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仓储业务管理办法

2024-08-23

金融仓储业务管理办法(共10篇)

1.金融仓储业务管理办法 篇一

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验收入库

第一条学校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实行先入库,后领用制度。

第二条送仓库的材料与《采购计划单》上所核准的内容不符或《采购计划单》未经核准时,应即时通知采购员处理,并通知主管。原则上非《采购计划单》上所核准或未核准的材料不予接受,如使用部门要收下该类材料时,仓库管理员应告知主管,并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料状况,并会签使用部门。

第三条收料数量超过《采购计划单》或“订购量”部分应予退回,但属买卖惯例,以重量或长度计算的材料,其超交量在5%(含)以下,由仓库管理员收料时在《入库单》备注栏注明超交数量,经请购部门主管同意后,始得收料,并通知采购员。

第四条交货数量未达订购数量时,以补足为原则,但经请购部门主管同意,可免补交。短交如要补足时,通知采购员联络供应商处理。

第五条紧急材料交货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始未收到《采购计划单》或《采购计划单》未盖有物资供应部印章时,仓库管理员应先洽询采购员确认无误后,始得依入库程序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第六条采购物资到达后,采购员必须凭由供应商填写的统一格式的送货原始凭证,由仓库管理员亲自验收并根据送货原始凭证上的物料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送货原始凭证上签名,根据点验结果及时如实填制《入库单》。经仓库管理员、采购员签字后的《入库单》一式三联复写,禁止分联填写:第一联由仓库留存作为《入库单》依据,第二联由采购员交财务作帐,第三联资产管理部存档。仓库管理员凭手续齐全的送货原始凭证(仓库联)和《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帐。

第二章仓库物资的保管

第七条仓库管理员必须加强仓库管理,保质、保量做好物资的收发任务和保管工作。把质量好的物资收进来并按请购的数量,缩短验收和配发时间,做到快收快发,及时地把物资发放到各领用部门。在保证需求、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加速对物资的利用。

第八条定期检查维修消防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根据储存物资的特点,做好“五无”——无霉烂变质,无损坏和丢失、无隐患、无杂物积尘、无老鼠,做好“六防”——防潮、防冻、防压、防腐、防火、防盗。

第九条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采取不同方式分别存放、预留通道,做到整齐、美观。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整齐明朗。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较小的用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定位编号。同类物资堆放,既要保证物资避免受各种损害,又要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有毒等物资,应指定专柜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条仓库管理员对库存、代保管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必须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详细设立材料实物保管帐(简称“仓库实物帐”)和实物登记卡,仓库实物帐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登记。同时,在每一材料存放显眼位置设置材料实物登记卡(物料卡),根据《入库单》和《领料(出库)单》等及时登记仓库实物帐和实物卡,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三章 发料领料

第十一条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坚持一盘点、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仓库管理员应负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物资出库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凭《领料(出库)单》发货,《领料(出库)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用数量、单价、及材料用途,并且必须有仓库管理员和领料人、领料部门负责人签字,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白条发货。

第十三条领用材料的授权级别:教职工领取材料,须持有所在部门和总务部门负责人的书面签字;对于较为重要或贵重的材料物品、工具及超费用领料,须有校领导的书面签字方可办理领料手续。聘任的轮换工领用材料,须有各部门负责人书面签字,不得事后补签。领料时须上述手续齐全后才能出库。如发现无签字批准的领料(出库)单或无批准的冒领、多领而造成学校损失的应由领料人和保管员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领料(出库)单》一式四联复写,禁止分联填写:第一联交留物品领用部门对帐,第二联随送货原始凭证交财务处报帐并作为成本核算依据,第三联为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第四联交由物资供应部电脑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各部门领用物料的计划,应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报物资供应部,临时补给物资必须提前三天报资产管理部,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为提高各部门领料工作的计划性及有利于加强仓库物资的管理,采取隔天发料办法,定为星期一、三、五,三天办理领料事宜,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凡领用物料,应立即作相应的记载。每一品种材料的数量及金额余额应做到随入随结,随出随结,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第十八条凡经常使用或体积较大须存于使用部门的,由使用部门填制“材料移转单”,向仓库办理移转(假出库)手续,并每周五下班前依实际用量填制《领料(出库)单》,经主管核签后送仓库冲转出帐。

第十九条领用工具类材料时,领用保管人应拿“工具保管记录卡”到仓库办理领用保管手续。

第四章 库房盘点

第二十条每月必须对库存的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院相关人员予以监盘,并由仓库管理员填制盘点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交财务,第三联交资产管理部。并将实物盘点数与仓库实物帐核对,如有损耗、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学校财务处核实,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方可作调帐销帐处理,以保证财务帐、仓库实物帐、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合,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每月月报表,汇总总表,盘点表需送总务处领导阅示。

第二十一条允许范围内的磅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可以上报,以便做到帐、卡、物、资金四一致。仓库管理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盘盈盘亏反映出仓库管理员的工作质量,力求做到不出现差错。对于仓库管理员过失造成的损失,应由有关人员赔偿;对于异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为及时反映库存物资数额,配合使用部门编好采购计划,以节约使用资金,仓库管理员应每月编制“库存物资余额表”,送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内,入库人员均须经过仓库管理员的同意,并经过登记之后,方可在仓库管理员的陪同下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吸烟,仓库管理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第二十四条仓库物资未经总务处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整套物资,一律不准拆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处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记帐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月报及时。

第二十六条仓库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名,由学校财务处门进行监交,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赔偿,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照价赔偿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出入库手续而造成物资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或帐物不符的,仓库管理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主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2.金融仓储业务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仓储物流,物流金融,仓单质押,金融创新,风险控制,经济效益,动态控制

0 引言

仓单质押, 作为一种延伸服务, 由传统储运业向现代物流业发展, 仓单质押与其他的金融产品相比, 具有借款期限短、风险低、质押物易变现、周转快等特点。虽然, 仓单质押业务可以让中小企业由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作媒介, 为中小企业提供监管服务, 然后将银行不太愿意接受的动产, 作为质押物给予贷款, 资金融通的桥梁架设起来了。但所有的融资模式, 都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仓单质押业务虽然风险相对较低, 但是低风险不等于没风险, 对于仓储物流企业, 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物流金融协同下仓储物流企业仓单质押业务存在风险

1.1 客户资信风险

客户资信风险, 指的是仓储物流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 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过程中。客户的业务量、业务能力及合法的商品来源、商品质量等很多方面, 对仓储物流企业来说都是潜在的风险。比如合法的商品来源, 如果客户的商品是走私的, 商品本身就存在着被罚没收的风险;同时, 如果货主企业对抵押的商品, 并不具备完全取得的资格, 那么抵押的商品就存在非法性;再者, 有些客户在滚动提取货物 (动产质押) 的过程中, “补坏提好”或者“用次充好”等质押物的质量风险, 以上情况都会带来极大的损失。

1.2 仓单风险

仓单是质押提货和贷款的凭证, 是物权证券, 也是有价证券, 但目前仓储物流企业所开具的仓单, 远远达不到规范。比如有的仓储物流企业, 甚至允许货主企业以入库单作质押凭证, 然后用提货单抵提货凭证。仓储物流企业将因为这些达不到规范的仓单, 而带来潜在的风险, 在经营仓单质押业务过程中。

1.3 质押物风险

1.3.1 质押物选择的风险

现有的商品品种很多, 但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 货物在储存期间, 随着时间的变化, 质量和价格可能变化。例如有些商品易腐烂、易受潮、易破碎, 化学和物理性质不稳定、价格波动大, 从而使得仓储物流企业承担了较大的质量风险;另外一些商品, 由于本身的物理、化学特性容易发生变化 (比如白酒挥发) , 造成质量的下降和数量的减少, 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因此, 如果选择不当, 质押商品的市场价格, 在质押期间大幅下降, 使企业产生赖债的动机, 出现企业贷款额高于质押物价值的现象, 从而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1.3.2 质押物价值评估的风险

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 融资企业可能会刻意虚报质押物的价值, 而作为第三方的物流企业, 对质押物在市场上的真正价值, 由于经验原因难以判断, 而且其价格变动趋势, 也不能准确预测, 这些都将给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带来风险。因此, 仓储物流企业, 一方面, 要全方面的调查融资企业, 从多个角度去了解质押物的真实价值。同时, 另一方面, 也要提高企业内部员工, 在价值评估方面的业务水平, 必要时可以针对相关人员, 在价值评估方面进行强化培训。

1.3.3 质押商品所用权的风险

向第三方物流企业交付质押物时, 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但要对货物进行验收, 还要对货物的所有权进行验收。因为, 仓单质押要求申请贷款的企业, 必须是自有所有权对仓储质押物, 才可以进行质押。如果, 申请贷款的企业把别人的货物或非法获得物进行质押, 或者对同一批次货物进行了多次重复抵押, 都势必对物流企业和银行都造成损失, 产生质押物落空的风险。目前,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接收质押物时, 对于货物验收还是相对简单的, 只要对货物的型号、数量、品名、有无质量问题等进行检验, 比较容易实现在技术操作方面;但对质押商品的所有权验收相对来说较难, 例如:曾经就有这样的物流企业接收了走私货物, 给申贷企业提供了贷款, 结果货物却被海关查没了的案例。

1.4 质押物监管风险

仓储物流企业, 仓单出具者企业, 其肩负着一种义务, 根据仓单无条件交付货物, 它承担质押货物损坏或丢失的风险。在质押商品的监管过程中, 很多仓储物流企业的信息系统尚不完善, 不能对质押商品的数量、种类、品种进行有效的监管, 做好防霉、防潮等安全保障, 在出入库的盘点、货损货差中出现监管漏洞, 这些不完善、漏洞都提供给质押人机会 (某些恶意的) , 造成未经仓储物流企业同意, 而将质物转移、挪用, 而造成损失的风险给仓单的持有人。

1.5 内部管理与操作风险

我国的仓储物流企业, 现在正处于发展的进程中向现代物流业, 许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了, 但信息化程度并没有跟上步伐, 还停留在人工作业阶段, 这种现状, 大大增加了, 内部人员作业和操作失误的机会, 形成管理和操作风险。

2 风险对策

2.1 客户资信风险对策

第三方物流企业, 要整合与建立银行和货主企业的信用, 客户资信风险与信用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三方物流企业, 作为联结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货主企业的服务平台, 需要整合和建立这些信用, 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第三方物流企业要与货主建立信用, 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主企业的代理人, 监管仓库中的质押物。银行信用的建立, 是基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实力, 因为银行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是建立在对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监管的信任, 以及仓单的真实有效性基础上, 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运用银行与货主企业都信任的关系,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 完成信用的整合。

同时,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选择客户时一定要谨慎, 重点考察客户的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 客户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能过高, 主营业务的增长率, 要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还要了解质押商品的合法性及来源, 进行货物所有权的验收, 检查相关文件、证明、手续是否齐全, 如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报关单、质检证明等, 以免出现质押物落空的现象。当客户企业动产质押过程 (滚动提取货物) 中, 第三方物流企业, 还应注重监管严格, 以免出现“用次充好”或者“补坏提好’的, 担负质量风险

2.2 仓单风险对策

仓单, 具备特殊的作用和功能, 仓单指的是仓储物流公司接收货主企业的商品后, 向企业开具的说明商品情况的存单。这种存单可以进行质押, 作为一种有价证券, 实现提高交易效率、资金融通、降低交易成本、辅助完成现货交易的功能。由于仓单质押业务开展过程中, 重要的法律凭证和依据是仓单, 因此仓单的风险, 以及它的管理问题, 是需要解决的最为紧迫的问题。虽然,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品种、件数、包装和标记、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仓储货物填发人、保险情况、填发时间和填发地点、仓储物的储存场所、损耗标准、仓储费、储存时间。但目前各家仓储物流公司使用的仓单, 还是形式很不统一, 自己设计的, 因此要科学的对仓单进行管理。

2.3 质押物风险对策

2.3.1 质押物选择风险的对策

由于质押物价值的变动, 将给物流企业带来极大风险, 因此在质押商品品种的选择上要严格控制。仓单质押业务我国目前开展的, 大部分都是一种动产质押, 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是, 质押能在一段时间内易于处置且保值的动产。因此, 物流企业应严格控制质押物的品种, 要求商品不易变质、易于保管等;同时, 应选择商品的价值不会出现很大波动的。例如:易损耗、性质不稳、流通性差、易变质、市场价格波动大、市场需求并不经常性的货物, 就不能被选为质押物。由于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原因, 目前的质押物大多局限于价格波动小、储存空间小、不易变质的商品, 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

今后, 随着仓单质押业务的不断开展、技术手段的进步和管理经验的不断积累, 质押物的品种和范围可酌情扩大。以后一些变现能力强、质量佳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作为质押物也可酌情考虑。

2.3.2 质押物价值评估风险的对策

由于对质押物在市场上的真正价值, 以及价格变动趋势, 物流企业不能准确评估及预测, 因此, 为预防仓库管理不当, 以及意外事故带来的货物发霉、货差货损等损失, 物流企业可以联合银行, 督促货主企业办理财产险, 以此来规避, 由于经验不足所造成的风险。同时, 物流企业为防止价格变动, 所造成的风险, 应设置质押物的价格警戒线, 加强监测质押物的价值变化, 当仓单价值出现变动, 并低于设置的价格警戒线时, 立即通知贷款银行, 并要求货主企业) 借款人,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弥补价值变化所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损失, 坚实捍卫它的权利。

2.3.3 质押商品所有权风险的对策

物流企业在验收货物所有权时, 必须确认申请贷款的企业是否完全拥有, 相关文件、证明、手续是否一应俱全, 避免接收非法商品或者重复质押商品, 以防范由于货物所有权所造成的风险。同时, 基于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 可能不是非常清楚, 因此在多数情况下,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 需要物流企业把关, 选择那些信誉好的企业。例如选择一些实力较为雄厚、信用较好、具有较强经营能力的货主企业。在判断申贷企业信誉是否良好过程中, 可以关注它的两大指标, 一个主营业务增长率, 另外一个是资产负债率。如果企业经营能力强, 则货主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率一般大于零;若企业还债能力较好, 经营较为稳健, 那么资产负债率一般情况在30%左右或以内, 企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 物流企业想要保证自身、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 关键的一步, 必须要重视质押商品所有权风险的防范。

2.4 质押物监管风险对策

对于质押物监管风险, 首先, 需要建立严格的仓单质押操作流程, 仓储物流企业, 要和货主企业签订仓储协议, 完备各项手续, 明确商品入库验收和养护要求, 严格按协议行使权利, 开具明确表明质押物已属抵押给银行的专用仓单;其次, 明确相关人员的权责, 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质押物的保险, 确保质押物出现损毁时, 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然后, 严格提货手续, 货主企业提货, 要在银行的监管下采取仓单提货;最后, 同时完善仓库的信息化建设, 因为, 信息化能降低操作的失误, 使得仓储物流企业与银行和客户之间, 信息共享与沟通更加高效, 并有效避免风险的出现。

2.5 内部管理与操作风险对策

企业的内部管理、员工的行为与素质, 决定着企业的成败, 内部的每个部门、每个员工, 都可能影响着企业的发展, 有可能带来风险。想要规避内部管理风险, 必须要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制度, 规范员工的行为,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提高员工的业务素养和业务水平, 以控制内部员工可能给团队带来的风险。

企业内部的操作风险, 需要加快仓储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这是一个优化管理和不断改善的过程。仓储企业信息化建设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客户、合作伙伴以及监管机构协同作业的信息化;另一是内部管理流程的信息化。协同作业的信息化, 能优化其服务体系和物流网络:内部信息化, 能优化“仓储物流”, 更好地完成内部的操作和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内部人员操作和作业的失误, 降低银行和仓储的风险, 提高同银行与客户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的效率, 方便银行对仓储的监管, 完善企业为客户提供的物流服务。

3 结束语

总之, 物流金融协同发展能帮助金融机构降低信贷风险, 扩大贷款规模, 有效开展中小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 在业务扩展服务上, 协助金融机构处置部分不良资产, 提升企业质押物评估、理财等顾问服务项目的水平;还能提升仓储物流企业资本运用的效率, 提升效益及业务能力;同时, 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给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丁娅婷.浅谈质押贷款的潜在风险及防范[J].金融与经济, 2000 (l2) :62.

[2]马士华, 林勇, 陈志祥.供应链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0.

3.仓储物资安全管理办法 篇三

仓储物资的安全管理

仓库是分公司物资的贮存基地,也是仓库职工的劳动场所,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防止各种事故发生,使分公司物资不受损失。为使分公司所有仓库的安全管理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仓储物资安全的基本要求

1)对物资的搬运,当单件重量(毛重)不超过30公斤时,可以采取手提,当单件重量为30公斤时,可采用扛抬,当单件重量超过100公斤时,应用车辆搬运或机械作业;

2)为确保人身安全,一般不采取使物资直接接触人身的操作方式,如背负,肩扛,手抱等;

3)对长型钢材,超过100公斤以上的,须用工具或机械作业,100公斤以下的可二人顺肩后抬,翻运钢轨时,不要以撬杆插入钢轨眼内以免脱手伤人;

4)桶装液体,单件超过35公斤的不要肩扛,须以绳索扛抬或手推车作业; 5)包装物资单件超过50公斤的,应有专人搭肩,并进行答应,扛者不答,搭者不松手;

6)危险品物资的作业,使用机械设备时,其荷载应降25%,使用人工作业时,应穿戴专用防护用具,作业场地、车辆等要有检查,清扫不留渣、残液,不得携带火种,不得敲打、撞击、滑滚,需轻拿轻放,防止产生火花,钢瓶盖不要对准面部,瓶盖必须拧紧;

库房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7)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破坏”的四防工作,库房内的物品要严格按照库房物品存放的要求进行堆放,保持整洁、通风和通道畅通,保证足够的防火通道宽度。

8)库房内严禁烟火和生火取暖,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烫斗等电热器具;

9)在油库、化工库等易燃易爆的场所,严禁吸烟,设有“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

10)严禁无关人员在气体、化工、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场所出入,因工作关系入库房内,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11)定期做好检查,检查危险(点)源是否处于在控状态,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12)认真执行库房门卫制度,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出入仓库,物资出库必须有出门证;

13)仓库人员下班前,应在库内外四周巡查一遍,并将仓库门窗关好,切断电源,大门加锁,钥匙存放妥当;并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库房安全。

14)仓库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单据凭证,防止丢失;

15)仓库人员要严格遵守仓库有关保密规定,并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16)节日期间,门窗均须粘贴封条,上班前须经过检验后再启封;

17)每年雨季之前和雨季之中,对库存物资要进行事前检查和期中轮番检查,对库房屋顶、屋檐、落水管、以及内外排水是否畅通,是否有漏雨、漏水等现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18)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易取处,并保证人人会用,不得任意挪动或挪作他用。

19)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扑救初期火灾的知识以及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

20)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日常安全工作由仓库管理员、兼职安全员负责开展。仓库定期安全检查工作由安监部、物资管理部主管、兼职安全员负责开展。

21)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22)物品入库前应当仔细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23)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物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24)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电气设计和安装的有关规定。25)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相应资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26)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禁烟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金融仓储业务管理办法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仓储设备管理,推进标准化库房建设,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速设备周转,避免设备积压,充分发挥设备效能,降低设备费用,更好地服务生产,特制定《煤矿机电设备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煤矿所属单位仓储设备管理。第二条 部门及人员职责。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设备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设备出入库、仓储、回收、修理、台帐及档案资料、报废及资产盘点等全过程综合管理。

第三条 仓储管理目标。设备完好率达到96%以上、事故率不能超过0.8%、设备待修率控制在3.3%以下。

第四条 仓储管理标准化。制度、设备储存管理、设备台帐管理、库容库貌等方面管理达到标准化。

第二章 仓储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仓储制度标准化。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验收入库管理制度》、《设备保管保养管理制度》、《设备发放管理制度》、《设备回收管理制度》、《设备修理管理制度》、《设备台帐管理制度》、《设备盘点管理制度》、《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库房起重工操作规程》及《仓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起重工岗位责任制》等,使仓储各项管理工作都有章可循。

第六条 设备储存管理标准化

1、设备验收入库。严格执行设备验收入库制度,并应做到三不入库,不合格的不入库、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入库、计划外或未经领导批准的不入库。

2、库存设备管理。入库设备应按设备类型及面貌分类分区摆放,凡是同类型的设备要集中存放,做到清点方便、成行成列、摆放整齐、标志清晰、方便进出;对无条件入库的大型设备,如矿井罐笼、箕斗、天轮、液压支架、掘进机、刮板输送机及带式输送机中间部分等设备,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摆放整齐,挂牌管理,并根据设备性质涂油防锈或上盖下垫,防止雨淋日晒,零部件丢失等防潮、防锈、防冻、防损坏等防护措施;对回收升井暂不能入库设备,露天存放不能超过一个月,存放期间也要做好临时防护措施;重要机械设备或各种电器设备一律入库管理,严禁露天存放。

3、库存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防止设备或零部件锈蚀、损坏和丢失,保证设备完好率不能低于96%。

4、库区存放的待修理设备,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要在设备升井一个月内组织修理验收入库,控制设备待修率在3.3%以下。严禁设备不修理拆卸当配件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拆卸使用时,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书面同意,但需在规定时间内恢复设备原貌,对暂不修理设备必须妥善保管;对矿井防治水、瓦斯区域治理设备,煤矿相关专业管理部室、本单位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设备选型和设备现场使用及地面修理工作。

5、库房设备发放。严格执行设备发放管理制度,且遵循“先进先发、先旧后新”的发放原则,保证仓储设备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加快周转,减少设备积压。

6、仓储设备盘点。每月月底前,仓储管理人员根据设备出入库单据,核对设备信息,掌握仓储各种设备储备情况及区队(车间)设备使用、备用及待修情况,并严格控制设备占用及备用,保证合理库存和使用;每季度末,仓储管理人员要对本单位不同资金渠道设备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包括在籍、使用、闲置、设备面貌、出租、外借等设备信息。对往来调剂出租设备必须建立单独设备台帐且租赁合同完善;无论何种资金渠道资产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借,经煤矿相关部室同意确需外借的必须完善租赁手续,确保资产完整,充分发挥其效能。

7、库存分析。每半年对库存设备进行分析,对库存存放超过6个月以上不用设备,要分清原因,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库存长期闲置不用设备,必须检修完好,及时上报煤矿调剂平台优先煤矿内部调剂;对暂无调剂意向设备,产权单位要妥善保管、定期保养,严禁拆卸或损坏设备,造成设备资产损失。

8、设备报废及处置。对损坏严重未到报废年限且设备失去使用价值或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详细分析并形成责任分析报告上报煤矿资产管理部门,由煤矿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现场鉴定、核实并确认无修复利用价值设备,按《煤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履行设备报废手续; 对已履行过报废手续的设备处置,产权单位按《煤矿报废物资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内容执行。

第七条 设备台帐管理标准化

1、根据入库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生产厂商等设备信息录入设备台帐,并逐台编号。库存设备变化时,设备台帐应及时调整,保证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物、地点、面貌一致的动态台帐管理。

2、完好入库设备资料必须齐全(如: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防爆合格证、验收资料、检测检验或检修资料等),应分类存档管理,大型固定设备和综采综掘设备必须做到一台一档管理。

第八条 库容库貌标准化

1、库房布局合理,库房利用率高,设备分类摆放整齐,消防设施及器材布置合理,悬挂整齐,各种标志清晰准确(地面标识线、设备标志牌、禁火、禁烟标志牌等)。

2、库容库貌整洁,道路畅通,做到“四净”:即地面净、墙壁净、门窗净、设备干净;“四无”:即无灰尘杂草、无蛛网、无积水、无污垢。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严格按《机电设备仓储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内容,做好本单位仓储设备管理,达到标准化库房建设标准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按时完成当月本单位仓储设备管理情况的自查及库存设备的盘点,并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度自查情况及库存设备盘点明细表以电子版格式上报上级机构设备科。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采用月度抽查与季度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级机构根据各单位月度上报的仓储设备管理自查情况及库存设备盘点情况,每月完成不少于6家单位的抽查,并记录备案;每季度末完成对所有矿井单位的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矿井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加强仓储设备基础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照仓储制度标准化要求,完善本单位仓储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或操作规程不健全,每缺一种,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制度不完善,缺乏操作性,每项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罚款;未按制度贯彻执行,设备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违规发放、台帐管理不规范,未做到帐、物、地点相符或设备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台的罚款;库容库貌达不到标准要求,设备未分类摆放或无明显标志,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类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类的罚款;库房达不到“四净”,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处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处的罚款。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区队(车间)设备使用、回收及修理的监督、检查、验收及考核。对井下回收升井设备或地面撤除设备应及时安排修理,未及时修理私自乱放或拆卸配件使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台的罚款;对暂不修理设备未按规定要求妥善保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台的罚款;对新设备或修理完好设备露天存放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台的罚款;对因私自拆卸配件或仓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提前报废的,按设备原值的两倍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对设备管理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本单位设备,经煤矿相关领导或相关业务部室同意后方可外借,须履行租赁手续,未履行租赁手续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台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单位月度库存设备盘点明细表且上报设备信息准确。未上报的,对责任单位一次处以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一次处以罚款500元;延迟上报,每延迟一天,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上报信息不准确或不全面,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台的罚款。

第十六条 上述对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一律由上级机构开具罚单执行。

5.社区金融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服务社区工作力度,更好地发挥社区金融中心“服务社区、立足社区”的经营理念,规范和加强齐齐哈尔市市区联社社区金融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金融服务中心是由齐齐哈尔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提出建立,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等三个行政区各街道联合,服务触角延伸至北三区各社区,皆在推动区域内社区金融服务、零售金融业务发展,服务于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即是建立 “家门口的银行”。

第三条 社区金融服务站统一规范标识,如“XX街道XX社区金融服务站”。

第四条 开展社区金融服务中心应遵循“服务社区、反哺社区、依托当地、便民惠民”的原则。

第五条 社区金融服务站自助服务开展过程中,日常小额现金业务所需资金由金融服务站站长自行提供,贷款业务出现信用风险由社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能分工

第六条 市区联社职责

(一)负责做好优化社区居民自助服务布局,布设金融服务终端,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针对社区当地居民不同的情况,制定信贷产品种类和政策以及贷款合同的起草;

(三)负责对社区金融服务中心及下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职责监督以及人事任免,必要时向社区金融服务中心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

(四)负责对社区金融服务中心上报的贷款业务进行审核与监督,更好的把控风险;

(五)听取与审查社区金融服务中心的工作报告。第七条 社区金融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管理齐齐哈尔市区内社区金融服务站,为社区金融服务站提供支持;

(二)负责组织、管理社区零售贷款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我社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制定零售信贷业务发展策略,创建营销体系,并确保策略的实施;

(四)负责检查、考核全行零售贷款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综合分析业务发展趋势,及时纠正偏差;

(五)负责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个人贷款和微小企业贷款的前期调查、审查等日常事务类工作;

(七)完成市区联社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金融服务车管理细则

(一)社区客户经理如区域内居民有贷款需求时,社区客户经理应向经理申请用车,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车辆;

(二)金融服务车的钥匙由专人保管,使用时下发;

(三)驾驶金融服务车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无证驾驶、超速驾驶等行为;

(四)社区客户经理未得经理同意不得私自使用金融服务车,非工作用途不得使用。

第九条 社区客户经理职责

(一)社区客户经理与社区金融服务站站长、联络员经常性沟通,及时了解社区内居民金融需求,及时解决其所反映的情况;

(二)定期对区域内的社区金融服务站站长、联络员进行金融知识方面培训,使其对我社金融产品及时了解;

(三)熟悉信用社金融产品情况,做到了然于胸,灵活应用。第一时间解决社区居民的金融问题;

(四)及时向领导汇报区域内社区情况;

(五)对贷款客户进行严格审核,全面把控风险。细致热心为客户服务,杜绝“吃、拿、卡、要”的不良行为;

(六)对已发放贷款客户要定期进行贷后回访,关注贷款流向;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 金融服务站职责

(一)负责社区金融服务中心在本社区内各项金融业务的管理,与社区居民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辅助社区居民操作办理业务;

(二)根据不同的居民需求,对社区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产品进行推广和营销;

(三)解答社区居民在办理业务和使用自助设备时的疑问,解决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醒客户安全操作事项,避免客户因错误操作造成损失;

(四)定期总结本服务站的产品销售情况,包括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汇报社区金融服务中心;

(五)负责本服务站内产品和宣传资料的规范展示,宣传物资及自助设备的管理;

(六)负责本区域内社区联络员的管理;

(七)完成与社区金融服务中心合作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社区联络员职责

(一)向广大社区居民宣传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社社区金融服务中心的服务理念;宣传我社信贷方针、政策;储蓄政策;存、贷款利率政策和办理贷款条件、程序、手续等;

(二)协助社区金融服务中心搞好本服务区域内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及时提供经济信息;

(三)负责对有贷款需求的社区居民及区域内小微企业办理贷款业务的引荐;

(四)协助社区金融服务中心对客户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引导和监督客户正确使用贷款;

(五)协助社区金融服务中心做好社区内贷款发放工作,对到期贷款,提前通知到户;

(六)保证对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并自觉接受社区金融服务中心和广大客户的监督;

(七)完成金融服务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产品信息 “幸福时贷”系列产品

(一)个人住宅或商业用房抵押循环贷款

个人用房抵押循环贷款是指借款人用本人或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与信用社一次性签订《抵押循环贷款合同》,借款人如需用款,在贷款合同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凭本人身份证、贷款卡,可随时分次、循环地从各信用社办理贷款。提前分次归还,或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业务。并且一次授信,使用三年。

(二)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按揭贷款

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的住房或商业用房作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的用于经营、购买大宗耐用品、汽车、医疗、婚嫁、装修等具有指定用途,进行合法经营和消费的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三)社区居民互保贷款

向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2户社区自愿组成相互担保小组的居民发放贷款。主要针对信誉良好,家庭和睦,有还款能力、有平房或回迁房、固定收入的社区居民,通过签订抵押协议发放的一年期保证贷款,用于支持区域居民消费、装修和经营的小额贷款。

第十三条 工作流程

(一)社区联络员负责联系有贷款需求的社区居民,并在了解借款人相关资料后联系社区客户经理;

(二)社区客户经理在接到业务后第一时间进行双人贷前调查,审核资料,社区中心经理贷款审批(错峰服务);

(三)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到我社进行借款合同签订。(我社可提供金融服务车,方便出行不方便的客户);

(四)进行影像声录入,确定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贷款具体细则;

(五)贷款发放完成!(手续齐全无特殊情况,可在一天内完成所有流程)。

6.我国仓储金融服务的发展现状分析 篇六

关键词:仓储金融,发展,现状

一、仓储金融的概念及特征

(一) 仓储金融的概念

仓储金融是金融与仓储的一种综合创新, 与一般的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不同, 它不仅具有普通物流公司的功能, 更重要的是可以为金融机构进行动产抵质押管理的专业服务, 对质押的动产进行有效监管、维持变现等功能。仓储金融服务指银行以价格波动小、变现能力强且符合质押要求的商品质押作为其授信条件, 利用仓储企业对物流信息的有效监管, 将借款企业的物流与银行资金流进行有机结合, 向借款企业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银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业务。

(二) 仓储金融的特征

1. 规范化。

在仓储公司中的所有质押物品都需要遵守统一、规范的程序, 由仓储公司中的专业人员监管, 确保质押物品的质量、数量、特性等指标符合质押标准, 保证质押物品的安全。

2. 信息化。

信息化是智能化的前提, 信息化使全部抵质押品都能在仓储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体现, 同时也可以对质押物品进行定位、监控和管理。金融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可以随时随地进入信息系统, 对质押物品的状况进行检查。

3. 广泛性。

这里的广泛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在对质押物种类的选择上, 限制较少, 无论是借款企业里面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 还是农牧产品 (牛、鱼及地里的农作物) , 在理论上都是可以作为抵质押物品的。另一方面指仓储金融服务模式中服务对象的广泛性, 理论上只要借款企业的动产符合质押的条件, 就可以开展融资业务。

二、仓储金融业务的参与主体及业务运作模式

(一) 融资企业

仓储金融业务中的借款企业, 大多是中小企业, 其资产主要以动产的形式存在, 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他们往往缺乏大型的不动产, 信誉度也不高, 但资金短缺, 急需融资。正是因为这些企业的存在, 仓储金融业务才有了发展的必要。

(二) 金融机构

在仓储金融业务中, 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是非常重要的参与者。这些机构为了增加盈利能力, 也有迫切的放贷需求, 但由于信息不对称, 很难对借款企业的动产进行有效监管, 存在着较大的放贷风险。基于此, 金融机构也需要加入到这一新兴业务中来。目前, 金融机构最迫切的需求就是, 弱化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当今经济背景下, 小微金融将是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但由于上述中小融资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 大大增加了其放贷风险和成本。

(三) 仓储企业

仓储企业也是仓储金融业务的参与主体之一, 通过对质押物品的有效监管, 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仓储企业在仓储金融业务中处于核心地位, 是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随着业务的发展, 仓储企业在传统业务外, 需要开拓新的利润来源, 加入仓储金融业务中能满足其需求。

三、仓储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

(一) 仓单质押业务模式

仓单质押业务模式的操作方式是融资方把货物存储在金融仓储企业指定的仓库中, 然后凭金融仓储企业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 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金融机构根据货物的价值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仓单质押模式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仓储金融业务中的三位参与者签订单质押合作协议, 其中仓储企业将会对动产进行质押监管或仓储管理。二是需要明确动产质押物的所有权, 这些质押物具有易于保存、用途广泛、不易变质、价格波动小等特点。三是可以进行流动质押, 条件是要保证质押物的总价值高于约定的金额。

(二) 动产监管业务模式

基于动产监管的金融仓储业务指, 融资企业将自身拥有的动产作为质押物, 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出申请, 同时将质押物按要求存放到仓储企业指定的仓库中, 由专业的仓储企业对质押物进行监管, 金融机构再根据质押物的状况予以放贷的业务活动。动产监管业务主要包括静态质押和滚动质押两种方式。

(三) 授信融资业务模式

授信融资模式指金融机构很少参与到质押贷款项目的运作中去, 这些机构根据仓储企业的相关指标, 如财务状况、信誉度及规模等, 给仓储企业一定的信用额度, 让仓储企业则利用这些额度向借款企业提供贷款, 并由仓储企业全程监控质押贷款业务。

(四) 保兑仓业务模式

保兑仓业务模式也称垫付货款模式, 该模式与上面的模式不同, 涉及到上游的货物供应商和融资企业, 首先需要供应商将货权转给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再按情况向融资企业 (提货人) 提供相应的融资, 在融资企业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后, 金融机构就通知仓储企业, 让仓储企业放货, 这时货权就由金融机构转回到融资企业手中。若融资企业不能达到金融机构的还款要求, 金融机构可以要求上游供应商进行回购, 或在市场上进行拍卖。

四、我国仓储金融服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 法律风险

仓储金融服务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质押物的所有权上, 因为在仓储金融服务中, 涉及的业务主体较多, 质押物的所有权也需要在各主体间相互流动, 且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专门对仓储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和行业规范, 不可避免要产生所有权的纠纷。另外, 我国还没有建立动产的登记制度和查询制度, 仓储企业作为金融机构的代理人, 对质押的动产进行监管, 若没有动产登记制度, 就会造成在同一动产上的权利竞合情况, 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 仓储企业、中小企业由于利益驱动, 导致双方信誉度下降

在利益驱动下, 仓储企业为了开拓更多的业务, 可能并不按要求履行协议, 而是放松对质押物的监管, 甚至可能与融资企业合作骗贷, 为融资企业进行虚假评估。有些融资企业可能向金融机构出具并没有实际商品的仓单来骗贷, 在动态提取过程中以次充好, 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三) 仓储企业的管理不完善, 加大融资风险

仓储企业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对质押物进行有效监管, 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监管漏洞, 如对专业监管员的监督不严, 监管员就可能违背要求, 内外串通作案, 这将给金融机构和仓储企业带来非常大的损失。另外, 由于信息化程度低, 很多操作还需要手工进行, 人工失误不可避免, 同时金融机构和仓储企业也很难对质押物进行及时、全面的了解, 增加了融资风险。

(四) 动产质押物选择的局限, 制约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

仓储金融服务模式对质押物的选择有一些局限, 更倾向于选择价格稳定、容易保存、流动性强的质押物, 而那些不符合条件的货品的选择就非常谨慎, 条件也更加苛刻, 正是这个特点限制了该业务在中小企业中的大范围应用。

参考文献

[1]崔法明.金融仓储业现状问题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 2012年6月.

[2]郭延安.金融仓储业务模式及其风险防范探析[J].浙江金融, 2010, (3) .

[3]胡卓群.金融仓储业务风险研究及其规避措施[J].现代商业, 2010 (9) .

7.山东省金融网管理办法 篇七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 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 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 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

为加强山东省金融网安全管理,保障各联网机构相关业务系统 安全稳定运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修订完善了《山东省金融网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办法转发至辖 内相关金融机构。

—1—附件:山东省金融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金融科技网络办法通知

内部发送:各行级领导,各处、室、部、中心。联系人:周奉强联系电话:(0531)86167510(共印2份)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2011年11月14日印发 —2—附件:

山东省金融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金融网(以下简称金融网)的管理,保

障山东省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有效地使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 及金融服务资源,促进全省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网是指用来在人民银行与社会各

界联网机构之间交换特定信息的计算机通信网络。人民银行作为网 络核心与各联网机构连接,联网机构作为网络参与者连接到人民银 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联网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或人民银行制度规定必须接入金融网开展业务;联网机构根据自身 业务发展需要主动申请接入金融网。

第四条金融网按照功能分为核心网络和接入网络。核心网络 位于人民银行一端,接入网络位于联网机构一端。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是金融网的省级主管单位,人民银 行济南分行科技处是金融网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3—

(一)制定山东省金融网的相关制度;

(二)受理省级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入网申请;

(三)审批辖内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入网申请和连网申 请;

(四)受理和审批联网机构的有关变更申请;

(五)负责金融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端核心网络的建设、日常 运维及网络资源管理工作;

(六)检查山东省金融网联网机构的管理、运行工作。第六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

是金融网的市级主管单位,各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是金融网的市级 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辖区内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入网申请,初审 后报送上级行审批;

(二)受理辖区内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连网申请,实地 核查后报送上级行审批;

(三)受理和审批联网机构的有关变更申请。

(四)受理连网机构的推出申请,并报上级行备案。

(五)负责金融网在当地的人民银行端核心网络的建设、日常 运维及网络资源管理工作;

(六)检查辖内金融网联网机构的管理、运行工作。第七条各联网机构是金融网的使用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机构的金融网网络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运 行维护流程,部署必要的运维监控管理系统,确保金融网安全稳定 运行;

—4—

(二)负责建立本机构的应急管理制度,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组 织开展应急演练,或者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应急演练;

(三)负责本机构金融网接入网络的建设、日常运维工作。第三章入网、变更及退出管理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接入金融网(简称入网)应符合 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入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要 求或人民银行制度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信息;经人民银行核准后使 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网技术要求。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网管理要求。第九条入网技术要求:

(一)接入网络不能直接或间接与公众互联网连通;

(二)与人民银行通信的服务器或客户端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 公众互联网;

(三)接入网络与内部其他网络之间应有清晰的网络边界。接 入网络可以是与内部其他网络物理隔离的独立网络,也可以是与内 外部其他网络使用硬件防火墙进行边界隔离控制的独立区域。

(四)原则上应采用人民银行指定的线路和运营商接入金融网。

(五)关键设备应实现热备份,关键线路应选用两家以上的运 营商。

(六)接入网络与核心网络互联时采用的网络路由方案原则上

—5—由人民银行确定。应在具有网络路由功能的设备上配备严格的路由 控制策略,避免无关路由。

(七)接入网络使用的网络地址原则上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划编 码和分配。应在接入网络的边界防火墙进行地址转换。

(八)接入网络应配备必要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符合本 机构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包括物理 安全、病毒木马防护、漏洞补丁更新、身份鉴别、密码设置更新策 略、安全审计、入侵监测与防范等。

(九)应按照最小授权原则对接入网络实施访问控制。第十条入网管理要求:

(一)应禁止通过金融网传输与人民银行业务无关的信息。

(二)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入地点入网。

(三)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传输路径使用金融网。联网 机构的分支机构如果经由其总部的金融网可以满足业务需求,应统 一通过其总部与人民银行通信。

(四)应制定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运行维护流程,部署必要的运维监控管理系统,确保金融网安全稳定运行。

(五)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组织开 展应急演练,或者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应采取属地接

入核心网络方式,如其他特殊需求(如网上银行系统接入、接入网 络所在区域与其他机构连接等情况),需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第十二条申请入网的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应向当地人民银 行提交书面入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6—

(一)申请书。需写明接入金融网的原因,计划采用的网络技 术方案、网络管理措施和计划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名称,网络 部门联系人等。申请书必须为正式发文,不接受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新增金融机构需提交)。

(三)网络接入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四)接入山东省金融网技术环境确认表(附表2)。

(五)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开展某项业务的批复或通知。

(六)山东省金融网接入(变更)申请表(附表1)。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各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和审查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的入网申请。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及时向申请入网的金融 机构及其他单位反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审查结果:

(一)对于审查合格的,应明确告知网络接入地点、组网方式、各项技术参数、各项入网要求(包括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允许 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名称、联系人员信息等;

(二)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应明确告知不合格的具体原因。第十五条入网审查合格的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应按照相关 要求筹建接入网络(含申请开通运营商通信线路)。接入网络筹建 完毕后,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书面连网申请。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对申请连网的金融机

构及其他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网条件的,上报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网条件的,应在5个工 作日内提出具体改进意见。—7—第十七条需要改进的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应在改进后重新 提交连网申请。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同意连网的,人民银行各市中心 支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机构开通网络。

第十九条联网机构变更以下内容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

变更申请。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各市中心支行应及时予以答复,需 要报上级行核准的事项应及时上报。

(一)变更所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

(二)调整接入地点、接入方式、接入设备、通信线路、IP 地址、路由策略等事项;

(三)其他人民银行规定应该申请的事项。

第二十条联网机构不再具有入网需求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

申请退出金融网。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按职责分工报上级行备 案。

第二十一条联网机构进行计划内维护时,应按以下要求提前 通知或报批:

(一)如果预计对其他联网机构无任何影响,可以自行安排;

(二)如果预计需要人民银行配合相关工作但不会影响业务系 统运行,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当地人民银行;

(三)如果预计会影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应按属地原则报人 民银行中心支行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要求联网机构配合进行网络变更时,应 提前与联网机构沟通。

—8—第四章运行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联网机构的网络设备安放场所须符合机房安全 标准。

第二十四条未经人民银行同意,联网机构不得擅自中断网络 连接。

第二十五条联网机构发生影响金融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意外

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人民银行,并按照优先恢复业务系统运行 的原则予以处理,在排除故障后,以书面形式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六条当联网机构发现本地网络中出现病毒、恶意攻击

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及时阻断病毒向金融网 的连接,并按照应急处理方案采取修复措施,以免因局部故障影响 整个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联网机构使用金融网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金融网从事任何违 法、违规活动。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联网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使用或管理

金融网。对违反规定导致金融网遭受来自联网机构内部或外部网络 攻击的,或者导致人民银行及其他联网机构业务系统异常的联网机 构,人民银行将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人民银行定期组织开展金融网安全检查。发现联 —9—网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予以批评,同时视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 或暂停网络服务:

(一)违反入网技术要求;

(二)违反入网管理要求;

(三)未按要求进行变更;

(四)擅自使用未经人民银行核准的信息系统;

(五)违反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通过金融网联

网时,应在联网前加强沟通,书面确认联网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各项入网技术要求,并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 订。

8.仓储部月度优秀员工评选办法 篇八

为了表彰先进、传递正能量,树立仓储部全体员工学习榜样,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励员工不断积极进取,营造简单、坦诚、阳光的组织氛围,特制订月度“优秀员工”、“优秀新人”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优秀员工:仓储部所有转正员工

优秀新人:入司一个月以上未转正员工

二、评选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班组长提报,主管审核,领导审批的方式,宁缺毋滥

三、评选时间

每月3号班组长提报,4号主管审核并送领导审批,10号前公示

四、评选标准

1、优秀员工

(1)当月已转正,且岗位操作熟练,工作主动;

(2)当月无内外部差错,无客户投诉

(3)当月个人工作量高于班组平均工作量;

(4)月度内至少提报一项有效Kaizen;

(5)当月无违规记录;

2、优秀新人

(1)入司满一个月未转正,且在当月工作中表现突出;

(2)进步较快,已基本掌握岗位操作流程;

(3)当月无内外部差错,无客户投诉

(4)月度内至少提报一项有效Kaizen;

(5)月度内至少提交一篇工作收获或传递正能量的文章;

(6)当月无违纪记录。

五、评选材料

优秀员工:①优秀员工申请表

②Kaizen登记表 ③个人正面工作照一张

优秀新人:①优秀新人申请表

②Kaizen登记表

③一篇工作收获或传递正能量文章,1000字 ④个人正面工作照一张

六、注意事项

1、班组长需按时提报,评选要求材料需同时上交,逾期不交或资料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2、班组长要严格把关,所提报人员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本月度本班组优秀员工或优秀新人评选资格;

3、优秀员工每月每班组限提报1-2人,最终由主管审核,总名额控制在15人;

4、所有符合条件新人均可通过班组长提报申请优秀新人,最终由主管审核,每月名额控制在1-3名。

七、奖励办法

月度优秀员工、优秀新人均公示表扬并奖励100元,且将作为评优评先依据。

优秀员工申请表

9.仓储管理的改进 篇九

1.1 仓储管理概念

仓储管理就是对仓库及仓库内的物资所进行的管理, 是仓储机构为了充分利用所具有的仓储资源提供高效的仓储服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过程[1]。因而, 进行有效的仓储管理就是充分利用仓库和仓储内的物质 (设备) , 以最大程度减少操作环节, 并更多关注如何运用现代技术, 如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 (WMS) 来提高仓储运作的速度和效益, 只有这样, 才能很好地发挥仓储管理在供应链中的作用。

1.2 仓储管理内容

对于企业来说, 仓储管理的内容反映了整个企业物质的状况, 在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相关重大决策, 由此看来, 仓储管理内容的好坏将间接影响企业的整个经济命脉。

而想要进行良好的仓储管理, 则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管理:

(1) 人员效率管理。劳动力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 在仓储管理中同样要首先重视人员的管理。且随着整体经济的发展, 人力成本也在不断上升, 这就更加迫切要求我们必须高效率地利用好人力资源, 其中高效利用关键在于应用有效的管理决策来评估员工绩效, 以此激励员工组成良好的团队, 进而在此团队中挖掘每个成员的价值即存在感, 利用他们个性的知识和技能来协同工作, 以解决问题达成组织目标。

(2) 仓库布局管理。仓库可以视作是整个物流系统的枢纽, 而仓库布局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仓库各项操作的效率。因而布局应该依据产品特性、物流流程等为根据来布局所有操作过程, 以最大减少时间与动作的浪费。

(3) 改进仓库设备。设备改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充分提高仓库装卸搬运设备的机械效能, 实现仓储作业的机械化。可以应用无线射频技术和数据自动采集技术来提高包装的标准化, 进而提高仓库装卸搬运与堆码的效率。二是提高仓库的信息化与自动化, 在进行信息化与自动化时, 首先应该做到标准化, 利用条形码技术与数据自动采集技术将物质信息集合到条形码上, 然后进一步的包装规格、尺寸进行标准化, 最终达到信息化与自动化。目前, 国内主流的WMS已经基本会采用无线射频等技术手段来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功能。

(4) 有效的物料储存手段。作为仓储最常规的功能, 就是保证所存储物料的使用价值不被破坏。但由于物料本身的特性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其他技术性的因素, 都有可能使其在数量与质量上有所下降, 因此, 利用必要的管理手段, 促使物料免受破坏, 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就显得十分重要。

(5) 有效的物资供销管理。从物资供销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来看, 它包括:供需预测、计划分配、市场采购、订购衔接、货运组织、储存保管、维护保养、配送发料、用料管理、销售发运、货款结算、用户服务等主要环节[2]。且各个主要环节之间相辅相成, 关系极为紧密。而在这些主要环节中, 仓储环节占了绝大部分。而本文正是从这个主要环节出发, 依托公司现有的仓储条件, 来实现仓储管理水平的提升, 进而改进仓储管理措施, 最终实现以最小的成本支持最大利益化的生产活动, 并同时提供给客户最优质的服务。

2 仓储概况介绍

2.1 仓储方面存在问题

(1) 仓库面积不足、各仓库分散、货物堆码不规范、总仓容利用率很低, 且对于退货等存放区规范度不够, 储存区杂乱、对于盘点拣货等流程造成了极大的时间浪费, 同时也不利于仓库内设施和设备的流畅运作。

(2) 人员作业效率低。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 忙的时候没有对物料码放进行统一规范导致, 下次出库时会极大降低物料复合操作。工作流程不健全, 各个供应商的送货单不一致信息不全面, 严重影响仓管员填写收货记录与系统入库等后序流程。在不健全的工作流程中使物流部的每个人忙忙碌碌的但始终没有工作效率。

(3) 物料出入库存在的问题。经常会有仓管员抱怨供应商送货不及时, 常常是通知下去了半天还没有见到货物或者来货量太大。这样措手不及的事, 不但影响管理者对人员的安排, 还会在绩效评价上也会带来负面影响。货物入库时, 由于收货问题 (因每一单箱数量及包装各不相同) 增大了收货的签收时间。造成发货员在发货过程中, 多发、少发或串发等现象出现。又如包装配套物料, 内托、隔板等因配套物料外观基本一样但尺寸大小又不一致的部分物料由于不入账, 导致发料时时而发错等问题。

(4) 成品出库存在的问题。以往根据年度的客户反馈信息调查中显示, 其中有40%的客户投诉来自第三方物流公司, 主要包括:送货时间慢, 发错货物、送货人员态度差、送去的货物破损、不愿帮助客户退货、要求客户自提等。这种结果对公司在未来道路上的发展将会起到严重的隐患。

2.2 仓储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1) 仓储作业设备机械化水平不高。受仓库面积和位置影响, 有些仓库缺乏机械化的作业设备, 紧靠简单的人工手叉车来作业, 造成货运量大时, 作业效率的急剧下降, 直接影响正常的生产进度, 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

(2) 信息系统匮乏。没有完全科学应用到仓库管理系统, 在某些仓库采用传统的方式进行数据的收集、分析, 不仅增大了人为出错的概率, 更是直接降低的作业效率。且没有对各种物料与供应商进行规范的管理, 造成来货不及时增加仓管员工作量, 影响工作效率。

(3) 仓储人才储备不足。仓储作为一门科学, 也需要理论知识与实际技能技术的应用。而目前在仓库中, 拥有这些知识的员工严重不足, 大多数员工的素质停留在低级的装卸搬运的基础技能上, 造成很难引进先进科学的仓储管理方式, 同时, 在实施过程中, 也少有人员理解支持, 造成引进的仓储管理模式也很难推进, 所以, 在人员结构中, 扩大仓储专业技术人才的储备显得尤为重要。

(4) 缺乏对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监管体系。商品从线上到线下直至送交于客户手中, 每一个环节都反映着一个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其中物流配送这是最后尤为关键的一步, 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客户群中的印象。而这又恰恰是当前第三方物流公司所欠缺的, 他们的配送服务, 常常造成公司在客户面前受到质疑, 从而使公司形象在客户心目中的满意度降低。所以要引入监管体系和竞争机制, 引入多家物流公司将让对方互相竞争, 把更多的业务交给物流服务较好的公司, 以提升物流公司对客户的服务和对公司服务要求的响应速度。

3 仓储管理改进

3.1 仓库类型的转变

从仓储现阶段出现的问题考虑, 公司必须对现在的仓库类型进行改进, 由普通的平面仓库向自动化立体仓库方向发展, 利用自动化立体仓库货物存放集中化、立体化、占地面积少的优点来提高库容量, 解决仓库内部空间不足, 货物堆放散乱的问题。通过仓库作业的机械化和自动化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 节约劳力, 缩短作业时间, 解决了仓储人员不足的问题, 使用计算机对整个仓库内的作业过程进行控制, 实时对出入仓货物进行监控, 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提高了订单处理能力及仓库出入库频率, 通过对仓库类型的转变, 大大提高了仓库管理水平。

公司第二个需要进行转变的是仓储部门的经营模式, 必须向专业的配送中心进行转变, 为销售方提供快速、及时的专业化配送。改变由于送货不及时导致生产车间不得不上门催货的现象。

3.2 仓储系统的增加

随着仓库类型向自动化方向的转变, 公司的仓储管理信息系统也要随着更新。公司采用的是WMS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warehouse management system) WMS。是实现物流仓储信息化和自动化的最为有效的途径。该系统不仅落实国家有关仓储物流管理和GMP控制标准, 还优化流程, 提高效率。仓库管理系统能够根据运作的运算法则和业务规则, 对信息、资源、行为、存货和销售运作进行更完美的记录指导与分析, 使其能给生产与销售提供强有力的数据决策支持。WMS功能包括订单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拣选、复核、RF终端管理、商品与货位基础数据维护等功能模块;通过网络化和数字化方式, 提高库内作业控制水平和任务编排。其中的关键技术主要有无线射频技术 (Radio Frequency, 简称RF) , 因为WMS的高效率运作, 是以快速、准确、动态地获取货物处理数据作为其系统运行的基础。而RF手持终端、无线网络设备 (主要包括无线手持、车载终端、扫描器) 正是为了快速、准确、动态地将货物处理的最新指令传达到现场操作的一线员工手上, 以减少操作的差错率和提高员工的作业效率。

3.3 改善仓储作业流程

仓储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入库、保管、出库。现在问题点主要是集中在这些操作的细节中, 通过价值流分析法对每一个工作进行价值分析与改善, 改善后的收据收集与指令传达方面有了较大提升, 通过手持终端设备结合条形码技术, 对物料的入库信息进行了精准的记录, 减少了人为的差错, 提高了入库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1) 入库作业管理。物资验收是仓库管理工作的开始, 物资到货后仓管员把送货单相关信息转至WMS管理系统进行验收入库管理操作。仓管员获得验收记录后, 根据RF手持终端系统中规定的码盘方式对物料进行码放。经过仓管员的严格验收核对数量及相关信息, 并在送货单与验收记录上进行签字并签署意见。最后对物料按比例进行抽样请检才能入库, 确保入库物料的准确、及时、安全。物料档案、建立健全物料保管账, 做到账、物相符。这是加强仓储管理的重要工作。

(2) 保管改进。货物入库后, WMS管理系统自动根据事先设定好的该货物基础数据来分配推荐存放的区域和货位, 通过自动分拣设备按照推荐的货位对货物进行分类分拣物料上架操作, 完成物料到相应货位存放操作流程。

货物在库时, 定期对货物进行盘点, 特别是对于动态的货物, 时刻保证在库物质的账务卡一致, 同时仓管员定期现场巡察产品质量状况, 及时发现潜在的威胁, 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此外, 严格推行6S管理, 清除异物保证现场操作区域的整洁与设备运行轨道的通畅, 整理整顿货位, 逐步培养员工良好的习惯, 形成素养并保持。

(3) 出库作业改进。出库严格按照ERP系统传输过来的订单信息和出库通知来执行出库, 杜绝任何人为的口头沟通出库, 仓管员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拣选单, 通过手持RF中的信息, 在现场到达指定的货位按照准确的批号、品种和数量如实备货、复核并及时通知物料收发员提货出库。在这一过程中, 应该严格恪守系统信息第一的原则, 如遇特殊异常情况, 需要及时通知上级主管。

3.4 专业培训

正如前文的分析所述, 专业的仓储人才对仓储管理水平的提升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仓库专业人才的匮乏, 一方面在外部引进人才外, 更多的是在部门内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的培训, 对有潜力的员工进行信息系统的专业培训, 对作业流程的优化手段进行培训, 通过小组讨论并领导实施各项仓储管理的改进, 对于更加具体的实施岗位而言, 则依据现有的SOP、GMP等理论技能知识进行培训, 以最快的速度让实施的员工掌握目前最需要的技能, 并按照先进的现代物流管理方式, 在仓储管理改进小组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完成改善, 以此不断提高员工的自控能力和责任心, 增强员工的应变能力、诊断分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

3.5 仓储管理绩效改进

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 对中央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3]。对于管理学来说, 绩效评价就是对管理的行为产生的效果进行评价。仓储管理绩效评价的意义在于, 对内加强管理, 降低仓储成本。仓库管理者可以利用生产绩效考核指标对内考核仓库各个环节的计划执行情况, 纠正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具体表现如下:有利于提高仓储管理水平, 有利于落实岗位责任制, 有利于仓库设施设备的现代化改造, 有利于提高仓储经济效益。

4 结论

通过对仓储管理方面的软硬件系统的一系列改进, 不但实现了仓储的现代化管理, 使管理人员降低了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 而且实现了仓库作业的现代化操作, 不仅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同时更好的满足了客户的需求, 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实现了本企业和客户的双赢。在WMS系统建设过程中, 要加强对仓储的信息标准化管理, 真正实现物流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不断降低仓储成本, 促使仓储合理化。

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 而物流行业在这个时期也在飞速发展, 虽伴随着激烈的竞争, 但前途总体而言是光明的, 为了在此大发展洪流中与时俱进, 我们应该不断地在管理理念、人员素质、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服务力等领域下功夫, 对仓储中的各种内外资源进行合理科学的优化配置, 以此来适应行业的高效率、低成本的发展要求, 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摘要:仓储是企业物料配送的一个重要环节, 并贯穿于整个供应链中。从企业的原料采购到最终的零售商, 分别经过了采购生产间的仓储、生产销售间的仓储、批发零售间仓储、物流中转间的仓储。基于这种特殊的地位, 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矛盾都会集中在仓储环节中, 将直接导致供应链的操作成本增加。为解决好这些矛盾, 免不了要在人员、设备配置和管理效率上下功夫, 否则时间浪费、库存增加、交货延迟、成本增加甚至丢失客户将成为常态。因此, 要提高服务水平、降低库存、节约时间, 仓储管理显然是越来越重要了。文中以公司仓库改建前后为例, 通过揭示公司在仓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以及针对这些问题与缺陷所进行的改进工程, 重点讲述现代仓储及仓储管理在物流系统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仓储管理,仓储改进,WMS

参考文献

[1]浦震寰.现代仓储管理[M].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9.

[2]李益良, 徐俊杰.现代物流采购管理[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 2009.

10.金融仓储业务管理办法 篇十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五章 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2000年3月24日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 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 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 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 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 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 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 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 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 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 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 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 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 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 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 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 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 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 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 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 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 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 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 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 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 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 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 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 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 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 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 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 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 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

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 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 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 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 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

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熟练地运用一门与 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 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 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 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 案审核。

第十条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 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 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 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 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 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 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部、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 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 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 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 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 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 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 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 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 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 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 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 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 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 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 书》。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 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 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 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 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 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 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 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 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 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 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 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 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 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 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 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

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 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 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 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 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 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 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 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 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 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 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 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 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 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 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 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办 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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