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模拟

2024-11-09

民法学模拟(8篇)

1.民法学模拟 篇一

民法学(1)考前模拟试题一(约90分钟,共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

A.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的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C.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三年的D.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

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B.主物和从物

C.特定物和种类物

D.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4.某甲将—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A.实践性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5.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

A.国家

B.城市

C.集体

D.个人 6.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A.应当签订代理合同

B.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C.视为同意

D.不视为同意

7.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是()。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8.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代理民事活动。

A.成年兄长

B.法定代理人

C.父母

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属于不动产的是()。

A.船舶

B.飞机

C.汽车

D.房屋

10.在中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且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

A.外汇

B.人民币

C.林地

D.金银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1.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财产权

B.人身权

C.绝对权

D.相对权

2.合伙的终止原因主要有()。

A.合作的存续期间届满

B.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

C.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 D.合伙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3.土地、森林属于()。

A.动产

B.不动产

C.流通物

D.限制流通物

4.书面形式一般包括()。

A.公证形式

B.鉴证形式

C.审核登记形式

D.公告形式

5.动产物权包括()。

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动产质押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两大类。

2.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三种形式。3.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三类。4.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

5.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种。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1.民事权利

2.个人合伙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4.指定代理 5.时效 6.担保物权

五、问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1.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2.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3.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六、案例分析(2个,共34分)

1(20分):张某、王某、李某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张某保管。同年10月,张某出差遇赵某,赵欲购此画,张某即将画作价4万5千元卖给赵。事后,张某告诉王李二人,二人索要画款,张某支付二人各1万5千元。赵某买得该画后,于同年12月以5万元卖给许某,二人约定待合同签订后交画。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某参加,所以双方还约定赵某将画交付许某后如果半年内该展览未举行,则该画所有权即转移给许某。依此约定,赵某将画交付许某,许某先期付款4万元。许某得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其友黄某表示喜欢此画。1995年3月份黄某以6万元从许某处买得此画。黄某买画后,嫌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装裱店装裱。但由于黄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某于30日内付费,但黄某到期未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后将差额补偿黄某,黄某不同意装裱店这一作法。

赵某于1994年12月与许某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1995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某,周某以前即知赵某有此画。周某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某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与许某;而许某于1995年4月不幸病故,其财产已由妻子继承,遂找赵某说理。赵某得知后,找到黄某,要求黄某或者返还该画,或者支付许某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试回答: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14分):王强是雷州人,但家住广州,他经常自制药酒,一天让儿子王小军去某市场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王小军到市医药公司门市部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雷州话“首乌”与广州话“草乌”的声音十分相近,售货员误将8斤“草乌”卖给了王小军,王小军不认识中草药,遂将药材带回家。数日后,王强发现药买错了,找门市部要求退货,该门市部拒绝,王强遂诉至法院。

试回答: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学(1)

考前模拟试题二(约90分钟,共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A形成之诉

B给付之诉

C.确认之诉

D.赔偿之诉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A.法人机关成员

B法定代表人

C上级主管机关

D法人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6.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

A国家政策

B风俗习惯 C领导指示

D公共道德

7.()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A民事行为

B民事法律行为 C法律行为

D诉讼行为

8.法人(),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A中止

B吊销营业执照 C停业整顿

D终止

9.添附主要有()、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A混同

B混合 C增加

D增添)10.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A支付价款

B办理手续 C财产交付

D行政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千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l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3.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实物分割

B变价分割

C作价分割

D财产分割

5.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国有林地使用权

C国有草原使用权

D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1.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________ 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________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________权。

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________手续

5.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叫做________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1.平等原则 2.宣告死亡 3.代理 4.善意取得 5.按份共有 6.房屋典权

五、问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2.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3.简述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

六、案例分析(2个,共34分)1(20分):1997年2月4日,某运输营业部与某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供给运输营业部某牌轿车100辆,单价120000元,总价款12000000元,于当年2月28日交货,还约定运输营业部给付定金40万元汇到某商贸集团公司帐户。合同签订后,某运输部依约汇款,但某贸易公司未依约交付轿车。经催促,某商贸集团公司退还20万元,尚欠20万元未退,运输营业部遂诉到法院。受诉法院查明,某贸易公司系由某商贸集团公司与某家电公司联营组建。当初虽在工商局作了营业登记,但后因发现该公司无场地、无资金、无固定经营人员被依法取缔,且其原营业执照中也无经营轿车业务。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无经营轿车的行为能力,故与某运输营业部签订的合同无效。某贸易公司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已被工商局依法取缔,故由其组建者某商贸集团公司和某家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向某运输营业部返还尚欠20万元并赔偿损失。经调解达成协议,由某商贸集团公司返还20万元,由某家电公司承担该20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试回答:某贸易公司是否法人,为什么?人民法院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14分):某电镀厂从2007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9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试回答: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民法学(1)考前模拟试题三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力可以分为——、——、——和———。

3.民法上的死亡分为——和——。

4.《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时产生,到————时消灭。

6.《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返还——。

7.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和——。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5分)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A.一年

B.二年

C.四年

D.五年

2.张某不慎掉人路旁河道中,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5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无效的民事行为 3.民法规定,公民的住所是()。

A.他的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

C.工作所在地

D.出生地

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A.—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

A.从合同签订时起

B.从合同生效时起

C.从财产约定交付时起

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3.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实物分割

B.变价分割

C.作价分割

D.财产分割

5.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国有林地使用权

C.国有草原使用权

D.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1.监护 2.法人 3.个人合伙 4.财产所有权 5.按份共有 6.承包经营权

五、问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简述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四项有效条件?

3.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六、案例分析(2个题,共29分)

(一)某村民张某欠村委会1万元,为躲债于1998年10月突然去向不明。2001年12月村干部要求其妻申请宣告死亡,遭拒绝后村委会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受理后经公告,于2002年8月宣告张某死亡。宣告后,张某之妻将其与张共有房屋4间作分割,每人2间,张某的2间作为其妻继承的遗产清偿了张某1万元债务。2004年5月,张某之妻与他人再婚;同年8月,张某在外地得知其被宣告死亡,回乡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撤销死亡宣告,返还房屋并与前妻复婚。

试回答:

1、村委会能否申请法院宣告张某死亡,说明理由。

2、法院是否应撤销该宣告,说明理由。

3、张某要求返还房屋和复婚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二)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试回答:

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民法学(1)模拟试题一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B 2.C 3.A 4.C 5.A 6.C 7.A

8.B 9.D 10.D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1.CD

2.ABCD

3.BD

4.ABCD

5.ABCD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行为

2.合同型联营

3.指定代理

4.担保物权

5.夫妻共有财产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4.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6.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五、问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宣告死亡的条件有: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分)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分)

(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2分)

2.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2分)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2分)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1分)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1分)

3.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2分)

(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2分)

(3)收益权,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1分)

(4)处分权,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1分)

六、案例分析(2个,共34分)

1、答案要点(20分)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2分)。本案涉及9个民事法律关系。

(1)张某、王某、赵某对所购名画的共有关系(2分)

(2)张某与赵某、赵某与许某、许某与黄某三个名画买卖关系(6分,每一关系2分)(3)黄某与装裱店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4分,每一关系2分)(4)赵某与周某之间的抵押借款关系(2分)(5)许某之妻对许某财产的继承关系(2分)(6)赵某与许某之妻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2分)

2、答案要点(14分)

属重大误解民事行为,应予撤销或变更(2分)。

(1)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4分)(2)售货员把王小军买首乌误解为买草乌,显然双方在买卖的标的物上存在重大误解,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愿。(3分)(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该纠纷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分)(4)法院应变更或撤销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2分)

民法学(1)模拟试题二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C

A

3C

4D 5B 6 A 7B 8D 9B 10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1AC

AB

3ABCD

4ABC

ABCD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1宣告死亡

2追缴

3留置

4变更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2.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五、问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1分)

其主要特点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分)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2分)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1分)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分)

(2)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售或者转让。(2分)

(3)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2分)3.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有:

(1)请求确认所有权。(1分)

(2)请求返还原物。(1分)

(3)请求排除妨害。(1分)

(4)请求停止侵害。(1分)

(5)请求恢复原状。(1分)

(6)赔偿损失。(1分)

六、案例分析(34分)

1、答案要点(20分)

某贸易公司不是法人(2分),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分)。原因是,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法人成立有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2分);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2分);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分);(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

以上四个条件某贸易公司均不具备,其中名称表面有,但只是“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故四个条件均不具备不是法人(2分)。

人民法院处理正确。依民法通则,某贸易公司由于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债务应由其上级单位承担,即由组建单位某商贸集团公司和某家电公司承担(3分);同时,由于二组建单位对该对外债务不存在按份承担责任问题,故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双方约定了一方承担本金一方承担利息属连带责任双方自行处分义务行为(3分)。

2、答案要点(14分)

(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4分)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6分)(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4分)

民法学(1)考前模拟试题三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一、填空(每空1分,共20分)

1.财产所有

财产流转

2.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3.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4.资金

实物

技术

5.法人成立

法人终止

6.追缴

国家

集体

第三人

7.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5分)

1.B

2.D

3.A

4.B

5.D

三、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1.AC

2.AB

3.ABCD

4.ABC

5.ABCD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五、问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分)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分)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2分)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2分)

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分)

(2)意思表示真实。(3分)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分)

(4)符合法定形式。(2分)

3.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

(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2分)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2分)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2分)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2分)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2分)

六、案例分析(29分)

(一)答题要点(19分)

1、村委会有权申请宣告张某死亡(2分)。因为依民法通则等规定,宣告死亡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为被申请人的亲属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村委会作为张某债权人,与张某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有权申请宣告死亡(3分)。

2、法院应当撤销对张某的死亡宣告(2分)。一是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张某重新出现并申请故应撤销(2分)。二是因为张某下落不明未达法定期限,即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下落不明满4年,本案中张某1998年10月下落不明,2002年8月即被宣告死亡不足4年,故即使张某未返回,人民法院也应当撤销错误宣告(3分)。

3、张某要求返还房屋财产和复婚均不成立(3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2分)。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法律效果相同,张某与前妻婚姻关系消灭。依民法通则,如其前妻未再婚,其重新出现则婚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再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不得认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2分)。

(二)答题要点(10分)

l.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2分)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2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分)2.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2分)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分)

2.民法学模拟 篇二

关键词:模拟法庭,学生评价,评价主体,评价指标

长期以来, 我国高校法学院的授课都是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 即学生在教室里听教师讲解和传授。这种理论讲授的方式能够较好地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 形成法学知识体系, 但是对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则显得捉襟见肘。因此, 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学生缺乏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 就业后面对工作中的问题往往束手无策。因此, 在法学教育中增强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 也是法学实践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时代要求。在此背景下, 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学院引入了模拟法庭课程, 并在提高学生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技能方面寄予了很高的期待。目前, 模拟法庭课程已经成为我国所有法学院 (系) 均已开设的重要实践课程。

一、模拟法庭课程的来源及其特点

模拟法庭是指基于事先准备案例的基础上, 组织法学专业学生, 在课堂中模仿实际法庭相关诉讼、答辩、调查等流程活动。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 进一步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 更好地提高控辩双方对适用法条的运用和把握[1]。在具体实践中, 模拟法庭包含了从案例选择、案件分析、证据收集整理、诉讼思路探讨、法律文书写作、模拟开庭、庭后的评议等整个司法过程环节的模拟。模拟法庭的培养目标可以界定为:适应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坚持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结合, 培养学生运用相关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2]。

模拟法庭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第一, 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通过虚拟的庭审“情景对话”吸引学生的加入, 并在扮演不同角色的过程中, 形成一定的自我感受和思考, 最终达到增强执业能力和法律价值观的目的。第二, 巩固学生所学的法学知识并提高专业技能, 在该活动中, 经过学生的亲身操作, 能够直接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使得在理论讲授中那些抽象的原则制度能够获得具体的展示, 从而完成由概念、判断到推理的整个学习过程, 为其执业奠定初步的基础[3]。第三, 将枯燥的规范和抽象的流程直观化。司法活动具有法定程序性特点, 对于程序法而言, 通过授课方式学习比较枯燥, 学习效果较差, 而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 将枯燥的规范和抽象的流程直观地展示出来, 对于学生而言印象深刻, 易于接受。

二、模拟法庭课程在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模拟法庭引入我国法学院的时间不长, 且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教学模式和标准, 因此各个模拟法庭课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差异较大, 不同的任课教师往往根据自己对模拟法庭的理解组织该课程, 因此, 有的模拟法庭课程的实际教学效果往往并不理想, 尚未达到课程设置的基本目标。

笔者认为, 当前制约模拟法庭课程实际效果的瓶颈之一就是该课程对学生进行科学评价的体系和方法的缺失, 难以对学生的课程表现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对学生进行科学评价的意义在于:首先, 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能够对学生的学习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能够引导学生积极向评价指标努力, 起到学习指挥棒的作用。其次, 对学生评价的激励作用。对学生在本课程中表现的能力进行恰如其分的评价, 使学生之间通过评价结果的比较, 激励他们找出差距, 有利于他们积极向上。第三, 模拟法庭课程需要学生大量的课外准备和团队合作, 合适的评价机制能够促进学生积极投入准备工作, 避免他们敷衍塞责, 有利于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据笔者的调研所知,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法学院都是采取简单的考试或考核, 由任课教师据此给出分数或者给出等级的方式, 这种方式的弊端是非常明

组的其他同学进行观摩, 并对该组模拟演示及成员个人表现作出评价。该评价也应纳入到学生评价体系之中。理由在于, 非同组的其他同学也进行了模拟法庭活动, 共同的经历使其能够与该组同学进行比较, 进而相对客观地对他人的表现及能力作出评价。基于这种“同行”评价, 标准能够基本客观。相对于教师评价的高标准, 学生之间的评价以他们自身的标准来衡量其他小组的同学, 能够将表现更好的小组挑选出来。据此, 非同组其他同学的评价标准重点在于, 被评价的小组和成员是否做得比自己更为优秀。

(二) 模拟法庭学生评价标准的构建及其实施

虽然目前我国许多高校法学院对模拟法庭的评判采用的是不及格、及格、良好和优秀四级。但是这种打分体系过于笼统, 区分度太小, 也难以精确衡量学生的表现。笔者建议采用百分制, 这样既增加了评价的准确性, 同时增强了学生之间的区分度, 并让学生更有积极性参与到本课程中来。

前已述及, 模拟法庭的学生评价主体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即教师、同组其他成员以及同课程不同组成员, 形成由参加模拟法庭学生评价、旁听学生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6]。笔者认为, 这三个方面的评价权重的大致分配应按照五三二的比例进行分配, 即教师评价占学生最终评价的50%, 同组成员评价占30%, 同课程其他成员的评价占20%。具体到三方评价主体的具体评价内容, 应从有利于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角度出发, 对学生知识与能力、方法与过程、学习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具体范围包括知识、能力和职业素养等3个方面[6]。结合具体的操作实践, 笔者认为评价标准及权重应如表1所示:

当然, 上述学生评价体系的具体实施, 需要一些具体条件的实现。首先, 要赋予本课程教师在学生评价中充分的主导权。如当前在对实践课程评价采用“不及格、及格、良好、优秀”四级评价标准的法学院中, 笔者所提出的上述百分制评价体系的引入, 应视为教师创新的内容予以充分的认可和支持, 否则本评价体系无以施行。其次, 由于学生个人的展示表现在该评价体系中占有较为重要的比重, 所以要为每位参与本课程的同学提供充分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 因此该课程的人数不能过多。至于何者为宜, 笔者认为, 所有成员至少应有担任法官、原告或被告角色的机会, 而证人、鉴定人、书记员等角色所提供展示其法学专业技能的空间较小, 尚不足以据此对学生进行评价。

如上所述, 由于本评价体系充分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因此结果相对客观。相较于以考试方式所得出的评价结果而言更为精确, 因此也更易于对学生的素质和能力进行相对客观准确的比较。但不可否认的是, 该评价体系在实际运用中, 有如下四方面的因素将影响评价目标的实现。首先, 本评价体系包含三方主体和9项指标, 特别是同课程其他学生评价, 涉及大量数据收集和处理, 这无疑会增加教师的工作量, 甚至影响课程指导的精力。其次, 本评价体系中赋予同组成员的相互评价在最终成绩中30%的权重, 这虽然有利于激励成员在整个过程中的认真投入, 但是同组学生可能会“合谋”相互打高分, 以获得比其他小组成员更好的成绩。对此, 教师应对学生相互评价的标准进行解释说明, 如一个评价得分至少应具备哪些条件。此外, 教师也可以要求学生就其对其他同学的评分依据做出简单说明, 以减少其他学生打分的随意性。第三, 所在小组的集体表现在该体系中占到了20%的比例, 这能够激发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确保学生在全过程中能够主动投入, 避免了学生在教师视线以外的散漫和应付。但也应看到, 团队的整体表现毕竟是全体成员共同努力和素质的综合体现, 一位能力和素质较弱的同学即可成为本组的“短板”而拉低小组的整体得分, 这对于素质好且认真投入的其他成员而言, 略显不公。第四, 做出评价的具体时间也值得引起重视。上述评价体系中, 同组成员评价和组外成员的评价在被评价小组展示结束即可做出, 教师评价指标中的团队和个人表现亦是如此。但是, 就该课程而言, 展示的结束并非对该组成员评价的结束, 因为教师还需要针对该组成员的展示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点评, 其他同学也要提出质疑和探讨, 该小组成员还应针对教师和同学的建议进行反思, 惟其如此方可有更大的进步。但问题是, 如何将学生“课后反思”的进步纳入到评价体系中呢?笔者认为, 教师评价中的“所在小组提交的法律文书质量”指标可以有所作为。具体而言, 法律文书的提交应该在小组展示结束后的一周内提交, 该文书必须充分反映教师的点评和同学探讨中所提出的法律问题。这样就可以倒逼学生在展示后进行反思, 有效提高学习效果。

因此, 在上述学生评价体系的实际运用过程中, 可以采取如下两个方面的措施, 确保该评价指标体系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 评价体系网络系统的开发和运用。在参加本课程的网络教学平台之上, 增加学生评价模块, 每位学生都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参与其他同学的评价, 任课教师也能够通过网络打分, 通过系统直接计算出学生成绩。这样能够极大地简化中间过程, 减少教师的工作量。其次, 上述九项评价指标的权重设置, 其主要依据是笔者的教学实践经验总结, 并不具有绝对性。因此, 在上述评价体系的实际运用中, 指导教师也可根据班级的不同特点和其教学重点, 对上述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调整或修正, 以期满足其特定需要。不仅如此, 推而广之, 该评价指标系统对于其他以小组形式组织的课程评价, 如学生的专业实习等课程, 都可以借鉴。

模拟法庭的学生评价关系到学生学习积极性和该课程建设的科学性, 没有客观有效的评价标准, 该课程的效果会大打折扣。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既能够给予学生更好的激励和正确导向, 还能够让本课程更具有科学性。笔者结合模拟法庭的实践性、综合性等特征, 提出了三大评价主体, 共九项指标项目及其权重的基本设想, 并对该评价体系的实施条件及预期效果进行了初步分析。当然, 上述评价体系还需要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断进行调整优化, 以期达到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胡健.创新地方财经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J].中国高等教育, 2009 (21) .

[2]吴西彬.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评价[J].教育评论, 2007 (01) .

[3]昌智伟.刍议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弊端及其改进措施[J].法制与社会, 2012 (10) .

[4]刘本固.教育评价的理论与实践[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0:447.

[5]叶秀, 李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教师课堂教学权力运用探析[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3 (05) .

3.民法学模拟 篇三

一 法学实验软件教学方法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所谓实验是指为了检验某种科学理论或假设而进行某种操作或从事某种活动。区别于法学实习、实训等培训性、技能性的教学过程,法学实验主要需要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法律创新能力等。那种认为法学实验既包括物证技术侦查,又包括模拟审判、观摩审判、法律诊所等形式的看法是不恰当的,法学实验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方法的一次创新,实验本身是一种模拟实践,在近似于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模拟学习方法。通常可以认为法学实验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内所进行的验证法律科学理论或假设以及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应用训练的教学活动。迄今,很多学校并未将法学实验作为一门有学分的课程,这成为法学实验教学发展的瓶颈。很多从事实践教学研究者已经意识到,实验哲学、实验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纷纷形成,并受到关注的同时,法学研究仍未引入实验。原因之一可能在于法学界对哲学社会科学引入实验方法基本了解,或者习惯上将实验理解为田野实验,又将田野实验归结为法学实证研究的一种方法,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学实验的不可控性。然而,对于较为抽象的法学学科而言,法学理论永远都不能脱离法学现实而孤立存在。实验方法具有随时性和仿真性特点,他极大的拉近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符合法学发展的趋势。在可控程度较高的法学实验中,学生可以有效提高法学应用能力。因此,法学实验教学方法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诸如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课程均可以采用法学实验的方式开展教学。

众所周知,这种实验的方法以培养法律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为目的。通过实验软件教学系统,指导教师可以创建大量法学实验教学项目,从而实现教学相长,一方面学生可以通过完全自主学习的方式完成特定角色所需要完成的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教学可以通过模拟实验的结果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最大的弊端就是学生的动手能力差,法学实验教学充分实现了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使学生在学中教,在教中学,从而实现了法学实践能力的提高。

在法律实验教学软件的开发方面,目前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學2010年5月研发一款法学实验教学系统(Legal Experimental Teaching System,缩写“LETS”),它是国内首款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学实验教学软件。杭州学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学硕模拟法庭教学软件和南京奥派信息产业股份公司研制的奥派模拟诉讼平台软件等。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于2014年采购了杭州法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教学软件,经过初步实验性的使用,已经收到了一定的教学效果。

二 法学实验软件教学与角色模拟相得益彰

法学实验教学在所有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作用,区别于只关注审理阶段的模拟审判,法学实验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与诊所法律教育不同的是它不受真实案源的限制。法学实验具有可重复性和高度仿真性,此外它还可以有效的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实现大规模教学管理的可能等。以往的法学实验往往是在学生彼此互不沟通的情况下完成的,鲜有成员之间的交互行为。因此,将法学实验与角色模拟相结合,由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可以达到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角色模拟过程是将现实案件情景化,用更接近于现实的方式实现理论与现实的结合。

角色模拟实验可以使参加者获得接近与真实案件的感受,将某一个问题放在具体的动态的模拟环境中全程式地再现。参加者分工各有不同,法律程序因各自所提交的文件的内容和效果而有所变化。学生作为参加者可以从中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锻炼创新性法律思维方式,为更多数量的本科生获得角色体验和学习的机会。实际上,即使没有角色模拟,法学实验过程也是完整的,但角色模拟与法学实验软件相结合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其优势。

首先,角色模拟赋予实验以真实感。学生在角色模拟中主要是一种参与式角色体验实践过程,与没有角色模拟的实验相比,有角色模拟的法学实验更能激发学生的法律真实感,提高学生对法律程序与理论知识的认知程度。如果把法学实验当作一种实践技能的锻炼的话,角色模拟则主要锻炼参与实验学生的心理活动。

其次,角色模拟使实验过程更少发生偏离实际。角色模拟的场所往往是模仿真实国家机关的场所而建,例如,模拟法庭、看守所、审讯室等特殊的场地,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同样的法律行为,可以激发人联想到真实的情形,从而严肃、认真、谨慎的采取法律行为。在很多法律行为只能一次性做出的背景下,角色模拟的过程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整个法律程序的结果。这就更加接近于法律程序的真实结果。

最后,角色模拟符合感受式教育方式的展开和教师对实验的评估。法学实践教学本身的评估方法主要是一种感受式,即通过学生个人对参与实践活动的认知程度的提高,从而实现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当然,法学实验软件提供了另外一种较为客观的文件内容和形式的审查为依据的评价方式,它可以帮助教师直观的观察和监督学生对实验的阶段性完成情况,进而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估。

三 法学实验软件与角色模拟结合中暴露出的问题与对策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实验的开展从开创初期的无软件、无教案、无规划的三无局面,到有软件、有教学设计、有教学规划的变化过程。在一项学生主持的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支持下,角色模拟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实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首先,法学实验过程缺少课程的支撑。通过实验软件系统,学生可以完成诸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多种过程的法律学习,同时也可以研习判例和撰写论文,特别是对于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可以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然而,包括哈尔滨理工大学在内的很多学校,囿于法学实验起步较晚,没有设立独立实验课程,教师和学生开展法学实验完全是一种课外的学习和研讨,这样很难使法学实验发挥促进教学的作用。因此,只有设置独立的学分和学时,使法学实验不依附于理论教学,才能发挥法学实验的巨大作用。在赋予实验课学分和课时的基础上,教师才有了工作量计算的依据,一般来说独立实验课的课时可以按照1∶1.5的系数计算,而理论课内的实验学时可以按1∶1的系数计算。对于实验报告的指导和批阅的工作量,有的不另计工作量,有的则另按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0%计算。当然制定标准时必须考虑每所学校的不同情况,差别制定各自的计算标准。

其次,法学试验的可控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学实验的本质就是在给定的环境下,通过仿真的虚拟环境下发现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而研究现实环境下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以及在这样的法律事实中应当完成的法律行为。包括现实主义法学家波斯纳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法律由于缺乏可控性而将其看成是法理学的缺陷之一,道德和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学现象,很难甚至一般不可能进行实验,所以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观察最有助于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实验不同,法学实验的仪器和设备条件要求低,而法律规范和判例的条件要求较高,在可控性方面尽管不需要进行定量的严格条件限制,但也需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约制。正如俄国科学家巴甫洛夫所说:“实验好像是把各种现象拿在自己的手中,并时而把这一现象、时而把那一现象纳入实验进程,从而在人为的简化的组合中确定现象间的真实联系。”可控性的特点之一就是该实验的可重复性,避免偶然性因素的出现,增强学生通过实验达到预期的目标。

采取集中实验还是采取分散实验的方式则取决于实验的内容和时间安排,一般说来,以集中实验的方式将大大有利于督促学生的实验积极性,应当成为实验类教学的主要方式。但是,往往实验的结果可能发生以下两種情形:要么早早的完成了实验的内容,要么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实验的内容,或者完成的内容不符合现实要求。因此,一种补充式的宽松的实验时间安排也将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即当集中实验成果不合格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实验的内容重新制作和完成。这样,该法学实验的方式就是以集中实验为主,分散实验为补充的灵活式教学方式。

再次,法学实验的教学评估方式不统一。法学实验与其他学科的实验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时间的不可控性,由于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查找法律法规和判例,以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所以法学实验的成绩很难以一份格式完整的形式化文件作为最后的成绩评定的所有依据,较为合理的和可能的情况是根据学生的个人付出和文件制定的过程进行自由裁量式的评定。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主编.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238.

[2]孙文雪,罗振华.法学实验项目设置及法学实验室建设[J].滨州学院学报,2010(4):67-68.

[3]朱全景.法学实验论纲[J].比较法研究,2013(4):24.

[4]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42.

4.民法学模拟 篇四

2014安徽淮南政法干警笔试辅导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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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不得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有()A.现役军人

B.公安人员

C.机要人员

D.预备役人员

正确答案:ABC

2).继子女不可能继承继父或继母的遗产。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继子女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的范围,可能继承继父或继母的财产。题目中的说法不正确。

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在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则需要登记才能生效。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则需要登记才能生效。所以题干中的说法是正确的。

5.刑法学模拟试卷 篇五

一、解释名词:

1.犯罪2。犯罪构成 3。.犯罪客体3.同类客体4.直接客体5.一般客体 6.犯罪对象7.犯罪客观方面8.危害行为9.犯罪的作为10.犯罪的不作为11 犯罪主体12.刑事责任年龄13.刑事责任能力14.犯罪特殊主体15.犯罪主观方面16.故意17.直接故意18.间接故意 18.过失19.疏忽大意的过失20.过于自信的过失21.意外事件

二、单项选择题.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其中,只有(A)才是一切犯罪构成必须的必要要件。

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地点D.犯罪的方法

2.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是(A)。

A.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 B.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

C.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D.不满十八岁

3.我国刑法规定,(B)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B.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

C.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D.不满 十八岁.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D)。

A.从轻处罚B.减轻处罚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行为人(A)认识的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A.法律上 B.事实上C.犯罪客体上D.行为方式上

6.(B)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A.16岁以下的人B.不满14岁的人C.不满16岁的人D.不满18岁人

7.按照对结果的预见程度,犯罪故意可分为(B)。

A.突然故意和预谋故意B.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

C.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D.必然故意和可能故意

8.冬季某日,爆炸工某甲由于工友邀请打牌,将一个装有雷管的铝盒随手放在炉子旁边,以致发生爆炸事故,某甲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在主观方面是(A)。

A.疏忽大意的过失B.过于自信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意外事件

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行为(C)才能构成过失犯罪,否则不能构成过失犯罪。

A.只有造成后果的 B.只有造成一般后果的C.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D.只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10.甲与乙有仇,甲欲杀死乙,而误把丙当作乙杀死。对甲(D)。

A.应当进行数罪并罚,其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是故意杀人既遂

B.应定故意杀人未遂,因甲对丙的死亡主观上没有故意

C.应数罪并罚,其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杀人

D.只是一个故意杀人罪

11.王甲蓄意杀害李乙,夏季某日晚潜入某乙的院子,见院子地面有个黑影,便以为是乙在乘凉,举枪射击,结果打死的不是乙,而是乙的狗,对甲的处理()。

A.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B.按故意杀人预备处理

C.如果打死牲畜情节严重,可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D.按故意杀人中止处理

12.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于意外事件 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3.甲、乙有仇,甲蓄意报复乙。一天,甲想在较远的地方向乙开枪,由于技术不好,甲没有把握打中乙,但仍然开枪,甲开枪后,未将乙打死。甲的这种故意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14.甲是铁路扳道员,在调车作业完毕后,由于粗心没有把线内的道岔恢复定位,以致后一次列车驶入,发生与其他机车相撞事故,刑法学模拟卷/ 6

甲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B.疏忽大意过失C.过于自信过失D.间接故意

15.某甲将有毒物品放在某乙的饭中,但是某乙未吃,就因其心脏病发作而死。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于意外事故C.过失杀人D.故意杀人未遂

1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

A.客观基础B.主观基础C.唯一根据D.充分根据

17.犯罪在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

A.犯罪过失B.犯罪动机C.犯罪目的 D.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8.直接故意与间接的主要区别是()。

A.意识特征不同B.意志特征不同

C.危害大小不同D.处罚轻重不同

19.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区别的关键是()。

A.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是否预见B.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C.客观上是否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D.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

20.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关键是()。

A.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是否持否定态度B.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否确有依据C.是否采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D.对危害结果是否有认识

21.犯罪的目的只存在于()。

A.故意犯罪B.直接故意犯罪C.间接故意犯罪D.过失犯罪

16(1)17(3)18(2)19(2)20(1)21(2)

22.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淫乱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D.无罪

23.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A.追究刑事责任B.不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C.从轻、减轻处罚D.判决有罪,但是免予刑罚处罚。

24.对下列哪种情形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 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25.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 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B.抢劫罪B..绑架罪D.抢劫罪、绑架罪

26.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种判断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27.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其后10分钟查看无事,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29.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30.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3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32.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种是错误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三、填空题:

1.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包括()、()、()、()。

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为()和()。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与()之间的因果关系。

4.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是构成犯罪的选择要件。

5.我国刑法规定,()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6.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或者()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 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8.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害伤臻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9.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处罚。

10.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处罚。

11.犯罪的故意有两种,即()和()。

12.犯罪过失的两种形式是()和()。

13.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14.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或者()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5.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包括()、()以及犯罪的()和()。

四、简答题

1、如何理解我国刊法中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

2、为什么说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社会危害性?

3、试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作用。

4、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何联系与区别?

5、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6、什么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哪些?不作为的特定义务来源于哪些方面?

7、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

8、什么是犯罪主体?其构成条件有哪些?

9、试论法人的犯罪主体问题。

10、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哪几种主要立法例?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

11、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

12、为什么未成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为什么无责任能力人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14、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有什么意义?

15、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区别在哪里?

16、什么是犯罪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

17、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何区别?

18、什么是意外事件?它与疏忽大意的有何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刘××,男,35岁,某市变压器厂工人。

某年1月15日,某市酒精厂失火,附近几个单位的人都闻讯赶到现场救火。刘××途经此处,也参加了救火。当时,救火现场还有很多围观群众,秩序很乱。刘××看到人多手杂,救火效率不高,为了能使救火顺利进行,便高声叫喊:“同志们,我是省公安厅一处的,大家现在听我指挥。”刘××站在大草垛上,指挥着把酒精厂东西两端的路口卡住,只准救火车和运酒料的军车通过,又指挥排除了一些交通故障,大大提高了救火速度。刘××在现场救火连续坚持了两天两夜,其行动当时受到救火指挥部的某副市长和军区首长的表扬,并送给他一张表扬信,酒精厂领导也多次向他表示感谢。

救火以后,某副市长曾给省公安厅打电话询问此人。后来,刘××主动拿着感谢信去公安厅一处作检讨,承认了自己冒充省公安厅一处工作人员的错误。当时公安厅领导同志听他讲完事情的经过后,也肯定了他当时的举动。事隔五天,刘××与邻居上街买酒时,该厂保卫科将其抓住,以冒充公安人员为由送到该市某公安分局。公安分局认为,刘××冒充公安人员招摇撞骗,扰乱了社会秩序,以招摇撞骗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试用犯罪的基本特征分析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李某,女,62岁,某偏僻山区农民,文盲。

李的丈夫泡有一瓶药酒,放在床底下,说是治腰疼很有效。某日,邻居文某某来看望李某,李热情招待。文某说:“我的脚痛,腰部也痛。”李听后说:“我老头子有药酒,我倒点来你们喝。” 文某说:“那好得很啊。”李即进齐房间从床底下摸出一个瓶子(此瓶子与药酒瓶的颜色形状一样,但大小略有不同),以为是药酒,倒入茶碗内约有一两,端给文某某。文某喝后不久,感到恶心、呕吐、头昏、四肢无力。李急喊邻居帮助送医院。经医生抢救无效文某死亡。后查明,文某喝的是敌敌畏。

分析:此案应如何定性处理?说明理由。

3.被告人王某,男,某工厂保卫科干部。某日晚10时许,王某见玻璃窗外有人影子晃动,以为是想入室盗窃,便拿出一支手枪,朝院坝地面开了一枪,想吓唬吓唬窗外人,将其赶走。开枪后即转身进屋去。第二天发现,院坝边有一原为精神病人刘某的尸体,系王某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的子弹打中头部而当场死亡。

试分析:王某对李某的死亡结果是什么心理态度?

4.被告人刘某,男,17岁,农村青年。某日晚10左右,刘某出去小便准备睡觉,看见自家的菜园里有一个白糊糊的东西在晃动,以为是邻居家的狗来啃玉米,便拿起铁钗悄悄走近向白糊糊的东西扎去,结果发现是邻居家10岁小孩来偷吃西瓜。刘某铁钗扎中小孩头部,小孩经抢救无效死亡。

试分析:李某某对小孩的死亡持的是什么心理态度?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5.被告人李某,男,38岁,某砖厂工人,单身。

某年5月,被告人李某给村民岳某送砖时,与岳的妻子田某相识。从此以后,被告人李某多次借故去田某家,与田眉来眼去,调情说笑,进而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田某自从与李某有了通奸关系以后,对待丈夫日益冷淡,并故意与丈夫吵嘴打架。岳某是个老实人,虽对其妻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有所察觉,但说也不敢说,辩也不敢辩。特别是当年中秋节时,又见李某来家勾引其妻,岳某生气受辱不过,于第二天下午自缢身亡。

问: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与岳某的自杀身死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李某的行为可否定罪?

6.被告人李××,男,40岁,农民。

某日,被告人李××的养子小明(10)岁偷吃邻居桃子。李××知道后,痛骂小明,并且气愤地用力向小武的头颅部打了一拳。小武当即抱头痛哭,并说头痛,三日后死亡。小武死前口吐白沫,抽搐,经过法医解剖鉴定认定:死者头枕部因外力打击后硬脑膜外出血,形成脑疝,引起脑压升高,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问:被告人李××对小武之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理由是什么?

7.胡某因其丈夫长期患病,久治不愈造成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便由嫌弃进而产生杀夫的恶念。某日晨,胡某煮了两碗面条,在其中份量较少又没有鸡蛋的一碗内投有“毒鼠强”,放在灶台上,并向儿子说:“锅里放有鸡蛋的一碗面条是给你吃的,灶台上的那一碗是给你爸爸吃的。”说完便外出挑水去了。其子因肠胃不舒服,见锅里那碗面多,又有鸡蛋,怕吃不完,便把灶台上份量少的一碗吃了。当胡某返回家时,其子已中毒,便立即送医院治疗,路途中死亡。

问:胡某对其子的死亡,在主观上属于何种心理态度?为什么?

8.赵某和钱某均系劳动教养释放人员,某日下午6时许,两人在一酒店喝完酒后,走到某市繁华地区,恰遇某厂工人刘某。刘某顺便看了赵一眼,赵便张口大骂道:“混蛋,站住!你为什么要看我?”此时钱也呵责刘:“站住,看什么?”刘回答:“我以为你们在这儿住。”赵又大声喝道:“谁他妈的在这儿住。”并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刘腹部用刀猛刺一刀。赵在行凶后满不在乎,扬长而去,同钱又到饭馆喝酒,并且扬言:“捅死了又怎样?管他呢„„”。刘被刺后,抱着肚子勉强向前跑了20余米后倒下,被路过的行人发现,用车送往医院抢救。但是由于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赵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9.张某,男,35岁。某日晚10时左右,天下着小雨,张驾驶汽车返回车库,同车的马某下车将车库门打开,张关灭汽车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汽车右前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李某当场压死。后查明,李是一过路的农民,因为无钱住旅馆,自行到车库院中,并用大块塑料布蒙头盖脚睡在地上。在准备调头倒车时,张和同车的马,都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李。

问:被告人张某对于李某之死有无罪过?为什么?

10.张某,男,40岁,务农。张与王某(男35岁,农民)系邻居,平时关系一般。一次因王使用农药不慎,毒死了张的一只鸡,双方为此发生过纠纷。此后不久的一天下午,张在外打猎回来,发现王在其自家猪圈周围喷洒农药。由于张的猪尚寄放在王的猪圈内,张此时又正好听见猪在圈里叫,便骂道:“你狗日的头回把我的鸡毒死,今天又想弄死我的猪!”叫王停止喷药。王不理,继续喷药。张便将已装好的火药枪对准王的脚杆说:“你再喷药,老子把你的脚杆打断,打死了我给你抵命。”这时,旁人见势上前劝阻,将枪抓住。张仍不罢休,用力将枪从劝阻者手中挣脱,并随手用枪管横打王左小腿一下,不料枪因受震动而自动击发,致枪内铁砂射入王右小腿,鲜血直流。张见状,立即叫人将王送往医院治疗。王住院一天多,因伤势恶化,治疗无效死亡。尸检查明,死者系因霰弹(铁砂)击伤腿动脉引起慢性大出血而死。

问: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为什么?

11.佟某,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中学生。

1997年4月21日中午12时30分,佟某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当经过郊东坝时,因

下坡车速较快,佟的自行车将同向行车的59岁老农伍某的右踝关节撞伤,佟因此从车上摔下来又压在伍的身上。佟当即扒起来抱扶伍,因抱不动,后在过路人的帮助下将伍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伍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3时20分死亡。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作无罪处理。因为,在本案中佟是因过失行为致行人

伍某死亡,当时其年龄只有15周岁;而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即只能成为这八种罪的主体。

12.王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某中学学生,其父是司法警察。1994年5月5日,王邀约其同学吕某到家玩,相互交谈中,吕说:“我也喜欢玩枪,但从未玩过真枪。”王听后说:“算你运气,今天我爸爸休假,他的枪放在家里,我拿来给你开开眼界。”谈完便取出其父放在卧室抽屉的“**”手枪。王先熟练地取出弹夹、卸下子弹,又将弹夹上入枪中,然后拉了下枪栓,便举起对准吕说:“现在子弹下了,你拿去玩吧。”边说边扣扳机,谁知原来枪膛里有一粒子弹没有下掉,射击后正中吕的胸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部分习题答案要点

6.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活动的总结 篇六

2005年3月

2004年10月——2005年3月文法系法学专业组织了高职、开放脱产专科、开放业余专、本科学生的模拟法庭活动。该活动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高职的学生首先分别通过律师实务课程、模拟法庭训练课程开展了面授理论课、见习法庭课、模拟法庭课、法院实习三个月这样几个步骤的训练。该2门课程课堂笔试测试为20分,模拟法庭课程测试为80分。该次活动使同学们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有了一次从感性认识——理性认识——感性认识的升华。连平时不爱学习的学生这次对模拟法庭活动都表现出了积极的热情,并担当了审判长这样一个主要角色,出色的表现了驾驭全局的能力。全体学员感触颇深,他们由衷地说出了“感谢老师,感谢学校”的肺腑之言。全体学员通过模拟法庭结束了这两门课程的考试。

二、开放脱产和业余的学员通过网上虚拟法庭以及自己组织的模拟法庭开展了活动。比较典型的是开发区电大和旅顺电大。该次活动对成人学员来说是检查学习成果的机会。

该活动获得优秀成绩的是:旅顺电大、开发区电大、直属02秋高职。

7.民法学模拟 篇七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独立学院,法学教学,实践能力

一、独立学院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概述

模拟法庭由“moot court”演化而来, 模拟亦有模型之义。我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始译为“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Black’s Law Dictionary将“moot court”解释为在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Merriam Webster Dictionary of Law对“moot court”的解释是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拟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丰富了传统理论教学的内容, 又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 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与实践能力。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即采用了模拟法庭的授课方式。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美国的大学亦广泛采用模拟法庭来培养法律人才。相比判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和法学专业实习,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既能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弊端又能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最佳结合。据调查, 我国不少法律院校学生在工作之初往往难以适应实际法律工作, 心理落差较大, 感到学的用不上, 要用的却没有学。著名法学家付子堂教授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存在“两张皮”现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强调教育要“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 丰富社会实践, 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2011 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 培养模式相对单一, 学生实践能力不强,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自身的办学特点。笔者任教的广州商学院是广东省第一所由独立学院转设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有别于其他法律院校, 该校法律系以就业为目标, 以能力为核心, 厚基础、重实践、宽视野, 旨在培养能够满足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该系的人才培养方案加大实践教学的学分比例, 将模拟法庭作为社会司法实务课的重要内容。该系不断探索发挥模拟法庭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作用。一方面, 每学期承担三大诉讼法教学的老师在课程内组织模拟法庭。另一方面, 该系与黄埔区人民法院九龙派出法庭, 即全国唯一一家设在大学校园里的派出法庭建立模拟法庭合作机制。笔者本文论述的是后者的模拟法庭。此类模拟法庭由各个教研室牵头, 每学期举行一次。具体包括: (1) 选择案件:模拟法庭的案件或由指导老师提供, 或由学生自己准备。有的是真实案件, 也有的是反映时下典型社会纠纷的虚构案件。 (2) 分析案件:学生对案件进行定性, 找出案件争议焦点。 (3) 分配角色:每组学生人数为十一人。其中设置三名法官, 两名书记员, 原告与被告各一名, 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各两名。 (3) 准备法律文书: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准备法律文书。原告组要准备起诉书、证据目录等, 被告组要准备答辩状等, 法官组要准备判决书。 (4) 彩排使学生更加熟悉开庭程序。 (5) 正式开庭。 (6) 庭后点评与分析:庭审结束后, 法官及指导老师对整个模拟法庭活动进行点评, 总结其中的经验和问题, 以便以后更好地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7) 学生撰写实践报告, 总结自己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收获及不足。参加过模拟法庭的学生普遍反映法律思维能力、证据操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制作法律业务文书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法务工作能力得到较大的锻炼, 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 收获了感恩的品格, 提升了法律职业素养和认同感。

二、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在独立学院法学教学运用的思考

(一) 模拟法庭相关配套设施与经费的问题

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需要专门的模拟法庭场所。为了营造逼真的学习氛围, 模拟法庭的布置应当符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国徽、法槌、桌椅、诉讼参与人的标牌、音响等道具布置要一应俱全。法官组的学生要穿法官服, 律师组的学生要穿律师袍。举行一次模拟法庭需要一定的经费。很多公办大学的法律院系对模拟法庭配套设施进行了改善。例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建有先进的模拟法庭, 可同时容纳一百五十人旁听, 配备多媒体设备、数字摄像系统等。而独立学院利用的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 更加需要以改革者的勇气加大对模拟法庭的物质投入。广州商学院法律系建有专业性较强的模拟法庭实验室, 按照法庭要求内设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观众席, 是具备多功能教学用途的现代化教学课室。

(二) 指导老师的问题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不仅仅关注庭审这一阶段, 而是一项系统的训练过程。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对指导老师提出很高的要求, 不仅仅需要深厚的法学专业造诣, 还需要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要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文化、技术等各方面给予学生指导。笔者所在法律系与法院合作的模拟法庭活动中的指导老师均是双师型老师。指导老师方面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如何激发老师的积极性。模拟法庭教学任务比较繁重, 指导老师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和时间。而目前大学评价体系要求老师们将大量的精力用于科研工作。如何激励老师探索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成为一个正待解决的问题。二是指导老师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参与度如何拿捏。在模拟法庭活动中, 指导老师的工作不单单是传道授业解惑, 更要注意引导激发学生进行主动学习有效学习。例如案件的选取, 一方面指导老师应对案件的针对性、争议性、代表性、新颖性进行把关, 另一方面又不能包办, 要考虑到学生的需要。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区别, 指导老师应处于辅助地位, 放手让学生自主学习。三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 指导老师需要建立教学评估指标和体系。对于学生准备是否充分、对实体法的运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临场表现、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进行评估。四是考虑邀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校进行模拟法庭的指导, 亦为指导老师提供去司法部门工作锻炼的机会, 以提高模拟法庭指导老师的整体水平。最后指导老师要注意保存模拟法庭开庭、法官与老师点评等过程的音像资料以便以后的模拟法庭教学借鉴。

(三) 学生的问题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效果显著, 但是也呈现出以下问题:一方面, 能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得到锻炼的学生人数非常有限。如前文所述, 笔者所在法律系的模拟法庭活动一般每小组十一人, 每次有两个小组。虽然学生们对模拟法庭活动的热情很高, 但是每次活动中仅有二十二名学生有参与和锻炼的机会。另一方面, 在模拟法庭活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学生对案由和争议焦点的概括不够准确, 证据处理的能力稍显不足, 不太熟悉诉讼程序。原被告在进攻和防御的相互转换上缺乏经验。数次的模拟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自说自话, 辩不起来。模拟法庭既要贴近司法实践又不可能完全还原司法实践, 学生过于看重彩排可能使庭审沦为表演。因此, 有必要借着这些问题反思法学课堂教学, 并尽可能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参与模拟法庭的机会。比如从方便学生合作的角度可以考虑以宿舍为单位进行组队, 宿舍之间进行较量。又比如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学生重复参与模拟法庭活动。

8.民法学模拟 篇八

担任本届竞赛活动的三位主审法官是外交部条法司二处处长徐宇、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赵云、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王冀莲。竞赛采用国际空间法学会ManfredLachs模拟法庭竞赛2013年度最新案例,竞赛活动全程用英语进行。各参赛队竞赛成绩由书面诉状和口头辩论赛两部分构成,二者的权重比例为4:6。其中书面诉状评审工作于12月20日结束,由五名中外专家作为评委以匿名方式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空间法学会对本届竞赛活动高度重视。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空间法学会理事长袁洁就做好竞赛筹备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本届竞赛活动重要事项提出了决策性意见。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中国空间法学会副理事长巴日斯在颁奖式上致辞,充分肯定了各参赛队的突出表现,勉励大家要不断总结经验、持续提高成绩,为早日实现中国参赛队伍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的目标努力奋斗。巴日斯同时表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履行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支持包括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活动在内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届竞赛活动在继续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提供“CASC杯”冠名权的基础上,首次邀请外交部条法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协办单位,专业化、社会化、商业化、品牌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同时,竞赛活动的国际化程度也得到了提高:首次邀请美国空间法专家担任诉状评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首次委派外籍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其他高校也有一批具有海外留学、访学经历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共有三名外籍留学生参赛。

为系统总结本届竞赛活动经验,提高中国学生后续参赛成绩,中国空间法学会在颁奖仪式结束后立即召开了“模拟法庭竞赛专题研讨会”,围绕“快速提升中国学生国际竞赛成绩的路径探索”这一主题进行专题研讨。三位主审法官先后对各参赛队的表现进行了点评,对后续提高竞赛成绩提出了建议。中国政法大学李居迁教授和北京理工大学王国语副教授作为本届竞赛冠、亚军队的指导教师,介绍了自己多年从事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教学和指导学生参赛的经验。2012年6月参加亚太地区模拟法庭竞赛的两名中国辩手分别介绍了各自的参赛经验和体会。研讨会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寿平教授主持。

中国空间法学会秘书长张振军代表主办方致闭幕词,对本届竞赛活动进行了全面总结,并结合2013年在京举办的第64届国际宇航大会(含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全球总决赛)这一情况,从充分认识快速提高中国学生参赛水平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高校开展空间法模拟法庭教学改革方向、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自身的管理和建设等三个方面提出了看法,对参赛学生和带队教师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引起与会领导和参赛队师生的共鸣。

国际空间法学会对本届竞赛活动高度重视,Tanja Masson—Zwaan主席多次来函询问竞赛筹办进展情况。国际空间法学会Manf red Lachs模拟法庭委员会联合主席Martha Meiia—Kaiser博士就竞赛规则与中国空间法学会反复沟通,确保了竞赛按照国际规则进行。国际空间法学会获悉本届竞赛活动成功举办后,在第一时间发来贺电,对中国空间法学会多年来积极宣传推广Manfred Lachs模拟法庭竞赛表示赞赏,对中国空间法学会在本届竞赛活动中展示出来的专业化风范表示钦佩。国际空间法学会认为,中国空间法学会探索出来的品牌化、商业化运营模式和精细化管理模式对各大赛区和有关国家的竞赛活动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借鉴价值。他们对2013年第64届国际宇航大会期间在京举办Manf red Lachs模拟法庭竞赛全球总决赛充满信心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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