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2024-08-21

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精选13篇)

1.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篇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2009-02-27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事项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划转业主大会之前需要使用的: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划转业主大会之后需要使用的: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申请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3、支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

4、工程预算书;

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7、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到幢)。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事情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2.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篇二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环节存在的问题

首先, 与商品房建设的实际速度相比而言, 相应的维修资金建设与完善则相对来说比较滞后, 导致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实际的商品房销售之间出现明显的脱节。在这样的情况下, 很多小区的房屋虽然说都已经销售出去了, 但是往往在这个时候才刚刚开始收缴专项维修资金, 再加上有部分小区自身的销售时间段存在着很大的跨度, 导致其在进行专销维修资金的收缴过程中, 前面的那些住房都还没有进行资金的补交[1]。

其次, 在相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并实施过程中, 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 各地区的资金收缴往往会受到各种阻碍, 使得本应该进行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严重不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严重减免, 给住宅的维修与改造工程造成一定影响, 使得广大业主用户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面临很多不便。最后,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在很多业主的分户账面中, 其用于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的余额, 还不到首期缴存额的30%, 并且并没有对其进行及时的续交。

1.2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使用过程中, 其往往很难获批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有很多的住宅都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质量问题, 并且需要对其进行及时的维修, 然而, 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 手打各种因素的影响与限制, 使得业主对专项资金的申请成功难度相对来说比较大, 导致其并不能及时的使用专项资金。这样一来, 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对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率造成不小的影响。如果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原因加以分析的话, 那么就可以总结出, 其最主要的原因, 还是因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没有收缴完全, 这样一来就会给相关管理部门的实际决策带来不小的困难, 并进一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造成影响。此外, 由于部分业主不太熟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程序, 因此而导致专项资金的申请相对困难, 并且使用效率也较为低下[2]。

根据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如果小区没有建立业主大会, 想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必须由相关的服务机构或者业主来提出建议, 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之后, 才能向资金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申请。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 那么由业主大会来对其进行审核与通过。不过在实际的小区中, 各个业主之间并没有很大的关联性, 互相不认识的情况也普遍存在, 因此导致其很难真正开展实施。

1.3 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在进行实际的房屋销售过程中, 由于其所筹集到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额度相对来说比较有限, 而在这样的情况下, 时间一长, 房屋的维修次数也就不断的增多, 导致剩余的资金也就越来越少, 并且不能有效承担住宅维修的实际使用需求。因此, 为了能够更好地保证日后房屋在进行相关维修时的实际使用需要, 就要求气门必须要保证能够在适当的时机, 来进行相关专修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现阶段, 有很大一部分的业主, 并没有对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有一个足够的关注, 并且, 就某些资金管理单位而言, 其也没有真正做到专项维修资金的透明使用, 导致业主们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续缴还缺乏足够的积极性[3]。

1.4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国家必须要及时的出台文件为来扩大专项资金的来源, 保障住房维修日益增长的需要。准许相关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大会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 在完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之下, 充分的运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来对其进行相关的国债购买与存储活动。不过, 由于受到管理制度的影响与限制, 导致相关的专项资金出现贬值问题, 并进一步造成住宅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紧张的加剧。

2 推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建议

2.1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住房维修专项资金监督法律体系

住房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是一项重要国家决策, 要求其在进行实际运用与执行过程中, 必要要有坚实完善的法律制度, 来对其进行相关保障, 并且要求其必须要在资金的投资、预算和收入支出等各个环节进行专项法律的设立, 以此来实现其对各个资金使用环节的有效监督与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我们在进行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时, 必须要充分重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 要求其必须要对相关的专项资金监管职责与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 要求其必须要对各种信息化的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充分运用, 以此来实现监管效率的全面提升。

2.2 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要求相关的物业维修基金, 必须要由住宅的具体管理部门, 通过进行专门账户的设立, 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不过, 住宅管理部门并不能对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进行相关的干涉, 并且, 专项资金中的衍生收益, 也能够被当做是维修资金中的一项日常开支来加以使用, 而在进行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实际管理过程中, 要求我们必须要合理的依据相关会计制度, 来对其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4]。

2.3强化业主维权意识

作为业主利益维护的一个重要途径, 要求我们在进行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过程中, 必须要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高效性。因此, 各位业主自身不仅仅要具有较高的维权意识, 同时也要求其在遇到需要进行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时, 必须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来主动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努力争取。

2.4 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落到实处

简单来说, 我们必须要落实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管工作, 以此来实现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效管理, 并进一步明确其在实际的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操作办法。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 如果我们想要整整有效的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能够顺利的进行, 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对相关的管理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 并且要进一步依据我国的具体情况, 来对其进行使用管理规则的科学设计, 以此来全面而又充分的发挥专项维修资金的服务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

[3]于艳《论我国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情况》[J], 《金融经济》2013年10期。

3.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篇三

【关键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保值增值; 资金利用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1-0103-02

一、引言

根据住建部和财政部2007年12月4日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在房屋超过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后,业主经过一定的程序即可动用该项资金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维修。

我国自2008年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来,经过几年的积累沉淀,各地所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达万亿元。据玉林师范大学杨天保教授估计,我国目前有660个地级城市,即便按照每个城市10亿元的平均住宅维修资金沉淀计算,总额也超过6 600亿元,而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等一线城市的房屋维修资金数量巨大,由此推断,我国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达万亿元。

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沉淀万亿元相反的是,由于住宅一般都是在投入使用后十五年左右才发生共有部分维修和我国当前对动用维修资金的程序较为复杂,导致目前各地的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率相当低。据统计,截至2013年7月,北京交存资金348.1亿元,使用5.38亿元,使用率仅为1.55%;广州市交存资金约81亿元,使用8 000万元,使用率仅为0.99%;天津市交存资金为145.4亿元,使用7 753.5万元,使用率仅为0.53%,全国平均使用率大约在1%。这样就导致大量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投入使用,因此,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对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和维护业主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现状分析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主要有以下 特点:

(一)增值方式以银行活期存款和短期存款为主,国债投资为辅

虽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但由于购买国债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因此,在实践中,住宅小区业主对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很难达到上述规定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国债投资的比例非常少,绝大部分的资金仍被停留在银行的活期存款或短期存款账上。同时,《管理办法》也没有对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国债投资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维修资金成了“沉睡资金”,成为各大银行争抢的“香饽饽”。

(二)保值增值主体缺位现象严重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将该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维修资金账户。但是,由于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现在尚未明确,其很难在金融机构开设相关银行账户,且对维修资金的划转和业主大会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也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致使将维修资金划转给业主大会管理变得相当困难,最终导致大量的维修资金均由建设主管部门代管。在此情况下,维修资金的所有者由于不能管理维修资金,致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方式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而作为代管者的建设主管部门,又因其非资金的所有者,并没有积极有效地采取措施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可以说,主体的缺位是造成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现状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名义上增值,实际上贬值

由于建筑物从投入使用到共有部分维修一般需要十五年的时间,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交存到使用间隔时间一般在十五年左右。在当前主要将维修资金存放于银行活期存款或短期存款账上的情况下,由于活期存款和短期存款的利率远低于通货膨胀率,致使真正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时候,维修资金的绝对数量虽然在增加,但其购买力已经远低于交存时候的购买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着名义上增值,实际上贬值的现象。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改进措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用于共有部分维修的预存费用,其目的是为了若干年后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因此,确保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对维护业主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进一步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改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体制,明确保值增值主体

虽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但由于业主的分散性和意见的分歧性,使其很难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此情况下,应改变以往分城市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由该机构来负责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确实做到管理和保值增值的主体到位、责任明确,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则只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发放。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保证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行为

对于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明确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确保业主大会作为法律主体能够在银行开设相关账户,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和投资行为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并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和维修资金的第三方监管,来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

(三)扩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渠道

《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了银行存款之外,就只有购买国债一种投资渠道,并且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在投资方式多样化的今天,这样的规定显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因此,在现有购买国债这种投资方式的情况下,可以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适当增加保值增值渠道,具体有以下几种:

1.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是风险仅次于国债的投资,其收益率却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或短期存款。同时,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从七天到一年均可,这样既可以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又可以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流动性,不至于产生不能支取的现象。

2.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可以考虑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于铁路、公路、港口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基础设施建设是一种市场行为,但由于其主体为国家,其风险相对于其他投资来说较低,而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投入到使用有近十五年的时间,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的投入产出具有时间上的同步性。

3.适时、适当、适势、适量进入股票市场

虽然对于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反对者众多,但养老金自2001年进入股票市场以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已经取得了年均9.17%的投资收益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养老金都是保障金,性质也相差无几,也曾因为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样被认为是资金沉淀,不能实现保值增值而提上入市议程,现在已经进入股市,并且已经取得超过国债投资的收益,实现了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因此,可以借鉴养老金的模式,建立一个类似全国社保理会的机构,来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投资,将部分适量资金在适当的时候投入股市,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当然,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在保值的前提下实现增值,因此,绝不能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于那些收益虽然很高,但风险同样很高的项目,以避免出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法支取使用的现象。

【主要参考文献】

[1] 黎明,胡萍茜.住房公积金入市问题思考[J].财会月刊,2013(7).

[2]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S].建设部第165号,2007.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 篇四

(示范文本)

甲(业主委员会):

乙(区、县建委、房管局):

丙(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为保证区、县建委(房管局)代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申请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与区、县建委(房管局)以及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就业主委员会同意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代修并授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授权同意,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且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负责组织代修工作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设备管理部门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 1

用: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的相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本协议和区、县建委(房管局)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的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业主委员会、区、县建委(房管局)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其中业主委员会一联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划转时由市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留存。

5.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篇五

京建发〔2010〕27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审核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1.总则

1.1【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规范资金使用审核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编制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适用本标准。

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不适用本标准。

2.基本规定

2.1【质量保修执行标准】本标准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2【审批条件】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3【紧急情况】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1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2.4【鉴定】建筑结构、电梯和对修缮范围有争议的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工程项目范围

3.1地基、基础

地基:支撑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基础: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力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3.2主体结构工程,承受各种作用的基本结构部分,包括承重墙、梁、板、柱。

3.3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屋面、外墙面和地下室的防水。3.4保温工程,包括屋面、外墙面保温。

3.5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住宅内共用部位装修和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饰面板(砖)等。

3.6室外工程,包括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

3.7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包括给排水设备及附属设备、管道设施等。

3.8电梯工程,包括电梯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安全部件等。

3.9电气工程,包括电线、电缆、配电箱(柜)等。3.10智能建筑工程,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门禁控制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等。

4.工程维修条件

4.1地基、基础

4.1.1【质量保修期限】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4.1.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定期观测表明沉降不稳定,可对地基采取加固措施;基础承载力不足,产生竖向裂缝或斜裂缝,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不能满足安全承载要求,可对基础进行加固。

4.2主体结构工程

4.2.1【质量保修期限】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4.2.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主体结构构件出现开裂、位移、变形、钢筋锈蚀、表面风化酥碱,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满足《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相关规定的,可采取局部加固或整体加固。

4.3防水工程

4.3.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3.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屋面防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重做整个屋面防水:

1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漏雨房间数量累积达到顶层房间总数的30%以上,且局部补漏仍难解决的,可申请屋面防水整体翻修。

2重做屋面防水时,应对破损的屋面天沟、檐沟、檐口、女儿墙、水落口、伸出屋面管道等进行全面修补,水落管残缺破损的应更换。

4.3.3【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外墙渗漏房间数达到外墙房间的20%以上,且经局部补漏不能彻底根治的,应重做整幢楼外墙防水。

4.3.4【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地下室地面积水,且经局部补漏仍无法解决的,应重做地下室防水。

4.4保温工程

4.4.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4.4.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屋面保温层损坏面积达到30%以上,应重做屋面保温。屋面保温维修工程应与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同步进行。

4.4.3【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外墙保温层损坏面积达到20%以上,应重做外墙保温。

4.4.4【改造】增加保温层。4.5装饰装修工程

4.5.1【质量保修期限】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住宅楼内共用部位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住宅楼外共用部位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住宅楼外共用部位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外,共用部位门窗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5.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住宅楼内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

1门窗、窗纱出现变形、损坏、缺失,应进行维修、补全。2饰面砖、吊顶、门廊挑檐、地面、楼梯踏步及扶手等各项目50%以上经过修补的,应重做。

3墙面50%以上面积经过修补的,应进行整幢住宅内墙粉饰。

4.5.3【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

1外墙饰面砖等破损量超过总量的30%时,应重做。外墙涂料污损面积超过外墙总面积的30%时,应进行整幢住宅外墙粉饰。

2护栏、扶手定期油饰;定期检查固定连接部件;锈蚀破损严重的,应更换。

4.6室外工程

4.6.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6.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不能保证使用安全及功能时,应进行翻修。

4.7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

4.7.1【质量保修期限】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4.7.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管道。明敷设管局部出现沙眼、漏水、严重锈蚀;暗敷设管漏水。

2水箱、水池。水箱局部变形、漏水,保温层破损;水箱、水池内壁材质发生化学变化不满足卫生标准。

3节门锈蚀启闭不灵活,漏水。4控制柜内元器件损坏。5压力表损坏。6中水设备。

a.格栅。链条式除污机链瓣断裂。b.调节池。刮泥机损坏;行走机构损坏;电气设备损坏。c.曝气设施损坏。d.鼓风设施损坏。e.沉淀池。吸刮泥机损坏。f.消毒机损坏。4.8电梯工程

4.8.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

4.8.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电梯设备下列部件出现磨损、损坏,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曳引机。

2制动器。3电动机。

4导向轮、曳引轮。5钢丝绳。6限速系统。7控制柜。8选层系统。

9操纵盘与显示系统。10层、轿门系统。11导靴。12导轨。13对重。14安全装置。

15控制电缆及井道配线。16缓冲器。17轿厢。4.9电气工程

4.9.1【质量保修期限】除电线、电缆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外,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9.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电气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配电柜内元器件损坏。2配电线路老化、损坏。3电缆损坏。π接箱内元器件损坏。

5避雷系统接闪器与其它金属物的连接断开;接闪器的焊缝断开、严重锈蚀;引下线弯曲、严重锈蚀;引下线、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焊接处严重锈蚀。

4.10智能建筑工程

4.10.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6.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篇六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市房管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为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切实解决房屋维修难问题,根据《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修改)、《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6〕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物业维修基金和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二、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产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经质检、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书面同意后,可直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最高额度为首期资金的70%。在该比例限额内,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确定具体使用额度。

四、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可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代为行使表决权。

五、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前款所指的一定额度和一定情形,由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等因素自行确定,并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约定。

六、不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可采用公示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视同“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七、拨付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决算费用不足1万元(含)的,凭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的书面报告,可免予审计;维修工程决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八、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7.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篇七

《办法》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关于维修资金的交存, 《办法》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出售公有住房的,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 应当按照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 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 《办法》规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按照下列规定分摊: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2.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 应由业主承担的, 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 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 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办法》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8.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篇八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以下条款中的“市”指江门市,各市、区指本市所辖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江门市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蓬江区、江海区的管理机构;各市(县级)和新会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该市(县级)、区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受理、审核和资金的划转工作。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业主落实具体的工作。

第八条

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调机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和代表参加,协调研究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交存

第九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

(一)没有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业主按所 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超出标准部分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遵循方便、简化、公平、合理的原则,适当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十一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确定一定数量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可根据银行工作绩效、业主反响等,对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动态调整。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确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根据规定,选定当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决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的,可以幢为单位建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三条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商品住宅、非住宅时,应在售房处的显著位置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售出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约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约定的内容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金额和时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房屋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明细表;

3、房地产测绘部门的测绘成果报告书。

(三)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和开户,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已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通知;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修正后开户。

(四)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五)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交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购房人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第十四条

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预交存。

车位、车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交付使用前,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交存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时,应当向购房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结余情况和出具有效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购房人收回分账户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载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交存或续交等事项。房屋所有权转移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自动过户。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等手续时,应查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第十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作出续交方案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机构备案,备 案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二)经表决公示生效的续交方案。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成立业主大会未决定续交方案的,业主按照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续交。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工作;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业主可自行实施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也可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协助申请,由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组织实施单位拟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主要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施工方案、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等。

使用方案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方案和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组织 实施单位提出。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业主对拟定的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通过后,将表决结果进行公示。若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二)组织实施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经表决通过的使用方案;

3、相关业主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和经公示的表决结果;

4、物业服务合同。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告审核结果。审核同意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组织实施单位发出核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应当通知组织实施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签订相关合同。

(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组织实施单位提交的施 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款支付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

(六)管理机构依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出的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款。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业主对拟定的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通过后,将表决结果进行公示。若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二)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三)组织实施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持以下材料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2、经表决通过的使用方案;

3、相关业主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和经公示的表决结果;

4、施工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

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回执,公告备案结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发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通知其改正。

(五)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五条

维修和更新、改造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书、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公示照片提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当物业出现下列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可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经评估、检验认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消防部门认定需要立即整改的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供水、排水设施堵塞、爆裂,二次供水水泵等设施损坏;

(五)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六)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第二十七条

发生应急维修情况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无物业服务企业的,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组织实施的,相关业主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协助申请,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应急维修,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5日内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或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二十八条

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不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物业服务费所包含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进行约定,不得扩大超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章 监管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和业主共同决策电子平台,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流程规范化、提高业主参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共同事务的投票率和准确率,保障业主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统计汇总、监测和分析相关数据信息,依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查询、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档案,并接受所在地管理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形式,专户管理银行、账目管理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更换审计、账目公布等监督管理事项,以及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档案和财务账目。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程序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

2、经表决同意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3、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划转的书面材料和经公示的表决结果;

4、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回执、组织机构代码证、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印章模板。

(二)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公告审核结果,报送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管理机构应向业主委员会发出可划转管理通知书;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管理机构 应向业主委员会说明不予划转的理由。

(三)业主委员会持管理机构出具的可划转通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到业主大会决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继续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交回管理机构实施代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余额划转至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管理机构代管的程序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提出代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申请表;

2、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代管的书面材料及经公示的表决结果;

3、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报告。

(二)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公告审核结果,报送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管理机构应向业主委员会发出同意代管通知;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管理机构应向业主委员会说明不予代管的理由。

(三)业主委员会持管理机构同意代管的通知到原专户管理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原专户管理银行账户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管理机构开立的专户管理银行账户。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国债购买或增值存储方案等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报管理机构备案。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返还业主。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申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管理机构及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四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信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标准、专户管理银行、交存及使用程序、累计交存总额、累计使用总额、累计余额、年度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可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为每年至少一次,可结合实际需要增加半年度、季度公开次数。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住宅小区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增值和结余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公置公示,每年至少一次。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第四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9.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篇九

(秦房字〔2011〕208号 2011年12月27日)

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行政法规,制定了《秦皇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秦皇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行政法规、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对象为全市(包括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市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抚宁县、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下列物业的业主: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能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下房、车库和地下车位(库)(人防设施不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维修养护责任由受益人承担)。

(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参照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除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秦皇岛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7%。

(一)多层住宅(6层以下含6层)每平方米77元;

(二)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每平方米119元;

(三)公寓每平方米126元;

(四)别墅每平方米154元;

(五)地下车位每平方米112元;

(六)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72元;

(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86元;

(八)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23元;

(九)车库和下房按照地(楼)上建筑物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标准为首期交存数额的70%。

第九条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首期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商品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由业主按规定将资金存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即业主在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前持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交存,银行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定的分户明细资料进行核对收款,并出具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市财政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监督管理,专储银行购买、使用。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单幢住宅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单幢住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二)单幢住宅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三)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四)物业区域内如有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由物业所有权人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列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四)使用金额2万以下的,出具现场勘察情况报告;

(五)使用金额2万元以上的,审计部门对施工决(预)算出具审计报告;

(六)工程竣工验收单及保修文件;

(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八)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维修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四)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二)召开业主大会情况报告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动用维修资金的签字表;

(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对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宜的授权书;

(四)维修施工方案、预算、合同、业主委员会意见;

(五)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各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表;

(六)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未缴维修资金及未出售的房屋,提供按其所占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的分摊维修费用说明;

(七)公示的图文资料;

(八)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九)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可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应急维修专业队伍立即组织实施,同时办理维修资金申报手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列支: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提出紧急维修申请书、维修(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及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列支;

2、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3、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提出紧急维修申请书、维修(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及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等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

2、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如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4、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业主大会,要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认真审议、真实表决,严格把关。业主委员会要对业主表决情况、费用分摊方案与维修决算数额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以及业主委员会自管的项目,需经社区居委会见证,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备案。审核同意的,应出具备案通知,不同意的应提出责令改正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要求审计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费用在该项目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项目分次实施的可合并审计。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专户银行将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专户银行将其自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分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业主大会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一个月,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指定格式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测绘后的项目基本情况和分户明细资料。项目基本情况和分户明细资料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开具《新建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银行凭《新建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和上述资料开户。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管,并委托两家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建账到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项目或幢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建账到户。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继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管,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并设专户管理。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并建专户管理的,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同意,同时将业主缴交维修资金单据收齐,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并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确认后,方可立户建账并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应将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银行,作为本物业区域内的专户管理银行,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户门号设分户账,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继续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督。

第三十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二次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六章 查询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查询。查询内容为:

(一)业主查询:个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余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查询:物业服务区域内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余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施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专业施工队伍组织实施;中标后的专业施工队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各县(包括昌黎、抚宁、青龙、卢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2012年1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2012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秦皇岛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秦房字[2002]12号)同时废止。本市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0.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篇十

1、为什么要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答: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物业,即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环境,保证住宅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创造必要的条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都明确了建立住宅维修资金制度,并赋予它一定的强制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住房保障资金,又称为“住宅养老保险金”。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通常,一幢楼房中,业主除了自己房屋专有部分外,还有共用部分,如屋面、楼梯、上下水管道、基础等,都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需要共同维护、保养。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及归属?

答:首次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分为两部分:一是房改售房时,按有关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这部分维修资金归售房单位(即房屋管理责任单位)所有,专项用于房改房的维修;二是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业主,按集资总房款2%的比例缴交维修资金。这部分资金属楼栋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所属楼栋的维修。

续筹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房屋所有权面积和续筹标准缴交,属楼栋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所属楼栋的维修。集团公司所属各房屋管理责任单位代收代缴所辖范围住宅业主续缴的维修资金。各房屋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代收维修资金按栋收齐后统一缴存至集团公司专户。

4、为什么要制定维修资金续筹办法?

答:集团公司的已售住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房改房,即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公房;一类是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即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而拥有的住房。这两类住宅均成为住户的私有财产,住户就是该房屋的业主。

房屋维修资金就是专项用于保质期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资金。房屋维修资金从归集到使用是一个逐渐消耗的过程。经过十多年不间断地使用,集团公司部分房屋管理责任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房改房维修资金已所剩无几;部分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由住户缴交的维修资金余额也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这些房屋如要再次维修,就会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者即业主应当共同筹集资金以保障房屋后续的维修。因此,为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后续维修资金的有效供给,满足房屋所有权人正常居住和安全使用,集团公司制定了维修资金续筹办法。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

答:2008年2月1日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财政部令第165号)所规定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目前,集团公司暂按5%

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续筹标准,即多层住宅40元/平方米,小高层或高层(带电梯)住宅每平方米60元/平方米。若宜昌市发布有关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届时,集团公司将另行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标准。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程序?

答:①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集团公司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管理责任单位下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通知》;

②房屋管理责任单位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通知》等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并根据房屋每平方米续筹标准,按房屋所有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应续筹维修资金金额,编制《房屋所有权人续筹维修资金清册》;

③房屋管理责任单位将《房屋所有权人续筹维修资金清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报集团公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④《房屋所有权人续筹维修资金清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经集团公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房屋管理责任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宣传发动工作,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通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和《房屋所有权人续筹维修资金清册》以及本办法等在续筹住宅区域内公示,公示期15天。

⑤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二个月内,房屋所有权人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到房屋管理责任单位。房屋管理责任单位按楼栋及时将收缴的维修资金统一缴存到集团公司指定的维修资金专户。

7、续筹维修资金的帐务管理?

答:集团公司对续筹的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房屋管理单位或住宅小区设账,按栋设分账进行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房屋管理责任单位在代收业主续筹的维修资金时,应当建立与集团公司维修资金专户匹配的专门的维修资金帐户,并按栋分户建帐管理,明晰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台帐。

8、房屋所有权人在续筹中应尽的责任?

答:住宅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不可移动性,价值量大,相关部位和设施设备由多个业主共同使用的特点。房屋如同其它商品一样需要后续的维护,这种维护就是房屋维修。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者,需要自行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和义务。由于房屋的屋面、外墙、上下水管道、电梯及小区道路等由本楼栋或小区业主共同使用,需要楼栋或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因此,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的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续筹维修资金。

9、按规定续筹的维修资金仍不足以支付房屋维修的怎么办?

答:续筹的维修资金必须满足当前的房屋维修,如果按标准续筹的维修资金仍不能满足当前维修或满足当前维修后又造成新的维修资金不足的,应当再次续筹。

10、拟将拆迁的房屋,还需要征收住户的续筹维修资金吗?

11.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篇十一

中建[2008]8号

关于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部于 2007年10月30日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加强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宅产权人的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专户帐号的开设

(一)建设银行中山分行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该行目前已有一套比较完善的适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信息系统,对维修资金进行实时操作和监控。

(二)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三)专户帐号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立帐,核算到户。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专户缴存维修资金。

(四)代管单位向银行申请设立维修资金专户时,必须与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户银行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

二、维修资金的交存

(一)2008年2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由购房人按标准缴交维修资金,存入市专户银行各营业网点的维修资金专户。首期维修资金暂定标准30—50元/平方米。

(二)本通知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已收取购房人维修资金的,须将维修资金和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提交到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及营业网点)维修资金专户,由银行负责进行分户处理。

(三)、凡收取购房人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与购房者约定维修资金收取的标准和金额,并由购房人直接将应缴的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中。

(四)购房人在办理收楼手续前将首期住宅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收取并存入各银行的维修资金,按本通知要求,将有维修资金转存到建设银行专户。逾期不转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代收购房人的维修资金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所售商品房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并领取维修资金专用存折,发给购房人。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资金缴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八)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或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收益,除补充物业管理费不足外,其余应当存入维修资金帐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物业保修期满确需使用维修的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聘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根据维修工程的工程量定出费用预算报告;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委会(或业主代表)持费用报告征求维修工程涉及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维修资金支用申请表、业主决议、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审核意见、施工合同等,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实手续;

5、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根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维修资金支用申请表直接将资金划拨给施工企业,并按维修费用分摊扣缴到相应的个人帐户上;

(二)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大中修、更新、改造的实际费用。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应由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四、维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级建设、财政、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加强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专用票据的管理。

(二)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之前,住宅小区(项目)维修资金由辖区建设分局(所)、城管办监管,成立后,由业委会监管。

(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应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住宅受让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维修资金专用存折,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四)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注销房地产权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注销审批手续,并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剩余款额。

(五)物业服务公司入场管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转由物业服务公司代管,并通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与物业服务公司重新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

(六)代管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关停或撤出管理,在与新接管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将维修资金转由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通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与物业服务公司重新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

(七)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代管单位不得用其作为抵押或担保。代管单位发生关停、合并、分立时,不得将维修资金列入企业财产进行清算,不得因经济纠纷而影响维修资金的安全。

(八)凡有代管单位对已收取的维修资金拒报、瞒报和截留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挪用维修资金的,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代管单位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档案,予以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凡因代管单位的责任导致维修资金损失的,代管单位必须全额予以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

2、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

3、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清册

4、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移合并通知书

5、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转实户转实通知书

6、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

7、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批量支取申请表

8、中山市住宅维修资金账户收益分配授权书

9、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

10、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申请表

二○○八年五月

12.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篇十二

绩效审计

****年,市审计局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展绩效审计调查。审计结果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市委书记**、常务副市长**分别在报告上作出了重要批示。总结回顾此次绩效审计调查,我们主要做法和体会如下:

一、选题准确,调查充分,是做好绩效审计项目的前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市是新组建的地级市,到**年末,市区共计结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已达**亿元,且从未接受过审计监督。考虑到该资金量大,审计又是第一次接触,对该资金的绩效审计调查在全省也是首次。不同于日常的财政收支审计,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审计组搞好审前调查。审计组成员十分认真,到该资金管理的相关单位进行了细致的审前调查,了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关系到全市广大居民的居住环境,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的“养老保险”,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以下几方面情况:(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历史沿革时间较长。1992年至1998年期间文件不断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涵盖建成区所有房屋,经历前后7年时间。(2)我市的特殊情况。我市是**年在原县 级**市的基础上成立的地级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部门不断更换,事权、财权等划分不是很明晰。(3)现行会计政策的滞后。1999年,省财政厅印发《**省住房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该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统一核算;2004年初,住房公积金独立核算,由单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核算。

进一步调查了解到:由于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散在市以及各区,导致财务管理分散、资金收益率偏低。一是财务管理分散,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截止**年末市区共计结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亿元,市直管理的基金仅占61.41%。从制度层面上讲,这一现状导致全市所归集的专项资金无法建立统一的核算模式,有的部门核算到小区,有的部门核算到楼栋,有的核算到住户;有的部门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沿用98年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制度;有的部门已经实行会计电算化,有的部门仍停留在手工核算上。从操作层面上讲,这一现状导致各部门对使用该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需要业主准备的资料、服务承诺期间等涉及到老百姓的规定不一致。二是投资渠道少,导致投资收益偏低。截止**年末市房管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亿元,**年实际收益**万元,收益率为**%;**区、**区、**区收益率分别为2.47%、1.01%、0.6%,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平均收益率仅为1.73%,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市结存的专项资金以银行定期存 款为主,投资渠道单一。

二、方案科学,重点明确,是做好绩效审计项目的基础

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审计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着力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作为老百姓房屋的“养老保险”,因此此次审计调查最根本的出发点是该资金有无发挥最大的效益,包括资金使用效益、增值效益,有无应收尽收等。审计组在进行了充分的审前调查基础上,制定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为审计调查的最终目标,以达到对专项资金进行扎口管理,多元化投资,获取有效收益的目的;审计的重点内容为:一是住宅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重点关注资金管理的规范性,重点审计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的现象;二是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的情况,重点审查是否出现一方面是资金积存金额很大,另一方面是老百姓的房屋得不到及时维修的情况;三是关注财政拨付给相关部门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经费支出是否及时足额的支付给有关单位,是否存在滞拨的现象;四是关注是否存在各小区的维修资金之间相互借用的现象,防止出现坼东墙补西墙的情况。方案还对审计人员进行了细致的分工,明确了审计重点,精心安排了重要的审计步骤。局领导十分重视,专门召开了由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参加的 方案审定会,讨论通过了该审计方案,大家提出了很多积极性建议,使方案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完善。

三、积极探索,创新方法,是做好绩效审计项目的关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审计以前从未审过,现在又要作为绩效审计项目来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用,更没有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指标,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围绕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出发点,积极开动脑筋,想方设法,探索新型审计调查方式方法。

(一)抽样调查,分析资金使用率不高的原因。审计发现,市房管局**年末账面已归集了**万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累计用于维修的为**万元,使用率仅为**%。为究其原因,审计组与房产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分别从资金的收、支、管等几个方面设计了9个问题,选取了8个“老、中、青”不同类别小区的业主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份问卷调查表,收回**份,回收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业主对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心度为**%;在“你认为最好由谁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选项上,回答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占**%,回答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占**%,回答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占**%;在“你是否了解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问题选项上,有**%的业主自认为“不了解资金使用程序”,导致大部分业主因不了解该项资金的使用程序及分摊方法等情况而无法申请 使用。

通过调查分析得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率低下的原因除了市房管局管辖范围内多为**年后新建房屋,与一栋楼70年设计使用年限比较,还很“年轻”,还未到“中老年”大规模修缮的时期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广大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知晓度不够,不知道有这个资金的存在,也不知道如何申请使用该资金。

(二)聘请专家,评价资金增值效益。为评价资金增值效益提供依据,我们邀请相关专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研究。一是资金的增值率偏低的问题。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我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率仅为1.73%,但增值率到底应该到多少为好,不好评价,我们邀请被审计单位和部分财务专家,取得共识,认为采用国债利率进行评价既考虑了风险问题,又能提高收益,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即将资金的一年期的存款利息与假设购买了国债后的收益进行比对,经测算,一年收益二者相差400万元左右。二是部分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乏力。我们邀请房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按照国家现有政策的要求,专项维修资金低于首次缴集总额的**%时,应当向全体业主续筹,但经过座谈发现,由于老旧小区兴建的时间较早,设施设备老化严重,且当初的筹集标准较低,居民大都为拆迁户,收入较低,续筹相当困难,我们在进行评价时,考虑了 相关因素,建议政府进行专题讨论。

(三)数据比对,检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应收尽收。我们走访了房地产交易中心,并抽查了相关几个小区的开发商解缴情况,并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业务数据与房产管理局的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比对结果表明,抽查的几个小区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业主都交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滞留了部分专项维修资金,未能及时解缴到房产管理部门;针对管理环节,我们走访了市、区两级财政局部门,发现部分存放在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结算利息时,并没有按照相关的协议拨付,而是视财政状况给付利息,同时发现部分资金管理部门将专项资金出借,用于旧城改造建设;针对使用环节,我们走访了相关的资金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抽查了相关的支出凭证发现,各地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做法不一,有的部门在使用时履行了相关的控制制度,聘请了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核,但有的部门在使用时比较随意,没有建立相关的控制制度,甚至挤占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应承担的费用。

四、重在成果,促进整改,是做好审计项目的根本。经过审计组的共同努力,在局领导的直接关心下,顺利完成了此次审计调查,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局里又召开了专题会议,讨论修改完善。报告反映了以下审计发现的问题:挪用、挤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长期 6 滞留开发商手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管理不规范、投资结构不尽合理、对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乏力等问题,并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执行政策的效果发表了审计评价和意见。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就对我们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相继出台《关于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市区住宅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文件,不断强化和完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被审计单位自身一时无法整改的问题,我们在报告中分析了原因,并提出审计建议:一是理顺体制,统一管理,落实市房管局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职能,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水平;三是强化外部监管,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四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社会关注度;五是面对现实,解决好老旧小区的住宅维修问题。

1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篇十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 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

(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与住宅有共用电梯的非住宅:18元/平方米。2013年5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所建住宅物业按以上标准交存更新改造资金。

根据本市情况,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 交存方式

(一)新建商品住宅,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并提供设账分户等资料;业主在办理商品房入住、过户手续时与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结算。该资金由业主承担,归业主所有。

(二)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更新改造资金,并提供专项分账等资料。该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归业主所有。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根据房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出具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没有交足维修资金不得办理商品房初始产权登记。

第九条 市城管局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凭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票据,向业主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不得凭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向业主收取。

第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按同期同类商品住宅首期交存标准续交。第十一条 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小区统筹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统筹维修资金可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70%,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

(五)其他应当计入小区统筹维修资金的资金。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可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代管。财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四条 代管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涵盖交存、使用、查询等内容的维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公开透明,提高管理效率,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号(幢、单元、列)设立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公安门牌设账,按房屋户号(幢、单元、列)设立分户账。

更新改造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核算到幢。第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投资收益归全体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可优先划入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的维修资金统筹账户,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表决同意。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报代管部门审核后,限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并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买卖股票、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代管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定期进行增值分配。交存不满一年的按分配日活期利率及积数计算增值额;交存满一年的按不低于分配日一年期定期利率及积数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计入各分户滚存使用。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使用,以修缮涉及范围内产权人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修缮涉及范围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单幢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该幢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幢楼房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于一个单元(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该单元(层)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于一个单元内单侧立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该单元内该侧立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该侧立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由建设单位按空置房屋专有面积分摊。

第二十二条 部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续筹不足的,在发生应当分摊维修费用时,由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以自筹资金分摊承担。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代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预决算、房屋鉴定、设施设备检测评估、招标、监理、审计以及房屋修缮、建筑防水等专业队伍备选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供维修选用。

第二十五条 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者使用分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业主作为申请人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维修资金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制定初步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并公示七天,接受业主监督。

(二)代管部门、镇乡、园区、街道(社区)根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会同业主委员会现场查看后提出审议意见。

(三)经修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产权人总数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

涉及书面征求产权人意见的,表决票可以通过直接和留置两种方式送达。采取留置方式送达涉及的建筑面积及产权人数,不得超过修缮涉及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及产权人数的15%。

(四)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一并报代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人根据代管部门发出的维修通知,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施工。

(六)工程结束后,由相关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代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证明。工程保修期满后,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修养护。

(七)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代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申请。代管部门核实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工程使用金额进行审核,形成决算金额。

(八)申请人将决算结果向全体产权人公示。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一并进行公示。

(九)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代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额按照规定具体分摊,计入相关产权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施工企业。

发生的审计、监理等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启用应急使用流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的项目,应由专业机构出具鉴证文件进行认定,或通过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决定。

申请人应当在相关物业区域内公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第二十八条 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维修决算费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金额50000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人须向代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选择维修队伍。

第三十条 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申请表;

(二)维修资金使用公示原件及公示影像资料2张(远、近照各一张);

(三)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业主确认书(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四)承诺书;

(五)维修工程方案、预算书(5000元以上项目需专业单位编制预算);

(六)维修合同书;

(七)维修工程已超出保修期的证明材料;

(八)相关设施设备维保合同;

(九)竣工验收单;

(十)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审计报告;

(十一)维修资金决算公示原件及公示影像资料2张(远、近照各一张);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提出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交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以及专业机构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通过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后,申请人向代管部门申请维修资金付款结算时,须提交维修发票。

第三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经营性设施设备以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业主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六)其他不应当列支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代管部门3年内委托政府专项审计不得少于一次,并公布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代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资金报告、投诉登记及信息公开等制度,推进维修资金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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