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精选17篇)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11-12-28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报特邀浙江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
人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符合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满足: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0年,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根据国务院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了财税[2009]133号和财税[2011]4号文件,分别规定2010和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日下发的财税[2011]117号文件除了在时间上对小微企业政策延续到2015年底外,在优惠对象范围上也有了扩大。据统计,本次政策调整后,全省国税系统管辖企业中预计新增5万余户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到6万之间)受惠。
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除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专门政策外,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融资难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鼓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继续执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
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这对促进我省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义重大。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二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变化
新税法对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正后的新税法一个重要方面即减除费用的提高, 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 500元,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 (含) 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经历了一个变化阶段:1987年为400元, 1994年为800元, 2006年为1, 600元, 2008年为2, 000元, 2011年为3, 500元。这也是因为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较快, 居民职工工资增长也较快, 同时物价水平也上涨较快, 费用减除标准也随之做出了调整。新税法对境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做了调整,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的同时, 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2, 800元调整为1, 300元, 境外人员减除费用标准实际保持每人每月4, 800元不变。
调整后的费用扣除标准直接影响到计税依据, 影响了个人的税收负担, 同时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经过调整以后, 工资阶层纳税比例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 纳税人数由约8, 400万人减至约2, 400万人, 纳税人纳税负担将普遍减轻。因修正案是从9月1日实施, 今年减税规模大概在530亿元左右。以武汉市为例, 据武汉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表明, 2010年武汉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 275.25元。以此推算, 个税起征点上调到3, 500元之后, 预计92%以上的武汉工薪阶层无需缴个税。
二、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
财税[2011]62号文件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做了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 000元/年 (3, 500元/月)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 000元/年 (3, 500元/月) ;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该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旧税法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 000元/年 (2, 000元/月) 的规定停止执行。投资者的必要费用扣除标准经历的变化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变化是类似的, 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调整而变动。调整后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影响到计税依据, 减轻了个人的税收负担, 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变化
旧税法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新税法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 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 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修改为3%, 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 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 000元扩大为1, 500元至4, 500元;同时, 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 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 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表1)
新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也做了调整。 (表2) 第一级税率为5%, 由不超过5, 000元的部分提高到不超过15, 000元;第二级税率为10%, 由超过5, 000元至10, 000元的部分提高到超过15, 000元至30, 000元;第三级税率为20%, 由超过10, 000元至30, 000元的部分提高到超过30, 000元至60, 000元;第四级税率为30%, 由超过3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提高到超过60, 000元至100, 000元;第五级税率为35%, 由超过50, 000元的部分提高到超过100, 000元。与旧税法相比较, 每一级税率未做调整, 每一级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覆盖范围扩大。
四、新税法规定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新税法下,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假设某工薪族张先生月收入为6, 000元, 三险一金为550元, 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3, 500元, 那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6000-550-3500) ×3%-0=58.5 (元) , 那么张先生月应缴个人所得税58.5元。而在原税法规定下, 张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550-2000) ×15%-125=392.5 (元) 。施行新税法后, 张先生每月可少纳个税334元, 每年少纳4, 008元。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Z].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三
实施时间:2006年
问题一
关于技术开发费新政策的变化在哪里?
新政策扩大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享受范围,但同时也规定了相应条件:一是享受政策的对象必须是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二是规定了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三是强调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如:实行计税工资扣除的企业,其研发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为1600元/人/月,再加计扣除50%,则当年允许扣除2400元/人/月。
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属于间接优惠政策。特点是目的性强,在税前给予优惠;可把企业享受税收利益的多少和企业税前的技术开发活动结合;能够直接鼓励企业技术开发。这些是国际上比较普遍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二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增加职工教育经费,与原政策的不同有两个方面,一是扣除比例提高了1个百分点。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强调提取并实际使用的才能允许扣除。
问题三
关于加速折旧的内容有哪些?
与原政策相比,此项政策在三个方面发生了变化:一是将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全部企业;二是将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的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三是扩大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范围。在上述变化的基础上,同时明确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仪器和设备的范围。一是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二是仪器和设备的用途是进行研究开发。
问题四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此前,北京市执行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是1988年国务院批准发布《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条例》所规定两项优惠政策:一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年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政策的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了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将开办之日起调整为获利年度起。有利于投入资金量大、新产品研发期较长的企业;二是规定“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于2006年1月1日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新政策,以前的企业执行原政策期满为止。
北京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协办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四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五
依据及解读
政策规定:(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税〔2014〕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4〕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6.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六
各位领导、企业负责人,上(下)午好,下面我就环保最新政策及补办环保手续的各项要求来为大家作一个讲解,我讲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企业为什么要办理环保手续及法律依据,企业需要办理的环保手续;
二、最新环保法律法规的解读,第三点也是我要讲的重点,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国家、省市各级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的工作政策,及肇庆市对环保违法违规企业的清理整顿具体方案,及企业如何完善环保手续,在座各位所代表的企业,也大都属于整顿的范围,这一点我将做为一个重点来为大家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点,企业需要办理的环保手续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就是我们常说的“环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就是我们所说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在座各位所代表的企业都是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基本上属于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类别,具体编哪一种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来确定,环评报告需要由具备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编制,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开工建设,建设完成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才可以正式生产。环评文件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或环批通过审批未经验收就投产的,就是我们说的“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都属于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也是在座各位所关注的问题,下面第二点,我就对最近出台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对于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处罚力度上的变化和最新的要求做进一步的解读。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相对于旧环保法对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有了更严厉的规定,我摘主要的念一下:
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从以上条文分析,新环保法的诸多条文都较旧法更为严苛,从企业角度来理解,尤其从违法违规处理的力度来看,环评未批的要被责令停建、罚款,甚至拆除设备,恢复原状;环保部门有权责令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企业停业、关闭;罚款金额更高,对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未批环评被责令停建,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或暗管、渗井、渗坑等排污的等情况,对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这些处罚是旧法里没有的或比旧法里处罚更重。
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再次明确“未批”不得“先建”,未批先建罚款原来最高为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会在近期内正式颁布,届时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具体的处理规定也会更加严厉。以上讲的是最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政策,可以看出较之前更为严厉,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新《环评法》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接连进行,“限产停产”、“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办法陆续推出,均对“未批先建”等项目提出严厉的处理要求。但由于历史原因,各地尚还遗留着一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针对这一现状,从国家到地方层面也已出台相应的清理整顿政策,也是我开头时提的第三点,在此要重点解读的。
针对存在的环保违法违规企业的历史现状,国家层面、广东省层面、肇庆市层面,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解决历史环保违法违规企业的清理整顿问题,从2015年9月国家转发最早开展环保违法违规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山东省工作方案,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开展环保违法违规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到广东省环保厅答复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已建成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再到肇庆市发布具体的环保违法违规企业清理整顿工作政策,分成三步,从国家级到省级再到市级,已经形成了一致的清理整顿政策。
从国家级层面看,201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明确要求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2015年3月,环保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要求对环评违法项目进一步追究责任,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对新发现的环评违法项目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按规定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不移送的,对未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通过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责任。2015年9月,环境保护部以环办函[2015]1426号文件转发了《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借鉴,要求各地对历史遗留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并后续出台多项政策,加快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5月,环保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要求清理结果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公开。这是国家级层面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完善环保手续的政策。
从省级层面看,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答复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已建成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肇环报〔2015〕 82号),要求肇庆市环保局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以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时间为界线,2015年1月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依法取缔一批、整治一批、验收备案一批,2015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按新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这是省一级层面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完善环保手续的政策规定。2016年6月,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理意见的函》(粤环商〔2016〕465号),对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年1月1日前的省级以上权限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全省共清理出338个省级以上权限(含环保部权限1项)“未批先建”项目,初步判定淘汰关闭类有73个项目、整顿规范类有248个项目(含环保部权限1项)、完善备案类有17个项目,省级以上权限的未批先建项目已基本清理完成。
从肇庆市地方层面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政策来看,根据国家及省级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今年初肇庆市发布了《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肇环函[2016]28号),针对这一通知要求,肇庆市环保局发布了《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肇环办[2016]15号文),规定了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具体工作方案,按照《通知》要求,要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任务,清理整治实行“分类处理”的原则,针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的不同类型,考虑不同项目的性质、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实行补办一批、备案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整顿对象、适用措施以2015年1月1日为界线分情况进行区分。“未批先建”项目,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包含已建成项目和未建成项目);而“未验先投”项目,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经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但超期试生产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而2015年1月1日后产生的违法违规项目不纳入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将一律按照新《环保法》的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就是说整治的主体思路是补办一批、备案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进行分类处理,2015年1月1日前的建设项目,主要实施备案、整治、淘汰的工作方案,2015年1月1日后的建设项目,按照新的《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也就是说,2015年1月1日前的企业,有专门的清理整顿政策,解决历史环保手续缺失的问题,这个政策最迟延续到2016年底,超出这个期限,就要按照新的《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的违法违规处理条文进行查处。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按照备案流程进行备案,目前达不到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经过规划调整、产业升级、环保改造后可以达到要求的项目,整顿完成后进行备案,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淘汰关停。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跟据分级受理条件,确定省批、市批还是县批,由相应级别的环保主管部门受理,之后跟据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类型进行分类备案。
在座的各位代表的企业大都属于整治的范围,也就是说目前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等方面还未能达到环保的要求,还需要整治达到要求后才能走备案的程序,整治企业需要委托环评单位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针对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和评估中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制定环保改进计划,并保证按期完成改进工作,并向环保部门报送项目整改报告,环保部门核查已完成整改的,按照备案类项目完善手续,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按照取缔类项目处理。
下面我介绍一下备案的流程,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整改整顿的企业,按照市批或县批的分级受理要求,向市环保局或分局递交备案文件进行备案。
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大小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分两种类型进行“备案”。1.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后进行备案。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书类)》(编制参考提纲见附件2),并经专家技术评估;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表类)》(编制参考提纲见附件3)。
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递交《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5),并附上《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承诺函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经有权限的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后,认为符合环保有关要求的,出具备案意见,并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2.直接备案。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环保备案自查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内容及规模(含原辅材料、主要设施与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周围环境简况、产排污情况及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递交《申请表》、《环保备案自查报告》、承诺函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经有权限的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后,认为符合环保有关要求的,予以“备案”,并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在座各位所代表的企业基本上属于原来要做报告书或报告表的,按照清理整顿的政策,原来要做报告书的现在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书类)》,原来要做报告表的现在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表类)》,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来编制,企业按照要求整改完成,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达到环保要求后,递交《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承诺函和其他要求的材料后,环保局会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的,环保部门会出具备案意见,直接发放排污许可证,完成环评备案手续,纳入正常的环境监管,具备环保合法的身份。相当于环评和验收一次性完成。
这次的清理整顿政策,是生产企业规范完善各项环保手续的一个机遇,政策上出于尊重历史的原则,相当于是对历史环保违法违规企业专门开设的一个临时窗口,环保部门也是希望这些企业能这个窗口时间内,抓紧将环保的遗留问题解决掉,以此在环保上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这个政策从国家层面到省级地市的层面来看,最迟的时限都是2016年底,已经是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最后的机会了,如果这个缓冲的期限内还没有完善环评手续达到环保要求的,时限过后可能再没有缓冲的机会了,从政策上来看就要被取缔,或是因为环保身份不合法而面临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更加严厉的处罚。这个政策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整顿类的企业需要抓紧时间委托环评单位进行环境现状评估,落实整改,完成备案,以此取得环保的合法身份。我讲的主要就是这些,谢谢各位。
7.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七
问题:收取自来水费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企业是否适用?
解读:此项最新规定不局限于物业管理公司称谓的纳税人, 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务收取自来水水费的纳税人均适用。按照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 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物业管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读: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纳入预算管理, 实行专款专用。根据相关法规, 我国目前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 (公司) 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 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税收规定:物业公司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向客户开具发票并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的, 不得免征增值税;未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 仅在备注栏注明的除外。
问题:某物业公司承包了一处绿化带景观工程, 分包给境外的企业施工, 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读:按照我国现行税法, 将工程分包给境外的企业施工, 物业公司应履行税收代扣代缴义务。其次, 根据营改增试点规定, 物业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不适用简易征收方法。
问题: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在营改增后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修缮服务, 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解读:根据营改增试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包括修缮服务在内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属于修缮服务。
问题:某物业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 兼营出租集装箱用于住宿, 按照什么税目纳税?
解读:出租集装箱用于住宿, 实质上就是提供集装箱的使用权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活动, 属于经营租赁服务。另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集装箱属于输送设备。所以出租集装箱用于住宿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税率为17%。
问题:某物业公司出租房屋已收取订金, 后由于承租方违约, 租赁合同未履行, 订金予以没收, 请问没收的订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解读:根据营改增试点的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 物业公司收取的订金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 属于营业外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物业公司将闲置场地出租给银行放置ATM机, 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解读:场地出租给银行放置ATM机, 属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车库等不动产被政府征收, 公司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读: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 (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 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除此情形外, 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销售不动产纳税。
问题:物业公司每到年底会对被服务的优质客户赠送金额大小不等的礼品, 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读: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 则按销售处理, 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物业公司无偿赠送给客户, 应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 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问题:企业给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解读:根据营改增试点规定, 如果该商业保险和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有关, 不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如何区分“劳务派遣”与“业务承包”?比如, 保洁公司承接保洁业务后, 派遣固定人员到服务单位从事保洁服务, 并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工作, 能否按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
解读: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服务, 有的属于劳务派遣服务, 有的属于整体业务承包服务。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服务, 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 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 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符合政策规定的劳务派遣服务允许选择差额征税, 使用简易征收方式。另外,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被派遣人员要接受用工单位管理, 法律责任适用劳动合同法。业务承包, 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以合同或协议形式, 与用工单位签订契约, 承包某项业务, 双方法律责任适用《合同法》。
问题:安保服务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解读:符合规定条件的正规安保服务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可以比照劳务派遣服务缴纳增值税 (可以适用差额扣除征税政策) 。
问题:目前我单位劳务派遣服务选择按差额简易计税方法, 是否可分不同的项目适用?
解读: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得按项目选择计税方法, 应按照其发生的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 一经选择, 在税务机关备案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题:一般纳税人在税改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需要冲红重开, 如果缴纳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解读:营改增纳税人对原先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进行冲红重开没有改变销售方的纳税义务时间, 仍属于征收营业税范围, 只能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某公司有一块转租房产的业务, 其在缴交物业管理费时, 先是向房产承租方收取由该承租方承担的物业费后, 一并支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向其出具物业管理费发票。现房产承租方要求该公司开具发票, 那么该公司是否可以向承租方开具物业项目发票?
解读:根据营改增试点规定, 将部分房产转租给其他单位而另外向承租单位收取物业费的行为, 属于转售物业服务, 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个人出租不动产跨年度预收租金如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 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 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 2017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收入可享受小微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后的租金收入可享受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月销售未达到2万元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今后总局对相关优惠政策调整后, 按调整后的时间标准执行。
问题:物业公司在社区开办的健身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纳税人提供体育服务, 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 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与物业相关的部分业务使用定额发票有什么规定?
解读:自2016年5月1日起, 地税机关不再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应当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包括定额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止。我国的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按照现行规定, 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以下业务,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无法满足其开票需求的, 可以申请使用定额发票: (一) 火车站小件寄存业务。 (二) 集贸市场按次收取的临时摊位管理费。 (三) 企业经营中面向个人集中、定额收取的费用, 如考务费、学历认证费等。 (四) 入户上门收取的垃圾清理费。 (五) 旅游景点兼营的游船、泳圈等租赁服务业务。需要说明的是, 目前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小结
营改增后物业管理企业应把握的税收要点
物业管理属于综合服务业, 业务项目几乎涵盖了增值税的所有税目。物业公司既有纯服务也有商品经销、修理修配;既有房屋 (店辅) 出租也有休闲娱乐、商务代理、体育健身等等, 这些项目可能会因应税行为的差异而适用不同的税率, 一定要慎重待之, 进行全面财务筹划。这是其一。其二, 业务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正确划分 (或财务定位) 对物业管理企业税负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仅从目前物业公司的管理业务来看, 适用的税率大体有:3% (自来水费等) 、6% (卫生绿化环境维护、经纪代理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11% (不动产租赁服务、对外提供停车服务) 、17% (货物销售与修理修配业务) 。按照税务筹划师开出的节税药方, 物业企业在综合项目服务上, 一定要让低税率的服务占主导地位引导高税率的服务, 这样就会让混合销售适用低税率, 比如在社区中的游泳池内销售货物, 可适用文化体育服务6%较低税率;反之, 可能将面对货物销售税目下17%的高税率。其三, 营改增后, 物业公司还会面临不同类型纳税人的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的结果对企业税负乃至企业市场定位都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规定, 营改增后, 物业公司连续12个月销售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按照规定时限内未及时纠正的, 则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 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符合规定情形的, 达到标准的也不一定非要“强制性”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是纳税人的“选择权”: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 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但需要将选择结果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比如, 按照目前的规定,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 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过, 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 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也可以选择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8.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八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项目。
3.信息化应用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管理水平,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的项目。
4.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5.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等新兴产业项目。
6.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7.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以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8.专利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造和运用专利技术。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需求,改造现有场地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项目。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和物流信息平台改造项目,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诚信平台建设项目。
3.创新、创业服务项目(统称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设备共享等创新服务项目;为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创业咨询、创业场地及设施等创业服务项目。
4.中博会补助项目。支持我国境内及港澳台中小企业参加2013年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简称中博会)。
5.职业经理人发展项目。支持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开展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建设、社会化考核测评、资质评价和认证等工作。
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1.专利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对企业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的专利,每个发明专利补助不超过8万元,其他每个专利补助不超过5万元,已在生产中应用的专利每个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其他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服务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根据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质量(满意度)和收费情况适当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机构服务支出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中西部地区最高補助额不超过60万元。
中博会补助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厅统一提出申请。对境内及港澳台参展中小企业的补助标准为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补助标准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各参展中小企业据此相应减交展位费。
职业经理人发展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由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提出申请,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37号)支持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产业升级配套的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项目(以下简称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级中小企业会展、市级中小企业专业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国家明确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奖励。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沪经信企[2013]64号)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和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8类业务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项目。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外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四)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私募债、集合信托以及开展集合贷款试点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
(五)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生产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符合“专、精、特、新”方向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9.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九
一、有关背景
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如: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10.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十
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关于执行时间问题
1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十一
税收优惠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意见明确,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意见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意见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意见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外,还将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此次意见明确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業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各项优惠政策合力,必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向更深层次发展。
事实上,在意见发布之前,税收上支持农业发展有系列的税收优惠,比如有关支持农业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支持农产品加工发展的税收优惠、以及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等优惠。下文将详述这些内容。
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从2004年起,中国取消了存在2 000多年的农业税,而且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极大地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2 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 %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收购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可将工业环节现代科技和生产方式引入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
3 涉农项目所得免、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农业龙头企业在推动规模化生产、打造农业产业链、完善市场流通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涉农项目免、减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从而进一步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功能作用。通过对农产品的精深加工,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带动农民走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破解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帮助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收益。“公司+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的利益互惠关系,支持企业与农户联姻,从而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能力。
税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多项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大类,列举了粮食初加工等30多项农产品初加工类别,涉及若干个产品200多道工艺流程,覆盖了除烟草初加工外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产品初加工业。这些产业将工、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了农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6大类、10小项、26个初加工品。
农产品初加工享受税收优惠,节约了税收成本,为农产品精深加工奠定了基础,既扶持和带动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做大了产业龙头企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 253家,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27家,超50亿元的64家,龙头企业中的上市公司达80多家。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到农产品购进抵扣增值税、涉农产品低税率,再到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免减征优惠等,税收政策成为农业企业发展的推进器,促进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形成和不断做大做强,从而引导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税收优惠加速农产品流通
中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亦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可以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鼓励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流通企业,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多措并举,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推动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及早、晚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惠及城乡居民。
(摘自《会计网》2012-05-20)
1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十二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 即Private Equity, 简称PE, 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目前在中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形成一定规模, 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 2007 年6 月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相较于原《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制的概念, 并且允许法人和其他组织担任合伙人。 而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在资金募集、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灵活性以及在组织成本、 监管环境等方面的优势而备受青睐。
虽然有限合伙制企业在法律上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但是目前我国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税收立法明显滞后, 对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并不完整, 对某些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 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不尽相同。 本文对现行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做一个梳理与分析, 暂不涉及外商投资合伙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外国合伙人的税收问题。
一、 现行税法下合伙企业层面所得税处理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 号) 中规定:“从2000 年1 月1 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 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反映了合伙企业 “透明纳税实体”的特点。
此后, 2007 年生效的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该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申报“先分后税”的原则。 除此之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 号) 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 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次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原则。
二、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处理
自然人合伙人股息、 红利等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缴纳。 根据国税函[2001] 84 号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 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基金获得的股息、 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适用20%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的所得税缴纳。 根据国发[2000]16 号文以及财税[2000]91 号文相关规定, “自然人合伙人获得的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 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非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处理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 除自然人合伙人外, 可以担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的还包括各类企业、民间组织、政府机构、社保基金等法人和其他组织。 财税[2008]159 号文规定, 上述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 , 该项规定解决了原合伙企业税制仅适用于由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的问题。
但财税[2008]159 号仅原则性地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收入向合伙人分配时其所得性质是否保持不变这一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如若根据合伙企业“透明纳税实体”的特征, 向合伙人分配时, 不同类型收入的所得性质保持不变, 那么法人合伙人获得的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所得按照25% 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而通过合伙企业获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息、 红利等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
四、管理人层面所得税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的法律形式一般为公司制或者合伙制。 如果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普通合伙人担任, 那么除了基金的管理费 (通常为基金资本承诺比例的1.5%-2.0%) , 其收入还包括基金的收益分成 (通常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 。
基金的管理费属于 “服务收入”, 按照税法“先分后税”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如果采取合伙制形式, 应由合伙人各自缴纳所得税; 如果采取公司制形式, 应就其取得的管理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收益分成这部分收入, 当基金管理人采取合伙制形式时, 所得税由合伙人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当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司制形式时, 如果根据上述合伙企业“透明纳税实体”的特征, 向合伙人分配时, 不同类型收入的所得性质保持不变, 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缴所得税, 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收入需按照2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 存在的问题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具有设立门槛较低、 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比较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成为目前主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但是当前合伙制企业税收法规却相对模糊和滞后, 亟待国家按照现行的 《合伙企业法》 以及合伙制企业运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出台新的 《合伙企业所得税法》。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国家层面立法尚待完善, 自然人合伙人税负偏高。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的所得税的缴纳方案, 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的处理方案中最具争议性的。 上述税收政策出台时, 合伙企业只是被用于小规模生产、贸易的经营方式, 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计税率, 合伙人获得的收入超出5 万元的部分就要以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 随着资金量日益庞大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蓬勃兴起, 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往往远远超过5 万元, 按照上述的税收政策, 这部分收入的所得税率几乎等同35%, 税赋相对过重, 不利于行业发展。
二是地方出台政策混乱。 值得关注的是, 部分省市如北京、天津、新疆、 武汉、吉林等对于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收取20%的统一税率 (比照“财产转让所得”) 。 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享税 (其中:中央60%, 地方40%) , 所以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 在制定此类地方法规时涉及了适用税率种类的改变 (即从5%至35%的累进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 而并非仅仅降低了税率, 此类做法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其余各地出台的税收政策, 基本上是重复国家层面已有的规定。 以上海市为例, 2008 年8 月上海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中对上海市的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进行了细分, 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政策做了相应的补充。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 依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 上海出台的政策在普通合伙人的税收上却比国家的规定更为严苛。 上海市的政策中所有普通合伙人的收入一律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并没有把普通合伙人的收入性质作出相应的区分。
同时, 浦东新区根据该通知的指导精神, 随后出台了《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规定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新区鼓励的产业项目, “ 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 按50%标准, 奖励该股权投资企业”, 这意味着在浦东新区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获得50%的税收减免。 此外, 《实施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比照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人才,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 对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办公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租房和购房补贴。
但2010 年底上述《实施办法》到期后, 浦东新区废除了税收奖励政策, 仅保留了比照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人才一次性奖励和租房购房补贴政策。
随后, 在2011 年5 月上海市发布的政策修订版中, 把之前关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细分已全部删除, 至此, 上海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政策又完全回归到国家层面已有的规定上来。
(二) 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的合伙企业税收制度。比对《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规, 针对我国合伙企业税收立法较低、稳定性较差的特点, 建立立法层级较高的完善的合伙企业税收制度, 从国家层面将存在争议、 不够详细明确的相关税收问题加以规范。 如根据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以及所得性质的不同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税收政策, 而非适用完全一致的税收标准。
二是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当前, 金融业在推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实体经济的繁荣发挥了积极的影响, 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给予扶持和鼓励。 2008 年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落实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由于合伙制企业并不适用于 《企业所得税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无法享受到税收扶持政策。 虽然在个别区域比如上海浦东新区有过一定时期的优惠政策, 但是政策覆盖面小、 稳定性差等特点也困扰着广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国家应统一出台适用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扶持政策, 更加充分地发挥行业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崔威.新《合伙企业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挑战[J].法学评论, 2009, (2) .
[2] .廖荣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问题分析[J].私募基金法律评述, 2011, (3) .
13.大学生优惠政策解读 篇十三
政策条件:
1.申请对象:40周岁以下,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大陆地区高校毕业生和本科及以上认证学历的台港澳地区或海外地区高校毕业生,并担任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主。
2.经营注册条件:1月1日后成立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就业,同一人、同一创业实体只享受一次。
受理地点:创业实体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
受理部门:区人社部门
联系电话:83151906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清单:
1.《南京市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
2.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
3.企业完税凭证;
4.注册实体登记证书。
审核标准:
1、符合受理条件;
1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十四
第一部分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技术开发费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5、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终了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7、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二、财务核算要求
1、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自2009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3、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三、申请加计扣除的程序
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立项备案和减免备案。
1、立项备案:自2009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 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2、减免备案: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附报以下资料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 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 106户试点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中的企业及项目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填报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按规定计算后分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栏、附表三第39行“加计扣除”栏、主表20行“加计扣除”栏。
第二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
一、政策规定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税收优惠的程序
1、季度备案: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2、备案: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
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十五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 , 对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曾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号) 也要求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财政部2010年2月5日《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0]8号) 进一步从多渠道筹集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落实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等方面证明财政惠民政策的重要取向。在一系列政策中, 财政税收优惠可以至少归纳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房免税。一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是免征土地增值税。三是免征印花税。四是减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1%征收契税。这是第一个层次, 税收的免征优惠。第二个层次就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包括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第三个层次是作为政府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免收土地出让金。这三个层次的财税政策对促进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作用力度是非常大的。
2010年5月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42号文《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于前述文件所述税收政策优惠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二、政策内容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该通知共分八点, 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
(一) 改造安置房用地税收优惠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 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财税[2010]42号规定的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属于财政部的另行规定。类同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的第一条规定,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 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 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利用原土地拆旧返新, 一般不需要另购土地, 若全部改造均用做安置住房, 按照财税[2010]42号规定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但是通常情况下,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多是二层简易楼房、筒子楼、平房, 按照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开发, 建筑面积会成倍增加。开发商为追求高额回报, 不会将取得土地全部用于安置住房建设。因此, 非安置住房是一定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计算方式财税[2010]42号规定, 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但要提交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例如, 土地面积50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 其中安置住房50000平方米, 年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 则开发商应缴纳土地使用税50000× (80000-50000) /80000×5=93750元。
6.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0.5‰缴纳印花税, 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要按照建筑安装合同0.3‰缴纳印花税。同样依据财税[2010]42号规定, 可以按照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税。该文规定同样类同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第一条规定,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 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至于开发商销售住房以及业主购买住房, 无论是否安置住房, 此部分印花税按照房价总额还是要缴纳印花税的。
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旧房转让并没有此项规定, 财税[2010]42号突破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限制, 且没有再强调是否为普通住宅。同时,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 免征契税。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具有公益的性质, 不是直接转让给个人使用。此安置房源可能用作廉租住房、周转安置住房, 但如果继续转让, 则购买人按照财税[2010]42号文第四条规定还要缴纳契税。
(二) 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 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这里的规定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可以找到依据。该文规定:1.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 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 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三) “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界定
16.政策解读 篇十六
华北平原浅层地下水污染较严重
未受污染的地下水仅占采样点的55.87%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由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环境地质环境研究所实施的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项目《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已通过专家评审。
结果显示,华北平原浅层地下水污染较为严重,未受污染的地下水仅占采样点的55.87%,遭受不同程度污染的地下水高达44.13%。深层地下水污染较轻,遭受污染的深层地下水也以轻污染为主,未受污染的地下水达87.14%。
三部门
各地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要向社会公告
通知指出,未完成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省(区、市),应及时整改
近日,据国家能源局网站消息,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要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局,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区煤炭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格式见附件),公告文件分别抄送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本地区2011年、2012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商务部
全国企业应收账款规模达20万亿
应收账款规模正呈现出规模大、风险高的特点
3月5日,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和商务部研究院合办的“首届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发布了一份名为《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2012》的报告。报告指出,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风险加大,据估计全国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在20万亿元以上。
以国内工业企业为例,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全国规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总额82189.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7.63%,比流动资产总额增速快了5.6个百分点。应收账款总额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流动资产总额的比重为22.68%,较去年同期增加了1.08%。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12.05次,比去年同期降低0.02次。
此外,商务部研究院对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监测结果表明,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已经为近十年来最大。
央行
重启正回购收缩流动性货币
央行节后累计净回笼资金9200亿元
在连续两次暂停之后,央行7日重启了公开市场操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显示,3月7日央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50亿元的28天期正回购操作,中标利率持平于此前的2.75%。这是央行春节以来连续第三周实现资金净回笼。
央行收紧货币政策迹象于春节后显现,节后第一周,央行实施了两次正回购操作,加上当周有8600亿元逆回购到期,单周净回笼资金也已达9100亿元。加上这两周的正回购操作,央行节后累计净回笼资金9200亿元。目前货币政策已经开始温和收紧。
发改委
公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涉及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24个重点发展方向下的125个子方向
3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指导目录》),共3100余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上述《指导目录》,细分的产品和服务中包括节能环保产业约740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约950项,生物产业约500项,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约270项,新能源产业约300项,新材料产业约280项,新能源汽车产业约60项。
17.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十七
一、中国家电产业现状
(一)中国家电业近况
中国家电行业自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仅用发达国家家电产业化进程的一半时间,就完成了从以黑白电视机、单桶洗衣机为标志的产业初级阶段向以高清晰度彩电、全自动洗衣机等高档家电产品为标志的产业成熟阶段的过渡。目前,中国家电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由生产、经营、科研、检测、教学等环节组成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产品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近年来,国外一些跨国公司纷纷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进入中国,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并且已经有一批国际知名家电产品开始在国内生产和销售,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利润率趋于平均化、市场集中程度不断提高、价格水平稳步下降,竞争的重点则是资本和技术实力。
2007年美国首先爆发了的金融危机而逐步波及到全世界。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家电出口受到了很大制约,不少企业出现利润下降甚至亏损,进一步扩大出口难度加大。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在整个国际市场萎缩使我们大量消费电子产品出口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政府和企业纷纷把目光对准国内,国内高端市场已基本满足,但是并不代表没有市场,特别是国内农村等二三级市场则是块大奶酪,如何做好自身品牌提高和销售,同时和外商挣这块奶酪,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大问题。谁有本事动并且吃下这块奶酪,谁就能在新的经济形势中脱颖而出,实现优胜劣汰。为了回暖国内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推动家电企业产能销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一个政策就是家电下乡给补贴;再一个政策就是以旧换新。这两个政策无疑对促进经济平稳回升起到很好的作用。第三个政策就是节能型的家电,国家也会给一些补贴。这些方面都会刺激农村家电市场的繁荣。国内城市市场接近饱和,家电下乡政策则成为启动农村市场、消化过剩产能的一把金钥匙。
(二)家电产业的问题
在我国家电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过度竞争和大量外资进入。
1.过度竞争 进入90年代中期,我国家电业普遍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为了维持生存或扩大市场份额,企业间展开了前所未有的市场争夺,多数企业利润水平长期维持在很低水平,甚至亏损,整个行业进入“过度竞争”状态之中,其主要表现是价格战、利润大幅下降,行业亏损严重、生产能力过剩,设备利用率低。
2.大量外资进入问题
中国丰裕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和巨大的市场潜力一直吸引着跨国家电企业,成为其重点投资建厂的主要国家之一。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全球家电产业向中国转移的趋势不仅在继续,而且越来越明显。跨国公司加大对华投资会对中国家电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其主要表现为:民族品牌面临生存危机,民族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垄断家电高端市场和核心技术,中国家电企业受制于人。中国家电产业的根本出路在于“走出去”和“内部消化”。“走出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积累而蓄势待发;但是扩大内需,拉动国内市场刺激家电产业经济增长却刻不容缓。
二、家电下乡政策出台时间及背景
1、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家电下乡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商务部在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财政补贴促进家电下乡的政策思路。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13%)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为稳妥推进,自2007年12月起在山东、河南、四川、青岛三省一市进行了家电下乡试点,对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三大类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直补。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加快推进家电下乡,以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在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政策效用。经国务院批准,在试点的三省一市继续实施的同时,将家电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较高的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纳入推广地区范围,共计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为保持政策公平,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含三省一市的试点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
2、“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四年。按照启动的时间顺序,“家电下乡”工作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山东、河南、四川、青岛三省一市继续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并从2008年12月1日起按新的政策调整执行;第二批,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十个省(区、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到2012年11月底;第三批,其余22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起,执行到2013年1月底。
3、家电下乡有两个概念,一个概念就是家电下乡,所谓家电下乡,大家通常讲的家电下乡是政府补贴的这一块,因为大家现在积极争取的都是政府补贴的这一块。还有一个概念,我们更应当重视,那就是开拓农村消费电子市场。一个是政府积极给补贴的一块产品,这个范围很小。还有大量的消费电子产品,政府虽然没有给补贴,但是广大的农村消费者是有这方面需求的,特别是很多数码产品,小家电、小电器产品等等,农村也有这样的需求。所以家电厂商需加强内功坚持创新发展,更要关注如何开拓好农村的消费电子市场的问题。即家电商如何为广大的农村、为二三级市场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开拓农村市场,建立好的渠道,这是家电企业所要最求的长远目标。
三、有关家电下乡政策及解读
1、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2007.11.26 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对农民购买试点家电产品,由中央和试点地区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这一通知的颁布意味着中国家电下乡政策正式推行,也意味着农村市场这块奶酪正式出炉。家电下乡本是惠农政策,应该以广大农民的立场来考虑发展问题,而不仅仅是一时的解决经济危机的一条渠道。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家电下乡政策的通知——2008.5.26
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及青岛市继续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有关企业做好产销衔接,特别是要加快信息录入速度,确保对农民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原来的试点时间截止时5月31日,改为现在的12月31日,整整延伸了7个月,不能说这一政策是没有效果的,当农民看得了实惠、看得了对生活的热情就会跟着这一政策走。从种种迹象也表明,这一政策确实得到了预期的效果。继续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只是对家电下乡这一政策的一个延续测试,为以后的全国范围的推行打基础。
3、财政部;取消最高限价 家电下乡新政策方案开始报批
这将是继2009年4月份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综合司联合提高家电下乡产品限价后,对家电下乡政策的又一“升级”:彼时两部委大幅度提高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乡彩电的最高限价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500元,下乡空调产品的最高限价则从2500元提高至4000元。
家电下乡以最高限额补贴政策代替最高限价政策,这一改变是多赢的决策:第一,可以进一步促进和激发农村市场那些有购买能力的购买需求。以彩电为例,原来的政策限定了下乡彩电的最高产品售价,使一部分想买大尺寸平板电视的人享受不到这个政策,如果实行最高限额补贴政策,将会使彩电销售量进一步扩大。第二,可以进一步调动厂家和经销商的积极性,因为厂家卖大尺寸的盈利比小尺寸为高。大三,有利于真正拉动内需,使家电下乡政策更加能达到当初实施这一政策的目的。
4、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1)大幅提高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并对提高限价部分所对应的下乡产品统一实行定额补贴(2)在现有九类产品之外,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农民需求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3)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国有农场、林场职工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4)要切实加强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
家电下乡政策再度升级,最高限价提高,新增品种增多,下乡市场的三度开花,的确值得期待。不过,与前两次(扩容、直补)下乡政策升级相比,此次有些地区把电动自行车纳入新增品种行列,让我们想到了太阳能热水器进入家电下乡系统后,一年多来,其进入家电流通渠道的步伐步履蹒跚。电动自行车会不会和太阳能热水器一样?农村不似大城市,去个地方需要花上很长时间,只有偶尔走走亲戚、赶赶集、串串门,而电动自行车则是很好的选择,轻便又节省时间;农村也不似打城市,到处有加油站,而电动自行车是个很好的选择,可以随时充电,省油钱又环保。随着时间的推移,供需对接关系的深入,电动自行车追赶太阳能热水器的步伐,渗透进家电流通渠道,尤其是农村市场及内陆地区二三级市场渠道的前景,则必将越走越宽。5、2010年家电下乡限价标准提高
2010年1月1日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等联合发布了12类产品的全国家电下乡招标公告,宣告了2010年家电下乡招标工作正式展开。据悉,此次招标的12类下乡产品限价范围大幅提高,但购买补贴金依旧延续2009年的标准,以2009年最高限价的13%为上限。
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与城市市场并没有明显差别。在城市市场占据优势的家电品牌在农村市场依然也是最受欢迎的,而并非此前人们想象的将是小品牌甚至杂牌电器的天下。2009年7月份家电下乡空调销售情况为例,城市市场最畅销的格力、美的、海尔三大品牌在农村市场份额分别达到39%、35%和12%,总共占据了86%以上的农村空调市场。大家电购买潜力的家电下乡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一直备受争议的产品最高限价被取消,这意味着农村消费者选购家电产品无需再考虑限价因素,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购各档次的电器,均可得到国家13%的补贴款。比较引人关注的是彩电类产品限价从3500元大幅提高到7000元。彩电产品限价的提高,不仅使农村消费者可选择的尺寸和机型更加丰富,而且有力地推动农村市场平板特别是大尺寸平板电视迅速普及。可以说原先的3500限价以不能满足农村市场的需求变化。彩电价格上限提至7000元,无疑是农村市场消费者购买平板电视的一大利好。6、2010年3月《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和《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增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3月30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允许各省(区、市)在现有9类补贴产品之外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2010年3月23日《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增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让“9+1”政策实施的具体脉路更加清晰。“9+1”政策中,备选的新增产品有6种,分别为吸油烟机、DVD影碟机、电饭煲、燃气灶、电压力锅和电动自行车。目前,各省市已确定各自选取的新增产品类型,其中北京新增抽油烟机,最高可补贴338元。新增品种补贴政策规定,对农民以及国有农、林场职工在户口所在省(区、市)内购买新增品种,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每类补贴品种设定最高补贴限额。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所需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新增品种实施期限,与各地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截止时间一致。新增品种每户限购2台(件)。这一政策可以更充分地发挥家电下乡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也可以使农民购买家电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得到更多的实惠。
四、结语
在实施家电下乡政策的过程中,一方面是为了广大农民的利益着想,另一方面即是提高国内家电产业的竞争力和创新意识。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项双赢甚至多赢的政策。但是,一项事物给我们看见好的方面的同时,也必定有它漏洞的一面。往往一项政策的实施会跟着富了一部分人,同时又有一部分人会被打压、会停滞不前、会推出舞台。后一部分人可以说是在政策下优胜劣汰的结果,但前一部分人就不能这么肯定的说了。富的那部分人其中有一部分是靠政策踏踏实实抓住机遇实现企业的跨步发展,而剩下的那部分则是钻政策的漏洞,发不义之财。家电的补贴真的能完完整整到农民手中吗?农民买家电的补贴能不能完全实现?我想更多的是我们想趁着这项惠农政策的实施来买好点的平时又太贵的家电,但是往往好的家电补贴下来也省不了多少钱,补贴下来的家电还是让农民无法承受,有些家电补贴下来后由于种种原因价格甚至比平常商店里的价格还有贵。这些都不是个别现象。对于家电下乡补贴金的流动应该着重监督,对私扣补贴金、私吞补贴金的行为严加查办的打击,对补贴相关细则应该更加明确,既然是惠农政策就应该惠农落到实处。
今年的家电下乡销售量有回缩的趋势,是家电商的转移注意还是政策的落实不到位?我想更多的是政策的强制性不够,有些时候要落实一些事是必须要强硬态度的。国际形势的回暖,家电销售商把视线转移到促销和推广渠道上,有的甚至在以旧换新政策中大捞好处。而种种迹象也让我觉得政府以旧换新政策力度大大超过家电下乡政策,家电销售商对以旧换新的热情也大大多于家电下乡。我个人觉得应该加大家电下乡的力度,相对于家电下乡,以旧换新更容易出政策漏洞,销售商可以当起中间角色,和购买者共同蒙骗国家财产。不论购买者是有意还是无意,都能让销售商钻政策漏洞获取不义之财,同时也会衍生“家电黄牛党”。
国内的家电企业和消费电子企业,应该好好利用当前国家的家电下乡政策来扩大企业的产品销售。家电下乡政策和以旧换新政策都要实行,都要从长远考虑,建立好农村的销售渠道,为消费电子产品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做出贡献。同时,国内家电企业要提高品牌意识,做好相关的配套服务,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在未来的市场中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家电下乡政策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消化过剩产能、提高品牌影响力拓展了空间。在企业得市场的同时,农民得到了实惠,农村家电消费市场不断扩大。我们要的是多赢而不是单一的一赢或双赢;我们要的是长远而不是短期;我们要的是实在而不是华而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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