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改革工作总结(精选9篇)
1.公安改革工作总结 篇一
市、县人大代表视察公安“交巡合一”警务改革工作
6月4日下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曾军带领部分市、县、镇人大代表和“平安垫江”行动队全体成员,对全县公安“交巡合一”警务改革工作进行了视察。
视察组一行先后视察了县城桂东、桂北、桂西和桂南交巡警平台,然后在县公安局四楼会议室开展座谈。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凤主持座谈会,县公安局副局长贺洪荣就“交巡合一”警务改革工作进行了汇报。
座谈会上,代表们对我县交巡警平台建设、运行情况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县“交巡合一” 警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重视、措施有力,工作推进快、效果好、群众满意,提升了干警形象,密切了警民关系,拓展了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增强了公众安全感,为平安垫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代表们还就目前“交巡合一”警务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积极建议:一是加强交巡警勤务与辖区派出所工作的衔接,做到紧密配合、取长补短、互通信息,努力实现“打击犯罪更彻底,服务百姓更直接”的目标;二是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确保交巡干警的经费保障,配齐配足警力;三是加大对干警和协勤人员培训力度,强化管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四是加强交通基础设备设施的 日常管理,做好交通堵点秩序疏导和整治,完善惩戒措施,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五是加强“交巡合一”警务改革宣传,塑造公安亲民爱民的正面形象,进一步提高市民对该项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六是加大对交巡干警人性化管理力度,加强后勤保障,完善工作设施,缓解交巡干警工作压力;七是深化改革成果,推广改革经验,可逐步将“交巡合一”警务改革推广至中心场镇,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加强法治建设,确保“平安垫江”建设持续开展、富有成效。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太刚认为,“交巡合一”警务改革方式正确、成效显著,体现了当前社会治安“打、防、管、控”的工作要求,值得充分肯定;同时,交巡干警以爱岗敬业、克服困难、坚守岗位的形象,赢得了群众交口称赞,促进了社会和谐。他建议要在人员、经费、装备上加强保障,并强化交通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曾军主任认为,我县公安“交巡合一”警务改革坚持“从严治警、服务群众、打击犯罪”的要求,创新机制、增添措施、规范管理,社会效果很好。他指出,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今天,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纷繁复杂,要按照群策群力、共保稳定的方针,带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治安建设。他要求,一要处理好重点突破与警务建设的关系,协调推进“交巡合一”警务改革重点和基层派出所的警务建设;二要高度重视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支持的地方,就要迅速出动、给予保障,同时要依法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的问题,争取更多的干警编制,从体制机制上科学研究解决办法;三要高 度关注交巡干警工作环境建设,改善工作条件。
2.公安改革工作总结 篇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社会治安情况和管理办法出现了更多新的特点:社会治安现状更为复杂,新型犯罪模式明显增多,例如:跨国犯罪、智能犯罪、流窜犯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这是在以往计划经济时代所没有的新问题、新现象。由于城市流动人口迅速增长,户籍管理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原本的社会控制、防范约束作用减弱;公共场所的情况复杂多变,直接导致治安问题数量增加;私家车保有量迅速攀升,交通管理呈现复杂态势。最终要求我们的治安管理对象、具体内容和方式方法发生变化。
结合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对公安实践工作的迫切要求,现总结得出公安教学培养工作所面临的三方面主要问题。
一是教学内容与新形势下的公安实践工作不适应,陈旧滞后的内容脱离实际,一直没有根本解决,加上目前伴随社会意识形态的不断变化,刑事犯罪活动呈现出动态化、职业化、暴力化、组织化的新特征,进一步加大了公安工作的难度,进而凸显出教学内容滞后的矛盾。
二是缺乏一支既贴近公安业务、熟识警犬技术,又懂教育的高素质教师队伍,这无疑增大了“教学与实践相脱离”问题解决的难度。
三是教学方法、手段与新形势下的公安实践工作不适应。过于重视应试教育,重书本知识灌输、轻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培养。教学环境、工具器材缺乏,教学方式方法落后,难以摆脱“纸上谈兵”、“黑板破案”的落伍方法。
因此,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应变能力,毕业后不能迅速适应实际公安工作的需要,不会将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同公安实践工作结合,融会贯通、举一反三,更谈不上做到跨专业服务实战,同地方招警的学员一样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上岗培训才能独立工作,根本体现不出公安院校毕业生的专业优势。这种现状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需要,更不适应新时期公安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和当前乃至今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
针对以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务必要立足本专业出发的基本点,深化探讨公安教育改革,提高警犬技术服务实战的能力。警犬技术作为刑事技术下面的分支学科,培养的是专业性较强的应用型刑事技术人才,讲究的是人犬结合同时还要与其他专业的刑事技术人员结合;既要系统掌握本专业的知识、手段、方式方法还要系统了解其他刑事技术专业和刑事侦查专业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
一以理念创新为指导,树立重点推进实践教学的新理念
以理念创新为指导,树立重点推进实践教学的新概念,注重对未来带犬民警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对新情况的适应能力、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安教学最突出的特点应该是它的实践性,教师应该做到清楚地了解公安实际工作每天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同时结合自己学生的具体情况,对实践内容加以总结,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将公安工作必备能力进行分解组织教学,精讲书本理论,重点推进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创新思维的培养和操作技能的训练。同时加强在校的实验课教学训练,深化“模拟现场勘查训练”、“典型实战案例教学”、“刑事侦查、技术与警犬技术协作破案的综合训练”等一套较系统的实践教学。
例如:我们以痕迹检验学和足迹学实践教学为突破点。痕迹检验学的实验前两年都是让学生检验已经知道的玻璃杯上的手印,缺少让学生去寻找、探索,实验的内容单一,条件简单,缺少公安实战的条件,学生也就没有实战意识。现在尝试的方法则是在几个不同的房间里,犯罪嫌疑人的手印是在什么位置、什么器具上都不清楚,要求学生自己寻找。各种器具性质不同,光线反射也不同,学生用肉眼采用什么角度去观察才能发现印记,要费一番劲,把原来简单的实验条件,单一的实验内容,转变为更符合公安实战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实验。足迹学的实验场地从教学实验室调整到实验楼、综合楼的阴(背)面和杂草丛里,也有的是在建筑垃圾堆旁。通过环境、光线等客观的自然条件来增大足迹发现提取的难度。要求学生准备条件不一的鞋进行踏印,然后,他(她)们再用相应方法提取,条件虽然困难但更符合实战需要。
二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全面改革教学内容
当前,公安教学内容与实际公安工作不相匹配,我们主要的专业课程都按照全国统编教材为授课内容,这些教材虽然多数是本专业的专家和学者在总结公安工作经验和警犬使用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科学的方法提炼而成,对实践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由于其更新的较慢,难以反映公安工作的最新内容。多数教材理论知识强、实践意识弱,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战训练内容较少,缺乏配套教材等情况。教学内容的陈旧、落后严重影响了公安教学的质量。因此在教材内容上要明确提出教学知识的重点、难点等分类目标,并做到完整统一。特别需要着重做到将公安实践工作中的现场勘查、刑事技术、刑事侦查与警犬训练和警犬使用之间找到最佳的契合点。从体制上保证公安业务教学内容与公安工作实际同步发展,使公安教学站在公安工作实际的前沿阵地,面向未来。为此,必须建立以教学——科研—一服务第一线为一体的教学模式,通过教学内容的现代化来实现教学的现代化,真正做到公安教学为实际公安工作保驾护航。
三以技术创新为支撑,利用新技术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手段
公安专业课是实践性极强的课程,学生仅凭基本概念、规律、专业术语等抽象内容来把握公安专业知识,不能形成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实验教学的内容、要求和条件,接近实际,特别是接近公安实战的要求,反映出在不断地按照培养目标要求落实我们的教学行为。只有坚持为公安实战需要服务,才能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公安专业教学特点,依托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技术,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实践式等生动活拨的教学方法,围绕加强学生自学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加强学生思维能力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这一中心,创造一套适应公安专业教学的新方法。对公安业务课程中技能性、操作性强的内容进行训练,有条件可以深入到公安第一线,边讲授边操作训练。
应大力提倡使用高科技教学和多媒体教学技术,可以将警犬训练及使用中所研制出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应用到实践教学中去,在学生动手操作的过程中锻炼其实际操作能力,使其提前深入了解警犬实践工作;另一方面还可以验证这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实用性,并且找出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改善,真正做到教学相长,教学与科研相结合。重视模拟现场、情境教学等各类功能性的场所建设,创造动静结合、直观生动的教学情境,扩大学生视野,拓宽学生思维的空间,加快学生专业素质的培养。
四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根本保障,深化公安教学改革
3.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初探 篇三
一、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事权分离,效率偏低。
1.领导体制不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
我国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全国相当部分城市市与区、区与区之间所处角度不同,工作侧重点不同,领导者的素质不同,反映到具体工作上就出现不同的指向,基层公安机关面对来自不同方面的指令无所适从,职能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
2.人事管理体制不顺,警力配置混乱。
一个城市公安局分有市管干部、市局直管干部、市局与区共管干部、区自管干部等几大块,隶属关系不统一。地、市级公安局对非直管单位没有人事任免和调动权,对警力资源无法进行统一调配,由此造成警力配置与治安需要脱节,长年积累已严重阻碍了公安队伍建设。
(二)财政管理体制不顺,浪费资源,影响工作效率。
1.财政体制不顺,积极性下降。
公安机关昼夜办公、执勤办案、车辆通讯开支很大,但供给标准与政府部门一样,经费缺口很大;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一,政府投入幅度不一,一个城市的公安机关的装备在数量、质量、型号或类别上都统一不了,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许多派出所都依靠地方基层政权组织的经济补助运作,派出所楼是镇里盖的,车是乡里送的,水电费是村里给的,执法公正受到挑战。
2.经费使用不合理,浪费严重。
各地公安机关在经费使用上不受制约,没有统一的规划和标准,盲目攀比,盖大楼,买靓车现象盛行,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公安经费的投入,但在使用上得不到很好的控制,在装备上不切合实际工作需要,盲目攀比,造成公安经费浪费严重。
(三)机构设置随意性大,职能重叠交叉
1.部门机构职能划分太细,职责不明确,交叉重叠。
同样是刑事案件侦查,诸多部门都有侦查权,有时造成互相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效率;同样是人口管理,户籍要管,治安要管,出入境也要管。条块职能不清,上下机构都健全,都搞小而全,导致机构臃肿,警力闲置。地市一级公安机关具体事物管得太多,如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管理,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都管,各切一块,各施其政,工作责任制一定程度上很难落实。
(四)运作机制不畅,监督不力
1.人员进出渠道不畅,结构不合理
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要通过人事部门审批,招什么样的人没有自主权。编制要审批,设多少编也要审批,由人事部门说了算。辞退人员也要人事部门审批,公安机关说了不算。人事部门和上级党政领导批准,公安机关才能招人,公安机关本身没有这些权力,警队人员良性循环成了一句空话。长此以往,公安队伍人员结构严重不合理,不利于警队健康发展。
2.官多兵少,人浮于事
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有的地方副职设置太多,多则上十人,少则也有六七人,有的地方局党委委员多达十几人。领导职数设置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解决个人待遇,职位严重重叠,副职领导数等于或超过业务部门和内设机构数。如此庞大的领导集团对开展工作不利,既造成资源浪费,又增加了工作运行周期,影响了工作效率。
(五)监督机制不健全,督管乏力
在监督工作上目前全国公安机关主要采取政府监督和分级监督的体制。内部监督部门有的形同虚设,队伍出了问题才去查处,起不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有的内部监督部门只负责违纪监督,对单位和个人工作效率监督由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分担,浪费了行政资源。
二、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设想
(一)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问题是前提
1.公安机关在整个社会分工中的职能定位问题。
在整个社会分工中,负责公共安全的部门很多,公安机关只是其中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同样是社会安全,已分化出许多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公安机关不可能也不应该全部承担起来。因此,新时期公安部门的职能原则上能简就简,其他部门能管的,尽量由其他部门负责,使公安机关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力量。
2.关于公安机关各部门的职能定位问题。
正确区分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各层级职能应该至少把握三个原则。一是系统统一原则,一项职能只能由一个部门承。二是必要实战原则,即实战任务只由必须承担的部门承担。三是分工协作原则,各级公安机关职能分工要明确,职能不能交叉,各负其责,协同作战,统一管理。
(二)公安机关的人事改革是保障
1.改革编制管理办法,实行文职人员制度。
打破公安机关人员编制管理的大锅饭做法,按警察、文职人员和雇员三类进行编制,给予不同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2.扩大公安人事管理自主权,畅通人员进出渠道。
公安编制应实行经费控制、指标管理,在此基础上放权让公安机关自主招录警察。在公安编制总量控制下,只要不超编,允许公安机关根据缺编情况和实际需要,按规定条件常年招警,形成人员年龄、学历等结构阶梯,由公安机关自行审批,报人事局备案。
3.实行公安领导定编制,减少现职领导职数设置。
从节约经费、简化政事、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和减少二传手、增加战斗员的角度考虑,应减少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职数设置,实行行政领导定编。
4.改革警察教育培训制度,构建多层次的警察职业训练体系。
实行警察职业训练制,对所有公安民警开展系统性、周期性的职业训练,使之成为公安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和每个公安民警职业生涯中的重要内容。应建立专门机构统筹此项工作。将警察学校建成专门从事警察基础训练和领导课程进修的基地,同时,分别建立各警种专业训练学校或训练中心,使之与警察学校的基础训练衔接。
(三)加大投入,为警察权益的维护提供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在警察权益保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要争取支持,加大投入,改善公安装备,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解决实用性强而又急缺的装备,尽可能为基层实战部门配备性能好的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为一线民警配齐枪支、警棍、防弹衣等警械和防护装备,以增强民警执法防护能力。
(四)加大社会宣传和法制教育力度,为警察权益的维护提供社会保障
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民警执法及其权益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制教育的力度,使警务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社会大众传媒的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向社会宣传民警执法动态,宣传民警执法为民的精神,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执法权威,维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4.公安改革调研报告 篇四
一、对人大代表开展的满意度问卷调查情况
今年5至6月,我工委面向区人大代表和在我区选出的佛山市人大代表,开展了对禅城公安改革成果满意度问卷调查活动。共向人大代表发出问卷310份,有效收回185份,代表参与率为59.6%。调查结果见附件1。
从调查结果看,人大代表给予禅城公安改革工作的评价是十分高的。在反映公安整体工作成效的社会治安稳定状况项上,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2.3%。其他各项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都比较高,打击违法犯罪力度项为82.6%,接处警反应效率项为79.9%,路面见警率项为91.8%,公安便民利民项为86.9%,基层治安防范项为88.6%。
代表对目前禅城公安工作的关注度上,认为最需要解决的社会治安防范问题依次为:继续提高见警率占69.1%,加强出租屋管理占55.1%,增加视频监控占54.5%,加强群防群治占52.9%,推广家居110报警系统占30.2%,加强对居民治安防范教育占23.2%。认为最需要采取的增强市民安全感的措施依次为:加强夜间和偏僻路段机动巡逻占87.5%,加强巡警和特警巡防占61.6%,加强便衣警察布控占53.5%,设置更多的治安岗亭占38.3%,机关增援路面警力占25.9%。认为最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公安工作依次为:加强机制建设,提高对案件反应和处置效率占69.1%;完善警务职能,便利群众办事占57.8%;改革社区警务,提高防范水平占56.2%;实施专项行动,震慑违法犯罪占47.5%;增加辅警力量,解决警力不足占32.4%。这个问卷结果,对禅城公安顺应民意推进公安改革有着很好的参照作用。
二、对市民群众开展的满意度问卷调查情况
7月,为进一步听取市民群众对禅城公安工作的评价,区人大会再次委托了区社会经济调查队,在禅城区一镇三街的四个公众点,随机抽取了150名市民进行了对禅城公安改革成果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见附件2。
从调查结果看,多数受访市民对禅城公安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是给予肯定的。在社会治安稳定状况项上,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66%。其他各项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打击违法犯罪力度项为55%,接处警反应效率项为54%,路面见警率项为78%,公安便民项为76%,基层治安防范项为79%。
受访市民对目前禅城公安工作的关注度上,认为最需要解决的社会治安防范问题依次为:继续提高见警率占56.6%,增加视频监控占50%,加强群防群治占50%,加强出租屋管理占44.6%,加强对居民防范教育占36%,推广家居110报警系统占30%。认为最需要采取的增强市民安全感的措施依次为:加强夜间和偏僻路段机动巡逻占83.3%,加强便衣警察布控占66%,加强巡警和特警巡防占54.6%,设置更多的治安岗亭占33.3%,机关增援路面警力占16%。认为最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公安工作依次为:完善警务职能,便利群众办事占72.6%;实施专项行动,震慑违法犯罪占57.3%;加强机制建设,提高对案件反应和处置效率占43.3%;改革社区警务,提高防范水平占42.6%;增加辅警力量,解决警力不足占29.3%。对公安工作关注度,市民群众与人大代表所表达的许多共识,值得区公安分局重视。
代表问卷结果与市民问卷结果的比较见附件3。
三、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情况和综合评价
在调查问卷,听取民意的基础上,7月30日,会副主任罗永根带领人大代表视察组,对禅城公安改革工作进行了视察。视察组深入区公安基层单位,视察了警务工作,与来自各队、所的一线民警进行了座谈,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视察组还与分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就公安改革进行了互动座谈,对禅城公安改革成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本工委还就公安工作走访听取了相关机关单位的意见。
综合调研情况,我们对禅城公安改革工作给予以下的评价:一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改革成果的满意度较高,显示对改革工作是积极赞同和支持的。在问卷中,人大代表给予了公安工作很高的评价,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2.3%。这一方面是代表工作和生活在禅城区,对公安改革带来的社会治安良好局面感同身受,衷心赞许,同时也反映出代表对禅城公安工作高度的关心和期望。从市民问卷看,虽然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为66%,但考虑到样本局限性和市民调查特点,满意率也是比较高的,而且与去年的调查结果相比(见附件3),各项的满意度都有提高。可见,经过一年多来的实践检验,人民群众对公安改革成果的满意度在不断提高,安全感在不断增强,这将是公安改革不断完善和推进的动力所在。二是着力于发挥公安职能的改革举措得到人民群众较高认同,显示禅城公安工作基础在不断夯实。禅城公安分局致力于通过改革,充分发挥警务职能,便民利民,夯实社会治安工作基础,增强群众安全感。围绕这个重心所采取的改革举措,其成果在这次问卷调查中得到了代表和市民的普遍认同。其中,认为见警率提高了、群众到公安单位办事更便利了、社会基层治安防范工作加强了三项的满意度都达到了较高水平。在这三方面,代表和市民的认同趋向是一致的。显示禅城公安改革为民所想、顺应民意,抓基础、重防范的取向是正确的,赢得了民心。三是人民群众所表达的对当前社会治安的热切关注,为禅城公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民意支撑。为促进公安改革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问卷中设计了对公安工作关注度的问题,代表和市民对此的参与热情很高,填答认真,没有出现废卷。从结果来看,继续提高见警率占代表票数69.1%,占市民票数56.6%;加强夜间和偏僻路段机动巡逻占代表票数87.5%,占市民票数83.3%。这两项不约而同地成为代表和市民最为关注和期待的公安工作,在两道问题中选择票数都最高。此外,在其他的选题中,代表和市民都作出了比较集中的选择。我们认为,这是当前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公安工作的重要的民意支撑所在,是真实的民意取向,与公安改革方向是吻合的。四是公安干警以艰苦卓越的努力换来的社会治安良好效果,得到了人大代表的赞赏。通过视察,代表们感受到禅城公安改革成果来之不易,是分局领导和全体干警艰苦拼搏换取的。改革一年多来,禅城公安持续取得了刑事警情大幅下降,路面见警率和管治率提高,社会治安局面稳定,群众安全感增强的良好效果,既得到了上级公安机关的肯定,也得到了代表和市民的认同。但为此,禅城公安干警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许多民警为了市民安居乐业,无私地、夜以继日地奋战在治安第一线,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和精神压力,做出了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成绩,深为代表们感动和敬佩。禅城公安干警所表现的这种精神风貌,是市民群众安全感的最可靠的保障。
我工委初审赞同区公安分局的公安改革工作情况报告。
四、调研建议
结合听取的意见和代表建议,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改革方向,不断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
禅城公安改革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实践效果良好,这个改革方向应当坚持。建议要抓住当前公安改革的有利时机,围绕如何充分展现改革成果,增强市民群众安全感这个主题,积极创新思路,加强治安管治,深耕社区警务,提高防范水平,将公安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使改革成果得到巩固和拓展。要推动改革进程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警务工作持续有序开展。要善于对改革工作“回头看”,研究和解决管理上的实际问题,加强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公安工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安改革带来的良好成果。
(二)着力解决好干警所面对的各种压力问题,为干警全力投入公安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通过调查和视察,我们了解到当前禅城公安干警确实背负着许多压力问题,这是禅城公安工作诸多困难问题在干警身上的集中反映。建议尽快将今年新增的辅警力量调配到位,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继续新招辅警支援一线岗位,切实缓解警力不足压力。积极争取招录新警员,解决干警年龄断层问题,增强警队活力。积极落实从优待警政策,让民警切实感受到自身受尊重、工作有出路、晋升有盼头,从而增强从警责任感和光荣感。完善激励政策,注重发挥团队作用,加强警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创造和谐的工作气氛。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缓解干警的思想顾虑,让干警们卸下思想包袱,全力投入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5.公安改革工作总结 篇五
李文南 陈金禄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公安工作的改革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尽管各级公安机关近几年来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尝试,也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但是,由于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这些探索和尝试大多都还停留在具体警务工作上,对现行公安管理体制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我们自身的思想束缚太多,实事求是地解放思想不够,因而从理论研究至实践探索则仍然步履蹒跚。当前,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已经成为牵动整个公安工作改革大局的关键。只有抓住和解决好这一关键问题,才能继续深化公安工作的其他改革措施,增创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新优势,从而全面推进公安事业的发展。
一、现行的“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良状况
公安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即由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这种“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建国以来一直实行的,确实在过去的公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80年代中期以前,它适合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治安状况,因而运行顺畅。但是,随着整个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这种管理体制所引发的弊端,在近几年来就显而易见了,主要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条块分割过细,管理权力分散。
对于公安机关这一庞大的工作系统,要管理其工作及人事、财政等等,划分适当的“块”去实施是必要的。由于我国地域之间客观上存在的差异,如果公安机关搞全国上下“一杆子”插到底,显然是不现实的。现行公安管理体制规定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公安工作,这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域内相对独立和封闭的经济及治安状况,是能够适应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经济状况还是治安状况,都已经打破了“块”的封闭性,趋向于“块”与“块”的联系性。因此,这种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明显地使公安管理权力过于分散,阻碍自上至下的警令畅通,已不能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更为突出的是,有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在“分级管理”、“以块为主”的名义下,出于分担公安经费而不是工作需要的考虑,把“块”划得过细,如把市的公安分局放到区、把派出所放到街道(乡镇)去管理等等,由此导致了基层党委、政府使用警力从事诸如催粮、征税、推行计划生育等等非警务活动,招致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诸多非议。还有些地方把“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视为划地而治、各自为警,把所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当作保护本地局部利益的一支“自建自用”的武装力量,因此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
(二)系统指挥不灵,执法监督不力。尽管现行公安管理体制中也强调“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但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冲击下,客观上却形成了统一领导不了、条块结合不成的局面。从当今治安状态的特点来看,跨区域的刑事犯罪,区域之间息息相关的治安问题等等,都要求公安工作加强“条”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以实现在更广大的区域内公安队伍行动上的集中统一。然而,在有些地方的基层公安机关,由于其人事、财政管理权主要归同级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被架空,成了“名义”上级,往往对系统内部的一些必要管理措施都难以实施,自然也就更难做到在更广大区域内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有效。
实践表明,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不仅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而且还不同程度地妨碍着基层公安机关正确地行使职权。在“以块为主”的屏障下,有些地方的基层党委和政府往往由于自身区域的、眼前的某些利益得失,甚至由于某些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而打着党对公安工作实施领导的旗号,强行对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行为进行不良干预。在这种强行干预面前,基层公安机关由于人事权、财权都受当地的管理制约,亦显得无可奈何。上级公安机关也难以对下级实施有效的执法监督,管理权、指挥权更是名存实亡,“条”的权力在“块”的权力面前显得软弱无力。长此以往,将严重地削弱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引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不良现象,最终将构成对国家法制建设的极大阻碍。
二、确立“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
现行“以块为主”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不良状况,已经严重地制约着公安事业的发展,明显地不适应当今公安工作的实际要求,必须进行改革。而且,现在已经基本具备了改革现行管理体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根据公安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由于管理体制而引发的诸多弊端,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确立“以条为主”的新管理体制,以求得在“条”的统一前提下,实现“条”与“块”的有机结合。即:公安部接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其它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为主的体制。这一体制可以概括地表述为:“党委领导,统一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
确立和实行这一新的公安管理体制,将至少给公安工作创造以下三方面的优势:
(一)能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治安状况。
实践告诉我们,公安管理体制能否与社会的经济和治安状况相适应,是直接影响着公安工作成败得失的首要问题。公安工作面临的经济和治安状况变了,就必然地要求公安管理体制作出相应的变化。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任务的实施,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经济领域打破了传统封闭式的小“块”,使人、财、物的流动进入更大的“块”,甚至向无“块”扩展。由此,牵动了社会治安在原先小“块”范围的相对确定性,向更大
“块”以及块块紧密关联的趋势转化。因此,现行管理体制中的“以块为主”的“块”,已经无法体现在经济和治安方面的独立意义,被毫不留情地打破了。只有建立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公安机关统一的指挥、监督和管理的力度,才能使公安工作在更大“块”的范围或者无“块”的状态下得到适应。
强调以条为主的条块结合,有利于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做到与执行地方性法规的一致,这也充分地反映了宪法中体现的法治原则。根据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安机关担负着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两方面的任务,无疑地不仅要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也应当执行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可以使各级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管理下,保证全国公安工作在大局上的整体一致性;另一方面,各行政区域的党委和政府又可以根据自己区域的经济和治安状况的特点,灵活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以适应“块”内的特殊性。
应当特别强调,对公安机关的管理如果忽视“块”的特殊性,一律实行“条”的领导和管理,也是不适合我国现有国情的。各行政区域之间在经济和治安方面的差异,在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因而在对公安工作的管理上也就应当关注各自的不同特点,不能搞“一刀切”。
(二)能给基层公安机关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要实现这一要求,就必须排除来自各方面对执法工作的干扰,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特别是县、区一级的公安机关,它是承担执法任务的基本单位,要办理治安行政管理的全部具体工作以及各类刑事犯罪案件。调查表明,有些基层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的不严不公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许多都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强行干预下发生的。实行“统一管理”和“以条为主”的方式,基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如果遇到同级党委、政府与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有矛盾时,就可以以来自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为主,去处理工作事务。这样,就在客观上减少了地方基层党委、政府对公安业务工作的不良干预。同时,从工作监督方面来看,“条块结合”又保证了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工作的监督权力,有利于各级公安机关实现公正执法。
(三)有利于完善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公安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公安工作中如何体现党的领导,是公安机关在理论和实践都应当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长期以来人们视为敏感的问题。过去,在-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乃至党的机关中,有不少同志认为公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使各级公安机关(包
括派出所)一律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和管理,公安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之下进行。似乎一提到公安机关要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就是犯了摆脱党的领导之大忌,越了“雷池”,失却了原则。其实,这是一种对公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的片面理解,歪曲了党的领导的基本含义。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这就表明: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是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三方面的领导,而不是去干预具体的公安业务工作;公安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工作,与接受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因此,从组织的领导上来说,中共中央以及公安部党委(党组)的领导是党对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各级公安机关的党委(党组)依照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本机关公安工作实施的集体领导,就是党对公安工作进行领导的具体体现;地方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主要是配合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加强对公安工作重大原则问题的领导和监督。公安机关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可以避免地方基层党委对公安工作的权力干预过大,保证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进一步完善党对公安工作进行领导的实施。同时,也加强了中共中央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公安工作的领导作用,从而能有效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于整个公安工作之中,实现党对公安工作的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维护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权威。
三、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公安管理体制的改革,必然牵动公安机关其他方面的改革。“以条为主”取代原先的“以块为主”体制,不仅是管理观念上的更新,而更重要的是管理格局上的调整和管理权力上的转移。因此,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其他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乃至采取必要的改革措施,来保证“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顺利实行。当前,必须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以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公安机关的各级机构。
目前各级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从总体上看,呈现出一种无序和膨胀的状态。特别是在80年代中期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不仅机构的名称、级别五花八门,而且机构的数量也急剧膨胀。据调查,与80年代初期相比,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含派出所)和领导班子人数,在15年左右的时间里就增加了一倍左右。由于机构设置的无序和膨胀,也直接地引发了诸如机构之间职责交叉不清,管理层人员过多,机关化倾向严重,文山会海,办事拖拉推诿等等弊端,严重地制约着公安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战斗力的增强。
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必须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既要有精干的机构,也要有精干的领导班子。目前,要大力精简中上层管理机构及人员,充实基层,使有限的警力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同时,要体现公安机关的特殊性:它既是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部门。因此,有必要适当提高地、县两级公安机关的机构级别。在人事管理制度上,也要采取设级别侦查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措施,妥善地解决基层公安机关由于人员多、领导职位少而存在的严重压职压级的现象,提高广大基层民警的政治生活待遇。为了规范各级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应当尽快制定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规章,使各级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有章可循,这也是“以条为主”“统一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
(二)根据事权划分原则,提高公安经费的保障水平。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经费短缺的状况长期以来一直严重地困扰着各级公安机关。据调查,许多基层公安机关每年得到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仅占全年实际支出的50%左右,不足部分只能通过罚没返还、社会集资、行政性收费或者摊派等非财政渠道自行解决,由此引发了诸多的不良现象,损害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也阻碍着公安工作改革的深化。
要使公安经费得到切实保障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就应当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确定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公安经费的分担比例。根据目前情况,有必要统一制定公安经费的基本保障标准,使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公安经费预算时减少主观随意性。同时,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从巩固国家政权和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逐年增加对公安机关的经费投入,逐步改善公安工作的物质条件。作为公安机关,也应当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精打细算,量入为出,避免铺张浪费和减少不必要开支,使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三)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条块结合的公安工作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工作紧密关联。在“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下,尽管“条”的监督权力得到加强,但仍然需要“块”的监督。为了保证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从严治警,减少和避免执法偏差,必须强化条块结合的监督机制,形成条块结合的监督网,对安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切不可借以条为主的统一管理为名,去摆脱或者削弱“块”的监督权力。
“块”的监督,主要有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监督,其他机关或组织的监督,以及来自舆论的、人民群众的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这种种监督,都是公安工作所不能缺少的。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应当自觉主动地接受来自“块”的监督。
公安管理体制从“以块为主”向“以条为主”的改革,并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情,它联系着社会的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作为公安机关,一定要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争取得到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创造和解决实行“以条为主”管理体制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同时,也要深入研究自身内部管理上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快对其他方面工作进行改革的步伐。这样,才能保障新管理体制的建立、完善以及有效运行。
6.公安改革工作总结 篇六
关键词政法干警警察意识培养
作者简介:李恩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生处中队长,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220-02
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公安院校是人民警察成长的摇篮和培训的重要基地,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公安专门人才是当前公安院校面临的最为紧迫的任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安部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明确了个试点专业的培训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培养模式等具体要求。公安院校在学生的教育方面也面临着更加繁重的任务和更加艰巨的工作,对于警察意识的培养首要问题是树立学生的职业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自律意识、法律意识、服从意识等,从而以此为基础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一、警察意识的概念、内容及意义
警察意识也就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所应具有的职业意识,是警务活动及其本质要求在警察头脑中的反应,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意识具有能动的认识世界和通过实践能动的改造世界,因此树立正确的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明确了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的职能和方向,从而更好的开展工作,具有指导人民警察工作的作用,同时公安机关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要完成它决不能离开先进警察意识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要维护国家稳定,就要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从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警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地做好自己从事的每一项工作,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其次,良好的警察意识是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警察应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奉献意识,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就要认真研究敌对分子和犯罪分子活动的新动向、新手法、新特点,有力地开展打击犯罪的工作,就要有很强的忧患意识。同时要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耐得住清贫,要有很强的奉献意识、责任意识。要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就要正确处理复杂的社会矛盾,对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多数群众要立足教育疏导等。
再次,树立正确的警察的意识也是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警察队伍的建设。在警察建设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与保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警察队伍离不开警察意识的培养。
警察意识具有许多方面的内容,各方面的意识组成一个稳定的意识体系,相互作用,共同在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警察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职业意识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最应当明确的就是警察这一种特殊的职业具有的特殊性,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职业,它不仅需要警察有较强的业务素质,还需要警察具有很强的实战能力,警察不仅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还具有社会保障职能,随着社区警务的不断推进,就需要警察更好的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更好的深入群众,不仅加强打击犯罪的能力还要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这样才能在言论不断开放与自由的现代社会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警察形象。这也就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所应的职业意识。
(二)服务意识
政治意识是警察意识的核心,也是作为人民警察的职业意识所必须具备和相辅相成的一种重要意识形态。只有使广大民警有了较强的社会角色意识,从而去自觉规范行动,努力为群众服务。讲服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为人民服务的真实本领,精通法律,熟悉业务,要扩大视野,注意研究新问题,增强服务的超前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奉献意识
奉献意识是明确警察这一公仆意识的进一步延伸,警务工作是一种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这是其职业上的显著特点。高风险,就是工作中处处时时充满危险。高压力,就是工作始终处于超负荷状态。由高风险、高压力的职业特点所决定,警察必须具有奉献意识,才能做好本职工作。
(四)自律意识
自律是纪律的一种内在表现,人民警察要化纪律为自律,纪律是要求人们遵守已确定的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自己职责的一种行为规范,而自律能在纪律的基础上更高了一个层次,是纪律的升华,要求在人民警察在抵御外界诱惑的自律性,从而锻炼意志坚定,优良品性。
(五)法律意识
人民警察职业的性质、特点,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办事,绝对忠诚于法律。既然是执法者,就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否则,决不可能是一个好的执法者。法治的核心是强调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就是强调法律至高的权威性《人民警察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这就要求广大民警在工作中不仅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还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
(六)服从意识
人民警察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就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服从意识要求人民警察时刻与国家保持意志,时刻听从指挥与命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现阶段我国政法干警体改生所面临的问题
目前从公安院校的现实情况来看,体改生不同于本科生,学习年限只有两年,他们大多都是公安系统中未来的基层力量,而且在地方大学已经经历过四年本科教育。而地方院校不同于公安院校所具有的军事化管理方式,通过在本科过程中的学习形成了不同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在教育的过程中对于价值观的重造与升华会有一定的难度,多数体改生对于警务化管理会感到不适应,这也在管理上形成了一定的难度,警察意识不强,不能明确自己工作的特殊性与职责所应具备知识的必要性,缺少监督与压力,不能自觉接受新的教育与思想等缺陷。同时体改生也具有很大的优点,公安工作是深入群众的工作,接触的事物纷繁复杂,体改生本科来自不同的专业,在学习与工作中,会对事物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并能够结合自己先前所学专业,将现阶段所学知识更加巩固。对于此种现象,在政法干警体改生警察意识的培养方面就需要扬长避短,完善体制改革招录机制。
三、提高体改生警察意识的措施
(一)加强日常养成,在严格的警务化管理中增强警察意识
公安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是公安院校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是公安院校的特色之一,是警察院校“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方针。科学实施警务化管理,一是要加大军训力度,对军训实施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管理、全员管理,确保不断提高军训质量,着重锻炼学生的政治素质和意志品质,突出思想教育功能,突出人民警察职业意识培养功能,突出能力锻炼功能。二是要规范一日生活制度,坚持日常养成,培养学生的警务化观念。通过统一休息、统一操课、统一内务,严格做到一日生活制度化,生活秩序规范化,培养学生严守纪律、听从指挥的自觉性,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其警察素质,塑造警校学生的良好形象。三要加强警容风纪的监督。加强警容风纪监督与教育,是锻炼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和养成他们良好习惯的重要举措,是培养他们优良作风、优良素质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警务化管理的重要一环。
(二)加强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纠正部分不良的从警动机
人民警察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职业,人民公安在工作中应当始终保持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人民服务的心,这样才能发挥出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最大价值。对此公安院校应当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正确理解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学生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开展无私奉献的廉政意识教育、培养目标一致的团协意识教育、注重贴近实践的创新意识教育。从而使公安院校体改生树立正确的从警意识,更好的为公安工作服务。
(三)加强学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文化氛围
公安院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树立一个严格的奖罚制度,督促学生更加努力的学习文化知识,同时发挥好学校图书馆资源应有的作用,加强学生对课外知识的了解。发展学警们的兴趣爱好,开设兴趣班和社团等,发挥学生的优点与积极性,加强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形成点面统一的住宿环境;强化警察礼仪文化,加强礼仪制度执行,培养学生优良的工作作风。
(四)锻炼实践经验,使学生明确警察职业特点
实践是认识的动力和源泉,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够将理论认识得以升华,从而更加深刻。同时警务工作与警务实践同警察意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关系,强烈的警察意识,只有在警务工作中,才能锻造出来。因此公安院校在体改生的培养方面应该注重实践养成,增加学生的实践经验。由此积淀并自觉养成具有时代特点的警察意识。
(五)加强沟通交流,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只有沟通,才能将难题迎刃而解,通过沟通才能了解他人的所思所想,从而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思路。公安院校在体改生的培养方面更应当注重与学员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了解来完善对学员的管理措施,这一工作十分重要,特别是对基层中队长来说是一项任务十分艰巨的工作,这需要深入学生当中,不仅要作为他们的老师还要成为学员的朋友,以帮助学员们改变对警务管理的不适应,从而更好的为融入生活和学习当中。
7.公安改革工作总结 篇七
关键词:公安院校,警察礼仪,教学改革
近年来, 警民冲突事件频繁发生, 促使国内外舆论开始拷问中国的警察形象和警察礼仪教育。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依法治国方针的全面落实, 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 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警察队伍中, 统一的礼仪规范尚未建立, 不懂礼、不守礼的现象还大量存在, 这给人民群众留下了“警察态度生硬粗暴”的不良印象, 极大地影响了警察形象, 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当前, 加强警察礼仪教育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礼仪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公安院校开设的《警察礼仪》课程, 也成为加强警察礼仪教育、提高警察礼仪素质的重要途径。但是, 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 《警察礼仪》课程在教学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笔者拟结合教学实践, 对课程教学改革进行如下探讨。
重视《警察礼仪》课程的开设意义
目前, 《警察礼仪》课程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得不到重视。首先, 表现为对任课教师不加选择, 认为该课程谁都可以教, 或者谁课少谁教。对授课教师自身礼仪素质的后期培训几乎没有。其次, 课程设置上, 大部分学校将《警察礼仪》设置为公共选修课, 而学生对公选课向来不是很重视, 存在逃课现象;教学秩序难以维持, 教学效果更是可想而知。再次, 教学设施的配备上缺乏必要的教学硬件设施, 如实训室、相关影像资料等。
警察礼仪教育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基础工程。这不仅是塑造良好警察形象、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立现代化警察队伍的必然要求, 同时, 也是提高全民素质不可或缺的环节, 是每一位人民警察都应该持续接受的基础素质教育。因此, 笔者认为应该将《警察礼仪》课程设置为通修课 (34课时) , 以保证每个学生都能接受良好的警察礼仪教育。对《警察礼仪》课程的教师要严格要求, 加强培训。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授课教师自身礼仪素质的培训, 要求授课教师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能够以身作则, 坚决杜绝教师课堂所讲与自身所做不相符的现象;另一方面需加强教师对各部门警务工作的熟悉程度。还要重视《警察礼仪》的课程建设, 以明确的教学目标和科学的课程内容体系为基础, 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用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学校还应该适当地增加教学硬件设施的投入, 建立相应的实训室, 为教学提供条件。
明确教学目标, 完善课程内容体系
《警察礼仪》是一门新兴的应用性学科, 目前还没有构建起完整的学科体系, 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都还在探索建设中。但是, 要进行《警察礼仪》教学, 无论如何都必须有明确的教学目标。笔者认为该课程的教学目标体现为两个层次:应用和养成。“应用”层次是指使学生在掌握基本警察礼仪规范的同时, 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实际应用。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指导学生完成各项实践教学项目, 不断提高学生的礼仪活动操作技能。“养成”层次是指将各项礼仪规范逐渐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 并最终养成良好的礼仪习惯, 塑造良好的警察形象。这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警察礼仪》课程的重点不在知识的传授, 学习目标也不仅仅是获得知识、熟悉礼仪规则, 而在于提高修养, 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教学内容目前主要以警察个体礼仪、社会交往礼仪为主。这样安排虽然能够很好地向学生传授日常人际交往中的行为准则, 却不能体现职业特色。公安部对人民警察礼仪所下的定义是:“人民警察礼仪是社会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包括民警在日常的社会交往和人际交往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也包括民警在执法执勤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 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显著的职业特色。”因此, 警察礼仪应该由两部分构成:日常社会交往和人际交往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工作规范与工作程序。前者可以通过警察个体礼仪、社会交往礼仪、国际礼仪三个方面来体现, 后者则集中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现代法治精神和警察职业特色, 与公安工作的实践紧密相连, 可将其称为警察公务礼仪。笔者将《警察礼仪》课程的教学内容归纳为“一大基础”和“四大板块”:“一大基础”指警察礼仪概述, “四大板块”指警察个体礼仪、社会交往礼仪、公务礼仪和国际礼仪, 如表1所示 (以34课时为例) 。
鉴于《警察礼仪》课程的授课对象来自不同的专业, 公务礼仪内容应该将不同的公务活动尽可能地包括在内。同时, 由于本课程实践性、操作性很强, 必须合理分配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时间。
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
传统的教学模式很容易使学生失去兴趣, 产生疲惫感, 师生无法互动, 课堂气氛沉闷, 教学效果不好。要改变这种状态, 需要根据《警察礼仪》课程基础知识容易理解, 操作性、实用性强的特点, 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广泛采取示范法、实训法、情境模拟法等教学方法, 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并结合见习、实习或大型警务活动执勤等实践教学环节, 强化礼仪规范的各个细节。
例如, 在讲授警服穿着规范时, 可以充分利用师生均着警服上课的有利条件, 采取讲授、示范与纠错相结合的方法。在对警服穿着细节进行讲解的基础上, 教师正确示范, 也可以边示范边讲解。然后, 安排学生检查自己的着装, 互相纠错。在讲授西服或礼服穿着规范时, 可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结合现场讲评。现代化教学设备的运用能够达到图文并茂的效果, 极大地调动学生的注意力、观察力、想象力和理解力, 启发学生主动思维, 深化理解。在讲授仪态礼仪时, 可将讲解、示范、训练相结合。教师示范讲解完要点后, 应留大量的时间给学生实训, 让学生在实训过程中逐步消化知识要点, 练习站、坐、走、蹲等各种姿态。在讲授社交礼仪和公务礼仪时, 在讲解和示范的基础上, 可采取情境模拟的方式进行训练。这样, 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 既可强化理论学习, 又可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极大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
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
“一卷定终身”的传统考核方式不适于操作性、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因为卷面反映的只是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 不能完全反映学生的应用能力, 特别是实际操作能力。而对于《警察礼仪》课程来说, 学生掌握基本的礼仪理论知识和礼仪规范固然重要, 而能够将礼仪规范内化为个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身体力行, 塑造良好的警察个人形象显得更为重要。
根据《警察礼仪》的学科特点和教学目标, 笔者认为, 应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 以面试为主的考核方式。笔试侧重考查学生对礼仪理论知识以及警务工作规范的掌握和理解情况。在学期结束时以闭卷的方式进行, 这部分可占总成绩的30%。面试侧重考查学生对警察礼仪规范的实际操作和实际应用, 采用情境考试法。在学期结束时由学生小组分别从两组“情境库”中抽取题签, 当场演示, 根据演示的情况综合评分。两组“情境库”, 一组考查学生对警察个体礼仪和社会交往礼仪的掌握程度, 占总成绩20%;另一组考查学生对警察公务礼仪的掌握程度, 占总成绩30%。在笔试和面试的基础上, 还要结合平时成绩, 包括回答问题、平时作业、出勤情况、课堂表现等, 这部分占总成绩的20%。采取这种成绩评定方式, 能够更全面、更科学地考查学生对礼仪理论知识和礼仪规范的掌握以及对礼仪技能的实际操作情况, 也能够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更好地促进学生礼仪意识的培养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警察礼仪》课程在公安院校开设的时间还不长, 课程还处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过程中, 各方面的改革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文霞.《现代社交礼仪》课程的改革与实践[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 (4) .
[2]胡丹.关于高职院校社交礼仪课程教学的思考[J].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 (4) .
8.关于公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篇八
一、当前的“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这种“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建国以来一直实行的,确实在过去的公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80年代中期以前,它适合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治安状况,因而运行顺畅。但是,随着整个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这种管理体制所引发的弊端,在近几年来就显而易见了,主要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条块分割过细,管理权力分散。
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使公安管理权力过于分散,阻碍自上至下的警令畅通,已不能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更为突出的是,有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在“分级管理”、“以块为主”的名义下,把“块”划得过细,导致基层党委、政府使用警力从事诸如催粮、征税、推行计划生育等等非警务活动,招致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诸多非议。还有些地方把“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视为划地而治、各自为警,把所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当作保护本地局部利益的一支“自建自用”的武装力量,因此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
(二)系统指挥不灵,执法监督不力。
尽管现行公安管理体制中也强调“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但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冲击下,客观上却形成了统一领导不了、条块结合不成的局面。从当今治安状态的特点来看,跨区域的刑事犯罪,区域之间息息相关的治安问题等等,都要求公安工作加强“条”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以实现在更广大的区域内公安队伍行动上的集中统一。然而,在有些地方的基层公安机关,由于其人事、财政管理权主要归同级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被架空,成了“名义”上级,往往对系统内部的一些必要管理措施都难以实施,自然也就更难做到在更广大区域内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有效。
二、确立“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
根据公安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由于管理体制而引发的诸多弊端,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确立“以条为主”的新管理体制,以求得在“条”的统一前提下,实现“条”与“块”的有机结合。
(一)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治安状况。
强调以条为主的条块结合,有利于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做到与执行地方性法规的一致,这也充分地反映了宪法中体现的法治原则。公安机关担负着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两方面的任务,无疑地不仅要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也应当执行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可以使各级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管理下,保证全国公安工作在大局上的整体一致性;另一方面,各行政区域的党委和政府又可以根据自己区域的经济和治安状况的特点,灵活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以适应“块”内的特殊性。
(二)改善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
实行“统一管理”和“以条为主”的方式,基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如果遇到同级党委、政府与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有矛盾时,就可以以来自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为主,去处理工作事务。这样,就在客观上减少了地方基层党委、政府对公安业务工作的不良干预。同时,从工作监督方面来看,“条块结合”又保证了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工作的监督权力,有利于各级公安机关实现公正执法。
(三)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公安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公安工作中如何体现党的领导,是公安机关在理论和实践都应当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长期以来人们视为敏感的问题。过去,在-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乃至党的机关中,有不少同志认为公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使各级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一律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和管理,公安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之下进行。似乎一提到公安机关要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就是犯了摆脱党的领导之大忌,越了“雷池”,失却了原则。其实,这是一种对公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的片面理解,歪曲了党的领导的基本含义。
三、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公安管理体制的改革,必然牵动公安机关其他方面的改革。“以条为主”取代原先的“以块为主”体制,不仅是管理观念上的更新,而更重要的是管理格局上的调整和管理权力上的转移。因此,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其他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乃至采取必要的改革措施,来保证“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顺利实行。当前,必须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以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公安机关的各级机构。
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必须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既要有精干的机构,也要有精干的领导班子。目前,要大力精简中上层管理机构及人员,充实基层,使有限的警力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同时,要体现公安机关的特殊性:它既是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部门。因此,有必要适当提高地、县两级公安机关的机构级别。在人事管理制度上,也要采取设级别侦查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措施,妥善地解决基层公安机关由于人员多、领导职位少而存在的严重压职压级的现象,提高广大基层民警的政治生活待遇。为了规范各级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应当尽快制定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规章,使各级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有章可循,这也是“以条为主”“统一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
(二)根据事权划分原则,提高公安经费的保障水平。
要使公安经费得到切实保障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就应当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确定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公安经费的分担比例。根据目前情况,有必要统一制定公安经费的基本保障标准,使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公安经费预算时减少主观随意性。同时,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从巩固国家政权和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逐年增加对公安机关的经费投入,逐步改善公安工作的物质条件。作为公安机关,也应当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精打细算,量入为出,避免铺张浪费和减少不必要开支,使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三)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条块结合的公安工作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工作紧密关联。在“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下,尽管“条”的监督权力得到加强,但仍然需要“块”的监督。为了保证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从严治警,减少和避免执法偏差,必须强化条块结合的监督机制,形成条块结合的监督网,对安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切不可借以条为主的统一管理为名,去摆脱或者削弱“块”的监督权力。
9.公安改革工作总结 篇九
【背景】
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实施10年来成效卓著
2001年公安部发布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评活动,有力推动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这为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通过连续多年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逐年稳步提升,得到了政法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各级公安机关以执法质量考评为抓手,不断健全完善执法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进一步端正了广大民警的执法思想,规范了广大民警的执法行为,提高了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切实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
总的来看,公安机关办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在考评标准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2009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与2002年相比,县级公安机关优秀比例上升了12.6个百分点,不达标比例下降了3.38个百分点,涌现出一大批执法质量优秀的执法示范单位。从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情况看,2000年以来,公安行政复议案件的撤销率年均下降约5%、变更率年均下降约4%,维持率年均上升5.5%;公安行政诉讼案件撤销率年均下降4%、变更率年均下降1%,维持率年均上升约2.5%。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率由2002年的82.9%上升到2009年的90.8%。
【目的】
建立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
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既是中央司改项目的明确要求,也是大力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全面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的实际需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实施至今,自身也存在着进一步改革完善的空间。
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中央领导同志和孟建柱部长一系列讲话精神,在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中,充分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二是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效统一,这是新时期公安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三是充分调动广大民警依法履职的积极性。核心是激励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尽职尽责,树立正确的执法绩效观,切实纠正重数量不重质量的执法问题。
以上三条原则相互联系、有机统一,并作为起草《意见》的指导思想,体现在各个条文中。
【考评体系】
取消不科学、不合理的指标
建立完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就必须对现行的绩效考评指标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修改完善的及时修改完善。对此,《意见》从3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设立考评指标应当依法、科学、有效、统一。二是取消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指标。三是建立征求政法等相关部门意见制度,避免政法部门间出现考评指标“打架”问题。
取消不科学、不合理的执法考评指标,是中央司改精神的要求,是体现执法新理念、新思想的实际需要。
经认真研究认为,目前应当要求各地取消 “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劳动教养数”、“退查率”、“破案率”等考评指标。比如,下达“罚没款指标”容易导致民警为钱办案、乱罚款或以罚代拘、以罚代刑;下达“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等指标,容易导致基层片面强调打击处理数,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取消这些指标后,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建立健全执法管理制度、改进执法管理方式、提高执法科学管理水平上来。比如,发挥一些稳定性较强、较科学的指标的考评作用;建立健全案件审核审批制度、法制员制度、执法档案制度,实现执法全过程监督;加强网上执法质量考评,建立执法工作社会评价机制等等。
【考评范围】
将社会矛盾化解、执法安全等纳入考评内容
公安部第60号令规定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以及内部执法监督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实践中,各地普遍只考评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质量。
在新的形势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公安执法的重要目标,加强对执法安全、重点执法环节的管理,着力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是提高公安执法公信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拓宽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十分必要。
对此,《意见》从5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纳入考评范围,引导公安机关重视社会矛盾化解和涉警信访案件处理。二是把执法安全纳入考评范围,包括是否存在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牢头狱霸、刑讯逼供等问题。三是把执法重点环节纳入考评范围,如接处警、受理、立案等,考察这些环节是否存在执法不公正、不廉洁、不作为的问题。四是把执法能力纳入考评范围,推动各地更加重视执法培训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工作。五是加强对社会评价的考评,切实加大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把相关部门评价和社会公众评价作为执法质量的重要评价标准。
【机制创新】
日常考评、网上考评、专项考评等形式互相补充
创新考评机制是深化执法质量考评的必然要求。对于进一步创新考评机制,《意见》从3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正确处理执法质量考评与日常考评、阶段性考评的关系,要求对下级的执法质量考评要由上级统一组织实施,并把日常考评、阶段性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执法质量考评成绩的重要依据,实现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日常化、动态化,改变仅以年终一次性考评确定执法质量考评成绩的情况。二是大力推行网上执法质量考评,提高考评效率和信息化水平,使考评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三是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考评,把专项检查考评结果记入执法质量考评成绩。
【结果运用】
与队伍管理挂钩 发挥导向作用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执法是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主业,所以,应当把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作为正确评价单位和个人执法绩效的主要指标,纳入表彰奖励、晋职晋级,充分发挥执法质量考评的导向作用。
对此,《意见》从4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建立执法质量考评通报制度。二是强化执法问题整改,将整改情况作为执法质量考评的重点,切实解决整改不到位问题。三是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同时,结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于错案,要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责任。四是要求把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与队伍管理相结合。主要是把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奖惩、执法培训记入执法档案,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把执法档案作为重要考核依据,真正使执法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得到表彰奖励、提拔重用。
【组织领导】
落实责任 强化保障
对于加强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从3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要将执法质量考评作为全局性工作,形成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带头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各警种负责人具体抓,执法民警人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和良好氛围,真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各级公安机关及各执法部门领导身上,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执法办案的民警身上。二是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法制部门设立专门执法质量考评机构,建立执法质量考评人才库,为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物质支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质量考评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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