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精选11篇)
1.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篇一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操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送。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后应按照本办法附1至附7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附8),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第三章 信息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所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询问;
(三)走访金融机构;
(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附9)。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附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附1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人员少于 2 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附12)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
书》(附13),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附14)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附15),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
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结果,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等相关处理情况,以及做出上述处理的依据;(四)非现场监管实施基本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五)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第五章 信息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各种报表、报告资料或分析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函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的批示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意见、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
(四)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
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2.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3.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 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6.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7.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8.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 9.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 10.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 11.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
12.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
13.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 1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 15.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 附1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2 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3 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4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5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季度
一、识别客户 单位:家
二、重新识别客户
三、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附6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年 季度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注:“单位”和“个人”以在统计机构开户的账户性质确定;“当期可疑交易报告”指报告期内所有可疑交易报告;“其中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附7 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 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季度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8 中国人民银行 行(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 :
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需要,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 不准确(或不完整),请你单位将下列资料于 年 月 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行。
一、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 特此通知。(签章)
二ΟΟ 年 月 日 附9 中国人民银行 行(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
附10 中国人民银行 行(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 :
对于以下所列事项,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 行回复。询问事项: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签章)
二ΟΟ 年 月 日 附11 中国人民银行 行(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 :
为了,我行将派 同志于 年 月 日前往你单位,了解以下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签章)
二ΟΟ 年 月 日 附12 中国人民银行 行(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走访人: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被走访机构: 参与人员:
内 容: 事实与评价: 发现的问题: 被走访机构意见及盖章: 附13 中国人民银行 行(部)
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 :
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需要,兹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我行 约见你单位同志(先生/女士)就、、等事项谈
话,请准时赴约会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请提前书面说明。特此通知。(签章)
二ΟΟ 年 月 日
附14 中国人民银行 行(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
编号:
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签字)记录人:(签字)
附15 中国人民银行 行(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 200 年第 号 :
我行根据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实施非现场监管情况,结论如下(包括基本评价和存在的问题):
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2.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篇二
一、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金融机构被动应付反洗钱监管工作, 仅仅停留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上报上, 对反洗钱信息的收集、分析能力十分有限, 为反洗钱监管工作留下了隐患。
当前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表, 是通过本系统的反洗钱业务系统产生的。由于金融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多是兼职, 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对产生的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和核实, 仅仅是为了应付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而报送。比如:报表中的可疑交易数据, 是通过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类型, 根据条件经过系统筛选后产生的数据, 没有经过反洗钱从业人员的甄别、分析而上报, 形成大量的“垃圾数据”;而像内控制度、岗位设置、内部审计等监管报表, 部分机构以空表形式报送报表, 与其真实业务不一致, 部分机构虽填报了数字, 但数字主要为营业人员以人工方式临时估计的, 不够真实, 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留下了隐患。
(二)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洗钱监管手段欠缺, 重心不明确, 工作效率低下, 监管的时间跨度过大和现场检查面窄小, 难以及时发现洗钱行为。
由于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尚未单独设置, 反洗钱岗位人员缺乏, 工作安排上往往只能是集中某一段时间内, 安排人员连续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而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规定, 对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是按季度进行, 监管的时间跨度过大和现场检查面窄小。从目前情况来看,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不能有效结合, 由于缺乏技术支持, 非现场监管没有建立历史信息记录查询和信息反馈系统, 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在时间上存在错位, 在现场检查时无法结合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检查, 很难验证金融机构报送资料的真实性, 导致非现场监管对现场检查指引不足, 对现场检查中的参考性也不强, 无法联系起来识别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状况, 形成目前非现场监管工作蜕化成简单的数据统计和报表说明, 监管工作的效果无法保证, 难以及时发现洗钱行为。
(三) 非现场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缺乏技术支持和具体的评价考核机制, 信息报送方式落后, 信息反馈机制缺失。
目前,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但该办法只是制定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一个大体框架, 没有设定具体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指标体系, 也没有建立三者之间有机的结合, 监管对象之间是隔裂的、分散的, 且指标体系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具体措施、手段等规定都很笼统, 对如何鉴别金融机构报送信息的真假、如何从非现场监管中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如何对其进行考核评价等等, 都没有一个明确、详细的工作指引。即使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查证、评价、考核办法, 监管机构也很难通过非现场监管进行取证查实和处理——比如金融机构没有准确、及时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的监管信息不真实等问题, 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而且现行条件下金融机构在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等资料时, 只能自行带来纸质件或电子件, 报表格式也不统一, 人民银行无法进行并表统计和分析, 只能逐表汇总, 既增加了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负担, 又难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更重要的是, 金融机构对本机构报送的数据是否具有价值, 得不到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 对上报的可疑交易是否涉及洗钱行为并不了解, 在得不到信息反馈的情况下, 反洗钱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挫, 不利于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报送工作。
二、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 开发相关程序, 实行非现场监管的电子化。
目前非现场监管运行方式技术含量低、效率低, 监管手段落后、信息时效性差。上级行要加大对非现场监管的科技投入, 加快非现场监管系统建设步伐, 要尽快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反洗钱业务纳入到监管系统中, 由各金融机构在系统中适时录入非现场监管信息, 实现非现场监管数据收集、传输、汇总、分析和上报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将目前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从事后监测, 改变为适时监测, 从而提高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 与现代化支付系统连接, 分析跟踪大额和可疑资金的流向, 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掘人民银行系统间资源优势互补的各种特点, 不断整合现有人民银行业务系统资源, 建立起非现场监测分析平台, 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连接和资源共享, 发挥各系统在反洗钱领域的积极作用, 实现对诸如客户身份的有效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核查等分析监测功能, 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提供强有力的系统支持。
(三) 构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考核指标体系, 加大对各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考核力度, 并运用不同的考核层次采取奖励或处罚的措施, 促使金融机构更好地开展反洗钱工作。
3.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篇三
摘要:《反洗钱法》实施两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组织协调作用逐步发挥,监督管理职责逐渐加强,资金监测工作规范开展,有效打击和防范了洗钱犯罪活动。但随着被监管机构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宽,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开展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中央银行;反洗钱;资金监测;金融监管
一、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反洗钱监管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出台,以及一系列反洗钱相关制度和办法的建立,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一些反洗钱监管配套制度显得不够完善,主要反映在:一是反洗钱大额现金管理依据缺失。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距今已20年,其有关规定早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在反洗钱方面的要求,如当时现金管理对象仅仅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未涵盖进去,而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大量现金收付却为洗钱埋下了隐患;再如,目前的法规只对现金支取做了一些规定,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对现金存入进行规范。二是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监管制度不完善。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银行已成为重要的资金交易渠道。从有形的传统服务,到无形的网络服务,给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带来了难题。目前,由于针对该类业务的管理办法或操作指引缺失,致使具有交易方便、快捷隐秘、纸质凭证缺失等特性的电子银行给金融机构了解客户、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带来了难度。
(二)反洗钱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1.人民银行地市分支机构无法获取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目前,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上报采取“总对总”方式,金融机构通过总部直接报送至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仅将可疑交易报告向省会中支以上机构进行了反馈,各市中心支行若需要可向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申请查询,不仅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而且不利于基层行及时掌握辖内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总体情况,不利于核实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情况。按照规定,金融机构只有在分析认为交易涉嫌洗钱或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下,才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但从非现场监管情况来看,金融机构基层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主动性并不高,如某市中心支行在2008年上半年仅接收到一份重大可疑交易报告,与现场检查的情况存在较大差距。
2.人民银行各部门间的反洗钱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反洗钱调查往往需要查询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中单位和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开户情况、征信管理系统中的贷款信用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企业和个人的外汇收付情况以及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境内居民的购汇结汇情况等,但这些系统在人民银行内部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系统之间不能互联,由于没有建立反洗钱相关信息共享平台,要查询相关数据只能进入不同的系统中,并且需要一定条件和程序才能办理,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将单位和个人的开户情况导入系统不及时,有时会发生查询不到和不全面的现象。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的缺失,致使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利用,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3.人民银行和被监管金融机构之间缺乏信息报送与发布平台。由于反洗钱工作保密性要求高,反洗钱工作信息不能通过互联网传递,而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反洗钱信息网络传输和信息交换平台缺失,致使日常工作交流只能依靠电话、邮件寄送、传真等传统方式,这一问题在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工作中表现的尤为突出。2007年下半年开始,反洗钱监管范围已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至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据郑州中心支行统计,截至2008年9月,河南省省级报数机构达100多家、各市报数机构达数十家,全省共计946家报数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只能通过优盘导入,报送不成功时,还要来回往返修改报表,无形中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时,与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要求不符,也给人民银行反洗钱计算机信息安全带来了隐患。
4.人民银行与基层金融监管机构间信息传导不顺畅
保险和证券期货行业基层金融监管机构不完善,反洗钱监管信息传导不畅。目前,大部分保险和证券机构在地市设有分支机构,并且呈较快扩张趋势,但保险和证券行业监管机构在地市及以下均未设立分支机构。由于基层保险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缺位,致使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掌握保险证券期货机构的设立时间、设立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数量、地址、联系方式等),无法及时要求其到人民银行报备反洗钱工作信息并开展反洗钱工作,更谈不上对其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管。以郑州中心支行为例,虽然加强了与河南省保监局和证监局的联系沟通,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定期向地市人民银行反馈机构设立情况等,河南省保监局和证监局也对省级保险和证券期货机构提出系统内反洗钱工作指导和要求,但由于传导环节多,再加上这些金融机构追求效益第一和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足等原因,使传导效率和质量受到影响。省级以下反洗钱协调机制运行不畅,制约了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三)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力量薄弱
《反洗钱法》实施以来,对金融业反洗钱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急剧扩大的监管对象相比,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力量明显不足。据统计,河南省被监管金融机构达到11760个,而监管机构和人员方面却显得力不从心,人民银行市中支及以下支行对此反映强烈。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地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归口会计财务部门管理,而会计部门承担了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和反洗钱三项职能,对应郑州中支三个处室;县支行归口综合业务部门管理,而综合业务部承担了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反洗钱、国库经理、现金管理等职能,对应市中支会计财务科、货币金银科、营业室、国库科等几个科室。人员队伍建设方面,仅郑州中支设置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而地市和县级没有专门机构,工作人员都是专岗兼职(地市1-2名,县行1名),人员队伍力量薄弱,与日益繁重的反洗钱工作不相称,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四)反洗钱监管手段相对落后
一是缺乏先进的反洗钱现场检查软件。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中,对金融机构有关可疑数据的筛选基本上依靠人工判断和分析,由于数据量大业务品种和业务环节多,易出现遗漏,同时,也降低了现场监管的效率。如某中支在2008年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时,虽然规定的时间段是一年,但由于商业银行业务数据量太大,再加上检查时间紧、检查人员少,在科技手段不足的情况下,仅从一个季度中抽取了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的记录,由于判断可疑还需要其他标准,如关联企业情况、资金流向及频度等因此遗漏在所难免。二是监管方式雷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行业特点明显不同,金融产品与运营方式差异较大,但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指标是按照银行业务来设置的,相同的监管指标设计很难真实反映不同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状况。如非现场监管“新客户”指标仅就商业银行作出了解释,即“按账户数统计”,保险和证券期货公司就无法填报;还有“一次性交易”、“跨境汇兑”、“通过代理行识别数”等指标也存在这些问题。指标设立的针对性不强,会使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所适从,致使数据不能真实反映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状况。
(五)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激励机制
反洗钱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资金保障和激励措施,否则,就难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一是缺乏办案经费。反洗钱可疑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后,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检法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但事实上,由于基层公检法等部门因人员及经费的不足,基层行与其协调工作还存在较大困难。
二、改进和完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思考
(一)修订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有关法规
一是从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出发,尽快修订和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当将通过现金管理预防和遏制犯罪活动列入其立法目标,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完善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监管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针对电子银行特点,采取措施严格识别客户身份,把好客户准入关;其次,加强系统建设,依靠科技手段对电子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判别和监控;再次,制定电子银行业务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堵塞电子银行业务洗钱漏洞。
(二)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1.建立基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查询制度。使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既可以查询到本地金融机构反洗钱数据报送情况,又可以查询到各类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具体信息,使信息真正服务于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
2.建立人民银行内部的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整合人民银行内部支付结算、征信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反洗钱监管信息资源。
3.建立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间信息传输和发布平台。
4.进一步畅通人民银行与基层金融监管机构间反洗钱协调和沟通机制。
(三)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
1.完善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建立完善基层反洗钱组织机构,把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从会计财务部门分离出来,考虑反洗钱业务与支付结算业务联系更为紧密,反洗钱工作和支付结算业务工作可合并成一个职能科室,既能保证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又能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等信息系统,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在人员配备上,根据目前和将来反洗钱监管范围和业务量,地市中支应配备相应数量和层次的人员;县级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上收也为向反洗钱工作倾斜力量提供了条件,县支行至少应设一名反洗钱专职人员,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同时,因反洗钱工作检查、调查任务繁重,需要对涉及大量可疑交易线索分析和判断,应充实会计、支付结算、外汇管理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2.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一是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人员培训。反洗钱监管对象涉及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以及即将开展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因此,应加强针对各行业反洗钱业务特点的培训,尤其要加强对保险证券期货业业务知识和流程的培训。二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要特别注重业务操作流程的培训,编制适合反洗钱一线人员使用的操作教材。不仅要让金融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知道“为什么要反洗钱”,更要让反洗钱人员清楚“如何反洗钱”。
(四)改进反洗钱监管手段
研究开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程序,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业务数据,自动提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提高反洗钱现场检查效率。在监管指标设置上,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业务特点设置不同的监管指标,如银行业、期货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指标就应有所区别,以便于客观真实地反映不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
(五)制定激励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
实施激励性监管,激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反洗钱工作。激励方式应多样化,可采取精神鼓励如通报表扬等,对反洗钱工作积极并取得明显成效,以及提供有价值可疑线索的金融机构及其个人给予正向评价;或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采取减少现场检查频率,甚至确定一定的免检期限,以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也可采用物质奖励如设立奖励基金,对在反洗钱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及其个人、公检法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对洗钱线索举报有功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人员实行奖励,以激励全社会行动起来,履行“反洗钱—我们共同的责任”。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郑州450002)来源:2009年第2期(总第355期)金融理论与实践 参考文献:
4.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篇四
摘要:现阶段我国基层人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存在着反洗钱人手不足、被检查对象范围狭窄、手工检查效率低下、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检查效果不理想和处罚力度不够等难点,针对这些难点,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基层人行反洗钱检查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的规定情况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1反洗钱执法检查是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重要环节。现阶段我国基层人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尚存在诸多难点亟待解决。
一、反洗钱执法检查面临的难点与问题
1.从检查主体看,基层人行反洗钱人手不足,检查主体力量薄弱。目前,在省会中支以下一级的中支,反洗钱机构尚处于缺位状态,大多数基层人行反洗钱工作都是由会计结算部门的一至两人兼职担任,难以确保反洗钱的专业性、经常性和主动性。同时,反洗钱工作综合性强、涵盖面广,它要求工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不仅对经济、金融、科技电子知识要熟悉,还要知晓国内外法律法规,基层人行现有工作人员能达到此要求的实在为数不多。
2.从检查客体看,被检查对象范围过于狭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尚未正式实施前所进行的反洗钱执法检查都未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业务纳入执法检查的范畴。
3.从检查的依据看,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检查人员判断难度大。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颁布反洗钱执法检查的实施细则,仅是有的省会中支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操作规程》,这些规定主要对检查程序、内容、方法作了大致规定,检查人员判定可疑交易的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但现有法律法规界定很模糊,如相关法规对可疑资金交易的界定大量采用“频繁”、“分散转入”等模糊字眼2,在明年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可疑支付交易的标准(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
即将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这个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金融法律法规的不一致性也增加了反洗钱检查的难度。在原“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对其下属机构进行反洗钱检查,这也是近两年基层人行反洗钱检查的内容之一,但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新的“一个规定一个办法”中却并未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下属机构进行检查。
4.从检查手段看,尚停留在手工阶段,效率不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被检查机构的业务量普遍呈逐步增长态势,有的机构的业务量堪称庞杂,而基层人行的反洗钱执法检查依然采取的是手工方式。这种方式的检查不但工作量大,检查面窄,而且效率低,时效性差,差错率高,检查的广度与深度难以得到保证,已经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
5.从检查效果来看,效果不够理想。
主要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基层人行检查组成员是从与反洗钱相关的业务科室选出来的,有的则是从县支行抽调而来,每个成员都有各自具体的工作,所以检查时间普遍安排得不长。对于业务量大的金融机构,检查时间明显不够,因此对这类机构,基层人行多半采取的是抽查的方式,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检查的才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即便这样,临时都还有检查人员因工作需要不得不离开检查组,造成检查组人员变更,影响了反洗钱检查的权威性和连贯性。二是检查人员自身掌握的反洗钱知识的有限性也影响了检查的效果。三是协查机制不顺畅。首先是人行内部之间的协查机制问题。目前,各基层人行在执法检查时,基本上只能对本地金融机构相关账户的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对跨地交易涉及的账户的交易情况无法进行核查,难以全面深入掌握可疑对象的账户交易情况,从而无法判断该交易是否为洗钱。其次是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查机制也未能有效实施。四是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功能欠缺,加大了反洗钱分析核查的难度。自商业银行实行数据集中后,基层银行业务系统对本行账户交易数据的保存时间普遍较短,超过一定时间即自动更新。对于单位结算账户,人行还可通过分户账查询其历史交易,但对于个人结算账户,由于商业银行未保存纸质交易记录,数据一旦被自动更新,人行只能通过基层金融机构向数据集中所在机构提交“请求”以获取历史交易数据。这样一方面增加了被检查机构的工作,他们有畏难情绪,另一 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这两条判断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是个人结算账户,则更难掌握和判断。
方面有的数据集中机构反馈信息不够及时,也影响了检查的效率。五是网络银行、电子货币和电子交易等全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洗钱犯罪分子可直接通过互联网、“智能卡”等进行电子货币交易,可供追寻的可疑交易记录痕迹越发隐秘,客观上增加了反洗钱执法检查的难度。
6.从检查的处理结果来看,处罚力度不够。
由于基层人行都是对当地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而非采用跨地区交叉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尚能出于工作责任心尽心尽责,但在对被检查机构进行处罚时,地方上层层的关系网使基层人行部分干部职工放弃原则,相互之间推卸责任,人为降低处罚力度,以整改或通报代替处罚的现象较为普遍。某中支所辖县(市)支行2006年共对23家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执法检查,但仅对4家机构向中支提出罚款建议,占被检查机构的17.4%,其余均为整改或通报建议,由此可见一斑。
二、对策建议
l.成立反洗钱基层组织机构,加强反洗钱培训,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提供组织保障。
各分行现已陆续成立反洗钱处,建议以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为契机,由人总行统一部署,在省会中支以下基层人行尽快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配备专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机构要建立在对基层人行的账户管理、征信管理、现金管理、外汇管理等职能整合的基础之上,避免多部门牵涉反洗钱工作,齐抓共管,却又都不能有效管理的情况(如现阶段现金管理与反洗钱工作分属两个部门,但二者未能有效结合,导致两个部门工作重复,监管资源浪费)。
另外,既要加强对基层人行反洗钱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以及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和办法,熟悉反洗钱行政调查方法的程序和方法,又要加强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自觉钻研业务,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对反洗钱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水平和业务分析水平,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2.尽快落实反洗钱法,扩大反洗钱执法检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规定了保险、证券、信托投资业的反洗钱业务,这是一个巨大突破。基层人行应逐步将上述行业纳入到反洗钱执法检查中,把我国反洗钱执法检查的范围扩大到一个更
广的层面,促使这些机构自觉履行其反洗钱义务。
3.制定和完善反洗钱配套规章,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提供法律保障。
以往我国采取由银行机构自己订立反洗钱牵头部门的做法,造成各银行机构的牵头部门不尽相同(有法律事务部、风险部、保卫部等等),这些部门的业务与反洗钱的关系紧密程度不一,有的根本不直接涉及反洗钱业务,作为牵头部门开展工作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央行应尽快联合证监会、保监会,结合保险、证券和信托投资行业等各自行业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这些行业的反洗钱实施办法和操作规定,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针对越来越繁重的反洗钱检查任务,应该尽快出台我国全国性的《反洗钱执法检查操作规程》,对具体的标准应尽可能细化,以增强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执法检查的可操作性。
4.提高反洗钱技术手段,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依靠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国外反洗钱的一个成功经验。因此,应尽快实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手段现代化,使可疑交易人工甄别与系统判定相辅相成,提高我国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现阶段个别商业银行自主开发了对公数据的自动采集系统,建议人行为其提供指导,在确定有推广利用价值后,可推而广之,避免各家金融机构各自为阵开发数据采集系统所造成的资源浪费。
5.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其相关业务系统,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提供必要的第一手信息。
商业银行应根据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在个人客户交易记录保存上,基层银行应当延长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或者参照单位结算账户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定期打印交易流水装订保管,便于对可疑账户的历史交易进行分析。
6.加大反洗钱执法检查处罚力度,使反洗钱执法检查切实发挥作用
人行进行反洗钱检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检查而检查,而是为了使被检查机构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为了打消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侥幸心理,对其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不得以整改或通报批评代替处罚,坚决做到依法行政,更好地发挥反洗钱执法检查的作用。
7.尽快构建有效的反洗钱社会协调机制,为反洗钱执法检查提供
良好支持。
5.中国银行反洗钱2014报告 篇五
人民银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将我单位(含所辖分支机构)上一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2014年,我们在县人民银行的正确领导下,站在2013年累积的宝贵经验上,持续完善反洗钱工作,脚踏实地,勤奋进取,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急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反洗钱活动。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财会部门设立反洗钱工作办公室。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根据上级分行和人民银行工作要求,结合全行实际情况,我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出台了《中国银行资溪分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银行资溪分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关于规范核验客户身份证件的通知》、转发《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机制设置情况。一是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财会部门设立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各项日常事务。二是结合我行实际,会计结算部特增设反洗钱主管一名,同时配备了兼职人员负责反洗钱信息的采集和报告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三)技术保障情况。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交易监测系统,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及时的监测和记录。同时系统能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等操作。出现异常交易,该程序能立即进入自动关注状态,并进行提示,使数据甄别分析智能化。随着我行CBUS系统的上线,反洗钱系统进行升级和完善,不仅增加了风险等级划分模块,而且建立可疑交易主动分析识别报送机制,加强人工判别,对人工判定为可疑交易但系统未能识别的,使用反洗钱系统进行新增上报,这不仅提高了反洗钱可疑交易上报的准确率,更为做好反洗钱系统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岗位的人员配备,以及反洗钱岗位人员业务能力或业务资质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五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地)税税务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于开立个人代码信息,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有关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业务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变更时,严格要求重新识别客户。
(二)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坚持进行对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按照要求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对初次划分了风险的客户采取了持续管理和调整措施,同时确保了半年一次对风险等级进行了调整。对高风险客户采取了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并加强对其资金交易的监测。
(三)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我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或者一次性教育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计起至少保存5年。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单位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换人复核支付手续的完备性;所有资金支付均由客户经理审核资金支付项目的真实性并签字确认。我行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使用。
(五)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非临柜型业务:一是加强柜台客户尽职调查的力度;二是加强对网上银行、ATM等非面对面支付工具交易的管理措施;三是加强客户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四是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五是加强保密管理,提高保密意识。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一是参与宣传。我行多次参加了由县人民银行组织在政府广场或大型超市门前等地举行大的反洗钱宣传;二是自主宣传。通过在我行门前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图片,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全面开展《反洗钱法》宣传,营造了浩大的反洗钱宣传声势,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市民对反洗钱认识。
(七)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一是召开了由部门主管、客户经理和反洗钱工作兼职人员参加的反洗钱动员会,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二是强化了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加强对开户企业财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和宣传,让他们了解当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积极配合我们开展反洗钱工作。四是参加了多次由市行与县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业务工作培训班。
(八)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5月份吧和12月份市行对我行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我行4月和11月都开展了反洗钱内部审计,同时将检查和自查后的审计报告及反洗钱工作相关内容报送了县人民银行。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一)协助行政调查情况。本我行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实时开展各项甄别,积极配合县人民银行和市分行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并将调查资料及调查情况如实的按要求上报到县人民银行。
(二)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2014我行多次接受县人民银行和市行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每一发生任何异常情况。
(三)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向县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认真落实县人民银行有关文件,不断进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客户信息补录工作;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认真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等。
(四)承担其他重点任务情况。承担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有关工作任务或调研任务情况,配合其他工作的情况。
(五)洗钱风险防控成果。本机构取得的反洗钱案件、风险防控的积极成果。
(六)有无重大违规事项。2014我行没有发生一起重大违规事项。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或问题以及工作改进建议 一是柜台经办人员严格执行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和假名账户。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在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银行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应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予以登记;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时,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包括单位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开户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二是事中监督岗位核查客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对发生过可疑资金交易的账户进行跟踪,收集账户交易资料,协助柜台人员进行分析;督促并复查柜员反洗钱系统信息录入情况。
三是事后监督岗位集中审核管理账户资料,确保账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对新开立账户资料的监督检查,对开户资料不全的账户进行通报并落实整改;敦促各行对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年检,及时补充、完善、更新账户资料,对违规开立的账户及时予以撤销。
四是内控合规员是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负责反洗钱业务的检查、督办与整改落实,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负第一责任。
几点建议:一是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独立承担反洗钱职责,将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分析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反洗钱岗位,直接对柜面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识别,实施监督每一笔支付交易,切实构筑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二是建立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各金融机构通过相互检查、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等方式,取长补短,确保反洗钱各项工作职能在金融机构的有效履行。
三是通过高科技来研究开发反洗钱软件和系统。这个软件可以根据需要,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等操作,使得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并将金融认证中心体系与之对接,发现有异常交易,反洗钱程序则立即进入自动关注、自动分析、自动认证状态,并提示反洗钱部门立即介入。同时,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力争通过此系统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帮助商业银行确定客户的身份,并利用账户系统采集账户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把日常工作中事后监督变为实时的、无间断的监控,提高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是采用科技手段加强对洗钱行为的监测。现阶段网上银行洗钱犯罪活动往往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传统的反洗钱手段已渐渐不能满足监控要求,迫切需要不断开发先进的反洗钱监控软件,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交易监测系统,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及时的监测和记录,使数据甄别分析智能化,使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提高网上银行洗钱活动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打击网上银行洗钱犯罪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填报日期:
6.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交流 篇六
§
一、紧紧把握工作重点,坚持制度先行。
§
二、从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被监管单位的异常变化,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预警作用。§
三、按照工作重点,作好重点和难点工作。
一、紧紧把握工作重点,坚持制度先行。
(一)根据省局强化不良资产监管,着力化解信用风险的要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信用社授信风险监测的通知》。要求各联社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不良贷款、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大额贷款以及关联方交易和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监测台账,建立了不良贷款、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大额贷款以及关联方和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对50万元以上存量不良贷款及新发生20万元以上不良贷款,按月逐户逐笔监测,按季进行考核。下发了《关于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完成2007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目标的通知》。将不良双降等目标进行了分解,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确保完成2007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目标。6月末,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40.3亿元,占比26.81%,余额和占比分别较年初下降5.27亿元,7.93个百分点,分别完成计划的72.84%和79.26%。其中环翠区联社不良贷款余额下降1.79亿元,占比下降12.26个百分点,分别完成全年下降计划的134.8%和122.6%。
(二)建立了分局与省联社威海办事处监管与经营分析会议制度的规则。进一步推动了监管与被监管的互动与交流,及时、全面掌握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情况,加强监管政策传导。
一、紧紧把握工作重点,坚持制度先行。
(三)根据省局强化合规监管,增强审计稽核作用的要求,制定《信用社内部审计报告制度》。要求各联社审计稽核部门每2年要对辖内分支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对联社高管人员的审计报告制度,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及日常专项审计报告上报分局,至6月末收到省联社威海办事处及环翠区联社审计报告6份,实现资源共享,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将作为采取监管措施的参考资料。
二、从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被监管单位的异常变化,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预警作用。
(一)通过参加联社贷审会发现环翠区联社继续向原超比例大户增加授信,并发生新的超比例授信。
(二)通过非现场监管报表发现2007年4月末环翠区联社不良贷款较年初变化较大。
(三)通过非现场监管报表发现票据业务发展迅猛。
(三)通过非现场监管报表发现票据业务发展迅猛。
票据业务超常增长潜在风险大。2007年6月末承兑汇票余额8.67亿元,比年初增加
5.62亿元,增长184%,贴现余额11.9亿元,比年初增加5.94亿元,增长99.7%。
三、按照工作重点,作好重点和难点问题。
信用社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拨备严重不足。
7.金融业反洗钱监管 篇七
【作者简介】童文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洗钱是指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并使其合法化的行为。尽管在理论上,任何交易都有可能被用来洗钱,但由于各类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发挥了资金流动中枢的作用,因此洗钱活动通常发生在金融业,各类金融机构已逐步成为了反洗钱斗争的主要领域,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也逐步成为中央银行、财政部、金融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的重要职责。
一、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业洗钱风险及其危害(一)金融业洗钱的风险
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放置、培植和融合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均离不开现代金融体系。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能快捷、大量、安全地放置和转移资金,而最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长期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一直成为洗钱活动的首选领域。随着世界各国对洗钱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并通过立法对银行系统业务活动进行监管,银行业自身也认识到了洗钱对其信誉和经营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破坏作用,进而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确保其不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洗钱分子在银行业受阻后,自然而然地把注意力转移到包括证券、期货、保险业在内的其他金融领域。
证券、期货业并不主要以现金作为交易媒介,因此证券、期货业并不像银行业那样适合用来初步存放犯罪活动所得款项,但由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产品的多样化和高度流动性,资金的隐蔽性相对较强。又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上有多种投资媒介可供选择,且各种投资媒介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就使得洗钱分子可以很容易地将合法和不法款项的投资组合变现,以隐藏不法款项的来源,从而将犯罪所得融入正常经济体系。因此,非法资金把证券市场作为除银行外的第二大洗钱途径。保险类金融产品,不仅是一种社会风险防范的工具,也是一种投资手段。尤其作为后者来讲,其具有品种多样,时限灵活,操作性强,市场监管较宽松等特点,从而使洗钱分子隐藏犯罪所得的来源有了可乘之机。另外,保险产品销售的某些特性也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如代理商、经纪商参与销售,对客户情况了解依赖保险中介,对受益人信息缺乏了解等。一般而言,财险和寿险在经营过程中均具有洗钱的风险,但财险的洗钱成本更高。保险市场通常是非法资金的第三大洗钱途径。金融机构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金融机构一旦卷入洗钱活动或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到位,不仅会严重损害自身利益和国际声誉,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而且还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二)金融业洗钱的危害
从宏观方面来看,洗钱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害国家治安;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削弱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影响金融市场稳定,扰乱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造成社会财富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和挥霍,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影响国家声誉。如果洗钱活动和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从微观方面来看,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公平竞争。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运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合法经营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和保持稳健经营的前提。金融机构涉嫌洗钱或被犯罪分子利用洗钱,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还会使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从而面临客户流失和丧失业务机会的巨大风险。一旦金融机构因参与洗钱被查处,会立即对金融机构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客户流失,影响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最终影响其经营利润。
二、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国际经验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一般基于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把罪犯绳之于法;二是预防金融系统被利用,并采取“五管”政策:立法、行政指引、执法、宣传与教育、国际合作。各国反洗钱监管部门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国际标准制订针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活动指引;二是发放有关高风险对象的指引及通告;三是检查金融机构对指引的执行情况等。
(一)风险为本原则的广泛应用
在FATF“40+9项建议”和沃尔斯堡集团自律性反洗钱原则积极倡导和影响下,各国反洗钱监管理念出现了由“规则为本”反洗钱方式向“风险为本”反洗钱方式的重大转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要求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识别和分类,对高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更全面及详尽的监管措施,对低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简化监管措施。(二)有效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监管部门普遍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并认真加以落实。反洗钱监管部门一般对查证客户身份都提出了指引,要求金融机构采用风险为本原则,查证客户身份,对政界及其有关人士、不合作或其他高风险国家及地区以及打击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管控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手段履行反洗钱义务
为指导金融机构履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反洗钱义务,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反洗钱措施。实践中总结出德国等国家金融业反洗钱的三大支柱为:一是反洗钱手册,督导金融机构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反洗钱手册,内容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二是强化反洗钱培训,这在德国反洗钱监管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也是监管人员所作的重要工作;三是促进IT技术的应用,运用IT系统等高科技来进行反洗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将审计手段有效运用于反洗钱监管 在发达国家,通过审计公司的审计获得相关信息是金融监管局进行反洗钱监管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渠道。德国金融监管局规定,审计公司的审计报告应该有反洗钱内容。洗钱信息会通过审计公司的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报告到达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有时会到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检查,但更多是委托某个审计公司到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与审计相配套的是审慎严格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程序。(五)富有激励作用的反洗钱自我评估框架 为提高金融业反洗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发达国家和地区反洗钱监管部门先后推出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自我评估框架。金融机构反洗钱自我评估框架的主要目的:一是让金融机构持续评估自身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及早发现不足并及时予以纠正;二是有助于金融管理局评估金融体系的清洗黑钱风险,并识别风险指标,据此制定长远监管指引。
三、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现状分析 根据《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自2003年起,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稳步开展,反洗钱组织制度不断健全,反洗钱报告工作逐步完善,反洗钱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宣传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有效打击了洗钱活动在金融业蔓延的态势。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不可否认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在制度和操作层面都还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破解之道。
(一)反洗钱义务主体有缺失
一是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不是反洗钱义务主体。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几乎蕴含了证券行业全部的原始交易信息和资料,这些信息和资料正是证券业反洗钱监测和分析的对象。如果客户刻意隐瞒交易痕迹,采用转托管方式交易,则单一的证券营业部无法取得客户交易深交所上市股票的全部资料,进而影响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和监测;二是保险业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包括保险中介人。反洗钱法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识别客户身份义务,在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履行的情况下,只能依靠保险中介人,但保险中介人素质参差不齐,在追求佣金收入时,片面夸大保单优点,违规操作屡见不鲜。此外保险中介机构直接面对客户,掌握了最基础的客户信息资料,因此保险业反洗钱业务主体必须纳入有关中介机构;三是与银行业务有密切关系的国际汇款公司没有承担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国际汇款业务因其便利快捷且网点众多的特点,使得洗钱活动在快速完成的同时还会较少地留下交易痕迹。但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代表处不是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从而没有义务履行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同样的合规职责和反洗钱职责,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直接和特别的监督及管理,无法对其直接进行合规检查和反洗钱检查,也无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困难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同时应当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就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现实情况看,风险划分标准的不确定性导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操作难度大。对客户或者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是一项新的事物,如何区分客户特点,界定划分的标准,对于金融机构来讲没有可依据或参考的模式,只能是自行研究和摸索各自的标准,至于是否达到实行风险等级划分这一规定的本意,有待在实践中检验。(三)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操作难度大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保险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包括大额交易4项,银行业金融机构18项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证券业金融机构13项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保险业金融机构17项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对于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基本上可以从业务系统中监测和采集大额交易情况。但对于可疑交易的识别,金融机构在操作上则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可疑交易的识别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否则,很难从大量的交易记录中发现可疑交易线索;二是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比较抽象和原则,缺少可以量化的标准,一方面可能造成本应识别的可疑交易无法有效识别,导致漏报,另一方面从业人员为了避免因漏报可疑交易带来的处罚,宁可多报,从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信息。(四)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划分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保险、基金销售的重要渠道是银行。按照人行2007年2号令的要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义务绝对多数是要通过与银行的委托协议方式,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并最终由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但是由于某些银行在保险、基金销售渠道中的垄断地位,或是为了维持自己在保险和基金销售领域的垄断地位,或是出于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并不愿意将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完整提供给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因此,即便银行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也无法按照法规要求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五)反洗钱调查程序难以满足金融业实际工作要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在反洗钱调查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的,可以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就是说,反洗钱调查采取的是属地管理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却并不能有效符合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如,实施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后,反洗钱调查的属地管理模式与证券业资金和交易信息的分布状况存在矛盾。因为客户证券资金的来源和流向信息都保存在客户的结算账户开户银行,而客户用于第三方存管的结算账户往往与证券账户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因此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地方人行无法获取异地证券资金信息,即使要获得,也因必须经过人总行的批准而导致大量的操作成本,而资金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割裂必然给反洗钱监测、分析带来困难。(六)缺乏反洗钱独立审计制度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40项建议中的第15项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以检验这些制度的有效性。我国《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但是具体由谁来检验这些反洗钱制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实际操作中,大多数金融机构对于自身反洗钱制度的测试和检验工作多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这种方式有它的优点,因为内审部门对企业的环境和文化都比较了解,可以较快地发现反洗钱制度和程序中的薄弱环节。但是其独立性往往受到质疑,尤其是内审部门在企业组织架构中不具有独立、权威的地位,而企业文化又以业务拓展为主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就很难发挥检验反洗钱制度效果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建议 根据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现状,结合近年来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先进经验,当前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应推行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构筑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逐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不断改进监管方法与手段,全面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一)推行风险为本监管方式
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制度,体现了国际反洗钱监管创新的新趋势、新进展。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金融竞争日益国际化和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需要,难以面对金融机构规避管制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的现实。因此,应以我国成功加入FATF国际组织为契机,着力在健全风险为本监管制度方面取得新进展;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洗钱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构建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着力强化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引导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完善分类监管,加强分类指导。
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应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强调全面了解、衡量金融机构经营面对的洗钱风险,注重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类型的数量和风险管理制度的质量。二是金融机构要对所能承受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全面的洗钱风险管理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对新产品、新业务,金融机构要先行确立足够的洗钱风险管理程序和控制措施。三是要建立了一套完整、高效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程序,包括了解和识别被监管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评估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数量和风险管理质量,开展综合评级;确定监管计划和现场检查范围;执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重新进行评级;进行持续性非现场监管,不断更新监管资料,并开始新的监管循环。(二)构筑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
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是指为预防遏止洗钱犯罪活动所形成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司法部门、社会公众之间立体联动的运作路径。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的构建既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打击犯罪的体系,也要充分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特殊性。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的构建必须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反洗钱监管组织体系的“心脏”定位及其功能;二是涉及机构职责划分及其纵横向配套;三是可疑交易信息数据的内外部处理、分析和传递。理想中的预防性反洗钱监管机制的组织架构不仅是一个多元化、立体化的监管网络,更是一个以面向全社会的开放式监管网络,不仅涵盖金融、司法、海关等部门,还包括洗钱犯罪行为涉及的各个环节、部门甚至相关的社会公众,是一个以金融网络为主要依托,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开放式监管网络。
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应从以下方面构建我国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各金融监管部门构成反洗钱监管的重要补充,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构成反洗钱工作合作平台的组成部分,实现信息沟通、联手合作和优势互补。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各金融机构及今后纳入监管范围的非特定金融机构既是反洗钱监管的对象,也是预防发现洗钱活动的最前沿,在该网络中处于最基础也最重要的地位。同时该网络体系还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的参与,通过宣传教育等形式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主动举报洗钱活动线索。(三)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一要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国际汇款公司纳入到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体系。将这些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通过法规制度要求他们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识别等反洗钱工作力度,控制金融业洗钱风险。二要探索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没有制定具体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大多数是金融机构从工作中得出的经验对可疑交易进行判断。这种报告方式既可以减少防御性报送行为,又可以产生高质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但必须配套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建议我国反洗钱监管部门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可疑交易报告模式的转型。三要明确金融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反洗钱监管部门应明确标准,指导金融机构完善以风险为本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明确高风险地域、高风险行业以及高风险产品的标准;指导金融机构开发程序查询管理客户身份;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建立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操作流程:认识风险及初步评估、控制风险和措施调整、监督审核,并根据客户风险程度大小,提高审批层次。
四要追加受托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连带责任。金融机构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如果受托金融机构拒绝向委托金融机构提供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应和委托金融机构承担客户身份识别的连带责任。具体到证券业来说,基金销售业务应追加银行、证券公司等代理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连带责任,证券资金存管业务应追加银行等存管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连带责任。具体到保险业来说,应追加受托销售保险产品的银行、保险中介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连带责任。
五要建立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为基础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和以属地管理为基础的延伸反洗钱调查模式。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客户的证券资产和资金资产管理权限分别划分给券商和存管银行,因此应该重新构建以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共同构成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将证券业资金交易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有效地整合起来。鉴于实施第三方存管制度后证券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跨行政区域保存的普遍情况,应赋予证券交易信息所在地人民银行委托托管银行对异地资金信息开展反洗钱延伸调查的权利,建立以属地管理为基础的延伸反洗钱调查模式。(四)改进监管方法与手段
一要健全反洗钱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健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的电子数据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系统,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填报工作,研究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数据分析指标体系,探索反洗钱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化交流平台,进一步提高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数据质量和分析水平。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合理有效地运用非现场监管措施,定期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状况和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监测评估,并为现场检查项目提供决策依据,有效发挥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协同效应。
二要区别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区别指导的原则,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总结完善以往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检查经验的基础上,给予其更为有效的、必要的政策指导,贯彻风险为本原则,有区别有针对性地选择现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足、不能按要求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数、有违规记录或涉案记录、非现场监管指标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对违反反洗钱法规的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要建立反洗钱独立审计制度。独立审计相对于企业内部审计而言具有以下优势:独立性、具有高素质的审计人员、丰富的市场经验、专业的审计工具、更好的贯彻以风险为基础的合规制度、审计结果对监管部门更具有参考价值。监管部门应推动反洗钱义务主体聘请专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自己是否符合反洗钱法规要求进行审计,监管部门在对反洗钱义务主体进行检查和评价时,也会参考独立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
四要建立联合互动工作制度。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各地反洗钱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使政策和工作协调一致,及时研究解决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跨行业复杂的问题。通过对我国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实行有效的监管,落实反洗钱措施,提高监管效率,防止洗钱活动,打击洗钱犯罪,保证我国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五要强化反洗钱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培训工作。监管部门要根据执行各项反洗钱法规的实际需要出发,指导金融机构设置反洗钱机构和配备工作人员,选拔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水平、熟悉经济金融等方面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来,并保持反洗钱相关负责人和岗位人员的相对稳定。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指导金融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合规意识、识别能力、专业素质和政策水平,准确充分理解反洗钱制度要求,保证各项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
8.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 篇八
一、洗钱犯罪的定义与危害
“洗钱”(MoneyLaundering)是为了使来源于犯罪活动的财产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采取各种手段的过程。洗钱犯罪是一种典型的国际犯罪。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黑手党金融专家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洗衣店。他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把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的来源,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
通常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从逻辑上讲,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
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
1、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清洗系统的过程。该阶段的目的是将犯罪活动得来的资金改变得易于控制并减少怀疑,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或将钱存入地下钱庄,通过地下钱庄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国外,然后进入外国银行;或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或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
2、培植阶段:是通过在不同国家间的错综复杂的交易,或在一国内通过反复持续地运用不同金融手段来掩盖和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以及犯罪收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
3、融合阶段: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阶段,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金融和经济体制中。犯罪收益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犯罪收益了。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的洗钱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有时很明显,有时则发生重叠,交叉运用,难以截然分开。同时,洗钱犯罪活动的构成并不要求完全完成上述三个阶段。
洗钱犯罪的主要危害如下:
动摇社会信用,诱发金融危机,威胁国家的安全反洗钱的实践表明,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主要通道。商业银行的信用是其“生命线”。但如果有消息披露某银行被洗钱分子利用,公众将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制约,资金的流动毫无规章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另外,恐怖组织需要资金支持,这些资金的转移都是通过洗钱完成的。洗钱已成为恐怖组织获得资金的重要渠
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
道,这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造成资本外逃,使腐败资金转移境外,导致社会财富流失美国的非法收入经过清洗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仍汇集在美国境内。而我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向流向境外。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已经排世界第四位。我国的资金严重匮乏,大量的资金外逃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在我国,贪污腐败和洗钱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一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例来看,腐败分子侵吞社会财富的途径为:把贪污腐败得来的钱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就形成一个权力与金钱互相依存的、里应外合的洗钱链。助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就为犯罪分子的下一次犯罪提供了资金支持,这将会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比如黑社会就通过洗钱寻得了掩护资金,这样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和不安定因素。
二、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
利用现金进行洗钱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痕迹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洗钱者利用账户尤其是个人储蓄账户提现的自由度高、转账功能强的优点进行洗钱。利用对公结算账户进行洗钱一是设立空壳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有的是先捞钱后洗钱,一些人员非法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用新身份来解释其非法暴富;有的是边捞钱边洗钱,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
通过家属经商掩盖其黑钱来源;有的是连捞钱带洗钱,先创办私人企业,通过企业经济往来将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并予以合法化。二是非贸易结算和虚报贸易结算。利用境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将在境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国外,或将国家和企业的资金中饱私囊。利用网上银行洗钱网上银行既可以是传统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可以是在互联网上设立的虚拟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对客户及其交易的了解程度远不如传统银行,所以“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较难得到有效落实,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网上银行的这个弱点,大肆洗钱。洗钱分子还利用网上虚拟交易进行洗钱。先开设一个网站提供网上购物服务,同时与银行签订协议,银行提供网上支付支持,同时第三方提供认证。然后通过在网站购物实现资金转移,实际上这个交易并没有发生,而只是进行了资金的转移。由于银行、网站和第三方并不一定在同一国家,信息交换不充分,同时洗钱分子对交易进行刻意掩饰,所以利用网上虚拟交易进行洗钱通常较难发现,网上洗钱正渐渐成为犯罪分子清洗不法收入的主要手段。
为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发挥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因此,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
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
犯罪。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制止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银行产生负面影响。
三、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承担,而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钱职责。
(四)现金缴存是反洗钱的空白地带
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因此,“现金管理”是反洗钱措施的关键环节,其中现金缴存则是重点监测的对象。我国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人
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
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对大额可疑现金收付活动要求报告,但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事实上,各家商业银行从主观上也未必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括动留下了空间。
(五)反网络银行洗钱难
网上银行具有开放性服务、资金转移高效便捷等特点,已日益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一是网络银行的环境不能有效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当客户开设账户后,客户只需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就能够方便地登录其账户,进行转账或其他交易活动。就算最初开立账户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账户的人。这些因素都使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二是网络银行交易监测技术落后,缺乏完善的监控体系。网上银行因其无国界性,资金流动无拘无束。而基层银行对网上交易缺乏资金交易监管的有效手段。跨区域、跨系统的资金交易难以得到有效跟踪与监测。
(六)银联卡境外漏洞:成为投机者套现洗钱工具
随着国家对打击地下钱庄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资金挪移的渠道比以往更加曲折隐蔽,新兴金融支付手段如银联账户、电子银行、电子支付平台等工具则成为了投机者又一重要的资金转移“通道”。
尽管外管局规定,境外刷卡消费每日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等值外币,除珠宝类的商品单币刷卡金额不得超过等额5000美金;各大银行亦对每日刷卡金额亦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但投机者层出不穷的手段仍让人防不胜防。
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
洗钱罪犯身上往往备有数张甚至数十张银联卡、单双币信用卡,每张卡资金就几十万元人民币。在与商户商定手续费用后,将资金以刷卡套现方式取出来,虽然单张卡数额不大,但积少成多,投机者甚至能套现出上百万元现金。
类似的手段正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而变得更加隐蔽。一些国际性第三方支付机构如paypa有着全球通用的资金账户,可以与银联账户关联,投机者能够利用虚假信息注册并关联多个国内银行账户,将国内银行资金转移至paypal,继而再将资金一点一点转移至境外账户里,这样监管机构更难追查资金来源。
四、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
(二)强化对网络银行的监控手段
一是完善与网络银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为了使网络银行的发展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及其对金融业和反洗钱监管造成的影响。集中力量研究、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
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电子加密法、电子证据法等。二是建立跨区域网上银行交易反洗钱业务监控系统和建立电子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使其能将所有符合“大额”“可疑”标准的交易信息自动汇集到反洗钱监测中心,有效遏制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制定严格的网络交易和虚拟货币变动保存期限规定。可参照金融机构纸质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使网络产生的交易记录数据至少保存五年。四是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特别是要引进那些熟习网络交易管理和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提高商业银行的反网络洗钱能力。
(三)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
尽管反洗钱有助于遏制腐败、改善金融环境,但是同反洗钱投入的成本和银行可以量化的业务损失相比,反洗钱的回报无疑是“远期的、模糊的、难以量化的”。据银行业人士的估算,我国目前上报一笔可疑交易所需要的平均直接成本约为80元人民币,而商业银行业务客户至少带来600万元的金融净资产,无疑是一份非常可观的收益。在商业银行间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商业银行若在反洗钱上过于“执著”,多少有点儿“损人不利己”的意味。尽管法律规定了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但是这同商业银行保护客户利益,追求盈利的动机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也让银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员工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有时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何只有约束、没有激励的机制都是不科学的、不完善的、不均衡的,当然也就注定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作为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的秘书长,严立新在多个场合提议建立反洗钱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变商业银行“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愿反洗钱”、“我要反洗钱”。
(四)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银行反洗钱工作探讨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五)加强员工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是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使重点岗位的业务人员具有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和熟练的反洗钱技能,掌握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等知识,熟悉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及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办法。同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了解洗钱犯罪及所造成的危害,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
9.银行反洗钱宣传活动总结 篇九
为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信用社信誉,保证信用支付的稳定,促进信用社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根据天柱县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我社于2014年10月14日开展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宣”活动,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确保了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在所辖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周活动横幅和发放宣传资料。主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反洗钱知识,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不知道什么是“洗钱”的社会公众对反洗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使他们认识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是组织网点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我们于10月1日至10月14日先后组织2名职工通过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展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解答疑问,普及反洗钱知识,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好评。
三是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了反洗钱的操作程序。在加强对外宣传的同时,我社还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了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学习了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
四是通过对各类客户在信用社开立帐户的审查,大额和可疑资金的及时报告,组织职工了解和掌握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加强柜面宣传,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级人行的有关规定,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使本次“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周”活动取得了实效并获得了圆满成功。
总之,通过反先钱洗钱活动的宣传,使反洗钱工作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公众认识到了洗钱是经济领域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不仅影响了经济和社会安全,也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通过这次宣传活动增强了公民的责任意识,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共识。但是,在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我们还存在一些不足,距人民银行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够、使命感不强、操作困难,公众在办理业务时,不理解业务处理程序时,不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等。当然,反洗钱工作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
凤城分社
10.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 篇十
分行反洗钱合格办公室:
2012年上半年,我分行的反洗钱培训等工作得到了惠州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处的大力支持,在广州分行合规部和分行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营业部认真总结2011年在反洗钱培训工作中累积的各项宝贵经验,并在2012年度持续完善本网点反洗钱培训工作,脚踏实地、勤奋进取,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现将2012上半年反洗钱培训工作汇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二是夯实理论基矗我行统一征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反洗钱调查实用手册》等书,并对“一法四规”进行了汇编印刷,全行员工人手一册。
三是学习形式多样,总行集中培训和支行分散培训相结合。要求总行按季、支行按月至少进行了一次学习培训。支行经常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知识,力图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
三、注重执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一是制度先行,出台了《xx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试行)》、《xx转载自百分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关于规范核验客户身份证件的通知》、转发《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是执行至上。如认真落实人行xx号文件,重新印制了.《个人开户申请书》与《个人客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加了职业、身份证有效期、国籍等要素,并对必填项作了星花标注;不断进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客户信息补录工作;账户年检工作中对账户资料过期的账户,限制其账户使用;对公账户开户时,对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后,并将核查结果打印在身份证复印的背面;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人工甄别后,可疑上报数量较同期明显减少;认真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等。
三是检查落实。5月份及12月份会计结算部组织进行了两次反洗钱专项检查;2010年5月12日到2010年6月18日内控稽核部对四家支行反洗钱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一次反洗钱工作专项审计
四、注重宣传,增强民众的反洗钱意识
一是定点宣传。2010年我行分别在夷陵广场与步行街等地进行了7次大的反洗钱宣传,其中xx支行在解放路时代广场开展的打击洗钱宣传活动,刊登在了2010年8月13日《xx日报》周末版上,对提高社会的反洗钱认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是全面宣传。各营业网点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图片,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全面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据统计,宣传活动共发放《反洗钱法》知识宣传资料7500多份,各网点门前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横幅25幅,营造了浩大的反洗钱宣传声势,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市民对反洗钱认识。
11.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篇十一
一、XX银行基本情况
XX银行XX支行,于2008年3月26日批准成立,3月31日正式挂牌,全辖人员编制43人,内设3个部门即综合办公室、信贷业务部、综合业务部,下设4个二级支行,即:XX站支行、XX支行、XX支行、XX支行。
目前,XX银行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原XX有四大主线业务,即:一是XX基本业务,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活期储蓄、定活两便、存本取息、个人通知存款,其中,活期储蓄全国联网,通存通兑;二是XX中间业务,包括代发工资、养老金;代理保险、国债、基金销售及个人理财;代收费业务;三是XX卡(简称绿卡),具有存、取款功能,可在全国XX联网网点和ATM上进行交易;四是邮政汇兑业务,可实现异地同业资金汇兑)的基础上,拓展小额信贷和对公业务。(此处补充现业务开展情况等)
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XX银行XX分行挂牌后,就及时成立了反洗钱领导机构,并明确了反洗钱相关部门职责,(此处补充反洗钱机构的文件、制度建设、工作现状等)
三、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内控制度缺失,存在风险隐患
随着XX银行的挂牌成立,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也将发生变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钱管理措施也将随之改变和完善。但从目前情况看,XX银行反洗钱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尚未健全。内控制度的缺失,必将导致反洗钱内部管理“出现真空”,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从调查情况来看,XX银行一线工作人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对并登记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对客户的其他情况都没有相关的记录记载,就是已登记的客户身份证号还存在记录模糊、不完整等现象。分析原因认为客户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会参与洗钱,为挽留客户,放松了对部分客户的身份识别,只登记了身份证明文件的编号,对大额的资金往来,根据现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五)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履职不到位
人员素质较低,加之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及法规学习不够,与当前反洗钱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线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微,对有关的反洗钱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练,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有效识别可疑交易。另外,基层XX银行管理人员重企业经营效益,轻员工反洗钱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反洗钱知识欠缺。
四、对策与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建议XX银行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XX银行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XX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反洗钱队伍素质
加强基层邮政银行网点的反洗钱工作,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力度。
反洗钱培训应结合实际,注重反洗钱操作技能的有效提高,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开展,首先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思想认识,提升管理水平;其次要强化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制度法规和日常操作,尽快提高XX机构一线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
XX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XX银行网点众多,加之XX体制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XX银行的反洗钱操作行为非常重要。
一是基层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XX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首先通过开展业务指导,使XX银行正确认识和理解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其次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督促XX银行把反洗钱工作制度落到实处,严格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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