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

2024-09-03

我市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精选8篇)

1.我市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 篇一

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我市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 篇二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3曰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连续工作”和以下“累计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工作人炅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第(二)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七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侈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在现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在原单位休假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安排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毎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当年退休,退休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退休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生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箅办法是:本人生前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病假、事假、考勤和岗位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徤全相应考勤台账,明确专人负责,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每年2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休假计划,应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每年1月底对上年度休假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因病、因亊需要请假的,须按规定进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应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假、销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除部分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外,原则上应按照“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从严审批。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严格审批。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需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单位班子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分别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单位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发放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时,由主管部门于下一年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休病事假情况、考勤台账、不能安排休假审批材料、休假公示情况等。

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按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致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亊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

3.我市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 篇三

2012-09-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熊晓震

博主点评:本文分析较为到位,但执法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根据人社厅函(2009)149号复函(附后),年休条件应包括其他用人单位,而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与公布稿的区别在于取消了“同一用人单位”的限制。笔者认为年休假是对职工持续劳动的休息补偿方案,只要是持续劳动的,应给与年休待遇。如实践当中在关联企业之间调动而产生的连续工作也较为普遍,如果要求必须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无异于剥夺了劳动者的休假权,而实际上关联企业共同承担劳动者一个完整的年休天数容易被接受。而对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工作单位调动(通常从辞职到再就业会有时间

差),此时不满足“连续”条件,不享受年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均规定了职工须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对连续工作时间是否须在同一用人单位却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职工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必须是在同一用人单位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即持此意见,其在2009年1月23日下发的《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职工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可以是在不同用人单位。

笔者认为,判断“连续工作一定时间”是否须在同一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量:

第一,法律法规层面。《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包括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否则新进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新进当不可能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无法享受年休假,更谈不上折算了。《办法》的制订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通过复函的形式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应当说,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考量,“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不需在同一用人单位。

第二,经济层面。确定“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不需在同一用人单位将导致可休假的劳动者占全部劳动者的比例提高,在劳动者基数巨大的地区将导致生产量绝对值的较大减少,影响经济发展。故在劳动者基数巨大的地区,从经济层面考量,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可控制休假劳动者的比例,促进经济发展。广东省属劳动力高度密集的地区,劳动者基数巨大,从经济因素考虑采用此做法并无不妥。

第三,实际操作层面。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的连续性的认定没有明确标准,缺乏操作性,是不能存在间隔还是可以存在一定时间的间隔,实践中较难掌握,也容易引发纠纷。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连续性的认定标准明确,易于操作,避免了因此产生的纠纷。劳动者数量大、用工关系变动多的地区,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便于操作,可避免纠纷。广东省劳动力高度密集,市场经济发达,劳动者数量巨大,用工关系变动频繁,如不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可能出现大量的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连续性的认定问题,由此引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故广东省将“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限制在同一用人单位也是适宜的。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不需在同一用人单位,但如果某些特殊地区从本区域社会经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相关规定,限制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也是适宜的,在该区域内应从其规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博主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4.员工带薪年休假 篇四

带薪年休假期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年休假情况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至于退休返聘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服务合同。所以,退休返聘的员工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作为劳动关系,在现实实践中大都处理为雇佣关系。因此,退休返聘的劳动者都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是不是所有用工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是民事关系(包括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则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如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用因支付年休假给予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的彻底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劳动者从而进入享受社保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约束。至于退休返聘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双方意愿约定合同内容,该合同已经与劳动法脱离,属民法受理的范围内,因此,法定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法中的福利待遇,不适用退休返聘人员。年假计算方法:

1、新进职工,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

2、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我们通过对《年休假实施办法》整体理解来看。如果我们把连续工作理解成“本企业连续满12个月”,那么实施办法的第五条的规定就显得豪无意义。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佐证了上面的观点。许多劳动者误以为入职当年就可以申请年休假,其实不然。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地工作满12个月,之后才开始享受年休假。即使劳动者不是初次参加工作,只要存在中断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均需要重新工作满1年后,才能再次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应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几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请掉;

由于新规定的出台,休假人数会比较集中在某一时间段,所以希望员工按需要休假,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事先提出休假申请,便于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不至于影响整体工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篇五

为落实我站正式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5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对象

我站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带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

三、带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休假计划,报分管站长审核,经站长批准后,由站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2、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

3、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

4、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我站。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我站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限的,可于应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提前3个月离岗休养,其中含本人退休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驻外、公派外出、借调至其他单位的职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休假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内不给予经济补偿。

5、职工当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6、职工参加上级或我站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奖励性外出活动或休假)的时间,可从职工当应休年休假时间中扣除。

7、其他与年休假有关的管理规定,参照《**区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15号)执行。

五、本办法由站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区中心血站

6.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篇六

编号:人(字)第2008001号

签发人: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所有公司职工,除外调及外籍员工。

第三条具体内容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除本单位工作时间外,职工需提供以往工作单位对工龄的确定函。无以往单位工龄确定函职工,只能按本单位工龄进行统计计算。

4、首次参加工作人员,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享受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职工在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劳务派遣人员工龄按照本企业工龄计算,且符合上述第2点条件者,可享受年假。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当年及次年5月底前集中安排。

第六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出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七条每年年初各部门负责人需要向人事课提供本部门人员上年

度年应休未休假的休假安排。

第八条次年5月后仍然无法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公司则按照其日工

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第十条公司安排职工休年假,提前下发《职工年假休假通知书》,如员工不按照公司安排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公司不予支付相关报酬。如有特殊情况,可填写《职工年假休假申请书》经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改变休假日期,但所有休假前提条件为保证公司正常工作。第十一条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年休假的折算。第十三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1)职工年假休假通知书

(2)职工年假休假意向书

7.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七

我们公司的实施方案,欢迎指点,呵呵

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

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计算方法如下: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由部门、分厂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公司可在淡季统一安排年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日平均工资的300%支付报酬。各部门、分厂安排年休假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安排休假。

三、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休假期间计发岗位工资或基本工资及技质津贴、工龄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

四、要求享受年休假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分管副总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

五、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一次性休完,不得分两次或几次使用,特殊情况,可由本人书面报告部门、分厂,综合管理部审核,分管副总批准后按批示使用,不提倡跨使用。每年12月31日为本年休假结算期。

六、病假、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一)事假以1.5天冲抵1天年休假。

(二)病假按比例冲抵年休假,具体办法为: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按12天病假冲抵1天年休假;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9天病假冲抵1天年休假;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8天病假冲抵1天年休假;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基本或岗位工资的;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加强考勤管理,考勤真实、准确、及时。病假、事假天数由各分厂、部门计算与统计,综合管理部审核,以考勤为依据。

八、员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

8.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八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出勤不低于月应出勤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按实际工龄计算。实际工龄在上半年到达下一休假档次的,按下一档次休假;实际工龄在下半年到达下一休假档次的,次年享受下一档次的休假标准,不得跨越享受。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二、新调入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必须服从单位休假安排,休假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四、年休假实行审批制度,一般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领导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上述休假申请须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年休 1

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单位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的1天,按照本人应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单位已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出勤期间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离岗学习超过6个月者;

5、已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的员工,其时间相互抵充,如超过规定年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年休假,不足的可予以补足;如已安排年休假,则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疗养、休养。

6、当年旷工累计达三天及以上的;

7、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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