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精选12篇)
1.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 篇一
(一)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号
: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决定派、等人,从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涉及有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稽核。届时请按下列要求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1.稽核的内容:
2.稽核的要求:
3.稽核的方式:①实地稽核②书面稽核
4.需要准备的资料:
二○年月日
养老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
我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有关方面实施了稽核检查。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现将稽核结果告知如下: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月日
送达人:接受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稽核单位)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
编制人:
复核人:
2.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 篇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3.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模式探索 篇三
摘要:2009年4月7日,新出台的医改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指出,我国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公费医疗,以及现阶段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转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以及建立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紧迫性。其次重点阐述了建立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适应我国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最后讨论了在建立大学生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医疗保险模式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建立的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
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1.公费医疗阶段。现有高校公费医疗制度是1953年实施的。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特点是:医疗费用国家全面负责,保障水平较低。50多年过去了,医疗费用不断上涨,而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投入却一直未见增加。每年高校主管部门拨发包干医疗费,重点院校一般为60元,而一般院校只有十几元。我国医疗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公费医疗无法满足大学生的医疗需要。大学生得一次感冒就要花掉几十元的医疗费,更别说患上重大疾病。“病不起”成为高校中十分尴尬的现象。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形同虚设。
2.公费医疗向商业保险转变阶段。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高校纷纷进行大学生医疗保险改革,在公费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大力引入商业保险。主要采取“公费医疗+商业保险”的模式。学校主管部门拨款给校方医院,对于大学生的门诊费用采取公费医疗的方法,对门诊费用进行报销。严重疾病住院费用通过商业保险解决。
3.商业保险向社会医疗基金制度的转变。各高等学校自身建立学校自主筹资,分配的医疗基金,来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的难题。湖南省多所大学酝酿联合建立“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徐州师范大学在本、专科学生中实行学生团体保险与医疗互助基金相结合的制度。在大学生中采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很好得体现了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特点,但在我国这种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还处在试点阶段,各个高校改革措施也不尽相同,缺乏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制度安排
根据现阶段大学生医疗保险状况,以及大学生自身的经济状况,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法,在大学生中也采取社会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基金的筹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主管部门,如教育部,财政部等各部委的教育财政投入,以及地方政府的教育财政支出。二是学校自身的投资。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归学校自主管理,财务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余额转归下年基金。主要支付学生普通住院费用;严重疾病治疗费用。个人账户方面,学生自主筹资,自我积累。从大学生入学开始就建立个人账户,通过三到四年的积累,个人账户会达到很可观的规模。个人账户主要支付个人门诊费用以及普通疾病的医药支出,可以采取“医保卡”的形式,方便个人账户的支出和使用。
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以及个人账户的规模和筹资比例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以辽宁省的高等院校为例,统筹基金以及个人账户的总规模为每人200元左右。其中统筹基金占其中的80%左右,即160元左右。这160元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由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构成,相当于大学生公费医疗支出,这部分资金占到总规模的50%以上,保证为每一个在校大学生每年提供100元以上的医疗补助。第二部分由高等院校自主投资,比例为30%左右,即为每一个在校大学生每年投入60元的医疗补助。这两部分资金构成了由学校掌管的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在个人账户方面,个人账户资金占总规模的20%,即个人每年要缴纳40元左右。这样以来,在校学生规模10000人的高校,每年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会达到200万元。根据大学生疾病率以及医疗消费状况,这笔基金完全可以应对大学生的严重疾病治疗和康复问题,有效地发挥社会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
三、大学生医疗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建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模式的建立时应采取强制参加的原则,保证要覆盖到每一个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采取的是大数原理,参加的保险人数越多,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范围,保障力度越大。据中国保险报的调查,目前,有28 %的学生已经参加了医疗保险,有18 %的学生未参加但认为有必要参加,有53 %的学生未参加并认为没必要参加。可见,当前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意识仍十分薄弱。所以在建立这种制度模式时,要坚持强制参加的原则,做好参加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动员工作和组织工作。
2.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的统筹层次问题。医疗统筹基金在实行过程中就会涉及到基金的统筹层次问题。笔者认为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应实行省级统筹。一方面,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发展很不不平衡,但省级区域经济发展较为均等。而在省际之间,经济发达省份和经济欠发达省份很难做到基金的协调统一发展。另一方面,根据大学生医疗消费状况,实行省级统筹更适合大学生医疗统筹医疗的管理,并且降低统筹基金的管理费用。
四、建立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1.扩大了社会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在校大学生占我国人口总数的1.47%。做好大学生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对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是大学生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社会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具有自身明显的优点。这种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克服了公费医疗保障水平低,而且不适应我国高校大学生医疗消费的特点。另一方面克服了商业医疗保险参保率低,可及性差,理赔过程复杂的缺点。
2.切实降低了在校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了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现阶段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采取“公费医疗+商业保险”的模式。总体来看保障效果不佳,并且在校学生医疗负担并没有减轻。辽宁省普通高校中,每人每年投入的商业医疗保险约为40元,虽然与个人账户缴费水平相当,但保障水平上还是有一定的不足。采取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对于日常疾病的治疗可以动用个人账户的储蓄,大病重病时动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大学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真正地应用到医疗消费中,既减轻了医疗负担,又提高了医疗保健水平。
3.完善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循序渐进地,有步骤地在各省建立起大学生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模式,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广又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制度良好运行的情况下,可以建立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医疗保险的法制性和规范性。笔者在此也特别强调,对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来说,至今还没有一部根本大法,虽然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但法律效力上还有待提高和加强。
五、结论
对于我国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法,笔者在此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模式也只是一种尚需完善的制度。但有一个事实不容我们回避,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不应该是新医改中“被遗忘的角落”。良好的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仅能保障学生的医疗福利,同时也会促进高校的管理水平,使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和教育管理事业得到双向发展。总而言之,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总体上应建立一种: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慈善机构积极参与,个人充分负责,四位一体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3]黄海霞 肖 锐:《浅析建立健全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卫生经济研究 2005年7月.
[4]刘铁明:《被医改遗忘的角落大学生医疗保险》,中国民康医学2006年3月.
[5]蔡声霞,张萌:《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中国校医 2007年10月.
4.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 篇四
发布时间:2012-03-06
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中心通知精神,为确保2012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申报201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
二、参保单位一律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上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的不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用企业版软件申报时,除提供上报电子报盘数据外,还需自行打印《北京市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企业版需升级至v4.3.10版本)
具体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请参见西城社保中心网站中《企业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流程》及《网上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流程》。
西城社保中心网站网址:http://shb.bjxw.gov.cn
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
三、参保单位以职工2011月均工资作为申报2012社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但不得低于上年最低工资。参保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四、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根据有关规定,2012年4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2的缴费工资基数。
五、农民工按照1%比例缴纳医疗保险的人员,2012年起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其上一月均工资。
附件:
1、企业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流程
2、网上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流程
西城(南区)社保中心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企业版软件缴费工资申报流程
【工资核定】-【工资变更】━ 在“业务”框中输入“2012” → 选择单位名称 → 单击查询 → 单击“参加四险(医疗)人员列表”页签 → 在“四险”或“医疗”页面修改职工“申报月工资收入” →单击全部选择→单击保存 → 单击工资导出(在“参加医疗人员列表”和“参加四险人员列表”页面分别导出,并注意导出文件:四险.xml格式;医疗:Excel格式,选择存储的正确路径)→ 单击汇总打印(四险、医疗分别打印各两份)→退出 → 持电子数据及报表分别到社保大厅办理工资申报。
注意事项:
1、该申报流程以企业版软件V4.3.10为准,操作前请将软件升级至V4.3.10版本。
2、如单位同时参加了医疗保险和四险,在录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时,可以任意选择在“参加医疗人员列表”或“参加四险人员列表”界面中进行操作。建议:尽量选择缴费人员多的列表页面操作,录入后再进另一界面核实职工月均工资收入是否全部录入。如单位只参加四险或医疗保险,请在相应界面中进行操作。
3、在录入如“业务”、“申报月工资收入”等有关数字项时,请将输入法置于关闭状态,或选择英文状态下录入。
4、在工资导出操作前,请误必单击“全部选择”按钮,否则只导出第一个人员工资收入情况。
5、在录入职工上年工资收入时,请检查“申报月工资收入”项中的数值是否低于最低工资。“申报月工资收入”中的数值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如低于最低工资,则录入后的数据不能保存。
网上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流程
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 → 单击【申报业务管理】-【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而后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式申报)
1、导入导出方式
单击导出,导出本单位全部医疗、四险正常缴费的在职人员的月均工资申报表,下载EXCEL文件 → 在下载的EXCEL文件中,在“网上申报上年月均工资(元)”一栏中录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完成后保存此EXCEL文件(必须保存为Office2003格式,不要修改任何其他信息)→ 单击浏览,选择保存好的EXCEL文件 → 单击导入。根据系统提示,单击确定 → 导入工资文件后,系统将提示数据数目、成功导入数、导入失败数,单击确定 →(如存在导入失败条目,单击下载导入工资失败明细 → 修改EXCEL文件中上年月均工资,保存 → 再次单击导入进行申报)→ 勾选全选复选框 → 单击保存或提交。
2、直接申报
单击“请选择查询条件”下拉列表,选择查询条件(默认为“全部记录”)→ 单击查询 → 在界面中“网上申报上年月均工资”栏中录入工资数 → 勾选全选复选框 → 单击保存或提交。
注意事项:
1、只有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费工资。
2、网上申报系统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为3月5日到4月22日(4月1-4日除外)。
3、导入的EXCEL文件中职工数不能超过5000条。如单位职工多于5000人,可分批保存为多个EXCEL文件,然后分批导入。
4、已办理过四险和医疗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不勾选。
5、参保单位可于1~2小时后查询“未申报记录”,对于未申报人员及时申报。
6、申报查询反馈为导入失败的,需重新申报。
网上申报查询系统操作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2011-11-3
注:带【】的内容为系统模块名称,带方框的内容为系统界面中的按钮
1、网上申报查询系统与企业版软件有什么不同?
网上申报查询系统采用B/S(即浏览器/服务器)架构,其软件系统安装在服务器上。参保单位不需要安装软件系统,也不需要下卸单位基础数据,只使用浏览器在互联网上登录系统即可进行网上业务申报。参保单位在登录系统前,只需安装好数字证书驱动即可。
企业版软件是一款单机版软件,它不但需要软件支持,还需参保单位通过数据下卸或直接录入获取数据。企业版软件中所需的单位基础数据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后导入企业版软件中。
网上申报查询系统与企业版软件没有任何程序和数据关联,是两款相互独立的软件系统,是办理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的两种办理方式。以后的业务申报,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业务申报为主,辅以企业版软件,用企业版软件进行一些网上申报系统不能处理的业务,如转外省市、失业转街道、职工退休、职工死亡等业务。
2、为什么不能正常登录系统?
(1)登录时系统提示“无此用户”
原因:
①登录时输入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错误;
②该单位未到社保机构办理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处理方法:
核实输入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是否错误。如无错误,则需到社保机构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2)登录时系统提示“本账户安全登录方式认证失败,提供的证书信息错误,KEY设备序列号认证失败。”或“证书未注册”
原因:
①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册绑定手续;
②证书注册信息丢失。
处理方法:
重新到社保经办机构注册绑定证书。
(3)登录时系统提示“输入的密码验证错误”
原因:输入的系统登录口令错误。
处理方法:到社保经办机构重置登录口令。
(4)登录时系统提示 “EKEY证书PIN码验证错误”。
原因:输入证书密码错误。
处理方法:如证书密码错误,需到数字证书服务网点办理证书解锁。
(5)登录界面不能显示证书
原因:
①未插入数字证书;
②未安装证书驱动;
③电脑USB接口磨损或接触不良。
处理方法:
①插入数字证书;
②安装证书驱动程序后重新登录;
③将数字证书更换至另一USB接口。
(6)单位用户登录系统提示“您的电脑还没有安装北京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数字证书管理工具,如要使用USB数字证书登录,请先下载安装证书管理程序”,如何处理?
原因:
出现此提示主要是您没有下载安装证书管理工具造成的。
处理方法:
点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界面下方的“证书管理工具安装指南”,可查看管理工具的安装说明,点击“直接下载安装”可下载数字证书管理工具,下载后安装即可。
3、为什么不能正常安装数字证书驱动?
原因:
(1)电脑操作系统版本不对。目前,大部分Windows7版本的操作系统不能正确安装数字证书驱动;
(2)电脑中杀毒软件阻止了证书驱动的安装;
(3)数字证书驱动安装光盘存在问题。
处理方法:
(1)重装电脑操作系统,将电脑操作系统更改为Windows2000或WindowsXP;
(2)关闭并退出杀毒软件,然后安装证书驱动程序;
(3)从网上下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用下载的驱动程序安装证书驱动。
数字证书下载途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中的“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界面。
4、首次登录更改密码是更改什么密码?在哪里变更?
登录网上申报查询系统时,需要用户录入系统的登录口令和数字证书的证书密码两种密码。首次登录时,要求用户更改的是登录口令。
更改登录口令时,首次登录系统后,系统界面会自动跳转到密码更改的界面,输入原密码(一般为
“00000000”)、新密码后及确认新密码,然后提交即可完成登录口令的变更。用户以后想更改登录口令,可到【系统管理】-【更改密码】模块中进行变更。
如更改证书密码,可使用电脑桌面上的“证书管理工具”进行变更。
5、进行网上业务申报通常遵循什么步骤?
进行网上业务申报时,通常遵循以下三个步骤。即:
查询职工信息——业务操作提交——查询处理状态
查询职工信息,是指首先查询职工的基本信息。增员业务,可以在【申报业务管理】-【转入人员增加申报】中输入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查询按钮,查看系统中有无该人员信息,以及该职工各险种缴费状态、缴费人员类别等。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业务,可在【查询管理】-【个人基本信息查询】中查询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情况。
业务操作提交,是指根据查询结果确定该职工网上申报增员原因或需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并进行相应的增员或变更操作。如没有查询到该人员信息,则办理增员时应选择【申报业务管理】-【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如存在该人员信息,则应严格按照查询到缴费人员类别进行转入人员增加申报。
查询处理状态,是指业务提交1~2小时后,在【查询管理】-【申报信息状态查询】中查看业务的处理状态。如四险及医疗的反馈状态为“导入成功”,则需到【业务报表查询】中打印相关报表;如处理失败,则应根据不成功原因重新申报。
6、业务申报提交时,系统提示“数字证书验证错误,数据提交途中可能被篡改”。
原因:
(1)电脑USB接口磨损或接触不良;
(2)网速太慢。
处理方法:
(1)将证书更换至另一USB接口后,再次进行业务申报提交;
(2)更换时段再进行其它业务申报。
注意:
当出现“数据提交途中可能被篡改”的提示后,本月内该人员此项申报业务都不能进行业务申报提交,需使用企业版软件进行业务申报。
7、转入人员或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时,录入人员信息后,系统提示录入工作居住证编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编码的文本框显示红色)
原因:
此人员的缴费人员类别为外埠(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人员。勾选参加的险种时选择了“生育”险。处理方法:
外埠人员参加“生育”保险需录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编号及有效截止日期。如外埠人员已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录入证件编号及有效截止日期;如无工作居住证,请不要勾选该人员的“生育”险种。注意: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与《北京市暂住证》不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是由人力社保局(原人事局)频发的一种证件。目前,外埠人员只有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才可参加生育保险。
8、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时,为什么医院名称显示为红色,业务不能提交?
原因:
除“本市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外,其他类别的人员可以选择五家定点医院。五家医院中必须且只能存在一家社区医疗机构,当选择两家以上社区医疗机构或没有选择社区医疗机构时,系统中选择的医院名称显示为红色,且业务不能提交。
处理方法:
只选择一家社区医疗机构(在第二个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社区医疗机构),然后提交。
注意:
人员类别为“农民工”时,只能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如农民工变更为“农村劳动力”,当月也只能选择两家定点医院。
9、进行业务申报提交后,如何在申报信息状态查询中查看申报的职工的详细情况?
处理方法:
在【查询管理】-【申报信息状态查询】界面中点击该业务记录的“网上申报流水号”,可以查询该人员业务申报详细信息。
10、办理减员业务申报后,在申报信息状态查询中为什么显示不成功原因为“减少日期错误。最大收缴业务结账日期是2011.07”?
原因:
办理人员减少时,该人员停止缴费日期为电脑系统日期的月份减1(例:如现在自然月份为2011年9月,但电脑系统日期为2011年8月,则办理网上申报职工减员,则停止缴费日期为“2011.07”,实际应为“2011.08”)。可能电脑系统日期不对。
处理方法:
调整电脑系统日期后,重新申报。
注意:
如减员时只选择四险减员,提交前的记录中会显示“缴费截止日期” ;如只做医疗减员,记录中则不会显示“缴费截止日期”。
11、业务申报成功后,在哪里打印报表?
业务申报提交后,用户应该在提交后1~2小时后在【查询管理】-【申报系统状态查询】中查询该业务处理情况。如业务处理状态为“处理成功”(新参保人员增加时,四险及医疗反馈状态为“导入成功”、处理状态为“处理中”),则需在【业务报表查询】中选择打印相关报表。
12、业务提交成功后,为什么不能打印报表?
原因:
业务未处理完毕或处理失败
处理方法:
在申报信息状态查询中查询该业务处理状态,如业务处理中或导入失败,则不能打印报表;只有当业务处理完毕后且四险及医疗的反馈状态均为“导入成功”,才可下载打印报表。
13、打印报表时,报表不能下载打印该如何处理?
原因:
(1)浏览器下载设置有问题,如浏览器可能设置了弹出窗口拦截;
(2)服务器烦忙或网速慢。
处理方法:
(1)检查浏览器的设置,取消窗口拦截设置,清理浏览器缓存。
浏览器缓存清理方法:打开IE,选择工具菜单中“Internet选项”,点击“常规”选项卡,单击“删除”按钮,点击“全部删除”后点击“关闭”按钮,再点击“确定”。
建议使用“360浏览器”。
(2)使用外部下载工具(如迅雷、快车等)下载报表。用鼠标右键点击界面中的下载打印按钮,选择相应下载工具进行下载;
(3)更换时段后再进行下载打印。
14、职工以前只参加过四险或医疗保险,为何不能办理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
原因:
人员新参保的前提是该职工没有在北京市参加过任何社会保险。如只参加过医疗或四险中的任何一种险种,系统会提示该职工身份证号码错误或信息已存在,则不能办理职工新参保。
处理方法:
1、先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转入人员增加申报,再用企业版软件报盘办理未参加险种的新参统。
2、用企业版软件办理。对于已参加险种,办理普通增员业务;对于未参加过的险种,办理职工新参统。
15、办理职工减少时,系统提示该职工信息不存在是怎么回事?
原因:
(1)该职工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录入错误。如:录入身份证号码时,输入法必须为半角状态或关闭输入法;身份证号码中如含有字母“X”,“X”必须为大写字母;录入姓名时文字前后及中间是否存在空格等。
(2)该职工在北京市未参加过社会保险。
处理方法:
核实该职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是否录入错误,修改后重新申报。
16、办理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后,申报信息状态查询中四险及医疗反馈状态均为“导入成功”,为何业务办理状态仍为“处理中”?
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与增员、减员和信息变更等业务不同,其它业务不须人工干预,系统导入成功后即办理完毕。而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导入成功后,需持打印的《增加表》、《个人信息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业务,只有审核成功后,业务的办理状态才会显示“处理成功”。
17、办理职工新参统(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什么材料?
(1)《人员增加表》、《个人信息登记表》各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彩色白底1寸免冠证件照各一份;
(3)除以上资料外,以下人员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外埠城镇职工: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本市城镇职工:《存档证明》(或《招工表》、《商调函》、应届毕业生《派遣证》);
外埠参统人员参加生育保险: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复员转业军人:《复员转业通知书》或《复员证》、《转业证》;
外省市(含行业)调入:《接续转移信息表》
18、办理转入人员增加申报后,系统反馈状态中显示不成功原因为缴费人员类别不符,应如何操作? 原因:
申报时录入的缴费人员类别与系统中存在的缴费人员类别不符。
处理方法:
先按系统中查询到的缴费人员类别进行申报,待申报成功后,再进行缴费人员类别的变更。
因网上申报系统不能办理缴费人员类别的变更业务,在进行缴费人员类别变更时,需使用企业版软件进行操作,并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到社保机构前台办理。
19、网上申报如何实现职工险种的增加?
增加职工参保险种,属于险种登记业务。如原单位减员后,在另一单位参保需增加险种,直接在转入人员增加申报中申报即可实现;如该职工在本单位正常缴费,需办理险种增加,则网上申报系统不能直接办理该种业务。但可以通过如下操作实现:
首先,进行职工减少申报。减少申报导入成功后,于次日再办理转入人员增加申报。办理申报操作时,将该职工需要参加的险种全部勾选、增加原因选择“本区转入”。
20、业务申报并处理成功后,但系统查询到的职工信息还是以前的,这是什么原因?如何才能查询到最新信息?
无论是在【申报业务管理】-【转入人员增加申报】,还是【查询管理】-【个人基本信息查询】中,所查询到的个人信息均为截止到昨日前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基数核定后的信息仍为上月信息)。所以,业务处理成功后,如想查询当前实时信息,可于次日在【查询管理】-【个人基本信息查询】中查询,或在【查询管理】-【定制查询】中定制“单位缴费情况明细过录”。
21、办理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时,为什么录入人员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后无法保存?
原因:
录入人员信息时,某些数据格式不符合数据验证要求,系统无法保存。
处理方法:
查看录入的数据是否显示为红色,或界面上部是否存在红色字体的提示。然后对相应数据项修改后重新保存。
22、如查询职工各险种状态分别为:养老和失业险种状态为“(中断)转出未转入”、工伤和生育险种状态为“(中断)失业”,在办理转入人员增加申报时应如何设置增加原因?
因为该职工各险种状态不统一,此种情况下直接办理外区转入和失业转就业都会造成业务申报失败。如在进行增加申报前查询到该职工为此种情况,应先通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对该职工进行职工中断险种状态统一操作后,再按外区转入(本区转入)进行转入人员增加申报。
23、如何查询四险月报缴费明细?
在【查询管理】-【定制查询】界面中选择文件类型为“四险月报缴费明细过录”,选择相应月份,提交请求后次日生成下载文件后,点击“下载”链接后下载查看。
24、如何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本单位企业版软件数据?
在【查询管理】-【定制信息文件下载】界面中选择文件类型为“企业版信息下载”,提交请求后次日生成下载文件后,点击“下载”链接后可将企业版基础数据下载在电脑中。
下载后的数据文件为两个,分别为四险和医疗基础数据。可将此两个数据导入到企业版软件中。注意:
企业版信息下载的提交请求每月只能提交一次,且必须在每月1~16内提交请求,但每月可无限次下载。
25、申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时,明明已录入了全部人员的工资收入,为什么提交后查询显示许多人没有进行申报?
进行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时,必须在录入每个页面的职工工资收入后都点击保存按钮,再录入下一页面的人员,否则不能对全部人员进行提交。
26、对于同一职工可否一天内办理该人员增、减员两种业务?
不可。11月后,外网系统增加了查询库,且外网查询库中的信息为昨日的人员信息,增减员的数据校验主要通过外网查询库进行校验。所以,当日办理了职工增员(包括新参保)/减员成功后,当日外网查询库中的数据还未更新,不能再办理该职工减员/增员,需于次日办理。
你问的是哪里的北京的缴费基数是
201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12603
城镇户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下限为 1680 城镇户口:医疗、生育保险缴费下限为 2521 农村户口:养老、失业保险缴费下限1680
农村户口: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521
5.二0一一年新增社会保险补贴通知 篇五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鄂政发【2006】1号文规定的已灵活就业并通过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2011年底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此次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①私有(民营)企业下岗失业的人员。
②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将进行电脑查对)。
③没有经过原劳动或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填写《京山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核查、公示和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初审后,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与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资料一同上报)。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以下资料
(1)《京山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原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签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或者安置协议的复印件和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一楼)办理。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凭以下资料在所属社区申报:
1、《京山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京山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的一套资料。
3、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复印件和原件。
4、劳动就业管理局的档案管理回执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审批档案不属此类)。
5、2011年1—12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二张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二张。
7、本人户口卡片原件。
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资料装订成套。并将以上所有资料的原件装订成套,以免丢失,查验后退还。
三、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经认定,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年缴费标准的60%。
四、时间安排
2、申报登记: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0日
申报地点: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3、资料上报时间:2011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13日。
6.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 篇六
京社保发〔2011〕11号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2011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申报201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
二、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申报时需自行打印《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参保单位以参保人2010年1月至12月实际发生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参保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参保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四、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1]27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暂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照单位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缴费工资基数。
五、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六、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企业版”软件或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一基数核定
一、医疗和四险的单位和人员信息导入(如果本单位企业版信包完整,可以不做此步)进八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一普通单位版,用户名为系统默认的:admin,密码为:1,--点击“确定”--点击“数据采集”--进入系统界面后,打开“数据交换”菜单:
1、点击“医疗基础数据导入”--点击“浏览”,从您在社保中心拷贝的移动磁盘中找到以V2.2结尾的Dat格式的单位和人员数据一双击该文件名-待界面显示出单位和全体人员信息后,点击“导入”--出现提示后点击“确定”--点击“退出”;
2、点击“四险基础数据导入”--文件格式为中间加有sx,操作步骤如上。
3、需先导医疗数据,后导入四险数据。
二、基数核定
1、打开“工资核定”菜单下的“工资变更”界面-在“业务”中录八“2011”--选出“单位名称”--点击“查询”-“参加医疗人员列表”中会出现本单位所有医疗在职职工的信息(本市和外地农民工除外,此两种人员类别不用核定医疗缴费基数);
2在“申报月工资收入“栏内输入职工实际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精确到个位)--全部输完后,请核对总人数和工资总额,确认无误后--点击“全部选择”--点击“保存”,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
3、点击“全部选择”--点击“工资导出”,在弹出的“另存为”对话框内选好文件保存路径,“文件名”是系统自动提供,不要自行更改文件名(文件名一旦更改,社保中心将无法接收数据),--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点击“保存”。医疗基数核定导出的文件格式是EXCEL表,文件名格式:20112210+本单位社保号;
在“参加四险人员列表”中会出现本单位所有四险参保人员的信息(本市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也需要核定四险缴费基数):核对参保单位下所有参加四险人员人数是否正确,如有本市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在四险人员列表中申报月工资收入为空,需手工为其录入申报工资;四险、医疗身份证号不一致人员,四险申报月工资收入也可能为空,需手工为其录入工资基数,其他操作步骤同上2、3的操作步骤。
4、分别打印出四险和医疗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在四险申报月均工资收入档次(元)后空白处,请每位职工对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确认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字。(如单位需要留底申报表可打印两份)需要注意的是四险基数核定导出的文件格式为XML格式,而医疗基数核定导出的文件格式为Excel表,将两个文件同时保存在U盘中,分别进行医疗和四险基数的核定。
三、核定基数时需携带: 1.含有从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中导出的医疗基数核定数据EXCEL表和四险基数核定数据(XML格式)的U盘或其他移动存储设备。
2、分别打印出四险及医疗北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二份),需每位职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
四、特别注意
单位从数据采集系统中导出的EXCEL表和XML格式的两个文件,不要做任何修改,如:字体、字体大小、列宽、行距等,一旦修改将无法导入系统,影响单位核定基数工作。
7.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 篇七
关于2011开展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各参保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决定自2011年3月起,对辖区内2005年12月之前参保开户的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所需提交的年审(换证)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
2、《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审(换证)登记表》;
3、《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有所变更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1
复印件。
(2)单位法人变更,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3)其他信息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办时间:2011年3月1日--5月31日。
三、经办地点由各镇(开发区)人社科负责确定,年审(换证)时间与书面稽核工作同步进行。如在规定时间未能及时年审(换证)的参保单位可至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稽核科办理。具体地址:武南路518号武进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38、39、50号窗口。联系电话:86529733。
附件: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审(换证)登记表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8.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 篇八
文件标题关于公布20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宁人社〔2013〕171号
颁布日期2013-07-04
是否有效是
文件正文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3(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我市(除溧水、高淳区,下同)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200元,上限为13678元。
(二)溧水、高淳区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852元,上限为12820元。
二、参保企业和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我市及溧水、高淳区灵活就业人员2013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额按照2012标准维持不变。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3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元;溧水、高淳区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月缴费基数下限1852元调整月缴费标准。
三、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以及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一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73元计算。
四、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4日
抄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9.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 篇九
民政部 文 件
审计署
劳社部发[2007]31号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今年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对农保工作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妥善处理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农保基金债权;研究提出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农保基金全面审计工作
(一)高度重视农保基金审计工作。目前,国家审计署对农保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已经开始,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完成。各级劳动保障和尚未完成职能划转和工作移交的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保基金审计工作对确保基金安全、推进农保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级农保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农保经办机构对农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认真纠正违规问题。要
把自查自纠工作作为配合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细,做好接受全面审计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做好基金审计后的整改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按要求坚决回收违规基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对重点地区整改工作进行督查。
二、尽快理顺农保管理体制
(一)及时完成职能划转和工作移交。没有完成职能划转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和《关于构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8号)要求,在全面审计、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级农保职能、机构、人员、档案、基金由民政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的整体移交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农保移交工作,切实加强农保机构建设,提高经办能力。
(二)妥善解决农保机构设置和乡镇农保的管理问题。在整体移交工作中,要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要求,妥善解决农保机构、编制和职能设置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农保机构的工作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取消从收取的农保基金中
提取管理费的做法,杜绝挤占挪用基金发工资等现象。
(三)建立健全农保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的要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基金内审稽核制度,规范经办行为,控制经办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落实《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函〔2004〕240号)的要求,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农保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积极推进新型农保试点工作
(一)试点原则。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以多种方式推进新型农保制度建设。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的要求,以缴费补贴、老人直补、基金贴息、待遇调整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不断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待遇水平。
(二)试点办法。要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已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新型农保试点办法。以农村有缴费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用人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保制度和参保补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要引导部分乡镇、村组已建立的各种养老补助制度逐步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试点选择。要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开展农保试点,为其他具备条件地方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东部经济较发达的地级市可选择1—2个县级单位开展试点工作,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3—5个县级单位开展试点。各试点县市名单和试点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在今年内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工作进展的调度和督促检查。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今年下半年有关部门将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政策办法,具体经办工作由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6〕100号)关于保障项目、标准和资金安排的要求,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测算工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标准、资金安排和落实措施提出审核意见;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由省辖市(州、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
10.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 篇十
人社厅发〔20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2011年7月,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和首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后,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动,认真落实,两项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各地工作不平衡,少数地方进展缓慢。为做好当前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县数多,覆盖面大,老少边穷地区比较多,基层经办能力和基础条件比较薄弱。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动员和业务指导工作,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在机制、人员、经费上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新增试点地区要确保新农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力争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新农保养老金发放到位;要尽快启动适龄农村居民参保工作,争取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今年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二、扎实做好前两批新农保试点参保续保工作。已经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在确保新农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要向适龄参保农村居民深入宣传按规定早参保、勤续保、多缴费的好处,认真做好参保和续保工作。在坚持自愿的条件下,争取做到应保尽保,不停不断,并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逐步提高缴费档次。
三、妥善处理新老农保衔接问题。开展过老农保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有关政策文件,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新老农保衔接办法。在具体实施时,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四、积极推进首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地要在总结借鉴新农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调查研究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同特点,创新政策宣传和工作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手段进行政策宣传,发挥基层干部和居民积极分子的作用,深入社区,解疑释惑,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积极自愿参保。要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和登记等工作,确保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尽快组织未参保城镇适龄非从业居民参保缴费。
五、提前谋划明年两项制度全覆盖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的部署,2012年将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所有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尽早准备,安排力量,摸清底数,做好预算,打好基础,确保明年全部启动两项试点工作时开展养老金发放和参保缴费工作。
六、全面开展两项试点督导工作。近期,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开展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督导工作,检查指导各地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试点地区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在明年对两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争取将两项试点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在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指导,逐步使工作规定化、标准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11.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 篇十一
法》的通知
苏劳社[2007]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丹青 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确保经办和管理工作规范、合理、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国家审计暑关于内部审计规定》、《国家审计暑、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是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稽核运行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设置内审职能部门(科、室),也可由本单位稽核部门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系统性和严肃性。
(一)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效果。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经办流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体系。
第八条
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实施的内部控制措施各项内容必须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要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措施。内部控制的范围必须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原则。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来化解管理风险,找出并解决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原则。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实施。
(五)适应性原则。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要求。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组织机构控制
(一)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等方面做出规定。
(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和岗位。
(三)经办机构应按照组织机构的职能,明确岗位,并对每个岗位的职责、目标及所需人数做出规定。
(四)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分离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业务不相容的岗位包括:授权与批准,批准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记录,记录与检查。
(五)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第十条
业务运行控制
(一)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参保登记管理、申报缴费审核、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等各项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二)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的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三)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
(四)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变更、注销登记等)。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1、社会保险登记表、证件和资料的审核和报送资料的保管;
2、社会保险登记表(卡)的保管、领用和发放管理;
3、《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资料的审核和管理。
(五)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业务控制应防范缴费单位少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征缴部门应收未收、少收漏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业务环节中内部控制的重点:
1、缴费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单位报审的相关资料齐全、数据真实;
2、缴费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费历年缴费记录的维护与管理;
3、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各项评审标准、评定程序公开;
4、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参保单位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时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审批办理手续完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利息的情况;
5、逾期未缴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地税征收部门加收滞纳金情况;
6、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的核对及发放情况。
(六)业务部门应加强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料、档案的审核和待遇支付业务的内部控制。待遇审核和支付业务的内部控制重点:
1、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料、档案审核和审核程序,具体业务操作是否存在牵制关系;
2、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台账建立和管理;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异地协查;
4、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情况,对每一项费用的支付、审核所需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支付过程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待遇支付是否准确,资料保管是否完整;
5、社会保险支出项目和费用的监测。
(七)业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政策、各项业务的经办流程和办理时限,业务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完 结各项业务,及时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告知业务处理结果,按规定将有关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基金财务控制
(一)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应当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账,根据不同的险种分账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相互挤占。正确使用会计核算方法,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三)财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财务会计人员上岗前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资格)。
财务会计部门应当严格划分不相容岗位,明确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包括审批与复核、复核与出纳、出纳与会计等。
(四)财务部门应确保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实施以下会计控制制度:
1、建立凭证管理制度,规范凭证的制作、登录、传递和归档,确保凭证正确反映社会保险各项会计业务;
2、正确设置会计账薄,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会计复核和业务核对制度,防止产生会计差错;
4、建立财务会计信息报告制度,按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和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和全面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和结余状况。
(五)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程序,重大财务行为应由集体研究决定。
(六)财务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增强预算约束力。
(七)财务部门应建立会计档案制度,会计档案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查阅会计档案应履行报批手续;财会人员调离时,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八)财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和银行印制的票据,对财政专用收据及银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和银行专门印制的银行票据;
2、收据、票据的领用、购买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按种类和编号登记造册,空白收据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3、银行票据只能由经过授权的出纳人员填制和使用并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
4、不得出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银行票据出现被盗或丢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5、领用收据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开具收据必须符合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并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每联的内容必须一致;领用新的收据,必须先销号后领用,收据上的印鉴必须在业务发生时加盖;
6、收据、票据作废应加盖“填开作废”戳记,并随收据存根保存;
7、收据存根联与记账联的财务入账情况应定期核对。
(九)财务部门应建立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严禁非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严禁一人保管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分开保管。
(十)财务部门的现金保管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现金保管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1、禁止非出纳人员接触现金;
2、出纳收取的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准私存私放,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现金送存银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3、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人员盘查库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
(十一)财会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1、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只能由经过授权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人员应严格审核收入来源和支出项目,确保来源合法,支出项目合规;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入户只收不支、支出户只支不收的规定,不准坐收坐支;
3、建立与银行对账制度,完善对账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十二)财会部门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银行账户内部控制的重点: 1、银行账户应当在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银行开设;开设银行账户的个数应当符合规定的数量;
2、建立银行合作评价制度和开户银行的退出机制;
3、指定专人定期核对基金存款账面余额,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十三)财务部门应会同财政专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核对财政专户余额,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内部控制的重点: 1、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管理责任制; 2、建立基金保值增值方案集体决策制度,防止暗箱操作,3、建立银行定期存单和国债凭据登记保管制度和限制接触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十四)建立基金支付控制制度。凡涉及基金支付款项,必须建立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复核、稽核监督部门复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控制
(一)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按照安全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信息系统管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手册;在业务操作、软件设计和技术维护岗位的人员应当分离。在业务流程设计和岗位划分中,要区别操作层、审核层、监控层,明确各层面的职责和权限;实行业务办理拒员制,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前后台分离,确保业务与财务相衔接、数据与基金相一致。
(三)对软件的开发要充分考虑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析等功能,各项操作均有历史纪录备案,可回溯审计,对操作权限内的数据的录入修改要将资料存档,特殊情况后台处理须领导审批备案。应用软件投入使用前要通过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加的完整的系统测试。
(四)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管理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与前台操作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的人员分段掌管,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
(五)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生产系统、测试系统,对外公共服务系统,内部系统要加以隔离,网上业务办理要采取身份认证等安全措施。
(六)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采取多介质备份和重要数据异地保存等措施,防止出现不确定因素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重要资料和数据丢失等风险。
(七)应采用防火墙、高强加密、入侵监测等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同时制定社保业务信息安全防范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修订、演练。避免因电子设备、通讯、电子、业务处理系统等发生故障造成社会保险业务活动无法正常运行。
(八)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有关综合数据。
第十三条
稽核运行控制
(一)各级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稽核部门在对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理决定。开展内部控制检查时需两人以上才能进行。
(三)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对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随机或按比例抽查,检查各业务环节、各岗位是否严格按内部控制要求操作,业务经办是否严格执行审核、复核、复审、审批等程序,是否执行岗位责任制,责任制是否明确,有关数据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安全,经办手续是否依法合规,所有决策和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四)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编制内审工作方案,组成内审小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部门,被检查部门应配合内审工作,向稽核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提供相关的情况、信息。内审小组对内控事项检查时,要编制内审工作底稿,做好检查笔录,记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五)内审小组对内控事项检查后,根据检查有关资料编制内控检查报告,审计稽核部门对内审小组提交的内控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同时提出整改建议。被检查部门在收到检查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稽核部门,对未发现问题的部门于10日内送达情况告知。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
(六)稽核部门应督促被检查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内控检查意见,并确认整改结果。
(七)稽核部门应在授权批准的情况下,开展对重要岗位人员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八)稽核部门应当做好与上级和外部监督检查部门的协调工作。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一)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对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失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审计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检查、考评和报告制度。各经办机构采取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同时上报省级经办机构,省将在各地考评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复审。对内部控制的检查、考评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是否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内容。
(二)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要情报告制度。凡发现涉及社会保险基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违规违纪情况,应在发现重大要情的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情况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12.学生社会医疗保险通知 篇十二
牡林劳社函[2011]2号
关于《牡丹江林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总局劳动局《牡丹江林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森劳社发【2011】25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黑人社明点【2011】3号文件要求,制定实施本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牡丹江林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建筑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服务类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专项检查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休息休假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建设单位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阶段:是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7月11日至8月5日)。各林业局劳动局要成立执法检查组,加大力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违法行为多发区域要集中力量进行逐户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轻微的,督促其积极改正,规范用工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阶段:是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8月5日至8月8日)。各林业局劳动局要对本辖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理清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第四阶段:牡丹江管局劳动部门将以抽查的方式对本辖区各企业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狠抓落实。各林业局劳动局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靠前指挥,亲自抓此项工作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切 2 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把专项检查与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专项行动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确保工作效果。
(二)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各林业局劳动局要选派劳动监察专项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全面细致掌握本地企业用工情况,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坚决依法严肃处理重大、典型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同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三)抓好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充分运用“两网化”管理工作平台,对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完善并及时更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数据库信息。同时,健全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等。强化与公安、建设、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林业局劳动局在认真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于2011年8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报表报管局。
四、领导小组
管理局成立林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小组
组 长:陈宝华 副组长:王浩波
成 员:王婧宏 唐伟 刘海彤 刘俊楠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联 系 人:刘俊楠 联系电话:0453-6560215 电子邮箱:mllzc@tom.com
附件:
1、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表
2、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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