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2024-10-21

201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精选14篇)

1.201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篇一

解除合同协议书

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出让方愿意将***有限公司的出资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接收出让方在***公司的出资50万元(人民币)。该出资于2011年*月*日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不再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受让方以其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现双方就该协议达成如下解除条款:

第一条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该协议。

第二条关于出让方与受让方在该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行解除。双方无需承担任何因违反该协议引起的违约责任,双方无其他纠纷。1

第三条本解除协议由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方(盖章):受让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日

2.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篇二

摘 要:劳动合同制度则是劳动法中的重点规范内容,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法的完善和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至关重要。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实践中,关于劳动关系的大量纠纷也大都集中在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上。因此,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有利于劳动法制建设和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本文采取文献收集法和法律释义的研究方法,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容、意义和目的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制度;合同解除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1.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有效劳动合同成立后在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阻止勞动合同存续的意志行为。按理来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该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社会生活瞬息万变,可能会有很多原因导致原本订立的合同没办法履行到合同期满,这样法律就赋予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的权利。

1.2劳动合同解除特征

1.2.1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想获得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作为前提。这是劳动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条件。劳动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效力,双方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这样就涉及到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所以,劳动合同的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存在为前提。

1.2.2要有解除的意思表示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无论是双方协议解除还是单方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要有意思表示。协议解除中要有双方协商的意思表示。而单方依法解除时,符合法律规定有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劳动合同也不会自动的解除,要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1.2.3需依法解除

双方或是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双方协商解除时,一方不能把违反法律法规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双方都要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商量。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只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这样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

2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2.1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规定不全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尽管其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但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没有将国外通常禁止雇主解雇雇员的事由,即在雇员拒绝雇主的命令从事违法行为时,雇主不得解雇雇员的情形包含在内。

2.2统一预告解雇通知期不合理

《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预告期,《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享有选择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替通知金即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时解雇劳动者。我国在预告解除通知期的规定上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没有考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个体差异,一律规定为30日。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劳动者可期待的利益也不同。试想一个工作了几个月的劳动者和工作了几年、十几年的劳动者,一个普通岗位的劳动者和一个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者在被解雇时的预告通知期如完全相同,显然是不公平的。

2.3违法解雇的赔偿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差

我国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雇的赔偿范围却存在立法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缺陷。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雇的损害赔偿范围,表面上具有可操作性,简便可行,但是仍然存在问题,例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没有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3完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建议

3.1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完善

针对工资结算和支付周期的规定不全面,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删除《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3.2规定不同的预告解雇通知期

因为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和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意义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也不同。我国的劳动立法对解雇预告期没有参考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务等个体差异,使得在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期限的这部分劳动者因病、伤、工作能力、年龄等因素,在简单规定的统一预告通知期内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其艰辛程度可想而知。一律规定通知期为30日,显然不能体现对劳动者的实质公平。

3.3明确规定违法解雇的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

本文建议借鉴国外的作法让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必须要支出的费用,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如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构成非法解雇,用人单位除了承担经济补偿金、法定赔偿金外,还要承担劳动者为了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把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一并视为劳动者的损失,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和恶意诉讼,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限制。

参考文献:

[1]林嘉,杨飞.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G].劳动法评论,2005(1):37.

[2]徐智华.劳动合同解除之法律适用——兼对《劳动法》第25条规定之评析[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5):96.

[3]马强.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1):98-99.

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因企业清算解体,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3、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配合甲方做好交接工作,并尽可能保证甲方权益。

4、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标准及金额如下:补偿金将于此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乙方账户;

5、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甲方的商业秘密尚未公开,且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

6、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保险关系转移等与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手续。

7、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之前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则仍应对原协议予以遵守;

8、乙方不得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9、返还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甲方的所有物品。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客户名单、来往书

信、文件及其他属于甲方的所有的财产;

2)所有工作成果的使用说明、技术文献等一切资料;

3)书籍、文件(包括电子版)及其他相关资料;

4)其他与乙方工作有关的非消耗品。

5)当乙方离职前负责的案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或需要乙方回来

协助办理的,乙方须积极配合。

第二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要求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条其他

1、甲、乙双方从签订本协议起,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篇四

编号:年月日甲方和乙方共同签订的期限的劳动合同,现经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或:因出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第条协商约定的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的情形),确定于年月日解除本劳动合同。

乙方在解除本劳动合同后的有关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等事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的约定处理。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为年,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元人民币。

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任何乙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均可以依法追究违约方的响应法律责任。

本协议书经甲方与乙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5.小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篇五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内涵

现代社会,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的关于设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之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既然是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成果,则双方意思表达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是中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

劳动合同解除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其解除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来实现,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解除行为,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两个要件:首先,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享有解除权,否则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实施解除行为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也就没有解除的必要了。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称之解雇,是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下,以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1]我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国国情分别规定了即时辞退解除、预告辞退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解除情形,这主要考虑到我国当前用人单位强势,容易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解雇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损害劳动者权益。

即时辞退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或是出现其他法定原因时,无需事先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首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失职”、“营私舞弊”,这直接影响着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因此,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习惯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的职责为标准。但遗憾的是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用人并没有体现出来,这就导致实践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难以把握,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还有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中《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也比较粗线条。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时,有的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有的缓期执行,有的不予羁押,有的被免于刑事处分。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被定罪量刑并羁押执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争议。但对于不予羁押的,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的途径予以帮助,笔者认为应该维持劳动合同关系。假设不论何种刑事责任,不问具体情况,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则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本意,。也不利于实践中劳动关系的稳固。

再次,经济性裁员的标准过于死板。《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人数的最低标准进行了限制,用人单位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达到这一法定条件,则按照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来走。此规定确实强调法定条件,对于经济性裁员的滥用有防止作用,但数量过于死板,用人单位为规避此规定,比较容易操作。例如,分次分批解雇劳动者,这样简单的做法就把这条规避过去了。

最后,预告辞退解除条件过于严格。预告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过失,用人单位在事先通知劳动者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是基于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亦被称为无过错性辞退。

预告解除的条件过于严格且,没有区别对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需要经过调整工岗位、培训或者是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对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区别对待。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严格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和程序,更愿意與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便将来节省经济补偿金。近年来,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在很多用人单位中日益显著,有些用人单位为避免与劳动者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绝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严重影响了我国劳动就业关系的稳定,这种现象的大量出现需要立法者予以关注。[2]

劳动合同的三方原则决定了中劳动合同中必须要兼顾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关系,必须要由国家公权力进行必要的干预。劳动合同之所以特殊,主要源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和财产性,来源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性。基于劳动关系的这种不平等性,劳动合同法在平衡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倾斜保护。这种倾斜保护必须建立在规范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上。

注释:

[1]郑尚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45 页.

[2]韩莹石:《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法律研究》,硕士毕业论文,2012年,第13页.

6.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篇六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于年月日起担任甲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09年月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200 年月日签订的《劳动

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告解除。

第二条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乙方承诺对甲方的财务、人事、业

务等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乙方承诺:

1、不将自己所掌握的甲方财务、人事、业务等有关秘密向其他任何单

位、个人泄露或牟取私利;

2、在甲方任职期间,未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事情,否则,承担因

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在甲方任职期间,没有利用甲方名义签订有损单位利益且具有法律

责任的合同;

4、保证协助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做好全部工作的移交工作,保证并无

任何的遗漏或隐瞒;本协议签订后仍有任何未移交事项,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

第四条 补偿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在2009年月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在职工资人民币

(下同)______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两项合计元。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向甲方开具收款收据。

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妥善办理各项工作交接手续,无权要求甲方

支付任何费用。

3、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社保费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已全部结清。

第五条 甲方应自乙方办妥工资结算手续当天,向乙方出具双方协商解

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协助乙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乙方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之行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财务、人事、业务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失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如乙方违约(如单方面毁约、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以非法手段侵

害甲方的秘密信息等),须向甲方一交性支付违约金元。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包

括但不限于工资、加工费、津贴、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除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

方均可提请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不可分割,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

执一份为证。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7.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篇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元(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社保费用、各类补贴等)乙方放弃其它一切请求权,双方无其他纠纷。

三、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方:乙方:

代表人:

8.201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篇八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三个月前,公司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日上班6小时,月工资为1500元。虽然该工资已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400余元,但金某仍觉得工资太低,加之认为自己除在公司上班外,还有富余的时间和精力,遂利用休息时间偷偷在一家KTV兼职做服务员。公司获悉后,曾多次劝说金某不要兼职,但其却我行我素。而金某每天必须在KTV干到凌晨2点,由此导致在公司上班时疲惫不堪,甚至常常严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请问:公司能否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读者 洪语琳

洪语琳读者: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9.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书文档 篇九

乙方:(试用期)身份证号码:

(非试用期)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年月日,双方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

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归还属于甲方所有的业务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电子文档以及其他物品,并按甲方要求妥善办理工作业务移交手续。

3、3.1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乙方在甲方公司上班每月工资

为¥,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元,共计¥。

4、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至年月日止,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结算至

年月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保证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保留或带离甲

方经营场所。离职后不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离职手续办理完毕,甲方需在15日内支付各项劳动薪酬。

8、本协议书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10.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范本 篇十

关于与 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__X,男,____年X月出生,X族,____文化,身体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X,____年X月进入本单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共X年X个月,最后一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自20__年6月13日至20__年6月12日止,本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自20__年7月至20__年6月止。

现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及本人身体情况无法继续安排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劳动法》,决定从20__年7月1日起与____解除劳动关系,按协商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________X元整(____X.0元)。

请____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申请仲裁。

____X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11.涨价时代的合同解除 篇十一

像这样两难的境地,越来越多的建筑老板开始面临。尤其是近两年,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迫使一些建筑企业不得不冒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或者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或者要求变更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条款。

李总最近比较烦。

公司承包的二期工程三天后就要开工了,但开工事宜现在都还没和发包方宏远公司谈妥。原因很简单,最近混凝土、钢材等原材料价格打着滚地往上翻,如果按合同原定价格履行,肯定血本无归。“2月份一吨水泥才186元,现在要360元,几乎翻了一番。钢材一吨也涨了一千块,光这两项,成本就增加了50多万。你说,这个工程还怎么做?”每次一见到宏远公司的人,李总都不厌其烦地掰着指头给他们算。

不过,李总的感情牌最终还是失效了。十天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就摆在了李总的案头——宏远公司一纸诉状,将李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不能履行合同给宏远公司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1000万元。

做还是不做,这是个问题

继续履行原合同,等于找死;不履行,就等着收法院的传票。

像李总这样两难的境地,越来越多的建筑老板开始面临。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建筑行业发展相当迅猛。但目前,我国建筑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专业化程度普遍较低,产业效率与效益低下,各个企业之间的档次和竞争力差距不大,这使得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以价格竞争为主,这势必导致建筑企业的总体利润偏低、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加之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行为的不规范和无序竞争、层层转包和分包、商业贿赂和回扣等现象,加剧了建筑企业承建工程的风险。尤其是近两年,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迫使一些建筑企业不得不冒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或者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或者要求变更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实务中,施工合同对于原材料的供应方式,可以约定为业主负责采购、建筑商负责采购、或者业主负责采购主要材料、辅料由建筑商采购等多种方式。由建筑商负责采购原材料且人工费用和采购价格不得变更的方式俗称“包工包料”。按“包工包料”方式供应原材料的施工合同在订立的时候,原材料价格就已经被锁定,假如市场上出现原材料涨跌,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收益都是由建筑商来承担及享有。尽管,投标时建筑商一般会结合物价上涨因素来考虑投标报价,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经发生超出预料幅度之外的上涨,建筑商面临的必然是亏损。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到底有没有权利说“离婚”?

面对这样的状况,李总们首先需要评估是:他究竟有没有权利对一个已经签好的合同说“不”?

法律存在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作用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稳定,由此,它要求合同双方应该全面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哪一方不想继续履行,或者对合同条件不满意想进行调整,则应该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程序达到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并无不同。

当然,法律也承认“强扭的瓜不甜”,因而,业主和建筑商一旦“结婚”,并非一定要“相亲相爱、白头到老”。只是好比离婚一样,不想履行合同的一方,需要给出一个理由。这些理由,或者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或者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离婚事由,导致某一方享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又或者某一方当事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也就是说,解除合同时,理由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李总以原材料涨价作为“离婚”的理由,究竟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订立施工合同后遭遇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法理上,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原则”是商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它的准确含义是: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动,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商业风险不适用该原则。

尽管“情势变更原则”被多国法律所采用,但我国合同法基于种种原因并未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如果B公司仅以此为由来解除施工合同,严格意义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如果B公司适用法律的其他规定,比如公平原则,比如建筑工程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发包等等,则完全有可能给自己解除合同找到一个更为适当的理由。

要离婚,先把代价想清楚

找到一个合适的理由后,李总们需要评估的第二个风险是:如果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被法律支持,公司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合同的一方明确表态不愿履行合同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不过,在以提供劳务为主要义务的建筑商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施工合同事实上已经很难再继续履行。即便是法院判决建筑商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建筑商坚持不履行的话,类似判决的强制执行几乎是不可能的。

反之,如果建设工程做到中途再来谈施工合同的解除,也有很多后遗症——已经建好的工程如何处理?接手的建筑商如何进场?工程完工后如何区分前后建筑商对建筑物不同部分的保修及其他责任等等都是很棘手的难题。因此,很少有发包方愿意中途更换建筑商。

由此可见,李总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不太可能的,但支付违约金则难以避免,这是一方违约时对守约方的另一种救济手段。不过,请求支付违约金也是有条件的,条件是双方对某种违约行为应该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有明确约定,或者概括性地约定了一方违约时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施工合同这类标的额较大、履行时间较长的合同,通常都会约定业主和建筑商在不同的违约情况之下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约束建筑商的违约金条款,集中在工期、工程质量保证、质量保修及由此导致业主的损失如何赔偿等方面。涉及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合同的情形,守约方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应该请求违约方承担多少违约金,则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对违约金的承担及其具体数额没有进行约定,原则上,不得请求支付违约金。这时,守约方还有最后一招:要求赔偿损失。像宏远公司,可以主张的损失就可能包括且不限于:重新招投标的费用、延期开工导致成本费用增加造成的损失、产品延期上市导致销售利润降低造成的损失等等。诉讼中,与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相比,主张赔偿损失一方的难度是,必须对损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损失确已发生及其具体数额,而损失证明的难点是间接损失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很难说服裁判者。

此外,不得不提到的是,如果守约方既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又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时,应该如何确定其请求呢?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性质都是倾向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损失时,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可以要求增加。这也就是说,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能有一部分或者全部是重合的。

弱者之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总体上,发包方居于强势地位。但建筑行业从来也没有放弃过提高自身话语权的努力。他们通过长期的实践,整理出“低投标、勤签证、高索赔”这样的操作策略,并且越来越敢于抓住商业上对自己有利的机会与业主展开较量,争取自身利益,折射出中国建筑行业在法治市场环境下维权意识的崛起和觉醒,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建筑业在经济交往链条中的话语权不断扩大的现状。法律上一直很有争议的垫资行为,最终由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合法性给予认可,其实正是上述现状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顺应上述转变,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开始重视工程承建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如何避免遭遇像李总那样的尴尬,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订立合同前充分分析拟承接工程的风险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关系的多元性、复杂性、多变性以及履约周期长、金额大、市场竞争激烈等特征,构成了工程建设合同风险的复杂和多样。因此,确定对某个工程投标时,应该事先综合分析投标方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对于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风险,切忌盲目投标。对建筑商而言,施工合同的重大风险控制主要集中在计价方式、工期保证、工程签证及结算依据、程序、付款条件和期限等条款。

二、根据风险因素确定投标策略

虽然发包方在招投标环节占尽谈判先机,但建筑商也不是完全束手就擒。由于发包方资金短缺和工期紧迫的要求,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其实是很不规范的,其中,最常见的是两类:一是未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实施招投标活动,其主要行为包括:应该招投标的工程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招标、招投标结束后修改交易的实质性条款;另一类是签订所谓“黑白合同”,即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与双方真正履行的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不一致。这两类不规范的行为,其后果严重的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因此,建筑商要善于发现招投标的不规范之处,确定正确的投标策略,为未来与发包方讨价还价打好伏笔。

三、合同交底和过程管理能够有效进行风险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比较复杂的一类合同,在索赔和反索赔已经成为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时,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对建筑企业而言,施工合同的履行是一个体系,牵涉到人员安排、原材料采购、财务、施工机械租赁、业主、监理、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等内部和外部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一个变化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因此,对内,通过事前合同交底的分析和沟通,可以让参与合同履行的人都了解合同内容,把握流程控制节点及风险环节,有助降低违约几率;对外,要有过程管理意识,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规范和证据保留,一旦发生诉讼或者仲裁,一般来说,道理总是站在有证据的一方。

四、不管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都应及时进行

工程施工,是一个动态和连续的过程。久拖不决不但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而且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因此,大凡没有能力继续履行的施工合同,应该及时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当然,从策略上,应该根据每一个案例发生风险的具体事件来决定采取哪种策略。■

[编辑 杨 晶]

1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篇十二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很好的协商,就乙方提出的提前解除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要求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个人原因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表示同意,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年**月**日提前解除。

二、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再对乙方承担《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乙方承诺与甲方再无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任何劳动纠纷,双方也无任何劳动关系,乙方在社会上的一切活动属于个人行为,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前和以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均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即双方签章好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1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篇十三

甲方:乙方:

本公司于***年 ** 月**日至***年 **月 ** 日签订了** 年的劳动合同,经过公司对你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的综合考评,及你个人健康状况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本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你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如下:

1、合同结束日为年月 日。

2、按规定由甲方发给乙方经济补偿 元。

3、甲方支付乙方2013年11月份薪资元。(以实际出勤天数结算)。

4、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乙方自行解决就业。

5、乙方对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14.201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篇十四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部分员工认为,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捧上了铁饭碗,公司就不能解除。因而至今都未能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吗? 读者:贡成、葛斌等

贡建、葛斌等读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确实如来信所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和员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其实,员工并不会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想偷懒就偷懒,用人单位也并非想解除就解除或束手无策。3种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解除。

一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惩罚性规定,有利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二是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又未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是企业经营困难或转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情形时,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防止解雇权滥用,《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第39条规定,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要公示或告知。第40条规定,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必须转岗或培训,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第41条要求: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裁减人员。同时还要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另外,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被裁减人员且同等条件优先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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