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2024-11-30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共13篇)

1.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篇一

在基层人民法院各类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农民的占较大比例,这类案件由于偏远闭塞、交通不便,被执行人流动性大,其财产难寻等特点,给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近年来,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从无到有,执行人员从少到多,执行装备从差到好,全国各地法院不断开展各种各样的集中执行活动,各种执行工作新机制不断出现,法律赋予法院的执行措施不

断强化,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一大批执行案件得到执结,确保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作为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案件长期不能执结,越来越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

一、自觉履行到期债务的法律观念淡薄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数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觉悟不高。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以拖、赖、躲、逃等消极方式对抗执行,千方百计逃避法院的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

被执行人除农忙季节在家外,平时外出打工者居多,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法院一旦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就故意躲藏起来,与执行人员捉迷藏,债务人在哪里,财产状况怎样,不仅法院找不到,债权人自己也不清楚。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时就开始挖空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成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让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

三、对裁判不服导致不愿履行

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判结果不公,自己的主张请求未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认为法院裁判确定其履行的义务偏重,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出对法院的怨恨而不履行义务。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实现而不愿履行义务

有的被执行人又是另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己的债权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回来,得不到实现,那么我所欠的债务也不情愿履行,自以为等我的债权执行回来后再履行所欠的债务。

五、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家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申请人风险意识淡薄

申请人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未能及时有效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申请执行了就只等着到法院拿钱。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当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观上不想履行,另一种是客观上不能履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通过具体案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提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对那些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消极抵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让其知道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履行到期债务。对有部分履行能力或确定一时难以履行的,可坚持以实际情况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可召开申请人、被执行人座谈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作用。

二、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被执行人要就案讲法阐明道理,讲清利害。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而逃避履行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亮相,让其无存身之地,必要时应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对恶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或阻碍执行的,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强化内部执行干警责任,正确树立“公正与效率”的执行工作理念

执行干警在执行中要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严肃执行工作纪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清正廉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

2.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篇二

关键词:商事,执行难,对策

执行程序的目的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担当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色。实践中, 由于诚信意识匮乏, 司法权威没有形成, 地方、部门保护盛行等原因, 我国目前的执行面临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等诸多难题。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执行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突出, 并逐渐演变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引起决策层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执行难的形成缘于人民法院内外部多种因素的结合。

一、商事案件执行难及其危害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 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 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的活动。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受到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因素的干扰作用, 尽管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用各种执行方法, 但是仍然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的现象。近几年来,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都加强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了大力配合协助, 法院自身也采取了大量措施。但是, 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严峻。

在司法实践中, 各种案件都涉及到执行难的问题, 比如,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的执行中, 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难以执行, 被执行人的工资难以被执行, 因为这涉及到社会的基本保障问题。又如, 行政案件中, 被告政府机关难以被执行, 这涉及到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般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执行有时并非一个单纯的司法问题, 其化解需以社会经济、政治的逐步发展, 相关体制、机制的完善为条件。相对而言, 商事案件的执行却是一个相对容易的问题, 商事案件是可以通过体制改革加以解决的。如果给商事案件下一个定义, 那么商事案件是指商人之间的或因商行为而引起的案件。商事活动本也属于大民事范围, 两者本质上是相通的, 但商事活动和民事活动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商事活动追求灵活、便捷、高效, 或者说追求的是交易的正义, 这与普通的民事活动所要求的实质的正义的意旨是大相径庭的。商事案件的执行难的先行解决也可以为其他类型执行难的解决提供经验和方法。本文研究的是商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是以商事案件为典型进行的执行难研究。

二、形成执行难的原因

l.地方利益抗争。

由于现行体制原因, 法院的人财物的管理、支配都属于地方, 机构产生、人员安排、经费来源都由地方决定, 导致法院成为某一地方的法院, 在此种情形下, 法院不受地方的干预是不可能的。同时, 企业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政府对本地企业的发展给予了过多的关注, 人民法院也经常受命给予当地企业保护, 为当地经济保驾护航, 为当地国企改革发展服务, 法院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往往变成了为地方的中心工作服务。我们经常听说某某企业是某市的重点保护企业就说明了这一点, 更有甚者, 有的地方出台了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划拨等司法强制措施的限制规定。这些因素反映在执行工作中, 就必然表现为有的单位和个人不顾大局, 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逃避、抗拒执行, 个别人员出于当地利益、人情关系挑战、干扰甚至阻挠执行, 导致司法裁判的履行率低。

2. 人情社会挑战。

从目前行使执行权的机关———人民法院所处的外部环境讲, 如果让法院以自身的力量克服执行难, 实质上是让法院去解决导致执行难的外部阻力, 如上面讲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与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系统中的地位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了两方面的改革, 一是改变法院系统的执行体制, 高级人民法院对所属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机制;二是将传统的异地执行案件改变为委托执行, 即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法院管辖执行案件, 负责审判案件的法院, 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不在本辖区, 原则上应当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法院执行。此举是为了解决当地的保护主义, 对抗外地法院的执行。但是, 这两项制度在实践中收效并不显著, 原因是, 由于上级法院执行机构无权对下级法院执行人员进行有效的刚性控制, 管理力度不够, 下级执行人员的升迁、调动、福利等都由本院、本地控制, 导致执行人员唯本院领导是从, 对上级执行机构应付较多。因此新机制的运行受到当地相当大的源于人事和人情方面的干扰。而关于委托执行机制, 由于法院无法有效排除地方的干扰, 对于异地当事人申请执行本地当事人的案件, 当地法院出于各种当地利益、人情、关系等等的考虑, 执行效果可想而知。在目前体制下, 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面临各种干预因素, 法律变得软弱无力, 执行人员束手无策, 单纯要求执行人员公正执法、公正不阿、保持中立等等是不可能的。因为执行法院的外部体制具有地方化的因素, 执行法院受到这些地方化因素的制约,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的制度还不能落到实处。

3. 信用体系残缺。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 在市场体系完备的社会中, 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应该靠信用维系。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过渡阶段, 人们信用意识淡薄, 过多考虑眼前利益, 短视行为严重, 信用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普遍低下, 尔虞我诈事例比比皆是。另外, 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程度低, 上至部分领导下到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司法理念淡薄, 严重缺乏对法院、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 缺乏自觉维护和主动履行裁判的意识。遇事情首先考虑找关系、托门路。目前, 在执行实践中体现较为明显的不诚信行为有:法人制度形同虚设, 经常出现空壳公司;虚假验资:公款私存、多头开户;恶意转移财产等等。

4. 立法体系欠缺。

民事执行是一个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交叉融合的领域, 立法的不足, 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很大。相对于审判领域的立法, 执行领域立法落后。现行法律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难以胜任执行工作形势的需要, 大量程序操作无法可依, 且很多条文比较笼统, 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脱离执行工作实际, 已不能满足执行工作形势的需要, 近几年的执行司法解释也未有效地填补此空白, 实践中需要不断摸索完善执行程序。虽然很多省市自己出台了大量执行规程, 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执行程序, 但是各地规定侧重点不同、各有千秋, 并且无法在全国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

5. 无履行能力案件居多。

目前,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立案的要求是只要申请人申请立案, 法院就要无条件立案。而大量案件由于当事人在交易的过程中风险意识不强, 保全措施不到位, 有的甚至根本无法找到被执行人, 有的当事人是皮包公司, 导致案件根本无法得到执行。客观上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案件, 此种风险责任不应当归结于法院, 而应当由申请人负担。

三、破解执行难策略:执行体制改革

执行体制改革应当包括机构设置、纵向领导隶属关系、管理权限三个方面的问题。目前实践中全国法院系统的执行体制改革也大致不超出上述三个方面。总结起来, 现在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统一管理体制无法落到实处。由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无法管理, 执行机构上下级虽然名义上统一管理, 但是人员、经费均受制于所属法院, 执行机构的编制控制属于当地组织人事部门, 执行局的领导任命虽然要求上级法院执行局备案, 但是备案也流于形式, 无法起到实质制约作用。其次,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然是困扰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由于执行机构的人、财、物完全受制于地方, 执行机构的领导及执行工作人员唯本院领导是从, 听命于地方党政领导。因此, 执行机构的抗外界干扰能力不强。第三, 现行体制造成了审判资源的巨大浪费。现行体制要求所有执行人员都必须有审判资格, 而实际上90%以上的执行人员从事的是执行实施的工作, 基本不从事执行裁决, 严重浪费了审判资源。第四, 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情况不理想。由于上级法院无法完全落实统一管理体制的要求, 各地法院的抗地方部门保护能力不强, 导致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效果特别差, 社会、当事人对案件执行不满。现实中, 大量的外地案件人民法院都采取异地执行措施。最高法院提出的外地执行案件建立委托执行的格局的要求无法真正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 必须认识到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整个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 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目的在于理顺上下级法院及执行机构之间关于人、财、物和案件管理方面的关系, 建立高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首先, 在人事和财务管理方面, 针对块块管理方式的弊端, 法院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 就是所谓的条条管理。具体为:第一, 在人事管理上, 省法院党组成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命和管理;中院和基层法院的党组成员由省法院任命和管理。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下一级院长和审判员。法院人员的升迁、去留由上一级法院决定。财务管理上, 法院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务院统一拨付, 上级法院逐级往下拨付。这种改革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块块管理带来的弊端。第二, 在执行机构的级别设置上。我国目前的执行机构是设置在四级法院, 在每一级法院均有执行机构。这种设置存在一定的弊端。每个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 给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增加了管理中的人为因素。管理执行人员的层次愈多, 独立依法执行就越有困难。过多级的执行机构并存分散了资源和力量, 增加了执行成本。考虑到我国发展实际, 以及中央关于省级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总体工作思路, 笔者认为我国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执行机构, 高级法院以下可以设置执行分局。为有效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执行分局的设立可以打破行政区划, 执行分局以下可以设置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设置也可以打破行政区划。

四、破解执行难策略:执行措施之完善

执行措施是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保障, 是确保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根据执行措施的功能和目的的不同, 可以将执行措施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处分性执行措施和其他执行措施三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缺陷突出表现在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来予以规范, 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 仅包含在民事诉讼法中, 且其中有的条文根本不能称为执行措施。我国现行执行措施的立法内容过于原则、笼统, 是其最明显的缺陷, 执行中往往会使人产生不同的理解, 导致人为的“执行难”。有些执行措施在实施上未做明确规定, 法院与协助执行单位经常发生纠纷, 有些执行措施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而有些执行措施在运用时没有相应的执行制度相配套, 无法认定执行人员的执行措施落实到位与否, 亟需完善相关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 户籍制度放宽, 人员流动频繁, 人们活动地点往往与户籍所在地分离, 人们拥有的财产由以往的以有形财产为主变为以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流动资产并重, 甚至商业信誉、品牌已经成为了人们重要的财产, 此类财产可以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以查封、扣押、冻结为主的执行措施已经不能完全控制当事人的财产, 不能满足执行实践。执行威慑机制成为解决执行难的又一有力措施。执行威慑机制就是将全国所有的执行案件相关信息通过一个统一的平台向社会公布, 并将这些信息与银行、国土资源、房地产、工商、出入境等部门共享、互动, 对于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当事人, 使其在多方面付出沉重代价, 促其履行义务。执行威慑机制可以从根源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 缓解执行难之需求, 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率, 营造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环境。建立执行威慑机制要加快建立公告执行制度、建立债务人名录制度、建立审计执行制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自由和权利的约束制度。威慑机制, 发挥了传统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无法替代的作用, 但各地在操作方式上各不相同, 做法不尽统一, 没有发挥整体作用, 尚未形成全国执行合力, 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 出台高阶位的统一的法律加以规范势在必行。

五、破解执行难策略:执行监督机制之构建

古今中外, 无数的经验告诉我们,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 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作为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国家执行权力, 必然需要强大而有效的监督机制。执行监督机制, 即是指在法院内部监督体系中, 上级法院执行机关、下级法院执行机关等各元素之间相互作用, 从而形成的内在关联和运行方式。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来成熟的执行监督体制, 对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也非常少, 而事实上执行监督是治理“执行难”的根本措施之一。执行监督机制对于制止和纠正执行机关不当或错误执行行为、督促下级法院排除执行中的干扰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因此, 尽快完善一个科学、合理的执行监督机制无疑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共识和理性抉择。

笔者试对执行监督机制的建立提出一些设想。一是要设置独立的执行监督机构。把执行监督的职权从执行裁决庭分离出来, 在上级法院执行机关设立专门的执行监督机构, 负责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二是要合理配置执行监督机构的权力。执行实施权应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 执行实施权所具有的确定性、主动性和单向性等特征及强制权性质, 本质上要求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实行上下级执行机构统一管理。这种统一管理体制所包含的统一调度、统一协调和统一部署等内容本身就体现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所行使的执行实施权的监督。三是要强化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监督途径的不通畅与执行中的错误行为, 形成了一对尖锐的矛盾, 解决之道在于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限的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权利。当事人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方式监督执行工作。当事人的申请和监督是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的主要来源和重要途径, 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应当让这样的途径更为畅通。但同时, 也要考虑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避免当事人利用可以申请的权利而无理纠缠, 对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在时间上一般应有所限制。笔者认为, 结合我国民众的诉讼能力, 自有瑕疵的执行实施行为发生后次日起计算, 超过一定期限而不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 法律就不再强制保护其权利, 且该期限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霍力敏.执行难问题探究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4)

[2].俞静尧.财产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法律适用, 2007 (5)

[3].周晖国.商法市场本位论——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南京大学学报, 2006 (5)

[4].唐应茂.法院执行效果的真实改善和非真实改善.北京大学学报, 2007 (1)

3.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妙手” 篇三

这一新增条款立时被学界及民间所追捧,视为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的“妙手”。而事实上,对于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律上已经有了一些相似或相同的规范。比如强制执行、司法拘留,直至刑法所调整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由于行政机关国家公权力的性质及司法行政之间的关系复杂性,这些手段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几乎无一点可落实之机率。更由于许多强制措施本身就要依赖于行政机关或行政力量。因此,事实上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所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基本上都是针对普通的民事、经济、刑事自诉案件。

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中,直接将行政机关责任人员的司法义务,纳入司法强制措施相对方,在相关条款中进行明确规定,无疑对促进执行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责任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将行政诉讼中法院作出的裁判及其执行当作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行政诉讼法应当增加相关条款,树立起行政机关履行裁判文书义务不仅是司法义务,同时也是行政职责、行政义务的观念。因此,可以将“可以”一词改为“应当”,并增加对拒不执行且产生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参照刑法相关条款以渎职罪入刑的规定。

履行行政诉讼裁判是行政职责

2006年,山东某市发生了一起自杀事件—这位名叫李民生的市民,其实正是被不履行行政判决的市房管局逼到这一步的。该市一公司进行商业开发拆迁,但在未能与拆迁对象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市房管局拿到一纸拆迁“裁决”。2006年3月,经拆迁户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此裁决。然而,该局却于5月再次作出一份裁决,对拆迁户进行强拆。目睹一切的李民生感觉前路迷茫自杀身亡(据2006年11月《记者观察》)。

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具备双重义务—法定诉讼义务和行政义务的特征。执行行政诉讼裁判是法定诉讼义务,这一点,对于涉诉各方当事人而言都不是问题。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除了是法定诉讼义务外,还是行政职责,是行政义务。

从行政机关的职能上来说,行政机关要在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职责,发挥相应功能。现代政府或者说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是责任,行政职责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国家行政职能,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而在行政诉讼中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由于其基于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特点,其实质还是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自然,司法义务中除去程序部分的实体部分,对行政机关而言,既是司法义务,也是行政义务。这种基于诉讼产生的行政义务,是由法院经法律程序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是一种派生的法定职责。

认清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诉讼裁判是一种法定职责和义务,对行政诉讼实现其目的—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许多地方视行政诉讼为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关系问题,而非职责义务的问题,以致有行政机关以公函形式要求法院“讲政治顾大局”,如果行政机关败诉,法院要承担相关“后果”。确定行政诉讼中的实体责任是行政职责,有利于将行政诉讼回归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认识到法院只是根据法律居中裁判。这样,有助于法律准确设定相关环节措施,使法律执行更简单、更单纯一些。具体来说,就是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诉讼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应当认为是渎职失职行为。以前述案件为例,该市房管局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即产生了行政义务:不再执行被撤销判决的行政义务,也就是“不作为”(消极作为)的行政义务。该局随后却作出一个新的“裁决”,并依此裁决进行执行,是一种滥用职权的渎职。

不履行裁判严重者可判渎职罪

目前,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有强制执行、司法拘留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手段,保障法院判决、裁定的落实。在司法实践中,此几种方式的落实,都要依靠行政机关或行政力量。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强制措施的落实几近于无。此次修正案草案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司法拘留的建议条款,看起来使行政诉讼裁决更具刚性和威慑力,事实上其作用仍值得怀疑,力度也不够。因此,尚可从现行法律之中,找到更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

前述案例,因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致拆迁户自杀,后果特别严重。而一起发生在201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督办的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拒不执行法院行政判决的案件,则堪称“影响特别恶劣”。此案当事人黄友元做煤炭生意,与一公司因煤炭发热量标准发生纠纷,噩梦从此开始。1990年6月18日,几个陌生人以谈生意为名,将黄友元叫出宾馆,推进一辆面包车。第二天,天津公安以“涉嫌投机倒把”将黄友元关进了看守所。后来,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以代为处理债务等名义,将黄友元存放在港务局的3万多吨煤炭,批给包括广钢在内的十多家单位和个人。1994年12月27日,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取保候审,解除了对黄友元长达54个月的人身限制。此后,为追回自己被违法处理的煤炭款,黄友元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塘沽分局被判赔500余万元。但塘沽分局拒绝执行。此案先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政法委发函督办,却一直得不到执行。时任天津市公安局长,后曾任天津市政协主席,并因滥用职权被开除党籍,成为第一个自杀的正部级高官的宋平顺曾干预此案执行,称“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据2008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最终此案在舆论的强力介入下获得“解决”,却是打了法律折扣:一是金额减少;二是搁置了判决,以双方“友好协商”的名义,给的“和解费”(据2008年6月6日《华西都市报》)。

可见,几乎每一个拒不执行行政诉讼裁判的案例背后,都有着干预司法、蔑视法律的“故事”。

在笔者看来,“依法行政”已经喊了多年,虽有成效,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仍显滞后,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更好的切入点来强制植入“依法行政”的核心思维。此次借行政诉讼法大修,确立起“拒不履行法院行政诉讼裁判为渎职失职”的基本规则,其实是一个极佳的切入口,从规则角度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石。

4.解析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篇四

吴传华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均取得很大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自身应有的作用。但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执行工作,却陷入前所未有的窘境,全国各级法院均出现了执行难的局面。执行工作己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瓶颈”。一时间,申请执行人的埋怨、不理解;被执行人的抗拒、指责;案外人的攻击、嘲讽一起袭向人民法院。执行问题亦往往是人大代表与会期间讨论、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

因此,强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执行秩序,坚决杜绝“法律白条”,彻底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标。

具体分析形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据不完全统计,执行一队受理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不得不中止执行的案件有91件,这也是人民法院案件执结率较底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少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付能力差。有的企业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边缘,这些企业连职工工资发放都很困难,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对涉及这些企业的案件不得不停止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夫妻双双下岗,无工资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更不用说清偿债务了,此类案件只有依法中止执行。

二、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故意不履行、逃避执行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由于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致使道德滑波。加之全社会没有普遍形成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理念,逃债、躲债、废债、赖债时有发生。有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答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拖延时间,然后东躲西藏,有的甚至一走了之,致使相当部分案件因找不到人而难以执结,不得不予以中止。有当事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就开始挖空心思,隐藏转移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出租、变卖、隐匿、转移,或公款私存、或多头开户、或企业改制、或申请破产等。据统计,我队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当事人故意不履行有38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使案件不能按时执结的有45件,而且,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此类案件还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三、因被执行人主体特殊而无法执结。

截止目前,我队受理的因被执人主体特殊而案件无法执结的有9件。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大都是村民委员会,由于我国取消了村提留等各项收费措施,村委会的各项费用由上级政府统一拨付,作为被执行人的村委会也就没有其余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大量以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长期不能结案。

四、执法环境不好,制约着执行

具体表现:(1)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法制观念差,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滥用权力,以保护地方企业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干预执行。(2)金融、土地、房产等部门协助不力。需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而银行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协助义务。在执行中得到的财产,在转移过程中常常因土地、房产、车辆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而功亏一篑。工商、税务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着不予协助或不积极协助的情形。

针对“执行难”这一难题,我队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有力措施以缓解执行难:

一、采取执行听证的方式。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查明有关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活动。通过执行听

证,有利于执行职能的充分发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变暗箱操作为透明操作。同时,通过听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辩论、举证、质证,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心。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法院合理分担各自在执行阶段的责任。减少了当事人同法院的抵触情绪,还当事人一个明白。

二、强化执行措施,为了攻克执行难这一顽疾,针对部分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的情况,推出一项奖罚制度,重奖举报人。该制度规定,对需要通过举报执行的案件,按一定法律程序对外公告,收集举报信息,举报财产的范围主要是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其它可以执行而法院又没掌握的财产等。同时承诺对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重奖。

通过对以往执行经验的总结,笔者认为要解决好“执行难”这一顽疾首先要做好以下两点:

一、党委重视,人大、政协支持,社会各界积极配合,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可靠保障。

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制度,取得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理解和支持。不断强化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在执行工作中遇到了阻力与困难,主动向政协反映情况,争取支持。

二、改革执行方式。

执行方式的改革,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所在。以往人们普遍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必须实现,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确保其实现。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就是“法律白条”。这也是部分当事人缠诉、上访的思想根源。结果是,执行案件立案后,往往是申请人不停地找法院,有时指责法院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而人民法院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找被执行人,责令其主动履行,或是以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收入,甚至是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法院也似乎仍默认了这种转嫁。执行的成本很大,往往是得不偿失。其结果既没有使债权全部实行,又未获得社会的充分肯定。因此,必须进行执行方式的改革,我们要改变以往过多地采取职权主义,而采取更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执行方式。

以上分析了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但要彻底扭转执行难的局面,还有很远的路要走,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制度,取得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理解和支持。(二)是积极争取各职能部门的大力协助。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加大,法院执行活动必须征得检察、公安、银行、工商、土地规划、房产等各职能部门的大力协助。(三)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执行工作流动性大,对抗性强,极易发生各种突发事件,对物质装备有特殊要求的客观情况。要大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执行经费、人员配置、通讯、车辆、警械等人力和物质条件的需要。

二、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和艺术,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活强制措施。实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执行债权凭证制度、执行预案制度、先执行后收费等办法,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采取悬赏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开庭执行、执行听证等执行措施,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等困难。进行执行警务化的探索,加大和规范法警在执行工作中作用。在执行中,大胆灵活地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准确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加大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和暴力抗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实行公开曝光制度。对故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借助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电脑网络等媒体,公开披露被执行人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督促其履行。逐步完善悬赏执行、有奖举报、对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等执行方法。

四、加强教育管理,全力打造职业化执行队伍。我们认为,要破解“执行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职业化执行队伍是关键。要从提升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入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公正清廉、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

5.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篇五

摘要:民事执行难已成为司法之“顽疾”,该“顽疾”产生有其独特的“病因”,通过对病因的分析,才能找到治疗该“顽疾”的良方妙药。这也是本文试图去阐述的内容包括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以期达到“妙手回春”之“疗效”。关键词:

执行难的成因

执行难的对策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对于民事执行来说,民事执行使得法律具有生命。民事执行是在法律实行中,最广泛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最直观体现民事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民事执行是民事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还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1]。民事执行的作用是民事执行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是民事执行功能发挥出来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执行使应然法律效力变成实然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这份生效法律文书就毫无效力可言。第二,民事执行能够确保司法权威与尊严。司法权威与尊严决不允许任何法律判决因义务人的拒绝履行而失去效力,只有法律判决得到切实的履行,司法才能体现出其权威性。第三,民事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它是众多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具权威和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表现的更为突出。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复合因素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的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了执行,造成许多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从而造成了司法之“顽疾”----执行难。

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债权却不能通过执行而得以实现的情形[2]。民事执行难的危害表现为损害债权人的权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以及危害社会和谐等。因此本文从执行难的成因入手试图找到造成执行难的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找到应付对策。

一、执行难的成因

1、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造成的执行难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3]。法律意识在属于思想上层建筑领域,渗透到法律调整过程中,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有效实现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支撑。西方的法治文化在近代传入中国,因此这种法治文化植根于我国还需时日。因此不可能期望我国民众的法律意思达到西方国家的水平。薄弱的法律意识对民事执行的影响体现为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被申请执行人恶意隐藏财产、公然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执行权或滥用执行权等。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的执行难

地方政府和有些部门单位为了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不惜违背法律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扰执行人员的执行活动。深层次原因可能是落后的宗族观念、乡土意识和小农思想的影响。本质原因都可以归为地方和部门利益所致。例如当“执行”影响到当地纳税大户时,各部门很可能有组织或无组织地形成一股对抗外来执行的力量;当“执行”涉及到当地的经济建设或其它利益时,当地法院很难依法积极地执行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等等。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外来“执行”的结果是以牺牲地方长远利益来换取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见的思想和行为。任何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无论是作为执行的相对人还是第三方,对法律判决的执行都必须予以配合,这是宪法和行政法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诉讼法使命应有之义。

3、立法上的缺陷

目前执行实践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发文,层次偏低,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改革的继续深化;另外,由于受到立法条件的局限,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太过笼统、抽象,有的执行制度只是在民诉法中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在客观上是无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4、法院和当事人的原因

不同法院之间和法院内部审判与执行人员之间配合、协助不力。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注意考虑案件本身的处理,没有综合考虑案件审结后的执行问题。有的案件本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而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早已被隐藏、转移或变卖等,给后期的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而执行人员有时对法律文书的实体内容审查不足,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不了解,也影响了案件的执行。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有的当事人的商业风险意识不够强,选择交易伙伴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等没有主动了解,没有防范准备。从被执行人方面看,有的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受到限制或故意不履行。在有些案件中,被执行人缺乏诚实信用商业经营理念,借签订合同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有的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性,遂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故意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4]。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1、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思,对于民事诉讼和执行来说重点在于教育当事人树立举证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民事判决的执行是民事风险的延伸。判决执行不了,并不全部是法院本身的问题,商业风险不是司法救济本身能完全解决的。所以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其存在的诉讼风险有所了解,并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思想准备。这样就使当事人在诉前就对诉讼前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在诉前就应当依法、及时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5]。

2、建立统一协调的执行运行机制

建立独立的、上下垂直的组织结构,使人民法院直接与当地政府脱钩,使其人事任免权、活动经费均由国家统一管理,解除当地政府对人民法院的制约。这个问题如果能够彻底解决,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应有地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才能有效地抵御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改革现行的执行体系,建立统一的执行中枢机构,实行至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和分级管理,及时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组织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问题。其次,健全异地委托执行制度,抽调专人负责委托执行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最后,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多层次、严密规范的执行信息网络系统,利用高科技手段,协同作战,冲破地方壁垒,形成强大的执行力量[6]。

3、完善立法

“执行难”在某种程度上与执行立法上的诸多缺陷有关,完善执行立法、加大执行力度已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工作者的共识。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出,后期主要是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整理。这无疑将对强化民事执行具有重大意义。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中,基于我国强制执行理论欠发达的现状,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理论成果和立法经验,对执行的主体、客体、执行名义等作出明确规定,针对金钱债务、财产交付请求权、作为或不作为等不同执行标的确定不同的执行程序和方式;借鉴国外“执行令”、“执行令状”的做法,改革执行法律文书的体例,以强化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同时,针对现行执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进一步严格执行中止、终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加大对不履行或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案件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强制执行的权威[7]。

4、健全执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当事人在提交了申请执行书后,对执行的具体工作便不再过问,也无权过问。对于自身权益能否被实现,他们毫无把握;对于自身权益如何被实现,他们也毫不知情。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导致权力被滥用。执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加剧了执行工作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因此,要通过舆论督促执行。另一方面,要侧重于执行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将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公开,告知当事人有关执行诉讼规则及注意事项,必要情况下可邀请申请人随同执行,让其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执行工作的有关详细情况。

三、总结

执行难的形成有其法律原因,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原因,因此执行难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经济问题、观念问题、和体制问题。执行难的最终解决在于法治社会的确立,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上述措施如提高全民的法律意思、健全执行监督机制等等可能不能从根本上剔除执行难这一顽疾,但是至少能够恢复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1] 魏洁来:《论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相关对策》,法学研究2009年第三期

[2] 雷宝根:《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3]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4] 吴国平.当前“执行难”问题解决对策之研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5] 张道许,冯江菊.关于法院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6] 何皓.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J].陕西经贸学院学报,2000,(5).[7] 孙连勇:《执行难”与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和执行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载北大法

6.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篇六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到世界各地,也给中国经济带来一定的影响。这对于资金本来就不十分充裕的中小型企业来说,真的是冬季的到来。目前情况下,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对于我国经济形势的稳定、劳动力就业、扩大内需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1、银行贷款条件相对更加苛刻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加大风险控制,贷款条件要求更加苛刻。目前虽然国家施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但是中小企业融资依然面临“宽货币、紧信贷”的问题。而银行又是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贷款的主要渠道,银行的“断供”往往会成为压死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2、抵押物价值被低估,中小企业贷款能力下降

一些中小企业反映,目前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评估普遍存在低估现象,一般只评到70%,这样一来,银行的风险系数微乎其微,但与此相对应的却是企业贷款能力大幅下降,资金需求愈趋紧张。

3、担保公司受到很大冲击

担保机构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贡献不小,但在危机中,一些担保公司“自身难保”,受到很大冲击,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几率不高,代写论文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下,民间借贷成本迅速上升,风险急剧放大

民间借贷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是把双刃剑,在解决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的同时,也使它们负担起了更高的融资成本。同时国家对民间借贷活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它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从银行难以贷款时,企业不得已转向社会和民间借贷,高利吸收资金维持经营,一旦资金链断裂必将引发严重后果,目前已有极个别这样的例子。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

1、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资本市场缺乏层次,直接融资存在结构缺陷

我国目前债券和股票市场的发行和流通虽然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广大中小企业仍然难以跻身其中,大型企业依然占据优势。加之在债券市场投资者的构成当中,机构投资者一直是绝对的主力,当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偏小、流动性受限时,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通常有限。

2、间接融资体系存在制度缺陷,大企业对小企业形成明显的“排挤效应”,县域中小企业融资出现真空

由于历史沿革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四大行的主要客户群体依然为国有大企业,中小企业很难得到贷款。从金融体制方面分析,与众多的中小企业相比,我国中小银行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进一步发展面临着诸多障碍,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

3、缺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正规制度安排和相应配套措施

(1)法律制度和实践对信贷人权利保护不利。在我国的整个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得性。加之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手段严重不足,通常运用的追偿、行使抵押权、诉诸法律等手段的运用效果不佳。2000年以来,虽然金融机构将90%以上的债务企业破产案件诉诸了法律,但通常法律保护的也只是账面债权,债务企业的财产已经被转移,金融机构债权实际上被悬空。形成了在一些产权保护差的地区,借款企业逃废债严重,银行惜贷、被动防守、信贷结构进一步恶化,中小企业融资更为困难的恶性循环局面。

(2)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意识淡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对于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虽然有所加强,但远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形成重视对外信用度和企业道德的商业习惯。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对于“市场交易”的前景和重要性还缺乏认识,“市场交易”的场所制度很不完善、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较弱,风险补偿机制缺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但其总体实力较弱、担保风险累积,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作用的发挥

三、对策

1、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股票融资对于整个融资体系的建设,起着一个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因此要在已有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首先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又增加资本金的支持,它又会带动信贷的进一步扩大,带动股权投资,使私募股权投资和VC有了更好的退出渠道。因此,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会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和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2、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机构的经营取向不同,中小金融机构比较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除因为它们资金少、无力为大企业融资外,主要是因为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拥信息上的优势。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渐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使中小金融机构不能真正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但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一般来说,这种监督要比金融机构的监督更加有效。

3、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正规制度安排和相应配套措施

(1)增强信贷人权利保护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根本途径。近几年来,代写管理论文为改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与这些政策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法律体系总体上显得较为单薄和原则,执行时遇到了许多障碍和空白点。因此,建议我国加强对债权人保护,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扩大可抵押资产的范围,建立统一的财产抵押登记体系,建立高效的破产制度,使债权人能够低成本地实现担保利益。

(2)搭建中小企业信用社会化服务平台。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途径是营造社会信用环境、提升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推进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构建企业守信褒扬、失信惩戒机制。

7.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篇七

(一)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完善, 经营管理水平低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问题也不少, 主要表现在:1.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 管理制度不健全, 产品的生产工艺落后, 产品质量不合格、效益低下;2.普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信息披露不规范、会计工作不完善等现象;3.始终未能建立起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机制, 没有长远规划, 短期行为很严重;4.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信用意识淡薄, 偷税漏税, 拖欠货款, 信誉级别低, 影响融资;5.在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改制、重组、破产、倒闭过程中, 没有受到应有的监督, 甚至出现了人为造成银行贷款的呆账现象。

(二)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先天性缺陷导致了贷款成本比大企业的贷款成本高

国有中小企业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出资组建的, 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完善, 企业管理受地方政府的干扰比较大。民营企业一般是以血缘关系为中心的家族式企业, 代理成本低, 甚至没有代理成本, 不需要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但是这两类企业发展到较高的层次和规模扩大以后, 其先天性缺陷就暴露出来了, 如任人唯亲、专横跋扈、官僚作风、家长作风, 家族与非家族企业成员之间的矛盾, 经理人的亲信和一般职员之间的矛盾, 就会变得日益尖锐, 诸如此类的缺陷不利于引进优秀人才和先进的技术与管理, 使企业难以成长壮大。银行不能通过对其发放贷款, 从而建立起优质客户, 因此不愿意与之打交道。另一方面, 与大企业相比,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对贷款的需求特点是贷款要得急、成本高、频率高、数量大、风险大, 这样, 向银行贷款就更难了。

(三)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而遭受着体制歧视

现在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获得资金的主渠道仍然是银行, 但是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地位加以明确界定, 尤其是缺乏适应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管理办法, 这就造成了现在金融机构对待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申请贷款问题的处理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 想贷款就贷一点儿, 不想贷就不贷。这种待遇上的不公平, 必然加大他们的贷款成本和贷款难度, 使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问题雪上加霜。

(四)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没有直接融资渠道

直接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在股权融资方面,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 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 中小企业大多在创业期和成长期, 很难达到上市门槛。在债券融资方面, 由于受发行规模的严格控制, 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融资额度的要求, 使得这些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直接融资。再加上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风险大等自身特点, 使得中小企业仅有的发行额度也很难完成。

二、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 改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 提高其资信度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苦练内功, 调整好自身的产业结构, 加快技术创新, 提升自己的产业层次, 提高自己的产品档次, 要实现从数量扩张到质量竞争与效益提高的转变, 尽快淘汰无竞争力的产品;二是必须不断深化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体制改革, 明晰产权, 完善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三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共同特点是规模小, 要想得到更大的发展, 必须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模式, 建立现代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机制。同时, 要积极吸纳社会股本, 以利于引进资金、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 尽快把企业做强做大;四是重建企业的良好信誉。

(二) 构建信用担保体系, 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

一方面, 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 向银行等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表彰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树立信用典型, 大力宣传和推广信用管理先进模式和经验;另一方面, 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建设和普及工作, 加强企业内部的合约管理、营销预警、商账催收、财会管理和雇前调查等, 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信用和专业技能培训, 培养信用调查分析、评价和监督等专业人才。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级、企业信用制度等, 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三) 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支持体系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 我国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现在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和比较准确的定位, 在注重“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原则的前提下, 构建符合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特点的合理、灵活、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体系, 真正建立互利合作的银企关系。

(四) 采取直接融资形式

创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建立“二板市场”;二是鼓励地方信托投资公司、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投资。

(五) 地方政府要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保驾护航

地方政府要利用行政手段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工作进行积极干预:一是要建立健全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加大执法力度。二是政府搭台牵线解决融资难。

(六) 大力发展杠杆收购融资等间接融资方式

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在间接融资方式中, 值得注意的是随之近几年来大量的企业兼并、重组, 从而导致我们可以利用杠杆收购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是以企业兼并为活动背景的, 是指某一企业拟收购其他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 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 从银行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行为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在一般情况下, 借人资金占收购资金总额的70%~80%, 其余部分为自有资金, 通过财务杠杆效应便可成功的收购企业或其部分股权。通过杠杆收购方式重新组建后的公司总负债率为85%以上, 且负债中主要成分为银行的借贷资金。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日益朝着集约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 生产的规模性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要条件之一。对企业而言, 采用杠杆收购这种先进的融资策略, 不仅能迅速的筹措到资金, 而且收购一家企业要比新建一家企业来的快, 而且效率也高。

总之, 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非常狭窄, 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导致了企业在高风险下运营, 非常不利于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从我国经济的整体利益来看, 必须加强民营企业的风险控制, 尽力为民营企业的安全运作、健康发展创造合适的内外部环境。

摘要:文章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成因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8.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篇八

一、多次开庭审理的原因民事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定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因素构成。

1、法律规定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法律赋于当事人的权利在开庭前没有行使的。根据民诉法规定,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坚持要求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答辩或提供新的证据的;③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需要追加当事人的;④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者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

3、因证据问题而多次开庭审理的。发现证据有问题,需要再次开庭的,主要有:一是当事人无限期举证。当事人庭前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庭审中由于证据不足,要求休庭补充证据;有的当事人采取“挤牙膏”式的方式,每次开庭都要求补充新的证据;还有的当事人举证无重点,庭审中大量举证,提供多个证人线索和有关材料,使当庭无法质证。二是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原件,庭审时,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复印件有异议,要求与原件核对,而另一方当事人没带证据原件,需要重新开庭对原件进行核对和质证。三是怀疑证据的真实性,且当庭无法判断,需作现场勘验或司法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对勘验的情况和结果以及鉴定结论重新开庭质证才能认定。四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集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4、因庭前准备不足而多次开庭审理的。审理前的准备是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但有的法官片面强调“直接开庭”、“一步到庭”,而忽视庭前必要的准备而盲目开庭,主要表现在:①对诉讼文书的送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②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手续是否齐全或授权是否明确未进行审查的;③没有认真审核诉讼材料,依当事人的申请没有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或者庭前能够调解解决而未进行调解的;④未能指导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的;⑤对本案的诉讼主体有无漏列、错列现象审查不细,未能及时要求当事人更换、追加诉讼主体,或者依职权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⑥合议庭成员不了解案情,不明确自己在庭审中的职责与分工的;⑦疑难、复杂案件未进行庭前听证,或者召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的;⑧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质量、数量、结算方式、损害程度等分歧较大,需要委托有关专业技术部门作出审计、估价、鉴定或现场勘验而未采取的;⑨答辩期未届满而一方当事人尚未提出答辩意见并且不愿意放弃书面答辩的情况下强行开庭的;⑩盲目将所有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使很多案件在审限内不能结案,后不得不转入普通程序,而导致再次开庭的。

5、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偏低。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受自身业务素质的影响,驾驭庭审能力还较弱,尚未达到得心应手的程度,出现不少两庭、甚至多庭审理才能结案的情况,主要表现有:一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不大,对改革没有压力和紧迫感,庭审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回到老一套上去,习惯于老规矩、老框框行事,开庭流于形式,走走过场;二是有的法官对案情不熟悉,不研究,案件中存在的多重法律关系认识不清,听任当事人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上纠缠不休;三是有的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难点、疑点没有充分预见,不能围绕重点去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辩证和质证,庭审中盲目性较大;四是有的法官当庭认证、说理上不充分,随意性大,缺乏分析、判断能力,导致庭审结束,当事人也搞不清那些证据被采纳,采信与否的理由是什么;五是有的法官驾驭庭审的心理素质欠佳,庭审中如遇到当事人在庭上纠缠时缺乏沉着、冷静,或者遇到突发事件时不知所措,反应不灵敏,处置不果断。

二、解决多次开庭审理的对策民事案件出现多次开庭审理(法律规定以及必要的再次开庭除外)有悖于公正、高效原则,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牵扯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增大了诉讼成本,人为地延长了办案周期。这既不利于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也不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这样长期下去人民群众是不会满意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以下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赋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延期再次开庭审理的,是否准许,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正当理由的,应再次开庭审理,以确保案件的质量,不能剥

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然,也要防止有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造成反复开庭,重复劳动,拖延了办案时间,审限内不能尽快结案。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确无必要延期审理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二)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首先要解决好认识问题。审判方式改革之所以强调“直接开庭”,是针对以往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已经习惯了陈旧的,老一套的诉讼模式。“直接开庭”并不是毫无准备地盲目开庭,也不是忽略做好庭前准备而“一步到庭”,而是在做好一系列必要的准备工作以后直接开庭。案件的庭前准备是开好庭的前提条件,是法定程序。因此,庭前准备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有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减少开庭次数,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其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等对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必须坚决执行,不能忽略,不可逾越。如果是法官由于忽视庭前准备工作而重复、多次开庭导致超审限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再次,庭前准备工作具体操作由立案庭(或书记官处)和审判庭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不能相互推诿,要扎实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三)建立限期举证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对当事人举证时限未作明确规定,但这又是审判实践中尤其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而必须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个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把握,如 “合理的期限内”的期限以多少日为宜?“申请延期”是申请一次还是数次?当事人不按该规定的期限执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均不甚明了。由于举证的期限没有限制性规定,就没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所以当事人并不认真执行甚至故意保留重要证据,在开庭时搞突然袭击,造成对方措手不及,为其收集对抗证据制造困难,或者在二审、再审期间再提交新的证据,这有损司法权威和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限制当事人的举证时间,作出明确的举证期限,以利各级法院统一执行。

(四)推行庭前听证和证据交换制度。民诉法对庭前听证未作规定,仅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前“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这些规定,笔者认为对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一般均可适时安排当事人庭前到庭听证或交换证据,由双方当事人出示支持各自主张的证据原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通过庭前听证或交换证据,可以固定庭审中的证据,理清双方争执焦点,明确庭审重点,还可以对当事人提交不足的证据给予举证指导,或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及进行鉴定、勘验和审计等,避免因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的新证据,需核对而多次开庭的情况,既可大大缩短庭审时间,减化庭审程序,又能防止当事人搞突袭举证,做到庭审“一堂清”,提高一次开庭结案率。笔者建议民诉法修改时应将庭前听证和交换证据加以规范并作出具体规定,使之成为一种诉讼制度。

(五)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主要内容是直接排期开庭和审限跟踪,分离审判权和程序控制权,是以立案庭为中心枢纽,以各合议庭为支点的审判管理机制。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了解掌握审判动态,又使合议庭工作有计划、有规律地进行,避免开庭的随意性和拖拉,发挥审判流程中监督和制约作用。具体操作上,一是排期开庭,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可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繁简程度,法定期限,合议庭存案情况,排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等,并予以公告,然后将案件移送审判庭。二是审限跟踪,由立案庭统一制作一案一表的“案件流程管理情况表”,对案件各个环节由承办法官填写,立案庭汇总,并每个月向全院通报跟踪情况。审限到期前一个月,由立案庭对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催办,促使法官速办快结,可有效地控制其开庭审理的次数。

9.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篇九

一、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途径、手段,更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老《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法定义务,而辩护律师则不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义务。应该说,针对控方而言,举证不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是辩护律师的权利。换言之,只要控方拿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便无罪,法庭不会因为辩护律师没有举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便判决其有罪。所以,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以挑剔的专业眼光,“审查”、“核实”控方的证据能否成立,能否从法律上支持其控诉主张。《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根据该项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审查”、“核实”控方有无全面、真实、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说辩护律师无举证的义务是针对控方而言的,针对辩护律师的委托人而言,便有义务调查收集、举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辩护律师的这项工作,能促进前两项“审查”、“核实”工作,与前两项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是同等重要的。根据前述的“审查”、“核实”工作的需要,向侦查与检察机关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之后,如果不被采纳,辩护律师则主动举证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证据。从这个角度上说,辩护律师有点类似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监督施工单位。有一点不同的是,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准亲自“施工”,而辩护律师则可。辩护律师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条重要的途径、手段便是阅卷,因为与其委托方相关的大部分信息全在卷里。即便是律师自己调查取证的一部分工作也与阅卷息息相关,或靠阅卷发现线索提供信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阅卷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无此则无它。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本来不难的阅卷变得困难。1996年修改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08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包括此条在内的所有老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将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将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侦查卷宗全部移送人民法院,但实践中确是这么做的。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侦查卷宗全部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完毕后,将检察卷宗,至少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上述卷宗,几乎不存在阅卷难,至少不存在阅卷的法律障碍和制度障碍。1996年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50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如果把新、老《刑事诉讼法》加以对照就不难发现,新《刑事诉讼法》悄然做了重大修改:只要求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以检察机关不再向以前那样向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侦察卷宗和自己的检察卷宗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指出的是,即便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也可以不是全部的,只移送“主要证据“就可以了。检察机关不移送侦察卷、检察卷,辩护律师自然就难以阅到卷了。因此说,辩护律师的阅卷难是现行法律和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造成的,而这一切又概源于1996年那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10.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对策 篇十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新黔表示, 融资难是现阶段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她说, 据统计, 占企业总量0.5%的大型企业拥有50%以上的贷款余额, 占比88.1%的小型企业贷款余额不足20%。

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 拉动经济增长, 吸纳就业, 稳定社会, 增加财政收入, 繁荣城乡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由于体制、机制和政策等诸多方面原因, 中小企业发展中还存在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和问题, 而融资难是目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 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瓶颈。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1、我国担保机构发展缓慢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发展经历了探索起步、积极推动、规范试点以及体系完善等阶段。调查表明,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刚起步, 还存在担保结构分布不合理、政府支持不够、银行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权利义务不对等及信用环境缺失等问题, 严重制约中小企业的融资, 私营金融部门发展受到限制。

2、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融资困境

经营规模小, 产业层次低, 产品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均较差;我国许多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治理随机性大、透明度不高;为了少纳税, 不少中小企业也倾向于隐瞒财务报表, 使银行无法了解中小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更难摸清其经营风险和收益状况, 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特别谨慎。可用于抵押贷款的有形资产十分有限, 同时, 由于缺乏信用融资机制, 难以找到贷款的担保人;许多企业缺乏有关财会信息的书面或计算机存储的资料, 导致金融机构不愿发放贷款。此种现象在我国中小企业中比较普遍。

3、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 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人员等诸多方面对大型企业特别关注并大力支持, 而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够重视。因此, 大多数金融机构包括众多中小金融机构都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大型企业项目上, 久而久之, 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少。同时, 国家现行的金融体制也不利于中小企业。政府部门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观念, 长期以来, 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实行向大企业倾斜, 尽管这些年来国家政策有所改变, 但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现阶段对国有企业实行大规模的优惠政策, 而对中小企业仍然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1、积极探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障

中小企业融资难, 关键是贷款担保难。一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 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制度。要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机制, 吸收社会资本进入, 鼓励大企业、大公司参股、壮大担保公司实力, 提高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的能力。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投入, 以增加民间资本参与担保平台建设的信心,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促进担保机构健全制度, 提高信用度, 降低经营风险, 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

2、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关键是要在现有金融体系中建立和完善一套高度专业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 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中小金融机构一般了解地方基层, 能够利用当地的信息了解本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这样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时, 具有信息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

3、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征的直接融资市场体系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 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 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和发展债券市场, 使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直接融资, 其方式或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由那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组织、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或中小企业其他中介组织发行债券。

4、充分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近年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前提下, 逐步增加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不断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许多国家的政府认识到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重要性, 纷纷采取措施鼓励放款机构以严格条件向小企业发放信贷。最通行的做法是向小企业发放补贴性贷款, 其具体方法是:由专门的中小企业基金掌握贷款, 并由中央银行以极低的利息供放款银行使用, 以弥补其高风险和放款费用。

5、拓展直接投资渠道

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 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 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2005年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开通以来, 一些符合条件的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获得了上市融资的机会。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36家中小企业在深交所上市。同时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与发展, 积极推进典当、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 这也解决和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摘要:近年来,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 并已形成相当规模, 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繁荣、创造就业岗位的生力军。但是, 融资难却成为许多中小企业难以跨越的瓶颈。本文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成因,对策

参考文献

[1]、经济日报.小企业面临“融资难”时需多方努力.

[2]、唐真龙.上海证券报.2007年09月22日.

11.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篇十一

一、现状堪忧

XX县地处秦巴山区腹地,全县人口48.87万,面积5110平方公里,俗称“八山一水一分田”,属国家级贫困山区县。近几年来XX县县委、县政府逐步认识到人才对发展山区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性,通过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推行竞争上岗、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改善人才环境等措施,加强人才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必须看到,XX县的人才现状与经济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

(一)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的人才比重低。XX县共有各类专业人才17860人,人才密度为3%,比全省人才、全国人才密度都低,差距较大;全县共有高级职称人员232人,占人才总数的1.29%,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明显。

(二)人才结构性矛盾突出,分布不合理。XX县专业人才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农林水等传统行业,占全县人才总数的53.51%,而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中介服务领域等方面的人才奇缺。城建、规划、机械、化工、医药、信息、通讯等行业高层次人才严重不足,且集中在文教卫、农林水、工程技术战线的中高级人才年龄老化。在分布上,人才主要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而从事企业及生产第一线的人才较少,人才总体效能不高。

(三)人才引进难,流失严重。据调查,自2000年以来,XX县通过各种渠道共引进人才136人,而流失人才达79人。以卫生、教育、农林水系统为例,全县仅引进37名本科生,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廖廖无几,相反人才流失现象较突出,五年间中高级人才流出21人,而现有的232名高职称人员已有41名接近退休年龄。房本科毕业生900多人,可返回XX县的仅19人。

(四)人才经费投入不足,人才入口不畅。XX县由于县域经济发展不快,财政困难,很难拿出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开发,科技投入严重不足,企事业单位又无力按比例提取科研经费,许多急待开发攻关的科研项目和技术革新项目无法进行,难见效益,难出成果。为了减轻财政压力,XX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进人,致使返回原籍的多数毕业生难以就业,不少单位急需紧缺的人才难以引进。加上XX县现有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规模小、效益低、科技含量不高,对人才缺乏吸引力、凝聚力。

二、原因多维

以上存在的问题,在山区有一定的普遍性,亟需认真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人才引进问题。造成人才引进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又有人才个体的主观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人才观念淡薄。山区县受自然、历史、财政状况等方面的限制,尚未真正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意识,“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还不强。在人才资源开发上,引才用才观念和方法比较落后单一,对人才引进开发的投入不足,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程度偏低,人才宏观调控力度不大。在管理体制上,现行的人才管理体制存在障碍,改革的力度不大,人才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在政策环境上,人才政策还不够完善配套,人才施展才能空间还不够宽松。还有一些山区县没有出台具有实质性的强有力的引才留才用才的优惠政策,有的政策不配套,顾此失彼。另外人才个体求职时抱有去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大机关、大公司任职念头,对山区县招聘招人不感兴趣或没有热情,不愿回山区小县城工作。

(二)工资待遇差、留住人才的物质基础。山区县大都处在欠发达地区,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导致人才的物质待遇普遍偏低并且与发达地区的落差明显,这是导致人才流失严重、人才引进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山区县干部职工生活、工作相对艰苦,而得到的回报却因地域、部门的不同形成强烈的反差。这种分配方式的错位造成人才心理的不平衡,导致“孔雀四处飞”。不少人才生活难以为继,工作激情和才智在为养家糊口的奔波中消磨殆尽。经济发达地区在人才竞争方面大打“待遇战”,通过灵活机制、高薪待遇等条件吸引欠发达地区人才。这种因经济发达地区巨大“磁场效应”造成的山区人才外流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

(三)环境条件欠佳。山区县区位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欠发达、信息不灵、人文地理和工作环境都不尽如人意;山区县城规模偏小,集聚能力、辐射能力差。县域内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低、规模小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发展机遇和成长空间小,难以成为他们创业和发展的首选地。另外社会保障制度不配套,养老医疗保障机制不完善,致使人才引进难、留不住,人才跳槽成本低,恶性跳槽现象屡屡发生。人才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办事效率低。

(四)制度不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能进能出的正常考核机制没有真正建立,有限编制往往被平庸之才挤占,真正急需的人才引进难。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和“叶公好龙”现象,影响了人才的引进和使用,“论资排辈”现象阻碍了人才的脱颖而出。一些单位在职称评聘上往往使一些年轻有为的技术人才得不到正常晋升,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影响。分配不合理,没有真正体现按劳取酬,绩效与薪金不挂钩。人才作用发挥不够,部分人才学非所用,没有充分发挥自己的智能优势。人才吸引政策不完善不配套,激励机制尚未建立,致使本地人才盘不活、留不住、不回来,外地人才难引进。

(五)政策环境欠优。一些山区县在人才引进开发培养政策措施中,存在着“三重三轻”现象:重制度、轻落实;重引进、轻培养;重所有、轻所用。事业单位改革政策不配套,人才在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存在体制型障碍。人才政策缺乏连续性,朝令夕改,人才政策得不到很好地落实。不少企事业单位看重资金、技改投入,不注重人才引进后的再教育、再培训。部分用人单位人才本土意识较强,对外来人才存有偏见。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兑现承诺或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待遇,致使引进的人才又重新流失。创业环境缺少政策优势,分配待遇缺乏竞争优势,人才引进环境急待优化。招商引资力度大,而招才引智力度小,且缺乏政策支持和引导,难以留住、吸引人才。

三、对策建议

引进人才是人才资源开发利用最直接、最经济的一条途径,有利于提升一个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山区县要把引进人才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把引才引智与招商引资有机结合起来,更新观念,健全引才机制,优化引才环境,千方百计招揽吸引人才。

(一)创新人才观念,为山区县吸引、引进、留住人才创造良好理念。

一是要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本是第一资本,人才资本投资是效益最好投资”的观念,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山区吸引、引进、留住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要树立“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山区人才引进观,把“买鸡下蛋”的人才刚性流动与“借鸡生蛋”的人才柔性流动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山区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人才“回归工程”。三是要加大创新力度,以更加开放的机制,更加灵活的政策,更加宽松的环境来吸引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

(二)加大人才投入,为山区县吸引、引进、留住人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着力优化山区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交通、供水、电力、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山区生产、生活、居住条件,栽好梧桐树,引得凤凰来。二是设立人才开发基金。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专款,同时面向企业、社会和个人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发挥资金对山区人才储备、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的导向作用,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对人才的双重激励作用。规定企事业单位每年用于人才引进和培训的经费投入不得少于销售收入的1%,高新技术应达5%以上,允许其把这部分经费计入企业成本。三是加大山区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投入,构建企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和科研院所合作的平台。积极推行以项目、课题、技术难题招标为纽带的合同方式来吸引人才、引进智力为山区县服务。四是建立山区县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吸引和支持各类科技人才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在贷款、投资担保上提供优惠。五是加强山区县工业开发园区、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民营科技工业园区等产业化载体建设,为科技人才创业提供发展平台,使之成为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和辐射源。

(三)优化人才环境,为山区县吸引、引进、留住人才提供良好的激励机制。

一个地方如果人才环境不好,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用不好,再好的“硬件”、再多的项目、再大的投入,都可能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优化山区人才环境,要重在创新人才机制。创新有利于山区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研究制定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分门别类制定出人才培养规划;创新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才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和聘请专家、学者、教授担任山区县委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制度;创新有利于释放人才积极性创造性的激励机制,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重业绩重贡献重能力,按资、按效、按智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多元化分配模式;创新山区人才引进机制,采用适合山区特点的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来去自由的“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柔性聚才方式,对于山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实行“一人一策”;创新山区县人才流动机制,建立和提升人才市场和网络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疏通影响人才流动的制度障碍,促进用人单位和人才两个主体进入市场,创造公平、开放、透明的人才市场环境,以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完善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吸引人才流向基层一线和企业。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鼓励创新、鼓励创业的用人机制,把人才配置到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的地方和岗位,使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完善山区县人才的社会保障机制,借鉴江浙沪等先进地区的做法,制定强制性措施,推行企事业单位全员参保。

(四)创新人才引进渠道,为山区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良好人才保障。

要努力开辟引进各类人才的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不拘一格地引进人才。一是要赴外地招才。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山区人才需求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用人单位到省内外开展招聘活动,引进各方面的急需人才。二是要靠政策引才。政府应制定和调整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真正使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对用人单位看好的人才,可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认真解决好被引进人才的落户、子女入学、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三是要用项目引才。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在引进项目、技术的同时引进优秀的管理、技术人才。同时实行内引外联,筑巢引凤,吸引外地人才和客商来山区投资兴业,以项目吸引人才。四是开展网络招聘。企事业单位对项目合作、课题招标、技术攻关、人才需求等可以通过网络面向省内外招聘人才和寻求技术服务,既可节约成本,又可好中选优。五是要以智力联才。要把引智与引才相结合,可将本地在外工作、事业有所成就的人员建立信息库,经常与他们保持密切联系,通过他们推荐和介绍,柔性引进急需紧缺的专家和技术人才为山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服务。六是要引进国外专家智力。积极申报并组织实施、推广引进国外专家智力技术项目,提高引智效果和科技创新能力。

(五)优化服务环境,为山区县吸引、引进、留住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2.民事申请执行书要点与 篇十二

要点

(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申请执行书”,或者只写:“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上列当事人,因为什么案件或事项,经过什么机关关于何时发给什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是全部还是部分拒不履行,因此申请强制执行。

3、事实和理由。

(1)简要地叙述原案情和处理结果,并说明现在的执行状况。原处理结果要写明经何机关、于何时、以何字号、何种法律文书作出处理,处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现被申请人执行的状况,是全部没有履行,还是某些部分没有履行,要写清楚。

(2)阐明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首先,说明被申请人是应该履行,并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同时举出其有能力履行的根据。

其次,对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种种借口,据理作出有力的驳斥。

4、请求目的。

在叙述事实、论证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不单纯是“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最好按照法律规定的几种执行措施,提出具体请求,以供人民法院考虑。

(三)尾部

1、致送机关名称。

2、右下方写: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中,如附送有证据,应注明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范文

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xx市针织二厂。厂址:xx区xx马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赵xx,男,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xx,男,54岁,厂行政股干部。

被申请人:刘xx,男,56岁,汉族,河北省交河县人,xx市运输机械厂厂长,住xx区xx里xx楼一栋203号。

申请目的:责令被申请人执行()津中法民上判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将座落在xx区xx路93号房屋一间半移交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纠纷一案先经XX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津北法民判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案。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以(2015)津中法民上判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原判主文第一条规定:“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被告所有坐落xx区xx路93号房屋一间半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房款3000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一切过户手续,并立即将房移交原告。”现判决已确定多日,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其应尽之义务,致使申请人之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本应服判履行。但被申请人明知故犯,拒绝履行,严重侵犯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为此,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针织二厂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代理人:周xx

13.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篇十三

意识不强,有数被执行人在法院多次传唤不到法院,也就是在我们区范围内,欠款数目不大,还东躲~,不配合执行,最终案件必然来执行下来,这是我们的职责。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力求作到强制执行力度与取得最佳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既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将执行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而努力。xx法院 执行局xx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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