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讲义

2024-07-14

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讲义(精选9篇)

1.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讲义 篇一

老奇台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义

——何根东

一、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矛盾纠纷,国与国之间、民族之间、宗族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都不可避免,有矛盾纠纷就要解决,不能和平解决就可能诉诸武力,而以武力解决往往要付出相当的代价,这就产生了调解。美国就经常充当世界警察为其它国家调解纠纷,叫做调停或斡旋,也从中捞取一些好处。我们在电视剧中看到的个人解决纠纷方式则常常是复仇,那是非法的,也会把自己搭进去,不值得。

在我国现阶段,民间纠纷的一般解决方式有诉讼、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诉讼就是我们俗称的打官司,它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有时效限制,后面会讲。司法调解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的,分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再由法院依法判决。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执行,有些法院还规定调解结案率不得低于80%等等。行政调解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管理领域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比如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国土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身伤害纠纷组织的调解等等。仲裁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则将争议提交某某仲裁机构仲裁,一旦约定,仲裁机构就有对该纠纷有最终裁决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单方申请仲裁是不会受理的。这种方式一般是解决商事纠纷、合同纠纷的。我国还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凡是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如涉及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休假、工伤等等方面的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要向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起诉。关于人民调解我们下面再讨论。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和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制度,设立依据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其实在我国民间调解自古就有,就是我们俗称的说闲事,只不过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没有制度化。古代从事调解的一般有族长、亲戚朋友和邻居等,其中族长最有权威,说一不二,说是调解实际上是裁决,那就不像我们有些司法所长,有时嘴皮子磨破了,双方还无动于衷。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除了我们在座的村干部外,还可以吸收一些德高望重、热心调解事务的人参加。其实有不少老党员老村干部很有经验,他们也乐意参与调解。上次每个村报了几个调解员的名单,如果能够发挥他们的作用,那我们就轻松一些,同时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乡镇也设调解委员会,成员就是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大家可能还存在两个误解:一是认为司法所是专门的调解机构,不管纠纷大小都让找司法所。其实司法所的职责是指导和协助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是离开了在座的各位,那我们这干人马纵有三头六臂也是忙不过来的。所以在你们的地盘上发生的纠纷还请各位当仁不让,先行调解。如果有什么问题随时欢迎打我电话,我会尽力予以解答。二是认为只有我们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才有法律效力。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调解协议书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一旦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你们村里主持调解的也是一样,再加上调解人、参加人的签字,就是一份完整的协议书。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公德或者参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企业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善良习俗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下面讲一下《人民调解法》有关司法确认的程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调解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我们要调处的是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不在我们的调处之列,那我们就要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杀人、纵火、投毒、强奸、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等都属于犯罪,应及时报案,不能越俎代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有些纠纷与犯罪又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尤其是故意伤害案,有的当事人或者出于担心,或者出于其它目的,往往喜欢夸大事实,动不动就报派出所,动不动就打110。曾所长就经常向我抱怨,他们处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民事纠纷。在这里我举几个例子,大家看看是不是这种情况,2006年,杨梅村有名的张祖佑与李国栋发生矛盾,在扭打过程中张祖佑的母亲上前去帮忙,被李国栋推倒在地,摔断了手,鉴定为轻伤。这就是民事纠纷,我们要及时调处。记得那次是刘主席、我和谭部长三个人去的,要李出600元医药费,他同意了,但是他老婆不同意。后根据我们的建议,张祖佑的母亲向

法院起诉并胜诉了,李国栋家赔了大概1100元。

(二)起诉的时效问题

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就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如果不起诉就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这中间又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

如果民事纠纷调处不成,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错过诉讼时效。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侵权之日或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四类案件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它们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六、常见纠纷的调解

一般农村纠纷划分为: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相邻(邻里)关系纠纷;

(三)房屋宅基地纠纷;

(四)生产经营性纠纷;

(五)债务纠纷;

(六)损害(伤害)赔偿纠纷;

(七)遗产继承纠纷;

(八)经济合同纠纷等。

(一)如何化解婚姻纠纷?

按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我们在调处婚姻纠纷中所应首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适用这些原则,要注意各项原则间的相互关系,不能只强调某一原则而忽略了另一原则;还要注意各项原则的相互配合,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配使用,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2、如何化解干涉婚姻纠纷?①依干涉婚姻纠纷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办法处理的原则。一般来看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较轻微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二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三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害人死亡的行为;第四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非法对害人实行拘禁的行为。后三种属于犯罪行为,应报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只有第一种行为可以通过调解的办法化解。②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③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为防止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掌握时机,主动及时地做好疏导工作。

3、如何化解恋爱纠纷?首先要摸清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过程,有针对性地调解疏导,总的要求既要着眼于思想上教育,又要体谅和帮助他们解决恋爱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遵从“友好分手”原则。对恋爱纠纷中形成的财产纠纷,属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一般应退还另一方;属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给予适当返还,实际支出,经过协商合理分割。

4、如何化解婚姻纠纷?①法律不禁止当事

人订立婚约原则;②婚约订立自愿原则;③婚约解除自愿原则;④赠与财物处理灵活原则。

5、如何化解事实婚姻纠纷?①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没配偶的男女,未经民政部门办结婚手续而生活在一起的,现在应补办;②在1986年3月15日—1994年2月1日间,没有配偶的男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③1994年2月1日后为非法同居,不按婚姻关系处理处理,而应根据纠纷争执内容,有什么纠纷,处理什么纠纷。

6、离婚纠纷、子女扶养问题、赡养问题,一般都是到法院解决的比较多,我们就不再共同探讨。

(二)如何化解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一般由生活琐事引起、因子女引起、因迷信行为引起,要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①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②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③团结互助,互谅互证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哪怕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只要不违法就应当允许。

(三)如何化解房屋宅基地纠纷?

房屋宅基地纠纷是农村民间纠纷中表现比较激烈的一种。因关系到长远利益,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寸土必争,互不相让,极易引起互相斗殴,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化解这类纠纷难度大,一般应与国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的建房纠纷,一般的方法是要首先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到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应查清宅基地是否已经经过重新规划。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四至界线为准;如果未经规划,又无法查明原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参照长期以来各自使用的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方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进行建房。如建房一方确属多占宅基,并侵犯了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则应说服建房一方当事人退出多占的土地。

(四)如何化解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公民死亡遗留下来的财产。如果该公民的财产在他生产就处理了,或赠与、或出卖了,那就不能算他的遗产;②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③必须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偷盗、贪污获得的财物,不是合法财产,应予追索。被继承人死亡后,单位给予他的未成

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无生活来源的配偶的生活抚恤金、补助费,不属于死者遗产,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继承。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①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②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③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再次是要遵循养老扶幼,团结互助的原则(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得到较多的份额)。配偶之间互有继承权。那种和平被继承人非法同居而没有正式确定正式夫妻关系的人,和被继承人只有婚约而未登记结婚的人,与被继承人生前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无继承权。但对领取了结婚证尚未同居,一方死亡的,其配偶应有继承权。

除此之外,还有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损害(伤害)赔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因时间关系就不再一一细说。

法律知识的积累,法律素质的提高是日积月累的,而调解技巧的掌握要循序渐进。今天,我们仅仅是相互交流一下,关键还是靠在座的各位村干部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学习、勤积累。

2.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讲义 篇二

( 一)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内涵

关于职业道德的内涵, 恩格斯曾经这样说道“实际上, 每一个阶级, 甚至每一个行业, 都各有各的道德。”而职业道德广义的定义是: “在特定职业范围之中, 长期实践下所形成的比较稳定且受到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作用是约束相关职业的行为, 协调职业集团内部关系, 对具体从业人员进行价值评估的标准。由此可见, 职业道德是辩证统一的集合, 不同职业的职业道德的标准也存在迥异。具体到人民警察行业, 其职业道德标准自然也有特定的要求。首先从我们要分析人民警察的职业特性, 人民警察是社会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他们是法律的践行者、维护者, 同样他们也是道德伦理的卫士。

( 二)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特征

1. 鲜明的人民性

根据人民警察的职业特性我们知道, 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民“公共权力”的执行者, 换言之人民警察是国家机关领导下的人民代表, 这就使得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必要是立足于群众利益而构建的道德体系。维护群众利益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核心, 也是其起点和终点, 这就是所谓的鲜明的人民性。

2. 一定的强制性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体系的构建, 除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样鲜明的人民性之外, 硬性的道德标准以及强制遵守的职业准则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强制性, 主要是其工作特性所决定的, 人民警察是代替群众行使权利的执行者, 在法律中我们赋予了人民警察身份的权威性, 这就使得人民警察享有一定的执法特权、治安管理权、刑事惩罚权等。当然在拥有这些特权的同时, 国家机制也制定了硬性的职业道德标准, 强制约束人民警察的行为, 避免权利的滥用对社会的稳定造成隐患。因此总的来讲,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二、警察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 社会观念的影响与冲击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 我国社会格局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经济环境、政治环境都发生着巨变。这样的变化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意识形态, 尤其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 价值导向不断变化, 这也为腐败提供了一定的土壤, 同时也对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 二) 警察队伍建设力度不足

警察的行为是职业道德的外显, 职业道德的培养与警察队伍的建设有关。目前我国警察存在职业道德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警察队伍建设的缺失, 其次上级领导对警察队伍建设的漠视, 最后是警察管理制度建设不足。

( 三) 社会待遇较低

警察虽然是一种具有服务性质的职业, 但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去讲, 我国人民警察得到的待遇不能与之工作相配皮, 因此造成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受到一定影响, 最终出现职业道德体系扭曲的现状。

三、加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策略

( 一) 正确认识职业道德教育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建设, 首先各级领导就应该在意识形态层面意识到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并且结合实际反面教训, 理清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组织警察培训活动, 鼓励各级职员通过培训提升自我的职业道德修养。

( 二) 科学设计职业道德教学内容

不可否认的是, 我国职业道德教育体系中存在许多问题, 尤其在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中, 缺乏针对性、职业性、科学性的职业道德教育, 就如隔靴搔痒一般不能从根本上促使人民警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的设计警察职业道德教学内容是现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的做法是: 一, 尽快组织有关专业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民警察一同编写专业教育教材; 二, 加强信仰培养, 帮助警察认清职业属性, 建立科学的价值观。

( 三) 领导牵头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各级公安尤其是各级领导在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培养过程中, 一定要起好带头作用, 要将职业道德培养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 要努力实现基础工作与职业道德建设双管齐下的机制。各级领导要起到带头作用, 积极组织警察同志学习《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敦促其在日常工作中践行职业要求, 并做好表率作用。除此之外, 大力排查公安人员在工作的不良作风, 将作风问题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之中, 踏实推进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 四) 加大宣传力度

在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培养过程中, 要大张旗鼓地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 在工作中营造职业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以先进典型引导和推动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四、结语

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民“公共权力”的执法人员, 其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强制性、示范性, 因此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关乎社会的稳定, 有关部门需引起重视, 积极组织民警参加培训积极提升自我修养, 与此同时也需要通过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宋凯峰.论新时期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D].东北师范大学, 2003.

3.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讲义 篇三

关键词: 职业风险     RAC     定性分析

警察由于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与和平,惩罚与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任,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可知与不可预见的、确定的与不确定的、显性的与隐性的职业风险。“警察的职业风险”指公安机关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中,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面临着各种危险或危害,这种危险或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

本文主要针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研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包括治安警察、户籍警察、刑事警察、交通警察、外事警察、巡逻警察、经济犯罪侦查警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警察、禁毒警察、警务督察、监所警察、科技警察。

结合警察职业安全的共性,经调研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为四类:一类治安类,包括治安警察、刑事警察、巡逻警察,这些警种工作环境与工作特性基本都与治安相关,涉及的案件以治安类为主,职业执法特点和执法环境具有相似性,通过合理分类更好地研究警察职业风险;二类科技类,包括户籍警察、外事警察、经济犯罪侦查警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警察、警务督察、监所警察和科技警察,这些警种的工作范围都与科技相关,直接参与危险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性都相对较小,职业风险性相对较好,但也会面临一些如违法犯罪人的贿赂等;三类为交通警察,由于该警种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将其独立设为一类,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环境对职业风险影响相对较大;四类为禁毒警察,由于工作执法性质的不同,与上述三类不具有相似性,因此单独设为一类。

1.职业风险表现形式

警察职业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过劳死。有限的警力做无限的事情,是当前我国公安机关警察的警力配置现状。警察一身多责,承担着保卫、管理、维护及打击违法犯罪等重大责任。公安部公布近五年来民警因公伤亡的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平均每年有441名民警因公牺牲、3364名民警因公负伤。其中因劳累过度导致猝死占接近一半,成为民警因公牺牲的首要原因。

(2)暴力袭警。在社会转型期处理突发事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处理群众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是警察面临的主要工作任务,执法警察可能遭到群众的不解、殴打等职业风险,因警民冲突而引发的暴力语言、暴力抗法、暴力对峙、暴力伤害等袭警案件屡见不鲜。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2012年,公安民警因执法执勤时遭遇犯罪分子暴力袭击负伤5450人,占同期负伤民警总数的32.4%.

(3)交通事故。警察在执行任务的途中发生车祸而牺牲或受伤;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遭受违章车辆恶意伤害的风险。

(4)抢险救灾。警察在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中因解救他人生命而不幸遇难或受伤等情形时有发生。

(5)执法环境。警察执法环境对警察自身会带来风险,如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将面临恶劣天气、汽车尾气、噪音等自然条件的风险。

(6)心理健康。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可能遭受犯罪嫌疑人亲人、朋友的恶意报复等行为,对警察心理健康产生影响。另外违法者对警察执法不满,出现恶意投诉等现象,都增加警察的职业风险。

本文通过风险矩阵分析法的应用,合理地对警察的职业风险进行定性描述。

2.风险矩阵分析法

为了确定为消除或控制已识别的危险应采取的措施,必须建立能确定系统所含风险的风险评价模型。一个好的风险评价模型应该能使决策者正确了解到风险的大小及为把该风险降到可接受水平要付出的代价。

在风险评价方法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为风险评价矩阵(RAC)方法,即用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表征危险的特性,进而建立起相适应的评价矩阵。危险可能性指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程度。危险可能性用单位时间内事件、人数、项目或活动中可能发生危险的次数来表示。危险的严重性是描述某种危险可能引起事故的严重程度。

RAC方法将危险的严重性划分为四级,可能性划分为五级。按可能性与严重性两个因素的结合建立一个二维矩阵,矩阵的每个元素对应一个可能性和严重性等级,并用一个数值或代码表示,称为“风险评价指数”,用来表示风险的大小。用风险评价矩阵能更好地反应风险的大小,便于人们更好地采取相关措施,从而避免相关事故发生,提高可接受水平,促进社会稳定,进一步提高警察的安全水平。

3.风险矩阵分析步骤

针对警察职业风险的特点,将风险矩阵分析步骤列明如下:

(1)列出该职业所有潜在发生的事故类型。

(2)依次估计这些潜在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可按低、中、高衡量。根据职业特点实际状况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分数。

(3)再次估计这些潜在问题发生后对整个警察人身安全的影响,可按低、中、高衡量。

(4)得出风险矩阵图。

(5)识别出各类风险的等级。

4.风险矩阵分析过程及应用

(1)分析由事故引起的有害后果,结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对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将这些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对定性为若干等级,成为危险事件严重性等级。通常严重性等级分为四级(见表1):

表1    事故严重性等级S

(2)根据出现的频繁程度,把上述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相对定性为五级,称为危险事件的可能性等级。

表2    事故可能性等级P

(3)结合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两个维度,建立风险评价表,如表3所示。危险评估指数R=PS,其与事故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表3    危险平均指数与事故等级的对应关系

将风险根据可接受水平分为四个等级。即不可接受、不希望、有条件接受、可接受,如表4所示。

表4    事故风险分类及事故风险接受等级

当事故风险分类处于严重等级以上、接受等级在不希望以上时,即为高风险事故。

聘请某省公安厅五位相关专家根据上文表1、2、3、4,结合公安厅2013年辽宁警察伤亡统计。

结果显示,对于治安类民警风险矩阵如表5:

表5    治安民警风险矩阵

科技类警察风险矩阵如表6:

表6    科技民警风险矩阵

交通警察风险矩阵如表7:

表7    交通民警风险矩阵

禁毒警察风险矩阵如表8:

表8    禁毒民警风险矩阵

上述分析结果可以体现出针对不同警种,风险事件对其职业风险影响程度的不同,可以为相关部门合理布警,合理使用警械及警察的职业风险培训最优化,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邓国良.解读警察的职业风险及其防范[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29(2):23-27.

[2]杨卫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理论方法研究[J].天津大学管理学院,2012,10(3):35-54.

[3]Donoghue A M.The design of hazard risk assessment matrices for ranking occupational health risks and their application in mining and minerals processing[J].Occupational Medicine,2001,51(2):23-28.

4.职业道德讲义 篇四

一、什么是职业道德

(一)职业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一定的职业是个人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每一种职业都要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正是在这些关系中,人们对从事不同职业活动的人提出了相应不同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也通过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了特定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责任心、职业荣誉感等。因此有职业就有了相应的职业要求。

(二)职业道德

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同学们到学校、医院或者一些公司去,都可以看到一些守则、公约、条例,口号等内容,这些是特定行业的部分职业道德要求。

职业道德随着分工的出现而逐步形成,又随着分工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的特殊形式。在现代社会里,职业道德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它不仅是社会道德系统中的一个有特色的分支,而且是一个较有代表性的道德层面。

二、为什么要强调职业道德

社会生活现实点击:

实例一:家乐福屡屡“出事” ——矿泉水菌落总数超标、出售过期猪肉、卖不合格家电、出售假LV包 „„

实例二:毒大米案例——原料米已经严重霉变发臭,呈黄绿色并布满蛹丝。被打磨抛光后,这些米将变成白花花的“精米”出售。

实例三:安徽阜阳农村市场的“无营养”劣质婴儿奶粉,使得鲜花般娇嫩的幼小生命,刚来到世间几个月就枯萎、凋谢——头大,嘴小,浮肿,低烧。

实例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药企谋取不当利益,收受贿赂649万余元。他的玩忽职守行为,竟导致多种假药获得生产文号!这些假药流向社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2007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三、怎样恪守职业道德

(一)爱岗敬业

职业不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也是从业者完成自身社会化的重要条件,是个人实现自我、成就事业的重要舞台。爱岗敬业所表达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爱岗敬业不仅是社会对每个从业者的要求,更应当是每个从业者对自己的自觉约束。

爱岗敬业: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

一个人正是因为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的需要,才使自己更加珍爱自己选择的职业。一个人,只有在职业活动中能够受命于国家和人民并引以为自豪,才具有了强烈而深刻的职业自豪感,以自己的职业为光荣、为幸福。一个人,只有深深地

热爱一项工作,他才有可能全身心地投入,才能甘愿为这项工作而献身。

对本职工作的热爱之情,有的是从骨子里就热爱,不需要培养的;但是有更多的人是要通过不断加深对工作性质的认识,不断在工作中理论联系实际地去感知其意义与乐趣所在,而后在自身思考和实践的基础上去建立的。以爱的心态去跨行“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二)诚实守信

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做到“内诚于心,外信于人。”诚信是我们的经商之宝、为政之道、做人之本。

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职业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的现象。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一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缺乏诚信,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一旦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仅正常的职业关系遭到破坏,利益遭受损失,而且会破坏社会公正,损害个人或团体的形象,从而导致个人和社会的双输结局。

(三)办事公道

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害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做到办事公道呢?具体说来,办事公道又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

1、在处理各种利害关系时平等、公正地对待他人。

2、不以职业之便利牟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

3、服务团体,不损害自己所属的团体利益。

4、服务社会,不损害社会公众和国家、民族利益。

办事公道是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一个层次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办事公道需要有一定的修养基础。

(四)服务群众

所谓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服务群众是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职业活动的属性目的不是任意确定的,而是要基于群众的需要,群众要是不需要,你做的工作还有什么意义;职业活动的价值评判标准掌握在服务对象手里,百姓心中有杆称,你做得好不好,自己说了不能算,得服务对象说了才能算数。因此,服务群众是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不能为群众服务的职业是没有生命力的。

服务群众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要求。首先,服务群众是对各级领导及各级领导机关、各级公务员的一种要求。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一切服务于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服务群众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这也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与以往私有制社会职业道德的根本分水岭。其次,服务群众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要求。

(五)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起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并通过兢兢业业地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尽到力所能及的责任。

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

第一,发扬无私奉献精神有助于抑制极端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蔓延。第二,发扬无私奉献精神有助于弥补市场经济力不能及之处。

奉献社会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统一的,其根本目的都是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且无私奉献精神是可以与市场经济共存的,它是从精神动力方面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无私奉献精神非但没有过时,而被赋予了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发扬无私奉献精神有助于营造互助友爱、安定和谐的社会风气。如果一个人只为自己劳动,他也许能够成为著名的学者、大哲人、卓越诗人,然而他永远不能成为完美无疵的伟大人物。——马克思《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

奉献社会是一种人生境界,是一种融在一生事业中的高尚人格。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这四项规范相比较,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中的最高境界。同时也是做人的最高境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基础要求,是首先应当做到的。做不到这两项要求,就很难做好工作。办事公道,服务群众比前两项要求高了一些,需要有一定的道德修养做基础。奉献社会,则是这五项要求中最高的境界。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心为社会做奉献的境界,他工作就必然能做得很好,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

每一位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

最后我想以马克思的一段话来结束本节课的教学

5.职业规范知识讲义1 篇五

导游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二、导游员的作用

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的重要环节。日本土井厚在所著《旅游业入门》一书中讲,“任何行业都有代表性的业务,在旅游业中,就是导游业务”。美国人尤金•卜豪勒在其

主编的《旅游英语》一书中说,“在整个旅游工作中,最独具特色、最困难的工作大概就是导游员了”。这都从不同的侧面提示了导游员在旅游接待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导游员是完美旅行的保证

一位美国旅游专家曾说过,“导游员重要与否,从这样的事实中人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一个好的导游会带来一次愉快成功的旅行。反之,肯定是不成功的旅行”。国际旅游界甚至有这

样的看法:“没有导游员的旅行,是不完美的旅行,甚至是没有灵魂的旅行”。我国的壮丽河山、美丽风光、艺术宝库、文化古迹,如加上导游员的讲解、指点,再穿插动人的故事,就能活起

来,引人人胜,使人增长知识,领略到异乡风情,享受到美的乐趣。事实上,导游员用精彩讲解为本无生命的山河、古迹点彩赋色,使其富有了生命力,变成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给游客

提供了艺术享受,增强了游趣。导游员具有“点石成金”的作用。

(二)导游工作是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关键

从旅游业的发展史看,导游员与旅游业的发展是同源的;从旅游工作的流程看,导游工作是整个旅游销售和接待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是在导游员的参与下同时进行的,旅游产品的质量是旅游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而导游工作则是旅游产品质量的关键。

(三)导游员是“民间大使”

在日本,人们称导游员为“随行”,为“无名大使”。日本最大的旅行社——日本交通公社认为“导游员是旅行社的代表”;美国人称导游员是“一个国家的脸面”;许多国家都认为导游员是代表一个国家的“橱窗”,是国家文明的体现者。

我国的导游员从其身份来说是受接待单位的委托,与旅游者进行友好往来、文化交流的代表。国外游客一人国境第一个见面的是导游员,导游员给客人第一印象是很重要、很深刻的。在旅

游过程中,与客人接触最多的还是导游员。游客在异国他乡,遇到困难时,能直接为其排忧解难的也是导游员。海外旅游者在中国旅游的舒适、方便和愉快程度,主要取决于导游员的工作。导

游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祖国的形象。导游员满怀爱国激情的解说,使我国的山水风光增色、名胜古迹添彩。旅游者来自不同的国度,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是导游员在这些不同种族、不同肤色、不同语言、不同信仰,特别是不同价值观念的人们之间构筑起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和促进友谊的桥梁,导游员是名副其实的“民间大使”。

三、导游员的分类

(一)按业务范围分类

导游员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景区讲解员。

海外领队,是指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委派,全权代表该旅行社带领旅游团队出境进行旅游活动的导游员。

全程陪同导游员(简称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领队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游客)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导游人员。

地方陪同导游员(简称地陪),是指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实施计划,为旅游团(游客)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导游员。

景区讲解员,又称定点导游员,是指受旅游目的地景区、景点或旅游活动接待单位委派,根据接待社游览计划要求,为旅游团(游客)提供就地引导、讲解等服务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

人员以讲解为主,受过专业培训,仅限于接待旅游区活动区域内讲解。

(二)按职业性质划分

导游员分为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员。

专职导游员,是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导游劳动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人员。

兼职导游员,亦称业余导游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其主要职业,而利用业余时间临时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三)按语种划分

导游员分为中文导游员、外语导游员和少数民族语导游员。

来自

中文导游员是指能够使用普通话、地方话或者少数民族语言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

外语导游员是指能够运用外语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其主要语种有:英、日、俄、法、德、西班牙、意大利、韩语等。

(四)按职业等级划分

导游员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特级导游员。

1.初级导游员。获导游人员资格证书1年后,就技能、业绩和资历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自动成为初级导游员。

2.中级导游员。获初级导游员资格2年以上,业绩明显,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中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是旅行社的业务骨干。

3.高级导游员。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4年以上,业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的影响,考核、考试合格者晋升为高级导游员。

6.某公司员工职业化培训讲义 篇六

各位年轻的同事们,大家好。振奋(活力、热情),感动(选择了中建一局作为你们职业生涯的开始,从此,你们个人的命运将与中建一局这个集体休憩相关,你们个人的利益将与企业的整体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今后,我们将携手为中建一局的发展而努力,我们将共同创造你们职业生涯的辉煌)然而,你们准备好了吗?一张优良的成绩单,是否就是职场通行证了呢?你是否意识到,你已经是一个职业人,而不再是一名学生,你是否在思考,在布满鲜花同时也布满荆棘的职场旅途中,如何适应工作的要求、岗位的要求,如何赢得未来发展的竞争优势,如何创造职业生涯的辉煌。

做一个职业化的职业人就是我要给你的答案,职业人的职业化是指的是一种精神,一种力量,是对事业的尊重与执着的热爱,是对事业孜孜不倦的追求的精神,简单说,就是对职业的价值观与态度;同时,职业人的职业化是国际

场中的成功者,想要取得职业生涯的辉煌,就必须懂得这个规则(这就是格式化)。

作为刚刚走入职场的年轻的职业人,更应该树立和提高职业化意识

一、职业人的角色塑造及职业素质培养

具备了职业化素质便完成了职业人的角色塑造。

1、职业化精神-----把信交给加西亚,你准备好了吗?

敬业:职业人最基本的素质,是职场从业者基本的价值观及信条。

敬业就是以近乎宗教般的虔诚对待工作,鞠躬尽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专心致志、尽职尽责。

“爱岗敬业”:爱岗是敬业的前提,一个人一旦从事了自己热爱的职业,他就会全身心地溶入工作中,从而焕发出巨大的动力和热情,从而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业。然而,不是每个人都有幸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

“职业理想”与“理想职业”

职业理想就是以满腔的热忱,不折不扣地完成岗位职责并实现最佳的绩效。

即使我们因为某种原因,从事的并不是我们的理想职业,但仍然圆满实现了职业理想,这才是职业人的职业心态、职业精神,相反,消极懈怠、得过且过、应付对付,则有悖于职业人的职业操守。

“干一行、爱一行”你才会成功,你才会享受到职业带来的自豪感、荣誉感和成就感。

企业中每个岗位都承担着一定的职能,都是职业人在企业中扮演的角色,也是在社会分工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作为现代职业人,我们在职场中谋求了一个职位,并不仅仅意味着掌握了谋生的手段,以此获得生活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我们拥有了一个位置、一个可以得到社会承认的身份、一个可以施展才华、发展自我的机会,拥有了这个机会,职业人就可以成就事业并且履行一定的社会职责。

徐波:人的理想是随着环境及时间的不同而变化的,但对于我来说,唯一不变的是要将事情做得更好、更完美。

敬业需要积极向上的心态,积极的心态是职业人的阳光

对职业人来说,工作是事业而非仅仅是生计的需要,工作是人生的享受,工作这就是快乐,没有工作的人生肯定是灰色的,用这样的心情工作,根本不用强迫、不用监督。

有了积极向上的心态,你就会乐观、进取,心中充满希望,你就会感激生活并积极回报生活。你就会勇敢、坚强、知难而上,在遇到困难时,你就会相

满腹、抱怨成堆。

敬业需要崇高的愿景

敬业需要持之以恒

敬业要体现在细微之处

责任与忠诚:高尚的职业道德

我相信每一份权利都意味着责任,每个责任都意味着一份义务— —洛克菲勒

职业人的责任意识(责任即义务,是义务就必须履行,对于职业人,尤其如此;工作不能60分,同时也没有100分,必须精益求精;提前行动,主动承担责任。)

责任心与个人的发展

忠诚与诚信

当你选择了一个组织作为你职业生涯的支点,具有良好职业化素质的职业人就会保持对组织的绝对的忠诚,尽最大努力为团队服务,坚决不做损害组织、团队的事情,实际上,忠诚就是责任感,对组织的责任感及对个人的责任感。

职业人对组织的忠诚可以促成组织绩效的实现

职业人对自己的责任感对职业人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性:

人的成熟程度可以用其对组织的忠诚程度去衡量。

信用的积累:

富兰克林:切记,信用就是金钱,金钱具有孳生繁衍性。影响信用的事,哪怕十分琐碎也要慎之又慎,努力使你成为公众心目中的可靠之人,那么一年只有六磅收入的你,却可以使用一百英镑。

信誉是道德标准的评价之一,优秀的职业人是责任感极强的人,是诚信的人,信用等级的降低意味真你在职场上的路将越走越窄,因为这样的人很难获取他人的信任,很难有机会担当重任,就会丧失很多机会,终将为不诚信、不负责任付出巨大的代价。

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了维护良好的职场声誉,必要时应该牺牲一些短期利益,因为信誉度意味着职业生涯的长期发展,意味着长期的利益。

明智的放弃胜过盲目的执着

专业:专业化是人才职业化的基础

如果把敬业精神比喻为开山的利斧,那么,专业化就是利斧之刃,专业化程度越高,越具备了成功的可能性

文凭与水平

专业化的必由之路-----终身学习

自我提高的使命应穷其一生。

现代职业人最显著的标志之一就是自我开发

创新:职业化精神的生命力

同,不足以相胜也,故以异为奇。

------孙子兵法

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社会,唯一的生存之道就是持续不断的创新。

-------布莱德

“异”即差异性,创造力往往来自于差异性,而非相似之处。

创造力就是观察到的事务与别人不同,所构想的事务与别人不同,观察事务的角度、思维方式与别人不同。

职业人要保持强烈的好奇心和想象力,首先不去考虑一个观点、一个想法是否合理,因为常识中认为不合理或不可能的事情,往往蕴涵着令人惊奇的火花。不能因为保守意识将宝贵的灵感扼杀,这是最大的浪费。保守的常规思维是制约创新思维的最大的敌人,求异思维意味着向常规思维的挑战。

创造力与创新

创新是通向成功的天梯,不断进取的创新开拓精神是职业人必须具有的精神。如果没有旺盛的进取心与创造力,而只能墨守陈规、因循守旧,你的工作就会处于被动,并最终被淘汰出局。

协作是团队实现其使命的必须,同时也是个人成功的必须。一个职业人,必须是一个善于团结、懂得合作的人,也只有这样的职业人,才具备了成功的潜质。

协作对于个人成功的重要

首先,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依赖于团队这个舞台,个人价值的实现决定于团队总体目标的实现

其次,个人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团队的支持与帮助(个人英雄主义时代已经结束了)

协作中要注意:

第一、信任 信任是协作的基础,没有信任就没有好的合作关系,信任包括赢得他人的信任及充分相信他人两个方面。

赢得他人的信任:自信、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职业操守、信守承诺、正直无私、胸怀坦荡。

充分相信他人。

第二、沟通:是相互交流信息并最终达到彼此理解的过程。

沟通就是要通过各种方式的交流,在团队内部建立起彼此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只有达到了大家的心心相印、相濡以没的程度,才可能做到“无缝隙合

半功倍的效果。

沟通中要注意:(表达、倾听、反馈)

不能主观臆断沟通已经到位、注意沟通的语言选择(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的语言、不要使用生僻、深奥、晦涩的语言)、注意表达的方式(怎样说比说什么更重要)、只顾表达自己的看法、只听自己想听的。

有效的倾听、慷慨的赞美(适度、真诚)

职场规范:职业人的信条

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优质服务、办公环境及礼仪行为规范

优质服务规范:牢固树立“工作就是服务”“服务为荣”的观念;提高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尽职尽责做好服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经常深入基层,积极帮助、指导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原则,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勤政廉政,恪守职业道德。

办公环境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办公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保持环境整洁、清洁卫生及环保;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破坏办公场所的整体布局效果;注意节约,反对浪费。

(不迟到、不串岗、)仪表着装需规范整洁、大方得体,病需佩带胸卡。称谓、称呼要恰当;言谈举止要礼貌谦和、稳重大方;电话、网络使用应礼貌、规范;遵守会议纪律。

2、职业化能力

思维及决策能力

有效思维

培养自己发现问题、分析判断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分析判断能力时发现事物本质属性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的能力,有助于人们遵循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预测于未来事物的发展变化情况,从而做出判断。根据判断提出处理意见进而做出决策

学会批判性地思考,以审视的态度对客观事物进行观察思考,通过提问、探究和分析达到深刻的理解和独到的看法。进行批判性思考的同时,要有建设性的心态及简化色性的意见,而不是单纯的指责。面对复杂上午环境变化,职业人必须保持冷静客观的心态,不迷信、不盲从,会大大提高解决问题的质量、决策的质量。

学会学习:学习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推动力

能够进行独立的、创造性的、有效的学习的能力。

(知识折旧、)

鱼与渔的关系,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如何利用和处理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纷繁复杂的各种信息、资源,就要看你是否具有更高一个层次的能力,这就是以培养精神、掌握方法、提高能力为内容的学习能力的学习。

自主学习、创造性地学习

知识管理提升个人竞争力。

执行能力

作为职业人来说,执行能力是最重要能力,甚至重于创造力,组织与团队的各种决策,只能通过职业人不折不扣的执行才能实现,执行是否到位,是事业成功的重要决定因素,没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能力不强,一切都是空想。

执行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你能否在要求的时间内把事情做完、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能否保证长久的有效性(效果、效率、效能原则)

最重要的是服从(服从的心理障碍、服从的责任问题、服从不是盲从)

具体执行程序:有效接受任务、分解目标制定工作计划、争取尽可能多的支持、克服困难坚持不懈义无返顾。

管理能力

管理上司:这是管理大师彼得杜拉克提出的。

职场人际关系复杂,与上司的关系处理起来更难,因为他对你有直接的权利威慑,又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你的职业生涯的发展,你不能过度畏惧,又不能敬而远之,唯唯诺诺、必恭必敬是不是最好呢?

适应新领导(改变你自己)、对领导不能有过高的要求、不要抱怨领导、寻找你们之间的共同点、如何让领导重视你(有效汇报工作、急领导所急、弥补领导的盲区、保持适当的距离、)

支持领导就是支持你自己:

领导是你最重要的资源之一。领导一般具备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水平较高、能力较强,并具有广泛的关系资源,而这些都是我们梦寐以求的,想一想,如果能够利用领导的这些资源,对你完成工作、提高绩效会又多么大的帮助,更进一步说,如果你能让领导认为有支持你的必要,他就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你,会调动更多的资源支持你,领导就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就看你有没有开发、利用的能力。

你个人的成绩是有领导及团队的业绩来体现的。领导的的成功即意味着团队的成功,相反,领导的失败就意味着团队的失败。支持领导、帮助领导实现目标也就是帮助自己提升能力。树立领导的威望,也是提升团队的的形象,从而提升你本人的形象。

领导之所以是领导,必有相当的道理,支持他,把你所在的团队建设成组织中最优秀的团队,还怕你得不到认可吗。

社交能力

:情商就是在对自己充分认知和管理的基础上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它包括自我认知(敏感察觉自我情绪变化的能力)、自我调控(是情绪表现适时适度的能力)、识别他人情绪(敏锐感觉他人心理需求与愿望的能力)、处理人际关系能力(调控自我情绪及反应他人情绪的技巧)。

成功的因素中,85%的因素来自于情商,情商的培养对职业人来说至关重要,有良好情商的人,能够客观地认识与评价自己的能力,对自我充满信心,对自己及合作伙伴的情绪敏感,能够在进行自我情绪调节及控制时,不断反应着对方的情绪。他可以根据自身请卡适应环境,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和谐互动,自觉抵御不良情绪和外界因素带来的影响,情绪不会大起大落,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

以宽容的心态待人:“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友”,职场中要常有宽容豁达的心态,对自己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对他人,在非原则的问题上就不必苛求,不必吹毛求疵。

表达能力: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要想让机会和成功在芸芸众生中惠顾到你,出色的表达能力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开展工作、人际交往不可或缺的能力。

表达能力是思维能力、判断能力、总结归纳能力、沟通能力等等的综合性表现。良好的表达能力最终取决于你的思想,表达的贫乏也说明你思想的贫乏,丰富的思想内涵和正确的思考方法是提高表达能力的关键

关工作人员来说,文字能力更是基本功,是不得不练的,更是不得不练好的。

在《北京青年报》进行的一项关于“大学毕业生适应岗位状况”调查中,有71%的人对大学毕业生的公文处理能力很不满意,从一个侧面表明,这个群体的公文处理能力整体状况不容乐观。

事实上,很少有人会认为写作是一件乐事,但是,学习和熟练掌握公文写作的有关知识和写作技巧,事职业人必须具备的工作常识,良好的书面表达能力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提升你的形象,使你凭添一份光辉。

挑战习惯

------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

富兰克林

心理习惯:心胸狭隘(嫉妒、猜疑、害怕批评)、从众与出众、自卑与自负

行为习惯:

时刻注意职业形象

----著名形象顾问 法兰克

永远不要为你是谁而着装,记住,为你的下一个目标而着装。

完美的职业形象使你占据了机会的优先权

培养勤奋精神(懒惰)、坚持到底、持之以恒(虎头蛇尾、有始无终、见异思迁、行动拖延、效率不高)、只有幻想没有行动、培养责任感(推卸责任、不敢于承认错误)

加强角色认知(服从但不盲从、懂得及时复命)

树立时间观念(工作计划、不守时的危害、工作时避免闲谈、提前上班、花时间增强你的岗位适应度)

团队合作、有效沟通

培养情商、克服情绪化(善意的冲突是好的,对事不对人)

提高适应能力(适应不同的环境:学校与职场,不同的领导、不同的同事、不同的工作关系、纷繁复杂的管理制度及程序文件)

克服过分积极(有沽名调誉之嫌、破坏人际关系)

1、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

医疗期

2、员工薪酬制度及福利政策

薪酬制度(岗位技能工资制向岗位工资制度的转变、岗位工资制度的内涵、带来的转变:员工观念的转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提高)

福利政策(各种休假制度及相关待遇、各项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3、考核制度

考核体系:

子公司:对班子及成员的定期考核及任职考核(德、能、勤、绩、廉);子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

集团公司:总部部门:工作质量责任目标考核、员工个人绩效考核

区域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工资总额的考核

直营项目经理部:项目责任目标的考核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的运用(员工薪酬发放的依据、员工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依据、培训开发的依据)

4、培训制度

全方位的支持(组织机构、经费支持)、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层面的管理人员)、培训程序(需求调查与分析---指定培训计划---组合自项目实施---评估总结,为以后的培训计划的指定及实施提供依据)培训方式(请进来、送出去)

5、新员工的管理

准备教育

见习期(安排到施工生产一线见习一年硕士生、博士生不实行见习期、实行3—6个月的考核期)

岗位轮换制度:目的意义(1、帮助新员工尽快了解企业,全面熟悉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及工作流程、工作特点,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2、帮助新员工进行个人职业生涯的规划)具体做法:(时间:入场3年内,3年以后定岗。工程类不少于3个岗位,非工程类学生不少于2个岗位;从事每一岗位时间以基本掌握本岗位、本业务的全部操作流程,基本胜任岗位需求为准,一般不得少于半年。总结、鉴定:每一岗位轮换结束,新员工要写出论岗工作总结,培养单位做出该员工论岗工作鉴定,对新员工在岗位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各方面能力、工作业绩及能否适应岗位要求做出鉴定,并对该员工的发展方向及发

展层次定位提出建设性意见。)相关要求(培养责任人制度、人力资源部的全过程监控、新员工必须遵守相关的制度规定)

转正定级(提前转正、按期转正、延期转正)

见习期管理(分配工作3个月内发现有病不适宜派遣的人员,退回原学校处理、不得报考研究生、不办理调转手续、不辞而别的处理)

7.对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职业化的探究 篇七

一、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职业化的界定

(一) 西方内部审计职业化的定义及特征

内部审计职业化, 是指将内部审计工作作为一种职业看待, 即内部审计组织、人员资格认定、审计业务的取得、审计程序的执行、审计证据搜集、审计评价意见的发表等一系列工作都按职业化标准加以要求。经合组织认为, 一个行业要成为职业, 必须具备三要素:一是这个行业有自身体系, 二是这个行业具有职业道德规范, 三是这个行业具有实务标准。这就要求内审职业化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基本特征:

1. 独立性与客观性特征。

内审人员、职能部门和整个组织必须避免客观性或形式上的客观受到威胁的各种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或内审人员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 免受任何威胁其履职能力的情况影响, 内审业务组织不再设置在审计对象之下, 内部审计业务组织与审计对象不存在固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而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内部审计人员个人职务的升降、薪酬收入等人事管理也不由审计对象决定, 而由其社会组织决定。

内审人员必须是一种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 可使内审人员开展业务时不作任何重大的质量妥协, 内审人员对于审计事项的判断不屈服于他人。

2. 专业性与规范性特征。

内审人员必须信守胜任的原则, 内审人员在执行内部审计业务时能够使用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职业道德和应有的审慎水平。

内审工作必须无条件强制遵循内审行业标准。

3. 社会性与服务性特征。

内审机构是在社会上建立独立的社会性组织, 形成与注册会计师或会计事务所相近的或相同的管理模式, 统一收费标准接受委托开展内审业务, 譬如内审人员可以兼任数家企事业单位的决策、管理咨询顾问等。

在审计职能上, 由单纯监督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 要为审计对象全面发展服务, 不仅体现在监督机制上, 更体现在管理与重大决策上。

(二) 人民银行内审职业化的设想

内审职业化也已成为人民银行内审工作目标之一, 早在2009年人民银行总行内审工作会议上就提出要努力培养一支职业化、专家型的内审干部队伍, 2010年人民银行内审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要向着职业化、专家型的目标方向努力。目前受机构类型、业务类型等特殊性的客观限制, 在人民银行实行纯粹社会化内部审计及完全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尚不具备可行性, 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职业化应侧重强调的是内审的专业性和行业的规范性、人员资格认定和行业准则以职业化标准加以要求, 人民银行内审组织体系不强调以内审职业化标准完全独立加以要求, 内审组织体系仅强调相对独立, 人民银行内审职业化的定义是除人民银行内审体系建立外, 人民银行内审人员资格认定、审计程序的执行、审计证据搜集、审计评价意见的发表等一系列工作都按职业化标准加以要求。人民银行内审职业化应具备以下特征:

1. 具有相对独立的内审组织体系。

人民银行内审组织体系应隶属于人民银行总行。

2. 具有专业的内审队伍。

内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应有的职业审慎。

3. 具有规范的行业标准。

人民银行内审必须具有与国际内审相符的、引入国际内审先进理念的、可操作性的人民银行内审业务标准。

4. 具有与审计对象组织一致的审计目标。

人民银行内审要以帮助组织即审计对象实现目标为宗旨。

二、人民银行实现内部审计职业化的基础

(一) 内审的独立性正在逐步改善

近年来, 鉴于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地位不够超脱, 各级行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增强内审的独立性, 如许多机构规定并实施内审人员的提拔、考核以党组织意见为主, 群众投票打分意见为辅;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可以直接向党委汇报;设置内审办案专门经费, 突击检查时有权临时调配车辆;审计方式采取跨分行、跨省、跨地区进行交叉审计等等。

(二) 内审人员的专业性在逐渐提高

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自1988年设立机构开展工作以来, 已经

走过了14年的历程, 内审人员通过审前培训、审计、以会代训等审计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尤其是2010年人民银行开展了“学准则找差距促转型”竞赛活动, 通过培训、现场竞赛和网络竞赛, 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人民银行内审人员对《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内部控制基本理论及实务》等知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了解和掌握, 尤其是对CIA知识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对内审职业化的知识准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近几年, 人民银行内审干部还开始参加了CIA、CPA资格考试, 至2010年全国人民银行系统2491名专职内审干部中已有98名取得CIA、CPA资格证。

(三) 内审工作正朝着规范化方向迈进

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在实践中逐渐朝规范化努力, 目前人民银行总、分行都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操作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指南》等一系列制度、办法, 构成了比较完善的央行内审工作制度体系。

(四) 审计职能正由单纯的监督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

近年来, 人民银行内审方式逐渐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转变, 职能部门实现内控员制, 开展非现场监督, 开发有关业务系统实现事前预警和事中监督;人民银行总行一再强调审计目标要从查错纠弊向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转变, 在实践中也努力改变以往开展单一的合规审计, 尝试性地开展了风险导向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绩效审计, 开始从制度上、机制上和体制上加强控制、防范风险和提高绩效, 这些都是从单纯监督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的有效途径。

三、实现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职业化的障碍

(一) 内审组织体系的独立性不够强

目前, 人民银行逐级建立双重领导下的内审机构, 内审部门在薪酬、人事上受本级行横向管理, 内审部门的经费、收入、人事考核和职务任免不能独立于所审部门, 内审部门的经费、内审员任职、工资和福利待遇等都被审计对象决定;在业务上既受本级行横向领导, 又受上级行的内审部门垂直领导, 本级行既是内审的领导者又是审计对象, 使得内审工作效果受到影响,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由于内审人员考虑自身利益, 在审计时未能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和真实的情况, 内审人员主观上难以保持其客观性;二是由于内审业务也受本级行横向领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 内审部门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即审计报告需经行长审阅后方可向上级行报告, 常常不可避免地出现信息“过滤”现象, 从而难以保持其客观性。

(二) 内审人员专业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水平不够高

目前, 人民银行未设立内审人员准入标准, 内审人员基本都是无证上岗;内审人员进入内审门槛后后续教育也不够全面和系统, 后续教育上没有规定系统的内容和专门的管理组织, 同时也缺乏科学标准的检查考核制度。目前, 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基本只限于检查其他业务部门的相关业务操作是否合法合规, 内控是否合理健全等, 内审人员通常只根据主观判断开展工作, 容易出现重要事项遗漏或取证不充分致使审计结论与事实不符等情形。

(三) 人民银行内审专业实务标准还不够规范

目前, 总、分行也出台了一些内审制度, 但大多是框架性文件, 缺乏可操作性, 在实际工作中内审人员难以操作, 发挥不了应有的规范作用。

(四) 人民银行内审目标与审计对象的组织目标不够一致

尽管人民银行目前已强调内审目标人从查错纠弊向向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转变, 但是从人民银行内审机构设立以来其价值取向就是以查错纠弊为主, 这一理念在内审主客体的思想里已根深蒂固难以在短期内彻底转变, 在实践中审计内容、审计职能、审计方式、审计手段也是围绕查错纠弊来确定, 其结果是内审工作对审计客体的目标责任制尚起不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内审难以引起审计客体的重视, 甚至有时还会引起审计客体的抵触。

四、实现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职业化的路径

(一) 建立相对独立的内审组织体系

人民银行内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由总行向各分支机构派出内审机构, 派出机构打破原来按行政区域设置, 而是几个中心支行、几个县 (市) 支行拥有一个内审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的内审人员逐级并最终向总行内审部门负责汇报工作;人民银行内审人员的升迁、调动和考核等人事管理均由人民银行总行人事部直接管理, 内审人员的薪酬和内审业务所发生的费用预算由总行统一划拨, 不与所监督部门发生任何利益关系, 不与各级行管理层及各业务部门发生任何利益关系。

(二) 打造具有专业素质的内审队伍

一是内审人员准入必须设置门槛, 建立和推行内审从业资格考试与注册认证制度, 加强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CIA) 考试培训, 鼓励内审人员参加CIA考试, 对获得CIA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领域的专业资格的要加以奖励;二是加强内审职业道德建设, 采取各种有效手段, 加强对内审人员的“诚信、客观、保密和胜任”的教育, 要做到观公正、廉洁奉公, 教育内审人员要有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 要有努力学习、开拓创新的职业责任。要严格遵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纪律;三是加强内审后续教育。认真编制专门的教学提纲和教材, 对内审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科学的培训, 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检查与考核;四是提高内审人员职业审慎能力。培养内审人员将提高内审质量放在工作首位的意识, 对内审人员要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当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或发生违纪行为, 应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 建立规范的内审业务标准

首先是制定专业实务标准要遵循内审行业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制定人民银行内审专业实务标准要以《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为依据, 切忌出台的准则与其相悖或相冲突, 在制定标准时要尽量引入国际内部审计的先进理念;其次是内审制度要随着人民银行业务发展及时跟进做相应的修改补充;三是内审专业实务标准要统一且具有可操作性。

(四) 树立全新的内审理念

要改变传统的查错纠弊的内审理念, 以最为有效地帮助审计对象实现目标为价值取向, 树立内审全新的服务理念、管理理念和增值理念, 使得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的目标一致;从“事后诸葛亮”内审方式向从体制、机制、制度及决策层面揭示、反映和防范问题的预防性内审方式;审计主体应从对立者、监督者转换为审计客体组织目标的参与者、推动者。实施以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 来帮助审计客体实现其目标使得审计客体需要审计、欢迎审计, 并主动邀请审计, 最终实现内审工作的全方位良性循环。

摘要:目前, 在国际上内部审计成了一种成熟的职业, 内部审计职业化成了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是人民银行内审工作目标之一。本文从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职业化的界定、人民银行内审职业化实现的基础及人民银行实现内审职业化的路径等几个方面来探究如何尽快实现人民银行内审职业化。

8.高等教育学《讲义》风波 篇八

2009年6月16日,厦门大学外语系退休教师李荷珍致信教育部,举报厦门大学原副校长潘懋元剽窃他人文章,将集体成果占为己有,特别是把厦门大学原副教授陈汝惠主持编写的《高等学校教育学讲义》(以下简称《讲义》)说成是自己的专著。

潘懋元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顾问、全国高等教育学研究会名誉理事长,被誉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科的奠基人和开拓者,而这本编写于1957年的《讲义》,也被视为中国第一本初具雏形的高等教育学著作,关系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科的起源问题,因此该举报是否属实影响重大。

一封举报信

9月6日,记者在李荷珍杭州家中见到了这位93岁的老人。由于年事已高,李荷珍听力有所衰减,但思维清晰。

李荷珍是陈汝惠的遗孀,陈已于1998年过世,生前曾长期在厦大工作。李荷珍在信中说:

“1955年至57年,作为厦门大学直属教育学教研组主任的陈汝惠在校长王亚南的支持下,组织教研组的同事们编写出全国最早的一部《高等学校教育学讲义》,他拟定编写纲目,组织分工,并带头撰写了全书12章中的6章,总纂定稿后又写了前言,提出高等学校教育学是一门新的学科,是整个教育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言的最后一段还把参与编写、协助工作的人员一一具名列出。”

在厦门大学,记者找到了一本已经发黄的《讲义》原件,前言的最后一段写道:

“这份讲义是由教育学教研组编写的,并承教学研究科协助。其中第一、二、七、八各章由潘懋元同志执笔,第三、五、六、九、十、十一各章由陈汝惠同志执笔,第四、十二各章由张曼茵同志执笔。教育学教研组的李培囿、汪西林诸同志,教学研究科的林鸿祺、杨菊卿、黄碧钦、刘淑珍诸同志,协助校订或收集材料的工作。”

李荷珍说,让她感到气愤的是:

“1997年陈汝惠在杭州老年痴呆病重,潘公然在汕头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潘懋元高等教育学文集》里把整本《讲义》占为己有,列入‘潘懋元专著;而那篇前言也被删去了写明参与者协助者的最后一段,收进了‘文集。”

“之后,潘又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潘懋元教育口述史》进一步捏造事实,把厦大乃至全国高等教育学的创始和发展归功于他个人名下,《讲义》的诞生过程更被歪曲。”

如今,已90高龄的潘懋元仍是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所的名誉所长。

缘起

在采访中,李荷珍告诉记者,“多少年来,(这些事)我一直放在心里,没有告状的想法”,但去年发生的一件事让她“忍不下去了”。

2008年10月,为了纪念陈汝惠逝世10周年,厦门大学举办了“陈汝惠创作与学术研究研讨会”。李荷珍与子女们参加了这次会议。

“在会上,自然提到了陈汝惠主持编写的《讲义》。”李荷珍说,“但一位来自深圳大学、与陈汝惠毫不相干的青年教师李均却在发言中硬说《讲义》从构思到主编都是潘一人所为。事后才知道,他是潘懋元的学生。”

“研讨会后,我本想这个事情就到此为止。但树欲静而风不止,李均还不罢休,仍隔三差五在网上发表文章,继续贬陈捧潘。陈汝惠都去世10年了,怎么还要打压他呢?”

记者与在深圳的李均取得了联系。他解释说:“去年参加陈先生的纪念会议,是厦门大学中文系发函邀请我的。虽然我并没有见到陈先生,但他是我敬仰的前辈,接到邀请后,就去开会了。”

在会上他讲那番话,是因为“当时个别学者的发言和文章中都直接提到是‘陈先生提出编写并主编,我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并不是真正对陈先生的尊重”。

对于“护师”的指责,李均则认为“未免有点狭隘”,因为“《讲义》编写问题是中国高等教育研究史上一个必须探讨的重要问题……这本是一个很严肃的学术探讨”。

写不写这封举报信,李荷珍自称也曾反复斟酌。“我也想过,这样告状不太好。”她说,“但这口气实在咽不下,反正我也快死了,有责任可以往我身上推,我不怕。”

信今年6月中旬寄出后,很快有了回音。

7月25日,厦门大学党委书记朱之文专程从厦门前往杭州看望李荷珍。“我很感动,也觉得很过意不去。”李荷珍回忆说,“朱书记对我说,我受教育部领导的委托,来看望你,你给部里写的信,我们收到了,部领导也看过了,他们说情况已经知道了。”

几方说法

9月7日,记者在厦门当面向潘懋元了解了《讲义》的编写情况。虽然已年过90,潘懋元仍精力充沛,思维清晰。

他告诉记者。最初编写《讲义》的想法是他“1956年,在一次教研组会议上提出的,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赞同”。他之所以有这个想法,是因为当时他除了在教育学教研组工作外,同时还兼任学校教学研究科科长,工作中“深深地感到大学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不同”。但当时的教育学只有普通教育学,主要以中小学生为研究对象,不是针对高等学校的,“于是,萌发了写一本高等学校教育学的想法”。

潘懋元说,“我首先根据自己对高等学校教育的一些认识,写出了全书的整体构思和提纲,然后组织教研组和教研科的教师干部一起讨论,分工撰写。”

当时教研组只有3个人,为了加快进度,潘懋元说,他还把教研科的人拉进来,参与讨论,收集资料。不过,执笔的还是教研组的3人,“我写了其中的4章,第一、二章基本原理、定义、概念,全书定调主要是这两章;还有第七、八章教学内容、方法,大学与中小学教育最大的不同就在这部分。”

对于潘懋元的说法,李荷珍认为“完全是颠倒黑白”。她说,编写《讲义》时,陈汝惠是教研组主任,而潘懋元是教研组成员,潘虽兼任教研科科长,但《讲义》前言写的很明白,“由教研组编写,教研科协助”,“潘怎么可能主持编写呢?”

李荷珍还提到了陈汝惠生前与同事林其泉的一次谈话。林其泉是厦大历史系教授,上世纪60年代,曾担任当时厦大校长王亚南的学术秘书。

在厦大,林其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对《讲义》主编的争议,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出现。“当时出于好奇,我曾当面问过陈先生,他回答说,《讲义》不是我一个人写的,但是我组织和主持编写起来的,这一点谁敢否定,我可以与他辩论!”

当时,林其泉还专门就此事给厦大校刊写过一篇文章《陈汝惠与我国第一部(高等学校教育学讲义)》,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发表。直到2008年8月,《炎黄纵横》杂志才刊登了这篇文章。

在厦大,记者还找到了两位当年参与《讲义》编写的当事人张曼茵和杨菊卿。

年过80的杨菊卿当年在教研科工作。她回忆说,她曾帮助收集过编写《讲义》的资料,但是至于谁主持编写的自己并不清楚,“教研科是行政职能部门,不参与具体的编写过程,只是有时过去讨论讨论,提提意见”。

与杨菊卿相比,作为三位执笔人之一的张曼茵,无疑对《讲义》的编写过程更加了解。82岁的她告诉本刊,“当时,大家分头编写。每次讨论时,谁编的章节,谁就把情况讲一讲,其他人再提意见。参加讨论的人比较多,有十几个,发言也很热烈。每一章每一节都是经过集体讨论,最后定稿的。”

记者问当时主持会议的人是谁,张曼茵说“应该是陈先生,因为他是教研组主任”。但编《讲义》最初是谁提出来的,整体构思和章节分工是谁拿的,张曼茵说,她“都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

记者又问,“最后是否有人统稿,你编写的两章交给了谁?”她回答说,“陈先生和潘先生都是我的老师。哪位老师最后帮我改的,我也记不清了。”

《讲义》地位与《高等教育学》

李荷珍在举报信中,检举潘懋元把陈汝惠撰写的《讲义》前言占为已有,并在文集中将集体编写的《讲义》说成是自己的“专著”。

记者找到了一本《潘懋元论高等教育》(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年),书中确实收录有“《高等学校教育学讲义》前言”一文。比对后,记者发现所收录的文章少了原文最后一段文字。

在另一本《潘懋元高等教育文集》(新华出版社,1991年)中,记者看见《讲义》被列为“专著”的第一本,署名“潘懋元编”,而“厦大教育学教研组”被归入“出版社”一栏。

对于收录《讲义》前言,潘懋元解释说,“前言是我执笔写的,成稿于1957年7月,按那个年代集体写书的习惯,最后署名‘厦门大学教育学教研组,但那的确是我的东西。”

他还拿出一份1957年9月出版的厦门大学《学术论坛》杂志,指着上面一篇署名潘懋元的文章《高等专业教育问题在教育学上的重要地位》给记者看,说那是他当时与《讲义》前言同时写的,“文风、内容基本上都是相同的”。同一期杂志中还有陈汝惠的一篇文章。

至于剽窃集体的成果,潘懋元断然否认。他表示,“文集是别人编的”,删除文字、把《讲义》列为“专著”,他自己并不知情。“我在《潘懋元教育口述史》中说得很清楚,(《讲义》)除我之外,陈汝惠、张曼茵两位教师也是主要执笔者。”他把《讲义》列为个人专著的不规范做法归责于出版社。

在李荷珍看来,潘懋元之所以“要抢这个头功(指《讲义》前言的撰写),是因为这篇文章分量比较重,关系到他‘高等教育学创始人和奠基者的头衔”。

在《潘懋元教育口述史》中,潘对《讲义》前言有过论述。他说,“这本书(指《讲义》)最重要的是前言部分,最大的创新也在前言部分,特别是对高等学校教育学的定义和高等教育的特点的论述……这是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正式提出要建立一门‘高等专业教育学或‘高等学校教育学,明确地界定了一些基本概念,如高等教育的定义、高等教育的特点和高等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等。”

潘懋元向记者谈到了高等教育学的奠基之作,“并不是《讲义》,而是1984年我的那本《高等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福建教育出版社,1984年)”。他指着《讲义》对记者说,“这本东西并没有正式出版,不算数。”

据潘介绍,《讲义》1957年完稿后,只油印了几百本,主要供厦大校内使用,仅有少量作为交流材料,寄给其他院校。

9.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讲义 篇九

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在这些国家,司法权就是审判权;检察权属于行政权。

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因此,那时的司法权就是指审判权;而各级检察厅虽附设于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但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在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我国,司法不仅包括审判权,而且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机关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构成。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司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独立性。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2.被动性。即 “不告不理”。

3.交涉性。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

4.终局性。即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便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5.普遍性。

二、司法的功能(了解)

三、司法制度

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根据我国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前五项体现程序公正;最后一项体现实体公正。

五、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效率和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相辅相成的。

2.二者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

3.当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六、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第126条、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整体独立,不是指法官、检察官的个人独立。

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七、司法考试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

2.职业特殊性。法律职业道德应当体现法律职业活动的特点。

3.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这是因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很多内容都是以法律和纪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违反了这些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中都有很多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直接体现为法律。此外,法律职业道德还有一部分内容体现为纪律规范,包括《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

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概念

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最根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

二、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了解)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 二 章 审判制度与法

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了解)

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只有一套法院系统。

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二、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审判制度

审判的基本原则(了解)

1.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2.不告不理原则

3.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4.审判及时原则

第二节 审判机关

审判组织(掌握)

审判组织具有如下特征:1.审判组织具有代表人民法院的资格;2.审判组织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力。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主要审判组织)和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三节 法官

法官的条件和任免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法官职务采用选举制和任命制相结合。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特殊情况: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四节 法官职业道德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即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

一、保障司法公正(重点掌握四点)

1.保持中立地位。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2.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3.维护司法独立。《基本准则》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法官独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外部独立。

二是内部独立。《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1)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2)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3)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三是法官内心独立。

4.履行监督义务。《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经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三、保持清正廉洁

四、遵守司法礼仪

五、加强自身修养

六、约束业外活动(重点掌握两点)

1.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2.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五节 法官职业责任

《法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 三 章 检察制度与检

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一、检察制度的概念

检察制度是国家实施法律的一项制度,与国家实施法律的其他制度如审判制度相比,检察制度并没有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

2.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3.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

第二节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我国人民检察院目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是由1982年宪法确立的。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节 检察官

检察官的选任与法官的选任在条件上基本一致。

第四节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

检察官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个字。

第 四 章 律师制度与律

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掌握)

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目前采用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二节 律师执业

一、律师的概念

我国《律师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我国律师拥有以下特征:专业性、服务性、受托性和公正性。

二、律师的业务范围

三、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重点)

(一)执业律师的权利(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查阅案卷权。《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本条规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受理阶段,律师查阅案卷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3.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4.拒绝辩护或代理权。《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二)执业律师的义务(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四、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五、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新增、重点)

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普通合伙: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普能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2.特殊的普通合伙: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4.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制度)

1.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律师事务所主人由律师民主选举产生;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除民主选举外还采用任命方式。

2.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五、律师收费制度

1.收费方式及范围。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风险代理的问题(重点):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且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2.律师收费的确定与收取。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其中律师不仅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且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任职的公职律师,此外还包括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等。第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律师的根本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同时,由于律师的一些非执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律师的职业形象,因此一些与律师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执业以外的活动,也应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五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一、执业前提

二、执业组织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要求(重点掌握辅导教材第五点、第六点)

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二)接受委托的权限

1.律师接受委托后,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行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2.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三)禁止虚假承诺

(四)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五)利益冲突和回避

1.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2.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当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3.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4.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5.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作出书面同意。

6.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7.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六)保管委托人财产(重点掌握辅导教材中第2点义务)

严格分离义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严格分离。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号内。委托人其他财物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

(七)转委托

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四、律师收费规范

五、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律师在辩护、代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拒绝辩护、代理:(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6)其他合法的缘由。

(二)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程序要求

1.劝告义务。

2.通知义务。

3.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

4.不得扣押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的义务。律师不得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但是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

六、律师执业推广

(一)律师执业推广的原则和权利义务

(二)律师广告规范

1.律师广告的主体。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2.律师广告的原则。发布律师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2)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3)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4)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5)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6)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律师宣传规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宣传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1.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2.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3.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4.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七、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一)尊重与合作(重点掌握以下2点)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2.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二)禁止不正当竞争(重点掌握辅导教材第七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

八、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一)回避规范

《律师法》第11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法官法》第17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法》第20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调查取证规范

(三)庭审仪表和举止规范

(四)谨慎司法评论规范

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

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五)维护司法公正规范(重点掌握辅导教材第五点)

律师与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九、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一)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

(二)重大事项报告或备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并成为会员的,应当提前报律师协会批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成为民事被告或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应当向律师协会作出书面报告。

(三)参与律师协会活动

(四)自觉接受调解处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裁决。

第六节 律师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一、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

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的种类:

1.训诫。

2.通报批评。

3.公开谴责。

4.取消会员资格。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5种。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5种。

律师法第51条规定,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1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根据律师法第15、16、20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国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七节 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

3.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

《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4.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5.法律援助形式的丰富性。

6.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

二、法律援助对象

三、法律援助范围

四、法律援助机构

五、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六、法律援助的实施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

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是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并赋予其法定效力的活动。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3.公证程序的法定性。

4.公证效力的特殊性。

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

三、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

第二节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一、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一)公证员的条件

1.国籍条件。我国的公证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不得担任我国公证员。

2.年龄条件。担任公证员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品德条件。

4.业务条件。

公证法第20条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消极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公证员的任命与免职

公证法第21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了解)

三、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

根据《公证法》第6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四、公证机构的设立

(一)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

根据《公证法》第7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则、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场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证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2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程序

(四)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一般称为主任,根据公证法第10条规定,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需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1.担任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的公证员执业经历。

2.由公证机构中的公证员推选产生。

3.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

4.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六、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了解)

第三节 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

一、公证程序

(一)公证的申请

1.公证代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2.公证申请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二)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1.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别规定。

2.办理遗嘱公证的特别规定。

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规定。

4.出具执行证书的特别规定。

5.公证调解的特别规定。

二、公证效力

根据我国公证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证书具有以下三种效力:

(一)证据效力

(二)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公证的救济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

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特征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二、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了解)

第五节 公证职业责任

一、公证职业责任的概念

公证职业责任,是指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

二、公证员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

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公证员的惩戒有六种: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记过、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对公证员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五种;对公证机构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四种。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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