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危急值的通知

2025-01-26

关于调整危急值的通知(9篇)

1.关于调整危急值的通知 篇一

关于召开厂部薪资体系调整方案讨论案

相关参会人员通知

**政发(2012)12号

厂部相关人员:

为提升公司员工的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本着资源节约不浪费、人员自律守章程的原则,在工作中发现不足,弥补不足。现就厂部现有相关岗位、相关人员薪资体系作出相关调整方案,就此方案可实施性召开讨论会:

1、会议时间:2012年12月6日星期四

下午1点-3点(注:会议时长初步定为2个小时,可根据具体研讨情况定)

2、会议地点:工厂会议室

3、参会人员:

4、会议议题:关于工厂现有相关岗位、相关人员薪资体系调整方案讨论案

请以上人员准时参会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2.关于价格调整的通知1 篇二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杉艾曲的关心与支持!

受大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影响,近期服装辅料的主要原材料暴涨,截止本月28日,主要原料价格较今年初上涨:铜材47.1%,锌合金81.8%,涤纶丝25%,树脂原料18%。

综合目前市场信息分析预测,各种原材料仍将保持高位,并有持续上涨的趋势。目前上下游相关原辅料都已及时涨价,如纸箱类上涨30%,化工类上涨超过35%。

鉴于原材料涨幅巨大,我们生产工厂积极展开节能减耗.提升效力,但仍远远不能抵消原料上涨带来的压力,经工厂反复成本测算,决定适度上调成本价格,从12月10日起,对相关产品作以下调整:

拉链:金属拉链上涨10%,尼龙,塑钢拉链上涨5%,码装类同比例上涨;直发拉头类上涨20%(拉头材料占比高,自通知之日开始上涨)金属:五金,合金产品各上涨10% 纽扣:针对过低价格作相应调整。

由于市场波动造成的价格不稳定因素,给您工作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更好的产品,更优的服务,期待我们更加紧密的合作,携手抵御严峻的市场环境,共赢未来!

顺祝

3.关于上班时间调整的通知 篇三

关于上班时间调整的通知

致全体员工:

因天气逐渐变热,白天时间加长,经研究决定,五月一日起调整上班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一、节后工作时间调整为夏时制,具体如下; 上午 08:00-12:00(不变)下午 14:00-18:00

二、节后餐厅晚餐用餐时间调整为夏时制,具体如下; 早餐: 06:50—9:00(不变)午餐:12:00—13:00(不变)晚餐: 18:00—19:00

三、节后通勤车发车时间调整为夏时制,具体如下;

上午 06:30(自平顶山新汽车站发出)下午 18:20(自公司厂区发出)

四、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为员工着夏装时间,员工工作时间内需按公司的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

特此通知

河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总 经 办

4.关于调整货物运输价格通知 篇四

尊敬的客户:

您好!非常感谢你长期以来对我公司的支持,因春运到来,装卸人工成本和司机运费都大幅度上涨,已远远超过我司成本运输价,本公司实在难以承受巨大的运输成本,因此根据春运期间货运市场情况,调整货物运输价格,决定如下:

(1)

2014年1月10日 ———— 1月20日起,瑞安至上海,货运价格调整为260/吨。

(2)本司收货截止日期为1月20日止。

(3)1月20日之后,如需要发货,价格根据实际情况,按货运市场

价格协商而定。

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知!

************有

2014 年

5.关于调整作息时间的通知 篇五

各教学单位:

根据学校安排,从十月一日开始执行冬季作息时间,现将作息时间通知如下:

一、上午

上午作息时间不变。

二、下午

第5小节上课时间13:30---14:20

第 6小节上课时间14:30---15:20

第7小节上课时间15:30---16:20

第 8小节上课时间16:30---17:20

三、晚上

1、第9小节上课时间18:00----18:50。

2、第10小节上课时间19:00----19:50结束。请各教学单位及时将此通知传达到学生班级和教工,按照学校规定作好各项工作安排,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调整上、下课时间。

教务处

6.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篇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现就调整凤凰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水田补偿标准:48000元/亩。

旱土(园地)补偿标准:38400元/亩。林地(荒山荒地)补偿标准:24000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补偿标准:48000元/亩。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仅补偿青苗费)

水田: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补偿2000元/亩;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补偿1000元/亩。

旱地: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补偿1600元/亩;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补偿800元/亩。

林地:非人工造林补偿2000元/亩;人工造林补偿3000元/亩,经济林补偿4000元/亩。其他青苗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钢混一级1200元/平方米,钢混二级1100元/平方米;砖混一级900元/平方米,砖混二级800元/平方米;砖木一级700元/平方米,砖木二级600元/平方米;土木一级500元/平方米,土木二级450元/平方米;木结构600元/平方米;简易一级300元/平方米,简易二级200元/平方米。

(二)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场行情予以评估补偿。

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土坟墓每冢补偿2000元,有碑无圈坟墓每冢补偿3000元,有碑已圈坟墓每冢补偿4000元;五镶碑每冢补偿5000元;七镶碑每冢补偿7000元;七镶碑以上每冢补偿10000元。新购坟地补贴每冢2000元(已统一征用墓地的除外)。三年以内新坟每冢增加1000元搬运费。

四、征地拆迁安置

(一)征地留地安置

留地安置方式:采取实物化或货币化方式安置。

1、实物化安置以实际征地面积计算,即水田每亩予以30平方米留地安置,旱地、园地每亩予以20平方米留地安置,林地每亩予以10平方米留地安置,实物化安置方式执行截止至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转为货币化安置。

2、货币化安置按每平方米600元折算应留地面积进行补偿。

3、留地安置只能留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留给村民个人。作为货币化安置的补偿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确定支配使用。

(二)房屋拆迁安置

1、被拆迁户拆迁房屋时原有临街门面的,按临街门面进行置换,但临时建筑物只作成本补偿。

2、宅基地安置按被拆迁户的主房建筑占地面积进行置换,不予补偿,但置换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原宅基地超过部分以货币方式按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留地安置、拆迁置换的安置地,原则上由政府在规划区域内统一规划、统一征地,在政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通水、通路、通电及土地平整,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安置,分配到户,县规划部门负责划线定桩。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安置区的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五、临时过渡安置

(一)房屋拆迁临时过渡安置采取就地就近、指定和自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临时过渡补助:每户每月1000元,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拆迁人原因确需延长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1200元,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按一次补助,需要过渡的,按二次补助。

(四)对被拆迁房出租的,原则上只按一年租金予以补偿。

六、补助

(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腾地交付建设使用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生产扶持补助,即:水田每亩予以补助8000元;旱地、园地每亩补助2000元。

(二)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予以补助30000元。

(三)坟墓搬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予以补助18000元。

(四)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腾地交付建设使用的,在留地安置标准的基础上另行按水田每亩5平方米、旱土每亩3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地。

七、其他

(一)留地安置地和被拆迁户的宅基地置换,建设使用时须先按程序报批,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二)被拆迁户在房屋建设期间,所需的房屋设计费、水电费及水电开户费等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同时,留地安置建房户和被拆迁户建房时必须按照规划设计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在规划征地范围内,属非法买卖土地且已平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属村民自建住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已自行平整土地的,经相关部门对其土石方量评审后,征地时予以适当补偿。

(四)凤凰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适用本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补偿标准施行前,已经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或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公告日前的国家补偿标准执行。本补偿标准施行后如所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调整时,将另行调整。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7.中央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通知 篇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 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 利率由现行的3.2 5%上调至3.5%,上调O.2 5个百分点;其他各 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 利率由现行的6.31%上调至6.5 6%,上调O.2 5个百分点;其他各 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 行的4.2%上调至4.4 5%,上调O.2 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 行的4.7%上调至4.9%,上调0.2个百分点。

四、上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4 3% 上调至3.68%,上调O.2 5个百分点。

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 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 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发起人银行业金 融机构还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参与设立的村镇银行),保证此 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七、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 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8.关于调整课时津贴发放时间的通知 篇八

学校各相关部门:

为解决教代会关于缩短课时津贴发放周期的提案问题,经审批部门及教学单位沟通研究后,进一步规范课时津贴报送及审批程序,将每学年发放的课时津贴改为按学期发放,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此办法执行。

一、规范课时津贴申报表及各类特殊津贴审批表 依据学校规定,按学期报送人事处审批的具体项目如下:

1、课时津贴: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函授及成人教育的各类课时费、导师津贴等。

2、监考费:在校学生期末考试的监考费。

3、各类专项津贴:专家资料费、省部级拔尖人学科带头人津贴、教研室主任津贴、兼职支部书记津贴、博士学位津贴等。

以上为部按学期上报审批的各类费用,其中课时津贴表格由人事处劳资科统一发放,各单位按要求上报及履行审批手续。

二、统一规范报送时间

报送时间为正式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即每年的3月和9月底前,报送上一学期的所有课时及专项津贴。

各申报单位于每学期期末,完成所有课时及专项津贴的统计整理,并完成学院内部的审批。

三、各阶段申报审批流程规范如下(每年3月和9月)

1、第1-6个工作日:各学院及教学单位完成内部的统计汇总工作,准备上报。

2、第7-14个工作日: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完成对各申报单位所有教学工作量、折算系数等相关数据的审核及学校内部转帐手续的审批。

3、第15-17个工作日:人事处对各单位报送的课时津贴及各类津贴进行审核,各单位上报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4、第18个工作日起:计财处工作时间,由计财处将最终发放数额录入工资条中并随工作安排当月发放或者下月发放。

四、调整原则

1、经以上调整后,每学期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即可发放课时津贴,大幅度提前了发放时间。

2、请各申报单位认真执行申报审批工作流程,严格遵守报送时间,逾期未上报的单位转至下一学期申报审批。

3、请各职能部门及审批部门按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履行审核手续及转帐手续,确保全校课时津贴的及时发放。

人事处教务处计财处

9.关于调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九

为了提高一线职工收入水平,调动从事倒班性生产岗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集团公司下发《关于调整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徐港发〔2013〕124号)文件的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特对公司夜班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夜班津贴人员范围

公司执行四班三运转或其他倒班形式的员工。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

二、夜班津贴标准

1、一线职工(直接从事一线生产)调整为10元/班。

2、二线职工(带有值班性质及非一线生产部门)调整为8元/班。

3、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放夜班津贴为6元/班。

4、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三、发放办法

夜班津贴实行下发制,即按当月考勤实际上夜班的天数和应享受的津贴标准在次月工资表中造发。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万寨港分公司

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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