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精选9篇)
1.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篇一
关于征求《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调整工作方
案》意见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人社函[2010]6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我厅草拟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现向贵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厅社会保险二处。
联系人:王亚丽电话:6520087
1附件: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10年版)调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琼府〔2009〕60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要求,现就我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合理调整用药范围,逐步提高用药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保障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完善评审机制,公开评审办法,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12月开始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
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为243 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再调出。
(二)调入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价格偏低、疗效较好的品种;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药品目录调整时已经调入我省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对国家新药、地方药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的药品;
7.与原药品目录相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的药品。
(四)对《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支付范围,在评审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限制不取消。
(五)根据部里提供的药品数据,结合我省药品定价和药品招投标的情况,建立药品调整基础数据库。不得接受企业申报,不得重复进行药品检验,不得向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六)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目录评审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厅长担任,成员包括:省发改厅、监察厅、财政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等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二处、三处有关负责同志。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1.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二处,负责目录调整的日常工作。
2.监督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派员组成,负责对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3.专家组
建立海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专家库,医疗保险评审专家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以临床医学专家、药学专家为主,并包括一定的医疗保险专家、药物经济学专家。具体分两部分:
1、咨询专家。约10人左右。负责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提供咨询,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和药品调入调出的筛选原则范围意见。
2、遴选专家。约80人左右。按照专业在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调整进行投票遴选。
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互不交叉。
五、工作程序
2009年12月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组建领导工作机构、补充更新专家信息、收集整理药品信息、制订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调整工作方案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征求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后报药品目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评审工作阶段
1.确定备选药品名单。由咨询专家论证确定药品初步筛选的原则,确定调入和调出的备选药品范围及名单。
2.组织遴选专家投票。设计药品目录药品遴选表。在遴选专家库中,按照专家所在地区、医疗机构级别、专业科室与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组别随机抽取。遴选专家通过投票方式对药品进行遴选,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见。
3.形成药品目录初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遴选专家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原则上按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提出药品目录调整初稿。必要时组织咨询专家进行论证,形成我省药品目录初稿。
(三)发布工作阶段
1、拟订《关于发布2010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和凡例,并对各地贯彻执行提出要求。
2、2010版药品目录初稿和评审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3、2010年3月31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发布2010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4、各统筹地区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7月份正式开始使用。
2.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篇二
劳社部发[2004]23 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我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经过专家评审,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在200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要精心组织,搞好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评审方案,严格评审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充分尊重专家意见。不得要求企业申报,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调整工作要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对各统筹地区执行《药品目录》要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调整,乙类药品调入与调出的数量总和控制在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民族药的调整不受比例限制,增加的品种应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的民族药标准。调入《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除工伤保险用药可以特殊考虑血浆蛋白类制品以及中成药的酒类制剂外,均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规定。药品名称和剂型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的规范,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对《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所规定的支付限定范围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得取消。调整的乙类药品品种要上报我部审核。
三、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不得对《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
对省级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
四、各地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键词:医疗保险 药品 目录 通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篇三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组织大学生参加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通 知
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9〕159号)、《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南府办〔2010〕122号)以及《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南劳社字〔2009〕33号),学校决定,从2010年10月起,组织我校大学生参加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宣传引导,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1—
二、成立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挂靠校医院。
三、参保对象为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预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
四、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低保”学生20元,一、二级重度残疾学生免缴保费,二级(不含二级)以下残疾学生缴纳15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
五、医疗保险待遇。学生缴纳保费后,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所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09年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6254元)。具体如下:
(一)普通门诊待遇:
1.校内门诊:参加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凭医保个人编号在校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在校医院结算,从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从学校医疗补助支付50%(具体按《广西民族大学学生校内门诊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民大〔2010〕230号)执行),个人支付20%。未参加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以下简
—2—称“未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用从学校医疗补助支付50%,个人支付50%。
2.校外门诊:学生因病情确需到校外就医的,在征得校医院同意后,可自主选择到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治疗。参保学生的校外门诊医疗费用,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个人支付70%。但就医时需先自费结算,然后再凭个人医保编号和以下材料到校医院报销:(1)校医院同意转诊证明;(2)转诊医院的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3)医疗费用清单、发票。未参保学生的校外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二)大病门诊待遇
参保学生如患有糖尿病、甲亢、红斑狼疮等15种门诊大病,并经南宁市医保中心专家鉴定确诊后,可向南宁市医保中心申请“门诊大病治疗卡”(也称“绿卡”),再凭“绿卡”和医保个人编号到定点医院治疗,所发生费用直接在定点医院结算,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单病种支付不超过年度限额,多种病限额可叠加,但总额度不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三)意外伤害门诊待遇
意外伤害门诊范围仅针对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校园外非学校组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在此范围),其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80%,—3— 个人支付20%,不足100元或超过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可先于定点医院治疗并自费结算,然后凭医保个人编号和以下材料到南宁市医保中心报销:(1)学校证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2)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费用清单;(4)发票;(5)医保保费收据。
(四)住院治疗待遇
1.普通住院: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住院的,可自主选择一家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费用凭医保个人编号与住院医院结算。住院费用在起付额100元(不含100元)以上,年度总最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社区医院85%,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45%。
2.异地住院:参保学生因假期、实习或因病情需要在(或转)异地住院治疗的,需办理异地就医报备手续和统筹地区外就医手续。住院费用在起付额100元(不含100元)以上,年度总最高限额以下的,按所住院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5%,统筹基金支付降低5%。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持以下材料到南宁市医保中心报销:(1)学校证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2)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3)疾病证明书;(4)医疗费用清单;(5)发票;(6)医保保费收据。
3.体内植入材料:经批准使用的体内植入材料,属进口材
—4—料的,统筹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属国产材料的,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支付60%。
4.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低于2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结算。
六、下列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未经批准转院或在外地就医的;
(六)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
(七)因生育和计划生育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
七、办理程序
1.各学院向学生宣传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2.各学院组织有意愿参保的学生填写《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参保花名册》(以下简称《参保花名册》),并代收保险费和相关材料(只收取2010-2011学年的费用,享受“低保”和残疾人有关待遇的学生,还需提交“低保证”和“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3.各学院于10月25日前将审核无误的《参保花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分别报学生工作处和校医院;将有关学生的“低保
—5— 证”、“残疾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报校医院;将参保学生保费上交财务处。
4.校医院将各学院《参保花名册》及相关材料汇总后,填写《参保单位信息表》,于10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南宁市医保中心。
5.财务处收到学生保险费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汇到南宁市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其它事项
1.保险费一经转到南宁市医保中心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学生退保。
2.已参加商业平安保险的学生,也可参加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学生参加多种保险。参加多种保险的学生,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符合商业保险公司规定报销范围的费用,可再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3.相关表格及定点医院、15种大病门诊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等信息可登陆学生工作处网页“文件下载”处下载。
九、工作要求
1.各学院、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引导学生树立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识,正确认识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互助、互补关系。
2.大学生医保工作涉及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各相关部门认真对待,严格审核参保学生资料,确保信息资料无错误、无疏漏。
—6—3.各学院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大学生医保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学院于10月30日前将负责人姓名和电话分别报到学生工作处辛爱玖和校医院王德良处。
附件: 1.《参保花名册》
2.《保费缴纳登记表》
3.《南宁市医保就医须知》 4. 《定点医院》
5. 15种门诊大病病种及基金支付标准
二○一○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 医疗 保险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0月9日印发
—7—
校对:辛爱玖 录入:辛爱玖 排版:卢珍华(共印40份)
—8—
4.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篇四
发文号:成办函〔2009〕273号
关键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筹资 报销 通知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签发时间:2009-11-17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2010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和报销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办函〔2009〕27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和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
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成都市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和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确保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现就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和报销待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筹资标准及时间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分为每人每年320元、每人每年220元两个筹资标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其他区(市)县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
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
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个人自愿按3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40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
中小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
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
(三)筹资截止时间。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20日24:00。
二、报销待遇
(一)住院报销待遇。
1.报销比例。以每人每年22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人员,按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中二档标准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
以每人每年32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人员,按照市政府令第155号中三档标准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
参保的中小学生、儿童按照市政府令第155号中二档标准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
参保的大学生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
2.最高支付限额。一个保险有效期限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2009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二)门诊报销待遇。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可以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参保人员当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能变更。
2010年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照《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5l号)的规定予以报销。
参保的大学生按照成办发〔2009〕33号文的规定报销。
三、待遇享受期限
(一)住院待遇享受期限。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住院待遇享受期限从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00止。
参保的大学生住院待遇享受期限按照成办发〔2009〕33号文规定执行。
(二)门诊待遇享受期限。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门诊待遇享受期限从成府发〔2009〕51号文实施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00止。
5.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篇五
26日,山东省人社厅ag亚游官网发布《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起,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名单见附件)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和剂型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据了解,为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印发通知。
《通知》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市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各市不得将国家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同时,对我省大病保险药品已纳入国家谈判药品范围的,实行过渡政策,过渡期到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各市要做好过渡期内医保支付、慈善援助等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实际待遇水平不降低。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于2018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采购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实现药品及时结算支付。
6.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篇六
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
2010年04月23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
八、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篇七
一、理赔业务基本内容
1、登记立案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损失通知后,应向保险人提供索赔必需的各种单证。
2、单证审核
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损失通知和索赔单证后,保险内勤人员要立即进行单证的审核,以决定是否有必要全面开展理赔工作。包括:审核保险单的有效性;审核损失是否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审核索赔人在索赔当时对保险标的有无可保利益;审核有关单证的有效性;损失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损失发生是否在保险的有效期内。
在初步确定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根据损失通知编号立案,把保单副本与出险通知单核对,为现场勘查作准备。
3、现场勘查
A、查明出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B、调查和核实出险的原因
C、查清受损标的的名称、数量和施救整理的过程,以核实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范围以及支出的施救费用。
D、妥善处理受损的保险标的,处理受损标的的损余物资,尽量减少保险损失。
E、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作为保险事故举证材料。
根据现场勘查和现场记录,保险理赔人员要做出保险事故的勘查报告或检验报告,为责任审定提供第一手材料。
4、责任审定
保险公司在现场勘查后,根据勘查报告,审定损失责任。如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如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书面通知。
5、损失赔偿计算和赔付
理赔人员按照确定的赔偿方式,根据损失情况,分别按保险标的的损失、施救费用、勘查费用、损余收回、免赔额等项目列出计算公式,填制“赔款计算书”。
保险公司完成审核和勘查工作后,就损失责任、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协议,即可支付赔款。
6、损余物资的处理
损余物资如由保险人收回,理赔部门应填写“损余物资收回凭证”。
7、结案
保险理赔人员在支付赔款后,清理有关赔案的所有文件和单证,以及现场的照片和录音,归档管理,以便日后查阅。
8、代为追偿
在保险理赔中,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二、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业务流程
1、受理案件
保户出险后,应在48小时内报案,接报案人员立即填写《报案登记表》,接报案人员或理赔内勤人员接案后依据《报案登记表》查抄单底,从电脑中调出出险车险保单及批单,核对相关信息,对的确属于保险标的,确定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确属保险责任的案件立案登记。
2、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保险理赔外勤人员及时到事故现场,勘查、询问、调查肇事驾驶员、肇事地点附近的目击者以及受伤治疗的伤员,查明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到肇事地实地调查、拍照,查明出险地点。查明出险车辆基本情况,查明出险的真正原因。当现场勘察完毕,有勘查人员作成现场勘查报告。
3、责任审核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现场勘查报告以及其他的调查资料分析出险的原因,审定保险责任,并明确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4、赔款理算 接受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单证,编制综合报告书、逐项核定损失金额、确定赔付方案、编制赔款计划书。
5、核赔审批
保险核赔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现场查勘报告、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等材料,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审核保险责任,复核各项赔付金额、审查相关单证的有效性,核保完毕,签署核保意见,并由拥有核赔审批权的人员对案卷进行最终审查。
6、赔付结案
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编制赔款收据,登录赔款记录并将单证清分。
8.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篇八
本科室有两块工作职能,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二是人力社保局财务工作。首先总结一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社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命钱”和“救命钱”,是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收好、管好、用好社保基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首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温家宝总理说: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因此各级社保基金的管理、经办、监督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像对待自己生命一样来珍视社保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一、加强社保基金监管,进一步提高基金的安全程度。
为确保基金安全,年初我科室制定《2010基金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其中包括对社保中心、职介中心、劳服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人才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保所,所管理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基金;老年无保障资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等的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规范制度、建立要情报告制度、基金及时收缴、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规范操作流程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了相关考核制度。
二、确保完成沉淀及结存基金的清理工作。
4月27日全市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了《关于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沉淀及结存基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后我局专门成立领导
小组,由财务基金监督科牵头,组织社保中心、劳服中心、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乡镇街道社保所召开协调会,部署了沉淀及结存基金的清理工作。前后历时3个月,召开清理情况汇报会6次,相关科室抽调专人加班加点,进行沉淀基金清理,截止到7月底,共清理2009年底以前沉淀及结存基金2098.29万元,到目前为止我区沉淀及结存基金还剩余49151.49元,均为2007年底前收缴过程中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其中职介中心43812.77元;人才中心5338.72元。针对两个部门情况,财务基金监督科要求继续核对清理,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8月份市局基金监督处到我区调研保险沉淀及结存基金清理情况,我局此项工作受到市局领导充分肯定,沉淀及结存基金清理完成情况位居全市前列。
三、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工作。
从基金监管的外部环境来看基金监管的形势非常紧迫。这几年,我区的社会保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极少数企业少报漏报缴费人员或缴费基数的情况,使企业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使大量社保基金流失。今年我区有53家单位被列入全市的社保基金专项审计范围,从5月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列入审计名单的单位实施审计。对此我科全力配合事务所工作,对需要补缴的单位,必须补缴落实,到目前为止共补缴社保基金132.37万元。
四、多方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今年可以说是“审计年”,各级审计检查共计4次:
一是,市审计局从8月31日到9月30,历时一个月时间审计我区五项社保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而且延伸到社保所及相关企业,涉及基金35.3亿元(收1.76亿元;支1.77亿元),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经过审计我区五项社保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均符合规定,并得到审计人员的充分肯定。
二是,为了确保基金安全,今年财务基金监督科又委托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除市审计局所审单位之外的12家社保所、局相关科室进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涉及资金4.1亿元(收2.42亿元;支1.78亿元),结果没有发现大的违规问题,对于个别单位我科室将督促其尽快整改,确保资金安全。
三是,10月12日市局检查组对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管理、档案及财务管理等进行了细致的抽查,其中涉及基金10.59亿元,结果没有发现大的违规情况,对一些细节问题,财务基金监督科已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整改。
四是,11月2日市局检查组对我区促进就业资金审批监管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此次检查规格之高也是少有的,并且延伸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其中享受自谋(灵活)保险补贴12452人,资金8001万元;稳定就业岗位补贴20家单位,人员2552人,资金1509万元;672家用人单位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358人次,享受补贴1673万元;60家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279人,享受补贴163万元;25371名求职者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市局拨付补贴资金130万元;检查结果
令市局领导满意。
本科室另外一块工作就是局财务工作,此项工作关系到全局的日常运转,忽视不得。
一、从制度入手加强财务管理。
今年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愿人事局合并后的第一年,为加强财务管理,年初制定出台了《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检查及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实施办法》,并对其他科室财务人员进行了培训,从制度上加以制约工作行为,避免违规情况发生。加强印章管理,设定专人管理财务印章,使银行预留印鉴与支票、密码分开管理,每月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找出未达帐项。
二、清理固定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上半年,我科室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帐下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排查、清理,下半年又对原人事局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清理,明年准备出台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部门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2011年我科将继续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和财务工作,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系统上线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确保全局财务工作正常运行。
2010年12月
9.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篇九
杭政办函[2010]339号
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支付范围不变。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产生赤字时,且按规定使用市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后仍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每人每年1200元和800元两档。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参保,其中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用。
(一)按每人每年 1200 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财政补贴400元,区财政补贴400元。
(二)按每人每年 800 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财政补贴300元,区财政补贴300元。
(三)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其中城镇居民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农村居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 50% 比例予以补助。
国家、省财政对城乡居民的医保补贴资金按各50%的比例划拨至市、区财政。
四、在一个结算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
(二)参保人员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三)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5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 65%。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0%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5%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 70%。
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5%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70%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75%。
五、在一个结算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六、在一个结算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先由个人承担 1 个门诊起付标准,即300元。其中,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可在按规定实行“双向转诊”的同时,对其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
(二)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
城乡居民个人按400元标准缴纳医保费的,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40%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50%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 70%。
城乡居民个人按200元标准缴纳医保费的,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25%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35%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0%。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主题词: 劳动 社会保障 医疗 保险 通知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推荐阅读: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12-20
下半年辽宁省保险公估人考试试题08-15
辽宁大连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提高09-10
年最新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09-07
辽宁大学招生目录08-10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06-14
辽宁省废气排放标准06-09
辽宁省工程档案表格06-22
辽宁省教育厅07-14
辽宁省流动党员之家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