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2024-07-08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精选11篇)

1.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篇一

健全长效机制 注重源头预防 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平安土乡”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互助县按照中央、省、地政法综治维稳暨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保稳定、创平安、促和谐、谋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把构建和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强化排查、有效化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督导、严格奖惩,筑牢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现了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一、当前全县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从全县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整体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农村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和干群矛盾纠纷。由于农村划分宅基地不清、村务厂务公开透明度不高、思想工作跟不上和一些村干部办事不公、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引起的农民争山、争地、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债权债务矛盾纠纷高发。二是企业改制中的下岗、失业、待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企业改制、减员增效、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导致下岗、失业职工增多,再就业难度大。城镇贫困群体的日益扩大和加重,使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失业职工以解决生活困难为由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较为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容忽视的因素。三是农村邻里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农民群众思想狭隘、观念陈旧,自我利益为重,常为小事、琐事与邻里发生矛盾纠纷。四是城镇外来务 1 工人员与雇主之间的经济纠纷。由于这些人多数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受骗上当、劳动所得难以追回时,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五是婚姻家庭纠纷居高不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经济基础、经济条件成为引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直接根源。特别是因未婚女青年不愿意出嫁脑山地区,导致男性大龄青年增多,结婚费用剧增,围绕这些现象引发的嫁娶彩礼攀高、退婚、骗婚、离婚、弃婚、逃婚等事件时有发生,幼无抚、老无养的问题在农村日趋增多。六是县城建设、危房改造中引发的征地拆迁安置纠纷越来越多。部分群众只顾眼前利益,以提高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等各种不合理要求阻扰建设,引发矛盾纠纷。七是个别权属纠纷和给付纠纷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部分当事人无执行能力、个别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因素等,导致执行任务重,执行难度大,久执不结,造成矛盾纠纷等。

二、全县矛盾纠纷存在的原因分析

全县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矛盾纠纷的内容上看,经济利益纠纷相对突出。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广大群众在资源分配、生产经营、劳动关系、分配收入等方面引发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再加上目前法制尚不健全,市场行为还不规范,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滞后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原因,使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社会群体以及不同区域之间贫富差异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反映出强烈的利益性;从矛盾纠纷的主体上看,呈多元化的趋势。从基层大量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上看,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只是过去单纯的公民与公民、职工与职工、婚姻家庭、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的纠纷,还表现为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呈多元并存的局面。主体的多元化使以往对矛盾纠纷的界定 2 和调解组织的工作范围、内容、标准、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调处的复杂程度增大;从矛盾纠纷的成因上看,起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利益、宗教等方面的原因,也有解决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既有群众合理要求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甚了解的一面;既有基层干部思想观念陈旧、服务方式滞后、处理问题简单的一面,也有部分群众要求和期望过高,只看眼前,不计长久,不顾全大局的一面;既有传统文化积淀与现代文明、社会公德冲突的一面,也有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不相适应的一面,决定了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必然呈现多发频发的态势;从矛盾纠纷的解决上看,调处的难度增大。由于当前矛盾纠纷成因复杂,涉及当事人多,涉及的行业部门多,一个具体问题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组织难以解决;另外乡镇政府调解中心、人民调解组织、村(社区)调委会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虽然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员们千方百计地进行预防、排查、调处,但仍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矛盾纠纷上升的势头;从矛盾纠纷存在的现状看,法制宣传教育仍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有的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或所造成的事实按法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从而引发矛盾纠纷;有的过分追求心理平衡,因不懂法致使由受害方变成施害方,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有些村级组织存在“软、懒、散、瘫”现象,不敢正视出现的矛盾纠纷,抱着“能拖就拖,拖一时算一时”的消极态度,从而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个别问题群体化;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激起民众不满产生纠纷;有的官僚主义严重,部分村的群众对村干部失去信心,抵触情绪较重,故意不 3 配合村干部工作,干群关系紧张。

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少数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还不够重视。一些地方重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于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等前期工作没有得到相应重视,存在“重处理、轻排查”的观念。二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网络还不够健全。很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或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发展比较缓慢,适应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组织工作网络还没有完全形成。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刚刚起步,有专业知识、有较强调解能力、热爱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员缺乏。三是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预警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排查、分析工作仍很薄弱,一些容易激化的纠纷苗头和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信息未能及时发现和控制。由于一些部门参与意识不强,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信息联动、矛盾联处的局面。四是部门责任和考核工作还未完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很多时候都是依靠政策文件进行的,一些部门职能定位模糊,职责交叉,这给落实责任和加强考核工作带来难度。一些地方的领导接访制度没有完全落实,考核机制、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还需强化。五是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治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的主动性还不够。六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不大。工作浮在表面上,没有扑下身子去解决实际问题,有些虽做了思想工作和协调工作,但没有真正达到息诉罢访和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解决矛盾纠纷关键要抓“两头”。即:对已经形成的、现有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对潜在的、初发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双管齐下,标本兼治,从整体上压降社会矛盾纠纷。

㈠进一步强化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其作为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内容和重要保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统筹安排;要强化领导,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责任。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责任;要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但要考核矛盾纠纷发生数,而且要考核调解效果,将调解责任同时落实到调解职能部门和纠纷产生部门,确保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不再产生新的矛盾。

㈡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源头解决。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的利益矛盾,着力解决好住房、医疗、教育等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使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在出台政策、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前,必须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风险“双评估”,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切实防止因决策失误、执行不当引发社会矛盾,实现保发展和保稳定的有机统一。

㈢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体系。矛盾纠纷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等方方面面,面广量大。因此,要积极构建纵向从县、乡到村社,横向覆盖到各领域各行业,集预防、发现、受理、调处、化解功能于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大力加强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努力构建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覆盖基层的调解员队伍,形成上下对接、横向联动、布局合理的调解网络,切实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㈣进一步抓好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工作。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虽然数量较少,但社会影响大、调解难度高,牵涉党政领导精力也较多,是调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和民间调解的辅助作用,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和驾驭能力。事前,针对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生态移民安置以及人事劳动争议、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不同领域,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预案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聚集地点的不同,明确部门和领导责任。要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应对有序;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赶赴现场,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事态发展严重,形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依法果断处置;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对承诺的问题要及时兑现,防止反复。对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㈤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体系建设。化解矛盾纠纷,关键在早,关键在小,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要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在县级以下建立县、乡、村、组三级四层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广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尤其在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等纠纷易发领域,设立耳目,发展内线,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纠纷信息。各类调解组织在收集信息的同时,要进行分析评估,从宏观层面,开展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关注民生热点,跟踪隐患焦点,把握矛盾重点,准确预测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性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纠纷的普遍性、特殊性、潜在性、初发性、专业性、严重性、突发性进行分类,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反馈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实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和早化解。

㈥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关键是要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多元高效的矛盾纠纷协调联动机制。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拓展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等九项对接机制,切实增强联动调处的功能与实效。县级以上由信访联席会议牵头,乡镇由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牵头,对矛盾纠纷进行实时动态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对受理或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受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㈦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保障体系建设。一是组织保障。按照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精、群众威信高的目标,建立专兼结合的调解工作队伍,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调解员。同时,积极发展法律工作者、专业领域人员为兼职调解员或志愿者。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理论水平、工作技能和实战经验。二是经费保障。着力解决基层调解组织的办公用房、办公经费、交通和通讯设备等,特别是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制度保障。对调解工作的范围、职责、程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的衔接配合予以明确,使调解制度、程序更加规范、明确,符合实际。四是宣传保障。借助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在全社会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2.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篇二

一、高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基本架构

(一) 高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目标———动态稳定

从词源学而言, 稳定就是稳固安定、没有变动之意。长期以来存在对稳定的极致追求, 以致出现运用一切资源来维系稳定的做法, 新的历史形势下, 学界和实务界对稳定的认识愈加多元化, “韧性稳定观” (1) 、“动态稳定观” (2) 的出现, 对稳定的认识更加全面。研究高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应当以科学稳定观为指引确定制度目标。

高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目标应当是保障高校内部与外部的“动态稳定”, 而非“刚性稳定”、“静态稳定”、“绝对稳定”。“动态稳定”高校在运行过程中及时地调动资源, 克服来自内、外的种种不稳定因素, 提升对社会变化的回应能力, 化解可能发生的合法性危机、认同危机、参与危机和分配危机, 从而达到动态的相对稳定协调状态, 这种稳定蕴涵的不是停滞而是发展, 不是僵化而是变革, 要求高校矛盾化解机制允许教师、学生通过合法的利益表达和有序参与途径释放其对高校现状的不满。

(二) 高校矛盾化解机制的构成要素

高校要达到“动态稳定”, 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保障稳定的机制, 依靠这些机制来消解不满情绪, 纠正处于偏离状态的心理和行为, 化解校内外冲突。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效能取决对矛盾纠纷的准确辨识以及高校矛盾化解能力, 即高校对常态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纠纷化解和整体调控能力、效率。高校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强, 能够在高校人员情绪积累期及时发现、在矛盾发生期及时消弭、在纠纷发生期温和化解, 高校的矛盾纠纷会有效得到缓解;反之, 高校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弱, 高校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发展多数有渐进的发生和发展过程, 基本经历潜在抱怨期、显在抱怨期、小规模爆发期和大规模爆发期几个阶段, 及时在辨识矛盾萌发的征兆, 在抱怨期发挥源头治理制度的功能, 效果和效率较高。

评价高校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的要素包括:家庭困难学生、特殊个体助的比例与效果;教师、辅导员与学生的比例;矛盾纠纷预留经费;信息公开和沟通的速度和范围;意见收集反馈的速度和效果;师生的权利维护与权利诉求的反应速度、处理效果;高校的安全保卫措施效度。充分提高高校的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在矛盾纠纷的爆发期发挥动态协调制度的功能, 保证学校的动态平衡和稳定。

二、抱怨期:高校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

社会环境和个人状况是矛盾纠纷的产生和爆发的重要因素。调查发现, “因经济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教师之间的矛盾纠纷”、“师生之间的矛盾纠纷”等几类纠纷发生多数具有抱怨期。如果要实现高校的平稳有序, 需要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 矛盾纠纷预警评估制度

高校纠纷评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 高校纠纷评估有利于高校稳定, 而高校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烈度较大的纠纷都有其发生的客观条件和前兆, 提前发现并通过组织建设、制度设计、应急措施减少其影响范围, 减弱烈度, 减低社会危害性。“如果在的萌芽阶段给予干预, 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社会的爆发” (3) 。其次, 高校纠纷评估有利于减低维稳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目前多数高校的纠纷化解工作侧重于事后治理, 而不重视事前预防, 进行高校纠纷评估是从高成本事后处理转变为低成本事前预防, 实现纠纷的源头治理, 提高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效性。可以通过建立状态高校矛盾纠纷综合指数揭示高校矛盾纠纷状况和内在规律, 对高校矛盾纠纷发生的概率进行评估。

(二) 弱势群体支持制度

处于弱势中的学生和教师, 产生抱怨的几率相对较大, 必须关注学生、教师中弱势群体, 实现其的必要支持。因为经济贫困、心理脆弱的教师学生群体如果持续感受到被边缘化, 带来高校内部社会关系的断裂, 威胁到高校的持续稳定。当代中国, 国家层面在通过贷款、助学金、奖学金等不断完善对弱势学生的经济支持, 高校也通过勤工助学等机制给予学生经济支持, 这些经济支持机制的有效运转将一些矛盾消弭在萌芽阶段。但是心里支持还没有得到重视, 众多高校发生的矛盾表明, 弱势学生心理压力增大, 没有安全感, 常常苦闷、焦虑, 如果这种负面的心理能量不能及时地稀释或排放, 那么遭遇学业、生活、人际关系困境后, 就可能转化为剧烈的矛盾行为;反之, 在各种压力和困境面前, 如果个体能够得到及时帮助和支持, 那么学生就会获得归宿感、共存感和安全感, 缓解负面情绪, 就减少过激行为的风险。所以, 重视对高校脆弱学生群体的心理支持, 对维护高校稳定意义重大。

高校心理支持机制既要加强对学生负面情绪的化解, 也要重视培育学生对母校的认同感和公共精神的正向引导。负面情绪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 是高校专门心理卫生机构、教师、学生、家长、民间组织等多元主体组成的有机网络。高校专门心理卫生机构在学生个体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救援方面作用不可替代, 高校加快建设具备专业性人员的心理健康机构, 同时, 还应当鼓励学生的自我调节、互帮互助, 为心理脆弱群体及时提供生活帮助、心理救助与心理预防保健, 平衡情绪;这样, 就可以形成合力, 有效缓解高校张力, 维护高校稳定运行。培育学生对母校的认同感是化解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矛盾重要途径。“认同指的是一种‘我们’的意识的形成, 对‘我们’有一种感情投入。” (4) 在高校发展中, 认同精神可以增强高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信任, 可以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增加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预期, 减少误解, 平和化解矛盾。公共精神传承了共同体的普遍精神、价值观, 成为凝聚共同体的核心要素, 高校作为共同体, 如果高校成员之间没有互信、互惠、团结、合作、理性、法治精神, 而是充满怀疑、猜忌和缺乏共识, 就没有高校的稳定运行。

(三) 信息传输畅通制度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 现代教育是信任教育。都说教育是个良心活, 只充分的信息交流, 才有真正的信任, 信息在现代社会扮演着“稳压器”的角色。如果高校的正规消息不畅通, 信息公开不落实, 信息严重不对称, 教师和学生缺乏知情权、参与权, 就可能导致关于学生学业获得、教师职业发展的各种小道消息甚至谣言盛行, 产生对高校的信任危机。因此, 畅通信息传输渠道, 提高高校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公开度, 减少教师、学生与公共权力之间的信息壁垒, 现在一些学校开展的校长面对面、校务信息公开、教代会重大问题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等做法, 是畅通信息传输通道重要制度。

三、爆发期:高校矛盾纠纷的动态化解

矛盾纠纷已经发生, 如果各个相关单位能够效率、公正地将矛盾纠纷化解, 就不会演化为危机。

(一) 健全不满情绪宣泄制度

调查显示, 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 人们权利意识大幅度提高, 就会有教师和学生对高校的现状和改革产生不满, 引发现实矛盾和纠纷。宣泄机制可以使矛盾在萌发的初期及时化解, 避免过激的行为。“不平则鸣, 只有平了, 才能静下来。鸦雀无声有时比噪音更可怕, 因为鸦雀无声的背后, 往往是于无声处听惊雷。” (5) 当学生对宿舍、食堂代买、代购物品 (如被褥、书籍) 等高校经济行为不满, 对学籍管理、处分惩戒、招生毕业等高校教育行为不满, 如果高校提供表达诉求的经常化、制度化渠道, 可以防止了矛盾积聚, 避免了矛盾的总爆发。

(二) 开辟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

如果高校表达机制狭窄单一, 那么就会造成矛盾纠纷累积;反之, 开辟多种经常化、制度化的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 让意见及时表达, 通过反馈机制使个体不满、排斥不断地得以稀释, 变张力为均衡。才能提高高校对教师和学生要求的快速回应能力, 实现高校与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意见收集与反馈也为高校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 使高校能够及时地了解学生的利益要求、意见和想法, 高校才能更科学的调整规则和做法, 调整不同的利益矛盾, 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 完善纠纷处置制度

调查发现因教育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矛盾频次也比较高, 其中的大部分继续发展为纠纷。近年来, 随着学生及家长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高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 这类矛盾纠纷增多, 矛盾主要表现学生抵触或排斥高校学籍管理、处分惩戒、招生毕业等, 纠纷则是学生认为高校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利, 进而向高校提出权利主张。这类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因为高校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教育管理职权。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高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这类纠纷往往关系到学生的学业状况, 学业又是学生进入高校的首要目的, 所以这类纠纷一部分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一部分以学生集体抗议的方式表现出来。

在高风险社会中, 学生人身安全受到来自校内外各种因素威胁, 因人身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矛盾频次也比较高。高校时有发生一些因自杀、暴病、失踪、意外等受伤和死亡的事件, 事件发生后高校与学生 (或家长) 发生补偿纠纷。事件对学生个体和家庭的影响很大, 同时法律对责任分担不是很明晰, 这类纠纷采用双方协商方式解决的较多;也有部分学生方对高校的人道主义补偿数额不满, 纠纷激化的情形。

因劳动关系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各高校的发生频次有较大差异, 用人机制和薪酬改革力度较大的高校矛盾较多, 转化为权利纠纷也较多;而用人机制和薪酬改革力度较温和的高校矛盾也比较多, 但是转化为权利纠纷的数量则较少。整体而言, 高校人员任用体制和薪酬改革力度比较温和, 大部分高校没有制度化的教师退出机制和收入差异较大的绩效工资制度, 由此引发的矛盾不突出, 纠纷数量不高, 现在主要是在教师的主动辞职和被动辞退过程中发生纠纷。高校作为事业单位, 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但与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之间的关系既不同与普通劳动关系, 也不同于国家机关与公务员关系。教师主动辞职和被动辞退均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类纠纷又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在有否, 涉及教师的较大利益关系, 化解存在一定难度。

每个高校都有很多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和方法, 但由于纠纷的多样, 单独适用某类纠纷的解决办法特别繁杂和具体, 但都需要以公开、民主、沟通为处理原则。有条件的高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心, 明确其权责, 即接受诉求表达, 进行矛盾调解、纠纷分流, 主要工作方式是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 相关部门有配合的义务, 按照高校矛盾程度、纠纷等级, 派相关级别的人员参加。具有机构和制度保障才能使高校矛盾纠纷的动态协调取吸收有益经验、取得最佳效果。

四、结语

源头治理、动态化解相互联系、相互支持才能使机制发挥更好的作用, 才可能减少纠纷, 及时化解矛盾, 果断处置冲突与对抗。纠纷未发生时, 重点工作进行评估、预警、制度建设, 纠纷发生后按照如下流程处置: (1) 纠纷发生:纠纷发生单位、汇总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心, 进行纠纷的分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和纠纷解决机关、纠纷分流到纠纷解决机关、现有制度的问题反馈, 完善机制; (2) 纠纷恶化:启动纠纷应急处理程序、纠纷解决机关化解救份、现有制度的问题反馈, 完善机制。

注释

11 唐皇凤.“中国式”维稳:困境与超越[J].武汉大学学报, 2012 (5) :25.

22 俞可平.动态稳定与和谐社会[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06 (3) :27.

33 张宗林.社会矛盾指数:一个民生问题的分析工具[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2) :67.

44 孙立平.“社区、社会资本与社会发育”[J].学海, 2001 (4) .

3.基层矛盾纠纷有效化解途径初探 篇三

【关键词】基层矛盾纠纷 化解 和谐社会

2004年以来,连续五个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初步形成了新时期强农惠农的政策体系。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强农惠农政策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给农村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机、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山林土地问题权属纠纷和劳动社会保障等问题表现尤为突出。以小河乡为例,2008年乡上承办的来信来访案件84件,其中山林土地权属纠纷38件,劳动社会保障问题30件。基层矛盾纠纷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瓶颈之一。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 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 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要意义。正确及时有效地调处好基层矛盾纠纷,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农村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因此, 作为基层政府,要积极介入,妥善化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当地;在促进当地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千方百计地保一方稳定,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做细工作,严把排查关

要彻底消除基层矛盾纠纷、从源头上给予解决,就必须“重心下调、关口前移”,切实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一是落实“三查”职责。在保障信息畅通的基础上,努力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落实村组自查、村级群众工作站排查和乡维稳中心督查责任,充分利用乡村组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切实增强新形势下不稳定因素的预警能力。排查方案要细致、方法要具体、措施要合理,将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全面排查同实施,对重要时期的重要事件要进行专项排查。通过排查分析,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隐患及其动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二是落实“六制”职责。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关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促进排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强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责任意识。实行领导责任制、领导包案制、重大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工作制、严厉考评制、限期办结制和责任倒查制,确保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能做到早发现、早化解。三是落实“两变”措施。变“群众上访”为“干部带案下访”,变“干部动嘴,群众动腿”为“群众动嘴,干部动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畅通信访渠道。信访网络要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和村组,不留盲点、不剩死角。建立信访直通车、接访中心,组建来信来访接待队伍。在畅通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掌握群众心理动态;注重接待信访群众艺术,有针对性的做好来信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接待上访群众时,能当场化解的,要及时化解;不能当场化解的,要做好解释说明;难度太大的,要及时汇报。五是发挥“四老”的作用。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和老退伍军人等在维护农村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使其发挥余热,积极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找准症结,严把控制关

矛盾纠纷的调处,首先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控制事态,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一是以人情稳情绪。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情绪稳控工作。通过亲情、友情稳定民心,对情绪激动群众进行重点思想疏通,积极引导他们控制情绪。二是以疏导安情绪。首先,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社会劳动保障法》等直接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其利益受到侵犯时,能自主拿起法律武器保障其权益。其次,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引导法律援助走向群众,使农民群众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遇到的矛盾纠纷。三是以宣传平情绪。当好“信息员”,做好“宣传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大力宣传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通俗的方式说服教育群众控制好情绪,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严把调处关

一是突出“早”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努力做到措施早准备、人员早到位、问题早解决。首先,早做战略储备。组建一支精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队伍,如在乡级维稳中心下设调解室,在村级群众工作站设立调解岗等。其次,早制定和完善预案。“预则立,不预则废”,一旦矛盾纠纷发生,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二是突出“快”字。群众利益无小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宜稳不宜急、宜快不宜慢。对于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并做好群众的解释和稳定工作, 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对于已出现的矛盾纠纷,要清醒认识、准确判断、积极介入、妥善调处,在维护稳定的同时,做好矛盾双方的思想工作,把握时机,引导群众坐下来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三是突出“好”字。矛盾纠纷调解,要以人为本,“好”字优先。首先,工作作风要好。调解员要深入基层、深入实地、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掌握矛盾纠纷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能只听一方之言就片面地下结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上访事件发生和矛盾纠纷激化、事态升级。其次,调解措施要好。矛盾纠纷的调处,要运用辩证、科学的工作方法,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同的矛盾纠纷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给予解决。对于问题简单、事实清楚、涉及当事人不多的矛盾纠纷,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摸清情况、展开调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当场处理;对于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要有滴水穿石的精神,不达目的不罢休,持之以恒,直到问题圆满解决;对于在初次调解时,双方情绪激动且又难以磨合的,要劝服当事人先冷静思考,待情绪平稳后再另约时间调处;对于难度太大,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要积极汇报,请求帮助。

四、秉公调处,严把善后关

把公平、公正、公开调处矛盾纠纷提到促改革、求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是增强群众观念。调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科学,做出调处结果后要及时了解各方面的反映,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排解, 确保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意见,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二是高度负责。“把百姓放在心上,百姓才会把你推到台上”,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遇事不推诿、不拖拉,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耐心地听取群众的诉求,心平气和地与之沟通,让其说真话、说实话,以便尽快找到事情的真相,妥善调处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三是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断深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努力增强广大乡村组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等方式,及时依法调处群众反映的问题,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利益矛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四是定期回访。对已经办结,但有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实行有针对性的回访,彻底消除矛盾纠纷。

当今既是机遇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政府肩负着谋发展和保稳定的双重使命。作为基层干部,要常做四有“心”人,在带领广大农民增收致富的同时,千方百计地保一方稳定,用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一是用心。工作中要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在深入群众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诚心。沉入群众、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最大限度的缩短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和群众交朋友、和群众建立感情,听取群众的真实想法、了解群众的真实情况。三是真心。常怀为民之心,怀着深厚的感情去关心群众,耐心地向群众说明情况,让群众相信党、相信政府,把干部当成自己人,能和干部交心谈心,顺着干部的思路解决问题。四是热心。多做利民之事,心系群众的安危冷暖,努力为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多做好事、多解难事、多办实事,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通过真情化、专业化的服务,同农民群众建立起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让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篇四

一、定期对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进行排查,村(队)每周排查一次,乡(镇)场每月排查一次。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庆日等敏感时期开展集中排查。

二、坚持经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

三、对各村(队)上报的排查情况,要逐案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进行汇总,定期报送市信访领导小组和有关领导。

四、对各村(队)、单位上报的信访信息要及时报乡(镇)场领导或向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五、定期对排查出对重大社会矛盾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等不稳定因素进行集中交办,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化解处理。

5.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小结 篇五

全面清查阶段工作总结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马岭镇以创建“平安马岭”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坚持边调查边梳理、边摸排边调处原则,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确保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现将全面清查阶段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成立了以各包村领导为组长、各村支书、主任和包村干部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小组,要求各村工作组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进村入户,认真排查,及时化解,将调处有难度的重大复杂纠纷及时按程序上报镇信访办和司法所,确保此次行动取得一定失效。

二、主要做法

1、全面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一是截至11月份来,我镇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全面部署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各村各调解组织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进村入户,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充分了解群众所期所盼,摸清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症结,及时发现和化解突发性的重大、疑难纠纷,切实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或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力促进社会的稳定。二是围绕中心工作化解重点难点矛盾纠纷。各村调解组织立足本职,在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同时,主动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各种类型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资源纠纷、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等突出矛盾纠纷,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2、落实工作制度,促进调解规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我镇实际,规范了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内容,上墙公示牌的规格、标准,调委会的“五簿两册”,调解文书格式,统一刻制调委会印章。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纠纷排查、纠纷登记、纠纷回访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了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严格落实例会制度、调处责任制、信息报送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3、规范运作机制,推进工作开展。一是落实未结纠纷调处责任制。及时掌握调处进度情况,对在调处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在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及开展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调处活动期间,根据实际对未结纠纷进行任务分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对全镇各村调解人员进行重新摸底登记,镇定期召开月例会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发挥村信息员的作用,随时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动向,组织法律工作者深入各村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

4、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工作。我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把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建立以人民调解员为骨干,扎根基层的普法宣传队伍,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又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把化解纠纷问题放在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通过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运用广播、宣传车、墙报等各种媒体宣传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作用,分发有关法律常识材料到全镇各村,加强了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起到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三是在重大政策出台前后,有针对性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对政府中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工作的落实。

三、目前取得实效及今后工作打算

6.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调研报告 篇六

统筹兼顾

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抚州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4月26日)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及时解决我国改革发展中群众利益诉求的成功举措。一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为做好经验总结工作,探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有效机制的建立,我们对今年以来我市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予以总结和分析。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及时解决我国改革发展中群众利益诉求的成功举措。长期以来,我局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摆到重要议程,思想上充分认识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2009年7月,我局下发《关于印发〈抚州市国土资源机关干部参与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抚国土资发[2009]71号),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列为我局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并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周密部署,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具体落实”工作格局。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认真听取来访人反映的矛盾纠纷和其他问题,及时深入实地调查,能当场排查解决的应立即排查解决,不能当场排查解决的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研究解决,不能敷衍应付,走过场。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的问题谁解决的工作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约束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明确了出现错案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防止出现办关系案、办人情案、大案办成小案等不良现象。

二、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排查化解

(一)深入宣传,严格执法。长期以来,我局重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利用“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和“法制宣传日”等纪念日活动,开展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配套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以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矿业市场治理整顿等相关文件精神的宣传,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用地、依法办矿、依法调处解决国土资源矛盾纠纷的意识。针对国土资源矛盾纠纷问题点多面广、突发性强的特点,为避免矛盾的产生,我局要求在用地审批、用地动态巡查时,坚持依法办事,对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问题进行预测分析,一旦发生纠纷应主动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时排查调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时期。

(二)全面排查,突出重点。我局通过对全市国土资源矛盾纠纷的梳理和分析,将排查范围确定在拒绝土地征收及发生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处理、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和单位或个人、矿山企业之间矿区范围探采争议四个方面。在具体工作中,坚持经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充分发挥部门协调作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死面。在今年春节及全国“两会”来临之际,我局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信访维稳工作的通知》(抚国土资发[2010]13号),集中重点排查赴省进京上访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确保今年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我市未发生任何涉及国土资源的赴省进京上访事件。

(三)积极化解,标本兼治。对排查出的问题,我局坚持做到“积极疏导、及时解决、依法依规”的原则,耐心理顺群众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满足群众合理诉求,积极推动解决;充分整合行政资源,保障群众权益。我局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容易升级激化、担忧普遍性的疑难复杂问题和重信重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一包到底,确保问题化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我局注重从源头上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和化解办法,达到标本兼治,使问题彻底得到解决,群众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三、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机制

(一)提高综合素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人员的素质如何,关系到一个单位能否最终做好这项工作;一直以来,我局坚持以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综合素质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一是加强素质教育。每年都举办1-2次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素质教育培训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上级综治、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同时组织参加上级国土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各类法制讲座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系统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持之以恒地抓好群众观念、群众路线、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提高系统人员亲民爱民、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把人民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来调处,使工作办得更顺利、群众更满意。三是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不因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和执法的过错引起矛盾纠纷。

(二)强化重心下移。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强化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基础工作,通过“走下去”变被动为主动解决国土资源的矛盾纠纷问题,力求问题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主动深入群众当中,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充分考虑和维护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对群众合理正当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逐事逐项的深入调查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对于目前的政策和条件一时解决不了的,认真做好解惑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使问题尽早得到解决,争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群众家中,解决在基层。

(三)加强信访接待。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局狠抓信访工作,切实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我局《关于印发〈抚州市国土资源机关干部参与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抚国土资发[2009]71号)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参与信访、下访等工作作了明确部署,在机制上加强了信访接待。根据市联席会议统一安排,我局处级以上领导每人每月必须安排一天到市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此外,我局领导不定期组成下访工作组,通过督促检查、带案督办、座谈走访、驻点指导、调查研究,受理并及时化解群众诉求,指导推动基层及时就地化解矛盾。

四、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市经济赶超发展的高速推进,工业园区和重点工程的建设持续升温,我市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面临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观念滞后。例如在征地过程中,有的对安置地的选择挑三拣四,有的对老宅基地的拆迁拒不执行,有的对土地补偿费漫天要价,达不到要求,就不签协议等,由此产生征地方面的一系列矛盾纠纷。

7.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篇七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转型期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 各种体制碰撞、思想碰撞、利益调整的碰撞, 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公民之间利益矛盾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市场体制下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 特别是在体制转轨时期, 各种矛盾更为突出, 个人及集团的利益趋向明显增强

(一) 利益诉求的多元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 所有制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这就使得新时期群众主体具有多元性、差异性的特点。市场经济的建立, 打破了旧的经营模式和区域封锁, 建立了竞争机制, 经营人员和商品流动量大, 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 这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 而且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 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 甚至发生在党员、干部与群众之间, 老百姓与政府之间, 有时候矛盾还很激烈。

(二) 内容的复杂性。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前进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 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有了增强, 但群众的道德素质却没有水涨船高, 反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部分的道德滑坡现象。许多矛盾具有复合性、多方面的特点, 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甚至是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 同时, 一些矛盾纠纷如果调处不当往往具有很大的潜伏性和危害性, 甚至造成恶性事件。

(三) 工作的艰巨性。

矛盾纠纷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特点, 决定了矛盾纠纷调处的疑难化。有些纠纷的性质定性难, 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策、法律知识, 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有些纠纷涉及的部门多, 复合化的纠纷, 其涉及面广, 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入手, 有些纠纷的处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一些群众很懂得用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甚至曲解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含义, 断章取义。但是不习惯也不愿用法律和道德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 无形中给工作带来了阻力。

(四) 矛盾易激化。

现实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多数时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司法调节、行政调解等多种渠道调解解决的, 但是由于现阶段一些群众对法律的掌握不够加之一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粗暴简单, 往往造成双方的不理解、不信任。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是调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主渠道

按照法律规定, 目前, 在我国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方式。

(一)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 规劝疏导, 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 平等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 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人民调解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 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 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 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 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 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具有广泛性, 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但是人民调解也有其不足:一是调解方式随意性大, 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二是结构单一,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呈现复杂化、多层次化、多样化的趋势, 这就要求人民调解也要根据纠纷的层次而采取多样化专业化的手段使人民调解适应群体性、专业性、应急性等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三是当前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从业人员普遍法律素质不高, 很多地方的调解员还是“乡绅长老”。调解人员素质不高严重阻碍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机制建设和发展, 也给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和影响打了折扣, 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四是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 人员调整频繁, 不能专职专用。

(二)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由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 根据国家政策、法律, 以自愿为原则, 在分清责任, 明辨是非的基础上, 通过说服教育, 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 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 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行政调解在矛盾化解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在现实中, 公民与公民、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后, 往往不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而习惯性的直接寻求行政机关解决。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具体负责的机关往往不是独立的机关而是行政机关的所属机构或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不独立性和不公正性更为明显, 往往形成自己和群众出现矛盾自己去调解或者自己本系统的去调解的局面, 不管从实际的操作上看还是群众的信任上看公正性都大打折扣。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纠纷的实践中随意性往往很大, 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 导致行政机关调处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仍需健全, 有些调处结果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三) 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 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 由法院主持, 当事人平等协商, 达成协议, 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 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 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 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司法调解中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高, 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调解程序规范, 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 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去;调解的法律效力高, 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但是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 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 规避诉讼风险, 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 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 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行民诉法中规定司法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原则, 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三、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建议

(一) 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和法制建设。

三种调解是化解新形势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 不是简单的“和稀泥”, 更不是简单的“花钱买平安”, 而是以公平正义为取向, 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的依法调解, 其背后依靠的是完善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的支撑。同时, 涉及的部门多、方法手段多、需要配套的制度措施多, 也迫切需要将这一基层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 从法制层面上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 由政府为主导向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拓展。

三种调解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管理的创新, 既要依靠党政主导, 又要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调解的是社会的事物, 主题是社会的人, 群众的利益需要维护, 社会需要和谐发展, 人的行为受自己的思想支配, 如何能够让调解的结果让群众在思想上服气、在行动上顺气, 建立一支优秀的工作队伍是重要的因素。应该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专业精通、善做群众工作、善于化解各类矛盾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完善调解员选聘任用、持证上岗、等级考核、晋级提升等制度, 造就一批群众威信高、社会广泛认可的调解专家、调解能手。

(三) 科学设计和完善调解组织实体建设和运作流程。

按照“预防在先、发现在早、控制得住、化解得了”的要求, 加强调解机制的能力建设, 健全对话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和反馈纠错机制, 提高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演变规律性的认识, 创新调解方法, 强化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应急反应和管控处置, 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 在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受理、调解、分流、督办及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各个环节, 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 让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 建立健全监督高效考评激励机制。

8.黄沙中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篇八

一、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组长:刘明新

副组长:郑建国游延军卢雪平傅光荣黄红成 成员:其他行政人员、各班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组长:主抓学校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全面工作。副组长:主抓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成员:排查、预防、协调教学人员之间矛盾;学校人员与校外人员之间的矛盾;协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矛盾。

三、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学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到位,责任到人,定期排查,限期解决。学校各部门负责人是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亲自协调,督促解决;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千方百计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排查工作不细致,调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

(二)、信息畅通、加强矛盾预测、预防工作

为了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学校广开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萌芽”。通过谈心、交流及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和节假日各部门领导值班制度等形式广泛获取有关内幕性和预警性信息,切实做到上下联络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此外,学校各部门要注意掌握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通过定期召开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了解各种动向,研究应对措施;通过领导深入各班级和校长信箱、学生座谈会、家长意见二十四小时回复等制度,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决问题。对于反映出来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落实化解责任,做好疏导工作。

(三)、抓好经常性与重要时期的排查调处

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作。坚持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突出抓好重大节庆和敏感时期前的集中排查调处。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学校领导亲自协调,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动

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和化解日常生活和活动中的一些矛盾纠纷,协助处置违法、违纪行为。突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点,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重点化解师生员工因教学、工作、学习、婚姻、家庭、邻里、交往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努力化解消极因素,积极防范突发事件,更加深入地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影响学校稳定的各种情况、新问题,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杜绝影响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控制得住、处置得好,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把负面影响缩到最小范围。

9.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篇九

------突泉县总工会

突泉县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突综治委发(2010)6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超前思考,靠前行动,紧紧围绕单位职能,全面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调研。一是及时宣传动员,研究制定方案。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及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对全面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明确目标要求、工作任务、责任领导、时间安排,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将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的工作安排通过政务公开方式,进行公示,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为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二是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成立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县总工会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亲自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办公室,负责对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动员和监督落实。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主管领导负责、科室人员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基层调研、服务、指导工作。三是坚持领导接访制度和每周专题研究信访问题。深化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周三为党支部书记接待群众信访日,其他时间安排领导带班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坚持召开办公会,专题研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按照职责权限,细化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化解矛盾。四是坚持领导负责制度。对重点矛盾纠纷实行领导负责解决。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落实领导、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负责领导全程参与案件调查、协调和处理,深入剖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明确主体责任和协办责任,-1-

限期解决,确保矛盾纠纷任务的实现。五是坚持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为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县总工会围绕工作职能,采取包片包点的办法,深入基层指导处理涉及政策性、法规性较强的信访问题,对重点矛盾纠纷进行深入摸排,对不能及时解决的纠纷隐患,建立工作台账,提出解决措施,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六是坚持领导带班和信息报送制度。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

通过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调研,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主要潜在原因: 一是全县企业改制引发的矛盾。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先后破产的过程中,突出表现为下岗职工的安置、拖欠工资、医疗费、拖欠以前的集资款、工龄买断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由于街道改造、城市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几年,城市建设较快,由于历史的原因,面临着诸多矛盾。表现在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强行征地、房主多要补偿费或逾期不能拆迁、回迁或违犯条款等。三是因城市管理引发的纠纷。一些下岗职工、个体户或失业人员出于生计,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生活出路,而是违章违规,其行为被制止或受到处罚后,于是对有关部门有意见甚至产生对立情绪。四是干群关系引起的纠纷。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或越权,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依法行政或执行政策过程中走样,破坏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产生以上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革措施不配套。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亟需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进行调

10.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篇十

时至今日, 医患纠纷仍然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医患纠纷一般解释为医疗机构一方与患方或患者近亲属之间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等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从内涵上看, 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关系。第一, 医患关系的参与人都是民事主体, 医疗机构基本大多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患者则是自然人, 两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 除强制医疗关系外, 从医患关系的建立、变更到终止, 贯彻的都是意思自治的原则;第三, 医患关系中, 权利与义务同样是对等的, 即医患关系形成后, 医疗机构承担为患者提供治疗服务的义务, 同时, 患者有向医疗机构缴纳相应费用的义务。

二、医患纠纷矛盾激化的成因分析

(一) 产生医疗纠纷的根源是医疗资源的相对稀缺

由于社会方面所提供医疗资源缺乏, 患方若要拥有充足的医疗资源不得不付出昂贵的资金代价, 导致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的现象, 也为患方内部引发纠纷埋下了种子。同时, 这使得拥有和掌控医疗资源的医方处于绝对的优势, 难免在与患方沟通和发生关系时, 显露出强势的高姿态, 给人一种“不平等”的印象, 使得医患纠纷产生概率大大增大。加之, 患方个体的理性不足和德行欠缺, 很容易诱发医患纠纷。

(二) 医疗机构应对机制不完善直接导致医患纠纷的大量产生

我国现阶段, 以医院为主的医疗主体法制观念落后, 管理制度不健全;另外, 多数医疗主体过分强调经济收益, 忽视医疗服务的质量;再者, 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相差悬殊、参差不齐, 责任意识和服务观念不高, 导致患方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大打折扣。

(三) 患方对医方信任的缺失加剧了医患矛盾的激化

据统计, 多数医患纠纷的过错方都是医方, 医方因具体的医疗事故给患方造成损失, 患方就其损失程度要求医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医疗机构的过错是一部分原因, 另一部分原因来自于患方对医方的不信任, 即使医方在具体的医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和失误, 单纯是出于患方对其服务的不满意, 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这时候, 引起纠纷可能是基于患方对医学知识的不了解, 也可能是出于患方的无端责难、无理取闹。

三、现有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 协商解决

医患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争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 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医方考虑医院的利益和声誉, 患方也本着保护因此、从速解决的态度, 双方能迅速达成协议, 减少负面影响, 目前大部分医患纠纷都是通过这一途径解决。但是, 这种协议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难以体现公平公正:一方面, 现医方为尽快解决问题、减轻不利影响, 有时协商解决会出现责任不明确、赔偿快、赔偿金高的特点;另一方面, 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不了解, 医院仅赔钱了事, 容易掩盖医疗事故, 后续难以追责, 缺乏警示教育效应, 不利于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 行政机关调解

众所周知, 行政机关调解拥有成本低、便捷和灵活等优势, 较之提起诉讼程序, 行政调解通常迅速、低廉和简便地便化解医患纠纷。行政调解不仅有利于和解的快速达成, 其相对不公开的调解过程也实现了保护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的目的。然而, 行政机关调解往往不被患方所认同, 认为其缺乏公正性。卫生行政机关作为医院主管部门, 和医疗机构关系难以撇清, 居间调解很难取得患者的信任, 且现行法律缺少对行政机关解决医患纠纷的程序性规定,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化解效果。因此, 无论是医方或患方, 主张这种调节纠纷的方式的为数不多。

(三) 诉讼途径解决

诉讼因程序的严格性、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等因素, 使其在医患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是, 法律诉讼解决医患纠纷亦存在不足:

一是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法官在审理医患纠纷的案件时, 通常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 而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的是基于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而对于非医疗服务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则适用于《民法通则》。

二是诉讼成本的增加, 且相比协商、调解等方式效率低下。诉讼费、律师费用以及鉴定费等都增加了患方的维权成本。对患者个人而言, 往往是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但结果却不如预想的那么满意。对院方而言, 面对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诉讼, 也是苦不堪言。

三是法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导致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缺乏科学性。医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学科, 没有经过专业学习和培训的人是难以对专业问题做出科学并客观的评价的, 法官在处理医患纠纷时, 由于缺乏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水平, 只能依靠医学鉴定作出评判, 证据采信单一, 结果往往是“一纸鉴定定输赢”, 双方当事人未争取对自己有利证据, 反复要求鉴定, 既损害司法公信力, 医患双方的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保证。

四、化解医患纠纷长效机制的构建

(一) 化解医患纠纷, 提高院方应对医患纠纷的能力是关键

为切实预防与解决医患矛盾纠纷, 就应创造良好的遵法守法用法的环境。对医护人员, 要定期组织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明确医患纠纷中具体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的划分。当遇到医患矛盾甚至纠纷时, 医方就可以告知患方各自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各自责任等相关法律信息。

为有效防范与处理医患纠纷, 要注重证据保全。病案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相关法律已经规定并要求医疗方要准确、真实、及时、完整地记录患方诊断治疗的全过程。这些完整的病案资料为日后诸多不必要的麻烦提供充分的证明, 也为医方在司法途径中赢得诉讼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为有效防范与处理医患纠纷, 要注意坚持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理, 从开始就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家属要求封存或复印病历, 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让患方感到医院处理问题的态度是积极和严谨的。

(二) 化解医患纠纷, 可在诉讼前增加仲裁前置程序

仲裁前置解决模式, 是指医患纠纷发生后, 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在就医患纠纷诉到法院之前, 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医患纠纷仲裁前置程序设置是基于以下理由:首先, 构筑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间协商解决医患纠纷的平台, 加快纠纷解决速度;其次, 在仲裁前置程序中, 有医学专家参与, 有利于发现医患纠纷的争议焦点, 并对医学专业问题进行明确, 有助于法院对于医患纠纷的审理;最后, 仲裁前置程序可以迅速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建立医患纠纷仲裁前置程序, 首先是设立仲裁机构, 选派仲裁员。可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较大城市的医学会设立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其次是仲裁程序的制定, 在医生与患者之间发生纠纷后,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规定期限内均可向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 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 通知医患双方选任仲裁员,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可以先调解, 调节不成再仲裁。如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 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 过了规定期限后裁决发即生法律效力, 一方不履行对方可到法律院申请强制执行。等等。

(三) 化解医患纠纷, 可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第一, 强调调解方的中立性, 提高了调解的公信力。第三方调节机制不同于其他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医患矛盾纠纷的机制, 它不仅独立于医疗机构, 且不与医方存在直属关系, 完全实现了中立性、独立性, 提高了公信力, 更容易获得医方和患方的信任, 对于及时有效的解决医患纠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 实现了调解的专业性, 开启了专业化调解的进程, 提高了调解的权威性。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组成人员不仅具备充足的医学专业知识, 同时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有效的心理咨询能力, 这些能力对于处理激化的医患纠纷、化解棘手的医患矛盾能够发挥出预想的效果, 达到三方认可和满意的程度。

第三, 创建了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关联制度, 进一步凸显了调解制度简便、高效的特点, 提高了医患纠纷的解决效率。将人民调解制度纳入第三方调节机制, 可在依据《人民调解法》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 将其变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内设机构。这样既解决了其法律地位, 又解决了其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 医患纠纷问题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 本文仅从解决此问题的措施入手, 浅析了关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我们应长期的关注医患纠纷的问题, 并找寻一条可以解决双方矛盾, 并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的长久之路。

摘要:如今,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 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许许多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的浮现出来。其中, 医患关系较为突出和紧张, 医患纠纷的频繁也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医患纠纷的内函出发, 通过对医患纠纷矛盾激化的成因的系统分析, 着眼目前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 为构建化解医患纠纷长效机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医患纠纷,医疗纠纷,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王郁.卫生行政准司法权的改革[D].中国政法大学, 2008.

[2]方杰.医患纠纷及其法治解决之道[D].西南政法大学, 2008.

[3]陈丽萍.构建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N].法制日报, 2013-04-30.

[4]乔飞.医患纠纷诉讼常见法律问题论略_以河南省案例为分析视角[J].公民与法, 2013, 03, 25.

11.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调研报告 篇十一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县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增大,各项重大工程建设全面启动,带动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迅速,社会深层次的矛盾纠纷日益暴露,人民群众关注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山林土地权属、企

业改制等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各种利益的需求也逐步增大,各种矛盾纠纷的大量涌现,给全县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诸多的压力和问题。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将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我县矛盾纠纷呈现的特点

近几年来,我县矛盾纠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纠纷内容已由传统的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逐步扩展到当前围绕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合同、劳动争议及房屋拆迁补偿等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型矛盾纠纷,此类纠纷往往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说来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类型增多,诱因复杂。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多样,由安全隐患、征地、企业改制等因素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婚姻家庭等纠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一半以上。

二是群体性纠纷增多。基层矛盾纠纷由过去的纠纷主体多为个人发展到以群体居多,尤其在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纠纷中,一般性矛盾纠纷常常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三是纠纷具有可变性。受季节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争地争水纠纷、邻里纠纷会日益突出。农产品购销、农作物财产侵权、劳务报酬索要、水事纠纷都具有季节性。特别是因地埂地界、浇水用电等切身利益而引起的矛盾,来势猛,发展快,带有明显的季节性。

四是部分纠纷会出现反弹现象,加大了调处难度。由于群众自身的素质和一些历史因素使得部分已达成协议的纠纷再起纷争,进而导致纠纷难度加大。

二、矛盾纠纷的热点难点

1、“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当前的许多纠纷多为利益之争引发的,群众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等产生矛盾,由利益引起的居多。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2、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虽然普法宣传已深入推进,但由于边远村寨群众文化素质不高,知识面不广,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在解决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纠纷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从而导致小矛盾变为大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3、关于拆迁补偿纠纷。随着我县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基础建设投资加大,征用土地较多,因大项目建设用地、道路拆迁补偿产生了许多矛盾纠纷,这部分纠纷占较大比重。其主要原因是部分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无理取闹,以期从中获取个人利益,阻挠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给调解增加了难度。

4、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监督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一级监督一级的长效机制;一些部门认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司法、综治部门的事,没有形成联动,使得一些排查出来的土地承包、边界、劳资、新农村建设与法律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处。

三、对策措施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县共建有各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10个,有调解员786人,其中专职调解员77人,兼职调解员709人,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对维护当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力度,结合群众的生产生活,农忙时节、重大工程建设、灾后重建过程中产生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开展经常性、时效性、针对性的法制宣传,结合中心工作,经常深入群众中了解群众心结,做到法、理、情三结合,使法律知识在群众中生根,全面实现“时时学法、常常用法、办事合法”的和谐目标。

二是强化责任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调解组织地重要职责,调解组织是责任主体,对各类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是启动“四超前”工作措施,即各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从而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各类纠纷。

四是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专项纠纷排查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纠纷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登记,定期分析纠纷的新情况和新动向,逐步形成小排查、小调解,大排查大调解的排查工作机制。

五是建

立联动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联动机制,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保障。有许多纠纷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全民共同参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面提高调解效率,保证各类纠纷及时化解,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六是全力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如调查取证、制作材料、召开例会、组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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