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单

2025-03-16

建筑工程保险单(精选12篇)

1.建筑工程保险单 篇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 细 表

────────────────────────────────────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

被保险人,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

物 质 损 失

────────────────────┬───────┬───────

保 险 项 目│保 险 金 额│免 赔 额

────────────────────┼───────┼───────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3.安装工程项目││

────────────────────┼───────┼───────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

5.场地清理费││

────────────────────┼───────┼───────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危 险 种 类│赔 偿 限 额│免 赔 额

─────────────┼───────────┼──────────

地震、海啸││

─────────────┼───────────┼──────────

洪水、暴雨、风暴││

─────────────┴───────────┴──────────

第三者责任

─────────────┬───────────┬──────────

保险项目│赔偿限额│免赔额

─────────────┼───────────┼──────────

1.人身伤害││

─────────────┼───────────┼──────────

每 人││

─────────────┼───────────┼──────────

总 额││

─────────────┼───────────┼──────────

2.财产损失││

─────────────┴───────────┴──────────

总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保险限额

────────────────────────────────────

保 险 期 限

────────────────────┬───────────────

建筑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加保的保证期限:

至 年 月 日止│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

保险费总额:│

────────────────────┼───────────────

附加条款及/或批文│

────────────────────┴───────────────

投保申请书日期 年 月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保险单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2.建筑工程保险单 篇二

1 建筑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

1.1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常见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机器损坏保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等,提供的工程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基本相同。

1.1.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概念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即保险人在承保某建筑工程的同时,还对该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负赔偿责任。

1.1.2 被保险人

在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张保险单上对投保人填写的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的保险。即凡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承包商或分包商和技术顾问(包括业主雇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等)。

由于被保险人不止一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为了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追偿责任,大部分保险单还加贴共保交叉责任条款。即每一个被保险人应负的那部分“责任”发生问题,财产遭受损失,都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相互的责任事故,每一个负有责任的被保险人都可以在保单项下得到保障,都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需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1.1.3 承保对象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对象包括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①合同规定的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在工地的材料;②建筑用机器、工具、设备和临时工房及其屋内存放的物件;③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的原有财产,被保险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④安装工程项目;⑤场地清理费;⑥工地内的现成建筑物;⑦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第三者责任部分为保险事故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及相关费用。

1.1.4 保险责任范围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①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②雷电、火灾、爆炸;③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件坠落;④盗窃;⑤工人、技术人员因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等造成的事故;⑥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⑦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①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部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②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③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1.2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2.1 安装工程一切险概述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承保安装各种工厂用的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任何建造工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其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由于目前机电设备价格日趋高昂,工艺和构造日趋复杂,安装工程的风险越来越高,因此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安装工程一切险已发展成一种保障比较广泛、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险种。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人或卖方(供货商或制造商)。在合同中,有关利益方,如所有人、承包人、转承包人、供货人、制造人、技术顾问等其他有关方,都可被列为被保险人。

安装工程一切险也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在安装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发生任何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致残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负责赔偿,且应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1.2.2 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若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亦即终止。若工期延长,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人申请延长保险期,并按规定增缴保险费。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附加险,其保险期限应当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相同。

1.2.3 安装工程一切险责任范围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①安装的机器及安装费,包括安装工程合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如地基、座基等)以及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讯设备)等;②为安装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备;③附带投保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其保额不得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额的20%;④场地清理费用;⑤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1.2.4 影响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的因素

在制定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时,应注意安装工程的下列主要特点:①保险标的从安装开始就存在于工地上,风险一开始就比较集中。②试车考核期内任何潜在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且试车期的损失率占整个安装期风险的50%以上。③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较多。

总之,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2 保险合同的管理

2.1 投保决策

投保决策主要表现在:是否投保和选择保险人。针对建设工程的风险,可以自留也可以转移。在进行风险决策时,需要考虑期望损失与风险概率、机会成本、费用等因素。例如:期望损失与风险发生的概率高,则尽量避免风险自留。如果机会成本高,则可以考虑风险自留。当决定将建设工程的风险进行转移后,还需要决策是否投保。

在进行选择保险人的决策时,一般至少应当考虑安全、服务、成本这3项内容。安全是指保险人在需要履行承诺时的赔付能力。保险人的安全性取决于保险人的信誉、承保业务的大小、盈利能力、再保险机制等。保险人的服务也是一项必须考虑到的因素。在工程保险中,好的服务能够减少损失和公平合理地得到索赔。投保成本也是投保决策应该考虑的问题。决定保险成本最主要的因素是保险费率,同时也要注意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投保决策就是要选择安全性高、服务质量好、保险成本低的保险人。

2.2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管理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即保险人应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将主要危险情况告知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期限,交纳保险费,应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及规定。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人提出清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对于损坏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或者修理。如果选择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2.3 投保人实施的保险索赔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得到补偿,而这一目的必须通过索赔实现。

首先,工程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其次,投保人应当及时提供保险索赔,这不仅与索赔的成功与否有关,也与索赔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和索赔的难易有关。再次,计算损失大小。如果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则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如果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已经达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用将超过赔偿金额,都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如果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则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只能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3 结语

建筑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这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将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建筑企业必须重视工程保险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1]韦海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3.浅议水电站工程建设的工程保险 篇三

关键词: 风险 风险识别 风险转移 工程保险 保险理赔

中图分类号:F840.6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1-288-01

风险是指在从事某项目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而发生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可能性 。工程风险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在水 电站工程的建设中,由于工程的投资规模大,施工工期长,施工技术复杂,影响因素多,受 自然条件(如洪水、暴雨、塌方等)影响大,所以其风险也较大。为了能有效地防范、规避 风险,减少风险给工程建设带来的损失并保障工程所有人的利益,通常采取对工程、设备和 人员进行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工程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得 到一定的补偿。

下面就水电站工程建设的工程风险识别、工程保险种类、工程保险管理及理赔工作等方 面进行阐述。

一、水电站工程建设的工程风险识别

水电站工程建设地址在江河峡谷中,地质条件复杂,气候变化大,建筑物规模大,建设 周期长,对存在主要的自然风险和施工风险作如下分析。

1.自然风险。 一是暴雨、洪水、泥石流、塌方; 二是地质因素; 三是地震。

2.施工风险。 水电站工程建设地址多在江河峡谷中,地形陡峻,施工开挖形成高陡边坡,山坡表浅部 位极易发生塌滑或崩塌。地下洞室群的开挖,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如冒顶、崩塌的现象也常 有发生,此类事故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会造成重大损失。 混凝土工程施工需要采用缆机、塔吊等大型吊装设备,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使用 均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混凝土的质量对大坝安全至关重要,质量隐患带来的风险将会影响 大坝的安全运行。水轮发电机组设备采用货到工地验收方式,在此之前的风险由设备制造商 承担,但机 组 安装需要对设备进行二次转运、吊装、就位、安装、调试等工作,每个工作环节都会存在某 些不可预见风险。除以上主要风险外,雷电、风暴、火灾、爆炸等对水电站工程建设也会产 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对于上述自然风险、施工风险,水电站工程建设通常采用风险转移方式,通过签订保险 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二、水电站工程建设的保险种类和内容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 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我国水电工 程建设领域中最主要、最广泛使用的一个险种。在工程一切险中,列明除外责任,对除外责 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 的范围为投保工程的临时工程、永久工程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第三者责任险 是一种附加险,由投保人决定是否加保,其往往和建筑工程险 或安装工程 险一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同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 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 负责赔偿。

2.施工设备的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进入工地的施工机械设备保险。承包人在确定其投保的施工设备时,应充 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 影响。设备投保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

3.人员意外伤害险。 水电站工程施工是工伤事故的多发作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为其雇 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国家对于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 及设计单位人员并没有强制纳入保险范围,但水 电站工程作业的危险等级相对较高(仅次于煤矿),参加工程建设的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 员及现场设代人员都会面临着安全风险。近年来,国家三令五申要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企业也更加重视员工的安全管理,水电站工程建设各参建方基本会为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 险。重点水电站工程建设由业主统一为工程参建各方人员(包括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 险,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工程参建各方人员的人身安全。

4.有关保险的一些具体问题。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通用条款中规 定,建安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负 责投保,但在专用条款可提出修改,由发包人投保。水电站工程建设常分为多个施工合同, 并由几个承包商分别承包,由发包人统一投保建安工程一切险,这样便于工程保险的管理, 并可避免重复保险或漏保的情况发生。另外由发包人统一整体投保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给予的 优惠。 (2)保险金额。 (3)保险期限。我国保险公司开设的建安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工地动工或用于 保险工程的 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 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在保 险合同签订时,通常以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完工时间为保险终止时间,在工程合同实施期间 ,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并移交给业主,这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延长 工程建筑(安装)期的保险期限,否则,在超过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后出险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保险费用。 建安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用是根据保险金额乘以费率进行计算的,建安险的费率制定是 一项复杂的工作,既要考虑每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承保条件,又要考虑费率在保险市场上具 有竞争性和保险公司同类业务的经营情况。(5)免赔金额。 在上述的保险种类中,除了对人员意外伤害险没有免赔额外,其他均有一定金额的免赔 额。即在所投保的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 的部分,对于损失在免赔额以内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承担。 (6)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属工程险的附加保险,特别条款基本上是有利于被保险人,是保险 责任范围的扩展。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应多争取一些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特别条款。

三、水电站工程建设的保险管理及理赔工作

1.建立保险理赔制度和流程。 为了规范工程保险管理工作,提高保险管理水平和理赔工作效率,建设单位应制定保险 管理的实施制度、保险理赔流程,明确各参建方在工程保险理赔中的职责,把工程各参建方 对保险理赔职责的履行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内,引导整个工程保险管理的良性发展。

2.出险报案及现场查勘。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应派现场管理人 员协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确定受损的工程项目及测量受损的工程量。

3.提供理赔依据。当工程出险后,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保险公司进 行工程保险理 赔工作,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书面形式的出险通知单及其附件,以便工程保险理赔顺利进 行,尽快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出险通知单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金额 及施救措施等。

4.理赔谈判及理赔金额的确定。 理赔谈判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出险事故责任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程承保责任范 围;二是损失的核定,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施救费用、修复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的核定。

四、结束语

水电站工程施工工期较长,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侵袭和影响 ,因此作为水电站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重视对工程风险的研究,对于可 通过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工程风险应高度重视,通过招投标选择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投 保。建立健全保险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工程保险的理赔工作,尽可能利用保险来减轻工程建 设各方的风险和损失,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发包人的利益。

4.谈建筑工程保险与理赔工作体会 篇四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规范不断的完善,保险工作已成为工程招、投标、建设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为在承包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施工周期长,所遇到各种情况复杂,为了保障承包商的利益不受到意外损失,所有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都强制的要求承包商进行各种保险,主要投保工程一切险。这样当发生意外时可将部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本文就向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出险后理赔过程谈。

1、保险合同签订

在fidic合同条款中,对工程保险有明确和严格的的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合同后,自开工之日起就有建设并照管工程的责任,直至业主发出最终验收证书为止。因建筑工程工期较长,受外界各种情况影响较大,为此承担的风险也高。比如当雨季到来时,暴雨和洪水会导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对路基产生较严重的损害。

业主为了保护工程项目的利益,往往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商对所建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投保,同时也要求承包商对人身或财产损害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可能是业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己选择。承包商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特别注意其赔偿能力和资信,并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及有关细节,为更准确掌握理解保险条款,承包商可参加保险专家的讲座。在对投保的险种选择时,要分析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准确的选择合格的保险险种。有的合同条款已指定了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投保时就必须按合同条款指定险种进行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前,须与保险公司磋商的主要保险条款和应注意仔细阅读理解的保险条款有以下几点:

1·1 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

保险合同中规定那些责任和事故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那些责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范围将直接影响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受理索赔,所以要注意明确保险范围。

1·2 保险合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在签订合同前要确定,出现风险事故后计算出的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金额内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1·3 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和要求

出现风险事故后将按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工作。并按照合同理赔条款的要求执行。如:合同中规定出险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案,超出期限需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等。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已按合同条款要求所投的各种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并向业主提供保险合同副本。所签订的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合同总条款一致。

2、出险后的工作

在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风险事故后,承包商的相关业务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勘查事故现场,同时组织人力,机械对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之前,承包商还应组织人员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承包商在对事故现场详细勘查完后,应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一般保险公司与承包商工地现场相距很远,承包商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情况时可以先进行电话报案,以最快速度通知保险公司。接着向保险公司报送书面形式的出险通知单。出险通知单的报送可用多种方式,如邮寄、电传等,但要注意报送出险通知单要留有底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证明承包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报案的。出险通知单内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承包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措施,所组织人员、机械数量,因灾害损失的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出险通知单的附件中要有全面、准确反映受灾损失情况的证明资料,这些资料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一份详细描述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及时间、里程桩号和损失金额,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报告。

(2)由承包人绘制的事故现场平、断面图,在图中应标明里程桩号,原设计标高,原地面线标高,事故发生后测量的地面线标高,及大概的地形地貌变化等内容,以便于对比分析事故发生的范围,并计算受灾损失工程量。

(3)依据所绘制图纸计算直接受灾损失的工作量。也可列出因此事故间接受损失的工作量。例如,雨季发生洪水冲毁施工便道,施工车辆无法通行,导致工期延误受到损失等。另外将承包商为减少受灾损失,防止受灾损失进一步扩大而组织人力、机械进行抢险的工作量也计算在内。统计计算完成后,汇总为受灾损失计算书,计算书中要特别注明上述情况产生的费用,用以确定索赔金额。

(4)承包商对事故现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和照片。影像资料和照片要能反映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情况,要全面、详细的反映受灾后的地形地貌,及有关细节的特写。并在照片中能反映事故现场的里程桩号和时间,可在一张标示牌上写明里程和时间,放置在现场显眼处一同拍摄入照片。

(5)当地水文、地质、气象部门提供的有关出险时间当地水文资料或日时降雨量分布图。

(6)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其它资料、文件、单据等。

3、理赔工作

保险公司代表一般在收到出险通知后12h以内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有关索赔事宜。保险合同规定有如果保险公司代表在48h内未到达事故现场,将被认为保险人已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发生属实。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师勘查现场并计算受灾损失后,承包人应对保险公司代表认可的受损失范围和理赔金额等进行研究,在依据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对有关赔款的一切争议,都可以协商解决,直至达到一致意见。承包人在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实事求是。证明资料要齐全,理赔款计算要合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办理理赔工作。

双方明确受灾损失工作量和赔偿金额后,须签订一份赔款确认书,说明出险原因、过程、受损失工程量及赔款金额等情况。在保险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赔款后就结束理赔工作了。在理赔工作进行中,承包商要注意整理、收集与保险公司的来往文件、通知书,出险的各类证明资料,并及时归档保存好。承包商对理赔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精通,熟悉保险合同,并且能够熟练处理好对外业务往来。

4、结束语

工程保险已逐渐成了建筑工程项目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熟悉和运用保险合同条款、风险索赔的程序,可以减轻承包商的风险压力,并降低风险事故发生后承包商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承包商对工程进行了工程保险,但有时保险公司不可能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容易受到各种自然灾害和其它灾害的影响,所承担的各种风险比较大,因此承包商仍要经常注意各种潜在的风险征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并阻止受灾后损失的继续扩大。

5.建筑工地保险 篇五

20万元/每人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2万元/每人

交费方式

按建筑面积(平方米)

按总造价(万元)

费率

1元/每平方米

13元/每万元造价

保险期间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3、本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若该工程施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没有改变,可向本公司申请延长保险期间,并不需要为此交付保险费,延长的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本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若该工程施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已经改变,或已将保险期间延长一年且工程仍未竣工的,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续保手续,经本公司同意并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满期日之前申请延长保险期间或办理续保手续。

投保流程

1、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 明、承包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法人或委托经办人身 份证的复印件,保险公司复印承包合同中有关施工场地地点、建筑 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双方签章部分,留存备案;

2、投保单上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3、划转保费,业务员填写暂收据收取保险费;

6.建筑工程保险单 篇六

关键词: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保险人代位权,过错

工程建设是一个高风险的项目,加之我国建筑市场严重不良的现状,使得这一风险又大幅度增加,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来分散和控制这种风险。加强工程质量保险的立法研究,尽快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我国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既可分散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可以净化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运作,最终将对提高工程质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如何行使、行使效果的好坏从一定角度来说将决定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是否能成功地得到实施和推广。

1 保险人代位权

各国保险立法一般均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索赔的权利。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让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中的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施工人)追偿的制度。它和目前法律中所规定的代位权有很大的区别,是一种特殊的代位权。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该第三者既非投保人,也非保险人,是一个与保险合同主体无关的责任人。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中的代位权则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这里的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即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后,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反过来向被保险人追偿,这一做法明显不同于目前其他责任保险的规定,在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普通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一般不会向被保险人追索,但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中,这一做法却是必要的,因为开设该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要求施工人向业主提供一个可靠的保证,如果将来发生质量事故,业主不会因为施工单位赔偿能力不足而得不到赔偿。这就意味着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施工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保险人就必须先行赔偿,然后由其向施工人代位求偿。从这一点来讲,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代位权和保证保险的代位权具有相似性,在保证保险中,当债务人作为投保人又不履行债务时,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就依法取得代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这二者的代位权又有明显的区别,保证保险中,债务人只可能作为投保人(债权人也可作为投保人),而不可能作为被保险人的身份出现,因此,行使代位权时,保险人不是向被保险人追偿,而只可能向债务人(此时债务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进行追偿。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是向同时具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的施工单位追偿。

在学界肯定保险代位权的学说有多种,其中社会公平说从法律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人都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所以加害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后,有可能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如果此时不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利,将有违法律公平的精神。”笔者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致使他人受到损害且有过错的人,最终应在经济上有所负担。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合同中,若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因为受害人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而免于承担责任,实际上是其通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获得了不当利益,这不符合法律公平的精神。因此,无论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责任,作为致害方的被保险人的责任均不能免除。同时,受害方的损失是既定的,法律也不允许其双重获赔,当其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后,其对致害方的追偿权应理所当然地让渡给保险人,这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逻辑结论。在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权,并禁止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约定的方式对此项权利进行排除和限制。

2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构成条件

1)损害的发生必须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行为引起。

损害是由于工程质量事故所引起的,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存在多种,但只有在因被保险人,即施工人的行为引发事故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被保险人的责任问题,这是保险代位权产生的前提条件。而且,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必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

2)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代位权是建立在第三人(事故中受害方,也是受到保险赔偿的一方)对作为被保险人的施工单位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之上的。只有赔偿请求权存在,第三人才有可能在得到赔偿后向保险人转让其对被保险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如果第三人没有这一请求权,也不可能产生保险代位权。各国立法均对保险人代位权加以保护。

3)必须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这是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代位权成立的一项非常特殊的规定。本文前面已经讲过,在确定保险责任时,对保险责任的责任基础——施工人的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予以确定,再以此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当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就可能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我们知道,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一个前提是被保险人须对损失的发生承担责任,那么,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认定被保险人的责任应当使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认为,如此时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会出现这样一个局面,即发生损害后,保险人进行赔偿,然后立即向被保险人追偿,保险人在其中只是起了一个过渡的作用,基本上不承担风险,自然就不会关心如何控制和提高工程质量,如何减少和防范质量风险。这样一来,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值得怀疑了。如果使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保险人要向被保险人追偿,就必须证明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这样就将按现行法律无法分清责任的那部分损失加在保险人的身上,其优点是:a.有利于实现保险向社会分散局部风险的功能;b.也可促使保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充分行使参与权,控制和提高工程质量。所以说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要件之一是必须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4)保险人已经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的代位权来源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受赔偿方向其转而对被保险人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没有承担和履行保险责任,事故中受害人自然也就不可能转让其赔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权当然就无法成立。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代位权成立后,在其行使的过程中也有一系列的问题应当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首先是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名义问题,即保险人是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还是应以事故中受害方的名义行使。我国《保险法》对该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在学界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人代位权应当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另外,从保险实务来看,如果保险人必须以受到赔偿一方的名义行使,则保险人将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和诉讼主体资格,而必须事先取得受害方的同意,这将会给保险人行使权利带来诸多不便。

其次是保险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问题。为防止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以不超过支付的保险金为限,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一款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保险人以其赔付的保险金为限行使保险代位权,固然符合保险填补损害的本质特征,但是,如果保险人超出范围行使保险代位权有利于受损害方的利益,法律也可允许,但保险人获得的超额利益应当归属于受损害方。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主张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制度中采纳此观点。

最后是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在赋予保险人这项权利的同时,必须规定一定的保障措施,否则,这项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在这些措施中,有两项是最主要的:a.必须规定第三人的协助义务;b.是对第三人过错行为的惩罚。对于前者,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保险人已经赔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可以请求返还;对于后者,应区分弃权行为发生的不同阶段,分别处理:a.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第三人弃权的,保险人可以在其放弃的范围内不承担保险金责任。b.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责任后,第三人弃权的,该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视为无效。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论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原则确定 篇七

【关键词】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原则

近几年来,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快,特别是随着国家对西部地区开发力度的加大,一些大型甚至特大型工程相继上马,但是,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工程质量事故显著增加的不利后果。北京西客站、九江防洪大堤、綦江彩虹大桥、杭州钱塘江大堤……,一系列触目惊心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相继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造成的损失在1000亿元左右,这应该还是一个相当保守的数字。因此,有人预言:我国将步入建国以来的第四个工程质量事故多发期。

工程建设本来就是一个高风险的项目,加之我国建筑市场严重不良的现状,使得这一风险又大幅度增加,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来分散和控制这种风险。国外有些国家(典型的如法国和西班牙)已建立了有关这方面的比较完善的制度,而我国在这一领域则非常落后,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是一个空白。加强工程质量保险的立法研究,尽快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我国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既可分散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可以净化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运作,最终将对提高工程质量取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基础,即只有确定被保险人的责任后,才有可能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何时得以真正确定,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被保险人因其行为致第三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确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被保险人受到求偿时,保险责任即告确定;三是被保险人因其行为致第三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受到求偿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相比之下,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因为责任保险在本质上属于填补损失的保险,以填补被保险人或第三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被保险人或第三人没有损失,保险人自然谈不上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我们也不能将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履行混为一谈,被保险人因其行为致第三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论第三人是否提出索赔,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确定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确定。因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责任的确定具有顺序性和统一性,即被保险人责任的确定在先,保险人责任的确定在后,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责任一旦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即告确定。但是,对于工程质量保险来讲,却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此。我们有必要先分析一下我国法律关于施工人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体系,对从事、涉及工程建设的各方市场主体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是当事人一旦因工程质量产生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适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其实分别规定了施工人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实践中,施工人的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不管施工人承担的是哪一种责任,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损害的产生必须是因为施工人的原因所致,这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对施工人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要想让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施工人的过错所致。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对施工人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否合理。

就违约责任来讲,我国新《合同法》出台以前的《经济合同法》中所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我国《合同法》制定的过中,鉴于国内当时的经济形势,国家所维护的价值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向倾向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这一情况下,在合同中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有相当的必要性。从《合同法》的现行规定来看,其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合同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佐证。当然,对于是否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有不同意见。应当指出,《合同法》也同时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原则,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便是其中之一,将承包人的责任作为一个特殊单列出来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立法者或许有自己的道理,可能是考虑到工程建设的参与方多,过程复杂,并且工程质量要受到很多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责任也难分清,如果一发生质量事故就要施工人承担责任,对施工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对施工人的责任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又确实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正是由于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因而一旦发生事故,受损方要证明施工人的过错,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也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难以分清和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该规定实际上为某些施工人逃避责任提供了一个很大的缺口。对于侵权责任,也存在类似情况。就大多数事故的受害人来讲,要想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证明施工人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实际上,目前这些受害人是否能得到赔偿,往往取决于国家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所作的调查和最后的定性,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筑工程虽然不属该法所规定的产品范围,但其本质上仍属一种产品,只不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产品罢了。笔者并非主张对施工人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借此说明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确存在很大的弊端。实际上,从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工程质量事故是因为施工人的原因造成的,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赚取利润,无视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徇私舞弊。笔者认为,对施工人的责任归属应当考虑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为了保护受害人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受到科学技术水平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过错推定来认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看,加害人更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事实从而决定责任的归属。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施工人自始至终处着主导地位,手上掌握着有关施工的第一手资料,让其承担举证责任要比受害人容易得多,这样更容易分清事实,落实责任。因此,对施工人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比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

在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实施的过程中,如果仍按照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施工人的责任,将会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即保险责任将会因为施工人的责任长期得不到确定而不能明确,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这样,受害方也就不能及时地拿到维修费用或受到赔偿,建立这一保险制度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这种情况对该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将肯定会产生负面影响。法国的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在法官没有审判定案之前,保险人就不赔偿,而这个审判可以拖到几年之久,业主和受害人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西班牙正是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因此采取了和法国不同的做法,即只要损害存在,经检查评估后,保险人立即赔付,然后再由保险人向相关责任者索赔。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在确定保险责任的时候,不应当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以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施工人的责任,而应以过错推定原则确定施工人的责任,再以此确定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当发生质量事故时,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保险责任也得以确定,但是,施工人或保险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证明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证明,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样的规定可能会使保险人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受到损害,但基于开设此项保险的目的,在价值取向上应适当有所倾斜。至于保险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可以通过赋予其对工程建筑的参与权以及保险代位权等相关权利,使其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2.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3.

[3]梁彗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1997.

[4]崔建远,《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载《民商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1999.

[5]魏振瀛主编,《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8.5-2工程保险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对本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公司财产进行有效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通信信号工程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损失的控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四电系统集成项目部(以下简称“OPM”)及各施工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工程保险的签订及办理

第三条 由OPM选定保险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开展工程保险业务。建设单位有其他要求时另行商议。

第四条 OPM商务部负责办理工程保险,组织出险报案、保险索赔、责任认定等。

第五条 办理工程保险

1、OPM商务部负责工程保险办理,由工程保险办理人员通知保险公司启动具体工程保险业务;

2、OPM工程保险办理人员与框架协议中指定的保险公司洽谈工程保单具体内容,当所谈条款与框架协议有出入时,需报OPM经理审批;

3、OPM支付保险费用,保管保单正本。

第三章 工程保险出险的流程

第四条 保单生效后,组织各施工项目部进行保险培训,了解所上险种含义、出险报案流程、索赔资料提供等,工程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继续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保留培训记录。

第1页

第五条 出险报案

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施工项目部为第一报案人,应同时向当地派出所、保险公司和OPM商务部报案,记录报案时间,拍摄现场录像或照片,实施必要的抢救,编写事故说明;

2、OPM商务部接到报案后向OPM经理通报,并及时赶赴现场启动索赔程序。

第六条 索赔程序

1、OPM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配合保险公司现场勘查;

2、及时提交损失清单和索赔资料,按规定答复保险公司质疑;

3、在索赔过程中与OPM经理保持联系,必要时请求法律援助;

4、OPM按照保险协议内容,落实有关款项并用于受损财产的修复或重置;

5、财产修复或重置,受损财产由原采购方负责采购,所需款项除保险公司预付赔款外,其余款项由采购人先行垫付,待责任界定和理赔完成后予以结算;

6、OPM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与保险公司谈判,签署《最终确认书》;

7、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于过失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由OPM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确定责任归属,提出处理建议报OPM经理。OPM经理依据保险公司定责定损结果和OPM商务部对过失责任的处理建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OPM商务部负责解释。

9.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延期申请 篇九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我司承建的xxxxxx项目,地址:西充县多扶镇西山井村因天气、环境条件、场地条件等原因,在预定工期无法完成,请求将我公司购买的“建筑工程A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延至2016年10月23日,望能批准,为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盖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保险延期申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的西xxxxxxxxxx,地址:西充县多扶镇西山井村因天气、环境条件、场地条件等原因,在预定工期无法完成,请求将我公司购买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延至2016年10月23日,望能批准,为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盖章)

10.建筑工程保险单 篇十

关键词:桥梁;工程;保险;费率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0)10-0130-02

我国自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开始开展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业务,虽然已经过近三十年的过程,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工程保险体系,但是,我国工程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相当落后,尤其在桥梁工程保险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1工程保险的概念与重要性

1.1工程保险的概念

工程保险是通过工程参与各方购买相应的保险,将风险因素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求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其蒙受的损失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采用较多的方法之一。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职(执)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责任综合保险。

1.2工程保险的特点

与普通财产保险相比,工程保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承保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且技术含量高。二是承保范围广,建筑工程的风险构成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三是保险金额巨大,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投资巨大。四是被保险人多元化,建筑工程项目一般涉及多个利益方。五是保险期限长。六是工程保险费率需要现开并且厘定困难。七是保险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保险人有着保险信息方面的优势,投保方占有工程方面的信息优势。

1.3工程保险的作用

一是经济补偿作用。为使各单位正在建设施工项目的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或不可预见的灾害,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后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二是风险管理作用。风险管理是投保人和承保人共同重视的一个问题,投保人通过财务方式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为了在遭受损失时得到经济补偿。

三是财务稳定作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可以保障建筑工程项目财务稳定。

2我国工程保险的现状

2.1被保险人

业主、承包商以及设计、监理等专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例如,从业主角度看,更注重如何“节约投资”,对风险考虑较少,缺乏系统的工程风险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对工程保险这一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认识不足,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大都想方设法的利用免责条款以及其他苛刻条件转移给承包商,因而业主不愿为投保而多支付费用。

2.2保险人

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不高。在目前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上,缺乏素质较高的人才,懂得工程保险技术的人较少,而既懂保险又懂工程风险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更少。此外,工程保险行业内竞争不规范,把降低或变相降低承保费率当作主要的竞争手段,盲目压价,致使保险费率较低,难以在国际再分保市场取得支持,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就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2.3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滞后。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刚刚起步,中介机构的开业时间普遍较短,经验还不丰富,一些中介机构虽然在工程风险管理领域提供了一些服务,但其专业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及规模等都有待提高。

2.4法律方面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未有专门针对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导致开展工程保险无法可依。

2.5市场方面

建安工程市场是工程保险赖以生存所需要的土壤,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时间不长,一部分人仍保留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由国家包揽建设工程全部风险的观念;工程咨询等机构不仅数量缺乏,水平也比较低,相应技术和监督理念均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相应行业协会远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我国桥梁工程保险的困境

3.1桥梁工程保险的概念

桥梁作为一种财产不属于一般的商品,大型桥梁工程更具有技术复杂、施工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和施工期间结构体系不断变化等特点,较之其他大型土木工程,大桥工程建设阶段往往具有更大的风险,没有一般的市场价格,因此,必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事先特别约定,经过必要的质量查勘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后,保险人才予以承保,故桥梁工程保险为特约保险。

3.2我国桥梁工程保险的存在问题

桥梁工程保险业务在我国还远未得到充分的发展,作为财产投保的桥梁的承保面远低于平均水平。目前国内有关桥梁工程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险种缺失、承保前风险分析不足和费率确定不合理。

3.2.1险种缺失

所谓险种缺失包含两层含义,首先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目前开办的工程保险品种不能满足工程风险转移的实际需要;其次,从目前桥梁保险实务看,由于业主和承包商对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解的局限,未能恰当的选用保险产品或运用保险条款,造成风险管理体系中的盲点。

3.2.2承保前风险分析不足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应该有先进的风险管理能力,而实际上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相比,国内保险公司风险分析能力非常欠缺。比如国外保险公司对一个保险金额较大的桥梁在承保之前,会集中工程技术人员和保险人员一起进行严格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使保险商品的价格——保费的收取能反映保险标的风险状况。而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承保前的风险分析工作一般非常肤浅,仅根据本公司的一份基本风险评估表,该表无法真正反映项目的实际风险。

3.3.3费率确定不合理

桥梁工程保险费率的收取带有主观任意性,有时甚至是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而定,保费的收取完全不能反映实际的风险状况,其原因主要在于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保险市场的违规经营。

4推行桥梁工程保险的建议与措施

要更好地控制桥梁工程风险,除了要做好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加强工程建设各方的投保意识、加强保险人才培养、建立保险公估人制度和完善保险公司实施能力等常规建筑工程保险的必要工作外,针对桥梁工程的特殊性,桥梁工程保险还具有其特殊性。

4.1开展桥梁保险业务需要保险界和工程界密切合作

大数法则是研究近代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人用它预测危险,厘定费率。由于保险经营以单年度为核算基础,故保险业应用大数法则一般只统计3~5年的损失数据以寻求规律。但是,对于桥梁工程,由于其灾害发生频率低于一般的事故和灾害,而且致灾程度又受相当复杂因素的影响,故给以单年度为基础,进行保费收取和理赔补偿的保险经营带来诸如费率不易厘定等困难,而且,保险赔偿只有和预报预防相结合,才能实现真正整个社会意义的减灾工程,因此,发展桥梁工程保险,保险界要与工程界紧密合作。

在灾害的预报系统方面,保险公司应与工程界保持经常联系,获得信息,并传递给投保人,协同作好预防措施,减少损失。在事故预防方面,保险界与工程界的合作体现在研究开发减灾措施,监测结构的正常运营状况和减灾状况,并对其进行预测以此制订其承保策略。

4.2加强保险策略优化和过程管理的精细化

保险策略优化过程过于粗放是指无论是保险人,还是业主、承包商在确定包括保险费、免赔额、保险金额等关键的保单条件时,基本基于经验,或将保险策略优化过程等同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价格博弈。保险过程管理过于粗放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在签订了保险合同后,片面强调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忽视了过程中的管理服务,被动的等待损失发生。而在工程项目中,业主和承包商对施工时间、声誉等间接损失也是十分的关注,而这些又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因此,加强保险策略优化和过程管理的精细化是十分必要的。

桥梁工程是十分复杂的技术系统,其中很多问题可能是世界级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进行定量的预测和估计也是具有相当难度的。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看,保险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该在工程保险实施过程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尤其是保险中介,应该是具有相当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一定桥梁工程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弥补双方在对方专业知识领域内的不足,对桥梁保险策略优化和过程管理方法提出更具建设性的建议和实质性的帮助。

4.3重视运营阶段的桥梁工程保险

广义的工程保险实质上是指与工程结构物相关的专项保险,总体上可分为工程建设阶段的保险和工程运营使用阶段的保险。但目前保险界和工程界对工程建设阶段保险的关注远远高于对使用阶段。相比施工阶段,大型桥梁在运营阶段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少,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方面的保险实践经验也更为匮乏。

为应对1997年6月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9月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积极采取深化改革、扩大内需、加强基础建设等策略来刺激国家经济增长,因此,道路、桥梁、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处于运营阶段的桥梁工程的数量与日俱增。

而目前,国内大桥工程越来越多的引入了多元投资模式,在运营阶段也越来越多的采用了资产管理的方法,大桥的投资和运营费用需要通过收费等方式实现;同时,作为交通网络的组成部分或城市基础设施,大桥工程还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和通行保证。因此,收益保证和安全保证成为大桥工程在运营阶段风险管理的两大主要目标。

4.4桥梁工程保险中应包含公众责任险

考虑到桥梁、尤其是城市桥梁作为交通网络的构成部分,在被频繁使用的同时,且受到多种潜在的、难以控制的风险因素的影响。桥梁工程灾害往往具有突发性、巨灾性的特点,并且由于人们习惯中对桥梁寄予了很高的安全性期望,处于极度的风险厌恶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很容易对公众构成伤害。国内不乏因桥梁事故造成公众伤亡,影响极大的例子,公众伤害事故一旦发生,迅速及时的赔付不但是事故处理的基本条件,也是降低事故影响的重要措施。购买公众责任险也有利于投保人降低损失,转移风险。

4.5注意保险期限管理等保险合同后管理

安排工程保险时,确定保险期间的主要依据是工程施工合同,但在桥梁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受征地拆迁等工作影响,基础工程无法按原定计划实施,导致下部关键工序受阻,从而工期往往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会出现需要调整的情况。对于正常的因工期变化而需要对保险期间进行调整,投保人要注意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并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4.6桥梁工程保险费率厘定

工程保险费率的厘定是拓展工程保险的关键因素之一,通常桥梁工程保险费率的厘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工程的性质及基本工程情况。桥梁工程是一个很复杂的结构,由梁、板、箱梁、支座、墩台和基础这些基本受力构件所构成,各个主要受力构件分别有不同的破坏模式。

二是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的地质水文条件。地质水文条件对于桥梁工程的基础可靠性影响很大,比如不同的土质会有不同的重度、粘聚力等;水文条件不同导致基础的形状、埋深等不同。

三是工程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问题。工程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状况直接影响着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的大小,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事故中,第三者责任事故占很大的比例。

四是巨灾的可能性及最大可能损失程度。详尽的调查和收集各类信息以掌握工程当地主要自然灾害的类型,发生时间、规镶和影响范围大小。同时了解灾害造成物质损失率的大小,掌握工程项目所受自然灾害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对巨型灾害必然发生并造成最大可能的物质损失规定承保条件。

五是工程工期长短。桥梁工程本身的特点就是生产周期长,较大的工程施工期可长达数年,各类主要自然灾害将重复出现,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相应增加,风险率成倍增长。因此,必须根据工程进度表,对照主要的自然灾害,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尤其要注意基础工程的施工日期是否处予自然灾害发生期内,这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因素。

六是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经验。同类工程以往的灾害事故损失,显示着工程风险的概率及损失率的大小,对事故频繁的工程要相应的提高费率,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对桥梁工程应实行总体承保,尽量避免分项承保,尤其是不可单独承保基础工程。

参考文献:

[1] 孙占方,宁丰荣.工程保险对建筑工程风险缓解的有限性分析[J].现代科学技术,2009,(1).

11.物流工程保险模式的对策研究 篇十一

1.1 美国模式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 不论是保险公司的数量还是保险业务量都排在世界首位。众多保险商之间的竞争使得保险业的创新十分活跃, 为了争夺市场各个保险公司都尽力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精细化服务。美国的工程保险业务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本国特色, 每个公司所提供的险种不尽相同, 能够满足各种个性化的保险需求。另外还有将所有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商等自行投保并由业主支付保险费的险种集合起来, 统一由业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综合险, 以及通常包括几种不同险种、承保责任范围较广的伞险等。

美国的保险公司也会协助承包商进行风险管理, 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公司的赔付, 从而进一步降低了费率、提高了公司竞争力, 也使客户更加满意。

由于外部的竞争压力, 美国保险公司的赔付率高、利润率低、服务全面。美国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保费收入都用于赔偿, 利润率较低, 保险公司不是从保险业务中盈利, 而是充分利用工程保险的巨额保费进行投资, 通过投资收益来获得利润。

1.2 法国模式

法国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工程保险制度。法国的《建筑职责与保险》是实行强制性工程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 除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而外, 其余险种实行自愿保险。《建筑职责与保险》分为建筑责任、技术监督、强制保险与建筑保险4个部分。

1.3 英国模式

英国是开展工程保险最早的国家, 工程保险市场发达。2001年, 工程保险的保费收入为9.39亿美元, 较前一年增长了30%多, 是除德国外 (约10亿美元) 保费收入最多的国家。

2 我国目前工程保险存在的问题

(1) 法律体制不健全。有关规定不详, 缺乏强制性;缺乏对工程保险费来源的规定, 在工程保险费的来源方面, 纳入了工程成本中的有意外伤害保险费, 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保险费费用以及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费用, 其余保险内容, 如对工程项目本身进行保险的保费, 均未列入投资预算当中, 而是由各责任主体自主协商承担有关保险的保险费。

(2) 政府相关部门不够重视。国家有关部门对于通过工程保险制度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问题一直未能予以高度的重视。

(3) 投资方风险意识薄弱, 保险观念淡薄。从业主角度看, 虽然投资主体已呈多元化趋势, 但国家投资、集体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仍较大。

(4) 承建方意识不足。1) 承包商方面:从承包商的角度看, 我国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 竞争十分激烈且不规范, 承包商为了能承揽到工程, 往往压低报价, 同时还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 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承包商往往报价很低。2) 专业执业人员方面:从设计师、监理师的角度来看, 一方面,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 收费普遍较低, 另一方面, 《合同法》等法律对专业执业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尚不具体, 这对于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缺少风险意识的咨询师、设计师、监理师等专业执业人员来说, 也并未意识到自身所承担责任的重大。

(5) 保险公司自身配备滞后。保险公司业务能力不强, 缺少技术支撑。由于建设工程的生产有其特殊性, 如产品的固定性、生产的单件性和流动性、技术复杂性、专业性强等特点, 因此, 开展工程保险业务, 需要具备工程技术、保险、工程风险管理、工程造价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3 原因分析

(1) 竞争不规范。在工程保险市场中, 由于其保险费率是采用个别法, 即针对具体工程的风险来制定保险费率标准, 保险费率属于“现开”, 不像其他险种那样载于标准合同中。

(2) 承保能力明显偏低。在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上, 中资公司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

(3) 运行技术较落后。我国工程保险技术是从国外引进的, 一般只引进了条款, 引进管理技术较少, 创新不够;保险产品供给不足, 表现在保险内容缺乏适应性;险种结构单一, 适应性较差, 没有保险条款解释, 服务中的知识与技术含量较低。

(4) 中介公司服务不到位。工程保险的技术性、专业性强, 涉及的险种多, 保险合同复杂多样, 更涉及风险管理、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及防灾防损等方面的知识。

(5) 行业协会缺少标杆作用。在我们的设计和工作中, 行业协会应该参与制定行业标准, 起到标杆作用, 但是现在中国的建筑业市场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6) 市场调节不明确。由于受到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和束缚, 我国建筑业市场体制非常不完善, 建筑业市场中, 受到传统的政府支配、政府投资项目影响的比较大, 没有形成独立而完善的体系。

4 基于项目参与各方的项目管理模式建立

(1) 法律体制方面。完善的法律、法规、合同条件是我国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重要保证。

(2) 职能部门方面。为了维护工程保险市场的繁荣稳定、促进其快速发展, 保险监管当局必须建立现代监管体系, 提高监管水平, 切实防范化解工程保险风险, 实现科学监管。

(3) 业主方面。建筑工程保险作为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便是经济赔偿职能。业主或承包商只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即可以在遭受大量损失时, 得到经济赔偿, 从而减轻了风险发生的经济损失, 增强业主或承包商抵御风险的能力, 确保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 保持社会的稳定。

(4) 承建方方面。一般的建筑工程项目都需要一定的银行贷款。

(5) 保险公司方面。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的供给者, 其经营水平的高低对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应当予以加强。

(6) 中介公司方面。工程保险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需要大量的统计数据和丰富的经验, 在客观上要求有专门提供工程风险管理咨询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

(7) 行业协会方面。简单地说, 一个企业能做的, 或者几个企业能做的事情, 协会不要做。而一个企业做不了的, 协会要尽量去做。

(8) 市场调节方面。有一个法制体系完备、非常健康的建筑市场。

摘要:分析我国目前物流工程保险存在的问题, 探讨在有关各方参与下, 项目管理模式的建设。

关键词:物流工程,工程保险,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1]陈建军, 卞艺杰, 朱晖, 等.现代日本建筑工程保险评析与借鉴[J].2007, 35 (17) .

12.建筑工程保险单 篇十二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已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

市长:周红波 2014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劳动保险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用于为建筑业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其他符合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费用的统称。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安劳保费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安劳保费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安劳保费的收缴、拨付、调剂等日常工作,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和指导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开展建安劳保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安劳保费由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造价,按统一标准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

第五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建安劳保费应当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安劳保费专用票据,收取的建安劳保费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建安劳保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建安劳保费。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安劳保费的各项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建安劳保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安劳保费网络信息系统,对建安劳保费实行信息化管理,建安劳保费的收缴、拨付及调剂等信息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公布。

第二章 建安劳保费的收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当按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预缴建安劳保费,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工程的结算总造价办理建安劳保费结算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代缴建安劳保费。

第十条 建安劳保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计入工程总造价,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在编制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不得删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安劳保费预缴手续,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发包承包审核通知书或者工程施工合同、建安劳保费缴款登记表等材料。

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无误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将经审核确认的应缴建安劳保费数额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安劳保费,但单项建筑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在8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同一建设单位投资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价总额累计超过10亿元,且当单项建筑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分期缴款协议后,可以分期预缴建安劳保费。

首次预缴额不得少于应预缴总额的50%,且剩余部分应当在施工工期达到50%前缴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工程结算之日起七日内,与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办理建安劳保费结算,并提交预缴建安劳保费的凭据、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材料。

第十四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结算造价核算建设单位实际应缴的建安劳保费。

应缴的建安劳保费少于预缴的建安劳保费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各自应退还建设单位的数额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由建筑施工企业退还的部分,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相应抵扣;应由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退还的部分,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

应缴的建安劳保费大于预缴的建安劳保费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单位应补缴建安劳保费的数额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补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缴纳建安劳保费后,工程因故终止或者施工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终止、施工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建安劳保费结算手续。

第三章 建安劳保费的拨付

第十六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比例将建安劳保费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提取调剂金,用于建安劳保费支出缺口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建安劳保费专户,专户的资金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其他符合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可以按工程项目应拨付额的80%预拨建安劳保费,分期预缴的,首期到账后按首期应拨付额拨付,第二期到账后按该期应拨付额的60%拨付,余下的建安劳保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预拨建安劳保费:

(一)工程形象进度达到25%以上;

(二)在指定银行已设立建安劳保费专户;

(三)已为其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施工企业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等材料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拨付余下的建安劳保费。

第二十一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拨付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同意拨付的,应当及时将建安劳保费拨付至建筑施工企业建安劳保费专户;不同意拨付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拨付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建安劳保费的分配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将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得的建安劳保费划拨到其建安劳保费专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或者少缴、欠缴建安劳保费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挪用建安劳保费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骗取建安劳保费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

上一篇:秘书行业的发展趋势下一篇:购买劳保服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