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2024-11-13

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11篇)

1.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篇一

城贷[2009] 12 号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本公司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贷款质量;

(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贷款管理,化解经营风险;

(三)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规范运作的原

则。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

第四条 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公司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 正常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公司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第六条 关注贷款

核心定义: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60天(含);

(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四)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

(五)借款人还款意愿差;

(六)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七)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八)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九)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十)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第七条 次级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61—120天(含);

(二)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

(三)借款人经营亏损,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四)借款人不能偿还金融机构的债务;

(五)借款人不得不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六)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七)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

(八)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以下。第八条 可疑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120天以上;

(二)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三)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四)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五)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者触犯刑律,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六)金融机构贷款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七)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

第九条 损失贷款

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具备下列特征之一: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企业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三)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六)借款人遭受重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其财产

不足以归还所欠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九)经有权部门批准核销的贷款;

(十)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第十条 上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形式,除特别规定外,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分类时,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损失程度,对照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新发放贷款的分类程序。对于新发放贷款,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必须明确注明本笔贷款的具体形态,如果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认为不能列入正常类,必须在新发放贷款的材料中注明,有权审批人要在批复中确定本笔贷款的具体形态。

第十二条 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分类流程: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贷款分类认定表(以下简称分类认定表)→确定初分结果→贷款审查人员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批复→调整分类结果。

(一)整理现有档案,补充完善资料。客户经理在整理好现有档案资料的同时,要深入客户,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现有档案资料。

(二)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初分结果。客户经理在整理、收集资料和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填制分类认定表,撰写分类报告,初步确定分类结果,送交审查岗审查。

(三)分类审查。审查人员对分类认定表上的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四)审议审批。贷审会按照议事规则及时对审查岗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有权审批人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五)调整分类结果。客户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和批复,调整分类结果,并及时登记贷款台账。

对于由正常转关注或由关注转正常类贷款的操作程序,可参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贷款分类可以按照简化的流程操作

(一)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款分类操作流程:

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分类结果→授权审批人审批;

(二)自然人贷款的分类操作流程:

整理现有档案资料→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分类结果→授权审

批人审批→调整分类结果。

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自然人贷款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存量损失类贷款直接反映分类结果,按年填制存量损失类贷款分类认定表。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相关因素分析

第十四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应分析的主要因素有: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需要分析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行业和政策风险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偿还状况和逾期状况。贷款的还款记录一般有两种情况: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借款人能还本付息;贷款还款记录不佳,不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分类时要根据还款记录来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等。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分类时要根据借款人的品行和信用记录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贷款担保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分类时应注意担保的有效性、抵(质)押的充足性、抵(质)押物变现的可能性等。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明晰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重要保证。分类时要注重分析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公司要素是否齐全、还款条款含义是否明确、签字人员是否经过授权等。

(六)贷款的管理水平。分类时要注意贷款管理人员的水平和素质的高低对贷款本息收回的影响。

第十五条 贷款分类时应把握事项:

(一)不能简单的以单个因素分析来确定分类结果,应该从以上六个方面总体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

(二)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三)不能用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类别划分代替对贷款风险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及时认定、按月监测、季度分析、定期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及时认定。在日常的管理中,客户经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

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如果发现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定义、特征,按照一般操作流程及时进行贷款形态的认定和调整。

(二)按月监测。公司对分类结果要按月统计监测,加强预警,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季度分析。公司每个季度要根据最新的财务和其他信息资料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对于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简化的流程进行操作。对于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定期考核。公司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不良贷款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并列入经营目标,定期考核兑现。同时要将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其真实性作为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环节。对分类的贷款,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对正常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

(二)对关注类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

(三)对次级类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及抵(质)押物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 10

施重组,并尽可能的压缩贷款。

(四)对可疑类贷款,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并加强对借款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借款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借款人资产的流失。

(五)对损失类贷款,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清收,尽可能的减少贷款损失,对确实已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2.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篇二

一、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现状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遍布全国,不仅仅存在于全国各省内较大的市区内,连周边的大小县城都有,所在范围非常广泛。小额贷款优点颇多,程序简单使用方便,贷款范围广、贷款质量高,于是越来越多的人都会选择利用贷款买房买车;甚至是投资,贷款投资既可以不挪动自己的资产,又可以多赚一些钱,何乐而不为。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很好,人们都可以接受它,可以用固定资产所有权作为抵押,可作为短期资金周转或融资,为贷款者提供便利和快捷的渠道,同时该资产的使用不受限制,还款的方式也非常的自由灵活,受到广大群众的青睐。不过目前需要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多为下岗工人、农民,而这些人往往不具备抵押的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截止2016年3月底,全国共有8867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数达116365,实收资本共计8425.4亿元,贷款余额有9380.1亿元。各地区相关部门还组织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商会,主要有为会员单位收集和发布贷款等其他有关方面的信息、开展贷款学术研究、组织交流服务经验、对商会会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帮助商会会员解决困难、负责承办政府委托事项、对各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集体管理与监督,以提升小额贷款公司总体运营水平、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影响力、维护小额信贷市场的秩序为目标,推动市场规范安全的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迅猛,这类新兴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微型金融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中发挥了重大作用[4],提升了融资体系的深度和广度,但在运营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自1993年试办小额信贷以来,中央一直致力于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建立这种新型的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2005年和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均有提出,为增加农村金融的供给,解决小微企业贷款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各部门就开展小额信贷试点问题进行调研并进行讨论,并且在2005年开始在山西、四川、陕西等省各选一个县进行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有相关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运用上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个借款人贷款月不可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在司法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可放开设定,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5]。

该条例在维护贷款者的同时支持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发展。成立新型金融机构的目的是支持“三农”的发展,小额贷款是非常平民化的贷款方式之一,所以门槛设立就一定是非常低的,而且其发展也不是很成熟,还没有形成较大规模,又是低起点,管理起来就不会是特别的得心应手,既是新型机构,就要给予政策鼓励,同时对其进行严格要求,但是要求过于严格很可能会增高经营成本,这样以来起点就不由自主的提高了,必然会对小额贷款公司们的持续性发展有所不利[6]。

(二)网络运营安全风险大

为了自身安全、增加公司资金流动性、让资金高效运作,有小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会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不过换一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较为分散,同时风险也可能会被分散。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同时网络风险也随之而来。风险管理始终都是各企业管理层领导们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特别是金融机构,安全性一定是摆在第一位的,以服务化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业务信息的安全问题十分重视。网络无处不在,这已经成为了现行社会中各大行业不可或缺的关联介质,银行、投资理财、支付宝等方面非常依赖于网络,但不知不觉中网络风险也在逐步靠近。一个企业的网络安全如果出了问题,那么就会整个系统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由此可见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三)融资渠道不通畅

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上就有严格规定,在央行、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接受的捐赠资金,还不能有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可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巨大的资金缺口面前这个比例确实有点低。

其实在理论上来说,小额贷款公司有很多种可融资的方式,除了股东缴纳的资本金,还有国内外企业的捐助,国家的拨款,其他银行的贷款等多种方法,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不尽人意,根据规定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比例不可以超过50%,即融资的力度只要能控制在注册资本的一半以内,这就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作为对外放款为经营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效应。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向两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融入,而且融入金额不可超过公司注册金的一半,所以从实际运作上来看,从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是相对较少的,这就要求机构负责人及股东在资金方面实力雄厚[7]。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好,一年的周转次数可达四次以上,偿还能力和变现能力较强,可是却只能按照资本金的50%向银行融资,资产负债率高的也在30%以上,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净资产负债比率不到0.1,外部渠道很少,几乎均在持股人手中,充分表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不通畅。

(四)运营机制不健全

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被定义为银行金融机构,而是被界定为一般性质的企业,它们不吸收存款,所经营的放款业务完全靠自身所有的资金来进行维持,因此并不能取得向银行那样的杠杆收益,小额信贷属于零售贷款,业务量大,平均每笔的成交金额小。比如有1个亿的资金,如果贷款给一个大企业,我们只需要一个客户经理就可以办理,可办理小额贷款可能就需要几百笔甚至上千笔的业务量,可能光是需要的客户经理就要几十人,这无论是在人力还是物力上都在无形之中提高了经营成本,这样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提高收益水平就会提高贷款的还贷利率,然后放出的款项就具有较高的资金回报率,以此来覆盖它较高的贷款成本。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资金应该用于五十万以下的小额贷款业务,但是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不易实现。

(五)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低下

对于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高层管理者缺乏专业的金融背景,学历较低,这会制约他们对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对于面临的财务风险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的认识也有局限,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学历不够高,在工作中也经常会面临一些技术难题,难以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公司内部兼职灵活多变,适应了贷款需求,但有些制度不完善,不能够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规范化的处理。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对策

(一)不断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2015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0.5%,并支持新型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对于结构调整的能力,同时加大对“三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声明,将会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适度的松紧,在保证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同时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的平稳增长。有关监管部门和学者专家们也提出,监管要进行对症下药,根据其发展的不同规模以及服务范围,经营状况,客户不同需求,再与其所在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其他不同条件采取相应的监管方法,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以此来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质量与数量。

应当制定适当的放松条例,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业务拥有更加充裕的资金,但是要对其业务范围进行限制,业务上也要更加规范化,扶持并且激励它们,让它们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能够更好的发展下去[8]。

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加强网络安全运营管理,完善内部机制的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二)加强网络安全运营管理

继续加强建设我国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加大复合型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员的培养力度,同时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监督能力,督促监管人员掌握信息科技监督知识。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建立有效机制来实现对于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检测和控制等,以确保企业的安全,并且能够持续运行,还要推动业务与技术创新,提升信息技术的使用水平。所以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以及维护服务外包的过程之中加强对客户或领导等内部信息的保护,防止内部秘密信息泄露,在业务的管理上也应加以防范,保障客户等内部信息的安全性与连续性。

要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让风险与供应结合起来。可促进保险业发展来分散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更要完善风险管理机构和保险管理体系。政府还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准备金以抵御风险。同时构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三大防线,第一加强信息科技管理,第二重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第三提高企业信息科技风险审计的频率和效率,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将他们的违法犯罪想法扼杀在摇篮里。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窄,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要适当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可以调高公司杠杆比率,这样就不会过于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以对外放款为主的经营模式;也可以通过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可融资机构的数量来提高融资比例,完善融资渠道。

(四)完善内部机制的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定期对一个地区的工作人员分批进行集体素质教育,提高文化素养,突出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积极引导员工增强忧患意识,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思想的腐蚀,做到爱一行干一行专一行,能够对机构整体有集体责任感。

在业务上针对社会中不同人群制定相应的金融产品与金融组合,尽可能满足大部分客户的需求,而且对不同客户也要有不同的服务方法,开发独具特色的金融产品。使自己的服务范围和风险控制相互结合,让机构和客户形成良好的信用互动关系,从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高晓燕.略论小额贷款公司所遇困境与可持续运营[J].现代财经,2010,30(245):10

[2]沈杰.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状况调查[J].经济纵横,2010(6):75-79

[3]曲小刚,罗建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现状、制约因素和对策[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3,6(2)

[4]邹智威.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的生力军[N].新文化报,2013-09-11(1)

[5]王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大调查[N].商界评论,2011-06-23(1)

[6]张国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营绩效研究综述[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3(12):133-135

[7]王佳楣,罗建朝,张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及影响因素[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4(4)

3.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篇三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尴尬身份融资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匮乏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匮乏,主要是由于制度设计带来的“后遗症”。小额贷款公司从诞生起,资金困境就如影相随。公司大部分资金属于自有资金,以大股东有限注资补充为主,身戴融资枷锁,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资金都贷出去了。

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大都以其不属于金融机构为由不愿为其融资。而小额贷款公司仅仅依靠有限的股本金和一点有限的融资去发放贷款支持“三农”经济,无异于杯水车薪,自身发展壮大更无从谈起。

(二)政府只生不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成本高

经营成本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但目前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在运营中的优惠待遇。二是在税收方面赋税太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赋税,而按照一般的工商企业机构纳税,25%的所得税,5%的流转税、营业税,还有5‰的印花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周转非常快,比如一两个月就完成一个还贷周期,因为资金转得很快,每一个还贷都要收一笔税,这样收的税就比一般的商业银行大得多。商业银行一年一般就贷一次还一次,收一次税,小额贷款公司两三个月做一次,一年要收五六次税,这样对小额贷款公司非常不合理。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摸索发展阶段,管理经验不足,所以势必缴更多的“学费”。四是小额多笔的贷款模式增加了人力成本。

(三)该管不管,不该管乱管,小额贷款公司无所适从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为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无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法律层面上不是金融机构,不受银监会的监管。《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目前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小额贷款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金融办作为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普遍只有1至2名工作人员,难以履行监管职责。目前,由地方金融办牵头,同市工信局、工商、公安、人行、银监局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监管协调小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而其管理职责并不十分明确,这种监管模式很容易形成多头监管、无人监管或该管不管、不该管乱管、小额贷款公司不知该听谁找谁的尴尬局面。

(四)内控缺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风险犹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除了在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外,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在贷款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还未能形成成熟的模式和经验。二是从业人员大多是临时招聘上岗,没有经过全面、系统、专业的业务培训,内控管理难度较大。三是从贷款管理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的技术和人才。四是贷款管理大多还处在封闭式、手工处理阶段,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系统查询的权限,无法对客户多头申贷及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这无形中加大了贷款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市场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什么机构,说它是金融机构,却没有纳入金融机构监管体系,说它不是金融机构,它又经营金融机构业务。从法律上讲,工商局不具备监管职能,人民银行也不适宜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具体的日常监管。可见,适时出台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法规,界定它的法律地位,明确对它的监管,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性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为非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其市场定位是主要服务“三农”、城乡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可朝专业贷款公司的方向发展,即贷款零售公司,在我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贷款发放业务,依据自身条件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并具有自身的市场定位于目标客户群的商业化可持续经营的现代公司。

(二)打开枷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

第一,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一方面是社会融资中,除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外,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融入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等,并且融资比例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年限、规模、资产质量等放宽到资本金的1~3倍,融资超过资本金一倍以上的可要求有适当的抵押或担保。另一方面是向企业单位融资,其融资额控制在资本金的1~3掊。此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取消上限的限制,重点放在监督注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上。

第二,让小额贷款公司也享受到农村金融机构享受的甚至更优惠的政策。如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补贴政策等等。

第三,利率政策方面,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机构存入或融入资金,要享受银行同业存贷款利率待遇;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的上限可根据融资成本及市场承受情况适当提高一些。

(三)明确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确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后,社会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的划分就容易多了,除少部分特殊要求外,各监督管理部门只用比照过去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就基本可以了,同样小额贷款公司也是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去规范自身的行为。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关键部位上防止风险的发生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人员都要加强金融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遵守各项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要注意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尽早培养出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人才队伍。三是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四是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壮大的步伐。五是积极创造条件,早日使小额贷款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即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建设。

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贷款安全、稳健、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贷款政策界定

(一)资金主要投放于中小型企业、民营私营经济、微型企业和“三农”经济。

(二)同一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为不超过资本金的5%。(三)本公司股东不得借款。(四)贷款利率

1、最高利率月息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

2、最低利率月息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0.9倍。

二、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对象:企事业法人(尤其是中小、民营、微小企业)、“三农”经济(尤其是种植业、养殖业和专业户)、个私经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二)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当具备依法生产经营、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品质优良,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农户和自然人贷款除外): l、上经工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必备资料);

2、上经技监局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上经税务部门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

5、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

6、上及当期财务报表;

7、股东会同意借款、用本公司财产办理抵押担保决议;股东会同意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决议;

8、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三查”(一)贷前调查

1、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

(1)基本情况。主要是借款人的贷款主体资格,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经营状况。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发展前景预测。(3)财务状况。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现状及变化。

(4)信誉状况。主要是借款人有无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和不良信用记录。(5)经营者素质。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层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营管理能力。

(6)担保情况。主要是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

2、贷前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一般采用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贷前调查工作要求由双人(主办信贷员与信贷主管等)共同完成。

3、调查结论

经深入细致的调查,将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是否贷款意见,连同其他贷款资料一并送交审查部门审查。(二)贷中审查 l、审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

(3)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4)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规。

(5)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印章、签字的真伪。(6)抵(质)押物的可靠性或保证人资格、能力的审查。

2、贷款审批

在贷款调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以及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三)贷后检查

1、建立贷款台帐和贷款业务管理档案。

2、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贷后10-15天内电话或走访客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了解相关信息;对期限在二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贷款,每两个月内至少走访客户一次,实地察看借款人资金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和履行借款合同情况,实时进行贷后风险预测,做到风险可控。

(2)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对保证人定期检查的期限、内容同借款人。(3)检查抵(质)押物的现状及价值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

3、贷后管理

(1)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要向借款人发出提示还贷的通知(电话提示)。(2)贷款逾期要向借款人、担保人每月发书面催款通知,并取得回执。(3)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采取向借款人、担保人依法收贷。

四、信贷资产分类与拨备(一)信贷资产分类方法

参照银行业评估信贷资产质量的分类方法,在以风险为基础的前提下,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信贷资产,后三类为不良信贷资产。

(二)五级分类的定义

1、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三)五级分类的目标意义

1、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且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2、及时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强信贷管理。

3、为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并建立损失类贷款全额拨备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四)五级分类的时效

按照央行的要求规定,五级分类工作采取“按季认定,实时调整”的原则,及时进行五级分类认定,实时监控和调整信贷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并将结果上报给人民银行。

(五)拨备计提与处置

1、一般准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按当年年末贷款余额l%的比例提取风险金,按税后利润的l0%提取盈余资本公积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2、专项准备。按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后的损失高低程度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3、不良贷款处置。当经营过程中发生不良贷款超过资本金10%时,或者是发生损失类贷款,由董事会召开会议研究处置不良贷款的方案,并实行账销案存制度,留待以后继续清收。

五、贷款风险控制(一)操作实务

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实务操作,落实《担保法》中的担保措施,以保障公司营运的安全和效益。

1、抵押贷款

能提供房地产产权证作为抵押,其抵押物座落于城镇较为繁华的地段,价高且易变现。

2、质押贷款

一是能提供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存款单、凭证式国库券等作为质押物; 二是能提供可封存的有销售市场的原材料、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

3、保证贷款

选择有担保实力的国企、民企、私企及自然人、县重点企业和县龙头企业等提供保证担保。“三农”贷款中的村级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主任的保证担保贷款。

4、贷后监控

加强贷后管理工作,也是控制风险的一种必要手段。必须设立贷款台帐,加强贷后监控和检查,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动向和其他重大变更等,提前提示还贷和到期催收乃至依法收贷,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营运。

5、拔备制度:风险金的提取和呆帐损失准备金的管理等。

六、贷款审批权限(一)贷款权限划分

1、信贷员(调查岗)。对是否给客户贷款只有建议权,没有否定权和审批权。

2、信贷部经理。对有疑问、有争议的贷款有建议权,无否定权和审批权。

3、总经理。贷款审批权限为100万元(含)以下。

4、审贷委。(1)贷款审批权限为100万元以上至250万元;(2)审批疑难贷和优惠利率贷款。(二)审贷委:

l、人员组成。审贷委由 人组成,主任,成员。

2、议事规则。召开审贷委会议,必须有 个以上人员到会方能成立,必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审贷委主任(会议召集人)不做定调或暗示性发言,以左右或影响其他参会人员(下属)的判断能力和真实意思表示。

3、表决程序。采用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主任有最终不放贷的决定权;表决必须有60%的同意票即通过;以电话等形式征询未到会审贷委成员的意见,会后补上

七、贷款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方式等。

(二)贷前调查

信贷员及信贷业务部依据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诚信程度、经营项目、财务状况、担保方式以及风险程度等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贷款建议:包括是否贷款、贷款多少、贷款期限、拟定利率、担保方式等。

(三)向总经理汇报确定是否放贷。

(四)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提交审贷委研究决定。

(五)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担保等相关手续,填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担保承诺、转账承诺、签字盖章等,履行贷款审批手续。

(六)按约定收取利息。

(七)检查确认贷款相关合同发生时效时间生效后,向计划财务部提交签批后的贷款借据第二联作为转账通知,计划财务部依据转账通知对借款人按期发放贷款。

(八)建立贷款、还款、收息和抵押权证管理明细台账;

(九)加强贷后监测,实时核查借款人资金使用、经营、还款资金回笼等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时还贷付息,防止发生贷款逾期形成风险。

(十)整理完善信贷档案资料,建立档案台账。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归档;对已还清贷款本息的信贷档案资料,在还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综合管理部保管(保管期限6年)。

八、抵押贷款操作流程(一)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l、抵押人为法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最近的年检证明(附本及复印件,必备)。(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的年检证明。(3)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的年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5)企业章程。

(6)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即股东会决议(必备)。(7)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8)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必备)。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或结婚证明。(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三)办理财产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l、以共有财产抵押的,应有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2、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3、以乡镇(村)企业厂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5、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6、以预售房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7、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

8、以机动车辆抵押的,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9、以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成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l、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税费等因素,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1)个人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70%(以房产评估机构评估书为准)。

(2)个人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50%。(3)个人房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抵押率不超过50%。(4)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70%。(5)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50%。(6)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其抵押率不超过50%。(7)车辆等交通工具的抵押率不超过50%。(8)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率不超过50%。(五)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物要以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效,贷款经办人(信贷员)应与抵押人一同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亲自拿回产权证和抵押登记证明书。

1、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县、区房管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国土资源局和县规划建设局。

3、车辆抵押登记机关为市交通局车管所。

4、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县、区工商局。

5、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为公证处(办理抵押公证)。(六)抵押物的保管

1、房地产他项权证封包后,填写交接清单双人签章(信贷员和出纳)交出纳入库(保险箱)保管,并登记抵押物保管登记薄。

2、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的,贷后检查岗或信贷员应定期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和变化情况。

3、贷后检查抵押人及抵押物的主要内容:

(1)抵押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2)抵押人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3)抵押人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被撤消。(4)抵押人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更。(5)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

(6)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者被征用。(7)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或者形成新增财产。(8)抵押物被再设立抵押、质押、或被出租、转让、馈赠。(9)抵押物被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10)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抵押权存续期间信贷员要密切关注上述情况的发生,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采取相对应的策略、措施,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七)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押权,变卖或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贷款本息以及相关费用。

2、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应当向借款人继续追偿其不足部分;清偿后尚有剩余的,应退还给抵押人。

3、抵押担保的贷款本息清偿后,应当与抵押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相关抵押物权属证明及证件交还抵押人,办妥交接手续。

九、质押贷款操作流程(一)质物的范围

l、可以接受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1)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2)依法可以流通、转让。(3)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4)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2、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

(1)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存单、凭证式国债。(2)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二)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三)质押贷款应注意的事项

1、以存货质押的,应具备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保管质物的仓储条件。

2、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3、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应有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依法止付的,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承诺文件。(四)质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1、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出质动产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的价格变动、变现税费等因素,根据质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质押率,并据此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原则上一般动产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的50%。

2、应当综合考虑质押权利的易变现性、市场价格、商业风险、相关费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权利质押率,并据此与质押人签订合同。原则上:(1)人民币存款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存款行确认数的90%。(2)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90%。(3)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90%。(五)质押登记

1、质押登记手续办妥曰期不得迟于质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六)质押担保的管理

1、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保险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正本经确认后,填写移交清单并签字盖章后交出纳入库保管。

2、以银行承兑汇票,还应当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正确背书记载并签章。

3、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应按贷后检查间隔期定期检查质物的管理和变化情况,并督促出质人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4、质押贷款的贷后检查主要内容同抵押贷款的检查内容。(七)质权的实现

基本上同抵押权的实现。

十、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一)保证人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其中其他经济组织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2、原则上应当选择代为清偿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

3、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4、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管人员所在公司曾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能作为保证人。(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最近经年检的的营业执照(必备资料);(2)最近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资料);(4)经年审的贷款卡(无贷款的可不必);(5)最近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6)企业章程;

(7)上和当期财务报表;(8)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要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4、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2)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款证明文件;(3)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5、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

(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公务员);(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三)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评审

l、应当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确定保证担保的可靠性。

3、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为他人担保的余额、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证。

4、保证额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一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有负债)。

5、保证人为村委会和村主任的,所保证担保“三农”贷款中的种、养殖大户、专业户,给予大力支持,扶持他们做大做强,发展新农村经济,可适当放宽保证担保条件,并且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四)保证合同的订立

1、保证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保证人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2)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3)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书面担保文件。

2、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或者是签订联保协议。

3、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应当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五)保证担保的管理

1、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当按照贷后检查问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检查,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2、应当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3)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4)破产、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5)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六)担保债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本付息的,除按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当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收,并取得回执。

2、借款人和保证人均不履行责任的,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保证人拒绝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应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以收回贷款本息。

5.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篇五

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征信系统的管理,规范和完善信贷项目数据的录入、报送、存储和查询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征信系统管理由我公司风险部负责,并指定专人担任“征信系统管理员”岗,专职负责信贷数据的录入、报送、纠错和查询工作,业务部各客户经理对各自贷款项目进行协助配合。风险部经理对公司征信管理工作定期督导和检查。

第三条征信系统的用户登录权限密码由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独自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若密码泄露或征信系统管理员变更等原因,则需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申请重置密码。对征信系统的操作完毕后,应及时退出登录状态。第四条征信数据的报送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借款人为企业的,必须当天录入征信系统;借款人为个人的,必须在贷款发放的当月完成信贷数据的录入。

第五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在录入数据时,应与信贷业务档案进行仔细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数据包。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须每日至少一次登陆征信系统,查看是否有我司需要补正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若有,则需按要求及时补正,未能按时按要求补正的,需向风险部经理说明原因。第七条征信系统的查询必须取得被查

询人的书面授权或许可。查询完毕后,应在《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中登记。第八条公司客户有权对经由我司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征信信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征信系统管理员应指导客户填写《征信报告异议申请表》。第九条我司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提取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若无错误或错误已更正的,则直接回复申请人。若异议信息存在的,则将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和异议情况确认说明书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并与客户、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保持实时沟通,妥善解决问题。

第十条征信系统安装我司风险部专用电脑当中,该电脑为征信系统管理员专用,该电脑不得安装未经许可的软件,也不得接外网。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时升级电脑杀毒软件和木马防火软件,以及升级系统补丁。

第十一条征信系统专用电脑若是出现故障,征信系统管理员应立即拨打人民

银行征信部门有关技术人员的电话,及时汇报故障情况,不得影响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并由公司风险部经理在场监交。交接内容包括: 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够独立工作;

所有使用资料;

正在经办和将要经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风险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限责任公司

6.小额贷款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篇六

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公司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列入公司管理工作体系及各部门与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公司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系公司在筹建与运作期间各项重要工作与活动及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照片、声像及其它形成的原始记录材料。

三、档案工作由综合财务部统一协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四、所有档案,均实行集体统一管理,各部门必须于当年底前向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移交。凡属规定归档的文件资料,账册等要求完整、系统、准确,归档时必须填写移交清单,履行好交接手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根据档案工作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五、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对本公司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立卷,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对各级下发的密级文件及时进行登记;对本公司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或变更密级;

六、档案的查阅或借阅工作一律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执行。严格调阅登记。密级档案的查阅或借阅,须经总经理批准,一般仅限在档案室内查阅。

七、严格遵守档案材料的复印、复制制度及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复印、复制档案资料;属保密范围的作废文件和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监督于指定地点销毁或集中移交有关部门。

7.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篇七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作用

(一) 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的一大瓶颈。由于风险控制等原因, 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很低。而不吸收公众存款、只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小企业融资难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贷款担保灵活、贷款审批时限短的特点, 以及服务中小企业的目标, 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更多选择。特别是那些产业链条上龙头企业发起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 在支持上下游配套企业发展过程中, 由于信息比较对称, 显著增强了贷款风险的可控性。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90%以上都投向了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 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矛盾, 使信贷资金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弱化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

(二) 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创造了机会

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 为民间资本涉足金融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途径, 同时, 也有利于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长期以来, 由于民间信贷呈现松散、盲目、缺乏规范的状态, 有可能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大量资金的体外循环, 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 也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等, 导致其虽然长期存在, 却始终被排除在合法金融之外。小额贷款公司首为产业资本转型开了一个口子, 为民间金融资本浮出水面提供了契机。

(三) 为分散金融风险探索了新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门槛较低、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速度较快, 无抵押、免担保等优势;并且对小额贷款需求者的了解深入, 利于控制小额贷款的业务风险。与农村金融机构相比, 地方政府不用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过多风险。原因是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从两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因此,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50%-100%, 有利于规避放贷人的道德风险。另外, 小额贷款公司还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 贷款风险进一步分散化。例如, 浙江省的试点办法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 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面临的风险

当然, 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 不确定因素还很多, 未来发展还有很大的变数。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表现为:客户风险、内部风险和经营环境风险, 其中客户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

(一) 客户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借贷者的信用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目前尚未接入企业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 还不具备查询用户条件, 尚未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这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对同一家企业或个人放款时, 不得不重复进行相关的资信调查, 不仅增加了成本, 而且加大了贷款风险。

(二) 内部风险

内部风险是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金融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 人才是金融的灵魂。由于业务的单调, 无法从外界吸引有知识技能的人才, 金融管理水平难以提高, 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 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人员因素中的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和流程因素中的流程执行不严格。

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人员构成上来看, 普遍存在着人员少、专业技能弱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人员均未从事过金融业务, 业务知识欠缺, 极易产生操作风险, 且许多公司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人员, 风险处置业务操作也只停留在文字上规章制度。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较少, 缺少高素质的人才, 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还不高, 影响了业务的开展。

(三) 经营环境风险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只贷不存”。“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极窄, 以目前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 资金来源只有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和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三个途径。由于资金不足, 导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如温州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联信公司, 开业当天贷出了多达2000多万元。这家公司由12名企业法人投资设立, 当地一家民企——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起人, 注册资本达1亿元, 短短几天其贷出的额度已接近贷款总额的上限。缺乏持续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 加上小额贷款流转周期长, 其生命力受到很大制约。这些因素都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风险管理是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的根基。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贷款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净资产及股东投入, 贷款总体规模相对较小。在相对小的贷款规模下, 只有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才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现金流健康, 才能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 形成可预期、可持续的经营策略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目标客户群体定位在小企业和农村地区市场上。在具体客户的选择上, 一定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选择自身熟悉的行业和客户, 逐步发展业务。在经营绩效目标上, 一定要避免追求收益率和贷款规模的现象, 根据自身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稳健开展业务, 避免经营上的短期行为。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自身经营范围、资金来源限制, 只有选定差异化的市场竞争策略才能在当地信贷市场取得成功。面对竞争, 小额贷款公司应避免与银行的正面交锋, 从自身熟悉当地市场情况出发, 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的客户, 发挥自身“船小好掉头”的优势, 缩短信贷调查、审查、审批流程, 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创新信贷产品, 与银行展开差异化的市场竞争, 促进自身发展。

(二) 加大员工培训力度, 完善公司激励机制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目前人才短缺的情况下, 应进一步加大现有人才的培训力度, 使员工既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又有实际的操作经验,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操守培养, 使员工成为诚实、可信、敬业的员工。法律的欠缺属于公司的外部发展环境问题, 就公司而言很难就完善法律法规方面作出太多努力, 但公司应该加大员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使员工在现有的规章制度下合法合规经营业务, 并随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 及时调整业务。

(三) 设计多种信贷产品, 构建征信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除了继续向有一定经济能力和社会关系的人发放担保、抵押和质押贷款外, 还可以进一步将贷款对象扩展到低收入客户。在向资产很少的低收入客户贷款时, 客户一般不存在传统的抵押担保品, 但事前的严格选择放款对象以及抵押担保替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贷款风险。小组联保、小组基金等是主要的抵押担保替代形式。另外还可以采取公司+农户模式, 通过联合有一定规模、技术和经济实力的龙头企业, 采取企业与农户签订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合同, 由龙头企业担保农户贷款的方式取得小额信贷的支持。这种方法不但使没有资金的农民取得了资金, 减少了金融风险, 同时也使农户产品有了销路, 企业货源有了保证。

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体系外, 还要建立对农户信用等级评估。在资信等级评定过程中, 评估小组除了信贷员之外, 还要有村委会成员和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参加, 对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张榜公布, 设立意见箱, 举报电话, 自动接受监督, 倾听群众意见, 杜绝信用评估的暗箱操作, 增强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在信用等级评估后, 要将资信等级评定结果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间实现资源共享, 以共同约束和激励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四) 加强贷后管理

公司信贷员应严把审批关, 贷款发放后应跟踪了解贷款的去向, 如定期进行贷款项目检查、调查贷款资金使用等以监督农民将贷款应用于正常的生产活动中。通过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的分析, 来决定是否对客户进行再贷款或贷款展期, 对风险较高或显著上升的客户应按期回收本金, 不予续贷, 或在续贷时调整贷款期限和发放方式;而对风险低、经营状况好的客户则继续予以资金支持。虽然此举会增加整个交易活动的成本, 但是相对于整笔贷款的收益而言, 这部分成本是可以承担的。同时, 对农民进行相关金融知识的普及, 使农民正确地了解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意义从而合理使用贷款, 提升农户的信用意识, 保证贷款安全运行。

(五) 扩大融资渠道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小额信贷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并且“只贷不存”, 即不能吸引存款。央行此举本意是为了控制风险, 因为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 如其经营失败易导致存款挤兑, 形成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这一“只贷不存”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正如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的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所言“只贷不存”相当于斩断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缺乏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内难以为继。所以从长远发展来说, 监管当局应制定适当的具有“正向激励”机制的发展路径, 除了允许股东增资扩股外, 还应逐步允许那些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其融资来源, 通过相互资金拆借、吸收转贷款、批发贷款, 进而吸收一定比率的存款等方式扩大其资金来源。同时, 小额贷款公司也应与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民营企业合作, 拓展融资渠道。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S〕.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2〕熊福生.风险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3〕赵其宏.商业银行风险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1.

8.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新政 篇八

小额贷款公司,一个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试验,受限于赋税过重、贷款额度、“只贷不存”等规定束缚,实践状况并不乐观。

浙江,一个民间融资活跃的省份,在全国率先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一年多后再出新动作。2009年6月10日,浙江《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为《意见》)出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融资等方面的内容推出了新举措。

稳健好开局

2008年5月4日,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闸门。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2008年7月15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后浙江省工商局还发布了我国首个暂行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半年多过去,早早起步的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进展如何?

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敏尔说,“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起步顺利,开局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形成了运行情况良好、试点推进好、管理团队选得好、客户反映好的发展局面”。

事实正是如此。截止今年1季度末,浙江省共审核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73家,正式开业营运54家,注册资本总额76.23亿元。半年来累计贷款146.61亿元,计15991笔,其中纯农业(种植业)和5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累计61.37亿元,累计13380笔,户均贷款45.87万元,为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了全新的融资渠道。试点半年已收回贷款71.91亿元,逾期贷款仅472万元,逾期率不足千分之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未发生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放高利贷和暴力催债现象,整体运行稳健,实现了“开正道、补急需、促创业”的试点初衷。

吃螃蟹“新得”

实践出真知,经过半年多的试点,浙江已经意识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如定位不够明晰、税费负担较重、融资比例过小、资金额度划分不合理等等。6月10日出台的《意见》针对以上问题做出实质性的规定。

市场定位方面更明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将给小额贷款公司今后的试点与发展带来便利: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将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将得到积极支持,并能按规定执行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贷款资金渠道进一步拓宽。《意见》规定,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持股可由原来的20%增持至30%。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税负实行补助和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以减免。

此外,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缺乏,风险相对较大,县级政府将参照浙江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掌握在上述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

对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适度放宽。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浙江对单户小额贷款额度作了适度调整。即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原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意见》还规定,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

小样本经验

半年多的实践成就了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中的典型样本,他们的先行经验也值得借鉴。

在小商品经济活跃的义乌,小额贷款公司更勇于创新。如,浪莎小额贷款公司在具体的运作中突出四个鲜明的特色,那就是:小、多、便、活。

所谓小,即浪莎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对象以中小企业、“三农”及个体经营户为主。所谓多,即贷款的品种多。据介绍,该公司将接受“三农”贷款、临时性周转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产业链结算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和助学贷款等7个品种。

所谓便,即贷款手续简便、快捷。据介绍,客户如需贷款,先填写申请表,由贷款公司进行调查和贷款审批,然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即可获得贷款,若今后成了老客户,则在两个小时内将贷款转入客户的帐户。

所谓活,即经营灵活。据介绍,浪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80%以上的业务均可以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办理。比如“三农”贷款,可采用企业或个人信用担保、农户联保、农户互保、政策补助保证等形式。其他贷款品种可选用个人信用担保、企业联保、资产抵押等近20种担保形式。

此外,浪莎小额贷款公司的活还体现在放贷的限额控制、期限和利率上。贷款的数额少至1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的期限少则7天,长达3年。贷款的利率,临时性周转贷款等5个品种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4倍以内计收,而“三农”贷款和助学贷款的利率在前5个品种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

而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和业务上,则确立了“零风险”、“零距离”、“零库存”的“三零原则”。

在瑞丰小额贷款公司里,“好借好还,当天办完”的标语到处都能看到。在温州,几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非常明确:80%投向小企业,10%投向纯农业,10%投向其他,贷款流程效率非常高,快的3个小时,慢的3天。担保方式主要以信用为主,其中非抵押担保在85%以上,有抵押的担保在10%左右。其中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抵押担保为100%。并且在贷款方式上灵活创新,银行认为,风险大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应收账款等项目小额贷款公司都可以做。例如乐清的正泰公司,养猪大户向它供应猪肉,一般3个月结算一次,以30万元为例,只要正泰确认这30万元欠款到期可以兑现,它就给养猪户贷款。在业务创新上,正泰贷款还推出了正泰集团供应商应收账款质押方式。

另外,调查表明,目前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一般为13-17%,远低于当地民间融资的利率。不少实力雄厚的主发起人表示三年不分红,并认为办小额贷款公司是尽社会责任,只要适当回报就可以了,如果利率太高,贷款收不回的风险就大了。从浙江全省已开业运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看,贷款利率基本合理,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降。如嘉善、临安、东阳等县市民间借贷利率已从5分下降到2分多。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未来发展还有很大的变数。但是,只要稳步推进,边发展边总结经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并不遥远。

9.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篇九

风险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年股东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规定,特制定如下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建立业务学习制度,组织贷款业务人员定期学习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断提高贷款管理水平,增强贷款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条 找准市场定位,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积极支持农村种养殖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化贷款结构,分散贷款风险。

第三条 在贷款对象选择上,贷款的受理及发放只针对有担保的借款人,并且对其担保方式、担保物及其价值、偿还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综合考虑,确认无风险后才能发放贷款。

第四条 严格贷款程序,健全制约机制,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根据贷款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审查贷款的发放对象,对照贷款的基本条件,严格贷款程序,确保贷款投放效果。

第五条 建立健全贷款审查管理制度。一是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提高放款质量;二是贷款实行受理、审查、批准“三职”分离,健全制度,严守程序,控制人情贷款和低质量贷款的发生。

第六条 强化部门、岗位职责意识,明确责任。在公司内部建立统一的贷款风险控制体系。信贷业务部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风险控制部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也是第一清收责任人。总经理是贷款审批人,负最终决策责任。

第七条 严格贷款发放审批制度,层层把关,控制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发放的程序是,信贷业务部受理,并进行初核,然后交由风险控制部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调查、核实,再交回信贷业务部履行贷款发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每一笔贷款均须遵守这一程序。

第八条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和贷款退出机制。按季对存量贷款进行贷款五级分类、对借款人存在隐患以及制约借款人发展的因素及时预警,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对有可疑因素的借款人贷款应尽快退出,不得再增加贷款。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十条 在防御风险方面,同时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从资本金和营业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者发生超过资本金5%以上的可疑类以下(含可疑类)贷款,三日内召开股东会研究处置。

第十二条 实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对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使用,公司风险控制部均应跟踪监督。如果发现存在逾期还款或者无法还款的情况,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第十三条 建立贷款到期催收制度。每一笔贷款到期之前的十日,信贷业务部应对借款人发出偿还借款通知书,要求其按时偿还贷款。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10.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篇十

责编: 2009-12-0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和《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我办制定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引导资金流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规、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授权各市金融办(或相关监管部门,下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各市金融办在各市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县区监管职责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市政府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力量,各市金融办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及持有股份,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商业事宜保守秘密。

第九条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研究和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依照辽政发〔2008〕42号、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和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东、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省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分析、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

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总体安排,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终止,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

(四)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

第十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统一编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数据、报表。

第十七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及时、有效地组织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省政府金融办作为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其开展活动。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章程须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九条 各市金融办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初审工作,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筹建和开业。

第二十条 各市金融办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有关事项变更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市金融办按照省政府金融办非现场监管要求,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市金融办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自身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三条 各市金融办负责考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并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四条 各市金融办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一旦有不明用途资金大量流入,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六条 银监部门协助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在省政府金融办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加强省内小额贷款公司间的协调和联系,规范行业经营,促进会员自律管理,引导贷款投向,向省政府金融办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和需求等。

第四章 合规性经营要求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经营小额贷款及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对于经营稳健、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人员素质较高、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开展新业务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原则上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市经营。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经各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计提呆帐准备金,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并按要求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具备资质、经省政府金融办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其年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开户行的名称、帐号等信息报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和回收要通过银行机构办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经营情况、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金融办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风险提示,加强指导。

第四十二条 金融办定期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施重点专项监控。小额贷款公司要自觉接受检查。

第四十三条 金融办将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两部分。

电子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企业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情况汇总,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培训记录,小额贷款公司报表汇总。

文本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的文档,公司业务报表,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监测评级分析资料,处罚记录,风险处置预案,省、市金融办认为应保存的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 金融办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由各市金融办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政府金融办采取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资金来源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现金交易的;

(五)违反规定进行帐外经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的;

(七)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的;

(九)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场所不合要求的;

(十)业务开展不规范的;

(十一)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的;

(十二)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

(十三)违反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十八条 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风险防范与处置。区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初审、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区县财政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管部门。

第三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并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应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业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1.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组织形式、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等变更事项;2.贷款投向;3.资金来源、比例;4.贷款利率;5.贷款回收情况。

(二)资产质量。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参照银行业风险认定标准,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主管部门重点关注逾期贷款;检查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三)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主管部门重点检查:1.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流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2.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情况;3.出账审批制度、财务核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交接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情况等。

(四)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主管部门核查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会计记录和报表与上报主管部门数据的一致性,重点关注贷款本金及利息核算的真实性和上报主管部门数据的真实性。

(五)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明确贷款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应该建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检查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情况。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信息归档等。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材料(见附件)。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材料后,对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并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本区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第八条区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监管报告,分析季度、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并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及工作计划。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以及区县主管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档案。档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运营统计信息资料、相关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二)市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时形成的各种报告资料、分析材料,包括与小额贷款公司往来函件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批示件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意见、监督信息和举报材料。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内部会计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一会计终了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具备金融机

构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年3月底之前将前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报送相关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市和区县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托管银行应切实负起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除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改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制定本公司贷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明确贷款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每年区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做出评级。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度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报送季度风险排查报告,区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监管报告的同时,报送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排查报告(见附件),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在市金融局组织召开的季度金融风险排查工作会议上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风险排查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按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需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时,区县主管部门提出本辖区内终止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需协助区县主管部门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终止过程中相关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属于违规行为:

(一)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组织形式、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以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之外的业务或跨区域经营。

(三)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包括办理贷款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四)未按市主管部门要求接受监管,报送报表等资料,或报送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五)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六)贷款利率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出或变相超出规定比例。

(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向涉农方面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金额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其他区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向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九)领取设立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业。

(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规事项。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区县主管部门可采取风险提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市级主管部门可采取取消试点资格等措施;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抽逃资本、洗钱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县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报市主管部门后,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11.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解决之道 篇十一

从1993年算起,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已经默默跋涉了15年,取得了不少经验,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与难题。笔者认为,其主要表现于三个风险: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恶意骗贷等不还贷款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农业收益不确定性导致农户偿付能力差的市场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操作成本过高带来的经营风险。

链接商业解决信用风险

1.贷款信用风险在金融圈内很难化解

在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具有“无担保、无抵押”特性的农村小额贷款,其信用风险是与生俱来的。

高风险则需高定价。为覆盖风险,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通常采用提高贷款利率的方法。但是随着利率的不断提高,风险上涨程度会更快,最后导致利率杠杆失效。如果有人愿意付60%的利率借钱,就别指望他会还回来了。

自古以来,借高利贷的只有两种人。一种是急需用钱,急到了不顾后果。只要有钱,砍脚砍手无所谓,结果就是砍脚砍手,甚至跳楼自杀。还有一种是恶意骗贷,利率多高无所谓,反正没想还。不管结果如何,大多数人贷款是以还贷为目的的。而这两种人,一个是没考虑还贷,一个是没打算还贷。

风险为什么难以化解?因为在既定风险口径下的贷款,其风险值是一个客观的概率值,这个值在金融圈内不会减小或者消失,也不因为从结果上看的某一个微观特例而改变。如果某种模式理论上存在平均5%的坏账率,即使有一家机构做到了1%的坏账率,大家也不用学,学也学不来。这个1%坏账率其实是概率之内的,是短期的、特殊的。如果你硬要去学,很可能得到10%坏账率的结果。

2.链接商业利润,分担金融风险

风险虽然难以被化解,却可以被分担。笔者建议,在中国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风险由商业利润来分担。金融利差的高低是1%的倍数,而商业利润的高低是10%的倍数,拿商业利润补偿金融风险绰绰有余。

商业利润凭什么分担金融风险呢?因为贷款并不完全等于人民币。人民币是一种不记名的、具有充分流动性的、没有任何指向性的货币,而贷款是记名的,有具体指向性的。指向谁呢?指向一个或多个商业标的。

贷款被限制了流动性,所以指向的商业标的应该给予贴现。为什么贴现呢?因为得到了规模需求。规模需求理论将这种贴现的“利率”命名为“货现率”以示区别:货现率是商业企业在贸易项下,买方市场条件下,由于买货而进行的特定回报,而金融机构之间的贴现是在资本项下的。

货现率可以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抵偿金融风险。例如农户的贷款不允许买烧酒,“被迫”去买化肥,化肥厂因此增加了生产的确定性,减少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商品的仓储成本与流通渠道的营销成本,理应拿出一定的利润,回报这种贷款定向购买行为。这等于是化肥厂与农户共同分担了这笔定向贷款的风险。

3.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为何被叫停

1999年2月,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各商业银行在摸索个人消费信贷的过程中,曾经走过弯路。某银行曾经做出如下规定:大学毕业生贷款1万元,中学教师可以贷款2万元,正处级干部可以贷款5万元等。这些不问用途的消费贷款,造成了坏账率提高,产生了很大风险。

于是2001年11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为什么要紧急叫停?因为不指定用途的贷款,很可能不去消费,而是被挪用,流入资本市场,比如炒股票。

直到今天,个人信用项下的不指定用途的消费贷款,在城市已经被现实证明:既是行不通的,又是违规的。那么在偿付能力相对差、信用风险相对高的农村,结果如何,可想而知。农户贷款之后,可能先去耍两把牌九,再喝点小酒,然后才去买种子。这种不问用途的贷款,将产生很大风险。

4.贷物不贷款见物不见钱

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行不通,换句话说,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才是可以的。

农村小额贷款的用途很清晰,就是购买种子、化肥、农机、技术(请技术员也可以贷款)等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贷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之中的“贷款”两个字,应该是“贷物不贷款”。跟按揭买房一样,农户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签的是一个借款协议,如果农户贷款去买化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就把钱直接付给化肥厂。对农户来说就是“见物不见钱”,农户拿到的是物(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人民币。

小额贷款公司或关联方,要事先组织农户可能需要的生产资料,按照不同行业或类别,每类选择5到10家可竞争性的企业和产品,建立目录企业制度。农户在其他项下的流动性全都被限制了,但在某类生产资料项下,一定要保留足够的选择权,以规避企业的道德风险。这就是规模需求理论中的有限选择论。

举例来说,一个村100个农户贷款,都去买同一个化肥厂的同一种化肥,化肥的市场价格是100元。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同农户签一个100元的借钱合同,然后农户去化肥厂领市价100元的化肥。但小额贷款公司付给化肥厂多少钱呢?不是100元,可能是80元,最多85元。这些数字都是示意说明,并不精确,但其比例关系是正确的。

这能够大大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贷出去100元,实质付出85元,利息还是以100元为基准计算。当然,如果所有商业利润都拿到了贷款公司,没有分给农户。我们也可以考虑不再高风险高定价了,或者在保持高利率同时,给农户以优惠:花85元可以买到市价100元的化肥。如果不贷款,就只能自己花钱去买市价100元的化肥了。农户肯定会算其中的账,也因此付得起高利息。

引入了“贷物不贷款”原则,就为借鉴银行项目贷款(或按揭贷款)提供了可能。如果贷款是“人民币”,借款标的是4000元,农户许诺自己配套1000元,将无法监督农户配套资金的真实性。如果农户生产经营项目的资金需求是5000 元,那么小额贷款公司贷给他4000元,农户配套1000元,都以“出货不出钱”的方式,分别购买化肥,贷款才可以发放。只有到化肥厂拿到购买凭证,才可以拿到4000元贷款(其实是化肥)。这样等于农民的贷款付了“首付款”,从而大幅度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

总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运用规模需求理论,坚持“贷物不贷款”的原则,强化“贷款”的记名功能和指向性,从上游企业获得货现率的贴补,增加抵偿信用风险的来源。

模拟出口解决市场风险

1.引导传统农业升级,加强农户偿付能力

农户不还贷款的最根本问题是其偿付能力比较低。农户本身以单个家庭为生产单位,经济底子薄弱,抗风险能力差,而且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生产稳定性差,预期收益不确定。

所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之中的“农村”两个字,指明了立命之本,必须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升级,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如果偿付能力大幅度提高了,将来甚至可以不必“贷物不贷款”了,因为信用体系累计并建立起来了,直接提供不指定用途的贷款也没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产业升级的关键,在于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而不仅仅是以往被普遍关注和提倡的特色产业,比如做工艺品加工或者养鸵鸟。这些项目都能挣钱,但是不能推广,无法复制。何况对这些特例来说,即使没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也容易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启动和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该重点做主流农业,不能只做边缘农业;应该摸索全国都适用的、内在的原理和方法,而不只做某个地区或某行业适用的特例。

2.农民增收难:农产品标准体系和价格体系扁平化,优质不优价

我们去菜市场买菜的时候,基本上是看这西红柿个儿多大、皮多红、多老或多嫩之类,无非如此。如果我们只能靠我们的感官来判断农产品的好坏(其实是无法判断好坏的),农产品的价格只能是扁平的。

这家的西红柿和那家的西红柿的价格差别是不大的,也就是每公斤两块五和每公斤两块三的区别。甚至我们的全国报价,也只有由于距离产地远近不同而产生的运费差别,没有大的价格差别。当然我们也有一等品之类的概念,但是分等级的标准是什么呢?还是按个头大小、外观色泽、口感好坏来分辨的。

我们没有一个内在的检验体系和标准。没有标准造成的恶果就是优质不优价。想买优质农产品的人买不到,而那些对价格敏感的、想买普通农产品的人,要和想买优质的人承受一样扁平的价格。

所以,要想升级传统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必须改变这种价格体系,让同一种农产品有不同的生产标准和市场价格。

3.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内需公司+农户+生产资料供应商

众所周知,农产品出口市场和本土零售市场,生产标准和价格,都是不一样的。北京大葱批发价格是1元/公斤,“外向型”公司把农户符合出口标准的大葱收购起来,出口到日本,平均出口单价约1美元/公斤。

农产品出口的主要特征是“公司+农户”模式。一个“外向型”公司可以带动几万农户,收数十公顷的蔬菜,装上大船,运到外国,卖到一个好价格,然后把一部分收益分给农户。首先,这是从需求反向配置供给的模式,先有出口定单,再组织农户生产。其次,使用国际先进的标准和技术,能够满足产业升级需求。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应该是生产优质的、高标准的农产品的农户。如果农户生产这种大葱没有种子、地膜,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提供贷款,指定种子公司和地膜公司,并且算好账,农户买生产资料,租用生产工具,需要多少成本,拟订合理的收购价。单个农户是没有议价能力的,如果全村的农户都组织起来,可以从上下游拿到货现率。

农户可以用优惠价贷款拿到目录企业提供的高标准生产资料,如果想降低标准,使用不在目录企业范围内的低标准生产资料,必须按照市价自己花钱买。显然这样不合算,于是农户就主动进行产业升级。

如果“外向型”公司可以一直做下去,当然是非常好的,但遗憾的是现在遇到了很大阻力:受到国外标准壁垒的影响(例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定单是不可持续的。发达国家由于政治选举的需要,会用各种各样的办法,持续地挤压我们的农产品出口。

不能出口,就只好内销。笔者建议由规模内需公司,把“外向型”公司的出口定单,转换为内需市场的定单,形成一个“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内需公司+农户+生产资料供应商”的完整链条。否则高质量的农产品也卖不到出口的价格,农户只能降低标准,走回头路。产业不但没有升级,反而退步了,农户的偿付能力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提升。

4.规模内需的来源

出口时的定单是按船来计算的,每船数万吨。比如近日韩国某饲料公司招标寻购27.5万吨玉米,分五批5.5万吨装船。这27.5万吨是什么概念?一个县的玉米可能不够。作为玉米高产区的山西省晋中市(辖1区1市9县),玉米年产量是100万吨左右。

这么大量的定单转向内销,匹配给千家万户,规模内需公司怎样才能够做到?靠的是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强烈需求,靠的是多层次的标准体系和价格体系及其对应的个性化需求。

从前,农户生产时不知道消费者吃什么,只能想象你该吃什么,然后生产出来,放到市场上。结果你肯定得买,不能不吃饭,但不一定吃到你想吃的东西。例如在粮食产量年年增长的前提下,却出现了粮油短缺。因为城里的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对肉蛋等的需求加强,所以玉米做饲料的需求大大增加,最终猪不够了,玉米也不够了。这是造成结构性通货膨胀压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种“供给—流通—消费”的模式,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而且我们已经有了足够的技术手段。如今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记录、传播、整理1000000个需求信息和100个需求,耗费的软硬件成本都相差无几,原来不可能的事情变得可能了。

如果现在的西红柿是符合日本标准或者美国标准的,你愿意不愿意出5倍的价格?答案是肯定的。日本松下等离子电视、法国香奈儿香水、美国耐克球鞋、意大利范思哲时装,都比国产的贵。是买名牌还是图便宜?除了农产品,所有的产品都被验证过了。大家要名牌,宁可贵。美国耐克球鞋专卖店要300-500元/双,国内鞋城普通鞋30-50元/双,10倍价格。

问题仅仅是我们能不能产出这种西红柿,并向消费者证明它是符合国际标准的。

5.引进标准、模拟出口:建立金字塔式的标准体系和价格体系

“引进标准”是引进检验标准,“模拟出口”是模拟一个海关,生产者要按照出口标准来组织生产。由于农产品的生产链、运输链过长,我们无法对生产进行有效的监控,只能在进入到流通市场末端的时候,严格检验。我们应该尽可能向最先进的检验标准看齐。化贸易壁垒为我用,反正又不用交专利费,直接引进检验标准就行。

引进国际高级标准,可以在现有较低的、扁平的国家标准基础上,成为若干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从而建立高低结合的、金字塔式的安全标准体系,然后实施优质优价。我们把农产品分类,分成优质的和普通的,当然这个普通不等于劣质,要达到国家标准。比如大葱的亚胺硫磷残留量,符合我国标准(≤0.5mg/kg),卖0.5元/公斤,而符合日本“肯定列表”标准的(≤0.01 mg/kg),可以卖5元/公斤。

高标准的农产品,才能够卖到好价格。农户才有足够的产业升级动力,获得较高收入去偿付贷款。

“统一战线”解决经营风险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两个字,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性质是资金小、笔数多。所以管理成本远高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平均管理成本,投入大、产出低,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笔者建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鉴授信额度管理办法,建立“统一战线”,整合相关部门的软硬件资源。

1.可变成本:授信额度管理

虽然“手续简便”能够体现金融服务的含金量,但是手续其实不能随意简化。一旦简化,风险的口径就改变了。要想简便农户手续,做好金融服务,必须增加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手续,而这正是问题所在:一个中移动一次贷50亿元,一个农户一次贷5000元,利息收益相差悬殊,但是程序流程与工作量却相差无几,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如何能够盈利呢?

为控制这些可变成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借鉴“授信额度”的管理办法: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用随还。具体办法可以因地制宜,纸质的也好,电子(卡)的也行。比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发行“贷款卡”——贷款额度管理记录凭证,同时可以采取“提前授信、广泛签约、首次激活、循环额度”的方式,管理贷款卡。如果农户的贷款卡有10000元的授信额度,农户可以在需要种子的时候提买种子的款,在需要化肥的时候提买化肥的款。这样可以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户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

如此,不但大大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成本,还为其所覆盖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户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可能。

2.不变成本:整合“统一战线”

从不变成本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室场地、人员等硬件投入,相对利润而言,显得相当大。一个乡可能有几百笔业务,但所有业务的利息收入加起来也许还抵不上一个中型企业的一笔贷款,但小额贷款公司又不得不在这个乡里单独建设自己的服务网点,最后得不偿失,白白浪费了自己宝贵的有限资源。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借助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专项投入和建设成果,借用上述部门已经存在的和正在建设的网点、人员和信息等资源。

例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借助商务部已经启动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延伸到每一个自然村的“农家店”,或者供销总社改革后的、遍布农村的“新供销合作社”,作为安放POS机具的网点,借用现有的从事商业活动人员和已经下设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等资源,从而建立广泛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战线”,集约利用资源,大幅度降低操作成本。

大混业经营模式

1.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

笔者建议,在规范和监管纯粹的金融机构型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应该允许甚至鼓励上下游商业机构(如生产资料供应商和规模内需公司)参股、控股或合作经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叫汽车金融公司。为化肥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是是否能叫化肥金融公司?为收割机、播种机的供应者及承租者提供出租服务的是是否能叫农机金融租赁公司?

化肥厂将化肥商业利润中的一部分,补偿其下属的小额贷款部,覆盖风险的能力更高。如果化肥厂愿意,政策环境也允许,该小额贷款部完全发展成为化肥小额贷款公司。农机厂、供销合作社等机构可以以此类推。当然,也不应反对化肥厂、农机厂、供销合作社等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大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发挥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信息资源共享,为农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当然,大混业经营模式主观上需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达到足够的水平,客观上则需要具备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法律配套。

2.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规模

要有连锁规模,但不要形成垄断,要保持竞争力,但不要单兵突进。

以一县一乡一村为单位独立成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固然可以因地制宜完善一方金融服务,但自身风险高,无规模效益,可持续性低。全国连锁的垄断企业则与之刚好相反,往往因为局部风险的累计导致公司整体埋单。

所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先以一县为试点,逐步推广到以省域为单位,然后进行战略联盟,相对有规模,同时又有竞争机制。

3.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现在被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还是要遵循相关监管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同时遵循金融企业内在的管理要求和运行规律。在与上下社会各方力量相结合的同时,做好金融主业。在单纯的金融问题上,可以借鉴银行其他成功的业务模式,笔者认为,可以解决的业务模式有:

借鉴买方信贷模式,从卖方取得货现率,分担信用风险。

借鉴项目贷款和按揭贷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引入配套资金和首付款机制,降低信用风险。

借鉴信用卡指定特约消费商户目录的形式,指定特约生产资料供应商。

借鉴汽车金融公司,将商业赊销与小额贷款公司相结合。

借鉴金融租赁公司,将商业以租代买等形式与小额贷款公司相结合。

借鉴预授信制度,将即期贷款需求同未来贷款需求一并开发,降低成本,广泛宣传,同时逐步建立覆盖广泛的农村信用体系。

借鉴对公授信额度制度,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成本,提高农户贷款使用效率。.

借鉴银行卡EDC电子清算制度,利用POS机具改良提款贷借据,在简化农户贷款手续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借鉴委托贷款、中间业务,在“只贷不存”的政策环境下,解决贷款资本金相对不足的困难,开拓中间业务,丰富以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方式。

借鉴池贷款,打通上下游产业链,运用多种成熟金融工具,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克服三个风险,为长效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顾名思义就是:

“农村”——农村的事情全国办。因为农村存在市场风险,所以需要“引进标准模拟出口”,建立金字塔式的标准体系和价格体系,引导传统农业升级,加强农户偿付能力,同时力图部分解决食品安全、农产品供应链和通货膨胀等问题。

“小额”——琐碎的事情统筹办。因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操作成本过高,有经营风险,所以需要进行授信额度管理,整合软硬件资源。

“贷款”——贷款的事情贷物办。因为农村没有建立信用体系,存在信用风险,所以需要“贷物不贷款”,链接商业利润,分担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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