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制度

2024-06-24

学生制度(精选8篇)

1.学生制度 篇一

学生劳动纪律考勤制度

一、凡在我院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上课、实习均实行考勤制度。

二、参加临床理论课学习的学生,应按时上下课,如有特殊情况要请假者,须履行请假手续。两日内由班主任或科教科批准,三日以上报学院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请假或事后补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考勤工作由科教科和实习组长共同完成。

三、实习学生进入实习科室,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带教,其作息时间由所在科室确定并参与科室考勤,认真履行实习医生职责。

四、实习学生应按时上下班,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两天由所在科室主任批准,超过两天报科教科批准,五天以上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病假应出示疾病诊断书。

五、凡在本院学习的学生,上课时间或上班时间要求着装整齐、举止文雅、言语文明、行为规范,充分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严禁在教室或工作区高声喧哗和吃零食。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报实习生学校科教科取消实习资格,实习费不予退还。

学生见习制度

一、学生进入见习病区,在指定地点等待带教老师,由科教科和实习组长清点人数。

二、见习时要求着装整齐,穿好白大褂,戴好帽子、口罩,讲究精神文明,说话和气,不要高声喧哗。

三、服从安排,不得自选或擅自调换见习时间和地点,以组为单位按指定时间和地点见习。没有带教老师的允许,不得随便参与医学诊疗活动。

四、不损人利己,不乱拿医院药品、器械、病历纸和其他一切物品,凡损坏公物者,一律由本人负责赔偿。

五、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需由小组长预先向科教科报告,凡未经同意而不见习,或自行到其他医院见习者,每次以旷课四学时论处,按课时累计达到纪律处分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六、见习时要求严肃认真,听从带教老师的安排,没有老师的允许,不得自作主张给病人做诊疗检查,不得在病房讨论病人的病情及诊断结果。

七、检查病人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按照老师的要求,轮流进行,不得争抢,动作要轻柔,对病人要极端热情,重复见习的同学,要主动站在后面,让未见习的同学优先。

八、见习完毕,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提前离开见习地点,各组根据老师的安排,完成病历书写。

2.学生制度 篇二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要想了解其概念, 可以将其进行分解, 也就是“制度”、“高校学生管理”、“学生制度”等分开来看, 首先“制度”的涵义就是人们对某种行为的规范, 也就是对所有的成员都要求共同遵守或者是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操作办事的规程, 他是一种稳定的、且周期性的某种行为的模式, 是对人们起到约束与激励作用的。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概念也是在不同时期、不同学者给出不同的定义, 一般来说, 就是在现代的大学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调节以及相互之间的各种关系及个人行为的一种规范的体系, 主要表现在对各级教育部门以及高校所指定的各种规定、条例和章程等的一定的规则, 也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有益补充。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功能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对于高校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 也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种标志性成果, 他的好坏是直接影响到高校的发展,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职能主要有: 服务功能、协调与规范功能、导向功能、依法治校促进功能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 一) 服务功能

主要先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对于高校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所做的各种服务工作,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能起到服务的作用, 这样对于促进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个性化以及多样性都至关重要。

( 二) 协调与规范功能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对于处理各种关系的时候, 比如与社会之间、与同学之间、与教师之间等的关系都要极致的处理, 大学生要自身去努力, 还要不断的发挥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协调功效, 这样对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都起到促进的作用。

( 三) 导向功能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主要是为大学生可以营造一种内心积极向上的世界, 学生在校期间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来对学生进行一定的导向, 使学生可以在大学的期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 可以正视自己所处的位置, 要促进学生的发展。

( 四) 依法治校促进功能

学生管理可以将其进行法制化, 将人文与法制进行合理的对接, 不断的转化为规范化、制度化与程序话的法律保障, 可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大学要对学生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管理和约束, 要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尽量杜绝学生的态度不端正、考试作弊等行为的发生, 要通过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管理。

( 五) 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要通过制度来进行约束, 在进行学生的教育时也要尽量晓之以理, 引导学生的行为, 要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保障之下, 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与思想政治教育是密不可分的, 两者必须要协调发展才能确保大学目标培养的实现。

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也要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调整与完善, 才能更好的去适应高校学生管理的工作。因此, 在改革与实施的过程中, 是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 一) 坚持以学生为本

学生作为高校的主体, 要大力的强调学生在学校中的地位, 要切身的对学生所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要合理的解决, 遇到问题时, 要不断地人文关怀, 让学生自我管理。充分考虑学生的自我管理的能力。

( 二) 坚持公平公正

正义、公正与公平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过程中, 要不惜一切来维护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完成教育任务、实现教育理想都要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如若不能公正公平, 势必会引起秩序的动荡, 学生很难生活在和谐的氛围当中。

( 三)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当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时候, 不能一味的去约束, 应当进行适当的思想引导, 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功能极大的发挥出来,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才能促进高校的和谐发展, 要充分的发挥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导向作用, 将学生的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完善, 要对不良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 同时, 更要遵循原则适时的激励。

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思考

( 一) 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不合理规定进行剔除

现在所使用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是与制定当时的情况相适应, 但是社会在进步, 要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统一, 就要对教育观念、教育体制以及教育制度进行完善, 有些内容是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不合理, 这就要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进行新的修改与剔除。

( 二) 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缺位进行填补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是缺少德育方面、法理方面以及放权高校方面的内容, 尤其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 许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在不断地涌现, 这就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之上进行补充, 来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与缺位管理的填补。

( 三) 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偏差进行修正

学生的天职是学习, 可学习并不单单指课堂的知识, 还包括其他的社会实践等, 所以要在教学体系的完善之上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进行贯穿于全过程。要时刻将全党全社会的长期指导下去紧跟时代潮流, 去顺应时脚步, 才能更加突出学校的自主权。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对于高校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以极大的全面促进大学生的全面成长, 要想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保持着法律化、科学化、人性化与民主化得到良好的促进, 就离不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的效能, 这才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的必然选择和必要途径, 同时, 也是在新时期之下, 我国高校人才培养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既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容, 同时, 又可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不断提升的重要保障制度。我们要不断的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进行开展与深化, 建立与完善, 可以为大学生的成长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高校,教育,学生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吴成国.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评价体系研究[J].教育探索, 2009 (3) .

3.高校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益纠纷?法律关系

随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益纠纷日益增多,高校学生权益救济制度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深究其原因,发现其也应当是我们法治精神的一部分。完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法治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等方面的不可或缺环节。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

(1)高校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校享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和权力,对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权进行了确定,该法也确定了高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高校作为非政府机关的附属机构,与普通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所区别;高校在保证教育秩序正常的前提下,有着教育和科研的双重性质。

(2)学生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是代表国家实施教育的义务主体,学生是宪法权的主体,受教育权是学生的根本权利。同时,依据《高等教育法》,也具体规定在校学生的基本权利。重庆女大学生因怀孕被退学的案件,虽然被重庆第一中院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裁判权限范围的理由驳回起诉,但学校不应当因干预学生的私生活的自由领域而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例如结婚、怀孕等事由导致退学)。

2.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位

高校基于《高等教育法》对学生实行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是教育教学关系的主体。高校对于学生的奖学金、助学岗位、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权利进行规定。高校虽非行政机关,但法律赋予它一定的行政管理权,这时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生是行政相对人。在某些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权限下发生的纠纷应当归属行政诉讼。

根据《宪法》的精神,学生拥有受教育权,对于学生私生活等自由领域,高校不应介入。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发展,例如学生食宿、订购教材等问题,高校在提供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层面上,学生的权利与学校的权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益纠纷类型

1.严重侵犯学生基本权益纠纷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有对学校侵犯人身权、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对学生基本权利处分的决定有:开除学籍,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这些与人身权、财产权有一定关系,因为涉及其身份和待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纠纷,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1999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证案,到2003女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均看到司法介入高校内部管理,且近年来案件越来越多。

2.维持学校日常管理秩序纠纷

一是对于维持学校及内部正常管理秩序做出的纪律处分,例如学生成绩评定、作弊等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通告批评、记过、留校察看等)、奖助学金的评定等;二是因学术不同观点而发生的争议的。这些应该通过学校内部申诉制度解决,而无须司法审查,不能诉诸法院。例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该案刘燕文的诉讼请求也从“请求法院责令北大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北大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责令北大对刘燕文博士学位的授予予以重新审查”。可见,对于学术观点的纠纷,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审查,而非由法院去审查是否颁布学位。三是基于学校与学生服务合同,例如食宿、教材、学杂费等民事纠纷。

三、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类型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受教育者(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进行申诉及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进行申诉或提起诉讼。这里的申诉类型主要有校内申诉、校外申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1.校内申诉

校内申诉是一种校内救济行为,当学生发生权利侵害时首选的救济途径,其优点是成本低、效率高。《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规定》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损及学生个人利益时,可以先向做出的该处分的部门进行申诉,不服后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请申诉;申诉一定要附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进一步证明。但《规定》第六十二条仅规定了申诉处理委员会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应当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而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权直接改变学校的原处分决定。对于申诉委员会决定的类型:如是对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的,应当驳回学生的申诉,并告知后续救济渠道;如对有确凿证据认为处分决定的确不公的,申诉委员会可以提出更改建议,交回给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研究决定。

2.校外申诉

在校内申诉不成功的情况下,学生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此为校外申诉,是行政申诉的一种形式。《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这里指的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行政复议程序。教育行政复议程序是一项非诉讼的法律救济制度。学生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对学校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重新做出裁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学生申诉的时候,会调阅原处分的材料和校内申诉的材料,督促学校做出意见,也会派专人调查。

3.行政诉讼

高校可以作为教育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已得到法学界的认可,但高校对于影响到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具有一定行政处分职权。在学生不服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的处理时,可以走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当然也有学生完全不信任校内外申诉的过程,直接一纸诉状将学校诉诸法院。

4.民事诉讼

基于高校与学生的服务合同之间的纠纷,比如,原集美大学大二学生在向该校缴纳了该年度学杂费的情况下,因回家找工作申请退学,集美大学同意其退学但不同意退还学杂费的案例,引发的要求退还学杂费的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四、完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在尊重学校的学生管理权的前提下,同时维护学生的合法的受教育权、申诉权等权利,须在完善校内申诉、校外申诉、法院诉讼的前提下,对现有的制度某些不可理的地方进行改进,重新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1.合理配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但对于组成人员的具体比例,学生代表所占意见比例等均没有明确要求,这在校内申诉过程处理中,显得不够中立。这里一是建议规定学生代表的意见比例;二是建议引入听证制度,在保证隐私的前提下,听取教育界专家学者或法律专业人士等各方的意见;三是建议对申诉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原则,特别对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回避。

2.推行学生事务公开制度

为了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实现,学校的规章应当开诚布公,除了以学生守则的形式于开学下发到学生手里,也应当定期在宣传栏、网页各种方式进行公布。特别是对于关于学生核心利益的制度如评优评先的条件和标准、奖助贷的评定、发放情况、毕业生推荐的情况等,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校长信箱”“校领导接近学生代表”“校长及学校领导微博微信公开”“团委书记、党委书记聊天室”等等都是一些学校新型的学生事务公开的新型模式。

3.学校行政管理行为遵循正当程序

(1)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高校依法行使职权,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罚时,应当有章可循,并有一定的程序构成。这些程序包括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调查学生程序,也包括学生的解释和申诉程序,缺乏其中之一就将会成为学生状告学校处理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两证案,学校认定田永考试作弊并依照学校规定做退学处理后,除了学校编印和签发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和“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外,并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之后在校两年仍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学校也为其注册、安排培养直至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然而毕业之时,学校却以田永已退学不能为其颁发两证。田永将学校告上法庭,之所以胜诉就在于学校自身管理程序混乱,前后不一。

(2)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体现。在高校对学生做出损益性行政行为,必须做到:第一,告知学生该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给予学生充分的申辩机会,并把学生申辩内容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第二,处理决定书应当做好相应的送达程序且要求学生签收,学生如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意见书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的过程做好书面记录。第三,学校在做最终的处理决定的时候应当对学生不服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述,不能因为学生的申辩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最终处理文件应有标准的形式,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程序。高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体现(见涂冬华诉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处理决定案)。正因为该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前,召开了校务会集体讨论,告知了学生及其父母,才做出对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且报湖南省教委备案,整个程序合法,终于在一审、二审后获得胜诉。

4.学生会学生干部量化考勤制度 篇四

学生干部考勤工作分为签到考勤、值班考勤、例会考勤、活动考勤等部分。

一、签到考勤:

学生干部每周进行签到,以便了解本周的活动计划及安排。秘书处对签到进行严格考勤。无故不签到的学生干部每人扣5分,不准无故代签,如有事要向秘书处请假,由秘书处成员代签,未到者事后自己联系秘书处了解本次签到事项。请假一次扣1分。签到时间为每周三晚6:00~6:30,超过时间的按无故不签到处理。

二、值班考勤:

为方便老师工作特执行值班制度,秘书处对值班进行严格考勤。值班的学生干部应认真、属实地填写值班记录表,如发现与事实不符,秘书处将上报主席团,并每人扣5分。凡是无故缺勤的学生干部每人扣5分,迟到、早退者扣3分。

三、例会考勤:

例会考勤采用点名应到的形式,凡未应到者均按缺席处理。例会开始后15分钟内到场者,于会后到秘书处考勤负责人处签到后,作迟到处理,否则按缺席处理。缺席一次扣5分,迟到扣3分,请假扣1分。请假者需于会前20分钟将请假条交给秘书处考勤负责人,否则按无故缺席处理。(请假次数不能超过3次,多于3次按缺席处理)

四、活动考勤: 活动考勤采用签到形式,每次活动,活动的负责人须在活动前一天将活动参加者安排名单交到秘书处,并领取、认真填写一份学生干部工作考勤表,若活动负责人不如实填写,秘书处将上报主席团,并扣活动负责人5分。参加者应在活动开始前10分钟到负责人或秘书处签到,凡活动开始后15分钟内到者,按迟到处理,活动开始15分钟后到者按缺席处理(注:凡没有签到者一律按缺席处理);活动期间秘书处或负责人对参与人员进行考勤,如有未到岗者,按早退处理。活动结束后秘书处或活动负责人将再次考勤,如出席者没有签到按早退处理;请假者须于活动开始前1个小时将请假条交到秘书处,否则按无故缺席处理。迟到、早退者每人次扣3分,无故缺勤的学生干部每人次扣5分。(注:请假者一律用统一请假条,由本次活动负责人和主席团签字后方有效)。

五、未被安排的学生干部,主动去参加者,必须严格按照考勤制度方可给其增加考勤次数。迟到、早退都不记作本次活动的考勤。加分按照学生干部的工作量进行量化加分。(工作量由活动负责人或秘书处进行监督,每次加分不得超过4分)

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将由主席团人员协商其具体扣分/加分事宜。

七、考勤统计方法:活动负责人或者秘书处人员在填写活动考勤表时要将本次活动所有人的工作量统计详细,以备秘书处汇总。统计内容要详细注明每个被安排人的工作时间,精确到分钟。

八、没有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活动考勤签到的,一律按零工作量处理。秘书处会对各位学生干部的签到及值班的量化分数实行每周公布,对各位学生干部的所有的量化分数实行每月公布,并存档。备注:

1、学生干部量化成绩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分数:90~100为优秀,分数:80~90为良好,分数:80以下为差。

2、学生干部量化总分每月总结一次,根据每月的量化分数,每学期汇总一次。学生干部量化成绩将作为学生干部的最终考核标准。

学生委员会、宿舍管理委员会

5.学生宿舍值日制度 篇五

舍长职责

1、遵守宿舍纪律,服从宿舍管理员安排。

2、宿舍设立宿舍长两名,全面负责本宿舍的卫生、纪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3、制定本宿舍的周卫生值日表。舍长负责督促本宿舍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每天进行检查。

4、舍长向宿舍管理员及时汇报宿舍内公物的损坏、违纪及一些学生的异常情况。

5、按时参加舍长会议,并能认真带领宿舍全体人员完成各项工作。值日生职责

1、严格按照卫生值日表的顺序值日,服从舍长安排。有特殊情况不能值日者,必须向舍长请假,安排好代班宿舍长方能准假。

2、值日生负责每天早上、中午、晚上上课前打扫宿舍卫生的公共部分卫生,先擦桌面、窗户、叠被褥,再扫擦地面。

3、协助宿舍长督促每个宿舍成员在离开宿舍前按文明宿舍要求整理好自己的内务,包括被子、枕头、床面及床下物品、卫生等。

6.学生评优评先制度 篇六

一、评选条件

1.先进班级条件

(1)以“三好学生”为目标,积极开展创建优秀班集体的活动,不断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自觉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完成任务好,各项常规评比名列年段前茅,有良好的班风,形成尊师守纪,热爱劳动,团结友爱,朝气蓬勃,不断向上的班集体。

(2)学生转化工作抓得紧,措施有力,耐心细致,成绩显著。在本学期中,班级同学无重大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3)学风好,多数学生学习成绩良好或有明显提高,认真做好“课间操”和上好体育课,积极开展课外文体活动,体育“达标率”名列年段前茅,95%以上学生达到《体育合格标准》。卫生工作做得好,学生体育普遍增强。

(4)班干部能团结一致,密切联系同学,在创建优秀班集体及其他有益活动中能起带头和核心作用。

2、优秀班干部条件

(1)必须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2)担任班级或班级以上的班、队干部,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肯干,有工作实绩,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骨干作用。

3、优秀少先队员条件

(1)思想进步、积极向上。能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在班级思想品德评定中获优秀等级。

(2)积极参加少先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3)在学习、生活中敢于实践、勇于创新、各方面素质全面发展。

4、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进步,积极向上。爱学校,爱家乡,爱祖国,能够模范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在班级品德综合评定中达到优秀等级。

(2)热爱学习,能认真独立完成学习任务,期末抽测成绩优秀。

(3)身体素质状况良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能够达到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身体残疾者除外)。

(4)凡在体育竞赛,校运动会上获奖或在音乐、美术等各类比赛中获奖者及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者优先评选。

5、各类积极分子条件(包括学习、文体、劳动、学雷锋积极分子)

(1)学习积极分子:热爱学习,能认真独立完成学习任务,期末抽测成绩优秀。

(2)文体积极分子:思想表现良好,有一定的文体特长,带头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能积极主动地协助班级或年段开展好文体活动,在年段或校文艺演出、校运动会等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3)劳动积极分子:思想表现良好,劳动观念强,积极参加日常的卫生劳动和其它公益劳动,完成任务好,表现突出,并能起表率作用。

(4)学雷锋积极分子:思想表现良好,能积极参加学雷锋好事活

动,并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评选名额

学校评选“先进班级”4

各班,各班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名次,评选“优秀少先队员”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8

%,评选“三好学生”人数占全班人数的15

%,评选“各类积极分子”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6

%。

三、评选办法

由班主任及各任课教师根据评选条件提名,在班级内进行民主评选。选拔班干部一般有五种方法:班主任选定、民主选举、班主任选定和民主选举相结合、毛遂自荐、毛遂自荐和民主选举相结合。

1、班主任选定。这种方法一般是在班主任接受一个新入学的班级的时候使用。这是因为班主任对新班级学生的情况不尽了解,同学之间也彼此不了解,而班级又不能没有班干部。所以班主任只凭借学生档案和学生的初步的印象,暂时选定班干部来组织管理班上的工作。这是暂时采取的办法,它的弊病是由于对学生了解不全面,不一定能选出合适的人。

2、民主选举。新班级组成了,同学们相处了一段时间,彼此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工作能力、群众关系等方面都有所了解以后,就可以通过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民主形式来选举班干部。选举时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工作,说清道理,讲明意义,使同学们正确对待

选举,同时要注意防止一些学生拉小山头或开玩笑不负责任的不良行为。

3、班主任选定和民主选举相结合。这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有了民主选举,班主任还要进行集中,然后确定人选。

4、毛遂自荐。有的同学各方面条件好,可不爱表现自己,因而很难被发现。为了发挥他们的才能,可以采用自荐的方法。教师首先要做好宣传,讲明自荐的作用意义,敢于自荐。这种方法选拔的往往是既有才能,又愿意当班干部的学生,因此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容易把工作搞好。当然班主任还要认真鉴别、选拔,做到贤者不漏、差则不选。

5、自荐和民主选举相结合。自荐和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克服这两者的不足,具体做法是先自荐后民主。这样产生的班干部,因为有信心有能力,又得到同学们的支持,容易搞好班级工作。

二、奖励办法

1.各类先进,经学校审批后,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品,召开全校师生大会给予表彰,并上光荣榜。

7.德国校车与学生运输制度探析 篇七

一、校车与学生运输的概念与形式

从狭义上来说,“校车”(Schulbus)是指专门用来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机动车辆。从广义上来说,当公共汽车和其他巴士搭载学生时,也被视为是校车。在德国,用作校车的车辆主要有三种类型:(1)机动客车(Kraftomnibus),是指乘客座位数量大于8座的客运机动车辆。因为技术方面的限制,机动客车乘客目前没有必须要系安全带的义务。(2)小型客车(Kleinbus),通常来说是指乘客座位数低于8座的巴士;加上司机,此类巴士共有9个座位。依照法律,小型客车属于载客小轿车(PKW),因此必须在所有的座位上装备安全带。特殊学校通常使用小型客车作为校车。(3)出租车和租赁汽车(Mietwagen),此类车辆也经常被用于学生运输。[2]

学生运输是指以学生为乘客的交通运输。学生运输可以分为定期学生运输和临时性学生运输。临时性学生运输主要用于运送学生参加剧院活动、郊游、体育赛事等。定期学生运输可进一步分为专用校车运输和公交运输两种形式。专用校车运输是指办学者(Schultr覿ger)自己或者由他人(如客运公司)向办学者提供的校车交通运输以及专门运送残障儿童的校车交通运输。此类校车带有橙色的校车标志(如图1所示),通常专供学生使用,不对其他乘客开放。公交运输是指机动车辆在固定的线路上定期行驶,并且有固定的站点。[3]德国公共交通特别发达,而且人口居住地相对比较集中,所以没有采用美国式专用校车模式,而是将学生运输大部分融入了公共交通系统,由公共交通负起运送学生的主要任务,仅有特殊学校、私立学校等部分学校配备专用校车。此外,在一些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因为没有足够的公交线路,地方政府负责委托当地的客运公司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此类校车同时也向其他居民开放。[4]

二、校车与学生运输的运营、管理与资助

在德国,校车通常由当地客运公司根据办学者———地方政府的委托进行运营。除了地方政府之外,委托方也可以是私立学校承办者或家长协会等。委托方与客运公司就此签署专门的校车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委托方负责全部或部分地资助客运公司,客运公司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校车合同,保证定时、定点、安全地运送学生。地方政府的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对校车交通运输进行监管和审批。除了地方主管部门之外,拥有监管权限的还有警察局和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5]

德国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依法治理并实施严格的监管;客运公司依法运营;学校、父母、学生以及相关社会群体与组织分别依法参与和协作。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分别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出台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章、条例等,为德国校车依法运营与管理打下了完备而细致的基础。在联邦层面,这样的法律和规章主要有:《街道交通规章》(St VO)、《街道交通许可规章》(St VZO)、《驾驶许可条例》(Fe V)、《客运法》(PBef G)、《客运机动车企业运营条例》(BOKraft)等。此外,基于联邦制所赋予的自治权,各联邦州也分别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作为对联邦法律的细化或补充,如《财政补偿法》、《学生运输条例》、《学校资助法》等。[6]此外,事故保险联合会制定的《事故预防条例》以及社会中立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DIN规范等)也对校车车辆和停靠站点的安全技术标准做出了规定。

因为学生运输的形式不同,其资助方式也相应地不同。专用校车通常由委托方(比如地方政府的教育局或者私立学校承办者)负责资助。融入公共交通的学生运输则以车票的方式加以资助。车票由学生或学生父母购买,或者由学校或者学校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支付。德国学生通常购买月票或年票,价格要比市场价格优惠很多。客运公司可以为此得到地方政府相应的补贴。[7]

在德国,并非所有的学生都可免费乘坐(广义上的)校车。《学生运输费用条例》(Schülerfahrkostenverordnung)中规定了学生住所与学校之间的最短距离。这一最短距离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而增长:1~4年级的小学生,可以接受的步行距离是2公里,对于5~10年级的中学生和11~13年级的高中生来说,可以接受的步行距离是3.5公里。只有当上学路途超过所规定的最短距离时,学生乘车的费用才会由地方政府承担。此外,该条例还规定:(1)如果学生没有选择离家最近的同等公立学校就读,地方政府只负责承担这段距离的学生交通费用,超出部分由学生父母支付。(2)如果上学路途非常危险,因而不适合学生的话,那么,学生有权要求得到免费的运送服务,不管家庭和学校之间的距离有多远。(3)智障或身体残障儿童若无法自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权要求得到特殊的运送服务。[8]

三、校车的安全技术标准

德国各联邦州中对《街道交通许可规章》(St V-ZO)与《客运机动车企业运营条例》(BOKraft)负责的部门(如交通部)专门针对学生运输的特殊需求共同制定了一份《校车规格目录》(全称是《适用于专门运送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机动客车与小型客车的规格目录》),对德国校车的安全技术标准做出了规范。[9]该目录的主要内容有(1):

(一)校车标识

机动客车和小型客车必须在车辆的前部和后部安装法律规定的校车标志。校车标志不许被其他的文字或图像遮盖。在完成学生运输之后须将校车标牌摘下或者遮盖起来。除了规定的校车标志之外,校车也可以使用电子显示装置,其尺寸要求是144毫米高,215毫米宽。背景为黑色,校车标志为黄色。

(二)方向指示灯

用于学生运输的巴士必须至少在车后安装两个额外的方向指示灯,灯的安装位置要尽可能高以及尽可能伸向外部。超过3.5吨以上载重量的机动客车除此之外还必须要在车辆侧面(前三分之一的部分)安装额外的方向指示灯。

(三)司机的视域要求

校车司机必须能够以正常的姿势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就可以观察到车内外的情况,包括校车所停的路面的状况、上下车的情况以及车厢内乘客的情况。为此,校车需要恰当地在内部、外部、前方及两侧等位置安装观察镜或者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间接地观察。此外,安装在外部的观察镜必须通过相应的装置(如双层玻璃、玻璃暖气或者热风口)防止镜子结霜或结冰,以免司机的视线受到天气的影响。

(四)上下车装置

机动客车上下车的台阶距离地面的高度最高不许超过40厘米。当这一距离超过30厘米时,须在校车上下车的地方安装把手或抓杆。上下车的台阶必须要耐踩,即使是在潮湿的状态下也不至于让乘客滑倒。在上下车的地方不许有任何突出来的地方,以免危及乘客的安全。校车必须要有内部照明装置,在车门尚未完全关闭的情况下,必须对上下车的地方以及邻近区域进行照明。

(五)乘客车门以及逃生门的配置

校车必须通过恰当的装备防止有人不小心打开车门,防止车门挤住乘客。校车必须明确地标出逃生门,并将打开逃生门的装置(如救生锤)安置在车门附近。

(六)乘客车厢的装置

乘客车厢的地面必须保证在潮湿的情况下也不至于让乘客摔倒。车厢内部装置(包括检票器)的安装必须要做到在出现事故时可以将人员伤害降至最低。车厢内的把手及其他抓握装置必须避免有尖锐的棱角,并且要装上软膜,避免出现事故时撞伤乘客。

(七)座位与站位的数量及技术要求

在这一方面,法律对机动客车和小型客车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机动客车的座位和站位数量在车辆证书中有明确规定(参见下页表1)。不过,委托方可以向客运公司提出更加严格的标准。目前,机动客车的乘客没有要系安全带的义务。不过,对于站立的乘客,校车必须要提供充足的抓握装置,而且其安装方式要便于各个年龄段的学生使用。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装置的安装高度不许超过110厘米。

小型客车的座位数也在车辆证书中标出。根据《街道交通许可规章》(St VZO)的规定,小型客车不允许有站位,并且每个座位都要配备安全带。每个座位上只允许一名学生乘坐。对于不适合使用成人安全带的学生来说,必须为他们提供儿童座椅。(2)通常来说,当学生年龄未满12周岁且身高低于150厘米时,必须使用得到主管部门许可的、专为儿童设计的座椅装置。[10]这一规定也适用于私家轿车和出租车。

(八)车辆的运行

根据《街道交通规章》(St VO)和《街道交通许可规章》(St VZO)的规定,校车必须符合安全运行和交通的标准,并且必须保持清洁。在运行中,司机根据天气情况进行通风或者供暖。此外,校车需要在冬天/下雪天使用冬季轮胎以及防滑链。在车辆运行中,司机或者陪同的监督人员必须保证学生按照要求系好安全带或者坐在儿童座椅等装置中,避免学生站在上下车的区间或者挤在司机旁边。

(九)检查与监督

与其他机动车辆一样,校车需要定期接受安全检查。此外,委托方也可以额外要求客运公司将校车送去检修。德国《街道交通许可规章》(St VZO)中的相关规定如下(表2)。

四、校车的交通规则

与其他的机动车辆一样,德国的校车需要遵守通行的街道交通规则。不过,为了保证学生的安全,德国的《街道交通规章》(St VO)对校车交通做出了一些特定的规范。

首先,校车停靠站点要有专门的标牌。《街道交通规章》第41条规定:有轨电车和公交车站点以标识224为标志。校车站点以224标识以及附加的“校车”标牌标明,并注明每天使用的时间(如图2所示)。

其次,通过对下述交通规则的规定,让校车在道路交通中享有一定的特殊地位:(1)所有的车辆(包括迎面驶来的车辆)在经过停靠在站点(标识224)的公交班车、有轨电车和带有标识的校车时,只能小心谨慎地从旁经过。(2)当乘客上下车时,其他车辆若要从右边路过,只允许以步行的速度行驶且必须保持一定的间距,以避免给乘客带来危险。乘客不应该受到任何妨碍。如果有必要,其他汽车司机应该予以等待。(3)当公交班车和带有标识的校车接近停靠站点(标识224)且已经打开警示信号灯时,其他车辆不许超车。(4)当公交班车和带有标识的校车接近停靠站点(标识224)且已经打开警示信号灯时,其他车辆只允许以步行速度行驶并保持一定间距从旁驶过,以避免给乘客带来危险。在相同车道上向相反方向行驶的车辆也需以步行速度行驶。乘客不应该受到任何妨碍。如果有必要,汽车司机应该予以等待。[13]

最后,校车必须严格遵守《街道交通规章》对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公共汽车在城区内的最高时速为50公里/每小时,在城区外的最高时速为80公里/每小时(经特殊批准的最高时速为100公里/每小时);如果车内乘客数量大于座位数量,最高时速为60公里/每小时。[14]

五、校车司机的资质与乘客的行为标准

如果说校车技术标准以及交通规则只是保证安全运送学生的前提条件,那么校车司机与乘客则是最终落实安全学生运输的关键因素。所以,德国十分重视对校车驾驶者资质以及乘客的行为标准进行规范,并重视对他们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依据德国《驾驶许可条例》(Fe V)第48条的规定,校车驾驶人需要额外的驾驶许可证,即“载客驾驶许可证”(Fahrerlaubnis zur Fahrgastbef觟rderung)。除了需要满足一般驾驶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外,载客驾驶许可证的申请者需要年满21周岁,而且心理素质、身体状况以及视力都要符合载客运输的严格要求。除此之外,申请者还须熟悉行驶地区的路况。载客驾驶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高为5年,到期之后,申请人须证明自己仍然可以达到各项要求方能延长其驾驶许可。[15]除了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之外,办学者(即校车运营委托方)或者校车运营单位通常会在校车合同或者招聘中提出对校车驾驶人额外的要求,例如年满23周岁,具有多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验,熟悉道路交通法规,掌握汽车控制与维修、路线规划、安全运输等方面的基础知识,有耐心,善于与孩子交往等。此外,校车合同中通常都有一项专门的条款,要求校车运营单位每年保证让校车驾驶者参加校车驾驶培训,接受安全驾驶方面的继续教育。

除了校车司机之外,德国也十分重视对校车乘客的行为进行约束。《客运机动车企业运营条例》(BOKraft)第14条要求乘客在乘车时听从运营者的安排,照顾他人,不允许有危及运行安全与秩序的行为。尤其是禁止乘客:(1)在行驶期间与司机攀谈;(2)在行驶期间未经允许打开车门;(3)滥用安全设备;(4)从车内往外扔物品或者让物品翘至车外;(5)在行驶期间在车上上下跳跃;(6)登上已显示客满的汽车;(7)上或下即将开动的车或者车门已被关闭的车;(8)使用收音机、电视机或者录音机。此外,乘客还有义务:(1)只在乘车站点上下车(例外情况需要征求运输人员的许可);(2)快捷地上下车,并且使用专门标示出来的车门;(3)保持通道和上下车地方的通畅;(4)在车内从始至终抓住固定装置;(5)小心地看管同行的儿童并确保儿童没有跪在或者站在座位上。[16]

鉴于德国校车交通事故较少发生在行驶期间,而是更多地发生在车站候车、上下车、在上车前穿越马路或者下车之后。[17]所以,德国政府倡导学校、家长以及交通运输公司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例如,基尔市一家运输公司发放的交通安全宣传单提出了15条最重要的“校车规则”,包括及时从家里出发,勿在公交站点嬉闹、奔跑、捉迷藏,按照到达时间排队上车,与开过来的汽车保持至少1米的距离,上车时不要拥挤,下车时注意过往车辆行人,同时还告诫用私人汽车接送孩子的父母不要在校车停车站点停车,以免妨碍校车和上下车的孩子等。[18]除了发放传单之外,交通安全教育也被纳入幼儿园以及中小学的教学之中,每个联邦州都有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课程。[19]

六、总结与启示

德国校车与学生运输制度总结起来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第一,由公共交通承担运输学生的主要任务,学生可获得优惠票或者交通补助,地方政府为此向运输公司提供补偿。这样既充分利用了公交运输的运载容量,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也有效避免了因为采用专用校车模式而可能产生的高额的校车费用。第二,针对校车与学生运输,德国制定了完备而细致的法律、规章和条例,对校车的运营与管理、校车的技术标准、校车的交通规则、校车停靠站点设计、校车驾驶人的资质、乘客的行为标准等各项事宜进行了规范,为政府的依法治理和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德国监管与执法人员的严格和认真也确保了这些法律规定得到落实和遵守,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第三,德国各级政府、学校、家长以及交通运输公司均十分关心和重视学生运输的安全,并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校车安全运输模式和实践,如: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培训,向学生及父母定期发放安全乘车的宣传手册,培训高年级学生轮流担任交通照管员或随车监督员,负责维持学生乘车的秩序和安全,对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将安全通行纳入教学内容,等等。

正因为有着完备而细致的法律规范以及参与者对法律规范的落实和遵守,并且注重对参与者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德国形成了一种政府依法治理、严格监管,客运公司依法运营,学校、父母、学生以及相关机构与人员依法参与的规范化的学生运输制度与文化,让校车成为德国最安全的运送学生的交通工具。根据联邦事故保险联合会的统计,在2000年发生的63,000起学生交通事故(其中死亡事故92起)中,若从交通工具来看,发生事故最多的是自行车事故(49%的事故是此类事故),22%的事故是私人轿车事故,8%是电动自行车/摩托车,9%是步行者,5.4%是(专用)校车,1.4%是其他巴士/公共交通工具,0.7%是有轨电车。[20]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仅仅强调校车技术标准和站点设计等外部条件是不够的,校车安全运输的核心是“人”,因此,对参与校车运输的各方进行“交通安全教育”(Verkehrserziehung)是保证学生运输安全的关键。

德国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以下几点启示。第一,根据各地区的交通情况和学校的具体需求,审慎选取或结合采用专用校车模式和公共学生运输的模式。校车的运营和资助可以采用德国的社会化模式,委托现有的客运公司或依托公共交通来实现,地方政府负责向客运公司或学生提供交通补助,同时根据家庭收入情况让有条件的父母参与分担学生运输的费用,从而合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避免政府因为无力单独负担学生运输费用而采取逃避不作为的政策。第二,我们需要避免孤立地看待和治理校车和校车交通,而应该认识到校车交通和治理是整个社会交通运输及其治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交通安全状况得到有效治理之前,校车交通难以“独善其身”。第三,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不过,与德国完备而细致入微的法律规范相比,这一条例更多地只是一种框架性的规定,在很多地方尚需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例如,虽然规定了“随车照管人员”,但是并未明确“谁”来担任照管人员以及如何进行资助。“专用校车国家标准”的具体内容有什么,谁来负责制定,谁负责进行检验和定期核查?校车交通规则与普通的交通规则以及人们对它们的遵守和违规处罚有何区别?《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与其他的道路交通法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21]最后,考虑到我国“立法易,执法和守法难”的国情,仅仅依靠立法尚不足以保证学生运输的安全,只有加大认真执法的力度,才能保证法律得到尊重和遵守;只有通过全社会层面的交通安全教育,让人们深刻认识并发自内心地认同相关交通法规,才能形成一种健全的学生运输制度和文化,最终保障学生运输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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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20]Westflische Verkehrsgesellschaft mbH(Hrsg.).Unterwegs mit dem Schulbus.WVG:Münster,2003.6.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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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Wikipedia.Schulbus[OB/OL].http://de.wikipedia.org/wi-ki/Schulbus.2012-07-10.

[15]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Verordnungüber die Zu-lassung von Personen zum Straüenverkehr(Fahrerlaub-nis-Verordnung-FeV)vom 13.12.2010.

[17]Unfallforschung der Versicherer.Schulweg mit dem Bus[EB/OL].http://www.udv.de/verkehrsverhalten-und-paedagogik/schulwegsicherung/schulweg-mit-dem-bus/.2012-06-15.

[19]Wikipedia.Verkehrserziehung[EB/OL].http://de.wikipedi-a.org/wiki/Verkehrserziehung.2012-07-16.

8.改进我国大学生实习制度 篇八

第一,大学生实习制度长效机制缺失。长期以来,社会关注焦点都集中在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大学生实习一直处于不受重视、疏于管理,甚至可有可无的状态。一方面,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急需高素质专业技能人才。另一方面,各高校大量的毕业生也迫切盼望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这一矛盾不仅体现在就业过程中,就连学生实习也遇到同样的难题。日益严重的“实习难”问题直接造成了大学生实践经验缺乏,增加了大学生就业压力和难度,成为制约人才培养质量的瓶颈。

第二,实习与终身教育体系各环节的对接不够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核心理念不是传统学校教育与成人教育、继续教育、非正式教育等各类教育的简单叠加,而是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通过实习教学环节使学校教育阶段与毕业后各类继续教育进行有效对接,使各种教育机构以及广大学习者的潜能都得到充分开发的教育体系。由于种种原因,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加之缺少终身教育的培训机构,就业后培训又不能对毕业生实践能力培养形成良好补充,致使人才培养工作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三,实习与大学生的升学、就业存在一定的矛盾,影响了实习效果。就笔者从事的医学教育而言,医学实习与考研、就业的矛盾日益凸显。目前大多数高等医学院校都是在第五学年进行为期一年的毕业临床实习,这恰好是考研及就业的关键阶段。考研学生边实习、边准备考研,对实习敷衍了事。更有甚者,完全放弃实习,投入到考研复习之中,严重影响了临床实习质量。而不准备考研的学生,在实习阶段,面临着就业问题,许多同学忙于参加各级招聘考试及招聘会,无心临床实习。考研及就业问题使实习秩序和实习任务受到严重冲击,医学类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基于此,笔者建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实习教学单位,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从全面适应新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人才需求的战略高度出发,提高实习教学对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或拔尖创新人才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育人观念和教学意识,把加强实习教学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

首先,政府应发挥政策主导作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为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搭建平台,促使学校和实习单位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建学生实习基地,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接纳大学生实习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大学生实习条例》,通过专门立法规范实习教育活动,保障大学生的健康权、人身权、培训权、受伤害的补偿权和适当的报酬权等。将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由目前的社会责任逐步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在有对口专业及无特殊不利因素存在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得拒绝大学生提出的实习要求。

其次,高校和实习教学基地加强实习教学管理。高等学校需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习、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将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课程纳入到教学活动中来,对学生进行职业化技能培训。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制度的主要承载者,需要真正认识到接收大学生实习不仅是义务,更是一份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实习教学管理,加强实习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建设,努力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再次,健全和完善終身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实习教学环节的“桥梁”作用,建立形式多样的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职业资格教育和就业后业务培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特别是大力建设好促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终身发展的实践教育大平台,与院校教育形成良好补充,提高我国人才资源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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