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2024-09-2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共9篇)(共9篇)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篇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有关条文解释

一、本《禁令》第一条: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的处理按第六条执行。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海上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二、本《禁令》中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禁令》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本《禁令》中的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用火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

四、本《禁令》中的事故是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

五、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章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违章行为的处罚,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反违章六条禁令学习心得 篇二

也许有人会觉得,那是别人运气不好,这种事情不见得就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可是谁又能预知到下一刻会发生什么呢?那些亡灵们生前也是应为这样的侥幸心理,因为一次次幸运的和死神擦肩而过而有恃无恐。最终导致了惨剧一次次的发生。集团公室颁布的“反违章六条禁令”让我们警醒,它就犹如一把利剑,直指违章,从根本上将危险拒之门外,为我们的安全保驾护航。它贴近我们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贴近生产实际的每一道关口,与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息息相关。而严格的执行禁令就是在珍爱生命。这就要求我们每一名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每时每刻都要做到一丝不苟地按照生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长期坚持,绝不可有丝毫松懈,更不能半途而废。

没有人不珍惜自己的生命,没有人不期盼美好的明天,可是每个人也都是有侥幸心里的。记得我在一次大雪后,上罐量油。按规定是要将积雪清理干净才可以上罐的,可是我却偷了个懒,心想只要扶好扶梯小心一点就好。可是量完罐眼看还有7,8个台阶就要到罐底时,突然脚下一滑,整个人就顺着楼梯滑了下来,背后火辣辣的痛,瞬间就失去了知觉。所幸我的伤势并不严重,现在还能站在这里和大家侃侃而谈,可是如果我是在十米高的罐顶滑落,后果将是多么可怕。反之我在上罐前严格按规定操作,我也就不会有这样可怕的记忆了。

而近日发生的“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大家都很关注吧。遇难者人数为72人,受伤的416人,如此惨烈的重创,足以令任何形容词黯然失色,而这带给我们的教训也同样是惨烈的。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超速行驶导致火车脱轨后与另一线路火车相撞导致的。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严重问题和重大隐患。以及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违章作业等恶劣习性。而我们在为死难者哀悼的同时,更该明白了集团公司颁布的“六条禁令”的重要性。

朋友们,当你看到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操作证上岗操作时,请你及时的制止,要不殃及到的可能就不至是你了。当你不停泵准备擦拭流程前,也请你想一想“六条禁令”,那么就不会有手指被泵卷断的悲剧发生了。当你面对危险作业时,不要让侥幸心理蒙蔽了你的双眼,有效的票证才是对生命的负责。当你面对民爆物品,放射源,危险化学品时,请你了解它的危险性,不要盲目的运输,搬运。当你在你的岗位上时,请你保持清醒的头脑,尽职尽责,不要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当领导对你违章指挥时,也请你大声说不,否则吃亏的就是你自己。

3.公司反违章管理培训内容[模版] 篇三

一、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反违章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违章定义及分类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六条 违章按性质分为四种: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一)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二)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指挥性违章:指违反有关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

(四)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没有结合本单位、本部门(车间)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严重违章(Ⅰ类)、较严重违章(Ⅱ类)和一般违章(Ⅲ类)。

(一)严重违章:一旦造成后果,对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禁止„„”的行为。

(二)较严重违章:对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影响或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应„„”的行为。

(三)一般违章: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

第三章 反违章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单位应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安全必须管安全”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反违章工作机制,明确各级组织机构、各级人员的反违章职责,形成分工明确、各尽其责的反违章工作责任体系。

第九条 分(子)公司是本区域反违章工作的管理主体,应按照集团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制定反违章管理制度,组织所属基层企业开展反违章工作,反违章管理应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条 分(子)公司应督促指导所属基层企业制定落实反违章实施细则,定期对基层企业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估和考核通报,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基层企业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按要求制定落实本企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分(子)公司备案。实施细则应包括:反违章工作标准、监督检查标准、违章范例、违章档案、违章积分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安全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企业、部门、班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直接负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结合生产运行、设备检修、施工改造、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性评价、春秋检等开展定期和专项反违章检查。各级安监组织和人员要把反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查处、纠正各类违章,并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对反违章工作分级负责、分级考核。

第十六条 基层企业应按照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编制出各类典型违章和习惯性违章范例名录,作为查处违章的重要依据。并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第十七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厂、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员工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事实、违章积分及考核情况。将反违章成效作为个人、班组、部门(车间)安全绩效评价及安全先进推选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十九条 基层企业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提高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调动员工反违章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四章 违章考核

第二十条 反违章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章者及其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监护、检查验收、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和部门进行连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基层企业对违章应实行分级考核。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部门(车间)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班组负责人;企业职能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班组、部门(车间)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企业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班组、部门(车间)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并连责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上级领导检查发现违章,加倍考核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基层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违章考核标准,实行违章积分管理制度,对违章者及其连带责任者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扣分考核。对违章扣分实行累积、跟踪考核,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应给予当事人离岗培训、降岗级或内部待岗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设立违章通报栏,及时公告企业领导、部门查出的违章及处罚结果,每月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基层企业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对反违章工作开展好的部门(车间)和班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被上级查出违章的部门(车间)和班组,取消当年所有评先选优资格。

第五章 外委项目反违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层企业应将外委项目纳入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对外委单位、人员实行无差别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委单位人员发生违章,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标准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违章积分考核。在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违章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给予当事人取消现场作业资格、列入黑名单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外委单位人员违章积分累计达一定分值的,基层企业应对其处以停工整顿、罚款、列入黑名单等处罚。并将列入黑名单的外委单位报分(子)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分(子)公司应建立外委单位准入制度,对黑名单中的外委单位,从列入之日起2年内不得承包所属基层企业的外委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各类违章的具体表现形式 作业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操作不预演、不核对模拟图板、设备名称、编号、位置即进行倒闸操作。

(二)不按倒闸操作票的顺序操作,操作中有:漏项、倒项、填项、跳项、不逐项画勾等现象。

(三)无人监盘或监盘人注意力不集中。

(四)进出配电室不按规定随手锁门。

(五)未按防误总钥匙管理制度解锁。

(六)无票操作或无票作业。

(七)无监护操作或作业(包括: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在管沟或容器内动用电火焊作业、外来技术人员调试、交叉配合作业等)。

(八)办理开工、终结手续不去现场交待、核对、检查。

(九)工作中断、送电试运、送电试运后复工、逐日复工,不能履行中断、复工手续。

(十)应该加锁、挂牌而未加、未挂的。

(十一)不验电装设挂地线(合接地刀闸)。

(十二)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手套;使用绝缘等级不够的螺丝刀、钳子等。

(十三)进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如:不系下颌带、戴不正、戴不紧、安全帽破损,或将安全帽当板凳坐等。

(十四)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十五)高处作业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十六)电气设备停电作业未按规定停电、验电、挂地线和悬挂标志。(十七)工作票安全措施未完全实施或不认真执行安全措施、随意作业。(十八)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务与实际不符。

(十九)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亲自办理工作票的开工、终结手续,委托他人代办、代签。(二十)变更工作票有关人员,没有履行手续,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二十一)不按工作要求布置安全措施,漏洞较大;工作中未进行危险点分析并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十二)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即开始工作。工作票不带到工作现场的。(二十三)作业人员随吊物起吊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二十四)吊车起吊时斜拉、斜拽物件。

(二十五)吊件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存在人员逗留现象。起吊时吊物上站人。(二十六)重要部件起吊,未设专人指挥。(二十七)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着装。(二十八)酒后上班、作业、驾驶车辆。

(二十九)在没有装设栏杆的平台或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未系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十)未经许可擅自改动设备运行状况,擅自移动安全设施或更改安全措施。(三十一)不执行动火制度,在防火禁区随意动火。(三十二)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特种作业。

(三十三)无证驾驶或把车交给无准驾证人员驾驶。(三十四)电、火焊工作前不进行全面检查,离开工作场所不切断电源,不检查是否留有火种。(三十五)主要施工项目未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或未有效落实安全措施。

(三十六)临时线未按规定布置。如:接线挂接;螺栓压接不严不紧;使用熔断器不匹配;在熔断器前接电;导线过紧、过短、零乱、绝缘破损,刀闸无胶盖等。(三十七)行灯电压不符合规定。

(三十八)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漏电保护器。

(三十九)在配电室和母线室用导电的金属或非绝缘用器具测量或其他工作。(四十)用湿抹布擦拭带电的低压电器或电灯。

(四十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动工器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安全用具、起重工器具和机械。(四十二)气瓶未按规定使用。

(四十三)利用管道悬吊重物或作为起重支架。

(四十四)在压力容器内、管道上及高处作业中使用工具无防止坠落措施。

四十五)楼板、平台、通道等处孔洞、电缆沟、地沟盖板打开,未设遮拦和设置警告标志。(四十六)使用机床、砂轮机、切割机不戴防护眼镜、操作站立方位不对。(四十七)在禁烟区吸烟。

(四十八)带电拆装动力保险时不戴绝缘手套及护目镜。(四十九)非火灾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五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或劳动保护用品。(五十一)带手套抡大锤进行检修作业。

(五十二)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在转动设备上作业。(五十三)电气设备未按规定接地或接零。

(五十四)电焊工作业时着装不规范、护具不全。(五十五)直接将裸导线插入插座或挂在闸刀上用电。(五十六)手持物品上下垂直梯。(五十七)使用未包脚的梯子。(五十八)用嘴吹、手拉机床上的金属铁屑。(五十九)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戴手套。(六十)工作中打开的孔、洞没设围栏的。

(六十一)用砂轮的侧面磨削,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案例:“6.26”人身重伤事故

事件经过 :2012年6月26日,06时至18时,某厂物业中心水电班进行生活区5号变压器大修作业。16时50分物业中心水电班班长杨某,在进行生活区5号箱式变压器检修恢复送电作业时,在没有把4号变至5号变联络开关拉开的情况下,就打开了带电的5号变至4号变联络开关柜门,在清扫5号变至4号变联络开关引线触头绝缘子时,触碰了下端带电引线端子,导致人身触电重伤。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杨某擅自打开带电的5号变至4号变联络开关柜门,并进行清扫,严重违章作业。2.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杨某没有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为工作负责人在安全措施不可靠的情况下参与作业。

(2)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中没有监护人,安全措施不到位,高压开关内手车开关拉至“检修”位置时,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不应开启。

(3)工作票不规范,与现场设备实际情况不符,危险点分析不全面。(4)设备管理不到位,设备缺陷处理不及时,存在安全隐患。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自我防范意识淡薄,工作班成员安全互保不到位。

(6)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非生产单位作业管理不严,安全生产各级人员安全监督不到位。暴露的问题

1.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习惯性违章,自我防护能力差。2.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作业人员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3.在安全管理上对非生产单位作业重视程度不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

4.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和死角,规章制度不完善,不重视非生产单位安全工作,对非生产单位两票管理存在问题。

5.设备管理不到位,重要设备缺陷长期得不得处理。防范措施

1.组织员工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2.加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力度,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

4.加强非生产单位作业安全管理,对非生产单位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并贯彻、执行。

5.严格执行《较大型作业、操作各级领导到位管理制度》,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6.《开展危险点分析和管控工作》,对带电作业、危险性较大作业要有施工方案,做好防范措施。

习惯性违章案例:随意作业,擅自操作,导致误操作事故

【举例]某局近年来三次发生人负责任的带地线合开关误操作事故。共同原因是作业人负不认真执行“两票”,随意作业,擅自操作。

[纠正方法]教育职工认真遵守安全规程,严格执行“两票”,杜绝随意作业、擅自操作行为。

习惯性违章案例

随意在楼板或建筑物结构上打孔

【举例】有的作业人员为图方便,未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随意在楼板或建筑物结构上打孔。【纠正方法】应讲清楚:楼板或建筑物结构必须保持完整和稳固,才能起到支撑的作用。随意在楼板或建筑物结构上打孔既不美观,又会妨碍其稳固性。对不经批准,随意在楼板或建筑物结构上打孔的应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罚。当年的桓仁厂 就发生类似事故,在地面打孔,造成0022开关跳闸。

.不带工作票盲目作业

[举例]一次,在清扫10kV配电变压器台时,工作负责人不带已签发的工作票进入现场,不验电就在高压母线上挂了一组短路接地线,又手拿抹布,从高压侧登上去,双手挥着变压器高压倒A、B相套管,使前胸起火,从1.9m高的变压器台上摔下。

[纠正方法]应明确:工作票是电气作业的行动指南,也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措施。在作业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宣读工作票及安全措施,并按工作票的要求进行作业。对不带工作票即展开工作的,工人有权拒绝作业。.非指挥人员进行指挥

【举例]某起重班在卸平车上的箱体时,吊钩碰到上层箱体的边缘,只好重新捆绑。这时,一名工人来到吊车前,见大家正在忙活,便跳上平车,连喊带比划,指挥司机继续绷绳。结果,发生溜绳,箱体被甩下来,他也随箱体摔到地面。

【纠正方法】应讲清非指挥人员进行指挥存在的危险。非指挥人员严禁指挥。对非指挥人员进行指挥的,应立即劝阻并给予相应处罚。

管理性违章主要表现: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违章。例如,公司二级单位和班组有的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或者虽有但缺乏具体可行的保证措施;或虽有目标和保证措施,但只停留在口头、纸面上没落到实处。

2、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例如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只履行一部分。各级各岗位、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安全工作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或虽有责任制但贯彻执行不力,形同虚设。

3、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违章。公司虽有安全监督部门,但人员配备不齐,或者配备的人员素质低。二级单位和班组不设专兼职安全员,或有但不履行职责。

4、安全例会管理工作违章。例如,不按时召开安全分析会,班组不组织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不召开班前会,班后会等。

5、规程制度违章。例如,企业制度的规程制度标准,不履行报批手续,不及时将规程制度发到岗位。

6、“两票三制”管理违章。有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或者把关不严。

7、“两措”管理违章。没有制定两措计划,两措费用得不到落实,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或重大缺陷时,未及时制订防止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措施。

8、设备缺陷管理违章。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不落实,记录不全,设备分工有死角。

9、发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违章。发承包工程不签订合同,在发包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10、反违章工作管理违章。公司、二级单位未设立违章曝光栏,未建立违章档案和处罚记录。

11、安全工器具管理违章。对安全工器具试验、检测、维护不及时,使之处于失灵状态。

12、安全性评价管理违章。对安全性评价查出的问题,未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的。

13、事故调查与处理违章。对不安全事件的处理,没有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要求,并实行闭环管理等。

14、教育培训管理违章。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系统,没有培训计划,新入厂人员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并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的。

15、职业卫生管理违章。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和管理违反有关规定,未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跟踪治疗等。

16、消防管理违章。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各岗位、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消防职责和消防责任人不明确,未制订火险预案及人员疏散方案等。

17技术监督管理违章。监督岗位责任不明确,各类档案未建立,继电保护设备未入网等。2009年2月9日21时,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发生火灾。在救援过程中一名消防队员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383万元。整个大楼预算是50亿元,于2005年5月动工。

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1.建设单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大型烟花焰火燃放活动;2.施工单位大量使用不合格保温板,并配合建设单位违反燃放烟花爆竹;3.监理单位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不合格保温板监理不力;

4.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工程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监管不力。

本次事故有7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44名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典型的管理性违章所致。

领导干部在现场发现工人违章不及时纠正

【举例】某单位领导在现场巡视时,发现一名工人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没有立即纠正,而是返回办公室后给安监部门打电话,让安监部门前去处理。安监人员赶赴现场途中,那名工人不慎从高处坠落致伤。

【纠正方法】严肃指出:领导干部除了带头遵章之外,发现违章要及时制止并纠正。安全工作(纠正习惯性违章)人人有责,不只是安监一个部门的事。反习惯性违章没有旁观者和局外人。领导干部发现习惯性违章行为不制止本身就是违章。

在热力机械安规中3.1.4条规定:‘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部分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部分。如发现有违反本部分,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常见的装置性违章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2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4焊把或电焊机一、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5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6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7临时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8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

9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10配电盘未设接地线。

11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未设防护罩。2004年8月2日,新疆某农场35KV变电站,因装置性违章导致避雷线烧断搭落在400V架空高压线上,造成高压线短路,进而使烧断的零线和相线坠落在地面,造成经过该地面的行人触电身亡。

直接原因就是线路存在严重的装置性违章。

指挥性违章主要表现:

1、工作前不宣读工作票,没有现场交代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

2、需要两人以上从事的工作只安排一人单独进行。

3、起重现场不按规定设专人指挥,手势不符合规定,违章指挥。

4、强令驾驶员超越行驶区域、绕道办私事、超速行驶等

5、使用过期动火票,指挥施工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的。

6、动火前不进行安全教育,不落实、确认安全措施。

7、进入有限空间、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停业不办理作业票。

8、对上级部门查出的危害运行的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强令员工继续进行作业。

9、不按上级部门的规定、制度、以及特殊天气、特殊时段下的安全要求组织生产。

10、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11、指派无操作证的员工到特殊岗位顶岗。

12、指派不具备上岗条件或技能差的员工单独项岗。

13、不按规定组织安全阀的校验、维护、保养。

14、不请示、不汇报、私自改变工艺运行模式。

15、签发的工作内容与实际不符。

16、强令妇工从事禁忌作业。

17、不定期组织员工生产会议、技术培训。

18、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

案例:某厂电气主任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未办理工作票,导致一检修人员触电死亡。

事故经过:1月30日,某厂进行110kV母线清扫,115开关换油工作。电气主任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决定清扫115-4刀闸,不仅未办理工作票,而且错将梯子移至带电的114-4刀闸处,同时摘掉114-4刀闸处的“止步,高压危险”警示牌。检修工到现场后,也未核对刀闸的编号,登上带电刀闸,电弧烧伤致死。原因及暴露的问题:

1、领导严重违章指挥,擅自决定扩大作业范围;

2、严重违章,扩大工作范围不重新办理工作票;

3、电气主任擅自摘掉警示牌;

4、检修工未核对刀闸的编号。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知识点:

1、作业中,不得扩大工作范围。若需要扩大工作范围,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2、除运行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摘除安全警示牌。制度规定:

1、安规(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第5.3.11条款:在工作票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若无需变更安全措施范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在原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应填用新的工作票。

2、安规(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第5.5.2条款: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3、安规(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第5.4.5条款:工作班成员安全责任

a)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b)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和实施现场安全措施; c)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三、习惯性违章考核标准

发生下列违章行为,必须离岗培训,离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周,试用时间不得少于三周,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年内发生第二次离岗培训者,按待岗处理。

(一)造成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三)造成严重人身未遂事件。

(四)其它性质严重的违章。

习惯性违章及导致的后果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

扣罚全公司员工3个月绩效奖金,事故部门员工6个月绩效奖金。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2、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罚

扣罚全公司员工2个月绩效奖金,事故部门员工4个月绩效奖金。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3、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扣罚全公司员工2个月绩效奖金,事故部门员工4个月绩效奖金。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4、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扣罚全公司员工1个月绩效奖金,事故部门员工2个月绩效奖金。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5、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的处罚。

扣罚事故责任部门班组员工1个月绩效奖金,扣罚其他班组半个月绩效奖金。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本部门一次事故造成两人重伤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人身重伤事故,比照人身死亡相关条款处罚。

6、发生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扣罚事故责任部门班组员工1个月绩效奖金,扣罚其他班组半个月绩效奖金。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7、一般设备责任性事故

事故责任部门班组员工扣罚1个月绩效奖金,扣罚其他班组半个月绩效奖金。重复发生,加倍处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对主要责任者加扣2个月绩效奖金。对次要责任者加扣1个月绩效奖金。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及专责加扣1个月绩效奖金;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领导及专责、分管副总工的处罚,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由公司研究决定扣罚数额。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8、一般非责任设备事故处罚按责任性一类障碍标准执行。

9、一类障碍

责任性设备一类障碍,每发生一次,责任部门班组扣罚半个月绩效奖金。对障碍责任人的处罚:对主要责任者加扣1个月绩效奖金。次要责任者加扣半个月绩效奖金。非责任设备一类障碍:按责任性设备一类障碍减半处罚。

10、人身轻伤事故 伤害他人的,发生轻伤扣罚责任者2个月绩效奖金,扣罚责任人所在部门班组半个月绩效奖金。伤害自己的,发生轻伤扣罚责任者2个月绩效奖金,扣罚责任者所在部门班组半个月绩效奖金。内重复发生的加倍扣罚。

11、事故未遂

重大事故未遂扣罚主要责任者1个月绩效奖金,扣罚次要责任者半个月绩效奖金,扣罚责任部门班组20%月绩效奖金。一般事故未遂扣罚主要责任者半个月绩效奖金,扣罚次要责任者月绩效奖金25%,扣罚责任部门班组20%月绩效奖金。内重复发生的加倍扣罚。

12、二类障碍

主要责任者扣罚300元;次要责任者扣罚200元;内重复发生的加倍扣罚。

13、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扣罚当事人200元,扣罚当事人所在部门200元。工作负责人不制止的扣罚200元;在场的班长或安全员不制止的扣罚100元;在场的部门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含安全专责)不制止的扣罚200元;在场的公司领导不制止的扣罚500元。

四、反习惯性违章实施管理制度部分内容

第一条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规程及相关规程,长期反复发生的具有排它性的作业行为。

第二条 为深入开展公司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提高各级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严肃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4.反违章要反习惯性违章 篇四

习惯性违章作业,就是指那些违反安全规程或有章不循,坚持、固守不良作业方式和工作习惯的行为。违章作业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盲目行为,因而对安全生产危害极大。

一、习惯性违章的特点

1.顽固性

习惯性违章是受一定的心理支配的,具有顽固性、多发性的特点。如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紧下颌带这条规定已经讲了多少年,但实际上部有一部分员工有章不循,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戴好安全帽。1998年,笔者所在的尼龙厂一名员工在查找管线的漏点时因为没有系安全帽的下颌带而使安全帽先落下来,头部失去保护而被附近管线铁皮刮伤,缝了十几针。事实证明,要改变或消除受心理支配的不良习惯并非易事,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

2.继承性

有些员工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并不是自己发明的,而是从一些老师傅身上“学”、“传”下来的。当他们看到一些教师傅违章作业既省力,又没出事故,也就盲目效仿。这样就把不良的违章作业习惯传给了下一代,从而导致某些违章作业的不良习惯代代相传。

3.排它性

有习惯性违章的员工固守不良的传统做法,总认为自己的习惯性工作方式“管用”、“省力”,而不愿意接受新的工艺和操作方式,即使是被动参加过培训,但还是“旧习不改”。

二、习惯性违章的心理状态

人的行为总是受思想活动支配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也必然与错误的思想活动有关。从事故分析可以看出,习惯性违章的人大多存有以下心理状态。

1.缺乏安全知识,不知不觉违章

对正在进行的工作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根本不了解或一知半解,工作起来凭本能、热情和习惯。对用生命和血的教训换来的安全操作规程知之甚少,因而出事的可能性就大。

2.贪图安逸

在工作中不求上进,缺乏积极性,平时不注意学习,技术水平一般,自我保护意识差。与其他人一起工作还可以,一旦自己独立工作,哪怕是从事简单的工作,都有可能发生事故。

3.侥幸心理

明知某种做法属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不良后果或事故,但自认为并非每次违章作业都会发生事故,以前也这样做过都没有出问题,这次也不会出事。于是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铤而走险,一旦环境、设备和人员发生变化,就很可能引发事故。

4.自以为是

总认为自己有经验、有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相信不良的传统成习惯做法。对未造成事故的习惯性违章经历非但不以为耻,反而引以为荣,在人前吹嘘,甚至争强好胜,不顾后果地蛮干、胡干,对别人的劝告置若罔闻。这种违章一旦发生事故,必然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三、克服习惯性违章的方法

1.找出违章现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总方针,是反习惯性违章的基本准则。2004年初,尼龙厂在全厂8大装置、2个辅助车间、5个科室范围内进行关于习惯性违章行为的调查,发现80多项习惯性违章现象。尼龙厂将整理出来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及时公布,组织员工学习,并纳入安全专项考核细则中,加大考核力度,发现习惯性违章行为及时劝阻教育并处罚。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行为制定出防范措施,定期整改。通过

了解、摸清习惯性违章的根源,提前做出防范措施,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了不必要的事故损失。

2.大力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

5.反违章工作机制 篇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杜绝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反违章工作力度,切实保护职工生命与健康,保证局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河北省农电现场安全督察检查制度》、《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考核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有关规程、规定、制度,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包括多经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第二章

违章行为

第四条

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违章分三种类型:管理违章、行为违章、装臵违章。

第五条 违章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管理违章:是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制定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违章行为的归类: 1、未及时落实国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网公司及上级供电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2、未按要求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3、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反措要求;

4、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电力公司行业标准;

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

6、没有更改设计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7、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制度采取管理措施;

8、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9、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0、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11、违章使用临时工;

12、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二、行为违章:是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规定、制度及措施,违反国家及行业技术规程、条例以及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等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的规定而进行的设计,也属于一种违章行为,归为此类)。行为违章主要表现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行为归类、不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指挥;

2、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

3、组织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

4、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5、对各种违章现场不制止、不考核;

6、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7、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

(二)违章作业行为归类 <一>组织措施与三票的填写、执行

1、作业前未按规定提前勘查施工现场并填写勘查记录;

2、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3、无票工作或无票操作者,《安规》规定除外;

4、冒用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批准操作票或许可工作票,未造成事故;

5、工作票签发和许可漏项,安全措施不全,错画示意图;

6、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7、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8、签发、受理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

9、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交代现场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或未现场检查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0、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不交待清楚工作地点和保留的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即履行许可工作手续;

11、工作票未终结或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即对设备送电;

12、不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

13、不执行作业安全措施票。操作、施工无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及未进行危险点分析者;

14、不执行安全规程或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盲目指挥;

15、在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或擅自离去,使工作或施工现场失去监护及监护不到位;

16、工作准备不充分延误了工作时间。<二>违规倒闸操作

1、倒闸操作前未核对倒闸编号和名称;

2、电气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

3、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

4、倒闸操作不执行 “唱票复诵制”,不认真执行操作步骤;

5、未准备好安全工器具就进行操作者、倒闸操作不正确使用绝缘手套;

6、单人进行操作;

7、停电操作时不验电就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三>现场安全措施

1、正常检修、施工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漏项,任意拆除或变更安全措施;

2、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宣读工作票,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就开工;

3、电气作业不停电或停电后不验电、不挂地线就进行作业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等后果;

4、使用未经试验或试验合格期已过、无合格证标签的安全工器具;

5、施工现场的孔、洞、沟未设安全围栏;

6、施工现场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7、交通要道施工不按规定双向设臵警示标志,未设专人看守;

8、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9、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10、部分停电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且无监护人;

11、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2、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或未短接;

13、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现场即拆除地线;

14、临时工作及事故抢修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

15、高空作业区域地面不设围栏、发生高空落物、冬季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6、人工立杆不按规定使用抱杆,无专人统一指挥;

17、撤杆撤线不按规定要求做必要的检查,未加设临时拉线或晃绳;

18、放、撤线邻近或跨越带电线路未使用绝缘牵引绳;

19、擅自变动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20、施工现场未按完工后规定清理场地。

<四>工作现场个人违章行为

1、在施工时,未得到许可即开始工作;

2、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3、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

4、在没有装设遮栏的平台或脚手架上工作不系安全带;

5、高空作业中无保护移位;倚坐在高空平台栏杆上;在高空无栏杆的构架上直立行走;

6、高空作业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7、梯子登高无专人扶守,未采取防滑、限高措施;

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

9、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0、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

11、工作人员误登电气设备、误动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

12、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13、工作人员在未办理工作许可前跨越安全遮栏工作;

14、擅自拆除挪动安全警戒装臵者、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归类

1、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从事检修工作不穿工作服;

2、进入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拖鞋、露趾凉鞋,女同志穿裙子、高跟鞋;

3、从事检修、维护、运行工作时不按规定着装,将衣服袖子卷起或将衣服敞开;

4、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

5、酒后上班或酒后作业者、冒险作业。

三、装臵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装臵、设施、环境、安全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装臵性违章的归类:

1、安全防护装臵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臵、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11、运行设备设计、安装不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第六条 根据违章可能造成的后果,违章分为三级违章、二级违章和一级违章。

三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不直接造成危害的不安全现象。二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有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严重、性质恶劣的不安全现象。

一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并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不安全现象。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七条

凡进入各生产现场、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均有制止违章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凡发生违章行为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对策。

第九条

发生一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200-4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0-2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条

发生二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100-2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发生三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50-1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第十二条

各类典型违章现象详见“青县电力局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附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未在“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中列举的其它违章行为,按本规定第六条关于违章等级的规定,参照“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认定和考核。

第十三条 对局及上级通报的违章现象没有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导致重复发生的,按相应考核标准的2至5倍进行考核。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具体考核情况由安监部负责实施,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考核与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安监部负责解释。

附表:

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 第一部分:一级违章

发生一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200-4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0-2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一、一级行为违章

1、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臵。

2、脚扣登杆全过程不系安全带、登杆前不检查杆根状况、登高工具。

3、约时停、送电。

4、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5、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臵,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6、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臵,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7、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8、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10、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11、在电容器上检修时,未将电容器放电并接地或电缆试验结束,未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

12、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13、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14、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15、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

16、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17、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18、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19、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0、在无人监护情况下进行电气检修、试验。

21、不采取安全措施在带电线路下方穿越放线。

22、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23、立起电杆后,未等回填土分层夯实就撤除立杆设备和临时拉线并登杆作业。

24、撤杆撤线不按规定要求做必要的检查,未加设临时拉线或晃绳。

25、立杆、紧线、放线等大型作业时无统一口令,无专人统一指挥。

26、跨线路工作未在跨越点挂接线。

27、工作票未终结或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即对设备送电。

28、临时工作及事故抢修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

39、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就提前拆除接地线。30、继电保护自动装臵未经许可退出运行。

31、设备区内人员工作无人监护。

32、部分停电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且无监护人。

33、设备巡视不认真,重要缺陷未及时发现、发现后不登记,消除缺陷后无记录。

34、施工单位新增容或变更迁移10KV配变,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一次性验收不合格,存有安全隐患的。

35、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36、签发、受理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

37、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

38、氧气瓶、乙炔瓶放臵不当或相互间的距离不够,工作中使用的乙炔瓶离焊接点10米以内。

39、非工作人员进入变电站、高压室、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制止。二、一级装臵违章

1、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2、高压配电装臵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

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4、电气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臵固定遮(围)栏。

5、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臵,或制动装臵失灵、不灵敏。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三、一级管理违章

1、干预值班调度、运行人员操作。

2、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3、在发生事故时,不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

4、未按规定设臵安全监督机构和配臵安全员。

5、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6、无计划施工。第二部分:二级违章

发生二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100-2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一、二级行为违章

1、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臵围栏。

3、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5、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6、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7、从事检修工作、电气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验电、更换高压熔断器,不穿工作服、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8、防误闭锁装臵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9、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10、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布臵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施。

11、擅自改变已设臵的安全措施。

12、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13、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4、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

15、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

16、继电保护进行开关传动试验未通知运行人员、现场检修人员。

17、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

18、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19、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20、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21、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22、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23、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24、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

25、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26、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7、登杆前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

28、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9、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30、值班期间脱岗。

31、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

32、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33、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

34、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

35、全部检修工作结束时,不检查验收就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

36、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中临时加入的工作班成员,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就允许参加工作。

37、检修工作中途换人,所换人员不熟悉检修内容和工作范围。

38、作业前不勘察施工现场并填写勘查记录,不提前进行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或现场勘察与实际不符。

39、操作人不等监护人发令就先操作、监护人与操作人员颠倒,或一起操作,失去监护。40、施工时临时的用电线路电线老化、私拉乱接。

41、现场安全措施与工作票填写不符。

42、冬季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43、吊车不按规定使用吊装带、吊装绳的。

44、装设接地线时身体与接地线绕在一起。

45、线路对树木和建筑物不符合行业技术规程所规定安全距离和对保护区内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未及时处理的。

46、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47、值班期间发现的异常不及时汇报、不做记录、不认真处理。

48、现场监护人未到位开始施工。

49、工作票、操作票、作业指导卡不签字确认。50、配变台区工作低压空开不断开、熔断器不取下。

51、砍伐树木不采取安全措施。二、二级装臵违章

1、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2、变电站无安防措施。

3、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4、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

一、不正确、不清晰。

5、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

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导通。

7、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8、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

9、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10、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11、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三、二级管理违章

1、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

2、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

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4、未按规定配臵现场安全防护装臵、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6、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7、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

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

9、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10、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11、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1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13、不落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调度计划。

14、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臵性缺陷。

15、施工作业没有安全施工措施或安全施工措施未按规定审批。

16、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措施和方案,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也没有书面签证。

17、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未按要求编制或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8、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9、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20、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

21、基建专业工地(队)未按规定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22、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23、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24、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25、未及时落实国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网公司及上级供电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三级违章

发生三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50-1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一、三级行为违章

1、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2、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3、特种作业人员未携带特种作业有效证件上岗。

4、工作时间超过有效时间不办理延期手续,重复办理延期。

5、未使用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指导卡。

6、高空作业不使用传递绳,随便抛掷物品或工具。

7、工作票所列人员以外的人员参加工作。

8、各级生产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到岗到位职责。

9、在放、撤线穿越公路不设警示牌或没专人看护。

10、进出高压室不随手将门关好。

11、不认真检查车辆情况,不按规定的周期保养好车辆。

12、私自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

13、使用后的安全工器具不妥善保管。

14、高空作业接打手机。

15、在生产场所流动吸烟和施工时吸烟的。

16、私自挪用消防器材。

17、安全工器具、消防器材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者损坏不能用的。

18、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

19、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日活动,或活动无记录。20、未按规定上报各种安全报表。

21、《安规》考试实行百分制,80分为及格,未按规定参加《安规》等规程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

22、安全工器具未按规定时间送检。

23、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

24、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25、指导卡确认项执行后未确认。

26、需拉开线路刀闸或开关停电施工,操作后无人看守。

27、微机五防图与设备实际状况不符。

28、作业现场接地线管理表未使用或使用不正确。

29、施工中使用的工器具标识不全,或使用超实验周期的工器具。30、现场未认真执行红、黄马甲。二、三级装臵违章

1、待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2、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臵验电接地环。三、三级管理违章

1、班组安全活动流于形式,走过场。

2、学习事故通报不认真,对通报的事故经过和应吸取的教训不清楚。

6.反违章管理总结 篇六

良好的安全环境是企业搞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同时也是企业创造最佳效益的保证。支公司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及省、分电力公司的一系列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定不移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了输配变电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了城乡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用电。截止 11月30日 支公司实现安全生产5577天。

一、强化安全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

2008年是反违章管理年,是开展“无违章班组”、实施“平安创建”的一年。结合“四无”创建,年初支公司经理在全面安排全年安全工作的基础上,与各分管经理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创建“四无”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各分管经理与股室、股室与班组、班组与班员层层签订责任书;安培股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了“四不伤害”和防止人身伤害责任书的签订。通过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做到了安全生产一级向一级负责,从而激发了职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为全员全方位抓好安全工作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形成了安全生产分级负责,逐级控制,责任到人的良好格局。

二、安全日活动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组织情况。

根据省、分公司通知要求,支公司下发了《霍州供电支公司安全日活动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霍供安[2008]139号文),成立了以支公司经理、书记为组长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4个督察小组,含盖支公司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生产、农电、供电、多经,各分管领导负责对各自督察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同时根据分公司《关于认真执行“个人危险因素控制措施卡”的通知》加大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各级督察人员填写监督卡188份;对18个班组进行了检查,对188个工作现场,进行了检查指导,对检查发现和政府督办的安全隐患进行了认真的排查和整治。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围绕安全监督与保障工作、电网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设备与生产安全管理、供电安全管理、农电安全管理、基建(多经)安全以及人身安全、迎峰度冬、安全教育、交通消防等展开全面的排查。

2、安全隐患具体排查情况。

(1)树木类:共计 202 处;其中35、10KV共计202处;

(2)违章建筑类:共计37处;其中35、10KV37处。

(3)设备类:共计55处;其中变电设备 12处;输配电设备3处; 低压设备40处;

(4)供电安全(用户设备):共计40处。

(5)证照不全类:593 处。

(6)政府责令停止供电类:6处。

(7)政府督办类:源头小学、义城小学、405线路

(8)其他类:

(9)总计 923处。

为了把设备消缺落实到实出,结合安全性评价、安、反措工作,各股室认真组织落实,为设备的安全运行打牢了基础。

在整治隐患的同时把“电力设施保护 ”和“两清理”工作相互结合,积极和202个村签订了“共建平安通道协议”,力争做到整治后无隐患。

为保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了支公司电力设施领导组,积极和市政府协商成立“霍州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分3三个阶段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活动。瞄准目标、重点打击,营造氛围。

四、承发包工程的管理情况。严格按照分公司“承发包工程管理办法”,严格施工队的资质审查,三措的审核以及人员培训的把关,杜绝无施工三措、无安全培训、无安全技术交底开工。

(八)生产、大修、技改等作业现场防设备、防电网、防人身事故、防人员责任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新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启动各环节的情况,检查施工作业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情况,现场“三措”、安全设施及作业环境情况,文明现场施工开展情况。

三、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创建平安电力企业

利用SG 186安全管理系统,进行学习计划布置,推出新的知识,开展专题讨论,引导大家谈思想、谈观点、谈体会,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2、利用企业黑板报、墙报、宣传栏等舆论工具,定期登载有关学习知识,通报企业内部安全学习情况,每月通报表扬“阳光评”、“平安创建”,对获奖人员给予披红带花并在宣传栏给予张贴。

3、组织读书竞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学习成果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引导职工参加学习的兴趣,为员工岗位成才搭建平台。

4、6月份组织开展了“迎奥运、庆七一”安全知识竞赛,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

5、9月结合学习型班组创建,为了进一步提高支公司班组长以上的安全管理水平,支公司进行了“学习型班组、员工”的知识讲座,到洪洞参观学习型班组开展情况,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为提高现代化管理打下基础。

6、9月4日 霍州供电支公司开展了“员工讲坛”,使员工安全培训制度作到了日常化,鼓励全员参与,员工每参加一次培训,按照要求完成作业,奖励30元,讲课人员每上一课奖励100元,倡导人人作课件,人人当老师的理念,为员工搭架好展现自己能力的平台。,7、、10月份结合“安全日及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支公司按照“三查六防”积

极排查供用电隐患,重点把隐患整治作好,为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8、11月20日,支公司开展了送学到班组的活动,党支部、工会牵头安培股配合,为每人购置了《安规》《特别关注》杂志,汇集安全日活动学习文件,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流程,到每个班组进行培训,全局执行“个人危险因素控制卡”320份。

四、反违章工作和安全作业环境治理

为保证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支公司坚持“违章就是事故”的原则,按照“四无”创建办法,根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到位标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在支公司积极推广安全工作“四化”管理,即: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责任化;在工作现场按照《安全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规范人员行为,从细节上、从人员行为上杜绝违章发生。发现违章严格按照分公司《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进行处罚、曝光。

在安全作业环境治理方面,我们重点抓了:

1、对新投、增容变电站的安全警示标志牌、设备编号、安全用具进行了整治;结合农电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活动,对支公司双回路杆塔,10kV线路及低压线路标志标识进行了规范。

2、对安全工器具进行了定期试验,对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均贴了安全标签。

3、协助办公室对交通车辆进行了检查,杜绝了病车上路,保证了交通安全。

4、对主网生产设备、增容改造、变电站电缆封堵、站容站貌等进行了改造,为安全生产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7.反习惯性违章 篇七

怎样变“反习惯性违章” 怎样变“反习惯性违章”为“习惯性反违章”习惯性反违章”
“除隐患、反三违、保安全”群众战争的核心是责任,体现在不折不扣地执行操作规程。但是,一个新的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向旧的习惯势力作斗争,扭转低水准,狠反老毛病,横扫坏作风,为塑造新的企业文化、贯彻新的管理制度打好思想基础。

1.注意“老经验”中的隐性违章。“老经验”是人们在日常生产、工作中,经常采用 自己长期形成的操作模式进行作业,没有发生意外,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但细究之有 的“老经验”却存在违章因素。如不停机直接擦洗或检查设备;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时不佩 戴必要的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劳保不全; 米左右的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2 员工带手机、打手机等。“老经验”中的违章成分危害很大。其一,它是一种麻醉剂。由于大家以为它是一些 不起眼的“小事”,因此习以为常,熟视无睹。由于“老经验”只要不出问题,便没人追 究,久而久之,它极易松弛人们的警觉,使安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其二,它也是温柔的 杀手。平常含而不露,可当不小心触怒了它,便会露出狰狞面目,让人促不及防。隐性违章的“老经验”为何能长期存在?首先是操作者怕麻烦、图省事的心理在作怪。管理者的不负责任和迁就姑息也是主要原因。他们平时安排生产布置工作,只注重检查任 务完成情况,而不大关注完成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甚至发现违章现象时,常常 碍于面子或意识不到危险而睁只眼闭只眼。当然,对于“老经验”也不能一概否定,应进行具体分析,看看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已经过时,安全好用的继续坚持,存在隐患的坚决摒弃。钻井队员工 都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小处入手,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要消除侥幸心理和懒惰 作风,严格按“标准动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安全工作无小事,只有向各种违章现象 亮红灯,坚决查究并杜绝之,形成遵章守纪的好氛围,才能确保员工平安、生产安全。2.疲于应付的工作状态。基层都可能存在这样的员工:他们每天按时上班,却没有及 时完成工作;每天忙忙碌碌,却不愿尽职尽责。对他们来说,工作只是一种应付:上班要 应付、加班要应付、分派的工作要应付,工作检查更要应付,甚至就连睡觉时也要忙着应 付——想着怎样应付明天的工作。一年 365 天,一天 24 小时,一小时 60 分钟……在应付 中生活,与应付相伴,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而从不打算去认真、踏实地做好一件事,没 有奋斗目标,没有成就

感,终日心思惶惶,过着辛苦的生活。应付了事是员工缺乏责任心的一种表现,它实际上是工作中的失职。为什么现在各类 检查的含金量越来越低?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个别队应付检查人员用“摆平”思想来对 待,对于一些不符规范之处,稍作整改后自然获得通过。如果检查工作的人员也应付,或 者碍于情面不予指出,那么所有的工作就处于一种失控状态,容易给后面的工作埋下隐患,在涉及系统性和流程性工作时,如果前面的工作人员应付了事,则将对后续工作产生较大 的影响。

3.“差不多”导致差得多。在工作中,如果领导要求员工将手中的工作做细,往往有 些时候个别人嘴上不说,心里却想:“差不多就行了,何必那么认真呢”。“差不多”所 反映出来的认识不到标准的重要性、做事不认真、不负责任、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没有 更高目标的风气弥漫在基层的每一个角落。一个由许多人组成的单位是经不起连续差 1%的“差不多”的。由上到下传达一项任 务,如果一个人差 1%,下一个人又差 1%,这样下去,等到真正执行任务的人接到这项任 务的时候,恐怕这项任务已经变得面目全非了。同样,当由下向上传递一项建议的时候,每一层的人都抱着“传递得差不多就可以了”的心理,最后到最高层领导那里,你的建议 就可能变成了一项对你的惩罚措施。平时,你可能觉得自己做的和别人做的比起来差不多,以为那样就足够了,但你的上级心中有数,你的同事心中也有数,你一定会因为你的勤奋 或懒惰赢得或失去晋升的机会。你也会因为你态度的好坏而赢得或失去机会。4.将“反习惯性违章”变为“习惯性反违章 反违章”。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将“反习惯 反违章 性违章”升华为“习惯性反违章 反违章”。变“反习惯性违章”为“习惯性反违章 反违章”,实质上是 反违章 反违章 在行动上自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更加具体地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的方针。

习惯性反违章 反违章,表明在任何时候都不放松对员工的严格要求,在任何时候都提醒员工 反违章 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同时,切实反对和纠正身边的任何形式的违章。这样一来,“时刻 紧绷安全弦”便不是一句随随便便的口号


8.反违章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反违章管理力度,使反违章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必须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执行下级对上级的逐级负责制,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必须克服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的倾向。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反违章工作。

第五条 反违章工作一定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奖可罚。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国电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或事实细则。

反违章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反违章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也是长期的工作,因此,各单位都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的组成应包括单位领导、安监、生技、工会、劳资、教育、政工等部门。

第七条 反违章领导机构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事实细则、各类标准及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及其它问题。

3、定期或不定期地(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

4、讨论决定反违章的重大奖惩事宜。

第二章 违章的分类

第八条 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联系这个角度,违章可分为:

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指挥性违章----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4、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在落实国家、行业、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不能真正到位,不能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九条 从违章者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可分为:

1、偶然性违章----主要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所致。

2、习惯性违章---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犯安全工作规程的习惯。

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一般可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第一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要树立“爱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认清违章行为的危害,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并通过开展事故反思,违章行为暴光等方式,使职工认清违章行为的危害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经常发动员工,自上而下地查找违章行为的各种表现,分析违章原因,制定防止对策。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违章者的心理状态(见附录1),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监督。第十六条 各单位党、政、工、团要开展深入的政治思想与安全思想教育,结合单位内外的事故教训,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做到操作人、指挥人在思想深处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且使各级领导和职工明白:只有认真贯彻安全工作规程,养成遵章习惯,纠正违章,才能保护自己,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七条 各单位教育部门必须组织生产人员进行正确操作、正确维护设备的技术培训和安全作业以及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安全设施装置的安全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车间、班组要按照本办法违章分类及举例,结合自身实际,列出本车间、班组存在的违章行为的各种表现,组织职工分析学习,加强反违章教育。

第二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检查与监督要实行分层负责,每一层都有各自的责任。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而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将从严考核。

第二十条 凡发现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及管理性违章,班组(或车间、厂部)都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止对策。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生产的事故绝大多数是习惯性违章行为及严重性违章行为引起,对这些违章行为的查处是反违章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省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对公司系统各单位反违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安全生产领导,负责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一天内发现一个车间、工程队(处)的两个及以上班组有违章现象,或者某个车间、工程队(处)一段时间内违章行为频发,要分别对车间、工程队(处)主任(队长、处长)、副主任(副队长、副处长)、专工、安全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员等,要经常对本车间的违章行为进行查禁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班组(站)长、班组安全员,负责对本班组的违章行为进行查禁和考核,其工作对车间主任负责,并接受车间主任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员发现违章行为,都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安监、生技、施工、监察、工会、人劳、政工等部门人员要把反违章工作中的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当前日常反违章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反违章工作按分层负责、分层考核的办法,各个层次均要建立违章登记上报制度。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都要设立违章曝光栏,张贴违章者的违章情况,违反规程条款及对其违章行为的处理情况,并建立相应的职工违章档案。为保证对违章行为查处到位,各单位可设置职工安全考试合格证或其它安全工作证件,要求职工工作期间随身携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对安全防护装置进行专项检查,对装置性违章问题纳入整改和考核。反装置性违章应实行全过程管理,要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发生。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管理性违章问题纳入整改和考核。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应将对违章行为及反违章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一个重要部分,各单位都要制定对违章行为及反违章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及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开展反违章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因纠正、制止和抵制违章行为,从而避免了事故、障碍等的发生的要机遇重奖。

第三十三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即使没有产生后果,也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发生事故障碍等后果的,也给予重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处,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附录1;违章的主要表现

第一条 下列为作业性违章行为:

1、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3、着装不符合规定。

4、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5、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6、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7、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8、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9、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10、其它不符合“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

第二条 下列为装置性违章: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第三条 下列为指挥性违章行为: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或应办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而不办,即组织生产。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作业票。

4、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等。

5、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6、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7、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8、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9、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10、发布其它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规、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为管理性违章行为:

1、对国家、行业、国电公司、省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2、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

3、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

4、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5、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6、有章可循、或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知。

7、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

8、企业没有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或主要生产车间未设专职安全员。

9、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附录2:违章者心理状态现象

1、不信规程信经验,抱侥幸心理,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口头上承认按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事、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4、因急于完工,贪图省事,“快”的念头导致忘记安全,违反按规程。

5、因事先准备不足,仓促作业而违反按规程。

6、因配合不好、交代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7、因作业时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8、长期不良习惯做法,很难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时常违反安全规程。

9、因外部环境影响而违反安全规程。

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自我防护意识不强,不自觉的违反安全规程。

附录3 常见违章事例

一、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违章行为

1、作业性违章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

(3)电气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

(4)电气倒闸操作或电气设备检修,不执行监护制。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5)装设地线前,不验电。

(6)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7)设备检修,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线路停电检修,未按规定挂好接地线就开始工作或未按《安规》要求规范装设。

(9)电气设备停电作业,约时停送电:约时停电是指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按预先约定的计划停电时间或发现设备失去电压,而进行工作;约时送电是指不履行工作终结制度,由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员按预先约定的计划送电时间合闸送电。

(10)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1)在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12)线路凳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13)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4)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监护。

(15)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16)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带金属丝者)等进行测量。

(17)单人在屋外变电所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18)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

(19)使用金属电动工具时,外壳不接地。

(20)私拉乱扯低压线路。

2、装置性违章

(1)屋外(屋内)电气设备根据有关规程应设置固定遮(围)栏的没有设置,或遮栏门没有锁住,没有悬挂安全标志。

(2)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3)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4)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

(5)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6)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7)线路防护区未按规定砍伐修前树木。

(8)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9)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0)公用配变架、配电室未装设安全警告牌。

(11)地线、零线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联接方法。(12)电力设备外壳或构架未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及接地、接零混乱。

(13)低压电源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漏电保护器。

(14)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体部分裸露。

二、可能产生高空坠落事故的违章行为

1、作业性违章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的构架上。

(2)酒后登高作业。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5)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上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6)搭乘载货吊笼。

(7)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8)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9)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

(10)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

(11)绳索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2)凳杆前未认真检查杆基是否牢固、爬梯、脚钉是齐全完好。

(13)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4)不穿工作鞋进行登高作业。

2、装置性违章

(1)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2)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3)梯子端部无防滑措施,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子等。

(4)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5)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的临空面没有临时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完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事故的违章行为

1、作业性违章

(1)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2)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5)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6)上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匀、负荷转移。

(9)在起吊物件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放通过或停留。(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活动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行中将转运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5)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

(16)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未启动警告铃。

(17)用吊头、抓斗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8)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19)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0)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1)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非起重工指挥吊装、吊运。

(22)没有使用或不明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时戴手套等。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背心、短裤、裙子等。

(23)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解除有关能源。

2、装置性违章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合格。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8)电机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车床、钻床无保安装置。

二、防火、防爆、防毒

1、作业性违章

(1)未接受爆破作业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非合格的焊工从事焊接工作或无证进行相关的焊接工作。

(2)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

(3)无可靠措施起吊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

(4)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品,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5)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6)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和气割工作。在金属容器内施焊等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7)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8)水上工程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护措施。

(9)进入SF6开关室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等容器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且无防漏、防火的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它用,不定期检查试验。(15)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2、装置性违章

(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2)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志。

(3)氧气库、乙炔库、制氢站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通风不良。

(4)制氧站装设电源开关。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无防火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7)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

三、车辆驾驶性违章

1、无驾驶执照人员开车。

2、酒后开车或司机过于劳累后开车。

3、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4、司机在行车中与人谈开说笑或精神不集中。

5、司机在行车中挂手机。

四、管理性违章行为

1、新设备投运或设备改造、技改后,没有编制相关规程,致使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无章可循。

2、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3、新入场的生产人员,没有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

5、没有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

6、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7、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没有依法签定合同,或合同中未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8、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9、没有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10、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主设备、主保护、主要辅助设备异动通知超过24h)。

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行为,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真正落实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理念,体现对员工、家属的最大关爱,更好地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促进局、分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禁令。

第二条 本禁令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细化指导意见》,结合局、分公司实际制定,是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的细化和补充。

第三条 本禁令适用于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劳务工、承包商等。

第四条 本禁令虽然分板块制定,但并没有严格的界限,相关专业禁令在局、分公司通用。

第二章 油气勘探开发相关作业

第五条

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崩扣、不安装钳尾绳的B型大钳和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

第六条 严禁无人看管刹把或将刹把交给无司钻操作证人员操作;严禁司钻或副司钻不在旁指导时,实习副司钻 操作刹把。

第七条 严禁不停抽油机从事检维修作业。

第八条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高压阀门和含硫化氢油气井等危险设备和设施。

第九条 严禁试油、试气等措施作业不按程序进行验收;严禁测井、试油气等上井车辆作业不打掩木。

第十条 严禁测井现场装、卸放射源时不按规定封盖井口;严禁在雷电天气进行电缆射孔作业。

第十一条 严禁携带火种(手机)或穿戴非防静电服装进入火工品库房;严禁不释放静电进入气站。

第十二条 严禁不检测甲醇浓度或甲醇浓度超标进入甲醇泵房。

第十三条 严禁在无监护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沙漠、沼泽、森林、滩涂等特殊区域内作业。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进行海(水)上作业。

第三章 危险物品相关作业

第十五条 严禁在炸药存放点、包药点、炮点警戒区域内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

第十六条 严禁火工器材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监护人员擅离岗位。第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八条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第十九条 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第二十条 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直接进行收油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二十三条 严禁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进入油库,严禁直接使用塑料容器加注汽油或车辆未熄火加注油品。

第二十四条 严禁冒名顶替代签或未到现场就确认各种作业、工程票证。

第四章 交通运输相关作业

第二十五条 严禁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严禁200公里以上或单车乘员10人以上出车不执行长途派车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乘坐公务用车。第二十七条 严禁赴工区或在工区工作期间驾驶私家车辆或外单位车辆。

第二十八条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第二十九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第三十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第三十一条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第三十二条 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作业车辆。第三十三条 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第三十四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员、客货混装、搭载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工程建设和检维修相关作业

第三十五条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第三十六条 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第三十七条 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第三十八条 严禁使用未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第三十九条 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第六章 电气仪表相关作业

第四十条 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第四十三条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第四十四条 严禁作业前工作班全体成员不进行安全措施确认签字;严禁工作结束时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送电。

第七章 其他相关作业

第四十五条 严禁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天气时上罐、塔、平台等装置高处作业。

第四十六条 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高速运行时处理缠辊。第四十八条 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第四十九条 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禁令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违反禁令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禁令其他条款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三个月,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务工违反禁令的,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禁令造成严重后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随同作业人员离岗培训三个月,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二条 员工违反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解聘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禁令所提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第五十五条 本禁令中的“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乘坐公务用车”中的安全带是指机动车座位上配备的所有安全带,该项禁令的责任人为机动车驾驶员。

第五十六条 2009年5月4日印发的《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各专业安全生产禁令(试行)》(华北油发[2009]8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禁令由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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