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2024-08-23

湖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共8篇)

1.湖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篇一

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提出了湖南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意见》始终贯彻了市场化改革这一主线,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省深化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湖南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帷幕正式拉开。”3月18日,省国资委副主任张美诚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主要任务: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到2020年竞争类省属国企资产证券化率达80%左右

我省深化国企改革的主要任务,归纳起来就是“结旧、立新”。“结旧”,即2014年全面完成上一轮国企改革任务,2015年基本解决国企改革历史遗留问题;“立新”,即从2014年起,全面启动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按照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发展壮大一批的思路,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到2020年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等方面取得突破和进展。

体现在具体指标上:目前省属监管企业层面国有资产证券化率达到了50%左右,到2020年竞争类省属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要达到80%左右;培育1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行业领先、品牌知名、1国内一流的优势企业,2至3家主营业务收入过千亿、具有国际竞争力、跨国经营的大型国有控股集团。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上一轮国企改革任务和遗留问题处理。

张美诚表示,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国资管理体制、加强企业重组整合,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国内一流的新型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突破重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使上市公司成为国企的重要组织形态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归纳起来就是“上市为主、三个引进、三个允许”。

“上市为主”,即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使上市公司成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织形态。

“三个引进”,即重点引进中央企业、引进大型民企、引进国内外其他优势企业,推动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整合。

“三个允许”,即允许国有资本准备退出企业,允许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且国有资本处于相对控股或参股地位的企业,允许创新型、研发类、基金类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员工持股,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张美诚表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头

戏”,是对国有企业相对单一的所有制结构的突破和创新。但也要认识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一混就灵”、“一混就成”,要准确把握好定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遵循企业发展规律,推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

一是积极稳妥。在具体制订方案和实施过程中,要统筹企业、职工和投资者等各方面情况,有计划分步骤稳步推进,看得清、有把握的就抓紧进行;看不清、有争议的要先探讨或通过试点再铺开。二是创新突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是为了吸引资本,更重要的是引进多元股东,包括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相互融合,打破所有制壁垒,让各种所有制共生共荣。

三是规范操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以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加强产权保护,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保护其他资本的权益。在操作过程中,要强化公开透明和规范运作,从明晰产权关系、强化资产评估、规范产权流转和加强资产监管等重要环节来建章立制,杜绝“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的现象发生。

四是一企一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是企业整体上市,但也要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结合企业实际来加以推进,不能搞“一

刀切”,要探索混合所有制的多种形式、多种模式。发展混合所有制要循序渐进,切忌“一哄而上”、“遍地开花”。

创新关键: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推进国企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改革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归纳起来就是一项还原、两个职业化、三能用工、四类激励。”张美诚说。

“一项还原”,即还原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功能。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全面推进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逐步落实董事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经理层选聘等职权。

“两个职业化”,即建立国有资本职业产权代表制度,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职业化、专业化产权代表;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

“三能用工”,即深化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四类激励”,即对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实施目标管理,负责人薪酬与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竞争类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完全挂钩,并实施期股期权、岗位分红、激励基金等中长期激励,到期根据考核结果行权或兑现;对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科技成果入股等激励方案;对国有创投企业,鼓励采用市场化项目收益分成、项目团队跟投等方式。

张美诚指出,《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改革”。《意见》明确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省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省委管理,其余省属企业由国资监管机构党委管理;竞争类企业,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省委对竞争类省管企业只任免党委书记、提名董事长人选,其余省属企业由国资监管机构党委管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重要支撑: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集中统一全覆盖

深化国企改革和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相辅相成、互为促进。张美诚归纳为“一统一、一优化、两主体、三分类”。

“一统一”,即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集中统一全覆盖。今年要完成党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与下属企业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逐步实现统一监管,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集中统一全覆盖。

“一优化”,即优化国资监管方式方法。要积极探索“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主要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依法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落实好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资产收

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干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把应该由企业管理的事项全部交给企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要做到监管但不干预、支持但不包办,将国有企业真正推向市场。“两主体”,即组建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和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其中,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开展股权运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现有省属监管企业,可以通过加强重组整合,抓好企业存量资产盘活、增量资产集中、同类资产合并,打造一批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和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对目前尚未纳入统一监管范畴的政策性投融资平台和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待理顺管理体制后,再视情况进行重组整合。

“三分类”,即界定国有企业功能定位,按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进行分类。其中,省属企业主要集中在竞争、功能两类,市州企业主要集中在公益、功能两类。对公益类企业,主要是重要民生领域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以实现公共政策性目标为主,引入行业监督和社会评价;功能类企业,主要是投资运营平台和重要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竞争类企业,按照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进行放开,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承担社会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4年03月20日

2.湖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篇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13号) , 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 健全标准体系, 完善工作机制, 现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9日

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经过60余年发展,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已达7000余项, 形成了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标准体系, 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技术更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 仍存在着标准供给不足、缺失滞后, 部分标准老化陈旧、水平不高等问题, 需要加大标准供给侧改革, 完善标准体制机制, 建立新型标准体系。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13号) 等有关要求, 借鉴国际成熟经验, 立足国内实际情况, 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提高标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 促进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 强化强制性标准, 优化推荐性标准, 为经济社会发展“兜底线、保基本”。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搞活企业标准, 增加标准供给, 引导创新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完善标准体系框架, 做好各领域、各建设环节标准编制, 满足各方需求。加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 以及各层级标准间的衔接配套和协调管理。

坚持国际视野。完善标准内容和技术措施, 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推广中国标准, 服务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促进我国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输出。

(三) 总体目标。

标准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标准管理制度完善、运行高效, 标准体系协调统一、支撑有力。按照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 到2020年, 适应标准改革发展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 政府推荐性标准得到有效精简, 团体标准具有一定规模。到2025年, 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标准有效性、先进性、适用性进一步增强, 标准国际影响力和贡献力进一步提升。

二、任务要求

(一) 改革强制性标准。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 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 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 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强制性标准项目名称统称为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分为工程项目类和通用技术类。工程项目类规范, 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 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 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通用技术类规范, 是以技术专业为对象, 以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二) 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

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 应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和建设环节, 实行动态更新维护。体系框架由框架图、项目表和项目说明组成。框架图应细化到具体标准项目, 项目表应明确标准的状态和编号, 项目说明应包括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未有的项目, 行业、地方根据特点和需求, 可以编制补充性标准体系框架, 并制定相应的行业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尚未编制国家标准的项目, 可先行编制行业或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 行业标准可制定补充条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补充条款均没有规定的内容, 地方标准可制定补充条款。

制定强制性标准和补充条款时, 通过严格论证, 可以引用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被引用内容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 具有强制效力。鼓励地方采用国家和行业更高水平的推荐性标准, 在本地区强制执行。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应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得重复其规定。

(三) 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要形成有机整体, 合理界定各领域、各层级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要清理现行标准, 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 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性、通用性和重大影响的专用标准, 突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的基础性、通用性和重要的专用标准, 推动产业政策、战略规划贯彻实施。推荐性地方标准重点制定具有地域特点的标准, 突出资源禀赋和民俗习惯, 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生态资源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传承。

推荐性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四)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 对团体标准制定不设行政审批。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 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标准, 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标准, 供市场自愿选用。

团体标准要与政府标准相配套和衔接, 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工作模式。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要严格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明确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责任。

团体标准经合同相关方协商选用后, 可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鼓励政府标准引用团体标准。

(五) 全面提升标准水平。

增强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长远发展意识, 妥善处理好标准水平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 更加注重标准先进性和前瞻性, 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

要建立倒逼机制, 鼓励创新, 淘汰落后。通过标准水平提升, 促进城乡发展模式转变, 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 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发展。

要跟踪科技创新和新成果应用, 缩短标准复审周期, 加快标准修订节奏。要处理好标准编制与专利技术的关系, 规范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程序。要加强标准重要技术和关键性指标研究, 强化标准与科研互动。

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可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推荐性标准, 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以及具有创新性和竞争性的高水平团体标准。鼓励企业结合自身需要, 自主制定更加细化、更加先进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 不需报政府备案管理。

(六) 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

要加强标准编制管理, 改进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机制, 完善政策性、协调性审核制度, 规范工作规则和流程, 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 避免标准内容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做规定的, 行业标准要严于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要严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强化标准制修订信息共享, 加大标准立项、专利技术采用等标准编制工作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力度, 严格标准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强化社会监督, 保证标准内容及相关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完善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机制, 除公开出版外, 要提供网上免费查询。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开。推荐性行业标准逐步实现网上全文公开。团体标准要及时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七) 推进标准国际化。

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 借鉴国外先进技术, 跟踪国际标准发展变化, 结合国情和经济技术可行性, 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差距。标准的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等, 要适应国际通行做法, 提高与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标准的一致性。

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完善标准翻译、审核、发布和宣传推广工作机制, 鼓励重要标准与制修订同步翻译。加强沟通协调, 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标准互认、版权互换。

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加强与国际有关标准化组织交流合作, 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制定, 承担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制定, 推动我国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 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改革发展实际, 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改革发展规划。要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 创新标准化管理模式。要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 逐步调整、不断完善, 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 加强制度建设。

各部门、各地方要做好相关文件清理, 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整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政策与前瞻性研究, 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积极配合《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进一步明确标准法律地位, 明确标准管理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加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用标准力度, 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和补充作用。

(三) 加大资金保障。

3.湖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篇三

【发布日期】2016-03-21 【生效日期】2016-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通知指出,《意见》着眼于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明确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对《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有关方面要抓紧制定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强指导监督,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知要求,落实《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必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现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服务发展大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科学谋划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实现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

——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提高人才横向和纵向流动性,健全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体现分类施策。根据不同领域、行业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强改革针对性、精准性。纠正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防止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管理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和专业人才。

——扩大人才开放。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主动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完善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机制,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才管理体制更加科学高效,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氛围更加浓厚,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政策法律体系和社会环境。

二、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四)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根据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

(五)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六)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完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深化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改革。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为用人主体和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扩大社会组织人才公共服务覆盖面。完善人才诚信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七)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研究制定促进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市场、人才评价、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人才工作条例。清理不合时宜的人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三、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八)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建立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九)改进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支持方式。更大力度实施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完善支持政策,创新支持方式。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建立统一的人才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各类科研、基地计划相衔接。按照精简、合并、取消、下放要求,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新兴产业以及重点领域、企业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力度。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十)完善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改革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

(十一)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拓宽培养渠道。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畅通各类企业人才流动渠道。研究制定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长期激励措施。

(十二)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模式,促进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双主体”,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十三)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在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设立青年专项。改革博士后制度,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拓宽国际视野,吸引国外优秀青年人才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

四、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十四)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制定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十五)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应用型人才评价应根据职业特点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

(十六)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高评审科学化水平。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

五、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

(十七)破除人才流动障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建立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注重人选思想品德、职业素养、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综合考核。

(十九)促进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使他们在政治上受重视、社会上受尊重、经济上得实惠。重大人才工程项目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县以下单位招录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降低门槛。鼓励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设立人才开发基金。完善东、中部地区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机制。

六、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二十)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二十一)加大对创新人才激励力度。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重视吸收民营企业育才引才用才经验做法。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七、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

(二十三)完善海外人才引进方式。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更大力度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敞开大门,不拘一格,柔性汇聚全球人才资源。对国家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支持地方、部门和用人单位设立引才项目,加强动态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扩大来华留学规模,优化外国留学生结构,提高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出台学位研究生毕业后在华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十四)健全工作和服务平台。对引进人才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支持他们深度参与国家计划项目、开展科研攻关。研究制定外籍科学家领衔国家科技项目办法。完善引才配套政策,解决引进人才任职、社会保障、户籍、子女教育等问题。对外国人才来华签证、居留,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落实相关待遇。整合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资源,优化机构与职能配置。

(二十五)扩大人才对外交流。鼓励支持人才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完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机制。创立国际人才合作组织,促进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制定维护国家人才安全的政策措施。

八、建立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六)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坚持人才引领创新发展,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综合运用区域、产业政策和财政、税收杠杆,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坚持人才发展与实施重大国家战略、调整产业布局同步谋划、同步推进。研究制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国制造2025”、自贸区建设以及国家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工程等人才支持措施。创新人才工作服务发展政策,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验探索。围绕实施国家“十三五”规划,编制地区、行业系统以及重点领域人才发展规划。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投身国防事业,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

(二十七)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人才发展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力度。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时,统筹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调整和规范人才工程项目财政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创新人才与资本、技术对接合作模式。研究制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加大人才投入的政策措施。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资金扶持力度。落实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完善国家有关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机制。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二十九)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

(三十)坚持对人才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充分发挥党的组织凝聚人才作用。制定加强党委联系专家工作意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加强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国情研修,增强认同感和向心力。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畅通建言献策渠道,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建立健全特殊一线岗位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加强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加强指导监督,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方面要抓紧制定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各地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4.湖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篇四

中新网4月28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28日晚间公布消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证监会在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2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一)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发行人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二)保荐机构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

(三)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业务质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严守执业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评估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到位,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管理层舞弊、利润操纵等行为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五)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独立核查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六)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在财务会计资料提供、审计执业规范、辅导及尽职调查等方面的责任,坚决抑制包装粉饰行为。

(七)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有效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状况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辅导、核查等工作,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八)进一步提前预先披露新股资料的时点,逐步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加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环节,按照国务院有关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关信息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改进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

(十)发行申请获得核准后,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自行选择发行时间窗口。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一)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

(二)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三)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询价机构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业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定价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询价机构要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如与本次发行相关联的机构或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发行人所在行业已经出现不利变化、发行人盈利水平与行业相比存在异常等,询价机构应采取调研、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研判。如未能对相关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研判,或者缺乏充分的时间熟悉、研究发行人的资料信息,参与报价申购具有较高风险,应保持充分的审慎。

(四)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承销商应保留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过程。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要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及存档资料的日常检查,对发行人和承销商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五)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的相关工作。

(六)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尽责

(一)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审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相关风险因素,澄清募集资金数量是否合理,是否由于自身言行误导,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重点事项。无细分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参考所属板块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根据预估的发行价格,如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超募资金用途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发行人需合理确定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采用其他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结合适合本公司的其他定价方法,分析讨论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因素和风险性因素,进一步分析预计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主业的贡献和对业绩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绝对和相对业绩指标波动的风险因素,相关信息应补充披露。董事会应就最终定价进行确认,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的充分性发表意见。发行人需在董事会召开后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综合考虑补充披露信息等相关情况后,可要求发行人及承销商重新询价,或要求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属于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重新询价等事项。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一)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二)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三)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一)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股上市后合理定价,正常交易。

(二)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自律规则,要求会员切实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买入新股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四)加强对新股认购账户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核查和管理,包括投资者的机构属性和业务特点等,加强对客户违规炒新、炒差、炒小行为的监控和监管。

(五)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由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定期统计并公布新股交易的价格变化情况及各类投资者买卖新股的损益情况。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

新股发行体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法治保障。中国证监会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当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自律组织应根据自律规范采取自律措施,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明确的,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中国证监会将加强与司法机关、自律组织的监管与执法协作,形成合力。

(二)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发行人、承销商、询价对象的路演、询价、报价和定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人情报价”等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将完善诚信档案、加强诚信法制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三)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承销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四)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析机构的监管。第三方评析机构违反评析业务流程,违规出具新股风险评析报告,或者出具的评析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意遗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要依照自律管理规则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给予处理。(五)加强对证券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监管力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六)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细化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强化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操纵新股价格。

5.湖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务院和省、市(地)两级地方人民政府相继组建国资委,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各级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活力和效率大幅提升,主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实践证明,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基本原则是完全正确的。党的十七大充分肯定了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二)高度重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目前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和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国资委监管范围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定位还需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的出资人职责还没有完全到位,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还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三)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十分重要和紧迫。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的新形势下,继续深入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既是坚持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落实十七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重要精神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提高国有企业抵御金融危机能力、迎接后危机时代各项变革与挑战的迫切要求,同时对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国资委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按照出资关系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不断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和结构,增强地方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六)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原则。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不受任何部门、机构的越权干预。

(七)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经济*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要积极配合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的脱钩改革、划转接收工作,依法对移交到位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根据授权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方国资委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立足于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法加强出资人监管,正确处理与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关系。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设立或者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决定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金融行业监管职能的,按行业监管规定执行。

(九)建立健全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已经纳入地方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公用事业企业,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依法规范出资关系,确保出资人职责的落实。要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障国有资本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公用事业企业保障供应、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要防止通过增设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加挂事业单位牌子等方式,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十)切实加强部分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对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前确实需要由其他部门、机构在过渡阶段对部分特殊领域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当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明确授权,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遵守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四、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

(十一)依法坚持国资委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地方国资委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要牢牢把握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十二)按照“三统一、三结合”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继续推进解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的问题,争取出资人职责到位,防止行权履责中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逐步改变目前少数地方存在的部分企业由国资委管资产、有关部门管人管事的体制状况,依法实现对国家出资企业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三)进一步落实《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赋予出资人的三项主要权利。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结合起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继续推进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的改革,同时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考核、奖惩和薪酬制度。要依法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严格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谁决策、谁承担责任”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要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原则和出资人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过程中,依法维护和落实出资人的资产收益权。

(十四)依法处理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的职能交叉问题。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相关职能的分工与衔接,既要落实出资人职责,又要尊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要注意将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管与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市场监管等社会公共监管区别开来,进一步明确与有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与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工,落实地方国资委的相应职责。

(十五)准确把握政府交办事项的工作定位。对政府交办的维护稳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工作,地方国资委要妥善处理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注意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角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六)做好国资委涉诉案件的应对工作。在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应当争取适用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处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将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地方国资委也应当妥善应对。

五、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十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要按照出资关系进行规范。地方国资委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八)积极探索完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地方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保证章程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要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视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出资*益。要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对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管理,依法通过股东代表参加企业股东(大)会反映出资人意志,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进一步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授权条件,依法监督其行权行为。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

(十九)重视发挥国有企业独特的政治优势。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把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按照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要求,积极探索把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融入到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要进一步发扬企业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切实加强企业职工*管理。

(二十)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要根据出资关系,明确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资委推进企业重组和运营国有资本重要平台的作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对国资委负责,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产权转让、债券发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十一)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监管。地方国资委要严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尽快明确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加强对其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改制、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监管。要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监管,加快探索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层层落实出资人责任。

(二十二)逐步规范国资委委托行业部门监管部分企业的行为。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一些地方国资委委托行业部门监管部分企业的,应当依法规范国资委与行业部门以及委托监管企业之间的关系。地方国资委要通过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明确与委托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关系。要与行业部门订立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限。

六、加强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十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统一性。加强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是地方国资委的一项重要职能。地方国资委要依法负责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本地区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体系,积极探索覆盖本地区全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方式和途径。

(二十四)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要注意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统一做好地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地方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出现空白,同时避免重复统计、增加企业负担。

(二十五)加强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有关规定,指导改制重组企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规范与关联方的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重要环节,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十六)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资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把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基本原则,指导市(地)级人民政府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依法规范市(地)级人民政府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要特别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合法合规性的监督,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注意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指导优化本地区国有经济*和结构,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二十七)继续探索完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要适应地方国有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加快探索解决一些市(地)级人民政府国资委和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合署办公的现状与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定位的矛盾。要重视指导市(地)级人民政府国资委加强股权多元化企业的国有资本管理,维护好出资*益。要总结近几年来各地对县级企业国有资产“有专门监管比没有专门监管好、集中监管比分散监管好”的经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要求,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加快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探索既符合改革要求又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和途径。对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国资委共同持有企业股权的,要坚持分级代表、同股同权或者按照章程约定,依法规范共同监管的途径和方式。

八、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八)进一步重视加强国资委的自身建设。要继续完善内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作机制。要加强国资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握科学发展的规律、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全面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先立规矩、后办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大力培育机关合规文化,严格规范行权履责程序,重视加强国资委行权履责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6.湖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的意见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现就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2.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的工作思路,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

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

——坚持司法引导、诉调对接、社会协同,形成社会多层次多领域齐抓共管的解纷合力。

——坚持优化资源、完善制度、法治保障,提升社会组织解决纠纷的法律效果。

——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合法、便民利民,建立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

——坚持立足国情、合理借鉴、改革创新,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二、加强平台建设

4.完善平台设置。各级人民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建立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根据辖区受理案件的类型,引入相关调解、仲裁、公证等机构或者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也可

以在纠纷多发领域以及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派驻人员指导诉调对接工作。

5.明确平台职责。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平台负责以下工作: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适当分流,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办理司法确认案件;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的联动工作体系。

6.完善与综治组织的对接。人民法院可以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接机制;对群体性纠纷、重大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反馈和应急处理,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互动机制。

7.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对接。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机制的对接。支持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在治安管理、社会保障、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环境污染、知识产权、证券期货等重点领域,支持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行政和解、行政调解工作。

8.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不断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人

民调解组织协助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范围和规模。支持在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创新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就地解决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基层稳定的基础性作用。

9.加强与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或者行业调解服务。完善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发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优势。

10.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对接。积极支持仲裁制度改革,加强与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等的沟通联系。尊重商事仲裁规律和仲裁规则,及时办理仲裁机构的保全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范涉外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支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支持和保障,实现涉农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合理衔接,及时审查和执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11.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

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12.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等组织参与纠纷解决。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参与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以及妇女儿童权益等纠纷。支持法学会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调解工作。支持其他社团组织参与解决与其职能相关的纠纷。

13.发挥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支持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注册会计师、大学生志愿者等为群众提供心理疏导、评估、鉴定、调解等服务。支持完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其参与纠纷解决。

14.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人民法院可以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进行资源整合,推进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15.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互联网+”战略要求,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推动建立在线

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16.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支持其自愿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为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

三、健全制度建设

17.健全特邀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吸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明确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的职责范围,制定特邀调解规定,完善特邀调解程序,健全名册管理制度,加强特邀调解队伍建设。

18.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备专职调解员,由擅长调解的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担任,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法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出具调解书;司法辅助人员主持达成调

解协议的,应当经法官审查后依法出具调解书。

19.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的沟通联系,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参与纠纷解决。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设置律师调解员,充分发挥律师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建立律师担任调解员的回避制度,担任调解员的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代理人。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

20.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和解、调解制度。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和解或者调解的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刑事和解、刑事诉讼中的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可以邀请基层组织、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参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21.促进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和解、行政裁决等制度。支持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支持行政机关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引导促使当事人协商和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22.探索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医疗卫生、不动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对

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中立评估员,协助出具评估报告,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或者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23.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24.探索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争议事实没有重大分歧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七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调解方案即视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四、完善程序安排

25.建立纠纷解决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方法、心理咨询、诉讼常识等方面的释明和辅导。

26.鼓励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均有律师代理的,鼓励律师引导当事人先行和解。特邀调解员、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或委托参与协商,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辅助性的协调和帮助。

27.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探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28.健全委派、委托调解程序。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宜调解的案件,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由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经法官审查后依法出具调解书。

29.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对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探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简化工作流程,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完善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30.推动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建立案件调解与裁判在人员和程序方面适当分离的机制。立案阶段从事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

参与同一案件的裁判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仍有调解意愿的,从事裁判的法官可以进行调解。

31.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登记立案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2.加强调解与督促程序的衔接。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五、加强工作保障

3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整体协调、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推动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地方配套文件,促进构建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34.加强指导监督。上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及时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级人民法院要明确专门机构,制定落实方案,掌握工作情况,积极开展本辖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评

选工作。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35.完善管理机制。建立诉调对接案件管理制度,将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专职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内容纳入案件管理系统和司法统计系统。完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法院专职调解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机制。

36.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完善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员的培训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共同完善调解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37.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将纠纷解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解决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纠纷解决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

38.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39.加强宣传工作和理论研究。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树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现代纠纷

解决理念,营造诚信友善、理性平和、文明和谐、创新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强与政法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借鉴域外经验,深入研究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

40.推动立法进程。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积极支持本辖区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从而推动国家层面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将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法律化,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

7.湖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篇七

改革投融资体制,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快公共财政建设,是解决建设资金瓶颈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和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四位一体”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我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城乡统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清理、整合全区国有企业和各类经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等政府控制的资源,调整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形成较强的资本实力,达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目的,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综合效益。同时,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配套制度,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项目的载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努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效益。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根据目前国家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模式,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由区政府统一监管、调配和处置区级国有资产,逐步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充实加强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区所有国有资产。

1、建立和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规定,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区国资办委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卫生局、区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区人防办等9个原受托管理本系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所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清理后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2、建立和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执行出资人制度,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优质资产可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资本注入新建的区投融资平台公司。其余经营性国有资产,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抓紧清产核资,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尽快理顺关系。由区机关事务局受托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必要时经区政府同意,可由平台公司用于对外融资,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最大化。

3、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理、登记报表、保值增值综合考评等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定期清查资产,做到家底清楚,防止资产流失。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所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加强日常管理,不得擅自处置、转移国有资产。

(二)加快建设和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

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区政府作为出资人,对我区现有的部分国有全资企业及部分国资参股企业进行整合,组建青羊区投资公司(暂定名)。公司资本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政府优质资产注入等途径。

1、明确投资公司职能职责。区投资公司受政府委托,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融资和经营职能,从事基础性、长远性、战略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以及旧城改造,为推进城乡一体化提供标准化的社会公共产品;对政府投资项目,面向国内外市场多渠道、多形式融资。

2、加强投资公司监督管理。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投资公司监管主体,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加强对公司的外部监管,规范公司行为。区投资公司重大投融资行为和资产处置,必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投资公司一般不对青羊区外项目投资,不参与一般竞争性投资项目竞争,不对外担保。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投资公司内部管理。

3、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和完善投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对投资公司负债情况,实行动态监督。建立健全投资公司偿债机制,通过设立政府专项资金等方式,建立政府外部补偿机制;充分发挥投资公司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混合运作的优势,促进投资公司自身总体良性发展,提高公司自身偿债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偿债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区政府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授权主体、监管主体和调控主体,区发展计划局是区政府授权,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要退出竞争性领域,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管理上要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

1、严格执行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科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坚持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制,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程序申报。全面引入专家评审制度,杜绝不经论证上项目,尽量减少决策阶段的风险损失;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由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权。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部门擅自上马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要做到程序和效率相结合,统筹兼顾。项目审批原则上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3、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确定业主,推行“代建制”。加强代建制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建设质量和综合效益。

4、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制度,并贯穿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全过程,包括设计单位、代理业主、建设业主、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确定,建成后项目的经营管理以及第三方监理等;明确招投标过程实施主体和监管主体,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努力实现“阳光操作”。

5、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严格签证管理。

6、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制度。成立区政府投资项目稽查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督察。区发计、审计、财政、建设、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四)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预算管理

1、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进一步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按照内容全面完整,项目确定明晰,定额科学公平,程序规范透明的原则,编制反映各预算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财政预算。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区政府综合财政预算。部门综合预算全部报同级人大审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收付全过程的管理,为推进财政收支分类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强化预算执行力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各单位的资金支出必须在预算框架内进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严格按规定范围执行政府采购。

3、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完善财政监督体制,建立财政内外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同级人大的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加快统筹城乡、“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服从大局,克服阻力,处理好部门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信心和决心,以实际行动支持改革、投身改革、推进改革。

(二)密切配合,强化宣传

区发展计划局、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制定好实施细则。各单位、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好该项工作,确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和操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使该项工作深入人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推动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8.湖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篇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

(陕政发 〔2009〕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更好地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的作用,现就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3年以来,全省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断改进支农服务,加大支农力度,贷款总量和农业贷款总量均居全省同业前列,在服务“三农”、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我省作为全国首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八个试点省份之一,经过四年多的努力,试点阶段的任务和目标总体实现。管理体制首轮改革顺利结束,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国家扶持政策全面落实,服务“三农”的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由于历史包袱沉重,我省农村信用社在转换经营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做大做强和支农作用的全面发挥。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的根本出路,还在于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

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要求上来,以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为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全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主要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省联社的工作。

省联社要根据省政府的授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1.加强班子建设。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以思想作风建设、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为重点,突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任用条件,逐步建立竞聘上岗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用人制度,把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管理有方、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领导岗位,持续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实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不断完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评比、奖惩办法。

2.加强风险防控。省联社在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时,要把防范风险摆在经营管理的首位。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制定高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引导全员树立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抓紧完善覆盖所有业务的风险防范制度;切实加快电子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提升防控风险的手段和能力;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风险管理责任,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设置风险管理的底线,对触及底线的干部要坚决予以撤换。

3.加强执行力建设。要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在执行力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并使之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流程、每个网点、每个领导班子,全面增强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水平。

(二)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的“四自”能力。

通过3―5年的努力,使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和法人治理得到明显完善,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能力的市场主体。

1.善内部管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管理体制变化,抓紧形成覆盖劳动用工、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稽核检查、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内控制度体系。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范和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

2.换经营机制。按照把农村信用社打造成服务“三农”的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突出抓好内控管理和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尽快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市场化的劳动用工机制和与时俱进的业务创新机制,全面实施内部问责制度。

3.高队伍素质。全面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机制,逐步实现人才选聘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健全全员性职业生涯教育培训制度,牢固树立大培训、大教育的观念,努力创造人人都可成才的条件,不断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注重培育员工与“三农”的感情,着力打造一支感情上贴近“三农”、业务上精良专业、作风上扎实过硬的经营队伍。

4.快提高股权集中度。建立股权流通机制,促进股权适度集中。鼓励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引资实现引智、引技以及引进制度和机制,解决历史包袱,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机构资金来源,有效改善股权机构,为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创造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三农”的服务工作。

1.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要本着立足在农村、发展在农业、支持在农户、致富在农民的原则,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使每年新增农业贷款的比例不低于80%。要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拓宽信贷支持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高农户贷款满足率,推进我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2.快金融创新步伐。要创新贷款方式,扩大抵(质)押品种类和担保人范围;创新贷款种类,努力提高涉农贷款比重,切实解决农户贷款难题;合理增设乡镇营业机构,扩大网点覆盖面。依托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的创新,积极为农户提供理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以及银行卡、网银等服务,满足农户多样化、差异化的金融需求,使广大农民能够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

3.实开展信用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任务来抓,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加速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着力加快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2009年做到全覆盖。到2012年末,评定信用户400万户。

4.点支持“一村一品”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发挥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把支持农户发展“一村一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按照省上“提升示范村、扩大推进村,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加大对推进村特色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改进对农户的信贷服务,认真开展农户评级授信,适当降低农户贷款利率,简化农户贷款程序,破解农户发展生产的资金瓶颈,促进农业发展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三、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

(一)要创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经营环境。

各级政府部门要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要取消在农村信用社的开户限制,鼓励各级财政性涉农资金和基金尽可能多的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主动协调地方所属大中型企业加强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各类账户,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的实力。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涉农建设项目,支持农村信用社与金融同业的合作,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优良客户,促进农村信用社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二)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加大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

对农村信用社接受的基金会贷款,各级政府担保承诺未兑现的必须全部兑现;对各级政府部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有关政府部门要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一时难以归还的,要变更或落实担保方式,提供足值抵押物,或者用土地、房屋、林地等优质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对不良贷款负有担保责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其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的清理工作。农村信用社要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与农村信用社有贷款关系企业的更名、股权变更登记时要依法登记,支持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和避免债权的流失。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诉讼案件,司法部门要依法快立案、快审理和快执行,切实解决农村信用社贷款诉讼“难”的问题。

(三)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风险统筹金。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省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21号)精神,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统筹金,落实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应从2008年起连续5年按照上年末存款余额1‰提取风险统筹金列入经营成本。省财政从2009年起至2013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门用于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统筹金,与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情况挂钩,达到考核要求予以拨付。

(四)要减免农村信用社有关税费。

农村信用社接受的抵贷房产,在闲置期间,纳税有困难的,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农村信用社的房产补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房屋测量费。土地登记在农村信用社提供四邻签字盖章的地籍调查表、符合要求的宗地图及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后,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减轻农村信用社费用负担。农村信用社的办公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信用社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综合考虑。要吸收农村信用社作为参加各级党政部门研究农业发展重大问题的会议常任单位,主动听取农村信用社的意见。市、县、镇三级政府都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定期听取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市、县都要建立由政府牵头,财政、维稳办、农村信用社和人民银行、银监局分支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负责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省金融办要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指导,对省联社领导班子任期履职情况和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

(二)省联社要切实履行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要把全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作为今后五年工作的重点,将目标任务按年进行细化和分解,落实到县联社、基层社,到岗到人,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确保实现目标。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向各级政府进行汇报,主动争取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确保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多方配合,努力形成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合力。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税务、监察、审计、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省政府确定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各项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加快发展步伐。人民银行、银监局等中央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帮助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加强风险的防范,努力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全面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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