 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集团公司成立了以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每月召开安全例会, 研究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司安全监察局、生产部、机电部和通风部都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当作工作的重点, 每月坚持开展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制度不落实、漏查漏报等行为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各矿安监部门也把安全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来, 成立了基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构, 落实了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 加大了检查和考核力度, 实行制度落实与工资收入挂钩, 强力推进制度的落实。目前, 这项制度已经深入人心, 落实制度已经成了广大职工的自觉行为。
为了推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制订下发了《关于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 对基层各矿开展安全隐患的频次、上报隐患信息的时间以及文本格式、安全隐患排查档案格式等都做了规范化的要求, 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基础。
针对安全隐患治理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及时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明确了煤矿“三违”要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范围, 作为行为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 从而减少了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引发的事故;规定了跟班副区长对单人岗位和流动作业人员的监管职责, 进一步消除了安全管理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建立了煤矿专业负责人对自己分管范围安全状况的分析和评价制度, 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专业副职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压力。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进一步堵塞了安全管理的漏洞, 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更加明确, 使这项制度更全面, 更严密, 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了提高安全隐患信息的管理效率, 以一个矿为试点, 推广实施安全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要求, 研发了安全隐患信息管理软件, 各区队和科室配备了计算机, 并配备有专门的信息录入人员。通过推广应用安全信息管理软件, 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引入计算机管理, 实现了区队科室及有关领导安全信息的快速传递、汇报和反馈, 为各级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了解各地区安全隐患存在及治理情况, 研究分析安全隐患发生的客观规律和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管理平台。
3 安全隐患排查的创新点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研究的技术关键主要是:①研究制订了隐患排查治理的规范化工作程序, 使制度更便于操作, 运行更加规范;②建立约束机制, 落实各级人员包括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实现安全管理的压力层层传递, 真正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③研发了安全信息管理软件,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的透明度;④把安全隐患划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3类, 并且实行了隐患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专项培训措施“四到位”。
4 安全隐患排查的效果
三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操作以及安全信息管理软件在集团公司6个生产矿井进行了推广应用, 各矿依照《鑫龙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构, 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并按要求向鑫龙公司安监局报告安全隐患信息;生产区队和主要科室都配备了计算机, 推广应用了安全信息管理软件, 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信息及时上网公布, 为各级领导动态掌握井下安全隐患信息、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平台。2010年以来, 各矿加大了隐患治理整改力度, 矿井生产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2010年1—8月, 鑫龙公司杜绝了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实现了安全生产目标。
5 存在问题
由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研究采取边研究边实践的方法, 有的地方还不太成熟, 仍需改进。①安全信息管理软件还没有实现鑫龙公司与各矿联网, 一些数据仍需用电子邮件传送, 公司不能直接读取基层煤矿的数据, 工作效率受到影响。②由于职工以及管理人员的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 所以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不能完全达到要求, 工作仍需进一步深化。③由于技术和经验的局限性, 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仍以个人经验为主, 缺乏先进的技术手段, 对安全隐患的发生发展规律的分析也存在不足。
6 结语
(1)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以来, 大大消除了可能造成事故的隐患, 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促进了安全生产, 经济、社会效益明显。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改善了煤矿工作环境, 保障了职工生命健康和安全, 同时也提高了职工安全素质、技能, 对改变煤矿企业形象和提高煤矿职工社会地位具有深远意义。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篇三
翻开近几年来福建省煤矿安全事故选编,翻阅着一起起带血的事故案例。事故,是令人痛惜的,更是不堪回首的,它是用前人的鲜血和生命代价换来的惨痛教训,是留给后人一份特殊的“财富”。这是我省某煤矿发生的一起因顶板安全隐患不排除,敲邦问顶工作落实不到位引起的事故案例。2006年9月8号的中班,某矿综二队工人田某某(班长)、赖某某、林某某3人到+255-15#下运巷掘进工作面作业。早班作业人员交接班时告诉当班人员,掘进头顶板有脱层,经撬撬不下来,提醒当班人员要注意。中班3人到达迎头后,首先撬脱层顶板但也撬不下来,于是便不去在意,也不先套架就开始进行打眼、放炮和出渣作业。出完渣后才进行支架,田某和赖某2人在+255石门处锯木头做棚梁。约21:40分,田某和赖某听见“哎呦”一声和顶板冒落的响声,马上进入运巷察看情况,发现林某被冒落的顶板压住动旦不得,田某和赖某立即搬开石头,并赶紧打电话给矿井调度室汇报,请求救援。23:03分,林某被运送出井口,但在送去医院的途中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这起顶板事故原因。一方面,当班作业人员思想麻痹。早班矿井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时已经发现顶板脱层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但班长田某在明知存在较大隐患的情况下,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带班冒险作业,导致脱层顶板悬顶面积进一步扩大而发生冒顶。另一方面,是执行规章制度不力的问题。当班安全员在查出较大隐患和发现空顶作业情况下,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而放任至中班处理,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如何加强煤矿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如何加强事故源头的隐患治理,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是本起事故给广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一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深思,不让同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事故源于隐患,隐患不除,则事故未已。鉴于现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任务和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安全隐患仍然相当严重的实际,国家安监总局把2008年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王君在3月20日的总局干部大会上强调,要全面启动“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王君指出,今年是安全生产的“隐患治理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总局和相关部委也陆续下发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和要求。排查治理隐患,是加大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安全工作的一条主线。当前我们工作的重心,就是要着眼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一个行业一个行业的抓落实,一个领域一个领域的抓落实,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的抓落实,一件事情一件事情的抓落实。当务之急,就是要推动各地全面启动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落实好煤矿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实施意见,把这项工作全面铺开,以此带动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要巩固和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成果,切实做好停产检修煤矿、受灾煤矿的复产工作;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隐患点;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通过努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作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我们应该根据煤矿企业的灾害特点,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排查重点,深入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循环的自我排查和整治,努力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边远采掘头面、系统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篇四
第225号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3年1月21日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环境的危险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属于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又无可靠措施确保安全运行,且15日内不能整改排除,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国家、省对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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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专家咨询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排查治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业自查指导标准,编制与岗位、工艺、设备相适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明确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范围和具体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及使用等工作要求及相应责任,并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围绕本单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监控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开展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工作。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海洋捕捞、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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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整改:
(一)根据整改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家依据有关标准和办法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情况、整改难易程度,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与任务、方法与具体措施、负责机构、人员与职责分工、经费与物资保障、时限与要求、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治理情况汇报,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和物资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或者通知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详细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发现日期、基本情况、类型等级、治理情况等内容,并妥善保存。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至少保存1年,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八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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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逐月和逐年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通过青岛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逐季和逐年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首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通过青岛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时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
(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三)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负责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非因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隐患,由发包单位、出租单位负责治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治理或者限期整改,及时跟踪了解治理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事故隐患举报。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受理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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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档案,记录获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
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将信息汇总整理后报送市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每月将信息汇总整理后报送上级部门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系统,接受、汇总、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及时抄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或者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拖延或者拒绝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实行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负责督办的有关部门对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下达包括以下内容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令书》:
(一)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隐患的类型;
(三)法律依据;
(四)事故隐患治理相关责任单位;
(五)事故隐患的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在治理期间,仍然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须经专家论证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估认可,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督办部门提出包括延期的原因、延期的时间等内容的书面延期申请,经督办部门同意后方可顺延相应期限。
第二十七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评估报告:
(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及由来、类型、所处位臵、现状及其产生原因、相关图片资料等;
(二)事故隐患的评估方法;
(三)事故隐患的危害因素、程度、影响范围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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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治理措施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
(五)评估结论;
(六)其他相关内容。
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单位为政府指定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评估。
第二十八条 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令书》的督办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核销申请。书面核销申请包括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治理方案、治理效果及对治理情况的评估报告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督办部门收到书面核销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督办部门向作出挂牌决定的政府或者部门申报,办理摘牌销案手续,恢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审查验收不合格的,督办部门依法责令其继续治理;继续治理完成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督办部门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和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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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的;
(二)对在排除事故隐患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或者未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篇五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扎扎实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2008〕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扎扎实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隐患和整顿关闭实施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7]45号)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以下简称“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主要内容有: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是否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工作计划、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3、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贯彻执行情况;
4、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情况。
(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主要内容有:
1、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2、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排查工作落实情况;
3、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4、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5、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三)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主体责任
主要内容有:
1、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督促、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在市级监督检查阶段工作落实情况;
4、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5、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四)落实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主要内容有: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组织机构、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工作方案建立情况;
2、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3、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4、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评分办法
省煤炭工业局对市煤炭局(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量
化考核标准为: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22分)
具体为:
1、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7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建立了各自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长效机制并且长效机制合理可行的,视情况酌情给分;未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长效机制,未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工作、日常工作来抓的,不得分。
2、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不
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政首长或企业法人负责制落实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政首长或企业
法人责任制,不施行或贯彻不力的,不得分。
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4
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
度等相关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相关制度不能切实贯彻落实的,不得分。
5、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情况(3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视情况酌情扣分。
(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34分)
具体为:
1、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4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合实际、合理可行的,酌情给分;未制定工作方案的,不得分。
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排查工作落实情况
(12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阶段隐患排查率不达
100%的,不得分;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的,不得分;一般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不
得分。
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12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根据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性质类别,未建立相应的重
大安全隐患监控机制的,不得分;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做实整改治理工作,要建立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方法措施、经费物质、机构人员、安全措施和应
急预案等,缺少任何一项,不得分;安全隐患整改监控率未达100%的,不得分。
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3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有一次以上未按要求履行信息上报的,酌情扣分;有3
次以上未按要求履行上报的,不得分。
5、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3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不完善的,酌情扣
分;未建立台帐的,不得分。
(三)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主体责任(24分)
具体为:
1、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4分)
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合实际、合理可行的,酌情给分;未制定工作方案的,不得分。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督促、检查、指导企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7分)
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对管辖区
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指导,方法、措施得力,酌情给分;未能有效履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不得分。
3、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在市级监督检查阶段工作落实情况(7分)
市级监督检查阶段结束,经省煤炭工业局抽查,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隐患排
查率不达100%以上的,不得分;管辖区内(或管理的煤矿)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公示率
不达100%的,不得分;管辖区内(或管理的煤矿)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监控率不达100%的,不得分。
4、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上报工作情况(3分)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有一次以上
未按时上报的,酌情扣分;有三次以上未按时上报的,不得分;上报书面内容包括隐患排查
结果、隐患原因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
5、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3分)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对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台帐建立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的,不得
分。
(四)落实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20分)
具体为:
1、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工
作方案的建立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相关制度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工作方案的,不得分。
2、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8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书面报告内容应有隐患原因分析、危害程
度、整改难易分析、应急预案及治理方案等,内容不完备的,酌情扣分;书面报告无企业主
要负责人签字的,不得分;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分。
3、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制度落实(5分)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不能落实机
构、责任人,按要求的时间、形式、内容完成上报的,酌情扣分。
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3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设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制度,并对举
报人员给予一定奖励,举报奖励制度不完善、不能对举报人保密或切实履行奖励的,酌情扣
分;不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不得分。
四、考核办法
1、省煤炭工业局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采取督查、抽查方式,抽取
比例不小于10%,由省煤炭工业局和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共同参与;对各级煤
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的考核,采取检查、汇报、跟踪了解及结合平时工作记
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2、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平时考核用于促进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89分的;为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合格单位。
4、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一票否决制。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管
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每发生1次较大事故的扣10分,累计发生3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不得分;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不得分。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市煤炭管理
部门(企业集团),不得评为省煤炭工业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
5、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列入省煤炭工业局对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篇六
一、目的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级政府部门要求,强化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和责任落实,并持续改进,确保风险受控和安全生产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考核频次
每月由安全部组织一次公司级考核。
四、体系的建立与考核
1.公司建立完善两体系责任考核体系,部室车间级别两体系责任考核或由安 全部(包括公司值班领导)发现的不合格项由安全部进行汇总,月底交综合办公室由公司统一考核。
2.各部室车间员工级两体系考核由各部门负责考核。两体系考核分值占部门 或人员总考核分值不得低于5分,并严格与月度绩效奖惩考核挂钩,及时兑现。
3.各部室要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通则、细则的要 求,规范建立本部室两个体系,部室负责人要统筹计划组织,研究和落实本单位两个体系建设及优化工作,确保两体系工作扎实有效。未能按要求规范建立两个体系并形成文字资料的,给予部室(车间)负责人5分的考核。
4.各部室要按照风险分级管控细则和实施指南的有关要求,在现场岗位设置 安全风险告知牌进行公示,未按要求公示的,责令限期整改,未能按要求整改的,给予部室(车间)负责人2分的考核。
五、培训教育与考核
1.各部室要强化两个体系的教育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形成规范的教育培训资料并留档。未能落实两个体系教育培训的,对部室(车间)负责人给予2分的考核。
2.部室实施的教育培训要确保效果,使职工掌握本岗位风险类别、风险管控措施等。为督促各级人员对两个体系的掌握和加深理解,公司不定期进行抽查、提问,岗位人员未掌握的,按1分/人次进行考核。
六、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考核
1.风险分级管控按照年度和随机进行的方式,进行梳理和优化,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组织管理、上级要求等发生明显变化时,及时组织风险分级与管控措施变更。未及时变更的,对部室(车间)负责人给予2分/次的考核。
2.各部室要按照要求对所管控的风险,落实分级管控职责,确保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管控到位。达不到要求的,对部室(车间)负责人给予2分的考核。
3.风险点划分和危险源辨识要自上而下实施,让职工充分参与,注重作业活动、作业步骤、设备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职工未能充分参与、危险辨识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对部室(车间)负责人给予2分/次的考核。
4.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要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充分考虑,确保风险能够做到有效控制。风险管控措施存在明显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整改的,对部室(车间)负责人给予2分/项的考核。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考核 1.隐患排查处的问题要按照闭环管理的原则,按照通报隐患信息,实施隐患治理,验收等环节,进行责任到人的整改和验收,确保整改效果。隐患排查治理不符合闭环要求的,对部室给予2分/项的考核。
2.公司排查处的隐患,公司下达整改整改通知书,按要求进行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部室(车间)负责人给予2分/项的考核。
3.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落实整改的,对责任部室(车间)负责人给予20分的考核。
4.各部室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制定隐患整改前的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无法有限管控的,必须实施停产、停机措施。未按要求落实的,对部室(车间)负责人给予2分的考核。
5.岗位员工排查出重大隐患的,经确认给予2-5分的奖励,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成功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5-20分的奖励。
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篇七
当前,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发展迅速的重要时期, 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增强, 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多,
全国各主要城市迎来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高潮。但是, 由于城市轨道大部分处于地下, 施工难度大、施工条件差、环境复杂等原因给安全生产形式带来越来越大的考验。
2014年1-12月, 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22起、死亡648人, 其中, 较大及以上事故29起 (包含地铁工程3起) 、死亡105人。2014年全国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呈严峻态势, 事故频发, 其中引起媒体广泛报道, 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根源在于安全隐患, 也就是源于海因里希理论所提出的事故因果链锁理论, 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以及后来提出管理的缺陷这三种因素的组合。如果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安全隐患, 则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安全事故。
对此, 本文将详细论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在西安轨道交通方面的实践方法, 即隐患信息系统在西安地铁建设方面的成功应用与实践。
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系统
系统建立背景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2007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第16号总局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定义、单位职责、监督管理以及处罚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 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正) 》, 从立法面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尽管已经有几十年的实践, 但还处于粗放式管理阶段, 为了规避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使事故的管控阶段前移, 十分有必要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 通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其信息化, 落实各方安全质量管理责任, 做到隐患排查全面彻底、隐患治理及时闭合的良好态势。
系统功能概要
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信息系统是近些年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逐步兴起的隐患管理新方法, 是一种以科学、严谨、全面的隐患信息库为基础, 以全员参与为核心, 并借助“互联网+”技术, 能够对地铁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彻底消除, 最终将各参建方对隐患的处理过程及程序以电子设备及手持终端反应在系统平台的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系统引导与提示各参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系统理清了参见各方隐患管理职责, 建立了隐患排查与治理体系, 实现了隐患的闭环管理;系统建立提示信息主动推送机制, 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需要开张的隐患排查频次要求、隐患治理信息、违约信息, 通过系统首页或者短信消息实现主动推送;能够实现对参见各方的工作情况和效果逐级考核评分, 违约责任追究;系统有强大的统计分析与报表生成功能;建立移动巡检平台, 能通过手机等智能设备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成熟的权限管理功能对功能权限与数据权限分层管理, 严格控制参建单位、不同角色、不同用户的权限。
该系统包括隐患工作提示、隐患排查、隐患治理、考核管理、综合统计、考核评分、工程报告、通知通报等功能, 事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隐患的有序管理, 实现参建各方隐患排查与治理的协同工作, 从而将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
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在西安地铁建设中的应用
通过“互联网+”的模式进行隐患排查与治理, 对于西安地铁建设工程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尝试, 通过2014年9月正式在西安地铁项目的试点应用, 经过努力实践, 在结合现有的日巡检、周检查、月督查的安全检查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了涵盖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系统工程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的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要点与数据库, 基本实现了管控系统信息平台与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有效结合, 不仅消除了绝大多数隐患, 还进一步完善了各参建单位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认识, 获得了各参建单位的一致认可。
工程概况
某条地铁线路盾构区间总长969.25m。洞顶覆土9.9~18.0m, 线间距13.5m。区间含一处平曲线, 曲线半径为350m。线路最大纵坡28‰。区间盾构在局部穿越某小区多栋建筑, 特别是下穿一栋26层的高层建筑 (剪力墙筏板基础, CFG桩) , 平面位置关系见图1。
盾构下穿建筑物风险点分析
该区间盾构左、右线下穿26层建筑物的长度大约为45m (30环) , 建筑物为小区住宅, 为地上26层、地下1层的框架结构, CFG桩+筏板基础, 基础底距隧道顶4.5m, 基础埋深11.883m, 筏板基础位于黄土状土层, CFG桩长8.37m。相对位置关系见图2~图3。
盾构下穿的建筑物下方地层主要为2-5层中砂和2-6层粗砂, 而且地下水位位于隧道顶板以上6.2~7.2m之间, 地质纵剖面见图4。
盾构下穿桩基础建筑物时, 桩底土的沉降和土性变化引起桩端承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而引起桩的沉降。由于桩基础周围土体的变形而导致其外力条件和支承状态发生变化, 进而可能引发建筑物发生沉降、倾斜等现象。
盾构下穿建筑物的下方主要为全断面富水砂层, 由于砂层渣土流塑性差, 摩擦系数大, 强度高, 盾构机推力大大增加, 降低掘进速度甚至无法推进;同时在砂层中, 盾构机刀盘升温快, 刀盘及螺旋磨损较大等问题, 都导致土压平衡盾构在全断面富水砂层中掘进困难。在渣土改良效果不理想状况下可能出现掘进面坍塌、超挖, 甚至在涌水、涌砂, 进一步造成地层沉降, 甚至更加剧建筑物基础不均匀沉降、倾斜等风险。
监测频率、报警值与预警标准的设定
监测频率
盾构机在穿越建筑时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 对该建筑进行实时观测, 并加大周边相邻建筑及盾构地表监测点的监测频次和巡视记录工作;盾构机掘面通过建筑后如该建筑监测结果异常时, 在上述监测频次的基础上进行加密监测, 直至其沉降量不再增大且监测数据稳定后监测频次恢复正常。
监测控制值及报警值
注: (1) 强降雨后、变形异常应增加监测频次。
(2) 实际操作过程中, 根据测点沉降速率调整监测频率, 若沉降速率过大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及时加密监测频率, 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3) 报警值取最大限值的80%。
隐患信息系统的应用
(1) 信息系统在技术方面的保障
隐患信息系统采用TCP/IP通信协议, 与手机客户端 (IOS和Android) 一起构建了一整套完整的互联互通信息系统, 有利的保证了隐患从上传到最后消除的及时性, 降低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信息系统的架构及组成见图5。
(2) 盾构下穿过程中的隐患分类排查、分级报送
对盾构穿越建筑物期间安装系统数据库内容分类排查, 过程中针对隐患信息系统中的盾构施工隐患排查与治理检查表进行安全隐患梳理, 做到了检查全面、详细不漏项。同时, 将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中, 详见图6, 借助于短信提醒功能将发现的隐患及时以短信形式发送到相关负责人手机上, 确保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责任人及时做出响应, 从而采取合理有效处置措施, 尽快消除隐患。
(3) 盾构穿越期间隐患的分级响应与目标治理
在盾构穿越建筑物期间, 隐患信息系统中设置了隐患处理时限, 规定参建各方的响应与治理的时间节点, 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督促相关各方及时完成整改要求, 避免了对隐患的处理延误而导致的隐患进一步加重等不良影响, 确保了盾构在穿越过程中的稳步、顺利和安全可控。
(4) 隐患信息数据的统计及分析
隐患信息系统根据获取到的隐患数据, 生成图表, 方便参建单位发现问题, 并针对下一阶段隐患工作的重心, 作出一个简单的预测。
隐患信息系统的统计功能非常强大, 在盾构穿越建筑物期间, 系统各级用户一共上传了158条隐患, 主要涉及文明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盾构法施工质量等方面, 有了隐患信息系统对数据的统计, 使用者可以归纳出在盾构穿越建筑物过程中发生概率较高、等级较高的是消防安全方面的隐患, 从而可以为专项治理提出明确的方向。如图7和图8
(5) 工程资料整理及查询
通过此次盾构穿越建筑物所上传的隐患, 以及各参建单位反馈的信息, 最终还在系统中自动生成报告, 从排查、响应、治理、核查到消除等整个过程都留有记录, 以便在考核阶段和资料查找时方便查询, 详见图9。
(6) 考核功能
在此处盾构穿越建筑物过程中, 隐患信息系统将具体排查任务细化到盾构掘进区间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区长和机电工程师等岗位, 以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和土建专监等岗位, 同时按照隐患过程中的响应及处理时限要求,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均进行考核, 做到奖罚分明、有理有据。以下是对单位及个人的考核情况的演示, 详见图9、图10。
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在安全质量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安全质量管理
依据隐患信息系统严格把握专项方案审核流程, 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盾构穿越白桦林居建筑物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并经过专家评审。施工前对全体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施工过程控制
由于隐患信息系统对穿越建筑物过程中的严密排查, 对每一个检查项目的实时跟踪和隐患处理, 保证了盾构在穿越过程中各项参数及盾构姿态的稳定, 未出现盾构涌水、涌砂等突发状况。
监控量测
隐患信息系统对穿越风险点的监控量测有严格的检查项目。在穿越前, 盾构施工专项监测及测量方案审批完成, 监测点经过第三方监测单位验收通过, 并采集初始值。在盾构穿越过程中严格按照监测要求实施, 及时反馈数据, 使各方都能够掌握变形监控的动态。
左、右线盾构机在通过建筑物后, 沉降速率基本趋于缓和, 部分监测点累计沉降仍有所增大, 但沉降速率已很小, 基本已趋于稳定, 盾构下穿建筑物3周后, 最大累计沉降-8.57mm, 差异沉降控制在3mm以内, 楼体倾斜最大0.05‰, 地表巡视未发现其他异常。监测数据显示楼体受盾构施工影响较小。建筑物沉降时态曲线图见图11。
结语
2016年3月至6月, 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信息系统在西安某地铁线路区间盾构穿越高层建筑的全过程中进行应用, 盾构施工的各项工作程序、控制参数、沉降控制及预警指标和注浆方式等均较为稳定, 满足地表及建筑物对盾构施工的影响控制要求, 在下穿建筑物过程中, 虽然曾出现建筑物沉降速率增大的情况, 但经过信息系统的及时排查与治理, 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 减小了建筑物沉降速率的进一步发展。通过隐患信息系统的应用, 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相关单位的组织安排、人员配合、内外协调、应急准备、技术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隐患信息系统为盾构安全、顺利穿越高层建筑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是隐患信息系统在西安地铁施工阶段穿越高层建筑在应用方面的第一次尝试, 也是隐患信息系统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一次成功案例, 为西安地铁隐患管理在同类工程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
8.及时排查居家隐患孩子住得安全 篇八
窗帘—绳子滑落可能套住儿童脖子
危险系数:★★☆☆☆
之前曾有媒体报道,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与瑞典宜家联合自愿召回336万个窗帘。此前,CPSC收到了两份关于两岁儿童险些被窗帘拉绳勒死的报告。据 CPSC介绍,卷帘百叶窗的拉绳收于底部,绳子滑落便有可能套在儿童的脖子上;百叶窗由于珠链没有用拉紧装置固定在墙上或是地板上导致事故;而罗马帘的拉绳可能缠绕住小孩。带有拉绳的窗帘在现代家居应用广泛,对小孩来说也是潜在的安全隐患。
特别提醒:窗帘拉绳缠绕儿童事故发生的概率虽然不高,但其结果可能是致命的。有小孩的家庭最好选用横向拉动的传统窗帘,不使用垂直拉动的卷帘、罗马帘等。
飘窗—儿童靠近玩闹易跌落
危险系数:★★★★★
飘窗是家居空间中易于被忽略的险地之一。其危险之处在于,飘窗多为落地设计或距房间地面不高,儿童容易从未关好的窗口跌落下楼。如果是几个小孩在飘窗附近打闹,也容易发生撞破窗玻璃,跌出窗外的惨剧。
特别提醒:有小孩的家庭应在飘窗加装防护栏或隐形安全网,不能因为影响美观而忽略此装置。日常应多教育孩子不要靠近飘窗,或者在窗上张贴安全标识。儿童房内的飘窗最好封死,因小孩在该空间独处时间最多,大人无法预见孩子会在房内干什么。
阳台—防护不当很危险
危险系数:★★★★☆
某小区一名4岁女童从15楼阳台坠下当场身亡。经调查发现,该小区的阳台呈横向镂空设计,像阶梯一样,儿童可以轻松爬上去。现代住宅高层建筑居多,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阳台往往会将儿童置于危险的边缘。
特别提醒:如果家中的阳台为横向栏杆设计,可在内侧加装安全玻璃,以避免儿童向上攀爬。如果住在高层,最好的办法是将家中所有的阳台加装隐形安全网。
插座—用异物捅或触电
危险系数:★★★★☆
不少成年人都可能有小时候用异物捅插座的经历。现代家居用电器增多,插座随处可见,也增添了小孩触电的风险。
特别提醒:有孩子的家庭最好请专业电工上门检查一下总闸的漏电开关是否管用。有漏电开关的保护,万一小孩触电也可以第一时间自动切断电源。同时,凡是儿童能触摸到高度的插座最好换成儿童安全插座,或者用家具等物品遮挡起来,避免小孩接触。
燃气灶—炉灶或致燃气泄漏
危险系数:★★★☆☆
儿童在厨房乱动燃气灶可能会导致燃气意外泄漏,引发爆炸事故或是家人天然气中毒。
特别提醒:有小孩的家庭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同时在家里安装煤气泄漏报警器,以最大限度保护小孩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家具饰品—磕碰家具尖角易受伤
危险系数:★☆☆☆☆
数年前,内地知名女影星潘星谊在北京家中不慎滑倒撞碎鱼缸,碎玻璃割破其喉咙大动脉,致大出血丧生。多动的儿童容易磕碰到家具的尖角而受伤,而穿衣镜、鱼缸等易碎的玻璃制品也会给孩子带来致命伤害。
特别提醒: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家里带有尖角的家具最好全部换掉,也可以去超市购买专用“转角防撞条”,贴在家具的尖角处。水族箱、镜子应放置于儿童够不到的高处,以免发生意外。
洁具—蹲坑卡住足部会致伤
危险系数:★★★☆☆
一些卫生间较小的户型往往会将淋浴和蹲坑设在一起,儿童冲凉时一不小心就会滑进蹲坑,卡住足部导致受伤。浴缸内的存水也是潜在的隐患。
特别提醒:蹲坑要配备专用的盖子,冲凉时将蹲坑盖严实可以避免儿童意外受伤。有浴缸的家庭要注意每次洗完澡及时放水,以免小孩玩耍时滑入浴缸导致溺水。
电磁辐射—家用电器辐射带来隐形伤害
危险系数:★★★☆☆
生活中许多日常使用的电器在使用中会产生电磁波,形成电磁辐射。长期受到电磁辐射侵害的孩子容易出现头晕目眩、胸闷失眠、食欲减退,甚至导致脑癌、白血病。主要的电磁辐射源有:电视机、手机、对讲机、无线电话、电脑与游戏机、电热毯、微波炉、空调等。
特别提醒:孩子看电视时,不宜太靠近电视机,座位至少要和电视机距离2米以外。要控制孩子看电视的时间,一般连续看电视不超过半小时。要避免阳光或灯光直射到电脑、电视机屏幕上,或从屏幕上反射到孩子眼睛里,以间接及扩散的光线为好,对比度要柔和。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能给电器装上保护屏。
家用物品—孩子误服伤害大
危险系数:★★★★☆
各种各样的洗涤剂、化妆品、杀虫剂在生活中应用十分普遍,但如果大人粗心大意,不注意存放,一旦被孩子误食、误饮,会造成中毒症状,十分危险。一名3岁的女孩,看到梳妆台上放了一个好看的瓶子,散发出一股奶油的气味,她将这瓶有奶油味的洗面奶吞服了半瓶,还说自己吃了冰激凌。
特别提醒:专业家用物品要放在幼儿无法取得的地方,以免孩子因误食而中毒。为了避免孩子误食,绝不可将其放于食品容器中储存,应采用原来的容器盛装,并贴上明显的警告纸标示危险,最好是选购有防止儿童开启设计的洗涤产品。
健身器材—孩子误用受伤害
危险系数:★★★★☆
随着“健身热”的兴起,各种健身器材也不断地进入普通家庭,这些成人使用的健身器材如使用不当,会对幼儿造成意外伤害。6岁的娜娜最喜欢陪着妈妈玩了。那天小娜娜淘气,突然跳上跑步机,跑步机往前猛转,娜娜便脸朝天跌倒在跑步机上,头颈部摔在跑步机的底座边缘上,造成颈椎骨折,合并轻度颈髓损伤。
特别提醒:家长在家健身时要特别留意器材的摆放,如有条件可放在单独的房间并上锁。最好是孩子不在场时使用健身器材,以免精力分散,无法照顾孩子。教育孩子不要去开、去玩健身器材,应在家长看护下使用。
9.矿井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篇九
天能公司发〔2008〕32号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依据《山西和顺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成立矿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希锁、刘成林
副组长:冯志刚、张华、李卫国、谷守生、刘玉牛、田学群
成 员:柏宪民、刘振岭、朱桂、许爱国、各生产部室及各生产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隐患的范围及分类
1.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2.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A、B、C三级。
A级:危害严重,是指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或公司解决不了,需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是指有可能造成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需由本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危害较轻,是指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由区(队)、部门解决的隐患。
3.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矿震、冲击地压和其它。
三、职责
总经理: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牵头整改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督促治理;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
安监处:负责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四、隐患排查治理、监督、验收及报告程序
1.各单位每月20日前由单位主管技术员牵头排查本单位在生产、安全等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报送分管部室。
2.各分管部室在收到单位报送的隐患排查表后,必须及时进行筛选、统计、汇总,并按业务范围补充整改措施,于每月22日前报公司通防部汇总。
3.公司每月24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领导及各部门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认定,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
4.对所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由总经理负责落实各分管副总经理牵头整改、治理。
5.事故隐患上报。公司在隐患排查确认整理后,每月由通防部负责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A、B级事故隐患报煤业公司。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6.由通防部负责将每个季度的隐患治理情况及下季度的排查情况汇总整理后,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参加煤业公司的隐患排查工作汇报会。
7.公司安监处对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实行全面监督、考核,严格措施及现场的落实。
8.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治理单位必须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消除。其中:
A级事故隐患由煤业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
B级事故隐患由本公司组织验收;
C级事故隐患由本公司职能业务部室组织验收。
9.矿井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实行跟踪管理,由通防部详细记录重大隐患排查会议内容和整改措施,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制表格按级别和类别,于每月27日前书面上报煤业公司,并存档备查。
10.各有关单位及各部室必须相应建立重大隐患管理台帐,以便存档备查。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一)一通三防
1.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
2.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
3.矿井反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通风。
4.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
5.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系统。
6.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掘进巷道未装置“三专两闭锁”。
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
8.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9.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防尘设施不齐全,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经验收而生产的。
10.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和装备。
11.采后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启封火区。
12.煤巷掘进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止顶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
13.长期使用的巷道未进行喷浆的。
14.煤矿瓦斯检测仪、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及其他各类传感器等安全装置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误差超过有关规定。
15.单头掘进施工长度超过1500m的掘进巷道。
16.漏风较大的沿空掘进巷道。
1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8.综采(放)工作面放炮;综放工作面月推进速度小于80m的;综放工作面因故停止生产超过7天的。
19.矿井主胶带巷兼作进风的。
20.采区变电所不具备独立通风系统的。
21.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
(二)防治水
1.工作面充水条件不清又无探查措施;采掘工作面附近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
2.巷道通过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采掘工作面遇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未按规定设计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隔水煤(岩)柱被破坏的地段。
3.矿井、采区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够。
4.松散层下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开采上限或近表水体下试采工作面。
5.承压水体上采煤工作面。
6.采掘工作面遇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或已报废的但未封闭的充水含水层水位观测孔。
7.矿井防水隔离设施不健全或存在问题的。
(三)顶板管理
1.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或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
2.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m范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1.8m。
3.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
4.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边界及重要技术边界。
5.在动压区内进行采掘或维修工作。
6.在高应力集中区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进行采掘工作。
(四)机电运输
1.轨道运输巷及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
2.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
3.井上、下胶带运输机未使用阻燃胶带、缺少保护或保护失灵。
4.电缆老化、绝缘程度低;电缆材质、规格不符合要求;井下使用未经过有资质的阻燃电缆检测站测试的电缆。
5.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不符合规定。井下电器设备失爆。
6.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输变电设备等带病运转。
7.提升机、斜巷乘人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钢丝绳不定期检修、检测和试验。
8.矿井单回路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供电。
9.绞车运输通过风门的。
(五)其他
1.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的。
2.井筒发生破坏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3.井筒安全监控系统未健全或系统运行状态不良。
4.矿井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场、风机房、绞车房、井上、下、变电所、炸药库、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和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
5.公司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职责。
6.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工人没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
六、考核管理办法
1.各生产单位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本业务范围的隐患排查要严细认真,不得有隐瞒不报、漏报,制定措施要到位,否则对责任单位每次处以300元罚款,对行政及技术负责人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2.各单位隐患排查上报要及时,不得有推诿延迟。否则,每超一天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要严格按制定的治理措施进行整改,不得有私自更改措施,偷工减料的行为,否则,对责任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每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4.各生产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重大隐患管理台帐,以便存档备查,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人员每发现一次处以100-300元罚款。
5.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各单位要及时申请验收,验收时要严格按整改措施的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6.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进行排查的,每次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7.各分管部室没有及时报送隐患排查统计表的,每超一天罚款300元,并罚部室负责人100元。
8.分管部室把关不严,造成隐患应当排查未进行排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9.没有建立隐患台帐、没有督促责任单位进行隐患治理的分管部室,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并罚部室负责人100元。
10.接到施工单位申请,不及时组织验收的,每次罚责任部室300元,并罚部室负责人100元。
11.验收后不及时报送书面验收材料的,每次罚责任部室300元。
12.当月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到下月排查会召开以前没有任何反馈意见的,处罚责任单位及分管部室主要负责人各200元。
七、奖罚措施
1.各类罚款按以上标准执行。
2.公司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由通防部牵头负责。杜绝以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每月度人均300元的标准奖励有功人员。
3.每月罚款由通防部传递单据到安监处,安监处交计财部统一执行。奖励由通防部做表,分管领导审批,计财部执行。
10.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篇十
入海之前先探风,上岗之前先练功。
好钢靠锻打,安全要严抓。
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
甜蜜的家盼着您平安归来。
一切意外均可避免,一切风险皆可控制。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记住山河不迷路,记住规章防事故。
杂草不除禾苗不壮,隐患不除效益难上。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以质量为支撑,以安全为导向。
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筑起堤坝洪水挡,练就技能事故防。
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防护加警惕保安全,无知加大意必危险。
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1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篇十一
孙华山在讲话中指出, 各地区、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以及总局的决策部署安排, 创新工作机制, 狠抓措施落实, 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有力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他强调, 要准确把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切实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上了新高度, 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布置了新任务,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为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找准了切入点, 创新安全监管方式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他要求, 要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为契机, 强化新形势下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坚持依法治理, 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创新发展。要着力在做好分类分级、科学建立标准、优化系统平台、加强过程考核等四个环节上下功夫, 扎实做好强化组织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规范运行, 坚持典型引路、扩大建设成果,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安全监管创新, 加强培训宣传、形成有利的舆论氛围等五个方面的工作。
李兆前对会议的贯彻落实进行了部署, 对明年工贸行业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 要求强化依法治安,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持续抓好粉尘防爆、涉氨制冷等专项整治, 创新安全监管方式, 加强队伍建设, 转变工作作风,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会上, 湖北省、鄂州市、马鞍山市、洛阳市、珠海市安监局以及武钢集团、中国建材集团、中粮集团等单位做了经验介绍, 与会人员实地观摩了鄂州市交通局、武钢程潮铁矿、富晶电子、枫树线业等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
1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篇十二
安全保证的措施
一、安全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为“四消灭、三减少、一实现”。1.四消灭
⑴.消灭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⑵.消灭施工生产中的因公死亡事故,重伤率控制在0.5‰以内,轻伤率控制在5‰以内。⑶.消灭火灾事故。⑷.消灭责任交通事故。2. 三减少 ⑴.减少轻伤事故。⑵.减少惯性事故。⑶.减少质量通病安全事故。3.一实现
实现安全样板标准工地。
二、安全生产方针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部颁有关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则,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思想意识。
2.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使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并贯穿施工全过程。重大施工项目都应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该体系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质部设专职安全员,工班设兼职安全员。
3.制定实现安全目标和保障目标的规章制度。
4.加强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建立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
三、施工安全保障体系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完善的保证措施。使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贯穿施工全过程。
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经理直接管安全,安质部设专职安全员,工班设兼职安全员。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检查程序、安全保障组织机构如下:
四、综合保证措施
1.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制度明确、责任到人,奖罚分明。2.按施工人员的比例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安全员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
3.在编制施工计划的同时,编制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制度及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分发至班组,组织逐条落实。搞好“五图安全检查流程图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和“三级安全教育”。4.每一工序开始前,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实施措施,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及时做好施工技术及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检查,严格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5.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的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同时加大安全教育及宣传力度,对重点作业场所、危险区、主要通道设“五牌一图”,即:工程告示牌、安全生产记录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无重大事故记录牌、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名牌、施工总平面图。
6.坚持每周五安全日的安全学习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持工前讲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评比安全的“三工制”活动。7.开工前期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及防护措施
⑴.各类机电设备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作业规章制度。⑵.用电安全须知及电力架设、养护作业制度。⑶.风、水管路安设及养护制度。⑷.防雷电、防洪、防火的安全专项规定。
⑸.针对重点工程项目及关键工序,编制专项安全措施和专项技术交底,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督与落实。
五、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现场的布置符合防火、防爆、防洪、防雷电等安全规定及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用房、仓库、材料堆放场、停车场、修理场应按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2.现场道路平整、坚实、保持畅通,危险地点悬挂安全标志,符合安全规定的标牌,施工现场设置大幅安全宣传标语。
3.现场的生产、生活区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网点,消防器有专人管理,不乱拿乱放,每作业队组成一个由15~20人的义务消防队,所有施工人员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各类房屋、库棚、料场等安全消防距离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的易燃杂物随时清理,严禁在有火种的场所或其近旁堆放易燃物品。
5.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6-88)的规定执行。
6.施工中如发现危及地面建筑物或有危险品时立即停止施工,待处理完毕后方可施工。7.施工现场设立安全标志。危险地区必须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严禁烟火”等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8.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做好天气预报工作。
9.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组建联防机构,加强职工法纪教育,增强职工法纪观念,维护好当地治安秩序,防止偷盗和打架斗殴,防止治安民事纠纷与其他案件发生。
10.雷电期间,施工场地的油库、料库、变电站、通风设施及其他所有临时设施均设置防雷设施,定期检查接地电阻,防止雷击。
六、施工机械的安全保证措施
1.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对机械操作人员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2.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机械说明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检查和工作中注意观察,工作后检查保养。
3.保持机械操作室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酒后操作机械,机械不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
4.定期组织机电设备以及车辆安全大检查。对每次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第九章
文明施工与环保措施
一、文明施工与环保的目标
把本工程工地建设成“文明工地”,达到市政府提出的工程建设要便民、利民、不扰民的要求。
二、文明施工主要措施
1.健全各项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奖罚制度、会议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检查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充分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网络,设立专职文明施工员,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落实和监督。2.加强班组文明施工教育,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3.在施工现场内,设置安全宣传标语,警告牌。
4.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修建施工便道,疏通来往的车辆、行人。5.合理堆放工程材料,协助疏导交通,以利过往行人及车辆通行。6.施工与生活区设置灭火设备,并设围墙分隔开。7.场内管材、砂石料等材料应堆放整齐。
8.道路畅通,场内平坦整洁,不乱堆放,四周保持清洁,地面不积水,排水畅通,专人清扫场地。
9.进出工地车辆由专人指挥,并设限速行驶标志。
10.在工地加设一卫生保洁员,负责工地日常的生活卫生的清理。
11.土方开挖弃运施工时配备渣土清扫工人,负责清扫土方运输车辆滴洒的渣土。12.加强检查监督,从严要求,持之以恒,使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真正抓出成效。项目经理组织人员对文明施工现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照评分、严格奖惩、交流经验、查纠不足。
三、环保措施
1.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注意环境卫生,防止滴、洒、漏现象。
2.合理安排工序施工,在当地居民休息时间,特别是夜间尽量不使用重型机械,避免机械生产时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做到合理布置,施工管理条例清楚,使施工现场和全部施工地区及生活区的卫生状况保持良好。
4.尽量避免对现有环境的妨碍或干扰,采取有效方式,减少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不随意对树木进行砍伐、搬迁或损坏。
四、施工现场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具体做法如下 1.严格劳动纪律,遵守操作与安全规程。
⑴.每天施工前,召开班前交底会,由班长布置当天的施工内容、操作要求和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检查员,加强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
⑶.每两周定期检查一次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的完好情况,以确保具有其安全有较性。
2.优化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
⑴.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项目标牌,明确任务时间和各责任人。现场工程概况、施工组织网络牌、安全记录牌、防火须知牌、事故记录牌和施工总平面图,要设置齐全、规格统一、内容完善、位置醒目。
⑵.坚决按施工平面布置图布置材料堆场和机械位置,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在车辆行人的通行地方施工,必须经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⑶.保持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和排水系统畅通无阻,消除堵塞和积水现象。
⑷.施工现场大门和围墙,除了符合安全保卫工作外,还应满足市容美化的形象要求。施工临时围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写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标语、口号;围墙经常保持整洁;出入口设置大门、门卫,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人员出入要进行登记;围墙大门外侧挂标牌告示,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⑴.妥善处理施工现场的泥浆水和有害液体,未经处理者一律不得排入河流和市政排水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当地环保规定和招标、设计文件要求,经处理并达标后排放。⑵.使用密封式圈筒等措施处理废弃物品,杜绝随手乱扔现象。
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声,尽量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干扰。⑷.对生活垃圾和零星建筑垃圾实行袋装化,有组织地进行处理。
五、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声措施
1.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消音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噪声,夜间尽量避免使用噪声设备。施工噪声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施工振动对环境的影响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2.禁止机械车辆高声鸣笛,控制噪声污染。
3.夜间施工使用高亮度灯照明和电焊时,设置挡板,避免照明和电焊的强光刺射,干扰居民生活和司机夜间的行车安全。第十章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与管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企业的综合管理素质。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达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才能真正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一、现场布置 1.现场临时设施的布置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性的生产设施和办公设施,以及临时供水、供电、供热、临时通讯等设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排原则是:
⑴.尽量利用施工现场或附近的现有设施(包括要拆迁,但可暂利用的建筑物),在建工程需要做办公用房的,必须经有关消防保卫部门同意方可作为办公用房(供施工临时应用,交工前再装修)。职工生活区域由公司统一在场外安排。
⑵.须修建的临时设施,标准化要求采用活动用房,以便重复使用。
⑶.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方便生产和办公,不得占据在建工程的位置,与施工的建筑物之间或临设房屋之间要保持安全和消防间距,并考虑总包和分包单位的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要有明确划分。2.现场材料平面布置
⑴.现场平面规划布置要合理规范。在划分材料堆放位置时,要考虑到施工进入高峰时的堆放容量,料场、料库等临时设施,道路、排水沟、高压线路等都要统筹安排布置。内容有工程简介、开竣工日期和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名称。
⑵.建筑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储存易燃、可燃材料,易燃、可燃材料必须单独设专用库房存放,施工材料应按施工进度和作业计划分期分批进场并制定有可靠的防范措施。
⑶.料场、料库、道路的选择不能影响施工流水作业,并以靠近使用地点为原则,减少二次倒运与搬迁。
二、场地道路及排水
⑴.施工现场的场地、道路要平整、坚实、畅通,有回旋余地,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现场首先应尽量利用原有的交通设施,并争取提前修建和利用拟建的永久设施解决现场运输问题,这样不仅能节约临时工程费用,降低施工成本,而且可缩短施工准备时间。
⑵.当现场不具备以上条件时,就需要修建临时道路,临时道路的布局,须根据现场情况及施工需要而定,房建工地一般应作成循环道,以确保现场运输和消防车的畅通,临时道路的等级主要根据现场交通流量和道路建筑规范而定。
⑶.为解决临时道路排水问题,道路横断面应有2%-3%坡向路两侧的坡度,沿道路两侧应设排水沟,边沟横断面尺寸下口40cm,深度依受水面积及最大雨量计算,一般深不小于30cm,边坡坡度1:1~1:1.5。在道路交会处边沟要用涵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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