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教学

2024-07-11

保险学案例教学(精选11篇)

1.保险学案例教学 篇一

【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课程中的应用】

摘要:保险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的课程,教学方法的选择至关重要。案例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但是它又不能完全取代其他的教学手段,应注重多种教学方法的相互配合以及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保险学

一、引言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世纪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当时是采取运用社会或身边发生的事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说明道理,给学生的行为以启发的教学模式。其具体操作流程是“以例激趣—以例说理—以例导行”。对传统《保险学》课程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是必然的选择。

二、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的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也可以弥补《保险学》教材一些内容滞后于保险业发展的不足。

1.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保险学》是一门研究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的学科,实务性极强,无论是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还是意外伤害保险,都与我们的实际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讲授《保险学》就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有助于调动课堂气氛,增进师生互动。保险的种类繁多,内容、特点各异,但在授课过程中,各险种讲述的框架大同小异,如果教师授课一味的采用“满堂灌”和“填鸭式”的方式,则很难活跃课堂气氛,也不利于师生互动。案例教学法则是把案例带到课堂中去,在教学过程中体现出“以学生为中心”“以自主学习为中心”,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有助于引导学生思考,开拓学生思维。保险学的专业术语和基本原理复杂且难以理解,案例能引导学生去思考相关的原理,把理论与实务紧密联系起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保险学的专业知识并能学以致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犹如“当事人”一样,身临其境,提出方案,处理问题。教师在引入案例时,可从多个层面给学生以引导,培养其发散思维能力。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做的准备工作

实施案例教学,教师和学生都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一)教师的准备工作

教师应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确定教学目标,精心挑选适合教学内容的案例,设计和安排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教学目标。在案例教学中,一定要确定教学目标,结合每一章节的内容和知识要点选择或自行设计恰当的教学案例,清楚地知道通过本案例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案例的选择与编写以及教学环节的设计都要围绕这一目标来进行。

2.合理安排教学内容。(1)精选教学案例。精选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础和前提,案例的内容要为案例教学目的服务。因此,应基于教学目的来搜集和整理案例材料,不能在众多保险案例中大海捞针、随意选择,应该尽量体现案例的典型性、理论性、及时性和多样性等原则。典型性是指案例的选择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切实揭示保险概念、理论和原理;理论性是指应选择那些蕴含保险理论的案例进行研讨,通过提问、讨论、归纳达到预定的教学目标;及时性是指选择的案例要与时俱进,能够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和保险改革发展的实际,反映保险市场的新动向,紧跟保险业发展的脚步,站在时代的前沿,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视野;多样性是指要求案例尽量涉及保险领域的各个方面,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通过案例学习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教师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将网络上最新的案例挑选进课堂,也可以利用课本中的小资料、小知识及课后练习题,甚至可以深入保险部门收集案例或者是依据教学内容,自行设计案例。(2)选择的案例要能正确引导学生。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反面案例更容易收集且比正面案例更能反映出保险学原理,所以一些教师在讲授《保险学》课程时,会通过一些反面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我国保险业本来起步就晚,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知有误区,如果教师在课堂上再讲解反面案例,会使学生对保险业的混乱和无序形成根深蒂固的成见,损坏保险业的诚信形象。教学的过程同时也是育人的过程,因此要用正面的案例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行引导,正、反面案例相结合。

3.正确设计教学环节。(1)引导学生展开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在这个阶段,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思维,将问题引向深化。可采用分组讨论的方法:首先,学生在小组内进行案例分析,讲述个人观点;然后,小组讨论形成统一意见;最后,全班交流、辩论,找出合适的解决办法。在案例讨论中,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要有驾驭课堂的能力和应变能力。在讨论掌握上,教师要力保把讨论引导到解决问题的轨道上去,并引导出与论题相关的理论知识,使每个学生都切实做到有效参与。具体实施中,教师可以通过启发式设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在设计提问时要做到问题少而精,紧紧围绕教学内容,要有层次性,利用不同的问题诱导学生对知识各个层次进行深入的思考,从而达到全面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2)点评总结。保险学案例教学的最后阶段是总结、点评阶段。在将学生进行分组讨论时,教师应及时归纳同学们的不同意见和观点,把各组讨论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帮助学生理清思路,然后针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得出正确结论。特别是要对每一种意见进行中肯的点评,肯定那些好的思路和独到的见解,对积极参与讨论的学生给与适当表扬,形成激励效应,并指出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对基本知识和观点做进一步的深化、拓展,通过讨论之后得出总结,使学生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保险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二)学生应做的准备工作

案例教学对学生的期望是:学生把关于这个案例的真实论点与教师探讨,并与同学们进行交流。使用案例法进行学习,首先要求学生牢固掌握理论基础知识,然后仔细阅读案例,认真思考:该案例与课程理论的哪一部分相联系,课程理论框架都讲述了哪些根本性问题,最后,再根据保险法的要求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使用案例教学法要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不能脱离其他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尽管优势明显,但仍要以相关理论及知识作基石。案例教学不能取代其他的教学方式。开展案例教学仍须坚持“理论—实践—理论”的思维方式,坚持“授课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的基本原则。另外,案例教学法也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如社会实践、模拟实习等实际操作等。

1.要与理论教学相结合。不掌握理论就无法开展案例教学,因此,教师应时常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增强自己的科研能力,才能更好地进行理论教学。

2.要与多媒体相结合。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视觉冲击强等优点,可以通过多媒体展示案例,加大信息输出量,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要合理使用教具。比如在讲到保险合同时,给学生传阅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等单证,可以使学生很快明白保险合同的格式、作用等相关知识。

4.要开辟第二课堂。案例教学要尽可能走出教室、走出校园,把课堂搬到社会上去,让学生亲身体验保险实务,增进学习效果。

(二)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扮演好“总评者”的角色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必须针对学生周密策划,精选案例,对整个教学过程做细致而周密的设计,其内容必须涉及到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在组织学生分析讨论的过程中,更要充当好“总评者”的角色,即要指导案例讨论的过程,解决案例中的特定问题,引导学生探询案例中各种复杂的情形及其背后隐含的各种因素和发展变化的多种可能性。要把握全局,在整个讨论过程中起到穿针引线、抛砖引玉的作用。

基于案例教学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有争议的案例,很难有“正确”的答案,所以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避免给出肯定的观点或答案,而是对教学的全过程进行总评,帮助学生理顺思路、改善思维方式,而不是在教学过程中给出一个肯定的观点或解决方法,让学生不加分析地被动接受,放弃其在讨论中得到的启示。因此,教师在案例讨论之后,应当做一个慎重的总评者,而不是讨论结果的仲裁者。

参考文献:

[1]刘子操,刘璐.案例教学中保险课程教学中的推进与设计.[2]马淳正.案例教学法在保险课程教学中的应用.[3]袁易阳,景思江.浅析保险案例教学中的若干问题.[4]滕文燕.教师与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角色定位.[5]李升朝.案例教学法再研究[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2,(6).=====本文结束=====TXT&DOC=====2010/10=====

2.保险学案例教学 篇二

一、《保险学》课程开展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保险学》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金融类专业主干课程之一, 其开设课程课时一般在36~72课时之间, 课程内容涉及到风险与保险基本原理、保险合同、保险市场、保险业务、保险监管等几个知识层面。

(一) 有助于更好联系实际

《保险学》是一门实务性极强的课程, 不论是财产保险、人寿保险还是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 都与我们的实际生活联系紧密, 各种风险因素非常真实地存在于现实世界中, 特别是人们的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 而且许多保险案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因此, 讲保险不进行案例教学, 就会脱离实际, 就不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就不能把有关法律规定变为学生头脑中活的东西, 就像一个人只学会用一条腿走路, 尚不能学会真正走路。学习保险概论也是一样, 案例教学将会成为学生们掌握保险知识的钥匙。

(二) 有助于调动课堂气氛

在实务中保险种类繁多, 内容、特点各不相同, 但在授课过程中, 各险种讲述的框架及内容却大同小异。即都围绕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的缴纳、责任范围、除外责任, 且都以各家保险公司现行主要条款为主, 内容较为枯燥。而若辅之以案例作为说明, 既有利于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 又有助于调动课堂气氛, 避免条款结构雷同令学生产生厌烦情绪。

(三) 有利于开拓学生思维

由于保险实务纷繁复杂, 而目前我国《保险法》并未对实践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都作出说明, 尤其是实务中一些有争议的案例, 或者保险公司内部意见分歧较大, 或者一审二审判决并不相同。这样就为案例教学提供了较大的发挥空间。特别是进行案例教学, 学生要独立地解决问题, 这样对学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生犹如企业管理者“当事人”一样, 身临其境、处理问题、分辨是非、提出方案, 因而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不断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 教师在引入案例时, 可以从多个层面给予学生导向, 有助于培养其更发散更活跃的思维能力, 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信、独立思考与合作能力。

(四) 易于增进对知识点的掌握

案例型教学模式具有理论和概念所无法表达的“实体感”和“真实感”。案例总是“实的”和“真的”, 直接建立在案例基础上的理论和概念的教学一开始便获得它们的“实体感”和“真实感”。概念型的教学模式有很强的抽象性, 它总是以纯粹的概念和理论出场, 并且在讲课过程中这种纯粹的概念和理论的推演占主要部分。据调查统计, 有90%以上的学生认为通过案例解说, 其对于知识点的把握程度及记忆强度较之纯概念型讲述印象更为深刻。

二、《保险学》课程开展案例教学的实施步骤

(一) 精选案例

在选择案例时, 应基于教学目的来搜集和整理案例材料。案例的内容因教学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因此, 案例的内容要为案例教学目的服务。一个案例究竟是否能成为好的教学工具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如果一个案例能够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实现教学目的, 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因此, 把案例应用于学生课堂之前, 应先在小范围内, 如教研室试用效果, 然后再应用于课堂, 这样有利于保证案例教学效果。另外, 还要注意案例的更新, 虽然案例用以说明的原理和概念没变, 但陈旧的案例对学生的吸引力不大, 会影响学生讨论的积极性。通过布置案例, 可以提出围绕所要讲授知识点提出问题, 这也是案例教学的根本出发点。

(二) 发起组织

在提出所要讨论问题之后, 需要通过有效组织, 以提高案例教学效果。常用的方法是将学生分成几组, 要对学生的个人资料全面分析, 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将其组成若干团队, 以便在教学中培养他们的团队精神;同时, 对课堂环境进行设计, 给学生营造一个自然、真实的氛围。如在讲述保险营销时, 可以让学生分别扮演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以及投保人等不同角色, 效果更加逼真;另外, 要能预想到在教学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并制定出应对措施。

(三) 开展讨论

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和主体部分。在这个阶段, 教师要注意引导大家进行发散思维, 将问题引向深化。学生在老师的组织下, 根据自己事先写好的发言提纲参与课堂讨论。这时, 老师要注意及时归纳同学的不同观点, 并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围绕这些不同观点进行深入辨析。最后, 老师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这样, 学生通过对不同观点的辨析、思考, 通过老师的点评, 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保险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四) 点评总结

在将学生进行分组讨论之后, 老师应将各组同学讨论的各种意见进行汇总、分析, 然后针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 得出正确结论。特别是要对每一种意见进行中肯的点评, 替学生理清思路的过程也就是使学生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更有助于其从中理解保险案例所反映出来的有关原理、理论以及知识点。通过讨论之后的总结, 使学生能更加深刻地领会所学课程的相关内容。

三、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 案例教学不能脱离其他教学方法

尽管案例教学优势明显, 但其毕竟要以相关理论及知识点作为基石。谈到案例教学就全盘否定理论知识学习, 否定授课教学,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特别是考虑到《保险学》多在低年级本科生开设, 其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还处在较低状态, 所以在对其开展案例教学过程中仍须坚持理论-实践-理论-实践的思维方式, 仍应坚持“授课教学为主, 案例教学为辅”的基本原则。毕竟, 案例教学并不是不要理论知识, 它强调在重视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 联系实际, 用理论指导实际, 在实际运用中提炼理论。同时, 案例教学的定位主要在于课堂教学, 即使能来源于实践, 仍不能替代其他教学环节如社会实践、模拟实习等实际操作环节。

(二) 教师应扮演好“导演”角色

相对于传统教学而言, 案例教学在教师对教材的选取及对课程的准备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教学中教师有既定的教材, 教师只需在此基础上备课就完成了教学的准备工作。而在案例教学中, 教师必须针对培训对象周密策划, 精选案例。除了精心地组织、策划案例外, 教师还需对整个教学过程做细致而周密的设计, 其内容必须涉及到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在组织学生分析讨论的过程中, 更要注意教师要充当好“导演”和“导航”, 即要指导案例讨论的过程, 包括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 引导学生去思考、去争辩、去作出决策和选择, 去解决案例中的特定问题, 引导学生探询案例中各种复杂的情形及其背后隐含的各种因素和发展变化的多种可能性。

例如:在讲述保险合同构成要素之受益人时, 考虑到与受益人相关的争议和赔案很多, 笔者列举了一个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案例。这类情况较为特殊, 我国《保险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了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复杂关系, 笔者组织学生进行了分组讨论, 每组学生分别从继承法、保险法、伦理甚至是道德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学生讨论过程中, 教师注意不断地加以引导, 使讨论进行得热烈但又富有理性。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犹如一台节目的主持人, 除了要调动气氛, 还要组织把握全局, 更要在整个讨论过程中起到穿针引线、抛砖引玉的作用, 而且最后还要作出简短精辟的点评和总结。

同时, 基于案例教学的特点, 特别是一些有争议的案例, 由于很难有“正确”的答案, 所以在案例讨论结束后, 教师应避免给出肯定的观点或答案, 而是对教学的全过程进行总评, 帮助学生理顺思路, 改善思维方式。如果教师提出一个肯定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学生大多会不加分析地接受, 从而放弃自己在讨论中得到的启示, 使整个思维训练的效果大打折扣, 案例教学的意义也有所削弱。因此, 教师在案例讨论之后, 应当做一个慎重的总评者, 而不是讨论结果的仲裁者。

(三) 丰富案例教学内容, 编写案例教材

要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还需要进行实证研究和编写案例教材, 这样会大大便利案例教学的开展。这项工作的完成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和考察, 单凭任课教师力不能及, 必须由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可由中国保险学会出面组织力量, 以适应社会需求和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导向, 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深入企业开展调研, 编写出系列会计案例教材, 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课程、不同内容的会计案例教学需求, 并且每年都应充实更新案例内容, 使其不断完善。

四、结语

总之, 通过案例教学, 使学生在了解保险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 掌握各种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掌握各种保险的常用条款, 掌握各种保险的承保与理赔等。同时, 使学生能使用已掌握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提高他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然,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手段, 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改善、不断改进, 以进一步探索适合《保险学》课程的教学模式。

摘要: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 教学方法直接关系到《保险学》教学目的能否实现。文章从《保险学》开展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入手, 提出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有关步骤, 并分析推广案例教学法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案例,教学,《保险学》

参考文献

[1]滕文燕.教师与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角色定位[J].石油化工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2002, (2) .

[2]马淳正.案例教学法在保险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辽宁高职学报, 2005, (4) .

[3]余清华, 等.行政法案例教学管见[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 2007, (10) .

3.保险学案例教学 篇三

《保险学》课程是应用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一门课程长期以来,《保险学》的教学将重点置于理论的研究和基础知识的讲授上,一个金融专业的毕业生在以优异成绩走出校门之时,,可能对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有非常透彻的理解,但可能在一单实际的保险业务操作问题面前束手无策。从金融专业毕业的学生,对于和实践紧密结合的《保险学》课程,缺乏保险业务基本训练,长久以来只是依靠抽象讲述进行教学,形成了老师“讲保险”、学生“听保险”的不切合实际的教学模式。采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增强学生对保险学的感性认识,提高教学效果;通过大量保险案例的分析、思考、讨论和撰写,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一、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理论

保险学理论是相对抽象的,大部分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都没有接触到保险实践,所以理解起来难度就更大。如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投保单上如有记载,保险单上即使有遗漏,其效力也与记载在保险单上一样。如果没有相关的案例来说明,学生就难以完全地理解其真正含义,所以,授课时可以采用案例来帮助同学们理解和记忆。

案例分析:2008年6月10日,A造纸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从2008年6月11日零时至2009年6月10日24时,A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在投保单上载明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8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为60万元。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核同意承保,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由于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的投保财产项目在流动资产一栏没有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为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2009年4月5日,造纸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了50万元,产品(纸张)损失了30万元。事故发生后,A以保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

A认为,保险单上载明A投保项目是固定资产800万元和流动资产180万元,而本厂产品也属于流动资产,因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80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虽然漏写了流动资产所包括的三个项目,但投保单上有明确记载,因此产品损失不属保险责任,仅赔偿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

通过案例分析,学生明白由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单中漏写的内容只要在投保单上有也视同在正式保险单上写明的一样,所以保险公司对于纸张的损失是不赔的。

二、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案例分析还可以帮助学生学会分析问题,并认真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还不完善,还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如何对这些法律空白或法规中不合适的地方进行修正,也是每一个保险人应该考虑的问题。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这些法律空白或一些规定中不合情理的地方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在该教学内容讲授时,可以利用学生对汽车非常感兴趣的特点,列举了二手车在交易后,车刚过户,在车辆过户与被保险人变更之间肯定存在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怎样赔付?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卖主尽管是被保险人,汽车转让给他人后,就不再对该车有可保利益;而买主在购买了该车后具有了可保利益,但由于没有变更被保险人,所以其不是被保险人,也就不可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其次,这个案例也让学生看到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不合适也是产生保险纠纷的一个因素,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存在着霸王条款,如何改变这种状况也是值得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学习各种保险实务

保险学课程教学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让学生了解各险种的基本内容,包括各险种的保险标的、可保风险、除外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保险赔偿的处理方法等等。由于保险种类繁多,各险种的内容各不相同,学生学习和掌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我们就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对比分析。如通过下面这一案例可以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险种的保险标的、除外责任等重要内容。

高压锅一爆三赔案:2009年5月,邱某向M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同年10月,邱某的母亲从乡下看望儿子,第一次用高压锅煮绿豆,由于高压锅的排气孔被绿豆粒堵塞,致使锅内气压急剧上升造成爆炸,价值200元的高压锅及价值700元的煤气灶被炸毁,损失900元;邱某的母亲右手被炸伤,花去医疗费300元。案发后,邱某向M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及其母医疗费。

接案后,M保险公司迅速组织查勘,证实损失确系高压锅爆炸造成,但在赔付问题上,公司内部产生了三种不同观点:一、高压锅是被保险人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爆炸的,违规操作是爆炸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理应拒赔;二、高压锅不能自动冲开排气阀,证明高压锅本身有缺陷,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属除外责任。但高压锅爆炸造成的煤气灶损毁则是意外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三、邱某的财产损失及其母所花医疗费,均是由爆炸风险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

分析:上述三种观点均不够准确。

1.M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4条明确认定爆炸为保险责任。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爆炸两种。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则不属爆炸责任。本案中的高压锅爆炸,属物理性爆炸,即因气体膨胀,压力超过容器耐压极限而发生的爆炸,构成《条款》的爆炸责任;

2.M保险公司的《条款》第5条第3项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邱某母亲居住在乡下,第一次使用高压锅,未按安全操作规定使用高压锅,并非故意行为,属过失行为,M保险公司应赔偿;

3.高压锅不能自动冲开排气阀,表明其含有一定缺陷,但该缺陷却不是爆炸的近因,因此本案的损失不能归为除外责任。再者,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其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所以,邱母因右手炸伤而花去的300元医疗费不属M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结论:M保险公司应赔偿邱某高压锅和煤气灶的损失共计900元。

这个案例分析后还可以扩展:如果高压锅生产厂家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向生产厂家就煤气灶损失和医疗费用的1000元赔偿损失,因为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投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而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不保;如果高压锅生产厂家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且生产厂家因故不能赔偿消费者的话,保险公司只向消费者赔偿高压锅本身损失200元,因为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只是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四、案例教学在保险学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案例教学在保险学课程教学中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其作用是不可小视的。那么,在保险学课程中如何组织案例教学呢?笔者将自己的教学实践中的做法总结出来,以供大家探讨。按时间顺序,每个案例的课堂组织与教学实施一般包括三个步骤,即课前准备、课堂实施和课后总结。

1.课前充分准备。在这一环节又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确定本次课的教学目标。比如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能够识别案例中的基本问题和与之相关的事实;锻炼学生运用已学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能力;让学生能够应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和见解,等等。当然,不同的案例教学在学生能力培养上所要求达到的目标是有差异的,我们要根据案例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教学目标。②确定本次课的案例教学形式。案例教学的形式多种多样,常用的主要有比较分析法、问题剖析法、分组讨论法、模拟实践法、对抗辩论法等。每种形式各具特点,教师应根据教学的目标、课程的要求、学生的特点等来合理选择每次课的案例教学形式。在保险学的教学中,经常用到的是比较分析法、分组讨论法、对抗辩论法等。③确定本次课的案例分析内容。首先要确定本次案例分析课的基本任务,如课堂结束时要得出某个结论或掌握某个知识点等。④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譬如,将案例的相关材料提前1周或几周发给学生,以便学生提前了解案例的情况并查找相关的资料等。

2.课堂认真实施。这是案例教学的关键步骤,关系到案例教学的成败。其基本任务就是按课前准备确定的教学目标、形式和内容等组织教学过程,具体还要做到:检查学生的案例准备情况;调动学生课堂参与的积极性,控制课堂讨论的进度和局面,保证课前确定的教学内容得以完成;做好学生讨论发言情况的记录;最后进行课堂小结(在一堂案例课结束时,教师一般都要作一简短的小结。小结并不是给学生以案例的标准答案,因为许多案例可能没有标准答案;也不评论学生发言谁对谁错,而主要是就学生在课堂上的总体表现作一评价。如,同学的发言是否踊跃、准备是否充分、是否较好地运用了已学知识、分析深度如何、思路是否开阔、是否有所创新等)。

3.课后总结:主要是在上完每堂案例课后,总结课前准备与课堂实施中的经验与不足,以利于改善以后的教学。

4.钟明版保险学案例 篇四

[案例1]朱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4万元,为其私人轿车投保汽车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额为30万。半年后,朱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客车撞伤至残,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决,由客车负全部责任,负责支付医疗费2300元,定为20%残废,补偿残废补助金2000元,并赔付轿车车损4.5万。朱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才是合理的?为什么?

[ 案例2]、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何某的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5000元,不久,何某被汽车撞伤致残,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决,由汽车方负全部责任,负责医疗费1174元,并定为20%残废,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不久,何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医疗费用1169元,请问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3]张某将其私有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保险,保额为20万,投保后不久,张某将汽车连同保单一并卖给李某,买价中包括保费一项,后发生保险事故,损失7万元,李某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是否赔付?为什么?

[案例4]自小青梅竹马的小夏与小邱一起离开农村去城市打工,1999年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为了使今后的生活有保障,小夏为小邱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并指定两人为受益人。投保后不久,小邱因车祸死亡,小夏以受益人的身

1份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婚姻不合法拒绝给付保险金,请问该如何处理?

[案例5]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船在驶往港口途中,被德国的潜水艇鱼雷击中,港口当局怕船沉在航道上堵塞交通,命令驶往外港,在航行途中搁浅,船舶解体沉没。该船只投保了一般船舶险,请问该如何处理?

[案例6]王女士2003年10月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2004年8月,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车辆轻微碰擦一下,顿觉头昏胸闷,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死亡证明书上写明死因为心肌梗塞。于是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理由是如果不被轿车碰擦,不会导致心肌梗塞死亡,请问该如何处理?

[案例7]、被保险人在森林中打猎时,不小心从树上掉下受伤,他爬到公路也等待求助,夜间天冷,又得上肺炎死亡,此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该如何处理?

[案例8]被保险人张某由单位集体投保了团体人寿保险,保 额为5000元,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10000元,后因受惊导致心脏病复发死亡,请问被保险人的家属可获得多少赔偿?为什么?

[案例9]一艘船舶在海上航行,由于老鼠咬破管道,海水注入货仓造成货物水渍损失,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

[案例10]一船东将船舶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在航行途中,船

东命令船员凿洞,海水注入,船舶沉没,该船舶投保了船舶一切险,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

[ 案例11 ]小学生丁某由学校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额为2000元,当时丁某父母已离婚,他与14岁的姐姐由其母抚养,不久母亲又与何某结婚,在老师的追问下,丁某填写继父何某为受益人,婚后,双方经常为孩子发生纠纷,其母为了孩子决定与何某离婚,结果丁某与母亲均被何某杀害。案发后,何某依法归案,丁某的死也涉及到保险公司,请问保险金归谁所有?

[案例12]张某未婚,1996年3月,其母为其投保了5 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了法定人3字。次年张某与陈女士结婚,1997年生养一男孩。1998年6月,张某意外死亡,据核实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保险金10万。但在领取保险金时张母与陈女士发生了争议,请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13]某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额为5000元,投保后不久,该厂职工薛某因心肌梗塞死亡,薛某的父母早亡,又无配偶子女,于是家具厂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理由是单位支付保险费,事隔不久,薛某的养姐向家具厂追要保险金,被厂方拒绝,于是上诉法院。

[案例14] 某汽车队为全体司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5000元。车队负责人一手办理投保手续,并在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填写“车队”字样,司机罗某出车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按

保单规定支付了保险金,罗某妻子获悉后认为保险金应归她所有,于是发生纠纷。

[ 案例15]张某由其单位集体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4000元,保费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张某指定其父为受益人,其母已病故,家中有妻子、儿女,还的一弟弟在农村,投保后半年,张触电身亡,他生前父母治病借用公款2000元,当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发现其父先于张某死亡了,于是在保险金给付上产生了纠纷。单位认为:单位支付了保险费,张某又欠公款,保险金应给单位。妻子认为:她是合法的保险金领取人。

弟弟认为;哥哥死亡后,他是父母唯一合法继承人,应继承父亲领取保险金。

请分析能领取保险金和不能领取保险金的理由。

[案例16]小女孩王珍,2岁时母亲去世后随外公在A城生活,生活费由其父亲承担。父亲再婚,她与父亲和继母B城生活。在王珍离开A城幼儿园时,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指定他自己为受益人。不久,王珍溺水死亡,外公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是保险公司以他对王珍不具备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引起纠纷。

5.保险法之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篇五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永顺人保)。

1995年10月3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包括王X顺之妻陈X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单号95-018,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这6名女职工,保期3年,保险金额1万元,保费每人40元。该保费已由永顺县保险公司工会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

6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分立为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两个单位,陈X兰被分到永顺人保工作。7月,陈X兰从永顺人保调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吉首分公司工作。同年8月5日,永顺人保作出业务批单,以陈X兰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没有书面通知陈X兰。1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陈X兰患癌症,后又经湖南肿瘤医院确诊为子宫膜腺癌。陈X兰患癌后,曾于191月和5月两次向永顺人保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永顺人保以陈X兰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时效为由,于同年7月21日给陈X兰下发了保险金拒付通知书。

6.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赔案例 篇六

小江是生活在本地的一个普通上班族,小江妻子是在当地保险公司上班,于是,他们对于保险的作用非常重视。小江一家三口都办理了意外保险。一天,在小江下班回家的路上,小江骑着摩托车在拐角处与一辆逆行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小江头部受到撞击,昏迷过去,并造成了腿部骨折。在医院两天急救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此时,小江的妻子马上向保险公司申报了意外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在接到申报后,马上派人前来审查,小江的妻子此时马上向交警部门申请事故责任核查报告,此外还向医院申请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小江的伤势和医疗费用。

经过仔细的调查,保险公司确定此次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并且车祸事故的责任不在小江。其受伤情况也属于意外险的担保范围。

7.保险学案例教学 篇七

传统的教学过程中, 师生关系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 而且其讲授内容是有“绝对权威”性的, 是纯粹的灌输式教学。这对于学生的能力培养是有一定限制的, 同时对于《保险原理与实务》这门课程的学习不是最优的, 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应该运用到案例教学法。

我国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案例教学的, 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 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 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 运用典型案例, 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 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 同时培养正确的管理理念、工作作风、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

《保险原理与实务》中理论基础过于抽象空洞,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法通过实际保险问题或从中抽取出的模拟项目为研讨核心, 为学生创造一个真实的环境。充分体现基础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的原则, 突出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行业需求为导向,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一、案例教学能否成功, 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结合课程进度, 精选适当案例

在具体选择案例时要结合保险基本理论知识, 并且要有针对性, 要求老师对初选的大量案例进行分析、整理, 有必要时要根据教学目的对原始案例进行一定的修改。好的案例一定是具有针对性、真实性、典型性、深刻性和延展性, 一定是对学生学习相关理论具有启发性, 并带有一定的趣味性。

2、案例选择要贴近生活

案例准备要充分, 案例选择在贴近理论的同时一定要贴近现实生活。比如保险的基本原则中的近因原则, 判定近因就是一个难点, 近因判定是非常专业的, 涉及医学、法学、逻辑等多个领域, 如果选一些非常复杂的案例来介绍, 得到的效果不一定好。我们以多米诺骨牌现象为例子, 再联想到自行车连排倾倒等生活中常常遇到的现象, 这些平时经常熟知和遇到的现象可以很清楚地解释一些原理。同时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收集的典型事件———可以是法院的判例或当前社会颇受关注的案件。

3、案例兼有理论性、多样性、及时性的特征

选取的案例首先要与相关理论是匹配的, 同时不能够过于单一, 可以针对一个理论选择多个案例, 深入浅出、循序渐进来解释, 使得学生更容易接受和理解, 并要做到及时更新补充保险案例, 因为保险相关例法在变, 所处的环境在变, 作为教师并不是选好一些案例就一劳永逸, 永远不予更新, 曾经的典型并不意味着永久, 所以要不断更新案例, 使得所选案例具有时代感, 能够站在时代的前沿。

4、选取的案例既要有一目了然的, 也要有相对复杂的

考虑到《保险原理与实务》这门课程一共有48个学时, 但是其内容是非常丰富的, 所以在讲解的过程中是要区分侧重点的, 虽然可选的案例很多, 但是不能喧宾夺主, 还是应该以理论基础为重点, 只有掌握了相关理论知识才能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 那么就要求教师在选取案例时, 针对容易掌握的知识点, 就选择一些简单易懂的案例, 一目了然, 让学生很容易就明白;对于重点的知识点, 就要选取一些有难度的复杂的案例, 给学生带来一定的挑战性, 这样能够加深印象。比如保险的基本原则很多, 要有选择的选取案例, 不能每一种都选复杂的案例, 要考虑课程时间及学生的接受程度。

5、案例可以采用多种手段来呈现

为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我们在选取案例时, 不能一味的是PPT形式来讲解, 有必要利用视频、实际材料等来展示。比如在讲到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包括一些基本条款时, 我就拿来某保险公司“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合同”的具体文本来展示给学生, 让其有着直观的感受, 这样讲起来就很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还有在讲到车辆保险时, 我就选取了中央台的一档节目———《今日说法》中的一次案例来做介绍, 这一次的案例讲解很成功, 学生学起相关的知识点时, 也很容易掌握。同时还会将企业中的讲师请进学校向学生介绍具体的工作经验, 让学生对未来及所学知识有更直观的感受。

二、采用案例教学能够为师生带来以下几点益处

1、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

运用案例教学法, 能够较传统的教学方法更快速反馈教学效果, 这种教学方式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 并不像传统教学中纯粹灌输式的方式, 这时需要教师与学生双方面都要参与其中, 而且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是主角。要求学生在回答问题时要有理有据, 要有课前的准备、课上的热烈讨论, 所以课上的气氛是非常活跃的, 同时也增强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2、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在保险学案例分析中通常教师是不会给出标准答案的, 案例答案是开放式的, 言之有理即可得分;见解独到, 说理充分可得到高分。以案论理, 回答为什么, 而不单纯讲“是什么”, 答案多元化。事实上也不存在什么绝对正确的答案, 存在的只是可能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法。实践中, 有很多同学能够结合所学知识, 综合分析, 得出独到的见解。

案例教学的精髓其实不在于让学生去认同和理解某种既定的观点, 重要的是在于让学生用批判性的思维拓宽思路, 锻炼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多维性解决问题能力, 让学生大胆去质疑, 学贵有疑。

3、提高教师的教学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必须勤于思考、善于动脑, 使教学体系、课程内容不断完善创新。平时必须认真搜集和积累案例素材, 编写案例材料。在教学过程中做到循循善诱、灵活组织, 千方百计地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 并注重制定案例教学计划, 案例教学所占课时、案例个数、案例实施时间及每个案例适用的教材章节, 每章案例以什么样的形式展示出来, 同时要注意时效性、地域性。案例教学中教师的重要作用表现在如何引导和启发学生运用保险法规、原则进行思维。

三、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案例教学是有助于教学活动开展的, 但是应用中如果没注意相关的应用方式, 就有可能出现弊端, 所以在具体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喧宾夺主、弱化理论教学

案例讨论在局部内容上的教学效果是很好的, 但却不容易抽象上升为一般性的系统规律, 系统性差是其主要弱点。不能为了讲案例而忽略了基本理论, 不能本末倒置, 所以在选取案例时要做到具体到抽象, 个别到一般, 一切目的还是要以基础理论为本。

2、生搬硬套, 要注意真实性

虽然国外有很多经典案例, 但是在选取时, 一定要注意是否与我国的保险法规相匹配, 与我国的社会环境是否相适应, 绝对不能生搬硬套。在对一些案例资料进行整理、编排时, 一定要考虑到真实性。

3、案例的正反面选取

反面案例会导致学生对保险事业丧失信心, 教师的情绪也会流露出错误的是非观。所以在选取案例和讨论案例时, 既要有正面引导, 又要有反面警示。

4、案例没有绝对性的结果

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选取有争议的案例, 很多法院判例是有争议的, 这就要看学生是以什么理论为依据的, 是对学生理解案例、把握知识程度的检验, 是锻炼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表达能力的有效途径。而且教师要鼓励学生发出不同的声音, 从多个角度来理解和分析相关案例, 只有争议越大, 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才会查询更多的资料, 从而获得最大的收获。

案例教学在《保险原理与实务》这门课中是不可或缺的, 能够实现什么样的教学效果就要看教师在应用这一教学方法的过程中有没有注意到相关问题, 有没有采用合适的方法来实施具体的教学环节。这对教师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要求教师要不断地完善自己的知识储备, 不断对教学过程进行创新。

摘要: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相关基本知识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运用典型案例, 培养学生思考解决某些具体问题的能力。在保险课程教学中应该运用这一方法, 力求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相关基本理论, 学会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保险原理与实务,案例教学,应用

参考文献

[1]李琴英.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应用[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07, (06) :157—159.

[2]许海燕.案例教学在《保险学》教学中的运用[J].当代经济, 2008, (07) :118—119.

8.保险行业移动云计算应用案例 篇八

阳光保险用Pad实现移动展业

近年来,中国的金融行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在保险行业,随着后台信息技术的应用,各保险公司开始思考如何利用新技术和多年积累的后端数据库平台改革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比如,在保险行业,如今基于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支撑的电话销售部门,已经在抢夺人工柜台的大批订单。而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和云计算技术的普及,一些保险行业移动信息化的先行者开始尝试用“移动云”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我们这个行业做业务,原来都是依赖大量的业务员到客户家里做专门的拜访,达成服务和销售意向,之后业务员带着客户的意向,回到办公点,在由内勤支持人员将用户信息输入系统,形成订单,再经过收费、审核等环节。”阳光保险公司的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刘凯介绍说,传统保险销售过程相当负载,每一个业务员的每一单都要调动大批后勤人员和系统支持,而客户等待保单也需要经历漫长的等待。这还不算上,业务员帮助客户与我们内勤人员反复咨询条款、算价的时间。

据介绍,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之一,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随着保险专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以及竞争的日趋激烈,效率对阳光保险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应用移动网络和便捷且专业化的工具,成了突破点。为此,阳光保险计划依托平板电脑和与定制开发的“保险快易保”软件平台,实施“保险展业革命”。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在做相应尝试,不过与众不同的是,其他保险公司大多用笔记本电脑,而我们是用平板电脑。因为这一设备更简便,客户体验更好。”据刘凯介绍,为实现公司规划,他们从联想订购了一批乐Pad,而联想为其定制开发了保险信息化移动办公应用,包括:客户信息查询、保单信息、业务提醒、新业务培训、险种查询;保险业客户服务应用,包括:保险业务咨询、保费催缴提醒、保金领取通知、险种使用效果调查;保险办公应用,包括:文件到达提醒、通过保险移动OA系统实现移动审批、任务分配、日程管理、内部调查、节日问候、电子工资单和通讯录等功能。

保险代理人通过联想乐Pad为用户介绍资料、客户信息录入、客户现场签单、第三方支付,缩短出单时效,减少预收录入的环节,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极大提高签单成功率;有效解决了代理人展业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给客户提供了新的消费体验,较好地实现了呵护与代理人之间的无缝沟通;基于现阶段系统功能平台,未来可以实现电子领取保单、电子签收回单,减少回销回单的环节,给投保人更加快速、高效、易用的体验。

9.保险案例 篇九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

案例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

分析 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承保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2007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7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 日止。

2007年4月30日,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予以赔付。家属不服,遂打起了官司。

业务员小张得知姐夫考到了驾驶执照,姐姐告诉他说:“你姐夫开车从来不系安全带,我真怕他会出事。” 小张说:“那就帮他买份保险吧!”姐姐说:“行,那你就帮他办吧!”小张虽然也知道应该征求姐夫的同意,但他想:“都是自己人。”虽然他知道姐夫曾因运动受过伤,做过手术,但他想反正姐夫现在很健康,所以他替姐夫填了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同时在健康告知一栏,全选了“否”,让姐姐签了字,交了保费。

请问:业务员小张有哪些不规范的行为?

1、缔约未与被保险人见面

2、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缔约

3、自行代填投保书与告知事项

4、默许投保人代签名

5、未将曾住院事实在投保书上如实告知 】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第一继承关系

姐夫为小舅子投保祥和定期险(保障型),受益人为姐

夫。因各自成家单独生活,无保险利益。

二、体检暂不符合承保条件

王二,男,40岁,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额10万,20年缴,小企业主,告知每年体检正常。抽查体检,结果:大三阳,肝功异常。

三、高保额件的审核

刘三,男,23岁,投保祥和定期险,保额100万,保险期限20

年,月缴,告知工厂技术员,索取财务证明文件(定期 存

款、固定资产),代理人称无法提供,生存调查结果为生产线

工人,月收入500。

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根据保险法规定 以上事情是属于漏报对于因在漏报时间里造成的无法评估损失不给予赔偿。对于现在可评估的损失进行赔偿

张某投保了家财险。某日,张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余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予赔偿。张某则发现保险单上未填写详细家庭地址,遂再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则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决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偿损失的话,也应该由代理人向张某赔偿。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启示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投保财产的损失,同时张某应承担一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与张某商量,实现通融赔付。本案系因代理人严重失误,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失职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完善承保过程,加强风险意识,控制承保风险。

此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非常侥幸的。因为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必须是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事故索赔时做到有理有据。

2003年11月18日,吴先生在本市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2004年6月3日,吴先生驾车在浦东金桥路口右转弯时撞到了一位行人。由于当时事故发生地点是在交通繁忙的路口,考虑到阻碍交通和及时抢救伤者,吴先生和朋友移动了伤者,并拨打了120急救车。

在事后事故调查中,交警部门认为当时吴先生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因而应当负事故全责。经过交警队调解,吴先生赔偿了伤者住院费和交通误工费等合计为人民币20000多元。2004年7月6日,当吴先生将相关单据送到保险公司理赔时,理赔部相关人员告诉吴先生,因为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移动了现场,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笔者了解到,吴先生的保险车辆于2003年6月因碰撞出险,根据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吴先生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移动现场未做好标记,再报案”,负事故全部责任。

10.失业保险案例 篇十

【案例描述】

李某是新疆某石油公司的职工.今年8月,企业为减员增效,号令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就响应公司号召,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一部分职工也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国务院258号召“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分应给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新疆某石油公司按时按划定向失业保险部门缴纳失业保险金).但当地失业保险部门不予发放,理由是: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支付了生涯费,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了.那么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是否发给失业保险金?该失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咱们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还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吗?

对此,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履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明确规定.《看法》第43条指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契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援金而拒绝或剥削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接济金.”据此,李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虽已按规定享受了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部门也应当按规定向你支付失业保险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尺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肯定.案例二:

参加失业保险,不可回避的义务

【案例描述】

2001年3月的一天,湖北省某高校劳资处收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催缴通知单,告诉单中核定了该高校1999年以来的失业保险金和滞纳金总额。劳资处任处长感到不服,马上打电话到劳动保障部门称其学校是事业单位,不存在失业人员,怎么还要缴失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当真解释,学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依然要参加失业保险。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解释到底是对还是错误的呢?

【案例评析】

(1)本案波及的是事业单位是否缴纳失业保险的问题。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迫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资金,对因失业而临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名目之一。

失业保险存在广泛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人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破的,其笼罩范围包括劳能源步队中的大部分成员,因而判断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

在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呈逐渐扩展的趋势,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人到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规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将事业单位纳人失业保险规模,是依据于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要进行人事制度的改造,势必要按照市场准则优化人员构造、减员增效。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人失业保险的范围,对事业单位市场用人机制的形成和其本身发展具备重要意义。

所以本案中,该高校虽然为事业单位,仍旧要缴纳失业保险。

(2)此案例告诉我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存在失业人员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这是国家规定的不可逃避的责任。

案例三:

失业金、经济补偿金,两者都不可少

【案例描写】

小段1999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制作厂从事车间治理工作.2002年3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现:厂里效益开端滑坡,须要裁减一部门人员.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小段发明本人也成了其中一名.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并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据他懂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联是有经济补偿的.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讯问,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回答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当前可以领取了失业金,就相称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当初合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毛病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是完整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销呢?“小段辩护道.但是单位终极仍是谢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评析】

(1)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者出产经营状态产生重大艰苦,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称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取代.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观点是正确的,该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应该支付小段的经济补偿金.(2)对类似问题的处置意见.劳动者在工作进程中碰到相似问题时,应该像小段一样拿起法律的兵器掩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劳动者除了抉择劳动仲裁外,”还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案例四: 失业职员到达了退休年纪能办理退休吗

【案例描述】

蒋某最近心境很不好,本来她和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青一点,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立刻就要达到退休春秋了.原来工作了多少十年的时光,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现在都成了失业人员,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就白缴了吗?

【案例评析】

(1)本案的焦点是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实际上蒋某的担忧是过剩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迈或者由于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岗位后获得辅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五点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所以,只有蒋某所在的单位和其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论她是失业人员还是在岗人员,都应当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与企业、再就业服务核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载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免费查问并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载个人账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开拓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便利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妥当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的结存情况,阐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扬.所以,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洽,办理好自己的相关手续.案例五: 企业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应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案例描述】

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2010年8月,某中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保险论坛,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法院根占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裁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案例评析】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才能而在一定时期内未找到或损失就业岗位的情况.根据失业者对失业的主观心理立场,可将失业分为主动的失业和被动的失业.所谓自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自己主动地不乐意就业而失业的情况;所谓被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劳动能力,因为自己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就业,自己仍在踊跃求职的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是指对被动失业者,因失去工作而无奈失掉维持根本生活所必须的工资收入,在一按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供给基础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轨制.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造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此,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因此,劳动法第九章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即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应覆盖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内.详细到失业保险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所谓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是指一个单位在一定时间如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其中应当包括单位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该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说,只管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必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其所在企业必需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恰是斟酌到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一不同于城镇职工的特色,该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是非,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里没有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像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由于该企业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就业时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应当补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保障在该企业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处所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率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据此,根据地方有关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裁定企业可以不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基数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此,国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是正确的.案例六: 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

【案例描述】

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讨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起因,企业说明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议.【案例评析】

11.保险学案例教学 篇十一

一、非法经营

表现特征: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典型案例:“申邦”假保险公司案

2008年8月初,北京保监局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发现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申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地区销售假航意险替代产品,北京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

经公安部门查证,杨成、曹宏成于2008年5月至10月间,在互联网上虚构“申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网站,散布虚假信息,私自印制假保险——“申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保险卡,以“张华佗”名义多次将假保险共计8万余份卖与被害人林宝岛(台湾人),获得赃款10.96万元,后林宝岛将部分保单转售,获利6.47万元。

经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北京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物证照片等予以采信。法院认为杨成、曹宏成二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属于共犯,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分别判决杨成、曹宏成2人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对涉案的赃款赃物6.46万元予以追缴没收。法院宣判后2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刑事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公安部门在侦办此案过程中,认定台湾人林宝岛对杨成、曹宏成制售假保单并不知情,只是代理转手了部分假保单,法院也认定其是此案的被害人之一,故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反还了被杨成、曹宏成所骗财物共计4.49万元。

二、合同诈骗

表现特征:保险合同诈骗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典型案例:中国人寿员工伪造保单 一年诈骗超百万

2012年7月,中国人寿山东东营分公司2009年发生的一起诈骗案在东营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资深业务员魏霞利用国寿东营分公司违规将团险转为个人险经营中的漏洞,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以假保单、假公章分别骗取了22位投保人共计149.16万元。最终,魏霞被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国寿东营分公司被认定“在魏霞犯罪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判承担投保人“被骗本金20%的责任”。

东营刑侦支队的讯问笔录显示,魏霞的犯罪手段及所刻印章均为国寿东营分公司的前员工王洪俊“指使”,魏霞骗取的这149万余元,也有很大一部分(据王供述“大约是一百万多一点”)通过王洪俊投向了一家名为“御仙堂”的非法集资企业(2008年12月被查封)。

据王洪俊供称,她曾在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间,也以同样的伪造保单的形式,骗取了投保人90多万元保费(投给了“御仙堂”),而国寿东营分公司在发现王洪俊私刻印章、伪造保单后,并未报案,只是由“监督科”收缴其私刻的印章、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了事。据了解,由于在“御仙堂”被查封后,王洪俊主动向“客户”退赔了全部的90多万元,其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受害人之一于先生介绍,他自1998年就开始购买中国人寿的保险产品,一直都是魏霞在为其提供服务,“收缴保费、发放分红、办理各种手续”都是其一手操办,因此与魏霞之间建立了非常高的信任度。2008年,魏霞又向于先生的妻子推荐了中国人寿新推出的一款产品:“年利率可以高达8%,这比把钱存在银行里划算,而且还能附送保障。”随后,于先生的妻子分别在2008年10月16日、2009年2月10日、2009年3月2日、2009年4月20日、2009年6月20日与魏霞签订了5份“保险”,金额高达34万元。

魏霞向于先生的妻子销售的这5份“保险”,是一款名为“国寿永泰年金A保险”的产品,据中国人寿总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的备案,这应该是一款团体险业务,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国寿东营分公司却指导业务员将这款团险产品推销给个人客户。

三、非法集资

表现特征:犯罪分子利用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打着保险公司旗号,采用以下手法集资诈骗。一是谎称保险公司开展高息存款业务,按存期长短每1万元月返还300至900元;二是鼓动购买“分红保险”获得高额返利并享受分红。视买保年度长短,每一万元每月可以获得600至800元返利;三是首次帮助客户购买正规保险取得其信任后,于次年将投保金据为己有。而在客户交纳保金时,他们往往开具白条或涂改他人保单收据,所投资金无任何保障。

典型案例:新华人寿巨额非法集资案

一个仅有高中文化的保险公司地区支公司副总,前后只用了不到7年时间,竟然非法集资高达3.5亿元。

2010年08月,媒体曝光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付荣利用职务之便,在6年多时间内,诈骗、挪用和侵占保险资金约3.5亿元,涉及客户数千人,这起被业界称为“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的案件,将新华人寿推到了风口浪尖。

现年35岁的王付荣,2002年进入新华人寿泰州中心支公司,据了解,王付荣高中文化程度,先后在泰州中心支公司先后团险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

相关报道显示,从2003年开始,王付荣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私刻投保单位印章、个单“拼凑”团体保单等方式承保,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收取保费,但并不入账,从而截留保费,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所控制企业账户。此外,王还冒充投保人身份申请退保金,挪作他用。

经公安部门侦查,王付荣挪用的资金合计达1.85亿元,其中约6700万元先后用于投资设立9家公司企业、4800万元用于支付前期资金利息、2900万元用于赌博或个人挥霍、100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汽车、1000万元借贷他人、2100万元用于支付相关人员工资。

在2003年至2006年间,对于到期需要兑付的保单,王从个人控制账户中按时按息兑付,对大部分续保客户,他则继续自行打印保险凭证,将续期保费再次打入其个人控制账户。

在2006年底的保监会现场检查中,查实新华人寿泰州中心支公司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涉及金额5401.90万元。保监会给予泰州中支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1年,新华泰州中支被查出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王付荣也因此被免去泰州中支副总经理一职。

在此之后,王不但没有停止其疯狂的非法集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陆续在泰州市的大酒店、高档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借新华人寿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收取保费,甚至在其营建的6个“营销网点”公然招聘业务员,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调查显示,在2007年-2009年期间,王付荣作案涉及金额共计达3亿元左右。

长达6年多的截留和挪用保费造成了巨大的资金窟窿。据保监会通报,案发时该案件资金缺口约达1.89亿元。

四、车险诈骗六大手法

车险领域的诈骗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比重相当大,对行业影响最大,保险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各保险公司正联手对这类案件进行集中打击。这些手段几乎涵盖了车险理赔的每个过程。

手法一:伪造事故现场。

这种手段是实施车险诈骗最常见的手法,同时按行话又分为“大”、“小”两种。

伪造“小”事故多发于划痕险、玻璃险、车损险、交强险等险种,大部分修配厂或多或少都存在此种诈骗行为,可谓“遍地开花”,虽然个案涉案金额较小,但积少成多,最终蚕食了大量保险赔款。如伪造划痕事故。伪造“大”事故主要发生在车损险、商业三者险领域。诈骗者通常采取以旧件、副厂件安装到车辆上人为制造事故,或是将已发生事故车辆未受损零部件换成旧件、副厂件扩大损失等手段实施诈骗。

手法二: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单”。

车险领域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较高,当事人多通过修配厂、“保险掮客”等中间人联系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达到诈骗目的。

手法三:提供虚假索赔材料。

按照虚假材料的种类可以分为伪造、变造修车发票,伪造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按照虚假材料的来源又可以分为被保险人(车主)伪造、修配厂人员伪造以及被保险人(车主)与修配厂人员串通伪造等。

手法四:一单保多车。

车主将多辆车套用一个车牌,将一车投保后达到一单保多车的目的。即“真车”正常投保车险,在套牌车出险后,依据真车的保险合同索赔。

手法五:无保险车辆冒充同车型有保险车辆。

有的车辆未投保车险,在出现事故后,找到同一颜色、同一型号有保险的车辆将车牌互换,提供有保险车辆的车架号申请理赔。这种手段诈骗得逞的前提必然是与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内外勾结。

手法六:更换驾驶员。

这类案件主要是驾驶员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体检不合格、车证不符等原因发生事故后,找人替换驾驶员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中以酒后驾驶换驾居多,发案时间多为晚间或深夜,往往事故损失金额较大。

>>案例1 奥迪被“折腾”两次 骗保不成反落网

不小心将自己的奥迪TT小车开到田里,车辆受损严重,需要20多万修理费用,但车主陈业(化名)接下来的举动不是掏钱修车,而是换个地点请人将车推下了陡坡。

原来,陈业在将车开到田里时,车辆并没有购置车辆保险。事后陈业与一修理厂老板商量后,先购买保险,然后伪造事故现场骗保。

去年4月,陈业在上海花数十万过户了一台红色奥迪TT小车。去年8月,该车车辆保险到期,陈业当时比较忙就没去续交保险。

陈业说,去年8月底,自己开着这部小车与朋友从宁乡灰汤返回长沙,“我有些疲劳,在一个转弯路段反应不及冲到路下面去了,当时车子四轮朝天地翻在了田里。”所幸的是,陈业与朋友并没有受伤。

陈业请朋友将奥迪车拖到树木岭罗某开的修理店,一打听,修理费要20万。

这时罗某为陈业提供了一个“妙计”:“去买个保险,再制造个假的事故现场,找保险公司负责出钱算了。人保电话车险是不看车的。”同时,罗某要求陈业事成后给他提供好处费。陈业说,自己答应了罗某,当天就去中国人保交钱买了保险。

11月10日晚12点多,陈业接到罗某电话后得知“车祸现场已经做好”,他赶到浏阳镇头镇一路边,发现路边下方数米深的田里,自己的车正四轮朝上“躺”着,地面有车辆翻滚痕迹。随后,罗某告诉陈业,“交警已经来了,还打了保险公司电话。”

陈业说,“11月19日,保险公司疑案组的打电话给我,要我到公司去做个笔录了解情况。”原来,在11月10日晚陈业离开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从现场一些细节发现了破绽,如现场没有刹车痕迹,安全气囊爆开时间与事发当日不符,而最扎实的证据是,工作人员通过现场监控,看到一部拖车拖来了一辆红色奥迪TT。

不久,罗某打电话给陈业,说案子到了疑案组去了,要陈业赶紧撤案。“我拨打了95518撤案,而他们说我的索赔额度较大,不能电话撤案,要我在2个工作日内到保险公司疑案处理组当面签订撤案文书。”但陈业并没去。11月23日下午,陈业到奥迪4S店询问维修事宜时,被公安民警带走。当月,罗某落网。

律师说法:骗保数额较大的可判处有期徒刑

律师李健说,骗保几种情况: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其中骗保数额较大,可处有期徒刑。1.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重复投保“交强险” 法院判保险公司埋单损失

2012年10月,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陈某某等8人诉被告吴某某、陈某、保险公司交通肇事一案,判令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半承担保险责任,至此这起重复投保“交强险”案件顺利得到解决。

事情还要从2011年9月1日说起。当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苏1317×××号三轮变型拖拉机(车主为被告人陈某)沿S234线在建湖县建阳镇境内由西向东行驶,行至60KM路段处,车辆右前部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陆某某相撞。被害人陆某某被撞受伤,送往医院后死亡。经调解,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等8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83000元,其中由两被告人负担的73000元已经付清,其余11万元由被害人近亲属向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于是被害人近亲属就在本案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本来这是很简单的一个民事案件,不巧的是,出车祸的这辆车投了两份“交强险”。2010年8月20日,苏1317×××号三轮变型拖拉机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2011年8月6日,苏1317×××号三轮变型拖拉机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鼎和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12年8月6日止。两保险公司相互之间扯皮,书面答辩也都有让对方承担责任的想法。

律师说法:两保险公司各半承担保险责任

建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等8人因其近亲属陆某某由于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而死亡,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肇事车辆已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鼎和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鼎和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均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进行赔偿,即两保险公司各半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在本案审理前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交强险以外的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不应再承担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3: 出险后利用三者车进行诈骗

2012年03月23日,太平洋产险湖北分公司随州中支公司最近成功拒赔的一起骗保案,当事人所索赔的,不是标的车,而是神秘的“第三者”。

当天17时33分,该公司理赔值班人员接到报案调度,由该公司承保的一辆标的车在随县万和镇青苔村矿山上拉石材途中,因车上的石材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货车摔下悬崖,其损坏已达报废程度,报损14万余元,标的车无损。当事人已向交警部门报案。

该公司随即联想到了三天前和一位出险客户交谈时获得的信息:一台新货车在矿山上拉石头不慎摔下悬崖,车已报废,且车没买保险。这辆车会不会是几天前出事没买保险的那辆车呢?该公司当即安排两名查勘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仔细查勘调查,做好询问笔录。

在取得第一手查勘资料后,该公司及时进行了专题分析,案件疑点一层层显现:1.标的车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间隔不过5天,起保到出险时间短;2.报案时间选择在下班后,而且事故现场距城区较远;3.报案称三者车重载停在悬崖边检修被标的车撞上,不合常理,重载车辆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应该是靠山边停放检修;4.三者车受损部位出现锈迹,说明出事时间应早于报案出险时间;5.经分别询问两个当事人,两人对事故经过的描述惊人的相似,有明显的串供迹象。

经调查核实,事故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原来,三者车发生事故后,因未购买商业车损险,且损失巨大,便萌生保险诈骗想法。车主于是找到自己的表兄弟(标的车司机)商量,让标的车在该公司购买20万商业三者保险,然后谎称是标的车将三者车撞下山,造成车辆报废,并向交警部门报案,利用合法的索赔手续,依此来向该公司骗赔。

律师说法:目前,司法机关只对已经构成事实诈骗的行为进行惩罚,对于诈骗未遂以及被保险公司或公估机构及时阻止的诈骗行为没有相关的惩罚。

寿险

一、瞒天过海

表现特征:这是人寿保险欺诈的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多发生于健康险中。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性不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投保的前身体状况,在已经患病的情况下购买保险,而在合同生效后即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

典型案例:千万富翁带病投保终被识破

被保险人肖某,男,37岁,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个人资产上千万元。2009年1月15日主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观察期90天)。2009年7月其报案称:因鼻腔出血三天于2009年4月20日到深圳市某医院行病理检查,由肖主任医师开具“病理报告诊断书”确诊患“鼻咽癌”。肖某今申请重大疾病理赔金50万元。

接到肖某的索赔申请后,调查员分析案件有以下疑点:1.肖某为何舍近求远去深圳医院检查,而不在广州治疗;2.肖某刚刚过疾病观察期五天便确诊患重大疾病;3.肖某为何在大病确诊后三个月才延期申请理赔。带着各种疑问调查员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经过缜密的调查,被保险人肖某最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肖某对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很感兴趣,2009年1月10日在广州市某医院经病理报告确诊患鼻咽癌后,1月15日便带病投保重大疾病保险。肖某称自己身价千万,目的并不是看中了理赔款项,只是想寻求刺激,通过此次报案深入了解一下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是如何开展的。肖某通过贿赂广州市某医院病理室谭主任,借出了病理切片,送往深圳市某医院病理室肖主任处(肖主任为肖某堂兄),并由肖主任开具虚假病理报告诊断书,从而制造出了肖某2009年4月20日(观察期刚过五天)首次确诊患鼻咽癌的假象。

点评:“是你的终究是你的,不是你的始终会离开。”资产上千万元,患了癌症,虽说不是看中理赔款项,但如此“刺激”行为却触动了法规。只可惜,目前保险公司对此类欺诈骗赔案件重视程度不够,并且迫于保险市场竞争压力,对被保险人也大都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这无疑进一步助长了医患勾结欺诈保险公司的嚣张气焰。

二、捏造事实

表现特征:虚构或者伪造索赔。产险中常有故意沉船、故意纵火等把戏。在人寿保险中常常出现移花接木、冒名顶替的现象,或演出一幕幕自残的苦肉计。

典型案例:女子将新婚丈夫骗至煤窑杀死 伪造矿难索赔

为了伪造矿难索要赔偿款,女子张喜华不惜将新婚丈夫骗到小煤窑,然后伙同黄玉才等3人将丈夫杀害。

黄玉才、黄现忠、石雪松和张喜华都是河北承德农民,黄玉才与黄现忠是叔侄关系,黄现忠又是石雪松的昔日同窗,黄玉才兄弟媳妇的姑姑就是张喜华,而本案的被害人们也分别都是他们的亲友。

2009年7月25日,黄玉才等人因跟矿主谈判“赔偿”不成,到房山大安乡政府举报了一起“矿难事故”。法医在对“矿难事故”中“受害者”韩俊红鉴定时,发现其死亡原因系被外力多次打击致死,“矿难”涉嫌刑案。

张喜华称,她结婚只为诱杀老公骗赔偿。2007年她和前夫离婚,亲戚黄玉才对她说,曾把自己大舅子佟延甫弄死,伪造矿难,找矿主要赔偿。他劝她找个“没爹没娘、亲属少的人”结婚,用同样方法搞钱。她同意了,并于2008年4月与韩俊红结了婚。

2009年7月13日,黄现忠带着韩俊红下了窑。9天之后,韩俊红被害。

据了解,韩俊红死后,黄玉才等4人去找矿主谈判,不料,矿主逃跑了。眼看谈判始终没有进展,黄玉才等4人决定举报,计划由政府出面带他们找矿主或直接赔偿。正是因为这起“举报”,“盲井命案”败露,4人被控制。

张喜华到案后供述,她和韩俊红没有感情,“结婚就是为了骗他去挖煤,然后杀死他,骗窑主的钱”。

2012年5月,这起被称为现实版“盲井”的故意杀人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黄玉才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点评: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杀人始终是要偿命的。一场“精心策划”的谋杀案,牵扯出的是世态的炎凉。保险的意义在于面对不测的风云时,能获得一份保障,但这不代表你可以为所欲为地策划这场“风云”。

三、冒名顶替

表现特征:来自保险公司内部的欺诈和第三者的欺诈,如:代理人、和医生。还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虚构保险公司或者伪造保险单,收取保户的保险费后逃之夭夭。

典型案例:保险代理多次仿造签名 客户不知情下被划账续保

2003年7月,广州市民陈小姐等四人诉称:中意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江某冒充投保人签名,致使银行成功划账续缴保费,其后代理人又多次冒充投保人签名退保、取消银行自动转账等;投保人经笔迹鉴定后确认了代理人冒充签名的事实,代理人江某遂以替交一年保费为由请投保人撤销投诉。

经中意人寿核查,发现代理人江某还冒充陈小姐的先生签名三次,保险自动转账付款及领款授权书的公司联、客户联、银行联均由其冒签,共发现了九处冒充签名。

四名投保人认为,保险代理人江某多次冒充多人签名,情节严重,应该受到严惩,对中意公司辞退该代理人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遂投诉到广州市保监会和保险同业公会。此后,江某被中意人寿解除了保险代理协议。

点评:目前,我国的保险密度仍不高,一个家庭或单位投保时,只有部分人参加了保险,一旦未投保的人发生事故,投保人往往会采用以假充真的手法,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

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在医疗险中较常见,因我国目前医疗体系不健全,医院管理不规范,有时很难发现冒名者。

四、时光穿越

表现特征:“先出险,后投保”,一般也称其为“倒签单”。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欺诈手法,常见于意外伤害保险中。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即“打时间差”,将投保前发生的在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典型案例:先出险后投保 沧县农民欲骗保

2012年3月14日,家住沧县张官屯乡邢庄子村的邢某报案称于2011年10月28日、保单生效日当天在家搬重物时,不慎摔倒,在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当时种种原因没有及时报案,同时要求索赔。

中国人寿中沧州分公司理赔人员接案后,凭借多年的查案经验,觉得此案有些蹊跷,首先,报案时间距出险时间相差较远,且出险时间与保单生效日为同一天。查勘人员对该案展开调查。

经查,客户刑某于2011年10月27日投保两份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金每份30000元,共计60000元 ,医疗保险金每份5000元,共计10000元。每份保费100元,合同生效日是2011年10月28日。

调查员到被保险人家中,会见客户本人核实身份,并了解出险情况。客户邢某称自己是在2011年10月28日搬东西时摔倒受伤,直接到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查治疗。侧调邻居,了解到被保险人邢某的出险情况属实,确因摔伤住院治疗,但具体时间记不详,且邢某本人也称出险时间在合同有效期内。

之后,调查员进行最关键的调查环节——病例查询,排查刑某居住地医院及定点医院。在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调查员调取到被保险人2011年10月27日因摔伤造成髌骨骨折住院病历一份。

住院病历足以证明客户邢某为典型的先出险后投保案例。理赔人员对客户邢某说明其出险及住院时间经过后,在证据面前的邢某羞怯的低下了头,并在主动放弃索赔材料上签字。中国人寿沧州分公司理赔调查人员做到了为公司负责、为客户负责,同时也为公司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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