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选12篇)
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一
******县2011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总结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解决“三农”问题、维护社会和工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实实在在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民工程。自今年7月,我县被正式列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以来,在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努力完成2011年各项目标任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现将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2011年,******县应参保总人数为******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人,16-59周岁******人。
(一)农村人口情况。
农村人口应参保总人数为******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人,16-59周岁******人。截止目前,已参保人数为******人,参保率为******%,其中:16-59周岁实际参保总人数******人,参保率为******%,征收 保费******万元,总目标任务完成率为******%。
(二)城镇人口情况。
城镇人口应参保总人数为******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人,16-59周岁******人。截止目前,已参保人数为******人,参保率为******%,其中:16-59周岁实际参保总人数******人,参保率为******%,征收保费******万元,总目标任务完成率为******%。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学习省、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议和文件精神,对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安排部署;不定期开展座谈讨论活动,研讨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多次深入乡镇,切实加强督促指导,收集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迅速完成政策对接。准确把握省、州、县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组织人员深入调查了解本县农民收入状况,各年龄阶段农村居民人口数,农民接受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按照切实可行的原则,切实做好与省、州指导意见和县政府实施办法的对接工作,多次调整充实实施办法,明确了参保范围,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补助办法,养老金待遇,养老金领取条件,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及工作流程等。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一是在县城主要街道、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活动******次。二是开展县、乡(镇)、村三级联动宣传******次,全县******个乡镇自行组织大型宣传活动******次;三是短信、传单、标语、报纸、参保人员现行说法等形式齐用,共发放了宣传单******万份,******万张。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群众讲政策、讲好处、讲要求、算细帐、算明白帐、算实惠帐,做到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提升经办和服务能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业务量大,对经办工作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我县通过健全机构充实经办人员,完善经办规程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县、乡(镇)经办机构能力;并多次对县、乡(镇)、村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县新农保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乡(镇)负责宣传、审核与经办,村负责登记、待遇申领、公示等工作。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场地“三到位”。
(五)加强协调配合。主动与县公安局、农村信用联社联系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工作顺畅、有序开展。并多次组 织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合发文,对所发现问题给出解决办法。
(六)领取人员全面真实。县《实施办法》出台以后,面对全县******个乡(镇),为确保完成60周岁以上老人的基础养老金发放任务,覆盖率达100%,我县按照规范信息采集要求,实行由自然村—村委会—乡(镇)经办机构—派出所—农村信用联社—县管理中心六级逐级审核办法,严把年龄关、户籍关和生存状况关,并进行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确保领取人员全面真实。
(七)完备举措确保收缴。一是稳步开展保费收缴工作。先到基层了解情况,通过开座谈会、入村调研等方式听取基层经办人员和群众的意见,根据调研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落实办法,明确乡(镇)、村两级保费收缴流程,保证收缴工作少走弯路。二是实行考核机制。对各乡镇量化保费收缴工作指标,落实工作责任,通过将保费收缴工作指标与绩效考核相结合,提高基层党委政府对新农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三是完善金融服务机制。协调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设施,方便农民取款,提高农民金融意识。工作中采取强化行政推力,强化督导检查,强化政策引导的三强化手段,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八)确保基金安全。一是积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根据调查和测算情况,县财政预算安排补贴资金******元,专项用于发放和缴费补贴。二是严格基金收支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对基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目前我县已在县农村信用社了1个财政专户、1个收入户和1个支出户。每月根据支出需求,经财政审核后分别从财政专户拨付支出户,通过支出户划转到个人养老金账户,全面实现社会化发放。在参保缴费方面,由各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基金票据的领用、发放和缴销管理,并设立基金临时收入过渡户,用于归集各村缴纳的保费,征缴完毕后再统一上交县收入过渡户。三是做好新老农保续接。新老农保接续工作计划将在保费收缴工作完成后分步进行,先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再合并基金。老农保参保人符合参加新农保的,保险关系将全部转移至新农保,不符合参保条件将做退保处理。在新老农保转移接续工作未全部完成前,两项基金将单独设立记帐科目,待转接续工作全部完成后,再将农保基金合并。
(九)确保信息准确。在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准确无误的基础上,从严要求,确保信息的公示、核实、纠错及参保人员的上报工作,分管领导靠上抓,及时调度乡(镇)经办机构工作的开展情况、当前工作的进展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严格按省、州、县有关要求,抓实抓细每个工作环节,确保每位到龄老人及时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感受到党的关心和温暖。
三、存在问题及困难 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自实施以来深受广大群众的关注,我们认真落实这项惠民政策的同时,也积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
1、县级新农保存在困难。现有业务员******人,其中:******人为跟班学习,******人为借用******2人为兼职。面对全县16******3048万城乡居民适龄人员的保费征缴和2************万60岁以上老人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现有人员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2、乡镇劳动所存在困难。目前,我县乡镇劳动保障所无在编人员外,均为乡镇安排的兼职人员,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固定、职责分工不明确。
3、经办机构经费困难。随着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量的逐年增大,服务水平的逐步提升和档案管理的逐步规范,对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系统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经办机构办公设备、系统软件等设施已基本配套。但日常所需的宣传发动、材料印制、车辆使用等经费安排严重不足,面临的困难较多。
4、信息平台建设步伐缓慢。省级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数据系统软件已上网运行,我县专线已全部开通,但无法登陆数据系统。同时,办公设备、系统软件没有 到位,无法实现与财政、公安、信用社等系统对接,无法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电子信息系统完成业务办理,因而严重影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
5、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淡薄,承担能力较低。一是近几年很多惠民政策的实施造成了部分群众认为,只要是惠民政策,费用就应该政府出,造成少部分群众等、靠、要的想法,处于观望中。二是农村特困群众多,经济承受能力较低,少部分群众愿意参保但无力缴费现象比较突出。
6、部分参保人员户籍信息不准确,个人账户纠错方面存在问题还比较突出,信息输入错误,纠错过程比较麻烦,纠错缓慢或者导致返工、重复录入等情况时有发生,加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工作进度;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多层次、全方位、大角度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宣传工作思路,制定个性化宣传方案。聘请在农村中有人品影响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并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作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义务宣传员,现身说法。在每个乡镇、行政村设立政策咨询点,继续组织人员深入农户家中,上门发放政策宣传材料,切实消除农民参保缴费的疑虑,吸引他们积极主动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继续抓好“以发 促缴”宣传方式,激发尚未领取基础养老金老人的子女参保热情,树立早期投入、自我供养的新理念,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二)关注重点人群,扩大参保范围。将外出务工人员、行政村干部等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的重点对象,对“年轻农民”、“富裕农民”等特殊缴费群体,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活动,做好参保工作的宣传动员,从而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起到领跑作用。
(三)继续完善业务流程、规范经办行为。一是组织乡镇经办人员认真学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操作流程和经办规程,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二是分期分批对各乡(镇)驻村干部、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村干部进行全面培训,使之成为一支懂政策、熟悉业务的基层经办服务队伍;三是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待遇发放、稽核检查等基础管理工作,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四)继续做好60周岁以上老人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在首批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顺利结束的基础上,我县将认真总结首期发放工作经验,分析查找工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逐步解决发放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完善细化发放流程,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做好发放工作,坚持做到 “不重不漏”,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使党的惠民政策惠及于广大人民群众。
(五)继续做好适龄人员保费征缴工作。下一步,我们将自加压力,积极调整工作思路,以“60周岁以上老人基础养老金发放”为契机,继续加大对中青年农民的保费征缴力度,力争完成适龄人员参保全覆盖。
2.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二
根据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2009年湖北省在赤壁市、石首市等13个县 (市、区)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参保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的10%。截至2010年5月31日, 全省13个试点县市应参加新农保人数378.61万人, 实际参保人数282.45万人, 参保率为75%;全省新农保基金收入8.73亿元, 其中个人缴费收入5.24亿元、财政补助收入3.49亿元;全省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人数69.52万人, 占60岁以上农业人口的96%, 待遇支出金额2.48亿元。
一、湖北省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做法
(一) 重视制度建设, 规范制度设计体现创新要求
健全的制度体系是试点工作推进和管理规范的保障。在新农保制度设计中, 该省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注重处理好规范与创新、原则性与灵活性、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的关系, 制定了全省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在确保贯彻中央和省确定的基本制度和政策的前提下, 鼓励各试点县市积极探索和创新。
1、合理确定缴费档次和财政补助办法。
一是适当增加缴费档次。国务院及省政府明确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考虑到全省农村居民经济状况、参保需求不同等特点, 试点县市根据需要适当增设了缴费档次。如武汉市黄陂区增设了600元、800元、1 000元、1 200元4个档次, 满足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居民的参保需求。安陆市在省里明确的5档基础上增加了600-1 000元共10个档次, 由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主选择。从各地的参保缴费情况看, 多层次缴费档次较好地解决了参保对象的普遍需求与特殊需求间的矛盾。二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鼓励长缴多缴。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起步阶段, 坚持低水平起步, 让广大农村居民都能参与进来, 同时引导和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安陆市对选择6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 除享受政府30元的缴费补贴外, 还按高出600元档次部分的2%增加补贴;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 每增加1年, 月基础养老金加发1元。石首市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 在30元的普惠补贴基础上, 每提高1个档次再给予5元奖励补贴。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每增加1年, 月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通过上述对多缴在进口上实行增补、对长缴在出口上实行加发的做法, 客观上发挥了很好的导向作用。三是根据财力状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试点县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黄陂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具有吸引力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办法, 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 在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贴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 由市、区财政再分别补贴22.5元, 将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到100元。宜都市为调动参保人员的积极性, 将基础养老金标准规定为每人每月60元, 比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5元, 同时规定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钟祥市在制定基础养老金发放办法时, 体现了“中国长寿之乡”的特点, 将年满90岁的参保老人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2、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的保障需求。
一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特殊补助。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做好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意见, 要求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制定鼓励和支持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 特别是支持死亡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的具体政策措施。钟祥市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父母, 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0元;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女父母, 月基础养老金增加40元;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 月基础养老金增加50元。赤壁市对计划生育伤残或死亡、独女户、两女绝育户和独子户家庭的夫妻, 在年满60周岁时, 分别按105元、95元、75元、65元支付其基础养老金。二是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赤壁市对2006年4月10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 选择3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 政府每年给予100元补贴;对选择4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 政府每年给予200元补贴;对新农保政策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其养老金按每人每月80元发放。宜都市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可享受15年的政府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年缴费额的75%。三是重点照顾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宜都市对残疾人参加新农保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 财政全额补贴;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 按每人每年150元补贴。对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按最低缴费档次全额补贴。赤壁市对农村重度残疾人, 政府除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费外, 并给予30元的政府补贴。
3、做好新农保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是增加丧葬补助费项目。在新农保实施办法中增加丧葬补助费项目, 既体现新农保政策的人文关怀, 又保持新农保政策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统一。安陆市在设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 增设了丧葬补助费项目, 对年满60周岁的参保农民, 死亡后可享受800元的丧葬补助。宜都市对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 发给丧葬补助费1 000元。二是设计灵活的缴费政策满足部分老年人提高待遇的需求。新农保政策规定,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由于部分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有参保缴费提高待遇的愿望, 部分试点县设计了人性化的缴费政策。安陆市对已年满60周岁有提高待遇需求的农村老人, 设计与其实际年龄对应的缴纳系数, 可按每月最低领取108元、最高领取208元的对应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钟祥市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 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 在55元至130元之间选择个人账户的月领取金额一次性补缴养老金, 从补缴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 积极整合资源, 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1、整合工作力量, 优化机构编制配置。
为做好基层新农保工作, 加强试点县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 湖北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 (市、区) 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鄂编发[2010]3号) , 从三个方面加强新农保机构和平台建设。一是调整县市农保机构编制。根据试点县市规模和工作任务, 重新核定农保机构事业编制10-15名;二是综合设置乡镇派驻机构。整合乡镇新农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劳动就业、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维权服务等职能, 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作为县 (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驻乡镇的事业单位, 承担有关经办和服务工作;三是调剂解决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根据乡镇规模, 核定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3名, 所需编制从乡镇财经所调剂解决。实行“以钱养事”的办法, 设置公益性岗位2-3个。
2、整合办公场所, 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目前各试点县市政府积极加强服务场地、信息网络等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一是解决办公场地问题。为切实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全面提升乡镇劳动保障基层平台的服务功能, 安陆市在乡镇中心地段建设16个规范化、标准化的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是解决设备配置问题。目前省政府为13个试点县市配置了电脑、打印机, 同时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省、市县和乡镇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连接、数据共享, 确保经办机构、财政、银行网络互联互通, 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三是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各试点县市不仅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而且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乡镇服务中心建设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三) 积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财政补助政策的落实和资金及时到位是新农保试点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 克服困难, 积极筹措资金, 将新农保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安排到位当做首要任务来抓。一是积极落实中央财政政策补助。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 次年据实结算, 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和申报程序, 认真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核实工作, 按时上报补助资金申请资料, 确保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二是足额安排地方财政预算。在省级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 坚持从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调动试点县市积极性出发,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承担了地方财政补贴2/3的资金, 即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20元, 并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6 800万元足额列入2010年省级预算。各试点市县财政部门也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安排新农保补助资金预算。同时, 省财政还安排了新农保网络建设资金1 500多万元, 各试点县市财政也将新农保试点所需的工作经费足额纳入预算, 为新农保试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三是及时拨付资金。目前, 已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3.09亿元, 各试点县财政部门将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及时划转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手中。同时各试点县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和农民参保缴费收入及时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目前13个试点县市财政专户基金余额已达到6.12亿元。
(四) 加强基金监管, 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新农保基金是农村居民的“养命钱”, 加强基金管理, 确保基金安全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 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严格规范基金财务管理。根据新农保实施意见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试点县 (市、区) 设立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和缴费过渡户。其中, 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和发放养老金, 缴费过渡户用于划转征收的新农保保费。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各级政府补贴都要作为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均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经费由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 纳入财政预算, 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为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建立了制衡式基金监督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组成独立、高效、统一的新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行委员会外部监督制。在整个新农保基金运营监管体系中, 对新农保基金运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实现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定期披露监督结果。
二、当前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保障水平偏低, 部分人参保意识不强
新农保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与以个人账户积累制为主的老农保制度相比, 保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目前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水平相比, 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强。现行的新农保待遇水平主要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 与参保期限和缴费金额密切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讲, 类似于一种低保障、低缴费水平的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低水平的养老待遇可能让参保人产生“逆向选择”, 部分适龄农民选择不缴费, 等到60周岁后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同时, 部分中青年农民对新农保持怀疑态度, 存在观望想法。一方面他们认为养老问题离自己还很遥远, 对新农保关心程度不够。另一方面, 由于老农保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使人心存顾虑, 害怕新农保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得不到保证, 会影响缴费资金的安全。
(二) 养老金个人账户领取完后会出现空账风险
目前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其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如果参保对象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在将近72岁时,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会全部领完。这与我国老年人平均预期寿命逐年提高的现实不符。这种计发办法在制度设计中存在个人账户“空账”的风险, 当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养老金发放的责任由地方财政兜底, 势必会加大地方财政的压力。
(三) 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存在贬值风险
新农保个人账户主要由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由于很多参保人未达到领取年龄, 导致个人账户中的部分资金会闲置很长时间。而当前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不能用于投资运营, 在目前一年期存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 个人账户基金存在贬值风险。
(四) 涉农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 难以有效衔接
目前, 全省面向涉农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从户籍看, 上述群体都是农村居民, 但是由于身份有别, 参加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别很大, 需要研究可行的操作办法进行有效衔接。
三、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
首先是基础养老金发放是否需要以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为条件执行。政策规定“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在实施过程中, 由于受子女参保意愿、时间的影响, 同样是年满60岁的老人, 可能出现有人领到养老金, 有人未领到养老金而落泪叹息;有人早领到养老金, 有人晚领到养老金的问题。这会人为造成农村老年人待遇享受的不平等和享受时间上的不同步, 引发新的不公平。其次是政府财政补贴如何执行的问题。对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对象, 如果想要将保费补缴到15年, 补缴以前年度的部分是否享受财政补贴?如果参保对象愿意一次性缴纳多年或缴清15年保费, 一次性缴费后, 财政如何执行每人每年30元补贴?最后是参保对象的身份认定问题。新农保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参保对象限定为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 会将部分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非农业户籍人员挡在门外。
四、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建议
(一) 提高保障水平, 规范操作程序, 增强吸引力
针对参保对象待遇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生活需求的现实, 建议实现灵活的缴费模式, 将缴费水平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挂钩, 比如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置缴费档次, 满足农村居民的缴费需求和享受待遇需要。针对参保对象既怕交上去的保费“打水漂”, 又怕承诺的待遇难兑现的种种疑虑, 试点县要采用规范的操作流程、完备的手续、简便的程序, 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认同, 赢得农民的拥护和支持。
(二) 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办法
为保证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避免养老金个人账户领取完后的空账风险, 应考虑60岁人口的余命因素, 采用较为科学、精确的养老金计发月数, 将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平均余命月数。
(三) 拓宽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渠道
针对当前新农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狭窄, 基金面临贬值风险的特点, 建议尽快出台办法, 将各地闲置基金归集到财政部, 由财政部统一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 取消基础养老金领取的限制条件
取消“基础养老金领取与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捆绑”的做法。享受基础养老金是每一个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的权利, 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 并未对参保对象作强制规定。因此, 应取消基础养老领取必须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限制条件, 让60周岁以上老人都能公平享受到国家发放的基础养老金。
(五) 改变以户籍划分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当前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主要途径, 以户籍来划分参保对象保证了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需求, 但是不适应当前户籍改革的需要。目前, 该省已将鄂州、仙桃、洪湖等纳入城乡一体化试点, 实行户籍制度改革,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因此, 为保证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利益, 就不能简单用农业户籍来限制参保对象, 建议取消农业户籍限制, 允许居住在农村的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六) 加强新农保制度与相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不断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同时, 还要探索与村干部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寻求与农村五保制度的高效整合, 降低运行成本, 提高运行效率, 逐步完善农保制度建设。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为解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需求提供了制度保障, 是建设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由于试点工作刚起步, 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要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设计, 通过拓宽基金增值渠道, 加强基金监管, 取消不合理限制条件, 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等措施来完善新农保试点工作, 满足参保居民的养老保障需求。
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三
最近,《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正式下发,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实现全覆盖。这个文件的发布,意味着城镇非从业居民“老有所养”有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到2010年底参保职工已达2.57亿,农民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0年底参保人数达1.43亿,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却一直是空白。此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后,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意义重大。
《意见》指出,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意见》明确,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个人多缴多得,政府给予补贴
《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另外,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最低标准
《意见》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关于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意见》明确,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意见》指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加强基金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
《意见》指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自纠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组织的考核验收,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督查工作的通知》(涟纪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现将《涟水县基层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查自纠表
(一)》、《涟水县基层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查自纠表
(二)》、《涟水县基层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查自纠表
(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本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自纠工作,并如实填写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查自纠表。本月底前,请各单位将纸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查自纠表连同电子文档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总督查组和督查小组。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总督查组联系电话:82380770;电子信箱:lsxnb2010@sohu.com
附:《涟水县基层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查自纠表
(一)》、《涟水县基层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查自纠表
(二)》、《涟水县基层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查自纠表
(三)》。
中共涟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涟水县监察局
5.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五
工作情况汇报
斗江镇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简称新农保)自2011年10月中旬正式启动以来,为切实把这项事关农村和城镇群众切身利益的“惠民工程”抓实做好,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人社局的直接指导下,通过镇村两级干部的不懈努力和辛勤工作,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序有效迅速地推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将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共辖9个村1个社区,人口2.3万人,其中16岁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11448人。自去年10月以来,我们通过摸底调查,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目前实际参保10074人,收缴保险费金额70万元,参保率达88.1%,超额完成了县里下达的2011年任务。全镇60周岁以上老人2942人,目前只有218人因身份信息有误未能领取养老金存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已领取,养老金发放金额为96万元。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副组长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保障中心,分管领导镇党委组织委员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新农保的文件精神,制定了我镇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全镇新农保试点工作。12、落实目标责任。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各村(社区)的绩效考核内容。镇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责任状,明确了我镇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并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村(社区),与各村(社区)也签订了责任状。镇社保中心负责全镇新农保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村(社区)配合镇社保中心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信用社、派出所、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3、加大了宣传力度。我们利用各类会议、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下发宣传手册等方式营造了新农保工作的宣传氛围。一是召开各类会议宣传。全镇召开了由全体机关干部、镇直单位主要领导和全体村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要求各村召开好党员大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大造工作氛围,统一了全体基层干部抓好此项工作的思想认识,明确了抓好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任务及措施。二是张贴标语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全镇10个村(社区)共拉过街、过路横幅20余条、张贴宣传标语2000余条,发放县人社局下发的宣传手册近5000份,扩大了宣传工作的覆盖面。三是出动宣传车造声势。出动宣传车8次,大力宣传了新农保工作的政策、意义和任务。通过广泛宣传,新农保精神家喻户晓、老幼皆知。
4、加强机构队伍建设。镇政府进一步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充实高素质人员,明确职责,强化培训,落实办公经费,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镇社保中心编制2人,实有人员2人,有“三支一扶”人员
1人,县聘用新农保工作人员1人。人员比较充实,工作开展顺利。
三、存在问题
1、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理解得仍不是很透彻,特别是16至30周岁的人群参保意见较淡薄,参保率较低。极少数全家外出人员不能及时参保;
2、新农保业务量大,社保中心正式工作员少,工作经费不足,办公条件较差;
3、部分村(社区)干部对新农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仍不太够,政策理解不很到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四、下一步工作举措
1、进一步加强新农保政策的宣传,深入各村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村民参保积极性,推进新农保工作的开展。
2、继续将新农保工作列入对各村绩效考核范围,并相应提高新农保在考核中所占比重。
3、加大全镇新增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金存折发放工作力度,做好2012年新农保保险费的收缴工作,为顺利完成2012年工作任务奠定基础。
斗江镇人民政府
6.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六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近,一些群众来信反映,当地少数城镇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不依法参保缴费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意逃避参保缴费责任;有的企业只为部分职工参保缴费,不及时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的企业以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甚至随意解雇提出参保缴费合理要求的职工。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城镇新生劳动力就业和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也直接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各地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少数企业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认真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规范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做到应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都能够依法参保缴费。各省区市每年要组织1-2次专项检查,各地市每季度都要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二、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各地要定期开展对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检查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同级工商登记、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随时掌握本地区各单位情况,对于尚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要限期办理登记手续。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重点检查核实参保企业的实际用工人数、参保缴费人数、单位工资总额等情况。一经发现单位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要责令改正,限期为应参保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补缴费用。
三、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对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招用的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后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
四、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各地区要针对城镇从业人员流动情况,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督促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继续参保缴费,并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探索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并针对这些人员的特点,研究新的管理服务方式。同时,要避免职工因在多个单位就业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现象,一旦发现要及时妥善处理。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视监察、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要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于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结案。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定期相互通报制度,全面掌握本地区参保缴费单位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经查属于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督促其改正。
7.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七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7〕137号 【发布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2007-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州市
关于成立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榕政综〔2007〕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我市将在鼓楼区、台江区开展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为加强领导与组织协调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徐铁骏(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张水健(市政府副秘书长)
阮孝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潘丽珠(市财政局局长)
林飞(鼓楼区政府区长)
陈蒲(台江区政府区长)成员:刘炳生(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子平(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德利(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道煊(市公安局副局长)
庄严(市民政局副局长)
左秋江(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陈孔乐(市残联副调研员)
陈木霖(市老龄委办副主任)
林颖(鼓楼区政府副区长)
林景(台江区政府副区长)
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贯彻、实施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阮孝应(兼),副主任:刘炳生(兼)、蔡宗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林咏红(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8.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八
乳政发〔201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乳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开展新农保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制度模式。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个人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
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级政府根据省、市规定和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资)助金额进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两部分,一是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二是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1、缴费补贴。对60周岁以下当年缴费人员,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威海市财政负担20%,余下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补缴年限不享受市、县二级财政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但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基础养老金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中央、省政府补贴22元,市政府补贴6.6元,县级政府补贴26.4元。
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由县级政府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名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人民银行上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市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储存额计息一次。
五、养老金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自愿缴费,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不缴费的,也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本方案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其中2009年底前的原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仍按原计发系数计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在计算养老金标准时,每超过一年,月增发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三)养老金待遇调整。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不定期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参保人亡故,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
六、制度衔接
(一)已经参加农保,但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领取养老金前应按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
(二)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已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
(三)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已按乳政发〔2007〕27号文件执行的,可同时参加新农保。
(四)参加新农保人员转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本息全额转移,转移后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终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返乡人员,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到农保经办机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新农保基金纳入市(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保障。
(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将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
(四)市、镇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建立农保基金征收奖励制度。
(五)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和机构负责定期审查、审计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经办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新农保经办业务队伍。在对市级农保经办机构加强人力、物力配备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镇级农保经办平台建设,每镇(街道)确定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工作设备,同时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至2名农保协办员,各级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为参保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三)完善新农保信息化建设管理系统。在运行好威海市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软件开发商的沟通协调,按照国家、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要求予以完善,保证对我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技术支持。
九、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将新农保工作列为201113件便民利民实事之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
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宣传、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新农保制度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充分调动起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十、本方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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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政发〔201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乳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乳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
方案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
原则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建立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
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威海市规定和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省、威海市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省级补贴40%,剩余部分由威海市和我市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当年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补贴资金威海市财政负担20%,余下部分由我市财政负担。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但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
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及其它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最后一次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城镇居民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待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年7月1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自补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提高和增发部分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威海市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其它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城镇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威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
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新农
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切实提高经办能力。各镇(办事处)、开发区要加大投入,落实基层经办场所,充实经办服务队伍,配套必要的工作经费,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信息化建设。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逐步与其它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工作开展,我市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成立新型
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乳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乳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修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海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高
波(市财政局局长)成 员: 孙
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高胜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焉
光(市民政局副局长)张书松(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兴海(市审计局副局长)宫洪霞(市监察局副局长)隋自杰(市残联副理事长)耿德恒(市电视台副台长)柳玉珍(市报社副总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胜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自愿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与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挂钩,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及各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基金账户管理、养老金待遇结算给付、政策咨询服务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险补助;
(三)各市、区政府养老保险补贴;
(四)市及市级以上政府养老保险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基数为所在市(区)上上农民人均纯收入。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的形式,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标准为所在市(区)上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8%、10%,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二)集体补助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进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部分。政府财政对参保缴费期间和领取养老金期间的人员分别按所在市(区)上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各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员进入领取期后享受各级政府补贴。
第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资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组成。其中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及其利息形成;社会统筹基金由各级政府补贴等资金形成。
第十一条 各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居民身份证为参保人员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情况。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政府补贴账户利率,按照人民银行上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各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储存额计息一次。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及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部转移。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只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三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经所在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选择上上所在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8%或10%的标准,一次性补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自补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居民,可选择上上所在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4%、6%、8%或10%的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年限可一次性补缴15年,也可根据年龄而定,60周岁人员补缴15年,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每超一岁,减少缴费一年,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缴费年限为一年。自补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乘以国家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0.008631526;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所在市(区)上上农民人均纯收入2%除以12,参保人员缴费超过15年的年限,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0.2%,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计发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市(区)上上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为标准,每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同时,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定期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各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制度衔接
第十九条 已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已领取的养老金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部分。
第二十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应按本办法继续参保缴费,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合并计发。
第二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转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终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返乡人员,可将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各市、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保障。参保人员确因家庭特殊困难等原因,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支取。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将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工作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建立农保基金的征收奖励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审查、审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除追缴相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外,并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9.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九
2011年7月份,朔城区列入全国第三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正式启动。为确保这一重大的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朔城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政策,落实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自此项工作启动以来,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管理服务中心周密部署、积极宣传、稳步推进、踏实工作。截止目前,城居保已参保人数11881人,其中60周岁以上应发放人员为5316人,已发放5316人,发放率100%。
二、主要工作做法
(一)围绕一个中心,抓好两个基本点
1、一个中心
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明确一个中心,牢记一个中心,围绕一个中心开展工作。这个中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我们必须将这个中心自始自终贯穿于各项工作中,也就是说我们各项工作的全过程都紧紧围绕着这个中心。只有围绕这个中心,我们才知道怎么做——工作中的态度;才知道如何做——工作中效率;才知道我们怎样才能做得更好——工作中的结果。
同时,我们必须将这个中心细化,必须将这个中心明确,必须将这个中心延生。也就是说,我们的工作必须牢记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好这项惠民利民的工作。
2、两个基本点
两个基本点,即:抓宣传,扩影响;抓平台,保落实。
1、抓宣传,扩影响
为了扩大城居保的影响,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我们着力在政策宣传上下功夫。
一、会议发动。多次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召开工作会和动员会,通过会议进行宣传动员。
二、媒介宣传。在电视台黄金时段进行为期一周的播报,在朔州日报刊登六期信息;在市区主要居民小区粘贴通知200多份,宣传资料2000多份;发放《政策解读手册》1000多册。
三、利用平台。组织基层平台工作人员逐门逐户,宣传政策,发放宣传资料,释去群众心中的政策疑惑,确保这一惠民利民政策能走进千家万户,深入百姓之心,为城居保的开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2、抓平台,保落实
为了确保政策的落实,增加群众参保积极性,我们重点在抓平台工作上下功夫。
一、信息采集。我区的城镇居民居住分散,人员复杂,为做好城居保开展工作,我中心组织社区平台的工作人员下社区,挨家挨户进行信息采集,确保信息准确,为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深入宣传。城居保宣传不是今日早办,明日不办的短暂工作,它是一项为普惠民众的长久工作,需要我们时时刻刻在在宣传。但是我区城镇居民居住分散,而我中心人员不足,难以将这项工作做到细致入微处,只能依靠社区平台,依托他们的人员将这份工作长久地做下去。通过他们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对城居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各项政策进行深入宣传,营造一个“人员处处走,身影户户有,政策天天讲,言语时时响”的宣传氛围,使城居保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群众积极参保,踊跃缴费的局面。
(二)具体体现“三高、三快”
1、三个“高”
做好推进城居保开展工作,主要抓住三个“高”。
一、重视程度高。区政府将试点工作当成最重要的惠民工程来抓,对城居保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专项部署、专项动员、专项安排、专项落实。局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合力,部门联动。
二、培训质量高。为了切实做好城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中心精心组织,认真对待,积极发动,组织了多次业务培训,有我中心的业务经办人员,也有乡镇、办事处的经办人员,确保经办业务中程序规范,操作准确,减少因自身失误给工作带来的麻烦。
三、协调能力高。为了能够准时按月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金待遇,我们在每月中旬便积极与区财政沟通,确保资金按时到账,准时发放;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积极沟通联系,上下联动,组织工作人员下社区设点现场办公。有些参保人员存有疑惑,我们积极与之联系消除他的疑惑,使其能够放心参保,安心参保。
3、三个“快” 要想做好这项工作,还需突出三个“快”。
一、理清思路快。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中心迅速制定清晰的“一二三四”工作思路,指导全区的城居保工作。一是向城镇居民发送短信或电话通知,动员他们投保,为父母尽一份孝心,为儿女献一份爱心,为自己求一份安心。二是宣传、培训两手抓。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培训工作,确保每一个经办人员业务纯熟,政策透彻。三是建立三项制度,即工作考核督察制度以及工作日报、周报制度,每天利用手机信息向社区工作人员通报各社区的参保进度,以便找差距、找原因、找方法,进一步增添措施,确保参保率。四是提供“四个一”全程代理服务。参保人员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提交一个身份证、一个户口本,即可由带班人员帮助完成参保手续。对年老多病、行走不便的人员采取由联系部门上门复印和照相等便民、利民措施。
二、申报录入快。“当天工作当天完,绝不待到明日赶”,从2011年7月正式受理业务以来,我中心当天申报人员当天录入电脑,当天记入台账,绝不推迟到明日再来赶,确保参保人员能以最快速度领取参保凭证。
三、解决问题快。在开展城居保推进过程中,针对一些部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区政府与各级乡镇、办事处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实行专项考核,同时纳入目标表考核,增加了各部门的工作紧迫感和责任心,提高办事效率。我中心营造 “工作天天干,问题时时省”的工作氛围,我们要在工作中,时时自省,发现问题,当天解决,将问题快点消除,减少参保人员多跑冤枉路。
10.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十
意
见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1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报告。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9月25日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试点目标。2007年,在长沙市、常德市、湘潭市、平江县及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市辖区启动试点。2008年,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50%%以上的城市。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基本覆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三)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
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政府财政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四)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市辖区农村居民)。具体包括:未满18周岁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五)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对县市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及费用支付
(六)筹资水平。参保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我省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居民的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筹资标准暂定为:18周岁以下学生、儿童每人每年60~8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300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七)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多元化筹资机制。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参保费用给予适当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
给予补助,相关费用支出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在对参保对象按人均每年20元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城镇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补助30元,对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再补助5元。我省各级财政按照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配套资金。省财政根据各地人均可支配财力分类分档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省财政负担以外的部分,由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地视财力状况自行确定。
(八)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对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和意外死亡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补偿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18周岁以下学生、儿童每人每年5~7万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3万元。各试点城市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年平均住院医疗费用等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保障标准的范围内,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对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应适当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支付比例;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逐步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
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结算方式。居民住院所发生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办法,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加强管理和服务
(九)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简便的参保、缴费、就医、报销工作程序。城镇居民以家庭、非本地户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登记、银行缴费参保。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实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管理。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细化定点服务协议,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医疗费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等多方面代表参加监督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制度。
(十)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风险储备金暂按基金年收入的3%%左右逐年提取,但总量累计达到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专项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储备金及取得的利息,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风险储备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一)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要通过降低基金起付线和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就医,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
五、深化相关改革
(十二)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组织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十三)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的作用。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约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周密部署,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要参照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编办、劳动保障、卫生、审计、药监、中医药管理、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参与的领导协调机构,并设立工作机构。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试点地区城镇人口信息调查和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要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缴费的资助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医保补助资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基金的监管;编制部门要配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牵头研究政策,搞好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社区医疗机构及服务功能建设,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残联要协助制定残疾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五)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经办机构特别是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适当配备工作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12.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为健全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在我镇的深入落实与开展,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统领工作全局,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的,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建立激励机制。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各工作片任务6700人,全镇2013年参保人数务必完成30150人。
(二)实现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率、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实际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90%以上,实际缴费人数占应参保人数90%以上。
(三)凡纳入社会保险征缴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四、实施步骤
(一)登记审核阶段(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31日)
1.新增人员参保登记。至2013年6月1日年满16周岁的(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效证明。根据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应参保人员花名册》,建立《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的纸质台账和电子文档台账。
2.新增人员审核上报。各村(居)审核无误后,将《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参保人员花名册》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报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汇总后,将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各一份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二)征缴发放阶段(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1.基金征缴。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至3000元共三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社会保障卡)缴纳保险费。鼓励村民与信用社、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订三方协议,也可以到农村信用社各网点进行直接缴费,2013年统一缴费时间从7月15日起至10月31日止。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参保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对符合参保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五保户、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由县人民政府按100元/人/年的标准在相关专项经费中代缴养老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利益导向人群(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参保,县人民政府按100元/人/年的标准在计育专项经费中缴纳,其政府代缴与个人缴纳总金额不超过缴费最高档,政府代缴年限不超过15年。
2.待遇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为55元/人/月,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适时增加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确认后,由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卡)》,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的待遇发放时间及16-59周岁应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安排再另行通知。
3.公示查询。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组织各村(居)对本村(居)的基金征缴和待遇发放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遗漏对象和不能列入的对象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补报或剔除。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3年10月1日以后)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推进,镇党委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基金征缴任务好、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综合排名前10名的村(居)予以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此,镇属各单位、各村(居)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1.确实加强领导。镇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村(居)固补干部要各负其职,通力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2.严格奖罚兑现。凡在8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在8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6元/人计提工作经费,在9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在9月30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元/人计提工作经费,凡在10月31日完成任务的村(居)按0.5元/人计提工作经费。要求票款同步,凡只缴款未交参保花名册、票据者一律不予认可完成任务和兑现工作经费。
3.绩效考核。
(1)截止2013年10月31日,对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超过1个百分点,各加1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低1个百分点,各扣1分,扣完本项工作基本分为止。
(2)凡提前1个月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分别加2分、0.5分,以此类推。
(3)新农保票据由各驻村(居)干部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字领取,11月30日镇里将对新农保收据进行统一销票,凡丢失票据者,每少1本分别扣工作片、村(居)2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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