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4-08-19

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共13篇)(共13篇)

1.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一

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ICP/ISP资质认证资助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取得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运营资格的互联网企业的一次性财政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互联网专项资金总额控制,本资助项目不超过400个。

对取得ICP/ISP的互联网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联合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有效期内的ICP或(和)ISP经营许可证;

3、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4、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此项资助不可重复申请,今年已获得资助的企业不得再进行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ICP/ISP资质认证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一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或ISP运营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企业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0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

3、联系人:陈跃群、毛遥电话:82107984、82105885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上报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天内,到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企业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2.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二

作为我国实施物联网战略的配套措施之一, 《办法》释放了积极的政策信号, 表明了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已经获得了中央政府预算支持的通行证。

但是, 根据既往实践, 笔者建议, 为更加有效地确保中央财政预算资金规范使用,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应引入更多市场机制。

首先, 在物联网项目的研发方向和支持重点的确定上, 应该引入更多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

目前, 根据《办法》, 将由工信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 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 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此, 笔者认为, 考虑到物联网本身技术和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前瞻性, 仅靠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一己之力”较难准确把握物联网市场需求重点与方向, 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及其财政支持的智囊机构更多地借助第三方咨询和评估机构等“外脑智慧”提供意见和建议。

其次, 在物联网项目的评审过程中, 要适度引入信誉评估的市场机制, 以确保评估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根据此次资金管理办法, 申报项目的评审将采取“专家评审机制”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但是, 在既往专家评审实践中, 我们很少看到对专家们的评估意见进行评估的流程与机制。笔者认为, 缺少了对专家评估的评估, 就有可能使得项目评审过程流于形式或者专家意见被绑架。所以建立对专家的后评估机制, 就可使某些“过夜专家”变得认真与负责, 因为我们相信, 信誉是专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罕有专家为了有限的专家费而置长期学术声誉而不顾。

最后, 物联网的概念和范畴是决定物联网专项资金能否真正规范使用的基本前提。

尽管该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大体使用范围, 但对于具体应纳入物联网管理的细分项目类别定义依然不够清晰。如果对于物联网没有明确的概念和范围界定, 最终结果可能造成批量“浑水摸鱼”类项目申请到专项资金支持。例如一个申请了电子基金支持的项目, 有可能重新包装以申请物联网专项资金的支持, 又或者本无益于我国物联网竞争力提升的落后淘汰技术也可能粉饰一新钻进物联网的资金支持项目中。如此一来, 规范管理申报过程以及资金检查过程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3.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三

——《中国艺术报》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挂牌

11月12日,新组建的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正式挂牌,同时加挂西藏自治区版权局牌子。德吉卓嘎任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书记,韩辉任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在职能转变、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主要职责共13项,较改革前取消8项、承接7项、下放9项、加强8项。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继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扎实推动事业产业发展。

——《中国新闻出版报》

深圳首次发布阅读指数

在11月1日举办的第十五届读书月活动中,深圳首次发布了《2014年度深圳阅读指数报告》。报告显示,深圳居民每周的图书、报纸和杂志的阅读率,以及每天的阅读时间长度都高于国民阅读调查报告的全国平均水平。

深圳阅读指数主要由全民阅读基本建设统计数据和居民阅读行为调查数据组合而成。报告中一些关键的数据显示,深圳市民勤读书、爱读书。据统计,深圳居民平均每日阅读图书29.72分钟,每日阅读报纸16.68分钟,每日阅读杂志12.23分钟;深圳居民平均每周图书阅读率为63.5%,每周报纸阅读率为68.1%,每周杂志阅读率为45.6%,每日数字化阅读时长38.17分钟。深圳居民的每日阅读时长及周阅读率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深圳特区报》

国信办联手广电:专项清理网络视频有害信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首次专门针对网络视频有害信息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会上,国家网信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副局长梁立华说,近年来,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等有害视频源头变得复杂多元、传播途径更加隐蔽多样。此次专项活动将重点围绕在线存储服务类网盘、App下载服务、微信互动分享视频链接、互联网电视智能终端视频播放软件等五大领域展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副司长魏党军表示,近年来,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网络空间的净化和清理行动。以往的清理多针对广义的互联网信息,包括图片、文字、视频等,这是第一次针对不良视频展开专项清理行动。

——新浪科技

中国移动4G用户突破5000万

据中国移动称,截至10月底,中国移动4G用户数已突破5000万,提前60余天完成年度用户发展计划,TD-LTE发展已驶入快车道。

中国移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3年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放4G牌照以来,在10个多月时间里,中国移动共建成4G基站57万个,超过其3G网络近6年的建设总量,覆盖超过300个城市,基本实现了县级以上城市和发达乡镇覆盖,全国人口覆盖率达到75%。

据了解,截至10月底,中国移动已在美国、英国等27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4G漫游,由中国移动发起的“全球TD-LTE发展倡议”已拥有114家运营商成员和95家厂商合作伙伴,全球已有26个国家开通42张TD-LTE商用网,另有76张商用网络正在计划部署中。

——新华网

俄罗斯加强打击网络盗版

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11月14日通过了网络反盗版法修正案,进一步巩固网络作品著作权人权益。这次通过的修正案为针对俄罗斯网络反盗版法的第二次修正案,预计将于明年生效。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其中一项重要修正内容是,当同一著作权人因侵权起诉同一网站累计两次胜诉后,该网站将被永久屏蔽。

俄罗斯网络反盗版法于2013年8月1日生效。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拥有者在发现自己的视频、电影和电视节目在网上被盗用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有权采取措施屏蔽争议资源。2014年6月俄国家杜马通过网络反盗版法第一次修正案,扩大受保护的网络作品的范围,将书籍、音乐、软件等也纳入其中。

4.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四

发布时间:2017-01-03 13:57:27.0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福田区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的目标愿景,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招商引资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综合优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资金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招商引资分项、科技创新分项、文化产业分项、绿色发展分项、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行业协会分项。各分项分别由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企服中心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第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等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企服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设在区企服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分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各分项资金,负责对授权采用简易程序办理、专责小组会议审批的资金进行监管,审议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未涵盖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总部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产业、绿色发展、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行业协会6个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和各主管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

第四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二)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资金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三)联审会负责对超出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事项、专责小组提请审议的事项、其他联审会认为应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第五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产业资金预算总规模及各分项资金预算与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分项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分项资金需求,结合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使用计划,报联审会。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分项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分项资金指标调剂到企服中心,由企服中心负责资金拨付。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是各分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并负责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产业资金情况反馈给联审办。2.各主管部门是各分项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分项资金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负责。3.负责本部门分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统计局、监察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2.区统计局:配合各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3.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服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在福田区注册、登记的符合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及与产业资金关联的辖区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以及福田户籍的个人,均可申请本资金支持。区政府认定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可不受注册地限制。

第八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开始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申请受理的项目当年予以办结。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在福田的经济贡献,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支持除外。

(三)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适用于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企业,此类贷款贴息项目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10万元,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四)招商引资项目之外,同一企业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福田区纳税额1亿元以上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受支持年限限制的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具体项目在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列明。

(六)其它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除外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未涵盖的事项,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窗口受理;产业行业协会建议并经主管部门核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辖区企业,报请专责小组组长签批后由窗口受理,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在组织召开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沟通协调,会议纪要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并充分体现会议议定事项。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为: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

5.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五

2014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

申请指南

目 录

1、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1、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根据《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和《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4] 33号),我市组织实施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主要资助以节能环保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资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前景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软件及技术的购置或项目贷款贴息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企业上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节能环保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一项已授权发明专利;

(2)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两项及以上;(3)软件著作权两项及以上。

4.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5.项目在深圳实施;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建设用地、所需项目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5.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节能环保产业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6.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用途),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70%。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设备购置清单格式详见通知附件)。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7.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8.研究结论与建议

9.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3)具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经审计的企业上财务审计报告;

(7)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8)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权威机构认证证书或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产品中试鉴定报告、小批量供货合同及使用情况报告、产品批量订单等);

(9)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0)申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11)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

(12)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3)经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1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16)国家相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环保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2)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上述第(一)、(二)条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以光盘形式上报)。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项目按规定要求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完成整体目标两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根据《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和《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4] 33号),制定本资助计划。

一、配套资助范围

1.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的节能环保产业领域产业化项目; 2.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分支机构等;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配套资助资金主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购置关键设备仪器、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已获国家批复,具备实施条件或按批复要求正在实施中。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简要情况(至少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目标、规模及地点,项目总投资、申请资助资金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等);

2.申报国家级项目时所备的申报材料; 3.国家主管部门批复实施项目的相关文件; 4.国家主管部门批复的下达资助计划相关文件; 5.国家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出具拨款经费进账凭证;

6.按规定需签署任务书或合同的项目,提供与国家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设备购置清单格式详见通知附件)。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8.申请资金补贴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9.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0.经审计的企业上财务审计报告; 11.银行开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12.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12)项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验原件。申报国家级项目时所备申报材料中已有的,可不重复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只批复项目建设但未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不提供第4、5条所需材料。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以光盘形式上报)。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6.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六

福府办〔201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楼宇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单位及楼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规划及建筑许可证,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二)楼宇在福田区合计纳税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楼宇除外;

(三)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之一;

(四)申请单位在福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无偷逃税等违法乱纪行为。

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单位,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巨大或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经事先备案,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支持类别:

(一)亿元楼宇业主奖。对同业集聚度高、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单一业主商务楼宇,给予业主单位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申请单位和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楼宇上在福田区合计纳税额超过1亿元;

2、申请企业应为符合上述条件楼宇的单一业主。

(二)亿元楼宇物管奖。对税收总额超亿元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该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申请单位和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楼宇上在福田区合计纳税额超过1亿元;

2、申请企业应具备物业服务资质。

(三)楼宇统计奖。对指定楼宇联络员,积极配合完成楼宇信息备案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商务楼宇,可给予评优奖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引进项目奖。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经事先备案并被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可对负责引进的业主单位,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统一经营奖。对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业主单位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六)更新改造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楼宇公共设施投资实施更新改造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使用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可给予30%的配套支持。

(七)升级改造配套支持。对通信、供电、供气、供水等企业主动投资实施重点商务楼宇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相关设施扩容升级改造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八)停车改造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资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设置立体车位和停车引导系统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九)员工餐厅配套支持。对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资新建、改建员工餐厅或公共用餐场所的,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公益性餐饮服务的,经事先备案,可参照执行。

(十)工作餐服务配套支持。对为商务楼宇提供餐饮配送服务的公共配餐中心和受业主单位委托为楼内企业提供工作餐服务的品牌餐饮企业,经事先备案,可给予该品牌餐饮企业和公共配餐中心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年最高120万元租金支持。

(十一)招商引资宣传支持。对新建、改建商务楼宇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重点引进总部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经事先备案列入区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的,可按实际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十二)协会活动专项支持。支持成立“福田区商务楼宇协会”,对其依托或联合优秀机构,建立公共平台,开展调研、培训、政策宣讲、业务交流和各种联谊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单项活动最高30万元的专项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六条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楼宇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第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济促进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九条审核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经济促进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

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7.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七

办法所称“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专项资金将支持示范基地的“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能力(含改造)建设、示范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基地“城市矿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此外,还将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在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方面,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成熟、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但尚未实现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丁 冰)

发改委酝酿成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司长何炳光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第三次会员大会上透露,发改委环资司正在与财经司协商,酝酿成立一支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专门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据了解,目前具体政策正在细化之中。

何炳光表示,从去年开始,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就增加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科目,规模大概有几十亿元,其中一部分用于节能环保产业。去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了两亿元用于支持环保产业示范技术。

今年6月底印发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就提出,要拓宽投融资渠道,要研究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该规划提出的节能环保产业八项重点工程的总投资为9000亿元。

除此之外,记者还了解到,目前环保部科技司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国家环境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此前设想,如果消除制度障碍,未来社保资金、养老金等有望成为国家环境产业发展基金的重要来源。

通用咨询董事薛涛认为,环境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模式不同于通常的PE投资,重点应以运营类项目投资为主,以企业股权投资为辅。主要解决今后合同环境服务及BOT类项目的资金问题。由于环境设施资本沉淀性强,收益稳定,结合环境产业特点的产业投资基金将比一般产业投资基金的期限长。因此,环境产业投资基金不能期望获得过高的资金回报,因此需要大比例的国家政策性资金、社保资金、养老金以及大量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参与。

此次大会上,选举了桑德环保集团董事长文一波出任环境服务业商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

(来源:中证网)

天津建立6个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形成5种循环经济模式

作为特大型老工业城市和资源短缺型城市,天津近年来把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激励、试点带动、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等举措,有力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

2007年开始,天津设立了每年2000万元的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几年来重点支持53个具有良好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同时具有推广示范作用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带动相关投资31.8亿元,较好地发挥了政府对社会投资的引导性作用,有效地调动了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天津被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截至2011年底,已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北疆发电厂和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等6个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则达到了76个。2012年,将建成100个国家级、市级循环经济试点。

结合产业优势,天津还确定进一步探索完善循环经济的5大发展模式:

泰达模式 以区域水循环系统为基础,围绕现代制造业,建立企业类型多样化、产品链接紧密、资源闭合流动的开放型产业共生网络。创新水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将企业小循环、同质水循环、区域水资源大循环进行一体化设计,形成“供水槃节水槃再生水综合利用”水循环体系。

子牙模式 即对废旧物资进行集中拆解和深加工,实现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形成“静脉”与“动脉”产业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如重点开发白色家电、报废汽车、废旧手机拆解加工和再制造项目等。

临港模式 利用天津港口和滩涂优势,通过围海造陆,开发建设石化港区、仓储物流区与石化产业园区,突出石油化工与盐化工、精细化工相结合的产业特色,实现海洋石油产业上中下游企业间的资源优化配置、产品有机衔接。

北疆模式 将发电、海水淡化、浓海水制盐、化学品提取、电厂粉煤灰制砖和土地节约整理等项目有效连接,实现能量、物料的梯级循环综合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

华明模式 以“宅基地换房”的方式建设示范小城镇,形成集约利用土地、农民生态型集中居住、发展循环型产业的城镇发展模式。如以科学绿化、水土保持、水源储备、多源供水、森林调节为特征的生态环保体系,以工为主、工农结合的循环型产业体系等,为其他小城镇发展提供经验。

英国塑料回收率高 位居欧洲榜首

就在我国研究如何努力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率的同时,国外一些老牌工业强国在这方面已经走到了我们的前面。

据欧盟委员会日前发表的《欧盟成员国废物管理绩效甄别》报告称,英国的塑料回收率在欧洲位居榜首。

欧洲塑料工业协会说,这份报告的发现表明,如果正确的政策能够得到落实,那么2020年或可实现废塑料填埋率为零的目标。

不过,该报告并没有突出各会员国在一些重大差异方面,特别是有关城市废物管理——尤其是在执行废物框架指令以及把欧盟的要求转化为国家立法等方面的具体表现。

目前执行效果高于平均水平的国家有:英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卢森堡、荷兰和瑞典。西班牙、匈牙利、爱尔兰、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处于平均水平,而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希腊、意大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均低于平均水平。

“这不是简单地指责某些国家执行不力的问题,”欧洲塑料工业协会执行董事维尔弗雷德?亨泽尔说,“更重要的是向那些以身作则的国家学习。”他表示,由于目前欧洲正面临债务危机的挑战,7个欧盟成员国从垃圾场回收了超过90%的废塑料,而其余15个成员国60%以上的废塑料仍要靠填埋处理,这样便没有太明显的环境意义或经济意义。

该协会表示,整个欧洲每年作为垃圾填埋而损失的塑料价值约80亿欧元。

8.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八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零零八年八月

目 录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深府〔2008〕158号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2008-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三、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四、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资助对象

(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申请资助项目应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条件。

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须根据选择的申请资助方式从网上下载并填写相应类别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按照申请书要求的材料清单准备齐备的资料,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并在电子申报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资料附带电子软盘提交市文产办。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43号文化档案大楼601室。下载网址: 申报咨询电话:(0755)25942986

受理规程

资助申请由市文产办常年受理。市文产办受理申请材料时,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审批流程

市文产办受理——组织现场考察——中介机构评审(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审定——社会公示——市文产办、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签署资金使用合同——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注意事项

a、申请者须仔细阅读并了解《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申请表格填写说明和市文化产业的有关管理办法,按照申请指南的要求进行申请。

b、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规格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c、申请者须同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接受由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申请者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d、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e、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办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

深府〔2008〕158号

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深发〔2005〕1号)精神,设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每年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市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市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责任及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以及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整体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文产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第八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责任:

(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对企业的实地考察,提出实地考察意见;

(三)对拟资助项目提供独立的论证或评审意见。

第九条 资金监管银行责任:

(一)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二)严格按照市文产办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的资金使用合同,以及市文产办审定的资金使用单位的用款计划划拨资金。

第十条 市财政局委托发放无息借款的银行和风险评估机构责任:

(一)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合同进行无息借款风险评估和发放无息借款,到期为市财政局追回其评估通过并发放的无息借款;

(二)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并承担逾期不能追回借款的损失。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主要支持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2008年至2010年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范围见附件)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市文产办可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重点扶持方向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品牌塑造环节。

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和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原则上分别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5%、15%、5%、15%和10%。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资助要占扶持资金总量的65%以上。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补贴分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贴、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和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重要赛事活动项目补贴三大类。

第十五条 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我市“三旧”(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市文产办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六条 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分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补贴、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补贴和其他环节发展项目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资金补贴,所申请的原创研发项目应当先经市文产办立项。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项目补贴。原创研发成果需经市文产办认定。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其他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所申请的其他重点环节发展项目需经市文产办认定。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重点文化企业应当是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企业。重点文化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赛事活动项目予以补贴。每年年初由市文产办拟订当年的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年度资助计划以外的临时性重要赛事活动资助,则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文产办严格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银行贷款贴息主要支持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利用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实施重点领域内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的项目。

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点文化企业每年原则上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十九条 由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文化企业及其项目,在国家或广东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支付了投入经费,可向市文产办申请配套资助。申请配套资助的资金比例可参照国家、广东省相应的资助标准申请,最高不超过1:1的配套资助。

同一项目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配套资助。

第二十条 对省级(含副省级)以上部门举办或认可的评选活动中入选的我市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品牌和个人,由市文产办组织专家评审,每年安排奖励10名企业或个人,每年奖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2006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设计策划、动漫游戏、影视演艺及中介服务、出版发行、新媒体等领域的重点文化企业,经评审通过,自企业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按上述领域三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将重点领域内研发成果进行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的项目。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文产办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资助申请由市文产办常年受理。每年由市文产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市文产办在确定资助计划后,应当将资助计划的重点文化企业名单以及申报项目通报市贸工局、科信局,市贸工局、科信局应核查是否存在重复资助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反馈市文产办。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文产办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组织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按评审规则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

(二)市文产办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受理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初步资助计划,并送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市财政局复核时应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重复享受市财政其他资助。

一事一议的重大活动项目资助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申请无息借款资助的,还需通过市财政局委托的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或风险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的风险评估。

(三)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的资助计划(借款资助的还需通过风险评估)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由上述两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属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和无息借款资助方式的,市文产办和资金使用单位还应签署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等条款。

(五)市财政局应按照资金计划以及资金使用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补贴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项目补贴使用单位与市文产办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属于重点环节原创研发项目启动及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的补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1:1的比例将配套的自有资金与财政资助资金一起拨入专用账户进行封闭管理。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局负责审定。市财政局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文产办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文产办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规定办理。

(二)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当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

(三)企业所获得的贷款贴息资助应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四)企业所获得的无息借款必须严格按照无息借款使用合同的规定范围使用。

第二十八条 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市文产办,除因项目承担单位破产原因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按本办法规定开支剩余后的资助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市文产办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市文产办应定期对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市文产办。项目完成后,市文产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文产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政府于2005年12月28日颁布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5〕220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08-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附件

2008-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一、新闻出版

(一)书、报、刊出版、制作与发行;

(二)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与发行;

(三)版权交易与中介服务。

二、影视演艺

(一)电视节目及电影制作;

(二)电视传输及网络服务;

(三)商业演出(包括主题公园演出);

(四)演员、艺术家、画家等经纪代理服务;

(五)影、视作品及文艺表演等代理中介服务。

三、创意设计与广告策划

(一)创意设计(包括工业设计、平面设计、建筑设计、时装设计、展览设计、室内设计与环境设计、广告设计、珠宝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

(二)广告策划(包括典礼等文化活动策划服务、广告策划、制作与中介服务、文化会展策划与招展、体育赛事策划与中介服务);

四、动漫和游戏

(一)动漫作品开发、制作与经营;

(二)游戏开发与经营;

(三)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与经营。

五、新媒体服务

(一)互联网信息、娱乐服务(包括网络门户、网络搜索、网络电视、网络视频、网络杂志等);

(二)移动信息、娱乐服务(包括手机电视、移动搜索、移动门户、手机报等);

(三)户外广告媒体(包括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等)。

六、现代印刷

(一)高端出版物印刷;

(二)高档包装及商标印刷;

(三)高档印刷材料研发;

(四)印刷排版技术和设备升级。

七、高端工艺美术产业

(一)高端工艺美术品制造与销售;

(二)黄金珠宝首饰制造与销售;

(三)艺术品流通与拍卖。

主题词:文化 资金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17日印发

(印50份)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是本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且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四)新设企业如果注册资本金大于200万元,或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3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亦可申请认定,新设企业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认定后,如果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会计年度内,仍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将取消该企业的认定;

(五)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七)有利于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 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先通过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获得受理编号后,打印《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连同其他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文产办,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辖区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文产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的企业,安排组织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三)市文产办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意见进行评审。市文产办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

经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可以持《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七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在每个季度15日前向市文产办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方式可采取网上申报。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年审考核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重点文化企业可不参加年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市文产办审核: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年度考核表》。

(二)《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第九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6、未年审逾期超过一年;

7、未按时向市文产办报送季度报表累计超过3个季度,或报表有虚报、瞒报情况累计超过3次的;

8、企业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9、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可持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条 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文产办,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受理

第一条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申报受理责任人应先核查企业网上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对符合要求的网上申报项目给予受理编号,并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送交申报材料。

第二条 申报受理责任人根据申报表格要求当场进行材料初审,形式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入库登记;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第三条 申报受理责任人在项目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写初审意见报处室领导审核。

第四条 责任处室将审核合格的项目名单报备办领导,并及时安排实地考察。

第二章

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实地考察采取相关行业项目阶段性集中考察的原则,考察人员由至少1名市文产办工作人员和2名项目行业领域的专家以及1名投资或财务专家组成。考察专家必须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备选专家,并于考察之日前一天报市文产办办领导核定3名考察专家名单。在进行实地考察之前应通知市财政局,由其决定是否参与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实地考察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a)资助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与实地考察情况的吻合程度;(b)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过往业绩、股东背景、所处行业地位等;(c)项目的产业属性及承担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业务和综合素质,以及项目具体进展程度;(d)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情况;(e)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第七条 实地考察评价采取个人定量打分与考察组讨论定性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考察人员个人对评价项目先独立进行定量打分(满分100分)后,考察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综合给出平均分数,最后给出具体的定性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平均分80-100)、B(备选,平均分60-79)、C(落选,平均分59以下)三类,并对一段时间考察的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建议资助金额。第八条 实地考察人员应在考察评分表上和定性评价意见上签字。对经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安排上专家评审会。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九条 根据申报企业或项目类别,每2-3个月组织相关评审专家集中评审。每次评审会应抽取5位以上(含5位)的评审专家(单数),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党政系统政策类专家和一名法律事务类或投资财务类专家。每次评审应选出评审组组长一名。评审会专家必须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从“评委会”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备选专家,并于评审会前一天报市文产办办领导核定评审专家名单。在召开评审会之前应通知市财政局,由其决定是否参与评审会。市文产办应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评审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条 评审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a)项目的产业属性;(b)项目的创新性及市场前景;(c)项目的可行性;(d)自主知识产权归属性和价值评价;(e)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f)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第十一条 评审会采取申报资助项目负责人陈述、专家提问方式进行。专家评价采取专家个人定量打分与评审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专家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满分100分)后,评审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综合给出平均分数,最后给出具体的定性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平均分80-100)、B(备选,平均分60-79)、C(落选,平均分59以下)三类,并阐述理由,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建议资助金额。专家评审组组长签字后由市文产办归档。

第四章

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市文产办相关责任人根据评审会专家评价意见和实地考察评价意见,按程序分类处理:(a)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均为“A”的项目列为推荐立项项目,并根据拨款金额建议,初定拨款金额,需要经审计后确定金额的项目,应立即安排中介机构进行审计;(b)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B”、“B和A” 以及“B和B”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备选项目按照评审专家评分和实地考察评分的平均分进行排序,并根据经费安排情况逐个递补安排;(c)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C”或“C和A”的项目,市文产办相关责任人根据年度经费安排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复审及具体复审建议。市文产办按程序对每个复审项目安排不少于3位专家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d)其余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第十三条 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初定立项项目后,报办主任办公会审定形成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四条 对市财政局复核通过的项目,应在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和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五条 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立项项目,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应立即编制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并办理拨款手续。其中,需要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应在办理拨款手续前签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应跟踪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及时要求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以下材料:(a)项目实施总结报告;(b)项目成果资料或证明;(c)其他有关材料和经费决算表。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资金使用合同文本约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应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如有必要,还应通过现场调研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九条 市文产办每年初应对上年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内容应包括:(a)该单位的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b)该单位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c)该单位受资助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取得了实质性进展;(d)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市文产办归档以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底或下年初,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应撰写专项资金年度运作总结报告和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9.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九

扶持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为加快辖区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依据《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助内容和条件

第一节

互联网应用服务与应用技术资助

互联网应用服务是指:电子商务、网络娱乐、网络内容、网络社区、信息检索、移动增值、数据挖掘、SaaS(软件在线服务)、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物联网等应用服务。

互联网应用技术是指:IPv6(下一代互联网)、宽带移动通信、RFID(射频识别)和二维条码、网络安全、移动搜索、移动流媒体、移动支付与认证、云计算等应用技术。

对从事第二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服务的企业,对其办公场地租赁费、宽带接入费、主机托管或租用费、宣传推广费等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不超过其上一在福田区纳税总额。具体为:

(一)房租资助。给予申请企业上一实际支付房租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经享受科技园区或孵化器房租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资助。

(二)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用资助。给予申请企业上一实际支付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宣传推广资助。给予企业上一实际支付宣传推广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上一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取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年检。对从事第二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技术研发项目且年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对其上一研发项目投入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研发项目投入的50%,且不超过其上在福田区纳税总额的10%,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被认定为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软件企业,并通过上一年审。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有一项发明专利或二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二个软件产品登记。

(四)向福田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

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资助采取核准制,具体资助额度受申报企业数量和专项资金总量的限制。

第二节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资助

在第二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服务和应用技术范围内,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以新企业、新项目为主,资金实行节点支付。

第六条资助采取专家评审制,每年资助项目数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确定。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一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创新商业模式和应用技术已经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节

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资助

对于辖区内制造业龙头企业、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和第三方供应链服务企业开展的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推广项目,经专家评审,对于其中优秀项目给予重点资助,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在福田区纳税总额,最大资助额度1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上一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

(三)企业开展的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项目已经实施,网上交易活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于在行业内占全国或地区主导地位的行业网站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用于网站技术更新和市场推广活动。

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行业网站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影响力或网上交易额在所属行业全国或地区排名领先。

对于迁入福田区或在福田区建立子公司不满2年的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落地奖励,同时从其开始正常纳税算起,连续3年按其在福田区纳税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迁入福田区或在福田区注册不满两年,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属于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或这些企业在福田区注册的子公司。

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资助采取专家评审制,每年资助项目数量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确定。

第四节

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资助

支持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给予其总投资额50%以内的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资助采取专家评审制,每年资助项目数量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确定。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一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所依托的实体专业市场管理公司上一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专业市场年交易额不低于10亿元。

第五节

留学归国人员创新项目资助

对于留学归国人员在福田区创办企业,实施第二条范围内的互联网创新项目,经专家评审,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和推广资助。以支持新企业、新项目为主,资金实行节点支付。

第十四条资助采取专家评审制,每年资助项目数量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确定。申报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规定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条件:

1、获得市引智办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以上的《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2、留学人员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发起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及以上职务),出资额(含技术入股)不少于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

3、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运作正常。

(二)成立不满24个月,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六节

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资助

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根据其营业收入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奖励标准为:

(一)年营业收入500万元至200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二)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5000万元,最高奖励40万元;

(三)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资助采取核准制,具体奖励额度受申报项目数量和专项资金总额限制。申报条件:

(一)成立满两年,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取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年检;

(三)向福田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上一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年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5%。

第七节

互联网产业推广支持

对于承办区政府批准或主办的重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展会或论坛的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承办专项经费资助。

申报条件:

(一)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

(二)展会或论坛工作方案事先得到区政府批准。

对于参加区政府批准或主办的国内外重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展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展位费补贴。申报条件:

(一)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主营业务属于互联网应用服务或互联网应用技术领域。

第八节

配套资助

对在上一列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技术攻关或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配套资助标准为市政府资助经费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列入计划的,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

(一)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

(二)列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技术攻关或研究开发计划。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辖区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申请指南。

申请以上资助的企业或单位须提交以下公共申报材料:

(一)《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三)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单原件;

(四)企业上一财务审计报告(非企业单位不需要提供)。

(五)政府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纳税证明(非企业单位不需要提供)。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根据所申请资助项目的不同,申报单位还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第三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须通过上年审),以及经营相关业务所需要的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房租发票,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用发票,宣传推广发生费用的发票等。

(三)申请第六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说明材料。

(四)申请第十二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实体市场”管理公司与“网上交易平台”营运公司之间依托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第十四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本市户口或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六)申请第十六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须通过上年审),以及经营相关业务所需要的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

(七)申请第十八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展会承办合同;展会收支情况明细和相关费用的发票;区政府相关批准文件。

(八)申请第十九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参展合同;企业缴纳的展位费发票。

(九)申请第二十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深圳市下达的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相关文件。

核准制资助项目的审批程序为:企业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中介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批→公示。

专家评审制项目的审批程序为:企业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中介审核)→专家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批准→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批→公示。

关于中介审核和专家评审的有关事宜按《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对当年已获区经济发展资金或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企业,本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第十九条除外)。其他限制条件和除外条款按《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关于项目管理与监督有关事宜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0.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十

2013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请报告

项 目 名 称:

项目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申报日期:2013年 月盖章)盖章)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一、封面:

如上页所示。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款项要求: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项目申报单位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结构,财务基本状况等。)

(二)项目概要、背景、目的和意义

(三)项目前期开发情况及所具备的基础

(四)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组织方式、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等。)

(五)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等。)

(六)申请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理由

(七)技术经济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促进技术、产业发展作用的分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环境评估、土地购置、安全评价等。

(九)项目申报单位签章

必须由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三、正文格式及说明:

11.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原“深圳市能源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资助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鼓励工业、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工商企业)开展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办理专项资金划拨;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并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二)受理项目申报,核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并进行项目备案;

(三)对涉及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四)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规程;

(五)对受资助项目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绩效检查。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使用专项资金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落实项目自筹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二)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加强管理;

(三)项目竣工后及时申请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商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予以贴息、补贴、奖励等资助:

(一)在本市内组织实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及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三)管理规范,能源统计资料完整;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经专家评审,认为节能减排措施得力,环境经济效益明显,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六)过去五年内没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的贴息、补贴与奖励;

(二)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贴息、补贴与奖励;

(三)能源审计项目的补贴;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保供电奖励。

第九条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化、改造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中具有开创性或者技术领先的项目;

(三)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四)自愿清洁生产项目。

第十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节电管理技术推广及应用;

(二)负荷管理技术推广及应用;

(三)涉及电力方面的综合性课题研究及应用;

(四)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必须符合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贴息标准为:按项目银行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但一般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点大型节能减排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元(含600万元)。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第十三条

项目补贴标准为:

(一)一般项目按照实际投入(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的1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二)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单位给予8万元审核费用补贴,用于支付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的咨询服务费用;

(三)工商企业聘请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按能源审计费用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能源审计费用的补贴。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请专项资金贴息与补贴。项目贴息和补贴额度的确定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为依据。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补贴申请单位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应为国家、广东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评估机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为:

(一)对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经市科工贸信部门评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或项目的实施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对保供电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市政府批准的支出计划。

申请专项资金贴息与补贴的,按申请项目的备案时间予以安排,先到先安排,到计划安排完毕截止。第五章

收支计划的制定与审核 第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收入情况和使用范围,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下一收支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入计划 1.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

(二)支出计划 1.专项支出总额; 2.专项支出构成及金额; 3.专项支出计划; 4.其他支出。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绩效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批复市科工贸信部门执行。第六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二十二条

工商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除外)及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贴息和补贴项目长年接受申报。申请单位需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交法人经营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单位能耗统计表、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设备购置表等资料。市科工贸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由市科工贸信部门备案并下达项目备案确认书。

(二)清洁生产项目的贴息和补贴项目长年接受申报。企业需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交与技术依托机构签订的《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合同书》,由市科工贸信部门进行审核。

(三)能源审计项目的补贴项目在每年的4月、10月接受申报。申请单位需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交资助申请原件、用能单位及能源审计机构的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能源审计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能源审计报告原件等资料,由市科工贸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章

资金划拨

第二十三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除外)及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项目应提交材料为: 1.市科工贸信部门下达的项目备案确认书;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清洁生产项目的补贴项目应提交项目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有关部门文件。

(三)能源审计项目的补贴项目应提交材料为: 1.《能源审计项目合同书》; 2.能源审计报告。

(四)课题研究、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等项目应提交材料为: 1.课题研究计划书及绩效分析报告; 2.技术培训计划书及绩效分析报告;

3.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计划书及绩效分析报告。

(五)奖励项目应提交市科工贸信部门或市科工贸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下达的示范企业认定文件或奖励名单文件。第八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获得能源审计补贴的单位应按照能源审计报告落实改进措施,加强节能管理与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项目资助申请;对重复申报并取得资助的企业,一经发现,收回已取得的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整体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价,市科工贸信部门每年对计划安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核准申请人是否可再次获得资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对瞒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市科工贸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严肃、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评价每一个项目。

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与项目申请单位串通作弊出具不真实报告的,市科工贸信部门五年内不予委托其从事项目审计业务,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验收的专家利用评审、验收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好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12.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十二

一、申请内容

对已获得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创业资助、团队资助或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企业予以场租补贴。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1‟9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自企业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30元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第三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5元场租补贴。补贴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创业场租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已获得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创业资助、团队资助或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企业;

- 1 -

(二)申请补贴的场地应为获得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创业资助、团队资助或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项目使用,且申请补贴期间项目仍在正常开展或已通过验收。

(三)2017已经申报的企业本次不再接受重复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有效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补贴期内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补贴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当年的可提交财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

(九)项目已通过验收的提供验收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 2 -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26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31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三)联系人:李晓冬、胡怀江(88101372、88102176)。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委托审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拨付经费。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法律效力

- 3 -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和年检。

说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13.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十三

文号:深财行规〔2012〕3号 [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宣传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两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绩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两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负责“两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委负责“两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该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协调文化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以及市财政委、市文体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增减。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两金”的资助政策、配套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两金”的使用计划。

(三)需要由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两金”的资助政策以及资助项目的论证审核;

(二)初审“两金”预(决)算。

(三)审核“两金”使用计划。

(四)负责“两金”预算的绩效管理并向市财政委提交绩效分析报告。

(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两金”使用管理的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六)负责基金办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 市财政委的职责:

(一)负责“两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

(二)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预(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批。

(三)复核“两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资助项目资金拨付。

(五)协助市委宣传部对“两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委宣传部提交的绩效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或者组织再评估。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基金办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制定及发布资助指南、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公示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编制“两金”的预决算。

(三)负责编制“两金”使用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下达。

(四)负责资助项目库和评委会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建立健全“两金”的项目资助标准。

(六)负责资助项目的使用监督,包括资助项目的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含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对“两金”使用的方针政策、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提供专家意见。评委会的工作规则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两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两金”资助对象为我市各级宣传文化系统的单位及社会其他宣传文化组织、团体或个人,专项用于发展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资助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全市性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五)国内外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为营造和谐深圳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六)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以及为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训。

(八)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投入。

(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两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

(三)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四)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五)由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两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宣传文化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文艺精品生产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根据项目的贷款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条件确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具体管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两金”的申报和审批分为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二)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六)领导小组审批。

(七)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八)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九)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项目。

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在项目计划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

当年临时项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计划总额的15%。

第十七条 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需经专家评审的须提供专家评审报告,并经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市委宣传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批。

(五)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六)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责任书》。

(七)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信息、项目批准信息等。进行公示的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指定报刊、基金办网站、新闻发布会等。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基金办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即取消申请项目资助资格,由基金办负责告知相关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办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两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两金”项目资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计划过程中,由基金办申请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委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预拨制度。市财政委于每年年初按照不超过上“两金”支出总额的10%预拨项目经费,用于保障经常性项目和紧急项目的用款需要。预拨资金计入当年支出计划总额。

经常性项目是指经由“两金”资助3年以上,运行绩效优良,且常年开展的项目;紧急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且必须于短期内完成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要求,在采购预算获批后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两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报告管理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报和结项报告工作,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当完成结项工作。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直接缴回财政专户。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两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并负责对“两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委及领导小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两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工作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两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委宣传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专家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委会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两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配套资金,按照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两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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