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前沿问题论文(共8篇)
1.会计学前沿问题论文 篇一
案例一:延续后代权应是牛育权之外的一种亲属权
原告孙文涛,男、59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乡村民。
被告赵翠,女,26岁,四川省成都市金午区某乡镇企职工,系原告的儿媳。
原告之子孙策车祸死亡。孙某的妻子赵翠还年轻,考虑到再婚,坚决要将己领了计划生育证怀孕的胎儿堕掉。而孙策的父尽只孙某一个独生子。孙文涛夫妇均已年老丧失生育能力,希望阻止儿媳堕胎,愿意在孙子女出生后,独自承但孙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延续家庭的生活或在将来生活不能自理时能有一个依靠。儿媳赵翠在咨询其他律师后,却以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坚持堕胎。无奈,孙某的父母准备起诉。问:老人的愿望能否找到法律上的支持其。
法院处理: 法院不受理:法院工作人员给孙文涛大妇的解答是,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赵翠依法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他人不得干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夫司法解释,法院还有义务保障计划生育的实施,特别防止公婆干预儿媳的计划生育行为。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依法不生育的自由权。赵翠的这种权利任何人也不得剥夺,不但公婆无权,就是丈大也无权干涉。如果法院受理原告的请求,则是违法的。另外,即使原告胜诉,法院也不可能强制执行判决,强制阻止赵翠堕胎。所以,法院不应受理他们的诉讼请求。
争议:
律师:赵翠有不生育的权利 我方:赵翠与亡夫已经达成协议,领取了准生证,已经行使了生育权,放弃了不生育权,实质上是毁约行为。
评析:
处理该案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死者父母的延续后代权。权利的主体是孙文涛夫妇。后代死亡.其生育权消失,并个必然引起其他亲属的延续后代权的消灭。
细分析该案,我们会发现,每一个达到育龄的公民除了有依照计划生育规定通过自己的生育行为延续后代的权利外,肯定还有通过其后代或其他人的生育行为,延续后代之后代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完全包含在一舱的公民生育权的范畴内。所以,笔者把它称之为亲属之间的延续后代权。
二者的关系:当亲属所具有的这种延续后代的权利与死者的生存配偶的生育自由权发生矛盾时,由于它必须以牺牲死者的生存配偶的生育自由权为实现的必要前提条件(惟一途径),我们主张,在已有符合计划生育的夫妻协议(合同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死者父母的这种延续后代权应优先于死者的生存配偶的生育自由权。理由是基因遗传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受到一定的、合法限制的自由权应在其后。当然,如果无此条件存在,生育权应该是与这种延续后代权同质、同等重要的,加上妇女在生育方面的其他利益负载其中,儿媳的生育自由权应该是优先于公婆的延续后代权的。
除了本案历次现出来的延续后代权的类型外,在现实生活中还会发生人工生育辅助技术实施过程中的延续后代权的问题。比如,对冷藏人类精卵的利用,以及它在法律上的支配权,就不仅仅是一个生育权的问题,而是个延续后代的权利问题,即延续后代的权利中,还包括亲属遗传因子支配权的问题。如果法律规定死者的父母有利用死者生前保留众人类精卵库的遗传因子延续历代的权利.本案的冲突或许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解决,而不必牺牲赵翠的生育白由权。
司法实践中也时常出现故意侵害他人延续历代权或叫基因遗传权的事情,俗称让某人“断子绝孙”的行为。例如,四川省双流县小和镇就曾发生一对夫妇为了报复其村支书,故
意诱骗该村支书3岁的独生孙子说服放有致人终身不育化学药品的饮料。据报道,河北省某地也曾发生一起报复公司董事长,阉割其独生孙子的案件。这此案件的加害人的直接目的并非仅仅足为了伤害直接受害人,而足为了侵害间接受害人延续后代的权利。
案例二:侮辱死者侵害的是其亲属的权利
原告陈秀琴,女.天津市人,系受害人的母亲。
第一被告魏锡林,男,天津市一作家。
第二被台天津市《今晚报》社。
被告魏锡林在其所著,并在《今晚报》社发表的《荷花女》一文中,使用大津市已故的著名艺人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原告陈秀琴为陈氏。该书详细描写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某某等3人恋爱,并3次接受对方聘礼,其中于某某已婚,台文贞却愿意作于某某的妾。小说还描写了古文贞先后到当时的天津帮会头头、恶霸袁某某和刘某某家中唱堂会并被袁、刘进行人身侮辱。小说最后影射古文贞系患了性病,由于打错针致死。另外,《荷花女》一文还描写了原告陈秀琴曾经同意古文贞作于某某的妾,还接受了于某某家的巨额聘礼。上述这些内容,经法院查证,确属被告魏锡林虚构。《荷花女》一文发表后,消息传到了原告耳中、原告阅读了该书部分内容,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刺激,以致严重失眠、血压升高、心口痛、头行、饮食受到严重影响,被迫住院治疗,造成医药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
法院处理: 评析:
侵害了死者的名誉权根据民事主体制度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自出生时开始,此亡时终止。自然人在死亡后,其民事权利即告终止,因此不可能再继续享有民亨权利。名誉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利,当享有权利的主体即公民死亡之后,即因主体消灭而丧失。在法律上,不可能有无主体的权利,也不可能使死者成为主体,死者既然不是权利主体,也就不可能继续享有名誉权。
人死亡后,其名誉并不会消灭,人在其死后,其生前的形象也将长时期地存在于后世人们的意识之中,人们在较长时期内仍能够继续做出评价,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会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道德观。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死者的名誉好坏,往往影响到对其近亲属的评价;其近亲属也会因而产生荣誉感或压抑感等感受。与其说对死者的名誉保护,不如说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利益或人身权的民法保 护。属或近亲属相互之间客观存在着一种—荣共荣、—辱共辱的利益和感情夫系。同甘共苦,荣辱与共,才是真正的亲属情感。这种社会关系产生于亲属关系的本质,即前述的亲属亲情关系。
案例三:无生育能力的表兄妹能否结婚
生活中出现了几起要求结婚的案例。在修改婚姻法的大讨论中,已有很多学者和当事人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的表兄弟姐妹之间绝对禁止结婚的现行做法,表示了强烈反对。
很早以前就有学者提出:“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表兄弟姐妹毫无疑问应当禁止结婚,仅此规定过于死板苛刻,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甚至造成棒打鸳鸯的后果。既然先进的医学科学技术已经能够使表兄弟姐妹避免劣生的结局,我们便不必再为他们结婚会违反优生法则担优。过去的立法禁止表兄弟姐妹通婚也,是基于优生方面的考虑,而非伦理观念使然。
争议:
赞成者如是说:
其一,现行的《婚姻法》禁止姑表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的角度考虑。无生育能力的表兄妹,根本没有再生育的念头,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相互照应已是最大的幸事。针对这样的情况,禁婚的立法基础也就不存在。
其二,我和表哥的结合绝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负面影响。可以想见残缺不全的家庭给孩子的心理及成长带来多么不利的影响,对社会稳定也绝对不是好事。
其三,绝不会因法律做出豁免性规定而使类似情况结婚的人数大为增多。可以预想,一对姑表亲在双方离异又有孩子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感情支撑,即使法律允许,他们也很难走到一起。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以后姑表亲会越来越少。
第四,婚姻法做出豁免性的规定,不是立法的倒退,恰恰是人性化、亲近大众的表现。国外尚有豁免性的规定,在我国尚存大量事实姑表亲结婚的情况下,做出已有子女的姑表亲可以结婚的规定.是基于历史、基于现实、砧近大众的体现。
反对者:
现代高科技的发展,节育手术是可以复通的。国外有关豁免主要是针对老年无生育力的表兄妹。
众所局知,中国人还是非常重视传宗接代的,年纪轻的表兄弟姐妹一时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可能做绝育手术要求结婚,结婚后两人孤单生活久了就会有强烈的生育子女的愿望。如果表兄弟姐妹间结婚后要求做生育复通术,法律很难阻止他们。末生育过的,依法都应准许其生育,没有任何切实可行的办法预防其劣生。事实上,法律上允许或要求一对夫妻在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终身不生台.不可能,也不人道,更不利于家庭幸福长久。社会也要为以后这对老年无子女的夫妇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果法律明确禁止了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就能抑制他们之间产生结婚的念头,而自觉地寻觅无亲属关系的入作恋爱对象。
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仍有一些人会偷吃禁果。由此,我们主张借鉴外国法的规定,在表兄弟姐妹间完全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下,无法恢复生育能力之时,考虑伦理井不禁止这种婚姻.给他们特殊豁免是可以的。因此,已做绝育手术的表兄弟姐妹要求结婚得予准许
案例四:解除婚约不能索赔精神损害费
申诉人赵洁,女,1966年生,四川省简阳市贾家区农民。被申诉人赵力,男,1962年生,四川省某财经学校教师。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原为同乡中学同学,家境都十分贫寒。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都没有考中。两人决定第二年复习再考。事实上当时申诉人的考分比被中诉人高,但是,为厂使被申诉人专心应考,两人协商被中诉人先复考。为了照顾被申诉人的生活,两人在县城附近找了申诉人的亲戚的住房借住。当时两人已同居。
第二年,被申诉人如愿考上了四川省某财经学校。为了被申诉人能够不因经济困难而读不成书,申诉人放弃了继续参加高考的机会.在县城打工,学习裁剪衣服,挣钱供养被申诉人读了三年大专。被申诉人后来又考上了研究生。在此期间,被申诉人与就读的财经学校某领导的女儿关系暖昧。
因8年同居,三次人工流产,导致申诉人丧失生育能力:被申诉人便绝情地劝申诉人与之断绝同居关系。女方无奈,四处请求法院和各级政府以及妇联组织保护。但所有的回答几乎完全一致.依法她得不到任何赔偿,法院也不可能受理。在万般无奈的情况卜,她选择了一个晴朗的早上,到某政府机关楼上跳楼自杀。
据接待过赵沽的一位妇联信访人员说,男方在读大学和研究生期间,全部由女方做服装生意提供费用,8年至少有几万元。理应由法院受理作为财产纠纷处理。所以.她当时告诉赵洁到法院告赵力还债。据法院接待的同志讲,赵洁写的诉状是要请求赵力赔偿青春赔偿费,财产费用是一种自愿赠与,并且赵洁讲她曾写过信不让赵力还钱,依法也不能要求退还,法
律没有青春赔偿费之说和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她所受的其他伤害,所以当时依法拒绝受理。看过赵洁申诉状的其他法官认为.赵洁能提供的医疗费单据,确实微乎其微,并且依法还要双方共问负担。
法院处理:不受理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案例。我们认为,即使从保护妇女利益出发,也应该由法院受理。我国目前确实没有青春赔偿费一类的规定。当然,所谓的论年限的“青春赔偿费”不能支持,应当说双方都为婚约耗费了青春,很难说谁损失更大,谁更府该得到赔偿。
但是她可就她几次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以及她为赵力读书汇有的生活费,用损害赔偿方面民法的规定和关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作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该受理。依照法理,赵洁儿次人流手术的费用,至少两人分担。婚约期间未明确是赠与,给予对方的财物,实质上是借给对方的,应该作为债务在解除婚约时返还。
我们认为,将来立法可以吸取外国的一些先进入法的规定。婚约纠纷不应该一概不受理,我们认为.婚姻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就必然在婚前有一定的恋爱期。对恋爱期的重大纠纷不处卸,往往容易酿造出恶性案件。各地图恋爱婚姻引起自杀或杀人的例子很多。有些当事人为了对方阿耽误丁自己的前程,牺牲了个人的利益、身心和名誉,解除婚约使其受到极大伤害,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而对有过错的一方只是道德谴责,在规范社会生活方面很无力。一些当事人为了寻求自我保护挺酣走险,以致酿成自杀或他杀。几十元钱的人工流产手术费我们可以为之找到法律保护,而当事人的几年、甚至几年的青春和前途,我们却无任何法律保护措施。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由此,我们主张用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对婚约期间的相互赠与财产,如果是具有人格象征或纪念意义的,或者附有结婚条件的重大财产,在解除婚约时原则—卜可以请求返还;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人身、名誉、精神、职业、经济收人遭受重大损害的,过错方在解除婚约时应适当予以赔偿。
我们主张.今后我国法律应当对婚约关系有适当的调整。我们不能放纵非婚同居现象蔓延。但是,我们也不能对有关纠纷置之木理,对有些人借此侵害妇女合法权银的行为放任自流,仅以一句法律不保护婚约一推了之。
案例五:婚内赔偿
原击张文情,女,湖北省十堰市东风汽车进出口公司的退休职工。
被告杨庶,男,系原告的丈夫.湖北省十堰市东风汽车进出口公司的退休职工。
51岁的张女士和丈夫杨森均是湖北省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的退休职工。1993年,退休后的杨森到武汉做汽车配件牛意,1999年张女士也来到武汉。
张女士到武汉后,听到一些风台风语,丈夫和其雇请的一名员工关系暖昧。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在家发现了丈夫与其雇工的合影照片及雇工的人流病历记录及化验报告单,张女士因此多次与丈夫发牛争吵,杨森则说妻子有精神病。
2000午5月15日上午,张女士被关进丁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出行自由被限制。在张女士娘家人的帮助下,3天后,她才得以出院。
于是.她向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丈夫赔礼道歉,向时向丈夫提出婚内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0年8月30口,汉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杨森辩称,妻子与白已发生多次争吵后,行为变得异常.白己在多次咨询市精神病院的医生后,医生建议住院观察,才将妻子绑到了医院。他所做的一切都是好心。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了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对张女士作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张女士没有任何精神疾病,共言行属正常反应。
这个案件给法官摆出一道难题,张女土和丈夫结婚都几十年了,对财产没有任何约定,技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内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婚内赔偿又如何赔法? 法院处理:200l午1月5日.汉阳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苦干问题的解答》作出一审判决:张女十的丈夫杨森侵犯妻子名誉权成立,除赔礼道歉外,还应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评析: 可能性:(1)立法依据: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U9条、第120条规定了当公民由于过错侵害公民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婚内赔偿的难点:
婚内赔偿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会遇到两个难题,如果不能得以妥善处理,会导致该制度不能施行。第一,如果夫妻间达不成协议,这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入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如果仍为共同财产,那么如何实现对加害者的惩罚和对受侵害舌的补偿?如果对方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实行的分别财产制,那么,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赔偿金从个人财产中支付。但是我国大部分的婚姻都没有采用约定财产制,并且对于结婚时间较久的大妻.他们的婚前财产或是转化了或是消耗了,如同本案的情形,在共同财产外.没有个人财产,这样就使赔偿难以施行。因为如果以共同财产赔偿,那么岂不是受害者用自己的钱赔偿白己的损失? 美国:所有州才都实行了已婚妇女财产法,该法允许妇女对其丈大侵害其财产的行为提起诉讼。而直到现在,案例六:案例:
原告:洪馨,女,1964年生,成都市莱区人。
被告:李未.男,1958年生,香港菜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长住四川省成都市某区。原、被告于1998年5月l口举行婚礼登记结婚。在婚礼上,从香港赶到成都的被告父亲多喝了几杯酒,在从成都路上,遭遇车祸死亡。办理被告父亲的丧事时,被告仍与酒楼小姐在客房做不道德的亲近动作、被原告发现。双人为此争吵打架。结婚同居生活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原告提出离婚。
原告委托的律师在调查中发现被告的父亲留有大量房地产遗产,还有——个在港企业共计合人民币亿元以亡。而此者无遗嘱,只有被告和被告的姐姐两个法定继承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离婚诉状中明确提出被告继承的遗产加上婚礼所得,自己分得夫妻共同财产:5000万。
法院处理:
法院受理后,曾做两人的调解和好工作,但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争议:
法庭经过中期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苦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被告比得父亲遗产5000万元应属于夫妻共有,被告义有过错,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提出的请求一点也不过分,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至今尚未得到父亲的任何遗产,如果原告逼急了,法院明确表态
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依法放弃继承,原告任何财产也得不到。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也不应该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
法院认定被告现在经营的公司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继承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要考虑财产来源,可以由双方协商分割。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只分50万儿。
评析:
法律条文:婚后一方继承受赠财产为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方的财产除外。
不合理:违反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违背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和公平原则,实际上是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这往往会助长不劳而获的思想,给一些入借婚姻敛财的可乘之机。将婚后—方继承受赠财产划定为夫妻共有,则违背了个人继承的权利原则,容易纵容夫妻之间为获得夫妻另一方所继承的高额遗产而结婚,或者因此而使虐待公婆或岳父母的人,照样可以因配偶另一方继承遗产后共同所有.间接获得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开
合理:我国妇女实际出嫁多年之后,依照继承法中“有扶养条件,而对被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的规定,妇女很难继承到父母的财产;如果丈夫继承的遗产;再不给女方一半,妇女事实上就无继承权。
目前.除俄罗斯等少数目家外,大多数的方发达国家都将婚后夫妻个人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概法定为夫妻个人所有。例如,法国法定夫妻共间财厂制中就是把个人继承、受昭财产列为个人财产的,但它同时有分享制作平短。所谓分享制是指除上述个人财产外.如婚姻解 体.各方有权就对方个人婚后所得个人财产的增值平分一半。
以前,由于我国公民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普遍根少,所以人们对大妻财产制和继承制度很少关心。当今,公民家庭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已翻厂几番,法律再像以前那样粗放性地对待此类问。
(一)短期婚姻内继承巨额遗产归属个人的合理性
结合上述理论分析,笔者认为,科学地划定夫妻婚后继承财产的归属,必须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
首先,从反面分析.不分结婚时间长短,因短暂婚姻而使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房屋或大中型私营企业一概共有,不但对被继承人和赠与入不公、并且确实可能影响私营企业经营管理和我国今后私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考虑家庭成员的贡献,仅凭短短的婚姻身份关系、就将被继承人几十年奋斗的成果遗留给非近亲属的儿媳或女婿,会极大地挫伤其创造更多财富的积极件的。
走访调查:80%以上的女士认为婚后一方继承和受赠财产应归夫妻共有。而男士只有30%赞同,53%的反对。走访一百位私营企业主,几乎都反对将夫妻个人继承财产视为夫妻共有的。他认为,刚结婚就继承了父辈几代入奋斗经营的企业,依法就要给女方一半,即使爱得可以为对方夫死.他也不敢把祖辈几代人的心血,拱手白送给女方一半。当我们询问他,如夫妻结婚10多年,双方又有了子女,是否愿意将企业分割给女方一十时,他表示愿给女方几十万元,但各分一半,他仍觉得不合理。况且,因离婚分割企业,必然缩小企业规模,直接影响企业经营.“这是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企业的大忌的”。这位企业家的想法,在有巨产的人土中根有代表性。作为面向未来市场经济的亲属法应子充分考虑。目前,婚姻法修正案的这一缺陷已露端倪。
问题的另一面:
一概将“方婚后继承、受赠与财产全部划定为大麦个人财产”,对结婚多年的妇女的合法继承利益的伤害。在我们对妇女出嫁后对父母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及其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
调查后发现,通常情况下,妇女出嫁多年,由于体力上不能或经济上很少对自己的父毋尽 赡养义务,依照《继承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她们通常(占71%)将不能或少分得父母的主要遗产。
例如:四川省简阳巾法院近几年内的妇女要求继承案件,出嫁多年的中老年妇女均未继承到自己父母亲的房屋等重大遗产。
结婚时房子常由男方先建成。女方的嫁妆都是可消耗物。(消耗了是不补偿的)。原来8年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或者以后要考虑对女进行补偿。
老年再婚,农村青年离婚后再婚困难。
“遗嘱或蹭与合同中指明归—‘方的财产除外“的规定的不敷使用。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同时也不符合年轻力壮是就立遗嘱的习惯。
(二)消耗性遗产共有与大中型私营企业继承不宜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原来“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有双力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变通到婚后夫妻一方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属方面。其理由如下:
第一,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一般消耗物和生活用品,不管被继承人、赠与人是否指明为夫妻某方个人财产,应不限条件、不管结婚时间长短,应一概共有。这些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客观上不可能分清。并且法律也应表明不鼓励婚姻生活中斤斤计较。
第二.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价值重大的生活资料,如汽车等,划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应限定在结婚4年后。夫妻一方个人继承、受赠的房屋、其他不动产、重大财产和一般的生产资料转化为大妻共有财产的,应限定在结婚8年后。
第三.夫妻一方继承、受蹭的特别重大的生产资料和私人企业,无论结婚时间长短,一概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待,也不可适用转化制。但结婚多年,应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对继承受赠所得的遗产是夫妻曾参与共向经营管理过的家庭企业.应给对方更多的补偿。这丰要是考虑,无论如何,婚姻身份不能作为谋取经济巨额财富的机会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否则,市场经济机制就会因此发生动摇。
案例七:生育权
原告胡某,男,1957年生,武汉市策区某中学教师。被告张某,女,1960年生,武汉市果区外资企业职员
原告和被告购人是大学同学,双方于1997年结婚。结婚后多年来一直未生育子女,原告怀疑自己的生育能力。后来,经—权威医学院鉴定原告的土育能力绝对没有问题。然而,让妻子做一下检查,结果张某告诉原告,婚后张某总是悄悄采取避孕措施,不愿生孩子。蒙在鼓甲的胡果终于不再怀疑是自己的生育能力问题,但对妻子的这种做法很不满意,当即吵了架。
张某一白认为,女的应该终身不要孩子,其原因有三:一是孩子对老年牛活有保障的人来说,是终身累赘?二是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二是对她在外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为生孩子一事.胡某与张某常引发家庭纠纷。周围人的议论和年事已高的父毋的催促,使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其妻不问意。2001年7月,丈大将妻子告上法庭,认为主剥夺了白己的生育权,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完全承认上述事实。
问题:男子有没有生育权?
男子若有生育权,与女子的不生育权如何协调? 评析:
生育权是基于自然人的亲子关系文化而产生的、受到规范性文化制约的民事权利。现代文明社会尽管已经抛弃了过去我们传统文化中所持有的“本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但不可否认,现代人仍有“亲子情结”。我们经常看见这样的现象:不孕夫妇为了拥柯亲子,或倾其所有人工受精,或抱养他人孩子,或求仙拜佛以至寻找民间偏方等
我们认为,生育权是特定主体基于血缘遗传的自然需求和亲子关系文化的需求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本质上是一种最基本的亲属权。作为亲属基本权利的生育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首先.生育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它的产生是有条件的。在我国目前.至少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主体的特定性主要是指已婚夫妇,向例如,强奸犯不能对受害者提出生育权的要求,其次,我们认为,生育权的内容主要在于夫妻双方平等的生育决定权,即丈大对妻子拥有请求对方保持婚内生育的权利。妻子对丈夫也享有同样的权利。生育决定权出大妻双方平等字有,充分实现了男女之间的人格平等。只有生育权建立在夫妻平等的基础之上.才使自然人享有真正的生育权成为可能。
第三,生育权需要夫妻双方的协作 第四,生育权是绝对权
男子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女性个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牛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白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将生育权决定权限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比如,本案中,妻子的两方面的理由与丈夫的生育权相比,法律应该保护的自然是丈夫的生育权。
案例八:死刑犯的生育权
丈夫被处以死刑,妻子希望通过人工受精为其生育子女,以安慰丈夫的年迈父孕,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拒绝了妻子的申请。此案引友了死刑犯有无生育权的争论,也推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在生育权这一个领域作更深一步的探索。2001年8月8口,浙江青年妇女郑雪梨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请求人工授精为死囚丈夫怀孩子。
郑的丈夫叫罗锋,供职于一家公司。5月29日,罗因琐事与公司王某发生争执,由于一时良失理智,罗用榔头将王打死。8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罗死刑。一审判决第二天,罗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罗的妻子郑雪梨则向法院提出入工受精请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出,拒绝接受罗妻的申请。
11月12日郑雪梨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提出书面申请,要为死囚丈夫人工受精怀小孩,法官告知,现行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尚无关于生育权只体的司法解释,此外,死刑犯实行人工授精可能带来许多负面后果。因此,要待他们讨论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之后再行答复。但2002年1月18日上午,罗锋被执行死刑,郑雪梨的请求落空。
评析:
此案在国内属受例,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依循,国外对此亦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法院不应以没有法律规定来作为摆脱审判责任的依据。任何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对任何纠纷都预先规定解决的办法,而法院的职能是解决纠纷,当有法律可依时.适用法律,无法可依时,应当依据习惯或是法理来最终达到公正解决纠纷的日的。
应当说,死刑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已经被宣告死刑但尚未执行的在押犯。在本案中,严格地说在郑写梨提出人工受精的请求时,罗锋还不是一个死刑犯。因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的十天内,罗锋提出了上诉,而在二审尚未作出判决之前,罗锋仍属于未决犯,按按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原则,在终审判决生效之前他都还不是罪犯,只是被在押丧失人身自由的刑事被告人。而对他采取的因押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处罚性质,此时他的生命权为核心的人身权利还没有被剥夺,他的生育权在不影响案件的审
理和对其追诉时自然庆予保障。而当他的生命权被剥夺广后,他的生育权白然应当随之消失,没有再予以保护的必要。
现代法制社会的—个原则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并且西方在刑事诉讼中通行的“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也表现为在追诉犯罪人的过程中,在和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充分保障犯人的权利,而这本身也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趋势。在现在的科学技术条件下.人工授精又不妨碍罗锋被监禁被执行死刑,为什么不能允许呢?
基于男女平等原则,女性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如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内最高人氏法院依法改判。因为女性和男性在生育中承担的角色不向,女性行使生育权是要以自己的身体为载体的,生育自由和人身白由是密不dJ分的。如果被判处死刑的女性罪犯请求生育权,并且要求以自己作为母体受孕,则有逃避法律制裁之嫌。在法律尊严和滥用生育权的价值取舍上,当然应当倾向于维护前者,但如果是单纯捐献卵子,则是允许的。
2.会计学前沿问题论文 篇二
作为企业的最终决策组织, 董事会决定职业经理人的雇佣与薪酬, 监督企业的运转, 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 董事会治理的经济学研究显得非常的必要。然而, 由于数据缺乏和模型复杂等原因, 与公司治理的其他领域相比, 董事会治理的经济学研究仍然显得较为缺乏。与大多领域的经济学研究不同, 董事会治理领域的实证研究一直指导着理论研究的方向。即便今天, 在董事会治理的研究中, 大量的实证研究仍然缺乏相关理论研究强有力的支持。董事会治理的实证研究的主要难点在于如何处理董事会规模与构成的内生性问题。现阶段的主要手段是采用操作变数法和同时方程式。而理论研究的主要难点在于:董事会治理涉及多个参与者, 如股东, 外部董事, 内部董事和CEO, 如何将各自的利益体现于模型让其进行博弈成为难点;与传统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不同, 作为代理人的CEO拥有一定的交涉力, 可以影响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结构;随着时间的推移, 董事会的成员构成发生变化, 其偏好和效用发生变化, 而这种变化不能为传统的委托人—代理人模型所捕捉。董事会治理的经济学研究最早出现于80年代末期。进入90年代后, 越来越多的学者才开始关注董事会治理, 并在国际顶尖刊物上发表了大量的优秀学术论文。本文将基于董事会治理研究中的几个核心问题对现有文献进行分类和归纳, 分析和指明这些核心问题中仍然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董事会治理研究综述
(一) 董事会的模式和企业绩效
在西方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 董事会权力机制的制度性安排有二种模式:一种是以美英等国家为代表的单层董事会模式 (Sole Board System) ;另一种是以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双层董事会模式 (Dual Board System) 。双层董事会模式中的监事会相当于单层董事会模式中的董事会, 但其权力重点在于监督而非决策, 而董事会相当于经营管理班子。Klaus and Leyens (2004) 对欧洲各国企业的董事会治理模式的发展进行了综述后指出, 一方面无论企业的董事会模式如何, 都呈现出内部治理机制独立度上升的趋势, 但另一方面, 双层董事会模式中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决定机制又在影响着其独立性的提高。Gillette et al. (2007) 基于模型和对学生的实验结果研究后发现, 双层董事会模式的董事会更多地接受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决定, 但也会更多地表现出保守的态度, 放弃一些好的项目而降低企业价值。Adams and Ferreira (2007) 指出, 在单层董事会模式中, 董事会不得不承担建议和监督这双重任务, 而在双层董事会模式中, 这两个任务被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效地分担了。Adams and Ferreira (2007) 通过模型证明, 在双层董事会模式中, 由于建议和监督的职能被分离了, CEO有更大的激励去提供精确的信息, 从而增加企业价值。另外, Adams and Ferreira (2007) 指出, 在单层董事会模式中, 一个友好的董事会 (friendly board, 独立度较低的董事会) 可能会对于股东更加有利。
(二) 董事会的规模和企业绩效
董事会的规模 (board size, 即董事的人数) 常常成为人们批判的对象。这些观点认为, 小规模董事会会更加具有凝聚力, 更加有效地监督企业运作, 而大规模董事会则会由于团队合作中存在的更加严重的免费乘车问题和更高的合作成本而懈怠于企业监督 (如Lipton and Lorsch (1992) 和Jensen (1993) ) 。基于Lipton and Lorsch (1992) 和Jensen (1993) 的理论分析, Yermack (1996) 进行了实证分析。Yermack (1996) 利用美国上市大企业的数据分析后发现, 在董事会规模较大的企业中, CEO报酬的变化较小, CEO被解雇的概率较低, 企业的绩效较低。Eisenberg, Sundgren and Wells (1998) 区别于Yermack (1996) , 利用芬兰的中小企业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虽然实证结果同样支持了企业绩效和董事会规模之间存在的负向关系, 但Eisenberg, Sundgren and Wells (1998) 认为, 与Yermack (1996) 的美国上市大企业样本不同, 由于样本中的芬兰中小企业大部分为非上市企业, 所以对于芬兰中小企业来说, 美国上市大企业所面临的代理人问题并不是前提条件。Eisenberg, Sundgren and Wells (1998) 主张从董事会构成来解释董事会的规模效果。另外, Mak and Kusnadi (2005) 对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上市企业进行实证分析后, 也发现了董事会规模与企业的绩效之间存在负的关系。但是, Bhagat and Black (2001) 对美国上市大企业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 没有发现非常强的根据去支持董事会规模与企业绩效之间的负向关系。而Cole, Daniel and Naveen (2008) 发现, 需要更多建议的复杂企业比起相对简单的企业拥有更多的外部董事与更大规模的董事会。在复杂的企业中, 随着董事会规模的增大, Tobin的Q上升;在简单的企业中, 随着董事会规模的增大, Tobin的Q下降。不过, 基于整个样本的分析却表明, 董事会规模与Tobin的Q呈现一个U型的关系, 这个结果与原有的理论如Lipton and Lorsch (1992) 和Jensen (1993) 发生矛盾。另外, 近年来, Raheja (2005) 和Harris and Raviv (2008) 都在基于企业特征的前提下, 分别推导出了最优的董事会规模和结构。Cole, Daniel and Naveen (2008) 的发现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企业特征对于董事会规模的决定, 但U型关系的发现却无法被现在的理论所解释, 不过这也许会引起新一轮的关于董事会最优规模的理论研究。
(三) 董事会的结构和企业绩效
虽然法律规定董事会监督经营者, 但是由于内部董事和灰色董事与企业存在密切的联系, 缺乏反对企业经营者的动机, 所以独立性较高的外部董事被寄希望于更好地完成这一使命。那么, 董事会的结构 (内部董事, 灰色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比例结构) 与企业绩效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呢?Hermalin and Weisbach (1991) 以美国上市大企业为对象, 运用操作变数法来控制董事会结构的内生性问题, 但没有发现外部董事比例与企业绩效之间有效的关系。与Hermalin and Weisbach (1991) 不同, Bhagat and Black (2001) 收集了数据量更大, 期间更长的数据, 对象仍然是美国上市大企业。Bhagat and Black (2001) 运用联立方程式来控制内生性问题, 不过依然没有发现外部董事比例与企业绩效之间有效的关系。而且, 在Bhagat and Black (2001) 的一些分析结果中, 外部董事比例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着有效的负向关系。对于Hermalin and Weisbach (1991) 和Bhagat and Black (2001) 没有发现外部董事比例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结果, Mac Avoy and Millstein (1999) 认为, 原因在于他们选用了“过时”的数据, 也就是董事会还没有发挥积极作用之前的数据。Mac Avoy and Millstein (1999) 采用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 (Cal PERS) 对300个最大企业的董事会的评分作为董事会独立度的代理变数进行分析后发现, 董事会独立度与企业的绩效 (EVA) 之间存在正的关系。由于影响企业绩效的因素太多而且很多都不容易捕捉, 所以一般的回归分析确实难以获得一个理想的结果。Rosenstein and Wyatt (1990) 利用事件研究的手段, 研究外部董事加入的信息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他们发现, 对于外部董事的加入, 股票价格在很高的显著性水平上升0.2%。与传统的分析方法不同, 事件研究更加巧妙地回避了说明变数难以选择的问题。然而, Rosenstein and Wyatt (1990) 也存在一个潜在的缺点。假设企业为了改善企业运作而改变其董事会结构, 继而最终推动其企业价值。那么, 在这种情况下, 所有的董事会结构变化 (包括内部董事的加入) 的宣布都将导致股票价格的上升, Rosenstein and Wyatt (1990) 实际上并没有证明外部董事的价值。同时, 对于Rosenstein and Wyatt (1990) 的另一个疑问是:如果其他的变化 (如内部董事的加入) 都不能增加企业价值, 只有外部董事的加入可以增加企业价值的话, 为什么企业不是不断地加入外部董事以推进企业价值?Rosenstein and Wyatt (1997) 解决了这些问题。Rosenstein and Wyatt (1997) 发现:当内部董事的股票持有超过企业的5%时, 对于内部董事的加入, 股票价格的反应在很高的显著性水平为负值;当内部董事的股票持有处于5%到25%的区间时, 对于内部董事的加入, 股票价格的反应在很高的显著性水平为正值;当内部董事的股票持有超过25%的时候, 对于内部董事的加入, 股票价格的反应无法排除为0值。因此, Rosenstein and Wyatt (1990) 的结论与其说反应了外部董事加入时的企业价值增加, 不如说只是反映了关联于董事会结构变化的价值增加。另外, Cole, Daniel and Naveen (2008) 发现, 在那些R&D集中的企业中, 内部董事的专业知识相对重要, 随着内部董事比例的增加Tobin的Q也随之增加。虽然Raheja (2005) 和Harris and Raviv (2008) 基于企业特征, 分别推导出了最优的董事会规模和结构, 但董事会规模和结构的决定似乎取决于很多因素。如Denis and Sarin (1999) 研究了股权结构与董事会结构的关系, 而Baker and Gompers (2003) 研究了IPO中董事会的结构以及风险资本的角色。另外, 正如Hermalin and Weisbach (1998) 用模型显示的那样, 当CEO拥有较强的影响力时, 即便从外部强制性加入独立度较高的外部董事, CEO也可以通过增添独立度较低的外部董事来改变董事会的独立度。也就是说, 当动态分析和CEO的影响力被考虑到模型中时, 当期最优的董事会规模和结构在次期也许变为次优甚至不当。因此, 对于外部董事的任命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去隔离来自CEO的影响。
(四) 董事会与CEO的离职
董事会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选择合适的CEO并且监督现职的CEO。作为对CEO终极的激励机制, CEO的解聘 (forced turnover) 对CEO不仅意味着丧失现在的收入, 同时也意味着在劳动市场中声誉的降低。很多的研究表明, 在企业业绩恶化后, CEO离职的可能性上升。如Warner, Watts, and Wruck (1988) 通过Logit模型分析发现, 当期股票的收益与次期CEO的离职概率之间存在负的关系。另外, Danis and Danis (1995) 也指出, 企业绩效通常会在CEO离职后得到改善, 特别是CEO的解聘。企业绩效和CEO离职之间的关系反映了董事会的监督能力。当企业绩效恶化, 董事会更加可能发现在职的CEO能力较差并且取而代之。不过, 自愿的离职与非自愿的离职 (即解聘) 通常很难区分, 在有些情况甚至不可能区分。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 有些论文直接忽略, 有些论文依据CEO的退休年龄, 有些论文则依据详细信息具体分析。Weisbach (1988) 分析了董事会结构对于企业绩效—CEO离职关系的影响。Weisbach (1988) 认为, 由于在企业内部工作的内部董事通常不会对CEO进行监督也更加不会支持解雇现任的CEO, 解雇CEO的重任实际上是由外部董事来完成的。Weisbach (1988) 分析发现, 在外部董事主导的董事会的企业中, 企业绩效恶化后, CEO被解雇的可能性上升, 而在非外部董事主导的董事会的企业中, 这种关系并不成立。另外, Weisbach (1988) 指出, 在评价CEO绩效, 决定是否解雇CEO时, 比起股票收益, 董事会更加注重会计收益。Borokhovich, Parrino, and Trapani (1996) 和Huson, Parrino and Starks (2001) 的研究进一步地补充了Weisbach (1988) 。他们发现, 与内部董事控制的董事会相比, 外部董事控制的董事会更有可能从企业外部引入职业经理人来取代企业内部的CEO。Yermack (1996) and Wu (2004) 分析了董事会人数对于企业绩效—CEO离职关系的影响。Yermack (1996) 采用Probit模型对CEO的离职进行分析后发现, 小的董事会更加有可能在企业绩效恶化后解雇现有的CEO, 对CEO来讲, 解雇的威胁随着董事会人数的上升而下降。Wu (2004) 认为, 来自Cal PERS的公众点名批评会影响大众舆论, 从而起到改善该企业公司治理的作用。Wu (2004) 发现, 在Cal PERS点名批评以后, 企业会通过减少内部董事来减少董事会的人数。与Yermack (1996) 相一致, Wu (2004) 发现, 当董事会的人数较少的时候, CEO的解雇更加敏感于企业绩效的恶化。不过, 虽然Wu (2004) 按照Weisbach (1988) 的方法定义了外部董事主导的董事会, 但Wu (2004) 的研究结果并没有显示拥有外部董事主导的董事会的企业中, CEO被解雇的概率会随着企业业绩的恶化而上升。Perry (2000) 分析了董事的薪酬对于企业绩效—CEO离职关系的影响。Perry (2000) 的研究表明, 董事会结构和董事薪酬都对企业绩效—CEO离职关系产生影响。没有激励基础的报酬 (incentive-based compensation) 的独立董事会和拥有激励基础报酬的非独立董事会都具有监督管理的动机, 都会在企业绩效恶化后解雇现职的CEO。而在那些拥有激励基础报酬的独立董事会中, 这种动机会更加强烈。另外, 不限于CEO的离职, 将离职这种激励机制放大到整个董事会的相关研究也比较多。如Kang and Shivdasani (1995) 在对日本企业的董事离职研究后发现, 日本企业的董事离职的概率也同企业绩效呈现相反的关系, 这种关系在那些拥有主银行的企业最为强烈。Kaplan (1994a) 研究分析了日本企业董事的激励机制 (离职和薪酬) 与企业绩效的关系, 并将其结果与美国企业进行比较。Kaplan (1994a) 的结果表明:比起股票收益, 日本企业董事的离职和薪酬对会计收益更加敏感, 而美国企业董事的离职和薪酬同股票收益更加紧密关联在一起。Kaplan and Minton (1994) 分析了日本企业和美国企业中的外部董事的任命和董事离职之间的关系。Kaplan and Minton (1994) 发现, 日本企业从银行或其他企业接受外部董事以后, 董事离职的概率上升, 而美国企业在接受外部董事以后, 董事离职的概率并没有明显的上升。Kaplan (1994b) 对德国企业中的董事离职进行了分析。由于德国企业的董事会是两层结构 (管理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 , Kaplan (1994b) 将其区分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 管理董事会的董事离职在股票收益和会计收益的恶化后都有明显上升, 而监督董事会的董事离职则只在股票收益恶化后才明显上升。
(五) 董事会与CEO的薪酬
董事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对CEO的薪酬进行设定。当董事会可以与CEO建立一个薪酬的完全契约时, CEO的利益可以与股东完全统一起来。但是,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未来的不确定等因素, 薪酬的完全契约的建立变得不可能, 董事会与CEO不得不建立不完全契约。虽然Maug (1997通过理论证明, 包括董事会的多种治理机制的组合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CEO薪酬的不完全契约的缺点, 让契约效果达到次优, 但是在现实操作中, CEO的薪酬设定则复杂很多。关于CEO以及其他管理层成员的薪酬的研究很多, 本文将集中于有关董事会特征与CEO薪酬之间关系的研究。早在30年代, Berle and Means (1932) 就指出, CEO通过影响董事会从而榨取更多的薪酬。Hermalin and Weisbach (1998) 通过模型证明, CEO可以通过过去绩效证明自己的能力从而提高交涉力, 最终降低董事会的监督力度同时获得较高的薪酬。Yermack (1996) 发现, CEO薪酬的变化随着董事会人数的上升而下降, 因此, 较小的董事会给予CEO更大的激励并且让CEO承担更大的风险。Hallock (1997) 将焦点集中于相互任职的企业。举例说明, 相互任职的企业被分为两类:一类是董事相互任职, 企业A中现职的董事或退休的董事在企业B中担任董事的同时, 企业B中现职的董事或退休的董事在企业A中担任董事;另一类是现任CEO相互任职, 企业A中现任CEO在企业B中担任董事的同时, 企业B中现任CEO在企业A中担任董事。在Hallock (1997) 的样本中, 20%的企业为董事相互任职, 8%的企业为现任CEO相互任职。Hallock (1997) 发现, 在董事相互任职和现任CEO相互任职的企业中, CEO都能获得更多的薪酬。同时, Hallock (1997) 发现, 比起70年代企业的CEO, 90年代的CEO从相互任职中获得的收益较小。这个结论与Murphy (1999) 不谋而合。Murphy (1999) 指出, 从1972年到1996年的CEO的薪酬-绩效敏感度呈现上升的趋势。这些研究结果表明, 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 CEO薪酬公开系统不断得到改善, 公司治理机制也得到了不断的加强。Newman and Mozes (1999) 对1993年的161个美国企业的数据分析后指出, 在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中至少存在一名内部董事的企业中, CEO获得更高的薪酬水平, 而薪酬-绩效敏感度降低。另外, Core, Holthausen and Larcker (1999) 研究了董事会构成和股权结构对CEO薪酬的影响。他们的主要结果有以下几点:CEO兼任董事长时, CEO的报酬较高;董事会的人数, 现任CEO任命的外部董事的存在, 灰色董事的存在, 相互任职企业来的董事的存在, 超过69岁的外部董事的存在以及忙碌董事 (在其他几个企业中同时兼职董事) 的存在都给予CEO薪酬正向的影响。因此, 作为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董事会监督较弱的时候, CEO会获得更多的薪酬。另外, Bertrand and Mullainathan (2001) 分析了CEO薪酬与运气的关系。这里的运气指的是那些非CEO所能控制但对企业绩效产生正面影响的可观察性冲击。他们发现, CEO薪酬与运气之间存在正向的关联性, 而这种关联程度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加强而降低。由于CEO即便毫无作为, 他也可以利用股票期权从股票价格的变化中获得收益, 股票期权的赋予使CEO薪酬与运气产生较强的关联。Bertrand and Mullainathan (2001) 发现, 在那些拥有较强公司治理结构, 如拥有大股东或是较小的董事会的企业中, 企业会更多地通过降低CEO薪酬的其他组成部分来去除CEO从股票期权中获得的运气收益。
三、简评
本文基于董事会治理研究中的几个核心问题对现有文献进行了分类和归纳。从现有研究的总体来看, 实证研究的对象主要集中于美国的上市大企业, 其实证结果缺乏有力的理论研究的支持, 而理论研究则缺乏统一的理论框架。所以, 一方面董事会治理的经济学研究充满了挑战, 一方面也是一个容易出现成果的领域。基于前面的文献分类和归纳, 笔者认为, 今后的研究方向可以有以下几点。第一, 关于董事会的模式和企业绩效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理论分析, 对于两种模式的优势和劣势仍然各持其说, 而笔者还没有发现相关的实证研究。所以, 对不同模式下的企业进行实证比较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而且实证研究的结果会进一步提供理论研究的方向。第二, 关于董事会的规模和企业绩效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实证分析, 但实证研究的结论却至今没有得到统一。相信更多具有不同特征 (如不同国家, 不同产业, 不同时期) 的企业的分析会给出更多的启发。第三, 关于董事会的结构和企业绩效的研究也是主要基于实证分析, 对于外部董事的监督效果还存在一些争论。通过对外部董事的进一步分类 (如在其他企业兼职的外部董事, 来自政府的外部董事) 会给出更多的启发。第四, 关于董事会与CEO的离职的研究在实证结果上基本达到了统一。自愿的离职与非自愿的离职 (即解聘) 的进一步区分会给出更加准确的实证结果。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仍然缺乏。为什么一定程度上受制于CEO的董事会会解雇CEO, 在什么条件下这种终极的惩罚机制会发生,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探讨。第五, 关于董事会与CEO的薪酬的研究在实证结果上基本达到了统一。由于关于CEO薪酬的相关研究也非常多, 实证研究的突破点相对较少。不过关于董事会与CEO的薪酬的理论研究非常少。董事会如何制定CEO的薪酬, CEO如何影响董事会的决策, 这些都是理论研究有待解决的问题。
摘要:本文对近年来董事会治理研究成果的综述发现, 董事会作为解决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人问题的关键性制度, 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数据缺乏和模型复杂等原因, 与公司治理的其他领域相比, 董事会治理的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都显得较为缺乏
3.避风港原则前沿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避风港原则 诉讼前置 版权保护
近年来,网络领域出现了五种典型的商业模式,正改变着信息传播的方式。一是信息聚合模式。以微信、今日头条、Zaker为代表的信息传播平台,改变了原来信息传播的方式和渠道,用户能够在一个平台中获取多家媒体的信息。二是深度链接模式。网络服务商将原本已经在“线上”的信息嵌入到自己的平台中进行展示,使用户在无“跳转感知”的情况下获得所需要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文字、视频、图片等。三是转码传播模式。为了使信息的显示方式更加适合于特定设备(例如手机屏幕),将原来的信息代码进行转变,这种转变可能是临时性的,也可能是复制性的。四是云计算模式。典型的云计算应用包括云存储、远程协作、文件同步等,利用网络带宽完成数据交互的功能,提高数据存储和处理的能力。五是大数据分析模式。利用海量数据实现信息相关性分析,典型应用例如:向用户推送符合其阅读习惯的新闻、向消费者推荐其正在关注的同类商品等。
上述五种新兴网络信息传播模式产生了新的版权问题,相应的案件也开始涌现。例如,2013年乐视网诉北京风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1 〕2014年广州日报对今日头条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2 〕2015年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之诉;〔3 〕等等。可以看出,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已经不再局限于网站转载未获授权的作品而被诉侵权、P2P平台提供商因提供侵权内容的下载而被诉侵权等形态,而是随着新兴商业模式的产生而发展出了诸多新型的著作权纠纷形态。
面对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以“避风港原则”为核心的侵权判定方式是否仍适用于新的商业模式?是否需要对其实体、程序性要求进行调整或进一步明确以便更贴合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学术界、司法界、产业界不仅高度关注,更是争议不断。因此,有必要对避风港原则适用中的前沿问题加以探讨。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与法律规定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
互联网产业与版权产业的分离,使两者在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需求上出现差异,〔4 〕避风港原则致力于在“促进信息传播”与“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在避风港原则出台之前,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往往被认定为“直接侵权”。例如,1993年,美国法院审理“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Frena”一案。〔5 〕Frena是一家网络论坛(BBS)的经营者,用户将未经Playboy授权的图片上传至Frena的BBS,虽然Frena删除了这些图片,但法院认为Frena的服务器上存储侵权图片的事实并不能依“该图片并非自己上传”而免责,并最终认定Frena构成直接侵权。可以看出,那些仅提供“平台”而不提供“内容”的网站,要么审核每一个用户上传的内容,〔6 〕要么面临着极高的侵权风险。显然,这两种做法都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于是,避风港原则应运而生。
避风港原则的雏形出现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7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8 〕之中,正式形成于1998年美国制定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DMCA),〔9 〕根据其第512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核心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所以,避风港原则又被称为“通知-删除原则”。
(二)我国有关避风港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内容,直到2001年,在《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中才首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规定。尽管我国法律条文上并没有“避风港”这一法律术语,但其立法精神已经先后体现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之中,如下表所示。
其中,在2009年通过并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反面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内容,即接到通知但并未移除侵权内容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避风港原则仍然得以延续和适用。
二、避风港原则的一般适用规则
(一)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
互联网信息服务产生了“设备供应商——基础网络运营商——内容收集者和生产者——业务提供者——用户”的链条,例如,当某甲在联想笔记本电脑上利用中国电信的网络访问某乙上传至优酷网的视频时,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互联网应用服务链。其中,对应的主体如下表所示。
[设备提供商\&基础网络运营商\&内容收集者和生产者\&业务提供者\&用户\&联想公司\&中国电信\&某乙\&优酷网\&某甲\&]
通常情况下,即使所述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设备供应商联想公司也完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其根本无法知道也不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基础网络运营商仅提供了互联网的接入带宽,并非依靠视频网站获取收益,且从技术中立的角度考虑,基础网络运营商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用户作为侵权内容传播的终点,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只是自己观看或学习,在没有扩大传播的前提下也不会构成侵权。因此,与避风港原则有直接关系的主体涉及内容收集者和生产者、业务提供者之间。
在法律主体方面,避风港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与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两个法律主体进行区分,〔16 〕其中ISP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ICP是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17 〕ISP和ICP是互联网服务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前者起到了提供渠道的作用,后者起到了提供内容的作用。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只有通过ISP提供的接入平台获取ICP提供的相应内容,才能够实现自己的信息获取目的。
尽管ISP和ICP处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地位之上,但是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两者却可能集为一体。部分ISP为了拓展内容储备,主动上传了一些文件,例如音频、视频等,或者通过购买内容的方式将相关信息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上,例如,购买了《爸爸去哪儿》的独家版权并在自己提供的网站上供用户观看,此时,ISP兼具了ICP的功能,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事实之时,并不能够完全以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
从目前我国的立法来看,权利人、ISP、ICP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权利人拥有通知ISP的权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该条款中使用了“可以”一词,表明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侵权情况通知ISP。ISP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有及时审查的义务以及当作品侵权时删除相应信息或断开侵权信息链接的义务。当作品侵权时,ICP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
(二)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
在我国民法归责原则的体系上,分为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种类型,避风港原则的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实践。〔18 〕无论是信息聚合还是深度链接等新兴模式,避风港原则对其都存在适用空间。在目前网络环境下,有学者提出更加严格的机制,例如,推定设置深层链接的数字音乐平台构成直接侵权,并由其承担其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的举证责任,加大数字音乐平台进行深度链接行为的制度成本。〔19 〕然而,尽管本质上著作权法要求“先授权,再使用”的理念,但是,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十分庞大,将识别授权的义务强加于服务提供商将会打击信息传播的积极性。因此,出于信息自由高效传播的目的,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法律主体给予了一定的法律容忍度,体现为特定事项的法定免责事由。避风港原则作为在特定条件下的免责制度,适用条件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防止该原则滥用给权利人造成无法救济的利益损失。
笔者认为,在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时,应当针对不同的法律主体加以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对于整个信息传播中处于核心位置的ICP和ISP,该原则的适用应当进行详细地区别。
对于ICP而言,避风港原则并不适用。例如,对于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信息的法律主体,因为其本身就是信息的上传者,对于信息的正当来源与否应当有着清晰的认识,因此,不能以避风港原则加以免责。由于ICP直接接触内容,一旦其公开的信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则根据现有法律能够认定为直接侵权,避风港原则为ISP提供了免责事由,而并非为ICP提供免责事由,因此,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并未规定针对ICP的免责事由。在ICP直接侵权的基础上,如果ISP接到通知后主动删除或断开了侵权链接,则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ISP并未实施上述行为,在为侵权者提供帮助、便利、协助的情况下,则构成间接侵权。
对于ISP而言,通过避风港原则免除自己的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主观上ISP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平台上所公开的信息构成侵权。所谓主观上不知道可以理解为ISP并未参与到侵权信息的上传或编辑等环节中,而是技术本身通过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自动存储、提供信息网络空间、提供搜索与链接服务等手段向用户传播了侵权信息。第二,客观上ISP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或断开了侵权信息的链接,使其无法通过互联网得以访问。第三,ISP有能力和权利控制侵权内容的访问权限。第四,ISP没有从侵权内容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
避风港原则的设立目的,并不是“限制、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认定帮助侵权的正确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是避免法院不加区分地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两种对避风港原则滥用的情形:第一,权利人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即权利人认为ISP应当为任何未经授权的作品传播形式承担侵权责任,至少是间接侵权责任,从而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待产生了严重后果后再起诉并要求高额赔偿;第二,ISP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即ISP认为只要在收到通知后删除侵权作品的内容或者断开侵权产品的链接就能够完全免责。可以看出,“通知-删除”的过程是判断ISP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面对以信息聚合与深度链接为典型代表的新兴信息传播方式,完全照搬原先的“通知-删除”规则不一定能够在互联网产业与版权产业间寻求到最佳平衡,避风港原则的实体与程序性适用规则有改进空间,下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三、避风港原则的前沿问题及建议
(一)权利人针对ISP的诉讼是否应当以“通知-删除”程序为前提
4.教育研究的前沿动态和热点问题 篇四
近年来,我国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研究取得了积极进展,出现许多新气象。对此加以总结十分有意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研究》杂志作为国内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理论的权威期刊,所刊发的论文具有一定代表性,因此,我们以2002年《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研究》杂志所发表的论文为例,并对之作一些描述性分析。
一、重大理论突破与新的学术观点
2002年度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研究》充分展现了二十一世纪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理论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局面。无论是从研究的领域、视角和方法还是从所提出的理论、观点和结论看,都有较重要的突破,给人以清新之感,反映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理论界创新、进取的新景象。就理论层面而言,主要表现如下:
1.“三个代表”和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创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2002年度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研究》充分反映了学者们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国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的特征,这一方面体现在研究者对“三个代表”与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实践的关系所作的深入探讨。如学者们在研究中谈到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正确处理好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指导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改革和发展(张健,第8期),不断推进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创新(毕诚等,第12期),使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研究与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实践与时俱进。还有研究者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创新的时代意义及其核心内容作了探讨,提出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研究要全面创新,与时俱进,为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创新作出切实贡献(朱小蔓,第10期)。
2.社会转型中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定位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体制改革的整体深入,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外部和内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全新的背景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面临着新的定位和挑战。如何对社会转型时期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以科学合理的定性和定位,是从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理论研究和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实践工作的前提。关于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定位,研究者提出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介于市场领域和政治领域之间的第三部门,学校及其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
5.会计学前沿问题论文 篇五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我国经济增长、稳定物价、促进就业和平衡对外贸易都存在一系列突出的问题,种种结构性矛盾也很难再久拖不决,经济增长动力已别无选择,只能更多依赖国内、依赖消费。但是,要在如此复杂的局势下加快我国经济转型,还面临许多深层障碍的困扰。在这种大格局下,将目光转向金融、商贸等服务业,寻求宏观经济层面新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合理的选择之一。其中,从商品流通领域入手,能否解决或促进解决国民经济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呢?这是值得探讨的重要思路。众所周知,按照现行统计框架和口径,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贸流通服务业是专门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行业。但公众不了解的是,在现行国家统计口径之外,第一、第二产业还存在众多生产企业、经济组织自行设置的同样专业化的采购、分销和物流机构,拥有巨额的人财物资源。究其社会分工的性质,也应视为商贸流通服务业,但目前还大都疏于识别、统计与核算,并致使大量商品流通活动难以进入现行政策设计的视野。我国商品流通已具有庞大规模。最新统计显示,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已达47.2万亿元。与此相对应,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8.4万亿元,生产资料销售总额超过40万亿元,全年社会物流总额达到160万亿元,在商品流通领域的从业人员达1.2亿人之多。这些数据还将以10%以上的年增长率不断刷新。探寻这些天文数字背后的含义和趋势,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本报告的主攻方向。
我们发现,长期以来对商贸流通服务业影响力的评价不够完整准确,主要表现是偏重于直接影响力(因为比较直观),而低估了其间接影响力(因为比较隐蔽)。以往的研究和实践中注重测算商贸流通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如增加值、直接就业、提供利税等等,其间接贡献(外溢效应)却没有真实完整体现在统计数字之中,从而大大低估了商贸流通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间接贡献和总体贡献。这个研究思路和新的发现,对重新认识现代服务业可能具有普遍意义。商贸流通业影响力,特别是间接影响力主要表现在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节约社会成本及吸收转移劳动力乘数效应等方面。
我国制造业的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而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制造业影响力日益增强的趋势也最为明显。第一,流通业影响力可以缓解制造业产能过剩。第二,流通业影响力可以优化制造业区域分工。第三,流通业影响力可以促使制造业节能降耗。第四,流通业影响力可以提升制造业国际地位。第五,流通业影响力可以强化制造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关注商贸流通服务影响力不断增强趋势,特别是其间接影响力贡献增强的趋势,具有极强的政策含义和战略性启示。以往只是看到了商贸流通领域充分竞争的一面,片面强调其市场性,而忽视了其间接影响力公益性贡献的另一面,因而对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财政支持
“多有亏欠”。为使这种功能得到可持续发挥,应当合乎逻辑地将充分发挥其间接影响力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畴,以使得这种外溢效应得到适当、合理的补偿,使得这种服务能够延绵不断地为社会造福(举一反三,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对各种服务业领域都具有普遍意义)。除了商贸流通服务业影响力日益增强这一基础性的新趋势之外,还存在新世纪“经济节奏较量加剧”的新趋势;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呈井喷式发展的新趋势;商品生产采购销售与提供服务相互融合的新趋势;供应链向金融与商贸融合主导型转变的新趋势;商品流通成本绝对上升和相对上升的新趋势;等等。
其中,动态化的“新财富观”最具有战略启示。按照这种新财富观,就不仅要看我国每年生产了多少物质产品,更要看这些已经被生产出来的产品中有多少是真正处于实际发挥效能的状态,即看“有效产品率”的高低。社会财富存量既定以后,货畅其流,消灭耽搁迟滞、库存积压和断档脱销,努力使所有经济环节和领域趋近于“流畅平滑”、最为经济合理的有效状态,就是社会财富实际效用和总福利的真实增长,就意味着社会生产效率提高和人民生活得到实惠;反之,则是社会财富实际效用和总福利的虚假增长。假如缺乏动态化的、关注存量效能的“新财富观”,践行科学发展观就仍然是不完整的。
新世纪新主题是“经济节奏的较量”,是经济社会向加快节奏、减少耽搁迟滞的流通领域“投小钱、找大钱”。凭借先进的信息技术,储备信息正在取代储备商品,能力储备正在取代实物储备,高昂储备成本有望快速消失。互联网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呈井喷新趋势,深刻而迅速地改变着商贸流通业的整体面貌,以往被简单定义为低技术含量、高劳动密集型的传统服务业,正在向高技术含量和高资本投入的现代服务业转变。高端技术和专业管理人才奇缺,已经成为商贸流通服务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最大瓶颈。据此推测,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将彻底改变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传统格局,引发难以想象的巨大变革,并迅速改变原有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金融与商贸业的融合发展,仓单质押、融资担保等等大大增强了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加快了资本周转速度,推动了流通创新。大销售商已越加占据供应链的中心地位,产供销和金融呈现出了紧密型供应链战略联盟。目前,类似于浙江物产集团、销售额上千亿元的批发商在我国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中有六家,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16家。而金融业加盟,将使商贸业如虎添翼,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将更容易得到金融支持,实现流通创新,并有希望成长为类似于日本商社的综合经济体,逐步形成金融与商贸联合主导的供应链。在新时期大型流通企业和金融融合发展的战略要点是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培育、掌控上游制造商,增强融资和资本运作能力,促使市场成交额向现代大批发商集中,从外延数量扩张阶段转向内涵化、国际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流通成本动态最值得注意。与产品生产—流通时间结构相对应,产品的生产—流通成本结构也在发生趋势性新变化。主要表现,一是低附加值商品的生产成本绝对下降,流通
成本绝对上升。即在产品最终销售价格中,流通成本绝对超过生产成本,例如煤炭产区的坑口煤成本已经低于后续的运输成本,大品类蔬菜生产成本低于运输成本等。二是高附加值商品生产成本相对下降,流通成本相对上升。即这类产品流通成本虽然没有绝对超过生产成本,但在最终销售价格中的比重,却是上升的。三是在流通成本中,商流成本所占比重下降,物流成本比重上升。四是在物流成本中,仓储和管理成本所占比重下降,运输成本比重上升。流通成本上升,表明实体经济中综合成本的基本结构发生了趋势性变化,值得进一步研究。从体制和政策视角看,流通成本还可以划分为经济性成本与体制性成本。前者属于流通领域正常经营活动中所必然发生的成本,属于不可避免、需要补偿的合理成本;后者则是由于管理体制和政策缺陷引发的不合理成本。前者是设法降低的问题,后者是坚决剔除的问题。附加值较低的农产品成本变动趋势最为明显。目前总的情况是,农产品蔬菜价格总会有一时的短期波动,而经营蔬菜的批发商、批发市场和“农超对接”中包含的经营成本、人工成本和生活成本却是刚性的,不但难以降下来,还将继续上涨。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农民“卖难”与市民“买贵”并存,产地菜价大跌,而销地价格依然坚挺的重要原因。
总体而言,商品实体的空间转移(储运等)难成虚拟,流通电子化降低商流成本的能力,远远大于降低物流成本的能力,人工成本、能源成本、减排成本刚性上升势头难以扭转;经济运行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生产的相对成本趋低,但流通的相对成本趋高,生产时间较短,但流通时间很长。因此,发展现代流通业,缩短流通耗时,降低流通成本,不仅关系到流通业本身的转型、升级和竞争力的提高,而且关系到我国经济的整体转型。而深化体制改革,彻底铲除流通过程中的体制性成本理应是今后的战略重点和主攻方向。
在上述趋势分析的基础上,本报告从商品流通和商贸流通服务业视角,提出以下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长远的若干前瞻性的战略要点和主要结论:
1、商贸流通服务业深度参与“转方式、调结构”战略。转变发展方式的要害是率先转变调整结构的方式。市场调节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参数调节、商务机制调节和中介机构调节。正因如此,我们发现服务业不仅是一个“产业”,还是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人格化”、“产业化”表现,服务业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市场运行效率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金融、商贸服务机制的调节作用。倘若“调结构”的方式、特别是实体经济中制造业“调结构”的方式不能率先改革,那么十二五规划关于转变发展方式的诸多目标就有可能再度落空。
2、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先导战略。围绕战略重点,最重要、最有效的战略举措就是按照“大部制”的思路大刀阔斧地深化改革、精简机构,在转变职能基础上实施商贸流通服务业相关管理机构重组。
3、商贸流通服务业新思路促消费战略。促进消费增长要一手抓”增收”,一手抓”化解”,两手不可偏废,尤其需要根据收入增量有限而购买力存量巨大的突出特点,充分发挥商贸流
通服务业影响力,提供消费便利,改善消费环境条件,加快释放收入–消费能力的存量。鉴于我国已经进入高度依赖国内居民消费的时代,促消费必须理清思路、寻求战略突破。坦率而言,虽然促消费已谈论多年,但仍可发现这种谈论“跑题的多,扣题的少;虚的多,实的少;权宜之计多,长效机制少”。无论收入增长是高是低,总是个既定的量。因此,促消费贵在出实招。在增收措施既定和收入增长既定条件下还能做什么?这才是出实招、出奇招、可操作的关键思路。实际上,这些年确实付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该做的似乎都做了,再煞费苦心也想不出更多更好的“招数”了。但调研发现,我国促消费还有潜力,甚至还有死角。在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增加收入的同时,着眼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影响力,对促消费长期战略还可以具体细化为有针对性的很多“实际招数”。例如,针对城乡诸多购物不便而抑制的消费潜力,实行“消费便利进万家”举措;针对几亿农民变市民的消费新特点、新动向实行“新市民实惠消费”活动;以及“安全诚信促消费”、“节能环保促消费”、“网购实体化促消费”、“高端产品促消费”、“关注农村留守群体促消费”、“反垄断促消费”、“库存(积压)家电产品半价促消费”等等。这些举措不仅将会收到立竿见影的近期实效,而且也是带有战略性的长效机制。
4、商贸流通服务业公共财政支持战略。应明确将“优惠政策促进型”政策思路设定为长期战略而不再是权宜之计,要以财政补贴为后盾,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商贸流通服务业对保民生、促消费、转方式、调结构等多向性影响力。
5、走出“中等规模陷阱”大型企业成长战略。商贸企业经过一段外延式的扩张之后,已经进入相对徘徊阶段,掉入了“中等规模陷阱”。我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原有的片面追求外延、粗放、数量扩张的增长势头难以为继,如何突出重围,开创大型化、集约化、内涵化、国际化发展的新阶段,是新时期亟待解决的战略问题。
6、零售业主营业务回归战略。从“自营”到“联营”,从“零售商”到“零售服务商”,在现阶段有其生存土壤,有其优势、特点,否则早就夭亡了,更不可能普遍存在。零售商的服务租费只要大体属于竞争性的行业平均水平,也有其合理性、合法性。但它是市场发育特定阶段的暂时现象还是代表未来的主流方向?目前似不便过早下结论,需要尊重实践标准,持续密切观察分析。但即便如此,也需要指出它明显存在的硬伤和弊端。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做好自己的主营业务都是安身立命的根本。回归主营业务、重建大型企业规模化、高效能、低成本的流通渠道是今后的一项战略任务。假如“开店的不做买卖,做买卖的不开店”成为普遍长期现象,有实力零售商的主要注意力和主营业务发生蜕变,纷纷“自废武功”,则有可能造成一系列灾难性后果。放弃自营的主业,就从根本是失去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说,零售商主要注意力长期大面积不放在做买卖上,的确有不务正业的失职之嫌,就好比工人不做工,粮农不种地,公务员不上班、学生逃学,士兵开小差。零售商大面积普遍“失职”、“塌陷”终非长久之计,需要亡羊补牢、探寻良策。告别卖方市场后,我国应从战略高度,探索在买方市场环境下,推动主营业务回归,重建大零售商自主渠道的新途径。逐步形成“自营业务为主、提供服务为辅”(也即自营为主,联营为辅)的新格局,努力使两者保持适当比例。
7、批发业微观基础转型升级战略。突出问题是,“市场大,商人小,秩序乱,隐患多”,工业品批发业依然严重滞后,困扰了国民经济的高效安全运行。这一强烈反差是中国工业品批发业滞后的症结所在,也是长期以来批发体系发展思路“重数量、轻质量”,“重场所建设、轻主体培育”所导致的必然后果。新动向显示,加快摊位商向公司制企业转型的时机已经成熟,公司化转型的比率有所提高。在成千上万的摊位商中,有相当一批已经完成原始积累,已经“发达”起来的个体摊位商认为,像以往那样为了偷逃税款而失去“大生意”,已经远不如堂堂正正开公司更“划算”。要因势利导加速摊位商向公司化转型的进程。
8、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战略。我国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的时机逐步成熟,需要将其纳入节能降耗、提高国民经济质量“总盘子”。将发展“第三方物流”、优化流程和大幅度降低传统制造业的物流成本作为重中之重。发展第三方物流的关键是健全体制机制,理顺利益关系,降低税费负担,增强营运能力。当前尤其要坚决制止各地采用违背物流规律的做法“大办”物流产业的倾向。
9、商贸流通能力向海外延伸战略。就服务贸易中的商贸和物流业而言,我国在海外的商业存在是逆差,是赤字,国际影响力是负数。长期以来,特别是持续的经济危机使人们更深切感到,自主渠道就是收入,自主品牌就是利润,渠道安全才有经济安全。纵观世界,“掌握主导权的的人赚别人钱,不掌握主导权的人送别人钱”。在国际商品货物贸易市场上,我国是举足轻重的头号产品出口国和能源原材料进口国,但为什么总是“买啥啥贵,卖啥啥贱”,“剪刀差、里外里”地给贸易对手“无偿献血”?为什么贸易对手不但不买帐,还回过手来威胁对我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指责我是“血汗工厂”?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缺乏海外的商业存在,在国内外没有足够强大畅通的自主购销渠道,价格话语权和采购分销渠道这个命脉掌握在别人手里。
从战略角度看,自主渠道向海外延伸将给我国带来巨大利益。我国需要倒过来思维,以自主渠道、品牌建设为中心,以现代服务业为基础,在下一个30年,应努力实现传统工业资本主导向商业资本主导转变;外资主导的流通渠道损毁正是我国商贸和物流企业“走出去”,抓紧培育自主分销网点来取而代之的重要契机。从长远看,我国巨大的商品输出必须同巨额的商业资本输出相匹配。只有这样的外贸战略和政策才是完整的,服务贸易逆差才有望根本扭转,有巨额效益的商品出口才可望回升。
总体而言,要抓住机遇构建内外贸一体化、城乡一体化、批发零售物流配送一体化的商贸物流渠道体系网点,实施国外抢滩、国内整合的“两头扩网”战略。我国应顺势走出陈旧的“传统制造业思维”,牢固树立“流通渠道同样是稀缺资源、是经济命脉”的新理念、新思维,充分发挥商贸和物流业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抓住战略机遇期扩大我国在海外的商业存在,积
极参与国际竞争,努力改变世界的商业版图和国际分工,促成与我大国地位相称的世界服务贸易新格局。
10、农产品市场反周期调控战略。农产品市场是个动态连续的过程。在市场信号强烈拉动供给的时刻,政府信号不要加码;市场信号明显减弱的时刻,政府信号应该加码。迄今为止,总是做反了,结果是两头花钱。极为强烈的高菜价信号预示着大宗蔬菜供给注定将接踵而至,这就是市场规律,但主管部门却总是很不合时宜地出台“顺周期”的刺激政策大肆鼓励。违背市场规律的结果,就是“政府加市场”,共同造成极为夸张的放大信号和强烈误导,造成蔬菜种植面积的瞬间叠加。这才是蔬菜过剩的真正原因。而将蔬菜如此大面积过剩、集中上市的责任一概都推给“气候原因”,显然是说不过去的。殊不知,瞬间叠加的种植、供给,就已经酝酿着下一次农产品供给过剩、价格瞬间大跌、种植面积瞬间萎缩的结局,如此循环不已。
几十年来,顺市场周期调控的政策思路是市场剧烈波动的直接原因之一。我国农产品市场大起大落绝不仅仅是“分散小生产闹的”,事前掉以轻心、浑然不觉,事后仓惶上阵、过度反应的政府调控也很“给力”。在这种场合,政府对市场调控已降低到了菜农、果农的水平。因为,当菜农、果农发现“菜多了、果多了”,大面积过剩了,有关机构才跟着“发现”。要充分认识到:顺周期加剧市场波动,反周期才能减轻市场波动。先行指标设置和监测是关键。政府要做的就是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将上述农产品先行指标的监测预警下沉、前移,至少提前一个周期,反周期还是顺周期,政府调控的办法、手段和财力大体相同,但由于选择出手的时机不同,结果会有天壤之别。这一切都取决于第一时间对先行指标的跟踪、掌控。当然,稳定市场最终还是要靠制度建设,夯实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提高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集中度。我国的政策要点,需要从外在于农民的“他组织”转变为内在于农民的“自组织”,各级政府要从“替农民办实事”的包办政策,转变为自主政策,即促使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办好自己的实事”。
值得进一步观察的其他战略要点是:电子商务与实体商店协调互补战略;农产品批发市场与连锁超市协调互补战略;商贸流通服务业诚信文化建设战略;等等。这些问题也很重要,但还需要跟踪研究,不再赘述。
此报告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创新项目《服务业深度参与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研究》阶段成果
6.会计学前沿问题论文 篇六
人大法学院王教授应邀主讲“破产法前沿”系列讲座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I0NDU5NQ==&mid=400122514&idx=1&sn=806ddab991500ab0a3e27e53d1cfd9f9#rd
四、破产案件立案与受理中的社会因素与制度问题
7.会计学前沿问题论文 篇七
一、随机模型
(1) 我们用Xt表示公司在只有主营业务没有证券投资情况下t时刻的资产, 它服从如下随机过程
其中x>0表示公司初始资产, a (t) 表示公司资产在t时刻的期望回报额, b (t) 表示t时刻的波动系数, 而Bt是一个标准布朗运动。
(2) 我们用G (t) 表示t时刻无风险资产 (比如债券) 的价格, 它满足
这里常数r0>0是资产回报率。
(3) 我们用P (t) 表示某风险资产 (如股票) 在t时刻的价格, 它满足如下随机过程
这里常数μ>0是预期收益率, 常数θ>0是波动率, S0=s0>0是该风险资产的初始价格。Wt是另一个标准布朗运动, 并且与Bt独立。
(4) 我们假设资产Xt可以投资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上, 那么我们用Yt表示带允许投资情况下的资产过程。在t时刻投资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上的金额分别是At和Yt-At, 那么此时公司资产过程服从如下随机过程
类似资产过程参见Liu&Yang (2004)
二、终端财富最大化
假设公司的效用函数是u (x) , 它是一个递增的凹函数。对于任意一个策略, 公司关心它在某个特定的终端时刻T>0时的期望财富效用。为取得最大的的期望财富效用, 公司需要制定最优的投资策略。当然, 也需要计算对应的期望财富效用, 即
在指数效用函数, Browne (1995) 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
三、破产风险最小化
相关研究参考Browne (1995) , Liu&Yang (2004) 等。他们借助最优控制理论首先得出φ满足的HJB方程, 并求得它的光滑解。
四、股东权益最大化
以破产概率作为公司经营目标比较保守。近些年来, 一些学者把股东的权益定义为公司破产前分红现值与筹资现值之差, 公司管理者需要制定最优投资策略, 分红策略和融资策略, 去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给股东分发红利, 我们把第n次分发红利的时刻记作ρn, 分配的数额记作ζn, 除去交易费用以后股东实际获得的红利为可以把理解成税率, k1表示每次分红消耗掉的固定费用 (如专家咨询费等) 。我们把时刻之前分配的总红利记作。当遇到财务危机时, 公司可能会筹集资金, 假设第n次筹资时刻为, 净筹资金额为, 实际筹资资本成本为表示比例筹资成本 (如发行证券的销售费用) , k2表示固定筹资成本 (如发行广告费用等) 。可以把时刻之前总的净筹资成本记为, 此时公司的资产过程可以用如下模型来描述
在任意时刻, 公司管理者都需要去决定投资策略, 分红策略和融资策略下, 我们把它们的联合策略记作, 把公司股东权益定义值函数来表示
其中是利息力度, 这个值函数实际上是公司破产前分红净现值与融资成本现值的差额, 分红和融资的交易费用都已包含在内。为了使得股东权益最大化公司管理者在t时刻需要寻找最优的联合策略及其对应的最大值函数
Yao et al. (2011) , 张帅琪和刘国欣 (2012) 在这方面取得了最新的研究进展。他们在不考虑投资的情形下利用脉冲控制理论首先推导出f (x) 满足的QVI (拟变差不等式) , 然后通过求QVI的光滑解得到了f (x) 的表达式并构造出最优策略π*。研究表明, 当公司资产超过某个阀值b≥c时, 开始按照最优的分红时刻和分红额度分发红利。对那些盈利能力强的公司, 当面临财务危机时, 应当融资维持经营, 并选择最佳的融资额避免破产;对某些盈利能力差的公司, 最好永远不融资, 当面临财务困难时, 破产时最优的选择。当然, 融资成本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即使是盈利能力不错的公司, 在面临高额融资成本时也可能会选择破产。
五、总结
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都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互相补充, 互相促进, 互相启发。一方面, 科研研究为教学工作提供最新科研动态和成果。特别是针对研究生教学, 应当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 补充国际上最新研究成果, 切不可照本宣科简单重复。另一方面, 教学工作为科研工作提供鲜明生动的实际背景, 为科研进一步发展提供素材。在科研与教学工作中, 不仅要注意教学方法, 而且要关注科研方法;不仅要讲授有关专业课程的知识内容, 而且还要传授相关学科专业的科学研究方法, 要进行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和教学。上面我们用深刻的数学语言阐述了公司理财需要解决的决策优化问题, 能够较好地激发学习兴趣, 为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打开思路。当然, 导师要将研究生引导向本学科学专业的发展前沿, 自己就需要持续在科学前沿开展研究, 不断丰富知识, 扩展视野, 才能做到得心应手, 收放自如。
摘要:公司理财是金融学研究生基础课程之一, 本文结合当前数理金融学研究前沿, 用数学的语言阐述公司理财学关心的最优投资, 融资和分红策略问题。文章强调学术研究和课堂教学相结合, 激发学习兴趣, 拓展学生视野。
关键词:公司理财,数理金融,教学,研究前沿
参考文献
[1]Liu, C.S.&Yang, H. (2004) , Optimal investment for an insurer to minimize its probability of ruin, North American Actuarial Journal, 8 (2) :11-31.
[2]Browne, Sid, (1995) .Optimal investment policies for a firm with a random risk process:exponential utility and minimizing the probability of ruin.Mathematics of Operations Research, 20:937!958.
[3]Yao, D., Yang, H.&Wang, R. (2011) , Optimal dividend and capital injection problem in the dual model with proportional and fixed transaction costs.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 Research, 211 (3) , 568-576.
8.带有前沿性的问题都在中国 篇八
中国新闻周刊:在央美宣布你担任副院长的会议上,院长潘公凯说对你“大胆”参与公开选拔表示钦佩,你怎么理解他说的“大胆”?
徐冰:我不太好说他是指什么。在一般人的概念中,在艺术圈里,一个独立的前卫艺术家身份是很受推崇的,有一种自由的超脱姿态。有人会说,他怎么又回体制内了,是不是被“招安”了,对仕途有兴趣了等等。
我当初去美国,进入西方人的体制内,在西方艺术系统里获得了成功,大家觉得这个人了不起,现在却要进入另一个系统时,很多人觉得奇怪。这是因为在他固有的观念里,还是用以前的概念来想问题;但在这个时代,任何旧的概念都应该重新考虑。因为任何东西都是新的,包括工作方式、距离的概念等等。
中国新闻周刊:是否担心新工作会占用太多的时间与精力?
徐冰:要看你更在意时间还是新思维。这个职务肯定对我的时间安排有很大影响,作品会因此变少,参加展览也会受影响,但在思维上获得的刺激源会增多。
一个艺术家需要从生活的现实中获得更多的思维养料,这非常重要。其实真正吸引我的,还是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现在真正带有前沿性的问题都出现在中国,这是我最看重的一个地方。
中国新闻周刊:你选择以当学校管理者的方式来介入这种变化?
徐冰:这种参与会实实在在很深入,比如回美院以后要参加各种会议,一般人都觉得开会是很浪费时间的,中国每天有这么多会,但中国发展那么快,效率那么高,去趟卫生间的时间都会发两个短信,这就很有意思了。
中国新闻周刊:但在中国很多现实问题的解决还是让人觉得力不从心,比如陈丹青在清华美院曾经面对的问题,你是否考虑过他那样的困境?
徐冰:对,有人问过我这个问题。中国有他的现实环境,谁也摆脱不了,但要看你如何看待它。任何事情都是有两面。作为我,学校不会让我成为一个行政管理人员,比我行政能力强的人多的是,我除了在艺术思维上有一些能力,其他方面的能力是很低的,包括人事上、官场上。我很希望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比如通过自己对艺术的认识和经验,给学生带来益处。
中国新闻周刊:你担心如果这项工作不顺利的话,会损失时间和精力吗?
徐冰:我觉得不会。思维是自己的,生活和体验是自己的,任何经历对你都是有价值的。在我个人艺术创作范围内,我觉得已经探讨得比较清楚了,知道怎样把握,知道在国际上是一个什么样的范围和格局,这之后,就发觉很多东西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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