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方需提供资料

2024-12-14

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方需提供资料(精选10篇)

1.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方需提供资料 篇一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所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

(1)项目立项批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局)(3)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资源局)(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局规划科)(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局规划科)(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规划科)

(7)工程建筑红线图

(8)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核及项目审计表(财政局)(9)勘察合同

(10)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2)设计图纸审查批准书(地区抗震办)(13)建设工程消防审查(1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5)监理大纲

(16)监理企业投标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资格预审登记表(17)建设方提供招标申请报告(18)招标公告(19)建设工程招标文件(20)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21)公证书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3)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名单

(24)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局质监站)

(25)质量监督计划(建设局质监站)

(26)安全监督登记表(建设局质监站)(27)安全监督计划(建设局质监站)(2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9)施工图纸

(30)工程总造价3%城市配套费(31)工程总造价2.86%劳保统筹

施工单位

(1)开工条件证明(2)施工组织设计(3)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6)建造师资格证(原件)

(7)施工企业投标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资格预审登记表(8)八大员及项目经理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9)开工报告

(10)劳务用工花名册、劳务合同及附用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每月定时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11)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措施(12)建立工资发放公示制度(13)民工工地保险2.8元/平方米

(14)工程总造价3%--10%民工工资保证金

2.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方需提供资料 篇二

1.中标人或承包人及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原件,收复印件);注册建造师证(押原件及寸照一张);劳务分包合同;

2.《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见附件一)一式四份并签章;

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四份并签章; 4.《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交接材料证明表》一式四份并签章;

5.《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一式一份并签章; 6.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中标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及安全员一寸彩照一张;

7.综合社会保险缴费确认函(需施工单位提前缴纳;由成都市社保局出具); 8.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会签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会签表(见附件三,收原件);

9.建设与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担保手续(收原件;需施工单位提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0.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四,加盖三方公章);

11.外地(省属)施工企业入蓉备案表(外地(省属)施工及劳务分包企业需提前办理);

12.施工(总)承包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及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需施工及劳务分包企业提前办理); 13.施工现场达到建委安监站认可的标准:临设、完成“5牌1图”、完成“3通1平”、围墙、大门等按开工安全自查表内的要求设置到位。

成都市竣工验收备案需施工单位办理及提交资料:

1.施工单位提供竣工图(盖齐设计院出图章、注册设计师章及竣工章); 2.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填写完整,5签章);

3.并联规划验收施工单位需提供全套的档案进馆资料(详细清单见附件五); 4.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1份(建筑、结构、水、风、电)、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记录、质量保证和自检材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等质量备案资料各1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厂等出具的该项目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1份; 5.提供消防网可查阅的已验收合格的消防备案表;

6.提供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批复、管材的卫生许可批件;

7.提供有限电视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8.提供排水竣工图及光盘;

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六,原件两份,5签章);

3.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方需提供资料 篇三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

4、现场“三通一平”的情况说明

5、中标通知书

6、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7、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8、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备案

9、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10、墙改专项基金证明(取消11月2日付晨坦告知)11、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12、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预付工程款到位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

13、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

14、缴纳城建配套费证明。

说明:

1、前置条件中提交手续齐全、完整, 验原件,留复印件。

2、附件资料需按上述1-14前置要件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目录及申请单,逐页标明编写页码。

4.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方需提供资料 篇四

(一)资质证书证书副本复印件,在资质证书取得后3个月内申报且年审合格。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审合格。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

1、设置安全科文件(机构名称、工作职责);

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含安全科长任命文件);

3、安全科组成人员明细表。

(四)A、B、C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三类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并和电子数据一致;A类人员需2人以上(劳务除外),B、C类人员数量要符合规定(与资质挂钩)要求。

(五)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2、专业承包以上企业需要有特作人员,数量无要求。

3、出具聘用合同和书面承诺。

(六)企业管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1、安全培训计划(含资金、人力、物力、时间等内容,年限为当年,年底设立的企业可为下);

2、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及成绩;

3、培训人员包括企业所有管理、特种作业及作业人员,和资质一致。

(七)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

申请延期企业需提供3个工程以上的意外险收据和保单。凭证应为近期3个月(自申报日期起算前3个月)连续月份的工伤险收据和保单提供参保人员名单,人数和资质申报时一致。

(八)施工项目投保意外伤害险收据

1、新成立企业申报时可承诺在以后承建的工程中一定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申请延期企业需提供3个工程以上的意外险收据和保单。

(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并附有效期;

2、租赁的起重机械设备要提供租赁合同和检测合格证明;

3、企业自购设备未检测的,可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及交接验收记录等材料;

4、新成立企业可承诺;

5、申请延期企业需要提供。

(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救援器材设备清单、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1、提供应急救援措施(包括组织机构和职责、事故报告程序及应急救援启动程序、伤病人员急救方法、现场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2、救援器材设备清单(需有消防器材、担架、急救药箱及常备药品等);

3、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指标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文本。包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岗位作业人员等。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2、制定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指标及文明施工目标。

二、提供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十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文件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一、提供下列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目录)

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权限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资金管理等);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技术措施、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6、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二、提供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十三)企业保证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本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1、企业保证安全生产制定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

2、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安全资金投入计划,提供安全资金投入预算表;

3、申请延期企业需要提供安全资金投入统计表及单据复印件。

(十四)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制定预防措施,包括作业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检查措施;

2、对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作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3、对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定期检查(建筑施工企业的职业病主要为由水泥、电焊引起的尘肺及由防水作业和地下管道有毒气体作业引起的职业中毒等)。

(十五)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下列危险性较大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有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企业特点,对涉及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高度超过20米的大型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吊篮架;6.5米高的满堂红脚手架;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含人工扩孔桩作业);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安装、顶升、拆除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地下暗挖作业;盾构作业。

(十六)其他

1、改制、合并、分立企业要重新申报。

5.施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篇五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报审表):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3)质量责任制;

4)分包方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5)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6)施工技术标准;;

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含《临建、临电、临水专项施工方案》)

8)施工总平布置图;

9)施工总进度计划;

10)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主任任命书及资格或岗位证书

11)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八大员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12)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13)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现场试块标养池;

14)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15)施工承包商拥有正规泥头车队伍的证明文件(及土石方运输协议)。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报审表):

1)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方针、目标和计划;

3)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

6)建筑起重机械进场计划;

7)项目安全责任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登记表及岗位证书;

8)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

9)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10)作业人员平安卡办理情况汇总表;

1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表;

6.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方需提供资料 篇六

1.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表(电子表格并打印3份)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重设备制造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5.塔机出厂合格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6.起重机械产品出厂检验报告。7.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8.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9.塔机拆装资质证书及拆装人员上岗证。

10.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1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12.应急救援预案。

13.塔机地基基础资料(包括钎探记录、钢筋蔽验收记录、原材料试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砼强度报告单)

14.塔式起重机安装任务书、安装技术交底、顶升验收记录、安装完毕验收记录表、安装完毕验收记录表。15.塔机指挥司机上岗证书。

16.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备注:以上资料一律用档案袋封装,一机一袋,封面标明,使用单位、工程名称,塔机统一编号。

目录

1.敦煌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重设备制造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5.塔机出厂合格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6.起重机械产品出厂检验报告。7.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8.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9.塔机拆装资质证书及拆装人员上岗证。

10.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1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12.应急救援预案。

13.塔机地基基础资料(包括钎探记录、钢筋蔽验收记录、原材料试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砼强度报告单)

14.塔式起重机安装任务书、安装技术交底、顶升验收记录、安装完毕验收记录表、安装完毕验收记录表。15塔机指挥司机上岗证书。

7.办理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所需资料 篇七

一、基本存款户: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时缩小为A4纸)、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 》、《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正反面盖章。

5、开户申请书

6、开户许可证

7、印鉴片(正面印鉴章,背面公章)

二、一般存款户:

1.开立基本户规定的证件。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用存款户:

1.开立基本户规定的证件。

2.按规定需专款专用的有关文件:贷款合同、建房、工程、技改、科研立项、新开立项目等。

3.事业单位向财政局国库科申请银行开户批复书。

注意事项:

8.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方需提供资料 篇八

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一)首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提交的资料及提交要求

一、新建矿井首次颁证

2010年1月1日后省政府批准的资产整合接替开采矿井和省政府批准(含省发改委核准)的新建矿井按首次颁证办理,申请、受理、审查均使用首次颁证文书。

此类矿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在按延期申请提交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下述资料:

1、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含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2、省政府批准(含省发改委核准)文件。

3、安全设施设计及其批复文件(含变更设计及备案或批复文件)。

4、联合试运转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合格”认证书。

6、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文件。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含评价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复查意见和验收评价意见书)。

8、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发现隐患全部整改到位的意见。

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1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二、改扩建矿井首次颁证

省政府整顿关闭规划批准保留的矿井中未曾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按首次颁证办理。

此类矿井办理安全许可证时按改扩建变更提交资料,提交省局时,除提供改扩建变更受理、审查文书外,还应提供分局首次颁证审查文书。

三、生产矿井首次颁证

无技改任务、且未按规定及时提出许可证延期申请的煤矿按首次颁证办理。

此类矿井在分局对其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后,按延期申请提交许可证申请资料,增加分局处罚决定书、处罚到位凭证及隐患整改复查意见,申请、受理和审查文书均采用首次颁证文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许可证条件现场核查和安全设施条件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不要求提供安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的现场核查文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需提交的资

料及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原件)

项目填写要齐全规范。

自我评估意见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矿井意见栏意见填写“申请直接延期”,煤矿(分公司)、集团公司意见栏填写“同意申请直接延期”或“不同意申请直接延期”,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栏填写“同意直接延期”或“不同意直接延期”。

其它填写要求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原件)

项目填写要齐全规范,不能空缺。“企业性质”按经济类型填写。“开采标高”填申请延期时开采最深水平。

每项自查意见和自查结论均应由矿长本人签名,不能代签,更不能打印。

矿井自查合格的,结论填写“已经自查合格,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

其它填写要求与改扩建要求一致。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矿井指矿长,公司指董事长或总经理。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五、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意见。

六、“以奖代补”瓦斯治理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四大件(提升设备、主排水系统、主通风机和空压机)一小件(瓦斯检测仪器)”检测检验检定合格的报告。

检测范围和周期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但新设备仪器也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定。

属于淘汰产品的,该设备视为不合格产品。

八、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还应提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省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认定意见(附验收评分表和验收人员签名),未提交该项资料的,可进入受理审查程序,但发证即扣证,直至提交该项资料方可发还许可证。

☆资料受理核查后,还应提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现场核查文书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查意见。☆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变更申请资料。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提交的资料及

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原

件)

自我评估意见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在相应栏中同时简要注明原因,如某年某月某日发生某事故死亡多少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案件未结案等。

其他项目填写与直接延期要求一致。

二、瓦斯等级鉴定的批复文件、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必须是省煤炭管理部门本或上的批复文件。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应提供所有开采层(正在开采的和将要开采的)资料。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情况表,煤矿出具的从业人员依法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证明。(原件)此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39号文,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专职安管人员和技术人员表中要注明姓名、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培训、安全资格证号等情况,技术人员还要注明是否为兼职,特种作业人员表中要注明姓名、性别、工种、操作资格证号情况等。

专职安管人员是指专管安全的有关人员,如安全矿长、安全科全体成员、通风科全体成员、安全区长等。兼管安全的人员不能统计在内,安全检查员为特种作业人员不能统计在内。

专职安管人员比例要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2%。技术人员配备要达到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人数要求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煤安监一„2005‟87号)执行:高、突矿井瓦斯检查员每一采掘工作面每班不能少于1名,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员按每班不少于1人计算后再增加1名;绞车司机每一主提升绞车和水平提升绞车每班不少于2名;放炮员每班不少于一名;井下电钳工每班不少于一名;探水工和防突工达到有关规定;其它特殊工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三个表上煤矿企业均要出具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意见(并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出具是否属实意见(并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矿井指矿长,公司指董事长或总经理。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原件)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电钳工、放炮员、绞车司机、瓦检员、安全检查员、采煤机司机、抽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和水泵工等14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原件)

清单中应有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员工风险抵押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等8项制度。

原申请材料中只要求提供前6项制度,后2项制度是根据国务院23号文要求新增加的。

九、综合防尘制度,测尘制度,测尘仪器装备配备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原件)

少数矿未配备测尘仪器,由县卫生所或防疫站定期检测,这种情况下应提供相关协议复印件,协议中定期检测次数、检测范围和检测内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综合防尘制度、测尘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内容要全面,操作性要强。

十、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原件)

清单中应有采煤工、掘进工、瓦检员、电钳工、绞车司机、爆破工、运输工、防突工、探水工等9个工种的操作规程。

十一、安全费用提取、支出明细表及凭证复印件,安全风险抵押金缴款单复印件。

安全费用支出范围为: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费用、职工的安全培训费用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费用等。

提取费用凭证复印必须是原始会计凭证的复印件。提取使用情况均为申办许可证的上1至12月的数据。

十二、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证明格式要采用劳动保障部、安全监管局和国防科工委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

2、要附保单和发票复印件。

十三、最多下井人数和自救器配备情况。(原件)

1、自救器配备情况中应注明型号、额定防护时间和数量。

2、突出矿井应配备隔离式自救器。

3、自救器配备数量应当符合规程规定。

十四、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单位救护资质或与最邻近取得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复议件。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标准编制,要素要齐全,操作性要强,体系要完善,与相关预案衔接要紧密。

救护协议应在有效期内。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当是本的。

十五、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意见复印件。

十六、“以奖代补”瓦斯治理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十七、煤矿企业、地方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写的《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审批表》。(原件)

持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生事故的,均应填写该表。

十八、具备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含评价、评审时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复查意见,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审定表)。(原件)

评价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评价报告格式按《煤矿安全评价导则》附录I、J的规定,评价内容要全面,除按《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办法的通知》(湘煤安监察„2008‟110号)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水规定》 和国务院23号文的规定进行,应当含职业危害防治内容。瓦斯防治专项评价部分应按湘煤安技函[2010]72号文要求包含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安全监控系统可靠性,瓦斯防治体系落实情况等内容。

持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生过事故的,评价报告中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评价。

评价报告评价结论中要注明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

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审定表每项均要填,属于缺项的,在评价意见栏简要注明灾害等级,评价意见仍为“合格”,评审意见仍为“符合规定”。要逐项签写,不能跨项签写,字迹要工整。评价意见规范签署为“合格”或“不合格”,评审意见规范签署为是否“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注明理由。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评价报告送分局组织评审,超过期限,分局一律不予安排评审,分局接到评价报告后,应在30日内评审完毕。评审意见中应注明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

三个资料要整理成册。

十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复印件。

1、下列设备要提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绞车、钢丝绳,主扇、局扇,潜水电泵、清水泵,高、低压电气设备开关,安全帽灯,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臵,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胺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发爆器,防爆蓄电 池电机车,煤(岩)电钻,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甲烷检测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自救器和煤矿用阻燃电缆。2、2000年前(含2000年)出厂的上述设备,无安标证书的,要提供防爆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3、同类型同厂家的设备只提供一台设备的安标证书,并在证书中上标明设备台数。

4、虽有安全标志,但属于已淘汰产品的,该设备视为不合格产品。

二十、四大件(提升设备、主排水系统、主通风机、空压机)和一小件(瓦斯检测仪器)检测检验检定“合格”的报告。(原件)

检测范围和周期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但新设备仪器按原规定也要进行检测。

二十一、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下避灾路线图。(原件)

1、制图日期应在受理前3个月内。

2、图纸应与现场核查时一致。

3、其余要求与改扩建图纸要求一致。

二十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还应提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省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认定意见(附验收评分表和验收人员签名),未提交该项资料的,可进入受理审查程序,但发证即扣证,直至提交该项资料方可发还许可证。

☆资料受理后,应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书,地方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还应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现场核查文书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查意见。现场核查原则上应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进行。

☆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变更申请资料。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经济类型需提交的资料及

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与改扩建变更申请书要求一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的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或经济类型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矿长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2、任命文件应按隶属关系,集体煤矿由乡镇或县任命,县属煤矿由县任命,市属煤矿由市任命;

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要求与改扩建要求一致。

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与改扩建要求一致。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改扩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提交的资料及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1、项目填写要齐全,不能缺项。企业变更只填写“企业情况”栏;矿井变更既要填写“企业情况”栏,也要填写“矿井情况”栏。除“投产日期”项可不填外,其余各项均要求填写,不得缺项。“变更事项”栏中只填写有法定变更的事项(含名称变更、经济类型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和改扩建变更),生产能力和地址变更不属于法定变更事项,不要填。

2、项目填写要规范。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时间、受理时间由分局受理人员填写,格式采用国家局统一格式(即湘煤矿安许证申(受)[aaaa]bbbb号,aaaa为,bbbb为编号,编号仍分区段使用,娄底分局使用1至1000号,郴州分局使用1001至2000号,衡阳分局使用2001至3000号,常德分局使用3001至4000号,湘潭分局使用4001至5000号)。单独延期后加“Y”,单独变更后加“G”,既延期又变更后加“YG”,第二次延期为“Y2”,第二次变更为“G2”,依此类推。

“变更事项”之前栏目填写变更前情况,之后栏目填写变更后情况。首次颁证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无”;“变更事项”栏中“隶属关系”改为“经济类型”,按经济类型填写;“经济类型”填写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隶属关系按“央属、省属、市属、县属、乡镇”五类填写,“投产验收单位”填写联合验收单位;“验收批准文号”填写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文号或者 《湖南省改扩建煤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评定表》;“煤种”按“烟煤和无烟煤”两类填写;“开采煤层”填写I、Ⅱ、Ⅲ、Ⅳ……罗马数字;“生产能力”填写设计能力;“瓦斯等级”应以省煤炭局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准;地址栏填写要具体,要填写到所在乡镇;矿井意见栏签写“已自评合格,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条件,申请变更”,煤矿或分公司、集团公司或矿务局、公司意见栏签写“同意变更申请”或“不同意变更申请”,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单独延期编号后加“Y”,单独变更编号后加“G”,既延期又变更编号后加“YG”。

3、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经济类型填写应与采矿许可证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必须有相应申请变更手续。

4、许可证所有文书中矿井“主要负责人”统一填写矿(井)长姓名。

☆凡填写的“瓦斯等级”低于鉴定等级或“生产能力”高于设计能力的,一律按提供虚假资料处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主要内容评定表》原件(详见附件)。

1、验收表格式由19大项42小项改为19大项50小项。

2、供配电、提升、防排水、防突、防尘、防灭火、评价及检测检验、图纸等关键项分局必须参与验收签名。

3、验收意见签署要规范。验收意见应逐项签署,不能跨项签。签名应工整,不能潦草。小项验收意见为“合格”,不能采用“√”或“×”的形式。缺项的,在备注栏中扼要注明灾害等级等情况,验收意见仍签署为“合格”,由查验人签名。验收组意见为是否“验收 合格”。地方政府及部门意见为是否“同意验收组意见,同意呈报”。每页均要填写矿井名称及验收日期,负责人签字时应同时签写日期。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整顿关闭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1、批复文件附件应齐全(应附整合主体和被整合矿井名单、分改造计划表)。

2、整合决定文件应符合省政府对各市州煤矿整顿关闭规划批复的要求。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分局应查验收原件,出具“经查验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必须在有效期内,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一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明确到日的,以发证日为截止日。

五、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意见。

六、“以奖代补”瓦斯治理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审批表》原件。

为督促煤矿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持原许可证后发生事故的所有矿井恢复要求提供该表。

八、实测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提供立面图)和《矿井通风系统图》原件。

1、制图日期应在验收前3个月内。

2、图纸应与验收时情况一致,与采矿许可证许可开采范围一致。

3、图例齐全,图纸间不相互矛盾。

4、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井田位臵、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积水情况。

5、采掘平面图上标出井巷出水点的位臵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水淹区域标出探水线位臵。

6、通风系统图上未反映出矿井通风设施不齐全,安设不合理,违章串联通风,局扇打循环风等问题。

九、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安全专篇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修改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或备案意见)。

1、两设计及其批复应不相互矛盾。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上加盖骑缝章,设计内修改之处应加盖公章。

2、国家局2007年44号文件规定,遇下列情形,必须修改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查同意:一是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二是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三是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四是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 布臵发生变化的。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为简化程序,对矿井灾害等级降低的;实际配备能力等于或高于设计要求,且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不再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和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首采区或首采工作面布臵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通风、排水、供电、开拓、提升运输等方式发生变化的,由煤矿提请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修改设计,报经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出具“同意”意见后方可施工。

实际配备不能达到设计要求且不能满足需要的,煤矿必须按批准设计要求整改,不得采用修改、变更设计的方式变相通过验收。

3、同意修改备案的,备案意见规范为“已报我局备案,同意变更”意见。

4、变更设计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原设计单位被注销或资质过期的,则应由同等以上资质设计单位修改(注销的应出具注销文书复印件。资质过期的,附过期资质证书复印件)

为简化资料,变更(修改、补充)设计内容只需针对变更(修改、补充)部分,不需包括整体内容,设计及批复中应明确由XXXX改为XXXX,并注明要求未变更部分按原设计施工;如变更(修改、补充)设计包含原设计整体内容,应取名为“重新设计”或“设计”,且在设计说明书中注明原设计作废,审查批复中注明原批复作废,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许可证变更时可不要求提供原设计。

5、改扩建煤矿初步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可联合进行。

设计及其批文应整理成册。

十、须进行检测检验检定的,提供检测检验检定结论为“合格”的报告原件。

1、检测范围为提升设备(含绞车、人车、防坠器等)、主排水系统、主通风机、空压机和瓦斯检测仪器(含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仪和甲烷传感器、甲烷报警断电仪)。

2、检测周期为通风机5年,提物绞车、空压机和平巷人车为3年,其余为1年(详见附件)。

3、检测检验检定报告应为原件,结论应为“合格”或“不合格”。

4、新购臵的提升设备、主通风机、空压机和瓦斯检测仪器,从厂家出具的销售发票日期算起,未超过一个检测周期的,可按新设备对待不进行检测,但必须出具安装调试报告、设备购买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新瓦斯检测仪器不需提供安装报告和合同),按照局科技装备处要求,新设备还应附安标、防爆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安装调试报告应使用统一设计的格式(详见附件),安装调试结果正常的,结论应为“经安装调试,各项参数正常,可正常运转”;同型号设备,可出具一个安装调试报告,但报告中必须注明数量及每台设备安装的性能参数。安装调试报告中项目要填写齐全,不得缺项,设备安装地点要具体详细,签名栏不得代签。设备购买合同中应明确是否“由厂家负责安装”等事宜。检测检验检定报告应整理成册。

十一、须进行验收评价的,提供验收评价报告(含评价意见书及报告反映问题的复查意见)原件。

1、以下四种情况的改扩建矿井必须做验收评价: 一是持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来发生过事故的; 二是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是资产整合矿井;(☆2010年1月1日后省政府批准的资产整合矿井不再按改扩建矿井对待,而按新建矿井对待)

四是资源整合中利用原未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井筒的。

2、评价单位应在评价报告上加盖骑缝章,报告内修改之处应加盖公章。

3、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4、评价报告应按湘煤安技„2010‟25号文要求出具《湖南省改扩建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意见书》(详见附件)。5、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事故,评价报告应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评价。

6、评价报告内容齐全,瓦斯防治专项评价部分应按湘煤安技函[2010]72号文要求包含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安全监控系统可靠性,瓦斯防治体系落实情况等内容;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7、评价结论应当明确,评价意见和评价结论应当一致。

8、“三同时”评价对照表中设计要求内容与设计描述应当一致,通风、排水、提升等系统实际情况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评价结论应为不合格。

9、评价报告反映的问题,必须有评价公司出具的已整改到位的复查意见。评价意见书应当按照新格式填写。

10、评价报告、评价意见书及发现问题的复查情况三项资料应整理成册。

十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要求齐全。被遗失的,提交在《中国安全生产报》或《湖南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公告原件。遗失公告中除注明原许可证详细名称、证号外,还应注明原经济类型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还应提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省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认定意见(附验收评分表和验收人员签名),未提交该项资料的,可进入受理审查程序,但发证即扣证,直至提交该项资料方 可发还许可证。

☆资料中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同设备型号等同类项目应前后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变更申请资料。☆除评价报告及其有关资料、设计及其有关资料、检测检验检定报告(或合同、发票、安装报告、安标、防爆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图纸和原许可证可单独整理成册外,其余资料均应按顺序整理成册。

☆提交到省局的许可证资料除煤矿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分局的受理和审查文书。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六)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

提交的资料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填写的应是公司本级情况。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

指公司本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应当达到公司本级从业人数的2%。

其它要求与矿井延期一致。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原件)

指公司对所辖全部矿井(公司)的统一安排。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防突工、探水工、电钳工、放炮员、绞车司 24 机、瓦检员、安全检查员、采煤机司机、抽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和水泵工等14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指针对公司本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统一规范所辖矿井安全生产行为的制度。

七、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原件)

指由公司统一制订的采煤工、掘进工、瓦检员、电钳工、绞车司机、爆破工、运输工、防突工、探水工等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八、安全费用提取、支出明细表及凭证复印件,安全风险抵押金缴款单复印件。

可由企业统一提取、使用,提取使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其它要求与延期一致。

九、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指公司本级从业人员缴纳情况。其它要求与延期一致。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单位救护资质或与最邻近取得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指公司本级制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公司无救护资质也未与邻近取得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附所属全部煤矿的救护资质或救护协议复印件。

其它要求与延期一致。

9.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方需提供资料 篇九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须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复印件

3、分包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审核(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分包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分包

6、施工合同(需提供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制发的示范合同文本)

7、总承包、分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单面复印

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分包招投标交易服务费率标准缴纳费用。按武价房

【2011】72号和鄂价工服【2011】54号文的要求,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费率按分档累进计收:(总包、分包各一半)

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100及以下1

2100-1000(含1000,下同)0.8

31000-50000.6

45000-100000.4

510000以上0.2

注:幕墙工程需提供《幕墙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0.湘潭市临时施工许可证办理资料 篇十

现将《湘潭市建设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湘潭市建设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试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设项目开工落地,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工利益,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原省建设厅的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湖南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建建[2006]3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仅作为准予临时施工许可凭证,但依法不能作为竣工验收、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手续的凭证。

第四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 ㈠、基本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已取得建筑工程国有土地使用证;

2、已取得规划许可手续;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并办理了施工图审查备案;

5、应当招标的项目已办理招投标审查备案手续;

6、在开工前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7、已办理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8、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0、首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已按规定拨付到位;

11、劳保基金已按规定缴纳到位或部分缴纳到位并签订了分期缴纳协议;

12、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已按规定缴纳到位;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㈡、属非政策规定,需缓、减、免有关报建费用,经审查符合条件,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的通知》(潭政发[2010]4号)规定上报政府常务会,但尚未审批完结的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有效期内组织施工,有效期为三个月。建设单位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项后续手续,按时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申领手续继续施工的,属违法施工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备注栏须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湘建建[2010]109号)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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