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2024-06-26

广东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精选9篇)

1.广东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篇一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

粤建管字[2009]62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在总结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年版)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等有关规定,借鉴国际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组织修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年版),形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合同书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四部分组成,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合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筑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2.广东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篇二

2010年9月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批准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正式发布实施。该指标为全国统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万~100万kW燃煤发电厂,E级与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单机容量为60万kW级、100万kW级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电压等级为110~1 000 kV交流变电站,±500 kV直流换流站(300万kW)的新建或扩建工程,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660 kV、±800 kV直流换流站可参照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电力信息网)

3.“幸福广东”指标细化 篇三

在随后的广东省委十届八次全会上省委书记汪洋的主题报告中,一共出现了40次“幸福”,在报告第二部分“关于‘十二五’发展若干重大问题”中,几乎每页报告的出现频率都达3次以上。

对于这一治理理念,外界众说纷纭,而广东没有让这个提法停留于概念。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发改委主任李妙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幸福广东’的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将在3月底制订完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按照计划顺利推进,会在今年7月正式发布。”

“一向以埋头实干的形象示人的广东人,这一次要在发展理念上有所声张。”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任剑涛说。

是转向还是一脉相承?

“有外地的朋友,感觉广东从2008年的‘解放思想’,到眼下的‘幸福广东’,之间好像不太有关系,其实这是一脉相承的。”2月23日,广东省委党校副校长陈鸿宇就这样给广东省政府办公厅的“幸福广东”学习讨论会开了题。

这是“幸福广东”作为治省理念提出的第49天,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在省政府2号楼召开专门会议给干部职工做如何理解“幸福广东”的学习会。这一发展主题提出之后,广东全省上下掀起了如何理解“幸福广东”的大讨论。

伴随热议的还有疑惑:这与“解放思想”、“腾笼换鸟”、“双转移”等最近三年渐次展开的发展主题有怎样的关系?

2011年1月召开的广东省委全会处在一个特殊的时点上,因为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因为这次会议上提出的发展指导主题,也将是广东省“十二五”发展的总指导思想。

“在主题选择上可能还是有余地的,但是最终确定幸福主题,应该是汪洋亲自拍的板。”一位接近广东决策层的官员告诉记者。

贯穿汪洋执政广东以来的7次省委全会,基本上每半年都会有一次发展主题的表述,在期间贯穿的是“解放思想大讨论”、“争当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等核心宣示,以及“珠三角规划纲要”的批复和实施。

表面看来,这些主题切换之间好似缺乏联系。但陈鸿宇说,“其实这些主题是一脉相承的,在继续解放思想这条主线提出来之后,其后的一系列举措都是对解放思想的具体化,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他清楚记得,那是2007年12月25日,汪洋到任广东后主持的第一次省委全会,当时对解放思想的主题可以概括为:继续解放思想,从根本上,克服自满思想、避免小富即安、不思进取;要有世界眼光,所以提出了广州和深圳要敢于跟新加坡叫板。

而在眼下看来,当时提出的第三条与现在的“幸福广东”有了纵向对应。那就是克服“以物为本”的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在陈鸿宇看来,广东的“解放思想”不是一个短时间的运动,而是一个逐步深化实践的过程,对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分解目标,正是对“解放思想”的落实,而当下正是要让广东民众对经济和社会的成果,“看得见,摸得着”。

“对于‘幸福广东’这个主题而言,在观察之外,对我来说更是一个切身体会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原中山大学教授任剑涛说,“广东提出这个目标,绝不是否定30年的发展,正是由于30年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后,现在要重新发现‘人’,发现‘人的幸福’。”

广东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先行地区,“风景这边独好”。“一向得风气之先的广东,有责任有义务,将‘风景这边独好’真正兑现为一种发展态势。”任剑涛说。

“广东并不完美”

“‘幸福广东’的提出意味着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型,作为全国第一经济大省,这样的诉求也在情理之中。”任剑涛对本刊记者表示。

其实,在外界持续关注“幸福广东”表述的同时,另外一个发展主题也被提出,并且被放在“幸福广东”之前——在广东省委十届八次全会上完整的表述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

近三年来,广东进行的转型升级的探索实际上凝缩了中国社会的转型困惑和应对之策。

汪洋曾经提到,转型升级,政府是关键,这就是抓精神;要把蛋糕做强做大,如果不做强做大,蛋糕少吃的多下来怎么办?这就是抓物质。“建设幸福广东”,需要物质作支撑,但更需要精神作支柱。

任剑涛认为广东从“解放思想”以来的一系列发展转型,就是要从依赖环境的发展模式中走出来,给中国的发展来“解套”。

“广东并不完美,各项工作都需要不断完善,‘幸福广东’追求的并不是短期的愉悦感,而是真正与民众的期盼对接。”陈鸿宇说。

以广东省委十届八次全会为节点,汪洋也对三年的广东施政进行了阶段性总结。汪洋特别提到,最不容易的是,在保持经济较快发展的同时,产业结构和发展质量也发生了可喜的变化,“这一点比保持两位数的增长更可喜,因为这使得广东的经济更具有竞争力,走上了正确的道路”。

“十一五”期间,广东第三产业的比重达到44.6%,五年增长了1.2个百分点。“这个数据好像不是太高,但是要知道,广东号称‘世界制造业基地’,第三产业比重上升非常不容易。这说明我们的产业结构调整见效了。”汪洋说,同时,他也很看重在省内,粤北、粤东的数据都超过了珠三角。

而这正可成为实施幸福广东的前提。“尽管粤东西北的经济和民众分享社会发展水平,远落后于珠三角,但是广东整体的发展水平,在全国来讲,已经进入了要去主观感受幸福的高级阶段。”任剑涛说。

怎样的幸福?

“幸福不是一个筐,不要什么都往里面装。”于是,一份指导性的指标体系被广为期待。

广东省发改委主任李妙娟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介绍说,广东省在最近组织了两个调研组,到北京、湖北、江苏以及国家统计局等地和部委拜访请教,“这些都是在此前提出过‘幸福’相关主题的地方,我们省内已经开过了两次会,进行周密讨论,此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还将进行试测算。”

与“统一标准”同时进行的,是考虑如何建立与“幸福广东”指标体系相适应的的官员考核体系。

李妙娟说,在这个指标体系里,会有两大类指标,一是物质类,“因为这是基础”;第二类就是主观指标,涉及到民众的方方面面的幸福感受。

对于官员的考核,“这个指标体系会兼顾‘科学发展观评价体系’。”她提到的这个“科学发展观评价体系”是指的2010年6月2日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个十易其稿的办法,分为两个部分:指向区域整体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指向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办法,以衡量区域发展的“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作为“实绩考核”,加之“民主测评”和“群众满意度评价”两项内容,组成考核广东干部政绩的体系。

将“幸福广东”指标体系与上述指标体系兼容,实际上是将这一发展命题直接与官员考核进行了挂钩。

“显然不能仅以主观的幸福的感受作为衡量‘幸福广东’的标准。”陈鸿宇说,“‘幸福广东’是省委提出的奋斗目标,既然是目标,就要是可测量,可考核的。这其中,既有经济方面的发展指标,又有人文精神方面的,还有考虑到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时间和空间要综合起来。很难的是取舍,而最难的是各项的加权。”

“我们已经对民富市强进行了指标体系的要素量化,接下来还将进行数字量化,包括时间表、具体数字比例等,落到相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身上。”佛山市委书记陈云贤说。

任剑涛认为,中国社会传统的幸福观念,有两个关口,一个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另外一个是“不患贫而患不安”,因此相对的社会公平和相对的社会安宁是建立“幸福广东”两个最重要的环境。

在构建“幸福广东”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其实有一个直接的可参照对象,即广东省社科院省情调研中心公布的《广东省居民生活状况与主观幸福感调查报告》,它提供了一个数据:广东人总体幸福感75.3。

在这个报告中有一个排名,省内的河源市的幸福指数得分最高,深圳得分较低。任剑涛认为,深圳与相对欠发达地区的幸福感受不是一回事。“高级烦恼乃是对人生意义的痛苦,不是对生存的痛苦,”任剑涛说,“总体上来说,广东的发展阶段来看,都进入了要去主观感受幸福的高级阶段。”

面对短短时间内各界对“幸福广东”的各类解读,汪洋选择了用三副春联道出他自己的理解。

4.广东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奖”)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

省优质结构奖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项目属地原则自愿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从各市优质结构工程中,择优选取推荐参加评审,结构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

省优质结构奖的评审工作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省优质结构奖工程每年表彰一次,不设名额限制。

第五条

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工程应是获得省优质结构奖的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省优质结构奖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绿色施工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七条

申报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设工程,均可申报省优质结构奖。

(一)民用建筑工程

1.有15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体民用建筑群。

3.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2.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三)市政工程

省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

1.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2.新建、改建的全长400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长60米、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80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通航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船闸。

(五)电力工程

1.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35MW以上。2.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3.变电站,电压等级220KV以上。

4.输电线路,电压等级500KV以上,线路长15KM以上,造价1亿元以上。

(六)铁路工程

1.编组站、投资25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2.长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3.全桥长在800米及以上或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七)水利工程

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3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

(八)其它纳入创国家优质工程计划的工程和结构体系新颖、技术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

(二)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

(四)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在满足工程开工条件前经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并递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批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

(四)工程概况、工程创优计划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五)其他应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

以上资料由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负责审核,并核对相关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及签署核对人姓名后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第四章

现场检查及评审

第十条

现场检查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按各市推荐申报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动态组织检查。

(一)原则上各项目要进行两次的现场检查:第一次:多层建筑结构工程检查地基基础、地下室到地上三层以内的结构(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结构工程可到地上五层以内)。第二次:多层建筑结构工程检查地上三层以上主体结构工程(高层建筑结构为地上五层以上结构)。对于超高层建筑每增加20层(不足20层按20层计)增加一次评审检查。

(二)专业工程根据其结构特点分次检查。

(三)评审检查专家成员在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四)现场检查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汇报; 2.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 3.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4.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 5.反馈检查情况; 6.提出评审检查意见。

第十一条

省优质结构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与管理、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协会、企业和行业的工程质量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工程在评审前申报单位需提供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程序验收情况的5分钟影像资料。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工程现场检查情况,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讨论、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协会网站公示7个天后,评审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公布。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协会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核实,达不到省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水平的,撤销其省优质结构奖荣誉称号。

第五章

表彰

第十六条

获奖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发文通报表彰。对荣获“省优质结构奖”的施工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评审检查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5.广东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篇五

(2000年12月26日)粤建管字〔2000〕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 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 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第七条 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

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l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 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 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九条 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l人,依据 《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

等级。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审查。

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 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十条 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

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 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在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 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安监机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10天内,由各地级市安监机构汇总统计本地区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统计全省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三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的评比活动,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安监机构和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安监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安监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 安监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应退还施工安全监督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安监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安监员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本一项工程竣工评价不合 格,一年内不得跨地区承接工程

第十九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 责令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资质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将本对施工单位在建、竣工项目的安全 评价列为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本内有 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由工程隶属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停止安全机构开展监督业务和取消安监机构及安监人员资格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6.广东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篇六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7 〕 国土 〔 建 〕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 〕 国土 〔 建 〕 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 〔1988 〕281 号文的安排,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主编,具体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和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 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水泥、玻璃部分)》,经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 年7 月 2 日以建标 〔1993 〕511 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发布全国施行。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现将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水泥、玻璃部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时参考。

1993 年8 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在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本建设用地指标强调既要适应建设需要,又要提高土地利用率,以节约用地,同时规定了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措施和建设用地的量值。因此,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为加强对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创造了条件。

第1.0.2 条本条说明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无论是确定建设规模、选择厂址、落实建设条件、还是进行工厂总平面布置的多方案比较都与建设用地密切相关,在编写报告、专家论证、还是主管部门审批的过程中,都需要有一个规定作为依据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以达到既满足建设需要,又符合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用地的目的;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设计,包括工厂总平面布置都应基本定案,一经批准,就要以其指导施工图付诸实施。因此,在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样需要有一个尺度来衡量和核定项目的建设用地是否合理性。

作为考核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和尺度,本建设用地指标,除提出建设用地指标值外,同时还辅以建筑系数值。当建设用地规模符合规定的指标值时,相应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规定的数值。

第1.0.3 条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的范围。建材工业的门类很多,本着急用先编的原则,本次编出了建材工业中的水泥和玻璃两大类工程项目建设的用地指标。且适用对象是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和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的新建工程项目。

对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受原有条件限制,情况较复杂,且改建、扩建的内容、规模和方式各异。有的可在原厂区内改建、扩建,不需或没有条件新征用地;有的在厂外原规划的预留地扩建;有的需新增部分用地等等。

改建、扩建工程在用地方面,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原来总图布置偏松,建筑系数偏低,使改扩建后用地规模超过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另一种是原来用地就偏紧,建筑系数也偏高,改建、扩建后用地规模低于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要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就不应以未达到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为理由而多申请用地,也不应为了一定要达到规定的用地指标而把可以利用的厂房都拆掉。总之,对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要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故条文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1.0.4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工程项目的厂区用地指标。本条对厂区包括的建设内容作了规定。

厂区行政管理、生活服务设施是指设在厂区的办公楼、生活间、食堂、浴室、医务室、哺乳室、单身宿舍、倒班宿舍、传达室、自行车棚、行政车库等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项目。当有俱乐部、技工学校、消防站、幼儿园、职工医院、科技活动中心,劳动服务公司、运动场所等项目时,需另外计算用地面积。

末计入厂区用地范围的厂外工程(如交通运输设施、动力公用设施、废渣场等)和生活福利设施(如居住区、文教、卫生、体育设施等),其用地应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用地指标,没有专门指标的,按实际需要核定。

第1.0.5 条建材工业中的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和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 等。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坚持按建设程序办事,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需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6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已综合贯彻了总图运输、防火、安全、卫生、环保、道路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各种标准、规范、指标也要适时地进行修订。因此,在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时应注意和遵守新的标准、规范、指标,以免发生矛盾。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影响因素多,涉及面广,本条规定是从合理和节约用地的角度强调建材工业工程项目一定要根据本行业的发展需要,并综合考虑资源、运输、动力、资金、市场等条件来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要杜绝不经论证,不顾市场需求,不管资源、资金和其它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的盲目上马或重复建设,造成投资和土地的重大浪费;也要避免因规模过小或规模过大带来经济效益、用地不合理的后果。

本建设用地指标中拟定的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和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的建设规模是根据建材工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并在总结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2.0.2 条厂址选择对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影响很大。工程项目建设使用土地的优劣是在选址阶段确定的,设计是在既定的厂址上进行总体布置,只能决定具体使用地面积数量。因此,厂址选择除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应将使用土地的优劣作为比选的重要条件;可以利用荒地、劣地,不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0.3 条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或改进生产工艺,缩短工艺流程,一般均有利于减少厂区用地。但对水泥业和玻璃工业,情况并不完全如此。采用了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或改进生产工艺后,往往不仅不减少建筑面积,节约用地,反而会增加用地。本条可以理解为,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缩短工艺流程,进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需尽量采用。

第2.0.4 条工厂的发展用地如何预留,对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影响很大。本条对发展预留方式作了规定:

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近期、远期相结合,统筹规划。近期建设用地合理集中;远期建设的发展用地要预留在厂外。

二、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即预留在厂外的发展用地,不应与厂内用地一起征用,以避免早征晚用或征而不用,浪费土地。

三、当后期工程与前期工程在生产流程、运输方式等方面有密切联系。确需将用地预留在厂内时,也应根据后期工程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用地面积。

另外,有些动力公用设施、不考虑发展而在其一侧预留出适当的接建面积,对有效利用土地会更加合理,遇此情况,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

第2.0.5 条本条强调当工厂为更新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或扩大生产规模而需要改建扩建时,首先要考虑采取技术措施,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例如:利用原有厂房接长加宽;拆除危房、零星小建筑物或部分旧厂房腾出场地等,便减少新增建筑面积和新增土地。

第2.0.6 条本条强调项目建设应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以减少工厂组成项目,节约用地。水泥生产工厂一般都远离城市工业区,扩大外协尚有一定困难,但对大型备件、铸钢件、热处理件、大型加工件和标准件、以及机械设备和汽车的大修,都考虑了由外协解决。玻璃生产工厂一般都靠近城市工业区,外协机会较多,范围较大,除对机电设备、汽车的大修和成品集装架(箱)的加工,考虑外协,动力公用设施或辅助生产设施,如有外协条件,也要尽量利用。

第2.0.7 条为有效的利用厂区每寸土地和节约用地,本条对厂区总平面布置和厂房组合型式提出原则要求,强调厂区总平面布置要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尽量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厂房,并要充分利用地形地势。这项原则要求特别对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更具有现实意义;浮法玻璃生产线从溶化直至成品贮存采用厂房组合形式成为联合车间,已在建设用地指标中予以考虑。

第2.0.8 条多数水泥工厂和玻璃工厂在厂区内设有厂前区,区内组成项目因厂而异,除办公楼和主要人流出入口外,化验室、食堂、浴室、哺乳室、单身宿舍(包括倒班宿舍)行政车库等一般也设在厂前区。本条强调厂前建筑物不应过于分散,宜合理组合,集中布置。既可节约用地,又利于绿化美化厂前区。

第2.0.9 条水泥生产工厂和玻璃生产工厂因其生产特点,厂区通道占地较多。通道宽度主要根据安全、防火、卫生、环保的规定和交通运输线路、管线埋设、室外构筑物、绿化设施布置的要求确定。

在符合安全、经济合理条件下,管线集中布置,可以节约用地。目前架空管线集中共架布置已被普遍采用,而埋地管线共沟布置,涉及安全管理、投资等问题较多,需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

第2.0.10 条运输方式对工厂用地影响较大。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和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厂,因为运输量大,通常都采用铁路运输。修建铁路专用线,占地较多。因此,在选择厂址时就要把厂外铁路线路的长短作为重要的比选条件。厂内线路的配置,要在满足生产工艺和铁路运营要求的前题下,尽量集中布置,减少铁路的数量(包括股数、长度、弯道)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投资,更可以减少铁路占地和被铁路分割而不能充分利用的土地。

第2.0.11 条为促进工厂设计更加重视和体现节约用地,本条规定强调在总平面布置多方案比较中,应将是否合理和节约用地作为重要的比较条件。尤其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如不影响总体布置的合理性,应优先考虑用地合理和节约土地的方案。

第三章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3.0 , 1 条本条规定了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规模

根据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今后水泥工业建设重点为主要采用以预分解技术为中心的新型干法工艺大中型项目,因此在正文中只列入日产熟料4000t、2000t 和1000t 三种规模的干法预分解窑项目,而将日产熟料2×720t、2×600t 两种规模的湿法回转窑,日产熟料700t 的干法带分解炉窑和日产熟料600t、300t 两种规模的干法预热器窑,年产水泥 20×104t 和10×104t两种规模的机械立窑项列入附录。

二、产品方案

为上述各类窑型建设项目(除机械立窑外)规定的生产水泥品种,同样是根据建材产业政策关于新建水泥企业,应以生产高标号水泥为主,以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原则而定。具体项目的产品品种或规模可能与本规定不一致,但用地指标仍不应变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个别项目,如要求生产大量矿渣大坝的水泥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设用地。

三、厂房组合型式

新型干法生产水泥工厂的厂房和各类库房基本上为单体建筑,以大量输送设备连接。辅助设施、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设施可考虑适当组合。

四、工艺和主要设备

新型干法生产工艺,主要设备为带分解炉的多级旋风预热器窑和高效、节能的原料及水泥粉磨设备。

五、运输方式

本建设用地指标考虑采用铁路运输。采用汽车或水路运输时,建设用地指标的选取,在条文第3.0.3 条的附注中作了说明。

六、场地条件通常场地条件是指: .厂区外形较规整,长宽比较合适,场地能充分利用。2 .厂区内无市政管线或沟渠穿越分隔。3 .厂区无不良工程地质的影响。

七、协作条件主要指机、电和运输设备修理的协作条件。本条所作的规定与水泥工厂项目澎受标准相符。

第3.0.2 条本条为水泥工厂厂区内通常所包含的设施内容,这些项目根据工厂原燃料的品种、质量和处理方式,物料的运输方式等具体条件会有所调整。

水泥工厂在通常情况下都单独设置厂前区,厂前区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生活服务及辅助生产设施(如机、电等修理车间和各类库房)。

如需在该区设置单身宿舍、招待所、俱乐部、教学楼、培训楼等居住文教设施,应在总图设计中综合平衡解决,尽量不增加总用地。

第3.0.3 条本条是在实际调查统计资料的基础上,经综合分析对比后确定的。新型干法窑的统计资料如下:

日产熟料4000t 项目的平均用地为0.32m / t水泥,本建设用地指标取值为0.25 ~ 0.30m / t水泥。

日产熟料2000t 项目的平均用地为0.39m2 / t水泥,本建设用地指标取值为0.35 ~ 0.45m2 / t水泥。

22日产熟料1000t 项目的平均用地为0.525m2 / t水泥,本建设用地指标取值为0.45 ~ 0.60m2 / t水泥。

指标使用,一般宜用中值,困难情况下方可接近上限,超过上限时应充分说明理由。困难情况指影响建设用地的不利因素较多。主要的不利因素有 :

铁路进厂条件差,形成较大的扇形地带。铁路一次进车量大,线路股道较多等。场地地形横坡较大,一般超过5 %,需采用多段台阶。场地工程地质较差,建筑物需加大间距或局部避让。场地外形不规则,不利于有效利用。

主要原料都需预均化处理。燃煤需露天堆存和均化处理。物料贮存量大。

第3.0.4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系根据规定的基本条件制定的。当建设项目的具体条件与规定的条件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表3.0.3 附注的要求选取建设用地指标。

此外,对于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大体上可按改、扩建后不超过其相应规模工程的建设用地加以控制。例如一个日产熟料2000t 的工厂在扩建一条同类型生产线后,所增加的用地面积约为原有工厂面积的36.5 %。

对有分期建设要求的工程项目,扩建用地一般不应预留在厂内,但若分期建设确有依据.并拟于近期内实施,在总体规划中若不考虑适当预留,确实影响二期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时,可适当调整用地面积。

对有利用余热发电的项目,其用地可作适当调整。

当工厂濒临航道利用水运时,码头和港务设施可与工厂厂区合并,但其用地当按实际需要另行计算。

当必须在厂区内设置专用铁路企业站时,其用地亦需另行计算。

本指标内容,不包括附属于水泥工厂内的独力性企业,如水泥制品工场等。

第3.0.5 条建筑系数是用以衡量在符合各种规范、规定的条件下工厂布置是否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工厂用地应以建设用地指标和建筑系数两项指标同时控制建设用地。根据水泥工厂的设计实践,建筑系数宜采用25%一30%。在建筑系数合宜的情况下,用地可以不受用地指标下限的限制。

建筑系数按下式计算: 建筑系数

式中的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指建、构筑物底层或其垂直投影所占的面积;露天设备占地面积是指露天设备基础或设备垂直投影所占的面积;露天堆场面积,是指露天堆场本身及其辅助场地所占的面积;室外作业场地面积,指室外作业及器件存放所需用的场地,其面积应按实际需要计算确定,一般可按相应建筑物占地面积的80%~100%计。

建筑系数中的厂区总用地面积指工厂围墙中心线内所包含的面积。围墙中心线以外如填挖方边坡等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应另行按实增加:

第四章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 条本条确定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基本技术条件。这些基本条件是根据玻璃工业科技发展和产业政策,以及经批准发布的 《 浮法玻璃厂建设标准 》,建没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一、建设规模国内现有浮法玻璃生产线有大、中、小型各种规模,熔窑熔化量档次较多,根据建材行业的产业政策,今后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的建设规模要限制中小型逐步向大型化发展,为了减少熔窑窑型种类,并适当拉开档次,建设规模按窑炉熔化量分为300t / d、500t / d 和700t / d 三个级别。实际项目的日熔化量,由于某种原因可能与上列数值不尽相同。凡与某一级上下相差不大者都归属于该级别。因此,建设用地指标只列入上述三种规模的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厂项目。企中300t / d 和 500t / d 的比较符合当前国情,国家重点支持建设500t / d 的生产线;700t / d 的生产线,目前国内这类工厂很少,用地指标规范化尚有困难,编制中参考了上海一家工厂和国外有关资料制定,所列数值只能作为参考。

二、工艺和主要装备(略)

三、厂房组合形式浮法玻璃生产线厂房根据工艺流程的特点,从熔化至成品库一般都建成联合厂房;在可能的条件下,多种材料库房也尽量联合建成综合材料库。

四、原燃料及成品包装条件玻璃生产工厂用的原料种类颇多,进厂粒度、运输和贮存条件各异,情况比较复杂。在编制建设用地指标的基本技术条件中,只能针对主要原料,即硅质原料的进厂粒度和贮存期。从发展趋势看,所有原料都以合格粉料进厂是个方向,但目前和近期还不能普及。重油贮存按地上钢罐考虑。包装玻璃成品用的集装架(箱)和木箱的比例,各厂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由于我国木材资源较少,同时,集装化又是发展方向。因此,集装架(箱)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大。基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比例,包含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趋势。

五、运输方式

玻璃生产工厂的物料运输具有量大类杂方式多的特点。熔化量为300t / d、500t / d、700t / d 的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的年总吞吐量分别接近26×104t、40×104t、55×104t。

国内现有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熔化量为500t / d 以上的除具有水路运输条件以外,大多数采用铁路运输,个别也采用公路汽车运输的;熔化量为300t / d 的采用铁路运输的居多,采用公路汽车运输的为少数。根据我国国情,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铁路运输与公路运输相比,长期运营费仍然是经济的。因此,在建设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时,除非有更经济的运输方式(如水路运输),否则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铁路运输为主,公路汽车运输为辅的运输方式。

六、场地条件

场地平坦,自然地形横向坡度值在0.5%一1%范围内为最佳场地条件;横坡在1 % ~ 3 % 以内时,通过采取一定措施,在建设用地指标内仍可承受。通常场地条件是指: .厂区外形较规整,长宽比合适,能充分利用。.厂区内原有设施,如穿越厂区的市政管线、沟渠等可迁至厂外,不计入厂区用地。3 .厂区内不存在不良地质,未考虑湿陷性黄土,膨胀土、溶洞、暗河、砂井等不良地质对厂区用地的影响。

七、协作条件为发展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的范围将日趋扩大,但现阶段各厂情况差异较大,本条规定的协作条件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常所实行的。

第4.1.2 条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厂区建设通常由主要生产设施、动力公用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组成部分。本条正文中内容为与第二节的单项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协调一致,将厂区建设用地的组成部分按工程设施(或系统)列出。(其中前四项,即原料系统、燃料系统、浮法生产联合车间、保护气体系统为主要生产设施)。

第4 , 1.3 条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是综合了下列几个方面后确定的。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关于合理利用和节约建设用地的政策。

二、贯彻玻璃工业的科技发展政策,并吸取过去生产、建设中的经验教训。

三、在基本的技术条件和通常包含的工程设施范围内允许有适当的变化,指标采取幅度值控制。

四、模拟设计计算用地值

五、在若干实际工程项目的用地平均值基础上,用数理统计学中的回归分析法进行验算的数值。

本条规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是经过对国内现有工厂的建设用地调查和测算、运用数理统计的回归分析测算和总图验证方案结果的基础上,结合以往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行业发展政策综合分析确定的。

实际工程的统计平均值与确定的指标值详见下表。

当符合编制本建设用地指标的基本技术条件和项目组成时,建设用地指标要取用中间值,该值与国内的实际工程统计平均值比较:日熔化量300t / d 的用地降低2.7 %;500t / d 的降低6.3 %。实际工程的统计平均值与今后建设的相同规模的玻璃工厂比较,今后建设的玻璃工厂产量都有所增加,规模300t / d 的日熔化量由282t / d 增加到300t / d 增加6.4 % ;规模 500t / d 的日熔化量由450t / d 增加到500t / d 增加了11.1 %,就是说相同规模的工厂在产量增加(因此引起原料、燃料和辅助材料用量也增加)的情况下,建设用地较过去下降。从建筑系数方面来分析也反映出同样的间题,实际工程的统计平均值为31.95 %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为不小于35 % , 较过去提高了9.4 %。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时应贯彻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中关于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总图布置要作多方案比较,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执行表第4.1.3 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建设条件结合附注说明来确定合适的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注意了可操作性,例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虽然是用幅度值表达的,又确定了指标取用小值、中值和大值的条件,便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工作中应用。

第4.1.4 条影响工厂用地面积的因素很多,一般与基本技术条件略有差异,对用地面积影响不大的变化因素,在确定厂区建设用地指标时,已经加以适当考虑,只用上、下限值调整。表4.1.4 中所列各项变化条件,是出现机会较多,对用地面积影响较大者,故需按变化条件的大小、多少,作相应的调整。各项调整系数是通过对实例和模拟设计进行测算、分析后确定的。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条件,当调整系数仅为一个时,用通常情况下的厂区建设用地数值乘以调整系数即为调整后的厂区建设用地数;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整系数同时出现时,调整后的厂区建设用地数等于用通常情况下的厂区建设用地数乘以一加各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增减值的代数和。

举例:规模为熔化量 500t / d,需调整的变化条件为: 主要原料贮存期为5 个月 调整系数为1.04 增值0.04 熔窑燃料采用天然气 调整系数为0.96 减值0.04(管道直接供气)

成品的贮存期为20d 调整系数为1.027 增值0.027 场地横坡为4 % 调整系数为1.025 增值0.025 通常情况下的厂区建设用地为21h 调整后厂区建设用地= 21×(1 + 0.04一0.04 + 0.027 + 0.025)= 22.09(hm2)

第4.1.5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虽然在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范围内对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厂厂区建设用地作了规定,又针对技术条件出现变化的几种情况分别列出了调整系数,但仍然不可能包罗实际工程项目中遇到的各种因素。当一旦出现本建设用地指标中未能涉及的情况,且影响用地面积较大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经技术经济论证后,调整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第4 , 1.6 条建筑系数是用来衡量工厂的布置在符合各种规范、规定的条件下,建筑密度是否合理,占用土地是否节约的技术经济指标。因此,厂区建设用地除采用建设用地指标(面积)作为控制值外,同时还要以建筑系数来控制。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建筑系数规定为不宜低于35 %。是在总结以往生产、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节约用地而予以适当提高后确定的。

建筑系数的计算方法见第3.0.5 条条文说明。

第二节单项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一个工程项目,若由各个单项工程组成,那么,这个工程项目的厂区建设用地由多个单项工程的建设用地所构成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对于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厂,如何确切地划分单项工程用地,却是比较困难的。其原因有:

一、对照 《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 〔 建 〕 字第144 号关于单项工程的含意,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一般很少具有可以形成独立经济效益的单项工程。

二、尽管厂区总平面布置,力求功能区划分明确,但由于生产工艺的需要,常有不同功能的设施相互穿插布置,使区域界线较难分清。

因此,单项工程只能按工程设施(或系统)的功能、性质作大体归类划分。即以功能区建设用地视作单项工程建设用地。

第4.2.1 条单项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对各种规模的工厂的总平面模拟设计,进行分区测算所得数据,结合来自生产厂的实际调查资料经分析处理后确定的。计算方法是:两个单项工程(功能区)之间有道路分隔时,算至道路边缘;两区之间没有道路时,算至两区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中心线。如功能区边界是厂区围墙(厂区界线或建筑红线)时,测算至厂区围墙(厂区界线或建筑红线)。

新选址建设的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厂,有时确因具有良好的厂外协作条件,或能充分利用邻厂的副产品(如蒸汽、氮气、氢气等),使本厂可以不建或少建某些设施,故条文规定这部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计算后,全部或部分扣除该项用地面积。

由于单项工程划分的不确切性及其建设用地计算的复杂性,在执行中应结合建筑系数综合运用。

附录

其它窑型和其它生产方法的水泥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建筑材料工业的技术政策,一般情况下不再扩建和新建湿法工艺项目,但个别地区作为特殊情况以及为了利用工业废渣的需要。仍会有少量建设项目。机械立窑仍为地方建材工业的主力。而小型预热器窑作为节能改造,正在逐步扩大建设规模。为此,将上述各类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列于附录,以便使用时参考,这对于严格控制大量小型水泥项目的建设用地,更具实际意义。

7.广东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篇七

关键词:校企合作,软件工程专业,教学质量,指标体系

目前, 大部分高校都开设了计算机或软件工程专业, 为国家培养了大量软件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但是, 随着软件产业发展对工程型软件人才需求的不断增强, 传统学科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也就逐渐显露出来, 出现了毕业生就业难与企业招聘难并存的现象, 严重制约了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1]。为使培养的人才符合社会及企业的要求, 高校软件专业需要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 需要与企业合作[2]。2010年, 吉首大学和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校企深度合作, 建立吉首大学软件服务外包学院, 确定软件工程专业为教学改革试点专业, 由校企联合共同建设, 推行“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资源共享、责任共担、优势互补, 合作共赢”的新型教育模式, 企业参与各个教学环节, 包括教学目标的确定、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组织、教学实施等,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具有企业特征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教学质量评价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 运用可操作的科学手段, 通过系统地搜集信息并进行分析, 对日常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进行价值判断, 从而为不断完善教学活动和教育决策提供可靠信息的过程。在我国高等学校各项评价活动中, 教学质量评价已经较为广泛地开展, 评价结果已成为教育决策和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3]。教学质量评价对于引导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改进教学方法具有积极作用[4], 同时也是加强学校内涵建设, 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5]。吉首大学与中软国际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 不断完善了软件工程专业的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一、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高校教学工作运行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有着各自的内在逻辑和相互间的关联性。从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的确定到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 这其中每个环节对提高教育质量都有着各自不同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影响[6]。因此, 教学质量评价必须渗透到各个教学环节。一个良好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必须建立在广泛的支持和参与之上[7], 我校软件工程专业通过校企深度合作, 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学生评议、督导评议、同行评议、企业评议、自我评议等“多位一体”的评价方式, 评价的内容主要有基本教学文件、教学过程、教学效果、遵守教学纪律情况、教学工作量、教研教改情况, 具体如图1所示。通过教学质量评价和反馈, 促进教师教学研究与改革。

在实施过程中, 为使相关技术规范、工程实践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将更加贴近行业、贴近市场, 形成正确的专业学习和训练导向, 促进学校教师提高工程项目能力, 同时也为了规范企业教师的教学, 我们引入了企业参与评价。

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要把教学整个过程的本质及规律描述清楚, 以实现所有教师预定的目标, 需要建立庞大指标体系, 这是不现实的[8]。为此, 我们结合实际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以及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选择一些主要指标加以处理, 形成了软件工程专业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1. 教学文件

教学文件是教学组织与管理过程中比较刚性的内容, 文件一旦制定并被学院认可后应该被严格执行。该指标主要评价教师在教学文件的制定 (修订) 过程中是否认真考虑了课程在专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课程授课计划、实验教学计划、教案、实验指导书、试卷命题等是否符合教学三纲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齐全。在校企合作过程中, 有些企业教师平常接触教学甚少, 通过学习和整理这些基本的教学文件, 一方面可以规范他们的教学, 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他们对教学规律的认识。同时, 这些文件对于学校教师而言也是必须认真考虑并严格执行的。

2. 教学过程

教学过程评价是监控与保障教学质量的核心, 在校企合作评价过程中, 由学院和企业共同主导, 评价教学过程是否规范,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学过程评价主要从课程或实践教学来评价, 包括课前、课中和课后三方面, 具体为教学态度、教学准备、仪表教态、观点思路、教学进度、教学内容、重点难点突破、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堂组织与调控、实验指导、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等方面。课前评价要从教学态度出发, 看教师对教学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 对教学大纲的正确理解和把握程度, 对单次课堂的准备程度等;课中主要评价教师是否善于组织课堂, 授课是否有热情, 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大纲要求, 实验项目是否设计合理, 是否用恰当的方法让学生掌握核心知识并提升能力;课后则主要评价作业或实验报告是否批改及时, 批改意见是否具有指导性, 学生在学习中的疑问是否能在课外方便找到教师解决, 教师是否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辅导等。

3. 教学效果

教学的最终目的是学以致用, 教学效果主要通过学生实际获取的知识和能力来评价, 从课堂教学效果、课程教学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课堂教学效果侧重于学生对单个知识点或单项能力的把握程度, 一般通过同行教师、教学督导听课等形式评价;课程教学效果侧重于学生对课程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和能力训练的提升程度, 一般通过校企教师共同指导课程设计或期末理论、实践测试的方式进行评价。另外学院还会对学生的学期阶段教学效果和专业总体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学期阶段教学效果主要评价学生知识、能力、素质是否达到预定目标, 一般通过企业教师指导实践项目、学生参加行业考试和各类竞赛等方式评价;专业总体教学效果则看学生毕业设计作品质量、就业情况、用人单位的反馈等。

4. 教学纪律

校企合作过程中, 所有教师均应遵守教学纪律, 坚守教学工作岗位。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 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 不得中途离开课堂, 不得上课迟到和提前下课。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授课, 不得任意增减课时。

5. 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主要评价教师完成课程教学、教学建设的或其他工作的数量。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和实践课程教学工作量、实习指导、课程设计指导、毕业设计指导的具体课时量;教学建设工作量是指教学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实验室项目建设等;其他工作量为指导学科和专业技能竞赛、指导大学生创新研究项目、教师代表学校参加课程教学竞赛、指导青年教师、课程期末监考和巡视工作、编写教学文件等。对于每种教学工作量都有具体的转换成标准课时的方法, 同时学校也规定了每个职级的在编教师应完成的最基本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评价对企业教师而言, 也从制度上保障了他们除了完成课程教学之外投身于学院的教学建设和其他的教学改革工作。

6. 教研教改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在教学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引导和鼓励教师不断加强教学工作, 积极开展教学研究, 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切实保障教学质量, 学院将教研教改纳入教学质量评价指标。教师要参加学院和教研室组织的各类教学讨论, 参加听课评课活动, 积极申报和实施各类质量工程项目, 要争取在各类教学竞赛中获奖。

三、结束语

为使培养的人才更加符合社会和企业的要求, 采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企业参与专业教学与管理全过程, 在此基础上研究具有企业特征的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对于规范校企合作过程与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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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爽, 李硕.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科学构建[J].现代教育科学, 2011 (4) :155-157.

8.广东海事“三化”建设 篇八

广东海事局迅速组织学习部长的讲话精神,深入领会海事队伍“三化”建设的深刻内涵,全面贯彻落实部长的各项工作要求,推进广东海事队伍“三化”建设。

一、“三化”建设的内涵

我们认为,“革命化”建设就是要求海事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政策。重点要做到忠诚于宪法、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始终围绕实现现代化海事强局的发展目标,全面加强队伍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品德和思想作风建设,切实发挥海事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方面的职能作用,确保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正规化”建设主要是指依靠规范化的组织形式和科学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管理、从严管理、标准管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切实在行政执法、组织机构、监督制约、教育培训、风纪风貌、综合保障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保证政令畅通、内务规范、工作高效、服务到位,为革命化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秩序和环境。重点要做到“四统一”、“四规范”,即“统一录用制度、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编制管理、规范职务序列、规范行为举止”。

“现代化”建设就是要求海事必须适应国家海洋战略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发展理念,应用先进技术,掌握先进装备,努力实现海事的工作理念、管理方式、体制机制、装备设施和后勤保障的全方位现代化。重点要做到以水上交通安全为中心,以“四型”海事建设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为支撑,加强基础和基层建设,实施人才强局、科技强局和质量强局战略,努力提升海事监管、服务、应急、保障能力,基本实现执法装备现代化、安全监管立体化、巡航应急一体化、辅助决策智能化、管理运作精细化。

正规化、革命化、现代化建设是海事建设发展的目标和方向。革命化建设是海事建设的政治方向,现代化建设是海事建设的中心任务,正规化建设是海事建设的重要基础。

二、广东海事的发展现状

广东海事局是全国三大海区局之一,管辖海域面积占全国的七分之一,海域岸线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内河通航里程占全国的八分之一。近年来,广东辖区持续增长的水运需求,大幅增加的危险品运输,以及日益频繁的水上活动,给海事监管和服务带来巨大的压力。广东海事局不断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力推进自身能力建设,出色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辖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海事保障。另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广东海事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基础设施装备、内部规范管理、党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综合实力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广东海事推进“三化”建设,实现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广东海事局“摊子大、战线长、任务重、欠账多、不平衡”的基本局情和“大而不强”的现状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发展不平衡,工作不协调,影响发展可持续的问题,在各个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这些问题,都必须在推进“三化”建设进程中加以解决。

三、“三化”建设是广东海事科学发展的战略抉择

新的形势。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决策,把海洋事业摆在国家战略的重要位置,强调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今年的全国“两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实施海洋管理体制改革,强调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这些都对海事履行“三保一维护”职责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海事部门必须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国家海洋强国建设的高度,积极转变发展理念与管理职能,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效能。

新的起点。直属海事系统“三定”方案的实施,标志着海事核编转制进入冲刺阶段。随着体制机制的逐步理顺,海事队伍纳入公务员管理,海事责权将更加明晰,工作要求将更加严格,制度管理将更加完善。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公务员法》,尽快适应身份转变的角色定位;要求我们要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努力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要求我们要按照新的机构职能职责,切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如何在改革中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推动新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新的使命。杨部长要求加强海事队伍正规化、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强调海事发展要在政治上、业务上、能力上、作风上有新突破、新进展、新成效。广东海事局要在国家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维护生态文明、转变行政职能、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过程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努力作为。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自身强大,才能肩负起应有的责任,才能履行好神圣的使命,加强广东海事“三化”建设,是广东海事局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抉择。

四、广东海事“三化”建设的基本思路

广东海事推进“三化”建设,依据是“摊子大、战线长、任务重、欠账多、不平衡”的基本局情和“大而不强”的现状,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立足于这一基本局情。布局是整体推进两基建设(基础和基层建设),实施三大战略(人才、科技、质量强局战略),构建四个体系(水上安全防控、应急管理、航海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强化五项保障(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宣传保障)。方法是统筹沿海与内河、发达与欠发达地区海事协调发展,统筹航政与航保协调发展,统筹行政、业务与党群工作协调发展,统筹软实力与硬实力的协调发展。标准是安全监管效果好,事故指标低位运行,在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业务建设品牌响,履约研究、规则标准制定有大的话语权,在系统中处于主导地位;海事服务口碑好,在社会中享有广泛赞誉,在系统中起到标杆作用;综合管理质量高,行政党群工作不断出成绩、出经验,在系统中起到示范作用。

五、广东海事“三化”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始终坚持把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是海事的安身立命之本。要科学把握水上安全监管规律,依法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特别是要牢牢守住防范群死群伤事故这条底线,全面加强事故预防预控,确保安全形势稳定。

(二)始终坚持把提升海事公共服务水平作为“正规化”建设的集中体现。服务是海事工作的本质属性。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行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海事作为交通运输系统水运子系统中的重要支持保障力量,要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培育海事服务理念,发挥海事专业优势,建立海事公共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彰显海事社会价值。

(三)始终坚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革命化”建设的工作准则。依法行政是海事执法的基本要求。要健全法规体系,明确执法权限,统一执法标准,规范业务流程;要注重队伍建设,加强执法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完善执法监督,落实责任追究,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四)始终坚持把人才科技质量强局建设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实现路径。人才、科技、质量是拉动广东海事科学发展的“三驾马车”,人才是根本,科技是支撑,质量是关键。要拥有一支过硬的干部人才队伍,要不断提升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要全面实现综合管理高水平、高效能、高质量,切实增强广东海事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五)始终坚持把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作为推进“三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党的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前提。要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品牌支部创建、党员品牌工程建设、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活动和海事文化建设,突出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和海事政风建设,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作用,不断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9.广东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篇九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试行)

粤办函〔2017〕7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四)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第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

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

(三)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

(四)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

(五)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

(六)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

(七)场内装卸、搬移物料;

(八)其它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应当增加洒水次数;市政道路铣刨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不宜低于1.8米; 城市周边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周边环境情况做好围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地、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

(二)城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三)施工现场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应当硬底化,裸露泥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区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房屋市政工程外脚手架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二)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宜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高空抛洒;

(四)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

(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六)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

(七)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第十四条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并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

(二)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三)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卫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及其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时,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评审保证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措施费用的;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工程渣土消纳许可手续,未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废弃物、建筑土方运输处置工作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或者未跟踪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公示制度的;

(二)未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

(三)未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或者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或者未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的;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的;

(二)未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的;

(三)未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的;

(四)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1小时平均浓度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四)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

(五)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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