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设管理中心(精选9篇)
1.厦门建设管理中心 篇一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公共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等非贸易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或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
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确认
第五条 申请确认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高校必须依托专业学院(每个学院原则上只建一个);科研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规模在100人以上(每个研究机构原则上只建一个)。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在该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研发人员超过30人。
(三)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曾经承担、完成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或自主研发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或有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创新绩效显著。
(五)组织体系完善,有明确发展目标和规划,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科学的运营管理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能够提供开放服务。
(六)负责人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并确保对工程中心的持续投入和提供后勤保障。
(七)拥有若干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技术人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工人。
(八)具备工程技术试验设备和工艺设备,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具有一定的科研开发场所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成熟一个,确认一个”的原则,组织确认。对于多个同类企业申请确认同类工程中心并且具备招标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招投标。
第七条 申请工程中心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三章 绩效考评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价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对,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80~89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9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
通过绩效考评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次年1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其所在领域的工程技术科研进展及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与趋势。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
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获得市级工程中心确认的,市财政按厦委发„2006‟13号文规定,以项目的形式给予资助,其中:获得市级工程中心确认的,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获得国家级工程中心确认的,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资金根据预算安排,由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提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的具体项目报送市科学技术局,经专家评审论证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和高价值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决算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科联字„2007‟02号)同时废止。
2.厦门建设管理中心 篇二
近年来, 在厦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推动下, 厦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把握机遇, 主动作为, 努力推动两岸金融合作改革创新, 大力建设厦金两岸区域性服务中心, 不断拓展两岸金融合作新渠道, 创新成果日益凸显, 两岸区域性服务的中心影响力和辐射力显著增强, 共同缔造美丽厦门, 努力创建厦门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区。
1. 优化机制, 进一步明确金融管理职责
为统筹谋划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步伐, 厦门市委、市政府把原市金融协调服务办公室、发改委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职能有效整合, 新组建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明确职责范围。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总行政策扶持, 大力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2. 出台政策, 聚大力营造金融生态环境
近年来, 厦门市政府相继出台《关于支持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厦门市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等, 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总行政策扶持, 为金融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3. 培育市场, 快速壮大新兴金融业态
至今, 全市已经拥有互联网金融60多家、”新三板”挂牌公司30多家、私募机构150多家, 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1300多家。协助配合人民币清算行清算, 完成49.3亿元人民币铺底资金额度核定工作, 增加铺底资金总额度100亿元, 支持台湾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开启跨海峡人民币代理清算群, 推进两岸人民币现钞调运清算, 办理现钞调运124批次达46.56亿元。推动两岸证券投融资, 开立外汇QFII托管账户。推动两岸股权投融资, 筹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基金。推动两岸双向直接投资和跨境融资, 有效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推出台资集团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等两岸特色金融产品。
4. 强化指导, 快速推动两岸金融合作
厦门市一行三局强化金融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协调预警机制, 加强防控体系建设, 优化金融发展氛围, 稳定金融发展环境, 开启两岸金融深度合作。实施厦台两岸人民币现钞调运办法, 启动厦金“两门”金融创新合作。大陆两岸特色金融机构集聚厦门, 在厦设立“两岸人民币清算中心”和“离岸银行业务分中心”。构建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平台, 积极主办海峡金融论坛, 论坛已成为两岸金融政策发布平台、同业交流平台和业务合作平台。
二、亟待解决存在深层次问题, 促进自贸区金融改革再破坚冰
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 传统银行业乱收费等方面的保守诟病尤为凸显,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难于去除, 抵押物不足贷不到款、利率过高, 企业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项目业务流程多, 现代金融服务改善民生水平仍有待提升。
2. 跨国企业集团难于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投资便利化程度不高, 主体境外融资受限, 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困难, 流程繁琐, 人民币资本项目兑换和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难于实施。
3. 金融创新和两岸金融合作推进缓慢, 金改30条虽已出台, 但一系列细则仍未明确, 厦门自贸试验片区的金融改革再破冰之旅仍需继续启航。
三、继续探索推进金融创新, 打造厦门两岸金融中心
2015年, 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 重点突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 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 中国 (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正式挂牌成立。对此, 金融市场的创新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 厦门市中心支行将立足对台区域特色和优势, 积极推动对台金融改革综合创新, 强自贸区金融产品创新优化和项目储备, 助推两岸金融服务业在更大规模、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开展创新深度合作, 确保自贸区金融改革高效、快速推进, 开启大力推动对台金融合作创新新篇章, 为自贸区和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注入新活力、带来新机遇。
1. 要充分体现“两个特色”, 即:深化两岸金融合作和支持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两个特色”。
要充分发挥厦门片区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创新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深化两岸金融合作创新, 加强两岸金融监管合作, 完善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和产业转型升级, 积极创建厦台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 大力支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 积极服务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
2. 要确实做到“六个新突破”, 即:
一是跨境人民币业务实现新突破。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区内企业提供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结算服务, 创新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开辟企业人民币自主境外借款新渠道, 扶持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向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使用, 支持跨国公司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鼓励跨国公司在厦建立运营中心, 支持跨境人民币投资基金建立和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开展, 发挥资金的集聚优势,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个人开展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 促使个体经济获得更大的盈利空间和自由度。主要创新点:一是创新性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二是突破区内主体境外融资限制, 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二是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实现新突破。突出简化外汇业务流程, 确实减少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手续, 简化业务办理流程, 大幅度提升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程度, 使企业境内外投融资规模得到迅速扩张。企业外债资金可以意愿结汇, 更加便利高效地开展境外投融资活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门槛更低, 提升跨国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推动厦门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促进总部经济集聚;拓宽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业务服务范围, 提升企业经营能力。主要创新点:一是在自贸区内可兑换限额内资本项目, 探索境内个人跨境投资新路径, 实现跨境双向投融资便利化, 提升企业经营能力, 二是实施外债宏观审慎管理, 更加便利高效地开展境外投融资活动。
三是创新拓宽金融领域服务实现新突破。提高现代金融服务能力, 有效改善民生。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 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和互联网支付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企业依法申请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业务, 支持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电商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创建金融电路卡“一卡通”示范区, 加大移动金融在自贸区各种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水平, 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水平, 将金融创新工作打造成厦门自贸片区一张亮丽的名片。主要创新点:一是扶持自贸区内符合条件企业依法申请互联网支付业务;二是可以为跨境电子商务实施跨境本外币结算业务;三是创建金融“一卡通”示范区, 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水平, 将金融创新工作打造成厦门自贸片区一张亮丽的名片。
四是制度创新实现新突破。坚持简政放权, 推进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 简化企业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项目结算业务流程;探索主体监管责任, 使得监管体系更加透明、规范、便利、高效, 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全面提升行政效能;创新联合监管机制, 优化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 助推自贸区建设深化金融改革“试验田”, 示范带动和服务全国金融创新。
五是两岸金融合作实现新突破。准许境外企业和个人开设新台币账户、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台湾金融机构之间开设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结算业务和自贸区内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 促进两岸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推动两岸金融密切合作发展。完善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机制, 促进两岸金融合作与发展。
六是建设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实现新突破。制定符合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发展要求的长远规划, 构建自贸区金融创新与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联动机制体制, 推动厦台两岸金融合作创新先行先试, 同步发展, 发挥好自贸区对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 加强政策的联动性、协调性和统一性, 努力实现立足“闽三角”, 辐射“长三角”和“珠三角”, 充分发挥厦门战略支点作用, 共同开辟两岸发展共赢的新篇章。
摘要: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 积极探索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金融改革综合创新, 是建设厦门两岸金融中心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中心任务和迫切需要。通过调查研究, 笔者从厦门市金融管理的现状出发, 深入浅出地分析了金融改革创新过程中仍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进一步研究提出加快推进金融创新步伐, 打造厦门两岸金融中心的对策建议。
3.厦门建设管理中心 篇三
袁贵仁副部长、邓力平副主席、陈汉强理事长先后在揭牌仪式上致辞。袁贵仁副部长、周远清会长、邓力平副主席、陈汉强理事长点击开通了中心网站。仪式结束后召开了交流合作中心第一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黄尧对中心的成立表示祝贺,他希望中心积极探索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的新领域、新模式,积极开展两岸职业教育研究,推动两岸职业教育双向交流和合作办学。他表示教育部一定会大力支持中心的工作。他特别谈到了近几年来中华职业教育社在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对台职业教育交流中取得的成绩,希望中华职业教育社、福建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继续努力,为促进海峡两岸职业教育的交流合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章程》,推举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教育部原副部长、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周远清,中华职业教育社总干事陈广庆,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会会长于洪文,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主席李进,福建省委常委、副省长陈桦,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美香,福建省政协副主席邓力平,台湾中兴大学前校长、中州技术学院院长彭作奎,台湾科技大学校长刘清田,台湾省教育厅前厅长陈倬民等10人为中心顾问;讨论并通过了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黄尧为名誉主任,福建省教育厅厅长鞠维强、台湾木铎学社理事長陈汉强为主任的指导委员会以及主任办公会议成员名单。
4.授权委托书-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篇四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我(司)授权
(身份证号:)代表我(司)至贵中心报名参加河北挺进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应收账款)转让金马甲网络报价活动,该受托人有权代表我(司)签署并提交报价规则等报价资料、签收成交通知书并办理其他报价登记相关事宜。若我(司)被确定为上述标的买受人,则该受托人有权代表我(司)与出让方签署合同。
做出的与上述标的转让有关的所有行为我(司)均予认可并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之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
(签章)受托人:
5.厦门建设管理中心 篇五
人生一百次谨小慎微,要有一次拍案而起;人生一百次放浪形骸,要认真地爱一次;人生一百次不越雷池一步,也要潇洒走一回!考研的道路无疑是漫长的,不仅需要小伙伴们的努力也需要坚持,为了帮助大家尽快进入复习状态小编整理了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的考研备考信息和推荐复习资料。
一、院系简介:
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成立于2001年9月,是以厦门大学经济学科为基础而构建的一个具有综合研究性质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本中心紧扣“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和“中国宏观经济建模与预测”两大主攻方向,整合优势资源、紧密国际合作、创新科研体制、注重人才培养,从而形成了以“中国季度宏观经济模型(CQMM)”、“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丛书”等为标志的一系列集成性研究成果,在服务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学研究现代化、国际化,现代经济学本土化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并迅速发展成为我国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宏观经济数量分析、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转型期宏观经济问题、区域经济发展理论与实践等。
二、考试科目:
020104西方经济学、020209数量经济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03数学三④806宏、微观经济学
三、参考书目:
806宏、微观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第八版)平狄克.鲁宾费尔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13年6月1日)(不包含各章带*号小节和书末附录1)
《宏观经济学》(第七版)曼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11年9月1日)
四、推荐复习资料:
《2018厦门大学806宏、微观经济学考研专业课复习全书》(含真题与答题解析)
《2018厦门大学806宏、微观经济学专业课全真模拟题与答案解析》
6.厦门建设管理中心 篇六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表面进行处理,以及在其外表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及饰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外墙(幕墙)、外门窗、阳台以及其他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
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 1 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中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保、市容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满足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必要内容及其需要。已建成的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装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立面外观、周围环境以及增加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
第九条
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原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建筑色彩、形态、材质;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保温、防水结构和节能设施;
(三)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降低建筑材料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施救条件;
(四)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规划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作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材料、施工工艺的选用以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等进行审查。未按本规定进行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和核实的材料进行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相应质量监督,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载明相关监督内容。
未按本规定进行施工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二条 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其建筑外立面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对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应当按时检查和更换,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装饰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前款所称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建筑物以及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章 建筑外墙饰面
第十三条 建筑外墙饰面应当采用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的建筑材料和防止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鼓励使用高耐候性、高耐玷污性、高保色性的高性能建筑涂料。
第十四条 建筑外墙使用饰面砖(板)做饰面材料的,离地面高度超过24米的区域以及使用表面面积超过0.5平方米的石材饰面砖(板)做饰面材料的,不得采用粘贴式施工工艺。
在前款规定区域以外使用饰面砖(板)并采用粘贴式施工工艺,且建筑外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
设置的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长度应当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无法设置遮挡防护设施的,其相应部位外墙饰面砖(板)应当设计采用防脱落的施工工艺。
第十五条 本市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市容环境美化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对重要区域的建筑外墙饰面进行清洗、粉饰。
第四章 建筑幕墙与外门窗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复合板材幕墙等及其组合幕墙。
第十七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在其周边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建筑幕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应当设置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的长度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
第十八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销售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
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建筑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九条 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应 当按照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条 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医院、学校、公共文化艺术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需要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坠落措施。
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玻璃幕墙,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粘贴安全膜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光照污染的,应当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筑外门窗应当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固定节点应当满足在风荷载和地震荷载作用下的受力要求。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当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采用外开窗的,应当采取牢固窗扇的措施;采用推拉窗的,窗扇应当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第五章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附加设备包括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空气能等附加在建筑外立面上的设备;附加设施是指设置在建筑外立面上,用于封闭、防盗、防护、晾晒、遮阳和摆设饰品、安装附加设备等的构配件。
第二十四条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设置应当坚固、美观,与建筑物可靠连接,满足安全要求并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 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
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或者公共活动场地周边建筑外立面设置安装附加设施的,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
第二十六条 附加设施安装面应当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安装面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者减震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设计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应当兼顾设备安装、维护、通风、排水、管线等内容及其对建筑外观、周围环境的影响。
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当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第二十八条 已经统一设置空调设备位置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所设置的位置上。
已经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设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不得将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直接排放到临街一侧的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附加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设计并标注设备安装的位置。
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外窗、封闭式阳台安装防盗网的,应当采用平镶内嵌式防盗网或者隐形防盗网,并设置符合消防使用的逃生窗。
第三十一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高层建筑,临街一侧的阳台应当设计为封闭形式。
新建建筑设计封闭阳台的,应当统一式样、颜色、材料、规格。既有建筑在装修过程中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采取平镶内嵌式设置。
第三十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可以对小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防盗网、雨阳篷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进行统一规定,保持建筑外立面的安全、美观。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空调设备所有人、使用人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位置上,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所设置的排水管道。
第三十四条 阳台、露台、外走廊等部位使用玻璃栏板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止玻璃爆裂、脱落措施。不得使用直接以玻璃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的玻璃栏板。
第三十五条 在阳台、外窗窗台原设计具有花槽、花台等专用设施摆设花盆等饰品的,应当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不得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
第三十六条 防盗网、护栏、金属支架及构件应当采用耐腐蚀材料采取防锈工艺,防止锈蚀污染建筑外立面。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立面管线及箱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鼓励结合建筑造型对其作隐蔽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窗台、檐口、装饰线、雨阳篷、阳台和落水口等墙面凹凸部位,应当采用防水和排水构造措施。
第三十九条 标志性建筑、重要地段的沿街建筑和其他对城市夜景影响较大的建筑的夜景灯光应当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设置灯具,应当符合美观、整洁、环保的要求,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超出范围设计采用粘贴式施工工艺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计设置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缓冲区域的;
(三)违反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建筑幕墙的;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设计设置附属设备安装位置的。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超出范围采用粘贴式施工工艺的;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移交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安装外门窗的。
第四十二条 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建筑幕墙履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义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中有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制止;违反相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且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古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农村自建住房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7.厦门建设管理中心 篇七
(一) 自台进口态势良好
自台进口规模持续壮大。近年来, 随着两岸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厦门自台进口总额从2008年的31.2亿美元增至2012年的61.8亿美元, 年均增幅达到19.5%, 分别超过福建省、全国10.7和14个百分点;占比福建省、全国的比重也是逐年提升, 2012年占比分别比2008年高出17.1和1.7个百分点 (详见表1) 。
自台进口在本地对外贸易中的重要性凸显。2012年厦门自台进口总额占外贸进口总额比重达到21.2%, 分别高出苏州、泉州、全国2.4、16.3和13.9个百分点 (详见表2) , 自2006年开始, 台湾已成为厦门最大的进口来源地。
自台进口商品与厦门产业发展需求一致。自台进口商品门类主要为光学医疗设备、机电产品、塑料橡胶和化工产品, 占比分别为46.6%、28.3%、10%和5.7% (详见图1) , 自台进口额前五位商品为液晶显示板、集成电路、初级形状的塑料、纺织品和对苯二甲酸, 均为满足厦门电子、机械等支柱产业发展所需的原材料。
(二) 载体建设较为完善
台资企业成为自台进口商品吸附器。厦门拥有友达光电、宸鸿科技、翔鹭石化等年工业产值超百亿的大型台资企业, 对液晶显示板、集成电路、初级塑料等自台进口商品需求量大。友达光电、宸鸿科技、景智电子、宝宸光学科技、瑞世达科技等台资企业对台贸易量位居前列。
大嶝市场发展较为成熟。作为祖国大陆唯一的对台免税市场, 现有开业店面380间, 面积2.3万平方米, 而新规划的大嶝小镇总建筑面积达112万平方米, 一期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台湾商品1000余项, 市场商品结构得到调整和改善。自1999年开业以来至2012年底止, 市场累计进口台湾商品2.7亿美元, 两岸商品交易额46.6亿元人民币, 客流总量超1416万人次。
厦门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集散功能进一步增强。中心总建筑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 允许进口台湾水果23种, 其中16种免关税。厦门已成为大陆最大的台湾水果进口集散地, 台湾水果进口量从2005年的207吨上升至2012年的7980吨, 年均增长80%, 约占大陆台湾水果进口总量的70%, 销售范围涵盖北京、上海、南京、杭州、重庆、深圳、广州、合肥、唐山等大中城市。
涉台展会规模逐步扩大。“台交会”、“海峡论坛”、“食博会”、“海峡物流论坛”等多个涉台展会得到深化发展, 2012年第十届食博会展位达1400个, 规模创历史新高, 参展台企近百家, 展位达150个, 展出1000多种台湾商品。这些展会已成为台湾商品进入大陆市场最快捷的通道。
(三) 集疏运体系较为发达
立体综合运输网络加速完善。海路集疏运方面, 目前厦门全港共有生产性泊位134个, 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58个。刘五店南部港区为大陆距台最近深水港。陆路集疏运方面, 现有进出岛通道由12个车道增加到32个车道, 福厦、龙厦铁路路、厦深铁正式通车, 厦成、厦安高速对外通道建设加快推进, 直接无缝连接长三角和珠三角经济区, 陆路疏运能力大幅提高。
对台航运发展基础扎实。厦门建成启用了东渡厦金客运码头、五通对台海空联运码头、海峡邮轮中心客滚码头等基础设施, 对台航运靠泊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了质的飞跃;开辟了厦门-高雄试点直航、厦门-金门直航、“两岸三地”航运、台湾水果运输“绿色通道”等多种航运形式。尤其是两岸直航以来, 厦门港相继开辟了厦门—台中集装箱直达、厦门—台中、基隆客货滚装等13条货运直航航线, 进一步巩固、提升了对台航运的龙头地位。
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初步形成。目前, 厦门市已形成现代物流园区、海沧物流园区、杏林物流园区和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四大物流产业集群区;海沧保税港区成为海西经济区首个封关运作的保税港区。
(四) 对台政策较具优势
政策优势明显。厦门不仅拥有开放度高、功能齐全、政策优惠的海沧保税港区, 还拥有东渡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 在投资、进出口、外汇、税收等方面均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大嶝市场具有全国唯一的免税政策, 即原产地台湾的粮油食品、土产畜产、纺织服装、工艺品、轻工业品、医药品等六大类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综改方案》支持厦门建设“大陆对台贸易中心”, 支持放宽台湾商品免税额度限制。
通关环境持续改善。海关、国检、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效率不断提高, 先后出台了“5+2”工作制、“24小时全天候预约通关”、“国检直通式放行”等一系列便捷通关服务措施, “国际转运业务管理系统3.0版暨港区间驳运管理系统”的引进, 更是极大地简化国际转运业务监管流程。对进口台湾水果开辟绿色通道, 全国目前只厦门实行水果入境绿色通道。
制定进口奖励政策。出台台湾水果、水产品的进口奖励政策并及时兑现, 对台湾水果和水产品的补助政策全国唯一。
二、主要问题
(一) 竞争态势严峻
面临周边及全国台商密集区激烈的竞争, 省内, 省里大力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成为“对台新特区”, 赋予优惠的对台政策, 以及宁德霞浦的台湾水产项目、泉州南安石井闽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都给厦门对台市场造成冲击;省外, 昆山、东莞、重庆等台商密集地由于产业链条较为完善、配套较好, 且均有较为便捷的货物集散系统, 台资企业在上述几个地区投入较大, 厦门面临压力不小。
(二) 种类不够丰富
工业品方面, 除ECFA项下的台湾商品外, 如12寸晶圆等台湾当局视为产业最新技术的产品均无法登陆, 现有可交易范围还很窄小;消费品方面, 现有种类主要商品集中于休闲食品、饮料、调味品、烟酒等, 台湾水果允许进口的也只有23种, 进口产品较为单一。
(三) 价格不具优势
台湾商品鉴于人工成本等因素本身价格较高, 而来厦台湾商品免税品种有限, 加上通关成本、物流成本、包装成本后, 即使是免税的商品价格也比台湾当地高一倍以上, 价格偏高是制约台湾商品在大陆集散的关键。
(四) 配套设施不足
现有台湾商品装载停靠地点主要集中在海沧港区和东渡港区, 而像占比工业较大份额的光电产业及大嶝市场主要集中在翔安, 运输距离较远, 且翔安路网尚未完善, 离大嶝最近的刘五店港区尚处在建设中, 市场拓展受到影响;水产品交易中心现有地点离港区较远, 要保证渔产品的鲜活度, 运输成本增加较多。
(五) 现行政策束缚
ECFA签署实施后, 厦门原有的惠台政策已不突出, 原批准的大嶝可进口的水产品、纺织服装、日用品、小家电等部分商品已列入ECFA签署的早收清单中, 在未来2年后实施零关税;台湾商品的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包装文字未能互认, 导致进口成本提高, 限制了台湾优质产品进入大陆市场;现有的监管方式较为落后, 严重制约台湾商品在大陆集散, 例如大嶝市场名为小额贸易但实际的监管方式却是参照一般贸易管理, 报关报检周期长, 大嶝的经营环境与其他对台小额贸易口岸相比, 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目前有相当比例的台湾商品是通过其他小三通口岸 (如围头、石狮、东山、广东等) 进口。
三、总体思路
(一) 总体设想
依托《综改方案》批复的机遇优势、厦门及周边地区台资密集的产业优势、厦门现代服务业集聚的优势以及厦门港、空港与台湾港口、空港直航的优势, 采取“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方法, 逐步做大台湾商品在厦规模, 力争把厦门建成为台湾商品种类最为丰富、价格最具优势、市场最具规模、辐射和集聚力在海西区乃至全国中最强的台湾商品集散中心, 为促进厦门“大陆对台贸易中心”尽快形成做出贡献。
(二) 实施步骤
厦门台湾商品集散中心的发展将分为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 (2013-2014年) 启动 (试点) 阶段:实施范围大嶝市场, 主要是进一步丰富免税商品种类, 进一步做大规模和提升影响力。主要步骤:一是率先开放“台湾百大”商品入嶝集散, 加快转变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模式, 把大嶝市场建成台湾商品在厦集散试验区;二是积极主动与台湾当局沟通联系, 共同商讨制定检验检疫结果、通关信息、商品标签互认机制;三是开拓批量中转市场, 利用象屿、夏商等国企营销网络, 辐射海西及中西部区域。
第二阶段 (2015-2017年) 发展 (扩展竞争) 阶段: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东渡、海沧和刘五店港区、台商投资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及四大物流园区, 主要实行“大嶝试验区”政策, 即把前期实施的政策扩大到上述范围, 实施主体从消费品逐步向工业品过渡, 主要步骤:一是要继续简化通关、检验等手续, 加大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 努力使厦门成为全国通关等办事效率最高、最便捷通道, 成为全国学习蓝本;二是继续争取中央政策支持, 鉴于台湾产能有限、台湾商品占大陆市场规模较小等因素, 争取中央财政资金贴补, 降低商品价格, 提高在厦台湾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培育和发展中转批发市场, 进一步做大规模, 依托便捷的销售网络, 将辐射范围拓展至长三角、珠三角, 主动参与区域竞争, 争夺市场份额。
第三阶段 (2018-2020年) 提升阶段:实施范围扩至厦门全域, 全面实施前期中央赋予厦门最优惠的对台商品集散政策, 努力使厦门真正成为台湾商品进入祖国大陆市场的中转站、集散中心。
四、对策建议
(一) 成立领导小组
台湾商品在大陆销售工作因其政策性强、牵涉部门多等特点, 建议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 由市商务局、台办、农办、工商、检验检疫、海关、港务、交通、土地、规划、财政等部门联合组成的领导协调小组, 协调台湾商品通关、检验、市场营销及管理、运输、制定扶持措施等相关事宜, 推动厦门建设成为台湾商品集散中心。
(二) 争取政策扶持
积极向国家检验检疫、海关、工商、税务、商务、财政等相关部门争取台湾商品在厦进口、销售的相关优惠政策。一是积极争取ECFA政策在厦门先行先试、台湾商品在厦免税和设立海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等政策;二是建立两岸共同研究制定标准的渠道和机制, 推进厦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 建立两岸口岸查验单位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机制, 适时启动成熟领域的互助, 便捷货物通关;三是争取更多与台湾商品对接所需要的全国标准确化技术组织和国家质检中心落户厦门;四是建立与台湾有关认证机构换发认证证书和互设办事机构的合作机制, 率先在品牌评价、质量奖励等评优活动中采信台湾认证结果;五是设立台湾商品扶持专项资金, 加大补贴力度, 进一步降低台湾商品销售价格;六是进行综合贸易通关管理模式改革试点, 完善“大通关”制度建设, 简化环节手续, 缩短通关周期, 降低物流成本。
(三) 推进基础建设
一是继续完善已有载体平台建设, 大力推进对台小额商品市场一期和二期扩建, 进一步完善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闽台渔港等项目载体功能, 开辟新型对台特色专业市场;二是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内, 建议规划建设集台湾商品集中采购、批发零售、展览展示和商务办公于一体的大型台湾商品集散中心;三是加快物流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刘五店港区、周边路网的建设, 建立完善、高效的物流集散系统。
(四) 丰富商品种类
一是争取台湾光电、软件业、汽车零部件业等相关企业生产产品入厦, 成为祖国大陆地区自台进口高新技术产品先行先试区域;二是在ECFA早期清单的基础上, 向中央积极争取开放更多种类的台湾商品入厦, 近期重点争取电脑、数码相机、自行车、珠宝、高档工艺品、生物科技商品等台湾优势商品入厦;三是争取引进台湾保健食品, 在产品的选择上力求与大陆互补, 使厦门成为台湾保健食品进入大陆的主要口岸之一;四是落实海峡论坛关于大陆开放进口台湾大米的政策, 制定进口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进口, 培育厦门作为台湾大米的重点进口口岸。
(五) 开拓内销市场
建立台湾商品销售网络, 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是构建厦门台湾商品集散中心成败的最重要因素。一是千方百计提高厦门作为大陆台湾商品集散中心在大陆台资企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制定政策吸引大陆台资企业来厦进行批量采购;二是要积极吸引国内大型零售商进驻厦门, 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批发商来厦驻点采购台湾商品;三是研究建立台湾商品交易信息平台, 定期在网站发布行情和供货信息, 加强与全国各地批发市场的联系;四是研究出台鼓励政策, 支持台湾商品通过厦门中转分拨大陆市场;五是重点针对有市场潜力的沿海、内陆城市进行市场开拓和宣传, 促使台湾优质特色商品经由厦门向大陆各地中转辐射。
(六) 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利用“投洽会”、“台交会”、“海峡论坛”、“文博会”等厦门知名展会的平台, 宣传台湾商品集散中心, 在展会上开辟台湾商品展区, 进一步扩大影响力;二是发挥厦门卫视、闽南之声、厦门日报、台海宽频等媒体作用, 广泛宣传, 提升知名度;三是通过旅行社把采购台湾商品作为旅游线路之一;四是与国家相关部委合作在厦门举行大型台湾商品订货会, 扩大厦门口岸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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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洪杰.闽台贸易对福建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1) .
8.厦门市社区图书馆建设现状及思考 篇八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社区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 G258.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6-0098-04
The Situation of Xiamen Community Library's Construction and Its Development
Lin Liping (Xiamen Library, Xiamen, Fujian, 361012 )
Abstract:The community librar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ublic library undertakings: an important carrier of community culture construction; the foundation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system that benefits the whole people and accelerates general equity. Based on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construction of Xiamen community library,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e community library's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public library; community library
CLC number: G258.24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003-6938(2011)06-0098-04
社区图书馆是面向社区开放、就近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文献信息服务机构,是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图书馆(室)的统称。社区图书馆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构建惠及全民、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社区文化建设重要载体的社区图书馆因此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广东、浙江等省份的经济发达城市,对社区图书馆建设进行了许多成功的探索与实践,其中深圳的“图书馆之城”建设、嘉兴的“总分馆建设”等社区图书馆建设模式成效卓著。但是,在许多地区,与县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相比,社区图书馆建设仍然远远滞后,其服务能力和办馆效益也明显落后。总结分析厦门市社区图书馆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既可为厦门地区社区图书馆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也可为其它城市社区图书馆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厦门城市概况及社区图书馆建设现状
1.1 厦门城市概况
厦门市是我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之一。土地面积1565平方公里,下辖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和翔安6个行政区,现有37个镇(街)、467个村(居)组织。根据《福建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10年末厦门市常住人口为353.13万人。
1.2 厦门市社区图书馆建设现状
“十五”期间,厦门市开始推进社区图书馆建设,政府每年核拨专项经费支持社区图书馆建设,促进了社区图书馆建设的发展。“十一五”以来,厦门市社区图书馆建设得到快速发展。2007年,厦门市按照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四部委部署,开展“万家社区图书室援建和万家社区读书活动”,援建了一批社区图书馆;2008~2009年,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开始启动“农家书屋”建设,仅两年时间就在厦门市156个行政村实现“农家书屋”全覆盖;厦门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也通过合办等形式在农村、社区建设了一批分馆和图书流通点。多头投入、多管齐下的办馆模式有效地促进了社区图书馆的发展。目前,厦门市镇(街)、村(居)两级组织504个,社区图书馆总量371个,社区图书馆覆盖率为73.61%,每万人拥有一个社区图书馆,高于国际图联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标准》中“每5万人应有一所公共图书馆”的标准;全市社区图书馆总面积19666平方米,图书总藏量998290册(见表1)。
2 厦门市社区图书馆存在问题
现有社区图书馆中,除厦门市区两级图书馆与社区合办的联网分馆办馆规模和效益较好外,其他占比例较大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举办或社区自办的一次性拨款建设的社区图书馆都存在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馆舍规模小,馆藏量少质差
社区图书馆的馆舍面积普遍偏小,全市371个社区图书馆总面积19666平方米,平均每馆馆舍面积仅53.00平方米。按厦门市常住人口计,每千人面积5.57平方米,与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规定的小型图书馆(服务人口3-20万)“每千人面积27平方米”的最低指标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大部份社区图书馆办馆条件很差,甚至寄居在村(居)委会办公室或其他活动场所,基本无法提供服务。从藏书量看,371个社区图书馆总藏量99.83万册,平均每馆图书藏量为2690册。与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规定的小型图书馆藏书量4.5万册的最低指标相差甚远。不仅馆藏总量低,藏书质量也差,许多社区图书馆由于常年没有购书经费,图书多年得不到更新,一些社区图书馆甚至所有藏书都来源于社会捐赠,所藏图书陈旧残破,基本没有利用价值。
2.2 管理人员缺乏,服务能力差
调查发现,除厦门市区两级图书馆的联网分馆有专职管理员外,其他绝大多数社区图书馆管理人员基本上都由村级文化协管员或居委会工作人员兼任。每位文化协管员每月的生活补贴300~1100元不等。文化协管员身兼多职,不仅要管好图书室、棋牌室、乒乓球室等文体活动场所,还要开展群众读书活动,辅导和培训群众文体骨干,动员组织群众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文化遗产宣传保护和文化市场管理等工作。如此繁重的任务即便是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也无法胜任,更何况是每月只有少量补贴的临时人员。无论文化协管员或兼职管理人员均存在人员变动频繁,图书馆专业知识匮乏等问题。由于管理人员身兼多职,许多社区图书馆连正常开放,提供图书阅览、借还等基本服务都无法保证,更不可能开展其他服务;又由于专业人员匮乏,绝大多数社区图书馆的藏书没有分编加工,即便配有电脑,也无法实现自动化管理。凡此种种,导致厦门大多数社区图书馆管理不到位、开放不正常、服务能力差。
2.3 服务形式单一,服务效益低下
371个社区图书馆中,能够开放服务的只占69.65%。而据我们实地调查,这些能够开放的图书馆,有一大部分由于管理人员身兼多职,其开放也只是在有人上门借书时,才开门服务,借完书后立即关门走人,这种形式的开放并不是图书馆界通常所指的真正意义上的开放。而少数真正开放的图书馆,其实际开放时间也十分有限,而且基本上是想开就开,想关就关,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总体而言,能保持正常开放并严格规范开馆时间的,基本上只有厦门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的联网分馆。这些分馆馆舍规模在300~1600平方米,配有1~5个专职管理人员,实行自动化管理,采用联办或托管的模式,纳入厦门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之中,与市、区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标准基本一致,开放正常,管理规范,能真正发挥图书馆的职能。如集美区的杏林街道、灌口街道和湖里区的高殿社区等委托厦门市图书馆管理的托管型联网分馆。除公共图书馆联网分馆外,其他社区图书馆几乎都无法提供应有的社会教育、信息咨询、文化休闲等服务,很少开展知识讲座、英语沙龙、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不能满足社区居民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
由于设施简陋,设备陈旧,服务形式单一,服务手段落后,管理不规范,开放不正常,导致社区图书馆办馆效益低下。2009年全国公共图书馆人均到馆0.246次,年人均外借文献0.194册[1];2009年厦门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人均到馆2.015次,年人均外借文献1.823册。据调研,2009年厦门社区图书馆年接待读者316048人次,年人均到馆0.089次,平均每馆年接待读者851.88人次;外借图书总量249230册次,年人均外借文献0.071册,平均每馆年外借文献671.78册次。其办馆效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厦门市区两级图书馆相比更是大相径庭。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社区图书馆的流通数据也绝大多数是来源于公共图书馆的联网分馆。撇开这些联网分馆,其余社区图书馆的年接待读者人次和外借文献册次更是几近为零。
3 原因分析
3.1 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
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是厦门社区图书馆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厦门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国民生产总值等发展指标不断突破新高。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形势下,政府完全有能力加大对社区图书馆的投入。但是,由于我国尚无《公共图书馆法》,而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厦门市也未出台相应的公共图书馆法规,导致厦门市社区图书馆建设与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社区图书馆办馆主体不明、管理责任不清。图书馆的馆舍建设、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缺乏统一的准,各级政府天马行空,率性而为。如果辖区政府重视,社区图书馆的馆舍建设、经费投入和人员配置等标准就比较高,其管理水平和办馆效益也相应较高;反之则水平低下。综观国内各级城市社区图书馆发展现状可以发现,社区图书馆得到规范发展的城市,基本上都有图书馆地方法规作保障。以深圳市为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深圳市政府不仅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还出台了《深圳市建设图书馆之城(2003-2005)三年实施方案》及《深圳市建设“图书馆之城”(2006—2010)五年规划》,对各级图书馆的建设标准、布局及人均拥有藏书量等予以明确,由此促进了社区图书馆的快速发展。目前,深圳市已建成629个社区图书馆、160台24小时街区自助图书馆,形成了星罗棋布、覆盖全市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2]3.2 经费投入不足
人员、藏书和日常的运营都需要经费支撑。目前,厦门大多数社区图书馆基本是处于“有人生没人养”的状态。经费投入不足,人员、藏书和日常运营经费匮乏,成为社区图书馆的硬伤。大多数社区图书馆在一次性投入建成后,基本上再没有新的资金投入。全市371个社区图书馆,有购书经费的仅占8.35%。而据实地调研,这些有购书经费的社区图书馆几乎均为当年新建的图书馆,其购书经费也均属于一次性投入。由于常年没有购书经费投入,图书更新滞后,馆藏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读者需求。经费的缺乏还导致社区图书馆管理人员奇缺,371个社区图书馆中,有专职管理人员的仅72个,占总数的19.41 %。而72个专职管理员中也全部为临时雇佣人员,每月仅有数百元工资。由于管理人员缺乏,一些社区图书馆基本不开放,一些社区图书馆虽然偶有开放,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经费投入的不足同时还导致社区图书馆设备无法补充更新,绝大多数图书馆还停留在手工管理水平。而图书馆服务宣传推广经费和水电物业等运营管理经费的缺失同样影响社区图书馆服务的正常开展。
3.3 缺乏资源共享体系支撑
依托市区两级图书馆,实现文献资源统一调配置、服务标准统一规范是社区图书馆优化馆藏质量、提高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社区图书馆只有在规划、管理和组织等方面与市、区两级图书馆成为联系紧密的协作组织,才能与市区两级图书馆实现文献、人才、管理及服务等资源的共建共享,才能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但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各级公共图书馆行政隶属不一、财政分级拨款,公共图书馆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3]社区图书馆的建设与管理由街道、乡镇政府和村、居基层组织说了算,上一级公共图书馆没有发言权。这种管理体制不仅阻碍了图书馆建设的总体布局,还导致社区图书馆一直游离于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之外,制约了社区图书馆与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资源共建共享。而从国家层面看,社区图书馆建设也未能得到文化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文化部四次对全国公共图书馆开展评估定级,均未把社区图书馆纳入考评范围。凡此种种,导致社区图书馆游离于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之外,无人关注,无人问津,自生自灭。
4 厦门市社区图书馆发展对策
4.1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健全经费投入机制
政府推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深圳市的图书馆之城建设、嘉兴市的乡镇图书馆建设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强有力的推动。厦门市社区图书馆的覆盖率之所以能达到73.6%,也是在政府一次又一次的推动下得以完成的。但是在社区图书馆的后续管理中,由于没有政府的介入,在行政缺位的情况下,社区图书馆的作用没能得到有效发挥。要确保社区图书馆健康发展,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首先,要发挥政府在全市公共图书馆整体建设布局上的主导作用。“十一五”期间,厦门市相关部门制定了《厦门市文化设施建设规划》,促进了厦门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实现突破性进展。最近,厦门市委、市政府又提出推进岛内外“规划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在厦门岛外集美新城核心区建设各种文化设施。其中图书馆规划用地面积2.43公顷,总建筑面积5.34万平方米,目前该项目已动工建设。“十二五”期间,市政府要着力协调各区政府抓好社区图书馆的规划与建设,加强对社区图书馆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统筹安排各级图书馆尤其是社区图书馆的管理和运营经费,使厦门市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总体水平得到提高。
4.2 推进立法,为公共图书馆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健全的法规是实现图书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图书馆工作的领导,[4]加快制订《厦门市公共图书馆条例》,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级图书馆的建设主体、建设标准、管理部门、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尤其要明确社区图书馆的经费来源、人员聘用及设备配置等要求,规范文献资源、读者服务、读书活动等组织工作,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图书馆在社区图书馆建设中的职责,规范社区图书馆的工作任务与操作流程,使社区图书馆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发展。
4.3 合理布局,大力推进社区公共图书馆建设
社区图书馆是面向社区开放、就近为居民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公共图书馆,是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重要节点,是图书馆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份。欧美等西方国家每步行十分钟或每隔一个街区就有一所社区图书馆,笔者2007年曾赴美国俄勒冈州考察交流,该州的社区图书馆星罗棋布,市民利用图书馆十分便利。近年来,国内许多城市也十分重视社区图书馆建设。深圳市的“图书馆之城建设”目标是基本实现每15万常住人口拥有一座县级以上标准图书馆,每1.5万常住人口拥有一座社区图书馆,常住人口人均藏书2册;嘉兴市通过推行总分馆制发展乡镇图书馆。目前厦门市的社区图书馆建设规模小、硬件条件差,政府应尽快调整布局,把图书馆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社区农村,发展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设备先进、管理规范的社区图书馆。
4.4 统一规划,构建可持续运行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缺乏专业管理是社区图书馆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的原因之一。目前,除厦门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联网分馆外,其他社区图书馆全部游离在公共图书馆共享服务体系之外,各自为政,自生自灭。要推进社区图书馆事业发展,政府除了给予法律和经费保障外,还应将社区图书馆纳入厦门市公共图书馆共享服务体系,与各级图书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共建共享。2009年以来,厦门市图书馆通过构建公共图书馆服务联合体实现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文献通借通还,资源共建共享,大大提升了区级图书馆和基层分馆的服务能力。灌口分馆、杏林分馆、高殿分馆及长乐社区图书流通点等与厦门市图书馆合办的社区图书馆均被纳入厦门市公共图书馆服务联合体,与市区两级图书馆实现一卡通用、通借通还,开放正常,管理规范,办馆效益良好。把社区图书馆纳入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不仅可通过资源共建共享、文献统一调配提升其资源保障能力和读者服务能力,还可通过服务理念的引导和渗透转变其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通过专业化的指导规范其服务模式,并由此推进社区图书馆办馆效益的提升。
4.5 加大投入,建设一支稳定的社区图书馆管理人员队伍
拥有一支较高素质的人员队伍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要提高社区图书馆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首先要落实管理人员经费,稳定管理人员队伍。无专职管理人员及管理人员频繁变动是社区图书馆开放不正常、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因素,而一个几乎不开放的图书馆是不可能发挥作用的。因此要真正发挥社区图书馆的作用,提高社区图书馆的办馆效益,必须保证正常开放。而要保证正常开放,首先要落实管理人员经费,建立稳定的专职管理人员队伍。要借鉴嘉兴市的总分管制经费投入机制,将社区图书馆人员经费纳入市、区、镇(街)财政年度预算。其次要加大对社区图书馆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社区图书馆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社区图书馆人员业务素质低下、服务意识淡薄是当前影响社区图书馆作用发挥的诸多因素之一。厦门市图书馆要充分发挥中心馆的作用,每年组织社区图书馆管理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同时可分期分批组织社区图书馆管理员到市区两级图书馆进行短期进修,实地培训,以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
5 结语
社区图书馆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节点,是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基层延伸的重要平台。全面推进社区图书馆建设,加大社区图书馆的经费投入,改善社区图书馆的办馆条件,提高社区图书馆的办馆效益是各级政府适应社会发展、满足群众日益高涨的文献信息需求的必然之路,也是提高公共图书馆整体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中国图书馆学会,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年鉴2010[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610-615.
[2]聂灿.“十二五”期间深圳将成公共文化建设示范区[EB
/OL].[2011-08-23].http://www.gd.xinhuanet.com.
[3]林丽萍.托管型分馆:社区图书馆建设的有效模式[J].图书馆论坛,2011,(1):25-27.
[4]林丽萍.厦门地区公共儿童图书馆事业现状及发展对策[J].新世纪图书馆,2006,(4):65-67.
9.厦门建设管理中心 篇九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期:2003-07-07)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和反馈相关问题,努力促进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七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的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建设单位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力量,选用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精通业务、善长管理的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尽早开展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和认真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等相关工作;及时指派公正廉洁、兢业负责的甲方代表或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各方履行合同及相关约定,保质保量、安全顺利实施工程建设。
第三条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实行工程款支付保函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在施工合同中订立相应的条款。
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建设施工单位应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工程结构质量保险协议,经监理单位确认,作为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设计变更不得提高或降低原设计标准。设计变更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并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建设单位应于设计变更实施前将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及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量增减和预算报价提交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的设计变更方可实施。建设(监理)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理由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条件,为参建各方提供良好的合同约定条件,按月足额支付工程款。积极支持、配合监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取费标准给付足额监理费。建设单位应加强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信息化管理工作,向监理机构提供电子实时监控管理设备,由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实施电子实时监控。必要时应把工程建设相关信息实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传输,接受监督部门的远程监控。
第六条 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时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等违约行为时,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约责成其限期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后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数量造价清算,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配合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严重违规违约的施工单位采取停止参加投标,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促其快速清退出场。
勘察、设计单位
第七条 推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指派设计代表进驻一、二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指导、配合,并按时参加工地组织的相关工程验收签认工作,保证施工及时顺利实施,并对因设计单位因素造成施工的影响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设计变更文件需要由注册结构师或注册建筑师签字和盖注册专用章,并盖有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所有设计变更文件须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
查备案。
第十条 在地基与基础和上部结构施工期间,设计单位负责该工程项目的结构专业负责人不得更换。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需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必须公正客观、清正廉洁、及时准确,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实施巡视及平行检查、核验,坚持现场旁站监理和及时验收准确核查签证。所有监理事项均实行即签、日核、周清、月结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完善所有监理资料,并妥善安全保管。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结构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设备安装建设项目,其总监理工程师应由相应设备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第十四条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一、二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除死亡、辞职、伤病失去履约能力及刑事犯罪等原因确需更换的,新更换人员需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建设单位报相关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主动提出辞职的,自其辞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招标承诺相一致,督促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及时将其主要人员违规变更情况、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科学先进的设备和手段实施监理,对有条件的一、二等建设工程项目,推行电子实时监控和信息化管理方式,提高监理水平及其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监理制度,发现工程建设主体各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制止、签发工程施工暂停令以及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的措施和制度,并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完善,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设计和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认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见证取样和材料检验验收制度;严格实行履约保函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入场,入场材料、设备均应堆放整齐、标识清楚。
第十九条 推行预拌砼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和不合格砼现场报废制度。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可试行砼预拌、运输、泵送、浇筑、养护“一条龙”专业化作业。用于工程建设的商品砼必须坚持严格的预拌检验和施工作业现场验收、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商品砼应按预拌砼单位制定的报废办法对其废弃进行验证,有条件时可利用施工现场硬化范围场地予以报废。应采取措施杜绝使用不合理的、影响砼质量的长距离运输、长时间待卸的商品砼。
施工中应重点控制模板、支撑、钢筋、砼、水电管线设备的施工质量,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验收及签认。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为及时工程量核定、工程款支付和清、决算结帐提供有效凭证及相关材料。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帐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竣工验收移交。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除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招标办批准。及时将经批准的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项目经理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主动提出辞职的,自其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项目经理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其保险手续,及时缴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协议,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应视情为从事高危作业和抢险排险人员适当提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费、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
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增补,使之充足地落实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过程。上述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应于每月月底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完整具有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设备和资金的准备投入情况以及履约困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方案(包括企业的调集待用资金投入),该方案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及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装饰工程实行样板制。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的各子分部均应先做样板间、样板件、样板块,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设计要求、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后,方可展开施工。建设各方应将样板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应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施工现场必须实现硬地坪施工,项目管理办公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厨房、洗浴室、厕所必须满足基本卫生条件。工地各出入口应建立严格的门卫检查制度,在办公室内显著位置应张贴急救车和有关医院电话号码,对相关场所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消毒、杀菌、灭害措施。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加盖审图章后提供一份给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招标办应将最低价中标的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备员、试验员、资料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班子名单及设备清单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班子名单以及中标工程投标文件中明显低于最低控制价部分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时提供一份给相关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第二十九条 检测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检测时,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检测报告或监督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办理开工备案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是否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健全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情况,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到位及持证上岗情况,机具、施工人员进场情况,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及其实施准备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加强重大工程项目的抽查频率,利用电子远程实时监控设施和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加强重大施工项目的科学化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必须对施工管理较差的施工项目管理和监理机构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建立最低价中标项目施工合同的跟踪监管制度,监督建设资金投入和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建设主管门报告。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最低投标价中标项目成本分析体系,注意搜集和分析最低投标价项目的成本资料,对切实可行的成本管理模式应加以推广。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最低价中标单位的实施预况进行评价,并提出重点监控意见,为质量安全、造价管理监督机构对重点监控内容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市招标办应对招标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建设督导组,视情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出项目建设督导员,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及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认真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责任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信用公示、纳入资质资格年审、限制其参加建设活动、直至市场清出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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