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笔录

2024-07-16

行政案件笔录(共11篇)

1.行政案件笔录 篇一

浅谈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笔录的制作

赣榆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傅美余

摘要 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是常用的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其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执法办案质量。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渔政执法人员对文书制作不够重视,导致在调查询问中询问随意,文书填写不规范,表达不准确,抓不住问题关键,甚至使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出现矛盾。如果出现行政诉讼,及有可能导致败诉,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重视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

关键词:渔政执法 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 制作

一、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的定义和作用

现场笔录是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渔业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实施检查时,用于记载可能与渔业违法活动有关的法律文书。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的违法情况和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就能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是实施渔政处罚的证据之一,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人的陈述。

询问笔录是指渔政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向被检查人、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就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记录。其记载内容是实施渔业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和证据,是执法人员使用的最频繁的执法文书,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处理。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其目的是查明和证明违法案件事实,任务是核实已知事实和证据,查获未知事实和证据,全面收集与综合评判证据。在案件处理中,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是固定事实,获取证据的必要手段,也是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

二、制作现场笔录应遵循的原则

现场笔当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质量,甚至关系到所办案件是否成立的问题。要做好现场笔录必须组织实施好现场检查,才能达到预期效果,现场检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制作现场笔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一是做到“四个必须”: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必须着制报执法;必须使用专用或有执法标志的车、船。二是记录结束后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能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它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2)客观实录性原则

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保持客观实录,不做评论和判断结论。制作笔录要沉着、冷静、细致,必须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规定,应精确、全面、客观、如现场查获的违法渔船,没有捕捞证并不能说明没有证书,笔录应当不作评论,不下结论,否则会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还易导致当事人情结对立,从而影响案件的深入调查。

(3)详略得当原则

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权务义务,然后实施检查,依法实施必要的扣押、先行登记保存以及现场拍照、录像等,这些程序都要在笔录中加以叙述。对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抓住重点,详细准确记录,对与案件无关的不要写进记录。如检查渔船时,应重点记录当事人船只情况、船名号、船主、马力、吨位、作业方式等,力争达到使不在现场的人通过阅读笔录了解现场的检查情况。

(4)完整性原则

制作笔录一定要注重完整性。由于检查时时间紧、任务重等原因,有时记录内容不够完整,容易出现遗漏。有时只填检查时间不填结束时间,不能只填小时,不填分钟。检查地点应详细,当事人年龄、性别、身份、驻址要填写。当事人不能只签名,不写对记录表达的真实意见。

三、制作询问笔录应遵循的原则

实际工作中,有些执法人员不重视询问笔录的制作,导致询问笔录不规范,语句表达不够准确,没有抓住询问的关键点,甚至使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出现矛盾,缺乏证据效力,因此,询问笔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时首先应表明身份,必须两人以上在场,笔录结束后应交被询问人审阅确认并签名。另外《行政处罚法》中明确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执法中,这一点是执法人员最容易忽视的,因此,在询问笔录中应记录,是否需要执法人员回避。只有按照法定程序调查结果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实是求是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 事实为依据”。因此在询问笔录时应遵循实是求事原则,对有关人员所做的陈述,应客观的反映,准确记录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掺杂自己的主观认识,记录人更不能为了达到确认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目的,故意改变当事人的陈述,按照自己的意思,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客观事实。

(3)重点性原则

记录人要围绕调查主题,分清主次,将询问重点的各个细节和要件记录清楚,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与案件无关的尽量不要问、不要记,关键问题如果没有记录,这样的笔录是失败的,也无法律效力。如渔政处罚中,收取资源赔偿费,如果不记录该船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就无法确定。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应注意事项

渔业行政管理机关现场检查制作的笔录和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虽然各有侧重,有着一定的区别,但尊重客观事实却是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制作笔录时应避免以下问题。

(1)避免准备工作不充分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准备调查提纲麻烦,致使在实际操作时,心里无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简单的违法事实,记录的前言不搭后语,没有目的性。殊不知,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调查,可能什么也得不得,或者得到与原来相反的结论。因此事先做好准备,在询问的时候,就能够按部就班的得到想要的效果。

(2)避免文字表述不准确

写时间,一般不要写“上午”或“下午”,而应写明具体时间,当 事人的姓名应以身份证为准,并且当事人签名时应与身份证一致。忌用“大概”“大约”“估计”“左右”等模糊用语,如记录鱼获物致死量,一定要准确××公斤。

(3)避免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

有的案件需要多次现场检查和询问当事人,深入了解违法事实。因此最好在下一次调查之前,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对进一步核实的问题作到心中有数,在调查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有出入,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使再次确认,达到前后统一。

(4)避免笔录制作不规范

必须强调的是记录人在笔录形成后,不得在记录上乱改、乱画、乱加注解,也不能在自己认为重要的地方画线条、做符号,这样做不仅不规范,而且还会影响笔录的法律效力,因为形成笔录时,凡是需要更改的必须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如果随便添加,笔录将失去原有的真实性。

五、总结

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不仅反映出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机制是否健全;不仅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技巧、业务能力,还反映了执法人员思想水平,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对一名合格的执法人员来说,要做出高质量的笔录,不仅要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一定的书写速度,还必须具备较深的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社会知识,因此,执法人员必须严格自律,加强学习,认真做好每一份法律文书,力争使自身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更深层次的提高。

2.浅谈行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篇二

一、把握时机 适时制作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产生动摇的心理变化分为几个阶段:试探摸底阶段、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坦白阶段。这五个不同的阶段在许多情况下并无明显界限。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丰富的侦查经验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阶段,讯问笔录的制作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把握好时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经过这几个心理变化之后,在其彻底缴械投降,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以后,在其坦白交代时再制作讯问笔录。如果时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在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阶段急于做讯问笔录,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讯问内容来试探虚实,摸清侦查人员的底牌,一旦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方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准备,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困难。而在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之前,也不适宜做讯问笔录。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稳定,如果急于固定讯问笔录,会造成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甚至会使讯问工作前功尽弃。

二、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

(一)受贿罪讯问笔录要突出受贿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身份因为有其他书证及任职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笔录上不需要作为重点,但是在其个人简历中应该有所体現。受贿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应该作为讯问笔录的重点。

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受贿行为的犯意如何形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行贿人为何向其行贿的认识,“权钱交易”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受贿行为关于对财物占有的认识等主观因素。其中讯问笔录中难度最高的是往往是体現犯罪的主观方面,因为客观方面毕竟有事实经过呈現,而主观方面需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自己内心深处占有贪欲和犯意,这不得不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阴暗,让其来讲明自己内心占有的贪欲,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启齿。而且这些受贿罪的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有为数不少的领导干部,让其自己揭露自己的内心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想象难度有多大。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行为,但当制作讯问笔录,深入挖掘其犯罪思想根源时,也是不愿意直接面对,甚至产生回避心理。这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引导,结合犯罪行为的一些客观表現,通过客观表現体現其主观意图,促使其深入挖掘自己的内心世界,将其犯罪的主观意图揭露出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语言,必要时可以进行引导,但笔录中尽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语言来表述,这样才会使得讯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

犯罪客观方面也需要详细体現,诸如: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和行贿方商谈的经过,行贿方的请托事项,收受财物的特征、数额、数量、面值、存放地点、用途去向,谋利事实的经过等等。

(二)行贿罪讯问笔录突出强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犯罪构成要件

行贿罪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比受贿罪更突出强调的是行贿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在笔录中明确行贿人谋取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但是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現并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

三、以细制胜 防止翻供

“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用在贿赂犯罪的笔录制作上面恰如其分,再适当不过了。在制作笔录时,侦查人员要围绕细节展开讯问,围绕细节进行记录,在审讯中深挖细节,并事先堵其后路,防止翻供,这就要求对犯罪构成有影响的每一个细节都要集中体現在笔录上面。举个例子:受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行贿人去过其家中,而行贿人说在其家中将钱交给受贿方。这时就需要问清楚,行贿人是什么时间去的,如何去的,有没有陪同人,受贿方家在什么位置,家住几楼,家中的摆设,问的越详细,证明案件的事实效果越好。如果行贿人把受贿人家的具体位置、里面的环境、家具的摆设等,说的很清楚,这样足以证明行贿人去过其家里面。如果把这些客观环境都记入笔录中,就把一个可变的口供、证言和不变化的实物固定在一起,证言的可信度就不言而喻了。

司法实践中很多行受贿案件双方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以一些托词和借口来掩盖犯罪事实。行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和受贿人接受财物时,会提出一些冠冕堂皇的借口和理由来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这样也使得双方心理都容易接受,不至于尴尬。这些借口和理由不尽一样,无论是什么借口和理由,只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这种借口和理由就不攻自破。例如:行受贿双方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而且在双方交易时,言语上面确实提出来这笔钱是借款。这时就需要进一步挖掘犯罪事实,例如:你们表面提出来是借款,真实的内心是怎么想的,借款是否出具了借据,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是否有正当的借款理由,双方平时的关系,是否有过经济上的往来,借款是否实际使用,借款的真实去向,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有无归还的条件,没有归还的原因等等。这些细节一一讯问落实以后,犯罪嫌疑人的内心的真实想法就会充分暴漏出来。借款这种托词和借口就成为了行受贿双方之间的遮羞布,是为了掩盖行受贿犯罪事实而提出来的借口、理由。将这些内容再一一记入讯问笔录,行受贿双方的犯意会充分体現,这份笔录就会成为一份高质量的笔录。

此外,讯问笔录上面的时间要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相一致,也要和提审(押)证上面的提讯时间相吻合,否则,以后庭审过程中,律师会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犯罪嫌疑人要逐页签名、摁手印,同时要特别注意最后犯罪嫌疑人的签署意见,有的狡猾的犯罪嫌疑人趁侦查人员马虎时,故意将意见写成“以上笔录和我说的不一样”,如果侦查人员不注意这一字之差,那么以后会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口实,甚至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证据。

四、注意行贿和受贿双方笔录相互契合,互为佐证

行贿方的讯问笔录制作要注意和受贿方的相互佐证彼此的犯罪事实。行贿和受贿犯罪的构成并不是对应的,有的案件,行贿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构成行贿罪。但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只要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构成受贿罪。对于索贿行为,并不要求有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而且谋取利益分为承诺、实施、实現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受贿罪。受贿人在接受财物时的主观心理,通过行贿人可以得到有力的印证。例如:行贿人因某事有求于受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言语上并没有过多的交流,放下钱物就走了,可是受贿人当时的表現对于受贿罪的构成十分关键,只要收下了财物就可以构成受贿罪,受贿人并不需要在以后为行贿人去谋取利益。只要其主观上明知行贿方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收下了对方送的财物,就视为承诺为行贿方谋取利益。在制作行贿方的讯问笔录或者证言时,就需要把受贿人接受财物的语言、语气、动作及一些行为表現体現出来,这样就可以印证受贿人当时的主观心理。

五、注意间接证据和再生证据在笔录中的体現

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除了双方的口供外,多为间接证据,对于间接证据的收集不能忽视。在讯问行贿人行贿的犯罪事实时,要注意是否有其他人知情,如:家人、司机、秘书、会计、出纳、生意伙伴等和行贿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果有,要记入笔录,从而补充间接证据。行贿资金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取款的,也要记入笔录,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和记账凭证等书证,来印证行贿的犯罪事实。

3.民事案件庭审笔录3页 篇三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被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被告一: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 被二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等×××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审: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担任本案记录。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被告一:清楚。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审:总结一下本案争议焦点(内容略记)。双方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举证。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1、2、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

审:传证人×××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被一:没有。被二:没有。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论。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被告二:……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被告一:不同意。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书:全体起立。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不服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不服判决。

4.2018律师民事案件接案笔录 篇四

本接案笔录与委托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请委托人认真阅读,如有疑问及时提出;本接案笔录自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接案时间: 年 月 日

接案地点: 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案 由:

接案律师:、记录人:

委 托 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户籍地:

委托人的现住址:

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电话:

地址:

律师:我(们)是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律师证件)根据法律规定和所的指派,接受您的委托,担任 与 一案的 代理人,您是否同意?

委托人:

律师:根据《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双方协商,本案的律师费为.元,该费用需在《委托合同》签订时交付我所(或委托人已经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风险代理:)办案时所需交通费、打车费、差旅费、查档费、复印费等预计 元,由委托人承担,您是否同意?

委托人:

律师:根据律师执业规范,律师不得就承办案件的结果向当事人承诺。律师根据委托人陈述对案件做出的预测性分析,不是对案件结果的承诺。诉讼(辩护)有败诉风险,案件的结果只能由委托人承担,已交付的律师费不退,您是否明白?

委托人:

律师:如果委托方擅自解除委托,已交付本所的律师费不退,同意吗? 委托人:

第1页

律师: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的义务,如有虚假陈述,后果自行承担。现请您简要陈述案情。

委托人:

律师:请您就上述事实提供证据,如有人证,请提供其姓名及联系方式;如有其它证据,请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向法庭提供,请您开庭时携带,请委托人自行妥善保存。

委托人:

律师:您提供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且由此引发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委托人:上述风险我自行承担。

律师: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在接受委托之前,我们要向你告知如下法律服务风险和法律服务要求:

1、律师只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你弄虚作假和提供伪证;

2、律师只能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不负责向办案人员请客送礼和行贿;

3、律师不承担办案风险,律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不承诺胜诉;

4、你本人应当积极举证,需要律师为你调查取证的,你应全力配合律师调查取证;

5、如果你委托的事项违法、如果你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你隐瞒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另外,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需要委托办理的法律业务还有可能存在如下法律服务风险:

以上告知事项,你都听清楚了吗?

委托人:

第2页

律师:您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或答辩理由是什么?

委托人:我的 是

律师:您的 存在以下问题,且由此引发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委托人:我听明白了,上述风险我自行承担。

律师:您是否要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如提出上述要求,须向法院交纳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同时须交纳相关费用(进行说明)。

委托人:我 进行证据保全;

我 进行财产保全;

我 进行先予执行。

律师:请您在 日内准备好诉讼费 元(此数额为大约数额,具体数额以法院要求交付的数额为准),如您未及时备齐诉讼费而延误诉讼,其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委托人:我会尽快备齐诉讼费的。

律师:我所不对诉讼结果作任何承诺,诉讼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委托合同签订之日,即为律师工作启动之日,出现以下何种情况,代理费均不予退回:

1、对方或您方撤诉(包括在立案前就决定不起诉);

2、调解结案或与相关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包括律师未参与的情况下调解结案或达成和解协议结案)的;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或单位注销);

4、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后,又与本所解除合同的;

5、委托人:我清楚,如出现上述情况,我不要求退回代理费。

律师:如遇承办律师撞庭(两个案件同时开庭)、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委托人允许受托人临时更换承办律师代理,您同意吗?

委托人: 律师:请您阅读笔录,如无误,请签名确认。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5.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 篇五

关键词:行政 公益诉讼 线索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频发。同时,一些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情形也屡有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机关的监管权威和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制约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如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应是其监督职能的应有之意,而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2015年7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印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试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其中就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履行职责的含义

如何理解“履行职责中发现”这一要求?实践中,有人认为,按照目前检察机关的内部架构,行政公益诉讼职能自然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行政检察部门承担,而该部门当前的主要职责是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因而,“履行职责中发现”应是指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具体就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相关案件中发现。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对于法律实施具有法定的监督权,因此凡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只要其结果造成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都应该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

对此,我们认为,如何把握行政公益诉讼“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含义,对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至关重要。界定“履行职责”需要结合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既不能太过狭窄,也不能过于宽泛。一方面,我们不能限缩在具体履职部门的职责分工上界定“履行职责”的含义,《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而非“检察机关具体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事实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虽具体由检察机关内部某个部门承办,但对外是以检察机关名义履行职能、承担职责,因而,“履行职责中发现”应指检察机关在履行相关法定监督职责时发现案件线索,如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实践中众多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其中往往存在行政机关人员违法犯罪情形,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完全符合立法本意和检察机关职能配置。另一方面,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层面理解,对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均应履行监督职责,但如若要求检察机关对所有未依法行政的行为均开展监督,既与检察机关现有人财物力配备不相适应,也不符合监督权设置的原则,最终可能会干扰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使监督权与行政权错位,或者导致监督职能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方案》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限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案例中,某县检察院开展督促依法履职并最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符合《方案》的基本精神:一是案件涉及的是生态环保领域;二是砂石场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一直违法占用10亩林地开采砂石,县林业局未能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导致林地被破坏;三是县检察院在开展的生态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予以监督,符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二、线索发现的基本路径

获取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成效。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现案件线索。

(一)注重结合督促依法履职工作找线索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是民行检察部门一项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往往会造成国有资产、公共资源、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们认真分析过去两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875件督促履职案件,全面梳理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具体表现,从中发现了一些案件线索。如,今年年初,阜南县检察院针对土地出让、规划变更、房产证发放等过程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职,土地出让金等国有资产拖欠5亿多元的情况,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3份,在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时发现,还有3份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怠于履职,形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太和县长江金属材料公司为一家铅污染严重企业,曾被省环保厅责令停产并挂牌督办,当地环保部门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该企业在整改没有达标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超标排放污染物。利辛县汝集制革厂因加工皮革产生大量污水,致使该地当地群众养殖、灌溉的主要河水常年为劣五类,由此引发的诉讼和群众上访事件持续不断。这两起污染环境事件边整边犯,持续时间长、危害大。检察机关通过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一方面加大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职力度,促使污染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也初步形成公益案件线索。

(二)注重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找线索

近年来,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甚至与有关企业相互勾结,失管漏管脱管,破坏了行政执法的廉洁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我们认真分析近年来办理的生态和环境资源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可能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列出线索清单,加强与反贪、反渎部门的联系,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梳理、移送、办理、反馈等协调机制,做到有价值的信息不放过、能成案的线索必审查。如,宿州市院查办省环境监察局原副局长魏继伯受贿案时发现,宿州文金制革公司存在非法排污、造成严重污染问题。环保部门按照检测结果及有关规定,应当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并按程序审查决定是否关闭该公司。由于该公司总经理向有关人员行贿,致使该公司至今没有关闭,村民灌溉、饮用水等受到了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查明情况后,及时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建议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仍得不到及时纠正,或社会公益组织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将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此外,自侦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并移送了省国土资源厅违法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将本应该注销的探矿权证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8亿元案。

(三)注重结合刑事检察工作找线索

各地民行检察部门积极借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通过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内部配合,使一批刑事部分正在办理或已经结案、行政违法尚未纠正或公共利益损害没有得到合理赔偿的案件,进入公益诉讼渠道。如,宿州市院在办理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某、纪检组长夭某等人滥用职权审查批捕一案中,发现灵璧县明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资源208417.9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应当吊销其许可证,而县国土局只对其进行了一般的行政处罚,怠于履行职责,构成行政公益诉讼线索。2015年4月,铜陵市公安局水上巡逻警察支队通知铜官山区院公诉部门,称安徽铜冠新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常使用及擅自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改变污染物排放浓度,使含有重金属镉的生产污水未经环保处理后即予排放,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因系向长江河道非法排污,涉及环境公益,该院公诉部门及时通知民行部门,一同前往公安水警支队调阅、复制有关案件材料进行线索审查摸排。目前,该案刑事部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该案涉及污染企业向长江河道非法排放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就民事部分与有关环境公益组织进行沟通、协调,在有关主体不能提出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拟就损害社会公益问题提起诉讼。

(四)注重结合开展检察专项活动找线索

近年来,为突出打击重点,各级检察机关根据一个时期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开展了各种类型的专项活动。专项活动主题突出、范围明确、力量集中。如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查办环保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很多案件涉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我省检察机关结合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同步推进立案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既扩大了专项活动的效果,也提高了查找公益诉讼线索的效率。如,安徽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35.23吨废液污染环境案,宣城市宣州区铂曼金属制品厂非法处置3吨废旧铅酸危险物污染环境案,均为侦监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并移送。太和县肖口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园,界首市田营循环经济产业园违规排放废水、废气,造成地表水、地下水、空气严重污染案等公益案件线索,均为自侦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查办环保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中发现并移送。两个专项活动,仅省院侦监处就移送线索3件,省院反渎局移送4件。这样,不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刑事法律追究,也使一批影响本地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反响强烈、百姓深恶痛绝的公益案件线索进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视野。

(五)注重结合筛选媒体曝光新闻事件找线索

媒体曝光新闻事件涉及面广,多是社会热点问题,其中不乏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契合的内容。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通过有关领导批示、有关机关交办等方式,由控申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纳入检察机关提请公益诉讼的视野。2015年6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以“安徽池州千亩田变荒地 河水被污染无法灌溉”为题,对东至县香隅镇化工园非法排污情况进行报道,反映园区内8家涉苯企业利用雨水收集管网的管道、沉井排放污水,苯超标136倍,造成环境污染事件,致使农民有地不能种。省、市两级检察机关敏锐意识到其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并损害社会公益,构成公益案件线索,遂主动出击,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企业进行侦查取证,固定证据。目前已监督公安机关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对当事企业法定代表人立案侦查1起,对环境执法部门怠于履职、公益损害后果等事实正在进行摸排和调查。

(六)注重结合与“两代表一委员”和社会组织联络找线索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接触面广,关注社会问题,反映渠道通畅。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代表、委员及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了解社会热点问题,通过适当的方式转化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2015年金寨县“两会”期间,有县人大代表联名反映该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采矿、污染环境情形,要求关闭该矿山。金寨县检察院在与县人大开展联络工作中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涉及侵害环境公益,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矿尾砂库项目与原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不符,占用基本农田和山场,属违法占地行为,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对该企业违法建设尾砂矿库行为作出处罚;同时,采矿期间溢出的选矿水、矿石淋溶水、尾矿渗透水、矿坑涌水等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对外排放,存在很大的环境污染问题,县环保局作为本县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没有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检察机关先后向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同时积极收集证据,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6.行政案件笔录 篇六

案件检查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何制作好谈话笔录就显得十分重要,谈话笔录制作这项工作,是我们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过谈话笔录,可以衡量和反映一个同志的办案水平。下面就谈话笔录的制作谈点认识。

谈话笔录是指各级纪检机关依照纪检工作各项条例的规定,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和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笔录。它有利于查明违纪事实、固定证据、经受检验。特别是个案的调查,笔录是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真实可靠的口供,对迅速查清事实,少走弯路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应十分注意获取涉案人的口供并制作好笔录。

一、谈话笔录的结构要求

谈话笔录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内容包括调查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身份、记录人身份、谈话对象性别、政治面貌等主要情况。

1.取证的时间和地点:时间要用公历记录,写明年月日

及起止时间;地点就是调查的具体地点。

2.谈话人、记录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等都要记录在案。

(二)正文部分要记录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谈话对象陈述的具体内容。

1.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调查对象、证人和其他知情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家庭情况、工作单位、职务、居住地以及证人和其他知情人与检查对象的关系等。查明这些情况,既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策略,采取合适的谈话方式,也有利于正确分析和判断证言的可靠程度。

2.谈话内容因谈话对象(调查对象和证人以及知情人)不同而不同。

(1)与调查对象谈话制作笔录时,内容主要是谈话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调查对象的回答和意见。应记清问题发生的过程和主要情节,包括时间、地点、情节、目的、动机、后果及有关人员的姓名、下落等。

(2)与证人(知情人)谈话制作笔录时,内容主要是通过言词提供出的能起证明作用的当时的案件真实情况。谈话人员要交待政策,讲明责任,告知证人(知情人)应如实提供证言、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应负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

忆。客观现实中,当时的案件真实情况包罗万象,但证人作证时,概括起来大致是通过判断和陈述来证明的。

第一,判断证明是指证人(知情人)对与案情有关的事物的属性、特征、存在与否等作出“是与否“的判断,侧重于反映事物的形状、属性和特征。例如问某证人(知情人)在某日晚上是否看见了某领导家来了生人,手里提着东西。

第二,陈述性证明是指证人(知情人)对整个案情或案件小的某个情节的发生发展及其过程所作的陈述。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何事、何因和后果。侧重于反映每个判断与当时的案情客观相符:全面陈述且每个陈述都应与当时的案情相符;把握好笔录内容的这些内在规律,就较易获得较为全面和真实的证据。

3.正文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重点记录谈话人所要调查的问题。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如“大概”、“好像”、“可能”“左右”等一些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词决不能出现在笔录上,不能准确表达的可使用“我印象中如何如何”或者用括号注明“具体我记不清了,以调查为准”等一些话。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谈话对象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能够把谈话对象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动作等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

要记录当时情况,以供将来定案参考。如谈话人员向谈话对象出示有关单据、谈话对象仔细查看、沉默等都要记录清楚。第二,要抓住实质,取有效之证。一份谈话笔录,对于案件定性来说用得上的也就那么几句关键性的词句,如果说关系到案件定性的关键性词句没有记或记不清、记不准,这个证据等于白取。不同的案件错误性质,各有其关键性的定性词句和实质性的内容,取证时只要方法正确,就能取到有效证据。例如嫖娼性质的案件,主要是把握当事人两性间的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交换。例如作风案中女方当事人谈到可以定性的关键时刻,由于女性的心理原因,只说到什么什么后“就与他上了床”。其实这“上了床”就是指发生性关系,这是关键性的词句。可是如果按原话记录是不能定性的。尽管调查人和谈话对象都心领神会,事实也是如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就差一层纸没有捅破”。这时就要抓住实质,用括号说明:指发生性关系。这样所取的证才是有效证据和有用证据。有时说到关键处,对方干脆就不讲了,此时调查人员应该替其说出来,然后再问对方,只要对方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就行了。再例如贪污案件,当事人谈到贪污公款时说:“这些钱是单位某帐户清帐的钱,我就拿了这些钱”,这一句话就说明当事人拿的是公款,这就是关键性词句,如果笔录中始终没有反映钱的来源是公款,那么当事人拿再多的钱也不能定性。

第三,制作笔录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记。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如贪污贿赂错误笔录上要反映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违纪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想要拿钱,客体就是党和国家的廉洁从政制度以及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要反映违纪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四,记录要记到位,对一些关键性问题,如表明态度和观点,提到人名、时间、地点和数字,最后应有意识地追问一遍,加以核实,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受贿案件往往由于都是“一对一”的单线特殊性,证据收集相对困难,这就需要将当时发生问题的每个细节记录清楚,如钱的面值、多少张、用什么颜色的信封包的,收下后对方放在哪里了,讲了那些话等等。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再例如:某财务处长交待,这笔钱是他通过私人关系将转帐支票兑换成现金的,这时你就要追问,什么私人关系,具体名字、在哪个单位工作等等一些情况都要问清楚,谈话对象回避的问题很可能是一些案件的突破点。

第五,重点记录谈话对象围绕问题所陈述的内容。主要记明谈话对象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注意写明时间、地点、数字、线索、关系人姓名、因果关系、事实经过等事实要素。记录要“全”、“准”,尽量写明情况。

第六,笔录要反映整个取证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气氛、情景。它直接关系到取证能否成功,取证是否有效。正常的调查情境应该是这样的:通过谈话人的问话、谈话和思想政治工作直至批评教育等语言,应表现出一种语境:即有平和自然的谈话语气,又能体现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威;既有严肃批评教育的语气,又有政策攻心感召对方的思想政治工作,调查人员公正、诚恳认真而又可亲的工作态度以及“两规”期间生活上对调查对象无微不至的关心等记录。切忌体现调查人员有逼供、诱供、谩骂甚至侮辱、体罚调查对象的情境。

(三)尾部主要包括谈话对象签字、盖章或押印和注明年月日。

1.谈话对象陈述内容记录完后,应将笔录交谈话对象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谈话对象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确认无误后,谈话对象在每页签字、盖章或押印,注明年月日,并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记录共几页,我都看过(或已给我念过),与我所述一致”的字样,笔录中改动部分,都要押印。谈话对象拒不签

字的,应注明不签字的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们签名证明。

2.谈话笔录一般制作一份,应归入案卷当中存档。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技巧

作为笔录人员应该苦练内功。一方面要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记录速度(笔录最好使用计算机打印),另一方面还应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了这些基础,作起笔录来就能得心应手。谈话笔录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和技巧。

(一)录音式笔录法:即谈话对象怎么说就怎么记,照葫芦画个样。这是比较理想的记录方法,但这种方法以证人的文化素质较高、语言精练、思维清晰、逻辑性强、记忆好、语速缓为前提,现实中这种现象并不多见。

(二)意记式笔录法:是根据谈话对象的言词通过笔录者的语言加工整理所做出的笔录,但一定要符合谈话对象的本意。这种记录适用于那些词不达意、语无论次、条理不清、思维杂乱的谈话对象或有浓厚方言,不用意记无法表达清楚的情况。

(三)索描式笔录法:有时有的谈话对象激动异常,不知所云,或是故意编造谎言,或是语速极快,连珠炮似的谈吐,令你无法笔录。遇到这种情况也有办法:备用一张草稿纸,先认真听,边听边将其谈话的内容、主要情节、关键部位,用简单明了的词汇先记下,待其说完,核准其内容的真

实性或待对方的情绪调整好后再作充实完善补记到正式笔录上来。

上述三种方法中,录音式笔录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记笔录”,而意记式笔录法和索描式笔录法才是我们所说的制作笔录,也是我们目前较为常用的笔录方法。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一)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笔录中尽量减少问话,特别是证人(知情人)陈述时,一般不要提问,应采取由谈话对象自己陈述的方式记录,问话可用“继续谈”、“接着讲”等词句。谈话人和记录人要配合默契,调查前要做好准备,掌握谈话的重点,认真拟定谈话提纲,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以保证制作谈话笔录时准确、迅速、内容齐全。

(二)制作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谈话对象的意思、格式要规范化要求,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记录时要忠实意愿,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更不能对发言人的意愿加以篡改。

(三)调查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自己的身份。调查中应向谈话对象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动员如实陈述问题,这些

情况应如实记入笔录。

(四)不论材料是否有利于案件定性,都应如实记录,并写明所述情况的事实依据,不能只记录符合需要的材料。也就是说,既要记录那些说明检查对象有错误的材料,也要记录那些说明检查对象无错误的材料;既要记录可能加重检查对象责任的材料,也要记录可能减轻对象责任的材料。如检查对象有立功表现的,笔录中就要反映出来。

(五)谈话对象提供的情况前后矛盾或含糊不清的,应及时澄清问题,并将这一过程记录下来。

(六)制作谈话笔录必须有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参加。调查应个别进行,不得把两个以上的被调查人召集在一起共同回忆,相互提示。更不能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集中谈话取证,以免影响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七)在记录中注意收集原始的书证和物证。有时证人谈话中提及到书证和物证,这时要注意收集提取。

(八)注意计量、时间和方位。时间和计量尽量记得准确和标准,强调背景时间,如节假日、当事人和当地重大事件发生时间,有利搞准和回忆。方位要注意根据当地的习惯把握好参照系。

(九)注意当地的方言、称谓的习惯和差别,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要正确使用。方言要与汉语衔接好,有的方言用

7.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篇七

案 由 时 间 地 点 主持人 书记员 主持人:今天应 要求对其违法建设一案举行听证会,下面请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调查人是否到会。

书记员:当事人是否到会? 当事人:

书记员:调查人是否到会? 调查人:

书记员:下面宣布听证会纪律。

1、在听证会过程中,所有听证会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应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2、听证会参与人在听证会期间,要求发言提问,陈述或辩论,需经听证会主持人许可;

3、听证会期间,不允许走动,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呼口号或实施其他妨碍听证会活动的行为;

4、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像;

5、旁听人员进入听证会,不准发言提问;

6、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视其情节轻重,听证会主持人有权予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听证会会场,没收录音、录像带;

7、对哄闹、冲击听证会、侮辱、诽谤、殴打听证会人员,严重扰乱听证会程序的人,依法追究责任;

8、所有的听证会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将手机关闭。书记员: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会? 当事人:

书记员:报告主持人,所有听证会参与人都已到会,可以进行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现在开始,下面核对身份。当事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族别 职业 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族别 职业 家庭住址

调查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族别 职业 工作单位

当事人、调查人对对方的到会人员是否有异议? 当事人: 调查人: 主持人: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对 违法建设一案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由 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 组成听证委员会,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委员会及书记员与本案有某种厉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更换听证会组成人员,但应该说明正当理由,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

主持人:当事人是否在7天前收到本局的听证会通知书? 当事人: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进行辩证,经听证委员会许可。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请求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对听证会笔录中,对自己陈述所作记录有权进行补正,不服行政处罚,有权依法提出诉讼,同时还应承担以下义务:必须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遵守听证会程序和规则,服从指挥,不得妨碍听证会活动的正常举行,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主持人:以上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当事人:

主持人:请调查人就本案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进行陈述。调查人:

主持人:请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

主持人:下面请调查人和当事人进行质证:调查人:

主持人: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

主持人:请调查人、当事人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主持人:本案听证会结束。

当事人签名(盖章): 调查人签名:

证人签名: 主持人签名:

听证委员会人员签名:

年 月

8.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浅议 篇八

关键词: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发展方向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9年后,房地产市场获得了空间发展,尤其对城市、城镇地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和类型也大大增加。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给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和难题,暴露出很多的审理问题。研究和完善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就显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现状

(一)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

根据调查发展,在2009年至今,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出增长趋势。各个地方的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既有统一性又有特殊性。虽然大部分是围绕房地产产权的归属问题展开的,但其中的原因和矛盾存在很多区别。在2009年之前,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平稳的发展状态,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相应的诉讼案件数量和类型也比较有限。通过对不同时期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房地产市场持续上涨的今天,房地产类的诉讼案件会保持这样的数量不断发展,而且诉讼案件的处理难度也会逐步加大。因此,有必要对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系统化研究,制定出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起因

对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类,得到这样的结论:房产登记类型的数量远远高于其他类型,并且诉讼案件的成功率将近80%,并且这个比例还在继续升高。除了房产登记纠纷外,还包括拆迁、住房保障、国家赔偿、抵押等多种类型。在2009年后,我国很多地区开展拆迁活动,导致拆迁和赔偿诉讼案件一路升高甚至超过房地产登记诉讼案件总量。我国的拆迁活动还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很多地区也存在着矛盾和问题。对房地产诉讼案件的原因进行分类处理,不仅可以有效的指导以后的房地产工作,还可以为拆迁制度、房地产发展政策提供合理性的建议,带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考

房地产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基础性支柱产业,对国际民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理和总结,找出了处理房地产纠纷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房地产诉讼案件中,房地产所有权纠纷和拆迁民事纠纷是主要的类型。这两种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分别是所有权手续不全和拆迁协议不明。比如: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所有权的管理不善,导致房屋在缺少完整证明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而后出现证件不出的诉讼案件。而在拆迁活动中,政府或者相关责任人与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待拆迁结束后,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争取个人权益,进而转变为诉讼案件。这些情况在所有的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比例,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活动进行细化分类,简化操作流程,在基层群众中达成共识,避免证据不足而陷入诉讼泥潭之中。

(二)案件处理方法亟需创新

案件处理方法的创新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首先,加大对房地产经济活动常识的宣传工作,让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可以减少经济活动中的纠纷,减少所有权和归属权混乱的问题;其次,添加案件预处理过程。预处理过程指的是法院将纠纷转移到行政管理中,让政府出面解决双方的拆迁、国家赔偿等涉及到政策的房地产纠纷。在这样的处理过程中,将政府和法院联合起来共同解决矛盾,为矛盾双方提供最合理,最有效的处理办法;最后,房地产行政诉讼案件系统化处理,争取形成房地产纠纷处理准则。众多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原则应统一化,并将处理准则进行上报审批,或者按照高级法院的处理规定开展工作。

(三)加快法律更新速度,让裁决有法可依

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关注的焦点内容。房地产交易的多样化发展已经超出了传统法律制度的内容,因此,国家需要根据现实生活需求,对法律进行针对性的更新,对多种新型房地产活动进行法律上的有效管理。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内容,从根本上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才可以让法院的判决更加具有说服力。比如:口头承诺而不进行书面通知,这种现象常常出现在与政府有关的房地产纠纷中。在法律中明确指出,书面说明才具有法律效益,口头承诺无效。这样的明确规定就可以让群众分清楚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案件中也不会处于弱势。

三、结语

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和处理,为我国房地产类型的纠纷处理处理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为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简单的说明。政府、法院应该联合起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将房地产经济交易公证,减少由于证件不全导致的诉讼案件。法院内部应提高对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纠纷的关注力度,对这方面的案件进行系统化总结,为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手资料。

参考文献:

[1]于向华.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分析[J].中国市场,2015(35).

[2]张惠明,张晓恩.土地行政行为和使用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基于基层土地管理的实践探讨[J].中国房地产(学术版),2015(3).

9.行政案件笔录 篇九

现场笔录

案号:

执法

地点

执法时间

****年**月**日

分至

执法

人员

执法证号

记录人

现场

人员

基本

情况

身份证件号

与案件关系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车(船)号

车(船)型

现场情况:(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包括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

□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

现场人员签名:

时间:

备注:

执法人员签名:

10.行政案件笔录 篇十

一、由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二)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3、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4、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2、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

(四)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代理并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判决;

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

8、明显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

9、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

(五)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六)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1、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七)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的证据。

(八)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

1、签订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是受胁迫的;

11.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篇十一

局局令第138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七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案审办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存档以及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案件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案件管辖、延期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办组织进行审查,并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

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对其证明内容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二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案件复核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前款(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案审办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听证:

(一)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三)确定听证主要内容。案审办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

(四)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持听证会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询问听证参加人的权利。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四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案审办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重新审理。

第四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第五十条 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第五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七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八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十一条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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