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银行贷款的流程(共8篇)
1.房地产银行贷款的流程 篇一
房地产开发贷款程序
房地产资料 2007-10-23 18:05:23 阅读230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流程如下:
递交申请——受理调查——项目评估——核查审批 办理手续——资料归档——贷后管理——收贷撤保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
(一)借款人资格
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4、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贷款证,并在贷款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6、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8、借款人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9、贷款项目实际用途与项目规划相符,符合当地市场的需求,有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11、贷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银行规定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12、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13、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贷款资料
开发商应向银行提交公司和贷款项目的相关资料。
1、单位资料
(1)经年检并核准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借款授权书(股份制企业)、贷款证年检证明复印件、贷款证(卡)及复印件;(2)单位章程、成立批文;
(3)经会计师事务所验审的近三年年报及本期财务报表;(4)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及有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年检报告;(6)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资质证书;(7)借款申请报告;
(8)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授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9)若属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亦须提交前5项资料并报贷款担保承诺书;若属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须提交抵押物或质物清单、估价报告、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承诺证明;
(10)公司主要领导人简历及工作人员文化结构等清单。
2、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预算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5)地价款缴交凭证复印件;(6)施工许可证;(7)房地产预算许可证;
(8)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合同或有权部门批准合作开发的批件。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贷款审查是贷款审查部门根据贷款“三性”原则和贷款投向政策,对贷款调查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价贷款风险,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决策建议,供贷款决策人参考。
(一)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
1、审查调查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是否完整。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贷款原则审查贷款投向是否符合规定。
3、审查贷款项目是否需要评估,有无评估报告,有否超权限评估,评估报告是否已批准,项目情况是否可行。
4、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贷款金额能否满足项目的需要,利率是否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否有可告的还款来源。
5、审查贷款期限。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最长期限为3年,建筑业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
6、审查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可靠性。质押贷款:包括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包括房地产、营运车辆抵押贷款。
俣证贷款:(1)俣证人必须是具有贷借款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无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保证人;(2)核实保证人保证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如股份公司要有董事会决议;(3)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7、复算贷款风险度、贷款资产风险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项目综合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系数×(1-Y)+项目风险等级系数×Y]
Y=项目投资总额/(企业净有形资产+项目投资总额)
贷款资产风险度=(正常贷款金额×项目贷款风险度×1.0+逾期贷款金额×项目贷款见仪式×1.3+呆滞贷款金额×项目贷款风险度×1.8+呆账贷款金额×项目贷款风险度×2.5)/贷款总额
8、审查该笔贷款发放后,企业贷款总余额有无超过该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授信额有无超过单个企业贷款占全行贷款总额最高比例10%。
9、按照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确定该笔贷款的最终审批人。贷款审查岗认为调查岗提交的评估报告、调查意见不够详尽,可以提出补充评估调查的内容,退回调查岗补充评估与调查。
贷款审查意见中的主要内容和结论由审查岗人员填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审批表》交审查主管复审。经审查岗主管审查同意后,按授权授信审批权限报有权人签批。
(二)贷款的审批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要根据贷款审批权限及项目评估权限办理。
1、贷款签批人在授权范围内签批贷款,并决定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方式。
2、凡是要上报上级行审批的,均要由下级行向上级行审查岗提交本级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对贷款项目调查的实审意见,并由行长签署上报。上级行审查岗审查后按审批权限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或有权签批人签批。上级行审查岗的审查内容基本与贷款上报行的审查岗相同。
3、贷款经批准后,由调查部门输贷款发放手续。审查或审批人不同意贷款的,要说明理由,有关资料退还给贷款调查部门,并由贷款调查部门通知企业。
五、贷款的发放 经符合规定的贷款审批人审核批准后,信贷员通知借款人、担保人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妥有关公证(见证)、抵押登记、保险等手续。借款人取得贷款之前,应为项目办理有效的建筑工程保险。以房屋作为抵押品的,有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应逐年按不低于的押金额的投保金额办理房屋意外灾害保险,且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期半年。保险合同中要明确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贷款行执管。
若属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借款人应将抵押物(质物)权属及其有关登记证明文件、保险单等交贷款人收押保管,并由贷款人出具收条给借款人。借款人需使用被贷款人收押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办理相关的销售手续时,须出具借条,待手续办理完毕即退还贷款人。
若属住房开发项目贷款,有条件的贷款行应在发放项目贷款前,与借款人就该贷款项目销售后的一揽子抵押贷款业务签订《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贷款审查部门对贷款合同、有关协议等全部贷款手续中的各种要素、签章等全部贷款手续核实无误后,由信贷员填写贷款划拨凭证,经借款人认定,并逐级审批签发后,交由会计部门,根据茬是度情况及有关约定条款,分期、分批将款项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专户。
二、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一)房屋拆迁申请
无论单位或个人因从事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房屋拆迁时,都要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行计划或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额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拆迁申请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确切地说明拆迁的范围,拆迁的对象,拆迁的实施步骤,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和临时安置周转房的房源情况,涉及拆迁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费 的预算情况,以及拆迁期限、具体时间安排等。
(二)房屋拆迁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拆迁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房屋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拆迁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按照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1)被拆除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和用途;(2)补偿方式;(3)补偿金额;
(4)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5)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6)违约责任等。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特征:
(1)协议当事人是特定主体,即拆迁人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必须是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2)协议签订有严格的时间限制;(3)协议签订有相对的强制性。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四)实施拆迁
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进行拆迁,不得超越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白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一)补偿对象
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房屋被拆除,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为保护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应当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而不是使用权人。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入。
(二)补偿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1.货币补偿是指拆迁入将被拆迁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用房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时,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三)特殊情况的房屋拆迁补偿 1.出租房屋的拆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补偿。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拆迁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抵押当事人就解除抵押关系或重新设定抵押物达成协议的,拆迁补偿按正常情况进行;抵押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不足清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照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可向抵押人进行追偿,抵押权因房屋灭失而消失。
4.拆迁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公益事业一般指文教、卫生及社会公共福利方面的非生产性事业,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5.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此,拆除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予补偿。对于尚没有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可考虑临时建筑在使用期内的残值和剩余合法使用期的长短,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四、城市房屋拆迁的安置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入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租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裁决的程序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当拆迁人已根据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清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的阶段与程序
房地产开发一般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即投资决策分析阶段、前期工作阶段、建设阶段和营销阶段。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既有所不同,又紧密联系、相互衔接,而且是交替进行的。
一、投资决策分析阶段及其程序
投资决策分析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进行开发项目的选择、可行性研究和决策立项。这一阶段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阶段。可以说,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决策分析。
(一)开发投资机会鉴别和项目选择
投资决策分析的第一步是对开发投资机会的鉴别和开发投资项目的选择。其思路一般是从宏观到微观。首先,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寻找最为有利的投资机会。因为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区域性的市场,不同的地区,其投资环境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不同,投资机会也不一样。其次,从中观角度,在打算投资的地区,鉴别可能投资的城市。进一步在想要投资的城市,根据所了解的该城市有关房地产的各种信息,从微观层面,考虑选择投资开发的房地产类型和空间区位,即通常所说的“物业”和“地块”,经过一系列的投资机会鉴别和项目筛选,投资意向初步建立,再进一步与城市规划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当前的土地拥有者或使用者以及其他有可能合作的投资商和房地产专业人士接触洽谈,使项目设想具体化,:并草签投资意向书。然后,进入下一步工作,即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尽管与其他建设项目有所差别,但同样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也称为预可行性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足在投资机会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较为详细的房地产市场信息资料,对拟投资项日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供求变化、区位条件及其相邻周边环境,以及预期投资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预测和估算,形成开发投资初步方案,据此评价投资机会选择结果的成功性如何,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详细可行什研究,确定一些重要性的问题是否进行专题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是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三)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在初步可行性研究后,对开发投资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为开发项目投资决策提供技术上和经济财务上的评价依据。故可行性研究也称为详细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市场分析、项目财务评价和经济社会评价。通过可行性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影响开发项目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并对多个方案预测出其开发成本和预期收益水平,经过多方案比较,从中优选出最好的方案。据此,开发商如果认为该项目的预期收益水平可以接受,即可拍板决策。然而,如果某些开发项目关系到国计民生并具有很大社会和环境生态效益时,即使经济效益不佳,也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发项目将正式立项,可以进入项目前期工作阶段。
二、前期工作阶段及其程序
前期工作阶段是指在投资决策和项目立项后至建设工程施工这段时间。这一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场地的工程勘测、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拆迁安置、规划设计、施工现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开发资金筹措、工程建设方案制定、办理各项开工手续等。
(一)开发场地的工程勘测
开发地块确定后,需要请勘测部门对地块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进行勘探,摸清土质构成、地基承载力、地下水埋深等情况,为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及地基处理提供依据。
(二)获取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可以从土地一级市场,通过出让以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获取;也可以从土地二级市场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取;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如联建、联营等。开发投资者应根据开发项目的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和方式。
(三)征地、拆迁、安置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标准和细则,由开发企业或委托专门的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安置。拆迁实施办法可以是实物拆迁形式,也可以是货币拆迁形式。
(四)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是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蓝图,要以人为本,合理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满足使用者对各项功能的要求,尽量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五)落实开发资金
开发资金是关系房地产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的重要保证,因此,在项目决策立项后,应进一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落实资金,安排好短期和长期信贷,并制定出开发资金分期投入和使用计划。
(六)制定建设施工方案 制定详尽的建设施工方案,对保证开发项目的施32212期和工程质量以及控制建筑成本和实现目标利润都很重要。建设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组织与协调计划,建材与设备供应计划,施工图设计方案,基础设施配套的接洽与协商计划,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时间进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与承包商谈判与签约计划等。
(七)施工现场的临时“三通一平”
施工现场的临时“三通一平”是为正式进行建筑施工做准备,包括:与供水、供电部门联系,铺设施工中临时用水、用电管线,修筑施工用的临时道路。由建筑单位进行场地清理并按竖向规划设计平整场地,修建施工现场的防护围墙和临时用房。
综上所述,前期准备阶段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多,需要延续较长一段时间,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某些变化。开发商应随时对那些变化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验证,制定出应变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工建设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三、建设阶段及其程序
建设阶段是将前期阶段的各项方案和计划以及项目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等资源集中于开发地块上和特定的时间段上,进行正式施工建设的活动。这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选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的组织管理;项目控制和工程监理;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一)项目发包
开发商一般通过招投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或议标)的方式,经过发标、投标、开标、议标和中标等程序,优选和确定建筑工程承包商,并以签订正式承包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和确保承包商顺利完成项目工程施工。
(二)施工组织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由多个分项工程组成,包括主体建筑、配套工程、基础设施等。因此,要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就必须对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建设进行统一组织管理,使之相互配合、协调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组织管理主要是指对施工单位管理、工程计划管理、工程技术管理和工程现场管理等。
(三)项目控制与监理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建设中,开发商通常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以使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有条件的开发公司也可依靠自己进行施工监理。
施工建设中的项目控制主要包含进度、质量和投资三个方面的内容。进度控制又包含总进度控制、设计进度控制、施工进度控制、验收与交用进度控制四个方面;质量控制又包含设计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和施工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主要指设计成本、施工成本、建筑成本和设备安装成本等的控制。(四)项目竣工验收
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筑产品的最终环节,一般是由开发商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被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文件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与标准,进行综合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即可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对于设计规定或主管部门要求分阶段建设的单项工程,则应分期分批进行检查验收。
四、营销阶段
房地产项目的营销是几乎贯穿整个开发过程的。只有通过营销,将房地产商品租售出去,才能使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得以真正实现;才能使投资尽快收回,获得开发利润。因此,开发商应采取有效的营销手段,进行市场推广活动。在开发建设初期,尽可能地预售或预租房屋,尽早回笼资金用于开发建设;在竣工验收后,最主要的工作重点是房地产营销,尽量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剩余房屋租售出去,避免大量积压空置,确保开发收益。商品房的租售策略应根据开发商的经营理念和市场需求情况而定。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的主要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一)可行性研究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1.可行性研究的基本概念。在房地产项目投资开发以前,为了避免主观决策、盲目建设带来的损失和不良后果,并实现房地产开发的效益最大化,必须对拟建项目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进行研究、论证。决策者不仅要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还要研究该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投资的结果是否能取得较好的效益,是否有多方案选择的可能等等。这种技术论证的方法称为可行性研究,其基本内容包括市场预测和研究、技术方案研究、项目经济评价三个部分,2.可行性研究的作用。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如下的方面:
(1)作为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依据。投资者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某一方案的评估结论,决定是否操作该投资项目。
(2)作为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依据。比如对银行而言,要在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判断借出资金在项目建设后有无偿还能力,贷款的风险如何,从而确定是否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
(3)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向当地政府及其所属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和建设执照的依据,同时也作为环保部门审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依据。(4)作为开展项目工程设计、设备订货、原材料订货、施工准备等建设前期工作的基础,为进行后续工作进行铺垫。
(5)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特定方案的评价,投资方可以合理进行企业组织管理、制定机构设置、设定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计划。
(6)作为国家各级计划部门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编制下阶段规划设计工作的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的阶段、基本内容和步骤
1.可行性研究的阶段。一般而言,可行性研究分为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决策四个阶段。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同样遵循这样的四阶段原则:
(1)投资机会研究。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投资项目或投资方向提出建议,即在一定的地区和部门内,以自然资源和市场的调查预测为基础,寻找有利的投资机会。
投资机会研究的主要内容有:地区情况、经济政策、资源条件、劳动力状况、社会条件、地理环境、国内外市场情况、工程项目建成后对社会的影响等。
(2)初步可行性研究。亦称“预可行性研究”。在投资机会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项目建设的可能性与潜在效益进行论证分析。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 ①在机会研究结论的基础和详细资料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并判定是否可能和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详细可行性研究。
②确定对某些关键性问题需要进行专题的辅助研究。在广泛的方案分析比较论证后,对各类技术方案进行筛选,选择最佳效益方案,以利于节省时间和费用。
③根据项目的选择依据和标准,确定项目的初步可行性。依据初步可行性研究结果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要内容:市场需求与供应、建筑材料供应状况、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项目地址及其周围环境、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进度、项目销售收入与投资估算、项目财务分析等。
(3)详细可行性研究。即通常意义上的可行性研究。主要是对拟开发建设项目进行详细深入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从技术、经济社会和财务方面为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项目的评估和决策。项目评估是由决策部门组织或授权于建设银行、投资银行、咨询公司或有关专家,对上报立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的审核和再评估。其内容包括:
①全面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反映的各项情况是否确实; ②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各项指标计算是否都正确,包括各种参数、基础数据、定额费率的选择; ③从企业、国家和社会等方面综合分析和判断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④分析和判断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客观性,对项目作出取舍的最终投资决策;
⑤最后写出项目评估报告。
2.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内容。由于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不同,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不尽相同,各有侧重。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论:包括开发项目概况、研究结果概要、存在问题和建议。(2)市场需求、供给预测——租售价格变化趋势预测。(3)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分析其潜在优势与问题,机遇与挑战:(4)明确资源、原材料及公用设施条件。
(5)根据惯常条件,确定开发项目的实施计划和进度要求。(6)项目投资、销售费用的投入时间。(7)资金来源及融资方式。(8)项目租售收入预测。
(9)国民经济评价和项目财务评价。(10)项目评价与结论。3.可行性研究的步骤。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一般按以下七个步骤进行:
(1)接受委托,明确研究目标。在项目建议被批准之后,开发商即可委托有关咨询评估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对拟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接受委托时,应获得项目建议书和有关项目背景介绍资料,搞清楚委托者的目的和要求,明确研究内容,制定工作计划。
(2)收集资料,调查研究。主要从市场调查和资源调查两方面进行。市场调查应查明和预测市场的供给和需求量、价格、竞争能力等,以便确定项目的经济规模和项目的竞争能力。资源调查包括建设地点调查、开发项目用地现状、交通运输条件、外围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水文地质、气象等方面的调查。为下步规划方案设计、技术经济分析提供准确的资料。
(3)设计方案。根据项目建议书的要求,结合市场和资源调查,在收集到的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若干可供选择的开发方案。
(4)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对经上述分析后所确定的方案,在估算项目投资、成本、价格、收入等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详细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研究论证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潜在盈利能力。
(5)方案比较与选择。根据以上分析,反复的方案论证和比较,会同委托部门明确方案选择的重大原则和优选标准,采用技术经济分析的方法,评选出合理的方案。研究论证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进一步确定项目规模、构成、开发进度。
(6)制定实施计划。对于选定的满意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进一步提出资金筹措建议和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
(7)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上述分析与评价,即可编制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可行方案和实施计划,提出结论性意见、措施和建议,供决策者作为决策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获取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主要通过行政划拨和市场机制两条途径。对原先已通过行政划拨的土地,在更新改造、再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主要通过补地价的方式重新获取土地使用权。对于新开发的土地,开发商主要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有关途径和方式简述如下。
(一)通过政府行政划拨获取土地使用权
根据现行的法规及政策条例,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国有土地,可由政府行政划拨。因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给予的一种特殊政策,所以,《土地管理法》对可以采取划拨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同时限定了批准权限,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征用土地时,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此外,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须按规定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还须缴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是今后供地的主要方式,今后除一些经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都应当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的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按目前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由国家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约定,但国家对出让的最高年限有具体规定,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 50年。合同约定的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超过最高年限则无效。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土地使用期届满,如果仍需继续使用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否则土地无偿收回。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国家一般不得收回,如因公共目的确需要收回时,应当按使用的年限及土地使用者开发投资情况予以补偿。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补充合同。否则,将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
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一般有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三种形式。
(1)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受让方),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再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评标决标、择优而取。招标的文件包括:招标通知书、投标指引(或招标须知)、投标书、中标证明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土地使用条件)等。这里还要说的是招标出让中能否中标不完全决定于地价,还应考虑对土地的综合利用规划方案等因素。
(2)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由政府的代表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委托拍卖行拍卖),由拍卖主持人首先叫出底价,诸多的竞投者轮番报价,最后出最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拍卖方式充分引进竞争机制,政府也可以获得最高地价。但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采用拍卖方式的,只有一些竞争性很强的行业用地可以采用。拍卖前,要先对土地做好规划,确定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付款方式和使用条件等。
(3)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方(国家)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通过协商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具体说,应先由用地者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地价、出让年限、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以及土地使用条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出让基本没有引入竞争机制,缺乏公开性和公平竞争。但对一些缺乏竞争的行业和大型设施用地还是必要的,仍然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之一。
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目前这种方式正在试点之中,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弥补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一些单位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或不需要长时期的使用土地者,满足了中小投资者的需要,更具有灵活性。同时对现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轨道也是一种很好的办法。目前有关法规的制定正在研究之中。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是指将一定时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作为国家的投资计作国家的股份。实际上这种方式也可以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方式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中采用较多,既解决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又为国有困难企业的改制改组创造了条件。这主要是针对现有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制时适用。对企业新增用地,特别是征用土地之后提供绐用地单位使用的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三)补地价方式
鉴于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划拨大量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信附着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为了鼓励经行政划拨得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将土地使用权推向市场,国家在收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时,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
三、房地产开发与规划设计(一)城市规划的含义 关于城市规划的含义,各国由于其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其解释有所差异和侧重,但基本内容是大致相同的。在我国,一般把城市规划定义为: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而进行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二)城市规划的工作阶段和内容
1989年我国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中将城市规划规定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在编制总体规划前,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纲要,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依据。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一些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增加了分区规划编制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的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
(三)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的审批实行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具体为:
1.城市规划纲要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中央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首府及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辖的县城、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3.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长期与短期的关系,是后者应服从前者、前者应兼顾后者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及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经济效益的影响。为了使一个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一和谐,城市规划往往通过一些控制指标实现这一目标。其中与房地产开发关系最密切和影响较大的是对城市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反映城市土地开发强度的指标通常有三个,即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容积率综合了前两者的内容,直接反映一块土地上的建筑容量,因此受到城市规划师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广泛重视。
2.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为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措施,对包括房地产开发在内的各项建设进行有序有效的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1)关于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城市管理部门建议的关于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房地产开发申报立项时必须具备的文件之一。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选址的规划指导,审批任务设计书时应当尊重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单位或有关机构的用地申请以及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房地产开发单位凭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才能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开发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或出让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是核准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并准予施工的法定凭证。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房地产项目才能破土动工。
(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规划许可证,这和永久性开发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类似,是对于因施工材料堆放、运输、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所核发的法定凭证,这类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收回。
(五)居住区规划
1.居住区规划的任务。居住区规划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任务就是为城市居民经济合理地创造一个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方便、卫生、安宁和优美的生活环境。在居住区内,除了布置住宅外,还须布置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和活动场地、道路广场、市政工程设施等。居住区内也可以考虑设置少数无污染、无干扰性的工业。
2.居住区规划的基本内容。居住区规划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1)选择并确定规划用地位置和范围;(2)确定规划,即确定人口数量和用地面积大小;(3)拟定住宅类型、层数比例、数量、平面布置方式;(4)拟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允许设置的生产性建筑)的内容、规模、数量(包括用房和用地)、分布和布置方式;(5)拟定道路的宽度、坡度、横断面形式及布置形式;(6)拟定公共绿地、体育、休息等室外场地的数量、分布和布置方式;(7)拟定有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8)拟定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造价估算。
3.居住区的组成内容。
(1)居住区的工程类型组成。根据工程类型基本上可分为以下两类: ①建筑工程:主要是居住建筑,其次是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以及小品建筑等;
②室外工程: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其内容有:道路工程(各种道路、通道和小路),绿化工程(各类绿地和绿化种植),工程管线(给水、排水、供电、煤气、供暖等管线和设施),以及挡土墙、护坡、踏步等构筑物。
(2)居住区的用地组成。居住区的用地根据不同的功能要求,一般由以下四类组成:
①居住建筑用地,指居住建筑基底占有的用地及其前后左右附近留出的一些必要的空地,其中包括通向居住建筑人口的小路、宅旁绿地和杂务院等;
②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各类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建筑物基底占有的用地及其周围的专用地,包括专用地中的通道、场地和绿地等;
③道路及广场用地,指居住区范围内的不属于上两项内道路、广场、停车场、回车场等的用地;
④绿地及体育场,指居住区公园、小游园、运动场、林阴道、小块绿地、成年人休息和儿童活动场地、防护绿地等。
以上四类用地中,居住建筑用地所占的比重最大,一般约占居住区总用地的50%左右。4.居住区规划设计。
(1)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居住区规划设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的面比较广,一般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①使用要求。为居民创造一个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这是居住区规划设计最基本的要求。居民的使用要求是多方面的,例如为适应住户家庭不同的人口组成和气候特点,选择合适的住宅类型;为了满足居民生活的多种需要,必须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规模及其分布,合理地组织居民室外活动场地、绿地和居住区的内外交通等。
②卫生要求。要求居住区有良好的日照、通风等条件,以及防止噪声的干扰、大气和水的污染等,为居民创造一个卫生、安静的居住环境。
③安全要求。居住区规划除保证居民在正常情况下生活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外,同时也要能够适应那些可能引起灾害发生的特殊和非常情况,如火灾、地震等。因此,必须对各种可能产生的灾害进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的防火、防震构造、安全间距、安全疏散通道与场地、人防的地下构筑物等作必要的安排,使居住区规划能有利于防止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危害程度,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
④经济要求。居住区的规划与建设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居民的生活水平相适应,也就是说在确定居住建筑的标准、公共建筑的规模等时,均需考虑当时当地的建设投资及居民的经济状况,降低居住区建设的造价,并节约城市用地。同时,运用各种规划布局手法,为居住区修建的经济性创造条件。
⑤施工要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有利于施工的组织与经营。特别是当成片居住区进行机械化施工时,更应注意各建设项目的布置适应施工要求和建设程序。
⑥美观要求。居住区是城市中建设量最多的项目,因此它的规划与建设对城市的面貌有着很大的影响。有一些原有城市,旧居住区的改建已成为改变城市面貌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明朗、大方、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的形成,不仅取决于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设计,更重要的取决于建筑群体的组合,建筑群体与环境的结合。
5.居住区规划的技术经济指标。居住区规划的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下面几项内容:
(1)平均层数。是指各种住宅层数的平均值,一般按各种层数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之比进行计算。以南京梅山炼铁厂居住区为例,已知各种层数建筑面积:
三层建筑面积为8594.7m2 四层建筑面积为133813m2 五层建筑面积为1203.5m2 总建筑面积为143611.2m2 各种层数占地面积: 三层=8594.7/3=2864.9m2 四层=133813/4=33603m2 五层=1203.5/5;240.7m2 总占地面积为36608.9m2平均层数=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143611.3/36608.9=3.95(层)(2)居住建筑密度。
居住建筑密度=居住建筑基底面积/居住建筑用地面积X100% 居住建筑密度主要取决于房屋布置对气候、防火、防震、地形条件和院落使用等要求,因此居住建筑密度与房屋间距、建筑层数、层高、房屋排列方式等有关。在同样条件下,一般住宅层数愈高,居住建筑密度愈低。
(3)居住面积密度。
居住面积密度=居住面积/居住建筑用地面积(平方米/公顷)居住面积密度是最能表示住宅群用地是否经济的主要指标,它也与住宅层数、平面系数、层高、房屋间距、房屋排列方式等有关,因此为了全面地反映住宅布置、平面设计和用地之间的关系,一般将居住建筑密度和居住面积密度两个指标同时使用,相互校核。
(4)居住建筑面积密度。居住建筑面积密度=居住建筑面积/居住建筑用地(平方米/公顷)为了便于统计和控制住宅的建设量,在实际工作中常用居住建筑面积密度来表示。
(5)建筑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居住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与建筑面积密度含义类同,区别在于容积率是无量纲的指数。
(6)人口净密度。
人口净密度:居住人数/居住建筑用地面积(人/公顷)人口净密度不仅反映了住宅分布的密集程度,还反映了平均居住水平,因此规划中通常作为概算用地的综合指标。
(7)居住建筑用地指标。
居住建筑用地指标决定于四个因素:①居住面积定额(平方米/人);②居住面积密度(平方米/公顷);③居住建筑密度(%);④平均层数。
平均每人居住建筑用地:平均每人居住面积定额/层数X居住建筑密度X平面系数(平方米/人)或=每人居住面积定额X居住建筑用地面积/总居住面积(平方米/人)(六)开发商在规划设计阶段的职责
一个项目的规划设计,往往需要委托某设计单位完成,但这并不等于开发商不介入这一活动,相反,开发商必须组织并参与整个规划设计的研究和论证,以便规划设计更加合理、更加切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发商主要完成下列协调、管理的工作。
1.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经过反复勘察、研究论证,选定项目开发地点,确定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
2.委托规划设计,进行多方案比较,确定规划方案。
3.参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定额指标,参与研究确定项目规划设计的投资概算以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4.积极为施工单位创造开工条件,规划设计方案一旦确定,就要制定分期出图计划,尽快提出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管网综合图、土石方工程图等。并抓紧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的单项设计,尽快完成项目的施工图纸。
5.熟悉和审查图纸。
6.组织现场规划设计小组,由开发商牵头,组织规划设计、建工、市政、公用建设等部门参加,定期开会研究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施工得以顺利进行,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与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内涵与程序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的内涵。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是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劳动力、资金、材料、设备、基础设施以及专业人员的技术和经验等多种资源聚集到某个特定的时空点上来进行一项复杂的施工生产活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过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开发项目建设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2.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对开发商来说,其主要职责是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具体任务是通过招、投标优选施工单位,并组织其施工,同时进行监督和管理,使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和投资预算范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和配套建设,并顺利交付使用。按照开发项目建设的时间和顺序,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可分为四步,即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准备、通过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进行开发项目施工建设和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准备。开发商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首先需办理项目报建和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手续;完成施工现场勘察与施工图设计,筹措并落实建设资金,准备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同时,到主管部门审批,协调变电、煤气、消防、电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以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2)进行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由项目主体和市政及公用配套设施等若千个分项工程组成。开发商一般通过招标投标,从中优选一个总承包商或若干个不同性质的承包商共同施工,以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招投标是开工建设前的主要工作之一。施工队伍的选定是以签订施工合同为标志。
(3)开发项目施工建设。当开发商与通过评标确定的中标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发商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并取得该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以后,即标志着开发项目开工准备工作的最后完成,接下来就是由工程承包商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
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的合理使用,还要指派本公司成员或委托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对施工建设过程进行总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开发项目的总体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4)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竣工后和交付使用前的检查验收,是开发项目建设的最后环节,也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和全面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最终环节,意义十分重大。
为了防患于未然,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实行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尤其对于隐蔽工程,必须及时强化质量监督、验收,以杜绝隐患。除了对主体工程检查验收外,还应注意对附属工程及室外工程的检查验收。
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此外,项目正式交付使用以后,不论是已出售或出租部分,还是尚未出售、出租部分,都应尽可能在工程承包商责任期内及时发现工程质量上的缺陷,以便让工程承包商承担检修责任。
3.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就是以高效率地实现项目目标为最终目的,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基础,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按其内在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管理系统。
具体讲,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要实现的目标主要包括成果性目标和约束性目标。成果性目标指投资回报率、销售利税率、自有资金利润率等投资效益指标,以及项目的内外部功能要求;约束性目标指建设工期、投资限额、质量标准等;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受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条件制约:房地产开发涉及投资方、监理方、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建材、设备、市政、交通、供电、电讯、银行、文教、卫生、消防、商业、服务、环境等几十个部门,近百个单位,以及最终用户消费者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因此,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一整套完整、规范和科学的管理保证体系,来统筹和协调开发项目的全过程和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与投标
1.招标投标的概念。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是开发企业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投标是施工建设单位争取获得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开发企业将拟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企业本身或委托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完成规划设计,估算出建成这项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资金,然后吸引若干家符合投标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单位)来投标。这些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进行标价计算,提出报价(标价)、工期以及保证质量的措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中择优选取。简言之,招标就是开发企业利用标价的经济手段优选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则得用投标的经济手段去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任务。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由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或非经营性项目的主管部门作为拟建项目的发包者,或者以建设单位作为发标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或项目承包者:二是由建设单位、企业集团、工程承包公司、施工单位等以投标者的身份,按规定的投标程序和投标方式,承包工程或设计任务。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开发商以及施工单位之间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促使房地产开发的顺利完成。
3.招标的方式。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招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途径公开发表招标广告,吸引具备相应条件并愿意参加的投标单位参与竞争。公开招标固然体现了全面、公开、平等的竞争原则,但是工作繁杂、开支费用大,应该视工作性质有选择地采用。
(2)邀请招标。这是一种非公开方式的招标,由开发商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进行招标。一般可选择3—10家单位参加招标。由于这种方式有针对性,招投标双方往往相互了解、彼此信任,比公开招标大大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目前被广泛采用。
(3)协议招标:简称议标。适用于少数保密性很强的建设工程,或者条件艰险、施工难度大、时间紧迫的工程,由开发商直接邀请施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工程的造价和工期。这种招标比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小,但参与议标的单位也不得少于两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管理,是指从项目开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所进行的管理。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施工与安装任务通常是委托承包给建筑施工单位来完成的,所以开发项目的工程管理,主要是以合同管理为手段,运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检查、验收等方法,对开发项目施工建设中的技术活动和经济活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的目标,进行严格监督、控制和管理,以确保开发项目总体目标的最终实现。1.工程施工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开发项目的建筑施工和建筑工程安装是生产阶段最主要的任务,它不仅决定开发企业能否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房地产产品,而且从经济角度分析,施工阶段的投入和开支远高于准备阶段。因此,有效的施工管理也是合理节约开支、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效益的关键环节。
房地产开发商在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主要任务为:
(1)项目组织与协调工作。一方面,选择施工、供应等参建单位,明确各自在业务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另一方面,落实项目施工阶段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工作,包括落实设计意图、选定施工方案、审定材料与设备供应品种及供应方式。
(2)费用控制。主要包括编制费用计划,审核费用支出,研究节支途径。
(3)进度控制。主要进行进度分析,适时地调整计划,协调各参建单位进度。
(4)质量控制。提出质量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工程验收。
(5)合同管理。对施工前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并处理工程量增减。,合同纠纷、索赔等事宜。
2.工程施工控制。(1)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进度关系到建设工程能否如期竣工交付使用,而工程进度通过工程计划来具体实现。按照工程项目阶段划分,进度计划一般分成三类:第一类,客观进度计划。从工程项目开始准备到竣工各阶段的进度计划,常用横道图法和网络图法表示。第二类,总进度计划。由承包单位的技术部门、计划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在项目负责人领导和监督工程师主持下编制。根据工程所需工时数以及人力、物力、设备情况,求出施工工期,进而编制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也可通过横道图和网络图表示。第三类,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
(2)质量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是设计意图被实现的程度。质量控制是指开发项目管理机构以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或以国家标准、规范为目标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活动。质量控制的任务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施工工艺规模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对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评价,对整个工程中的工作质量水平进行评估,将取得的质量数据和承包商履行职责的程度,与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比较,并作出评判。
(3)成本控制。实施成本控制是在不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生产操作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将工程的实际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通常在施工阶段,要不断进行直接费用监测分析和间接费用监测分析。
①直接费用监测分析。直接费用包括工程量、工时、机械台班、材料耗费、工程其他费用支出。对直接费用逐月提出统计报表。将实际费用与工程预算作比较,并且根据实物工程量和花费的比较,计算出实际工程单价,最后与预算工程单价比较,研究存在问题。
②间接费用监测分析。间接费用的预算数量是以直接费用为基础,按照间接费用率计算出的。一经确定就要不断进行监测,采取措施来降低施工管理费用的支出,费用支出时要作支出报告和支出审计,并要定期将实际费用与预算费用比较,进行有效控制。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
(1)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工程建设监理简称为工程监理。所谓工程监理就是对建设者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活动和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使这些活动及其结果符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合同要求,实现房地产开发商的预期投资目标,同时使房地产开发商能在开发计划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和合格的质量提供房地产产品给市场消费者。
(2)工程监理的内容。
①工程进度监理。即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对工程进度情况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以保证施工工程按照合同中预定方案和支付时间完成。主要任务是对项目建设周期进行具体的论证,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阶段详细进度计划,监督阶段详细进度计划的执行,对施工现场进行调研和分析。
②工程质量监理。是监督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委托,以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或国家规范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通常涉及的内容有:第一,委托方与监理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质量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目标及监理事项,依照合同规定提供建设项目最终产品。第二,进行质量控制。根据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材料、设备情况。第三,质量保证,对取得的实际质量数据和施工单位履行质量职责的程度,与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进行比较,看其是否合乎要求。
③工程合同监理。可以根据委托方的意图,代甲方准备招标文件,代理招标、评标、议标,并同中标单位商签工程承包合同。但主要任务还是监督合同的实施执行,及时了解并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在合同监理过程中,监理方与合同有关方的联系均为法律行为的活动,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施工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考核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物业即投入使用,可以出售或出租给房户。对于预租或预售的物业,通过投人使用,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得到扣除预付额外的其他款项。因此,竣工的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都应该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1)房屋建设项目的一般竣工验收标准。
①工程项目按照设计图纸建成,所有粉刷、装修全部施工完毕。②所有设备(如电梯、采暖通风装置)均按设计规定安装完毕,并能正常启动,发挥功能。
2.房地产银行贷款的流程 篇二
一、目前银行房地产贷款的现状
所谓的房地产贷款主要是指地产或者房产的开发、经营以及消费的过程中出现有关的贷款现象。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商业用房贷款。
1. 房地产贷款的抵押物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房地产贷款主要是房地产开发过
程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住房抵押以及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在这三种抵押物中最重要的是土地抵押, 然而,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土地大多是经过国家分配的, 在放地产的法律范围内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的储备办法, 因此, 土地的抵押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无效性。另一方面,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体质的不断改革, 房地产的市场也会不断的调整, 房价会随之下滑, 那么就造成在建工程的价值下跌, 导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2. 房地产的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贷。
从房地产的资金链可以看出, 房地产的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房地产信贷, 主要表现在这几方面:开发商的自筹资金和工程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以及房地产开发贷款、在住房销售的过程中出现的住房按揭贷款。由于房地产在开发的过程应付的款资比较大, 主要是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单位的材料款, 这些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来实现的。并且, 在高利润的诱惑下, 各大银行纷纷抢房地产贷款, 就放松了地产贷款的条件, 对一些银行就产生贷款风险。
3. 房地产贷款的还款来源没有确定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下, 一些体质的改革都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动而变动。经济发展的周期以及信贷出现的膨胀情况都会导致房地产贷款的还款没有确定性。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变动, 就会导致市场的销售竞争, 居民的购买力下降, 原材料的上涨, 这些都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的销售情况, 使得房地产贷款的还款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 有可能房地产经营的情况不乐观, 不能按照之前答应购房用户的时间来交付住房, 这也会导致住房用户不按时偿还住房贷款。
二、银行房地产贷款项目评估的困境
据调查研究发现, 我国银行对房地产贷款项目的评估现在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造成银行内存在潜在的风险。
1. 没有完善的房地产贷款评估体系。
银行对房地产商提供贷款的主要依据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抵押和担保资产。对房地产商提供贷款的评估看上去是解决了银行的风险:如果房地产商无力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时, 银行有权利对房地产商提供的抵押和担保进行没收, 但是仔细的进行考虑, 可以发现房地产商对于抵押的资产和担保的资产越来越多, 那么对我国的银行来说, 不良资产就越来越多, 这些资产存在着变动性, 对银行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而且这种评估模式的重点主要是放在了房地商的抵押资产上, 没有注意到房地产商本身的还贷能力, 只是对银行放贷风险的一种补救措施, 并没有对银行放贷提供前瞻性的风险预测, 对银行的发展是不利的。
2. 房地产企业缺乏信用。
目前大多房地产企业的筹措资金的能力相对较差, 不能够按时的进行银行贷款的还贷, 长期以来, 已经形成了短债常用的观念。即使有部分企业能够按时的进行银行贷款的还贷, 但是为了在新一轮的房地产竞争中胜出, 又开始加大房地产的规模, 导致了资金的大量投入, 也就没有剩余的资金来偿还银行的贷款, 长期占用银行的资金。
3. 房地产提供不真实的贷款信息。
长期以来, 银行对房地产商的贷款就看它是否提供现有的抵押资产来进行放贷的, 对一些房地产企业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 银行只能对企业之前的开发业绩、财务报表等能够看到的有限信息进行评估, 来估算资金的回归。但是,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能够获得银行的贷款, 会向银行提供一些不真实的企业信息以及财务状况, 平时银行也并没有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 后期即使银行了解了企业的真实情况, 也只能够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对银行带来了损害。
4. 房地产贷款的监督体制不完善。
在银行进行放贷的过程中, 银行并没有对其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容易出现房地产商提供假的贷款信息, 银行放贷的时候出现资金不明流失, 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
三、如何解决银行房地产贷款项目评估的困境
要想减少银行的放贷风险, 实现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完善评估体系, 通过贷前以及贷后的评估、加强贷款方的信用、加强银行财务评价体系的完善、建立贷款方的资料信息数据库以及对贷款过程实行监督, 这样才能够减轻银行的风险。
1. 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评估体系。
完善的评估体系就是在对项目的评估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依, 否则, 即使制定了完善的评估体系也是纸上谈兵, 没有落实到工作中。做好评估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有效的全面的评估:
(1) 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直接还款来源得到的偿还款的评估。对房地产商直接还款能力的影响因素比较多, 涉及的层次、指标也比较的多。可以对房地产商进行贷前以及贷后进行综合性的评估。
贷前评估:对房地产商进行还贷能力有着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一下几方面, 银行必须对这几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房地产企业的建设项目的合规性信用记录、公司的治理机制以及房产的销售前景等, 对这些因素进行审查, 依照有关规定, 完善贷款审批标准以及审批手续;确定申请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状况, 来杜绝不合理的贷款现象。
贷后评估:完善贷款人的后续评估体系, 对贷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跟踪以及调查, 不定期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监测房地产商的项目进度、销售进展以及银行贷款发放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商进行的抵押资产进行变动的价值评估, 一旦发现抵押的资产价值不足以偿还贷款的时候, 立即向借款人追加额外的贷款担保, 来确保银行的利益不受损。
(2) 对房地产商的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抵押物价值的评估可以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来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抵押物的未来价值有所减少时, 应该在原来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的基础上重新对抵押物来进行评估。可以通过层次分析法来进行评估:
第一层: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 来评估抵押物在这种条件下的市场价格。
第二层:不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 把最新获取的信息作为基础, 在同行业中, 与类似该抵押物的价格作为评估的标准, 来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层:在以上的两种情况下都无法预测到价值, 通过估计抵押物的未来价格为标准, 来估计它的价值。如果银行没有能力进行估测, 可以请专门的估测机构进行估测, 来确保信息的可靠性。
2. 加强借款方的信用评估。
借款方主要是房地产企业和个人, 要完善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系统, 它是避免信贷危机的重要途径。所谓的企业资信系统主要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抵押资产、担保资产、欠息情况以及房产的销售情况建立资信资料, 完善已有的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个人资信系统主要是对个人的身份证、个人的社会档案、个人信用以及历史记录进行审查, 完善区域性的个人信用制度。这样一来, 就加强了借款方的信用。
3. 加强银行财务评价体系的完善。
财务评价作为银行放贷和房地产贷款的重要依据, 有必要加强财务评价体系。银行只有准确的掌握着贷款方的信息, 明确项目的偿还能力, 才能对财务进行有效的评价, 做出正确的贷款据决策, 决策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银行的资金安全性和银行的效益型, 所以银行对财务的评价必须准确, 才能确保银行收到预期的投资效益。
4. 建立贷款信息资料数据库。通过建
立贷款信息资料的数据库, 能够加强房地产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交流, 减少银行放贷危险。在现在信息技术发展的时代下,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 建立各行业的资料信息数据库, 方便查询企业的状况, 通过了解这些企业状况进行有效的评估;评估人员应该积极的参与到项目的前期工作中, 对贷款方进行评估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对各银行之间的信息应该进行交流, 银行内部的上下级也应该及时的沟通, 避免出现贷款的失误以及重复的投资。提高办事的效率以及准确度。
5. 加强房地产贷款的监督。
银行对房地产商在进行贷款的过程进行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 进一步的完善银行的管理系统, 来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瞬息万变。银行的监管部门应该引导各大银行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银监管会及时的记录一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不守信用以及违规操作等不良信息, 严格的检测房地产企业的违约情况, 预防和控制贷款客户的违约行为。另一方面, 银行应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风险情况的调查分析, 建立房地产信贷的风险检测报告以及定期的通报制度。对于房地产贷款中出现的违规经营以及造成对银行损失的进行严重处罚, 对于情况严重的, 可以通报给相关媒体或者是机构进行揭露并且依照相关法规对企业实习停滞。
四、结束语
在我国, 房地产贷款作为银行的主要信贷业务之一, 对其贷款所产生的风险, 不仅关系到银行的利益, 也对我国的整个金融市场有着重要的影响。完善房地产的抵押贷款系统以及风险评估系统, 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建立房地产贷款风险控制机制, 能够有效的预防银行的抵押贷款风险。银行只有在金融机构的相关配合下, 才能够合理的躲避房地产贷款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吴大军, 王立国.项目评估[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2].熊燕.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探析[J].中国市场, 2010 (18) .
3.房地产贷款并非银行风险祸首 篇三
世界银行估计,今年一季度国内新增贷款大部分流司了开发商。而“国六条”利剑所向,上海房价应声下跌,且同期上海不良住房贷款增加1.1亿元。楼市飘红的利得诱使银行下注,楼市受挫的损失似乎由银行埋单。人们不禁惊呼,房地产价格波动会不会危及银行体系的安全?笔者认为,我国银行体系最大的风险并非房地产贷款。
首先,银行的本质就是经营风险。我们可从两个方面来评价房地产贷款对银行风险水平的影响。其一,贷款的行业集中程度。截至2005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到全部贷款的10%,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比例,也远低于1997年前韩国、香港15%-45%的比例,因此目前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集中程度是可以接受的。其二,违约概率的高低。2005年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在2.37%-5.41%之间,而不良房地产贷款比例不到1.5%,因此房地产贷款属于四大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并且这一比率远低于其4.86%的平均利差水平,因而贷款利息净收益是完全可以补偿房地产违约贷款的本息损失。
其次,如果有借必有还,并且借款人、贷款人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贷款人不会放款、借款人也不会借款兴办盈利缺乏保障的项目,贷款违约的可能性不会太高,即市场能够有效率地分配风险,银行体系的风险也不大可能累积与扩散。
不幸的是,我国现阶段的银行与企业多系国有,贷款不过是同一所有者的资金在不同口袋间转移,有借不一定有还,即预算约束是软的。既然没有还款压力,企业为什么要回避高风险、低盈利的项目?同时,国有企业还有非利润的经营目标,如配合政府的就业计划安置转业军人等,此时债务为什么不可以用于非盈利项目?即使剥离企业的非经营义务,由于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缺失,企业家赚取最大利润的动机缺乏足够激励,企业家偏离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的行为缺乏足够的约束,那么银行贷款也有可能用于盈利水平缺乏保障的项目。同时,国有商业银行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即它们既有非利润目标,也缺乏健全的激励与约束制度,银行家有可能发放不能给银行带来利润的贷款。
有鉴于此,楼市波动对银行体系安全的潜在影响固然值得关注,但产权不清晰和预算软约束、企业与银行的非盈利目标或政府对其盈利行为的干预、国企与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对银行体系风险的影响更值得我们关注。这些制度性诱因还将大大降低我国国民储蓄的使用效率,从而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从这一角度看,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国有银行海外上市等举措,并不见得能从根本上控制我国银行体系的风险水平。不良资产的剥离如果没有预算约束硬化、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相配套,旧不良贷款的剥离将伴随着新不良贷款的滋生。同样,海外上市在预算约束软化、激励与约束机制缺失的背景下,恐怕难以有效控制银行体系风险,难以有效提高国民储蓄使用效率。
4.平安银行贷款流程 篇四
一、主贷人及配偶的基本信用条件
1、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 不受理对象包括:服刑人员、无房产原则上不贷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3、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条件、能够提供真实清晰的证明资料
二、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清单及填写贷款申请表及授权书
1、主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主贷人及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第1、2、3联必须要有)
3、结婚证复印件;单身证明原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4、主贷人及配偶个人收入证明原件(单位盖公章有效)
5、房产产权证明文本复印件(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发票、预售合同及发票)
6、近期水电煤帐单原件(三种缴费单据可任选其一)
7、主贷人驾照复印件(本人或直系亲属驾照均被银行认可)
8、资产证明:⑴与收入证明相对应的工资明细(最近3个月的银行卡明细或税单)⑵主贷人或配偶的存款明细、股票基金保单凭证 ⑶供多套房屋产证或租凭收入⑷工作证或胸卡(提供多种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便于银行审核效率提高)企业
1、企业法人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及近三个月公司主要帐户对账单(股东还需提供公司企业的验资报告)
2、外地人:另需在海口有公司和房产,年限在一年以上。
★ 担保人也应提供上述证明资料
三、汽车贷款金额期限规定
贷款金额:4-500万
申请贷款金额一般是净车价的70%期限5年,优质客户可以最高申请净车价的80%期限3年或净车价的70%限期5年(两者选一);贷款申请金额应在7万元以上
★ 优质客户:本行VIP客户、国家公务员、教/律师、医生、事业、金融、民航、新闻、广电等公认优质行业或知名企业正式员工
四、贷款利息及手续费用
深圳发展银行月利率8‰。
公证费:以公证处收费为准 ;抵押费: 0元
五、汽车贷款保险规定
1、保险年限为贷款年限再加3个月、保单收益人:必须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保险种类:第三责任险不低于20万、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交强险
六、抵押资料
1.车辆登记证原件(需为海口牌.琼北牌)2.购车发票原件 3.保单发票原件 4.保单原
件
5保单批单原件6.行驶证复印件(含车相片)
七、放款
1、收到抵押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放款
八、其他
5.银行贷款流程(大同小异) 篇五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贷款用于购房的,还须满足我国境外人士购房有关政策;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6.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7.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投资收益证明、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4.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5.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如果抵押房产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则土地使用权证应同时提供;房产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抵押房产如需评估,须提供评估报告原件;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联社贷款
一 受理贷款申请 借款人必须填写包含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金额、偿还能力、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书面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有权部门审核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财务报告以及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
6、借款及保证人信用等级证书;
7、当地人民银行或本社核发的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贷款证;
8、申请项目建设的还应提供项目建设书与可行性报告,有权部门的立项批复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证明;
二、贷前调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信贷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认定和核实情况。
(一)贷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
1、调查认定借款企业、担保单位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
否发生吊销、注销、作废等情况,是否办理过年检,有无内容、名称、法人变更;
2、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鉴是否真实有效;依据授权委托人证明书所载事项,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有签暑有关借款法律文书的资格和条件;
4、对清单所列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变现能力进行认定,是否属法定可抵押、质押的财产物品;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营业执照中所列经营项目,项目建设是否有有权部门的立项批文;
6、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贷款证》进行核实认定。
(二)贷款的安全检查性调查
1、调查评价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企业法人的经营能力、决策水平、个人品德情况;
2、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注册资金、固定资本、自有资金及资产负债情况;
3、计算借款单位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与投资收益率;
4、调查抵押物是否参加保险,是否为重复抵押;
5、调查认定抵押物使用年限、使用寿命与期限的一致性;
6、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物的变现能力。
(三)贷款盈利性调查认定
1、借款人拟实现的经济效益;
2、借款对信用社收入、存款等方面带来的效益,预测销售收入归社情况。
四、核实认定借款人信用等级。
五、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担保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
根据以上情况的调查认定,撰写包含以下内容的贷款调查报告:借款人资格、信用、经济经营情况和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的调查意见;保证人有关情况和抵押物、质物的数量、价值的调查意见;贷款调查人的意见、签名并按审批权限抄写若干份。
三、贷时审查 信用社要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一)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所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的风险度,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上报联社审批的贷款,必须经信用社审贷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由信贷员和审贷小组组长(社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报有关资料。
(二)贷款审批 按层次分级审批:
1、信贷员审批权限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下同);
2、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为30000元,不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批权限10000元;
3、信用社职工集体会审权限为3万元以内;
4、联社信贷科审批权限为20万元以内;
5、联社分管主任审批权限为30万元以内;
6、联社审贷小组(由主管业务的副主任、稽核科、信贷科组成)权限为50万元。7、50万元以上贷款报地区联社审批。
(三)审批程序 本着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要求,分级审批:
1、信用社审批程序 信贷员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发放自己权限以内的贷款;信用社主任负责审查信贷员的报请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在自己权限内
审批和发放贷款;信用社审贷小组组长(信用社主任)负责汇审小组复审决策及报请意见。
2、联社信贷股对信用社上报审批贷款资料的真实、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并根据以下资料的审查情况报联社审贷小组复审决策,主要审查:
(1)信用社上报的关于大额贷款的审批请示;(2)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查审批表;
(3)信用社信贷员对该笔贷款的调查报告;(4)借款用途、期限与额度的合理性;
担保、抵押、质押的合法有效性和依法办理登记、过户、公证等担保责任手续(包括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由县人行或本社核发的贷款证;(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农行贷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 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 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 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开户行负责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同意进行贷款调查意见,贷款调查部门的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对有关资料登记后,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开始进行贷款调查认定。
第三章 贷款调查
第八条 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贷款调查。
第九条 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根据贷款受理意见及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核实、认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测定贷款风险度。
第十条 借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的有关规定,重点调查认定:
(一)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法人资格。应着重调查借款人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企业、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经工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
(二)对借款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调查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证人资格。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法人书面授权除外),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不得为保 证人。
(四)借款人、担保人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件的资格、条件。
(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对须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和担保的,确认董事会同意借款决议、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须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
(六)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押物品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调查认定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真实、有效,抵押物、质物确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七)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审查认定借款使用是否属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是否属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投机性经营等《贷款通则》所列禁项。审查认定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已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
证明。审查认定中长期借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具有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文。进出口业务是否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是否有有权部门颁发的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等 许可证明。
(八)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九)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应对借款人及保证人提供的贷款证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并核实、认定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年审。
第十一条 借款安全性的调查认定。主要调查认定:
(一)借款申请人已在申请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在其账户内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二)借款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品行、信用情况。
(三)借款人及担保人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所有者权益等资产负债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并计算借款人及保证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四)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调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物和权利的抵押性能、变现能力,认定其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中贷款保证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保证贷款的最高额不超过保证人资产总额的80%,抵押担保贷款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变现
值的80%,质押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质物现值的90%。
(五)借款人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的清偿情况。认定不良贷款数额和结欠贷款利息数额,并分析其成因,认定借款人做出的偿还计划。对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的借款人,应调查认定其已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
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及纠正情况。
(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情况,认定借款人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八)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九)抵押人用以抵押的财产具体明确,不得使用“以全部资产作抵押”的表述。
(十)抵押登记期限正确、有效,认定各类抵押物的使用期限、使用寿命长于借款期限。(十一)借款人实行抵押担保后,是否还另需保证担保。以下两种情况还另需实行保证担保: 1.借款企业抵押财产变现后不足贷款额的;
2.抵押财产虽能抵偿贷款额,但还不足以消除贷款风险的。
(十二)对申请信用贷款方式的,除对上述有关款项进行调查认定外,还应调查认定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是AAA级信用企业;
2.贷款数额不超过借款人所有者权益总额; 3.资产负债率在40%以下; 4.流动比率在1.5以上;
5.无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十三)对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应调查认定:
1.借款人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真实性; 2.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可行性; 3.对项目可行性及采购招标情况进行初步调查。
(十四)对申请外币贷款的,还须调查认定借款人、保证人承受汇率、利率风险的能力。第十二条 借款盈利性的调查,主要有:
(一)调查认定借款人以往三年的经营效益情况;
(二)调查借款人市场营销情况及拟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调查借款给银行收入、结算、结售汇、存款等方面带来的效益,分析、预测销售收入归行情况;
(四)调查外币借款人的创汇能力。
第十三条 核实、认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在对借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的基础上,认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对借款人、保证人经营管理状
况变化较大的,应进行重新测评,按新的信用等级掌握。对未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应依据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第十四条 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申请贷款方式,认定贷款对象和贷款方式的风险系数权重,测算贷款风险度。
第十五条 填写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三)和短期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附件四)、中长期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附件五)贷款调查部分。
第十六条 在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对中长期贷款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项目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并写出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将重要资料复印留存归档后,全部贷款调查认定资料、项目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登记。登记后,移交贷款审核部门(岗位)。
第四章 贷款审查
第十九条 贷款审核部门(岗位)根据移交的有关资料,审查核准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出调查认定意见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贷与不贷的建议。第二十条 贷款审核部门(岗位)主要审查、核准:
(一)审查调查部门(岗位)移交的有关借款人资料、贷款调查认定资料以及项目评估机构撰写的项目评估报告等资料的完整性;
(二)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逐项核准调查岗调查认定意见的合理性、准确性;(三)复测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和该笔贷款风险度;
(四)依据中国农业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审核借款人授信额度(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承兑、国内外信用证、对外担保、进出口押汇和担保提货等)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期限、金额、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等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项目评估机构移交资料不全、调查认定意见不完整、不准确的,贷款审核部门(岗位)责成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将有关材料退回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核部门(岗位)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贷款审查部分,并连同有关资料交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登记后,移交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决策岗。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由各级行的贷款决策岗负责,贷款决策岗由各级行长或行长授权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授权管理办法,各级行长或行长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贷款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行行长领导下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对贷款进行终审。
第二十七条 贷款决策岗及时组织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对申请贷款进行全面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依据有关经济、金融法规和信贷管理政策、制度,最终确定贷款风险度,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等审查意见,并填写贷款审查委员
会(小组)审查意见表(附件六)。
第二十八条 行长或行长授权人对授权内的贷款进行审批,对超出审批权限的贷款提出呈报意见,并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审(报)批部分。对超出审批权限的贷款,连同有关资料,呈报上级行。
第二十九条 上级行根据贷款审批授权,进行贷款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正式通知下级行。第三十条 各级贷款决策岗将贷款审批结果通知本行贷款调查、审查部门(岗位)、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借款审批结果。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应及时答复借款人借款审批结果,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对提交、上报资料存有疑议的,上级行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决策岗将有关资料退回,责成有关分(支)行、部门(岗位)重新进行贷款调查、评估、审查、呈报。第三十三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将全部资料登记归档。
第六章 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条 贷款调查部门(岗位)与借款人约定签约事宜。
第三十五条 调查部门(岗位)规范填写借款合同(含附件)有关内容,并由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逐项复核。
第三十六条 由行长或行长授权人与借款人、担保人正式签订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出质人按合同要求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质物登记和财产保险,并向银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出具、移交合法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抵押(质)物登
记凭证、保险单、银行停止支付存单证明等凭据。出质人还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贷款调查部门(岗? ?移交质物。
第三十八条 外币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须凭借款合同及有关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贷款登记及开立贷款户和还本付息账户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贷款调查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在确认借款合同内容、印章、签名等无误后,登记借款合同登记簿(附件七),并将借款合同及有关凭据归档。需要办理借款合同登记的,贷款调查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第四十条 贷款调查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按制度规定,将有价单证、抵押登记凭证、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移交财会部门保管。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四十一条 开户行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最高额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提出用款计划,并填报借款用款申请书(附件八)。
根据购销合同和合理工期以及资本金、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调查、审核部门(或岗位)审核借款用款计划的可行性。
决策岗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审批、上报。
第四十三条 填写借款借据。经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认定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调查部门与借款人约定签订借款借据。
第四十四条 会计部门审查借据后,办理放款账务。
第四十五条 建立、登记贷款登记簿。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分别逐户建立、登记贷款登记簿。
第四十六条 贷款调查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将借款借据专门保管。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将资料原件登记后,移交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重要资料复印后,留存归档。
第八章 贷后检查
第四十七条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八条 在贷款发放15天内,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第一次跟踪检查,并填写贷后第一次跟踪检查表(附件九),主要检查:(一)贷款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二)贷款运作规范情况;
(三)贷款是否按合同要求按期发放;
(四)贷款使用主体是否是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
(五)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的现象;(六)中长期贷款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七)抵押物、质物保管情况。
第四十九条 定期检查贷款运行情况,填写短期贷款贷后检查表、中长期贷款贷后检查表(附件十和附件十一)。对大额贷款和项目贷款,还应撰写贷后检查报告,主要检查:(一)借款人和保证人经济效益以及财务状况;(二)借款人到期贷款和应付利息的清偿情况;(三)中长期贷款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四)贷款的实际用途;
(五)抵押物、质物的保管情况;
(六)借款人组织形式、法人代表变更以及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对中长期贷款项目,还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建设期管理和营运期管理,并填写中长期贷款项目竣工报告表(附件十二),撰写项目竣工报告,报送贷款项目审批行。
第五十一条 对贷款项目在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一年后或竣工投产二年仍未达产的,原贷款审批行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组织进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写出后评价报告,报送审批行行长和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后评价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实施后评价,并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概况表、固定资产投资超概算原因分析表、项目投资来源变动表;(二)项目生产经营后评价;(三)项目管理水平和资信后评价;
(四)项目财务效益后评价,并编制成本分析表、损益分析表、贷款偿还期计算分析表、财务现金流量分析表、外汇平衡分析表(附件十三);(五)贷款风险后评价。
第五十二条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将贷款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呈报行长。第五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贷款运作问题,行长责成审计稽核部门核实后,依据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处罚办法,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对发现借款人违约的,经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对借款人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裁
通知书(附件十四),并通知借款人。
第五十四条 资产保全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将贷后检查资料归档。
第九章 贷款收回
第五十五条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向借款人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附件十五),并通知担保人。
第五十六条 开户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会计部门填写贷款收回凭证收账。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凭此登记贷款登记簿,贷款调查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借款合同登记簿。资
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通知贷款决策岗。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清贷款需展期还款的,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开户行提出展期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附件十六),并出具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经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调查、审核部门(或岗位)审查、决策岗批准后,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并报原贷款审批人备案。外币贷款展期须到原国家外汇管理登记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贷款偿还完毕后,借款人应及时到原国家外汇管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十八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与开户行协商,报经行长或行长授权人同意后,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通知办理贷款提前还款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而不能按期归还的,从到期日次日起,会计部门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通知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贷款调查部门(岗位)。
第六十条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将有关资料交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归档。
第十章 不良贷款质量监管
第六十一条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应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催收。第六十二条 依据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
依据有关规定,不良贷款现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和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系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无法收回,列为呆账的贷款。第六十三条 对呆滞、呆账贷款进行认定。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依据不良贷款分类标准,对呆滞、呆账贷款占用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贷款占用形态认定意见。
稽核部门根据呆账贷款认定的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实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调查情况,认定呆账贷款占用形态。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填写呆滞贷款认定审(报)批表、呆账贷款认定审(报)批表(附件十七和附件十八),稽核部门签署呆账贷款核实、认定意见。第六十四条 对不良贷款进行登记。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依据呆滞、呆账贷款认定审(报)批表,填制贷款占用形态调整通知单,通知会计部门调整账目。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贷款调查部门(岗位)依据会计部门提供的逾期贷款统计表和贷款占有形态调整通知单,登记贷款
登记簿。
第六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对借款人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在到期日的次日向借款人签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附件十九),并在贷款收回前按月签发通知书,由借款人、保证人签收后取回留存。
对已经形成的呆滞、呆账贷款,应用规劝、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清收。
第六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统计、分析、考核。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在与会计部门的逾期贷款统计表、贷款调查部门(岗位)的贷款登记簿核对后,按季填报信贷资产监测考核表。同时分析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及原因,提出防止、减少不良贷款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呆账贷款的核销。对认定为呆账贷款的,由开户行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审批呈报表(附件二十),并附呆账贷款认定审(报)批表等有关资料,经开户行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市行组织资产保全、会计等部门逐笔审核,稽核部门逐笔审计,经
财政部门审查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后,会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在贷款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一章 贷款的总结评价
第六十八条 贷款清偿后,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要及时进行贷款的总结、评价。第六十九条 短期贷款总结。开户行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要在短期贷款归还后7日内进行贷款总结,填写短期贷款总结表(附件二十一),并将总结表逐级报送审批行。短期贷款总结主要内容:
(一)短期贷款的使用效益;
(二)短期贷款操作规范化总结;
(三)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及贷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的意见、建议。第七十条 中长期贷款项目总结评价。在中长期贷款还清后15日内,开户行资产保全部门(贷
款检查岗)应对中长期贷款进行总结评价,写出项目贷款总结评价报告,填写贷款项目总结评价表(附件二十二),并将报告及总结评价表逐级报送审批行。
第七十一条 审批行对上报的贷款总结评价意见的审查意见反馈给呈报行,并通知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评估机构、审查部门(岗位)、决策岗、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等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十二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信贷部门(岗位)应建立、管理信贷档案。
第七十三条 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按借款人分别建立信贷档案。信贷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二)贷款运作资料档案。
第七十四条 信贷部门(岗位)逐步积累以下资料:
(一)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各种经济、金融法规;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等。
(二)国家或本地区公布的经济统计资料;重点行业及主要商品购销存情况及市场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统计资料等。
第七十五条 要按下述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一)原始材料账册化。对企业提供、银行形成的数字、文字资料,按户分类编号,按年装订成册。
(二)必备资料标准化。必备的信贷资料,要按统一设计的表格填报,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口径一致。要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资料及借款人经济档案、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及时上网传输。(三)移交档案制度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档案资料要办理移交手续,并由有关领导监交。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6.北京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申请流程 篇六
1、企业申请和贷前调查。经办支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后,指派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通过调查后同意受理业务的,信贷员撰写调查报告。
2、贷中审查审批。经办支行审查人对贷款申请人各方面情况和调查人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意报批的业务,在经办支行权限范围内的经贷款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后,报签批人签批;对于超经办支行权限范围的,要上报总行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3、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支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开立贷款账户,发放贷款资金。
1、小型企业基本条件:
(1)发生信用业务前在我行开立账户,有一定结算量;建立信用关系以后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经营收入基本在我行结算。
(2)持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及贷款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信用良好,具备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
(4)连续经营且经营正常,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在北京有自有居住场所。
(6)企业可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并接受实际控制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7)能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能够提供可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担保的,基本条件可适当放松。
2、微型企业基本条件:
(1)企业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经营收入全部在我行结算;主要经营者在我行开有个人账户。
(2)持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及贷款卡。
(3)在北京注册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信用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4)经营者或业主在北京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5)能够提供有效订单、合同等,证明具备充足的还款来源。
(6)可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捆绑实际控制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7)能够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8)经营者个人品行端正,社会反应良好。
(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能够提供可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担保的,基本条件可适当放松。
3、限制性条件:具备以下特征的小企业不考虑对其提供信用业务:
(1)企业自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主要股东、企业经营者或业主有不良贷款余额、担保余额,或有未结清的违约贷款。
(2)企业主要经营者从事本行业不足一年,或企业持续经营不足一年。担保公司担保、有价单证质押除外。
(3)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4)企业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发生经济合同下的重大违约事项。
(5)企业或企业法人背景不详,关联交易情况无法查清的。
向北京银行申请小企业贷款的渠道有哪些
1、通过本网站直接提交业务申请;
2、可直接向我行任意营业网点提出申请;
3、通过我行电话银行(北京地区010-96169、天津地区022-96269)提出申请。小企业贷款利息归还的方式有哪些?
7.房地产银行贷款的流程 篇七
一、宏观经济面的风险
当前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经演变成整个全球的一场金融危机, 中国随着入世的不断深化, 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中国的金融机构的不断走向世界, 世界上的经济震荡对我国的经济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 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是共生共荣的, 只要房地产出现问题, 我国的银行业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二、来自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
首先, 信用风险。商业银行的贷款参与了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 从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到房地产开发阶段, 再到房地产销售阶段。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资金在不断循环流动中回收、增值, 在三个阶段的循环中, 任何一个阶段的资金链循环出现障碍, 都可能导致商业银行贷款资金风险转化为商业银业房地产贷款的预期损失或未预期损失, 因此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将在三阶段间进行传导。
其次, 企业经营风险。房地产企业融资是以间接融资为主, 商业银行介于存款人和企业之间起资金融通的作用, 这样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好, 银行、存款人和企业之间的资金循环才能正常, 反之企业效益不佳, 拖欠贷款, 银行就可能出现坏帐。因此房地产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与银行房地产贷款安全密切相关。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就在于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的风险。房地产项目开发是一个需要大量资金、较高技术水平的高风险的经营运作。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一个有较长周期, 项目的一次性、不可重复性特点和过程中太多的不确定因素, 构成了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具有较大的风险。
三、来自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
在房地产金融中存在的风险, 最重要的风险还在于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银行自身操作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银行房地产信贷审批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这主要发生于年前, 因为中国的银行业体制存在较大缺陷, 项目信贷审批委员会集体审批机制还没有建立;第二种银行房地产信贷操作不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 这主要发生在年以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成功, 我国银行业信贷审批管理体制己有较大完善, 房地产信贷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 已建立起比较完整的一套操作规范。但由于发放房地产贷款可带来可观的贷款利息收入外, 还有很多如评估费用收入、保险费用收入、咨询管理费、后续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很多附加效益, 因此各大商业银行都将房地产企业列为优质客户。一些商业银行为了争夺房地产客户, 或为了完成短期的营销目标, 往往对这些客户言听计从, 对其贷款违规发放、管理, 这样就对银行房地产贷款埋下了重大隐患。
四、个人住房贷款主要风险
由于个人住房贷款持续期较长 (最长为30年) , 贷款风险往往在数年后才表现出来, 特别是房价出现急剧下滑时,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将大量涌现出来。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分险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 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作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主体之一, 借款人自身素质与能力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还款能力风险和还款意愿风险两个方面。
其次, “假按揭”引起的相关风险。“假按揭”一般是以不真实购买住房为目的, 开发商为降低财务成本、加快销售资金回笼等目的, 利用内部职工或者关系人员冒充客户和购房人, 将暂时无法、售出的房子通过虚假销售 (购买) 方式, 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通过对风险的分析, 本文综合许多学者的观点得出以下的防范风险的策略:
1. 强化银行职员的贷款风险意识和严格把关贷款各个环节
首先, 树立以人为本、人与制度并重的贷款风险管理思想, 强化员工贷款风险管理意识;其次, 强化措施和规范操作, 把好房地产信贷审查关和抵押物风险防范关;再次, 严字当头和加强创新手段, 把好房地产信贷审批关和房地产信贷贷后管理关。
2.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贷款的外部环境
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自身努力是一个方面, 同时需要建设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行业指导和宏观调控是根本, 制度和产品创新是保障, 信用和法制环境建设是基础。我国应该要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健全我国的法律系统。
3. 完善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风险评级系统和监管机制
在对企业评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业的评级, 同时建立在行业中的相对地位的评级。
健全贷款审批制度, 首先是建立以“三查”为基础的审贷分离制度。建立全方位的贷后风险监管体系, 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 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 定期检查与非定期检查相结合。
4. 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风险预警机制
只有正确分析判断房地产业发展形势, 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房地产贷款预警机制, 这样才有助于商业银行在做好房地产信贷业务同时更有效地防范风险。
摘要:次贷危机的爆发给我国商业银行很大的启示, 在这个时候探讨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显得非常重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房地产贷款风险, 然后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相关的防范风险的策略。
关键词: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杨有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296
[2]刘士余: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J].中国金融, 2008 (1)
8.关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评估 篇八
一、接受评估委托前需要注意的问题
抵押贷款评估的前提应该是银行已有同意放贷的意向。有些评估委托方在没有得到银行表示同意贷款之前,就直接找评估机构要求进行抵押物的评估。当评估完毕,银行却不同意贷款时,就出现了不来取评估报告或要求撤消评估业务约定书这样的情况。因此,评估机构有必要在接受评估委托前提醒委托方,即评估机构只能提供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并不能保证贷款的实现。
在抵押物评估前,一些委托方可能会提出评估结果要达到某一具体金额等不合理的要求。这是对评估机构执业道德和风险意识的考验,评估机构应拒绝委托方这些不合理的要求。但评估机构应该与委托方充分沟通,说明拒绝这些不合理要求的原因从而避免评估工作完成后的“扯皮”。
还有一些委托方会要求评估机构提供抵押物“初步的预估值”。一些委托方甚至是找了多个评估机构,谁提供的“初步的预估值”高,就让谁评。而一些评估机构为争夺业务而投其所好,向对方随意提供使其满意的“预估值”。结果在正式提供评估报告时,因达不到当时应允的“预估值”而出现了纠纷。这些问题,都是在接受评估委托前需要注意的。
二、关于评估的价值类型
抵押贷款中的抵押物是处于准交易的状态,当贷款期满而债务方无法还贷时,银行有权处置抵押物。银行在确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时,要考虑风险,进行变现能力分析,并要扣除处置抵押物时发生的卖方税费等。因此,有人提出,为防范信贷风险,需要评估抵押物的清算价值作为抵押价值。但是,评估机构评估的清算价值并不一定能符合贷款银行的要求,因此《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建设部、人行、银监会建住房(2006)8号)要求:“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同时要求“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关注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最后由银行来确定贷款数额。
三、商品房抵押时的评估
商品房抵押评估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商品房抵押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比较案例选取时应注意的问题
市场比较法中比较案例的选取,决定了评估结果的正确程度。笔者认为比较案例选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比较案例应尽可能选取同一供求圈内与同一地段等级的交易案例。同一地段等级内可能存在一些价格特别高或特别低的交易案例,这不足为怪,因为这可能是存在一些特殊的因素。我们在选择比较案例时,不要选取这些特殊的案例。
(2)比较案例的选择不应集中在同一个住宅区。因为同一住宅区价格影响因素基本上是雷同的,如果同一住宅区挑选了多个比较案例,实际上只能起到一个案例的作用。
(3)比较案例的交易日期要尽量接近评估基准日,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较大时。如这两年来,福州市商品住宅市场涨幅一直很高,如选用一年前的交易案例作为比较案例,无疑将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程度。
(4)比较案例的价值属性应尽量一致。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今年五月份已经出台了根据户型价格差异确定的户型指数,因此,商品住宅评估时所选择的比较案例户型应相同。此外,作为比较案例的商品住宅所在小区的建筑密度及配套设施也应尽量接近;建筑类型(多层、小高层、高层)也应尽量对应;写字楼的档次(智能化程度)也应尽量一致等等。
(5)比较案例中的特殊因素在案例所披露的信息中没有被体现。如住宅楼东把头的价格比中间楼口便宜,二层的价格比四层的贵等不合常理的现象。这往往是因为存在其他的因素。如住宅有现房和期房之别,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与按揭之别,并可能存在有关系背景的交易和特殊交易方式下的交易等。
(6)从某些信息来源获得的交易案例的交易价格,是纳税之后的价格,低于实际的成交价。我们在评估报告中必须阐明所选用比较案例的来源,并对于所选用比较案例的交易价进行具体分析,对于有确凿依据证明其与市场行情有明显差异的交易案例,应予剔除。
2.除比较案例的选取以外,市场比较法的应用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市场比较法中商品房装修状况的比较是指对商品房一次装修的比较。商品房二次装修的状况不应列入评估中进行比较。因为商品房的二次装修档次差异很大,且装修的式样也因人的喜好而异,比较案例装修的具体状况一般不进行现场勘察,因此,在市场比较法中,不能将商品房的装修价值与建筑物的价值合并在一起评估。并且,二次装修的价值一般也难以被买方所接受。因此即使二次装修需要评估,也应是单独进行评估。
(2)不应将商品房的“成新率”作为比较因素。评估中,一般只需考虑商品房建造时间之间的差异。“成新率”仅仅是成本法中分析损耗后的结果。在市场比较法中,“成新率”这一模糊的概念不能作为比较因素。
四、自建房抵押时的评估
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的自建房,自建房的抵押评估一般适于采用成本法。只有在其具有明确且稳定的出租收益时,才适于采用收益法评估。
五、在建工程抵押时的评估
在建工程抵押时的评估可采用假设开发法与成本法进行评估。假设开发法即是将在建工程开发完成后所拥有的合理的市场价值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扣除成本、税费和正常利润。成本法即是确定在建工程已完工形象进度的完全重置成本。
假设开发法需占有详尽的工程资料,其评估选取的许多参数都需要依赖于评估师的判断,工作量也较大。而采用成本法评估在建工程,有人会认为评估的只是“成本”,而未体现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实际上,只要在重置成本中合理地计算投入的资金成本与投资利润,成本法与假设开发法这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不会太大,具有可比性。
在建工程抵押估价报告要披露工程是否拖欠工程款。《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出具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数额”。因此,在接受评估委托时应要求委托方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六、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的抵押评估
这类房产的评估方法也适于采用市场比较法。在缺少可比案例时,可采用商品房的交易案例。不过要注意应尽可能选择个别因素和区域因素品位相称的商品房案例。
七、变现能力分析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要求:“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但目前一些评估报告的变现能力的分析还十分粗浅。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得出了下列的商品房变现率分析表,供同行们参考。
首先要对影响变现率的相关因素进行充分的定性分析,然后才能得出定量的变现率。影响变现率的因素可以归纳为品质、转让属性、潜在市场状况和变现期限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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