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工作总结

2024-11-30

审判管理工作总结(8篇)

1.审判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

崇阳县人民法院

判 管 理 工 作 通

2012年第1期

2012年1月6日

报审

一、2011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二、2011各业务单位收结案情况排序表

三、2011咸宁市各法院审判绩效考评数据表

2011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情况

分 析 报 告

2011年,我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切实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扎实推进审判管理改革,不断规范司法行为,使我院审判工作在数量、质量和效率方面呈现良性发展、稳步提高的态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2011年全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

全年新收各类案件2129件,旧存案件99件,合计2228件,审(执)结2157件,未结71件,结案率96.8%。其中新收诉讼类案件1725件,旧存71件,合计1796件,结案1676件,结案率为97.2%;执行案件(含非诉执行案件)新收475件,旧存28件,合计503件,结案 481件,执结率为95.63%。另外今年各法庭共承办诉调对接案件2000件。

(一)刑事审判领域

2011年,我院新收刑事案件206件,同比上升41.1%;审结202件,结案率98.1%,同比下降1.94%,收案幅度增大,结案幅度有所下降。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盗窃案件、故意伤害案件、贩卖毒品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四类案件仍然占较大比重。

2、案件数量上升较大的原因是故意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且出现开设赌场罪,虚开增殖税罪等不常发案件。

(二)民商事审判领域

2011年,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474件(含旧存71件),审结1401件,结案率95.05%。民商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婚姻家庭类案件大幅上升,离婚案件仍占绝对比重。

2、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同比大幅上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为明显。

(三)行政审判领域

全年新收行政诉讼案件73件,审结73件,同比持平,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趋于集中,行政审判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加大协调和解力度,做到“每案必调,一案多调”,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全年共协调和解撤诉案件52件,行政案件一审撤诉率为71%。

(四)执行工作领域

全年共新收执行案件475件,旧存28件,执结503件,实际执行率为95.6 %,执行标的到位金额 3482.94万元。

(五)案件评查情况

2011年,评查组共计评查送评案件2076件,其中:民一庭115件,民二庭59件,民三庭58件,执行局292件,计生庭105件,刑庭174件,少刑庭28件,行政庭73件,天城法庭259件,大桥法庭176件,白霓法庭231件,路口法庭103件,青山法庭92件,沙坪法庭126件,石城法庭104件,苏塘法庭81件。送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已由审管办督促整改到位。

二、审判运行态势基本特点

(一)审判质量总体呈良好运行态势,调撤率、上诉率略有下滑,案结事了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2011年,我院共有上诉案件128件,上诉率为6.5 %,其中改判13件,发回重审3件,维持原判42件,调解10件,撤诉14件,其余案件尚处于二审未结中。我院民事案件调解率为42%,撤诉率为8%,普通程序可调案件420件,仅调解95件。调撤率不同程度下滑,一方面表明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有所增加,另一方面也表明我院审判人员的“案结事了”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定纷止争的能力有待提升。

(二)结收案比运行平稳、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大幅上升,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虽略有增加,审判效率总体提升明显。2011年,我院结收案比为96.8%,比去年上升了0.2%,实现了结收案的动态平衡,在审判人员数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5 我院干警团结奋进,努力拼搏,审判效率基本保持了高位运行状态。

(三)执行工作向良性方向发展

2011年,我院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59.24万元,已执行标的额3482.94万元,实际执行率为95.6%,执行标的到位率为99.8 %。执行案件主要指标比同期均有所提高。其主要原因是各执行部门加强执行管理,以三项质效指标为突破口,全面推动了各项指标的提升;其次是各部门执行人员克服各种困难,排除了不当干扰,加大了执行力度,努力做到了穷尽执行措施,执结了一批“骨头”案和积存案,有效提高了各项质效指标,改善了执行环境,树立了我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了执行工作向良性方向发展。

(四)四项案件未结率得到有效控制

我院全年四项未结案件尚余几件,同比有所下降,上半年专项清案活动成果显著。反映出我院四项未结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审管办统一扎口管理,减少了审限变更的随意性,通过四项案件清理专门活动,四项案件管理措施得力,效果比较明显。

(五)人民法庭质效指标高位运行

2011年,人民法庭合计新收案件1148件,旧存41件,审结1162件,结收案比为97.73%。案件调撤率、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上诉率等主要指标数据水平均优于全院平均数。近几年来,我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独特的审判职能和社会功能,效果明显。

三、审判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收、结案数有所上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全院各类案件收案数为2228件,结案数为2157件,同比上升0.2%。另外还审结司法确认案件2000件,与收、结案数涨幅相适应,院人均结案数和院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与去年相比都有所增加,预计明年全院案件收案数将继续增加,在现有审判资源相对不变的情况下,部分审判一线部门人少案多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和一线法官的工作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二)案件审理难度日趋增大。具体表现在:一是群体性纠纷增多。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等涉及群体利益的领域。虽然这些纠纷绝对数量不大,但案件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广,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处理难度较大,给相应的审判工作也带来较大的压力;二是部分案件案情复杂。如刑事附带民事纠纷、医疗纠纷等,或是专业性较强,或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易操作,事实认定困难,处理难度较大;三是部分案件数量激增,应对压力加大。在一些审判领域某些案件激增,甚至呈现“井喷”态势,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三)执行工作压力依然很大。2011年,通过执行干警辛苦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实际执行率同比都有较大的提升。但总体而言,执行工作压力依然很大,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新农 村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社会诚信缺乏,部分被执行人甚至举家外出逃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又缺乏法律保护意识,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四)对审判管理的认识有待提高。全年审判质效高位运行,绝大多数指标数据处于全市基层法院前列。但审判质效管理工作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审判管理的质效意识不强。少数干警对审管工作的认识不强,认为审判管理只是领导和审管办的事,与己无关,对审管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对指标数据的变化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采取相关对策,缺乏前瞻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院审判质效水平。

四、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为推手,促进法院工作全面提升。正确处理好案件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质量优先意识。具体建议如下:一是慎重对待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必须继续抓好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医疗纠纷等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尽量降低案件发改率。二是切实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一线审判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与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三是积极推动特色部门建设。尝试推行交通事故庭、民事案件速裁庭建设,加快民事案件的审理进度,提高审判效率。四是扎实开展案件质评工作。进 一步加大案件评查力度,案件质量评析、通报制度,完善法官质效考评机制,切实保障审判质量。五是加大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降低上诉率、发改率。

(二)继续加强执行工作,努力提高执行案件质效。经过执行干警的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执行工作压力依然很大,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克服“执行难”。一是加大执行积案清理力度。对于执行疑难案件,四项未结执行案件进行重点排查,分析原因、查找症结,逐案清理;二是不断创新执行方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分析执行发展态势,创新执行方式方法,采取有奖举报、财产申报、媒体公开曝光等方式提高执行效果;三是积极争取内、外部支持,提高执结率。加强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做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工作,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报告,寻求理解和支持,争取设立执行专项救助资金,提高案件执结率,促进社会稳定。

(三)切实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加强法律文书说理水平。提高审判人员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及说理水平,做好释明工作,使当事人赢的光明磊落,输的心服口服;二是完善申诉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台帐,认真做好日常信访接待工作,保证院长接待日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提高当事人满意度;三是树立大局意识,突出重点,强化稳定。慎重处理劳资纠纷、农业承包 9 经营权等群体性纠纷案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止访工作,同时注意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四)加强审判管理,推动质效水平再上新台阶。一是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市中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配齐、配强、配精审管人员,使审管队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二是发挥审判人员、业务部门审判管理的基础作用。提高审判人员质效意识,在部门之间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员、全面、全程”的“大审管”格局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导向作用。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质量,进一步发挥审判管理的导向作用,优化组合,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推动法院审判工作全面进步;四是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考核的激励作用。将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奖金分配向质效水平优的法官倾斜,改变多年来凭感觉定办案能手的做法,通过开展优秀案件、优秀法律文书评定,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评比等活动,激励法官不断提高素质,增强司法能力。

二0一二年元月六日

以上数据未经本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2.审判管理工作总结 篇二

一、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自侦工作提出新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 是指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 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 确保案件质量, 防止错案的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指审判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 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二是在审判中, 庭审成为决定性环节, 特别是重在第一审的法庭审理。2015年2月, 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 提出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必须尊重司法规律, 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意见》较为详细的阐述了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确立了审判的中心地位。

在依法治国大前提下的司法制度改革, 正式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相对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侦查部门在未来的工作中势必要面临的更多的问题与挑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 直接言词原则将被提倡和强化, 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鉴定意见等将最大化的在庭审中做出, 并且庭审的裁决将以庭审中直接得到并认可的言词和认定的其他证据综合判定。简而言之, “案件的事实认定要在法庭上形成, 证据要在法庭上查明、确认”。经过多年的执法规范化建设, 虽然非法取证现象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传统的“由供到证”、“立案即定案”的侦查模式还是很难避免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

二、新形势下检察自侦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 以侦查为中心积习的影响

我国刑诉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就权力分配而言, 公检法权力平等, 不存在审判权高于侦查权或者侦查权高于审判权一说。但在司法实践中, 侦查权过于膨胀, “立案即定案”、“口供至上”、“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思维和侦查模式仍然影响较大。在法庭审理阶段, 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法庭调查模式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笔录仍然是法庭审理的基础, 法官在庭审中的审查成为对侦查证据的再次确认。在这种背景下, 侦查员办案过程中往往具有较强的追诉倾向, 容易形成“涉案人员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内心确认, 因而容易在取证过程中突破强迫性讯问和说服性讯问的合理边界, 滋生非法证据。证据的瑕疵将导致在庭审阶段形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二) 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将更加凸显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中, 侦查阶段据以定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传闻证据, 在庭审中将重新面临质证。理想的案件庭审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前提下的, 即被告人如实供述, 证人如实作证, 由此得出的裁判结果是最接近自然事实的。而在现实的庭审现场, 情况往往并非如此。言词证据本身客观性较差, 而且当事人由于心理的变化, 当庭做出不同于侦查阶段陈述可能性极大。被告人为了规避法律的惩罚, 在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时往往倾向于利己方面, 而证人在法庭供述时, 可能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的影响, 做出虚假证言。由此导致当庭审查的结果往往有别于案件的自然事实。

(三) 公诉部门将强化对自侦工作的规制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 庭审中的控辩对抗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加强, 证据的审查也必将更加严格, 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阶段。这就必然迫使公诉部门进一步提高公诉质量, 强化其对侦查部门的引导和规制功能。检察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同属于检察机关, 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最后一道关口, 必将最大限度地确保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具有完备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不但审查起诉环节将加大对证据的甄别和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 甚至提前介入侦查, 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和取证。在庭审阶段, 侦查员、鉴定人都有可能被要求出庭接受询问, 以“情况说明”的证明方式已不适应新的庭审要求。

三、检察自侦工作前景探析

(一) 强化证据意识, 确保证据的稳定性

职务犯罪侦查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是侦查工作的现实需求, 也是避免侦查过程中滋生非法证据、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途径。基于检察自侦工作的特点, 初查阶段是立案前的必经程序。为此, 实行精细化的初查是案件成功的重要基础。在初查过程中以收集和固定物证、书证为主, 以获取言词证据为辅, 在不惊动嫌疑人的前提下, 审慎地搞好外围调查工作, 客观、细致、全面地收集证据。在取证过程中自觉树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识, 坚决杜绝“毒树之果”, 注意法律文书的使用, 确保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对直接影响立案、定罪以及可能影响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据及时收集和固定。在传唤嫌疑人后, 贯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这既是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的有效途径, 又是对侦查人员的有效保护。

(二) 强化技术侦查等证据采集手段, 做实做牢证据链

现阶段形势下, 侦辩的对抗性愈来愈强, 而职务犯罪手段却愈加隐蔽化, 以传统方式发现犯罪线索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侦查人员应在思维上拓展空间, 目光不应仅局限于口供、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形式,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 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技术优势, 结合现实和虚拟空间, 全方位, 多角度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及时高效的固定证据, 通过对获取信息的分析梳理有价值的信息。例如, 现在智能手机被普遍使用, 通过对嫌疑人的手机分析我们就能获得大量的信息。通过手机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 股票软件, 购物软件等可以发现嫌疑人的财产信息, 通过手机中的关系网络, 如微信、QQ等可以了解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及联系对象, 通过旅行软件、打车软件、导航软件以及手机自身的定位功能等, 能获取嫌疑人行动轨迹。这样就能更全面的掌握嫌疑人的信息, 为案件侦破提供帮助。

(三) 提升侦查人员素质, 积极应对出庭等新挑战

自侦部门应有针对性的培养不同方向人才, 例如财会、金融、外汇、证券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等方面, 以确保及时高效的获取证据, 避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靠获取嫌疑人的口供来突破案件。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标和实现路径[N].人民法院报, 2015-1-14.

3.审判管理工作总结 篇三

内容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务必加强公诉队伍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培养。本文结合W省N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现状,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对公诉工作的新要求为切入点,提出新形势下公诉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对的具体举措。公诉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是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因我国地区间检察机关公诉队伍人员数量差异较大且不同地方案件类型和数量不均衡,应当以省辖市为主体统筹开展公诉队伍建设和管理活动,从创新工作模式和改进考核方法等角度推进这一工作。

关键词:检察队伍管理 公诉 司法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

为提高我国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和目标。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之一,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积极主动的参与并适应相关制度改革,确保检察机关公诉队伍在本轮司改中完成执法能力和执法形象的全面提升。

一、当前检察机关公诉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我国检察机关分为四级设置,就公诉队伍建设及公诉工作内容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含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与省辖市及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存在诸多不同,故本文讨论的检察机关公诉队伍建设与管理问题,主要针对省辖市和县(区)级基层检察机关。下文将主要以W省N市及其下辖的F县、B区、D区、P区、T区、X区等检察院公诉队伍状况为样本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检察机关公诉队伍建设现状

首先,公诉队伍组成行政化明显。如F县公诉部门共有4名在编检察干警,包括一位科长、两位副科长、一名普通干警,从纵向关系上看,即是“一个科员、五个领导”(含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

其次,人案比例不均衡问题突出。N市各县区检察院的人数均在40至70人之间,公诉部门人员配备基本为3至7人,中心区T区院2015公诉干警的人均办案数多达160余件。在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B区和D区检察院,其公诉干警年人均办案数量为60件左右。

再次,队伍成员不稳定现象明显。检察机关公诉队伍近年来逐渐呈现出明显的年轻化趋势。在D区、T区检察院,除科长外,其他公诉干警均是2010年之后招录的。N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现有干警8人,有10年以上公诉工作经历的只有1人。

(二)检察机关公诉队伍管理现状

首先,公诉队伍院内管理虚无化。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因干警人数较少,科(处)长无法亦无权对下属进行实质性管理。单位年终考核系全院民主测评,其针对性和科学性难以和公诉工作具体内容相关联。

其次,公诉队伍院外管理形式化。上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下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考核的内容是部门总业务数据,考核结果对下级院公诉业务的引导作用有限。如T区院公诉部门在量刑建议及审判监督等考核数据方面较其他县区院存有明显差距,N市检察院虽多次通报,但多年来几无改观。

再次,公诉干警自我管理自由化。对于公诉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普遍是被动学习,不遇到具体案件基本不去考虑相关问题,即使遇到相应案件,在处理结束后也基本不分析、不总结,事后遇到类似案件又得重新学习。

二、审判中心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直接目标是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对刑事案件的质量提出了严格标准,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要求起诉阶段证明标准与审判阶段同质同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案件证明标准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整个刑事诉讼环节。理论中关于起诉和审判是否适用同一证明标准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就起诉环节而言,证据材料已相对较为固定,较之于审判环节基本无太大变化。因此,从诉讼环节递进角度,起诉环节证据证明标准应略低于审判标准没有事实依据。绝大多数案件法庭裁判证据与审查起诉证据具有同一性,在同一证明规范体系下,对于相同的证据材料是否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应当具有同质性。

(二)要求公诉职能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检察机关公诉审查职能可以通过提起公诉和作出不起诉两种方式实现,但近年来检察机关审查不起诉职能的履行和发挥不尽如人意。公诉环节审查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证明标准,对于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或依法不应、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如此方能切实保证进入审判阶段案件的质量,切实实现保障人权。“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公诉部门积极与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加强沟通和联系,以确保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据质量能达到审判阶段定罪量刑的标准。故公诉不能理解为“孤立”环节,而应是承上启下的中轴,在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地位。

(三)要求公诉队伍业务素养更加专业和更加全面

公诉队伍专业化是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公诉案件质量优劣的关键节点在于公诉人员业务素能高低,“以审判为中心”势必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公诉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公诉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养必须更加专业化、全面化、职业化和精英化。

随着法院系统庭审网络直播等诉讼公开活动的开展,庭审录像资料逐渐同步向社会民众公开。公诉人的庭审风格表现与法官、辩护人相比,存在明显的程式性和拘束性特征,究其原因,多是生活阅历较单薄、知识结构较单一等因素造成。“以审判为中心”、“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不仅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说理能说服法官,更要求公诉人的“庭上表现”能使庭下及庭外公众信服,故公诉人员必须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丰富业务实践经验并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三、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公诉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应对

(一)新形势下公诉队伍的建设应对

第一,强化政治素养,突出职业荣誉,培养执法自觉。公诉队伍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因各地刑事案件数量普遍上涨,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加之“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等司法改革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使得公诉人员的办案压力非常大,干警常出现抵触情绪。就国家法制建设过程和司法权运行规律而言,案件数量增长和司法办案责任规制等情况均应归属于“司法常态”,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积极调整心态,适应“司法工作新常态”。

法律是神圣而崇高的,在法律执行过程中,负责指控犯罪、维护社会正义的检察机关公诉人也应是崇高的。“公诉”是现代国家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方式之一,它承担着社会管理中最后一道惩罚程序启动和运行的职能。公诉队伍作为一个法律职业群体,应当树立较高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使命感”,在具体的执法办案过程中养成良好的执法自觉性。

第二,转变执法观念,强化公诉职责,拓展能力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必然要求公诉队伍执法观念随之转变,“案件质量”、“人权保障”、“规范执法”等执法观念必须根植于公诉队伍人员心中。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正人先正己,监督者对自己的行为更应当严格要求。“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等问题直接关乎当事人切身权益,亦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故公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并在履职过程中规范执法,依法保障人权。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公诉队伍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不断拓展和提升。庭审对抗性的强化必然要求公诉队伍人员进一步提高法律运用水平、庭前证据审查能力、庭中论辩能力和证据运用能力等常规业务能力。同时,案件质量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的加强必然要求公诉人员提高与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审判机关及律师等司法活动主体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三,减少队伍层级,释放执法能动,促进执法效率。现行公诉工作流程是“四级三审制”,即承办人草拟文书,科(处)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核或审批。在基层检察机关公诉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及案件数量迅速增多之后,科(处)室负责人的审批日渐流于形式,并且层级过多会造成公诉队伍内部产生矛盾。从提高公诉工作效率角度考虑,基层检察机关公诉科(处)室负责人的案件审核职责应当予以取消。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落实“亲历性”。因公诉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并不亲自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多层审核、审批后文书的相关表述可能会与证据材料证明的内容不相符合,这将影响公诉人的出庭效果。公诉人是代表检察机关履行职务,可保留分管检察长的审批环节,而公诉部门负责人的案件审核职能完全可以省去。以承办人意志为主,可以充分发挥其执法办案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公诉环节的执法效率。

(二)新形势下公诉队伍的管理应对

第一,切合工作实际,提高“检力利用”,实现科学用人。检察机关因职能划分,内设部门多达十几个,部分地区或层级院内设部门甚至更多。基层检察机关人数总量大多较少,公诉部门也不可能配备太多人员。所以,一味强调“案多人少”、一味要求“增加公诉人员”是不符合检察机关执法实际的。提高公诉案件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必须从公诉人员管理方式上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公诉人员业务素质和公诉人才资源利用效率。

在人力资源整合的具体方式上,可以考虑县区院公诉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检察长兼任、全市公诉人员一体化和类型化管理等措施。如N市P区检察院在2015年试行了不设公诉部门负责人的制度尝试,一方面,公诉队伍人员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充实;另一方面,公诉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也得到了大大提升。N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实行了公诉一体化机制,引导类型化案件专人办理、培养专业性业务人才。如P区院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类案件即由一人办理;再如抽调D区院公诉人员与市院公诉人员共同办理“特大系列骗取贷款案件”,指派市院公诉人员与X区院公诉人员共同办理“重大煤矿爆炸事故案件”等。这些措施,对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工作效率和公诉人专业化建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加强过程管控,建立“咨询机制”,保证案件质量。自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了全面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这些工作对提高公诉案件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笔者曾三次参加了W省院、N市院组织的公诉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就当时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和方法而言,存有一定的事后化和形式化特点。从效果上讲,事后评查与公诉案件质量提升目标明显存有差距。

检察机关实行员额制改革和检察委员会改革后,公诉案件审批流程将简化,即过程控制环节将减少。与此同时,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和办案压力就会增大。笔者认为,可以在全市检察机关范围内组建公诉业务咨询人才库,由市级院公诉处长负责管理,办案检察官在拿不准处理意见时可以申请召开“案件咨询联席会”。如此,即能有效保证公诉案件的质量,又能实现公诉队伍人员之间加强业务交流,同时一定程度上也释放和缓解了办案检察官的精神压力,并保证检察机关公诉职责的正确履行。

第三,完善考核制度,突出“绩能指标”,促进素养提升。在检察机关现行的内外部考核中,干警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均不可能被有效反映和评价,不利于发挥干警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当下亟需完善考核制度,以提高公诉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公诉干警考核制度中应当重点突出与公诉业务有关的内容,如承办案件数量、办案程序规范化执行情况、法律理解和适用能力、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能力、侦诉审沟通和协调能力、庭审素能表现及业务经验总结和理论调研能力等。[1]上述内容或能力均是评价公诉人素能和业绩表现的直接指标,有助于实现公诉人才素能的持续性提升。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经验”是办案人的经验,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生命在于办案人。公诉队伍是检察机关履行公诉职责的主体,公诉队伍建设和公诉业务能力培养是检察机关队伍管理工作中常抓不懈的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将公诉队伍业务能力建设要求和标准推向新的高度,检察机关需要积极调整和创新各项管理及考核制度,切实实现公诉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和水平的全面提升,切实维护并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切实树立国家法律和司法的权威。

注释:

4.关于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实践报告 篇四

一、我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背景

1、审判监督庭职能的改革为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打下良好基础

2004年底我院停止实行大立案,并于2005年年初,正式启动“五个一”审判机制,即以组为单位办案,每个组由1名实体法官(审判组长)+1名程序法官+1名书记员+1个审判法庭+1辆车,实体法官(审判组长)专门负责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工作,并指导程序法官开展工作;程序法官在审判组长的指导下处理案件的排期开庭、庭前调解、开庭准备、送达法律文书等等程序性工作;书记员负责案件信息的录入、开庭记录、案件的报结、移送审监庭评查和归档。实行“五个一”审判机制,突出了审判组组长的作用,组长可以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为了防止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我们建立了相应的案件监督体系,立案庭负责案件的“入口”监督,即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审监庭负责案件“出口”的监督,即进行案件质量管理。为此,我院转变了审监庭职能,将审监庭职责从主要负责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审理,转变成为全院案件质量评查机构,主要职能是对我院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评查,对案件质量进行分析评估,重点突出了管理职能、监督职能和业务指导的功能。

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再审案件将大大减少,审监庭的职能又面临转变,如何转变?我院党组经过分析,提出将审判工作划分为审判实务和审判管理的思路,进一步强化审监庭的职能,各个业务庭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即审判实务,而将涉及到审判管理的各项工作归口管理。

2、信息化建设为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鱼峰区人民院作为广西法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2003年5月启动信息化建设以来,在辖区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帮助和指导下,经过五年多的建设,现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法院各项工作中 2003年5月我院启动信息化,根据当时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人为本、量力而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人机合一、信息同步、资源共享、效率优先”的工作思路,先后自行筹集资金350多万元,购买120余台计算机,1套安控设备、3个内外滚动屏,1台触摸屏,4台墙体视屏,并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了立案管理、审判管理、执行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后勤管理、绩效管理、信访管理等七大系统,经过强化培训,全院干警都能熟练掌握的电脑操作技术,从而能够适应

了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2008年下半年开始。随着审判工作的发展,我们发现原管理软件系统已经难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管理系统的监督、保护、预警功能滞后,运行速度慢,统计功能较差,不能自动生成相关的统计数据,因而无法实现绩效考核的前因基础和运用。为适应新的审判管理机制需要,更新了信息化管理理念,将信息化管理的思路定位为“系统独立、数据定制、分层控制、信息拓展、绩效考核、效率均衡”,在广大干警的支持和配合下,采取“边安装、边应用、边改进”方式,逐步推进,于2008年底已经完成系统软件的安装工作,顺利进行数据交割。2009年新软件正式使用,目前取得

明显效果。

二、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构建及职能定位

2008年8月1日,我院从民一庭、政工科、办公室抽调干警充实到审监庭,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实行“两个部门、一套人马”。由于我院实行信息化管理,我们还将网络室归入审监庭管理。目前审管办共有5名正式干警,其中审委会委员2人,网络管理技术员3人(目前全部为聘用人员,今年公务员招录计划中,拟招计算机管理人员

2人),聘用内勤1人。

审管办是随着审判管理专业化的要求而成立的职能部门,专司审判实务中各类案件审理或执行进行监督,将监督与指导融为一体,强化干警全员岗位培训,评估审判效率和法官价值,进行决策分析。职能定位为审判委员会属下的专门案件管理机构,由院长直接主管,目前,由于机构编制尚未确定,由审监庭代为行使职权。我院设定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能有四大块,即:(1)审判流程管理,原立案庭职责;(2)案件质量评查,原来审监庭职责;(3)业务绩效考评,原政工科职责;(4)司法统计,决策分析,调研信息,原办公室职责。此外,我们还将涉诉信访的管理职能归入审管办。

三、审判管理办公室运行情况

在2008年年底进行的管理软件升级中,我院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研发了审判管理办公室管理软件,为每个管理岗位建立了信息化管理平台。

(一)对案件的进行流程管理,监督随着案件流程进展同步实施

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案件的流程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实质就是预警和督办,在案件审限或执行期限届满前按照电脑提示的预警,对案件办案组的实体法官、程序法官和书记员发出督办令,受到督办的审判组组长必需在规定时间进行答复,其目的是促使各个部门量化目标的落实,强化责任意识,有效防止案件超审限,近年来我院审理或执行的案件没有出现超审限情况。审判管理监督员每天主要工作是打开电脑进入各类案件流程管理,督办范围主要有下:

(一)对立案管理的预警与督办,包括:对《立案信息表》中所记载的内容信息进行监督,如立案案由、审理程序、案件基本信息等;对立案部门《信访接待表》所记载信访流程管理的督办与控制;

(二)对程序性工作督办,是指案件经立案庭立案登记后,分流至本业务庭,由庭长签收案件后并制作《案件排期表》,该表单已被庭长指定了审判组(配席),程序法官依次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并生成相关信息,如审判管理办公室核查庭前准备工作的某一项信息错误,即发《督办令》,并将信息追踪至承办人(组),直至纠错为止。

(三)对实体性工作产生信息监督与控制,从案件开庭审理至宣判阶段发生的全部信息,监督关口前移到庭审时通过视频系统巡视公开开庭的情况,发现法官庭审着装纠正不规范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于裁判文书的监督是案件报结后进入评查阶段的通过评查进行监督。

(四)对书记员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庭审笔录和开庭公告信息错误的,发出《督办令》纠错。

(二)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一是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并开发评查软件。2005年开始,我院与软件公司共同开发的案件质量评查的计算机软件,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自动化与人工评查相结合的智能评查模式,构建法官个人办案质量电子档案库。2006年自治区高院下发《办案数量和质量竞赛的评比标准》后,我院按照该标准修正了软件。

二是实行每案必查制。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本院已审、执结的刑事、民商、行政(含非诉行政审查)、执行等各类案件进行评查。操作流程是:业务庭在案件审、执结后三十日内将案卷初装与电脑信息同步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上诉案件在上级法院退卷后四十五日内移送审监庭评查,审管办必须在收到业务庭移送评查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评查完毕。案件评查结束后,分别制作案件质量评查表,做到每案一表附卷归档。与之同步的是建立法官案件质量评查档案,为创立法官评价体系打下基

础。

三是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处理和运用。审判管理办公室经过评查后,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如下处理:发现存在瑕疵,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退卷回承办人及时改正;发现已结案件中在实体和程序处理上有重大问题,影响案件公正的,向主管院长汇报,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发现承办人存在违法违纪则移送监察室启动监察程序立案处理。

四是对案件质量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进行讲评和业务培训。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写出《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对评查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该报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讲评通报,并在网络系统内部发布,反馈给案件承办人及所在庭室的庭长。干警从每季度的案件质量评查分析会也得到教育,对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起到了学习和促进作用。这份《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成为全院每季度必行的业务学习之一,深受干警们欢迎。

(三)进行绩效进行考评管理

鱼峰法院于2006年开始实行绩效考评管理,根据本院特点,开发绩效考评软件。为实施绩效管理,我院成立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担任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主任,其他党组成员担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设立绩效管理办公室。2008年以前,效管理办公室设在政工科,2009年以后,设在审管办,负责具体落实绩效管理日常工

作。

1、绩效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根据上级法院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将全院各项工作的责、权、利分解到相关的职能部门及个人,制定《绩效管理考核办法》,依托管理软件进行量化考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管理,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申辩原则,被考核对象对考核所做出的评价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评委员会提出申辩,由

考评委员会进行核实。

2、绩效考评方式:实行日记、月评、季度考核、年终综合评定的制度。“日记”是指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每天的记载事项并公布当天记载的结果在网上公布;月评是指各部门按规定量化的职责进行的总结汇总(月度考核表);季度考核是指考评委员会按各部门的月度考核表进行季度的考评。年终综合评定是对全年绩效完成进行考核,作

为评先的依据。

3、绩效管理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绩效考核内容分为业务绩效和综合绩效两个方面,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行政部门分

别考核。

审判业务部门人员业务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结案数、审理期限、调解、开庭情况、当庭宣判、发回重审率、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等。确定各类案件绩效分值,完成无误则得到案件绩效满分,经过评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扣分。如2009年绩效考评办法,审结(含撤诉)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每件奖励绩效120分,全部执结的执行案每件奖励绩效140分,调解结案加20分,少年案每件加20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加20分,反诉案件加20分。扣分项目,如:超期限送评每日扣2分,累计计算(从报结案、上诉退卷之日35日内为正常),超期限归档每日扣2分,累计计算(从评查退卷之日起30日内为正常),超审理期限每日扣10分,累计计算;被审委会界定为错案的每件扣责任人原所获绩效分值;主观故意、违法审判被界定为错案的每件扣责任人1000分;审判人员无故不按传票上确定的时间开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次扣该

组业务绩效20分。

综合行政部门人员业务绩效的考核,推定行政管理人员完成本职工作且没有出现失误的即为合格,同时以审判业务部门人员业务绩效的平均值为基数乘以该管理人员的岗

位系数为其业务绩效。

综合绩效则包括廉政勤政、作风纪律、政治学习、参加集体活动、论文信息调研、社会活动、安全保密、述职述廉等方面内容,全院干警同一标准。在编在职干警的综合绩效,首先推定干警能自觉遵守本院各项管理制度,核定在岗干警每月综合绩效基数为500分,季度考评时根据个人在各方面的表现给予加分或扣分,或直接奖励或罚扣现金。如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被举报查实的扣责任人1000元并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不按规定着装或迟到早退的每次扣3分,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每次扣3分,不按时完成调

研任务的扣3分,等等。

4、考评结果的运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警立功、受奖、晋级、提职的参考依

据。

(四)进行司法统计、决策分析

2008年8月,我院将司法统计工作归入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基于案件从立案源头到审判各个阶段的流程实施监督和控制,其最终的目的是保证司法统计的内容真实,促进管理的科学化;同时,便于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应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此,借鉴清华紫光技术,开发了司法统计软件,兼容了清华紫光的智能化统计功能。一是对结案流程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设定的统计路径为:一是各个部门(庭、组)报结案必须通过本部门庭领导(设定为网络控制第一层的管理员)的计算机向“审管办”的司法统计员报结,其它路径是无法报结案的。二是所报结案的案件必经过司法统计员确认,确认报单内容准确,时间符合统计的规定(这是第二层的控制)。三是由计算机司法统计软件进行后台控制(最后第三层的控制),进入统计报表的控制系统之后是无法更改的传统的司法统计所涉及的人员多,层次多,最容易出错,往往导致数据的不准确,通过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司法条件数据准确性,有效

防止假结案现象出现。

二是对司法报表及数字(三级连网)上传的信息进行监督。网络公司已设置了数据上传的转换平台(最高法院[2005]计算机技术标准)软件,在(连网)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实施数据上传。司法统计报表实行司法统计员统计责任制和院长署名责任制。

三是司法统计智能化程度高,统计范围十分广泛。经过升级后的管理软件兼容了清华紫光强大的统计功能,进入统计模块,需要掌握某种数据,如某个庭收案、结案,某类案件收案、结案,调解结案,等等,只要输入统计类别、某时间起始日期,电脑自动对该时间段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得出数据表单,点击表单中的某个数据,即可进入案件序列表,再点击某个案件,即进入该案件的流程管理文档,完全实现了司法统计的实时性,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减轻了司法统计员工作量,而且数据准确。四是加大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应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审管办司法统计员和信息调研专职人员,根据月统计报表发现的问题,或不定期对某类案件、某个专门课题及时进行分析,发现带有普遍性问题,写出专门的调研报告,为党组或审委会进行决策

提供依据。

(五)对涉诉信访进行流程管理

2006年,鱼峰法院依托本院信息化技术,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本院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涉诉信访动态管理系统,从信访的案件接待、登记、领导批示承办人、承办人答复文书起草与签发、文书送达等各个环节都进入动态管理,并设定办理期限预警系统,实行追踪管理,对快到期仍未书面答复的进行提示、督办,有效地防止久拖不办。2008年以前,信访管理由政工科负责,2009年后,由审管办负责。我院对信访分类处理的原则,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要经过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业务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四个阶段,参照案件管理形式进行动态流程管理,每个流程都必须在网络中进行操作。信访处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立案庭负责来信来访登记,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信件分流并对信访流程管理实行监督,各审判庭、执行庭具体处理答复,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

制。

涉诉信访案件流程管理:受理程序:由立案庭负责信访接待,负责来信来访、来信申诉案件审查,将信访件进行网上登记,负责院长接待日的记录并按领导批示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建立院长接待日登记台帐,建立来访老户档案。转办程序:审判管理办公室接到立案庭的网上移送信件登记信息后,签收信件,根据信件的性质分类在网上进行分流到具体业务部门,并负责全院来信流程管理工作,其承担主要工作如有:接转上级机关转办的来信,并归口进行答复;对信件进行登记分流、跟踪管理;信访情况统计汇总、信息反馈、情况通报、立卷存档、电脑输入等。承办流程:各审判、执行庭负责针对信访问题进行处理,形成处理意见及答复函,业务庭办理信访案件期限为60日;监察室负责对反映干警违纪违法来信来访的处理及答复;院长接待日由院领导到接待室接待来访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直接答复或批示给相关业务部门处理。结案程序:来信来访的处理意见及答复函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送达给信访人,信访人在送达回证上签

收,案件才真正结案。

建立涉诉信访件处理评估机制。每季度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所承办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汇总,形成评估报告,向全院各个部门通报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及分析信访人息访,总结季度信访管理情况,使信访机制更加规范运行。

四、审管办工作的实践效果

审管办成立以后,我院实行一边进行软件开发,一边运行,经过磨合,目前各项工作基本理顺,运行情况良好。取得初步成效,主要有:

1、有效地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促进了案件质量提高。2008年我院上诉案件二审审结回院574件,二审结果:维持判决484件,改判及部分改判84件,发回重审6件,维持率84.33%,改判率14.63%,发回重审率1.04%,同比2007年维持率上升18个百分点,改判率下降4个百分点,发回重审率下降16个百分点。2009年第一季度上诉

案件回院5件,维持判决5件。

2、对案件的监督随着案件流程进展同步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效果。2008年8月以来,发出督办369件,其中对立案信息督办8件,对审限(执行期限)督办253件,对财产保全督办31件,催归档10件,催评27件,案件电脑信息9件,程序工作31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没有发现需进行整改的情况。

3、改变绩效考评方式,变年终“一评”为每季度“一评”,营造比、赶、超的良好竞争氛围,极大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根据第一季度绩效考评结果,4月17日,对2009年第一季度结案率高、调撤率高、办案质量好的七名办案法官授予“第一季度办案、调撤标兵”,并给予相应的绩效奖励。

4、促进了干警业务水平的提高。审管办对每件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季度的案件质量分析、讲评,对干警来说是业务学习教育和培训,另一方面为干警提供了一个相互学习交流,相互学习借鉴的平台,再一方面也迫使干警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避免出现办案差错,从而达到了在案件质量监督中不断提高干警司法能力的目的。

5、加强了调研信息和决策分析,加大对法院正面宣传力度。2008年11月,审管办在进行司法统计时发现我院审判和执行案件延长期限情况比较突出,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情况,及时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提出了加强审限管理的意见,经过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已经在审判工作中得到应用。完成2008年案件质量分析报告撰写,对2008年案件收结案情况、上诉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情况、审限情况、调撤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院干警大会进行讲评,取得很好效果。今年第一季度完成调研报告4篇,参加广西法院调研报告评比,获得二等奖、三等奖各一篇。成立了有12名干警组成的专兼职宣传队伍,加大对法院正面宣传,树立了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

6、审判管理信息化,建立监督平台,自动将所要提示和预警的案件分门别类的展示在审 管办不同职责人员的面前,使监督案件的质量数据化,事前指导有了信息平台,指导法官办案过中存在问题具体化,“事与理”的分析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效能建设的提高,体现审判管理的事前指导功能,是将来案件质量认证体系建立的有益

探索,深受法官的欢迎。

审判案件(质量)管理从具体的审判实务解脱出来,是管理机制的改革定位与创新,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又不是纪律检查监督或领导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是依托职业化建设职业以法官为本,突出审判质量与效能为核心,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管理体系,实施职业化建设进程中的专司审判业务规范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以及法官业务效能建设评估的综合管理职能,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

要》的努力方向。

人民法院报整版推介孝感中院审判管理经验

12月16日,人民法院报以司法调查的形式整版推荐了孝感中院审判管理工作的经验,现就全文摘登如下:

孝感审判管理体系的“四个统一”

本报记者 杨树明 本报通讯员 叶 蕾

审判管理改革的方向是要形成集中统一的审判管理体系,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8年就开始将中院与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统筹规划、一体推进。孝感中院院长占云发对此这样解读:“审判管理的„四个统一‟,打破了两级法院审判管理条块割据的局面,打造了上下连通的审判管理一体化„龙骨‟,既没有干涉基层法院的审判独立,又能支撑起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向健康方向发展。”

统一机构:由多头到归口

2008年1月至10月,孝感中院司法统计报表显示,中院二审收案数同比上升29.6%,改判同比上升54.8%,发回同比上升18.8%。这说明随着基层法院受案数量增加以及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基层法院办案质量亟待提高。

此后一面锦旗的到来,为这一现象提供了更多的思考。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告,经过了两次一审,历时近5年,二审终于给了他一个服气的判决。感谢之余,他不无遗憾地说:“如果一审就能这样判,早5年就拿到后续治疗费用了。”

孝感中院党组经过调研、分析,形成了一个共识:要通过审判管理把监督纠错做在事前;两级法院的案件质量是一个整体,中级法院有责任指导基层法院提高审判水平,实现裁判尺度统一,审判管理统一。就这样,一个两级联动、一体推进的改革举措在孝感中院因时而生了。

传统的审判管理模式没有一个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审判管理事务,无法对诸多的审判管理事项进行统筹规划和系统安排。健全统一的审判管理机构是孝感中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008年11月,孝感中院下发了《关于统一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的通知》,用机构专设、人员专定、职能专司的管理模式,克服过去审判管理指挥链过长、协调环节过多、信息传递不畅的问题。审判管理机构正式实现了由多头型向归口型、由分散型向整合型、由挂靠型向独立型的转变。

孝感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共有6名法官,由审委会委员任办公室主任,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人数不少于4人。

谈起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能,中院审管办主任李华立介绍:“一是管理与规范职能,包括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的即时监控;二是评价与考核职能,包括审判业绩考评、岗位目标考核、审判管理制度落实督导、审判管理事项督查;三是服务与指导职能,包括审判管理信息发布、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发改案件评析、总结审判经验等。

据介绍,今年前10个月,两级法院审管办共评查案卷9056册,评查文书9085份,起草审判管理规范性文件36份,各自制发案件质量通报10期。

法官彭娟说:“有个机构对自己所办的案件随时把把关,心里觉得特别踏实。”

而孝感中院副院长陈大江则用一个形象的比喻说明审管办的价值:“就像大学里有教务处这样一个管理教学工作综合业务的部门一样,法院也应有一个管理综合审判业务的部门。”

统一机制:由粗放到精细

实施两级法院审判管理一体化之前,孝感全市法院的审判管理活动多数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既不完备,又缺乏可持续性。统一与规范在孝感全市法院成为当务之急。

制度是管理的先导。记者手上拿到了一本《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涉及法律文书复核、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审判综合情况通报等10个方面内容,共54项。

陈大江介绍,孝感中院推行审判管理一体化后,又对这套审判管理制度体系进行论证、修改和完善,整合了各项管理工作的实体标准和工作程序。

孝感中院的一些法官介绍,孝感中院在全市法院继续施行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规则的同时,增加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对评查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跟踪的环节,规定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每月案件评查发现的质量问题,逐一登记建档后发出整改意见函,要求7日内整改完毕,并由审判庭按月集中反馈给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未按时完成整改要求的,和岗位责任目标考核挂钩。

与此同时,孝感中院对基层法院施行一体化制定了实施办法,从人民法庭的受案范围、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庭审规范及司法礼仪等7个方面对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运行一体化作出专门强调,力求使一体化的各项管理活动和环节都有章可循,达到无缝隙对接。

制度落到实处就形成了机制,动态管理、立体管理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针对群众反映的个别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孝感两级法院安装了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系统,建立起审管办、庭长、承办法官三级提示预警机制,由系统在审限临近及届满时对有关人员自动预警提示,全市法院干警的效率意识明显增强。

孝感两级法院审判一线的法官普遍反映,每天一打开电脑最担心看到的就是审限数据飘红。法官们说,审限管理真正跟踪到了每个审判人员的案头,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一体化的推进带来了孝感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水平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创先争优”考察组来到应城法院,抽查了部分案卷,查看了审判流程系统演示。从考察组成员脸上,法官们看到了成功的砝码在增重。结果,应城法院从全国2800多个基层法院中脱颖而出,获得“全国优秀法院”的殊荣。

统一执行:由分散到集约

审判管理的统一自然包括执行管理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执行工作由省级法院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可以对辖区内的执行工作实行统管。孝感中院执行局曾荣立集体一等功,被省委政法委表彰为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他们是怎么实现两级法院统一管理的呢?

执行局长肖生成介绍,全市法院执行系统实行双重管理,既接受审管办在流程、评查、考核方面的管理,又在内部实行“一体化”的执行管理模式。

——执行任务一体化下达。中院执行局根据各个时期工作重心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安排、布置阶段性的专项工作任务。去年2月,中院组织全市法院统一开展清理执行积案“突击月行动”,共消化积案1779件。其中安陆法院集中46名干警,由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局长带队,邀请电视台记者全程跟踪录像报道,仅一周时间,就执结有财产案件43件。

——执行案件一体化推进。孝感中院实行执行案件在辖区范围内统一调配的机制,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案件,加大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力度,对执行不力的法院和执行员进行诫勉、通报。在执行大悟县易有根等诉大悟某冶金制品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大悟法院3次执行都遭到被执行方职工的阻挠,执行局决定提级执行,通过执行第三人到期债务的方式一举执结了这起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

——执行信访一体化办理。孝感市两级法院全力处理涉执信访案件,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日前,旧存涉执重复信访案件基本消化,涉执信访总数比去年同期下降30%。

——执行力量一体化调度。孝感中院对重大执行活动,直接调度辖区执行力量,形成执行合力,对赴异地执行案件,指派当地法院全力协助。在今年开展的争创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中,孝感中院共直接调度执行65人次,指派基层法院协助30人次,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执行成本。

不难看出,这种一体化的执行管理模式对两级法院现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体制是一种突破,是由审级监督模式向监督管理模式迈出的重要一步。在今年召开的湖北全省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表彰大会上,孝感中院介绍了经验,并被评为先进单位。

统一协调:将一体化进行到底

在一体化管理模式中,孝感中院既是审判管理的指挥者,更是两级联动的推进者,这一角色的定位注定了它应当以加强监督指导、掌握审判管理主动权为核心,将施行一体化的外延拓展到注重对基层法院的协调上。

孝感中院每年都对7个基层法院进行审判绩效考核,并对考核指标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大类,共21项指标。

孝昌法院院长罗剑锋说:“绩效考核统一了基层法院的评价标准,搭建了竞争平台,使各法院在同比中看进步,横比中看差距,便于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一个时期的审判工作重点难点和努力方向。”

信息通报是孝感中院沟通两级法院审判管理的又一个重要形式。在孝感,基层法院院长每月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有关全市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信息,拿到一份《审判管理通报》,每季度能看到一份《全市法院审判运行态势分析通报》,提高了基层法院司法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孝南法院通过通报中数据的对比研究发现,他们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较长,便成立了速裁庭,使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汉川法院通过对比数据,发现调解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将精力放在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上,效果十分显著。

在孝感中院,值得一提的还有讲评机制。讲评本来是学校开展“诊所式教育”的方法。法官们反映,中院将讲评引入法院审判管理领域,作为一种机制运用和推进,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首创性。孝感中院的案件质量讲评分本庭、本院和全市法院三个层次进行。讲评的重点在于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找出存在的类型化薄弱环节,增加法官对评查结果的理解与认同。讲评内容全面,不仅涉及人均办案、庭长办案、案件评查、法律文书复核、案件流程信息系统,还包括送达回证回收、案卷装订、文书用纸等细节。

云梦法院院长梁志涛对记者说:“讲评有助于统一两级法院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讲评应该多挑刺,今天的挑刺是为了明天的栽花。”

孝感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正在朝着良性方向发展:2009年,全市法院在案件受理总量上升6.64个百分点的情况下,结收案率同比上升0.56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同比上升4.11个百分点;上诉率同比下降2.14个百分点;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明显下降。今年1月至10月,孝感两级法院无超审限案件,调撤率、一审判决生效维持率、文书优质率都在上升,而上诉率、申诉率、二审改判发还率继续下降。孝感两级法院审判绩效考评综合排名已经位于全省第一方阵。

构建审判管理新格局

——访孝感中院院长占云发

本报记者 杨树明

本报通讯员 叶 蕾

记者:请问审判管理一体化格局的核心内涵是什么?

占云发:这个格局最核心的思想就是将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抓住影响全市法院案件整体质量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坚持强化管理与强化监督相结合,强化指导与强化引领相结合,强化对本级的审判管理与强化对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相结合,确立两级法院以统一的审判管理规章制度为基础,以统一的审判管理机构为主导,以统一的审判管理专项手段为支撑,两级联动、一体运行的审判管理模式,用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的审判管理推动两级法院案件质量的同步提升。

记者:是什么原因促使你们出台这个工作思路的呢?

占云发:这种两级法院一体化的审判管理模式的出台是有背景的。2005年我来孝感中院,逐步设计、完善了一整套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督有力的审判管理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但运行一段时间以后,我们发现中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加强并不意味着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也在加强。全市基层法院各自为战、粗放和无序管理的状态仍比较明显。

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除基层少数法官的司法能力不适应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水准不高引起的;对于中级法院来说,提升基层法院乃至全市两级法院案件质量仅靠审级监督是不够的,况且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的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虽然保持了再审案件审理功能,但审判监督的功能一直处于弱化状态,要真正提高基层法院案件质量,必须既加强审判工作又加强审判管理工作,二者只有同步加强同步推进才是唯一选择。

记者:这是一项有创新含量的决策,在出台之前做了哪些充分的论证?

占云发:我们非常慎重,开办了审判管理一体化论坛、召开了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座谈会和现场会,从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三个方面对施行审判管理一体化进行了论证。

在科学性方面,审判管理一体化将法律规定的审判权与法院内部在法律框架内自行设计的管理权有机地融合,在两级法院之间形成上下一致、纵横协调、职责到位的审判管理层级制度体系,有利于案件质量和司法水平的整体提高,具有制度的科学性和改革的生命力。在必要性方面,审判管理一体化实质是中级法院将对基层法院的审级监督通过审判管理这一过程监督提前了一步,深化了一层,既没有干预基层法院的独立审判,又为其案件质量增加了保险系数,有利无害。

在可行性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体系,统一协调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审判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的审判管理办法”,可以看出,审判管理一体化是方向,是趋势。

记者:对于加强审判管理或者扩大到加强规范管理这个层面,您下一步有怎样的打算?

5.审判管理工作总结 篇五

一、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审判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创新审判管理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诉讼矛盾化解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证。当前,人民法院执法办案任务越来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环境更加复杂。这一切,都对人民法院推进审判管理创新提出了新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所处的环境更加复杂,加强审判管理成为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迫切要求。

二、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

1、如何认识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

审判管理的根本职能,是基于对审判活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通过对审判权及审判行为进行引导、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等,实现对审判公正高效的保障。其中包括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绩效管理、审判经验的总结等。

2、如何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职能作用

(1)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管理的功能和优势。要着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重点要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

核等制度体系,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要着力完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定评估指标及指标权重,充分发挥评估指标体系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和审判效果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

(2)切实加强审判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完善评查标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整体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注重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实际应用,做到评查案件与总结审判经验的有机统一,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统一。要结合一定时期内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每年开展案件质量常规评查的同时,加强案件质量的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工作,尤其要加大对涉诉信访案件、社会公众关注案件等重点案件的评查力度,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3)切实加强审判效率管理。要根据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要完善审限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审限提示与预警,规范延长、扣除案件的审限审批手续,强化对案件审限的管理,促进法定审限内结案。要建立健全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强化均衡结案意识,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收结案动态平衡机制,实现均衡结案。

(4)切实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质量管理和审判效率管理的基础。要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尽快完善案件管理信息平台,使审判流程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流程节点的管理,切实做到节点不遗漏,全程有监控,确保案件审理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5)切实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准确把握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是人民法院研判审判工作形势,作出科学决策的前提。要建立健全审判运行态势监控机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等渠道广泛收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分析、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及时发现、解决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问题,保障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6)切实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做到审判管理与岗位目标考核、队伍建设的有机结合。要依托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既符合审判工作实际又简便易行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要科学设定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引导法官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注重廉洁文明司法,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要建立审判管理与考核奖惩的对接机制,将审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以管人促管案、管案与管人相结合的综合效应。

(7)切实加强审判经验的总结,促进司法能力和司法

水平的提高。审判管理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或者全局性的问题,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研究汇总,请示报告,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成势之前,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始终健康顺利开展。

三、审判管理机构

1、XX法院行驶审判管理职责的形式是成立以审监庭为主的审判管理办公室,行使审判管理职责。

2、XX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能范围包括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二审认定的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情况逐案分类分析、监督审判流程管理等。审监庭共有三名审判人员,一名书记员,均为公务员身份。

四、审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1、制定《XX法院案件质量检查办法(试行)》有效提

升审判管理水平。案件质量检查情况:自2011年5月份送检的案件80件(送检的80件有民一庭26件;民二庭12件;XX法庭13件;XX法庭26件;XX法庭3件。)其中检查通过的57件,通过率71.25%;建议汇报审委会讨论的案件23件,该23件中审委会的决议意见同合议庭意见完全一致的有3件,其余20件均有不同结果。

2、开展审判管理工作以来我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法

定期限内执结率、调解撤诉率等主要指标比去年同期上升,改判发回率和上诉率下降,申诉申请再审率为零。

五、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

1、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经验

审判管理须目标明确。要在指标通报、指标跟踪、指标

考核中,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将上诉、投诉、调解、发改、申诉指标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将审判管理要求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具体举措中。

审判管理须服务审判。要以服务者的姿态展开管理,让

被管理者从中受益。用数据和事实说话,为院长决策提供依据,为庭长管理提供抓手,为法官审判提供支持,努力将服务理念贯穿其中。

审判管理须协调沟通。审判管理的决策要求和工作制度

需要通过沟通渠道传达到审判运行的每一角落,必须依靠法院内部各方面力量的协调配合。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不仅需要全体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还需要院、庭长的有效管理,通过沟通才能使广大法官正确理解和把握决策要求,促进审判管理各个主体共同发挥作用。

审判管理须尊重规律。推进审判管理还须克服唯数据、简单化的做法。重点要做好质量、效率、效果的综合平衡管理工作,不能片面追求单项指标领先。要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视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结合对审判流程各节点的管理,坚持质量优先和效率并举。通过效率预警、质量预警、评查讲评等制度,将审理管理与纪检监察、队伍督查紧密结

合,实现审判管理水平与审判队伍素质的双提升。

2、审判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审判管理工作职能发挥不够全面,有一些职能作用因为条件受限或者经验不足,未能有效发挥出来。

(2)审判管理工作方式、方法不多,创新意识不强。

(3)干警对审判管理工作的配合意识,认可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1)培训较少,建议多举办一些审判管理方面的培训学习。

(2)业务交流不多,建议多开展与兄弟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管理方面的业务交流。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不够,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给予审判管理方面更多的工作指导。

6.审判管理工作总结 篇六

在审判管理工作中

职能作用的调研

阿瓦提提县人民法院

秋玛克人民法庭

李用华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单位,是围绕法院最基础的职能开展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权在基层实现的组织机构之一,承担着解决纠纷,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维护法律秩序等的重要工作职能。围绕人民法庭职能,人民法庭庭长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审判管理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从而提高整体审判水平进行调研。

一、人民法庭庭长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定位首先,人民法庭庭长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推进中要逐步转变思想观念,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整体的审判水平。目前,传统民事案件占基层法院审判案件比重还很大,在这些案件的审判管理工作中,人民法庭庭长的角色尤为关键。相对于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宏观管理而言,人民法庭庭长管理是一种微观管理,管理的比较“杂”,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管理相对来说比较全面。另外,因为人民法庭庭长处于基层审判一线,对审判管理工作中的

1各种信息掌握得更为及时、准确,并且直接针对个案,这种微观上的管理针对性更强,并且不可替代。因此,身为管理者的庭长应找准正确的管理定位,实施正确的管理方法。由于本县案多人少,人民法庭人员配置并未达到规定,人民法庭均是庭长兼任审判员,故对人民法庭庭长在审判管理中定位以案件审理正常管理程序为参照标准。

1、审限变更环节强调跟踪掌控。首先严格控制公告案件,求审判人员尽量通过走访或做当事人亲属工作等方法,动员被告出庭应诉,确实无法送达的,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已经公告的案件,仍要继续寻找被告的踪迹,对在公告期内出现的被告,尽量动员其同意提前开庭,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告案件对审限造成的不利影响。其次,对委托鉴定的案件,庭长要求审判人员做到“早委托,早鉴定”,即对需要鉴定的案件,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及时报送鉴定材料,鉴定时,承办人实行跟踪催促,努力缩短鉴定时间。再次,对中止的案件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对案件的中止原因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中止原因消失或者案件进程发生新的变化,及时恢复审理,防止案件长期中止不结案。

2、程序转换环节实行严格监管。完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确保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得到严格规范操作,减少转换的随意性。由庭长加强对法官转换审理程序的监督管理,对照条件严格把关,严格控制,严格按法律规定

计算审理期限,防止承办法官滥用权力随意转换审理程序。确属案情复杂,且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的,或有其他法定情形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案情报告,交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方可转为普通程序。如系承办法官主观原因(如审判作风拖拉)或工作失误,致使案件将要超期才办简转普手续的,一般不予批准,并责成其抓紧时间,及时结案。对于不符合条件而随意转换审理程序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的责任。此外,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适当放宽,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诉讼强制措施实行审查备案。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定要完善手续,做到承办法官首先审查,法庭庭长再次审查,最后还要经主管院长进行最终审查,如确属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要进行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备案。总之,要严格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严格强制措施办理程序,严格强制措施续保程序,严格强制措施审查备案。

4、因本县人民法庭庭长即为案件承办人,无需分案,故略去分案环节。

综上,审判管理工作要求人民法庭庭长的角色从行政管理转化到案件管理,实现以管促案,以案促管的局面,从而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

二、为何要发挥人民法庭庭长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审判管理是为了改革旧的审判管理模式,建立良好司法秩序,更好地追求司法的秩序价值,为审判提供可靠的保证。其在本质上是以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因此,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的立、审、执、监进行全诉讼过程的科学规范,并借助现代化科技手段,对审判管理工作实行监控,实现审判工作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化,确保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

人民法庭庭长,是人民法院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有着行政管理和审判业务管理双层职责。随着审判管理制度的确立,人民法庭庭长从受案、分案到法律文书制作、签发等环节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庭长的行政化管理色彩逐步淡化,对庭室的管理更多的是审判业务上的管理。作为庭长必须从思想理念上和管理模式上来适应这种变化,发挥自己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如何发挥人民法庭庭长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一是坚持多旁听其他业务庭案件,注重对本庭案件庭审的指导。定期召开本庭业务例会,以此引导和带动法官在庭审能力、调解能力等方面的不断提高。

二是要定期参加本院召开的审判业务座谈会,提高庭室审判能力。对复杂疑难、新类型、有重大影响案件及时组织

讨论、调研。对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评析,提出分析意见,以吸取教训,提高审判水平。每月分析一次当月的质效统计指标,总结具体的审判规则和审判经验,统一同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要坚持审判情况分析。按月分析法庭及其审判人员的各项质效指标,通过每月对审判数据制作统计分析,加强庭长对本部门案件办理情况的动态掌握和监督管理,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保证审判、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严把中止案件和延长审限案件关,按季度分析未结案件的有关情况,杜绝隐性超审限问题。

四要坚持督办信访案件制度。庭长在信访接待时,对正在审理、执行阶段的案件,反映要求公正审理、执行的,要跟踪监督全案的审判、执行过程,反映的案件属已经生效或终结的,移交本院审监部门评查,并做好息访工作。

五要坚持重大案件上报备案制度。结合我院实行的业务庭室立案审查制,对于重大案件在立案伊始即上报主管院长进行登记备案,便于院长及时跟踪掌握案件处理进度及处理情况,庭长也应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并适时进行庭前、庭中、庭后处理。

六要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注重打造团结高效的法官队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以点带面,着力提升法庭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建设学习型法庭、建设学习型法官队伍的工作力度。加强对干警科技信息技能的培训,要求法庭工作人员熟悉电脑、网络知识,提高审判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率,实现资源共享和办公信息网络化,适应审判管理信息化的新要求。

七是重视人才培养,为提高审判管理效能建立良好的人才储备。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锻炼,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机构,基层出人才,锻炼出人才,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调配人员到人民法庭进行锻炼,以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八是加强日常管理,塑造人民法庭新形象。要用扎实有效的方法推进人民法庭日常管理工作,真正使法庭成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窗口。要增强法庭干警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改变管理松散现象。

7.审判管理工作总结 篇七

舆论压力影响下的典型司法案例

我们先回顾几个案例, 看媒体舆论和公众舆论对这些案件的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案例一:许霆案。许霆, 25岁, 山西人, 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时, 因机器出故障, 用余额只有170多元的卡, 重复操作171次, 共取走现金17.5万元。被捕后, 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广州本地媒体率先报道了此事, 随即在网络和法学界掀起了激烈的讨论, 有九成网友认为法院“判重了”。许霆一时间获得舆论的普遍同情。2008年1月16日, 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理由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杭州飙车案。2009年5月7日晚8时许, 杭州富家子胡斌驾高级跑车, 一路急速行驶, 在市区一居民区门口的斑马线上撞上25岁的浙江大学毕业生谭卓, 造成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留下了年迈无所依的父母。次日, 警方称:根据初步调查, 案发时肇事车的时速为70码, 并表示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死者是否走在斑马线上不详。该通报会引起了网友的极大愤怒和不满。“富家子弟”罔顾他人生命的飙车行为, 以及70码车速能将人撞飞5米高20米远的质疑在网上炸开了锅。另外, 明明就有媒体播出了事故录像, 为何通报会称没有监控录像?在事故当晚, 胡斌为何还能回到家中上网更新QQ空间?由此, 这起飙车案在网络上迅速演变为“70码”事件, 并衍生出“欺实马”这一网络热词。5月14日, 多省市专家联合调查, 之后警方宣布侦查终结, 杭州市公安局就早前的70码说法向公众道歉, 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时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 且肇事车辆的多个部分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7月20日,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 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除此之外, 还有诸如“张金柱案”、“夹江打假案”、“张二江案”、“蒋艳萍案”、“綦江虹桥垮塌案”、“宝马撞人案”、“张君案”、“邓玉娇案”等一系列案件。

以上案件的最终结局, 都与媒体及民间舆论有关, 其中多数监督产生积极影响, 弱者正是通过监督由“地位”的弱者变成了“舆论”的强者, 最终讨回法律的公道。由于舆论对司法产生了影响, 并且其中某些案件可能产生了消极影响, 有人就不管青红皂白地指责舆论监督, 从而使得大众媒体和公民舆论一起遭殃, 被斥之为“干扰司法独立办案”和“代替法官判案”, 被人冠以“媒介审判”或“舆论审判”的帽子。一度有学者和相关人士呼吁舆论需要理智, 媒体不应该参与重大案件的追踪和报道。

公众舆论不完全理智, 就能断言“舆论审判”吗?

对于究竟是不是“媒介审判”、“舆论审判”, 我们需要理清什么是公众舆论, 舆论能做到全部理智客观吗?

舆论在中国古代称为“舆人之论”, 即众人的议论, 如《晋书·王沉传》:“自古贤圣乐闻诽谤之言, 听舆人之论。”还有说法是古代称百姓的怨言为“舆人之诵”, 主要是指对当权者的怨谤。可以看出有最初舆论就具有众人对暴政的不满和对所遭受不幸的倾诉。在英文中舆论是“public opinion”即“公共的意见”, “公共性”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概念。

我国著名学者陈力丹教授认为, “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 具有相对一致性、强烈度和持续性, 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 (1) 。通过对定义的分析可知, 舆论的主体为“公众”, 其主要标志是:其一, 对舆论客体 (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 有相近或相同的认知;其二, 具有社会参与的自主性。 (2)

从上面的说法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 既然主体是公众, 即由每一个不同的个体组成, 因此公众绝不可能都是理智的, 而对于某些事物的看法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所表达的意见有的从整体利益出发, 也有许多人源于他自身的利益, 公众是一个数量概念, 并不能代表他们有相同的利益或思想。在这种多样和自由的意见表达过程中, 正确和错误的观点都有可能出现, 并且错误也是不可避免的, 但如果言论和意见的表达需要“自由的呼吸空间”, 那么我们就必须保障公众舆论的权利。在西方有一种“排气阀”理论, 它认为社会如同大锅炉, 气压太高时要通过排气阀排气。新闻媒介就是社会的排气阀、社会的安全阀。如果信息不能自由流通, 意见不能顺利表达, 那么各种怨气就会不断膨胀, 人们就会对社会丧失信心, 也会丧失公德心, 因此要给人们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再者个人也承受不起“舆论审判”的论调, 所以公众舆论并不是国家和政府所指使, 它独立于各种特殊的利益集团, 也是大众自己的声音和意见表达, 这样的舆论才是真正的舆论。所以, 要求公众舆论完全理智、客观和统一, 是不可能达到的。如果听到不同的声音甚至是错误的声音, 就斥之为“舆论审判”, 等于叫民众闭口。

媒体影响司法判决, 就能断言“媒体审判”吗?

作为公共权力之一的司法部门, 理应受到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监督, 这种监督是必须也是必要的, 司法部门所应该持有的态度, 不是回避和阻碍, 而是应该主动积极配合。就自身来说, 更应该保持司法公正和独立精神。既然你有独立审判的权力, 你就应该认真听取正确的意见, 否定不正确的看法, 而不应该无原则地屈从媒体的错误舆论和民众的错误看法。

“舆论影响”不等于“舆论判决”。央视的调查中, 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的占了92%, 邓玉娇一审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此邓玉娇的判决并未完全顺应大多数网民的意志, 因此也谈不上是屈从舆论的“舆论判决”。

其实, 我国很难有所谓的“媒体审判”的基本条件。

在西方, “媒体审判”出现的原因和西方国家的评审团制度 (people jury system) 密不可分, 是海洋法系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部分。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下, 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的刑事案件, 陪审团将根据出示的证据、证人以及双方辩论的过程来辨明事实真相, 然后法官根据所认定的事实来适用法律, 给出判决。由于陪审团成员都来自普通公民当中, 没有经历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 也没有受过专业的心理能力训练, 他们有义务或者能力从媒体报道的海洋中辨别出客观的真相。在这样的庭审中, 如果媒体对相关司法案件进行大规模不客观、不真实、片面的报道, 陪审员一旦接触到媒体报道, 很难不受到影响, 这必将影响到陪审团对于事实的判断, 进而给法官作出判决带来影响。这也是西方法庭对媒体退避三舍的原因, 一不留神, 媒体报道就有可能给陪审团带来影响, 进而导致“媒体审判”的产生。

但在我国情形大不一样, 我国没有采用西方的完全陪审团制度, 因而通过舆论和媒体报道来干涉司法显然要困难得多。我国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 虽然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并不完善也不专业, 但在我国, 正常情况是陪审员会跟从以及依附法官的看法, 很少有独立思考。正是从这个层面来分析, 我们说, 我们国家很难有所谓的“媒体审判”的基本条件。

谁最能左右司法:不正当的权力介入

既然司法有独立办案的权力,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左右司法的看法出现呢?究竟又是什么才是干预司法独立办案呢?

事实上, 在我国最能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是另外一种力量, 即权力, 政府部门中的行政权力。也就是政府部门行使不正当的权力, 干预办案。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 各级法院远不能独立于各个党委和行政机构, 法院的编制、人事、财政均属于同级的党委政府管辖。因此, 在遇到重大案件的处理时, 会出现领导批示、“权力”判决, 法官最害怕的不是案件错综复杂, 而是受到权力机关指示的“发回重审”和“限期解决”。我们不是一般的反对领导批示, 如果批示要求客观、公正办案, 是没有问题的, 最怕的是判决性的批示, 比如“必须改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批示。

如果民众舆论、媒体舆论与权力部门的看法不一致, 即使舆论再正确, 审判机关更多的是屈从于权力。

还有一种情况, 表面上是媒体舆论在干预, 其实是隐蔽在背后的权力。我国的传媒机构背后有一个权力系统在管辖, 这是我们的国情。在正常的情况下, 管辖媒体的国家相关部门与媒体想在一块儿, 不会随意去干预办案, 但有时有的地方的政府部门, 也会滥用管辖媒体的权力, 在某些司法案件中用“权力”干预媒体, 再通过媒体干预司法。也就是通过媒体造势之后, 由权力部门作出批示, 制造“顺从民意”的假象。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 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媒体审判根本不存在, 而会对司法审判带来干扰的更多的是权力。

媒体、司法应在理性中各司其职

近些年, 媒体与司法博弈的案件并不鲜见。没有舆论的监督、影响和推动, 不知道要出多少错案。因此, 舆论的监督无非是将可能依附在司法上的外来权力剥离, 希冀能公正办案。舆论行使监督权, 司法坚持“独立办案”的原则, 各司其职, 社会才是正常的。

前面说到, 公众由每一个不同的个体组成, 因此公众舆论的表达不可能要求完全理智。然而, 对媒体和司法来说都不是个人行为, 不是在行使私权, 而是行使公共权力, 必须理性对待每个案件。尽管我们不赞同用“媒体审判”的说法来反对对司法的监督, 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为所欲为。至于对司法的理性要求应该比对媒体的要求更高, 因为媒体人员是无法进入到对核心案情的了解的, 往往只能从暴露出来的表象去分析案情, 这就难免有错。即使有的媒体不负责任地预设案情、妄下判断, 其影响力也只是在舆论的范围内。而司法则掌握了大量证据, 并行使最终的审判权, 它关乎一个人的命运甚至是生死。因此, 作为一个案件来说, 人们最关注的不是舆论, 而是结果。司法必须理智地行使其独立的审判权, 对公众和媒体的舆论, 正确的要采纳, 错误的不能屈从, 这样的结果才是公正和服众的。

我们不否认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 会使司法机关产生某种偏差, 有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判决。但我们最终要看到, 司法判决无论是受到民众舆论、传媒或是行政权力的影响而作出错判, 都只能说明同一个问题, 即司法人员自身独立办案的观念不强, 制度不够完善, 盲目屈从于权力或舆论, 这才会在作出判断时受到左右。

古罗马法律思想家西塞罗有一句名言, “法是最高的理性”。归根结底来说, 法律是不应该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更不应该被外界的压力所左右。如果大众的舆论真的是民心所向和符合客观实际, 那么我们应当拷问的是法律的公正和判决的合理性, 而不是舆论。

综上所述, 媒体舆论和民众舆论对司法办案的监督是必要的, 如果只因为出现某些不理性的行为就笼统地斥之为“媒体审判”、“舆论审判”, 是不利于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毫无疑问, 舆论和权力都可以对重大事件作出反应和表达意见, 但这些不是指令更不是判决。如果有一些因为舆论影响司法作出错误判决, 首先应该追责的是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 并非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之过。迫于民意改变的司法判决本身就说明了案件审理过程的粗糙与待考证性。再遇到此类现象时, 司法机关应该适当参考公众意见, 提取正确的观点, 摈弃错误思想, 决不能盲目跟从舆论作出判决, 更不能因为舆论升级到行政权力干涉而扰乱司法独立办案。相反, 媒体舆论在司法判案时所提供的观点应该看做是司法监督的有力手段, 如果没有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 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更难得到保证。最终, 所谓的“舆论审判”不再出现, 不仅需要大众传媒和公众更加理性, 更需要司法程序正义和独立得到保证, 以及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达到。

参考文献

8.审判管理工作总结 篇八

关键词:审判为中心;公诉工作;影响;挑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能够从源头上严防冤假错案。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厘清各种制度障碍,理顺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机制,为推进相应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好充分规划与准备。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理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界避免冤错案件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它不涉及部门利益,不涉及各专门机关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当顺应时势积极探索,从推动检察工作創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作出理论和制度上的积极回应。

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活动为中心,要求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真正是各方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在法庭审理中,更加强调程序公正、人权保障、直接言词、证据裁判、法庭辩论,通过规范、公开的庭审,确保审判公正,树立司法公信。

“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并不矛盾。“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不仅没有否定,《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的是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但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仍然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二者并无矛盾。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对检察机关起诉环节的职能和工作模式将产生重大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这将引起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理念、方式等方面深刻变化。

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

《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的形式参与审判活动,这就给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这必然要求公诉检察官更新刑事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公诉质量。公诉检察官应当从庭前证据审查和庭上举证辩论两个方面寻找改善工作的切入点:首先,应当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其次,庭审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公诉检察官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

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然要求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有学者认为,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这一阶段完成,之后阶段一般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确认。因此,应当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这种新型的侦诉关系是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而对侦查权和公诉权关系作出的必然理解,并不是要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两个权力主体之间建立管理关系,而是为了适应庭审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发展出的更为合理科学的关系,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给检察诉讼工作带来的挑战

1.诉讼理念方面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强化人权意识,注意通过法律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在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就是程序之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因此,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不仅要求检察机关自身要严格依法规范办案,而且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各个司法机关权力的依法正确行使。

2.审前调节方面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3.公诉能力方面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法庭审理活动。公诉检察官应该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同时,公诉检察官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

4.侦诉关系方面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检察机关要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诉讼质量。

参考文献:

[1]陈卫东,霍文琦.以审判为中心推动诉讼制度改革[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0-31(A05).

[2]陈学勇.树立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N].人民法院报,2014-12-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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